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煤炭经营资格证申报材料规范及填写说明
煤炭经营资格证申报材料规范及填写说明
来源:发改委 发布时间:2011-2-24 | 浏览次数:(457)次
根据《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5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煤炭经营资格监管,现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直接负责审查的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取得、变更和注销,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制定规范如下: 见附件:
附件一
煤炭经营资格证申报材料规范
根据《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5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煤炭经营资格监管,现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直接负责审查的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取得、变更和注销,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制定规范如下:
一、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申报材料
(一)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文件:由申请煤炭经营资格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署、主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的正式请示文件。文件应如实反映企业概况、企业类型、经营方式、煤炭经营资格各项法定条件具备情况,本企业经营煤炭的资源构成、市场分布和运输条件,以及规划煤炭经营规模等情况。
(二)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申请表:由申请企业按照附件二、三规定的格式和填写说明如实填报。
(三)行政主管部门(单位)批复意见: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对设立煤炭经营企业或在存续企业增加煤炭经营业务的正式批复文件,并附企业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单位)请示设立煤炭经营企业或在存续企业增加煤炭经营业务的文件。
提供申请企业的公司章程,内容按照《公司法》的规定。
(四)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由申请企业或委托咨询机构对本企业从事煤炭经营作出的全面分析评价报告。基本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注册资本、地址、企业类型、资产状况、领导成员、内设机构、员工构成、现有经营业务和收入、利税情况等。
2、从事煤炭经营的必要性。从企业所处的宏观、微观经济环境和对煤炭市场的分析入手,说明从事煤炭经营的目的和意义。
3、从事煤炭经营的可行性。着重对从事煤炭经营必须具备的储煤场地、运输和装卸设施、计量设施、质量检验设施、环保设施、专业人员、流动资金等基本内在条件,及煤炭货源、销售市场分布和主要运输途径等基本外在条件进行分析。
4、煤炭经营实施安排。说明企业从事煤炭经营的理念、方针、策略、目标和重点工作等。
5、煤炭经营效益预测。对煤炭经营规模、成本、收入、利税等情况作出预测。
6、结论。在以上分析基础上,对从事煤炭经营作出基本结论。
(五)注册资本证明:
1、新设立尚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应提供具有法定验资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容完整的验资证明,并附财政部门或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发的出具验资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具有法定验资资格的执业证书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负责验资、出具报告的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验资证明的内容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11条执行。
2、存续企业申请增加煤炭经营业务的,应出具最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加盖年检印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需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一般为董事长,未设董事会的为执行董事)职务任命文件或董事会关于选举产生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决议,由公安机关颁发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七)企业固定办公场所证明:需注明办公场所详细通讯地址。拥有办公场所产权的,应出具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属租赁的,应提供要素齐全、规范的办公场所租赁协议和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给出租方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八)储运场地证明:
1、储煤场地:提供按土地标记划出的平面图,标明面积和具体位臵;提供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独立拥有产权的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2、铁路货场:提供由铁路部门(运煤车站)出具的标明货场、货位位臵和数量的平面图。如是租赁货场、货位,应提供与铁路部门直接签订的租赁合同;如是租赁非铁路部门的货场、货位,应提供规范的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拥有货场、货位所有权的证明。
(九)煤炭储运场地和设施环保合格证明:提供由煤炭储运场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煤炭储运场地和设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证明。
(十)煤炭计量、质检设施合格证明:提供国家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企业独立拥有产权、与企业煤炭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煤炭计量设施、质量检验设施的合格证明。
(十一)煤炭计量、质检人员上岗证书:提供国家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本企业职工从事煤炭计量工作、质量检验工作,数量与企业煤炭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上岗资格证书。需附企业与煤炭计量、质检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变更煤炭经营资格证申报材料
(一)变更企业名称
1、以变更前原企业名义、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变更企业名称的正式请示文件,应当讲明变更原因、依据和变更后继续从事煤炭经营的要求等。
2、变更煤炭经营资格证申请表。由申请企业按照附件二、三规定的格式和填写说明如实填报。
3、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对变更企业名称的正式批复文件。应附企业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单位)报送的关于变更企业名称的请示文件,以及本企业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企业名称的决议或者决定。
