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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编辑:无殇蝶舞 识别码:20-216875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27 06:35:22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室内装饰工程质量不断提高,维护室内装饰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类室内装饰设计、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室内装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室内装饰,是指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对建筑物及车、船、飞机等内部空间进行环境艺术设计以及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和室内用品的陈设布置等活动。

第四条 室内装饰企业可以按其注册资本、管理和技术人员状况,以及装饰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资质等级。

第五条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和经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其他地区性室内装饰行业组织,是室内装饰企业资质认证机构,负责相应的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第六条 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资质分级标准

第七条 室内装饰企业设计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第八条 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一、申请甲级设计资质的室内装饰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二)具有承担各类室内装饰设计能力,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项工程造价在1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高档室内装饰工程设计,艺术效果良好,设计质量合格;

(三)有相应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人员,有室内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总设计师;室内设计高级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从事建筑结构、电气、给水排水、暖通、空调、概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1人;

(四)有与开展设计业务相适应的先进设备和固定工作场所;

(五)通过国家质量体系认证或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二、申请乙级设计资质的室内装饰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项工程造价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艺术效果较好,设计质量合格;

(三)有室内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设计主持人;室内设计中级以上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6人;从事建筑结构、电气、给水排水、概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1人;

(四)有与开展设计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工作场所;

(五)通过国家质量体系认证或有健全的技术和经营管理制度。

三、申请丙级设计资质的室内装饰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二)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项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有一定艺术效果,设计质量合格;

(三)有室内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设计主持人;室内设计中级以上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3人;从事建筑结构、电气、概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1人;

(四)有与开展设计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工作场所;

(五)有技术和经营管理制度。

第九条 施工资质分级标准

一、申请甲级施工资质的室内装饰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具有承担各类室内装饰工程施工能力,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项工程造价在1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高档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工程竣工质量合格,无安全事故;

(三)有相应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专业技术人员,有5年以上室内装饰施工经历的室内装饰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总工程师、高级职称的总经济师和总会计师;有室内装饰(或相近专业)、建筑结构、电气、给水排水、暖通、空调、概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从事室内装饰施工在三年以上的高级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人,中级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四)具有完备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组织和有从事室内装饰工程施工三年以上、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的技术工人骨干队伍,具有甲级项目经理或相应资历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五)有与室内装饰工程施工相适应的先进的配备齐全的施工机具、设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六)通过国家质量体系认证或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环保等各项管理制度。

二、申请乙级施工资质的室内装饰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独立承担不少于3项单项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工程竣工质量合格,无安全事故;

(三)有三年以上室内装饰施工经历的室内装饰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技术负责人,有中级职称的财务、经营管理负责人;有室内装饰(或相近专业)、建筑结构、电气、给水排水、概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其中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

(四)有稳定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队伍,有乙级以上项目经理或相应资历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五)有与室内装饰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具、设备和固定工作场所;

(六)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环保等各项管理制度。

三、申请丙级施工资质的室内装饰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项工程造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或年累计完成室内装饰工程量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工程竣工质量合格,无安全事故;

(三)有室内装饰施工中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技术负责人,有室内装饰专业(或相近专业)建筑结构、电气、概预算等专业人员,其中中级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初级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四)有丙级以上项目经理或相应资历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五)有与室内装饰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具、设备和固定工作场所;

(六)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保证体系,有经营管理、安全、环保等管理制度。

四、申请丁级施工资质的室内装饰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二)独立承担过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工程竣工质量合格,无安全事故;

(三)有室内装饰施工初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技术负责人;有室内装饰(或相近专业)建筑结构、电气、概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

(四)有与室内装饰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具、设备和固定工作场所;

(五)有必要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经营管理、安全、环保等管理制度。

第十条 室内装饰企业资质一般适应的营业范围 甲级设计资质:可承担各类室内装饰工程设计。

乙级设计资质:可承担工程造价15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

丙级设计资质:可承担工程造价10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

甲级施工资质:可承担各类室内装饰工程的施工。

乙级施工资质:可承担工程造价15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

丙级施工资质:可承担工程造价8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

丁级施工资质:可承担工程造价1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认证

第十一条 室内装饰企业可按照本办法向认证机构提出资质申请,经审核,予以资质等级认证,发给相应的《室内装饰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等级证书》)第十二条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负责全国室内装饰企业的资质认证;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其他地区性室内装饰行业组织,经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授权,负责授权范围内室内装饰企业乙级以下(含乙级)资质的认证工作。

