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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农村金融发展的制度变迁与路径选择范文
编辑:悠然小筑 识别码:20-537191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21 21:41:1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宁夏农村金融发展的制度变迁与路径选择范文

内容摘要:宁夏面临着加快各项事业发展的机遇和艰巨的历史任务,同时还面临着由此而来的巨大的资金需求与资金瓶颈压力。农村金融作为农村经济发展中最为重要的资本要素配置制度,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显著。在宁夏农村发展进入新阶段的今天,更需要农村金融强有力的支持,从而更需要我们重视和研究农村金融问题,探索一条适合宁夏农村实际情况的金融改革之路。

关键词:宁夏 农村金融 制度变迁

从目前情况来看,宁夏农村金融制度仍然是由正式金融机构一统天下。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和西部大开发新十年战略的实施,宁夏农村经济获得了长足的发展。此时,原有的农村金融制度已经无法满足宁夏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正式金融制度供给不足

正式金融制度是指具有官方或者半官方性质的金融制度安排。从宁夏农村经济主体的贷款需求特征看,正式金融部门很难满足他们的贷款需求,其中的原因既有微观上的市场失灵,又有宏观上的政策歧视。从微观角度来讲,导致宁夏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根本原因是信息以及建立在信息基础之上的信用,就此而言,宁夏正式金融制度为农户提供贷款面临的是高于东部的信息成本。从宏观层面上看,由于宁夏总体经济比较落后,各地采取侧重于城市工业化的发展战略,相对忽视了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

(一)国有商业银行金融供给不足

近年来,随着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深入,国有商业银行在降低不良资产率和防范金融风险的同时,因其采取了逐步撤并分支机构、上收信贷管理权限等改革措施,事实上造成了县域金融的萎缩,直接导致县域资金的巨额外流。特别是在欠发达地区和农村地区,国有商业银行大量撤并机构,纷纷退出农村市场。

(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金融的供给不足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我国的农业政策性银行,其成立的目的就是承担农业政策性贷款,支持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从其他农业发达国家来看,积极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作用也是普遍做法。但由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存在诸如资金来源渠道单

一、业务范围狭窄等问题,不但农业发展银行自身经营状况不佳,经营风险不断加大,也使其扶持农业生产、发展农村经济的作用大打折扣。作为政策性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按规定应主要来源于财政无偿拨款,也可以其他形式的有偿措施作为补充。但由于财政拨付资金有限,且常常不能按时到位,农业发展银行实际上不得不主要通过向中央银行借款的方式筹集资金,目前农业发展银行资金来源中约90%是中央银行的再贷款,筹资成本较高。这种资金来源的高成本与农业发展银行面向农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形成了利差缺口,这就使农业发展银行举步维艰。宁夏作为欠发达地区,已失宠于国有商业银行,因而更需要政策性银行的投入与支持,但是据我们所调查的宁夏中宁县、同心县及盐池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均未提供足够的政策性金融服务,制约了当地农业生产条件的改善、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也制约了农民收入的提高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三)农村信用社金融供给不足

农户贷款难问题能否得到解决,解决的具体程度和效果如何,关键在于农村信用社。当前农村信用社比较普遍的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信贷资产质量低下,拖欠率和风险贷款率高,存在较大的金融风险。二是多数信用社处于亏损状态,财务风险高。另外,在宁夏还普遍存在农村信用社占有人民银行数额不小的再贷款问题。以上这些突出问题形成了一种“吸收存款-贷款沉淀和亏损及耗费占用-再吸储和人行再贷款补充”的恶性循环。

从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来看,农村信用社自身经营管理中的许多问题,直接导致了农户贷款难问题。一是贷款手续太烦琐,办理贷款时间过长。无论贷款数额大小,均需层层负责

联兴棋牌官网www.teniu.cc lxq 人审批后农户才能获得贷款,程序过于复杂。而且往往是同一贷款人多次贷款就得多次重复上述手续和程序,这无疑增加了每次只需一千或者几百元贷款用于购买种子、种苗、肥料等农户的负担,无形中影响了农户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由于手续烦琐有些农户干脆不贷,许多农户宁可碍着面子向亲戚朋友借款甚至是高息民间贷款,也不愿意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二是农村信用社“官商”作风还未得到根除,不及时调整经营理念和思路。“官僚主义”的风气很严重,并且对贷款发放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必要的透明度,在贷款利息外加重了农户的各种负担,增加了农户贷款的直接和间接成本。三是客观上农村信用社人员偏少,与广大贷款需求面严重失衡。大多数农村信贷员平均要面对成百上千的农户,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统计,平均每个信贷员对应的农户达到1662户,信贷员只能对农户贷款进行“粗放式”管理。这些主客观原因,直接导致了农村信用社金融供给不足。

正式金融制度供给的趋同性

宁夏农村正式金融的供给不仅在量上存在着明显的缺口,而且在质上也存在着严重的趋同性。这导致了宁夏地区农村金融机构无法满足农村经济发展所产生的多元化和个性化的需求,同时也增加了同一地区内金融机构的竞争压力,从而形成了资源配置上的低效率。主要表现在:一是金融机构在空间上配置十分均衡,几乎每个县域内都设置了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它们的设立几乎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发达程度无关,这严重降低了资源配置的效率。二是金融产品在横向服务上基本同质,宁夏农村正式金融机构的主营业务均是存贷款业务和中间业务两类,金融产品的同质性较强,无法满足宁夏弱质农业的多元化需要。从金融需求角度来看,宁夏农户和农村企业的金融需求具有鲜明的层次性特征。然而,不同的需求应该由不同的金融组织和不同形式的金融供给来满足。如贫困农户,其生产和生活资金均较短缺,其作为金融机构放款的承贷主体时是不健全的,贷款风险较大,虽然其对贷款也产生需求,但是被排斥在正式金融组织的贷款供给范围之外,只能以较为特殊的方式满足资金需求,如政策性金融的优惠贷款资金、民间渠道的小额贷款、政府财政性扶贫资金,都是贫困农户满足资金需求的重要方式;市场型农户由于从事专业化技能型生产,对于贷款资金的需求大于一般农户,但其缺乏有效的承贷机制,缺乏商业贷款供给所要求的抵押担保品,因而难以从银行申请到贷款。目前农村信用社和农业银行主要开展的是传统的存贷款业务,业务单一,大多饱受不良贷款之苦,金融效率低下。这种农户、企业需求的多层次性与农村金融供给的趋同性形成了矛盾。

非正式金融的兴盛

非正式金融制度是相对于官方正式金融制度而言的,民间借贷属于非正式金融制度。西北地区农户面临着正式金融制度的缺口和金融产品单一的问题,其对正式金融制度的多样化需求处于一种被压抑的状态,也就是说这些潜在的需求因种种原因未能得到满足。而在现实中这种需求又确实存在,无奈之下,只好转而寻求非正式金融制度来满足自己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非正式金融制度就自发成长、壮大起来,并对西北地区农村经济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同时它的兴起对宁夏农村金融制度的变迁也有着一定的促进作用。据调查统计,仅2010年宁夏中宁县农村地区的民间借贷比例已经高达65%,农村民间的高利贷借贷金额,就约占了农村信用社发放农业贷款金额的14.55%,约占农村资金需求总量的45.76%。从经济学上来说,游离于官方监管之外的民间借贷,实质上是一种处于国家货币政策宏观调控和规范金融市场之外,由民间自发推出的,进行中、短期投资或投机的个人金融行为。作为一种借贷资本形式,民间借贷的存在与发展有其客观性和必然性。

诚然,非正式金融的发展解决了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部分资金需求,但同时也要注意到非正式金融的发展给农村金融的安全带了不小的隐患,如:高利率与资金流向的失调、组织不规范性与运营中的高风险、活动的隐蔽性与政府监管的困难等。

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路径安排

就目前而言,宁夏农村金融制度的变迁无非两条路径:一是对现有的正式农村金融组织

联兴棋牌官网www.teniu.cc lxq 进行功能性的调整;二是赋予非正式的农村金融组织进行平等的竞争。但无论选择哪一种变迁的路径,都必须兼顾改革的成本和资源的优化配置效率。

(一)正式农村金融机构的功能应该回归和强化

正式农村金融机构在成立之初,其宗旨是服务于农村经济的发展。但是随着经济的转轨,这些机构的功能也在悄悄的发生着变化,由最初的“输血”功能演变为后来的“抽血”功能,给农村特别是宁夏农村发展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鉴于此,为了促进宁夏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有效解决宁夏“三农”问题,不仅必须使正式农村金融组织回归到服务农村的功能上来,而且还要对这一功能进行强化。改变其主营存贷款的单一功能,使它们的功能逐渐扩展到现代金融领域,比如,结算、同业往来、信息咨询以及信用卡服务等。让正式农村金融组织具有现代意义上的金融机构的特点,以便满足农村经济的多样化需求。

(二)赋予非正式金融组织合法的地位

正式农村金融组织的功能回归和强化,在某种意义上来讲只是对其功能扭曲的一种纠正,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制度变迁。根据制度经济学原理,制度变迁能否实现,取决于选择的路径是否改变了既有的制度结构,是否开拓了制度选择的集合以及制度的空间。因为一种创新的制度安排,只能从可供选择的制度安排集合中挑选出来。制度选择的集合越大,制度变迁成功的可能性越大。宁夏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路径如果只在现有的农村金融框架和利益结构中进行选择,那最多是做些“技术性的改进”而已。

金融制度结构反映了金融资源的各种配置关系,金融制度运行本身并不仅仅依赖于某些有形的经济部门(如银行等),而且还依赖于很多经济部门(包括家庭、企业等)之间的市场联系与资金交易关系的确立。因此,宁夏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主要内容是农村金融资源的配置关系。显然,这意味着我们在选择宁夏农村金融制度变迁路径时,就要在现存制度框架之外去寻找答案,即赋予非正式金融组织合法的地位。从理论上讲,宁夏农村金融制度的变迁需要多种金融产权形式的并存。因为,制度变迁的本身就是不同的产权之间进行竞争与重新界定产权边界的过程。在只有一种金融产权(正式农村金融产权)的情况下,不管人们作何努力,都不会出现令人满意的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结果。在此情况下,宁夏农村金融制度变迁最多是在现存的制度结构和利益框架内进行一些修补,而不会从根本上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变迁。允许和鼓励非正式农村金融组织发展,是宁夏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要害之处。因为作为一种制度选择的一个增量,它具有完整的、明晰的和可交易的产权。而且它还是“轻装”上阵,没有太多的历史“包袱”,制度创新的余地大。根据制度经济学理论,金融制度的实质是金融运行的规则,金融运行的规则又内生于金融产权交易,金融产权交易本身又是不同金融产权主体之间“私人利益”的冲突过程。

