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新能源项目前期工作指导手册
海南区域新能源项目前期工作
指导手册
中电国际新能源海南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十二月
一、海南区域新能源项目审批要求
2014年1月14日,海南省人民政府正式颁布《海南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自该办法发布之日起,企业在海南省区域内的固定资产项目投资建设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根据《海南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省级备案管理目录》所载,水电、风电、分布式燃气发电、分布式热电、太阳能发电和生物质发电等新能源项目均属于备案范畴,需要报送海南省发改委备案。
二、海南区域新能源项目备案内容及程序 项目申报备案需提供以下材料,并加盖公章:
(一)《海南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二)项目备案申请报告;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其中,项目备案申请报告应当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符合国家和省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情况;
(二)项目建设方案,所采用主要设备选型等;
(三)项目对用地、用林、用海、用水、能源消耗等资源的需求;
(四)项目就业、税收等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对于准予备案项目,海南省发改委将出具《海南省企业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企业可据此开展工作,办理后续支持性文件和开工所需证件。项目备案有效期为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可申请延期,项目须在备案有效期内开工建设。
三、海南区域新能源项目前期工作流程
(一)风电项目 1.风电场宏观选址;
项目选址应符合海南省风电发展规划,同时能满足并网要求。
2.签订风电项目开发协议; 3.风资源的测量和评价;
项目测风应首先征求海南省发改委及相关部门的同意,测风时间至少1年以上。
4.编制项目备案申请报告; 5.取得项目备案通知书; 6.取得后续相关支持性文件;
项目需要取得的支持性文件共11项,包括:当地政府对于项目的意见;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意见;接入系统审查意见;环境影响评估意见;水土保持评估意见;无压覆矿证明;地质灾害评估意见;地震安全性评价;无军事设施证明;银行贷款承诺函。
(二)水电项目
1.水资源开发申请;
2.取得项目流域综合规划批复意见; 3.编制项目防洪规划报告并通过审查; 4.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并通过审查; 5.编制项目备案申请报告; 6.取得项目备案通知书; 7.取得后续相关支持性文件;
项目需要取得的支持性文件共11项,包括:当地政府对于项目的意见;选址勘察意见;用地预审意见;征地安置规划审查意见;林地使用审核意见;接入系统审查意见;环境影响评估意见;水土保持评估意见;库区及项目影响矿产资源调查批复;地质灾害评估意见;银行贷款承诺函。
(三)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含分布式热电)1.区域规划和冷热电市场调查;
包括总体发展规划和能源规划,主要了解区域冷热电终端负荷和规律。
2.与政府签订项目意向投资协议; 3.与供气单位签订供气意向协议; 4.编制项目备案申请报告; 5.取得项目备案通知书; 6.取得后续相关支持性文件;
项目需要取得的支持性文件共12项,包括:当地政府
对于项目的意见;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意见;接入系统审查意见;环境影响评估意见;水土保持评估意见;安全评价审查意见;节能评估审查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查意见;无压覆矿证明;地质灾害评估意见;银行贷款承诺函。
7、签订下游市场冷热电供应协议。
(四)太阳能发电项目(含分布式光伏)1.项目前期考察及光资源评估;
2.与政府签订投资开发协议或与屋顶业主签订合作开发协议;
3.编制项目备案申请报告; 4.取得项目备案通知书; 5.取得后续相关支持性文件;
项目需要取得的支持性文件共10项,包括:当地政府对于项目的意见;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意见;接入系统审查意见;环境影响评估意见;水土保持评估意见;节能评估审查意见;无压覆矿证明;地质灾害评估意见;银行贷款承诺函。
其中,屋顶分布式光伏不需要用地预审意见、无压覆矿证明和地质灾害评估意见。
(五)生物质发电项目(含垃圾焚烧发电)1.项目前期调研及垃圾资源评估; 2.与政府签订投资开发协议;
3.签订垃圾保底量承诺函; 4.编制项目备案申请报告; 5.取得项目备案通知书; 6.取得后续相关支持性文件;
项目需要取得的支持性文件共10项,包括:当地政府对于项目的意见;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意见;接入系统审查意见;环境影响评估意见;水土保持评估意见;节能评估审查意见;无压覆矿证明;地质灾害评估意见;银行贷款承诺函。
7.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
协议应明确投资模式(BOT/BOO),确定垃圾贴费金额。
第二篇:风电项目前期工作指导手册(模版)
风电项目前期工作指导手册
国电电力广东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二○一○年十一月
前言
风电项目前期工作是风电建设的基础,没有良好的风电前期工作,就难以摸清和掌握风能有效资源,做好风电的建设和发展工作。
风电项目前期工作是公司现阶段工作的主要内容,前期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公司未来的发展,因此我们务必竭尽全力做好前期工作,为公司的发展壮大打下坚实的基础。
“如何快捷、有效地进行前期工作?”这是每个项目经理必须深刻思考的问题。我们应该通过积极学习、勤于交流,不断丰富知识和经验、提高工作能力,为我们这个共同的问题找出最好的答案。
本手册是对公司前期工作的阶段性总结,希望可以给项目经理的工作带来帮助,由于各地情况不尽相同,以下内容供项目经理在工作中参考,希望大家多沟通、多交流,不断补充、完善本手册,为我们的工作提供更有效的指导。一. 风电项目前期工作内容
风电项目前期工作从内容划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与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调,重点是把握与风电相关的国家、地方政策,政府工作程序、习惯。前期项目经理应经常通过网络、报刊杂志、与政府部门沟通等方式熟悉国家和地方政府对风电的政策和相关规定,确定清晰的工作思路,在项目运作的过程中始终把握正确的方向,避免走弯路。与政府工作人员保持良好的关系,学会借助政府的帮助完成工作目标。前期项目经理在和政府工作人员的接触中,要充分了解相关人员的工作习惯,在必要时应对其进行有效的督促。在和政府工作人员的交流中,时刻留意与项目直接或间接有关的各种信息,善于灵活地转换思路,使工作更快捷、有效。
2.与设计单位保持良好的沟通与互动,重点是把握与风电前期工作相关的技术和规范。前期项目经理应熟悉风电场工程规划报告、(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核准必须的支持性报告等编制规范,能对风电项目各种报告进行整体把握,在报告初稿出来后能够及时审核,指出其中明显的不足和错误,并督促设计单位及时改进,缩短报告定稿时间,保证项目的推进速度。二. 风电项目前期工作程序
风电项目前期工作主要有以下程序: 1.风电场宏观选址; 2.签订风电项目开发协议; 3.风资源的测量和评价; 4.风电项目的规划;
5.风电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
6.取得省发改委同意开展风电项目前期工作的批复(即取得省发改委的“路条”); 7.风电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8.取得风电项目核准必要的支持性文件; 9.取得省发改委对风电项目的核准。10.风电机组的微观选址
