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海域使用权争议调解
海域使用权争议调解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海域使用权争议调解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因海域使用权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青岛市市南区高雄路18号海洋大厦19楼)
四、办理条件
申请人为海域使用权人或者相关权利人,因青岛市审批的海域使用权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
五、申请材料
海域使用权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
六、基本流程
(一)海域使用权人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争议调解申请。
(二)行政主管部门调解。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14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19楼海域和海岛管理处。
(二)电话咨询:0532-85886871。
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或者专项通报发布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或者专项通报发布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环境监测、监视规范和标准,管理全国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定期评价海洋环境质量,发布海洋巡航监视通报。
2.《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沿海设区的市以上的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或者专项通报。
3.《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条 市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海洋环境监视、监测标准和规范,定期评价海洋环境质量,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布全市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或者专项通报。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环境保护处(青岛市市南区高雄路18号海洋大厦19楼)
四、办理条件
在开展海洋环境监测、监视、评价的基础上,编制发布。
五、申请材料 无。
六、基本流程
(一)海洋环境监测监视;
(二)海洋环境质量评价;
(三)编制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或者专项通报;
(四)发布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或者专项通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每年一次。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532-85886631
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信息发布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信息发布
二、办理依据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2012年2月国务院令第615号)第三条:“海洋观测预报事业是基础性公益事业。”第二十二条:“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由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所属的海洋预报机构按照职责向公众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众发布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第二十六条:“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海洋灾害信息发布平台,根据海洋灾害防御需要,在沿海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口密集区和海洋灾害易发区建立海洋灾害警报信息接收和播发设施。”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环境保护处(青岛市市南区高雄路18号海洋大厦19楼)
四、办理条件
在开展海洋观测、分析、预测的基础上进行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
五、申请材料 无。
六、基本流程
(一)海洋环境观测;
(二)分析、预测海洋状况变化趋势及其影响;
(三)制作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
(四)发布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即时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532-85886631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
二、办理依据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认定工作。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三楼市海洋与渔业局窗口(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
四、办理条件
1、产地环境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标准要求;
2、区域范围明确;
3、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
五、申请材料
1、《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申请和审查报告》;
2、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无公害农产品内检员证书》复印件
3、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质量控制措施、最近生产周期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复印件
六、基本流程
(一)受理;
(二)材料审查;
(三)现场核查;
(四)环境评估;
(五)确认。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30 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532-85916575
水产原良种场审定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水产原良种审定
二、办理依据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七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产增养殖生产发展的需要和自然条件及种质资源特点,合理布局和建设水产原、良种场。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渔业处(青岛市市南区高雄路18号海洋大厦19楼)
四、办理条件
1、具有一定规模和生产能力。
2、保种、培育等基础设施完善。
3、水源、水质、环境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档案室、实验室以及生活、办公设施配套。
4、与有关科研院所有技术合作方面的协议。
5、保种或选育技术路线先进、合理。
五、申请材料 水产原良种场申请书。
六、基本流程
(一)受理;
(二)材料审查;
(三)现场核查;
(四)进行整改;
(五)组织验收;
(六)发文;
(七)颁证。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532-85886970
水生生物防疫检疫和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水生生物防疫检疫和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
二、办理依据
1.《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7月通过,2012年8月修订)第十一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
2.《山东省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办法》(2008年7月省政府令第206号)第四章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制,加强水生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监督管理工作。”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青岛市渔业技术推广站(青岛市市南区高雄路18号海洋大厦17楼)
四、办理条件 无。
五、申请材料 无。
六、基本流程
(一)制定预警预报方案;
(二)日常预防;
(三)及时发现情况并上报;
(四)技术人员迅速达到并诊治;
(五)水生疫病和病害的扑灭和巩固。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无。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532-85883720
