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北京市慈善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北京市慈善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202_-08-09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慈善协会财务管理,使财务收支更加规范化、公开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财务管理的一般原则
(一)慈善协会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建立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慈善协会会计业务接受北京市民政局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二)慈善协会财务部负责协会的日常财务收支核算工作。负责办理收付款业务、捐赠物资明细账登记手续;负责建立各项收入、支出明细帐、固定资产明细账及捐赠物资明细帐等帐簿;定期向协会领导及理事会、监事会汇报财务收支情况。
(三)慈善协会财务部根据协会工作计划,于每年三月十五日之前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报告》、《年度项目预算方案》,报协会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于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编制出上一年《财务年度决算报告》向协会理事会、监事会进行报告并经过审议批准后适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二、资金管理
(一)收入管理:
1、慈善协会的收入来源为公益性募捐收入、政府补助收入、利息收入等。公益性募捐收入只能用于社会救助项目支出;政府补助收入主要用于慈善协会的管理费支出,利息收入主要用于弥补救助项目管理费支出、筹资宣传费用支出的不足部分。
公益性募捐收入属于专项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捐赠人指定受助对象的,要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严格按照捐赠人指定的用途使用、发放捐赠款;对于捐赠人没有指定捐赠款的具体用途或受助对象的,要根据慈善协会制定的《实施社会救助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标准使用、支出捐赠款。
2、凡收到捐赠、义举所得的现金或支票,必须为捐赠个人或捐赠单位开具“北京市接收捐赠专用收款收据”,及时将支票、现金存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或长时间超库存现金额度。
(二)支出管理
慈善协会的支出主要分为管理费费支出、业务活动成本支出及筹资费用支出等。
1、管理费支出来源主要是政府补助收入。主要用于慈善协会工作人员支出、办公费支出及项目管理费支出和宣传活动费支出等。
办公公用经费支出标准参照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2、业务活动成本支出来源主要是公益性捐赠收入。业务活动成本支出内容主要是救助项目支出,需严格按照《年度项目预算方案》所确定的项目安排支出。临时性的救助项目支出要根据慈善协会《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的范围、标准、审批程序执行。紧急救灾项目支出需根据上级有关部门通知,经驻会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财务部设立“救助项目支出明细帐”,按具体项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及时记录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及报销程序
1万元以下的经费支出由秘书长审批;1万元(含)以上至5万元(不含)的支出由慈善协会主要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的支出需慈善协会驻会领导办公会集体讨论研究通过后执行。
报销程序: 1、1000元以上的经费支出,需由用款部门提交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的申请报告,按审批权限,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到财务部办理借领支票或现金手续。
2、各项支出报销,必须持国家统一规定的合法、有效的原始票据。其中购物发票要有品名、数量、单价等。
3、经费支出后,报销票据须经经办人、验收人、部门主管、协会领导签字后报销。出差人员回京后,应在5日内到财务部报销,结清借用的差旅费。
4、各项支出无特殊情况,应在10日内报销,5、车辆停车费、过桥费由乘车人签注姓名、日期及事由后按月报销。
四、实物管理 慈善协会实物资产分为固定资产及捐赠物资两大类。
(一)固定资产管理
1、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的标准以上(一般设备500元、专用设备800元),以及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六大类。
2、协会的资产管理部门为办公室和财务部,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帐务登记工作,设立“固定资产明细分类帐”,及时登记增减变化情况,办理固定资产报废、调拨等处置的审批手续;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和定期清理工作,与财务部共同配合,每年对本会全部财产进行实地盘点至少一次,核对帐、卡、物是否相符。
3、固定财产的购置须由申购部门提出申请,经协会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采购。购置固定资产后需要填写“固定资产购入凭单”,登记资产编号,明确使用部门以及保管责任人。
公用财产的说明书、保修单由办公室负责统一保管。
4、由协会各部门使用的办公设备,需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保证设备不毁损、不丢失。设备保管责任人因岗位调整、离职等工作变动,需办理设备移交手续后方能办理调岗和离职手续。
5、用于办公或活动的低值易耗品由办公室负责统一采购、管理,建立“领用登记册”,并按规定的日期办理发放领用手续。
(二)捐赠物资管理
1、市慈善协会接收捐赠物资,应充分尊重捐赠者的意愿,保证捐赠者和受赠者的合法权益。
2、对于捐赠物资的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应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或票据确认价值,登记会计账簿。
经确认接收的捐赠物资,市慈善协会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
3、接收的捐赠物资应依据入库单据进行验收。须经仓库实物负责人员、财务负责人员及捐赠者或承办部门负责人员三方验收入库。
捐赠物资仓库的出入库单据应由财务部专人负责开具,并据此登记“捐赠物资明细帐”。每季末与办公室责任人逐一进行实物核对,做到帐实相符。
4、接收捐赠物资的分配和使用,须由承办部门配合办公室提出分配意见,经主管副秘书长同意后,报协会领导批准。出库手续由财务部及办公室负责办理。受赠单位需在出库单上签字并加盖公章,财务以确认后的出库单登记会计账簿和“捐赠物资明细帐”。
5、市慈善协会接收的暂时不能确认价值的书画、工艺品等需变现的捐赠物资,须经协会主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经协会领导批准后,委托具有拍卖资质的机构进行拍卖。拍卖所得扣除拍卖成本后全部计入捐赠收入,作为救助项目资金使用。
第二篇:北京市慈善协会慈善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市慈善协会慈善项目管理办法
202_-08-09 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慈善协会的项目管理工作,提高公益资金使用效率,吸引社会爱心人士参与慈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北京市慈善协会就慈善项目管理制定以下办法。
第一条
项目立项
1、立项原则:北京市慈善协会开展的项目必须符合本会《章程》之规定的慈善宗旨,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2、立项范围:以扶贫、济困、安老、助孤、支教、助学、扶残、助医和救灾等其他救助社会弱势群体的项目为主,兼顾知识普及、环境保护等公益领域。
3、立项程序:①明确募捐的目标和宗旨。②进行立项评估,确定救助范围和救助标准,及时与合作单位联络、考核,确定项目具体执行机构。根据立项评估,撰写《项目方案》,拟定《项目合作协议书》。
第二条
项目实施
1、接收捐赠或开展合作,由部门主管秘书长牵头,实行专人负责制,明确参与人员职责。
2、援建项目拨款一般分二至三期拨付。首期拨付50%,根据项目进度延后拨付剩余50%。若慈善项目涉及第三方定向捐赠的,需在尊重捐赠方意愿的情况下,执行项目拨款工作。
3、涉及物资捐赠的需根据捐赠意向安排发放,如无具体意向,则由项目负责人向主管领导或会领导办公会提交发放计划,经批准后具体实施。
第三条
项目监督
项目跟踪监督:建立项目跟踪监督机制,采取抽查调研等形式,及时跟踪了解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随时向会领导报告,根据会领导意见予以纠正。