第十三条 室内装饰企业申请资质等级认证,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管理制度;

(四)企业法人代表和技术、财务、经营管理负责人,以及主要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或执业资格证书、任职文件等;

(五)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技术工人骨干的培训上岗资格证书;

(六)已完成或在建的主要室内装饰工程项目的设计或施工合同、与所提供合同项目相符的主要设计资料(包括效果图、平立面图等)及竣工后实物图片、质量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

(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新成立或初次申请资质的室内装饰企业,可申请不高于乙级的临时资质等级,有效期为一年。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资质等级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复制。

第十六条 《资质等级证书》是室内装饰企业设计、施工能力与水平的标志,是参与投标、承揽业务的重要凭证。

第十七条 《资质等级证书》只限被认证的室内装饰企业使用,如有遗失,应在媒体上声明,并及时向认证机构报告,申请补办。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非法扣压、没收、调换、伪造、涂改、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第十九条 室内装饰企业资质认证实行年检制度,由颁发《资质等级证书》的组织负责年检。对年检合格的室内装饰企业,保留资质等级;不合格的,限期整顿或予以降级,收回或更换其《资质等级证书》。

第二十条 室内装饰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等变更,应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到认证机构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室内装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撤销资质等级、公告违规行为的处罚:

一、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备案手续、年检手续的;

二、涂改、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

三、伪造《资质等级证书》,承揽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施工的。

第二十二条 从事《资质等级证书》管理工作的有关组织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严格依法办事,廉洁高效地做好为企业服务的工作。对于违法乱纪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OO三年六月一日施行。

第二篇: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细则

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适应我区室内装饰行业发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室内装饰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发布的《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2003年7月1日印发的《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区各类室内装饰设计、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室内装饰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室内装饰,是指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对建筑物及车、船、飞机等内部空间进行环境艺术设计以及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和室内用品的陈设布置等活动。

第四条 室内装饰企业可以按其注册资本、管理和技术人员状况及装饰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资质等级。

第五条 内蒙古室内装饰协会和内蒙古室内装饰协会委托的各盟市室内装饰行业组织,是内蒙古自治区内室内装饰企业资质认证机构,负责相应的室内装饰企业资质认证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企业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六条 室内装饰企业,必须按本细则的规定进行资质审查,办理室内装饰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确定资质等级。

第七条 新开办的室内装饰企业要在资质审定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业登记。

第八条 新开办的室内装饰企业经资质认证机构审批,发给暂定资质等级证书,一年后经年检合格给予转正。转正后的室内装饰企业方具备申报高一级资质的资格。第九条 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但未按本细则进行资质审查的室内装饰企业,也应经资质审查,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资质分级标准及营业范围

第十条 室内装饰企业设计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丁级,施工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丁一级、丁二级。

第十一条 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一、申请甲级设计资质的室内装饰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二)具有承担各类室内装饰设计能力,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项工程造价在1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高档室内装饰工程设计,设计符合要求,并且艺术效果良好。

(三)有相应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人员,有室内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总设计师;有室内设计高级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从事建筑结构、电气、给水排水、暖通、空调、概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1人。

(四)有与开展设计业务相适应的先进设备和固定工作场所。

(五)通过国家质量体系认证或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二、申请乙级设计资质的室内装饰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独立的专业设计企业名称。

(三)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项工程造价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任务或二项单项工程造价200万元以上,平米造价在1000元以上的设计任务,艺术效果较好,有设计合同,设计符合要求。

(四)另有持室内装饰行业岗位资格证书的高级设计师或设计师不得少于3人,设计员不少于5人(以上人员须经过环保知识培训)。从事建筑结构、电气、给水排水、暖通、概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1人。

(五)有与开展设计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其中配置较新较高的计算机不少于8台,有相应的彩色打印机、扫描仪、固定电话,有固定的宽敞明亮的现代办公场所。

