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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制度
编辑:明月清风 识别码:20-746525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13 09:19:05 来源:网络

第一篇:排污权交易制度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

一、案例介绍

位于长江三角洲的江苏省,经济发展迅速,用电需求量与日俱增,扩建、新建电厂的呼声越来越高。江苏太仓港环保发电有限公司就是因苏州市用电需求缺口较大而兴建的重点发电工程。由于公司需要扩建发电供热机组,因此每年将增加2000吨的二氧化硫排放量。在建厂期间,太仓港环保发电有限公司虽然安装了二氧化硫的脱硫装置,仍然还有1700吨的二氧化硫排放量指标的缺口没有解决,导致工程项目建设一度停滞。而南京的下关发电厂由于引进了先进的芬兰治理技术,使下关电厂每年排放的二氧化硫实际量比环保部门核定的排污总量指标减少了3000吨。一个因扩建将造成排污量突破许可指标的上限,一个因脱硫成功实现了排污量指标剩余,面对两个不同地区的发电企业,经江苏省环保厅协调,通过排污权交易制度,两家企业最终达成了二氧化硫排污权的异地交易。太仓港环保发电有限公司每年从下关发电厂购买1700吨的二氧化硫排污权指标,并以每公斤1元的价格,向下关发电厂支付170万元的交易费用。两个公司通过排污权交易,在没有排污超标的前提下满足了各自的需求,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实施背景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进程的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约束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严峻的环境状况和经济发展要求,都需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随着节能减排和污染整治工作的推进,实行与时俱进的环境政策,采取浓度、总量和质量相结合的综合控制手段来进一步实现污染减排的任务。现行的排污收费政策,实际执行中演变成“付费即可排污”的后果,无法对污染物排放总量实施有效控制,环境质量难以改善。惟有探索市场对环境资源的配置、保护机制,方是治本之道。我国各地都相继出台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制度办法,如湖州市政府出台的《湖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实施细则(试行)》,杭州市出台的《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等都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规定,从而使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工作步入正轨。

三、实施效果

以太湖地区为例,在实施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后,太湖地区主要污染物COD排放量控制在26.38万吨,氨氮排放量控制在2.08万吨,总氮排放量控制在2.78万吨,总磷排放量控制在0.59万吨,比之前分别削减了32.52%、33.37%、和30%;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0%,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70%,主要入湖河流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基本达到环境功能要求。2015年,太湖地区主要污染排放量全面控制在环境容量许可范围内。

排污权的有偿使用和交易,可以提高企业治污的积极性,是以经济手段和政策措施推动环境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改革以来,在促进减排、优化产业、综合治理等方面都取得了明显成效。

1.促进减排。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进一步增强了市场配置环境资源要素的约束力,强化了企业控制污水排放、加快治理污染源的自觉性,整体环境质量得到了改观。2.优化产业结构。提高重污染行业的准入门槛,鼓励技术含量高、污染轻的行业发展,还进一步约束了新投资者投资经营传统纺织印染等企业的需求,加快了低耗能、低污染行业发展。

3.提高企业生态意识。通过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建立市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改变了长期以来“付费即可排污”的局面,提高了排污企业生态文明理念和社会责任意识。

4.积极引导企业转型。积极引导重污染企业转型,采用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方法,利用有限的环境污染治理专项资金“回购”排污权,积极引导重污染企业转型,并在鼓励其淘汰重污染产品和生产线的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预留少量排污权给企业,支持企业产业升级。

四、不足分析

1.有关排污权交易的政策和法律滞后

排污权交易是一种市场导向的经济政策,要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作保障,才能使其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我国排污权交易试点已进行了数年,虽然部分省市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排污权交易法规,但是在国家层面上还没有针对性地立法,排污权交易从审批到交易,尚没有全国统一的标准。

2.排污权交易制度中存在的困难(1)排污权的初始分配问题

排污权的初始分配是排污权交易的前提,只有当排污权为企业所拥有时,排污权才能像“商品”一样进行交易。目前,我国是由政府统一掌控排污权的初始分配,而政府过多的参与,会影响排污权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也许会导致出现政府有关部门操纵初始分配权牟取部门利益;排污企业与掌握着排污许可证发放权的环保监管部门之间发生权力寻租等情况。一旦有企业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排污权,就会打击其他企业珍惜排污权、减少污染物的积极性,最终会出现排污权“有价无市”的局面。