国家发改委于2005年5月发布了《风电场工程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1),对风电项目前期工作的工作内容、管理要求、工作经费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风电项目前期工作予以指导和规范。该管理办法是风电项目前期工作的技术总则。
风电项目的整个前期工作过程,项目经理经常需要对各级政府、单位、上级公司、合同乙方等发送函件,对于各种函件的格式及内容参考附件2。三. 风电项目前期各项工作内容
风电项目前期工作程序虽然不多,但每道程序都要进行繁琐、细致的工作,各阶段的工作环环相扣,只有一步一个脚印地做好每一项,才能保证整个项目前期工作的进程。1.风电场宏观选址
①风电场宏观选址概念
风电场宏观选址是在认真研究国家和地区风电发展规划的基础上,详细调查地区风能资源分布情况,广泛收集区域风电场运行数据,通过对若干场址的风能资源、电网接入和其它建设条件的分析和比较,确定风电场的建设地点、开发价值、开发策略和开发步骤的过程,是保证公司风电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关键。
风电场宏观选址主要指导文件:《风电场场址选择技术规定》(见附件3)。
②影响风电场宏观选址的主要因素
风电场宏观选址,要结合以下因素对候选风电场进行综合评估,并拟定场址: 风能资源及相关气候条件; 地形和交通运输条件; 土地征用与土地利用规划; 工程地质; 接入系统; 环境保护;
以及影响风电场建设的其他因素。
③风电场宏观选址的基本原则 风能资源丰富、风能质量好
拟选场址年平均风速一般应大于6m/s,风功率密度一般应大于200W/㎡;盛行风向稳定;风速的日变化和季节变化较小;风切变较小;湍流强度较小;无破坏性风速。
由于各地区风电上网电价不同、风电场建设条件与海拔高度差异较大、可安装风电机组单机容量不同,风电场最低可开发风速从6~7米/秒不等。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区发展规划
选择的风场,一定要纳入省(自治区)的风力发电发展规划中,没有规划的,要争取列入规划。 满足联网要求
认真研究电网网架结构和规划发展情况,根据电网容量、电压等级、电网网架、负荷特性、建设规划,合理确定风电场建设规模和开发顺序,保证风电场接得进、送得出、落得下。
应注意近中远相结合。目前来看,风力发电的电网接入实质上也是“资源”,争取多的占有。 具备交通运输和施工安装条件 拟选场址周围港口、公路、铁路等交通运输条件应满足风电机组、施工机械、吊装设备和其它设备、材料的进场要求。
场内施工场地应满足设备和材料存放、风电机组吊装等要求。
保证工程安全
拟选场址应避免洪水、潮水、地震、火灾和其它地质灾害(山体滑坡)、气象灾害(台风)等对工程造成破坏性的影响。
满足环境保护和其他建场条件的要求
首先要避开自然保护区,自然林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等。避开鸟类的迁徙路径、侯鸟和其它动物的停留地或繁殖区。与居民区保持一定距离,避免噪声、叶片阴影扰民。尽量减少耕地、林地、牧场等的占用,避开基本农田。避开地面文物、地下矿藏、军事设施等。
规划装机规模满足经济性开发要求,项目满足投资回报要求
一般要求风电场资本金回报率不低于8%。2.签订风电项目开发协议
宏观选址完成后,项目经理应到区域所属市(县、区)的发改局(有的地方由招商局、经贸局、科工贸与信息化产业局等负责招商引资工作),向主管领导表达我公司在该区 域投资开发风电项目的意愿。项目经理应具备丰富的知识和诚恳的态度,通过交流向政府工作人员介绍风电相关政策和知识,让其认识到风电的发展符合国家能源政策,相对传统发电方式的优势等,尽快争取风电项目的开发权,签订风电项目开发协议。
政府作为协议签约方的甲方,根据风电场开发范围,可以是市(县、区、镇)级人民政府。
我公司作为协议签约方的乙方,广东省范围内的风电项目,以国电电力广东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签约,广东省范围以外的风电项目,以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签约。
项目经理在签订开发协议工作中的主要任务是: 努力达成市(县、区)政府同我公司的风电项目开发合作意向,督促政府尽快与我公司签订开发协议;
落实签约的所有细节。如沟通协议内容、落实签约政府级别、签约时间、地点等准备工作。2.风资源的测量和评价
风电场前期测风投入虽少,但对项目机组选型、微观选址、发电量影响大,是风电开发最重要的前期工作之一。因此,应严格按照《风电场风能资源测量方法》GB/T18709-2002(见附件4)、《风电场风能资源评估方法》GB/T18710-2002(见附件5)、《风电场风能资源测量和评估技术规定》(见附 件6)三个指导文件的具体要求,在测风阶段给予足够的投入,安装足够数量的测风塔,并安装满足要求的传感器,测风时间满足国家标准要求。
风电项目前期的测风塔选址、进场道路勘查、风电机组的微观选址等工作需要进行实地踏勘,项目经理应掌握在进入现场踏勘前利用Google地球软件、1:10000地形图等工具寻找道路的技能,这项技能不仅能很大程度上提高野外踏勘的安全性,而且能大大提高踏勘的效率。
①测风塔选址
测风塔的位置和数量一定要在地形图上先确定,再到现场调整并最终确定,否则极易造成测风塔位置的偏移,或是不能代表一个区域,或是出界等差错,不能满足风场风能资源的评价要求。
山区风场更应该现从图上开始,选择测风塔的位置。它要根据风场的地形分布,分别不同地形、不同区域布置测风塔,使得每座测风塔具备该区域的代表性,为下阶段风能资源评价奠定良好基础。
室内选址需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主导风向:明确判定当地主导风向;
测风塔数量:根据风场面积、地形地貌、风资源分布等合理确定;
测风塔空间代表性:尽量远离障碍物,避免安装在风场最 高点或者最低点;
测风塔高度:不应低于预期安装风电机组的轮毂高度; 测风塔仪器配置:最高处安装两套风速计、一套风向标;叶片最低处应安装风速仪;10米高度处安装一套风速计、风向标;北方低温风电场应加装温度计。
测风塔室内选址完成后,项目经理应联系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协调、配合设计院设计人员、测风塔厂家工作人员进行实地踏勘,复核室内选址的代表性,最终确定测风塔的安装位置。
②测风塔选址报告
由公司组织专家对测风塔选址报告进行审查。此报告有时在宏观选址报告中列一章节,即测风塔设立初步方案,可在宏观选址报告审查时同时进行,这样在和政府签订开发协议时即可将测风塔设立的位置明确,减少后续测风塔设立中政府审批工作。
③测风塔运行维护
测风塔及测风设备投入运行以后,要经常对测风数据进行检查,经常到现场检查仪器,防止数据失窃,及时发现问题。传感器装上以后,经常会因为缺电、沙尘、积冰、传感器故障、数据记录仪故障、电缆磨损、雷击等造成数据的丢失或失真。用无线方式接收数据的,还要保证及时向电信公司交费。安排责任心强、接受过培训的人员负责这项工作,是重要的保证措施之一。
④测风塔的安装
测风塔安装单位需要通过比选确定,我公司应至少向三家公司发出比选通知,收到比选通知的单位如有意愿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按照比选通知要求编制的比选文件送(寄)达我公司。我公司的招标委员对比选文件的符合性、商务、技术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然后确定测风塔的安装单位。
我公司同市(县、区、镇)政府签订风电项目开发协议后,立即通知测风塔安装单位工作人员进场,进行开路、搬运和安装工作。项目经理必须对测风塔安装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督促,以保证工期和质量。在测风塔安装完成时应严格参考规范进行验收。
项目经理在风资源的测量和评价工作中的主要任务是: 配合设计单位进行测风塔选址,保证测风地点对规划区域有代表性;
督促测风塔施工人员的工作,保证工期; 严格验收,保证测风塔的安装质量; 根据测风数据初步判断场区风资源状况。3.风电项目的规划
经过至少1年的测量,且有效数据完整率达到90%以上,即可进入风电场工程规划阶段,风电场规划报告的编制单位需要通过比选确定。规划的目的:风电场开发与建设要整体规划,近、中、远期相结合,科学分期,分步实施,避免重复投资和不合理投资,提高项目整体的投资效益。
规划应考虑的问题:在落实风场规模的前提下,确定系统接入规模,科学、合理地确定升压站的布置、主变容量、主接线形式、集电线路方案、施工组织方案(道路)等。
在山区风场的规划中,容量的确定应特别要考虑资源的充分利用。
依据《风电场工程规划报告编制办法》(见附件7),风电场工程规划主要研究内容包括:风电场选址、建设条件、规划装机容量、接入系统初步方案、环境影响初步评价、开发顺序以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为了提高规划的可实施性,应考虑对综合建场条件落实工作的提前。
项目经理在这个阶段在保证时间的基础上,最好按可研报告的要求收集现有相关资料,提前为可研工作做好准备。项目经理要做好与政府的沟通工作,通过政府的协调取得需要的资料,对收集到的涉密的资料要严格保密。各地、各级政府和单位对资料的管理标准不一,有时资料很容易获取,有时资料将很难获取甚至无法获取,在这个环节项目经理应开动脑筋,多想办法。