因此,发展非正式金融组织并鼓励其产权交易对于确立宁夏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路径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在完善的正式农村金融制度迟迟不能够建立的时候,非正式农村金融制度的确立能够有效地弥补正式金融制度所留下的空白点。其次,当非正式农村金融组织以合法化的身份进入到农村金融领域参与竞争时,对正式金融的功能回归和强化有着促进作用。最后,非正式农村金融制度的合法化,能把在国家和地方政府控制之下的农村金融供求的强制性均衡转变为在市场机制调节下的自发均衡,从而降低农村金融交易的成本和费用,提高西北农村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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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农村金融发展路径优化探讨

农村金融发展路径优化探讨

[提要] 农村金融经过多次重大改革,其体系日益扩展,金融体制不断完善,已经取得了良好成效。然而,随着利率市场化深入推进、金融脱媒、互联网金融等快速发展,对农村金融机构的体制、产品创新、业务拓展等方面带来较大冲击。同时,由于农村金融机构的先天定位,也使农村金融机构面临风险化解机制缺乏、农村金融供给机制不完善、金融资源配置不均衡等困境。本文结合台州农村金融实际情况,从完善体制建设、完善农村金融大数据征信体系、加大产品创新力度等方面,为促进农村金融机构稳健经营、优化农村金融发展提供建议。

关键词:农村金融;金融普惠;台州模式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8年7月11日

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是党的十九大要求的三大攻坚战之首,首当其冲的是防控金融风险,而深化地方金融改革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步骤,也是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核心。

一、台州地区农村金融发展现状

截至2017年末,台州市实现生产总值4,388亿元,首次突破4,000亿元大关,中小企业贡献的生产总值超过80%,中小企业占全市企业总数的99%。截至2017年末,台州市农村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余额1,110亿元,占台州市各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余额的17.3%;吸收存款余额1,693亿元,占台州市各金融机构吸收存款余额的22.2%,台州市农村金融机构存贷款比例65.1%,积极支持了当地中小经济,促进了当地经济良好发展。

?S着农村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金融体系日益扩展,除了农村信用社、农业合作银行外,主要新增了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体制也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改革颇有成效。但随着利率市场化深入推进、金融脱媒、互联网金融等快速发展,对农村金融机构的体制、产品创新、业务拓展等方面带来了较大冲击;同时,由于农村金融机构的先天定位,风险控制问题突出、农村金融供给机制亟待提高和农村金融环境不佳等困境。

(一)农村金融机构缺乏资金来源。农村金融机构受制于市场定位,只能在当地拓展业务,缺乏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渠道。目前,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加大机构下沉力度,业务延伸到农村,与当地农村金融争夺资源;同时,农村金融机构因品牌知名度较低,尤其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例如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在设立开始阶段,存款吸收难度较大。此外,农村金融机构因规模较小、评级偏低、缺乏专业人员,加入银行间交易市场、债券交易市场难度大,导致无法通过发行债券(即使有发行债券资格,因评级较低,发行成本较高)、发行同业存单等主动负债方式吸收资金。

(二)风险控制问题突出。农村金融机构由于其自身实力有限,抵御风险能力较弱,面临较大的信用风险。台州地区民营经济发达,资金需求旺盛,由于大量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因缺乏有效的抵押物,采用信用或担保方式,导致贷款逾期后处置贷款难度较大,给农村金融机构带来较大的经营负担。截至2017年末,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率1.49%,村镇银行不良贷款率1.46%,比台州市平均不良贷款率0.97%均高出不少。

(三)农村金融贷款形式比较单

一、期限短。出于自身的经营风险和坏账率的考虑,同时也受限于缺乏对农户的风险状况有效的识别手段,农村金融机构提供的产品主要围绕存贷款业务、汇兑业务等展开,信贷产品集中在农户抵质押贷款、担保贷款和小额信用贷款,且“惜贷”现象普遍存在。从中国人民银行台州中心支行提供的数据来看,超过65%的贷款为短期贷款,若剔除个人消费贷款后,短期贷款占贷款总额的比例超过75%。从担保方式看,以抵质押贷款为主,担保方式次之,信用方式寥寥无几。此外,贷款在还款方式上缺乏灵活性,以按季结息和利随本清为主。在利率市场化、互联网金融背影下,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及城商行等大中型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例如贷款业务还款方式推出灵活还款、按月计息、还款无缝对接等,农村金融机构受限于人才、技术等原因,缺乏创新,产品类型较为单一。

(四)农村金融环境不佳。良好的金融环境对促进经济建设能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反之则阻碍经济的发展。目前,金融相关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在农村的宣传力度不够,农村贷款户在这些方面的意识还有待提高,整体金融信用环境不佳,进而导致涉农贷款风险偏高,信贷资金的安全性和盈利性无法得到保障。农户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只能转向民间金融机构。然而,民间借贷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管和规范,其利率要比金融机构高,并且贷款期限和可持续性也无法得到保证,这些不但使农民面临较高的经营成本和交易成本,而且也会对农村金融发展带来隐患。

二、影响台州农村金融发展的原因

(一)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农户向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时,农户充分了解自己的资产实力、经营状况以及可能面临的经营风险,属于信息的优势方;而金融机构却没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掌握不同经营范围农户的真实状况,属于信息的劣势方。这种信息的不均匀分配,会导致一系列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方面的问题。此外,市场环境的日新月异,可能导致农户擅自改变资金的用途,将其转投一些高风险的项目,为了控制风险,减少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发生的概率,金融机构会降低发放贷款的意愿。

(二)农户信用意识薄弱。长期以来,农村金融发展不足,农户获取门槛高,农业大户截流与垄断了金融资源,低端农户往往难以通过政策途径获得金融产品和服务。对于初次获得金融服务的农户,有可能存在着对金融服务的误解,有些甚至将金融普惠性借贷服务误当成国家政策性福利,并且也无法意识到违约会计入个人征信系统,对再次贷款将造成重大影响,最终导致农户贷款违约率较高,失信问题较为普遍。

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的普遍存在,金融机构仅仅凭借自身的人力和精力无法从外部获取农户的真实信息,综合考虑这些因素,金融机构为了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往往会收回对农户的援助之手;另一方面,为了解决生产资金短缺的问题,农户为了能顺利获取贷款而想方设法,所提供的财务信息失真的情况也频频出现。

(三)缺乏有效抵押物。现阶段,因农户担保缺失问题严峻,在相当程度上阻碍了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户的授信业务的开展。农户的核心资产主要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但往往无法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抵押物,因为这些资产的价值评估受地域、使用年限等一系列的因素所限,并且流动性也受到限制,往往无法被金融机构所接受。农户缺乏有效抵押物,将必然导致融资难的问题。

三、优化农村金融发展途径

(一)加大政策支持,?U大资金来源。政府应进一步扩大财政补贴、综合运用赋税杠杆,推动农村金融协调发展;应提高银行资本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比例,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政策;利率的浮动可能提高农村金融机构的可持续性和服务三农的积极性,涉农贷款利率定价可更富有弹性;还贷期限可以结合农产品的成熟期有所浮动,扩大涉农“信贷扶贫”投放。

(二)完善农村金融大数据征信体系。建立并完善农村金融征信体系,是充分掌握农户的资信水平,降低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有效途径。台州市金融服务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目前已经运行了四年,在破解银企信息不对称、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等问题取得了显著成效,极大地提升了银行服务企业的能力和效能。金融机构可以借助这个平台,通力合作落实农户信息采集工作,多方位了解农户的经济实力、经营风险、品行状况、风险偏好、消费状况、信用记录等综合信息,以便在遵守成本效益的原则下,准确判断出农户是否符合放款条件及恰当的放款金额,以此降低信贷风险。

(三)创新担保方式,推广普惠金融产品。通过建立担保体系,创新提保方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达到风险化解的效果,同时也是建立具有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的重要保证。

1、整村授信。台州银行积极采取与村居合作,整村抱团授信,小额信用贷款批量覆盖,面向“三农”群体发行的具有融资功能的借记卡――“村聚易贷?兴农卡”,彻底解决了农户担保难进而融资困难的问题。截至2017年10月底,台州13家银行充分发掘地域优势,已与40多个集体经济薄弱村达成共建意向,因地制宜地设计并推广支农金融服务与产品,为广大农户解决资金问题。

2、量身定制。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温岭支行将党建与金融充分融合,推出“党员先锋贷”,并结合当地经济特色,量身定制创保贷、乐农贷等多种金融产品。椒江农合行凝心聚力践行普惠金融政策,根据不同类型农户的贷款需求,精心设计了“农村妇女创业小额贷”、“失土农民创业贷款”、“失海渔民创业贷款”等十余种支农产品,助力农户增收致富。

3、信保基金。台州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运行中心,于2018年6月,推出“农户贷款”担保产品,将服务对象范围从小微企业延伸到农户个体,该产品进一步拓宽了农户的担保途径,是助力台州的乡村振兴战略,促进普惠金融体系建设,加强对“三农”群体金融服务的又一有力举措。

(四)“互联网+”深化三农普惠金融服务转型。台州的各金融机构积极响应小微金融服务提质升级工作要求,不断延伸网点和服务,将网点优先布置在金融空白或薄弱的农村地区,浙江三门银座村镇银行深扎三门县的13个村居,构建“金融便利店”,为周边的农民提供日常消费金融服务,极大地提升金融服务覆盖面和满足率。

台州银行为提升金融服务水平,从2014年开始推出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客户服务移动工作站”,实现“送上门、一站式”的金融服务。2016年台州银行推出“微信分行”、“网上分行”,2017年2月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推出“直销银行”,这些都是建立“互联网+大数据+金融”的新金融模式,这些集移动开户、信贷等众多功能为一体的移动平台,真正意义上让更多、更偏远、更贫困的农民足不出户就可以享受到普惠金融的红利,解决了农户资金周转难题。

(五)引入人才,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农村金融机构与商业性金融机构专为高价值客户服务的特性不同,农村市场本来就是经营规模、资金需求等情况各不相同,风险大、利润薄、信用等级评价难度大,金融机构信贷人员应充分挖掘客户的信用潜力,减少排斥心理,提高服务意识,满足农民的金融需求。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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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供销社参与农村金融的路径选择研究