(2)排污总量的确定问题

排污权交易的前提条件是排放总量控制。如果该区域的环境容量已呈饱和状态,就不会有排污权剩余,更不会有排污权交易。在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总量控制”的规定。在“排污付费”的污染控制策略下,只要付费就可以排污,这样,企业显然不会去市场上购买排污权,也不会有企业卖出排污权。没有对排放量的总量限制,排污权交易就无法实行。

在目前以GDP为核心考核政绩的前提下,片面追求GDP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非常普遍,这就造成了经济增长与排污总量控制之间的矛盾,使得排污总量的确定变得非常困难。个别地区总量控制的底线不断被突破,使得整个排污权交易体系非常脆弱。如果排污总量不能确定,排污权交易平台就无法真正确立起来。

3.排污交易市场脆弱

从一级市场看,相对于土地、矿产等有形资源而言,排污权有偿使用缺乏政策和法律依据。因此企业在办理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时都遇到障碍。另外,目前存在着新建污染企业和已建污染企业之间,在排污权初始分配方面有偿和无偿取得“双轨并存”的不公平局面,挫伤了企业的积极性。并且关于有偿取得,是通过拍卖方式还是政府定价也存在争议,前者可能会导致大企业进行市场操纵,囤积居奇;后者又不能及时反映市场供求关系。

此外,我国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亟待规范。我国各类企业数量多、规模不等、分布零散,这种状况直接决定了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基础信息寻求费用过高,环境保护部门监测与执行费用也会过高,导致整个排污交易市场信息不充分。在竞争激烈的行业中,为限制竞争对手的发展,拥有富余排污指标的企业则可能不愿意出售自己的剩余排污权,造成排污权的浪费,或者漫天要价,扰乱了排污交易秩序。

五、改进措施

1.制定相应法律法规,明确排污权交易的法律地位。对排污权的交易范围和交易方式做出明确规定,建立完善的排污权交易的法律体系。有关法规要阐明环境是一种可利用的资源,确立合法的排污权,明确将有偿取得的排污权与其他生产要素一样纳入企业产权范围,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以保证排污权及其交易的合法化,保障企业在排污权交易中买卖自由、信息共享,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排污权实际上是对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权,这种权利的总量是有限的,以某种形式初始分配给企业后,新加入的企业只能从市场上购买必要的排污权。所以要把排污权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进行合理的分配和管制,进而改变目前国家环保主管部门通过颁发排污许可证确认排污权这一行政性权利,赋予该权利可自由交易的市场性权利。

2.培育规范合理的排污权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规则,激励企业广泛参与。制定合理的交易规则和初始排污权分配的指导性办法,规定排污权指标的核定方法。制定财税激励政策,提高企业交易的积极性,加快交易市场的发展。征收排污权占有税,促使企业出售初始排污权。缓征企业排污权交易收入所得税,鼓励企业参与排污权交易。建立区域性排污权交易市场开放平台,扩大交易范围,鼓励更多企业参与交易,为参与交易的企业提供更多交易信息与交易机会,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引入环境合同制度,规范排污权交易形式,将排污许可证以环境分配合同的形式从主管部门转移到排污企业,排污权交易以环境消费合同的形式在交易者间买卖,建立排污企业的环境信用制度,利用税收、信贷等手段规制排污主体的信用情况。

3.进行制度创新,政府应提供免费信息服务,适当减免监督与执行的费用;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对积极减排、积极出售排污权的企业从资金、税收、技术等方面予以支持。依法科学规定污染物排放总量及各企业的容许排出量,以确保政府削减污染物排出总量目标的实现。此外,要在法律上对排污总量控制的目标、总量设计、调查和检测、总量分布等做出明确的规定;规范初始排污权的分配,加强监管,杜绝“寻租”行为。实行排污权初次分配有偿化,以充分体现污染者付费原则。政府应对长期无偿占用排污指标的单位进行改制,对新建单位采取拍卖和奖励等有偿方式分配排污权,全面实现排污指标的有偿初次分配。在此基础上,再通过市场实现污染源之间排污权的再分配。有了排污权交易,政府机构可以通过发放和购买排污权来实现污染物总量的控制,影响排污权价格,从而控制环境标准。政府如果希望降低污染水平,可以进入市场购买排污权,然后把排污权控制在政府的手中,不再卖出,这样污染水平就会降低。如果修建了污水处理厂等环保设施,环境容量增大,政府就可以发放更多的排污许可证,以降低企业的成本,促进经济的增长。

