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闽人社文〔2011〕88号关于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关于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1‟8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要求,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我省范围内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重要性。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是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的重大举措,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随着我省经济迅速发展,进城务工人员已成为经济建设的主力军。但近年来,我省因劳动报酬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不断发生,企业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案件以及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案件日益增多,由此引发的突发事件时有发生,已成为社会各界密切关注的社会焦点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各级人民政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保障企业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抓紧建立健全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
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三年来发生过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建筑、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所有在闽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企业,必须按本通知规定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并在当地(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工矿、商贸等其他企业在劳动者劳动合同履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银行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对施工企业从事跨市、县(区)建设项目的由共同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银行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省外在闽施工企业被发现三年来在省外有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的,应当按照本通知预存标准规定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将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企业名单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年向各级有关单位和欠薪企业通报一次全省上年度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企业名单。
本条所称三年来发生过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的各类企业是指:
1、企业无正当理由超过1个月以上付薪时间未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经认定属于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的;
2、因企业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而引起5人以上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企业工资保证金预存标准:施工企业按承包企业类型预存工资保证金额度,即:承包大型项目企业一般不低于100万元,总承包企业一般不低于5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一般不低于30万元(房建、市政建设工程工资保证金预存标准按以上规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另行制定具体计算办法);工矿、商贸等其他企业按企业所在地的上年度城镇单位企业在岗职工一个月平均工资标准(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全部职工人数(按预存工资保证金时人数为准)确定预存工资保证金额度。预存工资保证金超过500万元的,按500万元预存。
四、企业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当地指定的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户,企业应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预存工资保证金,银行应在企业工资保证金专户中分别为预存工资保证金的企业建立子账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与指定银行签订账户管理协议,确保企业工资保证金账户资金正常结算。银行应按照账户管理规定,确保企业工资保证金及时支付。
五、实行工资保证金的企业,须填写《企业预存工资保证金审核表》(附后),施工企业预存工资保证金审核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所施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认定;工矿、商贸等其他企业预存工资保证金审核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认定;无主管部门的工矿、商贸等其他企业预存工资保证金审核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经审核认定后企业必须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预存工资保证金通知书》(附后)5个工作日内到指定的银行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同时将银行存款凭证复印件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六、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证属实,可从其预存的企业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垫支。
(一)企业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
(二)工程项目实行分包,承包方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
(三)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或工程负责人隐匿逃跑或死亡,造成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其他依法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的。
七、企业存在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实确认并责令限期支付不予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从企业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垫支劳动者工资。银行业机构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出的《企业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附后)及被拖欠、克扣劳动者名单和工资数额,将被拖欠、克扣的工资直接拨付到劳动者的银行卡上。被垫支的工资保证金企业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等额补足。
八、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返还预存的工资保证金:
(一)工矿、商贸等其他企业从预存工资保证金之日起两年期满没有发生过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企业在两年期间内因经营困难造成在岗职工工资无法保证的且没有发生过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可以提出提前返还申请);
(二)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职工劳动合同被终止且职工已足额领取工资的;
(三)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并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且职工已足额领取工资的。
(四)施工企业建设工程项目完工时已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并在建设施工场地公示期间未发现问题的。
