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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政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批
编辑:前尘往事 识别码:20-745644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12 21:29:21 来源:网络

第一篇:城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政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批

城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批

服务指南

(简版)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编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

重庆市城乡建设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服务指南(简版)

城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的初步

设计审批

一、事项概况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由重庆市城乡建委审批城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的初步设计事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及相关办理内容。

本指南所适用对象为在重庆市城乡建委审批范围内的城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二)受理机构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决定机构: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四)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五)办理方式

网上申请、现场受理、书面审查、专家评审等办理方式: 1.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提交网上申请; 2.重庆市城乡建委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书面材料;

重庆市城乡建设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服务指南(简版)

(十三)投诉电话

市纪委驻市城乡建委纪检组:023-63670518。

二、审批依据

(一)《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33号)第三十条: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以及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和技术复杂的小型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图设计。大、中型建设工程和技术复杂的小型建设工程的范围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城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的初步设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的初步设计由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审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之前,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评审。

(二)《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市政府令第190号)第四条第4点: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限政府投资项目以及非政府投资项目中的大、中型建设工程)。

三、申请条件

申请初步设计审批的工程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发改委核准、备案或可研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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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勘察、设计合同(复印件);

13.*轨道交通初步设计专项审查意见(限市城乡建委《关于印发<重庆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建发〔2012〕153号)规定的项目);

14.*超限高层抗震设防核准通知书(复印件)(限市城乡建委《关于印发<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2016年版)>的通知》(渝建〔2016〕203号)规定的项目);

15.*高边坡支护方案可行性评估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复印件)(限市城乡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高切坡、深基坑和高填方项目勘察设计管理的意见》(渝建发〔2010〕166号)规定的项目)。

(二)市政工程

1.初步设计审批申报表; 2.设计图纸; 3.初步设计说明书; 4.工程概算书;

5.整体彩色效果图及现场照片; 6.光盘(含以上1~5项内容);

7.发改委核准、备案、立项或可研批复文件(复印件); 8.规划方案审查意见及附图(复印件);

9.工程勘察报告(原件)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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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基本流程

1.受理:满足办理条件,建设单位持“

九、申请材料目录”规定的申请材料,重庆市政务服务中心12号窗口提出申请。

对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当场出具接件凭证,并于收件当日17:00时前将申请资料送勘察设计处;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说明理由。2.审查:审查程序包括行政审查和技术审查。经业务处室审查,资料不满足要求的,通过窗口退回,并说明理由;资料满足要求的,组织专家评审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场踏勘。

3.决定:在资料齐全、一次性通过专家技术审查的情况下,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初步设计审批决定;资料不齐或未通过专家技术审查的项目,主办部门于2个工作日内发出书面审查意见书,并将全部申报资料退回建设单位。

六、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行政相对人权利

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

2.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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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17:30。

八、监督投诉渠道

1.重庆市城乡建设服务热线966566 2.市纪委驻市城乡建委纪检组:023-63670518。

九、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1.申请人登录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zwfw.cq.gov.cn),点击“进度查询”,然后以下方式二选一:

方式一:进入用户中心查询(使用用户名和密码); 方式二:输入统一服务监管码、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统一服务监管码输入完整的34位或下划线12位均可:5001180310XKCK***23260。

2.12号窗口咨询电话问询:023-63672112。

十、服务指南完整版查询途径和获取方式 http://www.teniu.cc/xygl/

第二篇:辽宁房屋建筑和政基础设施工程

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招投标专项整治三年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规范招投标管理、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和相关人员从业行为,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在全省开展建设工程招投标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的要求,紧盯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行业乱象,坚持问题导向,扎实开展排查整治,着力健全机制,完善各项制度,进一步促进我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目标

着重整治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监管不力、职责不清、围标串标、评审流于形式、专家履职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增强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努力形成监管严格、行业规范、竞争有序的良好市场环境。

二、整治重点

(一)整治范围

全省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及涉及的监管部门和市场主体。

(二)整治重点

1.招标投标行业监管部门

(1)不履行监管职责、监管不到位问题;

(2)服务意识不强、违背市场规则等影响营商环境的问题。

2.招标人

(1)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以及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

(2)履行报批程序不严格或擅自改变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的问题;

(3)采取“量身定做”等违规形式编制招标文件,或

5.评标专家

(1)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行为;

(2)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行为;

(3)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职的行为。

三、整治措施

(一)创新监管方式

1.推进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网上运行平台的拆分和市场化改革工作。全面实现监管平台、服务平台和交易平台分离。按照交易平台市场化要求,通过招标采购等方式逐步引进第三方社会主体,市场化运营交易平台,形成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的交易平台。

2.积极推进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457号)精神,制定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实施招标过程评价,强化信用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约束作用,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市场环境。

3.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运用大数据先进理念、技术和资源,加强对招投标市场主体及从