(六)通过国家质量体系认证或有健全的技术保证措施和经营管理制度。

(七)应是内蒙古室内装饰协会会员单位。

三、申请丙级设计资质的室内装饰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二)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项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任务或单项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平米造价在500元以上的设计任务,有一定艺术效果,有设计合同,设计符合要求。

(三)有室内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设计主持人,有室内设计中级以上(含中级)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3人;另有持室内装饰行业岗位资格证书的高级设计师或设计师不得少于2人、设计员不少于3人(以上人员须经过环保知识培训)。从事建筑结构、电气、给水排水、暖通、概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1人。

(四)有与开展设计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其中有配置较新较高的计算机不少于5台,有相应的彩色打印机、扫描仪、固定电话,有固定的宽敞明亮的现代化办公场所。

(五)有技术保证措施和经营管理制度。

(六)应是盟市室内装饰协会会员单位。

四、申请丁级设计资质的室内装饰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5万元人民币。

(二)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项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任务或单项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平米造价在500元以上的设计任务,有一定艺术效果,有设计合同,设计符合要求。

(三)有室内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设计主持人,有室内设计中级以上(含中级)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另有持室内装饰行业岗位资格证书的高级设计师或设计师不得少于2人、设计员不少于2人(以上人员须经过环保知识培训)。从事建筑结构、电气、给水排水、暖通、概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1人。

(四)有与开展设计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其中有配置较新较高的计算机不少于4台,有相应的彩色打印机、扫描仪、固定电话,有固定的宽敞明亮的现代化办公场所。

(五)有技术保证措施和经营管理制度。

(六)应是盟市室内装饰协会会员单位。

第十二条 施工资质分级标准

一、申请甲级施工资质的室内装饰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具有承担各类室内装饰工程施工能力,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项工程造价在1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高档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工程竣工质量合格,无安全事故。

(三)有相应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专业技术人员,有5年以上室内装饰施工经历的室内装饰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总工程师、高级职称的总经济师和总会计师;有室内装饰(或相近专业)、建筑结构、电气、给水排水、暖通、空调、概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从事室内装饰施工在三年以上的高级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人,中级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四)具有完备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组织和有从事室内装饰工程施工三年以上,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的技术工人骨干队伍,具有甲级项目经理或相应资历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五)具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简称安全员)不少于3人,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经行业安全培训、考试,取得安全员资格证书。

(六)有与室内装饰工程施工相适应的先进的配备齐全的施工机具、设备和固定工作场所。

(七)通过国家质量体系认证或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环保等各项管理制度。

二、申请乙级施工资质的室内装饰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项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单项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上,平米造价在1000元以上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任务,工程竣工质量合格,无安全事故。所报工程质量(包括室内环境质量)合格,有内蒙古室内装饰工程质量预算检审所颁发的合格(含合格)以上验收证书。

(三)有三年以上室内装饰施工经历的室内装饰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技术负责人,有中级职称的财务、经营管理负责人;有室内装 饰(或相近专业)、建筑结构、电气、给水排水、暖通、概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其中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

(四)有稳定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队伍,有持室内装饰行业岗位资格证书的项目经理不少于3人、质检员不少于2人、预算员不少于2人。

(五)有工种配套齐全的持有室内装饰行业技术工人岗位证书的技术工人队伍。

(六)具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员不少于2人,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经行业安全培训、考试,取得安全员资格证书。

(七)有与室内装饰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具,有交通运输工具,有固定的宽敞明亮的现代化办公场所。

(八)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环保等各项管理制度。

(九)应是盟市室内装饰协会会员单位。

三、申请丙级施工资质的室内装饰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项工程造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单项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平米造价在500元以上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任务,工程竣工质量合格,无安全事故。所报100万元以下工程质量(包括室内环境质量)合格,有盟市室内装饰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格(含合格)以上的验收证书;所报100万元以上工程质量(包括室内环境质量)合格,有内蒙古室内装饰工程质量预算检审所颁发的合格(含合格)以上验收证书。

(三)有室内装饰施工中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技术负责人,有室内装饰专业(或相近专业)、建筑结构、电气、给水排水、概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中级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初级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四)有持室内装饰行业岗位资格证书的项目经理不少于2人、质检员不少于2人、预算员不少于2人。

