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天津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09-05 【生效日期】2002-09-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各自辖区内房屋租赁的行政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房地产管理局的领导。
第四条第四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公平、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应当依法缴纳税、费。
房屋租赁当事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租赁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第五条 租赁的房屋包括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二)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三)改变房屋用途,未经市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批准的;
(四)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五)属于违章建筑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房屋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房屋租赁:
(一)出租人以提供房屋使用权为条件与他人合作、合伙经营,不参与管理、不承担风险而获取收益的;
(二)将房屋内的场地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并获取收益的;
(三)以其他方式变相出租、转租房屋的。
第七条第七条 房屋出租人是指下列单位和个人:
(一)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被授权经营管理房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房屋的代管人;
(四)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其他权利人。
房屋承租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第八条 从事房屋出租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持有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发的房屋租赁经营资质证书。
第九条第九条 出租房屋应当提供土地使用证明。
出租商住两用楼的底商用于餐饮、娱乐、洗浴、洗染等经营活动的,房屋出租人应当事先征得房屋相邻关系人的书面同意,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出租在建房屋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商品房预售的条件。
第三章 房屋租赁合同
第十条第十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租赁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房屋坐落地点、面积、结构、装修、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交付日期;
(六)租金数额、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七)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八)房屋转租的约定;
(九)房屋返还时的状态和增添物的处置;
(十)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十一)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房屋租赁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订。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下列房屋出租,应当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租金标准:
(一)公有居住房屋;
(二)以行政调配方式出租的非居住房屋;
(三)政府投资建造的公益性非居住房屋;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房屋。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房屋的租金,由房屋租赁当事人参照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指导租金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期限由房屋租赁当事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并且不得超过20年。房屋租赁期届满,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续订房屋租赁合同,但续订合同的房屋租赁期限自合同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并且不得超过20年。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一方为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房屋出租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订立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房屋出租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订立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未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房屋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屋合法权属证明;
(三)出租人的身份证明;
(四)出租代管房屋的,提供委托代管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五)出租共有房屋的,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六)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提供市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批准的证明;
(七)出租房屋属于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提供房屋相邻关系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市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应当自接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并核发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房屋租赁证书;对不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不予登记备案,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书。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经过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房屋。
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的,承租人可以催告出租人限期交付;逾期仍未交付的,承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未按时向承租人交付房屋或者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出租的房屋交付时存在缺陷,房屋租赁合同中又未作约定,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修复;逾期未修复的,承租人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房屋出租前已抵押的,出租人应当在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前书面告知承租人。出租人未书面告知出租房屋已抵押而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人将已出租的房屋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对出租的房屋及其设施、设备定期检查,及时维修、养护,保证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因怠于修缮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房屋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房屋。因承租人的原因造成房屋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属于房屋自然损耗的,承租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改变房屋用途、装饰装修房屋或者增添附属设施的,应当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其中增添的附属设施应当由租赁当事人协商确定其归属及维修责任。按照规定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获得批准。••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或者超出出租人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饰装修房屋或者增添附属设施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收取租金。除房屋租赁合同另有约定外,出租人不得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承租人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的,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内以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等方式将租赁房屋转让给他人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内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三个月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在住宅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承租该房屋。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房屋租赁期届满,租赁当事人未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有权按照约定的期限收回房屋,承租人应当将房屋返还出租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出租人有权追收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
房屋返还时,应当符合租赁当事人约定或者房屋正常使用后的状态;不符合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也可以自行恢复,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二)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者故意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四)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承租房屋的;
