第一篇: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东府〔2002〕123号,2002年11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有效地发挥财政投资的作用,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财政性资金,包括市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纳入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和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使用市财政性资金,采用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资本金投入等形式投资的下列项目:道路、桥梁、港口等社会基础设施及相关的配套设施;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等公共设施以及相关的配套设施;办公用房、业务用房、技术用房、培训用房、招待用房等民用建筑项目。
第四条 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审批、概算控制、预算结算、自筹资金落实、财政资金拨付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第五条 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计划执行,计划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突破核定的建设规模和投资额。
第二章 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
第六条 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一)项目建议书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编制,并应具备如下内容:
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2、初步确定的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建设标准等建设方案,提出估算总投资额及资金来源;
3、初步确定建设用地规模、选址及环保要求; 4、按规定必需的其他内容。
(二)建设项目的确定。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议书和使用市财政性资金建议方案报市政府,经计划、财政等有关部门对该项目建设规模及标准、建设方式及建设期限、资金来源、工程管理要求等重要事项提出审核意见后,由市政府审定。第七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发展计划局根据市政府确定的项目负责审批。重要项目由审批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或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进行论证、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应符合本办法,如国家另有要求的按国家规定的规程要求编制。重要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
编制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或生产性项目的配套服务设施中的项目,应分别列出单项工程的建设地点、具体用途、建筑面积和投资额。
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简单,估算总投资在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报批。第八条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审查
(一)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报市建设局审查。
(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三)市建设局在市发展计划局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及标准内审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初步设计应详列各单项工程的规模与标准、征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定等。审查后的各单项工程的总投资额不得超过市发展计划局批准的投资总规模,经审查发现有超过总规模的,应当予以调整,否则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律无效。
(四)对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免去初步设计审查程序,项目概算总投资经有关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确定。
第九条 项目已经完成规划、征地、施工图设计、三通一平、立项、报建等前期准备工作,并且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后方可开工。第三章
概算控制和预算结算审核 第十条 概算控制
(一)概算总投资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各项费用,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总投资。凡概算总投资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重新报批。
(二)编制概算总投资的依据是本省、市建设标准定额。市建设局应会同市发展计划局、财政局等部门结合本市实际,及时调整或确定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及工程造价取费标准等事项。
(三)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概算总投资,由市发展计划局会同市财政局委托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审核,审核结果作为核定项目概算总投资的依据。因特殊情况概算总投资需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的,该中介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的工程咨询资格等级证书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其审核费用参照省物价局粤价[1998]72号文件规定的“受委托复核审查工程预结算”收费标准计算。由市财政预算资金全额投资的项目,审核费用在市财政预算内基建投资中列支,其余的项目在项目投资中列支。
(四)项目概算总投资由市发展计划局组织审查,市财政局参加,经审查的概算总投资报市政府批准后,作为按规定程序安排财政性资金的依据。第十一条 预算结算审核
(一)工程预算、结算由市财政局组织审核,主要的审核业务委托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审核的工程预算,可作为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的最高报价值,也可作为确定标底价值的依据。对一些专业性强的项目,需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的,审核费用标准参照省物价局粤价〔1998〕7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工程预算编制所依据的施工图设计必须严格按审定的初步设计的规模、单项工程内容、建设标准进行,不得擅自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
(三)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0日内(特殊情况经市财政局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报送竣工工程结算;承担审核任务部门应在收到竣工工程结算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审核完毕,大型建设项目及遇到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核时间。
(四)若预算超过经审定的项目概算总投资的,由建设单位通知设计单位压缩规模、降低建设标准或重新按规定程序上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工程施工招投标的适用范围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未完成全部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预算编制的项目,不得进行工程施工招投标。施工工程决算以中标合同价作为依据。第十三条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经政府采购部门确认的采购价,为核定工程造价、办理资金拨付的依据。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市级财政预算内资金的使用需经法定程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支出预算,按照工程进度安排财政性资金。
基建项目的建设资金应设立专项账户,专账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及时足额用于工程建设。
第十五条 市财政性资金的拨付程序
(一)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建设项目概(预)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项目资本金投资以及其他投资,由市财政局依照“按年度投资计划、按预算、按合同、按进度”原则办理资金拨付。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不实行招投标的项目外,均应依法进行招投标,否则市财政局不予拨付资金。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及设备、服务的采购,应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进行,或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办理。
(二)财政性资金的申请
1、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含工程结算尾款、质量保证金的返还),由承建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支付请求,建设单位核定后填制“年专项经费用款计划表”,连同承建合同书、中标通知书、工程进度情况书面报告、项目监理公司代表签署意见等资料,经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负责人审核并加具意见(由会计核算中心核算的项目还应由会计核算中心签署意见),然后送市财政局;
