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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最终五篇)
编辑:倾听心灵 识别码:20-739780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09 15:20:24 来源:网络

第一篇:陕西省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

陕西省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我省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省优秀运动队后备人才队伍管理,进一步规范青少年运动员注册工作,促进全省青少年运动员训练竞赛质量的提高,依据《陕西省体育后备人才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负责全省各项目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的宏观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陕西省体育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全省单项运动协会负责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的登记和项目体育后备人才数据库管理。

第三条 青少年运动员注册本着自愿、公平、合法的原则进行。第四条 凡参加省运会和全省年度青少年单项体育比赛的青少年运动员(含社会办各类体育学校运动员),均须进行注册登记,并进入省体育后备人才管理数据库。

未经注册的青少年运动员将不具有合法的代表资格,不能代表任何单位参加全国和全省各类青少年体育比赛,并不予办理运动员等级证书。

第五条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省青少年体校是经省体育局批准认可的具有注册代表资格的单位。

第六条 陕西省体育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全省单项运动协会负责到国家体育总局进行资格注册登记。

第七条 每年12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年度注册时间。第八条 代表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注册的运动员,可代表该行政区域内下一级单位参加全省比赛。

第二章 首次注册

第九条 运动员首次注册的程序为:

1、具有注册代表资格的单位与运动员本人或法定监护人签定《陕西省青少年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书》(以下简称代表资格协议书);

2、运动员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填写《陕西省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申请表》(以下简称运动员注册申请表);

3、具有注册代表资格的单位凭签定的代表资格协议书、运动员注册申请表及电子文本,在省体育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全省单项运动协会进行代表资格登记;

4、省体育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全省单项运动协会将所属项目当年申请注册运动员的代表资格协议书、运动员注册申请表及电子文本各一份,报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备案。

《陕西省青少年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书》、《陕西省运动员注册申请表》由省体育局统一规范格式内容,须各填写一式四份,分别由运动员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具有注册代表资格的单位、陕西省各 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全省单项运动协会、陕西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备案。

第十条 运动员首次注册须出示以下证明材料:

1、当地公安部门提供的该运动员户籍或暂住证明原件;

2、该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书和运动员注册申请表; 年满16周岁以上的运动员还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第十一条 未满16周岁的青少年运动员,其代表资格协议书及运动员注册申请表须由法定监护人签字,并加盖指纹印。

第十二条 运动员的注册户籍年龄,以首次注册时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或暂住证明原件和运动员本人的身份证原件为准。

第十三条 具有注册代表资格的单位与运动员签定的代表资格协议期限为2至9年。

第十四条 一名运动员一年内只能注册一个大项。

第十五条 具有注册代表资格的单位必须自代表资格协议书签定之日起12个月内为运动员进行注册登记。逾期不注册,其代表资格协议书将自动失效。

第三章 注册确认

第十六条 已注册运动员在代表资格不变的情况下须在年度注册时间内进行下一年度的注册确认。

第十七条 已注册运动员在每年注册时间内不进行确认的,将视为放弃注册资格,原注册证、代表资格协议书失效。第十八条 放弃注册确认资格的运动员,当年内不得代表其他具有注册代表资格的单位进行注册。

第四章 转项

第十九条 转项是指已注册运动员在代表资格不变的情况下申请由原从事运动项目转换为其他运动项目的行为。

第二十条 已注册运动员可在下一年度进行注册确认时申请转项。申请转项时,须认真填写由陕西省体育局统一制定的《陕西省青少年运动员转项申请表》(以下简称转项申请表)。

第二十一条 转项时,原从事项目所属省直运动项目管理中心须向新转入项目所属省直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出具转项申请表及该运动员注册证,以电子邮箱形式将该运动员首次注册资料传送给新转入项目所属省直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新转入项目所属省直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确认收到该运动员首次注册资料,审查原从事项目所属省直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出具的转项申请表及该运动员注册证确认无误,并将转项申请表的复印件报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备查后,转项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 运动员首次注册后,省体育局组织拍审确认的骨龄,在转项时将随转项资料至新转入项目所属省直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直接认可,不再重新拍审骨龄。