同时,需附变更企业名称后的公司章程。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
——原公司单纯改名为一个新公司的,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已经完成变更登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原公司被其他公司吸收合并,原公司解散,变更为吸收公司名称的,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已经完成变更登记的吸收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对原公司《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同时,需提供合并各方签订的合并协议,在报纸上发表的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承继的公告。
——原公司与其他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公司的,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新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新公司已完成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对合并前的原公司和其他公司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同时,需提供合并各方签订的合并协议,在报纸上发表的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新设立的公司承继的公告。
5、以变更后的企业名称申请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申报材料 ——注册资本证明;
——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企业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储煤场地证明;
——煤炭储运场地和设施环保合格证明; ——煤炭计量、质检设施合格证明; ——煤炭计量、质检人员上岗证书。
具体要求按照本规范“
一、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申报材料”之
(五)至
(十一)。
(二)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
1、由变更后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正式请示文件,应讲明变更的原因和依据。
2、变更煤炭经营资格证申请表。由申请企业按照附件二、三规定的格式和填写说明如实填报。
3、变更后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职务任命文件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决议。
4、由公安机关颁发的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或者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变更企业地址
1、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企业地址的正式请示文件,应讲明变更的原因和依据。
2、变更煤炭经营资格证申请表。由申请企业按照附件二、三规定的格式和填写说明如实填报。
3、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同意变更企业地址的批复文件,并附企业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单位)请示变更企业地址的文件。
4、提供变更后固定办公场所的详细通讯地址。
5、企业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拥有产权的,应出具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属租赁的,应提供要素齐全、规范的办公场所租赁协议和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给出租方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或者变更企业地址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变更企业类型
1、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变更企业类型的正式请示文件,应讲明变更的原因和依据。
2、变更煤炭经营资格证申请表。由申请企业按照附件二、三规定的格式和填写说明如实填报。
3、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对变更企业类型的正式批复文件,并附企业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单位)请示变更企业类型的文件。
同时,需附变更企业类型后的公司章程。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或者变更企业地址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注销煤炭经营资格证申报材料
(一)存续企业注销煤炭经营资格证申报材料
1、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煤炭经营资格证的正式请示文件。
2、注销煤炭经营资格证申请表。由申请企业按照附件二、三规定的格式和填写说明如实填报。
3、企业依照《公司法》作出的不再从事煤炭经营的决议或决定,并附取消煤炭经营业务后的公司章程。
4、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对不再从事煤炭经营业务的正式批复文件。
(二)解散企业注销煤炭经营资格证申报材料 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由于被依法宣告破产、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议决议、因合并或分立以及被依法责令关闭等情形,致使企业解散的,注销煤炭经营资格证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煤炭经营资格证请示文件。
2、注销煤炭经营资格证申请表。按照附件二、三规定的格式和填写说明如实填报。
3、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四、有关要求
(一)各种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严禁伪造和弄虚作假。申请企业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所有复印件必须保证字迹清楚。
(三)所有材料用纸统一采用A4尺寸。
(四)按规定排序,编制目录、页码。
(五)采用活页形式装订。
煤炭经营资格证申请表填写说明
(一)企业名称:指经有关部门批准、办理工商登记的正式使用的企业详细名称。新设立企业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一致;存续企业要与最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加盖年检印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名称一致。
封面“申请企业(盖章)”应与“企业名称”完全一致。
(二)法定代表人:指根据公司章程或有关文件的规定,代表本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新设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要与公司章程和上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名字一致;存续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要与最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加盖年检印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名字一致。
