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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与新农村建设
编辑:烟雨蒙蒙 识别码:20-216881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27 06:35:54 来源:网络

第一篇: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与新农村建设

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与新农村建设

摘 要: 农业知识产权是指在农业科研、生产等农业科学技术领域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的统称。文章通过当前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知识产权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特殊性进行研究分析,指出了新农村建设中涉及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领域,明确提出了做好顶层设计,加快制定知识产权服务新农村建设工作的总体规划等七个方面的对策建议,对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新农村建设工作具有一定的现实指导意义。

关键词:知识产权;新农村建设;农业

中图分类号:DF5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08)02-0001-04

一、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对新农村建设的意义

(一)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的综合竞争力

加强农业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提高农业综合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在加入WTO之后,我国农业企业将不可避免地受到国际农产品贸易的影响和冲击。在这种情况下,要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高我国农业生产的综合竞争力与核心竞争力,必须重视加强对农业科技创新过程中所产生的知识产权进行合理有效地保护,才能使农业生产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

(二)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更好地发展农业高新技术

当前,在世界范围内随着基因重组技术、酶的固定化技术以及动植物细胞组织培养技术等的迅猛发展,标志着农业生产已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事实证明,无论是国际还是在国内市场,依靠拼资源、拼劳力换取高额利润的生产经营方式已经成为过去。近年来,欧、美等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纷纷加强了对本国农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正是通过知识产权制度的激励以及合理有效配置技术创新资源的特殊作用,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农业高新技术得到了广泛的普及和应用,农业也因此获得了飞速的发展。

(三)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

实践证明:产品在市场上的畅销程度不仅取决于产品的质量和性能,也取决于产品的品牌等综合因素。知识产权制度正是通过赋予发明创造者各种形式的专有权利,权利人通过将知识产权与农业生产进行紧密结合后在市场上交易,从中取得相应的高额投资回报。广大农民群众通过商标(品牌)、专利、植物新品种以及地理标志等途径对农产品进行有效的保护和包装后,农产品将会“身价倍增”,其价格也将得较大幅度的增加。

二、当前新农村建设中知识产权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民群众科技文化素质相对较低、知识产权保护知识普遍匮乏

当前我国农村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较短,整体素质不高。有关资料表明,全国4.9亿农村劳动力中,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只占到13%。陕西作为西部地区一个农业省份,其农村劳动力的文化素质基本上与全国平均水平持平。由于农民群众科技文化素质相对较低,知识产权知识普遍缺乏,观念和认识不到位、对申请专利、植物新品种保护、商标以及著作权的条件、程序等都知之甚少,对新技术、新成果进行专利保护的敏感性较差,因此,主观认识上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能力和动力。

(二)缺乏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由于长期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对知识产权工作特别是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研究工作起步较晚,知识产权综合服务体系不健全,政府等相关部门对农业知识产权工作缺乏长期有效的政策和服务等支持,在不同程度上造成了当前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难以深入开展。由于我国地大物博,历史文化悠久,自然、人文资源极为丰富,在地理标志、农副产品商标、植物新品种以及民间文化艺术作品保护等方面有着不可限量的巨大潜力,由于当前缺乏适应我国实际情况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做支撑,造成很多重要资源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和开发利用。

(三)由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致使打击侵权行为较为困难,保护不力

农业是弱势产业,农业科研具有研制周期长、可控性差、保密难等特点。由于农业生产对温度、湿度、光照等自然因素依赖性较强,从事这方面的研究和生产所产生的成果及专利数量也相对较少,因此研究和保护起来相对比较困难。此外,专利制度的核心是专利保护,专利权如果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护,会从根本上阻碍专利工作的开展。由于农业专利保护的特殊性,打击侵权行为较为困难,专利保护不力,致使非法盗种、育种猖獗,假冒行为严重,严重挫伤了广大农业科技人员和农民群众发明创造的积极性。

(四)专利实施资金缺乏,政府等相关部门对农业企业特别是龙头企业的扶持不到位,产业化推进乏力

知识产权制度从本质上讲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在很多情况下,智力劳动成果转化成市场产品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仅有创造者的积极性是不够的,还需要有社会其他方面的大量资金投入。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的扶持和推动就显得尤为重要。当前企业普遍资金匮乏。客观地讲,一是多数企业本身自有资金缺乏;二是政府对企业投入相对较少。大部分政府是“吃饭财政”,“有钱养兵,无钱打仗”。第三是由于中小企业经营规模偏小、负债率高、技术落后、效益低下、财务管理混乱、企业资信度差,导致银行等金融机构“惧贷”,使得企业取得资金慢,融资速度慢。由于完全依靠市场行为进行农业方面的专利转化本身就很困难,再加上资金短缺,专利技术实施转化就更是困难重重。

(五)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数量相对较少,知识产权保护形式严峻

长期以来,我国大多数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多以跟踪或模仿国外技术为主,企业还远远没有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同国外企业相比较,我国企业最大的差距还在于技术研发力量薄弱。近年我国专利申请的统计数据明确显示,在电子信息等高技术产业领域的专利申请80%为外国企业所占据,这预示着未来10年到20年的相关市场份额将被他们垄断。[1]随着竞争的规范化和法制化进程不断加快,企业的竞争越来越依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实力。因此,加强企业技术创新,增强原始性技术创新、集成创新以及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能力,不断提高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是当前我国企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最紧迫的任务。

三、新农村建设中涉及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领域

(一)植物新品种(种质资源)

植物新品种制度是推动农业发展过程中最活跃的生产要素和战略性保障。植物新品种在农业增产、增效和品质改善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不仅可以维护重大农业科技成果,还对促进农民增产增收起着非常重要的意义。陕西作为农业大省,自然资源和科教资源得天独厚,具有产生和形成植物品种权的基础条件,因而要在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战略研究的基础上,提高植物新品种保护意识,将资源优势变为知识产权优势,才能在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贸易过程中赢得主动权。

(二)农产品商标(品牌)

商标作为产品在市场流通过程中的一种标志,是产品质量和企业信誉的特殊标记。加强对农产品商标(品牌)的保护,是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一部强力引擎。结合陕西实际,今后应重点在食品加工(主要是在粮油精深加工、畜禽水产品加工、茶叶加工、果蔬加工、乳品加工、林产品加工、中药材加工以及营养保健品加工)、农林良种繁育、生物技术等领域通过商标(品牌)这种形式进行有效的保护,大力实施和推进名牌战略,努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名品牌,振兴陕西“老字号”,切实推进“品牌兴农”。