(五)有工种配套齐全的持有室内装饰行业技术工人岗位证书的技术工人队伍。

(六)具有专职或兼职安全员不少于1人,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经行业安全培训、考试,取得安全员资格证书。

(七)有与室内装饰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具,有交通运输工具,有固定的宽敞明亮的现代化办公场所。

(八)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环保等各项管理制度。

(九)应是盟市室内装饰协会会员单位。

四、申请丁一级施工资质的室内装饰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二)独立承担过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任务,工程竣工质量合格,无安全事故。所报100万元以下工程质量(包括室内环境质量)合格,有盟市室内装饰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格(含合格)以上验收证书。

(三)有室内装饰施工中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技术负责人;有室内装饰专业(或相近专业)、建筑结构、电气、概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1人;有持室内装饰行业岗位资格证书的项目经理(丁级)不少于1人、质检员不少于1人、预算员不少于1人。

(四)有工种配套齐全的持有室内装饰行业技术工人岗位证书的技术工人队伍。

(五)具有专职或兼职安全员1人,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经行业安全培训、考试,取得安全员资格证书。

(六)有与室内装饰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具、设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七)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环保等各项管理制度。

(八)应是盟市室内装饰协会会员单位。

五、申请丁二级施工资质的室内装饰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一万元人民币。

(二)承担过室内装饰工程施工任务。

(三)有与资质等级相适应的技术、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其中具有一年以上施工经验,持有室内装饰行业技术工人岗位证书的技术工人不少于五名,有专职的财务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四)具有持室内装饰行业岗位证书的项目经理(丁级)、预算员、质检员、安全员各1人。

(五)应是盟市室内装饰协会会员单位。

第十三条 室内装饰企业资质一般适应的营业范围

甲级设计资质:可承担各类室内装饰工程设计。

乙级设计资质:可承担工程造价15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

丙级设计资质:可承担工程造价10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

丁级设计资质:可承担工程造价1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

甲级施工资质:可承担各类室内装饰工程的施工。

乙级施工资质:可承担工程造价15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丙级施工资质:可承担工程造价8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

丁一级施工资质:可承担工程造价1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

丁二级施工资质:可承担工程造价10万元以内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

第四章 资质申请与认证

第十四条 室内装饰企业可按照本办法向资质认证机构申请资质认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相应的《室内装饰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 内蒙古室内装饰协会经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授权负责内蒙古自治区乙级以下(含乙级)的资质认证工作,各盟市室内装饰行业组织经内蒙古室内装饰协会委托,负责委托范围内丙级以下(含丙级)室内装饰企业的资质认证工作。

第十六条 室内装饰企业申请资质等级认证,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工商管理部门所发的企业名称核准单),及具有法律效应的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三)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书、企业章程或经营管理、安全、环保等制度。

(四)企业法人代表和技术、财务、经营管理负责人及主要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或执业资格证书)及聘用合同或任职文件。

(五)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质检员、预算员、安全员、技术工人骨干的室内装饰行业岗位资格证书、身份证及聘用合同或任职文件。

(六)设计企业设计师、设计员的室内装饰行业的岗位资格证书、身份证及聘用合同或任职文件。

(七)二年内已完成或正在设计、施工的主要室内装饰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合同,预结算书及与所提供合同项目相符的主要设计资料(包括效果图、施工图)、竣工后实物图片以及室内装饰管理部门出具的质量检验验收证书等相关资料。

(八)资质认证机构应对以上材料的原件进行验证后加盖“原件已验”专用章方可使用。

(九)以上资质申报材料须编制目录并装订成册,要求整齐、美观、有序,一式三份。

(十)资质认证机构应对申报企业的固定营业场所进行实地考核,并核准其通信地址及联系电话。第十七条 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室内装饰企业,改变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经济性质、注册资金、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企业分立、合并、迁移、改变隶属关系及歇业、被撤销、宣告破立或者其它原因终止营业的,要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认证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室内装饰企业的资质等级由各室内装饰行业组织根据委托在委托范围进行认证和管理。

第十九条 《资质等级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统一印刷,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复制。