封面“负责人(签字)”应与“法定代表人”一致。
(三)企业地址:是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处的行政区划、地址,具体填写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市、旗、区)、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门牌号码。
(四)企业类型: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反映企业所有制性质及投资来源的企业组织类型。新设立企业的类型,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认的类型相一致;存续企业的类型,要与最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加盖年检印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类型相一致。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企业类型划分为以下几种: 内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独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五)经营方式:指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组织形式,包括从事原煤及其洗选加工产品的批发、零售及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三种主要方式。
1、煤炭批发经营,指从煤矿或者煤炭经营企业购进煤炭,转卖给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或者转卖给其他煤炭经营企业销售。
2、煤炭零售经营,指从煤矿或者煤炭经营企业购进煤炭,转售给城乡居民作为生活消费或售给社会集团作为公共消费。
3、民用型煤加工经销,指从煤矿或煤炭经营企业购进煤炭,经过粉碎、加工成民用型煤,售给居民作为生活消费或者售给社会集团作为公共消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仅审批煤炭批发经营方式。
(六)经营范围:指煤炭经营业务属于企业主营业务或兼营业务,应根据实际填写。不是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企业全部经营业务。
(七)注册资本: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缴或者认缴的出资额。新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核实的注册资金一致;存续企业的注册资本,要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加盖年检印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注册资本一致。
(八)储煤场地面积:指煤炭经营企业在煤炭购入与销售过程中,用于中转储存煤炭、经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颁发产权证明所核定的场地面积,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九)从业人员:指在本企业工作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数。
(十)煤炭经营专业人员:指在本企业从业人员中,专门从事煤炭购销、计量、质量检验、储存管理等人员数。
(十一)行政主管部门(单位):指与企业有隶属关系的上一级行政管理部门或企事业单位。
内煤局字„2011‟201号
关于认真做好“十二五”煤炭经营企业
合理布局规划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订报送煤炭经营企业“十二五”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总结经验、科学规划。各盟市要在全面总结“十一五”煤炭经营企业结构调整和合理布局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十二五”期间经济社会、产业布局等各种因素,预测煤炭供需发展趋势,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科学编制本地区合理布局规划,我局将在各盟市“十二五”合理布局规划基础上编制自治区总体规划。
二、总量控制、突出重点。在保持现有煤炭经营企业总量基本稳定的基础上,按照“精简优化批发企业,适度发展零售经营企业,积极发展型煤加工企业”的总体要求,调整煤炭经营企业经营结构。煤炭主产区、主要集散地要明确煤炭经营规划区域,现有煤炭经营企业要分园区、分阶段规划,在2012年前实现全部入园经营。
三、推进园区建设、配套环保设施。各盟市要围绕结构调整目标,加快煤炭物流园区建设;煤炭经营要实现集中、集约发展,积极探索多种经营管理模式;在规划中提出分阶段任务,将煤炭经营企业的年检、延续、准入与结构调整紧密结合起来。
加强环保设施建设规划,各盟市规划建设的煤炭物流园区和煤炭集运站台,要强力推广筒仓、穹顶仓或其他全封闭的存储方式,杜绝露天存放,污染环境。
四、严格准入条件、提升企业规模。严格执行煤炭经营企业准入标准,畅通准入和退出机制,坚决取消持证不经营煤炭的煤炭经营企业资格,逐步淘汰经营规模小的企业。到2015年,全区力争培育形成30-40户在全国或区域煤炭销售市场有影响力的煤炭经营企业。
请各盟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务于6月30日前将本地区“十二五”合理布局规划,以正式文件上报我局。
联 系 人:薛瑞军
联系电话:0471-4824565
全区煤田(煤矿)火区治理现场会在包头召开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1-7-14 | 浏览次数:(134)次
7月11日,全区煤田(煤矿)火区治理现场会在包头市召开。自治区副主席赵双连出席并作重要讲话,副秘书长张国良主持会议,自治区经信委副主任白培珠总结了去年全区煤田(煤矿)火区治理现场会以来全区煤田(煤矿)火区治理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推进火区治理工作安排。
自治区副主席赵双连作重要讲话
与会人员参观了包头市凯越煤矿、神华集团阿刀亥煤矿两处火区治理现场,包头市、乌海市、鄂尔多斯市、阿拉善盟及呼和浩特市政府相关负责人分别介绍了当地煤田(煤矿)火区治理进展情况。
会议要求,煤田(煤矿)火区治理是矿山环境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火区治理盟市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研究和推动灭火工程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民生的统一。全区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已实现时间过半,任务过多半,到明年年底实现自治区政府确定的2012年底全面完成灭火目标是有可能的。会议强调,各地要增强做好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地方政府要积极行动起来,配套投入灭火资金,加强灭火专项资金管理,快速推动无业主火区灭火工作,确保全区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顺利进行。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要统一思想认识,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的安排部署,确保全区煤田(煤矿)火区治理任务顺利完成。
第二篇:煤炭经营资格证申报材料规范(本站推荐)
附件一:
煤炭经营资格证申报材料规范