渔业技术咨询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渔业技术咨询
二、办理依据
《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7月通过,2012年8月修订)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第十一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三)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检验、检测、监测咨询技术服务。”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青岛渔业技术推广站(青岛市市南区高雄路18号海洋大厦17楼)
四、办理条件 无。
五、申请材料 无。
六、基本流程 无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无。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532-85883720
渔业技术宣传教育
服务指南
二、事项名称
渔业技术宣传教育
二、办理依据
《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7月通过,2012年8月修订)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第十一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六)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青岛渔业技术推广站(青岛市市南区高雄路18号海洋大厦17楼)
四、办理条件 无。
五、申请材料 无。
六、基本流程 无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无。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532-85883720
渔业技术培训 服务指南
三、事项名称
渔业技术培训
二、办理依据
《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7月通过,2012年8月修订)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第十一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三)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检验、检测、监测咨询技术服务。
(六)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青岛渔业技术推广站(青岛市市南区高雄路18号海洋大厦17楼)
四、办理条件 无。
五、申请材料 无。
六、基本流程 无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无。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532-85883720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赔偿纠纷调解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赔偿纠纷调解
二、办理依据
1.《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通过,2008年2月修正)第八十六条:“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1997年3月农业部令第13号)第十六条:“因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发生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事故发生地的主管机构申请调解处埋,当事人也可 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环境保护处(青岛市市南区高雄路18号海洋大厦19楼)
四、办理条件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处理;
2、申请人必须是与渔业损失事故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3、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的事实依据与请求;
4、不超越主管机构受理范围。
五、申请材料
1、当事人必须提交调解处理渔业污染事故损失赔偿纠纷申请书;
2、当事人身份、合法生产手续等有关证件和有关的证人、证言、音像等证据;
3、资质部门出具的调查评估报告。
六、基本流程
1、办理前,您需要准备调解处理渔业污染事故损失赔偿纠纷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
2、办事过程:
(1)到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2)进行证据材料真实性调查核查;(3)申请书副本通知被申请人;(4)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5)调解处理,签订调解协议书。如被申请人拒绝调解处理,告知申请人调解程序终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无。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532-85887261
渔船安全救助服务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渔船安全救助服务
二、办理依据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06年9月通过,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渔业船舶发生事故或者遇险的,应当立即向水上搜救机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渔港监督机构报告;接到报告的单位,必须迅速核实情况,组织救助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青岛市市南区高雄路18号海洋大厦18楼)
四、办理条件 无。
五、申请材料 无。
六、基本流程 无。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532-85870829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
二、办理依据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国务院令第492号)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43号)“推进决策公开、推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2016﹞63号)“
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2015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青岛市市南区高雄路18号海洋大厦19楼)
四、办理条件 无。
五、申请材料 无。
六、基本流程
(一)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
(二)公开。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532-85886981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二、办理依据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国务院令第492号)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43号)“推进决策公开、推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2016﹞63号)“
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2015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青岛市市南区高雄路18号海洋大厦19楼)
四、办理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五、申请材料
1、青岛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六、基本流程
(一)提交申请;
(二)受理审查;
(三)办理答复。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532-85886981
防灾减灾日(周)主题宣传活动组织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防灾减灾日(周)主题宣传活动组织
二、办理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55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青岛市海洋减灾中心(青岛地区渔业电台)活动地点不固定
四、办理条件 无
五、申请材料 无
六、基本流程 无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办理时限 无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高雄路18号海洋大厦2016房间
(二)电话咨询: 0532-85887210
渔业“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渔业“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
二、办理依据
