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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练习题一
编辑:雪域冰心 识别码:20-911217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15 12:36:38 来源:网络

第一篇:《环境法》练习题一

《环境法》练习题一及答案

1、卫生填埋场稳定后,经监测、论证和有关部门审定后,可以对土地进行适宜的开发利用,但不宜用作(BCD)。A、农用地 B、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 C、交通水利设施用地 D、工矿用地

2、矿产资源的开发应推行循环经济的“污染物减量、资源再利用和循环利用”的技术原则,具体包括(ABCD)。A、发展绿色开采技术,实现矿区生态环境无损或受损最小 B、发展干法或节水的工艺技术,减少水的使用量 C、发展无废或少废的工艺技术,最大限度地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D、矿山废物按照先提取有价金属、组分或利用能源,再选择用于建材或其它用途,最后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技术原则

3、下列罪名中不属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是(B)。

A、非法处置固体废物罪 B、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渎职罪 C、盗伐林木罪 D、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4、《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水污染防治规划应当(C)。

A、按相关行政区域分段管理进行统一规划 B、按多部门共同管理进行统一规划 C、按流域或区域进行统一规划 D、按流域和季节变化进行统一规划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规定,持有甲级评价证书的单位,其评价证书有效期为(C)年。A、三年 B、四年 C、五年 D、六年

6、违反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其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D)。

A、缴纳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 B、缴纳超标排污费 C、停产整顿 D、限期治理并由环保部门处以罚款

7、《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行政处罚规定的最高罚款额为(D)。A、10万元 B、20万元 C、50万元 D、100万元

8、《环境保护法》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C)。A、1年 B、2年 C、3年 D、20年

9、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是(A)。

A、排除危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 B、排除危害、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C、具结悔过、赔偿损失、恢复原状 D、排除危害、赔礼道歉、恢复原状

10、海洋环境污染的特点是(D)。

A、污染物量大但种类单一 B、海水容量大容易治理 C、污染危害大但即时性强 D、海水流动性强污染容易扩散

11、国务院制定的第一部关于流域水污染防治的专门行政法规是(B)。A、《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B、《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C、《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D、《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12、《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禁止出口(D)。

A、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B、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C、可以用作药材的野生植物 D、新发现的具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

13、禁止从事旅游、游泳活动的最低限度的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是(A)。A、一级保护区 B、二级保护区 C、三级保护区 D、四级保护区

14、我国《草原法》所称的草原是指(B)。

A、草山、草甸 B、草山、草地 C、天然草地、人工草地 D、草地、草甸

15、甲村将村集体所有的荒山以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形式出让给乙企业有偿使用70年。后勘查出荒山的地下富含铁矿。荒山地下铁矿的所有权和采矿权的归属是(C)。

A、乙企业拥有70年采矿权,但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B、乙企业拥有70年采矿权,但所有权归甲村村集体所有 C、所有权和采矿权均归国家所有 D、所有权和采矿权均归甲村村集体所有

16、东方造纸厂因排放污水致使附近数十农户近1000亩的庄稼死亡,有关该事件的下列表述中那些是错误的(ABD)。

A、若东方造纸厂能证明其污水排放标准是符合有关排污标准规定的,则东方造纸厂不承担民事责任 B、若东方造纸厂能证明自己主观上确无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 C、若造成的财产损失重大,可以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D、若数十农户共同起诉东方造纸厂,则应举证证明其庄稼死亡是因造纸厂排放污水造成的

17、依据环境保护法,下列哪些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限期治理(ABC)。

A、国务院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B、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D、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18、在(ACD)内不得新建排污口。

A、生活饮用水源地 B、风景名胜区 C、重要渔业水体 D、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保护区

19、关于船舶污染物排放的说法正确的是(ABCD)。A、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必须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B、船舶的残油、废油必须回收,禁止排入水体 C、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D、在内河航行的150总吨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必须持有油类记录本 20、将环境分为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的依据是(D)。

A、环境功能的不同 B、环境范围的大小 C、环境要素的不同 D、环境要素的形成

21、我国首次规定环境保护内容的宪法是(C)。

A、1954年制定的《宪法》 B、1975年修订的《宪法》 C、1978年修订的《宪法》 D、1982年修订的《宪法》

22、首创“三同时”制度的国家是(D)。

A、美国 B、日本 C、德国 D、中国

23、主管全国风景名胜区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是(A)。

A、住建部 B、国土资源部 C、国家林业局 D、国家环境保护部

24、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B)。

A、环境影响报告书 B、环境影响报告表 C、环境影响分析表 D、环境影响登记表

25、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B)。

A、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B、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C、地方环保基础和方法标准 D、地方球境基准

26、建设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征求建设项目(D)。A、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B、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C、所在行政区域公众的意见 D、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27、关于环境民事争议,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CD)。

A、环境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到法院提起诉讼 B、环境行政调解处理是解决环境民事争议的必经程序 C、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3年 D、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28、某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因排污造成严重污染,经限期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接下来可以采取哪些措施(ABC)。

A、加收超标排污费 B、由环保局处以罚款

C、由作出限期治理措施的人民政府作出责令停业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 D、由环保局责令停业,报国务院批准 29、202_年8月,由于天气干旱,农民甲的农作物缺水,甲便将某化肥厂排放的污水引入自己的农田灌溉,结果造成农作物死亡,甲要求化肥厂承担赔偿责任。下列关于此案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BCD)。

A、根据无过错原则,化肥厂应承担赔偿责任 B、甲可以直接以化肥厂为被告提起诉讼 C、化肥厂须举证证明损害是由甲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方可免责 D、甲提起诉讼的最后期限为 202_ 年 8 月 30、下列哪些情况属于环保部门应依据《环保法》的规定,结合情况处以罚款或者警告(AB)。A、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拆除防治污染的设施 B、拒绝环保部门进行现场检查

C、不按规定交纳排污费 D、引进不符合我国环保规定的产品和设备

31、某风景名胜区内已建某非工业生产设施多年,环保部门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污水排放超标,同级政府责令其3个月限制治理,但逾期未完成,则(BC)。

A、环保部门可以责令该企业限期迁出 B、该单位应当缴纳超标排污费 C、环保部门可以根据危害情况处以罚款 D、环保部门可以责令停业关闭

32、某单位引进了不符合国家环保规定的技术,以致于造成当地大面积农田的重大污染事故,损失重大。则追究该单位的法律责任的方式是(ACD)。

A、由环保部门根据危害后果处以罚款 B、由环保部门责令停产

C、受害农民追究该企业的民事赔偿责任 D、对该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33、违反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应当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D)。

A、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B、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C、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罚款 D、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34、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B)。A、向固体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B、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经固体废物接受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C、经固体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D、经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并报固体废物接受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5、自然保护区内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的区域是(B)。A、核心区 B、缓冲区 C、实验区 D、外围地带

36、某村办皮革厂的职工历来有节俭的传统,常常将厂里的边角料皮革带回家做燃料,废物利用,致使村里经常弥漫着一种怪味。该行为违反了(B)。

A、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B、大气污染防治法 C、水污染防治法 D、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37、根据我国《矿产资源法》规定,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主体是(A)。A、国务院 B、国家环保总局 C、国土资源部 D、地方人民政府

38、我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源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C)。

A、缓冲区 B、实验区 C、核心区 D、外围保护地带

39、《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被淘汰的设备(D)。

A、转让给他人使用的,不得收费 B、转让给他人使用的,应当防止产生污染 C、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D、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40、对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的规定说法正确的是(BC)。

A、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防尘措施 B、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可然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 C、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的,应当经当地环保部门批准

D、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单位,必须公告当地居民采取必要防护措施

41、在严格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满足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和水体自净能力要求的条件下,可审慎采用城市污水(AB)的处置方法。

A、排入大江 B、排入深海 C、灌溉农田 D、排入大海

42、《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对般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关是(D)。A、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 B、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管理部门 C、各级人民政府的市政管理部门 D、各级交通部门和航政机关

43、环境影响报告书经(C),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A、批准前 B、批准过程中 C、批准后 D、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后

44、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A)。A、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B、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C、该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表 D、该规划的环境影响登记表。

45、不属于编制农业的有关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范围的是(D)。A、设区的市级以上种植业发展规划 B、省级及设区的市级渔业发展规划 C、省级及设区的市级乡镇企业发展规划 D、全国乡镇企业发展规划

46、根据我国《珍稀濒危野生植物名录》,把我国的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B)。A、珍稀种、濒危种、稀有种 B、濒危种、稀有种、渐危种

C、珍稀种、稀有种、普遍种 D、濒危种、渐危种、普遍种

47、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内从事下列(ABCD)活动。A、利用污水灌溉 B、利用含有毒污染物的污泥作肥料

C、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D、利用储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

48、下列对采用清洁生产、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的说法正确的是(AD)。

A、企业优先采用了清洁生产工艺 B、对污染环境的工艺和设备,国家实行淘汰制度 C、国务院公布限制进制采用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名录 D、依法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49、不属于环境概念范畴的是(C)。

A、大气 B、矿藏 C、野生动物 D、自然保护区。

50、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对行政复议不服的,诉讼时效为(A)。A、15天 B、30天 C、2个月 D、3个月

51、下列有关环境质量标准的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C)。A、环境质量标准包括国家环境标准和各级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环境标准 B、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不得制定地方标准

C、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污的,应当执行该地方标准 D、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必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52、下列关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说法正确的是(ABCD)。

A、逐步淘汰立窑等落后的水泥生产能力 B、关闭淘汰敞开式和生产能力低于1万吨的小电石炉 C、尽快淘汰50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矿热炉 D、淘汰300立方米以下炼铁高炉和20吨以下炼钢转炉、电炉

53、天然气利用领域归纳为下列哪些大类(ABCD)。

A、城市燃气 B、工业燃料 C、天然气发电 D、天然气化工

54、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D)。A、50%以上 B、60%以上 C、70%以上 D、80%以上

55、我国现行《水法》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A)。

A、生活用水的需要 B、农业用水的需要 C、工业用水的需要 D、航运用水的需要

56、我国《森林法》规定,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A)。

A、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B、用材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C、经济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D、薪炭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57、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是(D)。A、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 B、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部门 C、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 D、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58、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应当定期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的是(D)。A、大、中城市人民政府 B、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气象部门 C、大、中城市人民政府卫生部门 D、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保部门

59、《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适用于下列(ABCD)污染环境的防治。A、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产生、收集、运输 B、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贮存、利用 C、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 环境影响评价师 D、实验室产生的废弃试剂 60、我国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级别(BCD)。

A、县级 B、省级 C、地市级 D、国家级

第二篇:最新环境法练习题

《环境法学》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202_年7月,由于天气干旱,农民王三的农作物缺水,王三便将某甲公司排放的污水引入自己的农田灌溉,结果造成农作物死亡,王三要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下列是关于此案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王三提起诉讼的最后期限是202_年7月

B.甲公司须举证证明损害是由王三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方可免责 C.王三可以直接以甲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 D.根据无过错原则,甲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2.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省级政府制定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报国务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B.国务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国家及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C.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做出规定的项目,不得再另行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D.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做出规定的项目,可依地方实际情况制定略低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标准

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环保法》中哪项原则的具体体现()? A.预防为主原则

B.防治结合原则

C.公众参与原则

D.环境经济责任原则 4.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事业单位,下列哪个单位可决定其限期治理()? A.此企事业单位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

B.此企事业单位所在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C.此企事业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D.此企事业单位所在地县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5.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应有下列哪个机构或部门解决()? A.由上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B.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C.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解决

D.由有关地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解决

6.有关环境民事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后,受害当事人对处理不服应向人民法院提起何种性质的诉讼()? A.行政诉讼,环境侵权责任人为被告

B.行政诉讼,侵权责任人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 C.民事诉讼,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 D.民事诉讼,侵权责任人为被告

7.下列关于环境污染危害的民事责任及环境民事纠纷解决叙述错误的有()。

A.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 B.赔偿责任和赔偿金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

C.当事人对环保部门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D.未经环保部门处理,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8.对严重污染环境者实行限期治理,体现了下列哪项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的精神()? A.公众参与与环境管理的原则 B.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的原则

C.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原则 D.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9.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已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可以获得下列哪项收费优惠?()

A.不再缴纳排污费

B.不再缴纳超标排污费

C.减半缴纳排污费

D.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可以不再缴纳排污费

10.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经过下列哪项程序获得批准后,才能依法实施()?

A.事先向当地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获批准后,由当地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告 B.事先向当地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获批准后,由噪声排放者向社会公告 C.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申请获批准后,由当地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告 D.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申请获批准后,由噪声排放者向社会公告 11.《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禁止在下列哪一区域内倾倒废弃物?()A.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 B.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

C.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毗邻区 D.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

12.关于征收排污费的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的?()A.达标排放者需缴纳排污费,超标排放者须缴纳超标排污费

B.达标排放者需缴纳排污费,超标排放者即为违法,由环保局予以罚款 C.达标排放者无需缴纳排污费,超标排放者须缴纳超标排污费

D.达标排放者无需缴纳排污费,超标排放者即为违法,由环保局予以罚款

13.陕西省某水泥集团决定在投资兴建一座水泥厂,为了便于工程开工,该集团管理曾决定暂时停止其他工程,全力进行主体工程,待主体工程完工后在修补其他工程。1999年底,该水泥厂在防治污染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即投入生产,后来,防治污染设施虽建成,单为节省资金一直未启用。附近居民向环境保护部门进行了举报,经查,该厂建成后给当地的河流、空气造成了严重污染。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项?