根据《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5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煤炭经营资格监管,现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直接负责审查的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取得、变更和注销,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制定规范如下:
一、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申报材料
(一)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文件:由申请煤炭经营资格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署、主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的正式请示文件。文件应如实反映企业概况、企业类型、经营方式、煤炭经营资格各项法定条件具备情况,本企业经营煤炭的资源构成、市场分布和运输条件,以及规划煤炭经营规模等情况。
(二)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申请表:由申请企业按照附件二、三规定的格式和填写说明如实填报。
(三)行政主管部门(单位)批复意见: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对设立煤炭经营企业或在存续企业增加煤炭经营业务的正式批复文件,并附企业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单位)请示设立煤炭经营企业或在存续企业增加煤炭经营业务的文件。
提供申请企业的公司章程,内容按照《公司法》的规定。
(四)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由申请企业或委托咨询机构对本企业从事煤炭经营作出的全面分析评价报告。基本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注册资本、地址、企业类型、资产状况、领导成员、内设机构、员工构成、现有经营业务和收入、利税情况等。
2、从事煤炭经营的必要性。从企业所处的宏观、微观经济环境和对煤炭市场的分析入手,说明从事煤炭经营的目的和意义。
3、从事煤炭经营的可行性。着重对从事煤炭经营必须具备的储煤场地、运输和装卸设施、计量设施、质量检验设施、环保设施、专业人员、流动资金等基本内在条件,及煤炭货源、销售市场分布和主要运输途径等基本外在条件进行分析。
4、煤炭经营实施安排。说明企业从事煤炭经营的理念、方针、策略、目标和重点工作等。
5、煤炭经营效益预测。对煤炭经营规模、成本、收入、利税等情况作出预测。
6、结论。在以上分析基础上,对从事煤炭经营作出基本结论。
(五)注册资本证明:
1、新设立尚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应提供具有法定验资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容完整的验资证明,并附财政部门或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发的出具验资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具有法定验资资格的执业证书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负责验资、出具报告的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验资证明的内容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11条执行。
2、存续企业申请增加煤炭经营业务的,应出具最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加盖年检印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需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一般为董事长,未设董事会的为执行董事)职务任命文件或董事会关于选举产生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决议,由公安机关颁发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七)企业固定办公场所证明:需注明办公场所详细通讯地址。拥有办公场所产权的,应出具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属租赁的,应提供要素齐全、规范的办公场所租赁协议和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给出租方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八)储运场地证明:
1、储煤场地:提供按土地标记划出的平面图,标明面积和具体位臵;提供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独立拥有产权的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2、铁路货场:提供由铁路部门(运煤车站)出具的标明货场、货位位臵和数量的平面图。如是租赁货场、货位,应提供与铁路部门直接签订的租赁合同;如是租赁非铁路部门的货场、货位,应提供规范的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拥有货场、货位所有权的证明。
(九)煤炭储运场地和设施环保合格证明:提供由煤炭储运场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煤炭储运场地和设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证明。
(十)煤炭计量、质检设施合格证明:提供国家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企业独立拥有产权、与企业煤炭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煤炭计量设施、质量检验设施的合格证明。
(十一)煤炭计量、质检人员上岗证书:提供国家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本企业职工从事煤炭计量工作、质量检验工作,数量与企业煤炭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上岗资格证书。需附企业与煤炭计量、质检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变更煤炭经营资格证申报材料
(一)变更企业名称
1、以变更前原企业名义、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变更企业名称的正式请示文件,应当讲明变更原因、依据和变更后继续从事煤炭经营的要求等。
2、变更煤炭经营资格证申请表。由申请企业按照附件二、三规定的格式和填写说明如实填报。
3、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对变更企业名称的正式批复文件。应附企业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单位)报送的关于变更企业名称的请示文件,以及本企业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企业名称的决议或者决定。
同时,需附变更企业名称后的公司章程。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
——原公司单纯改名为一个新公司的,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已经完成变更登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原公司被其他公司吸收合并,原公司解散,变更为吸收公司名称的,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已经完成变更登记的吸收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对原公司《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同时,需提供合并各方签订的合并协议,在报纸上发表的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承继的公告。