风电项目这几年在国内发展迅速,各设计院的承揽的项 目比较多,每个设计总工程师都肩负几个项目。项目经理必须与项目设计人员保持联系和沟通,经常督促,保证工作按时间、保质量完成。在报告编制过程中,项目经理应及早向设计人员提出要求,及时与设计人员沟通各部分内容,确保在报告初稿编完后没有大的改动,保证报告编制的进度。
报告编制完成后,项目经理应及时按照规范进行审核,尽快将意见和建议反馈到设计院,并督促其尽快进行修改。
项目经理在风电场的规划工作中的主要任务是: 在政府的协调配合下为设计单位收集规划需要的资料; 对设计人员的规划报告编制工作进行督促,保证工作进度;
对风电场规划报告进行审核,保证规划报告内容的完整性和科学性。
4.风电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
在风电场工程规划基础上,对具备条件的风电场,进行风电场预可行性研究。风电场预可研的指导文件主要是《风电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发改能源[2005]899号)(见附件8)。
风电项目预可研阶段的工作内容和项目经理的主要任务与项目规划阶段基本相同,只是预可研报告分别针对规划报告中一期风电场开展,并且各章节内容比规划报告内容更深入。5.取得省发改委同意开展风电项目前期工作的批复(即取得省发改委的“路条”)
风电场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出版后,首先报送到市(县)发改局主管部门(一般是交通能源科),由主管部门牵头征集规划局对项目选址的意见。如规划局对选址有意见,应根据意见对方案进行调整。如无意见,规划局应出具对选址无意见的函件。若是县级政府的规划局出具无意见的函,还要将预可研报告和该函件上报至市政府发改局,由市政府的发改局主管部门牵头征集市级规划局对项目选址的意见。如无意见,同样出具无意见的函件,由市级发改局将预可研报告和市规划局出具的无意见的函件报送省发改委主管部门(省发改委新能源产业处)。省发改委主管部门在审查后,回复市级发改局“关于同意×××风电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函”。至此,风电项目取得了省发改委的“路条”。
在这项工作中,项目经理的主要任务是对省(市、县)发改委(局),市(县)规划局的主管部门进行督促,以尽快取得对项目的回复。6.风电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测风时间满一年,如风资源满足开展可行性研究的条件,应及时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
风电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是公司决策的依据,可行性 研究报告的质量的紧密关系着项目的效益甚至存亡。风电场可研报告最重要的三个参数是风电场年等效上网小时数,风电场单位千瓦造价,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可研阶段还要同时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地质勘察报告的编制。
项目经理将《风电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见附件9)中要求的资料收集完整,提供给委托的设计单位,同时配合并督促设计人员进行可研报告的编制和地质勘查工作。
风电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稿编制完成后,项目经理应及时对报告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设计人员进行修改。可研报告要经过公司组织评审、上级公司组织评审、并根据经过评审的各专题报告(水保、环保等)的意见进行修改后,才能符合上报省发改委核准的条件。风电场的地质勘查工作将为风电机组基础的设计和机组的选型提供依据,同时地质勘察报告是编制地质灾害报告需要的资料。
项目经理在风电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中的主要任务是: 配合并督促设计人员进行风电场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地质勘查报告的编制;
组织或配合公司及上级公司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 在收到各专题报告(水保、环保等)的评审意见后,督促设计人员对报告进行修改。
7.取得风电项目上报核准必要的支持性文件 风电项目核准申报材料内容和要求在《风电建设项目核准申报材料要求事项》(见附件10)中有明确的规定,项目经理应该在项目申报核准前将所有资料准备完毕,具体内容和要求如下:
①土地属性。应避开基本农田。如果难以避开,当地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考虑调整土地规划,或者置换;
②风场压覆矿。省、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不存在压覆矿的文件证明。或者由具有矿产评估资质的单位(级别要高,保证获得省国土资源厅的批准)编制的风场压覆矿评价文件;
③自然保护区。风场要避开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经过批准可以占用试验区。项目申请报告要附有省环保局的文件;
④天然林保护区。风场要避开天然林保护区。项目申请报告要附有省林业局的文件;
⑤军事设施。风机位、道路、集电线路等风电场内设施,要按照当地武装部要求避开的距离予以避让。项目申请报告要附有当地武装部出具的要求避开区域及距离的文件;
⑥文物。风机位、道路、集电线路等风电场内设施,要按照当地文物管理部门要求避开的距离予以避让。项目申请报告要附有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出具的要求避开区域及距离的文件; ⑦水土保持。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水土保持设计文件。项目申请报告要附有省水利厅的审批文件;
⑧地质灾害。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地质灾害评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要附有省国土资源厅的审批文件;
⑨地震安全性评价。风场位于地震烈度6度以上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要附有省地震局的审批文件;
⑩环境影响评价(表)。项目申请报告要附有省环保局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表);
11电力系统接入,和/或接入系统设计及审查文件。项目○所在地电网公司同意拟建风电场并网的承诺,和/或接入系统设计文件以及项目所在地电网公司的审批文件,是项目可行的一个必要条件;
12金融机构贷款承诺。项目申请报告要附有本项目商业○银行贷款承诺的文件。
土地预审、勘测定界工作一般由项目所在地国土局下属的测绘院承担。接入系统设计工作一般由项目所在地的供电局下属的电力设计院承担。
广东省有资质的环境影响、水土保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评估专题报告编制单位见附件11。项目经理在取得风电项目上报核准必要的支持性文件工作中的主要任务是:
向有资质的专题报告编制单位发比选通知,协调比选工作。
督促各专题报告编制单位的工作进度,保证报告按进度、高质量完成。
配合各专题报告编制单位取得省级主管单位的评审意见。 准备《风电建设项目核准申报材料要求事项》规定的风电场核准所需的申报材料。8.取得省发改委对风电项目的核准
公司按照规定,将项目核准需要的申报材料通过市(县)发改局逐级上报省发改委主管部门(省发改委新能源产业处),申请对项目的核准。省发改委主管部门受理后,项目经理的主要任务是对主管部门的批复工作进行督促,以更快得到核准文件。一般在一个月内,省发改委对项目予以核准。9.风电机组的微观选址
风电机组的微观选址即风电机组位置的选择与确定,是风电场建设中的重要内容,它不仅关系到每台风电机组的发电量,而且还关系到风电机组的安全、场内道路、施工安装、集电线路的优化等,应予以高度重视。风电场微观选址目的在于通过机组布置方案的优化,确定机位,其目标是获得精 确、优化的发电量,是公司投资风电场的主要效益来源。为保证风机的安全性,微观选址工作必须要求风机制造商参加并对所选机位进行最终确认。
风电机组微观选址的基本原则:
①尽量集中布置。集中布置可以减少风电场的占地面积,充分利用土地,在同样面积的土地上安装更多的机组;其次,集中布置还能减少电缆和场内道路长度,降低工程造价,降低场内线损。