A.如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该厂限期治理完毕,到期该厂却未能完成任务,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该厂停产、关闭

B.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该厂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情况下,可对该厂有关负责人给与行政处分

C.当地有40余户农民受到损害,只有11户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厂赔偿损失。一旦法院判决这11户胜诉,在诉讼时效期2年内,其余30户农户可直接适用该判决

D.如果水泥厂对环保部门的处罚不服,不必先向做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即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4.关于征收排污费的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法》的?()A.达标排放者需缴纳排污费,超标排放者须缴纳超标排污费

B.达标排放者需缴纳排污费,超标排放者即为违法,由环保局予以罚款 C.标排放者无需缴纳排污费,超标排放者须缴纳超标排污费

D.排放者无需缴纳排污费,超标排放者即为违法,由环保局予以罚款 15.我国的国家环保标准是由哪个部门制定的()?

A.国务院

B.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 C.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

D.国务院法制部门

16、下列关于环境民事责任的表述是错误的()。A.环境民事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

B.环境民事责任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免除

C.若行为主体能证明环境污染是受害人自我致害,则可以免除环境民事责任

D.环境民事责任的承担须有危害环境的行为、损害环境的事实存在,并且损害环境的行为与损害环境的事实有因果关系

17.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是(),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

A.4年

B.3年

C.2年

D.1年 1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定(),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A.环境质量标准

B.环境保护规划 C.环境状况公报

D.污染物排放标准

19.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A.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B.国家环境状况公报 C.国家污染物排放状况

D.国家环境质量状况

20.甲公司向附近一小河流排放工业污水,已去得排污许可证,并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排污费。202_年4月26日,厂技术人员张三操作错误,致使一次排除出污水中的有害化学物质含量超标。以下是对随后发生的各种事件的责任判断,哪个是正确的?()A.该公司超标排物致使附近村农作物大面积死亡及牲禽大量死亡,由此只发生民事赔偿责任而不发生刑事责任

B.该公司超标污染的河水流入村民王五承包的农田,造成秧苗损失9000元,王五欲起诉,应将该公司与张三列为共同被告

C.数日后,该河段水质渐趋恢复正常,附近名光村村民李四的一条牛因饮此河水后患病,丧失耕作能力,该厂须承担赔偿责任

D.附近名光村村民严某因自己看管不严,其养的牛越过围栏至河边饮此水而亡,该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到居民生民财产安全时,必须立即向()报告,由其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A.当地人大常委会

B.当地人民政府 C.当地公安机关

D.当地卫生防疫部门 22.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责令停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A.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

B.建设项目的计划部门

C.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

D.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23.根据《环境保护法》,对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可以责令停业、关闭,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停业、关闭应经过哪些程序?()A.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B.由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做出决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C.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D.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24.某工厂向附近一小河流排放工业污水,已取得排污许可证,并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排污费。某日,厂技术人员赵某错误操作,致使一次排除出污水中的有害化学物质含量超标。以下是对随后发生的各种事件的责任判断,哪个是正确的?(B)

A.附近村民甲因自己看管不严,其养的牛越过围栏至河边饮此水而亡,该厂不承担赔偿责任 B.数日后,该河段水质渐趋恢复正常,附近村民乙的一条牛因饮此河水后患病,丧失耕作能力,该厂须承担赔偿责任

C.该厂超标污染的河水流入村民某丙承包的农田,造成秧苗损失1000元,丙欲起诉,应将该厂与赵某列为共同被告

D.该厂超标排物致使附近丁村农作物大面积死亡及牲禽大量死亡,由此只发生民事赔偿责任而不发生刑事责任

25.环境保护法在追究环境损害引起的民事责任时,只需具备什么条件,即可追究民事责任()。

A.故意

B.过失

C.实施了危害行为并造成危害后果

D.违法行为

26.负责灯塔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务时,因疏忽造成海洋污染损害的,由谁承担责任()。A.船舶所有者

B.该主管部门

C.两者共同承担

D.不存在责任的承担

27.某工厂超标排污致使下游的河水变色,幸发现及时,未产生重大后果。对该工厂的环境违法行为应追究()。

A.行政责任

B.民事责任

C.刑事责任

D.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28.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什么文件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估?()。

A.环境影响报告书

B.环境影响报告表 C.环境影响登记表

D.环境现状评价书

29.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对行政复议不服的,诉讼时效为()。A.15天

B.30天

C.2个月

D.3个月

30.谁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A.国务院

B.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D.各级人民政府的环保部门 31.在环境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原则为()A.谁主张谁举证

B.举证责任倒置

C.共同举证

D.一般的诉讼举证规则

32.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在建设项目的哪一阶段报批()

A.可行性研究阶段

B.设计阶段

C.施工阶段

D.竣工投产阶段 3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保护的环境要素范围是()A.与人类生存发展有直接或者间接关系的一切环境要素 B.科学研究证明对人类生存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环境要素

C.以整个生物界为中心、为主体的外部空间和物质构成的环境要素

D.对人类生存发展有影响且人类行为可以影响、调节或支配的环境要素 34.率先提出“可持续发展”概念的文献是()A.《里约宣言》

B.《我们共同的未来》 C.《21世纪议程》

D.《增长的极限》

35.我国《宪法》第一次规定重要的自然资源为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是在 A.1954年

B.1972年

C.1978年

D.1982年

36.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专项规划的是()A.海域建设规划 B.土地利用规划C.城市建设规划 D.区域开发规划

37.单位或个人通过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买卖、出租、承包等取得自然资源使用权的方式属于()A.确认取得

B.授予取得

C.转让取得

D.开发利用取得 7.确认环境是否已被污染的根据是()A.环境质量标准 B.污染物排放标准 C.环境方法标准 D.环境基础标准

38.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污染危害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处理和司法解决等程序。其中“行政处理”一般是指()A.行政仲裁

B.行政处罚

C.行政调解

D.行政裁决 39.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体现的归责原则是()A.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B.无过错责任原则 C.严格责任原则

D.危险责任原则

40.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两控区”是指()A.灰霾控制区和二氧化氮控制区

B.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氮控制区 C.灰霾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控制区

D.酸雨控制区并和二氧化硫控制区 C.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D.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 41.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歌舞厅发出的噪声属于()A.建筑施工噪声 B.交通运输噪声C.工业噪声 D.社会生活噪声

42.主管全国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管工作的部门是 A.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

B.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C.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D.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43.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境外的固体废物()A.在交纳一定费用后可以进境倾倒、堆放

B.经批准可以进境倾倒、堆放 C.只能进境处置,不能堆放

D.禁止进境倾倒、堆放和处置 44.我国《草原法》规定,草原的所有权属于()A.国家、集体或个人

B.国家或集体

C.国家

D.集体

45.我国《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A.矿区污染治理 B.矿区生态补偿C.矿产资源开采 D.矿产资源勘查

46.依照《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内,经批准可以从事旅游活动的区域是()A.核心区

B.缓冲区

C.实验区

D.外围地带

47.经常采用“框架条约+议定书+附件”模式的国际环境条约是()A.全球性多边环境条约

B.区域性多边环境条约 C.双边环境条约

D.双边或多边环境协定 48.为实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国际社会制定了()A.1987年蒙特利尔议定书

B.1997年京都议定书 C.1997年维也纳议定书

D.202_年卡塔赫纳议定书 49.对于水污染源管理要加强“防”和“治”。“防”是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体现,而“治”是通过什么来体现?()

A.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

B.水污染源管理制度

C.城市污水处理制度

D.建立生活饮用水地表水保护区制度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权限和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国家通行的排污标准 B.国家排污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排污标准 C.省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地方排污标准时,可略低于已有国家排污标准 D.地方排污标准须报国务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华中造纸厂建成后,其防治污染的设施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就投入生产使用。对此,应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其何种处罚()? A.责令该厂停止生产或使用

B.请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厂给予处罚 C.可并处罚款

D.收回原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3.对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单位进行行政处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责令停止、关闭由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B.责令中央直属的企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C.对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的罚款决定,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D.责令停业、关闭由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

4.张三养的牛因饮用东东钢铁厂排放的污水而死亡,张三向法院起诉要求造纸厂赔偿,其抗辩理由可有()。

A.事件是受害人自我致害 B.事件发生系第三人过错所致 C.钢铁厂所排污水毒性轻微 D.事件系不可抗力导致

5.对环保行政相对人做出的行政处罚可以是下列()? A.申诫罚

B.行为罚

C.财产罚

D.自由罚

6.下列哪些情形下所发生的环境损害后果,化工厂可依法免于承担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

A.由于操作员没有按照规定检验仪表,使密闭在蓄水池中的废水外溢,污染了化工厂外的河水,致使周围农民利用该条河水灌溉的种植农作物严重减产,直接经济损失达20多万元 B.农民李四因仇恨张三,故意将化工厂排放出的废水引流到张三养殖的鱼塘内,致使张三养殖的鱼苗全部死亡,遭受3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

C.某年夏天,由于化工厂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致使其向大气中排放的微量酸性物质在久不能散的逆温条件下形成酸雨,造成周围居民健康受害

D.农民王五听说化工厂排放的废水中含有氮肥等物,于是,就趁夜晚连续多日偷灌化工厂废水给自己的菜地。可是,当他将成熟蔬菜送到有关机关进行检验准备上市时,却被检验部门告之,因蔬菜有害物质含量严重超标而予以没收、销毁。王五由此遭受经济损失达5万多元

7.环境民事诉讼的特点包括哪几点?()A.原告须因环境侵权而遭受了直接的财产损失 B.环境侵权的举证责任全部都转由被告承担

C.关于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以因果关系推定的方法来确定 D.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8.下列行为中,哪些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的行为?()A.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工厂排污的现场检查 B.因资金紧缺而闲置本单位的防治污染设施

C.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将二氧化硫排放到大气中 D.超过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将工业废水排入河流中 9.下列关于“三同时”制度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但不一定要同时投产使用

B.“三同时”制度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等

C.在建设项目正式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初步设计中的环境保护篇章,经审查合格后,才可以纳人建设计划

D.在建设项目正式投产和使用前,建设单位只有在自身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了严格检查并验收合格后,才能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10.市、县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A.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

B.由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C.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

D.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11.下列有关环境保护行政责任中的行政处罚的表述,正确的有()。

A.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法定期限内向法定的机关申请复议

B.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的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C.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的法定期限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D.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强制执行

12.()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A.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D.国务院

13.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从()时起计算。A.污染损害发生

B.当事人知道受到污染损害 C.当事人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 D.造成污染损害的行为发生

14.对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可采取如下哪些措施?()A.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 B.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 C.责令停业关闭 D.吊销营业执照

15.下面有关环境保护民事责任的表述,正确的有()。A.环保民事责任是特殊侵权行为而引起的民事责任 B.环保民事责任是因环境侵权损害而承担责任

C.合法的行为造成环境危害后果也要承担责任,承担环保民事责任并不以违法为前提 D.环保民事责任的目的在于保护、恢复或补偿被侵害者的权利

16.某单位因排放污水而致附近10余户农户的庄稼遭受损失。下列有关表述中哪些是错误的?()

A.若该单位能证明其污水排放标准是符合有关排污标准规定的,则该单位不承担民事责任 B.若该单位能证明主观上确无任何过失,则不承担民事责任 C.若造成财产的重大损失,可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D.受害农户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17.在下列环境纠纷中,当事人有仲裁协议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A.船舶污染

B.海上石油开发勘探

C.涉外经济贸易

D.涉外运输 18.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体系的构成是()。

A.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

B.环境保护基本法 C.环境保护单行法规

D.环境标准

19.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可以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的是()A.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 B.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 C.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 D.烟尘控制区 2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意见的对象有()

A.有关单位

B.专家

C.公众

D.政府机构 21.下列哪些被称为原生环境问题()

A.火山爆发

B.洪水泛滥

C.地震 D.不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 22.中国现行有关环境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有()A.《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B.《水污染防治法》

C.《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D.《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3.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固体废物实行的“三化”原则是()

A.再生化

B.无害化

C.减量化

D.资源化

24.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但下列情形除外()

A.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里个人所有的林木

B.农村居民采伐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林木

C.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个人所有的林木

D.农村居民采伐个人承包的宜林的荒山荒地后种植的个人所有的林木 25.《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适用于()

A.生活噪声污染的防治

B.航空噪声污染的防治

C.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防治

D.从事本职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 26.我国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原则有()

A.“三化”管理原则

B.全过程管理原则

C.禁止排放和产生者处理原则

D.限制排放原则

27.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下列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A.自然保护区

B.风景名胜区

C.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D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 28.下列关于环境基本法的表述,正确的是()

A.环境基本法在各国的出现反映了环境立法从局部到整体的发展趋势 B.环境基本法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C.环境基本法的出现反映了各国从单项环境要素的保护和单项治理向全面环境管理及综合防治方向的发展

D.环境基本法的出现是环境法向完备阶段发展的重要标志

E.一般来说,单行环境保护法规是在环境基本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29.下列关于环境信息公开的表述,正确的是()

A.环保部门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排污超标或者超总量的污染严重企业的名单 B.被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当定期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C.省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可以对未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市、县予以公布 D.在环评审批阶段环保部门应当公告已受理的环评文件简要信息与审批结果 E.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 30.国际环境法的渊源包括()

A.国际条约

B.国际习惯

C.一般法律原则 D.司法判例和公法家学说

E.“软法” 31.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A.可持续发展原则

B.国家环境主权及不损害国外环境责权原则

C.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D.国际环境合作原则

E.损害预防及风险预防原则

三、不定项选择

1、某市化工厂位于山腰,自1996年投产以来每年都排放一定数量的污水顺山坡流到山下由农民张某承包的鱼塘,由于对养鱼影响不大,张某一直未曾提出异议。1999年元月,化工厂进行技术改扩大了生产规模,污水排放量成倍增长,张某发现自己承包的鱼塘频繁出现死鱼现象,要求化工厂赔偿损失,但化工厂未予理睬。于是张某找到市环保局解决问题。1999年3月,市环境监理大队经监测证实,化工厂排放的污水符合排放标准,市环保局随后给化工厂下书面通知,要求化工厂缴纳排污费2.5万元。同时,市环保局就化工厂和张某之间的民事纠纷做出行政调解处理决定:化工厂赔偿张某经济损失1.2万元。问题:

(1)化工厂拒不履行行政调解处理决定,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应以谁为被告()? A.化工厂

B.化工厂和市环保局为共同被告 C.市环保局

D.市环保局为被告,化工厂为第三人(2)诉讼过程中,关于举证责任的承担,哪些是正确的()? A.原告举证

B.由被告对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举证 C.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D.原告证明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举证责任

(3)确定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化工厂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何在()?