(三)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是一特殊种类的商业标志,和商标的区别在于并不是由其所属的某个经营者独家享有专用权,而是由某一地区内经营者的代表机构进行注册和管理,凡是该地域内的经营者都可以使用。地理标志指示了产品具有特定的品质、质量特性,提高了产品的信誉度,形成了商品的附加值。今后对于类似的产业和产品要进一步深入挖掘,对能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要积极组织申报,努力争取。目前在我国对地理标记的保护可以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也可以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原产地域产品保护。

四、通过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新农村建设的对策建议

(一)作好顶层设计,加快制定知识产权服务新农村建设工作的总体规划

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作好顶层设计,加快研究和制定知识产权服务新农村建设工作的总体规划,进一步明确当前知识产权服务新农村建设工作的具体思路和服务重点。

要积极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和实施名牌产品、名牌企业战略,加大对优势企业技术改造、人才培养的支持力度,形成本区域的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系统,包括政府的产业政策、基础研发设施、产业环境、人力资源等要素,确保这些要素能够得到有效地合作和互动。

(二)加大宣传培训工作力度,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当前,要利用报告会、培训班以及专题讲座等形式,举办一系列形式多样的知识产权宣传和教育活动,让知识产权保护早日转变成为广大农民群众和农业企业的自觉行动。要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特别是商标意识和品牌意识;全面开展实施知识产权“进村入户”工程,不断增强知识产权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影响力和覆盖面。同时,更要加强宣传,动员全社会都来关心和支持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三)加强企业创新能力的培养,不断增强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量

根据熊彼特的观点,技术创新就是建立一种新的生产函数,把生产要素与生产条件重新组合并引入生产体系,实现商业目标。技术创新实质上是一个起始于科学研究与市场需求交互作用中的创新构思,通过新产品的设计、试制、生产而止于市场销售的系列活动过程,是一个技术的创造、转换、应用和实现的复杂过程。当前,必须加强企业创新能力的培养,不断扩大企业专利、商标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量,努力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国际、国内影响力的知名品牌和大企业集团。

(四)加强和完善基层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为知识产权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良好的组织保障

加快建立健全社会化、网络化的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体系。把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向县(区)延伸,努力形成多层次、协调运作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逐步建立专利管理工作评价体系,稳定专利管理工作队伍,更好地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作用,注重从政策措施、工作机制、管理模式、服务手段等方面开拓创新,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事务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五)疏通投融资渠道,加大投入力度,为农业专利技术实施转化提供良好的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应加大力度,疏通融资渠道,尽快建立、健全贷款担保机构和担保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等,从根本上解决县域中小企业担保难问题,确保中小企业在日常生产活动的资金需求。各级金融机构要加强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政府财政部门也应了解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扶植一批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从而“以点带面”起到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六)加强对“一村一品”农业发展模式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村一品”是根据一定区域的资源禀赋和特点,以市场为导向,变资源优势为产业和品牌优势,使其逐步成为具有区域特色的产业链或产业集群。发展“一村一品”,对于发展现代农业、建设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以陕西为例:经过多年努力,陕西省已基本形成以奶畜、秦川牛、强筋小麦、特色蔬菜、猕猴桃为主的关中农业产业带;以苹果、奶山羊、设施蔬菜为主的渭北农业产业带;以名优杂粮、白绒山羊、大红枣为主的陕北农业产业带;以中药材、瘦肉型猪、蚕桑、茶叶、食用菌、“双低”油菜为主的陕南特色产业带。据各地调查统计,全省已有1 000多个村初步形成了“一村一品”生产格局,其中种植业类670多个,畜牧业类300多个,加工、手工艺、旅游观光等非农产业类50多个。这些村从事主导产业(产品)生产的农户已占70%以上、来自主导产业(产品)的收入已占当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0%以上,已成为当地经济发展的特色产业和农民增收的主要来源,其发展为壮大我省县域经济奠定了基础。[2]今后要围绕这些产业加快知识产权保护步伐,努力做大做强。

(七)重视对民间文化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将民间文化资源做大做强

民间文化艺术是各民族在自己的文化环境中生存繁衍、最终形成自己社会的一系列规范和要求,这种规范和要求对民族的社会团结、稳定、发展以及对民族群众完成自身社会化过程和民族认同、民族心理、民族自豪感等均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3]日前陕西省政府公布的陕西省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西安鼓乐等145个项目被列入陕西省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其中包括24个已列入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陕西历史文化悠久,自然、人文资源极为丰富,具有成为文化艺术资源大省的巨大潜力,蕴藏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当前一定要充分利用市场这个巨大的产业空间,把民间文化的展示和生产、销售结合起来,使民间文化艺术实现产业化,力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实现双赢。

参考文献:

[1]蒙洪勇.优化知识产权保护,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法律保障[EB/OL].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2006.[2]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实施一村一品千村示范万村推进工程规划》的通知[Z].陕政发[2007]1号.[3] 刘仁.依靠知识产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N].中国知识产权报,2007-06-07.

第二篇:新农村建设与农业保险(精选)

新农村建设与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作为一种专业化、市场化的风险管理机制,在促进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搞活农村经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农业保险不仅与新农村建设息息相关,而且还有重要的助推作用。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我国农业保险业务于1982年正式恢复,由于缺乏国家财政资金的支持,主要走商业化的道路,在经历了几年运行之后,不断萎缩。2004年保监会颁布了发展农业保险的指导性意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全面铺开,上海安信、吉林安华和黑龙江阳光等农业保险公司相继获批成立,江苏、浙江、四川、内蒙古等省份的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开始启动。2006年,全国多数省市区采取多种模式和渠道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2007年,中央财政注入10亿元资金于首批被列为中央财政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的内蒙古、吉林、江苏、湖南、新疆、四川六个省区。2008年中央财政安排60.5亿元健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制度,这一数字比2007年增加近两倍。尽管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目前仍是处于起步和试点阶段,险种不足、覆盖面不广的问题突出,正式制度的创建问题并没有解决。

(一)新农村建设面临的难点

1、自然灾害频发,分散风险能力差。我国是世界上农业自然灾害比较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受灾面积广、成灾比例高,每年的洪涝、台风、旱灾、风雹、雪灾、虫灾、低温、冷冻、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都有不同程度的发生。民政部国家减灾中心截至8月15日的统计表明,今年我国正在遭受自2001年以来最严重的自然灾害损失,目前已有“3.16亿多人受灾,死亡2006人,农作物受灾面积近5.4亿亩,绝收面积6600万亩;倒塌房屋近153万间,损坏房屋4 10多万间,直接经济损失近1600亿元人民币。

