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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滇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个人卡)
编辑:春暖花香 识别码:20-792958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12 00:15:24 来源:网络

第一篇:富滇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个人卡)

富滇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个人卡)

发卡行(下称“甲方”)与公务卡申请人(下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领使用公务卡相关事宜,订立本合约。

第一条 申领

1.乙方已知悉并全面理解《富滇银行公务卡章程》(下称“章程”)的内容。

2.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同意甲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有关单位或个人查询、打印、保存其基本信息和信用报告;不论申请是否成功,均同意甲方留存相关资料。

3.甲方恪守对乙方资料信息的保密义务,但法律或监管当局规定必须予以披露,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国内外信用卡联合组织报送信用材料,以及甲方业务处理需要除外。

4.甲方有权决定是否向乙方发放公务卡,并核定乙方的信用额度,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提供担保。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资信状况调整其信用额度,无需事先通知乙方;乙方也可以向甲方申请调整信用额度。5.乙方应对其用卡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二条 使用

1.乙方收到公务卡后,应在卡片背面签名栏签署与申请表签名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时使用此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凡记载有乙方签名的交易凭证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由于交易习惯或交易特殊性质,毋须或无法进行签名的,或无交易单据的,如未及时列入结帐单的旅店消费、网上支付等,乙方不得以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为由拒绝付款。由于消费的单据或内容不全,但查证确实存在的,乙方亦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2.为确保用卡安全,乙方收到的公务卡初始状态为未激活状态,不能直接使用,乙方需致电甲方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400-88-96533)或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甲方营业网点办理卡片激活手续并设置密码。

3.乙方在境内消费统一采取密码加签名的方式确认交易的有效性,境外消费凭签名或密码确认交易的有效性。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密码相符即视为乙方本人所为。

4.如公务卡遗失、灭失、被盗等情形发生,乙方应及时致电甲方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400-88-96533)或到甲方营业网点办理挂失业务。挂失自挂失手续完成后即时生效,生效后不能撤销,甲方将为乙方补发新卡。挂失生效后因公务卡被冒用发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但以下情况除外:有证据显示乙方与他人共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的;甲方调查情况,遭到乙方拒绝的。

5.乙方遗忘交易密码可携带公务卡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甲方营业网点办理密码重置。遗忘查询密码可直接拨打24小时客服热线(400-88-96533)办理查询密码重置。

6.公务卡只限乙方本人使用,乙方应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乙方出租、转借或密码泄漏或其他不谨慎、不良行为发生卡片冒用或信息盗用,以及其他方式交由他人使用公务卡,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收回公务卡,并由乙方承担所有损失。

7.公务卡卡片损坏,乙方可向甲方申请换卡,卡片工本费由乙方承担。

8.乙方与特约商户或甲方之外的受理银行发生交易纠纷时,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偿其因使用公务卡而发生的债务。

9.因供电、通讯或甲方系统升级等因导致乙方不能用卡的,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必要 的帮助,但对此可能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三条 账户管理

1.乙方公务卡在境外使用时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应遵《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定。2.乙方持公务卡在境内、境外消费均以人民币为结算币种。

3.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在对账单上列明)的,可继续使用账户剩余信用额度。4.乙方不得利用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洗钱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出租、出借结算账户,不得利用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5.乙方资信状况恶化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章程、本合约及相关规定,甲方有权停止乙方继续使用公务卡,对相关账户进行止付,并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卡片,对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为维护双方的权益,甲方也可以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对乙方公务卡进行止付。

6.乙方申请办理销户手续的,应全额偿还公务卡欠款;甲方受理乙方销户申请45日后为乙方办理正式销户手续,乙方仍应偿还正式销户手续完成前发生的欠款。

第四条 利息和费用

1.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年费、工本费等费用。

2.对于非现金交易,乙方在免息还款期(自银行记账日起至月对账单上记载的到期还款日)内偿还全部款项,享受免息待遇;未能按期偿还全部款项的,应支付全部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的利息;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在对账单上列明)的,还应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支付滞纳金。3.乙方预借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自银行记账日起的利息。