1.青岛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2016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青安办[2016]61号)
2.山东省渔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渔业“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鲁海渔安[2016]4号)(每年发通知)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渔政处,活动地点不固定。
四、办理条件 无
五、申请材料 无
六、基本流程 无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办理时限 无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高雄路18号海洋大厦1818房间
(二)电话咨询:0532-85885516
全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科普宣传月活动组织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全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科普宣传月活动组织
二、办理依据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科普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农办渔〔2016〕62号)(农业部每年发通知)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渔政处(青岛市水生野生保护办公室),活动地点不固定。
四、办理条件 无
五、申请材料 无
六、基本流程 无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办理时限 无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高雄路18号海洋大厦1818房间
(二)电话咨询:0532-85885516
“6.8”全国海洋宣传日活动组织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6.8”全国海洋宣传日活动组织
二、办理依据
《关于开展2016年世界海洋日暨全国海洋宣传日活动的通知》(国海办字[2016]136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 活动地点不固定。
四、办理条件 无
五、申请材料 无
六、基本流程 无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办理时限 无
九、咨询方式
(一)电话咨询:0532-85883710
渔业技术推广 服务指南
二、事项名称 渔业技术推广服务
二、办理依据
《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一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青岛市渔业技术推广站(青岛市市南区高雄路18号海洋大厦17楼)
四、办理条件
1、水产养殖品种、技术的先进性与实用性;
2、具备相适应的物资和技术保障。
五、申请材料 无
六、基本流程
1、科技成果和技术的筛选确定;
2、开展试点试验;
3、进行示范推广。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无。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532-85883720
渔业科技入户 服务指南
三、事项名称 渔业科技入户服务
二、办理依据
《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一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六)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青岛市渔业技术推广站(青岛市市南区高雄路18号海洋大厦17楼)
四、办理条件
养殖户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和技术水平。
五、申请材料 无
六、基本流程
1、到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遴选确定,纳入科技示范户或辐射渔户体系;
3、科技人员实施不定期入户指导服务。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无。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532-85883720
渔业安全生产气象信息服务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渔业安全生产气象信息服务
二、办理依据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2012年2月国务院令第615号)第三条:“海洋观测预报事业是基础性公益事业。”第二十二条:“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由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所属的海洋预报机构按照职责向公众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众发布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渔业无线电岸台(站)应当及时掌握并传递渔业船舶安全信息,为渔业安全生产提供服务。
《山东省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1、遇有五级以上风力,挂机渔船和木帆渔船不得出海;2、遇有六级以上大风,六十马力以下渔业船舶不得出海;3、遇有七级以上大风,四百马力以下渔业船舶不得出海;4、遇有八级以上大风,所有渔业船舶均不得出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青岛市海洋减灾中心(青岛市市南区高雄路18号海洋大厦20楼)
四、办理条件 无。
五、申请材料 无。
六、基本流程
(一)接收中央气象台、省海洋预报台、青岛市气象台等发布的天气预报信息。
(二)将各类天气预报信息汇总整合,形成青岛地区及近海海域天气预报服务信息,通过无线电台、渔船北斗动态监控平台、手机短信平台发布。
(三)遇有五级以上大风天气,及时通过无线电台、渔船北斗动态监控平台、手机短信平台转发大风预警,责令各单位迅速传递预警信息,做好防风部署与调度指挥工作。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532-85887210 海洋灾害预警报信息发布
服务指南
二、事项名称
海洋灾害预警报信息发布
二、办理依据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2012年2月国务院令第615号)第二十六条:“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海洋灾害信息发布平台,根据海洋灾害防御需要,在沿海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口密集区和海洋灾害易发区建立海洋灾害警报信息接收和播发设施。”《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0号)第三十三条 预警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发布的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青岛市海洋减灾中心(青岛市市南区高雄路18号海洋大厦20楼)
四、办理条件
在开展海洋环境观测、监视、研判、评价的基础上,制作发布海洋灾害预警报信息。
五、申请材料 无。
六、基本流程
(一)开展海洋环境观测与海洋环境信息收集;
(二)分析、预测、评价海洋环境状况变化趋势及其影响;
(三)开展海洋灾害预警报会商和分析研判;
(四)制作海洋灾害预警报信息;
(五)发布海洋灾害预警报信息。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532-85887210
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主管机关按照国家规定,负责统一发布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海岸电台负责并按照规定的时间、频率和要求播发海上航行警告。播发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青岛地区渔业电台(青岛市市南区高雄路18号海洋大厦20楼)
四、办理条件 无。
五、申请材料 无。
六、基本流程
(一)收到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
(二)通过无线电台、渔船北斗动态监控平台、手机短信平台发布信息。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532-85887210
大公岛自然保护区渔业资源及海岛资源保护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大公岛自然保护区渔业资源及海岛资源保护
二、办理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山东省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规定,进行项目的实施。根据青岛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海洋与渔业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批复》(青编办字【2014】30)明确的职责和任务来完成。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青岛市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管理中心(青岛市市南区莘县路81号)
四、办理条件 无。
五、申请材料 无。
六、基本流程
(一)对大公岛自然保护区的例行巡航工作