如以户口年龄进组参赛的项目运动员需转入以骨龄进组参赛的项目时,须在办理转项手续时由新转入项目所属省直运动项目管理 中心组织拍摄骨龄。

第四章 裁决

第二十三条 运动员首次注册、注册确认或转项过程中发生争议问题或出现违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正式书面形式向省体育局、省体育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全省单项运动协会提出申诉或进行举报。

第二十四条 省体育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全省单项运动协会须在接到申诉或举报30天内做出裁决。

第二十五条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省体育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全省单项运动协会的裁决或处罚有异议时,可在裁决公布3日起20天内,向省体育局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省体育局须在收到复议申请3日起30天内做出裁决。

第二十六条 省体育局做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有以下问题之一的,将视为注册登记无效:

1、代表资格协议书或运动员注册申请表没有按照省体育局统一格式或规定内容填写的;

2、没有按照规定提供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或暂住证明原件的;

3、具有代表注册资格的单位在首次注册时,没有提供注册资料 的电子文本;

4、省体育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全省单项运动协会没有将所属项目当年申请注册运动员的代表资格协议书、运动员注册申请表及电子文本报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备案的。

5、同时注册两个以上项目(含两个),或以多个不同姓名进行注册的。

第二十八条 有以下问题之一的,将视为转项无效:

1、转项申请表填写不规范的;

2、转项申请表及该运动员注册证不全或不规范的;

3、原从事项目所属省直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没有以电子邮箱形式将该运动员首次注册资料传送给新转入项目所属省直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的;

4、现转入项目所属省直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没有将转项申请表的复印件报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备查的。

第二十九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给予当事运动员、该项目运动队和单位禁赛或停止注册资格1至4年的处罚:

1、未经省体育局批准同意,擅自更改、替换已注册运动员首次注册、注册确认或转项资料及注册证的;

2、冒名顶替进行运动员首次注册、注册确认或转项的;

3、未经陕西省体育局批准同意,擅自与外省(区)签订代表资格协议的。

第三十条 触犯刑法的运动员,其注册资格自动取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注册运动员依法享有训练、比赛、培训、运动技术等级、医疗、人身伤害保险、文化教育等权利,以及代表资格协议规定的待遇,同时有遵守运动项目协会章程和完成本省和国家赋予的各项训练、比赛等任务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注册费用。首次注册时每名运动员交纳注册费6元,注册确认、转项不收取任何费用。注册费由省体育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全省单项运动协会负责收取,注册证工本费包括在此费用内。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陕西省体育局陕体发[2003]44号文件)即行作废。凡省体育局及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全省单项运动协会文件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

第二篇:青岛市校园足球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

青岛市校园足球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足球运动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保证校园足球工作顺利开展,保持青少年足球人才培养良性发展,促进校园足球人口不断提升,保证校园足球比赛的公平、公正、顺利举办,依据《青岛市校园足球协会章程》,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应于青岛市校园足球协会(以下简称“市校足协”)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小学、初中、高中、大学在校足球运动员。参加所有学生足球赛事,必须在市校足协注册认证后方可参加。

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校足协负责制定、实施。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四条

凡在我市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在读学生,且学习成绩合格者,经学校同意均可进行足球运动员注册。第五条

足球运动员注册年龄原则上小学应在8-12岁,初中应在12-15岁,高中应在15-18岁。第三章

注册管理

第六条

注册工作在每年9月-12月底进行,也可在联赛、杯赛等比赛前一个月,由学校提出申请进行注册。第七条

所有足球运动员必须进行注册,否则失去下一比赛资格。

第八条

足球运动员因转学、个人信息变化等原因需要变更给人资料的,由学籍所在学校及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实后方能进行变更注册。

第九条

职业队足球运动员或已在职业足球俱乐部专业的注册运动员的不得参与学生运动员注册,已经注册者自成为职业足球运动员之日起由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注销其注册。第十条

足球运动员注册信息必须与本人二代身份证、学籍证明等信息一致。

第十一条

各学校必须由专人负责足球运动员注册管理工作,不得随意变更负责人,学校注册信息必须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市校足协存档备查。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于没有按照规定注册的足球运动员,不得参与相应的赛事,不得享受足球高水平运动员相关政策。第十三条

对于在注册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所在年龄组的所有比赛资格,取消其足球高水平运动员考试资格,取消所在学校特色学校评选资格,并全市通报批评。第十四条