(五)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住宅房屋生产、储存、经营污染物或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
(七)其他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情形的。
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租赁房屋的,租赁关系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房屋租赁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房屋转租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房屋转租是指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以下称转租人)在租赁期间将其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再出租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可以转租的,•转租人可以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转租房屋。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可以转租的,转租人转租房屋应当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
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转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房屋转租合同。转租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房屋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房屋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但原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转租期间,房屋转租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适用本规定有关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房屋转租期间,原房屋租赁合同发生变更影响转租合同履行的,转租合同应当随之变更;房屋转租期间,原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转租合同应当随之解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出租房屋的,由市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罚款,其中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未持有房屋租赁经营资质证书从事房屋出租经营活动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房屋租赁经营资质证书,并可处以罚款,其中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不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由市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登记备案手续,逾期仍不补办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书的,由市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市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本市对公有居住房屋和廉租房屋的租赁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住宅房屋的出租人将其住宅房屋出租给外来暂住人员的,房屋租赁当事人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本市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本规定。
二00二年九月五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利益,结合本小区实际,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小区内业主在进行房屋出租时,必须在出租行为发生一个月内与承租人一起到物业客服中心进行登记,结算相关费用(管理费、物业代收的其它费用),办理相关手续。
2、承租人必须持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等有效证件办理租赁手续。
3、业主不得将房屋租赁给无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4、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口的,必须具备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的暂住证,并填写,<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责任书>、<暂住人口登记表>。
5、小区出租屋不得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及危害物品;不准经营开办网吧、游戏厅、练歌房、餐饮场所等。
6、居住房屋租赁,应当遵守国家、本市关于房屋租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住宅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7、居住房屋租赁,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转租,或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转租。
8、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出租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物业客服中心(或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9、承租人按需时缴纳管理费及物业代收的其它费用,或按租赁合同约定的缴费方进行交纳。
10、承租人有权享受小区业主的各项物业服务,同时也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11、承租人遵守本小区物业管理规定。
12、对违反本规定出租或转租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可书面责成业主、使用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
如意嘉园物业公司
第三篇: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国籍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身份证/营业执照/其他证件:号码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联系电话:号码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身份证/营业执照/其他证件:号码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号码_________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国籍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身份证/营业执照/其他证件:号码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号码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身份证/营业执照/其他证件:号码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号码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 房屋情况
1.1 甲方将座落于_________区、县_________路、道、街_________房屋出租给乙方。该出租房屋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产别:单位产(或私产或公产),结构:转混,房屋类型:多层(平房、多层、高层),设计用途:居住(或生产或经营),房屋所有权证号日_________号码_________。
1.2 房屋交付时装修、家具、设备情况,返回时状态及违约责任(附件1)。
第二条 租赁用途
2.1 乙方所承租房屋用于_________(选项)(居住、商业、服务业、办公、工业、其他约定)。
2.2 乙方应该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利用承租房屋进行无法活动。乙方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按照规定报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2.3 乙方所承租的房屋用于居住的,每居室(每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_________人。违反约定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三条 租赁期限和交付日期
3.1 房屋租赁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出租的房屋交付乙方,甲方延期交付房屋,乙方有权按第_________种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甲方自应交付房屋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第日_________元身乙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超过应交付日期_________个月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要求甲方一次性支付_________元违约金,若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抵付乙方的损失的,甲还应否则赔偿超过违约金部分的损失。
3、_________
3.2 租赁期届满时,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期返还。乙方需继续承担该房屋时,应提前_________个月与甲方协商。甲方要求返还房屋,乙方逾期返还的,自租赁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乙方除支付租金外,还应按每日_________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四条 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4.1 甲、乙双方按照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计算租金。
1、按建筑面积计算租金,每平方米(月租金、日租金)日_________元(人民币);
2、按使用面积计算租金,每平方米(月租金、日租金)日_________元(人民币);
3、按套计算租金,每套(月租金、日租金)日_________元(人民币)
4.2 乙方按下列_________种方式支付租金。
1、按月支付租金,付款时间_________。
2、按季支付租金,付款时间_________。
3、按年支付租金,付款时间_________。
4、_________。
4.3 乙方延期支付租金,甲方有友按下述第_________种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乙方除支付拖欠租金外,还应自应交租金之次日起到实际交付拖欠租金之日止,按每日_________元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超过应交付日期_________个月及以上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乙方除应支付累计拖欠租金外,还应自解除合同之日起至实际交付拖欠租金之日止,按每日_________元向甲方付违约金。