2、农业基础薄弱,生产力水平低。我国耕地面积18.31亿亩,不到世界耕地的9%,需要养活的人口是世界人口的21%的。虽然我国农村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总的看农业基础仍然很薄弱。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不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高,人均占有的粮食、肉类还不到发达国家的一半,农产品市场面临着国际竞争的巨大挑战;农民收入水平低,城乡居民收入拉大,1994年城乡居民收入比为2.86:1,2005年为3.22:1;文教卫生等事业发展滞后,上学难、看病难等问题还相当突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压力加大,农民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不健全,农村贫困人口基本生活保障还不普遍。

从以上两个方面看,新农村建设面临着农业风险集中、农业损失严重、分散风险能力低、社会保障能力弱的困难。所以说,新农村建设中的许多问题需要农业保险来化解,新农村建设中的许多工作需要农业保险来助推。

(二)我国农业保险的探索和实践

我国农业保险已有70多的历史,历经建国前20年的小范围试办、50年代农业保险的兴起和停办、80年代前期的恢复和试办。从1982年以来,我国农业保险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1982——1992年呈上升趋势,1992年农业保费收入8.17亿元,占保费总收入的2.16%。保险深度为0.14%,密度为0.96%。1992——2004年呈下降趋势,2002年农业保费收入5亿元,占保费总收入的0.16%,保险深度和密度分别降至0.03%、0.64%;2004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仅3.96亿元,全国2.3亿农户,户均保费不足2元。从2004年开始,保监会遵循“先起步、后完善,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按照“总体规划、阶段部署、抓好试点、逐步推进”的工作方针,在黑龙江、吉林、上海、新疆、内蒙古、湖南、四川、江苏、辽宁等地进行农业保险试点,组织筹建了多种农业保险组织,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保险模式进行了有益探索。其中阳光、安华、安信等专业农业保险公司都取得了较好的业绩和成功的经验,极大地促进了当地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2005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达7.5亿元,同比增长89%。其中,种植业保险保费收入6.7亿元,同比增长92%;养殖业保险保费收入0.8亿元,同比增长80.2%。农业保险覆盖了超过4000万亩粮食作物,超过1.1亿头家禽和牲畜。2006年第一季度,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达8400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 25%,继续保持着良好的发展势头。

总结以上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我们认为农业保险在新农村建设中具有两个作用、三个功能。两个作用:首先是稳定器的作用。稳定农民基本生活水平,改变了农民“一年受灾,即刻致贫”的现状;稳定农业再生产能力,摆脱了农业“一年受灾,三年难以翻身”的局面;稳定农村小康社会发展,解决了农村“十年致富奔小康,一场灾害全泡汤”的难题。其次是推进器的作用。推进了农业生产集约化、商品化和产业化发展;推进了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为重点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推进了农村劳动力转移。三个功能:一是经济补偿功能。对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给农民造成的损失,以及农民生活的基本保障,通过农业保险的方式进行补偿。二是资金融通功能。通过农业保险,提高了农民偿贷能力,农业保险在防范农业风险的同时也防范金融风险,从而加快了资金向农村的流入。三是社会管理的功能。农业保险使政府的临时救灾行为转变为经济契约行为,从而促进了市场救灾机制的形成,农业保险将逐步承担起救灾补偿的社会管理功能。

二、助推新农村建设的取向

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民主管理”的总体要求,农业保险在助推新农村建设的取向上,应该紧紧把握好以下三个基本点:

(一)在助推的内容上,要积极稳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农业是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交织在一起的产业,农业保险的标的既有自然属性又有社会属性。从理论上讲,不具有“理想的可保风险条件”,因此农业保险存在着“高风险、高费用、高成本、预期利益有限、需求有限”的特点,违反了保险业“危险分散、大数法则”的原理。从实践上看,我国农业保险的赔付率远远高于安全线。1985~2004年,除两年农业保险实现微利外,18年呈现亏损,累计亏损18.67亿元。20年中,农业保险业务的平均综合赔付率超过120%。所以,助推新农村建设必须首先在重点和难点上进行切入。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属于世贸组织规则允许的“绿箱政策”,许多发达国家都把农业保险作为一项支持农业的政策工具。政府通过财政补贴、减免税收等措施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间接实施对当地农业、农户的政策扶持与利益保护。如,美国对农业保险的平均补贴达到保费的50%左右,其中巨灾保险补贴全部保费;日本对早稻、小麦等险种的补贴高达80%。现在,各省对政策性农业保险都非常重视,扶持、补贴的力度不断加大,黑龙江省委在《进一步加快发展县域经济的决定》中突出强调:“积极推进县域保险业发展,扩大农业相互制保险试点范围,支持阳光农业保险公司做强做大;浙江省对列入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目录的参保对象给予35%的保费补贴;对水稻补贴为50%。因此,要认真总结各地的经验,积极稳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改变单

一、事后财政补助的农业救灾模式,探索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农户投保给予补贴的方式,完善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建立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

(二)在助推的形式上,要发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农业保险。我国是农业大国,地理位置、气候条件各不相同;灾害种类、成灾因素、损失程度也不相同:产业化、区域化、现代化发展也不平衡,因此农业保险不可能完全照抄照搬、完全套用一种模式,但也不宜过于分散,过于分散不利于合理利用和节约资源,总的原则应该是:切实际、服水土、利监管。我国农业保险之所以跌宕起伏,主要是形式单

一、主体单

一、渠道单一,完全商业化经营。从世界各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历史、特点、操作方式以及法律制度上看,可将其模式归纳为以下五种形式:(1)美国、加拿大的政府主导模式;(2)日本的政府支持下的相互社模式;(3)前苏联的政府垄断模式;(4)西欧的民办公助模式;(5)亚洲的国家重点选择扶持模式。在借鉴国外农业保险模式、总结我国农业保险经验的基础上,各地对农业保险模式也进行了积极探索,大体可以归纳为以下五种形式:(1)设立专业农业保险公司经营农险业务;(2)由商业保险公司代办政策性农业保险;(3)在地方政府财力允许的情况下,设立由政府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4)设立农业相互制保险公司;(5)引进国际上较为成功的外资公司。

(三)在助推的质量上,要不断提高农业保险的服务水平。一是大力搞好产品开发。农业保险是个大概念,不仅仅是种养两业,同时还有财产、人寿、意外、医疗、养老等等,凡是涉农的都应该进入农险范畴。因此,农业保险必须从产品开发入手,扩大助推的范围和领域。产品开发要按照“以市场为核心、以需求为导向、以便利为特色“的产品开发原则,围绕解决“三农”问题的重点、难点,在产品多样化、个性化、差异化、区域化上做文章,以满足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人群的需要。二是强化农业保险管理。农业保险公司承载着党的惠农政策,担负着解决“三农”问题、保障农村经济发展的历史重任。因此,农业保险公司要不断强化企业管理,大力提高服务质量、保障能力和信誉程度。主要是不断强化计划预算管理、资金资产管理、信息统计管理,特别要不断强化流程管理,加快出单、理赔速度,有效防范风险,不断提高信誉程度。三是加强农业保险监管。一方面是宏观监管。随着农业保险的发展,必然要形成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多主体的农险格局,有些模式要突破原有的监管范围,对此中国保监会应有针对地提出监管办法,争取做到既严格规范、又促进扶持。另一方面是微观监管,主要是企业进行内部监管,强调权责制衡,实行展业、承保与理赔相分离;建立协调一致的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转移等综合配套制度;加大对重大经营决策、高风险承保业务和重大赔款支出、未决赔案等重要环节的专项稽核审计工作,并实施责任追究制度、违规处罚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大灾准备金制度,按时足额提取大灾准备金,用于平抑大灾风险,同时还可用大灾准备金购买再保险,以进一步化解风险。