②尽量减小风电机组之间尾流影响。国外有研究成果表明,对单台风电机组,在距风轮2D-3D的顺风中心线处,风速减少35%-45%;在距风轮8D处,风速减少10%。尾流的直径在距风轮8D-10D为2.6D-2.8D。对于行距为8D-11D,列距为2D-3D的布置,第二排的能量损失在10m/s时为8%-20%。在平坦地区进行的7行布置的风电场的测量,其行距为9D,列距2D,第七排比第一排能量约损失20%。
值得注意的是,多行多列布置的能量损失和地形、地面粗糙度也有关系,所以上述试验只是给我们一个概念。要减小尾流影响,就要增加风电机组之间的距离。这和集中布置的原则是矛盾的,方案比较就要在矛盾中寻求最优、最适宜的尾流影响系数。
一般而言,机组布置的行距为3D-5D,列距为5D-9D。单行风电场的风电机最小列距为3D,多行风电场的风电机最 小列距为5D。风向集中的场址列距可以小一些。风向分散的场址列距就要大一些。多行布置时,呈梅花形布置尾流影响要小一些。
③避开障碍物的尾流影响区。在风电场中有时会碰到障碍物。障碍物的尾流的大小和强弱与其大小和体型有关。研究表明,对于无限长的障碍物,在障碍物下风向40倍障碍物高度,上方2倍障碍物高度的区域内,是较强的尾流扰动区。风电机组的布置必须避开这一区域。
④满足风电机组的运输条件和安装条件。在平坦地形条件下,满足这一原则是很容易的。在山区,满足这一原则经常有难度。要根据所选机型需要的运输机械和安装机械的要求,机位附近要有足够的场地能够作业和摆放叶片、塔筒,道路有足够的坡度、宽度和转弯半径使运输机械能到达所选机位。
⑤视觉上要尽量美观。在与主风能方向平行的方向成列,垂直的方向上成行。行间平行,列距相同。行距大于列距发电量较高,但等距布置在视觉上较好。追求视觉上的美观,会损失一定的发电量,因此在经济效益和美观上,也要有一定的平衡。
微观选址应分两步开展工作:
①室内微观选址。设计单位针对招标确定的风电机组,根据风场风力资源在大比例实测地形图上进行图上微观选 址。定位过程中,不仅要考虑最大限度地获取风能,还要兼顾到风电机组的安全、交通运输、设备安装、集电线路和应避开的区域等。选址结果应通过业主单位经过风机供货商确认。
②现场微观选址定位。由业主组织,设计单位(设计、勘测)、施工单位、风电机组供货商,通过GPS就图上机位定位,建立标识。通过现场定位,将地形图中为反映出的,或者不准确的,予以躲避、调整。现场定位后,应进行比较性电量计算,业主、设计、设备商三方签字,予以再确认。
第三篇:房地产开发前期工作流程手册
房地产开发前期工作流程手册
房地产开发前期工作流程手册
1.0目的
明确开发项目报建/报批、取证范围、条件、法律、法规依据,以利开发项目的顺利进行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开发项目全过程的报建/报批、取证工作的管理。3.0职责
公司相关部门及各开发公司按职责/业务的划分,分别负责组织办理相关的报建/报批、取证工作。
3.1 管理中心负责:
a)公司注册登记、营业执照、法人执照、资质评定申报; b)公司备案申报。3.2 综合部负责:
a)《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办理; b)《土地使用证书》办理; c)《建设用地批准书》申办; d)《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 e)《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 f)《施工许可证》的申办; g)《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申办; h)《房屋所有权证》的办理。
3.3工程部负责办理: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的申报。4.0 作业内容
4.1 公司项目开发新立项目必须按国家法律、法规和项目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报建/报批、取证手续,获取有效的批准/注册/许可文件。
4.2 各负责办理报建/报批、取证的部门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报建/报批、取证的规定和要求,准备并提供所需的文件、资料,做到及时、完整、准确、清晰。
4.3 房地产项目公司注册及资质等级的办理
4.3.1本程序所称项目,是指由公司投资或与他方共同投资,从策划、立项、筹资、设计、工程建设、直至经营的全过程。4.3.2 公司或与他方共同投资开发的项目,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法人执照。
4.3.3 注册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a)有明确的章程和固定的办公地点;
b)有独立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有上级部门或理事会任命的专职总经理/经理,并配备与企业资质等级相适应的专职技术、经济等管理人员; c)有不少于企业等级的自有流动资金; d)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4.3.4 国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资质管理,规定了不同资质等级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和可承担的开发业务。房地产项目公司办公室应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报资质认定申请。
4.3.5 以开发项目为对象从事单项房地产开发经营的项目公司,不定资质等级,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项目规模审定其资金、人员条件,核发一次性《资质证书》。4.3.6 本程序4.3条的具体办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相关规定办理。
4.4房地产项目公司备案
4.4.1 房地产开发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4.2 申请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a)营业执照复印件; b)企业章程; c)验资证明;
d)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e)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4.5《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
4.5.1 开发项目的土地位置由经批准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定。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定的位置,应符合该位置土地使用条件。而使用条件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以“公告”或“文件”的形式予以明确。
4.5.2 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限定的土地使用条件,一般以《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的文件形式提交负责土地出让或划拨的管理部门,作为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必备条件。4.5.3《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项目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b)规划控制指标及规划设计要求; c)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建筑的建设要求; d)基础设施和公益设计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e)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f)项目经营方式等。
4.5.4 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办部门持批准的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开发项目用地申请。4.5.5 经批准的用地由市、县人民政府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4.5.6 通过拍卖、招标或协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与土地使用权出让方签订合同。
4.5.7 公司对持有使用权的土地,依法支付出让金、地价、有关费用和履行拆迁、安置、补偿等责任。