——原公司与其他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公司的,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新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新公司已完成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对合并前的原公司和其他公司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同时,需提供合并各方签订的合并协议,在报纸上发表的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新设立的公司承继的公告。
5、以变更后的企业名称申请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申报材料
——注册资本证明;
——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企业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储煤场地证明;
——煤炭储运场地和设施环保合格证明;
——煤炭计量、质检设施合格证明;
——煤炭计量、质检人员上岗证书。
具体要求按照本规范“
一、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申报材料”之
(五)至
(十一)。
(二)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
1、由变更后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正式请示文件,应讲明变更的原因和依据。
2、变更煤炭经营资格证申请表。由申请企业按照附件二、三规定的格式和填写说明如实填报。
3、变更后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职务任命文件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决议。
4、由公安机关颁发的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或者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变更企业地址
1、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企业地址的正式请示文件,应讲明变更的原因和依据。
2、变更煤炭经营资格证申请表。由申请企业按照附件二、三规定的格式和填写说明如实填报。
3、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同意变更企业地址的批复文件,并附企业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单位)请示变更企业地址的文件。
4、提供变更后固定办公场所的详细通讯地址。
5、企业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拥有产权的,应出具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属租赁的,应提供要素齐全、规范的办公场所租赁协议和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给出租方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或者变更企业地址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变更企业类型
1、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变更企业类型的正式请示文件,应讲明变更的原因和依据。
2、变更煤炭经营资格证申请表。由申请企业按照附件二、三规定的格式和填写说明如实填报。
3、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对变更企业类型的正式批复文件,并附企业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单位)请示变更企业类型的文件。
同时,需附变更企业类型后的公司章程。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或者变更企业地址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注销煤炭经营资格证申报材料
(一)存续企业注销煤炭经营资格证申报材料
1、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煤炭经营资格证的正式请示文件。
2、注销煤炭经营资格证申请表。由申请企业按照附件二、三规定的格式和填写说明如实填报。
3、企业依照《公司法》作出的不再从事煤炭经营的决议或决定,并附取消煤炭经营业务后的公司章程。
4、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对不再从事煤炭经营业务的正式批复文件。
(二)解散企业注销煤炭经营资格证申报材料
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由于被依法宣告破产、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议决议、因合并或分立以及被依法责令关闭等情形,致使企业解散的,注销煤炭经营资格证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煤炭经营资格证请示文件。
2、注销煤炭经营资格证申请表。按照附件二、三规定的格式和填写说明如实填报。
3、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四、有关要求
(一)各种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严禁伪造和弄虚作假。申请企业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所有复印件必须保证字迹清楚。
(三)所有材料用纸统一采用A4尺寸。
(四)按规定排序,编制目录、页码。
(五)采用活页形式装订。
第三篇:煤炭经营资格证申报材料规范
申请事项类别: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申请)
申请企业(盖章):
地址:邮编:
法定代表人签字:移动电话:办公电话: 联系人:移动电话:办公电话: 申请日期:年月日
广 东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监 制
(一)申请煤炭经营资格事项
此栏由申请煤炭经营资格企业如实填写。
(二)申请材料审查意见
(三)煤炭经营资格审查意见
第四篇:煤炭经营资格证申报材料规范
附件一:
煤炭经营资格证申报材料规范
根据《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5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煤炭经营资格监管,现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直接负责审查的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取得、变更和注销,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制定规范如下:
一、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申报材料
(一)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文件:由申请煤炭经营资格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署、主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的正式请示文件。文件应如实反映企业概况、企业类型、经营方式、煤炭经营资格各项法定条件具备情况,本企业经营煤炭的资源构成、市场分布和运输条件,以及规划煤炭经营规模等情况。
(二)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申请表:由申请企业按照附件二、三规定的格式和填写说明如实填报。
(三)行政主管部门(单位)批复意见: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对设立煤炭经营企业或在存续企业增加煤炭经营业务的正式批复文件,并附企业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单位)请示设立煤炭经营企业或在存续企业增加煤炭经营业务的文件。