供销社参与农村金融的路径选择研究

叶梦琪

2012-9-9 13:41:29 来源:《农村经济与科技》2012年第4期

摘要:基于管理学中SWOT原理,分析供销社在参与农村金融中的优势劣势及外部机遇与威胁,并就目前供销社在参与农村金融市场的四种实践尝试进行具体评析,以期为供销社探索出一条真正适合其长期发展的农村金融有效路径,从而推动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提升服务水平。

关键词:供销社,农村金融,三位一体

此文为浙江省供销社2011科研项目《基于SWOT分析的供销社参与农村金融实践方式研究》的成果之一,项目编号:11SS14。

供销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它既是农村经济的组成部分,又是繁荣农村经济、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力量。随着《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等文件的出台,供销社充分利用在农村的优势,加快改革发展,积极参与农村金融市场。供销社参与农村金融的swot分析

1.1 内部环境分析

1.1.1 优势。一是信息优势——供销社扎根于农村,熟悉农村环境,特别是对于供销社系统内的企业。如截至到2010年底,供销社共有社有企业48402个,事业单位487个,为农民提供技术培训、信息咨询达1370.53万人次。其凭借多年对农产品供销服务的经验,具备把握市场价格信息的优势,在参与农村金融市场中一方面可以在企业信用方面提供有效信息,规避信用风险,另一方面在规避市场价格风险中体现优势;二是网络优势——供销社有省级社31个,省辖市社343个,县级社2369个,基层社21602个,经营网点100多万个,遍布农村各地。多年来建立的强大物流营销网络,为设立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带来便利;三是服务优势——供销社贴近农民、了解农民需求、熟悉农村环境。目前供销社组织农民兴办的各类专业合作社54817个,入社农户1005.83万户,联结农户772.11万户,在开发符合当地农村实际需要的农村金融产品以及为农民提供优质服务方面具有较大的优势;四是信用优势——供销社凭借其合作社的性质,能够为一些企业提供信用担保,使缺乏抵押担保品的农民和企业顺利获得贷款,促进小额信用贷款的发展,改善农村金融供给问题。

1.1.2 劣势。一是经验不足——供销社对金融业务缺乏经验,金融服务水平较低,特别是风险意识不够、规避风险的经验不足;二是人力资本不足——供销社共有职工367.44万人,但长期以商业经营为核心,其业务基本不涉足金融领域,懂金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的人才少,缺乏从事农村金融业务专业人才,不利于开展金融业务。三是资金有限——供销社资金并不丰裕,缺乏初始投人能力,不利于供销社直接参与农村金融供给。

1.2 外部环境分析

1.2.1 机遇。银监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出台,放松了农村地区金融市场的管制,为供销社参与农村金融市场带来了机遇。一是银监会放开了农村地区金融市场的准入资本范围,支持和引导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各类金融机构。这为供销社进入农村金融市场提供途径。二是调低注册资本,取消营运资金限制。银监会根据农村地区金融服务规模及业务复杂程度,合理确定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注册资本。同时,调整投资人资格,放宽境内投资人持股比例。这为供销社参与农村金融市场降低了难度。2009年国务院在出台的《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要鼓励供销合作社的企业法人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的业务合作。”可见,政府鼓励供销社参与农村金融,对为其发展给予较多政策性支持。

1.2.2 威胁。随着农村金融市场的放开,一方面为供销社参与农村金融市场带来机遇,另一方面也鼓励大批其他金融机构组织进入。以江西省为例,农村金融机构数达2500多个,主要有农业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组织。这些金融机构组织要么是多年从事农村金融业务的资深金融机构,要么是国家政策支持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它们在农村开展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及各类金融服务方面,与供销社形成较大的同业竞争,成为其参与农村金融实践中的主要对手。

1.3 SWOT矩阵分析

通过对供销社参与农村金融的优势因素、劣势因素、机遇因素和威胁因素的分析,得到SWOT矩阵分析结果(见表1)。供销社参与农村金融方式的现状分析

目前,各地供销社参与农村金融的实践方式主要有四种:第一,组建农信担保公司。一种模式是由供销合作社整合系统资源,与社会资本联合成立商业性担保公司;另一种模式是供销合作社与政府财政部门共同出资,设立政策性农信担保公司。无论是商业性担保公司或是政策性担保公司,供销社更多的发挥了其信息和信用优势,利用对农产品流通环节的特点、旗下企业资金供需情况的熟悉程度,化解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信用风险;并依托合作社性质,为农民融资提供信用担保,分散了部分风险。这种模式是利用了供销社的已有优势,但面对现有机遇情况下,如何盘活供销社有效资产、促进其自身发展上作用并不大,不利于长远发展。因此适用于条件不太成熟、发展较为一般的基层供销社,属于较为保守发展的一条道路。

第二,开展资金互助合作。主要由供销合作社引导和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合作,解决社员的融资问题,有单独成立资金互助社,有在专业合作社内部社员之间形成资金互助两种。前者,资金互助受制于资金规模的限制,仅对成员发放小额短期贷款,难以满足合作社扩大经营规模的资金需求,也缺乏抵御风险的能力,可持续性差;后者,供销社对资金互助社,从组织结构、表决机制,到融资流程、额度、贷款条件、利率、风险管理、损失责任认定,以及社员的信用知识培训等都需要给予全面的指导、辅导和过程督查。作为管理者的供销社,很明显在经验和人员的配备上都不具备很好的条件,因此开展资金互助合作的模式不宜作为供销社参与农村金融的主要方式。

第三,参与村镇银行建设和农村信用社改革。主要是借农信社改革和银监会开展村镇银行试点之机,供销合作社积极参股,如温州市供销社入股农村合作银行200万元,参与其法人治理机构。这种模式中,供销社担任的是出资者、管理者,根据SWOT分析结果,资金短缺、金融业务经验不足及人才匮乏是其劣势。特别是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在风险防范、规范运作方面经验尚不成熟,作为股东之一的供销社,虽然可以增加现有资产的增值能力,但必须意识到其中的风险。因此,适用于较发达的县级以上供销社,且资金实力雄厚,并在尝试过程中不断积累经验,尤其是金融风险防控方面的经验。

第四,“三位一体”模式。主要是由专业合作社组织农民进行标准化生产,供销合作社利用网络优势帮助专业合作社产品开展市场销售,信用社为农民提供融资支持,农业局、科技局等政府部门给予政策、技术支持,实现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的有机结合。此种模式中,我们除了看到供销社发挥了网络、信息和服务优势,为农村金融提供了更多的支持外,更应该看到,三方合作能够为供销社今后发展提供了很多帮助。如与信用社合作,有利于供销社在收购农副产品等时提供融资便利,改善资金不足的劣势,有利于供销社向信用社学习多年农村金融业务经验,有利于培养自己的农村金融人才队伍。在这种资金融通与信用合作模式中,一方面,供销合作社是以产权和信誉获得金融机构的信任,另一方面,供销合作社是以在农村现代经营服务体系中的核心环节所拥有的较充分信息,控制风险。此外,供销合作社在担保公司的经营管理中有意识对合作社及农户进行金融知识和信用文化教育,提高农民市场经济道德素质。因此,这一模式既考虑了供销社现有发展道路,也考虑了其今后在农村金融市场上更长远的发展,是一条较好的路径。

表1 SWOT分析结果 政策建议

一是针对各地不同情况,分层次、分模式的参与农村金融。如自身优势不明显的基层社,可以以发展农信担保服务为突破口,条件较成熟的可以探索与金融机构合作模式,在人力资本、风险防范、业务发展方面借鉴更多经验。对于参与村镇银行建设和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模式要审慎,主要是一些有条件的县(市、区)供销社可以尝试,并特别注重及时总结经验,防范金融风险。

二是要善于抓住机遇,争取更多有关部门的支持。目前,供销社组建的农信担保公司,都不同程度得到了政府的支持,以浙江为例,在省财政安排的扶持资金中切出一部分支持担保公司的发展。因此,今后要做好与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汇报和沟通协调工作,争取在参与农村金融市场建设中得到更多支持。

三是要建立科学、完善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体系。要成立专门的风险控制部门,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价指标体系,要坚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担保业务,加强资金的使用和监管,防止为片面追求规模而放松对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四是要加强与其他机构的合作。要立足于当地资源优势和特色产业,充分发挥信用社等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优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带动农户较多以及供销社的渠道畅通等优势。供销社要利用网络、设施、服务等条件,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平台,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提高农产品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要积极与当地信用社对接,与农业银行合作,探索更多新型的支农互惠模式。

作者简介:叶梦琪(1984—),女,汉族,绍兴人,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农村金融方向。

参考文献:

[1]“农村信用担保公司信用风险度量与控制”课题组,论农信担保公司担保风险的管理与控制——基于浙江省供销社系统农信担保公司的调研,农村经济,2011年第1期.[2]王琼、肖诗顺,新农村建设时期供销社与农村金融机构合作问题研究,农村经济与科技,2011年第02期.[3]丁和平、马丽,对我国供销合作社金融制度选择的思考,科技信息,2009第35期.[4]高俊生,新形势下农业银行与供销社的合作问题研究,华北金融,(作者单位: 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

第四篇:政治文化变迁与农村社区制度选择

政治文化变迁与农村社区制度选择

冯仕政

[摘要]通过分析南街村的制度变迁,本文揭示了社区制度选择与国家政治文化变迁之间的关系。改革以来,南街村在市场化改革的大背景下逐渐形成了一种逆市场化的集体制度,这样一种独特的制度变迁取向和路径正是国家政治文化不断塑造和建构的结果。本文揭示了这一过程中所蕴含的复杂而微妙的制度变迁逻辑和机制。

[关键词]政治文化;制度变迁;农村社区;南街村

改革开放以前,人民公社是中国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基本组织形式。在人民公社体制下,农村社区只是计划体制中的一个基层单位,自主权非常有限。改革开放后,随着国家的不断分权让利,农村社区获得的自主权越来越大,主动性越来越强。利用国家赋予的自由空间,农村社区自主发展,各显神通;在此过程中,农村社区创造了千差万别的制度形态,其中一些很有特色的制度形态已经成为社会学的重要研究课题,产生了许多成果①。遵循这一传统,本文将研究河南省南街村的“共产主义小社区”制度。关于这一制度形态形成的逻辑和机制,笔者曾有专文阐述②。在这里,本文想着重讨论国家政治文化的变迁与农村社区制度选择之间的关系。