对于已经注册但是代表其他学校进行比赛的,取消该违规队员代表参加学校的比赛成绩,并结合第十二条对个人及学校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对于在比赛中冒名顶替的,一经查实取消参赛学校比赛资格,并结合第十二条对个人及学校进行处罚。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规定的足球运动员,一经查实取消其所在组别各注册资格。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开始执行。

第十八条 本《注册规定》解释权属青岛市校园足球协会。

第三篇:全国高尔夫球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

附件1:

全国高尔夫球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尔夫球运动员队伍管理,保证训练竞赛工作质量,促进高尔夫球人才资源合理配置,推动高尔夫球运动的发展,做好全国高尔夫球运动员注册与交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体育总局《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和《中国高尔夫球协会会员条例(细则)》,结合我国高尔夫运动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参加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和国家体育总局小球运动管理中心、中国高尔夫球协会主办的全国性高尔夫球比赛的业余运动员。业余运动员须符合由中国高尔夫球协会最新审定的、苏格兰圣安德鲁斯皇家古老高尔夫俱乐部颁布的最新版《高尔夫规则》、中国高尔夫球协会颁布的《中国高尔夫球协会教练员业余身份界定暂行规定》中关于业余身份的界定。第三条 运动员注册与交流应遵循自愿、公开、合法、有序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负责管理全国高尔夫球运动员的注册与交流。

第二章 注册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解放军、行业体协及经过国家体育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小球运动管理中心、中国高尔夫球协会批准认可的参加全国成年、青少年比赛的高尔夫球协会(体育局)是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除外)。运动员应在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注册单位”)进行注册。第六条 注册资格

1.运动员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港澳台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相关规定,不承认双重国籍; 2.运动员注册时须符合年龄要求,男子运动员年龄须在15周岁—55周岁之间(含),女子运动员年龄须在15周岁—50周岁(含)之间;年龄以运动员身份证原件生日为准,日期截止到当年全国性比赛正式比赛日(不含)。3.运动员的注册单位按照以下顺序认定:

(1)运动员是社会在职人员的,其注册单位是指其正式工作合同隶属单位所在省市的高协(体育局)。注册时,其工作合同应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之内;

(2)运动员是在校学生的,其注册单位是其学校所在省市的高协(体育局);(3)运动员是社会自由人员,即既无工作单位又非在校学生的,其注册单位是其户籍所在地省市的高协(体育局)。第七条 运动员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应与拟代表的注册单位签定代表资格协议。

第八条 运动员与注册单位签定的代表资格协议期限为2年。未满16周岁的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与注册单位签定的代表资格协议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该运动员年满16周岁的日期。

第九条 代表资格协议书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印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协议双方名称(甲方、乙方);

(二)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协议的起止日期;

(四)年满16周岁的运动员本人或未满16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的签字和指纹印;

(五)注册单位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人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

(六)违反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七)签署协议的日期;

(八)协议所包含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运动员不得申请重复注册运动员资格。

第十一条 注册单位应当自代表资格协议签定之日起3个月内为运动员进行注册。逾期不注册,代表资格协议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首次注册的运动员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高尔夫球运动员注册登记申请表;

(二)本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证明原件和一份复印件,年满16周岁的运动员还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提供一份复印件;有工作单位的运动员须提供一份有效正式工作合同原件;在校学生须出示学籍证明原件和提供一份复印件。

(三)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2张)。

第十三条 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为运动员的注册期和确认期。

确认是指已注册运动员在代表资格不变的情况下进行的下一的注册。

第十四条 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每年必须在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期间持有效的代表资格协议到中国高尔夫球协会为运动员办理代表资格登记注册或确认手续。

第十五条 注册单位未在确认期为运动员办理确认手续,其代表资格协议自动终止,运动员有权向中国高尔夫球协会提出申诉,并可自主选择新的注册单位。

第十六条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在每一注册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注册名单以文件形式向全国公示,公示期内接受监督和举报,以正式书面文件为准,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一律不再受理举报。

第十七条 注册证是运动员注册的凭证,用于确定运动员的代表单位和参赛资格。

第十八条 注册证由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统一颁发,由注册单位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 运动员注册的费用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体经济字[2002]479号转发的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运动员注册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每个注册期每人注册费为20元。

