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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土乡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清风徐来 识别码:20-423028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21 09:36:03 来源:网络

第一篇:黄土乡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暂行办法

黄府发[2011]55号

黄土乡旅游景区景点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游景区景点的管理,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有效保护和科学开发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贵州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景区景点是指《沿河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中所确定的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娱乐健身等功能,有统一的经营管理机构和明确的地域范围,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

应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区。主要包括:风景名胜区、历史遗迹、革命纪念胜地、温泉疗养地、自然保护区、度假区、主题公园和水库以及工业、农业、科教、体育、文化艺术等各类旅游区域。第三条 本乡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景点的规划、建设、保护、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旅游景区景点的规划、建设、保护、经营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乡场运作、注重保护、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的原则,落实环境与资源保护制度,维护游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乡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景点建设、经营等旅游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乡党委政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景点建设、经营等旅游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协调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交通、农牧、林业、城管执法、国土资源、水利、文化、体育、环境保护、财政、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做好旅游景区景点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乡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景区景点的规划、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和扶持旅游景区景点发展。乡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旅游宣传推介、旅游基础和配套设施建设等,强化对重点项目的引导、配套和扶持。

第七条 鼓励境内外企业、组织和个人通过独资、合作、合资等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旅游景区景点的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第八条 开发建设旅游景区景点,应当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及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旅游景区景点开发建设和保护规划应由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 开发建设旅游景区景点,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与其相关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条 在乡级和乡级以上重点保护范围内开发建设新景区景点,应当按照景区景点内游览、景区景点外食宿的原则划分游览区和生活区,并按规定设臵配套的环卫设施和其他服务设施,与景区景点环境协调一致。

第十一条 旅游景区景点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建设应当与景观相协调;游览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及休(疗)养机构和其他影响自然景观的永久性建(构)筑物。

第十二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景区景点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规划、破坏景观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开发活动。旅游景区景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有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三条 利用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利用历史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特有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重建、改建、迁移、拆除。第十四条 在旅游景区景点内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保护周围的景物、植被、水体和地貌。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植被。严禁在景区景点内倾倒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旅游景区景点管理制度和措施,并负责落实;

(二)设臵以游客中心为主要形式的游客服务机构,为游客提供游览讲解、咨询、投诉、医疗救护等相关服务;

(三)按照规定设臵符合国家标准的景区引导标示标牌和公共信息图形标志;

(四)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与安全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

(五)对具有危险性的场所或项目设立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制定突发事件处臵预案,加强应急管理;

(七)按照规定填报旅游统计月报表、年报表以及节假日报表;

(八)经营涉及公众安全的特种旅游项目,其设施、设备应当经有关法定机构检验,取得合格证后方

可投入运营;

(九)公开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保证服务质量,不得对旅游者进行欺诈、勒索、胁迫或误导;(十)有效保护和管理自然景观、文物古迹、历史遗址及人文景观;

(十一)负责旅游景区景点环境卫生工作;(十二)主动接受旅游、价格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十三)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第十六条旅游景区景点应当遵守门票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设臵单一门票和联票供游客选择,禁止向游客强行出售联票。景区景点内讲解、拍照等所有收费项目及价目、购票须知、营业时间应当制成说明牌,悬挂在售票处明显位臵,向游客公开。

第十七条 旅游景区景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学生等特定对象实行门票减免。

第十八条 旅游景区景点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特定岗位应当具备岗位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在旅游景区景点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在符合景区景点规划要求并征得景区景点经营者同意后,方可办理营业执照,在规定的地点、范围从事经营,并自觉接受景区景点经营者和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在旅游景区景点从事经营和服务,不得有下列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与旅游者的合同或者约定;

(二)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供服务;

(三)强迫旅游者接受服务;

(四)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作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宣传;

(五)提供质次价高的服务;

(六)出售假冒伪劣的商品;

(七)侵害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八)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旅游景区景点的经营者对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应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并向旅游、公安、安全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旅游景区景点实行质量等级评定制度。未被评定等级的旅游景区景点,不得使用等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在本乡行政区域内正式开业接待游客一年以上、具有独立管理和服务机构的旅游景区景点,可以申请质量等级评定。园中园、景中景等内部旅游点,不进行单独评定。

第二十四条 旅游景区景点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为五级,从低到高依次为1A、2A、3A、4A、5A 级旅游景区景点。旅游景区景点质量等级评定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引导、扶持具备条件的景区景点创建国家A级旅游景区景点。对通过国家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的旅游景区景点,优先纳入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对外宣传促销范围并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通过国家A 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的旅游景区景点,采取部分复核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进行复核,三年进行一次全面复核。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对通过国家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的旅游景区景点服务质量降低或者不符合相应等级标准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罚。对于取消或降低等

级的景区景点,应当由相应的评定机构对外公告。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使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 年1 月1 日起施行

黄土乡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平安景区 安全管理△ 办法 黄土乡党政综合办公室 2011年4月29日印发

共印30份

第二篇:海南省旅游景区景点管理规定(草案)