提供申请企业的公司章程,内容按照《公司法》的规定。
(四)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由申请企业或委托咨询 机构对本企业从事煤炭经营作出的全面分析评价报告。基本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注册资本、地址、企业类型、资产状况、领导成员、内设机构、员工构成、现有经营业务和收入、利税情况等。
2、从事煤炭经营的必要性。从企业所处的宏观、微观经济环境和对煤炭市场的分析入手,说明从事煤炭经营的目的和意义。
3、从事煤炭经营的可行性。着重对从事煤炭经营必须具备的储煤场地、运输和装卸设施、计量设施、质量检验设施、环保设施、专业人员、流动资金等基本内在条件,及煤炭货源、销售市场分布和主要运输途径等基本外在条件进行分析。
4、煤炭经营实施安排。说明企业从事煤炭经营的理念、方针、策略、目标和重点工作等。
5、煤炭经营效益预测。对煤炭经营规模、成本、收入、利税等情况作出预测。
6、结论。在以上分析基础上,对从事煤炭经营作出基本结论。
(五)注册资本证明:
1、新设立尚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应提供具有法定验资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容完整的验资证明,并附财政部门或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发的出具验资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具有法定验资资格的执业证书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负责验资、出具报告的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验资证明的内容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11条执行。
2、存续企业申请增加煤炭经营业务的,应出具最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加盖年检印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需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一般为董事长,未设董事会的为执行董事)职务任命文件或董事会关于选举产生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决议,由公安机关颁发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七)企业固定办公场所证明:需注明办公场所详细通讯地址。拥有办公场所产权的,应出具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属租赁的,应提供要素齐全、规范的办公场所租赁协议和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给出租方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八)储运场地证明:
1、储煤场地:提供按土地标记划出的平面图,标明面积和具体位臵;提供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独立拥有产权的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2、铁路货场:提供由铁路部门(运煤车站)出具的标明货场、货位位臵和数量的平面图。如是租赁货场、货位,应提供与铁路部门直接签订的租赁合同;如是租赁非铁路部门的货场、货位,应提供规范的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拥有货场、货位所有权的证明。
(九)煤炭储运场地和设施环保合格证明:提供由煤炭储运场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煤炭储运场地和 设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证明。
(十)煤炭计量、质检设施合格证明:提供国家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企业独立拥有产权、与企业煤炭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煤炭计量设施、质量检验设施的合格证明。
(十一)煤炭计量、质检人员上岗证书:提供国家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本企业职工从事煤炭计量工作、质量检验工作,数量与企业煤炭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上岗资格证书。需附企业与煤炭计量、质检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变更煤炭经营资格证申报材料
(一)变更企业名称
1、以变更前原企业名义、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变更企业名称的正式请示文件,应当讲明变更原因、依据和变更后继续从事煤炭经营的要求等。
2、变更煤炭经营资格证申请表。由申请企业按照附件二、三规定的格式和填写说明如实填报。
3、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对变更企业名称的正式批复文件。应附企业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单位)报送的关于变更企业名称的请示文件,以及本企业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企业名称的决议或者决定。
同时,需附变更企业名称后的公司章程。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
——原公司单纯改名为一个新公司的,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已经完成变更登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原公司被其他公司吸收合并,原公司解散,变更为吸收公司名称的,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已经完成变更登记的吸收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对原公司《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同时,需提供合并各方签订的合并协议,在报纸上发表的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承继的公告。
——原公司与其他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公司的,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新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新公司已完成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对合并前的原公司和其他公司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同时,需提供合并各方签订的合并协议,在报纸上发表的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新设立的公司承继的公告。
5、以变更后的企业名称申请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申报材料 ——注册资本证明;
——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企业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储煤场地证明;
——煤炭储运场地和设施环保合格证明; ——煤炭计量、质检设施合格证明; ——煤炭计量、质检人员上岗证书。
具体要求按照本规范“
一、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申报材料”之