3、_________。
第五条 押金和其他费用
5.1 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向甲方支付押金,押金日_________元。甲方收取押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条。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甲方收取的押金以及产生的利息用以抵冲应由乙方承担的_________费用外,剩余部分归还乙方。
5.2 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费用(水、电、煤气、通讯、物业管理、有线电视、供热费等)中,_________费用由_________承担;其他有关费用,均由_________承担。
第六条 房屋使用和维修
6.1 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备。
6.2 租赁期间,乙方折改房屋的,应预先征得甲方的书成同意,并拉规定报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折改房屋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乙方装修房屋、增加设备的,应预先征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商定增加的装修、设备的归属及维修责任(附件2)。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闭装修房屋、增加设备,或固使用不当使房屋和设备损坏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修复,并赔偿损失。
6.3 房屋及原有附属设备因乙方正常使用,发生损坏的,双方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承担维修责任。
1、甲方负责出租房屋及原有附属设备的维修,承担维修费用;乙方发现房屋及原有附属设备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天乙方通知后_________日内进行维修,乙方应予协助。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日维修,甲方承担维修费用及逾期维修造成的损失。
2、乙方负责承租房屋及原有附属设备的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甲方应予以协助。
3、_________
第七条 房屋转租及出售
7.1 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给第三人使用。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的约定的终止日期。乙方转租的,甲乙双方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未经甲方同意,乙方转租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7.2 甲方在租赁期限内出售乙方承租的房屋时,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以优先购买。
第八条 提前解除合同
8.1 租赁期间,非本合同约定情况,甲方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房屋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若约定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超过违约金部分的损失。
8.2 租赁期间,非本合同约定情况,乙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若约定的情况,若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超过违约金部分的损失。
8.3 _________。
第九条 其他条款
9.1 租赁期间,甲方抵押该房屋,须书面通知乙方。
9.2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营双方另行订立补充条款(附件3)。附件1至附件3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9.3 本合同履行过程在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9.4 本全同连同附件共_________页,一试_________份,甲乙双方,登记备案机关各执一份,其余备用,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登记备案情况:经审查本合同系甲乙双方自应签订,符合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有关规定,准予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机关(章):_________
附件
附件1:房屋交付时装修、家具、设备情况,返还时状态及违约责任附件2:增加的装修、设备的归属及维修责任
附件3:合同尽事宜,双方订立的补充条款
第四篇: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
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
租赁当事人: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营业执照/其他证件: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营业执照/其他证件: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营业执照/其他证件: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营业执照/其他证件: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房屋情况
1-1 甲方将坐落于区、县路、道、街房屋出租给乙方。该出租房屋面积平方米(建筑面
积 使用面积),房屋所有权证号。
第二条 租赁用途
2-1 乙方所承租房屋用于(居住/商业服务业/办公/工业/仓库/其他约定)。
2-2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
乙方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未经
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
失。
第三条 租赁期限和交付日期
3-1 房屋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2 甲方于年月日前,将出租的房屋交付乙方。甲方延期交
付房屋,乙方有权按下述第种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甲方自应交付房屋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每日
元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超过应交付日期个月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要求
甲方一次性支付元违约金。若约定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
还应负责赔偿超过违约金部分的损失。
3、。
3-3 租赁期届满时,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期返还。乙方需继续承
租该房屋时,应当提前个月与甲方协商。甲方要求返还房屋,乙方逾期返
还的,自租赁期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乙方除支付租金外,还应
按每日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四条 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4-1 甲、乙双方按下列第种方式计算租金。
1、按建筑面积计算租金,每平方米(月租金、日租金)为元(人
民币);
2、按使用面积计算租金,每平方米(月租金、日租金)为元(人
民币);
3、按套计算租金,每套(月租金、日租金)为元(人民币)。
4-2 乙方按下列第种方式支付租金。
1、按月支付租金,付款时间
2、按年支付租金,付款时间3、4-3 乙方延期支付租金,甲方有权按下述第种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
任:
1、合同继续履行。乙方除应支付拖欠租金外,还应自应交租金之次日起至
实际交付拖欠租金之日止,按每日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乙方拖欠租金累计达个月及其以上的,甲方可以解
除合同。乙方除应支付累计拖欠租金外,还应自房屋租赁到期之次日起至实际交
付拖欠租金之日止,按每日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
第五条 押金和其他费用
5-1 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向甲方支付押金,押金为元。
甲方收取押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条。
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押金以及产生的利息除用以抵充应由乙方承担的(①水、②电、③煤气、④通讯、⑤物业管理、⑥卫生费、⑦有线电视、⑧供热费等)费用外,剩余部分归还乙方。
5-2 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费用(①水、②电、③煤气、④通讯、⑤物业管理、⑥卫生费、⑦有线电视、⑧供热费等)中,费用由承担;其他有关费用,均由承担。
第六条 房屋使用和维修
6-1 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
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备。
6-2 租赁期间,乙方拆改房屋的,应预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遵守国家和 本市有关规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拆改房屋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 求乙方赔偿损失。
乙方装修房屋、增加设备的,应预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商定增加的装 修、设备的归属及维修责任。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装修房屋、增加设备,或因使用不当使房屋和设备损坏的,乙方应当给予修复,并赔偿损失。
6-3 房屋及原有附属设备因乙方正常使用,发生损坏的,双方按下列第种方式承担维修责任。
1、甲方责任出租房屋及原有附属设备的维修,承担维修费用;乙方发现房 屋及原有附属设备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 知后日内进行维修,乙方应予以协助。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甲方承担维修费用及逾期维修造成的损失。
2、乙方负责承租房屋及原有附属设备的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甲方应予 以协助。
3、。
第七条 房屋转租及出售
7-1乙方不可以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给第三人使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转租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第八条 提前解除合同
8-1 租赁期间,非本合同约定的情况,甲方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房屋的,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若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低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 应负责赔偿超过违约金部分的损失。
8-2 租赁期间,非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乙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向甲方支付 违约金元。若约定的违约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超 过违约金部分的损失。8-3。