4.5.8 本程序4.5条应按照下列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a)《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c)《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d)《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e)《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f)《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g)《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4.6《土地使用证书》的办理
4.6.1 公司获得土地使用——《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应依法办理土地登记。4.6.2 委托代理人办理土地登记的,公司应与受委托人办理授权委托书。4.6.3 申请土地登记时应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a)土地登记申请表;
b)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c)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d)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4.6.4经土地管理行政部审定后发给“土地使用证书”。
4.6.5土地使用权、土地他项权利的设定登记及变更登记按相关法规规定办理。
4.6.6 公司经办/管理部门应按当地土地管理行政部门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证书》,定期查验手续。
4.6.7 本程序4.6条的具体实施按《土地登记规则》办理。4.7《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办理 4.7.1 房地产公司应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或《建设用地批准书》下达后的十五日内,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4.7.2 房地产公司应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阶段的主要事项和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对公司开发经营活动的审查、批准、处理意见,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
4.7.3 房地产公司应每半年和按项目各实施阶段,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送主管部门验核。
4.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
4.8.1 开发项目用地使用权合同签订后或《建设用地批准书》下达后,项目策划部应向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经审核批准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8.2 申报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a)土地使用证书; b)红线图;
c)开发项目规划方案(规划设计方案); d)营业执照和房地产企业资质证书; e)其他规定应提报的文件。
4.8.3 房地产企业只有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才允许对项目组织勘察、规划、设计工作,并按规划要求进行设计。4.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
4.9.1 房地产公司在初步设计完成后,应向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只有在获取此证后才允许进行施工图设计。4.9.2申办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a)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b)初步设计文件(含图纸、资料、说明,必要时应提供勘察设计文件/报告); c)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d)设计合同; e)红线图;
f)其他规定应提交的文件。
4.9.3 本程序4.9条的具体办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执行。4.10 《施工许可证》的办理
4.10.1 房地产公司负责向当地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申请。4.10.2 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a)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文件/合同; b)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c)需拆迁的,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的证明文件; d)确定的施工/承包合同;
e)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f)建设资金已落实的证据; g)建设资金已落实的证据; h)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4.10.3 经核准并领取了《施工许可证》后,开发项目工程方允许开工。
4.10.4 本程序4.10条的具体办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文件执行。
4.1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办理 4.11.1 商品房预售应符合下列条件:
a)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b)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c)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d)已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取得《预售许可证》。4.11.2 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a)本程序4.11.1款所列a)、b)、c)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b)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c)工程施工合同; d)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e)商品房预售方案;
f)需向境外预售的,应同时提交允许销售的批准文件。
4.11.3 本程序4.11条应按《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办法》执行。
4.12 《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报告批件》的办理
4.12.1 开发项目全部竣工,经集团公司组织的预验收合格后,按集团公司《竣工综合验收组织程序》规定,由开发公司工程部向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竣工综合验收。4.12.2 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设,并满足使用要求; b)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位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c)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规划的设计要求; d)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 e)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