第二篇:内蒙古排污权交易制度初探

内蒙古排污权交易制度初探

潘高娃1滕有正2

(1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科学研究院,2内蒙古大学)

摘要:排污权交易政策是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当前受到各国关注的环境经济政策之一,是控制污染、降低污染控制成本的有效手段,在国外特别是美国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成功经验。本文在分析“十二五”内蒙古节能减排的形势和任务的基础上,以构建重点行业(如电力行业和钢铁)SO2排污权交易为例,探讨排污权交易政策在内蒙古的需求和紧迫性,并提出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设想与建议。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二氧化硫,内蒙古地区

Key words:emission trade,SO2,Inner Mongolia

排污(权)交易(emission trade)政策是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它早在20世纪70年代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提出,并首先被美国国家环保局用于大气污染源及河流污染源管理。容量节余(netting),并逐步建立起以气泡(bubble)、补偿(offset)、银行(banking)和容量节余(netting)为核心内容的一整套排污权交易体系,现已发展成为许多国家一项重要的环境经济政策,是运用市场机制削减污染的重要的手段,而且正在用于全球温室气体的减排合作。这是最经典的利用市场机制治理环境污染的办法,有利于政府通过出售排污权得可观的环境治理资金,也有利于排污权向经济效益高的企业流动,促进经济的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是典型的资源型省,以煤炭、电力(火电)、建材(水泥)、重化工为主要产业结构的省份,正是适合搞排污权交易的研究;“十二五”期间,国家重点推行电力行业排污交易,目的是促进深度治理,腾出发展空间,提高总量指标资源配置效率;在2015年起研究和推广非电力行业的排污权交易,如化工、建材等行业。

一、“十二五”内蒙古节能减排的形势和任务

“十五”期间由于我区产业结构以“两高一资”为主,造成污染物排放量大,特别是二氧化硫排放量高达145.6万吨,排全国第五位。“十一五”初期,随着我区GDP的快速增长,污染排放新增量大幅增加,仅二氧化硫新增78万吨以上,居全国前列。特别是受2006年两项减排指标“不降反升”和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我区的减排工作一度处在非常被动状态。

“十一五”期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积极制定减排政策,实施三大减排措施,严格实行责任考核,两项污染物减排目标圆满完成。据环保部核查认定,2010年全区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27.51万吨,比2005年下降7.46%,完成目标的109.51%;二氧化硫排放量为139.41万吨,比2005年下降4.25%,完成了目标的110.61%,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考核结果为74.6分,高于全国平均成绩2.8分,超额完成了国务院对我区下达的“十一五”减排目标任务。累计淘汰落后火电装机289.60万千瓦、煤炭2000万吨、钢铁961万吨、水泥839.5万吨、焦炭1748.30万吨、铁合金60万吨、电石88.28万吨、有色冶炼15.5万吨、造纸26.60万吨、味精0.60万吨、酒精0.80万吨。城镇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50%,污染物排放总量每年减少lO%,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同时,全区12个盟市也克服重重困难,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完成了两项减排任务。

经环保部反复论证,初步确定全国“十二五”减排目标是: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两项老指标分别比2010年下降8%;氨氮和氮氧化物在2010污染源普查和动态更新调查的基础上,分别下降10%。国家初步确定我区“十二五”的减排指标是:与2010年相比,化学需氧量下降6.7%,二氧化硫下降3.8%,氨氮下降

9.7%,氮氧化物下降5.8%。2011年,环保部要求各省区市的4项减排指标暂按下降1.5%安排。虽然国家按西部地区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原则安排我区的减排指标,但仍与发展的要求矛盾突出。根据自治区“十二五”发展规划测算,我区4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除氨氮外,均呈上升趋势。