第二十条 注册单位必须保证本单位注册运动员每两个注册之内至少参加一次全国性比赛,或经中国高尔夫球协会批准举办的有4个以上(含4个)的省(区、市)级单位参加的区域性比赛。否则,运动员有权终止原代表资格协议,并自主选择新注册单位。

运动员确因伤病不能参赛的或注册单位已为该运动员报名参赛,但该运动员无故不参赛的除外。运动员因伤病不能参赛的,由县级以上(含)医院出具证明。

第二十一条 代表资格协议期满后,注册单位在12个月内享有对该运动员的注册优先权。如为该运动员注册,则必须在注册优先权到期前的确认期内为运动员办理确认手续,否则该运动员可自主选择新的注册单位。如不为该运动员注册,则必须在注册和确认期结束前15天,告知该运动员。过期不予告知,视为告知,该运动员可自主选择新的注册单位。

第二十二条 运动员参加全国性比赛,只能代表注册单位,有交流情况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运动员在代表资格协议期内,未经原注册单位同意,不得与其它任何单位再次签定代表资格协议。否则,对当事人予以处罚。处罚期满后,运动员只能由原注册单位进行注册。

第二十四条 运动员的注册年龄,以首次注册时县级以上(含)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和运动员本人的身份证原件为准。

第三章 交流

第二十五条 运动员在代表资格注册期或注册优先权期限内可进行交流。交流本着双方协商的原则进行。原注册单位有注册优先权。

第二十六条 交流协议须由运动员原注册单位和新注册单位的法人代表及运动员本人(未满16周岁的运动员要由运动员本人和法定监护人)三方共同签定。

第二十七条 交流协议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印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协议三方具体名称;

(二)交流的起止日期;

(三)协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年满16周岁的运动员本人或未满16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签字和指纹印;

(五)协议双方单位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人签字、单位盖章;

(六)协议双方单位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意见和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人签字、单位盖章;

(七)违反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八)签署协议的日期。

第二十八条 未满16周岁的运动员其法定监护人与原注册单位和新注册单位签定的交流协议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该运动员年满16周岁的日期。

第二十九条 交流协议须经中国高尔夫球协会审核后生效。第三十条 运动员在一个注册期内只允许交流一次。第三十一条 新注册单位凭交流协议可与运动员本人签定代表资格协议,并在本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时限内到中国高尔夫球协会办理注册手续。

第四章 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运动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停止比赛、停止1至4年注册资格直到取消终身注册资格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罚款(按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停止该单位队伍参加全国比赛、停止1至4年注册资格直至取消注册资格的处罚。

第三十四条 触犯刑法的运动员,自动取消其注册资格。

第五章 裁决

第三十五条 运动员注册和交流过程中发生争议问题或出现违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国家体育总局小球运动管理中心、中国高尔夫球协会提出申诉或进行举报。

第三十六条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须在接到申诉或举报30天内做出裁决。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的裁决或处罚有异议的,可在裁决之日起20天内,向国家体育总局提出复议申请,由国家体育总局做出最终裁决。

第三十八条 负责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第四十条 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第四篇:全国台球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

全国台球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台球运动员的管理,保障每名台球运动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国台球运动的发展和水平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体育总局《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体竞字[2003]8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本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参加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和中国台球协会主办及批准的各类台球比赛的运动员。

第三条 中国台球协会负责对台球运动员实行注册与交流的管理。第四条 注册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解放军、行业体协的体育行政部门或所属台球协会(以下简称《注册单位》),将台球运动员情况报到中国台协登记备案。

第五条 交流指运动员的代表资格从一个注册单位转移到另一个注册单位的行为。

第六条 受中国台协处罚期内的运动员不得注册与交流。

第七条 注册与交流应遵循平等互利,自愿、公开、合法,有利于台球运动有序、健康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注册

第八条 凡参加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台球协会主办及批准的台球比赛的运动员,必须在所属《注册单位》进行参赛资格注册。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运动员或俱乐部可以在注册单位进行注册。

(一)遵守中国台球协会章程及各项管理细则和规定;