三、优化农业保险发展环境

十六大以来,我国的农业保险虽然有了较快的发展,但从总体上讲仍然是起步晚、底子薄、基础差、功能和作用发挥不充分,与新农村建设不相适应。因此,必须注重优化农业保险发展环境,推进农业保险尽快做大做强。

(一)优化领导环境。一是政府要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工作,切实把它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现代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新农村建设一同研究、一同部署,制定总体规划,下发指导文件。二是政府要积极参与,积极主导,尽快形成政府、公司、农民三方主体地位的现代农业保险制度,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增进整个社会的福利。三是政府要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农业保险重要作用的认识和参加农业保险的意识;要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农业强制保险的品种和范围。

(二)优化资金环境。2004年,我国财政支持“三农”资金3000个亿,农民直接受益比重为36%。如果能将一部分资金直接投入到农业保险中,我国农业保险将得到快速发展。因此,建议从停止执行的粮食风险基金中拿出100——200个亿,作为农业保险发展基金,以后每年递增20%。这样,不仅可以缓解粮食生产直补的矛盾和问题,同时还能与粮食生产紧密联系,提高农民粮食生产的积极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农业保险发展基金可设在国家农业部,农业部可通过农业保险发展基金指导农业保险发展、调控粮食生产。要鼓励农发行、开发行与农业保险合作,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

(三)优化政策环境。我国农业属于弱质产业,具有投入高、产出低、风险大的特点,这一特点决定了我国农业保险也必须实行财政补贴和减免税费政策。一是保费直接补贴,由国家财政每年按公司保费收入的30%、地方财政15%的比例,通过保险公司直接补贴给农民;二是大灾准备金补贴,国家财政每年按保费收入的10%比例补贴给保险公司,一部分通过保险赔偿的方式再转补给农民,另一部分用于购买再保险,进一步增强风险分散能力;三是业务经费补贴,建议国家财政按保费收入的7%补给农业保险公司。四是免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全部税费,降低非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税费标准。

(四)优化法律环境。各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实践表明,农业保险法是农业保险发展的制度保证。我国从1982年恢复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以来,农业保险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但至今还没有专门的农业保险法或相关的农业保险条例,从而导致农业保险法律地位不明确。对此,国家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进行考察调研、总结经验、征求意见,尽快拿出有关农业保险方面的法律。一是应该明确政府的主导地位,政府在农业保险中有那些职能和作用都应该明确,以防止政府在支持农业保险上的缺失。二是应该明确农业保险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农业保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经营主体。三是应该明确农业保险条款的核定、税收减免政策、财政补贴方式、建立农业保险风险基金等。四是应该明确对规模经营的农产、农业产业龙头企业实行强制保险,通过立法的形式,在适度的范围内强制创造需求。

二、部分省市农业保险试点的经验与问题

(一)农业保险试点模式及经验

1、“以险养险”的大农险模式

保险公司不但经营农业保险,而且经营农民健康保险、农民财产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等一系列事关“三 农”问题的保险业务,在扩大农业保险业务的同时,实现以赔付率较低的险种(如住房险)养赔付率较高的险种(如种植业险)。这种模式以上海、吉林为代表。

上海农业保险的成功经验是:政府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以险养险,即通过政府财政补贴和商业险种的收益来弥补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可能产生的亏损。上海模式是目前运行较好的农业保险模式,但这种模式其它地区很难复制。

2、黑龙江“互助制模式”

黑龙江省的阳光农业保险公司是一家“相互制”性质的保险公司。该公司在日常运营中较重视投保人的利益,且名义上不通过公司的对外经营获取利润,所以保险公司的规模和资金都存在一定程度的限制。一旦出现灾年,保险公司需赔付的资金较多,而且需要得到赔付通常都是参保的农民。只靠参保农民之间筹措的资金,明显不足以满足高赔付资金的要求。资金受限是相互制保险模式的保障能力比其他类型的农业保险弱的原因。

3、以“共保”为主的浙江模式

2006年,浙江省以“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农民自愿”为原则,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采取“互助合作”和“共保经营”两种模式。共保经营是主体模式,由省内10家商业保险公司组建成立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以“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利润共享、风险共担”为管理核算制度共同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

“共保”模式是国内外保险界应对罕见巨灾和损失概率不确定的重大项目的一种较为理想的农业保险制度模式,可以降低独家公司承保的风险,提高应对巨灾风险时的承受能力。但存在试点的区域过小,无法在空间上分散风险的问题。

4、四川省的商业保险公司代办模式

四川省的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是在当地政府支持下的商业保险公司自办的代办模式。试点地区政府均采取以财政奖励代替补贴的政策,即农户可在投保后可持相关证明到有关部门领取保费补贴,为保费补贴的及时到位提供了有力保障。

这种模式实施中,保险公司的商业化意识较浓。保险公司一方面愿意积极参与试点,把试点作为抢滩农村巨大市场的契机;但另一方面又想把试点风险控制在最低范围内,客观上造成了保险产品单

一、条款不尽科学合理。(二)农业保险试点中存在的问题

1、政府补贴问题

从长期来看,要发展农业保险,无论采取上述何种农险模式,如果没有充足的财政补贴,只能起到有限的保障作用。在浙江、上海等少数经济发达地区,政府财政资金雄厚,而农业占地区GDP的比重较小,无论采用“共保体”模式,还是实行“大农险”模式,政府补贴充足,能够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但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民收入水平低、政府补贴不足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2、农民购买力与购买愿望较低的问题

我国农户家庭生产规模小、收入水平低、保费支付能力不足,特别是中西部地区主要从事小规模种植业的农户,大多缺乏为其农牧业生产项目投保的支付能力。

3、农业风险无法分散的问题

保险的大数法则,即投保主体越多,则保费越低,保障的风险也越低。农业风险存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高度相关性,一旦发生就极有可能在短时间内造成跨区域的保险对象同时受灾。因此,要想分散农业风险,就必须在更大地域甚至全国范围内建立农业保险制度。然而由于国家扶持力度有限,我国农业保险试点尚未大面积铺开。