A.化工厂不应负赔偿责任,因为缴纳排污费就免除了化工厂的其他法律任 B.化工厂应负赔偿责任,因为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不以超标排放为构成要件 C.化工厂应负赔偿责任,因为缴纳排污费不能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 D.化工厂不应负赔偿责任,因为它排放的污染物没有超标

(4)本案中,化工厂认为死鱼现象发生前张某一直未曾对化工厂排放污水提出异议,要求免除或者减轻赔偿责任,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A.应予免除,受害人系自我致害 B.应予减轻,受害人也有过错

C.不能免除亦不能减轻,因为受害人并非故意将污水引用到自家鱼塘 D.不能免除亦不能减轻,因为鱼塘并非化工厂的污水贮存池

2、王某与某餐馆毗邻。202_年6月,王某不堪忍受该餐馆的噪声干扰,向区环保局投诉,请求环保局禁止餐馆因使用鼓风机供应早餐以及夜间8点后营业所造成的噪声污染,并赔偿其妻子因受噪声影响生病住院的医疗费。202_年7月,区环保局根据本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对该餐馆进行的噪声监测,对该纠纷做出处理决定。认为,王某住宅位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应适用(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的2类标准,即噪声标准值为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由于对餐馆的监测结果为夜间48分贝,没有超过该类区域的环境噪声要求,所以,餐馆对王某不构成噪声污染损害,不负赔偿责任。但是,区环保局同时又对餐馆作出罚款202_元的处罚决定,理由是,该餐馆至今未申报环境影响登记表。问题:(1)关于环境污染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解决,下列哪些表述是符合法律规定的?()A.当事人必须首先请求环保部门进行行政处理,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才可提起行政诉讼

B.当事人必须首先请求环保部门进行行政处理,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才可提起民事诉讼

C.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可先请环保部门进行行政调解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提起行政诉讼

D.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可先请环保部门进行行政调解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提起民事诉讼

(2)如果王某不服区环保局的行政处理决定,应以谁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A.餐馆

B.区环保局

C.餐馆和区环保局为共同被告

D.区环保局为被告,餐馆为第三人

(3)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关于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应由谁负担?()

A.原告对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 B.被告对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 C.由法官根据自由裁量权在原被告之间作出裁决

D.原被告双方均不负举证责任,而由法官根据因果关系推定的原则裁判

四、案例分析题

1、光明造纸厂位于某河流中上游。1998年6月,环境监测站对该造纸厂的污水进行监测,发现该厂对所排放的污水的净化处理不够,多种污染物质的含量严重超标。遂向该厂提出限期治理的要求,但光明纸厂不予理会,没有采取任何净化措施。1998年10月,市环保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其征收排污费,但该厂领导却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拒绝缴纳。环保局在多次征收未果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光明纸厂缴纳应缴排污费。问题:市环保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

2、巴拿马“达吉斯”号货轮在我国某海港码头停泊期间,排出大量的浮油,对我国海域内江水造成了严重污染。事后,“达吉斯”号的有关负责人不承认在该水域有过排污行为。海监局和环保局经过取样检验证明,海面上的浮油与“达吉斯”号上未排尽的油污系同一类物质。海上安全监督局依照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对其处以2.5万元的罚款,责令“达吉斯”号货轮提供担保后方准离开。问题:

(1)本案适用法律是否正确?(2)外籍船舶应否遵守我国法律?(3)本案的处罚是否合理?

3、A县发电厂在设计中计划建设一处储灰场用于防治粉煤灰对周围环境的污染。但是,在施工中却砍掉了储灰场等环境保护设施,在未经环境保护局验收批准的情况下1996年1月开始生产。生产中产生的大量粉煤灰污染大气,导致周围居民中的许多老年人和儿童因此复发和新患了严重的呼吸道疾病,影响了生活和学习。为此,居民们找到县环境保护局要求关闭发电厂。1996年11月1日县环境保护局在与县委和有关部门商议后,做出“发电厂必须在从即日起3个月内完成环保设施的建设”的决定,A县发电厂也表示一定要按期完成环保设施的建设,治理环境。但是,在规定的期限内县并未积极进行环保设施的建设,继续生产造成的污染严重地干扰了周围居民的生活,引起了居民的强烈不满,多次欲冲击发电厂。其间,发电厂却一再表示一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建设环保设施并治理环境。1997年2月1日,限期建设治理设施的期限已满,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县环境保护局对发电厂做出了停业的处理决定。对此,发电厂不服,向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提起行政复议。理由是,停业决定应由县人民政府做出,环境保护局是越权行政。问题:发电厂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4、某省属国有独资硫酸厂因生产连续多年向大气中超标排放废气,引起了周围居民的强烈不满。受害居民代表多次找到市环境保护局,要求市环境保护局依法行政,制止该厂的排放行为。鉴于此,202_年7月,市环境保护局对该厂做出了限期治理的决定。由于企业是微利企业,筹集污染治理资金困难,所以,为在限期治理阶段完成污染治理任务,硫酸厂与张工程师签订了包含很多优惠条件的承包合同。其中有关环境保护的条款规定为:“鉴于该厂设备陈旧又是微利企业,为鼓励和支持承包人积极治理环境污染,市环境保护局征收的排污费全额留给企业专项储存,用于本厂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建设。” 问题:本案中都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地方?为什么?

5、A市甲养殖场承包了水库的600亩水面养殖淡水鱼。乙造纸厂位于距水库202_米处,自投产后第一年有一定数量的污水沿河道排入水库。甲养殖场共向水库投放鱼苗10万个,投资8万元。1989年10月,甲养殖场工作人员发现水面上漂浮了很多死鱼,经打捞共有1000余条。养殖场当即通知乙造纸厂,并要求赔偿损失。乙造纸厂认为其排放水量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且已交排污费,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环保局调查后认定鱼死的原因是造纸厂排污所致,但造纸厂排污确实合乎国家规定的标准。养殖场多次找环保局要求解决,但始终没有结果,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问:造纸厂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6.202_年上访人孙某诉称:他家从1990年春开始成立养鸡场,至202_年10年间一直越办越好。由初期年收人202_多元发展到202_年收人1.5万元鸡舍不到3米远的地方新建了一座预制板厂,该厂搅拌机、震捣器、汽车、吊车、推土机等各种机械设备整天轰鸣震响,混凝土搅料水直浸他家住宅墙基致使正在孵化的1800只小鸡全部震死,已经孵出的2400只小鸡也相继死掉。鸡场内产蛋鸡全部吓得乱飞乱跳,不得不按肉鸡卖掉。从1999年8月起至202_年6月止,直接减收了3万多元。家中房屋被震动和水浸造成下沉,出现裂缝。为此,来环保部门投诉,要求该建设公司承担责任。后经市环保局查明,该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预制板厂从筹建、投产到扩建均未履行环保“三同时”审批手续。同时市环保局监测,他家室内噪声70分贝,距声源5米处震捣器旁95分贝,均超过国家噪声质量标准,所反映情况属实。问题:

(1)该户人家的损失应由谁承担?(2)该建筑公司有无违法行为? 7.某省属国有独资硫酸厂因生产连续多年向大气中超标排放废气,引起了周围居民的强烈不满。受害居民代表多次找到市环境保护局,要求市环境保护局依法行政,制止该厂的排放行为。鉴于此,202_年7月,市环境保护局对该厂做出了限期治理的决定。由于企业是微利企业,筹集污染治理资金困难,所以,为在限期治理阶段完成污染治理任务,硫酸厂与张工程师签订了包含很多优惠条件的承包合同。其中有关环境保护的条款规定为:“鉴于该厂设备陈旧又是微利企业,为鼓励和支持承包人积极治理环境污染,市环境保护局征收的排污费全额留给企业专项储存,用于本厂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建设。” 问题:本案中都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地方?为什么?

8.202_年5月11日凌晨3时许,某外籍“海利”轮与我国某省海运公司所属的“金钱泉”轮在B市外东南海域处发生碰撞后,沉没在我国划定的经济鱼类保护区内,200多吨原料油漏出,大面积污染了渔场及附近海岸,同时船内载的有毒有害化学品也污染了海域,并有潜在污染威胁。事故发生后,B市港务监督部门作出对“海利”轮残骸打捞、清除污染源和赔偿B市渔民协会因污染所受损失的三项决定。“海利”轮船东对该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对污染赔偿额提出异议。B市渔民协会在索赔要求两年多不能实现的情况下,也于202_年10月31日向当地海事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因沉船污染渔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并负责清除污染源,排除沉船障碍物。问题:

(1)请指出本案的中方哪些主体有权向该外籍轮船提出油污损害赔偿请求?其主要的请求是什么?

(2)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关于海洋油污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9.202_年1月1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京宣布:责令立即停建包括金沙江溪洛渡水电站在内的13个省市的30个大型国有企业违法开工项目,并处以最高20万元的罚款。这30个项目的总投资达1179.4亿元,它们都是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获批准的情况下就由政府有关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审批程序批准后开始建设的,有些工程已基本完成,属于典型的未批先建的违法工程。在国家环保总局的决定作出后不到一周的时间内,有22个项目按规定停建,但仍有8个项目没有执行停建的决定。202_年1月24日,国家环保总局对8个拒不执行停建决定的企业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限期改正通知书”。同时表示,如果被处罚单位拒不执行处罚决定,国家环保总局将提请司法机关予以强制执行。此后,30个违法项目全部暂时停建并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在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之后,绝大多数被停建的建设项目又恢复施工建设。问题:

(1)在我国已经颁布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仍然发生这种重大建设项目违法建设的行为,反映了我国环境法实施中存在着哪些问题?

(2)对于投资数

十、数百亿元的违法建设项目,罚款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处罚规定是否合理,为什么?

(3)让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已经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然后再恢复施工建设,能否真正起到预防环境污染、破坏的作用,为什么?)10.农民郭某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挖了一个养鱼池进行甲鱼养殖。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废水排放渠距离养鱼池只有50米远。郭某听说食品有限公司排放的废水中有很多营养物质,于是萌发了引废水养甲鱼的想法。一天夜里,郭某偷偷扒开食品有限公司的排污渠将废水引入自己的养鱼池。第二天郭某养的甲鱼开始死亡,五天内全部死光。经评估,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郭某认为损害是由食品有限公司废水污染所致,于是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关于“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人民法院以该案属于环境污染案件,尚未请求环保部门处理为由,裁定不予受理。问题:

(1)人民法院的裁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2)食品有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11.202_年10月,张某为了牟取暴利,窜入某自然保护区内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雪豹2只。后张某将捕杀的雪豹皮高价卖给了境外商杨某。杨某在出境时携带的雪豹皮被海关查获。在海关人员的盘问下,杨某交代雪豹皮革是从张某处购买的。张某遂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并承认了捕杀雪豹、出售雪豹皮的事实。问:

1、张某和杨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哪些法律?该违法行为与我国参加的哪个国际公约有关?

2、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请列出具体罪名。

3、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请列出具体罪名。

12.案例:1998年12月23日,河南省三门峡陕县的朱某、赵某两人发现位于河南省三门峡费河库区(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的陕县火电厂河段有野水鸭嬉戏认为用毒饵毒死野水鸭贩卖有利可图, 遂在某农药门市部购买了两袋40 公斤剧毒农药到陕县火电厂河段湿地投放毒饵,致使数百只野水鸭(省级保护动物)和数十只白天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中毒死亡。问题:

1.自然保护区分哪几级 , 哪几区 ? 各区相关的保护规定是什么 ? 2.朱某、赵某违反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哪些规定? 3.相关管理部门应如何处理 ?