(二)注册单位与运动员(或运动员监护人)签署的代表资格协议。

(三)填写中国台球协会入会申请表。

第十条 中国台协只接受注册单位注册,暂不接受个人注册。第十一条 一名运动员只能在一个单位注册,代表资格协议期限为2-9年。

第十二条 运动员法定监护人与注册单位签订的代表资格协议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该运动员年满16周岁的日期。

第十三条 注册单位应当自代表资格协议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为运动员注册。逾期不注册,代表资格协议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 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为注册期和确认期。确认是指已注册运动员在代表资格不变的情况下进行下一注册。

第十五条 注册单位首次注册必须持有效代表资格协议和入会申请表到中国台球协会为运动员办理代表资格登记注册。

第十六条 中国台球协会在每一注册期结束后15天内,将本注册名单在台协官方网站向全国公布。

第十七条 注册证是运动员代表资格凭证,用于确定运动员的代表资格和参赛资格。

第十八条 注册证由中国台球协会统一颁发,由注册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 运动员注册费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体经济字(2002)479号转发的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运动员注册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执行。运动员注册费每年100元,其中含注册单位手续费50元,中国台球协会注册费20元,管理费30元。

第二十条 代表资格协议期满后,注册单位享有对该运动员注册优先权,注册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注册优先权期限内,未经原注册单位同意,运动员不得与其它注册单位签订新代表资格协议。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优先权期限内,不能与运动员重新签署代表资格协议的单位,运动员可自主选择注册单位。

第二十二条 注册单位对代表资格协议期已满的运动员未能签订新的代表资格协议,须在该注册期内,向中国台协报告。否则,中国台协视该运动员注册优先权期终止,运动员可自主选择注册单位。

第三章 交流 第二十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运动员可以申请交流

(一)运动员所属注册单位经中国台协批准解散的。

(二)代表资格协议期未满,运动员和注册单位同意提前终止协议。第二十四条 代表资格协议期未满进行交流的,须由运动员原注册单位和新注册单位的法人代表及运动员本人三方共同签署交流协议。

第二十五条 交流协议须经中国台球协会审核,批准后生效。

第四章 代表资格协议

第二十六条 代表资格协议须由注册单位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指定的委托人(书面委托书)与运动员本人签字盖章,且经中国台协核准盖章后为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运动员须由其法定监护人签字盖章。

第二十七条 代表资格协议和中国台球协会入会申请表由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台球协会统一印制。

第二十八条 代表资格协议一式三份报中国台协核准后,由中国台协、注册单位、运动员本人各保存一份。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九条 任何通过涂改、伪造、诈骗等手段骗取注册证参赛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中国台协将给予严厉处罚。

第三十条 触犯刑法的运动员,自动取消其注册资格。

第三十一条 运动员如有违反中国台球协会各项管理细则和规定、损害中国台球运动声誉的行为,试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停止1-4年注册资格,直至取消终身注册资格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 凡在注册单位注册的运动员自然成为中国台协会员, 未经中国台协批准同意,不准私自参加各类国内、外台球比赛。

第三十三条 触犯刑法的运动员,自动取消其注册资格。

第六章 纠纷处理 第三十四条 因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导致代表资格协议不能履行时,当事者应协商解决,并将解决情况及时报至中国台协备案。

第三十五条 在注册、交流过程中出现争议,由当事人间协商解决;协商无效,中国台协在接到申诉或举报30天内调解或裁决。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中国台协裁决或处罚有异议,可在中国台协裁决公布之日起20天内向国家体育总局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国家体育总局作出最终裁决。

第三十七条 纪、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第三十八条 和中国台球协会。第三十九条

负责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出现违

第七章 附则

本细则的解释和修改权归国家体育总局小球运动管理中心本细则自办理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以往的相关办法随之废止。国家体育总局小球运动管理中心

二00九年十月十二日

第五篇:运动员注册协议书

甲方(注册代表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注册运动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为加强运动员的管理,明确运动员代表资格,保证训练竞赛工作质量。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如下:

一、甲方负责乙方常年系统训练、竞赛管理和协助注册管理工作。

二、乙方于协议生效日起代表甲方参加全省毽球比赛。

三、在协议期间,如要更改代表单位,必须经双方同意,并经_________省_________协会批准。

四、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_________省_________协会做最终裁决。

五、协议有效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甲方(盖章):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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