4、农业保险法和有效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缺失

农业保险虽然经历了近20年的发展,但仍缺少专门的农业保险法规或相关的保险的实施条例。农业保险体制相关规定的缺失,使得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主导地位不明确,即使政府积极参与和推动,也缺乏法律依据,导致了在实际运营中农业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过于集中,很难实现农业保险公司的持续发展。

各试点地区的农业保险公司都面临着农业再保险缺失的问题。一旦巨灾发生,农业保险公司由于面临巨额索赔而存在破产的风险。国家在农业再保险领域和农业风险基金方面几乎是一片空白,与我国农业大国的地位、“三农”政策和新农村建设不相称。

三、新农村建设中农业保险的发展之路

(一)建立政策性业务商业化运行模式

农业产品的准公共物品属性,决定发展农业保险应遵循“国家财政支持、商业化运作,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分散风险,并逐步完善法律保障机制和市场监督机制,建立政策性业务商业化运行模式,即:政府对保险机构经营的政策性农险业务给予财政资金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商业保险公司依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经营农业保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农业保险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

(二)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发展农业保险应遵循大数法则,通过各种方式扩大承保面,以分散农业保险经营的风险。在各地农业保险试点的基础上,全国建立相对统一的农业保险政策性业务商业化运行模式。

(三)发展农业保险必须走多元化的道路

当前,发展农业保险应当多元化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可以以省市为单位,从本地区实际出发,探索适合本地区的农业保险模式,逐步建立多主体经营、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的农业保险制度。

参考文献

[1]阿尔文。A.阿伦斯、詹姆斯。K.洛布贝著,李斌等译。审计学[M].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2006年11月.[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10月.[3]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年1月.[4]理查德。T.德。乔治著,李布译。经济伦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

第三篇: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

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

[正 文]

在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当中,创新(Innovation)和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的话题格外引起学者们和宏观管理的决策者们的关注。那么什么是创新?其内涵和外延是怎

样的,创新和知识产权二者之间存在着什么样关系?

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桥梁,通过对创新者提供知识产权保护进而促进中国的现代化。(注:刘春田在“创新:知识产权和中国现代化论坛”的讲话,中国人民大学和飞利浦公司主办,2005年6月。)该论述将创新和知识产权设定为二者,即创新设定为前提,知识产权制度设定为保护创新进而促进创新、鼓励创新的制度手段。在创新和知识产权的关系中,创新是形成知识产权作为权利存在的重要基础,应运而生的知识产权制度又反过来成为鼓励创新的重要保障。也有学者认为:创新的概念是个不断发展的过程,认为创新本身指引入或者产生某种新事物,并且造成变化。同时认为创新分为三种类型:技术创新、管理创新

和制度创新。(注:成思危:“经济大讲堂”,http: //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05-10/13/content_3613140_2.htm,2005年10月13日。)在其论述中,知识产权是包含在制度创新里面的,知识产权为制度创新的一部分。在这里,创新为宏观概念或上位概念,而知识产权在其演进的过程中被吸收。事实上,本文认为这两种观点是对创新概念切入的角度不同,比如对其从微观和宏观角度的思考。决策者们更进一步认为:创新是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全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全社会的科技进步,关键是要加强和不断推进知识创新、技术创新(注:江泽民在国务院全国技术创新大会上的讲话,1999年。),世界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注:温家宝视察海尔、海信、青岛啤酒等大型企业集团时的讲话,2004年6月。)。这些表述说明决策者们将创新作为一个内核,而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分属于创新的不同环节。追求这个内核,实际是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原动力的探寻,或是探寻促进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内生力并追

求今后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因此决策者们的话题已远在法学研究之上。

在众多的学说面前,本文仅尝试性地对创新的发展脉络以及创新和知识产权的关系进行描述并论述创新的最初发展环节:小传统知识的存在以及社会对小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忽略。

一、创新概念动态过程的尝试性描述

提到创新,人们习惯于将技术和创新连结在一起。事实上技术创新只是创新概念所涵盖的层面之一。对于创新的概念讨论,往往是不同的词语和创新的连结,比如思想创新、科学创新等等。学者们也从经济学、社会学和哲学等视角明确了多种创新的定义,比如有学者从社会学角度认为,创新是在人类社会生产劳动实践中取得的那些对人类社会进步及人的发展具有长远而巨大的促进与加速作用的一类杰出成果。创新在本体上是一个系统的发展与结构的优化过程。(注:陈玉和:“创新的概念、创新的发生与创新教育模式”,载《煤炭高等教育》2001年3月,第69页。)创新在经济学上的含义,是指建立一种新的生产函数,把

一种关于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引入生产体系。因此经济发展的“创新理论”就是指不断地实现这种新组合的经济发展过程。(注:林晶:“创新概念进入科学哲学论域的认识论意义”,载《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5期。)这些概括有其意义,但是我们仍然试图将创新和其前缀分开,从创新的本义入手。

在本质上,创新实际上指两个含义:一是抛开旧的,创造新的。二是指创造性、新意等。(注:引自《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6年出版,第198页。)在这两个含义中,前者倾向于宏观上的指代,暗含着精神,更具有抽象意义,后者则指向具象化的实物,往往和具体事物的评价指数结合在一起。当讨论创新和知识产权的关系时,我们更为关注的是前一个层面的含义,即当今中国需要的多种层面、多种意义上的创新以及如何完善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来鼓励创新。对于后者,由于可以用现有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加以涵盖,比如著作权要求的独创性、专利权要求的创造性等,因此,本文不作重点讨论。着眼于第一个含义,抛开旧的,创造新的,即宏观意义上的创新,创新实际上体现了一个动态的从无到有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首先产生精神上的蓝图和意愿,其次着手实施这种意愿,并多次完善直至得到成果,最后当整个成果为人们所普遍接受形成社会现象时,制度随之诞生,对这种新产生的社会普遍现象予以规范调整,并从中抽象出具有普适性的规则,建立对违反制度行为的相应处罚措施。对这个动态的过程加以分析,创新的过程实际上是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的动态结合。结合创新概念的动态过程,我们可以对已存在的创新的定义进行梳理。