九、企业符合返还工资保证金条件的,填写《企业工资保证金(本息)返还申请表》(附后),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从企业递交申请表之日起各5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即:施工企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所施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工矿、商贸等其他企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无主管部门的工矿、商贸等其他企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经审核不予返还企业工资保证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返还企业工资保证金的理由,逾期未予确认且未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返还企业工资保证金理由的,视为同意返还。经审核确认符合返还条件或视为同意返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核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企业工资保证金的返还手续,核发《企业工资保证金返还通知书》(附后),并通知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返还企业工资保证金和利息,同时抄送申请企业。
申请企业对不予返还企业工资保证金理由不服或有关部门逾期未对返还企业工资保证金申请做出处理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企业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后,又发生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的,企业必须按原有额度预存工资保证金,并实行预存5年的工资保证金约束期;因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必须按照原有预存标准的2倍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
十一、对在审查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工资发放情况表时发现有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的或在返还工资保证金期间接到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投诉举报并经核查属实的,可暂缓返还企业工资保证金,待暂缓返还工资保证金的情形消失后,按规定办理返还企业工资保证金手续。
十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做好企业工资保证金资金管理,建立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不得挪为他用,确保资金安全;负责企业工资保证金认定、缴纳、使用和返还等各个环节监管工作;依法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企业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应依法责令改正,企业拒不改正的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对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问题的企业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应向社会公布。劳动者和企业对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争议的,应按劳动争议处理规定依法进行仲裁,并以劳动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
十三、各级经贸、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等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把防止欠薪、处理欠薪和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督促企业依照规定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并将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企业信息纳入各部门征信系统。根据本通知规定的范围对象在参与施工投标时要承诺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对不按规定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的企业不得参加评选优秀企业;单位负责人不得参加先进个人或劳动模范评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牵头,施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工矿、商贸等其他企业的相关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要明确工作分工,做到企业工资保证金应收的尽收,应退的尽退,应垫付的及时垫付。对因应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而未预存造成欠薪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追究责任。
十四、银行业机构负责企业工资保证金账户日常管理,明确专人负责,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通知,及时支付、垫付企业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和返还企业工资保证金,定期反馈企业工资保证金账户情况。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存储、使用等情况的信息通报制度,为企业建立工资保证金缴费和支取记录。企业需要查询缴费和支取记录的,应当提供服务。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负责将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认的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企业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银行业机构要利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将企业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信息作为审贷业务的参考依据。
十五、各地、各有关部门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但不得扩大企业工资保证金的实施范围、提高预存标准,增加企业负担。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制定的实施意见应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当地须实施工资保证金的企业,应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备。
十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各地制定的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一律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 福建省铁路建设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日
第二篇:《关于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2个单位《关于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意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经委 市建委
市交通运输委 市重点办 市商贸服务业局 市水利局
市外经贸局 市高速公路指挥部 市铁路建设办公室
人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州电业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闽人社文〔2011〕88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重要性。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是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的重大举措,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随着我市经济迅速发展,进城务工人员已成为经济建设的主力军。但近年来,我市因劳动报酬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不断发生,企业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案件以及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案件日益增多,由此引发的突发事件时有发生,已成为社会各界密切关注的社会焦点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保障企业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抓紧建立健全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06〕209号)的规定执行。
三、其他行业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有关事项。
(一)应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的企业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三年来发生过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的各类企业(包括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工程施工企业),必须在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其中:
1、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工程施工企业,承建的施工项目有跨两个以上县区的,企业工资保证金预存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