2、设备投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附合同书、中标通知书、监理公司代表签署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核(由会计核算中心核算的项目还应由会计核算中心签署意见),然后连同购货合同书(副本)送市财政局;
3、建设项目概(预)算内容发生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由建设单位核实后提出申请,监理公司代表签署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核(由会计核算中心核算的项目还应由会计核算中心签署意见),连同应交税费等有关文件依据的复印件送市财政局;
4、以国家资本金形式投入的,由持股法人单位填制“年专项经费用款计划表”,连同参与项目的有关法律文件,报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负责人审核后送市财政局。
(三)拨付财政性资金必须经过审核,以合格的审核结论为依据。
1、市财政局统一制定审核的内容和审核标准,出具审核委托书委托有关机构审核; 2、市财政局委托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审核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属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可委托符合财政部规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
3、市财政局按合格的审核结论,在已确定项目的财政性资金投资总额内办理拨款。
(四)建设项目由市会计核算中心负责财务核算的,由市财政局直接将资金拨至市会计核算中心按要求为建设单位开设的基建项目专户。
以国家资本金形式投入的建设项目,由市财政局将资本金直接支付给代表国家持股的法人单位,作为国家资本金投入。持股法人单位记账后再按照参股所需投入有关项目。其余建设项目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局拨至建设单位按要求开设的基建项目专户。
(五)市财政局收到资金申请后,符合规定的预付款、应交税费款和持股法人单位的资本金应在7个工作日内拨出,其他工程款应在10个工作日内拨出。当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合同价款或达到批准工程预算总额的80%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待市财政局委托投资审核机构核定工程结算造价后付至结算价款的95%,其余工程尾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付清。
(六)建设单位或会计核算中心应按国有建设单位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规定,健全财务账册,做好建设项目的财务成本核算,编制基建财务会计报表,及时向市财政局报送基建资金使用信息及有关投资效益分析资料。第十六条 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费用安排
(一)项目前期费用指项目征地、三通一平、规划、勘探、设计、报建等费用。
(二)财政全额投资的项目,可要求从经批准安排的项目资金来源渠道预拨部分前期费用,以支付征地、勘探、设计等支出。
(三)财政部分投资的项目,用自筹资金支付项目前期费用。
第十七条 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要落实工程造价和工程质量控制措施,编制单项工程投资进度计划自行监督,抄送市发展计划局、财政局备案。
工程修改、变更签证,必须经过项目经理、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审核,若修改、工程变更造价总额超过预算投资10%以上的,应具体列出变更项目的内容、数量和金额,并说明原因。经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作为核定投资规模的依据。建设单位应做好修改、工程变更资料的收集、整理、审核和归档工作,建立和健全工程修改变更资料的备案制度。第十八条 决算
(一)建设项目竣工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要迅速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在3个月内完成工程决算工作。
(二)建设项目办理工程竣工决算时,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要同时编制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或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应将编制的整个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核。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作为核实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和工程款拨付的依据。
(三)建设项目经审核后若超过批准投资计划的,缺口资金由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重新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未经批准,市财政局不拨付缺口资金,若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完毕仍有建设资金结余,结余资金应全部上交市财政。第五章
监督部门职责
第十九条
建立由市发展计划局组织,财政、审计、建设等部门参加的市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稽察,主要监管: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是否依法招投标;施工监理等制度;建设资金是否及时到位,资金使用是否合规有效;工程的概算、预算和决算是否得到有效控制;建设项目的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条 项目监督管理
(一)市发展计划局负责监督检查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投资概算,投资计划的落实和执行,并向市政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二)市财政局应当根据《预算法》规定,加强对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财务资金管理,加强对建设项目概算、预(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监管。对建设项目全面实行集中核算、会计委派或派驻财务总监制度。
(三)市审计局负责对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重大项目要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等单位与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应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市审计局应当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发现的违纪问题,应当依法处理。
(四)市建设局负责建设项目地质勘探、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和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并监督工程招投标制度的落实,强化工程的监管;市建设局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算、结算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第六章
责
任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由市监察局负责查处,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行政职务,3年内禁止从事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咨询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给予通报批评,禁止其3年内从事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承建单位、设备供应商、代理商和项目监理单位要严守国家、省、市的规定和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条款,在向建设单位申请支付工程款时,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市财政局应及时向招投标管理部门通报,招投标管理部门可根据其违规程度、性质,暂时取消其参与政府工程的投标资格。
第二十四条
审核机构不能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核工作的,由市财政局按照财政部《财政部门委托审价机构审查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管理办法》(财基字[1999]1号)的规定处罚。市财政局不能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时限及时拨付资金而又无正当理由的,由市政府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应加强对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申请和使用的监督检查,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资料,如实反映情况。如发现下列情况,市财政局应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并及时报请市政府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一)违反基建程序的;
(二)挪用、转移、截留建设资金、资本金和不缴应缴税费的;
(三)擅自提高建设规模、标准,造成投资出现缺口、资金损失的;
(四)项目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测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部门负责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篇: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来源:不详
时间:2006/4/24 点击:2400
胶南市人民政府文件
南政发〔2006〕36号