第三篇:环境法

202_-202_年司法考试经济法历年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

单选题:

(202_年)

28.关于食品添加剂管制,下列哪一说法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202_年卷一单选第28题)

A.向食品生产者供应新型食品添加剂的,必须持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特别许可证

B.未获得食品添加剂销售许可的企业,不得销售含有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C.生产含有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必须给产品包装加上载有“食品添加剂”字样的标签

D.销售含有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必须在销售场所设置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的专柜

【答案】C

【考点】《食品安全法》

【解析】选项A错误。《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决定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选项B错误。《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对于销售环节并未实行许可制度。

选项C正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选项D错误。《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法律只要求持有许可证,并没有要求必须设立专柜销售。

31.某化肥厂以其污水处理设施“效率低、费用高”为由,予以停运拆除。在下列哪一情况下,该厂构成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202_年卷一单选第31题)

A.未在事前获得权威性技术论证

B.未采用替代性的污水处理措施

C.未征得当地环保局的同意

D.未征得附近村民的同意

【答案】C

【考点】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

【解析】《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02_年)

28.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关于污染物排放标准,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2_年卷一单选第28题)

A.省级地方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和未作规定的项目,都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B.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在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时,可以因地制宜,严于或宽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C.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D.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答案」B

「考点」污染物排放标准

「解析」

《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202_年)

28.由于某化工厂长期排污,该厂周边方圆一公里内的庄稼蔬菜生长不良、有害物质含量超标,河塘鱼类无法繁衍,该地域内三个村庄几年来多人患有罕见的严重疾病。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受害的三个村的村委会和受害村民有权对该厂提起民事诉讼

B.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民事诉讼的时效为3年

C.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实行公平责任原则

D.环境污染致害的因果关系证明,受害方不负举证责任

答案:C

解析:《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A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所以B项的说法也是正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三)项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所以环境污染案件由加害方对污染致害的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因此C项的说法是错误的,而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202_年)

28.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项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

A.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B.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C.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D.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规划

答案:D

解析:根据《环境保护法》第12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规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D项正确。第9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所以A项错误。第10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所以B项错误。第11条第2款,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所以C项错误。由此,本题正确答案是D.(202_年)

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在建设项目的哪一阶段报批?

A.设计阶段

B.可行性研究阶段

C.竣工验收阶段

D.投入使用阶段

答案:B

解析:《环境保护法》第13条规定:“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声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上述法条暗含着环境影响报告书应该在设计阶段之前报批,因此正确选项为B.(202_年)

27.下列有关环境质量标准的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环境质量标准包括国家环境标准和各级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环境标准

B.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不得制定地方标准

C.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污的,应当执行该地方标准

D.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必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答案:C

解析:《环境保护法》第9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以上规定可知,A项错在只有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才可以制定地方标准,B项明显错误;D项错在地方标准必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而不是批准。

(202_年)

17.关于环境污染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解决,下列哪一项表述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A.先请求环保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不服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B.先请求环保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不服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C.可以先请求环保部门进行调解,对调解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D.可以先请求环保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D

解析:《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2款规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本题正确选项是D.202_-202_年司法考试经济法历年真题解析——多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202_年)

73.中央直接管辖的某大型国有企业在某县境内设立的工厂发生剧毒物质大量泄漏事故,该县张县长提出的下列哪些意见符合《环境保护法》的规定?()(202_年卷一多选第73题)

A.要求该企业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泄漏,并及时通报污染地区的单位和居民

B.县环保局应立即上报市政府,请市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紧急疏散群众

C.建议省政府对该企业作出限期治理的决定

D.该企业如未在限期内完成治理任务,县政府将处以罚款,并报省政府批准责令该工厂关闭

【答案】ABC

【考点】《环境保护法》

【解析】选项A正确。《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选项B正确。《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选项C正确。《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该企业是中央直接管辖的国有企业,根据法律规定,对其作出限制治理决定的,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

选项D错误。《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决定,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202_年)

77.我国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制度。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2_年卷一多选第77题)

A.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B.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C.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无需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D.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

「答案」ABD

「考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解析」

选项A、B正确,选项C错误。《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选项D正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0条第1款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202_年)

77.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农业环境保护的措施?()

A.防治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

B.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

C.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D.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农业环境保护的措施。

《环境保护法》第20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

(202_年)

75.关于环境民事责任的免责,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凡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环境污染的,均应免责

B.第三者责任造成污染损失的,排污单位免责

C.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责任引起,排污单位也要承担责任

D.排污单位积极采取减排措施,虽减少了污染损失,仍不可以免责

答案:AC

解析: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有三:一是有不可抗力造成并且行为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二是受害者自我致害;三是第三者过错。可见,BD是正确的,不应当选。A项单纯认为不可抗力造成污染就能免责是错误的,应选。受害者自我致害是排污单位的免责事由,所以C项也是错误的,应当选。

76.某企业防治污染的设施年久老化,需拆除重建。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该企业应履行下列哪些程序?

A.旧设施拆除经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即可实施

B.旧设施拆除须经所在地环保局同意后方可实施

C.新设施建成后应当按规定报请验收

D.新设施建设期间该企业必须停止生产

答案:BC

解析:《环境保护法》第26条第2款规定:“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所以A是错误的,B是正确的。

第26条第1款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所以C项是正确的。

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新设施建设期间并不要求企业一定停止生产,所以D项不应选,77.某造纸厂已取得排污许可证,并缴纳了排污费。但环保局检测发现,造纸厂所排污水中多项污染物指标超出了省级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该厂拥有排污许可证并缴纳了排污费,所排污水虽然超出了省级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但未超过国家标准,故不违法

B.该厂应缴纳超标排污费,并治理污染

C.环保局有权对该厂进行罚款

D.环保局有权责令该厂停业或关闭

答案:BC

解析:《环境保护法》第10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所以A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第28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所以B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第38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所以C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第39条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据此,责令停产、停业的前提是限期治理未完成,本题中,该厂并未被责令限期治理,因此,也不符合停业或关闭的法律规定条件。所以D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C.(202_年)

76.某化工厂将废水直接排入河道,流入秦某的鱼塘,造成鱼塘的鱼全部死亡。该厂承认其侵权,但对秦某提出的赔偿数额不接受。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秦某可以请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B.秦某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C.秦某可以不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而直接向法院起诉

D.秦某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2年

答案:ABC

解析:《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ABC正确。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所以D项错误。

(202_年)

76.某节目演出组到某山区演出,该地属自然保护区范围。演出组在某一天然景点搭设了一座栈桥,为运送演出设备在区内修建了一条简易公路。区内环境和植被因此遭受一定程度的毁坏。演出计划得到了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批准,演出组并已付钱请当地人承担恢复原貌工作。关于该事件的下列哪些意见是错误的?

A.演出组在该自然保护区内景点修建的是临时建筑物,其影响环境的行为不受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约束

B.演出组为了演出需要而搭设栈桥,不属于工业性项目,也没有排放污染,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无需过问

C.演出组的行为即使对当地环境有影响,也不构成跨区环境问题,不属于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范围

D.对于该演出组的上述行为,我国法律目前没有可适用的处罚规定

答案:ABCD

解析:《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该演出组的行为虽然是临时的,也没有排放污染,但构成了对环境的破坏,故A、B错误;《环境保护法》第7条第l款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第18条规定:“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该演出组的行为虽不构成跨区环境问题,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仍有权监管,故C错误;《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环境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可见,我国法律对此类环境破坏行为明确规定了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故D错误;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D.(202_年)

74.下列关于环境损害赔偿纠纷处理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解决环境损害赔偿纠纷,必须先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处理,这是向人民法起诉之前的必经程序

B.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处理决定不服的,既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C.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

D.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举证责。

答案:CD

解析:《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由此A项不正确。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处理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只能是民事诉讼。

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由此C选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由此D项正确。

(202_年)

53.202_年8月,由于天气干旱,农民甲的农作物缺水,甲便将某化肥厂排放的污水引入自己的农田灌溉,结果造成农作物死亡,甲要求化肥厂承担赔偿责任。下列关于此案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根据无过错原则,化肥厂应承担赔偿责任

B.甲可以直接以化肥厂为被告提起诉讼

C.化肥厂须举证证明损害是由甲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方可免责

D.甲提起诉讼的最后期限为202_年8月

答案:BCD

解析:《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因此本题中甲可以直接以化肥厂为被告提起诉讼,又因为环境纠纷的诉讼时效为3年,因此甲起诉的最后期限为202_年6月。因此BD是正确的。

《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4条第(三)项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加害人应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有:不可抗力、损害后果由第三人过错造成以及其他免责事由。

所以C也是正确的。综上,本题正确选项是BCD.202_-202_年司法考试经济法历年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

(202_年·四川)

95.杨某个人独资开办的造纸厂由于没有配置污水处理设备,将含有挥发酚等有毒物质的污水排入引黄干渠,曾受到当地环保部门处罚。某日,污水池决口,大量污水流入与引黄干渠一闸之隔的壕沟。杨某派工人将闸门提起,使壕沟里的污水经引黄干渠流入水库。引黄管理局发现后要求该厂立即清污,但未及时通知水库管委会和自来水公司。两个小时后,库中41万方饮用水被污染。被污染的库水进入城市供水系统,致城市供水中断三天。水库经济损失24.6万元,自来水公司清除污染费用4.34万元,营业损失10.96万元。请回答以下95-97题:

9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该厂采取的行政处罚是:

A.收取超标排污费,并罚款

B.作出限期治理决定

C.责令安装使用污水处理设备

D.责令其停业或关闭

答案:AC

解析:《环境保护法》第28条第1款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第38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因此,A项说法正确。

限期治理对象包括两类:(1)严重污染环境的污染源;(2)位于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的超标准排污的污染源,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指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本题中杨某开办的造纸厂虽然有污染,但是不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因此,不属于作出限期治理的对象。B项错误。

杨某开办的造纸厂属于污染环境的项目,但是没有配置污水处理设备,因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安装使用污水处理设备。因此,C项说法正确。

第39条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本题环境保护部门没有对杨某的造纸厂作出限期治理的决定,因此,也就不存在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情况,因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无权作出责令其停业或关闭的处罚。D项说法错误。

96.关于该厂对水库管委会和自来水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该厂承担水库管委会和自来水公司的所有损失

B.该厂承担水库管委会的24.6万元损失和自来水公司的清除污染费4.34万元,不承担自来水公司的营业损失

C.因属于引黄管理局的责任导致污水流入到水库并进入城市供水系统,故该厂不承担赔偿责任

D.因为引黄管理局负有共同责任,故该厂与引黄管理局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A

解析: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形式中的赔偿损失的范围既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也包括对人身损害引起的财产损失赔偿;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因此,A项说法正确,B项说法错误。

环境污染的规则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因,污染单位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本题题干中给出的信息可知,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原因是该造纸厂,因此,造纸厂也不存在免责事由,因此,应该承担赔偿责任。C项说法错误。

虽然引黄管理局在发现后没有立即清污,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是环境污染责任的规则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造纸厂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就应该承担全部的责任。因此,D项说法错误。

97.关于杨某的法律责任,下列意见正确的是:

A.杨某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B.杨某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C.杨某如果自愿承担民事责任,就不必追究其刑事责任

D.杨某如果被追究刑事责任,就不必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AB

解析:《环境保护法》第4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题中,杨某派工人将闸门提起,使壕沟里的污水经引黄干渠流入水库,造成了重大的环境污染事故。同时,杨某是该造纸厂的直接责任人员,因此应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承担了刑事责任并不能免除他的民事责任。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202_年)

88.农民甲将化肥厂排放的污水引入自己的农田灌溉,造成农作物死亡,甲要求化肥厂承担赔偿责任。下列关于此案的说法何者为正确?

A.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其行为违法与否,不影响民事责任的确定

B.农民甲无须承担任何举证责任

C.化肥厂如否认自己侵权,必须负举证责任

D.化肥厂如能证明自己排放的污水没有超标,可免于承担责任

答案:AC

解析:众所周知,我国对于环境侵权实行“无过错责任”,因此A正确;《民诉意见》第74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根据该条第(3)项规定,可知C正确;((民诉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据此法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办法》的规定,可知D项错误。

第四篇:环境法作业

1、在日本,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一般称为()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不包括:()

A、环境法是生态环境科技与法的结合B、环境法是社会法

C、环境法是私法D、环境法是综合部门法

3、国际上一般认为“污染者负担原则”中污染者应当承担的费用是()

A、消除污染费用B、损害赔偿费用

C、污染预防费用D、防止公害费用

4、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的法律不包括()

A污染防治法B自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C野生动物保护法D民法的环境保护条款

E宪法的环境保护条款

5、我国环境法上“三种效益的统一”包括哪三种效益()

A经济效益B社会效益C环境效益D文化效益E政治效益

6、什么是广义的法、狭义的法?

7、我国法的渊源及其表现形式主要是哪五种?

8、法的五种分类是什么?请具体解释

9、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定义是什么?

10、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是什么?请进一步解释

11、请简述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发展的三个阶段?(新中国以后)

1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由哪几部分组成?