2、其他情形的企业工资保证金按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规定,预存到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31目前将上本辖区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企业名单通报辖区所在地企业或行业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并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后于每年4月30日前将上全市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企业名单通报市企业或行业主管部门、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并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市政府。
(二)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的额度
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工程施工企业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的额度为单项工程合同额的5%,承包大型项目(如高速公路、铁路、水利等)企业不低于100万元,总承包企业不低于5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不低于3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他情形的企业按企业所在地的上城镇企业在岗职工一个月平均工资标准(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全部职工人数(按预存工资保证金时职工人数为准)确定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工程施工企业每发生一次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事件并由企业工资保证金专户支付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等额补足。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等额补足的,由项目业主代缴代扣,并实行预存5年企业工资保证金约束期。施工企业因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该企业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原保证金额度的200%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在规定的期限内,施工企业没有按照原保证金额度的200%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由项目业主代缴代扣,并对当事企业实行预存5年企业工资保证金约束期。
其他情形的企业每发生一次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事件并由企业工资保证金专户支付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等额补足;因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原保证金额度的200%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并实行预存5年企业工资保证金约束期。
(三)企业工资保证金预存额度认定
1、实行企业工资保证金的企业,须如实填写《企业预存工资保证金审核表》,并送给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2、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工程施工企业预存工资保证金审核表,一般按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同级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认定;其他情形的企业预存工资保证金审核表,按企业营业执照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级的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认定;无主管部门的企业预存工资保证金审核表,按企业营业执照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级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认定。
3、经审核认定后企业必须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预存工资保证金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同时将银行存款凭证复印件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四)企业工资保证金专户的设立和监督管理
企业工资保证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经贸、交通运输、外经、水利、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铁路建设办公室、电力公司等部门积极配合。企业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专款用于保障劳动者工资支付,不得挪为他用。企业工资保证金专户开户银行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便于管理、效率和安全的原则确定,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与银行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企业工资保证金账户资金按规定正常结算。开户银行应做好企业工资保证金账户日常管理工作,明确专人负责,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支付指令支付款项,定期反馈企业工资保证金账户情况。
(五)企业工资保证金的使用
对检查发现或被投诉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并责令改正后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生效、人民法院裁定、判决生效后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企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从该企业的企业工资保证金中直接支付劳动者被拖欠、克扣的工资,工资应由劳动者本人凭个人身份证签字领取。
(六)企业工资保证金的退还
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工程项目建设时有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的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交工或竣工验收合格3个月后未发现拖欠工资的,可申请退回该企业预存的企业工资保证金。其他有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的企业,从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之日起两年期满没有发生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的,可申请退回该企业预存的企业工资保证金。
四、相关要求
l、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贸、交通运输、建设、外经、水利、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铁路建设办公室、电力等部门要把防止欠薪、处理欠薪和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按照各自职责督促企业依照规定预存企业
工资保证金。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人民银行将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企业信息,纳入人民银行诚信系统。
2、不按规定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的企业不得参加各类优秀、先进企业的评选,单位负责人不得参加各类先进个人或劳动模范评选。对因应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而未预存造成欠薪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3、我市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投标时,参与竞标的单位或企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在近一年内有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的或拖欠工资尚未清欠完毕的,中标的单位或企业与项目业主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前,必须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额度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施工企业拒不执行的,由项目业主代缴代扣。
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当地政府职能部门或乡镇(街道)对辖区内没有固定生产场所或租用他人厂房设施的企业进行摸底登记,对其工资支付情况重点监控,建立、落实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
5、各地应结合实际出台本地区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市直有关单位将适时对各地建立、落实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情况进行督查。