胶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胶南市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胶南市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胶南市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胶南市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胶南市市级财政预算编制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承担市级以上(含市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和财政性投资占主导地位的项目勘察、测绘、规划、设计、招标、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与项目相关的管理部门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财政负债融资资金,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或企业承贷、政府(财政)承诺还本付息或财政贴息的政府性融资。财政性融资必须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统一管理,资金使用由市政府统一研究确定。
第四条
财政性投资项目中涉及的土地及地面附着物补偿,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市国土、财政、工程管理等有关部门以及有关镇、街道办事处进行联合清点签证,由国土部门汇总,联合行文,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五条
财政性投资超过100万元的项目(含拼盘项目),开工前,项目主管部门应专题向市政府进行报告(不含政府实事项目)。对于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的开工报告,除特殊情况外,由市政府召集财政、发改、监察、项目主管部门定期进行研究,根据全市经济、财政运行情况,确定项目实施时间、投资规模。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工。未经市政府批准,项目不得开工,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招投标,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财政部门不得拨付资金。
项目主管部门报送财政性投资项目开工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投资效益、资金来源、建设周期、投资额、建设内容及建设方式。
(二)项目招投标方式、政府采购计划。
(三)项目建议书、选址规划、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设计、咨询评估、编制相关规划、地面附着物清理等前期准备工作及相关费用。
(四)自筹资金到位情况。
(五)项目是否具备开工条件。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六条
财政性投资项目预算一经下达,一般不得突破。如项目投资概算或预算控制价超过批复预算,需在项目开工报告中单独说明。项目投资概算、预算控制价超过批复预算100万元或超过批复预算30%的,需经市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财政性投资项目预算控制价由财政部门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第八条
财政性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中介机构及预算控制价编制中介机构,应经市财政部 门审核备案,并实行考核。
财政性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中介机构及预算控制价编制中介机构的选定,由财政、项目主管部门在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共同从市财政部门审核备案的中介机构中抽签选定。
第九条
单位工程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单位工程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土石方、桩基础、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幕墙等专业工程,单位合同估算价20万元以上的设备、材料采购,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合同估算价限额以下的,可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其他方式,但合同价格不能高于预算控制价。
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勘察、规划、设计、监理、测绘应实行公开招标,项目主管部门拟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其他方式的,应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招标文件的编制及招标答疑由项目建设主管单位、财政、审计、监察、招投标管理部门、招标代理单位联合组织。
未依照上述规定实行招标、政府采购的,财政部门不得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条
财政性投资项目的招投标信息公告,应同时在青岛市建筑信息管理网、青岛市政府采购网站、胶南市电视台等媒体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财政性投资项目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及我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财政性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招投标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形式,并一般采用合理范围内低价中标。工程量清单及预算控制价应一并发至每个投标单位。投标报价高于预算控制价的为无效报价,报价低于预算控制价、高于企业成本价的为有效报价。有效报价范围内,价格最低的为中标价。招标单位认为工程技术、性能方面有特殊要求不宜采用低价中标的,应向监察、财政和招投标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上述三家单位组织专家委员会对该工程技术、性能要求进行评审。专家委员会认为该项目不宜采用合理范围低价中标的,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可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综合评分法进行招标。
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勘察、测绘、规划、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的招投标、政府采购,原则上采用合理范围内低价中标方式。
第十二条
财政性投资项目实行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制度。投标人在满足招标人相应投标条件的同时,按工程投标概算向招标人提交2%以内的投标保证金,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出投标文件或中标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与招标人签署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并在5日内上缴财政部门。未中标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无息返还。中标人在与招标人签定合同的同时,按合同价向招标人提交5%以内的履约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后全部返还。对未按工程合同要求施工或转包工程的,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并以履约保证金补偿损失,履约保证金在5日内由招标人上缴财政。
第十三条
招标结束后,项目主管部门在5日内将招标记录、中标通知书和工程承包合同报送财政、监察部门,作为拨付项目资金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财政性投资项目中标企业在中标后,应在我市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在我市区域内纳税,否则,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不可预见的隐蔽性工程,各种风险、各项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工程追加在合同价3%范围内的不予追加。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在进行施工图设计之前应对地质情况及现状进行勘探、测绘,因勘探、测绘不准等原因导致设计变更的应相应扣减勘探、测绘费用。建设、监理单位在工程施工管理中应尽量避免变更签证的发生。如确需发生变更签证,应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财政、审计部门现场联合会签,审计结算时以联合签证为准,无联合签证的,审计部门在审计时不予认可;单项签证金额预计在30万元以上的,需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监察部门备案。第十七条
对于因设计变更或特殊情况不能施工而核减的工程量,项目建设主管单位要及时通知财政、审计部门,现场填写工程量核减变更单。对于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出,要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并双倍核减施工单位隐瞒工程量,施工及监理单位一年内不得参与我市财政性投资项目招投标。
第十八条
项目主管单位、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监理单位串通施工单位弄虚作假、签署不真实签证的,以及对重要施工程序未实行旁站式监理或在现场签证时复核不严的,由财政部门在支付监理费时按签证造价误差部分20%或每次2000元予以扣除。
第十九条
除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外,建设工期不得延长(季节性施工包括在工期内)。因施工单位延期的,每延期一天,施工单位按工程总造价的5‰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条
财政性投资项目超过100万元的,项目前期准备至施工期间,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应每月向政府报送项目准备、进展情况,并抄送市财政部门。对于重大事项,项目主管部门应随时报送。
第二十一条
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在30日内组织有关专家以及质监、财政、审计部门现场监督,对不合格工程,限期整改,实行二次验收。在期限内不能按时竣工或完成整改任务的,建设单位可另行安排其他施工单位完成,所需资金从第一承包单位工程款中支付。对合格工程,建设单位应及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未经竣工验收或未出具验收报告的建设工程,审计部门不予审计,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第二十二条