4.12.3 申请竣工综合验收应提交下列文件: a)申请书;
b)商品受置人身份证明; c)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d)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竣工验收证明; f)交付使用证明; g)总平面图和分层平面图
h)具有相应资质的测量机构出人的勘测报告; i)规定其他应提交的文件。
4.13.3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属实后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公司应负责及时将证书送交房屋所有权人。
4.13.4 本程序4.13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5.0 记录
5.1 报建/报批、取证获取的各种证照,按集团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保存。
5.2 所有申办报建/报批、取证提供的文件、资料,均应整套复印一份长期保存于申办部门。5.3 报建/报批、取证获得的技术性文件(含图纸)按集团有关文控规定进行保存、传递和使用。6.0 备注:
6.1 报建/报批、取证程序因时间、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变化,责任部门应根据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予以调整。
第四篇:房地产开发前期工作流程手册
房地产开发前期工作流程
1.目的
明确开发项目报建/报批、取证范围、条件、法律、法规依据,以利开发项目的顺利进行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开发项目全过程的报建/报批、取证工作的管理。3.职责
公司相关部门及各开发公司按职责/业务的划分,分别负责组织办理相关的报建/报批、取证工作。3.1 管理负责: a)公司备案申报。3.2 综合负责: a)《土地合同》的办理; b)《土地使用证书》办理; c)《建设用地批准书》申办; d)《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 e)《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 f)《施工许可证》的申办;
g)《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协助申办; h)《房屋所有权证》的协助办理。3.3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的申报。
4.工作内容
4.1.1 开发项目的土地位置由经批准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定。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定的位置,应符合该位置土地使用条件。而使用条件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以“公告”或“文件”的形式予以明确。
4.1.2 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限定的土地使用条件,一般以《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的文件形式提交负责土地出让或划拨的管理部门,作为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必备条件。
4.1.3《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项目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b)规划控制指标及规划设计要求;
c)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建筑的建设要求; d)基础设施和公益设计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e)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f)项目经营方式等。
4.1.4 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办部门持批准的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开发项目用地申请。
4.1.5 经批准的用地由市、县人民政府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4.1.6 通过拍卖、招标或协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与土地使用权出让方签订合同。
4.1.7 公司对持有使用权的土地,依法支付出让金、地价、有关费用和履行拆迁、安置、补偿等责任。
4.1.8 本程序4.5条应按照下列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a)《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c)《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d)《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e)《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f)《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g)《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4.6《土地使用证书》的办理
4.2.1 公司获得土地使用——《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应依法办理土地登记。
4.2.2 委托代理人办理土地登记的,公司应与受委托人办理授权委托书。
4.2.3 申请土地登记时应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a)土地登记申请表;
b)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c)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d)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4.2.4经土地管理行政部审定后发给“土地使用证书”。
4.2.5土地使用权、土地他项权利的设定登记及变更登记按相关法规规定办理。
4.2.6 公司经办/管理部门应按当地土地管理行政部门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证书》,定期查验手续。
4.2.7 本程序4.6条的具体实施按《土地登记规则》办理。
4.3《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办理 4.3.1 房地产公司应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或《建设用地批准书》下达后的十五日内,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4.3.2 房地产公司应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阶段的主要事项和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对公司开发经营活动的审查、批准、处理意见,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
4.3.3 房地产公司应每半年和按项目各实施阶段,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送主管部门验核。
4.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
4.4.1 开发项目用地使用权合同签订后或《建设用地批准书》下达后,项目策划部应向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经审核批准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4.2 申报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a)土地使用证书; b)红线图;