13、什么是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它和单行法规有什么区别?请自己总结归纳?(注意每个人归纳的不可能一模一样,别相互抄袭,呵呵)

第五篇:环境法读书笔记

《环境法的正当性与制度选择》一书开门见山,阐述了一直以来,关于环境问题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三种理论:技术论。制度论和文化论。技术论认为,技术或者因为其变成独立与人类的力量,或者被人类不当使用造成环境问题;制度论认为,资本主义制度、市场失败和政府失败都可能导致环境问题;文化论则认为,西方文化的外向型和侵略行驶环境问题发生的根本原因。在这三种原因中,制度直接引导人的行为,文化间接左右人的行为,技术是比文化和制度更活跃而易变的因素,其对人的反作用形成人对技术不由自主的依赖,事实上已经演变成为一种文化现象而非单纯的技术现象。上述观点都是从某单一角度分析环境问题的成因,鉴于技术、制度和文化的相互关联和作用,他们都构成环境问题发生的原因。应对环境问题也是社会控制的任务,所以,作为社会控制工具的道德、宗教和法律都是因应环境问题的策略。三种工具的特点决定了其各自对环境问题的解决存在很大差异。法律相对于道德和宗教而言,其行为要求水准比较低,容易为人们共同接受从而成为社会存在的基础。法律不是针对人的内心,而是针对人的行为,不是消灭利益冲突,而是正是冲突并寻求解决冲突的办法。环境法正是解决人们关于环境资源的使用而产生的冲突的法律。因为人们追逐自由或权利并不需要外部力量的强制而靠人的天性即可,法律存在是为限制人们行为的任意性倾向,所以,法律从终极意义上是为人施加义务。要是人们服从法律应该给人们服从的理由,人们服从法律根本上绝对不是因为法律在形式上由立法机构规定,而是因为其内容本身得到人们的认可,这就是正当性论证的意义所在。年轻的环境法也不例外,他必然像其它部门法一样受到正当性依据是什么的拷问。由于其他部门法有相对较长的历史,这导致人们的认可程度相对较高,相比较之下,年轻的环境法更需要获得正当性的依据。本书提及到环境法正当性与制度选择的缘起。首先是研究环境法正当性和制度选择的意义和方法。正当性概念在政治学、伦理学和法学中使用甚多,但没有形成统一认识,有的认为是合法性,有的认为指具备道德和理性,有的则指呵护本体理性。本体理性其实是说不清道不明的,大致可以视为某种作为世界本源的神秘理念、原则,实际上是君临万物的上帝的代名词。正当性不同于合法性,法律的合法性是指下位法符合上位法或者至少不与上位法冲突,是内在于实在法的概念;法的正当性是用外在与实在法的标准来对实在法进行判定,如果二者符合,实在法就具有正当性。研究环境法的正当性和制度选择有其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首先,这是对环境法制度进行理性检视的需要。其次,混啊经法正当性的理论不够缜密。再次,环境法正当性的研究有助于找到一套解决环境资源利用引发的冲突、化解环境资源利用导致的矛盾的“规则”。为环境法的正当性提供形而上的论证,并通过对现有环境法的反思以提升环境法的理性品质是摆在环境法学者面前的任务。后者实际上是如何进行环境法制度选择的问题,制度选择不仅是演绎推理的结果,也是对环境法实践检视的基础,与现有制度的设计密不可分。研究环境法的正当性和制度选择具有理论和实践方面的双重意义。而价值分析是主要的研究方,具体的论证方法是逻辑演绎。价值分析方法以特定的价值标准作为对法律进行评价的依据,因而具有形而上的特征;价值分析方法求助于理念来批判现实,因而是理想主义的;价值分析方法悬设一个外在于实在法的价值体系,以此作为评价现实法律和相关要素的参照系,因而是二元的。关于环境法的理论主要有四种理论:环境权理论、环境伦理学、经济学理论、环境公平理论。本文作者认为上述四种理论对环境法的正当性论证存在各自的不足,以为运用正义理论才能对环境法的正当性进行全面和系统论证。从环境全角度论证环境法正当性的学者竭力主张环境权应该写入宪法并受到司法保护。并指出要论证环境权是环境法正当性的依据,必须论证环境权与所有的或者主要的环境法对人的活动的强制有关。侵犯环境权的行为在环境活动中出于何种地位关涉到环境权是否能充分论证对环境活动强制的正当性。环境权至多只能构成在有人生活期间的环境受损的情形下对危害环境活动进行强制的理由。李启家著写的“环境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创新”一文中提到,“环境法学本质上属于法学范畴,对其他学科 知识的借鉴和援引都是为了促进对环境法学的研究,都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不应当简单移植甚或完全照搬其他学科的理论;应当根据环境问题的基本特征,分析这些特征对法律的要求,从法学的视角来认识和分析环境问题,从而产生法学对环境问题的解释。”那么直接将环境伦理拿过来作为环境法的伦理基础,显然忽视了道德和法律的本质区别。——法律以利己或者不损己为条件来交换物害他人,道德鼓励利他,利他并不需要他人付出对价。而作为功利主义价值观代表的经济学可以帮助找到环境法安身立命的方法,却无助与发现环境法安身立命的根据。环境公平则仅仅能在美国解释环境负担在夫人和穷人之间的公平分单方面的制度,根本难以承受节食环境法正当性的使命。

法律正当性论证的路径多种多样。契约论认为只要法律是通过契约形式产生的,法律就具备正当性。然而多数人的意见并不必然代表正义。立基于少数服从多数之上的契约论自然不能解释法律内容的正当性。自然法学说则试图从内容上证明法律的正当性。而自然法学说只关注人类共同的特征,并且认为这种特征是不变的和与生俱来的。人权理论受到政治的干扰以及理论本身的缺陷,导致运用自然法学说、人权理论来论证法律的正当性都难以胜任。作者认为应当从人的需求、利益冲突出发,经由运用正义原则、分配争议的标准最后落实到权利义务的分配来论证法律的正当性。书中指出,分配权力和义务是解决利益冲突的基本手段。法律权利是设定司法义务的手段,司法遗物中的消极义务主要是对他人支配权的尊重;私法中的积极义务对应于作为原权利的请求权,适用于七月债券和基于亲情的请求权,是义务人为自己施加的义务;公法义务的正当性论证的逻辑不同于私法义务,公法义务来源于团体产权的维护和对未来损失也就是风险的防范。环境法以解决冲突的方式是分配环境保护的利益客体即基本有用物品。环境保护中的基本有用物品是环境资源。分配原则必须结合分配对象的特征和社会意义来加以确定。分配的最便利方式就是将自然资源的所有权赋予一定的主体,即设定无权,其他主权就不能加以侵害,从而避免争夺自然资源的冲突。进行制度选择首要考虑的是对满足个人需要的利益,可支配性并非只能从物理上的排他性进行判断。现代经济学家越来越重视技术对公共产品的影响,认识到技术水平往往决定着哪些方面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来解决。公共产品的界定也不一定完全取决于客体的特征,客体的物理特征或者排他性技术的成本,也受到客体的对主体满足需求的极端重要性的影响和制约。还有一个问题,即便从一个萧的范围看,客体是公共产品,当范围扩大是,其死人产品的性质会浮现出来。综上,对于利益客体的界定既要考虑客体本身的特征,也要考虑加之负荷。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出发,物权的客体必须与自然生态村再联系,需要并能够在其上实现环境保护的,自然该客体须具备环境功能。自然资源权的客体要求有助于民法角度找到权利人和从环境法角度设定环境保护义务。私有财产具有先占原则和劳动和个人需要原则。两者实际上就是按照贡献原则分配自然资源的。自然资源的私人所有权可以使先占去的或者对自然资源附加一些劳动后取得。环境问题是社会版的“公有地的悲剧”。将自然资源归属为单一拥有来解决所有问题,这种毕其功于一役的想法,否定了利益的各种冲突,无疑是天真的。无形之下,自然资源公有和私有的二元格局是比较好的选择。并且自然资源处在何种用途之下直接关系到自然资源在生态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自然资源规划即对自然资源用途的确定恰恰把握住了环境法的命门。环境安全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环境安全是社会公共需求。社会公共需求是人类社会共同体解决锁面临的社会公共问题的共同需求,它是社会成员在社会生产、生活中的共同需要。而环境安全仅仅具有环境价值。环境的安全状态对于每个公民而言,是必要的物品,其分配原则是按资格分配。首先,这是由环境安全状态的公共物品特性决定的。其次,环境的安全状态或者安全环境是一种公共供给,公共供给在伦理上应该实行资格分配。再次,安全状态完全是由政府提供的,并不直接涉及个人的贡献,没有实行按照贡献分配的余地,平等分配是最公正的分配原则。为维持社会成员的存在所必需的物品的分配没有其他 因素可供考虑,平等分配就是唯一的选择。在环境法中,有三个原则体现了三种义务分配的模式和区别。污染者负担原则是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共同负担原则是与污染者负担原则相对立的原则。集体负担原则是污染者负担原则与共同负担原则的折中。上述三个原则可能彼此协作、共同发挥作用。上述三个原则是寻找义务人必须遵循的原则,那么在找到义务人后义务人课以义务的晨读改如何把我,则必须遵循比例原则。该原则由三个资源则构成:托党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的比例原则。

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主要并且直接是从行政机关的义务中体现出来。作为行政机关,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可以分为干涉行政和服务行政。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积极义务就是服务行政的重要内容和具体化。环境权的主张是在20世纪60年代初环境污染和公害不断加剧,原有的法律不能对公民的环境权提供有效地保证情况下而提出的。一般认为,环境权指在优美、理想的环境下生活的权力。并且环境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而健康和生命才是环境权的客体。基本环境权其实就是人身权在环境下的投射。环境权是环境法锁摆脱不了必须做出判断和安排的一个概念。记本环境权属于个人的基本自由,对基本环境权的影响可能来自于可以确定的排污者或者环境的破坏者。基本环境权既不能成为要求国家队排污者或者开发者采取的措施,更不能要求国家亲力亲为的政治恶劣的环境。

从个人资源环境法律义务来说,设定私法义务有一定的优越性,当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在法律上被确立后,排污者或开发者的第一性义务是不损害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这类衣物属于私法中的消极义务。当第一性义务被违反,排污者或者开发者就需要承担第二性义务,即恢复原状、排除妨害和赔偿损失等事后补救义务。然而私法义务仍然存在着局限性。第一,普通法主要对已经发生的并达到严重程度的胃寒提供救济,对预计会发生的或者轻微的危害无能为力。第二,普通法常常很难判断谁是行为人以及在有多个行为人时个子的自认份额大小。第三,优于普通法对证明行为与污染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证明程度要求甚高。死人诉讼是一种市场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是帮助不了理性的难以交易成功的交易主体完成交易。管制即直接强制的正当性建立在个人权利无法设立和市场机制无法有效调节的基础上。管理机制法律规定直接为排污者设定义务,这些衣物是预防性义务。从市场的角度来看,即便选择公法义务,选择何种类型的公法义务还存在是否运用市场机制的问题。从自由的角度来看,管制和市场之间优先选择市场还有一条更重要的理由,那是自由的至上性。在面对环境问题的时候如何在个人环境资源法律义务设定方面进行法律制度选择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话题。其其中一种方法就是事后救济,事后救济可以分为司法性救济、共发行救济和公司结合的救济。其次市场力通过诱导市场主体从事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行为或者不从事有害于环境保护行为。再次管制制度主要有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标准、环境计划和禁令或限制使用。社会保险是第四种制度,环境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具有责任保险的基本特征。公众参与制度是对国家和企业施加的法律义务。每种制度并非完美无缺,都有各自的适用范围、便捷、有点和缺点。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以实现环境法的目的。篇二:环境法笔记整理

第一章 绪论(环境、环境问题、环境保护、环境法学)

一、环境

1、法律定义(是人类环境的概念,以人类为中心)

《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2、环境的分类和意义

1)根据形成分:自然环境与人为环境 2)根据环境要素分:大气环境、水环境、海洋环境、土壤环境、生物环境 3)根据环境功能分: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立法上先保护生活环境,再保护生态环境)4)根据范围分:车内环境、室内环境、社区环境、村镇环境、城市环境、区域环境、全球环境和宇宙环境

二、环境问题

(一)环境问题及类型

狭义的环境问题仅指由于人为活动导致的环境质量的变化。种类是:环境污染与自然破坏

狭义上的环境问题也被称为次生的环境问题。自然原因导致的环境问题也被称为原生的环境问题。次生环境问题与原生环境问题可以转换。环境法所要解决的主要是狭义上的环境问题。

1、环境污染

概念:是指由于某种物质或能量的介入环境,使环境质量恶化的现象。1)能够引起环境污染的物质被称为污染物,如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铅、汞等重金属等。能量的介入也会使环境质量恶化,如热污染、噪声污染、电磁辐射污染等。2)污染物质对环境的污染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发展过程,当某种能造成污染的物质的浓度或其总量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就会产生危害,环境就受到了污染。3)环境污染是工业活动的结果,因而它也是最典型的环境问题。

类型:

1)按环境要素可分为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和土壤污染等; 2)按污染的性质可分为生物污染、化学污染和物理污染; 3)按污染物的形态可分为废气污染、废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以及噪声污染、辐射污染等;

4)按污染产生的来源可分为工业污染、农业污染、交通运输污染和生活污染等; 5)按污染物的分布范围分,又可分为全球性污染、区域性污染、局部性污染等。

2、环境破坏

概念:是指由于人类活动引起的生态退化问题及由此导致的其他环境效应。1)导致环境破坏的行为:滥垦滥伐、围湖造田、滥捕乱杀、不适当兴修水利、不适当灌溉。2)环境破坏的后果:土地退化(荒漠化、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森林草原退化、物种灭失。