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10日内报审计部门审计。
审计部门原则上在60日内完成工程结算审计,出具审计结算报告。
建设单位在审计部门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后30日内编制财务决算,连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资料一并报财政部门。逾期不报的,财政部门停拨项目资金。
第二十三条
财政性投资项目决算超过批复预算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审计部门出具决算审计报告后30日内,向市政府提交超支责任报告,并报监察部门备查。对违反规定超支的项目,由市监察部门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查清责任,依法追究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对财政性投资项目实施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确定以后部门预算的重要依据。财政性投资绩效评价办法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将历年财政性投资项目债务、经市政府批准立项的下项目预算,以及下续建工程项目一并报财政部门汇总编制预算。财政性投资项目预算应将地面附着物清理补偿费用(预计)一并计算在内。
第二十六条
土地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由建设单位编制支出预算,附市政府批准文件及清点小组联合签证报财政部门。地面附着物清理之前,拨付补偿额的80%,余款待所有地面附着物清除后10日内拨付。对于财政部门支付补偿资金后,项目主管单位确认不再拆除的,项目建设主管单位应负责将补偿资金于5日内缴回市财政。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年初预算、施工合同、工程进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前期资金拨付情况等资料审核后直接支付施工单位。工程资金拨付原则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当年拨付至中标价的50%,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前最高付至中标价的70%。
财政性投资项目实行工程质量质保金制度,质保金为审计部门审定工程结算价的10%,质量保证期满后若无质量安全隐患,30日内付清全部工程结算价款。
第二十八条
可行性研究论证、规划、勘察、测绘、设计、预算编制、招标代理、监理、招标交易费等费用,由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支付,原则上每半年集中拨付一次。
第二十九条
工程管理费由财政部门统一提取,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提取工程管理费后,各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在工程资金中列支工程管理费。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的对行政相对人的惩罚措施,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财政局《关于印发<***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的通知》(长财监〔2016〕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是指由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立项、以财政性资金投入为主、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为项目主管部门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财政性建设资金包括:
(一)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二)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资金;(三)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四)政府担保的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和援助资金;
(五)以财政资金为还款来源的政府性债券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资金以及政府担保财政筹集管理的资金;
(六)其他财政性资金。第四条 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应严格执行预决算审查制度,预决算审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程、工程预算、工程价款结算、重大设计变更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五条 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实行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建设项目的采购范围包括:设计、监理、勘测等服务的采购及工程采购,材料、设备等的采购。
第六条 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应加强预算绩效管理,项目严格申报绩效目标,项目实施单位对绩效目标的落实情况负责。
第二章
预算评审
第七条 财政性建设项目立项前,必须落实建设资金。项目建设单位在上报投资计划的同时,应向财政部门报送建设资金筹措计划,财政部门据以编制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预算。
第八条 项目单位在完成相关前期工作并达到预算评审条件后,应及时报财政部门进行预算评审,并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第九条 财政部门对项目单位送审的预算评审资料,应按相关法规和行业评审规范认真组织评审,并及时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条 预算评审结果不得超批准的项目概算,超概算报告为无效报告。
第三章 政府采购制 第十一条 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实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制。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或对因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项目,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 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招标的最高控制价不得高于财政预算评审价。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财政预算评审结果,进行公开招标。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向财政部门申请采购事项按批准的采购方式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或者按相关行业规定委托符合该工程资质要求的社会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其中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应符合邀请招标的相关条件和规定。
小额零星工程及园林绿化工程、管护服务项目,项目单位应向财政部门申报政府采购事项,以财政部门批准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在完成招标、采购工作后,应将《中标通知书》和履约合同报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据以安排项目预算。
第四章 资金核拨制
第十五条 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实行资金核拨制。项目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合同等提出工程用款申请报政府批准,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批准意见对其征地拆迁、管理费用、项目前期、工程进度等项目资金进行审核拨付。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要认真审核,凡应评审未评审、应招标未招标、应采购未采购的工程、货物和服务,财政部门不予核拨资金。
第十七条 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和有关签证,应严格按照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因工程变更造成工程价款调整额度超出原招标、采购中标价10%以上的,项目单位应报政府批准,并将设计变更或其它方式的变更批准资料以及变更后的预算评审、招标、采购的相关资料报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根据政府的审批意见调整预算安排;工程变更后工程价款调整额度在原招标、采购中标价10%以内的,项目法人单位可在决算审计(结算评审)时报审,财政部门根据决算审计(结算评审)报告做资金安排。
第十八条 用于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的财政性资金,财政部门应区分资金来源,按工程进度用款计划审核下达。
(一)本级政府预算资金:财政部门要严格预算管理,根据批准的项目法人单位用款申请安排预算并审核下达。
(二)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财政部门应按该专项资金的时限要求下达项目法人单位,项目法人单位需严格依照资金性质、用途等规定安排使用,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十九条 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申请财政配套资金,应报政府审批,财政部门在安排配套资金时应对其他资金的到位、使用情况,项目预算评审、招标、采购的合规性等进行严格审核,凡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财政部门不安排配套资金。第二十条 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严禁拖欠民工工资,项目单位要建立有效兑付民工工资的监管机制,确保民工工资不拖不欠。
第五章 决算审计(结算评审)制