4.本合约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利息、滞纳金按月、按币种计收复利。

5.公务卡内的溢缴款不计付利息,若乙方欲取回公务卡内溢缴款,无须向甲方支付手续费。溢缴款是指持卡人在公务卡还款时多缴的资金,或持卡人担心信用额度不足预先多存入的资金。溢缴款可增加公务卡可用额度,抵充消费和取现金额。

6.本合约涉及到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收费标准》。

第五条 对账

1.乙方公务卡发生交易、费用或欠款未还时,甲方应按月向乙方提供对账单。

2.乙方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并及时核对账务;乙方在账单日(在寄出公务卡时的信函上列明)后10日内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甲方索要,否则推定为已收到。

3.乙方有权向甲方免费索取最近三个月内的对账单,索取三个月之前的对账单需要支付一定的对账单补印手续费。也可采用电子对账单的方式免费获取对账单。

4.乙方对对账单上的交易有异议的,有权要求甲方助查询;如在账单日后3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推定

乙方认可全部交易。

5.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单位地址、住宅地址或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及联系人资料如有变更,应立即联系甲方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乙方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如果乙方申请手机短信相关服务,手机号码更换或遗失后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由此带来的短信服务中断,乙方信息泄露以及由此引起乙方的一切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由于乙方没有及时更新资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第六条 还款

1.乙方可以在甲方提供的还款方式内,选择适合自己的还款方式。

2.乙方同意承担公务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还款先后顺序为:费用(年费、预借现金手续费、滞纳金等)、利息、上期预借现金、上期消费欠款、本期预借现金、本期消费欠款。

3.乙方应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欠款,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对交易有异议、与特约商户或其他第三方机构发生交易纠纷等为由拒绝还款。

4.乙方未按期偿还欠款,甲方有权止付乙方公务卡,有权止付乙方在富滇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有权从该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或依法追索,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均由乙方承担,并有权将乙方的拖欠行为向外公开披露。

5.若乙方选择以其名下的甲方借记卡自动转账还款,则乙方授权甲方在到期还款日从该借记卡活期账户中扣款偿还公务卡该期对账单的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应还款额。如该借记卡活期账户余额不足,则将余额全部扣减用于还款。

第七条 所有权

1.公务卡所有权属于甲方。甲方有权不说明理由而:(1)中止乙方使用公务卡;(2)自行收回或授权所属机构或特约商户没收公务卡;(3)将该卡止付。在以上情况下,乙方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费用、欠款和利息的义务,且全部未偿债务均视为到期并须一次清偿。2.公务卡仅限乙方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或出租。

第八条 有效期

1.乙方可以在卡面所列明有效期内使用公务卡,卡片过期自动失效,但乙方使用公务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公务卡卡片的过期失效而消灭。

2.公务卡有效期届满后乙方不愿继续使用公务卡的,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否则甲方将视乙方自愿继续使用而自动为其换发新卡。

3.公务卡有效期届满后乙方继续使用的,双方不再另行签订合约,本合约自动续期。

4.公务卡有效期内,乙方有权申请办理销户手续以终止公务卡效力,但应偿还账户所有欠款。乙方资信状况恶化或违反法律、章程、本合约及相关规定的,甲方有权终止乙方公务卡效力,甲方已收取的年费等费用不予以退还。

第九条 其他约定

1.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规章、规定,未尽事宜依据金融惯例和甲方业务规定办理。

2.乙方若使用公务卡进行网上支付,则须由乙方与甲方另行签订议,乙方在此充分知晓互联网上使用

个人公务卡的潜在风险。

3.乙方已完全知悉并了解本合约以及《富滇银行公务卡章程》的各项条款,并自愿遵守本合约的规定。4.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商解决,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甲 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本合约由富滇银行制定、解释和修改。本合约、本合约所依据的章程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变化、利率调整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并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后立即生效,对双方产生约束力。乙方不接受该修改,可在公告期间内办理销户手续。超过公告期间仍未至甲方处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接受修改。

第二篇:国际卡领用合约(个人卡)

_________银行(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_____信用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请领用_________国际卡(以下简称国际卡)达成如下合约。

一、为保证甲、乙双方合法经济权益,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合法的用卡环境,乙方自觉遵守并督促其附属卡持卡人遵守《_________国际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国际卡章程),履行本合约。

二、乙方同意甲方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乙方有关资金、财产和其他方面的情况,甲方应为乙方保密。