(二)派驻人员驻岛管理
(三)确保大公岛自然保护区内鸟类核心区和海洋生物核心区无违法行为
(四)做好巡航船只的日常维护和安全
(五)对大公岛保护区管理人员做好监督培训
(六)进行自然保护区的宣传教育,广大人民群众更多的认识和参与进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无。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532-82803245
第二篇:海域使用权争议调解
海域使用权争议调解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海域使用权争议调解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因海域使用权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青岛市市南区高雄路18号海洋大厦19楼)
四、办理条件
申请人为海域使用权人或者相关权利人,因青岛市审批的海域使用权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
五、申请材料
海域使用权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
六、基本流程
(一)海域使用权人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争议调解申请。
(二)行政主管部门调解。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14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理处。
(二)电话咨询:0532-85886871。
楼海域和海岛管19
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或者专项通报发布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或者专项通报发布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环境监测、监视规范和标准,管理全国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定期评价海洋环境质量,发布海洋巡航监视通报。
2.《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沿海设区的市以上的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或者专项通报。
3.《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条 市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海洋环境监视、监测标准和规范,定期评价海洋环境质量,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布全市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或者专项通报。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环境保护处(青岛市市南区高雄路18号海洋大厦19楼)
四、办理条件
在开展海洋环境监测、监视、评价的基础上,编制发布
五、申请材料 无。
六、基本流程
(一)海洋环境监测监视;
(二)海洋环境质量评价;
(三)编制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或者专项通报;
(四)发布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或者专项通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每年一次。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532-85886631。
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信息发布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信息发布
二、办理依据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2012年2月国务院令第615号)第三条:“海洋观测预报事业是基础性公益事业。”第二十二条:“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由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所属的海洋预报机构按照职责向公众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众发布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第二十六条:“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海洋灾害信息发布平台,根据海洋灾害防御需要,在沿海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口密集区和海洋灾害易发区建立海洋灾害警报信息接收和播发设施。”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环境保护处(青岛市市南区高雄路18号海洋大厦19楼)
四、办理条件
在开展海洋观测、分析、预测的基础上进行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
五、申请材料 无。
六、基本流程
(一)海洋环境观测;
(二)分析、预测海洋状况变化趋势及其影响;
(三)制作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
(四)发布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即时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532-85886631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
二、办理依据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认定工作。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三楼市海洋与渔业局窗口(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
四、办理条件
1、产地环境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标准要求;
2、区域范围明确;
3、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
五、申请材料
1、《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申请和审查报告》;
2、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无公害农产品内检员证书》复印件
3、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质量控制措施、最近生产周期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复印件
六、基本流程
(一)受理;
(二)材料审查;
(三)现场核查;
(四)环境评估;
(五)确认。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30 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532-85916575
水产原良种场审定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水产原良种审定
二、办理依据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七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产增养殖生产发展的需要和自然条件及种质资源特点,合理布局和建设水产原、良种场。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渔业处(青岛市市南区高雄路18号海洋大厦19楼)
四、办理条件
1、具有一定规模和生产能力。
2、保种、培育等基础设施完善。
3、水源、水质、环境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档案室、实验室以及生活、办公设施配套。
4、与有关科研院所有技术合作方面的协议。
5、保种或选育技术路线先进、合理。
五、申请材料 水产原良种场申请书。
六、基本流程
(一)受理;
(二)材料审查;
(三)现场核查;
(四)进行整改;
(五)组织验收;
(六)发文;
(七)颁证。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532-85886970
水生生物防疫检疫和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水生生物防疫检疫和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
二、办理依据
1.《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7月通过,2012年8月修订)
第十一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
2.《山东省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办法》(2008年7月省政府令第206号)第四章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制,加强水生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监督管理工作。”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青岛市渔业技术推广站(青岛市市南区高雄路18号海洋大厦17楼)
四、办理条件 无。
五、申请材料 无。