创新的概念最早由熊彼特(J.A.Schumpter)在1912年的《经济发展理论》一书中首次提出。由于他在提出这个概念时主要以企业为研究对象,并对技术和经济的互动关系进行了深入研究,该概念又被认为是技术创新的始祖。(注:刘庆有、卜琳华、邹卫东:“论企业技术创新的概念、原则和模式”,载《科技与管理》1999年第1期,第60页。)这也是导致人们提到创新时最先思考技术创新的原因之一。因此,对技术创新的概念论述颇丰。1962年伊偌思(J.L.Enos)指出技术创新是几种行为综合的结果。以及技术创新是作为创新主体的企业在创新环境条件下通过一定的中介而使创新课题转换形态、实现市场价值的一种实践活动。(注:欧阳建平、曹志平:“技术创新定义综述及定义方法”,载《中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12月,第350页。)英国学者弗里曼认为创新包括与新产品(或改良产品)的销售或新工艺(或改良工艺)、新设备的第一次商业性应用有关的技术、设计、制造、管理以及商业活动。美国学者缪尔塞认为技术创新是以其构思新颖性和成功实现为特征的有意义的非连续性事件。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认为技术创新是将新的或改进的产品、过程或服务引入市场。我国学者傅定骥认为技术创新就是企业家抓住市场的潜在盈利机会,以获得商业利益为目标,重新组织生产条件和要素,建立起效能更强、效率更高和费用更低的生产经营系统,从而推出新的产品,新的生产(工艺)方法,开辟新的市场,获得新的原材料或半成品供给来源或建立企业的新的组织,它是包括科技、组织、商业和金融等一系列活动的综合过程。我国政府的官方定义认为技术创新是指企业应用创新的知识和新技术、新工艺,采用新的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提高产品质量,开发生产新的产品,提供新的服务,占据市场并实现市场价值。(注:缪沾:“关于技术创新概念的研

究”,载《云南科技管理》2001年第5期,第23页。)

从上面多种定义不难看出,学者们在研究创新的概念时往往将创新的动态过程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混合在一起进行侧重点不同的诠释,把所有层次的创新都以技术创新的概念来统称。仅就单纯的技术创新层面的定义来看,英国学者弗里曼和我国政府的官方定义较为合适。而美国学者缪尔塞的定义最符合本文对于创新的动态完成过程的思考。本文认为,创新是知识创新在实践中技术手段的实现并最终形成社会制度的动态全过程,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是创新活动发生、发展直至完成的重要环节,是创新定义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三者的动态结合构成完整意义上的创新。在探讨创新和知识产权的关系时,必须将三者结合在一起加以分析。创新作用与知识产权上的关系实际上就是从知识创新到最终形成知识产权制度的全过程。如果将知识产权作为一个法学概念来理解,知识创新是使知识产权权利存在的基础。如果将知识产权作为一个制度来理解,那么应该说知识产权制度的设立就是人类的知识创新。而科学创新、管理创新等分属各个领域,和知识产权并不发生法

学意义上的联系。

二、知识创新的两个系统

在创新的三个层面中,知识创新是创新的最重要的层面,是“智慧之火”,是水之源,木之本。知识是人类对客观世界的基本认识。有学者认为首次出现的知识创新词语组合是十多年前Entovation International公司注册的商标“知识创新”——Knowledge Innovation.(注:马驰等:“也谈„知识创新‟”,载《华东科技》1998年第9期,第23页。)知识创新的首次结合出现在知识产权的视野里,似乎预示着知识创新对知识产权制度创新的呼唤。通常认为,将知识创新进行完整定义的是毕业于麻省理工学院(MIT)的学者Debra M.Amidon于1993年提出的见解,他认为知识创新是:通过创造、演进、交流和应用,将新的思想转化为可销售的产品和服务,以取得企业经营成功、国家经济振兴和社会全面繁荣。1997年,该学者在其专著《面向知识经济的创新战略——认识的觉醒》中将知识创新上升

为知识创新战略。(注:见注释(11)。)

在知识创新中,各类知识均不同程度存在着更新和完善,以及从无到有、去粗取精的发生和发展过程,正是这种知识创新特有的前进过程促进知识产权制度的形成及创新,知识创新并不以其主体的社会层次为划分标准。但是,在知识创新和制度创新相结合完成制度创新动态全过程的时候,制度这一上层建筑的抽象系统却人为地按照知识创新主体的社会层次的不同对知识创新的完成区别对待。因此有学者也称来自于社会不同阶层的人群的知识所形成的文化分别为精英文化(上层文化)和通俗文化(下层文化)。

本文采用芝加哥大学人类学家雷德斐尔德(Redfield)在《乡民社会与文化》(1956年)中的提法,将这些来自于不同社会层次的知识划分为大传统知识(great tradition)与小传统知识(little tradition),分别代表着知识中制度化的正统品格、民间化的民众品格。(注:范军:“中国文学的菩萨世界”,载《中华读书报》2005年4月20日。)在多层社会结构中,从知识创新到知识产权制度创新的最终完成,必须包含大传统知识知识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与小传统知识知识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两个方面,二者缺一不可。由于历史的原因,我们习惯于将大传统知识视为知识,对大传统知识进行的知识创新视为创新。因此,对大传统知识的制度保护以及大传统知识的知识创新的制度保护均已在我国多个领域发展完善。对小传统知识,由于其所具有的民众品格,在我国既有的文化中,存在着财

产权利个体归属指向的先天困难或者这种指向易被人们忽略。因此这部分知识,尽管其价值性得到社会的认同,但因其财产所有权主体不明确、知识价值性难以量化等诸多原因,以及长期以来在生活中被人们普遍使用的社会现状,因此被漠视为自然的和共有的。这类知识的形成和创新最后融入社会常识和社会习俗,往往处于自然传播和无偿使用的习惯之中。对小传统知识认识的欠缺直接导致了其制度保护两个层面的欠缺,即对小传统知识的制度保护和对小传统知识知识创新的制度保护。本文笔者的思路是思考知识创新的保护应当同时思索两种知识体系的保护,即已形成制度化的知识的创新保护和具有民间品格的非制度化的知识的创新保护。

事实上,小传统知识恰恰是最活跃和最能体现我国民众文化特色的知识。作为小传统知识的组成部分之一,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它把各民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纳入到文化的视野中并提出了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强调:一向不被视为知识的口头传统,以及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以及用于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均应列为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注:“编者按”,载《人民日报》(海外版)2005年4月27日。)这种概念对于推动将小传统知识,即具有民众品格知识的创新和知识成果纳入到知识产权制度体系中,实现两个知识传统和知识结构的保护一体化和保护标准整合,具有积极意义;同时对具有小传统知识创新能力的我国民众极具激励作用。对小传统知识的肯定和鼓励,也是对知识概念的创新,对知识创新的认知把小传统的知识创新纳入视阈,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制

度体系构建方面更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三、小传统知识创新带来的知识产权保护思考

首先,小传统知识创新在当代社会经济条件下的意义。因为从知识产权法的本质上说,只有智力成果体现了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存在发生经济关系的可能,才有在知识