一、农村社区的制度变迁:“政府-市潮与“国家-社会”之外

关于中国改革进程中农村社区制度变迁的逻辑和机制,以往的研究可以概括为两种范式:一种是在经济学中流行的“政府-市潮,另一种是在社会学、政治学等非经济学学科中流行的“国家-社会”。在“政府-市潮范式中,农村社区的制度变迁被理解为一个“理性选择”过程。所谓“理性选择”,指“政府”和“市潮都是追求收益最大化的“理性人”,特定的制度形态和制度变迁轨迹就是这两个“理性人”为了各自的最大利益而博弈的结果。在这种范式眼中,人类的“理性”只有一种,那就是追求收益最大化,或者用韦伯的话来说,就是工具理性。由于各类人群的“理性”是没有差异的,自然不能用“理性”本身去解释不同社区在制度选择上的差异。

那么,社区之间的制度差异是怎么造成的呢?是由行动者在行动过程中所面临的约束条件不同造成的。遵循这一逻辑,“政府-市潮范式最后不是用人的“理性”,而是用人所处的环境去解释各地制度变迁的差异;它所谓的“理性选择”分析,实际上不是对行动者的“理性”本身进行分析,而是只分析行动者施展自己的“理性”时所面对的环境约束。由于在这一范式中,“理性”只是一个不需要解释的假设,而不是一个需要进一步分析的变量,导致文化对制度变迁的影响就被排斥在理论分析之外。在本文看来,这种观念是不正确的。人固然是理性的,但理性有不同的方向,就像韦伯所论述的那样,有时是价值理性的,有时是工具理性的,有时是传统理性的,而不是像“政府-市潮范式所假设的那样,只有一个方向,即工具理性。不同人群在什么情况下采取什么样的理性方向,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就是文化,文化作为一个符号和意义系统,既影响人们关于现实世界的认知判断,也影响着他们的价值选择。

在后文我们将会看到,正是由于深受国家政治文化的影响,南街村在解读自身面临的困境和展望前进的方向时,才把“率先建成全世界第一个共产主义小社区”作为自己的发展目标,才把“政治挂帅”和“破私立公”作为实现这个目标的基本途径。与“政府-市潮范式不同,“国家-社会”范式强调与国家正式组织和正统意识形态不同的、甚至相对立的“社会”因素对社区制度变迁的决定性影响。研究者们所揭示的“社会”因素很多,包括村落文化、家族文化、地缘关系网络、血缘关系网络、地方宗教信仰,等等。在这一范式中,虽然也有很多研究把社区制度变迁理解为一个服从工具理性的利益驱动过程,但至少,它在理论上没有先入为主地把文化因素排除掉,一些学者甚至特地强调文化因素的影响,比如林南先生在分析天津大邱庄时就特别强调家族文化因素。不过,正如“社会”这个概念所显示的,这一分析框架即使强调文化对社区制度变迁的影响,也只是强调“社会”文化,而未注意作为国家的政治文化。而南街村,决定其制度变迁方向和轨迹的恰恰是国家的政治文化,而不是“社会”的文化。

要言之,“政府-市潮和“国家-社会”这两种既有的分析范式受其内在解释逻辑的限制,都忽视了国家正统的政治文化对社区制度变迁的影响,即使注意到了也无法给出圆满的解释。本文力图在这两种分析范式之外,以南街村为个案来剖析国家政治文化对社区制度变迁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

二、南街村的制度变迁:逆市场化的集体化

南街村是隶属于河南省临颍县城关镇的一个行政村。它自改革以来的制度变迁,不是一个自然演化的过程,而是村党支部书记王宏斌按照自己的政治理想对南街村进行社会改造的结果;社会改造的基本方向是要把南街村建成全世界第一个“共产主义小社区”,社会改造的基本手段则是“政治挂帅”和“破私立公”。经过20多年的社会改造,南街村形成了一个高度政治化、集体化的“南街村体制”。显然,这个体制不管是在方向上还是在实现手段上都是逆市场化而行的,这是“政府-市潮框架没有预料到的。

王宏斌在改革前即担任南街村的支部书记。1981年,在农村改革大潮中,南街村按照“大包干”的政策要求解散了集体,两个集体企业也承包给了私人。据称,集体解散后,南街村迅速陷入一盘散沙。特别是两个集体企业,效益急剧下滑,工资拖欠严重,安全事故不断。更糟糕的是,村民们怀疑这种局面是由于王宏斌受贿造成的,于是不断上访、告状,搞得王宏斌声名狼藉。1984年,王宏斌决定将两个村办企业收回来,由村党支部“集体承包”。“集体承包”后,南街村集体经济得到极大发展。以不断增强的集体经济为基础,王宏斌按照自己的政治理想,逐步对南街村进行社会改造。

王宏斌治村奉行“外圆内方”的指导思想。“外圆”就是对外与市场经济接轨。按照“外圆”的思想,南街村兴办了大量集体企业,集体经济成为南街村“建设共产主义小社区”的经济基矗“内方”就是对内坚持用“毛泽东思想”治村。在南街村看来,“毛泽东思想”的核心可以概括为两条:“政治挂帅”和“破私立公”。“政治挂帅”是高度重视思想政治工作,把思想政治工作视为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和建设“共产主义小区”的生命线。南街村深信,“精神的力量是无穷的,而物质的力量是有限的”;“南街村要发展,就一定得把政治工作放在首位。政治工作做好了,从根本上解决了人的思想问题,经济工作就好办了。人的积极性只要调动起来,发挥出来,就没有办不到的事情。”③“破私立公”是不断消灭私有制,逐步扩大公有制的范围,直到生产和生活全部由集体统一安排。为此,南街村实行了统一分配住房,实行“低工资、高配给”等分配制度———在南街村看来,工资制只体现了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原则,而配给制则体现的是共产主义的按需分配原则。显然,在“外圆”与“内方”之间,“内方”高于“外圆”,“外圆”服务于“内方”。因此,“内方”才是南街村制度变迁的决定性动力。

在上述思想的指导下,南街村最终建立起与人民公社相类似的再分配体制,但其集中控制程度比人民公社要高得多,范围要广得多。南街村的全部权力都掌握在以王宏斌为首的一个领导班子手中。这个领导班子由分别来自党委、村委和企业等三个系统的20余人组成,但王宏斌在其中拥有绝对权力。以王宏斌为首的“三大班子”每逢单日开会,研究和指挥村里的大小事务。大至村里的发展规划,小至村民的婚丧嫁娶,均由这个班子决定。在经济方面,南街村是“生产资料全部公有,生活资料绝大部分公有”。南街村下属的26个企业均归集体所有,并且在经营方式上全部实行集中计划管理,各企业的产、供、销、人、财、物都由“三大班子”一手控制,企业的自主权非常有限。最能体现南街村“共产主义”特色的是其“工资+供给”的分配制度。村民的工资收入很低,生活所需的绝大部分物资都由集体供给。南街村确定的政策走向是,今后要继续加大“供给”的比例,直到生活资料也全部公有。

以经济控制为基础,南街村领导集体进一步将权力控制延伸到整个社会领域。社会控制之严厉,从其婚姻制度可管窥一斑。南街村规定,男女青年不到23岁不准谈恋爱,不准订婚,不到25岁不准结婚;“村委会的婚姻介绍所保留审查所有婚姻的权力”,各位村民的婚恋对象须经村里审查通过方可;结婚必须采取集体婚礼的形式,“私自”结婚,或者举行集体婚礼后再摆宴席招待客人都是违反村规的。还有一些规定更是独特,比如,不准听流行歌曲、不准梳“汉奸头”,等等。

自改革以来,我国农村重走集体化道路的村庄不在少数,但像南街村这样完全逆市场化而行的集体化却是非常罕见的。那么,南街村为什么会形成这样一种制度变迁景观呢?其成因非常复杂。限于篇幅,本文只讨论国家政治文化变迁与社区制度选择之间的关系。前已述及,南街村的政治变迁方向和轨迹从根本上是由“政治挂帅”、“破私立公”这一路线所决定的,因此,只要揭示这一路线是如何从一种国家意识形态变成南街村制度变革的指导思想,这种指导思想具体又是怎样一步一步决定了南街村的制度形态即可。

三、计划体制的政治文化遗产

南街村独特的制度变迁景象与改革开放前的政治文化遗产有着十分直接的联系。这里所谓的政治文化,是指人们在一定政治体制下所养成的政治观念和政治行为模式。如果从1956年开始的社会主义改造算起,计划体制在中国的存在长达20余年。在这20多年的实践过程中,计划体制形成了一整套与之相适应的政治文化。在意识形态方面,核心观念是“公”,以公为美,以私为耻。“公”的观念被简化为“一大二公”,“越大越公越好”等政治口号广为传播,让农民,特别是农村干部耳熟能详。“一大二公”的计划体制存在着一个难以克服的痼疾,那就是微观激励不足,从而导致效率低下。要克服这一问题,“物质刺激”显然与“公”的要求不符,唯一的办法就是“政治挂帅”,用政治运动或“阶级斗争”去解决本该用经济手段去解决的效率问题。在此过程中,“树典型”是一种经常使用的政治动员手法。

“树典型”作为一种政治动员策略,其核心技术是抓取群众在日常生活中非常熟悉的组织、个人、行为和话语,通过对这些事物进行重新诠释,将其改造为政治权威所钟意的意识形态符号,然后用以表达有关方针政策的内涵和期望。由于“典型”取自群众的日常生活,具有“群众基幢,因此,把经过诠释的“典型”重新反馈到群众中,往往容易被群众理解和接受。通过这个过程,政治权威就非常巧妙地将自己的政治意图灌输到群众头脑中。从这个意义上说,“树典型”是计划体制下一种非常重要的政治社会化机制,计划体制需要倚重它来传播自己的政治主张和各项方针政策。因此之故,在改革前的20多年间,有关部门树立的各级各类“典型”不知凡几。南街村党委书记王宏斌就是其中的一个“典型”:

我王宏斌十四岁小学毕业,毕业就回来当农民啦,没考上中学。那时候语文算术门门是60多分,考不上中学,也没想着再留级上学。因为啥哩?那时候60年代社会上就号召学习邢燕子、董加庚,毕了业之后不当工人,不当干部,不进城市,回去到农村改变自己的家乡。那时候我在思想上就奠定了这个基础,就下定了决心:我这一生也走这条路。所以64年小学毕业以后也没有再想着上学,就回来了。回来了十四岁年纪太校现在我的个儿也不高,那时候更矮。重体力劳动活也干不成,只是干个小技术活,那就看个红薯苗呀,种个烟芽呀,粮食成熟季节看个庄稼。那几年里,一队50多户人家200多口人,大人小孩都说王宏斌是个好孩子。队里谁当干部都表扬我,不管谁来俺队也是表扬我。69年10月份南街大队整党,那时候整党是开门整党,选积极分子参加整党学习班。你想我的威信那么高,一选第一个选中了,选中我参加大队整党学习班。70年的元月份,整党学习结束,就选我当了个民兵排长。当了一年民兵排长,71年又当生产队长。在71年的10月份我又出去当了一段工人,在县生产公司当了保管员,业务员干了一段。干到74年的2月份,俺大队生产队又把我要回来当队长。75年俺生产队粮食产量就翻了一番半。县委当时是DW书记在这当书记。夏粮生产一结束,总结生产经验,一总结,总结住南街村一队。说粮食产量比去年翻了一番半,这速度是真不低的,全县是独一无二。县委宣传部就派了一个姓张的同志,到南街村总结经验。一总结,总结住我这生产队长,还是不当工人当农民回来当生产队长的,当时这种做法哩也是很少见的。那时候的农村社员都愿进城市,愿当工人。我是当上工人了又不当回来当农民当生产队长,回来以后粮食产量又翻了一番半。根据这两个素材写了一个材料,这个材料确实很吸引人。75年县里叫我发个言。一发言真是一鸣惊人,县委发了三个文件,全县青年学王宏斌。我是76年7月1日入党的。我入党的手续简单的很,没有预备期,也没有举手宣誓,县委常委一研究,就通知公社党委书记、组织委员到南街村大队,召开党员大会就宣布:“经县委研究决定,王宏斌从今天起成为中共党员,是南街村大队副支部书记兼一队生产队长。”就这么简单。在75、76、77这三年里我在临颍县红的发紫,谁都知道我王宏斌。县里领导还有公社领导,见了王宏斌都是先笑,后说话,再握手。④

这段话向我们展示了20世纪六、七十年代一个中国农民的政治社会化过程。先是“社会上号召学习邢燕子、董加庚”的政治氛围让他受到感染,暗自下定了“我这一生也走这条路”的决心。后来,县里把他树为“典型”的经历、“在临颍县红的发紫”的切身体验使其对有关意识形态观念的记忆更为刻骨铭心。如前所述,“政治挂帅”、“破私立公”等政治观念对南街村的制度变迁起到了非常关键的定向作用。不难发现,这些观念正是通过树典型这一政治社会化机制从一种高居庙堂的国家意识形态渗透到南街村的。国家意识形态先是影响到王宏斌,再通过王宏斌这个人影响到南街村在改革以后的制度变迁。王宏斌在年轻时所接受的政治信仰为改革开放后南街村的制度变迁埋下了种子。

四、政治文化与初始制度选择

1978年,我国开始推行改革开放政策。农村改革首开先河。与前苏联和东欧诸国不同,中国的改革是在保持基本社会制度(尤其是政治体制和意识形态)的连续性下的渐进式改革。体制上的连续性保证了政治文化的连续性。

中国的改革开放是以意识形态的拨乱反正为先导的。拨乱反正的核心任务是肃清各种“左”的思潮,树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新的指导思想。显然,南街村“政治挂帅”、“破私立公”之类的思想正好是拨乱反正的对象。在改革过程中,它本应丧失政治舞台和政治合法性。但事实正好相反,它在南街村顽强而成功地延续下来。这是为什么?原因在于具体制度的终结与意识形态的终结是不同步的。“政治挂帅”、“破私立公”是为计划体制服务的,也是依托计划体制而存在的。作为计划体制之农村组成部分的人民公社制度虽然在改革初期即告解体,但在这一体制下养成的意识形态观念却不会同步终结。内中机制在于,个体才是意识形态传承的实际载体。在某一时点,某种体制的生命终结了,但在这一体制下成长起来的个体并不会与之同时终结。通过社会化过程,原来的意识形态已经内化于某些个体的观念之中。随着个体生命的继续存在,这些意识形态观念的生命也得以延续。南街村即属这种情况。“政治挂帅”、“破私立公”等观念早就在王宏斌的头脑中扎下根来,人民公社的解体并不妨碍这些观念继续在王宏斌头脑中存在。这一条件与下述其他条件因缘际会,使得王宏斌个人头脑中的政治观念能够上升为整个南街村的指导思想:

一是农村改革未像以前历次政治运动那样进行干部清洗,而是有意识地保护了一大批干部。因此,在农村改革过程中绝大多数村干部仍然留任原职。王宏斌也一样。在南街村实行“大包干”之后,他仍担任村支部书记,权力虽然减小不少,但仍掌握着两个村办企业的支配权。利用这一支配权,王宏斌把这两个原本已经承包给个人的企业重新收回,由村党支部“集体承包”,这是南街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第一步。如果没有这个支配权和第一步,南街村就不可能有后来的集体经济,自然谈不上以集体经济为基础建设“共产主义小社区”。

二是中央在进行意识形态的拨乱反正时,没有采取以往大规模的政治宣传或群众运动方式,而是只限于一定范围的有序讨论。这样一种处理方式为意识形态的延续提供了方便。所以,尽管中央明确指出要将毛泽东思想与毛泽东同志晚年所犯的错误区分开来,但不少村干部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仍然相当模糊。对于王宏斌来说,由于其早年的特殊经历,自然更容易继毛泽东晚年提出的“政治挂帅”、“破私立公”等思想。

上述因素的共同作用,使“政治挂帅”、“破私立公”能够成为南街村的指导思想,从而从思想上决定了南街村的初始制度选择。首先,早年所受的“政治挂帅”、“破私立公”等政治教育使王宏斌等一般村干部能够克服利己主义的行为动机,对集体事业采取的是积极作为而非消极不作为。任何制度变迁都是一个大规模的集体行动。理性选择理论预言,在集体行动中,由于每个人都按照利己主义的逻辑行事,都想“搭便车”,结果使集体行动变得不可能。这便是所谓的“集体行动困境”。⑤人民公社制度解体后,我国的村级政制安排有一个重大缺陷,即村干部在经济、权力和声望方面得到的报酬47与其承担的繁重任务严重不相称,村社区制度变革中存在着非常严重的“集体行动困境”。所以,不难理解,很多村干部对集体事业都是消极应付,部分村干部甚至以权谋私。而王宏斌,即使曾经受到村民误解,也不但不秋后算账,反而知耻而后勇,致力于集体事业的发展。其背后的驱动因素,不是“理性选择”意义上的个人利益算计,而是王宏斌早年生活中培养起来的政治责任感和荣誉感:那个时候(即村民因误解而到处告状)就没法与75、76年那几年相比。那几年,我在临颍县红的发紫,评啥先进少不了王宏斌,县委发过文件,要求全县青年学王宏斌。各级领导见了都是先笑后说话再握手。81年到83年那几年,领导见面都是扭扭脸过去了。评先进时,城关镇评了,报到县委组织部,部长一看:“那南街能当先进?!告状信那么多。”一句话就抹掉了。从这几方面看,我们支部这几个人浑身都是毛病,没有一点好地方,落了一身赖。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开始反思。过了84年春节,我自己考虑,不能再这样搞承包了。从84年开始,把承包权收回来,村党组织实行了集体承包。

“集体承包”之后,必然出现一个选择何种制度进行经营和管理的问题。在这个节骨眼上,“政治挂帅”、“破私立公”的信仰又发挥了重要的引导作用。在实行“集体承包”后,村支部开会讨论怎样搞好集体企业。王宏斌认为:南街村的企业要想搞好,需要的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如果不用这样的人管理企业,企业还搞不好。大家都一致这样认定了。接着再探讨怎样才能把南街村人都武装成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的人。我们都是过来人,对毛泽东思想感情非常深,也亲身体验过毛泽东思想的威力有多大,首先选择的就是用毛泽东思想武装人、教育人。

„„所以,在当时南街村就开展了这三大活动:大学毛著,大学雷锋,大唱革命歌曲。大学毛著,让我们的党员干部都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大学雷锋,让南街村人都树立起吃亏精神和奉献精神;大唱革命歌曲,让人的精神都振作起来,干劲都鼓起来。⑥

审视这一制度选择过程,不难发现“政治挂帅”、“破私立公”观念在其中的影响。一方面,它作为一种价值取向和认知框架,规定了王宏斌选择“集体承包”而不是其他制度形式。由村党支部“集体承包”,确实是一种非常独特的制度形式。王宏斌对此给出的理由是:“能人承包”不行。这一看法显示了王宏斌不同凡响的认知路径和政治勇气。因为“能人承包”是当时中央高度肯定的政策,被视为改革的正确方向,而王宏斌作为一个刚刚在政治上遭受重创的支部书记,甘冒政治风险(事实上,他曾为此遭到过有关领导的指责)也绝不盲从。显然,这一选择背后的认知路径和政治勇气同样来自他早年所受的“政治挂帅”、“破私立公”的政治教育。不妨设想一下,如果王宏斌将“能人承包”的失败归因于承包人的素质不行,而不是制度不行,那么他所做的肯定就是更换承包人,而不是制度。如果这样,那么,南街村的制度变迁就完全会是另外一种走向。

另一方面,在“集体承包”之后,王宏斌马上想到要培养一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并选定“毛泽东思想”作为指导思想,其原因他自己已经说得足够清楚了:“我们都是过来人,对毛泽东思想感情非常深,也亲身体验过毛泽东思想的威力有多大”。以上事实表明,“政治挂帅”、“破私立公”等意识形态观念对南街村的初始制度选择起到了决定性的定向作用。它不但缔造了王宏斌这样一个具有高度创新精神的制度创制者和实施者,而且规定了他对具体制度形态的选择。