3)环境破坏从人类早期就有。

(二)环境问题的产生和发展(四个阶段):

1、原始捕猎阶段:从人类产生,谋求生存,就有环境问题。对野生动植物的破坏,特别是导致一些动物(披毛犀)的灭绝。

2、农牧业阶段:指由于人类自身的活动,特别是科学技术所引发的现代化所导致的对自然的伤害,并且最终可能导致对所有生物包括人类自身的伤害。森林破坏、草原退化、水土流失等问题。

3、现代工业阶段:大机器生产产业的工业污染以及机器进入农业领域进而产生大规模的生态破坏。既有污染 1)“马斯河谷事件”:1930年,比利时,二氧化硫,60人死亡 2)“多诺拉烟雾事件”:1948年,美国,二氧化硫,6000人 患病,20人死亡。3)“伦敦烟雾事件”:1952年,二氧化硫,四天死亡4000人,共死亡1.5万多人。4)“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1955年,光化学烟雾,死亡400多人。5)“日本水俣病事件”:1954-1965年,汞,受害人数数万人,死亡200多人。6)“富山骨痛病事件”:1963-1968年,镉,死亡200余人,患者近300人。7)“四日市哮喘病事件”:1960-1979年,多种有毒有害气体和金属粉尘,患者人数达775491人 8)“米糠油事件” :1968年日本九州爱知县,多氯联苯。

(三)环境问题不断恶化的原因

1、人口的压力:1900年全球人口20亿,202_年7月全球人口达到64亿,到202_年,达到90亿

2、认识上的原因:一方面,人们一直以为人类是地球的主宰;另一方面人类对环境问题所产生长远影响认识不足,导致保护防止措施不够有力。

3、技术上的原因:技术是双刃剑,环境问题与技术相伴而生。

4、社会和经济原因:市场缺陷;政府政策失误(经济靠市场,环保靠政府;市场是资源配臵很好的方式,都由于主体不明确,资源就受到很大的破坏,资源应具有经济和环境两方面的价值)。

三、环境保护

(一)环境保护及其特征

概念:是指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根据生态平衡等客观规律的要求,自觉采取各种手段(包括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科学技术手段),以保护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客观物质世界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特征:1)主体具有广泛性 :国家(政府)、社会(企业、ngo)和个人 2)内容包括保护自然环境、防治污染 3)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例如贷款、税收、集资等经济手段,以及行政手段 4)目的是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

(二)全球环境保护运动(四个阶段):

1、二战之后到1972年: 1)公害事故:八大公害事故 2)理论准备:a.《寂静的春天》:让人们意识到杀虫剂对鸟类和野生动物的影响;b.《人口爆炸》:让人们警觉到迅速增加的人口对自然资源的潜在不利影响;c.《封闭的循环》:给人们解释了生态原理。

3)1970年4月22日,美国庆祝首次地球日活动。4)群众性运动:自发性与发散性,并不集中 2、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的召开到1992年联合国人类与环境会议:

环境保护进入国际层面:国家、国际组织;从认识环境与人类的关系到可持续发展 3、1992年—202_年世界可持续发展大会:可持续发展从战略到实践 4、202_年以来:可持续发展与气候变暖、贫困

(三)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1、我国人均资源占有量少。

2、环境污染十分严重。

3、资源破坏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

十七大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可再生能源比重显著上升。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

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环境法学:交叉性学科

法学与自然科学的交叉;社会科学之间的交叉;法学内部部门法之间的交叉。

第二章 环境法概述(调整对象、定义、本质、特征)

一、调整对象

纵向:环境保护法(1979年试行,1989年废止,颁布环境保护法)→环境法(90年代初)→环境资源法? 横向(与其他国家比较):污染防治法(英美、欧洲);自然保护法(前苏联、东欧国家,由于国土辽阔、自然资源丰富、工业分布扩散,环境保护主要是生态保护);公害防治法(日本);环境法(现代各工业发达国家,或者环境政策法environment policy law)

※ 李艳芳认为,环境法主要调整环境和资源中的能源。1)环境法只调整人与人的关系,法律作为“价值判断”应该是人类中心主义,非人类中心主义只能作为世界观的指导。法律只调整社会关系,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物之间、人与动物之间、人与各种自然客体之间,不可能发生社会关系。2)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具有相关性、对称性、可逆性、双向作用性 3)人和动物、自然之间,人是主动的,动物、自然始终是被动的。

☆调整对象包括两大类:1)人们为了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而发生的社会关系;2)人们在预防治理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定义:环境法是调整人们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改善环境质量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环境法本质特征

(一)本质:社会法(公益与私益交融的法律部门)

公益:维护公共利益---环境利益;经济、社会、自然的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私益:维护个人环境权益。

(二)特征

1、公益性: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2、政策性:1)政策先行,政策法律化;2)稳定性差,不断修改(环境问题状况不断变化,越修改频繁,越能发生作用);3)法的实施受国家政策影响。

3、政府主导性:1)政府干预:鼓励、禁止、限制,表现在大量规范性文件中;2)行政规范居多;3)主要依靠政府执行:环境管理行政机构,环境保护最主要的政府监督检查;4)处罚主要依赖行政制裁。

4、经济性:经济手段是解决环境问题手段之一,环境立法有大量的经济立法:财政税收、金融、价格,特别是自然资源立法经济性更强。

5、科学技术性:技术手段在环境保护中居于重要地位。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科技情况与技术数据(大量科技情报)、科技人员(立法和执法中)的作用。

6、综合性:由环境系统的综合性决定,环境法的各要素的变化影响整个系统。公法与私法交融、程序法与实体法交融、国内法与国际法交融

三、环境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

(一)与经济法(从宏观层面国家对经济进行干预)的关系

1、相同点:社会法;都具有经济性,因为环境是经济的副产品。

2、不同点:1)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是划分部门法的基本依据,经济法是调整基本的利益关系,环境法是调整环境问题的法律部门; 2)任务目的不同:环境法的目的是创造良好、适宜居住的生活生态环境,经济法则不针对环境,目的是保持市场有序竞争,国民经济稳步发展; 3)有不同特点:经济法不具备明显的科技性,也不存在明显国际法与国内法交融的特征,环境法具有公益性

而经济法主要考虑国家利益,同时经济法的产生比环境法晚。

(二)与行政法的关系

1、相同点:环境法采取大量行政手段、政府干预性强

2、不同点:调整社会关系不同——行政法调整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包括行政机关的控制与权责的设置;采取手段不完全相同——环境法的调整手段除了行政手段还有教育、科技、民事、刑事手段。

(三)与自然资源法(能源法)的关系(李艳芳觉得第一和第二种观点是可取的)

☆第一种观点: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虽然是交叉性的,但它们毕竟有不同的调整对象、不同的目的,因而是不同的法律部门。

☆第二种观点:环境法是一独立的法律部门,而自然资源法不能成为独立法律部门,自然资源法中属于资源保护的内容属于环境法,属于资源的权属、开发、利用、管理的部分则是民法、经济法的组成部分。(将其分离到不同的法律部门,有利于制度的健全)

第三种看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实际上是从不同角度来看待同一事物、调整同一类型的社会关系,解决同一问题,实现同一目的的,因此,应把环境法、自然资源法合在一起,称为环境与资源法,共同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自然资源法(能源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权属关系(民法);保护关系(与环境法联系密切);开发利用关系;监督管理关系(以上二者可以由经济法调整)。

第三章 中国环境法的立法史和体系(产生和发展)

(一)中华民国前的环境立法 1.夏朝:《逸周书·大聚篇》:“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网罟,以成鱼鳖之长。”2.西周《伐崇令》:“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3.《韩非子·内储说上》:“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4.《秦律》:“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堤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毒鱼鳖,置井罔,至七月而纵之??”

(二)中华民国时期环境立法

《渔业法》(1929)《森林法》(1932)《狩猎法》(1932)《土地法》(1930)《水利法》(1942)■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到1978年 1954年《宪法》:矿藏、水流、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

1951年《矿业暂行条例》 1953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 1957年《水土保护暂行纲要》

(一)1978(十一届三中全会)--1992年(立法成绩突出)1978年12月“三中全会”,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1978:《宪法》:“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1979:《环境保护法(试行)》 1982:《宪法》(9、10、26条):“国家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1982:《海洋环境保护法》 1984:《水污染防治法》 1987:《大气污染防治法》 1984:《森林法》 1985:《草原法》 1986:《渔业法》 1986:《矿产资源法》 1986:《土地管理法》 1988:《水法》 1988:《矿产资源法》 1988:《野生动物保护法》 1989:《环境保护法》

(二)1993年(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对利益格局重新调整)--1998年 1993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入宪,将“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995:《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汽车使用,废气污染严重)1995:《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96:《水污染防治法》(修改)1996:《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大城市普遍噪声污染严重)1998:《森林法》(修改)1998:《土地管理法》(修改)

(三)1999年(“依法治国”提出)--1999年3月,第三次修宪,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 202_:《渔业法》(修改)202_:《海域使用管理法》——需要完善,未来制定《海盗法》,填补空白 202_:《防沙治沙法》 202_:《环境影响评价法》 202_:《清洁生产促进法》——转变现在企业生产格局 202_:《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例如放射源丢失,核电以及医用放射性物质 202_:《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减少对传统化能源的依赖,保护环境,主要针对燃煤 202_:《可再生能源法》——转变人们的传统观念 202_:《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次修改)202_:《循环经济促进法》——包涵很大的经济法因素,呼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转变生产方式和经营方式,提出低投入高产出、低排放高效益,反对一次性消费,提倡资源再利用。

二、环境法体系(立法围绕环境保护的任务)

概念:指有关保护与改善环境、防治污染的法律规范按照其内容而组成的有机整体。

(一)综合性环境法(对整个资源环境有作用,非一个方面一个要素)

1、《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条款:对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还包括公害的内容; 2、1989年《环境保护法》:包括体制、法律责任、污染防止以及生活环境生态环境的改善等内容;

3、《环境影响评价法》:针对所有建设项目和部分规划,管理政府和企业;

4、《清洁生产法》

5、《循环经济法》 ■

(二)自然保护的立法(这种自然是纯生态的,不能直接作为物质运用于生产,区别于自然资源)《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等——尚缺海岸带立法和湿地保护的立法

(三)有关自然资源的立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海域使用管理法》

(四)有关污染防治的立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

(五)环境标准: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须严于国家)、环境基础标准、环境检测方法标准、环境检测样品标准。

(六)环境程序与责任法:责任法尚缺!体现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 ■

(七)其他立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内容:例如民法通则第124条关于环境污染特殊侵权,经济法中公司的社会责任里关于环境保护以及宏观调控手等等内容,刑法第6章第6节。

环境法体系不同于环境法渊源:环境法的渊源指环境法的存在或者表现形式:国内法和国际法渊源。1)国内法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行政规章(环境保护中最重要)、地方性法规与规章。2)国际法渊源: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环境公约、条约、协定和议定书。声明保留的除外

政策作为环境法渊源——类似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等都属于广义的政策,是重要的环境法的渊源。国外称“环境政策法”,我国的“环境法”是广义含义,并非仅指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

环境立法与体系的发展趋势: 1)环境立法的系统化、协调化与法典化——现在法与法之间存在重复、冲突、交叉的情况;

2)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立法与污染防治立法并重; 3)预防性立法与反应性立法并重——现在的立法比较被动滞后,应从末端到源头,从应对到预防。

第四章 环境法律关系(概念特征、主体、内容、客体)

一、环境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是指由环境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具有环境权利和义务内容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特征:1)基于环境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森林采伐—环境法;木材市场流通-民法);

2)是由环境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社会关系(机动车噪声控制-环境法;机动车占道通行-交通法); 3)具有环境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关系(开发利用环境权利;保护环境义务);篇三:环境法新视野读后感

喧嚣中的静思——评吕忠梅教授著《环境法新视野》

环境法作为晚近产生的部门法在特殊的理论背景和生存环境下,从一开始就缺乏传统的学术传承和自身体系的发展,作为以环境法为研究对象的环境法学在国内形成专业的学术共同体才不过短短十数年,由于客观条件的制约,就已有的环境法研究成果来看与传统法律部门有较大差距,积累不足,在学界对法学本身“幼稚”的指责中,环境法学更是饱受诟病:很多法条解析、政策建议和资料堆砌代替了理论建构。环境法律实践不尽如人意:环境立法的速度大大地快于其他部门法,不到三十年的时间里,“基本完成了立法规划中有关控制环境污染的立法任务,为规范市场行为和环境管理提供了依据”[1],但是在立法系统基本完成的同时,现实的环境状况也令人触目惊心:淮河流域的严重污染、长江流域连年大水、黄河断流、松花江流域水灾、海洋赤潮、江河水华、湖泊污染??一切的一切告诉人们:我们的环境法远非完善,环境法的功能与作用也还没有充分发挥,环境法律制度实施不尽如人意。[2]环境法学界在令人堪忧的环境法治状况中显然难辞其咎,环境法理论不能对环境法现象作出合乎理性的解释并为立法提供理论支撑、不能为法律的实施提供理论指导而自足于圆满的理论体系的建构使得直面纷繁复杂的环境现象时不得要领。因此中国的环境法学研究痛定思痛后也“需要一场变革”。吕忠梅教授在环境法学基础理论薄弱、理论建构匮乏、学术品味亟代提升和环境法实务界实践对能够提供理论指导和资源支持的基础理论著作翘首以盼的双重背景下,于202_年及时的推出了她的专著——在中国法学界享有极高声誉和品牌信誉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推出的“中青年法学文库”系列之《环境法新视野》。本书观点新颖独特、内容翔实丰满、结构严谨清晰、论证精彩充分,从宏观的体系建构、观念变革到中观的法律重构、机制重塑再到微观的制度设计、法律解析条分缕析,从静态的法律规则到动态的法律调整鞭辟入里,并且吕教授自己身跨多个学科领域,知识背景深厚、学养丰富,学术想象力丰富,在视野上纵横捭阖、打通多个学科的界限,从人文社会科学到自然科学,法学、伦理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物理学、自然科学史等知识和理论俯仰皆是,语言