6、其他事项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篇:关于建立安全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关于建立安全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属各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电网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安全协议范本》《*******设工程分包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要求,经公司研究决定建立《安全生产保证金管理办法》。以加强公司外协队伍监管力度,进一步增强外协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和责任意识,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完善公司对外协队伍的安全管控制度,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形势长期稳定发展。
1.各分公司在接到此通知后,立即补充完善《安全协议书》相关内容条款,参照《安全生产保证金管理办法》列出所辖各外协队伍施工情况和应缴纳安全生产保证金的金额清单,上报公司安监部、财务部。
2.安全生产保证金一次性缴纳和按项目金额比例一次性缴纳两种方式。对不按要求缴纳保证金者、不签订《安全协议书》,不得参与公司范围内的任何施工任务。
3.分公司对所辖范围内参与施工的外协施工队伍,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尽快签订《安全协议书》缴纳安全生产保证金,并持缴纳收据到公司安监部、分公司管理部门备查。
外协施工队伍安全生产保证金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安全责任,提高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水平,切实加强**********对外协队伍的安全监管力度和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增强外协施工队的安全管理能力和责任意识,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电网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安全协议范本》《建设工程分包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进行施工生产活动的所有内审通过的外协施工队伍。
2、安全生产保证金缴纳分为按一次性缴纳和按项目合同总金额比例一次性缴纳两种方式,并签订《安全协议书》。对不按要求缴纳保证金者、不签订《安全协议书》,不得参与公司范围内的任何施工任务,否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公司入围外协施工队伍在签订施工合同后,由分公司组织签订《安全协议书》,并按照工程合同总额的10%缴纳安全生产保证金(工程合同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4、长期在公司范围内参与施工,选择按缴纳安全生产保证金者,缴纳金额不得少于10万元;合同总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合同总金额10%缴纳安全生产保证金。
5、安全保证的管理职责划分:各分公司负责《安全协议书》的签署和安全生产保证金收缴、总公司财务部负责保管和结算。总公司安监部、分公司专职安监人员和项目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监管考核。
6、安全生产保证金的考核实施
6.1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扣除100%安全保证金;发生重伤事故每人次扣除50%~70% 安全生产保证金;发生轻伤事故每人次扣除30%~50% 安全生产保证金。
6.2发生较大电网事故、设备事故、机械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环境污染事件、受到上级安监部门一类违章处罚考核,扣除100%安全保证金。
6.3发生一般电网事故、设备事故、交通事故,每起扣除50%~70% 安全生产保证金。
6.4发生跨越架、脚手架、倒杆、倒塔、其他结构垮塌事故每起扣除20%~60% 安全生产保证金。
6.5发生一般施工机械事故、设备损坏事故、10kV级以上设备跳闸每起扣除20%~30% 安全生产保证金。
6.6其它违反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及其它违章情况,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处罚要求进行扣罚。
6.7发生安全事故、严重违章事件,除扣除保证金之外,还需承担其它相应经济损失。
7、安全生产保证金的退还、补交:
7.1外协施工队伍与公司终止施工或劳务合同,终止前未发生任何安
全事故,未受到任何违章处罚,予以全额退还。
7.2外协施工队伍与公司终止施工或劳务合同,终止前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受到任何违章处罚,根据安全协议条款及违章处罚相关条款予以扣除后,退还余额。
7.3发生安全事故,受到违章处罚的外协施工队伍或个人,财务部接到处罚通知单后,从该外协队伍的安全生产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通知补交,终止合同直接扣除。
7.4安全生产保证金清算返还(无利息),由外协施工队提出申请,经********安监部、分公司主管领导、分公司项目管理人员审核同意后,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财务部办理。也可由公司统一专入下一或下一项目进行考核。
8、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安监部
第四篇:闽建筑[2012]19号关于房建和市政工程领域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房建和市政工程领域企业工资
保证金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建筑[2012]19号
各市(县、区)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保障房建和市政工程领域企业工资支付,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建立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的长效机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1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闽人社文„2011‟88号)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我省房建和市政工程领域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近三年内发生过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的本省建筑业企业及省外入闽建筑业企业,应在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设立专户,按承接的工程数量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预存标准为:总承包企业一般不低于50万元/个,专业承包企业一般不低于30万元/个。
二、凡在近三年内未发生过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不缴纳企业工资保证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得要求其缴纳。
三、近三年内发生过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www.teniu.cc)的《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中公布,并适时进行更新。
四、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把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对《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中公布的有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的企业,在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时应检查企业预存工资保证金的情况,督促欠薪企业依照规定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
五、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厅在《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中公布的欠薪企业名单清理企业工资保证金,对无欠薪记录已缴纳工资保证金的企业按闽人社文„2011‟88号的规定及时退还。应简化使用企业工资保证金的启动程序,保障企业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应急支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六、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完善处理企业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的工作机制,今后对严重拖欠行为在处理时应出具书面文件,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七、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闽人社文„2011‟88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
关于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1‟8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要求,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我省范围内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重要性。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是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的重大举措,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随着我省经济迅速发展,进城务工人员已成为经济建设的主力军。但近年来,我省因劳动报酬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不断发生,企业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案件以及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案件日益增多,由此引发的突发事件时有发生,已成为社会各界密切关注的社会焦点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各级人民政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保障企业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抓紧建立健全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