第九条 其他条款
9-1 租赁期间,甲方抵押该房屋,须书面通知乙方。
9-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订立补充条款。
9-3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 列第种方式处理。
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9-4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余备用,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日期:日期:
第五篇: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监制
使用须知
1.本合同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转租。
2.合同签定前,转租当事人须认真审查对方有关身份证件或法人证件;
转租人应向受转租人出具公有房屋租赁合同或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3.转租当事人认真协商后签定本合同。填写时应字迹清楚;空格部分若不填写内容,应用“/”划掉。合同经签字或盖章后,不得任意涂改。
4.合同签定之日起30日内,转租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转租登记备案手续。
合同编号:__________
天津市房屋转租合同
转租当事人:
转租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身份证/营业执照/其他证件: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身份证/营业执照/其他证件: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受转租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身份证/营业执照/其他证件: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身份证/营业执照/其他证件: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房屋情况
1-1 该房屋原出租人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转租应当征得原出租人同意。未征得原出租人书面同意的,本合同无效。
1-2甲方将座落于____________ 区、县____________ 路、道、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出租给乙方。该转租房屋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产别____________,结构____________,房屋类型________(平房/多层/高层/写字楼),设计用途____________。
1-3__房屋交付时装修、家具、设备情况,返还时状态及违约责任(见附件一)。
第二条____ 租赁用途
2-1__乙方所承租房屋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居住/商业服务业/办公/工业/仓库/其他约定)。
2-2__乙方应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
乙方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征得甲方和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 关规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第三条________ 转租期限和交付日期
3-1__房屋转租期限不得超过原房屋租赁合同期限。转租期限自____ 年____ 月____日起至____ 年____ 月__ 日止。
3-2甲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 日前,将转租的房屋交付乙方。甲方延期交付房屋,乙方有权按下述第____________ 种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甲方自应交付房屋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每日____ 元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超过应交付日期______个月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要求甲方一次性支付______元违约金。若约定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超过违约金部分的损失。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3__ 租赁期届满时,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期返还。甲方要求返还房屋,乙方逾期返还的,自转租期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乙方除支付租金外,还应按每日____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四条____ 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4-1甲、乙双方按下列第____ 种方式计算租金。
1、按建筑面积计算租金,每平方米(月租金、日租金)为________ 元
(人民币);
2、按使用面积计算租金,每平方米(月租金、日租金)为________ 元
(人民币);
3、按套计算租金,每套(月租金、日租金)为__________ 元(人民币)。
4-2 乙方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支付租金。
1、按月支付租金,付款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按季支付租金,付款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按年支付租金,付款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3乙方延期支付租金,甲方有权按下述第__ 种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乙方除应支付拖欠租金外,还应自应交租金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拖欠租金之日止,按每日______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乙方拖欠租金累计达______个月及其以上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乙方除应支付累计拖欠租金外,还应自解除合同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拖欠租金之日止,按每日____ 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____ 押金和其他费用
5-1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向甲方支付押金,押金为____元。
甲方收取押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条。
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押金以及产生的利息除用以抵充应由乙方承担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费用外,剩余部分归还乙方。
5-2 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费用(水、电、煤气、通讯、物业管理、有线电视、供热费等)中,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费用由______ 承担;其他有关费用,均由______ 承担。
第六条 房屋使用和维修
6-1在转租期内,甲方应保证转租房屋的使用安全。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 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备
6-2转租期间,乙方拆改房屋的,应预先征得甲方和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拆改房屋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乙方装修房屋、增加设备的,应预先征得甲方和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并商定增加的装修、设备的归属及维修责任(见附件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装修房屋、增加设备,或因使用不当使房屋和设备损坏的,乙方应当给予修复,并赔偿损失。
6-3房屋及原有附属设备因乙方正常使用,发生损坏的,双方按下列第__________种方式承担维修责任。
1、甲方负责转租房屋及原有附属设备的维修,承担维修费用;乙方发现房屋及原有附属设备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____ 日内进行维修,乙方应予以协助。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甲方承担维修费用及逾期维修造成的损失。
2、乙方负责承租房屋及原有附属设备的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甲方应予以协助。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提前解除合同
7-1转赁期间,非本合同约定的情况,甲方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房屋的,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元。若约定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超过违约金部分的损失。
7-2 转 租期间,非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乙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__元。若约定的违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超过违约金部分的损失。
7-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__其他条款
8-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订立补充条款(见附件三)。附件一至三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8-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______ 种方式处理。
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__________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8-3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_ 页,一式____ 份。甲乙双方、登记备案机关各执一份,其余备用,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 乙方(签章):
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委托代理人(签章):__委托代理人(签章):
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合同登记备案情况:
经审查本合同系甲乙双方自愿签订,符合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有关规定,准予登记备案。
(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一:房屋交付时装修、家具、设备情况,返还时状态及违约责任
附件二:增加的装修、设备的归属及维修责任
附件三:合同未尽事宜,双方订立的补充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