三、乙方须支付并为附属卡持卡人承担使用国际卡的各种费用。附属卡持卡人在乙方无力偿还附属卡的债务时承担还款责任。

四、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领用国际卡时,应在卡背面签上与本人身份证件相同的姓名,该姓名须与申请表上的签名相符,否则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五、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因使用国际卡而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均由甲方记入乙方国际卡账户,乙方对该账户的债务无条件地承担偿还责任。

(一)发卡银行所存一切有关国际卡的交易记录,均为该卡使用的真实凭据,对持卡人具有绝对的约束力。甲方每月向乙方寄发月结单,如乙方自月结单寄出日起20天内,对月结单所列交易未提出异议,即视同乙方认可全部交易。

(二)持卡人非现金交易(购物、消费、利息和费用等)日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乙方若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透支款,则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贷款利息,否则,须从银行记账日起按月息24%支付从透支之日至还款日止的贷款利息。

(三)持卡人支取现金发生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按上述利率支付透支部分从取现交易日至还款日止的贷款利息(以银行记账日为准)。

(四)持卡人若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能偿还月结单上标明的最低还款金额,除须支付贷款利息外,还须按最低还款额的5%支付滞纳金(以银行记账日为准)。

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超过甲方核定的信用额度和还款期限。如乙方经多次催收仍未还款,甲方将视同乙方涉嫌恶意透支,甲方有权收回乙方的国际卡,并可提请司法部门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七、乙方因转借、转让国际卡或违反国际卡章程及使用规定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八、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与特约商户或受理银行发生交易纠纷时,应由双方自行解决,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理由拒绝偿还因使用国际卡而发生的债务。

九、乙方持卡人使用的国际卡有效期满,如乙方不再更换新卡,应在国际卡有效期满前45天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视同乙方将继续用卡,并为乙方重新制卡。

十、乙方或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的国际卡遗失或被窃,乙方应立即向甲方书面或电话挂失,并在30天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一、乙方或其附属卡持卡人的国际卡遗失或被窃,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乙方或其附属卡持卡人未办妥挂失手续或办妥挂失手续当天和次日所发生的交易;

(二)乙方或其附属卡持卡人与他人合谋共同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

(三)甲方调查情况,遭乙方或其附属卡持卡人拒绝的。

十二、如遇国际卡单据有误和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乙方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若持卡人对其发生的交易有疑问,要求银行协助查询并索取有关单据证明,需承担国际信用卡组织规定的有关查询费用。

十三、乙方在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内容有所变更时,须立即通知甲方,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延误或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十四、甲方受理乙方销户申请45天后方可为其办理销户手续。乙方自申请销户之日起45天内须继续承担被注销卡产生的风险损失。

十五、若甲方要求乙方缴存保证金,则乙方应在甲方开立定期保证金存款账户,其存期须与国际卡有效期一致。未经甲方同意,其保证金存款在国际卡有效期满后45天内,不得支取。乙方国际卡有效期满办理更换新卡时,其保证金存款须相应延期或办理转期手续。当乙方经甲方多次催收仍未偿清其国际卡的欠款时,甲方有权随时将乙方国际卡保证金存款一次性转入其国际卡账户,以归还其欠款。

十六、乙方若选择自动转账方式还款,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提供的账户中扣款,转入其国际卡账户,用于偿还乙方的欠款。

十七、本合约自乙方在国际卡申请表上签字并领取国际卡后即告生效。乙方领用国际卡后要求退卡和解除本合约时必须在清偿了国际卡的一切债务,按甲方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后,本合约方可解除,否则,本合约继续有效。乙方国际卡期满换领新卡后,本合约继续有效。

十八、甲方的国际卡章程和本领用合约一经修改、公布,无论乙方是否得到通知,修改后的国际卡章程和领用合约即为有效,并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九、乙方领用国际卡后,即被认为乙方已全部阅读和了解了国际卡章程和本合约。

二十、乙方使用国际卡时须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二十一、本合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尽事宜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则依据甲方业务规定和金融业惯例办理。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篇:银行卡领用合约(个人卡)

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分(支)行(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_____卡(以下简称_________卡)申领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领使用_________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合约:

一、乙方与附属卡持卡人承认人民币_________信用卡章程,履行本合约。乙方自愿支付并为附属卡持卡人承担使用_________卡的各种费用。

二、乙方向甲方如实提供本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有关资料,同意甲方视情况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乙方有关资金、财产和其他方面的情况。甲方应为乙方保密。

三、乙方以个人资金作质押时,应在甲方开立定期保证金存款账户,其存期须与_________卡有效期一致。未经甲方同意其保证金存款在_________卡有效期满45天内,不得支取或提前支取。乙方_________卡有效期满办理更换新卡时其保证金存款须相应延期或办理转期手续。当乙方_________卡备用金账户透支金额超过其保证金存款的_________%时,甲方有权随时将其保证金存款一次转入乙方_________卡备用金账户,以归还其透支本息。

四、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领取_________卡时,应立即在_________卡背面签名栏内签上与本人身份证件相同的姓名。否则,因此而造成的风险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持_________卡在国航指定的售票网点购买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机票时,可在销售价基础上享受国内航线2%、国际航线及国航国际联程航线5%的优惠。

六、乙方持有效的_________卡乘坐国航班机时,不论乘坐次数,均可享受保额为_________万元的航空人身意外保险。

七、甲方将根据乙方的书面申请增加附属卡持卡人(附属卡最多两张)或停止附属卡持卡人使用_________卡。甲方亦可根据乙方保证人的书面申请,停止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_________卡。乙方应将停止使用的_________卡及时交还甲方,其未了结的债务仍由乙方(或保证人)负责。乙方新增加的持卡人仍须履行本合约。

八、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_________卡所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由甲方记入乙方的_________卡备用金账户,该账户存款不足发生透支时,甲方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透支额计收利息,乙方必须无条件地承担偿还责任。

九、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超过甲方规定的透支限额和还款期限。否则,甲方将视同乙方涉嫌恶意透支,甲方有权停止使用和收回乙方的_________卡,并可提请司法部门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凡利用_________卡进行犯罪活动的,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因转借、转让_________卡,泄露_________卡密码,租借其账户或违反长城卡章程及个人卡使用规定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十一、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乙方与特约商户双方自行解决。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理由拒绝偿还使用_________卡而发生的债务。

十二、甲方在乙方_________卡发生交易后,定期向乙方提供对账单,乙方对对账单内容有疑问时,应在制单日后的15天内向甲方提出查询,否则即视为对账单正确无误。

十三、_________卡可以具有自动提款的功能。_________卡在自动提款机上的所有交易,不论是否获得乙方的授权,乙方均须对所有后果负责。乙方通过甲方自动提款机存入现金,须以甲方核点后入账金额为准,乙方必须完全认可甲方的核点过程。

十四、乙方使用的_________卡及其附属卡有效期满,如乙方不再换新卡,应在_________卡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将视同乙方继续用卡,并为乙方重制新卡,同时从乙方账户中收取新换卡的年费。

十五、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_________卡遗失或被盗窃,乙方应立即向甲方办理书面挂失(或按银行规定办理电话挂失)手续,并交付挂失手续费。如挂失卡发生风险造成损失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乙方未办妥挂失手续前所发生的交易;

(二)在办妥挂失手续后当日和次日所发生的交易;

(三)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或伙同他人有欺诈行为的;

(四)有其他不诚实行为的;

(五)甲方调查情况,遭乙方拒绝的。

十六、甲方的人民币长城信用卡章程一经修改公布,不论乙方是否得到通知,修改后的长城卡章程即为有效,并对甲、乙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七、本合约自甲方、乙方在本合约上和在长城_________卡申请表上申请人签字栏内签署,并在乙方领取_________卡后立即生效。乙方在领用_________卡后要求退卡和解除本合约时,必须将_________卡交还甲方45天后,待全部清偿使用_________卡的一切债务后,乙方的备用金和保证金方可清户,本合约亦即解除,否则本合约继续有效。

十八、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本合约的一切争议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未尽事宜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则依据甲方业务规定和金融惯例办理。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四篇: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

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

《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的主要条款简述如下,敬请关注: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甲方”)