六、基本流程
(一)制定预警预报方案;
(二)日常预防;
(三)及时发现情况并上报;
(四)技术人员迅速达到并诊治;
(五)水生疫病和病害的扑灭和巩固。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无。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532-85883720
渔业技术咨询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渔业技术咨询
二、办理依据
《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7月通过,2012年8月修订)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第十一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三)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检验、检测、监测咨询技术服务。”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青岛渔业技术推广站(青岛市市南区高雄路18号海洋大厦17楼)
四、办理条件 无。
五、申请材料 无。
六、基本流程 无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无。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532-85883720
渔业技术宣传教育
服务指南
二、事项名称
渔业技术宣传教育
二、办理依据
《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7月通过,2012年8月修订)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第十一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六)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青岛渔业技术推广站(青岛市市南区高雄路18号海洋大厦17楼)
四、办理条件 无。
五、申请材料 无。
六、基本流程 无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无。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532-85883720
渔业技术培训
服务指南
三、事项名称
渔业技术培训
二、办理依据
《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7月通过,2012年8月修订)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第十一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三)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检验、检测、监测咨询技术服务。
(六)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青岛渔业技术推广站(青岛市市南区高雄路18号海洋大厦17楼)
四、办理条件 无。
五、申请材料 无。
六、基本流程 无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无。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532-85883720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赔偿纠纷调解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赔偿纠纷调解
二、办理依据
1.《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通过,2008年2月修正)第八十六条:“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1997年3月农业部令第13号)第十六条:“因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发生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事故发生地的主管机构申请调解处埋,当事人也可 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环境保护处(青岛市市南区高雄路18号海洋大厦19楼)
四、办理条件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处理;
2、申请人必须是与渔业损失事故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3、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的事实依据与请求;
4、不超越主管机构受理范围。
五、申请材料
1、当事人必须提交调解处理渔业污染事故损失赔偿纠纷申请书;
2、当事人身份、合法生产手续等有关证件和有关的证人、证言、音像等证据;
3、资质部门出具的调查评估报告。
六、基本流程
1、办理前,您需要准备调解处理渔业污染事故损失赔偿纠纷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
2、办事过程:(1)到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2)进行证据材料真实性调查核查;(3)申请书副本通知被申请人;(4)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5)调解处理,签订调解协议书。如被申请人拒绝调解处理,告知申请人调解程序终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无。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532-85887261
渔船安全救助服务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渔船安全救助服务
二、办理依据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06年9月通过,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渔业船舶发生事故或者遇险的,应当立即向水上搜救机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渔港监督机构报告;接到报告的单位,必须迅速核实情况,组织救助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青岛市市南区高雄路18号海洋大厦18楼)
四、办理条件 无。
五、申请材料 无。
六、基本流程 无。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532-85870829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
二、办理依据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国务院令第492号)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43号)“推进决策公开、推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2016﹞63号)“
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2015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青岛市市南区高雄路18号海洋大厦19楼)
四、办理条件 无。
五、申请材料 无。
六、基本流程
(一)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
(二)公开。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532-85886981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二、办理依据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国务院令第492号)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43号)“推进决策公开、推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2016﹞63号)“
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2015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青岛市市南区高雄路18号海洋大厦19楼)
四、办理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五、申请材料
1、青岛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六、基本流程
(一)提交申请;
(二)受理审查;
(三)办理答复。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532-85886981
防灾减灾日(周)主题宣传活动组织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防灾减灾日(周)主题宣传活动组织
二、办理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55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青岛市海洋减灾中心(青岛地区渔业电台)活动地点不固定
四、办理条件 无
五、申请材料 无
六、基本流程 无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办理时限 无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高雄路18号海洋大厦2016房间