第二十一条 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实行决算审计(结算评审)制。财政相关部门应积极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将达到决(结)算条件要求的相关资料归集整档,进行工程决算审计或结算评审,工程决算审计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对报审的决(结)算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因提供资料不真不实或弄虚作假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重大工程项目竣工后,应进行财务决算审计后,对应核减的项目投资建设资金,由财政部门收回并上缴同级财政;对应核增的项目投资建设资金,由项目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核准后追加预算解决;对超概算的,财政部门要实施责任追究制,并扣减相应责任方经费。
第六章 被委托中介机构
第二十四条 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实施的,根据《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规定,财政部门可聘用具备工程预决算审计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工程预决算审计,被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审计报告。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送审的财政投资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预算经财政部门审定后,发现存在虚假成果或误导性陈述的,由财政局记入“黑名单”,清退实施该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七章
附则
本办法由***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篇: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的管理,保证资金安全高效使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进度,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是指市直机关、企事业等单位使用市财政性资金,全额或部分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并依据承包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竣工价款等。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价款计量与支付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建设工程应根据《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东府〔2003〕103号)的有关规定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即以中标价并按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内容一次包干。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或可调价格合同方式的施工项目,必须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 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有关工程价款的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再订立违反招投标文件和合同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和签证;如因特殊情况确要对合同文件的内容作实质性修改的,必须按程序报批。
第六条 工程合同价款发生调整时,承包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内容、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符合支付条件的可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竣工结算时再按合同条款及有关规定重新审核,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
第七条 工程设计变更价款的调整
(一)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单位应按照建设单位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
(二)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设单位应按以下规定经批准后才能调整合同价款。
1.建设单位应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审核工程变更方案,确定具体处理措施,审批概算(或预算)内50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项目,审核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并报市主管领导审批。
2.工程变更价款的调整方法: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应按以下方法确定变更工程价款:①有效合同工期在一年内(含一年)的,按省、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计价规定及投标当月的人工、材料价格计算预算价,按中标下浮率下浮后确定变更工程价款;②有效合同工期超过一年的,可按省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计价规定及建设单位发出工程变更书面通知当月的人工、材料价格计算预算价,再按中标下浮率下浮后确定变更工程价款;③变更工程项目的材料价格应执行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参考信息价;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没有颁布的,参考周边城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信息价以及本地的市场价格确定;各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没有颁布的,由
建设单位会同市财政局、建设局通过市场调查确定。④有关工程造价计价规定不明确的以及计价定额缺项的,由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予以明确以及制定补充定额。
3.工程变更造成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由市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方法,调整方法应在合同文件中明确。
(三)合同内设计变更工程是合同承包范围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承包单位应按建设单位提交的变更工程设计图纸完成施工。
第八条 在签发中标通知书前,建设单位应对拟中标单位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进行审核(如建设单位技术力量不足,可委托招标代理或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抄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备案,发现属于严重不平衡报价的应要求拟中标单位进行适当修正,作为工程变更项目结算计价的依据。如不修正报价的,可认为拟中标单位放弃其中标资格。
工程变更价款确定时,发现所适用或参照的清单项目报价属于严重不平衡报价的应当进行修正,具体修正方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建设局制定。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确保招标工程量清单设置科学、规范、完整、合理。投标人投标时应根据招标图纸及相关资料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核对,如有疑问应在开标10天前或在招标答疑会上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否则,视为投标人已对工程量清单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认可。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认为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特征缺漏或与实际不符、工程量计算误差等涉及的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其他清单项目报价中,不予以调整。如存在工程量清单项目重大漏项漏量,各重大漏项漏量参照本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计算的工程价款总额,扣减工程量清单虚列项目及虚增工程量的相应价款后的金额超过原有效合同价款3%或100万元的,经核实对超过有效合同价款3%(或100万元)部分,建设单位只承担50%的补偿。
第三章 工程签证管理
第十条 工程签证是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的重要依据之一。工程签证是指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索赔等事件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按合同协议的约定双方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补充协议行为,包括设计变更、现场变更、索赔等形式。经双方书面确认的签证资料才能成为工程结算的依据。承包单位提交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必须附有工程签证资料。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变更时,应事先实行技术经济分析,优化变更方案。涉及规范、标准重大改变以及建设规模调整的工程变更,需按规定程序报建设项目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二条 工程签证管理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制订办理工程签证的内控程序,并将其作为本单位基建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按照相互控制原则,建设单位对工程签证的管理,应设置三个或以上岗位进行控制,并明确岗位职责权限,做到执行、审核与审批相分离,确保办理工程签证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形成相互监督。