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精神,加快推进招标代理资质取消后的衔接工作,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监管,通过开展信用评价和执法检查等方式,整治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2.加强招投标市场主体从业人员管理。强化招投标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在招投标市场的行为责任。实行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实名管理和项目负责人制度,实行投标人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授权委托人等项目参与人员法定授权、实名管理制度,遏制围标、串标、陪标行为。

3.规范招标文件编制。严格按照公平公正、诚信择优原则,规范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条件设置和评审标准的制定。禁止招标文件编制为特定对象“量体裁衣”;禁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禁止评标办法中评审因素的指标不量化且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等行为。

3.规范评标工作,加强评标专家行为管理。严格落实评委专家回避制度,加强对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评审留痕和追溯制度,促进评标专家客观公正地履行评标职责,提高评标质量和水平。严厉打击评标专家在评标中出现的应当回避而不回避、评审中发表具有明显倾向性言论、宁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技术标准》。

2019年:修订《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项目管理电子招标文件》、《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勘察设计电子招标文件》、《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监理电子招标文件》;完成电子招投标平台市场化工作,交易平台正式上线运行;制定《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结合《辽宁省建设领域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启动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工作;省、市两级联合开展集中整治,集中解决一批突出问题、查处一批典型案例。

2020年:优化完善监管平台功能,交易平台平稳运行;招投标市场日常监管和集中整治有机结合,形成常态化;对前期工作中发现的招投标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典型案例发布通报;全面推行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工作;总结、完善政策制度和工作措施,巩固整治行动工作成果,进一步创新机制、强化监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认真部署、全面落实。建立健全

第三篇: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范文模版)

许可项目之一: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许可对象: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93号令)。

4、《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35号)。

许可条件:

1、取得有关职能部门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资源分析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选址意见书、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点、以及气象、水文工程地质等基础资料,征地红线、资金来源证明和其他有关协议文件;

2、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注册执业人员签署的能达到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及深度要求的设计文件和图纸;

3、承担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持有的、与工程建设规模相应的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4、法律、法规要求的其它相关资料。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申请材料:

1、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2、资源分析报告;

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4、水土保持可行性研究报告;

5、工程选址意见书;

6、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点;

7、气象、水文工程地质等基础资料;

8、征地红线;

9、资金来源证明

10、设计图纸和设计文本

11、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许可程序:

许可收费:不收费。

许可时限:

限额以上初步设计审查许可期限:19个工作日

限额以下初步设计审查许可期限:1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的规定执行 监督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的规定执行

市建委纪检监察电话:(0731)8665942

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731)4142127

第四篇: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一、依据

《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市政府令第190号)。

二、审批方式

初步设计审批采取并联审批的方式。由主办部门统一接件并向申请人作出行政批复。协办部门向主办部门反馈协办审查意见。

三、具体承办部门及事项

(一)主办

市城乡建委: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二)协办

1、市公安消防局:消防初步设计审查;

2、市园林局:附属绿化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3、市气象局: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查(限符合国家气象局令第11号第4条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

4、市民防办: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审查(限民用建筑);

5、市市政委:市政环境卫生项目初步设计审查(限市政环境卫生项目);

6、市交委:建设项目涉及跨江河、跨越(穿越)公路或者与公路接口等事项的初步设计审查(限涉及跨江河、跨越(穿越)公路或者与公路接口的建设项目)。

三、受理范围

(一)主城区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含附属、配套及续建项目,分期建设项目按总规模控制):

1、大型建筑工程(按《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划分,详附件1);

2、大、中型市政工程(按《市政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划分,详附件2);

3、市级重点建设工程;

4、主要使用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含使用国债资金以及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北部新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按照市政府《关于在北部新区实施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渝府令第151号)。高新区、经开区按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二)主城区外其他区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

1、市级重点建设工程;

2、主要使用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含使用国债资金以及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另有市政府及市级部门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办理程序

(一)预审

1、应提交的材料(主、协办部门所需材料由主办部门统一接收),初步设计文件的格式和深度须满足《重庆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重庆市市政公用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可在市城乡建委网站——勘察设计——政策法规栏下载)的要求。签章应当符合《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签章和证书使用的通知》(渝建发〔2006〕76号)的要求。A主办部门(市城乡建委)所需材料:

(1)初步设计预审申报表,附电子件;(2)投资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复印件,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工程须提供可研批复的复印件。

(3)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及红线图的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用地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复印件;

(5)建设场地现状照片(从不同角度拍摄,不少于5张);

(6)规划方案审查意见书及附图的复印件;

(7)工程初步设计文件1套(包括设计说明2份、节能计算报告2份、节能自审表2份、全套图纸、设计概算、项目整体彩色效果图),另附总平面图3张;

(8)工程勘察报告(初步勘察深度以上),以及审查合格书、审查合同的复印件;

(9)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复印件,设计人员社保缴费证明;

(10)勘察、设计人员签名表(附件3、4)。

(11)高边坡支护方案设计可行性评估报告(限市城乡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高切坡、深基坑和高填方项目勘察设计管理的意见》(渝建发〔2010〕166号)要求的项目);