(五)至
(十一)。
(二)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
1、由变更后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正式请示文件,应讲明变更的原因和依据。
2、变更煤炭经营资格证申请表。由申请企业按照附件二、三规定的格式和填写说明如实填报。
3、变更后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职务任命文件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决议。
4、由公安机关颁发的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或者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变更企业地址
1、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企业地址的正式请示文件,应讲明变更的原因和依据。
2、变更煤炭经营资格证申请表。由申请企业按照附件二、三规定的格式和填写说明如实填报。
3、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同意变更企业地址的批复文件,并附企业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单位)请示变更企业地址的文件。
4、提供变更后固定办公场所的详细通讯地址。
5、企业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拥有产权的,应出具房地产管 理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属租赁的,应提供要素齐全、规范的办公场所租赁协议和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给出租方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或者变更企业地址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变更企业类型
1、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变更企业类型的正式请示文件,应讲明变更的原因和依据。
2、变更煤炭经营资格证申请表。由申请企业按照附件二、三规定的格式和填写说明如实填报。
3、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对变更企业类型的正式批复文件,并附企业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单位)请示变更企业类型的文件。
同时,需附变更企业类型后的公司章程。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或者变更企业地址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注销煤炭经营资格证申报材料
(一)存续企业注销煤炭经营资格证申报材料
1、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煤炭经营资格证的正式请示文件。
2、注销煤炭经营资格证申请表。由申请企业按照附件二、三规定的格式和填写说明如实填报。
3、企业依照《公司法》作出的不再从事煤炭经营的决议或决定,并附取消煤炭经营业务后的公司章程。
4、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对不再从事煤炭经营业务的正式批复文件。
(二)解散企业注销煤炭经营资格证申报材料
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由于被依法宣告破产、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议决议、因合并或分立以及被依法责令关闭等情形,致使企业解散的,注销煤炭经营资格证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煤炭经营资格证请示文件。
2、注销煤炭经营资格证申请表。按照附件二、三规定的格式和填写说明如实填报。
3、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四、有关要求
(一)各种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严禁伪造和弄虚作假。申请企业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所有复印件必须保证字迹清楚。
(三)所有材料用纸统一采用A4尺寸。
(四)按规定排序,编制目录、页码。
(五)采用活页形式装订。
第五篇:煤炭经营资格证
关于做好2011 煤炭经营资格证检查工作的意见
各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 为加强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和监管,优化调整煤炭经营企业布局,整顿规范煤炭经营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山东省实施煤炭法办法》和《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5号)、《关于认真贯彻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严格规范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运行[2005]1006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做好2011煤炭经营资格证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检查范围
全省范围内持有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各类煤炭经营企业。
二、严格检查内容
1、严格按照省整顿煤炭经营秩序领导小组《关于做好煤炭经营资格证到期延续审查与准入工作的通知》(鲁经营字[2010]3号)的规定,检查煤炭经营企业是否达到煤炭经营资格证取证条件;
2、检查煤炭经营资格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3、检查煤炭经营资格证登记事项是否发生变化,是否依法办理了相关变更手续
4、检查委托具备煤炭计量和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予以计量和质量检测的,是否签订了2012委托协议。
5、检查煤炭经营企业是否正常经营,是否达到了规定的经营规模;其中:省属煤炭经营批发企业年经营规模不少于10万吨;其他煤炭经营批发企业年经营规模不少于6万吨,煤炭经营零售企业年经营规模不少于2万吨;
6、检查煤炭经营批发企业是否按规定报送季度统计信息;
7、检查经营煤炭的种类、质量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
8、检查有无伪造、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煤炭经营资格证的行为;
9、检查有无《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的非法经营行为;
10、检查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三、严格煤炭经营企业提交的有关材料
煤炭经营企业经营资格检查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自检报告书;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A4);
4、企业税务登记证书及复印件(A4),税务部门认证相符的购煤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或购煤普通发票原 2 件及复印件(经审查无误后,原件返还经营企业,复印件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留存);
5、企业上级管理部门对本企业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及经营情况的证明材料;
6、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书或有效的租赁、联营场地合同证明书;