(二)电话咨询: 0532-85887210 渔业”服务指南
“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
一、事项名称
渔业“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
二、办理依据
1.青岛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2016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青安办[2016]61号)
2.山东省渔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渔业“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鲁海渔安[2016]4号)(每年发通知)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渔政处,活动地点不固定。
四、办理条件 无
五、申请材料 无
六、基本流程 无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办理时限 无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高雄路18号海洋大厦1818房间
(二)电话咨询:0532-85885516
全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科普宣传月活动组织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全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科普宣传月活动组织
二、办理依据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科普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农办渔„2016‟62号)(农业部每年发通知)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渔政处(青岛市水生野生保护办公室),活动地点不固定。
四、办理条件 无
五、申请材料 无
六、基本流程 无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办理时限 无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高雄路18号海洋大厦1818房间
(二)电话咨询:0532-85885516
“6.8”全国海洋宣传日活动组织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6.8”全国海洋宣传日活动组织
二、办理依据
《关于开展2016年世界海洋日暨全国海洋宣传日活动的通知》(国海办字[2016]136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 活动地点不固定。
四、办理条件 无
五、申请材料 无
六、基本流程 无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办理时限 无
九、咨询方式
(一)电话咨询:
0532-85883710
渔业技术推广 服务指南
二、事项名称 渔业技术推广服务
二、办理依据
《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一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青岛市渔业技术推广站(青岛市市南区高雄路18号海洋大厦17楼)
四、办理条件
1、水产养殖品种、技术的先进性与实用性;
2、具备相适应的物资和技术保障。
五、申请材料 无
六、基本流程
1、科技成果和技术的筛选确定;
2、开展试点试验;
3、进行示范推广。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无。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532-85883720
渔业科技入户 服务指南
三、事项名称 渔业科技入户服务
二、办理依据
《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一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六)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青岛市渔业技术推广站(青岛市市南区高雄路18号海洋大厦17楼)
四、办理条件
养殖户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和技术水平。
五、申请材料 无
六、基本流程
1、到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遴选确定,纳入科技示范户或辐射渔户体系;
3、科技人员实施不定期入户指导服务。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无。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532-85883720
渔业安全生产气象信息服务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渔业安全生产气象信息服务
二、办理依据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2012年2月国务院令第615号)第三条:“海洋观测预报事业是基础性公益事业。”第二十二条:“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由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所属的海洋预报机构按照职责向公众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众发布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渔业无线电岸台(站)应当及时掌握并传递渔业船舶安全信息,为渔业安全生产提供服务。
《山东省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1、遇有五级以上风力,挂机渔船和木帆渔船不得出海;2、遇有六级以上大风,六十马力以下渔业船舶不得出海;3、遇有七级以上大风,四百马力以下渔业船舶不得出海;4、遇有八级以上大风,所有渔业船舶均不得出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青岛市海洋减灾中心(青岛市市南区高雄路18号海洋大厦20楼)
四、办理条件 无。
五、申请材料 无。
六、基本流程
(一)接收中央气象台、省海洋预报台、青岛市气象台等发布的天气预报信息。
(二)将各类天气预报信息汇总整合,形成青岛地区及近海海域天气预报服务信息,通过无线电台、渔船北斗动态监控平台、手机短信平台发布。
(三)遇有五级以上大风天气,及时通过无线电台、渔船北斗动态监控平台、手机短信平台转发大风预警,责令各单位迅速传递预警信息,做好防风部署与调度指挥工作。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532-85887210 海洋灾害预警报信息发布
服务指南
二、事项名称
海洋灾害预警报信息发布
二、办理依据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2012年2月国务院令第615号)第二十六条:“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海洋灾害信息发布平台,根据海洋灾害防御需要,在沿海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口密集区和海洋灾害易发区建立海洋灾害警报信息接收和播发设施。”《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0号)第三十三条 预警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发布的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青岛市海洋减灾中心(青岛市市南区高雄路18号海洋大厦20楼)
四、办理条件
在开展海洋环境观测、监视、研判、评价的基础上,制作发布海洋灾害预警报信息。
五、申请材料 无。
六、基本流程
(一)开展海洋环境观测与海洋环境信息收集;
(二)分析、预测、评价海洋环境状况变化趋势及其影响;
(三)开展海洋灾害预警报会商和分析研判;
(四)制作海洋灾害预警报信息;
(五)发布海洋灾害预警报信息。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532-85887210
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主管机关按照国家规定,负责统一发布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海岸电台负责并按照规定的时间、频率和要求播发海上航行警告。播发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青岛地区渔业电台(青岛市市南区高雄路18号海洋大厦20楼)
四、办理条件 无。
五、申请材料 无。
六、基本流程
(一)收到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
(二)通过无线电台、渔船北斗动态监控平台、手机短信平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532-85887210
台发布信息。
第三篇:海域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
海域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
《海域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由2002年6月27日国家海洋局发布,1998年国家海洋局颁布施行的《海域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海域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 颁布时间