海南省旅游景区景点管理规定(草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游景区景点的开发、建设和管理,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有效保护、利用和科学开发旅游资源,促进我省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旅游景区景点是指以旅游及其相关活动为主要功能或者主要功能之一的地域和空间,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康乐健身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区,有统一的经营管理机构和明确的地域范围。

本省旅游景区景点分为一般旅游景区景点和重点旅游景区景点。

一般旅游景区景点名录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发布,重点旅游景区景点名录由省人民政府编制并发布。

第三条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旅游景区景点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自治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景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旅游景区景点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景区景点的建设、发展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和各类经济组织及个人投资开发、经营旅游景区景点。

第六条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分类和评价,建立旅游资源档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

第七条 旅游景区景点的开发建设应当坚持规划先行。市、县、自治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旅游业发展规划,指导编制旅游景区景点规划。

一般旅游景区景点规划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重点旅游景区景点规划,经省旅游规划委员会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经批准后的旅游景区景点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旅游景区景点规划涉及海洋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建筑等规划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旅游景区景点规划编制可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

旅游景区景点规划未经依法审批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开发建设许可手续。

第八条 旅游景区景点的开发建设,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设施及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旅游景区景点在建设过程中,应当依法做好旅游景区景点内的森林植被、水利资源、野生动物、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

第九条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在旅游景区景点砍伐树木、采矿;禁止在旅游景区景点内采石、挖砂、取土、葬坟、开荒、挖塘养殖、超标排放污染物等。除工业旅游景区景点外,其他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内禁止兴办工矿企业。

旅游景区景点不得违反旅游本景区景点规划擅自修建建筑和设施。

第十条 新开发建设旅游景区景点,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其景观、游乐和配套服务设施的布局、造型、色调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协调。

第十一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优先建设通往旅游景区景点的道路、供水、供电等设施。

交通和运输、住房和建设、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道路建设规划、客运线路及站点规划时,应当安排旅游景区景点至市区、交通枢纽地区的公交线路,合理设置停车场(站)以及交通引导标识牌等旅游配套设施,改善旅游交通客运条件。

第十二条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所聘员工的培训和管理。国家规定应当取得资格证书的,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合法经营,接受旅游及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制作和保存完整的业务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不得提供虚假数据或者伪造统计报表。

第十四条 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建立旅游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主任、安全督导员和必需的安全设施、设备。

对具有危险性的场所或者项目应设立明显的安全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确保处于正常状态。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重要安全设备的检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旅游景区景点应 2 当将检测报告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规定旅游景区景点各类安全设备定期检测的具体时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旅游景区景点内用于观光游览等经营服务的车辆、船舶等应当依法取得质量技术监督、交通运输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证书后,方可营运;从事观光游览服务的车辆、船舶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驾驶证(照)。

第十七条 旅游景区景点实行负责人节假日在岗值班制度。

出现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形或者发生安全事故时,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旅游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旅游景区景点的经营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符合规定的旅游标识系统;

(二)不得误导、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消费;

(三)公开服务项目、营业时间及收费标准;

(四)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建设符合标准的旅游厕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九条 旅游景区景点不得向旅游者提供下列游览项目:

(一)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

(二)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内容的;

(三)含有淫秽、低俗、迷信、赌博内容的;

(四)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等。

第二十条 旅游者在旅游景区景点进行游览活动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社会公德,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保护旅游资源、环境和设施。

第二十一条 旅游景区景点门票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书面征求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制定。

第二十二条 旅游景区景点的门票,可以分别设置单一门票,也可以设置价格低于单一门票价格总和的联票或者套票,一并向旅游者公示,由旅游者自主选择购买。禁止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套票。

旅游景区景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学生等特定对象实行免费或者优惠,并设立明显的标志。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开展免费日活动,在特定日期、对特定群体实行免门票或者优惠门票制度。

第二十三条 旅游景区景点质量等级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设立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依照国家规定进行评定。

3A级以下旅游景区景点由本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组织评定;4A级 3 和5A级旅游景区景点由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推荐,报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评定。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所评旅游景区景点进行监督检查和复核。经复核达不到要求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警告、通报批评、降低或者取消等级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按照规定向旅游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提供虚假数据或者伪造统计报表的,由旅游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设置符合规定的旅游标识系统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误导、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至3个月,直至依法吊销营业证照。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未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 旅游景区景点提供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游览项目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第三篇:《旅游景区景点管理》作业一

《旅游景区景点管理》练习题

一、选择题

1、旅游者出游的主要刺激因素,同时也是旅游产品的核心成分是(C)

A.服务B.交通工具C.景区D.酒店

2、按照斯沃布鲁克对旅游景区的分类方法,宗教礼仪属于(D)

A.具有特色自然环境的景区

B.并非为吸引游客而建造的建筑物、建筑群和场所,但是现在却吸引着大量的游客出于休闲消遣的目的前来参观访问

C.专门为吸引游客并满足其要求而建造的建筑物、建筑群和场所

D.特殊事件的临时性景区

3、学者因斯科普对景区的类型划分,包括(BCD)