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三年来发生过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建筑、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所有在闽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企业,必须按本通知规定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并在当地(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工矿、商贸等其他企业在劳动者劳动合同履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银行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对施工企业从事跨市、县(区)建设项目的由共同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银行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省外在闽施工企业被发现三年来在省外有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的,应当按照本通知预存标准规定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将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企业名单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年向各级有关单位和欠薪企业通报一次全省上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企业名单。
本条所称三年来发生过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的各类企业是指:
1、企业无正当理由超过1个月以上付薪时间未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经认定属于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的;
2、因企业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而引起5人以上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企业工资保证金预存标准:施工企业按承包企业类型预存工资保证金额度,即:承包大型项目企业一般不低于100万元,总承包企业一般不低于5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一般不低于30万元(房建、市政建设工程工资保证金预存标准按以上规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另行制定具体计算办法);工矿、商贸等其他企业按企业所在地的上城镇单位企业在岗职工一个月平均工资标准(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全部职工人数(按预存工资保证金时人数为准)确定预存工资保证金额度。预存工资保证金超过500万元的,按500万元预存。
四、企业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当地指定的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户,企业应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预存工资保证金,银行应在企业工资保证金专户中分别为预存工资保证金的企业建立子账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与指定银行签订账户管理协议,确保企业工资保证金账户资金正常结算。银行应按照账户管理规定,确保企业工资保证金及时支付。
五、实行工资保证金的企业,须填写《企业预存工资保证金审核表》(附后),施工企业预存工资保证金审核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所施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认定;工矿、商贸等其他企业预存工资保证金审核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认定;无主管部门的工矿、商贸等其他企业预存工资保证金审核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经审核认定后企业必须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预存工资保证金通知书》(附后)5个工作日内到指定的银行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同时将银行存款凭证复印件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六、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证属实,可从其预存的企业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垫支。
(一)企业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
(二)工程项目实行分包,承包方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
(三)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或工程负责人隐匿逃跑或死亡,造成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其他依法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的。
七、企业存在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实确认并责令限期支付不予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从企业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垫支劳动者工资。银行业机构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出的《企业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附后)及被拖欠、克扣劳动者名单和工资数额,将被拖欠、克扣的工资直接拨付到劳动者的银行卡上。被垫支的工资保证金企业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等额补足。
八、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返还预存的工资保证金:
(一)工矿、商贸等其他企业从预存工资保证金之日起两年期满没有发生过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企业在两年期间内因经营困难造成在岗职工工资无法保证的且没有发生过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可以提出提前返还申请);
(二)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职工劳动合同被终止且职工已足额领取工资的;
(三)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并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且职工已足额领取工资的。
(四)施工企业建设工程项目完工时已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并在建设施工场地公示期间未发现问题的。
九、企业符合返还工资保证金条件的,填写《企业工资保证金(本息)返还申请表》(附后),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从企业递交申请表之日起各5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即:施工企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所施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工矿、商贸等其他企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无主管部门的工矿、商贸等其他企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经审核不予返还企业工资保证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返还企业工资保证金的理由,逾期未予确认且未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返还企业工资保证金理由的,视为同意返还。经审核确认符合返还条件或视为同意返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核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企业工资保证金的返还手续,核发《企业工资保证金返还通知书》(附后),并通知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返还企业工资保证金和利息,同时抄送申请企业。
申请企业对不予返还企业工资保证金理由不服或有关部门逾期未对返还企业工资保证金申请做出处理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企业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后,又发生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的,企业必须按原有额度预存工资保证金,并实行预存5年的工资保证金约束期;因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必须按照原有预存标准的2倍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