五、政治文化与制度演进

“集体承包”加上“大学毛著、大学雷锋、大唱革命歌曲”等“三大”活动构成了南街村制度体系的雏形,但与当前的制度形态还有相当大的差距。换句话说,南街村的制度形态有一个演进过程。在这一演进过程中,国家政治文化仍然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如前所述,“树典型”作为一种社会动员策略是国家政治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虽然盛行于计划经济时期,但在改革开放后一些领导和部门仍将“树典型”作为推动改革的一种重要工作方法。南街村就是在这种形势下被重新树立为典型的。王宏斌在改革开放前即是当地一个“大红大紫”的典型,但在改革初期这个荣誉一度失落。在“集体承包”后,由于南街村不但集体经济搞得好,而且“坚持用毛泽东思想教育人”,因此,王宏斌又被有关部门重新树立为先进典型。这一身份变化,对南街村的制度演进产生了深刻影响:一是“树典型”作为一种政治社会化机制,进一步改变了王宏斌自我认同和制度定向,二是“树典型”作48为一种特殊的资源配置机制,改变了南街村制度变革实践的外部环境。这两个方面,彼此独立,又相互强化,合成一股强大的动力推动着南街村的制度演进。

在“集体承包”之初,王宏斌虽然在南街村推行“大学毛著、大学雷锋、大唱革命歌曲”等“三大”活动,但“政治挂帅”和“破私立公”的范围和强度都是非常有限的。如其所言,他当时搞“三大”活动的主要目的,是希望培养全心全意为集体服务的人,防止损公肥私现象的发生。从这个意义上说,“三大”活动顶多算是一种很有特色的企业文化。在这个时期,王宏斌关于政治与经济的认识还是比较清醒的。然而,在“树典型—当典型”这一饶有兴味的互动过程中,王宏斌逐渐确立了新的自我认同和制度取向。

南街村在大力发展集体经济的同时,坚持用“毛泽东思想”教育人的做法,逐渐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和重视。就这样,这个一度蒙尘的先进典型重新焕发光芒,成为当地在新时期的一面旗帜。在当地有关部门不断的宣传下,王宏斌和南街村的社会影响也在不断扩大。在此过程中,南街村发生了一件里程碑式的事件:1989年秋,一位高层领导视察南街村,并充分肯定了南街村的做法。这个事件在南街村的发展史上影响深远。它掀起了正面宣传南街村的高潮。在宣传过程中,重视思想政治工作和走集体主义道路是反复被突出的两个要点。1991年,河南省有关部门派专人前去总结“南街村经验”,以备推广。在这次总结中,南街村经验被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政治工作是一切经济工作的生命线;

二、精神的力量是无穷的;

三、集体经济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光明大道;

四、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③这是迄今为止关于“南街村经验”最明确、最正式的总结。与以往的宣传导向一样,这一经验总结也把注意力完全放在南街村的政治特色上。

外界的宣传导向,对南街村制度变迁的影响是双重的:一方面,它作为“推力”,给王宏斌造成了强大的政治压力,使之不得不不断调整自己的身份认同和行为模式以适应有关方面对自己的角色期望;另一方面,它作为“拉力”,又明确地指出了王宏斌身份认同和角色建构的方向。这种外部环境再加上王宏斌本已具有的思想基础,使王宏斌开始改变自己和南街村的角色定位及制度取向,逐渐调整经济与政治的关系,不断扩大“政治挂帅”和“破私立公”的强度和范围。

1990年,亦即那位领导视察南街村后的第二年,王宏斌就改变以前志愿加入集体,自愿参加集体劳动的“革命靠自觉”的做法,宣布“不革命就是反革命”。理由是:“我们的事业已经成功,也就是走的路子得到了肯定。„„现在并不是凭自觉。你自觉我们欢迎,不自觉我们就要推你,拉你,向你做斗争。”⑦“这几年我们的事业基本成功,得到了上级各级政府的肯定。我们的路子走的对,群众也说还是共产党好,社会主义好。正因我们走的路子对,所以今天要这样做。这是对全村人民的要求和希望。现在不革命就是反革命,不革命我们要推着革命。”⑧1992年,也就是有关部门全面总结“南街村经验”之后的第二年,南街村即提出了“共产主义小社区规划”,表示要在全世界率先建成“共产主义小社区”。这绝不是时间上的巧合,而是前后有着因果联系的。从此以后,王宏斌就大大加快了实施“政治挂帅”、“破私立公”计划的强度和进度,终于形成了我们当前所见的“南街村体制”。南街村重新被树立为典型表明,它已经为自己争取到至关重要的政治合法性。但对南街村来说,成为“典型”不仅意味着获得政治合法性或政治荣誉,而且意味着获得大量实际利益。树典型的初衷是希望通过“典型”的示范作用来加强社会动员,但有关部门出于各种原因,往往给予“典型”以特殊的扶持。于是,南街村利用“典型”这一特殊身份,争取到大量资源。在政治上,南街村拥有比普通行政村大得多的治权,很多内部机构是乡级甚至县级设置。在经济上,南街村也得到很多实惠,最重要的是获得大量银行贷款。1990年以前,南街村从银行贷款非常困难,基本上只能靠民间集资和自有资金滚动发展。但就在那位领导前来视察并充分肯定之后,南街村的政治地位猛然提高,银行资金也随之滚滚而来。1990年,南街村使用银行贷款只有区区250万元,但到1993年则猛增至3亿1千万元,到1998年,南街村共欠银行贷款近6亿7千万元。这些贷款由于是政治意义浓厚的扶持性贷款,银行基本上“只算政治帐,不算经济账”,所以南街村从银行贷款非常容易,连王宏斌自己都感叹:“遗憾的是我们没有那么多项目,用不了那么多钱。”⑨在大量银行贷款的拉动下,南街村经济飞速发展。1991年后,总产值连年翻番。

利用“典型”身份获取的大量贷款从根本上改变了南街村制度实施的外部环境。最重要的一点,49它使南街村的制度演进几乎摆脱了市场的约束。如果南街村在社区制度变革中所需要的大量资源都必须从市场中按照市场的方式取得,那么,在市场规则的约束下,南街村的制度演进显然不可能如此高度政治化。然而,大量基于政治考量的扶持性贷款不但弱化了市场对南街村的约束,而且强化了政治的约束。在这种情况下,南街村的制度变迁方向和路径的高度政治化便是自然而然的事了。

要言之,“树典型”这样一种政治文化对南街村的制度演进产生了重要的推动和诱导作用。一方面,它进一步将王宏斌塑造成一个具有强烈的历史和政治责任感的“政治人”,使王宏斌选择制度方向和选择实施手段时更加政治化,另一方面,有关方面对南街村这个“典型”的特殊扶持,又给予了王宏斌实施其高度政治化的制度选择所必需的种种资源。

六、结论

南街村的制度变迁模式虽然是独特的,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偶然的,但它从理论上表明,农村社区的制度变迁与整个国家的政治文化变迁在很大程度上是联系在一起的。整个国家的政治文化变迁不但改变着社区制度选择的外部环境,而且塑造着社区制度选择的内在价值取向、认知路径和情感取向。社区制度变迁的行动者既不完全是具有单一而稳定的目标函数和效用函数的“理性行动者”,也不完全是沉溺于地方文化的“社会人”。因此,我们在分析改革开放过程中农村社区的制度变迁时,不但要关注社会行动者的理性选择动机,而且要关注这一动机的多样性,以及造成这种多样性的文化因素;不但要关注地方文化因素,而且要关注作为主流政治文化的国家意识形态和政治行为方式;不但要关注社区制度变迁在资源上对计划体制的路径依赖性,而且要关注在文化上对计划体制的路径依赖性。

[注释]

①比如,胡必亮、胡顺延:《中国乡村的企业组织与社区发展———湖北省汉川县段夹村调查》,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1996;林南(1996):“地方性市场社会主义:中国农村地方法团主义之实际运行”,李康译,《国外社会学》第5-6期(合刊)。

②参见冯仕政《国家、市场与制度变迁:1980-2000年南街村的集体化与政治化》,《社会学研究》2007,(2)。

③参见“河南省政府办公厅、河南省委宣传部关于南街村双文明建设情况的调查”,南街村档案第6卷。

④省委组织部带领全省第一批农村支部书记培训班学员到南街村参观时的汇报,1993年2月28日,南街村档案第52卷。

⑤参见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陈郁译,上海三联出版社1990年版。

⑥王宏斌同志在基层干部会议上讲的六个问题(1994年10月17日),南街村宣传材料《理想之光·之一》170-174页。

⑦王宏斌经理1990年6月14日在公司各厂队、各室团干会议上的讲话,南街村档案第21卷。

⑧1991年6月13日“三大班子”会议记录,南街村档案第28卷。

⑨王宏斌在临颍县奔小康先进村党支部书记培训班上的发言,南街村档案第41卷。

第五篇:民法与劳动法:制度的发展与变迁

民法与劳动法:制度的发展与变迁

在现代法的体系中,民法与劳动法都是彼此独立的法律部门。民法从传统走来,日益实现现代化。尽管经历了“私法公法化”和“民法商法化”的洗礼和挑战,但民法作为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具有悠久历史和深厚私法文化底蕴的法律部门,在理论体系和制度体系上都日益成熟和完善,正以昂扬的姿态步入21世纪。劳动法是诞生较晚但发展较快的法律部门(注:一般认为,劳动法诞生于19世纪的“工厂立法”。英国1802年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世界上第一个“工厂立法”。),迄今为止,共产生三种类型劳动法制度:资本主义劳动法、社会主义劳动法和国际劳动法。尽管这三种类型劳动法在历史上并不是同时产生的,但现在却同时并存,相互影响,共同构成了劳动法学的研究对象。在学术界,对于劳动法学独立的学科地位问题并没有人提出疑义,但对于劳动法独立的部门法地位问题,还不能说已完全达成共识。有人认为劳动法属于民法范畴(注:参见梁书文主编:《劳动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1页。);也有人认为劳动法以前全属私法领域,现已纳入公法之内,成为经济法的一部分(注:转引自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2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33-334页。)。上述认识都偏重于强调劳动法的某一方面:前者更关注劳动法的历史渊源和劳动契约;后者更着眼于劳动法的现实状况和劳动基准。本人认为,科学厘定劳动法与民法的关系,必须从历史与现实两个视角切入,同时应将劳动法律制度还原为一个整体来考察。从法律发展史来看,劳动法与民法有着极为密切的渊源关系。早期的民事立法大都将劳动合同纳入民事合同范畴进行统一调整。如《法国民法典》将劳动合同归为租赁合同范围,称劳动力租赁;《德国民法典》将劳动合同纳入劳务合同关系中;《意大利民法典》则干脆将整个劳动问题规定为独立的一编。这样的立法现象,显然是建立在早期的劳动关系与一般民事关系具有较大的相似性的基础上的。但是随着近代机器大工业的兴起和扩张,劳工问题日益突出,劳资关系日渐紧张,劳动者相对于资本的弱势地位也暴露无疑。如何协调劳动关系,如何保护和救济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民法不能不寻求对策,但在保持民法品格限度内的努力却非常乏力。实现对劳动者的法律保护,必须冲破民法理念和制度框架的束缚,寻求公共权力的积极介入。这种努力的结果导致大量以限制工时、确保最低工资和职业安全为基本内容的劳动立法的出现。劳动立法逐渐脱离民法视界而独立发展,是19世纪法律发展的重要内容。劳动法的独立发展突出表现在,公共力量(国家)和社会力量(工会)在平衡劳资双方力量上的作用日益合法化并得以强化。可以说,劳动法发端于民法,又超越了民法,多因其规律特殊的对象而日益自成体系。对此,法国学者勒内。达维德曾指出:“民法在我们的各类法律中起了基础学科的作用,法的其他门类曾以其为模式(行政法)或为某些类的关系使之完善(劳动法)。”(注:[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80-81页。)劳动法的发展史实质就是法律不断满足劳动关系特殊法律需求的历史。劳动法根植于民法,又超越了民法。就其通过立法确立劳动权利义务基准并求助于团体力量以实现契约双方力量平衡的努力方向,是对民法调整劳动契约关系功能不足的一种弥补。正如日本学者所言:“劳动法具有限制资本的商品支配,修正市民法契约自由的机能。”(注:[日]木下正义、小川贤一:《劳动法》,成文堂1992年版,第10页。)但是,借口劳动法与民法在历史上的渊源关系和功能上的弥补关系,就将劳动法纳入民法体系或者认为劳动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注:参见梁书文主编:《劳动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1页。),进而否定劳动法在现代法律体系中的独立地位,是无视现实的,也无益于劳动法和民法的健康发展。从立法实践来看,为了实现对劳动关系进行有效法律调整的需要,许多国家都制定了劳动法典,即便没有制定劳动法典的国家,也都努力制定大量的单行劳动立法。劳动法独立于民法而发展成为世界法律发展的普遍潮流。