2011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围绕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积极努力,节能减排的氛围日益浓厚,政策效应逐步显现。取得了一定的阶段性成效。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完成节能减排目标形势仍不容乐观,面临着严峻挑战。

首先,目前自治区正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加快的历史时期,面对着经济快速增长与节能减排的双重挑战。从消费结构、生产结构、城乡结构的变化及其内在关联看,我区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较快增长还会持续很长时间,在这一过程中能源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与经济增长一般呈现正向关联。这意味着在我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环境的难度非常大。任务异常艰巨,必须处理好经济较快增长与节能减排的关系,更新发展理

念,以节能减排为强有力抓手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经济质量。

其次,内蒙古资源相对富集,但生态环境比较脆弱,需要处理好重化工业加快发展与节能减排之间的矛盾。“十二五”期间,自治区重化工业将继续保持高速增长,主要重化工产品产量在“十一五”基础上大幅增长,到20l5年,全区将煤炭产能将达到10亿吨、电力装机容量9600万千瓦(即“十二五”期间新增4200万千瓦)、钢产能将达到1500万吨,这些新增产能必然带来能源需求量的大幅度上升,使能源资源消耗强度、主要污染物排放仍将保持在一个较高水平,进一步加大了节能减排的难度。为此,必须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为先进产能腾出发展空间,以节能减排为重要契机调整结构,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

二、排污权交易在内蒙古市场化研究的现实意义(紧迫性)

(1)节能减排,将环境“容量节余”,直接用于地方经济的发展,是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迫切需要。

排污权交易政策是节能减排工作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经济手段,尽管“十一五”期间减排工作取得较大进展,主要污染减排成绩显著。但是形势依然严峻,而且减排空间急剧压缩。目前减排主要靠行政手段,社会成本高,也容易反弹,应重视制度创新,进一步围绕减排工作,充分利用市场手段,努力促使减排长效机制建立。引入和借鉴排污交易制度,是推动污染减排定量化管理的重要手段。是由单一行政管理向综合运用行政手段和市场机制过渡、由被动管理向主动管理过渡,也能促进产业升级,当前减排形式下,促进减排指标下降,开展排污交易实践尤其重要。

(2)环境治理形势所迫,也是自治区治理环境污染的有效手段和制度。我们关注的更多的是环境污染对人居环境带来的影响,排污权交易政策也是个环境治理方案,对区域环境治理(方面),能够有效地治理环境污染、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从而促进经济发展,因此,必须实现排污权交易在内蒙古的市场化。

(3)环境保护目标,总量控制的需求。

引入排污权交易制度最重要的作用是可以较低成本实现总量目标。总量指标变得越来越稀缺。排污权机制能够盘活总量指标,促进重点行业如电力行业等深度治理,腾出发展空间。提高总量指标资源配置效率。二氧化硫的污染源主要来自电力行业,开展全国范围的电力行业排污权交易,才能适应跨省区电力交易,资源优化配置更大范围的需求,这也是构建全国电力市场的重要基础。

(4)从实践的角度排污权交易市场化研究,用于实践当中,这样有利于该制度在地方管理办法、条例、规范的制定,因此研究是基础,是根本。

国家推行新环境经济政策,由于新政策的推行,容易出现“不公平性”交易现象,以自治区层面上研究技术与政策,有利于防止由于政策层面的研究缺失导致的不公平交易的产生,如环境脆弱区或污染严重地区(酸雨严重区)、经济欠发达地的节余容量,被用于经济发达区等现象,因此,也是自治区经济自身发展的需要。

内蒙古是典型的资源型省区,研究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对同样资源型城市地区大气污染治理的需求。

(6)自治区“十二五”新建项目、扩建项目的增加,经济的高涨必将带来对环境容量的需求,也就是进一步形成对排污权市场的需求压力。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可因势利导,完善总量收费制度,科学核定收费标准,促使一批企业积极治理污染,有偿让出排污权,从而就会形成一种排污权市场供需两旺的局面,均衡市场价格也将出现,污染治理的黄金季节也即到来。随着“十二五”规划大投资和大治理的推进,富余并打算出售排污权的企业会迅速增加,正是迎来排污权交易市场将十分看好。