第二十条 《资质等级证书》是室内装饰企业设计、施工能力与水平的标志,是参与投标、承揽业务的重要凭证。

第二十一条 《资质等级证书》只限被认证的室内装饰企业使用,如有遗失,应在媒体上声明,并及时向认证机构报告,申请补办。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非法扣压、没收、调换、伪造、涂改、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

第二十三条 《资质等级证书》实行年检制度,由颁发《资质等级证书》的组织负责年检,对年检合格的室内装饰企业,保留资质等级;不合格的,限期整顿或予以降级,收回或更换其《资质等级证书》。

第二十四条 室内装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撤销资质等级、公告违规行为的处罚:

一、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备案手续、年检手续的。

二、涂改、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

三、伪造《资质等级证书》,承揽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施工的。

第二十五条 从事《资质等级证书》管理工作的有关组织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严格依法办事,廉洁高效地做好为企业服务的工作,对于违法乱纪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内蒙古自治区室内装饰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

第三篇:室内装饰企业管理办法

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室内装饰工程质量不断提高,维护室内装饰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类室内装饰设计、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室内装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室内装饰,是指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对建筑物及车、船、飞机等内部空间进行环境艺术设计以及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和室内用品的陈设布置等活动。第四条 室内装饰企业可以按其注册资本、管理和技术人员状况,以及装饰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资质等级。

第五条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和经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其他地区性室内装饰行业组织,是室内装饰企业资质认证机构,负责相应的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资质分级标准

第七条 室内装饰企业设计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第八条 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一、申请甲级设计资质的室内装饰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二)具有承担各类室内装饰设计能力,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项工程造价在1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高档室内装饰工程设计,艺术效果良好,设计质量合格;

(三)有相应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人员,有室内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总设计师;室内设计高级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从事建筑结构、电气、给水排水、暖通、空调、概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1人;

(四)有与开展设计业务相适应的先进设备和固定工作场所;

(五)通过国家质量体系认证或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二、申请乙级设计资质的室内装饰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项工程造价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艺术效果较好,设计质量合格;

(三)有室内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设计主持人;室内设计中级以上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6人;从事建筑结构、电气、给水排水、概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1人;

(四)有与开展设计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工作场;

(五)通过国家质量体系认证或有健全的技术和经营管理制度。

三、申请丙级设计资质的室内装饰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二)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项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以上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有一定艺术效果,设计质量合格;

(三)有室内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设计主持人;室内设计中级以上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3人;从事建筑结构、电气、概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1人;

(四)有与开展设计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工作场所;

(五)有技术和经营管理制度。

第九条施工资质分级标准

一、申请甲级施工资质的室内装饰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具有承担各类室内装饰工程施工能力,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项工程造价在1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高档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工程竣工质量合格,无安全事故;

(三)有相应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专业技术人员,有5年以上室内装饰施工经历的室内装饰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总工程师、高级职称的总经济师和总会计师;有室内装饰(或相近专业)、建筑结构、电气、给水排水、暖通、空调、概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从事室内装饰施工在三年以上的高级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人,中级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四)具有完备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组织和有从事室内装饰工程施工三年以上、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的技术工人骨干队伍,具有甲级项目经理或相应资历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五)有与室内装饰工程施工相适应的先进的配备齐全的施工机具、设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六)通过国家质量体系认证或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环保等各项管理制度。

二、申请乙级施工资质的室内装饰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独立承担不少于3项单项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工程竣工质量合格,无安全事故;

(三)有三年以上室内装饰施工经历的室内装饰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技术负责人,有中级职称的财务、经营管理负责人;有室内装饰(或相近专业)、建筑结构、电气、给水排水、等专业技术人员,其中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

(四)有稳定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队伍,有乙级以上项目经理或相应资历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五)有与室内装饰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具、设备和固定工作场所;

(六)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环保等各项管理制度。

三、申请丙级施工资质的室内装饰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项工程造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或年累计完成室内装饰工程量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工程竣工质量合格,无安全事故;

(三)有室内装饰施工中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技术负责人;有室内装饰专业(或相近专业)建筑结构、电气、概预算等专业人员,其中中级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初级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四)有丙级以上项目经理或相应资历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五)有与室内装饰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具、设备和固定工作场所;

(六)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保证体系,有经营管理、安全、环保等管理制度。

四、申请丁级施工资质的室内装饰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二)独立承担过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工程竣工质量合格,无安全事故;