民法是主体平等法,其制度基础是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并以维护平等为使命。民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没有商品经济就没有民法。商品经济是最大的平等派,在商品交换中,双方主体应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并彼此肯定和尊重对方的主体地位与利益,这是交易实现的前提条件。民法必须为商品交换创造基本条件,基于平等而维护平等是民法的理念,一切具有平等基础的社会关系都可以进入民法的视野。如果劳资关系中的双方-劳动力所有者和资本所有者能够在事实上处于力量平衡的地位上,民法一直调整现代劳资关系也未尝不可。但是,产生于机器大工业的劳资关系一开始就不是一种平等的关系,它鲜明地体现为资本对劳动力的支配关系。资本的巨大的支配力量将劳动者的独立转化为对资本的依附。劳动者虽然获得一般意义上的主体地位和人格,对自己拥有的劳动力能够在一定意义上予以左右,但在具体的劳资关系中,劳动者的弱者性则突显出来。劳动者的弱者性主要表现在:其一,在劳动力 要素市场上,劳动力的供给往往大于需求,就业机会稀缺形成“买方市场”。在“买方市场”结构中,劳动者之间的就业竞争加剧,劳动者的选择余地和谈判能力都大为减弱。其二,劳资关系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劳资双方处于利益共同体之中,但也存在着利益矛盾。资本利益是一种经营利益,劳动利益则为一种生存利益,二者相比,生存利益尽管更具有公理性,但在实现过程中却表现得十分脆弱,因为资本所有者可以放弃经营利益,但劳动力所有者却不能放弃生存利益。在二者的抗衡与较量之中,劳动者常常不得不做出让步。其三,劳动关系是一种兼有财产和人身双重因素的社会关系,在这种混合关系中,劳动者隶属于劳动组织(单位),必须接受单位的组织安排,居于一种单向服从的地位。劳动者所处的弱势地位决定,在劳动契约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都较为被动,为了生存常常不得不接受一些苛刻的劳动条件(如低工资、高工时或恶劣的工作环境等)。劳资力量的失衡,造成一系列社会问题:人权状况恶化,社会关系紧张,劳动的非人道化和社会正义的丧失。对于这种劳资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力量的失衡,国家立法必须予以正视,通过对劳动者提供专门的法律保护以寻求劳资关系的协调。国家对于劳资关系进行干预的合法性就在于劳资关系本身就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因为,“在当事人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时,不能够真正地说,他们之间的协议是他们意志自由交流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处于劣势的一方会受到极大的压制,就象真的受到了强迫一样。为了维护这种平等,社会可以进行干预。”(注:[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37页、65页、139页、140页、64页。)现代劳动法的保护功能主要通过三个制度层次来实现:第一个层次强调对劳动者人身、人格和财产利益的维护;第二个层次是对弱者中的弱者-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给予特殊之保护;第三个层次,通过特殊保护实现平等保护。可见,基于不平等而促进平等是劳动法不同于民法的部门法理念。

“契约自由”是合同法乃至整个私法的灵魂,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成为整个法律制度和法律文明的理论基石。民法是典型的私法,民法最充分地休现“契约自由”的私法精神。“契约自由”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本质要求,民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的法律规则,必须要肩负起弘扬和捍卫契约自由的重任。契约自由突出个体性、强调主体性、激励创造性,具有巨大的人文和社会价值。但是正如英国合同法专家阿蒂亚所言:“古典的‘契约自由’概 念甚至从一开始便存在着某些严重的缺陷。而随着现代合同法的发展,这些缺陷成千倍地扩大了。„„古典的‘契约自由’这一概念没有考虑到在许多情况下,事实上存在可能迫使某人去签定合同的社会和经济的压力”。(注:[英]阿蒂亚:《合同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第8页、10页、2页。)不仅如此,过分地强调和恪守“契约自由”的信条,不仅会引发大量的破坏竞争机制的“契约自由”滥用行为,而且会束缚政府的手脚,使公共力量无所作为。因此限制“契约自由”又成为19世纪末,特别是20世纪以来法律发展的主旋律。对此,梁慧星先生指出:“19世纪资产阶级合同法律制度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不断扩大合同自由,与此相反,逐步限制和缩小这种自由却正是20世纪以来资产阶级合同法律制度的重要特征。”(注:梁慧星:《中国民法经济法诸问题》,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347页。)在这个历史发展过程中,传统的绝对主义“契约自由”观念被相对主义“契约自由”观念所置换,民法的个人主义本位也开始注入社会本位的因素从而实现自我修正。但是,限制不等于否定,修正不等于抛弃。既然是合同法,既然是民法,既然是私法,由其固有的品格所决定,“契约自由”就是立法之本,是贯穿始终的灵魂基础。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法制建设的实践来看,不断地扩充经济生活的自由度,减少公共权力的不当干预,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中心任务。但是,历史的经验和教训都告诉我们,过度的经济自由必然会酿成巨大的社会灾害,不仅有失经济公平和社会正义,也会影响和阻碍经济效率。因此,不论是“契约自由”,还是更广泛意义上的经济自由,都必须接受社会整体利益的检阅,受到适度的限制,使之符合秩序的要求。不难看出,我国的法制建设与西方国家法制建设呈现出不同的式样:西方是先扩充“契约自由”而后再限制“契约自由”;我国则是弘扬“契约自由”与限制“契约自由”并举,没有时间上的迟滞。中国未来民法的发展,必须坚定不移地举起这两面大旗。从历史上看。公共权力在寻求限制“契约自由”的过程中,不仅促进了民法的自我修正和发展,还在民法制度框架之外,诞生了劳动法和经济法。从这个角度看,劳动法是在劳动关系领域限制“契约自由”的一个法律发展的产物。在限制“契约自由”的力度上,劳动法走得更远。在劳动契的领域,传统的契约自由已经在诸多方面和更大程度上受到国家和社会力量的限制。表现在劳动法律制度上,国家强行立法与工会团体力量并行不悖,而且这两种力量还存在着此长彼消的互补关系:团体力量强大,国家力量就可以相对减弱;反之,社会团体力量尚未生成或力量不足,国家立法直接介入劳动关系的力度就要加大。我国目前尚属于国家力量主导型的劳动法制模式,逐渐培养和壮大社会团体力量,从而实现向社会力量主导型劳动法制模式的转变,是我国未来劳动法制建设的发展趋势。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始于罗马法,而后成为资产阶级法学对法体系进行功能划分的基本方法。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并非一致,存在着利益说、主体说、性质说等分歧。利益说认为直接规律公法者为公法,直接规律私益者为私法;主体说认为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为国家者是公法,反之是私法;性质说认为规律统制支配关系者为公法,规律平等关系者为私法。公法与私法不仅是一对概念,更是一种观念、一种文化。私法以私欲、私利为基点,通过肯定和鼓励个体追利行为而增进社会整体利益;公法以公共利益为基点,为了实现整体利益而限制和约束个体行为。私法以“意思自治”、“契约自由”为灵魂,以鼓励和激发主体创造性为特点,以建立权利运行机制为使命;公法以贯彻“公共意志”和维护“公共秩序”为灵魂,以限制和约束主体行为为特点,以建立权力运行机制为使命。相对而言,私法的土壤是商品经济,公法的根基则是民主政治,私法是关于市民社会的法,公法则是关于政治国家的法。以这些认识为基础,民法是典型的私法,而宪法、行政法和刑法都是典型的公法。但是,对于现代国家而言,“公”与“私”是很难截然分开的,并且随着新的法律部门的诞生,法律门类越分越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不可避免地暴露出局限性。这些新诞生的法律部门以劳动法、经济法和社会保障法为代表。以传统的或公或私的“两分法”,实难匡定这些法律部门。仅就劳动法而论,在西方是沿着“私法公法化”的路线孕育成长起来的,在我国则是通过“公法私法化”的道路创建起来的。不论是“私法公法化”,还是“公法私法化”,都表明同一个事实:劳动法是私法属性和公法属性兼而有之的新型的法律机制。面对这种法律发展的事实,法学界提出“社会法”的概念予以解说。“社会法”的概念传达了一种观念:从公私分野到公私兼顾是当代社会发展和法律发展的一个趋势。对“社会法”概念的提出,尽管还有不同的意见,“社会法”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也都有待科学地界定,但法学适应现实生活的能动性的努力,却值得充分予以肯定。本人站在肯定“社会法”概念的基础上,认为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和经济法都具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的法律机能,它们是社会法的代表。一言以蔽之,民法是私法,劳动法是社会法。