产权制度框架内对其讨论的必要。

在我国以往的知识环境中,生产的方式和制度的设定决定了我国两个系统的知识所产生的价值转换是有限的,消极承认和消极保护私权导致不易确立由知识带来的权利,并阻碍了由权利带来的经济上的巨量升值。小传统知识的知识创新尽管很丰富,人们只认为其是生活的点缀或对生活的一点点改进,同时由于这些改进所附属载体的传播,知识创新极易被利用,因而民间不存在对于小传统知识的知识创新引发的价值思考。对于大传统知识,我国传统的上层社会由于和生产的相对脱离因而形成了重道德轻技艺的价值观念,如君子言义不言利,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等等,直接与物质利益相联系的知识创新不仅没有得到承认,反而被认为是“奇技淫巧”而被排斥。在早期的社会主流意识之下,大传统知识的知识创新不仅更多地关注于文史哲等形而上的层面,较少产生与直接生产相关的知识。建国后,小传统知识情况依旧,在远离法学家视野的角落里自生自灭。对大传统知识的认知则不断地发生改变,所欠缺的是社会对大传统知识知识创新主体的经济利益思考,往往以精神鼓励作为替代。无论哪种情况,两类知识的知识创新在共享和无偿传播过程中并不涉及过多利益,客观地说,在传播能量有限的忽略私权的社会中,两类知识在创新上的传播无形提高了全民族的生产技

能,有利于社会生产知识和生活知识的普及与提高。但是,更为重要的是,当制度没有被构建,在没有形成鼓励并保护知识创新的制度创新的社会条件下,人们会忽视知识创新的财产

价值,特别是忽视小传统知识的财产价值。

自上世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生产方式发生了巨大的转变,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私权保护的制度创新为知识转化为直接的物质利益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简单的财富积累在知识创新后变成了呈几何级数的跳跃式发展。知识创新作为生产发展的原动力正式进入了社会大众的视野。一项小传统知识的开发,比如传统工艺的开发会带动出口,创造数倍的经济效益。而一项传统工艺成为专利也会给工艺持有人带来滚滚财富。同样,一个口头流传的民间笑话经过加工之后成为小品制成光碟,改成动画,形成了文化产业,同时创造了无可估量的财富。在这样的环境下,相对于发展成熟的大传统知识,小传统知识的知识创新被提高到保护中华

民族民族知识财富的高度,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法理意义得以成立。

其次,当下对于小传统知识认识的转变。我国于2004年由文化部正式提出保护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程,这本身就是一个知识观念上的创新。事实上,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是小传统知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文化遗产保护列入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仅仅是一个起步。并且,这一政策的着眼点在于“遗产”,即已经完成的知识创新。严格地说,这种保护仅仅是针对以往知识的创新而不是对当下和未来小传统知识的确认和创新保护。这种从国家立场出发的政府行为,在现实的市场经济的生存环境下并没有体现该知识的自身价值和财产意义,因而严格意义上说,上述启动的工程只是文化意义的保护而不是知识产权制度意义上的保护。因此,从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到制度创新的动态完成过程这一立场来说,本文着重强调的是对小传统知识的知识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以及最终形成保护小传统知识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创新。如前所述,一方面小传统知识由于其知识创造的方式不易形成飞跃,另一方面,实现小传统知识的知识创新完成之后在技术创新层面上容易实现。如果没有一个成熟的制度加以保护,小传统知识的知识创新极易在短期内为公众知晓,成为一个新的社会常识,不能直接为小传统知识的知识创新人带来经济利益。我国当前的知识产权制度并未对小传统知识创新形成共识,小传统知识在知识创新时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门类存在争议,甚至小传统知识应否得到知识产权制度的支持仍在学术探讨之中,这些都不利于小传统知识的知识创新,也对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出挑战,更是造成我国小传统知识财富大量流失的根本原因。

总之,关于知识创新流程的认知和两个系统的知识创新问题,是一个令人思索的话题,在论述创新和知识产权的关系时,这个话题应当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从某些方面来说,对这个问题的认识本身就是一种创新。正因为如此,本文的思考显然还需要进一步论证和完善,如果说,提出问题的本身具有意义,那么本文的意义也许仅限于此,探寻解决问题的途径和理论的完善将是未来研究的目标。在此,谨以此文欢迎知识产权界的同仁不吝给予

支持、诘难和辩驳,使之丰富与完善。

第四篇:浅析云浮市新农村建设与古建筑保护

浅析云浮市新农村建设与古建筑保护

[摘要]坐落在云浮市新农村中的古建筑,既有南江流域独特的地方特色,又有百越文化与中原文化融合的文化特征,蕴涵着丰富的地方历史信息、文化积淀、民风民俗。本文通过分析云浮市新农村建设与古建筑保护的相关问题,探寻保护好乡土特色文化遗产,使新农村建设和古建筑保护两不误的方法。

[关键词]云浮市;新农村建设;古建筑保护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1)06-0056-02

在全国如火如荼地开展第三次文物普查中,云浮地区对四县(市)一区进行了详细调查,发现、发掘大量具有研究价值的文物遗迹、古建筑等1713处。其中大部分分布在农村,特别是具有鲜明的文化特色和人文景观的遗址,不仅反映了南江、西江流域源远流长的历史文化和丰富多彩的民风民俗,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历史见证。但是,随着农村物质生活的改善和国家相关政策的落实,新农村建设正在广大农村蓬勃兴起,给有地方特色的古建筑造成一定威胁。如何处理新农村建设与古建筑保护的关系,解决新农村建设与古建筑保护的矛盾,使古建筑的文化内涵、建筑特色、历史风貌得以有效保护,又能够促进新农村建设,是文物工作者必须认真研究的首要问题。

一、云浮市新农村建设与古建筑保护现状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指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按照新时代的要求,对农村进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建设,最终实现把农村建设成为经济繁荣、设施完善、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农村古建筑从广义上可泛指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文化建筑,在狭义上多指分布在农村的古民居、古祠堂、古寺庙、古桥梁、古塔等具有传统文化内涵的建筑。云浮市新农村建设与古建筑保护现状如下:

其一,目前云浮市在文物普查中登记在册的古民居、古祠堂、古寺庙、古桥梁、古塔和古遗址等,大部分是明清时期的建筑,充分反映了南江、西江流域风土人情和地方特色,标志着当时的文化、艺术已达到相当高的水平,是研究粤西地区乃至百越地区的活教材。如郁南连滩镇的张公庙、郁南县大湾镇的古建筑群和罗定的孔庙等,在建筑上讲究实用、美观,在艺术上融合了中原文化与地方习俗。这些古建筑记录了人类文明进步的每一个足迹,为我们了解远古文明提供了证据。然而,在开展新农村建设中,人们普遍认为,古建筑已没有实用价值,要求拆旧迎新的呼声越来越具有“市场”,使得部分古建筑保护陷入困境。