(三)有室内装饰施工初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技术负责人;有室内装饰(或相近专业)建筑结构、电气、概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

(四)有与室内装饰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具、设备和固定工作场所;

(五)有必要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经营管理、安全、环保等管理制度。

第十条 室内装饰企业资质一般适应的营业范围

甲级设计资质:可承担各类室内装饰工程设计。

乙级设计资质:可承担工程造价15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

丙级设计资质:可承担工程造价10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

甲级施工资质:可承担各类室内装饰工程的施工。

乙级施工资质:可承担工程造价15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

丙级施工资质:可承担工程造价8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

丁级施工资质:可承担工程造价1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认证

第十一条 室内装饰企业可按照本办法向认证机构提出资质申请,经审核,予以资质等级认证,发给相应的《室内装饰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二条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负责全国室内装饰企业的资质认证;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其他地区性室内装饰行业组织,经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授权,负责授权范围内室内装饰企业乙级以下(含乙级)资质的认证工作。

第十三条 室内装饰企业申请资质等级认证,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管理制度;

(四)企业法人代表和技术、财务、经营管理负责人,以及主要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或执业资格证书、任职文件等;

(五)企业项目经理的资格证书、身份证,技术工人骨干的培训上岗资格证书;

(六)已完成或在建的主要室内装饰工程项目的设计或施工合同、与所提供合同项目相符的主要设计资料(包括效果图、平立面图等)及竣工后实物图片、质量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

(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新成立或初次申请资质的室内装饰企业,可申请不高于乙级的临时资质等级,有效期为一年。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资质等级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复制。

第十六条 《资质等级证书》是室内装饰企业设计、施工能力与水平的标志,是参与投标、承揽业务的重要凭证。

第十七条 《资质等级证书》只限被认证的室内装饰企业使用,如有遗失,应在媒体上声明,并及时向认证机构报告,申请初办。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非法扣压、没收、调换、伪造、涂改、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九条 室内装饰企业资质认证实行年检制度,由颁发《资质等级证书》的组织负责年检。对年检合格的室内装饰企业,保留资质等级;不合格的,限期整顿或予以降级,收回或更换其《资质等级证书》。

第二十条 室内装饰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等变更,应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到认证机构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室内装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撤销资质等级、公告违规行为的处罚:

一、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备案手续、年检手续的;

二、涂改、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

三、伪造《资质等级证书》,承揽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施工的。

第二十二条 从事《资质等级证书》管理工作的有关组织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严格依法办事,廉洁高效的做好为企业服务的工作,对于违法乱纪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件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00三年六月一日施行。

第四篇: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设部令第125号 【发布日期】2004-03-17 【生效日期】2004-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25号)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2月24日经建设部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汪光焘

二○○四年三月十七日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 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各资质等级物业管理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第六条 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一)营业执照;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第七条 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第八条 一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各种物业管理项目。

二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三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第九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

(三)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五)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六)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第十条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企业核发资质证书;一级资质审批前,应当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审查期限为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一)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二)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三)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五)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六)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七)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八)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九)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十)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经查证属实的;

(十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十二)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十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第十二条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 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各资质等级物业管理企业的年检由相应资质审批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 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合格。

不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原资质审批部门应当注销其资质证书,由相应资质审批部门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得降低企业的资质条件,并应当接受资质审批部门的监督检查。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根据职权可以撤销资质证书:

(一)审批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审批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由资质审批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资质审批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审批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五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十条 在本物业内进行物业装饰装修应遵守以下规约:

(一)业主需自行装饰装修物业的,在装修前,业主应带备全套装饰装修施工图纸及其他资料(装修申请表、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及施工人员资料等)前往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申报登记手续,按规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当地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由业主自行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报手续,否则将由装修业主本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二)业主对物业进行装饰装修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的相关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及双方签订的《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一切未经物业服务企业许可擅自进场施工或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依法予以制止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相邻、相关受侵害的业主有权要求侵害方依法予以赔偿。

(三)装修期间,装修单位必须将《装修施工进场证》挂在所装修物业的门外,装修工程结束后交回物业服务企业。每天的施工时间为上午8时至晚上6时(物业服务企业可视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在节假日及中午休息期间(12:00—14:00)施工不能产生噪音。在非施工期间,装修人员不得进入本物业。