现代社会是一个商业社会,更是一个契约社会。从近代到现代,人类社会的发展,在深层次上都表现为“从身份到契约”的社会转型运动。当代中国的社会变革,实质就是这样一种社会转型运动。契约是工具,是制度,更是一种文明。仅就制度层面而论,契约是私法之精华,债之王子。契约制度在民法制度体系中是核心,契约法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民法的发展。对劳动法而言,劳动契约也是劳动法律制度的基础,可以说,劳动法的每一个具体制度都为劳动契约服务或者与劳动契约密切关联。契约是民法和劳动法共同关心的主题,也是联系民法和劳动法的纽带。劳动契约与民事契约有着共同的基础:商品经济是经济基础;经济伦理是道德基础。阿蒂亚断言:“有两个因素,即道德因素和经济因素或商业因素,对合同法发展的影响要比其余诸因素重要很多。”(注:[英]阿蒂亚:《合同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第8页、10页、2页。)共同的基础,使得劳动契约和民事契约在制度上有许多相同或相似的内容:如强调自愿反对欺诈,强调交易便利又兼顾交易安全等。本文的主题是探讨劳动法与民法在制度上的发展与变迁问题,所以,对于相同性与继承性予以忽略,重在研讨差别性和变异性。劳动契约确立劳动组织内部关系,固定劳动者的职业安排,这种关系与民事契约所确立的外部关系比较,对稳定性和协调性有更高的要求,所以在形式上劳动契约一般都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契约关系确立一种职业依附关系,劳动者依据劳动契约成为用人单位内部的成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充分信任和相互理解是劳动关系融洽和顺畅的基础。所以劳动契约较一般民事契约更具有浓厚的伦理色彩,正是基于这一点,劳动关系在内容上则要求劳资双方负有一般民事契约所不具有的特殊义务-保护与忠诚义务。诸如工作条件条款、保密条款、竞业禁止条款都是这种义务的具体化。同时,在契约履行上更突出强调协作性,劳动契约离开双方的协作,履行目的就会落空。由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中的弱者,保护劳动者是整个劳动法制度都应该体现的精神。正是出于保护劳动者的目的,在劳动契约解除制度上也体现出两点明显的差异:一般民事契约,双方适用同一解除制度,但劳动契约则通常适用两套解除制度,两者比较,劳动立法的态度是严格控制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宽松对待劳动者的解除行为;一般民事契约解除在后果上只有一个,即违法解除要赔偿损失,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契约,即便是在合法的条件下,也要依法对劳动者进行补偿,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注:经济补偿不同于赔偿,二者在性质和功能上是不同的。赔偿是基于违法行为而进行损失弥补;补偿则基于公平原则,目的在于实现对劳动者的生活救济和精神慰藉。)劳动契约履行的过程,就是劳动力的释放过程,劳动力释放出去不可能通过返还而恢复原状,所以,劳动合同解除的效果只能对未来发生效力,不能对已经履行部分发 生效力,即劳动合同解除不能溯及既往。

近代工业文明创造了巨大的经济财富,也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如环境污染和职业伤害问题。尽管职业伤害问题是工业化社会不可避免的社会问题,但是控制和减少职业伤害和救济遭受职业伤害的劳动者,却是劳动法和民法所共同担负的责任。在致力于追求对遭受职业伤害劳动者进行充分赔偿的过程中,劳动法和民法制度都实现了较大的变迁,获得了显著的发展。在两大法系,促使民事侵权法实现从绝对责任向过错责任,再从过错责任向无过错责任发展的现实动因,主要是为了有效地解决工业化过程中所带来的职业伤害问题。从绝对责任转变为过错责任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减轻资本投资的风险,避免在经营条件所固有的风险之上再加上新的风险,以鼓励人们为提高生产率而去冒险,建立一个重视个人首创精神的社会。在英美法系,1800以前,过失都不是一种独立的侵权行为,一个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是对自己的过错负责。只是到了19世纪,以过失为基础的侵害诉讼才取代了不必对过失加以证明的侵害诉讼,法律根据过错来确定责任的规则才得到发展。(注:[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37页、65页、139页、140页、64页。)在大陆法系,19世纪的民事立法也基本上以过错而不是简单地以行为作为责任承担的依据,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为侵权行为法的首要原则。如《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注:《法国民法典》,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89页。)在1896年《德国民法典》中虽然看不到象《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那样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一般性条款,但一些条款的内容也体现了过错责任的精神。如,第823条第1款、第2款和第826条(注:《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823条第1款规定“因故意或者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者,对他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负赔偿义务。”第2款规定:“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者,负相同的义务。如果根据法律的内容并无过失也可能违反法律的,仅在有过失的情况下,始负赔偿义务。”第826条规定:“以违反善良风俗的方法故意对他人施加损害的人,对他人负有损害赔偿义务。”)。在整个19世纪,“由于强调社会对个人自由行动和自由决定的要求,以证明有过失为前提的责任原则完成了它对侵权行为法的征服。”(注:[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 年版,第137页、65页、139页、140页、64页。)在职业伤害赔偿案件中,适用严格的过错责任原则在客观效果上显然有利于雇主而通常情况下使工人的伤害得不到赔偿。正如伯纳得。施瓦茨所言:“一种把无过失即无责任的规则在法律上绝对化的法律,给产业工人造成了最沉重的压迫。”(注:[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37页、65页、139页、140页、64页。)因为“受伤的工人要证明雇主的过失,还要证明任何同伴工人都没有过失以及伤害不是工人自愿承担风险的结果,这些要求结合到一起,就使工人在发生工业事故的情况下得到赔偿的权利成了脱离实际的空谈。”(注:[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37页、65页、139页、140页、64页。)在利益考量上,过错责任原则更有利于强者(雇主)而对弱者(工人)保护不利,这与法律追求正义的理想目标相悖,法律必须继续发展。更为重要的是为了缓和社会矛盾,迫使资产阶级侵权行为法在劳资利益的天平上不得不向工人一边倾斜。于是,在侵权法律制度上,“在过错责任的范围内,有过错摊定的广泛运用;在过错责任的范围之外,则有无过错责任的大力推行。”(注:王卫国:《过错责任:第三次勃兴》,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90页。)无过错责任是从19世纪后期开始,通过特别法的制定而发展起来的。这些特别法从内容上看,是民事侵权法,但从所规范的对象上看,则多属劳工立法。正式确立无过错责任的立法,乃是德国1884年的《工伤事故保险法》。法国通过1898年的《劳工事故赔偿法》确立了职业伤害领域实行无过错责任的新的责任体制。英国从1897年起,制定了一连串的劳工赔偿法,由此创立了一种特殊的工业保险体制。美国从1900年以后,各州都采用了赔偿条例,确立了劳工赔偿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些立法的基本原则都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规定对于雇佣引起的或在雇佣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伤害都得赔偿。发端于劳工赔偿领域的无过错责任原则逐渐向侵权行为法的整个领域渗透,到本世纪中期,无过错责任原则基本上进入了侵权行为法领域。劳工赔偿领域无过错责任的推行,便利了受害劳工的责任追偿,增大了赔偿成功的可能性。但是,任何法律制度都利弊共存。无过错责任一方面加重了企业主的赔偿责任,给经营活动带来了某种不安全感,并且增加了企业的经济开支,不利于资本主义再生产;另一方面,当企业主是小业主或经营状况不佳时,被害人就可能因雇主资力缺乏而无法获得充分的赔偿,并且劳工伤害赔偿请求通常都得通过诉讼来实现,劳工法律知识的缺乏、诉讼费用的昂贵都会成为劳工赔偿请求实现的障碍。要克服上述种种缺陷,“就必须超出‘要么损失由加害人承担,要么由受害人承担’这样的狭窄视界,不是把损害赔偿看作是一个单纯的私人纠纷问题,而是同时把它也看成一个社会问题。这样,就不能局 限于从侵权行为法这一传统领域中寻求解决办法,而必须兼采其他法律部门中适宜的法律手段,组成一套综合的调整机制。于是,在‘私法’领域有责任保险及其他损失保险的发展,以及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完善;在‘公法’领域,则有劳工强制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的出现,以及相应法规的制定。”(注:王卫国:《过错责任:第三次勃兴》,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05页。)这种劳工赔偿责任“社会化”的过程不仅推动商法体系中的保险法的发展,更为令人瞩目的是促进了劳动立法以及社会保障法的发达。

民法与劳动法的发展变迁是一个延续着的历史过程,在这个演变过程中所展现出来的内容是丰富多彩的。这个历史变迁的过程,展示着这两个法律部门的成长轨迹,其间也昭示着二者之间若合若离、藉断丝连的紧密关系。我们很难通过上述六个方面的考察,就足以拨开云雾见晴天,但通过多视角的透视,我们可以得出一些规律性的结论。这些结论,对民法、劳动法,乃至于整个法律制度的未来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第一,劳动法在历史渊源上与民法同出一辙,现代的独立发展也并没有彻底否定对民法基本精神(如崇尚自由)的继承性。因此不论是法律制度的未来发展,还是法学研究的进一步繁荣,都存在一些共同的东西可相互借鉴。劳动法同民法的变异性决定了两个法律部门独立存在的必要性。劳动法的变异过程实质就是“法律社会化”、“私法公法化”的过程。这些具有革命性意义的法律运动,说明了法律必须适应生活,随着它所调整的那个社会运动的主流向前发展。满足现实生活的法律需求,是法律发展的动力,也是法律永葆青春和活力的关键所在。第二,一种法律概念、法律观念、法律原则(如契约自由)往往具有巨大的影响力,甚至相当于一种魔力,因为“难于用语言清楚表达的思考是法律赖以获得其生命力的隐秘的根基”。(注:[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37页、65页、139页、140页、64页。)但是,任何法律概念、观念和原则都不是不可跨越的鸿沟,都可以也应该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提出新概念,更新传统观念,突破既定的原则,为法律发展奠定观念基础,是法律发展的要求,也是法学研究的任务。第三,现代法律制度之间的影响和作用是相互的,法律的调整和整合功能也必须通过法律整体才能充分实现,任何一个法律部门都会在不同侧面对法律发展做出贡献。劳动法的诞生与成长不仅受益于民法,同时对民法乃至于整个法律发展都做出了巨大贡献。对此,我国的法学界并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促进劳动法制建设,繁荣劳动法学研究,是中国法学面临的紧迫任务。冯彦君

宁夏农村金融发展的制度变迁与路径选择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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