十一、对在审查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工资发放情况表时发现有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的或在返还工资保证金期间接到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投诉举报并经核查属实的,可暂缓返还企业工资保证金,待暂缓返还工资保证金的情形消失后,按规定办理返还企业工资保证金手续。
十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做好企业工资保证金资金管理,建立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不得挪为他用,确保资金安全;负责企业工资保证金认定、缴纳、使用和返还等各个环节监管工作;依法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企业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应依法责令改正,企业拒不改正的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对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问题的企业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应向社会公布。劳动者和企业对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争议的,应按劳动争议处理规定依法进行仲裁,并以劳动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
十三、各级经贸、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等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把防止欠薪、处理欠薪和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督促企业依照规定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并将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企业信息纳入各部门征信系统。根据本通知规定的范围对象在参与施工投标时要承诺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对不按规定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的企业不得参加评选优秀企业;单位负责人不得参加先进个人或劳动模范评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牵头,施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工矿、商贸等其他企业的相关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要明确工作分工,做到企业工资保证金应收的尽收,应退的尽退,应垫付的及时垫付。对因应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而未预存造成欠薪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追究责任。
十四、银行业机构负责企业工资保证金账户日常管理,明确专人负责,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通知,及时支付、垫付企业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和返还企业工资保证金,定期反馈企业工资保证金账户情况。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存储、使用等情况的信息通报制度,为企业建立工资保证金缴费和支取记录。企业需要查询缴费和支取记录的,应当提供服务。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负责将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认的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企业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银行业机构要利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将企业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信息作为审贷业务的参考依据。
十五、各地、各有关部门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但不得扩大企业工资保证金的实施范围、提高预存标准,增加企业负担。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制定的实施意见应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当地须实施工资保证金的企业,应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备。
十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各地制定的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一律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 福建省铁路建设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日
第五篇: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
山西省省直管单位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根据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建设厅、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7]15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预存工资保证金的对象
(一)建设单位和在晋承揽工程项目的中央、省属建筑施工企业。
(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中央、省属、外商投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其他用人单位)。
第三条预存工资保证金的额度计算
(一)以项目为单位,按全部施工项目工程合同造价的如下比例预存工资保证金,其中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各承担50%。
1、50万元以下的,按工程造价的5%预存;
2、5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按工程造价的4%预存;
3、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按工程造价的3%预存;
4、5000万元——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按工程造价的2%预存;
5、10000万元以上的,按工程造价的1%预存。
(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用人单位,预存职工上月平均工资总额3倍的工资保证金。
第四条预存、启用和返还工资保证金的程序
(一)由总队向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其他用人单位发出《预存工资保证金通知单》。
(二)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其他用人单位接到《预存工资保证金通知单》后如实填报《工资保证金申报审核表》,报总队审核认定,并到指定银行办理预存工资保证金相关手续,持指定银行回函到总队开具《工资保证金存储证明》。
建设单位持《工资保证金存储证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能出示《工资保证金存储证明》的,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工的工程项目,应在一个月内补存工资保证金。
(二)经调查认定用人单位存在拖欠或无故克
扣职工工资行为的,责令限期支付;逾期未支付的,由总队审核认定后,向总队开户银行出具《工资保证金支取通知单》。
总队开户银行接到《工资保证金支取通知单》后,向总队拨付《工资保证金支取通知单》所示拖欠或无故克扣职工工资金额。由总队监督用人单位将工资保证金按所欠工资额发放给职工本人,并将工资领取凭证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后返回总队归档保存。
(三)工程竣工、项目完成或连续两年不拖欠职工工资的其他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工资保证金返还审核表》,由总队调查核实,并在施工地(或其他工作场所)醒目位置将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公示7日,确定无拖欠和克扣职工工资的行为后,交总队审核认定(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后出具《工资保证金返还通知单》,开户行凭《工资保证金返还通知单》将工资保证金和活期利息一次性返还给用人单位。
第五条因拖欠或无故克扣职工工资,启用工资保证金后,用人单位要在一个月内等额补足账户资金,开户银行在3个工作日内向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提供存款凭证。
第六条对未在指定的工资保证金专户按期预存或补存工资保证金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整顿,并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曝光。
第七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开设的工资保证金专户:
账户名称:山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开 户 行:中国农业银行太原北城支行账号:***64
第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