c)开发项目规划方案(规划设计方案); d)营业执照和房地产企业资质证书; e)其他规定应提报的文件。
4.4.3 房地产企业只有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才允许对项目组织勘察、规划、设计工作,并按规划要求进行设计。
4.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
4.5.1 房地产公司在初步设计完成后,应向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只有在获取此证后才允许进行施工图设计。
4.5.2申办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a)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b)初步设计文件(含图纸、资料、说明,必要时应提供勘察设计文件/报告);
c)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d)设计合同; e)红线图;
f)其他规定应提交的文件。
4.5.3 本程序4.5条的具体办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执行。
4.6 《施工许可证》的办理
4.6.1 房地产公司负责向当地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申请。
4.6.2 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a)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文件/合同; b)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c)需拆迁的,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的证明文件; d)确定的施工/承包合同;
e)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f)建设资金已落实的证据; g)建设资金已落实的证据; h)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4.6.3 经核准并领取了《施工许可证》后,开发项目工程方允许开工。
4.6.4 本程序4.6条的具体办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文件执行。
4.7《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办理
4.7.1 商品房预售应符合下列条件:
a)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b)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c)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d)已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取得《预售许可证》。
4.7.2 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a)本程序4.11.1款所列a)、b)、c)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b)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c)工程施工合同; d)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e)商品房预售方案;
f)需向境外预售的,应同时提交允许销售的批准文件。
4.7.3 本程序4.7条应按《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办法》执行。
4.8 《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报告批件》的办理
4.8.1 开发项目全部竣工,经集团公司组织的预验收合格后,按集团公司《竣工综合验收组织程序》规定,由开发公司工程部向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竣工综合验收。
4.8.2 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设,并满足使用要求;
b)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位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c)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规划的设计要求;
d)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
e)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
4.8.3 申请竣工综合验收应提交下列文件: a)申请书;
b)商品受置人身份证明; c)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d)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竣工验收证明; f)交付使用证明; g)总平面图和分层平面图
h)具有相应资质的测量机构出人的勘测报告; i)规定其他应提交的文件。
4.8.3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属实后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公司应负责及时将证书送交房屋所有权人。
4.8.4 本程序4.8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5.0 记录
5.1 报建/报批、取证获取的各种证照,按集团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保存。
5.2 所有申办报建/报批、取证提供的文件、资料,均应整套复印一份长期保存于申办部门。
5.3 报建/报批、取证获得的技术性文件(含图纸)按集团有关文控规定进行保存、传递和使用。
第五篇:中电投(北京)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
中电投(北京)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并规范中电投(北京)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项目前期工作的管理,提高前期工作效率,加强公司投资项目筹建期间的资金管理,规范费用开支管理程序,确保项目筹建期间费用开支的需要,降低投资风险和防止不合理的费用开支,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要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开展前期工作。工作中充分结合前期工作成果的时效性,用最小的投入取得能满足规定内容深度要求的成果。
第三条 项目前期工作,是指从项目投资机会研究开始,到项目取得国家规定的核准(批准)报告批复之间的全部策划、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如下主要工作内容:
(一)项目的投资机会研究工作、初步可行性研究工作、申请列入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工作、项目申请报告及核准或审批工作;
(二)项目投资意向性协议、公司章程的起草、签订工作和项目公司成立前的筹备、登记注册工作;
(三)取得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以及银行贷款意向函、承诺函等所进行的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全资和控股公司电源建设项目。公司参股的项目和参股公司的项目,其前期工作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公司综合考虑项目的战略布局和开发进度要求,根据需要成立项目筹建机构,项目筹建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前期具体工作。