(12)经济适用房、危旧房改造安置房、农转非安置房等享受地方优惠政策的建设工程,应提供其行政确认书或其他有效证明的复印件;

(13)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核准通知书(限市城乡建委《关于印发〈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2010年版)》(渝建发〔2010〕156号)界定为超限高层的项目)

(14)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意见(限住建部《关于印发〈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城镇桥梁工程篇)、(地下工程篇)〉的通知》(建质﹝2011﹞30号、13号)规定的项目)

(15)初步设计审批的报建范围应与规划方案批准的一致,原则上不得分期报建。确需分期报建的,应在首期工程报建时提交分期报建计划,明确每期报建内容,在征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按计划分期报建;

(16)因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或联建变更建设单位及工程名称等事项的,在办理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时,应提供相关部门批准同意变更的文件;

(17)包括以上第(1)、(7)、(10)项的光盘1张。

★提交的复印件应交验原件,复印件应加盖建设单位鲜章,页面尺寸应与原件一致。

B协办部门所需材料:

(1)市公安消防局

a、《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可在“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下载);

b、按《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设计责任制的要求通知》(渝建发[2002]131号)要求,附审核表、建设单位开发证书、设计单位资质证书、用地许可证书及设计单位消防自审小组自审意见书;

c、初步设计蓝图(不含结构)1套,初设说明书1份,另附总平面图2张;

d、含第c项内容的光盘1张。

(2)市园林局

a、初步设计绿化布置图3张,总平面图1张,说明书1份;

b、有建筑屋顶或平台绿化的需提供建筑专业图说;

c、含以上内容的光盘1张。

(3)市气象局

a、初步设计建筑、电气蓝图各1套、总平面图1张、说明书1份 b、含以上内容的光盘1张。

(4)市民防办 建筑专业蓝图1套、总图1张、设计说明1份。

防空地下室部分各专业蓝图应齐备,区分平时和战时,包括主要设备和材料表。

(5)市市政委

建筑、给排水初步设计蓝图各1套,设计说明书,总平面图1张。

(6)市交委

a、涉及交通设施部分工程的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及设计说明。提交图说应能充分反映建设工程与交通设施的空间关系、安全保障措施、施工期限,如涉及补偿的,要说明补偿数额;

b、总图1张。

2、办理程序及时限

主办部门自收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预审意见,对符合要求的,转正式审查(下简称正审)。

(二)正审

1、应提交的材料(预审资料符合规定要求、直接转正审的不需另行提供)

(1)《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申请表》,附电子件;(2)主办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

(3)按照预审意见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2、办理程序及时限

正审包括行政审查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由主办部门通过召开专家技术评审会的方式进行。会前,申请人按主办部门要求准备相关上会资料供专家查阅。技术评审会前,预留给专家查阅资料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主办部门视情况组织对工程现场进行踏勘。

协办部门自领取协办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危房改造工程3个工作日)内向主办部门回复协办审查意见。

主办部门于项目正审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步设计审批决定,审查合格的发放《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审查不合格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办理主办事项依法需要进行专家评审、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中介机构评估等事项的,所需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申报窗口:市城乡建委政务大厅4楼12号窗口(地址: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

联系电话:63672112 承办处室:市城乡建委勘察设计处

监督电话:63670808 注:

1、提交材料的形式、内容等要求已在政务大厅公示,申请人也可在重庆市城乡建委网站查询;

2、项目办理进度通过电子邮件和网上公布的方式告知申请人,建议申请人及时查阅相关信息。

第五篇:附属设施工程协议书

关于地瓜镇下木卡小学附属设施工程协议书

发包方:地瓜镇下木卡小学(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xxx(以下简称乙方)

关于下木卡小学附属设施工程发包,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原则上经甲、乙双方及学校代表现场讨论、核价,特立如下协议:

1、甲方将学校围墙,刷学校房屋外墙、办公室内墙2间、贴办公室地板砖包工包料承包给乙方。

2、围墙长12米,宽0.12米,高1.2米。用砖砌,每方砂用水泥5包,总价壹仟肆佰元(¥1400元)。贴地板砖50平方米,地脚线28米,总价叁仟陆佰元(¥3600元)。刷办公室墙、教室外墙工价合计壹仟叁佰陆拾元(¥1300元)。

3、施工阶段,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

4、开工时间2015年8月01日,竣工时间2015年8月25日。

5、围墙保质期为5年,瓷砖必须张贴平整,凹凸、歪斜不能超过0.3厘米,如有问题,由乙方重新修建,包括一切材料等费用。内外墙必须刷两道工序。

6、乙方自愿承包,按甲方提出的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工。

7、工程结束后,经验收合格,凭正规发票结账并一次性付款;税款由乙方负责。

8、甲乙双方不得违约,如违约;违约方要付另一方全部损失。

9、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10、此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地瓜镇下木卡小学

乙方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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