2002年6月27日 颁布部门 国家海洋局 实施时间
2002年6月27日起 全文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海域国家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海域使用权证书的权威性,规范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发放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发放和管理海域使用权证书。第三条
海域使用权证书实行全国统一印制、统一编号、逐级发放和分级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国家海洋局负责全国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印制、编号和管理。国家海洋局北海、东海、南海分局负责所辖海区海域使用权证书的编号、发放和管理。第五条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0前将上海域使用权证书发放情况报送所在海区分局;各分局应当及时汇总海域使用权证书发放情况,在2月15日前报送国家海洋局。第六条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1日前将下海域使用权证书申请计划报送所在海区分局;各分局应当及时核准海域使用权证书申请计划,在12月15日前将海域使用权证书及编号发放给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并将证书及编号发放情况报国家海洋局备案。第七条
海域使用权证书编号采用9位编码,由三部分组成:年号(取最末2位),省别号(2位),序号(5位)。
海域使用权证书省别号采用《全国省级行政区划代码》前2位,即:辽宁省21,河北省13,天津市12,山东省37,江苏省32,上海市31,浙江省33,福建省35,广东省44,广西壮族自治区45,海南省46。国家海洋局相应编码使用11。
海域使用权证书序号以为周期,每年启用新的序号,内连续使用,按由小到大顺序发放,不得空号。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是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填写机关。海域使用权证书经发证机关和填证机关盖章后,在审查有效期内生效。第九条
海域使用权证书是海域使用权登记的法律凭证,分正本和副本,由海域使用权人持有。第十条
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应当向社会公告。第十一条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在审查有效期截止日期前一个月内,按规定申请审查。第十二条
海域使用权证书内容如有变更,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填证机关,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
海域使用权证书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或毁损,持证人应报填证机关并补办有关手续。第十四条
换发或者补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如果海域使用权证书内容有改变的,启用新的证书编号;如果内容没有改变的,证书原编号不变。第十五条
海域使用权证书不得擅自涂改,擅自涂改的证书一律无效。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海域使用权证书所代表的海域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和作价入股。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或者了解海域使用有关情况时,持证人应当主动出示海域使用权证书。第十八条
因各种原因作废的海域使用权证书,由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收回,报所在海区分局处理。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 参考资料
第四篇:海域使用权抵押相关要求
海域使用权抵押相关要求
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我市关于办理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要求如下:
(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审批海域使用权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
(2)对当事人提交的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抵押登记。申请材料包括:
①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
②抵押双方当事人证明材料。
③海域使用权抵押合同、贷款合同;
④海域使用权证书;
⑤抵押当事人委托具有评估资质机构出具的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报告;
⑥抵押期限内已足额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缴款凭证;
⑦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委托他人办理抵押登记的,提交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件;
(3)受理抵押人的申请登记材料后,对抵押登记项目进行审查,掌握项目用海现状、开发建设情况和海域使用权抵押评估价值,并向抵押人及抵押权人调查确认。
(4)经审查准予登记的,登记机关在《海域使用权证书》上签注抵押情况,包括抵押日期、抵押期限。同时,在相应的海域使用登记表作抵押登记。
(5)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告知当事人。
(6)抵押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自解除或终止抵押合同,持有关文件到我局申请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7)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抵押当事人提交的有关注销抵押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注销条件的,予以办理抵押注销登记,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告知抵押当事人。不符合抵押注销条件的,告知抵押当事人,并退还提交材料。办理抵押注销登记资料包括:
①抵押当事人双方资信证明材料;
②海域使用权证书;
③抵押贷款的还款证明材料;
④抵押合同被解除或终止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8)准予注销登记的,在《海域使用权证书》上签注注销抵押日期。同时,在相应的海域使用登记表作注销抵押登记。
第五篇: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的通知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范海域使用权登记工作,完善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国家海洋局制定了《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现将《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登记
第一节 初始登记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三节 注销登记 第四节 其他
第三章 登记资料的管理和查询 第四章 罚则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域使用权管理,完善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海域使用权登记是指依法对海域的权属、面积、用途、位置、使用期限等情况以及海域使用权派生的他项权利所作的登记,包括海域使用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他项权利,是指出租、抵押海域使用权形成的承租权和抵押权。第三条
海域使用权及他项权利的取得、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海域使用权登记册是海域使用权及他项权利的法律依据。第四条
海域使用权登记以宗海为基本单位。
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用海单元称宗海。但填(围)海造地的,应独立分宗登记。
单位和个人取得两宗以上海域的,应当按宗分别申请登记。
两个以上海域使用人使用同一宗海域的,应当共同申请登记。第五条
海域使用权按照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登记。
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用海,由批准用海的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工作(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由原海域使用权登记机关办理。第六条
海域使用权申请人、中标人或者买受人提出登记申请。
依据海域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海域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登记申请。
设定他项权利的,由双方共同提出登记申请。第七条
海域使用权登记申请可以委托他人代理。代理人应当出具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第八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海域使用权登记后进行公告。