(三)工程签证资料管理应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严格按基建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归档。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有专人管理工程签证等资料档案。签证资料的审核人与保管人应由不同人员担任,签证资料应安全保管。
(四)建设单位应建立工程签证问责制度,实行责任追究,防止工程管理人员弄虚作假,高估冒算。
第十三条 工程签证内容及形式要求
(一)合同协议、招标文件中已明确包含在招标范围之内而实际上没有施工或实际工程量减少的工程项目,应办理签证,调减工程价款。
(二)工程签证应以合同协议为依据,与建设工程项目不相关的内容或不属于建设单位承担的费用,建设单位不得办理工程签证。在合同协议、其他签证或定额含量中已包含的内容不得重复签证;隐蔽工程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进行验收签证,不得凭口述或回忆补办签证。
(三)对局部拆除重建类工程变更项目,工程签证应记载拆除前工程所完成的阶段情况和当时的状况,并附有拆除前的图纸、照片;若拆除的材料、设备及已加工好但未安装的成品、半成品中可回收利用的残值是给承包单位处理的,工程签证应扣减相应的残值并给予说明;若可回收的残值估价扣除拆除费用后超过10万元的,建设单位应采用公开竞价方式实现残值回收规范化和最大化。
(四)由于地质勘察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相符或设计失误、遗漏、粗糙,引起工程变更需要进行工程签证的,工程变更签证单必须经勘察、设计单位确认,造成投资增加的,应当追究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对于工程签证金额超过50万元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市财政局做好现场核实工作,确保工程签证的真实准确。
(五)除了由承包单位代购的材料设备和代付的款项外,建设单位原则上只在签证工程签证报告中签认工程数量,而不直接签认单价和金额。若为了便于管理和控制,可暂定签证事项的单价或总价,工程竣工结算时再调整。
(六)工程签证报告应附工程变更签证单、图纸及说明等相关依据。签证内容应包括变更产生的背景、原因、材料设备规格型号、品牌、工序、尺寸、计量单位、计算公式、增减工程量、暂定金额等。隐蔽工程、拆除工程必须附有含尺寸标识的现场照片或录像资料。坚决杜绝内容不明、没有详图和具体使用部位,而只有增加工程量和材料用量的工程签证。
第四章 工程价款的支付及结算
第十四条 属包工包料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可按合同金额的10%拨付工程预付款;建设工程货物采购,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预付比例不高于合同价的30%.工程预付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工程预付款,应要求承包单位提供由银行支行一级以上机构出具的相当预付款金额的担保,担保有效期至工程预付款抵扣完毕为止。
第十五条 履约保证担保是签订合同、拨付工程进度款的重要条件之一。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合同时,承包单位应提供由银行支行一级以上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履约保证担保的金额为合同价款的20%,有效期限至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结算确定之后7天。
如果承包单位提交的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届满时间先于招标文件、合同文件要求的,承包单位应在原提交的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前15天内,无条件办理保函延期手续,否则视为承包单位违约,建设单位可在保函到期前将保函金额转为现金存入履约保证金帐户。
非东莞市行政区域的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预付款担保、质量保证金担保等需经担保银行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六条 工程进度款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进度款实行按月支付,即按月计量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
(二)工程量计量原则
1.只对完成的符合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设计要求的合格成品进行计量;
2.对承包单位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单位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三)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根据每期计量工程价款的90%进行支付。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0%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审核完毕后支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95%;采用单价合同方式的项目,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90%支付工程进度款后,不再按进度支付,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审核完毕后支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95%。
第十七条 单项变更工程价款的支付条件及比例
单项变更工程价款是指承包单位完成设计单位发出的经建设单位确认的由一项变更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要完成的工作内容所需要追加(或减少)的工程价款。
单项变更工程价款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申请作为同期工程进度款支付。
(一)已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工程变更签证手续;
(二)变更工程已按要求完成施工,质量验收符合合同约定及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工程量已核实;
(三)单项变更工程价款已按规定经市财政局审核,并经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确认。
(四)单项变更工程价款超过25万元的,或单项变更工程价款低于25万元(含25万元)但累计金额超过中标合同价15%的,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可按审定金额80%支付进度款;市城建工程管理局、市公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负责代建的建设项目,单项变更工程价款在50万元以下的经该单位审核后可按审定金额50%支付进度款。余下进度款,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清算。
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及时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单位应于竣工验收报告确认次日起三个月内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承包单位提交的结算书应由本单位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编审,要求加盖注册执业专用章。如承包单位不具备编制结算书能力,可委托有规定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二)建设单位收到承包单位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规定的以下时间内完成核实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后报送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评审。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审查时间
1500万元以下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2500万元――2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32000万元――5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45000万元以上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三)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应在《东莞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2〕100号)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承包单位的竣工结算资料进行评审。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审查时间
1500万元以下
从接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15天
2500万元――2500万元
从接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5天
32500万元――5000万元
从接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45000万元――7500万元
从接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0天
57500万元――10000万元
从接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610000万元以上
从接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四)承包单位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经建设单位书面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书面明确答复的,建设单位应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承包单位负责。