三、内蒙古排污权交易的设想与建议

为了促进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推行,还需要在完善法律、科研、管理、机构以及经济手段等方面作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1)合理分配初始排放权,是关键。初始分配是否高,企业能否接受,在全国有否推广意义等。应对“十二五”乃至2020年的二氧化硫排放控制总量的合理分配进行研究,包括国家任务要求、分配原则、方式和初步落实意见,如哪些是重点企业,具体落实。在初始排污权分配合理的前提条件下(或情况下),才能保证交易公平合理性。

(2)专家建议,应尽快打破区域分割,实现全国统一大市场。应制定跨区域交易的原则和规定,防止环境污染的转嫁和加剧,实现区域间公平交易,建立健康的排污权交易市场。

(3)国家先推进跨区域电力行业二氧化硫的排污权交易,选择重点行业电力行业和钢铁行业率先排污权交易研究,一方面益有环境容量,另一方面也具有

前瞻性。其中研究钢铁行业,肯定的要包括焦化等行业在内。

(4)区域性层面上排污权交易的研究,应分为内蒙古蒙东地区和内蒙古蒙西地区来研究;包括锡林郭勒盟、赤峰市、通辽市、兴安盟和呼伦贝尔市的蒙东地区,与包括巴彦淖尔市、乌兰察布市、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和阿拉善盟的蒙西地区,其大气二氧化硫排放虽然互相影响,但各自向对方的贡献率都很低,可以忽视,而各自的污染削减都不能抵消对方的排放,因此蒙东地区和蒙西地区应分别进行排污权交易。内蒙古蒙西地区,资源富集、煤化工发展迅速,应先示范研究,成果扩推到周边的山西、山西、宁夏石嘴山工业区。

(5)以行政区划单元研究排污权交易,对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有贡献,更有实际意义。通过排污权交易,二氧化硫排放达标成本降低;在经济全面增长下,实现二氧化硫大幅度削减;环境得到了极大的改善。

(6)工业园区内“联合治理的可能性和设想”,要计算治理成本,具体调查联合治理企业的措施情况以及推广的可行性。联合治理也是降低环境治理社会成本的有效方法之一。

(7)建立排污交易中介机构建议

在国外,比较成熟的排污权交易是通过专门的控污银行或环保银行进行的,其性质就是排污权交易所,排污权(许可证)就如同股票或其它有价证券一样,在银行交易,价格随供求变动而涨落。这种交易中介机构是完全市场化的,具有较高的运作效率,也减轻了政府的负担。上海市在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中建立的环保基金会,是一个“准银行”机构,受环保局委托,负责排污交易的具体工作,其经验值得借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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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现状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现状

本文以国家节能排污试验点浙江省绍兴市为例,通过对绍兴市试行排污权交易制度现状的介绍来分析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现状。浙江省绍兴市是沿海城市,位于浙江北部、长三角南部,经济发达,2011年绍兴市GDP已经达到3291亿美元,中国企业500强有7家入主绍兴,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该地区也出现产业结构层次较低、能耗高、污染重等弱点,这些现象严重制约了当地企业的健康发展。如:2009年,全市产业结构中以高能耗、重污染为主要特点的纺织、印染、化工、制革、造纸等行业逐年增强。目前,环境污染总量已接近环境容量上限,节能减排,治理环境污染已经成为阻碍绍兴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2007年5月,国家环保总局和浙江省环保局决定,在绍兴市探索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试点,同年8月,绍兴市通过了《绍兴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试行)》,经市政府批准成立了绍兴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并成功地进行了交易。经过三个多月的试运行后,同年11月,在国家环保总局的支持下,绍兴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正式成立。

第四篇: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特点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特点