7、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书;
8、质检部门出具的计量设施、煤质检验设施合格证明书;、属于委托质检、计量的,提供委托质检、计量单位的合格证明书。
四、严格检查标准及档次
煤炭经营企业经营资格年检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检查合格的,在煤炭经营资格证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检查基本合格的,责成限期整改,整改合格的在煤炭经营资格证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整改不合格的,在煤炭经营资格证副本上加盖年检基本合格专用章或予以注销;检查不合格的,予以注销。其中:
(一)经检查符合《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第二条10项内容规定要求的为合格;
(二)经检查有下列行为的,为基本合格,要限期整改:
1、煤炭经营资格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不齐全的,须于2012年3月31日前整改完毕;
2、煤炭经营资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须于2012年3月31日前整改完毕;
3、与具备煤炭计量和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未签订2012委托协议的,须于2012年3月31日前整改完毕;
4、煤炭经营企业当未达到规定经营规模的,整改期为一年;
5、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书或有效的租赁、联营场地合同证明书不全,或租赁、联营场地合同已到期而未续签租赁、联营合同的,须于2012年3月31日前整改完毕;
6、煤炭经营批发企业连续两个季度未按规定报送统计信息的,须于2012年3月31日前整改完毕;
7、经营煤炭的种类、质量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须于2012年3月31日前整改完毕。
(三)经检查有下列行为的,为不合格,应予以注销:
1、达不到省整顿煤炭经营秩序领导小组《关于做好煤炭经营资格证到期延续审查与准入工作的通知》(鲁经营字[2010]3号)规定的煤炭经营资格证取证条件的;
2、无合法、有效的煤炭经营资格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
3、储煤场地发生变更而无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环保合格证明的;
4、没有开展煤炭经营业务或不能正常经营的;
5、连续两年未达到规定的经营规模的;
6、严重违反省局《关于建立全省煤炭经营企业煤炭情况报表制度的通知》,本内连续三次及以上未报,或经县(市、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检查,连续两次以上虚报、瞒报煤炭经营情况的;
7、有伪造、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煤炭经营许可证行为的;
8、有《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的非法经营行为的;
9、拒绝接受检查、现场抽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四)凡不按期参加检查的,一律按不通过年检予以注销。
对检查不合格的及不参加年检予以注销的煤炭经营企业,收回《煤炭经营资格证》,通知省工商局取消其煤炭经营项目。
五、严格执行总量宏观控制标准
1、各市要将国家发改委批复的“十一五”规划目标,层层分解到县(市、区),并报省煤炭局备案。凡未将“十一五”规划目标分解落实到县(市、区)的,一律不予检查。
2、完成煤炭经营企业数量“十一五”控制规划目标的市,按减10增8安排2012新增指标,但煤炭经营企业总量不得超过“十一五”规划目标,其中,目前煤炭经营企业数量已控制在规划目标95%的市,在现有基础上按减1增1安排2012新增指标;
3、不能完成煤炭经营企业数量“十一五”控制规划目标的市,要加大压减力度,按减10增3安排2012新增指标,但煤炭经营企业数量不得超过 “十一五”规划目标15%。对煤炭经营企业数量超过 “十一五”规划目标15%的市,一律不予年检。凡没有淘汰和退出煤炭经营企业的市,一律不安排增量指标。
4、加大煤炭经营企业整合重组力度,2012年全部淘汰达不到最低经营规模的煤炭经营企业。目前严重超国家“十一五”规划目标的日照市、莱芜市、滨州市、济宁市、泰安市、聊城市,对2011达不到最低经营规模的企业,按三合一的比例整合重组,予以年检。
六、严格检查程序和时间
(一)检查采用自检、全面检查及抽检的程序。煤炭经营资格证检查实行企业自检、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初检、省煤炭工业局审查核准。各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完成初检后,要以正式文件向省煤炭工业局报告年检工作情况,提出对所属煤炭经营企业的检查意见。
1、自检:煤炭经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年检内容、标准进行全面自检,写出自检报告,填写《煤炭经营企业年检表》,上报负责组织检查的上一级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审查。
2、全面检查:各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初检,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听取煤炭经营企业自检情况的汇报;按照年检内容和标准逐条逐项进行实地检查,逐企业提出年检问题、处理意见及年检结论,填写《煤炭经营企业年检汇总表》,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查核准;
3、抽检:省煤炭工业局对全省煤炭经营企业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其中,对日照市、莱芜市、滨州市、济宁市、泰安市、聊城市和煤炭经营企业过百家的县(市、区),按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检。抽检确定等次与上报等次不符超过20%的,有关市应重新进行全面初检;
4、处置:凡经各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初检为基本合格的企业,由各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下达整改意见通知书,并组织整改验收;经各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初检为不合格、整改不合格或不参加年检的企业,省煤炭工业局不再组织审查,核准为不合格予以淘汰。
煤炭经营批发企业由各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初审,报省煤炭局统一组织终审;煤炭经营零售和型煤加工经销企业,原则上由各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审查,报省煤炭局备案。
(二)检查时间。煤炭经营企业经营资格检查每年1月1日开始,4月底结束。其中,1月份为煤炭经营企业自检时间;2月1日至3月15日,为各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初检时间;3月16日至4月底,为省煤炭工业局审查核准时间。根据各市检查进展情况,省煤炭工业局将于2月1日起组织抽检。省煤炭工业局于1月16日至2月16日,组织省属煤炭经营企业年检工作。
七、加强对煤炭经营资格证检查工作的领导 煤炭经营资格证检查工作,是规范和加强煤炭经营监管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各级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严格标准,认真组织,确保检查质量,确保按时完成检查任务。
为加强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检查结束后,省煤炭工业局将在《山东煤炭网》上公布年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予以注销的煤炭经营企业名单。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