(五)承包单位对建设单位和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出具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书应在10天内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没有提出意见的,则视同认可,经市财政局核实后,可按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书所确定的金额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并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保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
缺陷责任期必须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服务等应按规定程序进行采购,按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时间等规定支付有关款项;其中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服务按合同价款5%至20%保留质量保证金,或要求服务单位提供由银行支行一级以上机构出具的相当质量保证金金额的担保,质量保证金期限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竣工结算确定之后7天,具体期限视工作性质而定。如因勘察、设计、监理及其他工程咨询机构的原因,引发建设资金浪费、招投标违规行为或工程经济纠纷,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要求服务单位赔偿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勘察、设计、监理及其他工程咨询机构应实行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第五章 监督管理及违约责任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建设局、财政局、审计局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各司其职,严格把关,加强对工程签证资料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建设局、财政局应加强对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建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合同文件的审查,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应积极给予法律咨询协助。
第二十三条 合同双方对工程造价有争议的,由市建设局进行调解。对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有争议的,经协商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规定作出处理、处罚:
(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三)虚列投资完成额;
(四)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暂行办法,不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手续,无故拖欠工程价款的,由市建设局责令改正,报请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中标下浮率=(1-中标价/预算价)×100%,若招标文件没有公布预算价则由招标最高报价值替代。
严重不平衡报价,是指投标人在投标总价确定的前提下,为了从工程变更中获取超额利润,有意识地调整某些清单项目的报价,使之超出报价合理区间(合理区间即[大于施工图预算综合单价×(1-中标下浮率)×(1-10%),小于施工图预算综合单价×(1+10%)]),且在投标时没有提供合理的综合单价分析及充分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从而使建设单位造成不合理支出。如因实际情况确需调整报价合理区间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建设局共同确定。
单项工程量清单重大漏项,是指合同文件、招标文件中已明确包含在合同及招标范围之内,施工图纸及相关说明资料表述清晰的实体项目,在单位工程相应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没有与其项目特征相符的清单项目,并且其工作内容又不包含在其他清单项目中,若该实体项目参照本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其中: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计价时点,按招标最高报价值的计价时点执行)计算的工程价款超过有效合同价款的1%或50万元的,则视为工程量清单项目重大漏项。有效合同价款指扣除预留金和零星工作项目费后的合同价款。
单项工程量清单虚列项目,是指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条件下单位工程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实体项目,在合同文件、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相关说明资料没有相应的项目内容,该清单项目视为虚列项目。
单项工程量清单重大漏量,是指合同文件、招标文件已明确包含在合同及招标范围之内,施工图纸及相关说明资料表述清晰的实体项目,在单位工程相应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有与其项目特征相应的项目,但工程量清单所列示的该项目工程量与按合同文件、招标文件及施工图纸计算的工程量相差比较大,并且因该量差乘以合同文件中的清单合理报价(严重不平衡报价除外)所引起有效合同价款的变化超过1%或50万元的,视为工程量清单项目存在重大漏量。
单项工程量清单虚增工程量,是指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所列示的单项工程量比按合同文件、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相关说明资料计算的工程量多,并且在实施过程中并没有完成的工程量。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对工程价款结算未有规定事项,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所有在公布之日后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适用本暂行办法,本市过去出台的有关工程价款管理的规定与本暂行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第五篇:某某县县级财政性城市公益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县县级财政性
城市公益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公益建设(以下简称公建)项目资金管理及财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财政性城市建设资金、主城区基建项目建设资金、主城区城市规划专项资金,以及国家、省、市安排公建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财政性城市公益建设项目资金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城市公建项目资金;(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城市公建项目资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安排的城市公建项目资金;(四)国债、政府担保融资安排的城市公建项目资金;(五)城市资产经营收入安排的城市公建项目资金;(六)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城市公建项目资金。
第四条 城市公益项目建设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逐步实行政府采购,提高市场化运作水平。项目建设实行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财务审计制和竣工验收制,严格履行有关程序,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财政性公建项目的审批、稽察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性公建项目资金的筹集、分配和财务管理监督,负责政府投资工程概、预、决(结)算的审查管理,监督执行工程取费标准,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论证、初步设计、招投标、工程验收等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对工程项目实施过程及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 项目预(概)算管理
第六条 城市公建项目严格实行项目计划管理,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安排建设资金。凡下需建设的城市公建项目,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于每年9月底前,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和社会各界建议编制项目建议书,经财政投资审核管理中心对投资项目概算进行评审后,及时向县发展改革部门提交,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县发展改革部门于每年10月份会同财政、建设、规划、国土、环保、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评审,报经县政府同意后,12月15日前批复项目建议书。县财政局根据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和财力状况提出下城市公建项目投资预算。
第七条 城市公建项目建设资金编入本级预算,经县政府同意后,按法定程序,报市人代会审查批准。财政部门根据财政收入情况和建设项目进度,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拨付资金。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项目资金计划和内容建设。未经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并报经县政府批准通过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工程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八条 城市公建项目的工程预算严格按照《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标准编制。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招投标项目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投资额进行审核。