其二,云浮地区的古建筑分布于郁南、新兴、罗定和云城等县(市、区),且大多都是地处于偏、远、穷且交通不甚发达的山区。这些古建筑经历战争、解放后的“破四旧”、“立四新”和“文革”等一系列政治运动洗劫,能够有幸保存下来。但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这些穷、偏、远农村恰恰是最需迫切改善的地方,渴望改变住宅条件的要求越来越强烈。

第三,大部分古建筑都属家族共同所有,有专人管理,如古寺庙、古祠堂和一些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一定收入,也有国家扶持。而值得关注的是古祠堂,过去有族中长老等管理,但随着一些老人的故去,年青人不愿意从事管理工作,长期欠缺维修,显得颓败不堪。在开展新农村建设中,这些古建筑因影响形象,干脆被以“破旧立新”的办法去建设。

现存于农村的古民居、古祠堂、古寺庙、古桥梁、古塔等传统建筑已经数量不多,留存下来真正具有艺术价值的就少之又少,如果再不及时采取措施,研究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这些大建筑、古遗迹将会面临着被拆除的危险,目前的现状是新农村建设与古建筑保护存在着对立关系。

二、云浮市新农村建设与古建筑保护的矛盾关系

新农村建设的目标是村容整洁,是展现农村新貌的窗口,是实现人与环境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新农村呈现在人们眼前的应该是脏、乱、差状况从根本上得到治理、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农民安居乐业的景象,这是新农村建设最直观的体现。古建筑由于年久失修,得不到有效的保护,特别是一些定为县级保护单位的古建筑,长期处于无人管理的状况,日渐衰败,形成了与新农村建设的强烈矛盾。

其一,明清时的建筑已大部分无人居住,自然损坏严重,居住在楼房里的村民从意识上弃旧贪新,已无心打理老祖宗的房产。如具有很高艺术价值的新兴布乾村明清建筑群,定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但由于资金和人员等问题,弃置了30多年,一直无人居住,也无人过问,任由风吹雨打,大部分已瓦面漏水,梁柱腐朽,有些较高艺术价值的檐雕也被盗窃一空,大部分已面临濒危状态。新农村则是要求村容整洁,脏、乱、差状况从根本上得到治理、人居环境明显改善,这样,古建筑和新农村建设形成一对矛盾。

其二,土地资源短缺。新住宅、新企业、新的公共设施建设急需大量土地。由于建设新农村的浪潮一浪高于一浪,当地政府,特别是村委一级管理者认为发展是第一要务,由此拆毁古建筑,换取企业、办公楼和民用住宅等用地。一些历尽沧桑的古建筑、民间文化精华在新农村建设中成为牺牲品,形成新农村建设发展与保留古建筑的矛盾。

其三,新农村建设进程中的文化娱乐设施用地选择不够科学,一些村庄拆除古建筑,以作为娱乐、体育公共设施用地。新农村建设无序开发,对古建筑开发利用不足,人为制造新景点、新建筑,只顾经济效益,破坏原建筑的整体性,这些因素都凸现出乡土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严峻性。文物是一种不可再生资源,尤其是古建筑,毁坏了就不可能再重复,即使能工巧匠亦无法重新打造,它是古人聪明才智的结晶,是劳动人民创造精神文明的具体体现,具有鲜明的民族性、地域性、时代性。这就形成新农村建设无序开发与保持古建筑原貌的矛盾。

这些矛盾阻碍了新农村建设的进程,同时又对古建筑保护形成威胁。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积极探索新措施,落实科学发展观,拓展新思路,努力促使新农村建设和乡土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谐、协调发展。

三、云浮市新农村建设与保护古建筑的措施与思路

在全面进行文物保护方面的调查研究之时,一定要把握好对文物保护的方针、政策,全面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对群众热情宣传文物保护的意义和重要性,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乡村民众对乡土建筑的保护意识,自觉参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有力地推进古建筑的保护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强调:“保护和发展有地方和民族特色的优秀传统文化……村庄治理要突出乡土特色、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保护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村落和古民宅。”

其一,在古建筑保护中,贯彻执行好方针、政策。《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要求的“五纳入” 即把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引导并广泛吸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海外华侨及社会各界群众积极参与古建筑的保护。这些建筑具有一定的功能特征和鲜明的民族特色、地域风格和时代特征。要使村民介入古建筑保护中,地方政府要根据文物保护的政策、方针,制定严格且行之有效的落实措施,不能是“会上重要、做时次要、花钱就不要”的做法,做到人员、资金等各方面到位,使其在文物保护方面能顺利提供经济和政策上的保障。

其二,建立以政府为主导、村民参与的保护体制。实行“共建、共荣、共享”方针,在新农村建设中,使人们既有义务又有责任做好保护工作。如对新兴县的水湄村、布乾村,郁南的大湾,云城的腰古水东村建筑较集中、传统文化生态保存比较完整的实行整体保护;将乡土建筑保护与传统教育、旅游开发、生态保护相结合,做到“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在新农村建设资金中适当安排古建筑维修保护经费。这样,才能对农村地区的乡土建筑保护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遵循综合利用、资源重组的原则。对新农村的土地资源进行科学分析,利用好每一寸土地,一些古建筑在不影响结构、原状的同时,尽可能充分利用。如新兴县的水湄村、布乾村,郁南的大湾,云城的腰古水东村,对那些古建筑必须做出整体保护规划,使保护工作具有可持续性、永久性;又如将罗定的祠堂改变成为农家书屋、文化室或游乐室。这样既可以让后人感悟祖先的智慧,追思前辈的“威水史”,又可以学到知识文化,最大程度节约土地资源,同时又对古建筑起到保护作用。保护好我们的家园历史、故乡风貌,也是我们当代人的责任和共同理想。

新农村建设和古建筑保护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凡古建筑保护得好的地方,其新农村建设也取得了好成绩。因此,要不断摸索乡土建筑保护长效的、科学的机制和有效的保护途径,开拓新思路,建立可操作性的保护体制,应对在新农村建设中、在乡土建筑保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五篇: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第九章阶段测评

《农业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第九章自测题 100分

(共3道题,共100分,不限时)

单选题

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及部门规章规定,我国农业产业中的龙头企业是否要由相关机构来认定?(30分)A.是 B.否

多选题

1.根据国家有关部委联合发的文件规定,我国农业产业中的龙头企业有哪几种类型?(35分)A.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B.省重点龙头企业 C.市重点龙头企业 D.县重点龙头企业

2.我国农业产业化有哪些基本模式?(35分)A.政府主导型 B.龙头企业带动型 C.中介组织带动型 D.企业自发组织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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