(四)装修期间,如需使用临时水源、电源、应通知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单位安排有关人员接驳。

(五)装修期间,装修人员出入本物业必须佩带《天鹅湖9号装修人员出入证》,接受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的检查。装修单位如需延长施工时间,必须事前到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申报手续,并遵守本物业有关规定和制度。若因违反而发生任何事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该业主承担。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可责令违规的施工队伍立即停止施工。

(六)施工过程中不得损坏防水层和房屋楼面板的结构性能;应保护好公共的水、电、燃气、空调、通讯、消防、电视管网等公共设施设备;不得损坏他人的房屋及物品。如有设施设备因施工而损坏,业主应及时修复,并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责任。

(七)施工材料不得堆放在公共场所,施工产生的杂物、垃圾、淤泥等应由施工人员及时清理,不得倒入本物业内的垃圾桶、沙井、渠道或堆放在公共区域。

(八)未经物业服务企业许可,手扶拖拉机不得进入本物业。如需搬运装修材料、淤泥、垃圾等,应到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有关手续,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有偿的特约清运服务。装修工程完成后,剩余的施工材料及工具运出本物业时,因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接受登记和查验,并由携带人员签名确认。

(九)以下设施的安装及装修项目须先到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申报登记手续,并遵循以下指引:

1、禁止在超出门窗平面以外的位置安装防盗网、防盗门或纱窗,禁止在非指定位置安装空调机、晒衣架等。

2、房屋设施、设备安装使用规约:

(1)遵守设施、设备使用说明要求,确保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安全。

(2)保证建筑物整体的整洁美观。

(3)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影响相邻业户;不得侵害相邻业户的合法权益。

(4)不损坏房屋安全结构,对损坏的房屋部位,应及时进行维修、修复。

3、天台装修规约:为确保房屋结构安全,天台的装修应从小从简,不能超过设计的载荷。严禁在天台加建任何封闭式建筑物,如需搭设花架的应符合结构安全的要求,以不影响相邻关系及物业整体外观且高度不超过单层楼层高度为原则。天台装修必须做好防漏、排水措施,在确保防漏安全、排水通畅的情况下方可施工。严禁在天台楼板上钻孔、开凿槽坑,否则,因此造成渗漏或堵塞下水管道等后果由该业主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十)装修房屋不得有任何改变、损坏建筑物的行为,并应遵守以下规约:

1、不拆除阳台之间的分隔墙,不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2、不改变房屋外型、外观;不改变外墙面的颜色、形状;不改变房屋窗户玻璃的颜色、形状,不粘贴反光膜;不在玻璃及外墙面粘贴标语广告;不改变阳台围栏。

3、不得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不得侵害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

(十一)为避免或减轻噪音、废气、废水、废料、震动及灰尘对相邻住户的影响,施工过程中应关闭门窗;进行外墙翻新、装修工程,应采用有效措施封闭装修区域。

(十二)装修前,要计算好实际用电容量,如实际用电容量大于额定用电容量,请即到供电部门办理增容手续。不得擅自增大用电容量,以防超负荷用电而发生事故。

(十三)装修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安全规定,注意消防安全,装修单位应配备灭火器材。

(十四)装修期间,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对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十五)为维护本物业内的良好治安环境,保障本物业业主及其他物业使用人的利益,凡在本物业内施工的装修人员,必须遵守如下规约:

1、严禁在装修单位内进行违法活动。

2、不得在公共场所、道路上追逐喧闹,不得在公共场所随地大小便。

3、不得在装修单位内吸烟,不得在装修单位内乱拉乱接电线及使用电炉或明火。

4、所有装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机电、消防的安全操作规定,如因违反安全操作规定而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一切责任和后果自负。

5、不得采摘本物业内的花果,践踏草坪。

6、不得在本物业内散发装饰装修商业性广告或滋扰其它业主。

违反上述规定者,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制止,并收回其装修人员出入证,禁止其再次进入本物业。装修单位的业主有责任对装修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管,确保装修人员遵从有关规定。造成损失损害的,装修单位业主应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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