招商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申请

1、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正确、完整、真实的,同意甲方向任何有关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了解和查询其资产、资信、个人信用信息等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甲方有权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个人资料。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其个人信用信息,同意甲方将其个人资料及信用状况披露给招商银行集团成员(包括但不限于招商银行境内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招商银行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联名卡合作方、相关资信机构等。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甲方有权出于为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提供综合化服务的目的视情况向其他任何甲方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披露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资料。甲方承诺将要求相关合作机构对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2、甲方对信用卡实行多卡归户管理,持卡人名下所有卡片(含主卡、附属卡)均属于同一信用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均承诺对主卡和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只对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3、信用额度是持卡人名下所有卡片(含主卡、附属卡)的共用额度,也是人民币账户与美元账户的共用额度。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核给或调整其信用额度,并将信用额度调整的信息及时通知乙方,乙方的信用额度与其附属卡持卡人共享。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及信用额度使用情况,甲方有权对其核发或调整为相应等级的信用卡。

4、甲方有权经乙方同意后为乙方核发其他卡种的信用卡。

第二条 使用

1、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收到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通过甲方指定的途径向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提供查询密码、交易密码(即预借现金密码和刷卡消费密码),交易密码须逐卡设置。对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自行承担。

2、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办理的存取款、转账结算等各类交易,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及甲方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约定的其他证明文件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通过维萨、万事达卡、JCB或其他非银联卡组织在境外及在要求以外币结算的商户、网站上使用信用卡时均以美元结算,如乙方能够通过甲方客户服务热线提供信用卡项下交易账单信息,并经甲方核实后,按照经常项目下可兑换的要求,允许乙方用外币现钞和/或外汇存款偿还或用人民币资金购汇偿还,但如乙方使用信用卡所进行的交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禁止的,则甲方不为乙方办理购汇手续。乙方以外币结算方式进行的消费和取现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美元的清算汇率依维萨、万事达卡、JCB或其他卡组织及甲方的最新规定办理。乙方同意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所有汇兑风险、损失、佣金、费用及收费。其中外汇兑换手续费按照交易金额的1.5%收取。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境外进行的消费和取现并以人民币记入信用卡账户的交易,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人民币的清算汇率及其他费率,依照中国银联及甲方的最新规定办理,乙方同意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所有汇兑风险、损失、佣金、费用及收费。

4、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三年,过期自动失效,但乙方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信用卡卡片的逾期失效而消灭。乙方同意信用卡到期后甲方可直接核发新卡或招商银行标准信用卡(以下简称“标准卡”)给乙方。若甲方直接核发标准卡给乙方,则乙方无需另行填写申请表格,乙方知悉并自觉遵守《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定,《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与本合约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为准。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或标准卡,应于卡

片的有效期到期前1个月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通知甲方,否则,甲方视同乙方同意到期更换新卡或标准卡,并为乙方更换新卡或标准卡和收取年费。

5、乙方同意部分信用卡(包括但不限于VISA奥运卡等)过期后直接核发甲方指定的招商银行信用卡给乙方。

6、乙方停止用卡,须及时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通知甲方,或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办理销户手续,甲方对已收取的年费不予退还,且乙方未偿还的账款视为于乙方通知甲方停止用卡之日全部到期并一次清偿。

7、乙方有义务保管好信用卡,因保管不善被他人使用信用卡,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若乙方故意将信用卡出售、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持有或使用的视为违约。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人民币,甲方有权收回信用卡,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8、信用卡如遗失、被窃或发生其它遭乙方以外的他人占有的情形,乙方应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办理挂失,挂失经甲方确认后即为正式挂失。凡正式挂失前所发生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9、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甲方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回或不发卡给乙方,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没收信用卡,乙方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欠款和利息的义务,且乙方未偿还的账款视为于甲方收回信用卡或甲方授权机构/商户没收信用卡之日全部到期并一次清偿。

10、甲方有权随时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或卡片的风险控管因素,取消乙方的信用卡交易,并中止或停止乙方使用信用卡的权利。

第三条 对账和缴款

1、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和保证人如发生工作变动、通讯地址或电话变更、电子邮箱或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等,应当及时与甲方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未收到对帐单应主动查询,若在到期还款日前乙方未向甲方提出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