第九条 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社会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预算,报送发展改革部门、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工程预算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一)工程预算的编制范围及内容与原批准概算的范围及内容是否相符;(二)有无擅自扩大投资、建设规模;(三)有无变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主要设备选型;(四)工程预算的编制是否合规、准确。
第十条 未列入城市公建项目计划的应急工程,经市政府同意,按照法定程序,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追加预算或在下安排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设计和调整概算的,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财政评审、工程造价以及监理等机构研究确定,形成工程变更意见并附相关资料,报发展改革部门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单项工程100万元以上的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报市政府审批。
第三章 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制度。财政部门对市级财政性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即先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项目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再按规定批复。项目建设单位按财政部门批复意见,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办理转增资产。审核费用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支付。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应当对公建项目概况、甩项工程及造成工程量调整的主要因素和原因做出详细说明,经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财政部门审查。建设单位管理费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实行总额控制,经财政部门核定后分据实列支。
第十五条 财政性资金用于公建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购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实行
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择优选定材料设备和服务供应商,并积极推进工程代建制。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发改、财政、审计、监察、建设等部门参与监督。
第十六条 对于重点公建项目,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向建设单位派驻财政监督员,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管理监督。财政监督员须具有注册造价师或注册会计师资格,面向社会中介机构招聘。发展改革部门采取经常性稽察和专项稽察形式,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稽察力度,严禁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七条 有关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施监督管理。隐蔽工程的签证和验收应当做到情况清楚、数据真实、图纸完整、责任明确,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监理单位和财政监督员应当在签证单上签字确认方为有效。对引起工程造价增减的工程签证要说明原因,按月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对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零星工程,审核工程预算后将资金拨付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包干使用,财政部门参与工程验收。
第十九条 对建设周期长、投资大的公建项目竣工结算的审核,按下列规定办理:(一)依法招标工程,审查工程施工后的变更项目和有争议的内容,招标合同部分按原约定执行;
(二)单项工程的某一单位工程有争议,或单位工程的某一部分有争议,其他单位或部分工程按原约定执行;(三)特殊工程在部分项目(子目)的预算定额、费用定额运用上有争议的,其他单位或部分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财政务决算经财政部门批复后,要连同其他工程资料及时送交城市建设档案馆保存。建设工期较长的项目,工程资料要分阶段送交城市建设档案馆保存。
第四章 资金核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财政性公建项目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财政和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投资计划及确定的单项工程预算,建立项目台帐,分项目控制资金拨付进度,按支出内容确定拨付方式。
第二十二条 县级财政性公建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财政性投资项目实行出资承诺制,拼盘项目的各出资方必须经严密论证后作出出资承诺,建设资金必须按比例同步到位,并及时缴存县本级财政公益项目基建专户统一核算。非财政性配套资金不落实或到位不及时的,财政部门可停止拨付财政性建设资金。每月15日前,项目建设单位根据下个月公建项目支出需要,提出下月用款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核。每月25日前,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支出计划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工程建设资金的拨付逐步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
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要全部实行货币补偿。对需要现金补偿的,要按程序运作,逐级审核,财政部门按审定的金额,一次性及时足额将补偿金逐户拨入被拆迁人个人账户;对实行产权置换的,要由拆迁单位按程序运作,经财政审定后,按照合同约定,将补偿金拨付相关房地产开发商或卖房单位。
第二十四条 项目工程款和材料设备采购款按工程进度及监理单位签定的工程报表,按月填报工程用款计划,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施工合同和工程预算及进度审核确认后,按月逐笔拨付。
第二十五条 工程完工后,预留的工程价款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30%;工程竣工决算后,扣除不低于5%的质量保证金外,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
第二十六条 对财政投资公建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在财政和审计部门审核确认的基础上,由财政和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财力情况确定还款数额,制定还款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从每年用于建设的财政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等)中安排专项资金清偿。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对财政性公建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建设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审核监督。审计部门对财政性
投资的公建项目工程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和国有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有计划地跟踪审计,未经审计的,财政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决算批复。发展改革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制度,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或主要环节、主要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公建工程的审核结果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管理人员、监理稽核人员和财政监督员在现场签证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五)单项合同估算未达到上述限额,但高于30万元的都要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究违规建设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财政部门可采用暂缓或停止资金拨付等措施责成其予以纠正:(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二)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三)擅自突破批复概算(调整概算)的;(四)资金未按规定专款专用,发生挤占、挪用、截留城建资金的;(五)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六)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的;(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未按照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的;
(八)未按规定报送用款计划或报送资料内容不全、严重失真的。
(九)工程财务决算及其他工程资料未及时送交城市建设档案馆保存的。
第三十二条 建立公建项目后评价制度。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要对重点公建项目进行后评价,全面评价项目实施产生的综合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施行,以前县政府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