风格清新晓畅,文采斐然,通读下来,作为读者有一种如沐春风的感觉,既从知识得到增值,又在智识上受到挑战,本书的出版无疑提升了环境法基础理论的学术品味。更为重要的是吕教授在被环境法在现实中遭遇前所未有的困境、对整个学界的理论予以反思和自我反思、自我批判和自我革命的情况下在本书中鲜明地提出了“革命的环境法和环境法的革命”的全新命题,[3]毫无疑问吹响了环境法学界自我更新的号角。时至今日,关于环境法与环境权的一些基层理论问题学界又起争论,沸沸扬扬、热闹非凡的喧嚣之中,我们重新品味吕忠梅教授在五年之前的经典“旧作”,发现其实很多问题吕教授其实早已作出了有力的论述。

一、环境法目的研究——环境法学术品味的提升

在我国的环境法学理论研究中,对环境法目的的研究并不多见,翻阅已有的书籍和论文鲜见论述。没有目的诉求而只是被视为仅具工具性的环境法的作用是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的。法律目的是法律内在价值的体现,法律目的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提高法律推理的合理性,通过法律目的的研究,使人们可以将看似杂乱无章、毫无逻辑关系的各类法律规则条分缕析,使法律规则形成系统性网络;减少对法律规则执行的恣意或法律执行的越权行事;也便于对整个法律系统的把握和基本理论的建立。[4]检视我们环境法制现状,改革开放至今,环境立法搭上了快车道,法律法规的规模迅速膨胀,于1989年颁布了环境保护基本法,除了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以及《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五部污染控制法和《土地管理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等九部自然资源保护法外,还有为数众多的行政法规地方立法,仅环境标准就有360项之多。这简直可以“法律爆炸”称之。与此同时,执法却陷入低谷,匆匆出台的法律、法规难以渗透到人们的生活领域,难以被认同、消化,最后几乎都变成了一纸空文。[5]以淮河治污为例,1994年7月发生震惊中外的“淮河水污染事件”,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1995年8月8日李鹏总理签发了第183号国务院令,发布了我国第一部流域性水污染防治法 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1996年6月29日国务院又批准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及“九五”计划》,并将淮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家“九五”期间“三河三湖”治理的重点。1996年的《规划》对淮河水污染防治设定了具体目标。但是十年治理淮河,在国家高度重视、出台了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采取了大量治理措施之后,淮河污染状况不但没有得到明显改善,甚至较以前有加重的情况和趋势。治淮以“淮河基本丧失自净能力”的结论而告终。立法的膨胀与环境法制现状的每况愈下的巨大张力不得不引起每个人的反思,庞大的环境法律体系框架中存在效力层次的冲突和混乱,内容上的重叠、混乱、矛盾并存,法规之间不配套现象随处可见,部门立法中各自蕴涵的部门利益诉求和功能预期使得法律越多越无法可依。如此诸多问题的症结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是环境法律体系中价值体系的缺位。因此对环境法律目的的研究就不仅仅是为了建构一个完整的环境法律体系、摆脱对环境法学科理论积奠不足的诟病,更为重要的是将纷繁复杂的环境法律体系通过价值——目的这根主线予以贯穿和联结。一般认为,目的是一种主观存在,而其内容却是客观的。因此,目的是主观与客观的辨证统一。法律目的就是主体在特定的法律理念的指导下,根据其对特定的法律部门或法律规范的功能的需求,从可供选择的法律价值名目体系中,为该特定的法律部门或法律规范所选择并设定的价值目标。法律目的属于法律价值中的一个方面,法律目的的内容是法律价值的内容决定的。即法律价值名目的集合范围决定了具体法律目的的选择范围,法律价值名目在其构成的体系中的相互关系影响着组成法律目的的各种具体内容之间的相互关系。[6]在这个意义上法律目的的内容就是含义广泛而且具有价值提升意义的。但是反观我们环境法研究中的现状,即使存在着对环境法的目的的论述,也基本上是对已有的环境法律法条的描述、概括或者总结、评述[7],或者把环境法的目的视为是立法目的,“所谓立法目的,是指立法者通过制定法律所欲表现的、对一定社会关系实行法律调整的思想动机和意图的出发点。”[8]但立法目的不是完整的法律目的,立法目的仅仅是法律目的在实然法立法时的阶段性表现。它与法律目的并非等同,法律目的的客体应

当包括应然法和实然法,也就是说,环境法律的目的除了要通过立法目的实现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维度是,引导法律的应然追求。吕忠梅教授对环境法目的的构建有着清醒认识和精辟论述,她认为环境法作为建立环境法律秩序的运行机制,其合理与否以及合理性程度的高低,决定了环境法治的有无以及实现程度。环境法目的的合理性则是整个法律具有合理性的前提和基础。这样,就必然要求环境法目的的合理性研究成果对环境法实践产生影响,并且将合理的环境法目的的法律渊源化,赋予环境法以现实性与生命力。这种对于环境法目的的研究必须是使环境法目的普遍化和深入化的研究,不能仅仅停留在对某一立法条文的形式解释之上。[9]在很多人观念中,环境法就是用于保护环境的,甚至是环境法学界持有此观点者也不乏少数,表现在过去理论研究重视环境法工具性价值的研究,认为环境法就是环境保护的工具,对环境法内在价值或主观目的认识不足,这也是整个社会难以对环境法律确立一体遵循的确信、而仅仅作为应急之需、甚至用以牟取一己之私的工具的深层次原因所在。缺失了目的追求、缺少了灵魂的环境法在现实中工具价值也难以实现,因为工具性价值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要依*环境法的内在价值或目的,否则环境法的实施无所遵循,环境法理论体系是对同质性规范的归纳和总结,也必须以一定的目的为导向,将具有相同目的和功能的规范进行分类,环境法的制定和实施更需要有明确的目的作为指导,具体法律、法规的适用也需要明确的法律目的,在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或者由于情况的变化导致法律不敷使用的时候,法律目的更要发挥决定性作用。[10] 吕教授把环境法调整一定范围的社会关系所要实现的目标定位环境法目的。在建构自己的环境法目的理论中,她也充分考虑到环境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生态联系性,借鉴传统法学理论,在大前提下环境法也以正义与利益作为两大主要价值目标,而环境法目的作为环境法内在价值的表现形式,是建立在环境法价值合理性基础上并为环境价值所蕴涵的合理性目标。正义与利益因为环境法学科的特色而有了具体化和特色化:

1、环境公平,又具体分为代内公平、代际公平和权力公平;

2、环境安全,环境安全在环境法上具体体现为生产性技术环境安全和社会政治性环境安全。[11]为了环境法价值体系的完整性,吕教授同时在本书中也对环境法的工具性价值——协调发展、预防为主、合理开发、受益者负担和公众参与进行了论述。

二、环境法是怎样产生的——环境法的合法性论证

作为一门晚近产生并蓬勃发展的新兴的法律学科,环境法自一产生开始就带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就承载着“悬壶济世”的历史重任。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关系的重组,带来了经济的繁荣和物质的丰富,也使得工农业高速发展所带来环境污染破坏并导致的环境危机凸现。环境问题本身是在人类生存与发展的语境下界说的,它的出现都直接或间接与人类紧密联系。环境问题作为人类与环境对立的产物,其产生是在人类有目的地改造和利用环境中迎合、违背或者催化了环境自身固有的规律而产生,因而是不可避免的。环境问题自原始人类时期就已初现端倪,农牧业社会时期已经规模存在,而在工业革命时期则开始恣意泛滥了。[12]在这些局部的环境问题阶段,人类也并非听之任之、不闻不问,也采取了相应的对策,但这只能说是对环境的保护散见于其他法律条文中或对环境的保护成为了当时社会行为或者法律条文适用所追求目的的附带产品而本身不可能成为行为的预期,因而我们不能认为《韩非子·内储说》上的“殷之法,刑弃灰于街者”的规定表明殷商时期的统治者对保持街道环境卫生的重视。[13]也不能把英国国王爱德华一世在1306年颁布的禁止在伦敦使用露天燃煤炉具的条例认为是现代意义上的“环境法律”。[14]同时也不能把公元五世纪在罗马发生的控告城市污水造成台伯河严重污染以及抗议反对从城市各处的手工作坊发出的臭气等事例视为是环境纠纷和环境诉讼。基于同样的理由,我们很难说工业革命之前的法律活动是严格意义上的环境法,因为在那个时候是不可能有环境概念的。[15]虽然工业革命后,一些直接针对环境问题的诸如“公害法”、“污染控制法”零星出现,如英国1876年颁布了《河流污染防治法》、1913年颁布了《煤烟防治法》、美国1864年颁布了《煤烟法》和1924年颁布了《油污染法》以及日本在1890年颁布了《矿业法》《河川法》,但此时的“环境”的处境和地位正如制度经济学和产权经济学产生之前的“产权”的地位一样,被认为是当然给定的前提条件而不需要专门研究的。直至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出现以及全球篇四:环境法读书报告

一、环境法的界定 作为一个综合性极强的新型法律部门本身正在处于迅速发展时期因此很难在学术上给环境法写一个定义。西方国家由于多受英美法系传统的影响,比较注重法律的实际操作性,而对与概念则比较笼统和模糊。如较多采用的一个定义是:环境法则是控制污染的法律的总称。另一个比较著名的美国环境法学家威廉罗杰尔从生态学角度得出的,即“环境法是保护地球上人类的的生存空间,防止地球及居住在其上的人类收到各种能扰乱其正常秩序行为的行为干扰的法律.我国环境法也没有也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义。学术界有关环境法的定义种类很多,但基本上差不多。综合各种观点,环境法即是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对环境法的国内外研究

研究者们主要从环境法的原则,基本法律制度以及环境法的具体规定来研究的。环境法的原则之贯穿于整个环境法之中,为环境法确认和体现的,反应环境法的性质,特征,并能对环境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活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一是环境保护法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该原则的贯彻落实需要我们把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环境监督管理以及加强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二是预防为主防止结合的原则。在处理环境问题上预防为主及其重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环境污染和破坏一旦发生往往难以消除和恢复,甚至具有不可逆转性。二则环境造成和破坏后再进行治理不符合经济效益原理,往往需要耗费巨额资金。三则环境问题在时间和空间的可变性,以及产生和发展的缓发性和潜在性,再加上科学技术发展的局限,使得对于损害环境的活动造成的长远影响和最终结果往往难以及时发现和认识,后果一旦出现,已无法救治。该原则的落实需要我们做到以下几点.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而是制定和实施有预防性的环境管理制度,积极治理已有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三是污染者付费,利用这补偿,开发者保护,破患者恢复的原则 该原则的贯彻落实需要我们实行环境目标保护责任制以及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加大限期治理力度 四是奖励综合利用的原则 五是公共参与原则该原则的贯彻落实,主要体现在公民环境权等权利。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公民的权利有着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宪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上对公民环境权力的保护。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是为了实现环境法的目的任务和基本原则,有调整特定环境社会关系的一系列环境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对完整的规则系统。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基本制度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许可证制度,征收排污费制度,经济刺激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环境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环境影响评价的制度化和法定化,是国家通过立法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范围,程序法律后果等事项的法律规则系统。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基本原则级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鼓励公众参与原则环境评价信息共享原则.二是三同时制度.这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在项目以及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工程建设,其中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以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必须与主题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法律制度.主题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法律制度.乃是中国首创.我国的三同时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但也存在着进一步改善的问题.三是环境许可证制 度环境法的许可证是由环境法确认的从事可能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活动的开发和建设或经营者必须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才能从事该项活动的一系列管理制度.颁发许可证是环境行政许可的法律化,是环境管理机关进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血液科正体现了环境保护中政府的直接控制手段的普遍使用,相比较通过市场手段的简介调控手段,许可证制度是通过设置直接准入条件以及保护环境的有效方法.颁发许可证也是保护自然资源和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手段.通过颁发许可证可以禁止和限制那些不利于环境的人类活动,是人类的活动遵循生态平衡,引导整个社会想着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四是排污征收费制度 是指对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污染者,按照排污分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征收一定费用的制度.五是经济刺激制度 是指环境保护中运用各种经济刺激手段,发挥市场经济和价值规律作用的制度.其中主要的经济刺激措施有财政补贴,押金担保制度,税收,价格手段等等.六是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国家法定机关对严重污染的项目,行业和区域作出决定,先定其在异地你期限内环境治理任务,达到治理目标的环境法律你制度.就法律性质来说,限期治理是一种是以时间为特征的行政强制.一句水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污染者必须承担环境的责任和消除污染的义务.七是清洁生产制度 指国家企业不断采取改进设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上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或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危害的法律制度.我国促进清洁生产的法律政策包括:国家鼓励和促进清 洁生产将清洁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建立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和开展清洁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国家鼓励开展有关清洁生产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国际合作,组织宣传普及清洁生产知识,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实施清洁生产的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技术开发和推广政策.实施清洁生产监督.三、国外环境法的研究 在发达国家,目前美、日、欧盟成员国等国家已基本建成比较完善的环境法体系,制定新的环境法规的立法工作明显减少,在立法上主要是对已经制定的环境法规进行修改、补充,而把重点放在提高执法能力、强化环境执法方面。例如,瑞典在1990年成立了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下设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国家化学药品局两个机构。瑞典全国土地面积44万平方公里,人口700万。但到202_年,瑞典21个省级政府,289个区(地方)政府都有专门的环保工作部门;环保部有工作人员160人,国家环保局和化学药品管理局共有630人,省级环保部门有700多人,地方环保卫生委员会共有1500多人。为了保证环保法律的执行,瑞典在全国5个区域设立了环保法庭,同时还设立了国家环保最高法庭,专门审理环保案件,并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与广大发展中国家加强环境执法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突出对重点污染源的控制不同,这些国家加强环境执法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建立健全各种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依法行政或依法行政管理,例如:美国在建立源削减法律制度方面的努力;欧盟国家在建立清洁生产和环境标志制度方面的努力;日本自进入90年以来,针对产生污染的根源,一直在企业大力推行污染防治管理员制度,积极建立“清洁生产”、“绿色产品”、“生态标志”和“产品