3、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当期非现金交易自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为免息还款期。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自甲方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甲方按月计收复利,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4、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一经开通信用卡预借现金功能即可通过ATM机、网点柜面、电话以及其他可提供现金服务的机构或渠道提取现金或转账。以信用卡办理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由甲方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甲方按月计收复利。预借现金的起息日为预借现金交易发生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诺预借现金所得资金不用于投资股市、期市或任何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不从事非法活动。

5、乙方信用卡内的资金不计付利息。若乙方欲领回卡内溢缴资金,须致电甲方,经甲方确认后,以汇款方式将溢缴资金汇入乙方指定的本人账户,乙方应承担汇款手续费,汇款手续费币种以甲方实际汇出款项的币种为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以信用卡在ATM机、网点柜面、电话以及其他可提供现金服务的机构或渠道提领现金或转账视为信用卡预借现金交易,并按本合约规定标准收取预借现金手续费及利息。

6、乙方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含)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如未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除应支付循环信用利息外,还应支付滞纳金。

7、每期最低还款额为:信用卡一般交易的百分之十,加上前期所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加上超过信用额度使用的全部款项,加上所有的费用和利息。乙方如同时持有甲方二张以上的信用卡,其每期最低还款额为其持有的各卡的最低还款额的总和。

第四条、其他

1、乙方与特约商户或办理预借现金机构发生交易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债务。

2、乙方若未依约还款或有违规、欺诈行为造成发卡行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持卡人卡片之使用。甲方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扣划乙方在本行的其它账户的存款以及处分其它抵质押物用来清偿, 如需扣划乙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乙方同意放弃其未到期存款产生的全部利息,扣收后的定期存款余额一并转入其活期账户。甲方同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

3、乙方同意并接受甲方赠送的各项保险及其他服务。

4、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同意在申请联名信用卡时一并申请成为联名方会员;亦完全知悉并了解联名方会员俱乐部的各项规定;并接受其相关服务条款。

5、为防范风险,保障甲乙双方利益,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的调查,并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本合约及所依据的《招商银行信用卡章程》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变化、利率调整等一经公布(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电子邮件、客户服务热线等方式),即为有效,无须另行通知乙方,修改后的条款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六条 甲方与乙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合约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乙方确认甲方对本合约中有关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甲方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增加乙方责任或限制乙方权利的条款,均已向乙方进行了提示和说明。

自动还款备注

1.您填写的自动还款资料,即表示同意授权本行代为从您的一卡通人民币活期账户及美元活期现钞或活期现

汇账户中扣缴信用卡款。美元还款账户可以且仅可以从您的一卡通美元活期现钞账户或者美元活期现汇账户中任选其一,但不可以同时勾选,如果同时勾选或都没有勾选,则默认设定为美元活期现钞账户。

2.如果您此前已经申请过自动还款功能,在填写上述自动还款资料后,系统将会以您最新的申请资料更新您的自动还款设置。

3.我行每月于到期还款日扣款一次,请勿另行还款,以免重复。请于当天保持扣款的一卡通账户有足够余额,如余额不足时,则会将账户余额扣至“0”元,其余部分不再另行补扣。请您自行通过其他方式还款。自动购汇还款备注

1.购汇申请设置成功后,您存入信用卡的人民币款项将首先用于偿还最低还款额中的逾期部分,剩余款项方

可用于购汇。直到满足您设定的购汇金额。

2.如您同时设置了购汇还款功能和美元账户的自动还款功能,则购汇还款功能将优先于美元账户的自动还款

功能,您的人民币缴款会优先购汇偿还信用卡美元账单,您预设的美元自动还款金额与约定购汇金额的差额部分再从您的美元自动还款账户中扣除。

3.购汇金额不得高于当期美元账单金额。

4.如您有其他购汇需要,请致电我行客服中心另行约定。

第五篇:安徽农金杜鹃公务卡领用合约

安徽郎溪农商银行杜鹃公务卡领用合约

(暂行)

安徽郎溪农商银行(以上简称“本行”)杜鹃公务卡(以下简称“公务卡”)申领人(以下简称“甲方”)基于知悉并理解《安徽郎溪农商银行杜鹃公务卡章程》和本合约的各项条款,自愿申领公务卡,经与本行(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申领使用公务卡的有关事宜遵守以下合约:

第一条 申请

(一)本合约中所称公务卡是指本行向财政预算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发行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个人贷记卡。公务卡支付系统指预算单位用于财务报销的系统。使用公务卡时,甲乙双方均需遵守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乙方应依法为甲方的信息保密,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者甲乙双方另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二)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并同意乙方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甲方资信或其他有关方面的情况。

(三)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申请及资信情况确认是否同意发卡、发卡的种类以及信用额度。无论乙方是否同意甲方办卡申请,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不退还申请表以及相关资料。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根据甲方消费、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和与预算单位协商情况等调高或调低其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信用额度调整后,乙方将通过短信和对账单等方式通知甲方。如甲方不同意乙方调高其信用额度,甲方应自收到短信和对账单等之日起3日内向乙方提出,否则视为甲方同意乙方对其信用额度的调整。甲方不得以未收到短信和对账单为由,要求乙方承担任何责任。在短期内需要使用较高信用额度时,甲方可向乙方提出临时调高信用额度的申请。

(四)甲方授权乙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监管部门或其指定的信用征集机构、有关部门、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调查、核实有关其财产、资信等情况,并留存相关资料。同时,甲方同意乙方对其个人基本信息、信贷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用信息等资料进行收集、处理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内部机构之间的传递和应用。

第二条 使用

(一)甲方收到公务卡后,应及时办理卡片启用,并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签名。同时,在用卡时使用此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自行承担。

(二)甲方应妥善保管公务卡、卡片信息、密码、交易凭证和身份证件等,甲方不得将公务卡卡片信息、密码等相关信息泄露给他人,且不得出租转借或 以其他方式使第三人占有或使用公务卡,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

(三)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甲方因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风险损失由甲方承担。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或记载有持卡人签字的交易凭证以及根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等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对因交易习惯或交易特殊性质,无需或无法进行签名,如非接触式卡片交易、邮购、网上交易和未及时列入账单的酒店消费等,甲方不得以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为由拒绝付款。

(四)甲方应承担公务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乙方有权从其账户中扣收(含透支扣收,下同)因公务卡而发生的全部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如超限费、滞纳金、手续费、追索等各项费用,下同)等。除另有约定的,费用以乙方对外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五)甲方同意所在单位可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查询和核对公务卡项下用于财务报销的公务交易信息。

(六)甲方公务卡如有遗失、被窃、被抢、被诈取或被甲方以外的人占用的,应立即拨打乙方24小时客户服务电话或通过网上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或到发卡银行的营业网点办理挂失(电子现金除外,乙方不受理电子现金挂失),挂失手续办妥,挂失立即生效。

甲方对挂失生效后其公务卡发生的交易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以下情形除外:

1.甲方有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 2.甲方拒绝协助乙方调查;

3.甲方将使用密码或其他辨认持卡人的方法告知第三人,挂失生效前公务卡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一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或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公务卡卡片有效期最长为八年。如甲方到期需要继续使用,应更换新卡。如果甲方在公务卡有效期满后不愿继续用卡的,则应在公务卡有效期满前,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或乙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乙方;否则,乙方将视为甲方到期自愿更换新卡。已过期的公务卡,甲方在按照乙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前不能继续使用(收入款项除外)。如甲方未及时更换新卡而造成公务卡无法正常使用,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本合约及其他业务规定对已过期的公务卡继续有效,同时乙方继续保留对公务卡的管理权、追索权、和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等权利。甲方不补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公务卡的,仍须清偿该卡所有欠款,按规定申请办理销户手续费,并及时通知所在单位。

(八)乙方受理甲方销户申请30日后按有关规定为甲方办理销户手续,甲方仍应偿还自申请销户之日至正式销户期间发生的欠款。

(九)乙方为甲方的交易累计积分的,乙方保留变更积分累积规则,积分明细保存时间、清理积分等权利,且无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十)甲方不得以与公务卡受理单位,所在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乙方的款项,不得利用公务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乙方有随时调低甲方公务卡账户信用额度、暂停甲方使用公务卡的权利,乙方在行使上述权利后,将及时通知甲方所在单位。

(十一)甲方同意因退休、离职或调离等情况离开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可在书面通知本人后,向乙方提出停止公务卡的使用。甲方因上述情况离开所在单位时,应及时还清欠款、结清余额、按规定办理销户等。