排污交易制度作为一项改善和保护环境的经济手段,不仅可以将排污费用纳入到企业的生产成本中,改善企业排污、控污的相关技术,还可以通过调整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计划来实现对排放污染物政府宏观调控的目的,这样,即能够降低管理成本,又能够有效地调和日益扩大的社会生产和有限的环境容量资源之间的矛盾。排污权交易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一是污染治理成本小。通常情况下,排污、控污使用成本较低的企业会觉得自己进行拿出成本控制污染比购买污染物排污权要更加经济、实惠;而排污、控污使用成本较高的企业通常会认为购买排污权比自己治理企业排污要更加节约成本,达到效果更加突出。所以,就会出现,排污、控污使用成本较低的企业主动通过市场将排污权出售给治理使用成本较高的排污、控污企业。

二是污染治理有效。在整体排污量控制目标不变的前提下,开展排污交易制度,可以促使排污量较大的企业通过市场运作对自身排污量进行科学、合理的优化选择、配置,这样,既达到了改善环境质量的整体目标的目的,还使得企业降低了自身排污量避免资源闲置、浪费。

三是促进经济增长。经济的快速增长带来的污染源增加,环境恶化,是不可避免的现象。在国家倡导节能减排的大背景下,通过排污交易制度的市场化运行,当有新的污染源加入排污、控污管理系统时,污染企业会主动通过政府部门或者市场手段向已进入市场运作的排污企业购买允许排放量,这样,环境质量得到了持续改善,总的排污、控污指标、污染负荷保持不变,新的排污企业则通过许可证交易得到了持续发展,促进了经济的快速增长。

第五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

[摘 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生,各个国家之间的各个领域之间的产业也进行着迅疾的发展,有些轻工业企业发展产生的污染物还不是很严重,但是有些重工业的产污量及其大,并且企业越来越多的建立,环境问题岌岌可危,故而这不仅仅是一个国家的问题,而是全球国家共同面临的问题,排污权的出现就是解决这一问题,本论文在引证多个国家对此的应用以进行阐述。

[关键词]排污权 ; 交易制度; 环境污染 ; 治理方法

中图分类号:X196;F12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10-0181-01

环境污染问题已经成为了全球化的问题,必须要全球国家共同进行治理,最主要的是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对于企业排污进行限制,因为环境污染最大的原因就是因为企业发展而产生。排污权有偿使用的提出与交易制度的健全在解决这一问题上至关重要。

一、排污权交易(有偿使用)简介

(一)排污权交易介绍

排污权交易定义为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的情况下,政府通过对于市场机制的控制与完善手段,建立对于排污权使用政策,将这种权利合法化,可以作为商品一样赋予价值,允许被买入与卖出,从而达到控制污染物的排量的目的。

对于排污权交易最先出现在美国,是由美国的经济学家戴尔斯在1968年提出。而面临环境污染问题愈来愈严重的情况,美国联邦环保局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协调环境污染与企业发展之间的矛盾,在《清洁空气法》一文献中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的假想,并且围绕着这一问题在一九七七年开始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这对于企业排放污染物在环境污染问题方面提供了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

自美国实现之后,德国、英国以及澳大利亚等国家也相继采用了此种政策,我国也开始开始使用。

(二)排污权交易前提条件

实行排污权交易必须有一个前提,即是排放总量控制。在这里就有一个专业词汇,叫做环境容量。环境容量是指人类的生存以及自然环境在不受到破坏的前提下,某一种环境对于污染物的排放最大容许量,我们不可能对于污染物排放完全不允许,这不科学也不适应于社会的发展,但是对此必须要有一个度。

在这个允许范围之内必须要加以控制,存在一定的环境容许剩余量,假如在某一环境区域之内对于污染物的排放已经达到了饱和状态,那么绝对不可能会容许排污权的交易发生。

(三)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制度的手段与作用

对于污染物排放的控制主要还是在政府通过行政手段进行控制以及通过市场经济进行制约。

在这一方面前期主要应用的是一种比较强硬的手段,政府在这其中一直扮演着主动者的地位,通过强有力的行政手段强行进行治理,手段主要有征收排污费。

在这种制度之下,政府并非解决排污问题的主体,而是通过强力手段进行强行制约,而作为直接性影响排污量的主体是企业,企业在这里面一直处于一种被动的状态,通过政府征收排污费,是存在着一定的漏洞的,在政府征收排污费的前提下以及排放度的制约下,企业只需要缴纳费用就可以进行排污,这很大程度上并不能解决排污问题。