生命周期评价”(lifecycleassessment)方面的制度,有力地促进了《关于在特定工厂建立污染防治组织的法律》等防治污染法律的实施。作为工业发达国家环境执法的一个代表,日本在加强环境立法的同时,十分重视执法工作。在日本,不仅有强有力的执法机构、行之有效的执法手段,还创造了一些富有特色的执法措施。例如:重视环境规划或计划的作用,日本的环境规划或计划不是一种政策宣言,而是一种类似城市规划的法律文件,有有效的法律途径保障其实施,执行计划的情况在日本政府编制的公司目录可以得到反映,凡是执行计划好的企业可以获得好的环境形象;重视“行政指导”的作用,日本环境法执行中的一个特点是通过“行政引导”的方式劝导违法者依法办事,行政机关常常向公众和企业散发书面传单形式的“行政指南”;重视运用私人污染防治协议,即通过地方当局与排污方签订私人污染防治协议,规定较法律更加严格的排放标准,这种协定既可以是依赖法院执行的民事合同,也可以是一种君子协议,这种协议配合公众压力对阻止工厂排污在实践中发挥了令人信服的作用;重视发挥政府在执法方面的主导作用,是日本政府的决心和重视导致了日本环境法的建立、完善和实施,日本政府还直接补偿由污染造成的人身伤害的补偿(虽然政府的补偿金依然来源于排污费),这与受害方直接向污染方寻求救济大不相同。与日本的作法相类似,美国《清洁空气法》规定的污染自我监测计划,《有毒物质控制法》(1976年,tsca)规定的有毒物质生产者生产前的通知计划(pmn),即有毒物质的生产者必须向联邦环保局提交包括有关信息的新产品生产通知,有毒物质的生产者、加工者和进口者必须报告特定化学品的有关信息、数据,这些规定都强调、突出了污染者的自觉守法意识和自主守法行为。为了实施环境法中有关民事责任的条款,有些国家制定了专门的有关处理环境民事责任纠纷的法律,如日本的《公害纠纷处理法》和《公害健康受害补偿法》、韩国的《环境污染受害纠纷调整法》(1990年8月1日)、德国的《环境责任法》(1990年)、性质有所不同的美国《超级基金法》、瑞典的《环境损害赔偿法》(1986年制定)等。德国《环境责任法》主要规定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即私人之间的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根据该法:严格责任将取代过错责任,不管工厂的运营者是否有过错,只要其生产活动造成了损害,他就必须对其造成的环境损害承担责任;严格责任适应的具体行业,根据工厂运行的危险性确定;对现行法律的遵守并不免除工厂的严格责任;不再要求严格的因果关系证明,只要设施的运行可能产生某种损害,则推定该损害由其产生,该设施的运营者可提出证据反驳上述推定;为了促进环境民事责任保险的发展,确定最高赔偿限额为6千万马克。在韩国,因环境污染发生的民事纠纷,过去大都通过法院判决解决。但通过法院解决环境污染民事纠纷存在着一些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韩国于1990年8月1日制定了《环境污染受害纠纷调整法》。该法在环境部下设置了中央环境纠纷调整委员会作为调整纠纷的专门机构,在各个市、道设置了地方环境调整委员会负责调整环境纠纷。纠纷调整方式分为斡旋、调解和裁定,当事人可以向中央环境纠纷调整委员会或者管辖的地方环境调整委员会申请斡旋和调解,但是裁定由中央环境纠纷调整委员会专门负责。所要调整的案件有关当事人承诺的调整书具有跟审判中的和解书一样的效力,裁定只有在双方当事人收到裁定文件正文后60天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取消诉讼时方开始 生效。至今中央纠纷调整委员会处理较多的是裁定案件[1-2].篇五:环境法新视野读后感

《环境法新视野》读后感

这学期我们学习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前沿相关理论,并且本人在老师的指导下拜读了吕忠梅教授的《环境法新视野》。如此经典著作,确使学生感悟颇深。在不到三十年的时间里,我国环境保护法基本完成了立法规划中有关控制环境污染的立法任务,为规范市场行为和环境管理提供了依据,但是在立法系统基本完成的同时,现实的环境状况也令人触目惊心:淮河流域的严重污染、长江流域连年大水、黄河断流、松花江流域水灾、海洋赤潮、江河水华、湖泊污染??一切的一切告诉人们:我们的环境法远非完善,环境法的功能与作用也还没有充分发挥,环境法律制度实施不尽如人意。环境法学界在令人堪忧的环境法治状况中显然难辞其咎,环境法理论不能对环境法现象作出合乎理性的解释并为立法提供理论支撑、不能为法律的实施提供理论指导而自足于圆满的理论体系的建构使得直面纷繁复杂的环境现象时不得要领。因此中国的环境法学研究痛定思痛后也“需要一场变革”。

正是在环境法学基础理论薄弱、理论建构匮乏、学术品味亟代提升和环境法实务界实践对能够提供理论指导和资源支持的基础理论著作翘首以盼的双重背景下,吕忠梅教授于202_年推出了她的专著——《环境法新视野》。该书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并归入“中国青年法学文库”系列。书观点新颖独特、内容翔实丰满、结构严谨清晰、论证精彩充分,从宏观的体系建构、观念变革到中观的法

律重构、机制重塑再到微观的制度设计、法律解析条分缕析,从静态的法律规则到动态的法律调整鞭辟入里,并且吕教授自己身跨多个学科领域,知识背景深厚、学养丰富,学术想象力丰富,在视野上纵横捭阖、打通多个学科的界限,从人文社会科学到自然科学,法学、伦理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物理学、自然科学史等知识和理论俯仰皆是,语言风格清新晓畅,文采斐然,通读下来,作为读者有一种如沐春风的感觉,既从知识得到增值,又在智识上受到挑战,本书的出版无疑提升了环境法基础理论的学术品味。更为重要的是吕教授在被环境法在现实中遭遇前所未有的困境、对整个学界的理论予以反思和自我反思、自我批判和自我革命的情况下在本书中鲜明地提出了“革命的环境法和环境法的革命”的全新命题,毫无疑问吹响了环境法学界自我更新的号角。

通读此书,该书中吕忠梅教授提出的关于传统的环境观和现代的环境观的观点更是引起我们的深思。环境问题的出现及日趋紧迫与人类的环境观紧密相连。人类不同的环境价值观对于社会与经济发展造成截然不同的巨大影响。吕教授在本书中不但考察的是环境法制理论与实践,同时对于具有根本上决定意义的人类的环境观进行了反思并试图予以扭转。吕教授在本书中区分了截然不同的两种环境观:即传统的环境观和现代的环境观——这两种环境观分别代表的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同时期对环境的认识以及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要求,前者是支持人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无视自然的环境价值观,后者是重视自然的环境观。过去人类的发展一直建立在“主宰自然”的观念基础上,即坚持的是“人类中心主义”。在此一大的认识论前提下,传统的法律部门秉持的也是以人类中心主义为核心的指导思想。人类中心主义是某种立足于人的利益需要及满足来看待人与非人的自然界之间的关系的观念,是一种与那些能为“人类应当保护环境”之类具有道德规范特征的行为提供理由的价值观具有相同性质的观念。就它的倾向性含义而言,“人类中心主义”主张的是人类是自己所构建起来的那个应然的价值世界的中心,法律作为人类为自己创造的规矩或者尺度,其产生和存在的根本目的就在于对人的关注。法律规则从发生学意义上说,是因为人们需要它,它能为人们提供行为调整的依据。在传统法律部门产生的初始形态以及近代以来人类理性的立法时期,人类社会的科技发展至少还没有使得环境问题令人触目惊心,因而环境问题还从来不会进入人类关注的视野,环境问题还不曾成为人类意识中的“问题”,只被认为是人类行为既定的场域,结果导致的是自然生活中的“人类沙文主义”,同时,“任何法律制度总是有意无意地依赖一种法学理论,而任何法学理论总是依赖关于人的理论。”[29]传统法学成为了“人类中心主义”的直接产物和帮凶。在传统法学的视域中,自然成了给定的前提,自然被定义为客体和沦落为人类“战天斗地”和驰骋理性、挥洒激情的跑马场。但是,不久,人类便自尝苦果,生态危机的骤然降临,气温升高,并导致更多的气候现象——创纪录的热浪、冰融化、海平面上升和更多破坏性的风暴、河流汲干、地下水水位下降和全世界面临缺水,同时渔场濒于崩溃。森林面积缩小、牧场退化、土壤被大量侵蚀、物种消失,并且这些作用相互促进,形成科学家所谓的“正反馈循环”,协同作用的奇异现象也愈演愈烈,令人触目惊心。这些都根源于人类中心主义的谬误。吕教授认为环境法现象的出现就不是仅仅是与污染有关,不仅仅关乎科学技术发展和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的问题,更是关乎人类价值观念的转换和发展模式转化的问题。只有我们转变过去那种一切以人类为中心的“人类中心主义”,把法律和科学都建立在可持续发展观念上,在人的深层次意识上调整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承认人类是自然界的普通成员,承认自然界变化发展的客观规律,承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是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共同财富,承认人类在环境问题上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只有在根本观念上得到转变才能真正转变立法指导思想、重塑法律机制。但是吕教授反对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指导思想以及质疑在此指导思想下的传统法律制度,是否就表明她赞成与之相对应的“生态中心主义”呢?吕教授在书中所说的“在追求环境法的合理性的实践中,人类逐渐从人类中心主义与单纯经济利益走向生态中心主义与多元环境利益??”以及在书中对建立在“人类中心主义”的基础上的法律的批判就表明她主张“生态中心主义”吗?答案是否定的。生态中心主义,即将人视为与自然平等的存在,或认为人是自然演化发展的产物,人不能离开自然而生存发展,是作为自然的一部分而存在,人与自然应该和谐共处,共同发展。二者之间在价值选择与取舍上有着不可调和的分野、存在着根本的矛盾:人类中心主义对自然价值的承认是有条件和前提的,这个前提就是认为自然只是人类生活的条 件,是利用的对象,自然只是为人而存在;生态中心主义则进行人——自然的主体置换(这本身就存在理论和实践上的难题),主张在生态中心意义上把平等的范围延伸至整个生物圈,认为生物圈所有存在实体作为与整体联系和对整体起作用的部分,都在平等意义上具有内在价值。在本书中吕教授虽然反对“人类中心主义”但也并不是赞成“生态中心主义”,从书中字里行间的论述可见端倪。吕教授在面对人类全球性环境问题的三种观点——悲观论、盲目乐观论和积极乐观论中选择的是第三者,即既反对忽视人类主观能动性的以停滞发展求得环境问题解决的悲观观点也反对忽视人类面临的严重环境问题而任其发展的盲目乐观论点,认为应对环境问题采取审慎态度。全书更是把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法的价值追求论证预期,认为理想状态是自然关系与社会关系,即人的社会性与生物性实现和谐、统一、协调的发展。她既反对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而换取经济的畸形发展又反对以“零增长”来避免人口和经济增长所带来的环境危机,应该将经济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相协调,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一,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怎样经济这样多元价值追求的结合与综合目标的实现?“人类中心主义”被实践证明了是行不通的,而“生物中心主义”过于理想化而难于实践并且也是不现实的,唯一的指导思想就是吕教授在她的下一本著作中思想的新发展,即“生态人类中心主义”,这是与可持续发展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的环境观,是对于曾使得人类所赖以生存的环境“伤痕累累”的人类中心主义预以扬弃、同时又兼顾了充满了浪漫主义情怀的生态中心主义的环境观。

《环境法》练习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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