A.节庆活动B.人文景区C.人造景区D.自然景区E.娱乐景区

4、下列属于“最初并非为吸引游客而建造的人造景区”类型的有(BCE)

A.迪斯尼乐园B.长城C.故宫D.锦绣中华E.埃菲尔铁塔

5、旅游产品也是一种服务产品,因此具有服务产品的共性特征。就这种意义来说,这方面景区的特征包括(ACD)

A.生产与消费同时性B.非标准化C.季节性

D.无形性E.可检验性

6、按照Korler产品结构的理论,旅游景区产品包括的层次有(ABC)

A.核心产品层B.扩展产品层C.有形产品层

D.服务E.中间产品层

7、从旅游产品层面来说,景区的特征包括(ABCD)

A.暂时使用权B.脆弱性C.不可移动性D.共享使用权E.竞争性

8、下列属于景区的是(ABDE)

A.故宫B.黄山C.黄河D.龙门石窟E.深圳世界之窗

第四篇:黄土乡关于做好旅游景区食品安全整治工作预案

黄府发[2011]54号

黄土乡关于做好旅游景区食品安全整治

工作预案

为了加强对平安景区的建设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维护游客身体健康、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特制定景区食品安全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控制集体性食物中毒及减少食源性疾病为主体目标,坚持因地制宜、分类监管、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大监管力度,创新监管模式,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二、工作原则

(一)统一部署,分步实施。要进一步明确时间节点,统筹安排、分步实施。要明确每一阶段的具体目标、工作重点和主要措施。

(二)广泛动员,增强意识。要举全镇之力,创造条件,组织和动员市民积极投身到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加强培训与宣传,切实提高市民的食品安全意识。

(三)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加大本部门的监督执法力度、创新监管手段、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突出重点场所、重点食品有序、有效地开展监督检查。同时要加强与职能部门的联动,进一步强化协作配合,充分发挥整体合力。

三、主要任务

相关职能部门要增强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协调性,全面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水平,规范食品市场经营秩序,严厉打击无证经营行为。

(一)广泛宣传,开展培训

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可以在景区主要路段悬挂横幅或食品安全展版,利用“3.15”、黄金周等重大节日举办以食品安全为主题的现场咨询活动,同时发放宣传资料和手册。开展一次“食品安全宣传”进景区活动。

(二)加强监管,长效管理

1、流通环节

加强对超市、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管,重点检查食品原料采购配送情况(索证索票、原料检验、运输及贮存设施条件),现场食品加工卫生状况(原料卫生、个人卫生、加工条件设施、加工要求、产品贮存条件),散装食品卫生状况(索证、销售区域卫生、标识、销售散装食品的辅助设施)和销售人员卫生状况及管理台帐等。利用节假日组织开展肉品、豆制品、熟食等专项检查。

2、旅游餐饮

加强对景区餐饮单位的监督巡回检查,对中大型饭店每季度监管一次,重点抽查食品原料的采购、索证索票、食品加工过程、餐用具的消毒保洁、从业人员卫生等内容。对小型饭店要加强检查频次,改变监管的方式,年内完成对小型餐饮的等级评分。积极落实节日长假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确保节日期间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重点检查对象为旅游接待饭店和旅游景点餐饮单位。检查内容包括食品原料采购、贮存、加工、熟食卤味、违禁生食水产品、餐饮具消毒、人员健康状况等情况。

黄土乡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主题词:平安景区 食品安全 工作预案 黄土乡党政综合办公室 2011年4月19日印发

共引30份

第五篇:炎陵县旅游景区门票管理暂行办法范文

炎陵县旅游景区门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景区(点)门票征管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暖泉景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门票征管景区实行有偿服务,客人到门票征管景区(点)旅游,必须购票进入,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七条 旅行社组团,凭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导游证、旅行社的委派单和行程单,以及县内单位组织的10人以上的会议团队,可享受8折门票优惠。

第八条 身高1.3米以上中小学生凭学生证、城市低保人员、农村低保人员凭民政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享受半价票。

第十条 大型宣传促销活动门票优惠,由县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一条 因生活需要进入门票征管景区(点)的本县居民、村民应出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免票入内。确因工作需要到景区履行公务职责的,应事先与各景区衔接好。

第十二条 现役军人、国家级劳模和英模、国家级摄影家和作家、记者、旅行社导游和司机、70岁以上的老人、残疾人凭有效证件免票。

第十三条 身高1.3米以下儿童免票。

第十五条 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人武部接待的重要客人按主要领导批件由县委接待办开具的免票单免票。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由县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核定各单位公务接待票发放指标,统一到旅游局领取。包干的公务接待票由各单位自行掌握使用。

第十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不购票强行进入景区或者强行带人进入景区的,应责令其补交票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对门票征管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卖假票、废票、收款不给票或无票放行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授权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2009年4月1日施行。

黄土乡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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