第二章 登 记
第一节 初始登记
第九条 通过申请审批或者招标拍卖方式确定海域使用权后,申请人应当提出初始登记。
第十条 初始登记申请材料包括:
(一)海域使用权登记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
(三)宗海界址图(包括宗海位置图和平面图);
(四)项目用海批复或者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
(五)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
第十一条 出租、抵押海域使用权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租赁、抵押协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出租、抵押登记。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十日内进行登记,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一)海域使用权续期的;
(二)改变海域使用位置、面积或者期限的;
(三)地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四)填(围)海造地项目已竣工验收的;
(五)其他形式的变更。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海域使用权人变更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一)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的;
(二)依法转让海域使用权的;
(三)依法继承海域使用权的;
(四)因行政机关调解而引起海域使用权转移的;
(五)因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或仲裁裁决而引起海域使用权转移的;
(六)海域使用权人名称改变的;
(七)其他形式的变更。
第十五条 变更登记应当在有关文书生效或者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但依法批准的变更,应当在变更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变更登记材料包括:
(一)海域使用权登记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
(三)海域使用权证书;
(四)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
(五)有关证明文件(转让协议、继承证明、调解书、更址更名证明等);
(六)依法批准的变更,还应当提交变更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必要时,登记机关应当组织开展海籍调查工作。
不予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依法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变更,登记程序另行规定。第三节 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海域使用权人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域使用权登记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
(三)海域使用权证书;
(四)说明注销原因的有关材料;
(五)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
登记机关审查核实后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的;
(二)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
(三)填(围)海造地项目已竣工验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四)海域使用权人放弃海域使用权的;
(五)海域使用权人死亡,且无人继承的。
第二十一条 他项权利注销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域使用权登记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
(三)海域使用权证书;
(四)出租、抵押协议。
第四节 其他
第二十二条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不在登记权限内的;
(二)提供的材料不齐全的;
(三)出租、抵押期限超过海域使用权期限的;
(四)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
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暂缓登记,并在收到登记申请后五日内通知申请人:
(一)海域使用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有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三)依法查封用海设施、构筑物而限制海域使用权的;
(四)其他依法暂缓登记的。
第二十四条 因人民法院查封财产导致海域使用权冻结的,登记机关应当及时标注。
第二十五条 海域使用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发现登记有误,可以持以下材料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经审核属实的,予以更正:
(一)海域使用权登记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
(三)海域使用权证书;
(四)证明更正内容真实性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 登记机关发现登记有误的,应当及时更正,并通知海域使用权人。
第三章 登记资料的管理和查询
第二十七条
登记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包括海域使用权登记册和原始登记资料(以下简称登记资料),应当永久保存。
海域使用权登记册由海域使用权登记表组成,按海域使用权登记编号顺序排列,设正、副本,每形成一册。第二十八条
海域使用权登记资料实行属地管理。
直辖市、设区的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海域内登记资料的管理,县(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海域内登记资料的管理。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海域使用权登记表副本按月移交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级的和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的海域使用权登记表副本按月移交设区的市或县(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查询人)可以查询海域使用权登记册;
海域使用权人或者他项权利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查询其海域权利范围内的原始登记资料;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可以查询与案件有关的原始登记资料。
查询资料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条
查询登记资料的,应当填写查询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身份证明。
查询原始登记资料的,还应当提交海域权利人权利凭证、权利人同意查询的证明文件。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查机关和审判机关应当提交单位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第三十一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机关当场提供查询;不能当场查询的,应当在五日内提供查询。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查询:
(一)申请查询的海域不在本登记区内的;
(二)未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和权利凭证的;
(三)申请查询的内容超出本办法规定的查询范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查询的。第三十二条
查询人可以摘录或者复制有关登记资料,所发生的费用由查询人承担。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骗取海域使用权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有关登记内容,并根据情节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未按规定申请初始登记使用海域的,按照海域法第四十二条处理;
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办理登记。
第三十五条 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从事海域使用权登记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第三十七条 海域使用权登记的有关文书格式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国家海洋局发布的《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国海发[2002]23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