但是排污权有偿使用的政策就可以解决这一问题,这个政策一方面是为了减少排污量而达到保护环境的作用,另一方面对于企业是存在着一个激励的作用的。

排污权交易与原本采用的征收排污费的不同在于:排污权的有偿使用交易可以间接性的通过企业对于排污量进行制约,而且以经济利益回馈作为对于企业的补偿,这相对比强行征收排污费而言是一种激励的制度,可以在根本上通过出售排污权剩余量间接控制企业的排放污染量,同时也不会使企业对此产生怨言与不满。

二、交易制度极其实施情况

(一)美国对此的制度以及实施情况

对于美国而言,最初的想法是想要通?^控制企业的技术而解决企业排放污染物的问题,但是由于政府很少的考虑到限制排放的成本问题,结果因为执行的成本比较高,进而没有得到预期的效果。进而美国政府针对这一情况进行了一系列的改进,主要方面是在于在总量控制不变的情况下对于个别企业排放灵活量的调整。

可惜政府经过多年的调整,一直都没有达到很好的效果。一直到了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美国方面提出了“到了考虑运用市场激励来防止污染的时候了”,于是在原有的基础上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的构想,并且将其作为一种正式的制度加以实施。

同时在一九七七年通过并且在九零年修改的《清洁空气法》积极地鼓励企业进行市场买卖污染权,并且取得进一步的成功。

(二)德国方面的实施情况

德国是一个发达的工业化国家,对于工业的发展在世界中都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但是对于环保事业一直也处于世界的前端。

目前为止,环保事业已经成为德国的社会发展、企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温室气体的排放量控制也已经被列为德国可持续发展的总指标之中。

为了对企业排污量进行控制,以达到有效环保的目的,德国在二零零二年就通过法律法规实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同时国家有关部门对此设立专门的机构,对于企业的机器设备进行检查,研究以及建立关于排放权的法律完善事情。

同时德国对于排污权的权利使用统一交配至有关部门,达到了权力高度集中的效果,对于零二年直至零三年,德国有关部门调查了三千余家企业,严格申报的过程,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德国环保事业走在世界前端起到了极大地促进作用。

(三)我国对于排污权交易制度实施情况

在一九八八年我国开始对于排污权交易制度进行试点研究,在一九九三年我国开始在太原等一些城市进行探索大气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而在一九九年,我国与美国签署协议,在我国开展“运用市场机制减少二氧化硫排放研究”的合作项目。

可以说,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开展以来得到了极好的发展,得到了一系列成功,但是由于我国在这方面起步较晚,还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

三、存在问题以及完善方法

(一)法律发挥内容不健全

我国目前对于防止污染的法律法规过于单一,仅仅有着几部对于污染防治的法规,而具体的完善体系却一直处于有着缺陷。

我国的排污交易权虽然已经初步建立,但是对于排污权交易缺乏规范,强有力的法律作为支撑,况且这一法律的实现需要大量的立法工作进行辅助。

我国在这一点上有着极大的进步空间。

(二)实施起来比较困难

对于排污权有偿使用需要全方面各部门共同努力协调,但是目前来看存在着大量的问题,譬如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不力,造成企业偷排废物,最为典型的二零零三年环保总局发现某大企业超标偷排废水。

排污权交易金额比较高也是一项巨大的问题。我国的乡镇小企业数目巨多,但又是排放污染物的主体,因为乡镇企业规模较小,分布较为分散,所以操作具体难以进行,故而对于寻求交易的基础信息费用等比较高,进一步的妨碍了企业对制度的遵守。

除此之外,还有一部分地方政府官员成为了企业的“保护伞”,利用手头上的权利,与一些地方企业勾结而谋取巨大的利润,使得排污权交易发生不正常的转让,这对于排污权交易制度而言是一项致命的缺陷,必须要进行整改。

结论

排污权有偿使用在全球多个国家都被证实可以适用,我国同样如此,但是由于我国刚刚在这一方面起步,存在着加大的问题有待解决,只有借鉴其余国家的经验进行整治与完善,才能将排污权的交易制度完美化,适用于我国的经济市场,环保事业才能更进一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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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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