第六条 筹建机构负责项目信息收集及前期工作的具体策划、组织、实施,包括编制前期工作及费用计划,与设计、咨询等单位签订有关合同,落实项目条件和取得前期工作内容深度要求所规定的书面文件等工作。
第七条 公司计划发展部负责对项目前期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管理与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了解掌握国家相关产业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和动态,负责提出项目投资机会调研报告及投资建议;
(二)负责与国家有关部门、中介评估机构、其他相关单位等的联系和协调工作;负责项目前期工作中与地方政府的联系,协调解决前期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审核和下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前期费用计划,管理、监督计划执行和经费使用;
(四)指导和组织项目筹建单位或项目公司开展好项目前期工作,协助落实项目外部条件;
(五)根据需要负责聘请有资质、有实力的中介机构或组成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审和专题咨询;
(六)负责向公司提出成立有关项目筹建机构和项目公司的建议;配合相关管理部门提出人员推荐建议;
(七)做好项目前期资料汇总、档案管理。
第八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批复项目的筹建机构、项目公司及人员配置;财务产权部负责审核项目前期费用计划,并负责前期费用的拨付、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程建设部负责电源项目初步设计以后阶段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前期工作的实施与控制
第九条 公司拟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需纳入公司发展规划,公司统一考虑项目的战略布局和工作进度。对拟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有关单位要上报前期工作计划,经公司同意后,按照批准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开展工作。
第十条 公司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其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前期工作中的主要专题研究报告的设计咨询工作,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原则上要通过招标方式选择设计或咨询单位;筹建处或项目公司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提出前期工作招标计划,报公司同意后,由计划发展部或项目单位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为保证前期工作质量,项目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调研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主要)专题研究报告的审查和咨询委托工作,须上报公司,由公司计划发展部研究后,根据具体情况并商有关部门后直接委托或授权有关筹建机构或项目公司开展咨询和审查工作。
第四章 前期费用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项目所需前期费用,分别由公司垫付,并单独核算。待成立项目公司后归垫或按照合法程序确认为投资。项目前期费用主要包括:
(一)管理经费:项目筹建单位或项目公司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人员工资奖金、福利费用、教育及工会经费、办公费用、差旅费、采暖及防暑降温费、劳动保护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房屋租赁费、水电费、图书资料费、业务招待费、按规定交纳的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各项保险、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合同公证费、车辆使用税费、会议费等;
(二)固定资产费用:为具备必要的办公条件所购置的办公设备、家具、用具及交通、通信工具等的购置费用;
(三)前期工程费用:项目报批及建设所必须开展的勘测、设计、试验、工程咨询、报告评估等费用,以及中介机构服务费等。
第十三条 费用计划管理程序
(一)前期费用来源与使用均纳入公司资金预算管理计划;
(二)计划发展部牵头,会同财务产权部对上报的前期费用计划进行审核、平衡,确定项目全年总费用计划;
(三)计划发展部汇总审核、平衡后的项目全年总费用计划,编制公司全年电源建设项目前期费用计划,作为公司项目投资经营计划组成部分,按公司规定程序报批后下达。
第十四条 对于已列入公司全年费用计划,但由于项目的外部条件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需要增加前期费用,须在费用发生前二个月,提出增加费用申请,按公司规定程序报批后,对费用计划进行调整。未纳入公司全年费用计划或费用调整计划中的费用,不予拨付。
第十五条 筹建机构不设专职的会计和出纳,由托管单位财务部门为筹建机构独立建帐核算。项目前期费用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由托管单位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 筹建机构或项目公司根据批准下达的公司前期费用计划,结合前期工作进度,在费用发生前,按月度上报资金需求计划。对于固定资产费用和前期工程费用,采用月度上报、单次审批方式;在费用发生前,由筹建机构或项目公司提出资金需求计划明细申请,附公司批准的费用计划,报计划发展部审核后办理。
第五章 风险防范及推出机制
第十七条 项目前期是项目风险防范的关键阶段。投资机会研究阶段,由计划发展部负责完成项目投资机会调研报告,对项目潜在的风险,提出防范建议,作为开展前期工作决策的依据。
第十八条 已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程序开展咨询论证工作。计划发展部对项目风险防范要加强管理;必要时,筹建机构或项目公司应结合项目外部环境变化及当前阶段工作成果,提交项目的综合竞争力报告。计划发展部会同有关部门对报告进行评估分析,编写项目竞争力综合评估报告,对项目的风险大小进行判定,并提出初步对策。报告经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后报公司决策。
第十九条 项目风险分析所要考虑的重点因素包括:
(一)项目的规划布局和项目所在地区区域布局;
(二)项目的必要性;
(三)相关资源配置、项目的条件和落实程度;
(四)市场空间;
(五)合资方式;
(六)项目所在地的投资环境;
(七)项目投资效益状况(产品市场分析的合理性、投资估算、主要经济分析基础数据、经济指标及敏感性分析);
(八)区域竞争力及公司发展战略。
第二十条 对于确定为风险大的项目,由计划发展部牵头,专题研究对策和后续工作策略及后续投资方案,或提出退出方案,经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后,报公司研究确定。
第二十一条 对已确定为风险大、不再继续开展前期工作的退出项目,已发生的前期费用经审计监察部门内部审计后,确定费用额度,由项目委托单位承担。
第六章 激励与约束
第二十二条 项目前期工作实行奖惩激励机制。每年按照责任状、目标考核内容和《电源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综合评价,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精神和物质奖励,对违反公司有关工作规定以及工作存在严重不足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批评和考核意见。其他非电投资项目参照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电投(北京)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根据实际项目的行业特点,视具体情况进行补充。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经理授权公司计划发展部具体编制,并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