第三条 对账及还款

(一)对有交易发生或虽未发生交易但是账户有未清偿欠款的,乙方将向甲方提供定期对账服务,若甲方定制了乙方的余额变动提醒服务,乙方还将通过手机短信方式提醒甲方账户余额变动情况。甲方应及时对账,甲方在对账单生成日(对账单生成日以对账单记载为准,下同)15日后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乙方索要对账单,否则乙方视同甲方已收到。甲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未接到通知为由拒付透支本息及相关费用。甲方对公务卡交易和账户情况有疑问的,应自交易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乙方进行查询,并按乙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乙方应予以查证并在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给予答复。在查证结果确认前,甲方应及时还款,如不及时还款,可能对甲方信用记录产生影响。经查证,如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有关交易款项及相关利息、费用由甲方承担;如不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乙方负责将有关交易款项及由此产生的相关利息、费用退回(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甲方应在乙方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并同意乙方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甲方催收欠款。

(三)公务卡还款条款

1.甲方除透支取现或转出个人账户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的时间段为免息还款期,到期还款日以对账单记载为准。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付款项,则无需支付除透支取现或转出个人账户交易外的透支利息。甲方使用信用额度透支取现或转出个人账户的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所使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

2.甲方可按照乙方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甲方选择最低还款额还款时,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已偿还部分计收自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账日继续计息。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对还款不足最低还款额的差额部分按5%支付滞纳金;

3.因甲方在临时调高额度期限届满前未归还欠款导致超过信用额度,或因利息、费用等其他原因导致超过信用额度的,属于超额使用信用额度,甲方应对超额部分按5%支付超限费;

4.乙方对甲方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费用等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透支利息,有权按月计收复利并从甲方账户中扣收,透支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公务卡账户内存款不计付利息;

6.公务卡持卡人的还款,本行按照以下顺序对其公务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

第四条 其他

(一)乙方承诺恪守对甲方信息和资信状况的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规章或监管当局规定必须予以披露或向合法的征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国内外银行卡组织报送信用材料以及甲方业务处理的必要需求除外。

(二)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状况或为维护甲方账户资金安全等目的,在已通知甲方或因甲方原因无法通知到的情况下暂时停止甲方使用公务卡,甲方不得因乙方暂停其使用公务卡而要求乙方承担责任。

(三)如甲方申领公务卡时或启用公务卡后与乙方发生纠纷,在纠纷处理完毕之前乙方有权拒绝其领卡申请、调整信用额度申请或有权暂停其使用公务卡。

(四)公务卡的所有权属于乙方,甲方享有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的权利。如甲方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甲方违反本合约规定、资信状况或财务状况发生恶化,乙方无需通知甲方即可停止其公务卡的使用,同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公务卡,并对甲方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甲方不得以乙方采取或未采取停止公务卡使用的措施为由,要求乙方承担责任。

第五条 甲方在申请表中所填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及地址、身份证件号码等)有所变更时,须立即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乙方办理资料变更。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或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公务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卡号)有所变更时,甲方应及时通知所在单位。甲方同意乙方可通过短信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其发送与公务卡有关的信息,乙方保留终止发送的权利(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条 因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甲方用卡受阻的,乙方可视情况协助甲方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因此可能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乙方24小时客户服务电话:4008696669。乙方公告方式:本行各营业网点、网站等渠道。

第八条 公务卡申请表和《安徽郎溪农商银行杜鹃公务卡章程》是本合约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本合约由乙方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乙方有权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调整透支利率、超限费和滞纳金。对于其他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乙方有权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或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决定或调整。乙方如对上述关于透支利率、超限费、滞纳金以及其他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将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为生效,无须另行通知甲方。公告期内,甲方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公务卡,甲方如不同意有关变更,可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公告期满,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甲方同意有关变更。

第十条 甲乙双方因本合约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安徽郎溪农商银行公务卡章程》、《安徽郎溪农商银行公务卡业务管理办法》以及金融惯例办理。公务卡交易还须执行该卡及交易涉及的有关公务卡组织或公司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本合约自乙方批准甲方办卡申请之日起生效,至甲方依据本申请表申领所有的公务卡项下债务全部清偿且办理完毕销户手续费时失效。

富滇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个人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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