社会监督:立项后,均采取公示制度,网站公示、媒体宣传,增强社会透明度。
审计监督:每年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项目档案
要建立健全项目档案,项目资料归档要做到及时完整统一规范,项目资料归档的范围:项目救助申请、立项报告、项目协议书、项目预决算报告等文字资料和图片、音像资料。如涉及物资购买,需提供发票、购买合同等相关文件
签订后的项目协议书原件交由办公室存档,复印件交由执行部门及财务部存档。
第三篇: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体育单项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统一、规范单项运动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财务管理行为,明确管理程序,推进协会财务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进程,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2_】13号)的规定,以及省财政等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协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省体育局结算中心代管账务核算的协会。
第三条 协会按国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独立核算,在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财务活动。
第四条 协会财务代管会计机构的管理原则。
(一)凡是与省体育局直属单位职能相对应的协会,其财务账户纳入该直属单位管理
(二)如不能与省体育局直属单位对应,但主席或秘书长担任省体育局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协会,其财务账户纳入该直属单位管理。
(三)上述情况之外的协会,可协商省体育局有关单位,代管协会财务账户。如不能落实单位代管财务账户的,由省体育局结算中心代管其财务账户。
(四)凡事财务账户由结算中心管理的单位,其协会财务账户一并由结算中心统一管理。第五条 协会的会计人员原则上由单位财务部门现有在职财务人员担任,不得委托他人代管。每个账户须有2名以上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会计人员(可兼职)同时参与管理,会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协会会计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六条 协会的收入:
(一)捐赠收入是指协会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二)会费收入是指协会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会员收取的会费收入。
(三)提供服务收入是指协会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其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学费收入、医疗费收入、培训收入等。
(四)政府补助收入是指协会接受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
(五)商品销售收入是指协会销售商品(如出版物、药品等)等所形成的收入。
(六)投资收益是指协会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
(七)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对于协会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 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第七条 协会收取的会费、捐赠收入、有偿服务收费和开展经营性活动收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全部纳入协会基本账户,统一预算管理。
第八条 省级财政拨款和上级单位拨入经费不得以任何名义转入协会账户。
第九条 协会应按照国家税收政策的规定依法纳税。第十条 协会开展重大活动需要社会或有关企业事业给予资助时,不得搞任何形式的摊派;在接受国外组织和个人捐赠时,必须经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
第十一条 协会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二条 协会的费用:
(一)业务活动成本,是指协会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二)管理费用,是指协会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筹资费用,是指协会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 发生的费用,包括协会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
(四)其他费用,是指协会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第十三条 协会经费必须在协会开展业务活动或进行管理活动所需的范围内使用,不得违规使用资金,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列支和协会业务无关的费用。
第十四条 协会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可参照各项目管理中心财务管理办法执行),确保协会资产的科学、安全、高效运行,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和审计,按规定向社会提供会计报表,披露会计事项,并接受省体育局监督检查。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协会的财务支出实行协会主席“一支笔”审批制度,5万元以上的大额支出须有协会办公会议集体决定。
第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单位账务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山东省体育局财务结算中心所有,自 年 月 日起实行。
202_年8月20日 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顺序号
编 号
名 称
一、资产类
1001
现金
1002
银行存款
1009
1101
1102
1111
1121
1122
1131
1141
1201
1202
1301
1401
1402
1421
1501
1502
1505
1506
1509
1601
1701
二、负债类
2101
其他货币资金 短期投资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应收票据 应收账款 其他应收款 坏账准备
预付账款
存货
存货跌价准备
待摊费用
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债权投资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
累计折旧
在建工程
文物文化资产
固定资产清理
无形资产
受托代理资产
短期借款
2201
应付票据
2202
应付账款
2203
预收账款
2204
应付工资
2206
应交税金
2209
其他应付款
2301
2401
2501
2502
2601
三、净资产类
3101
3102
四、收入类
4101
4201
4301
4401
4501
4601
4901
五、费用类
5101
5201
5301
5401
预提费用 预计负债 长期借款 长期应付款 受托代理负债 非限定性净资产限定性净资产 捐赠收入 会费收入 提供服务收入 政府补助收入 商品销售收入 投资收益
其他收入 业务活动成本 管理费用 筹资费用 其他费用
第四篇: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促进协会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理协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准则,特制定本办法。
二、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在批准设立机关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监督管理下,正确处理协会日常开展工作的资金供给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关系,正确处理协会集体和会员单位合法权益的关系。
三、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1、统筹安排、节约使用资金,保障协会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资金需求。
2、每月编制财务报表,及时正确地反映协会的经济活动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3、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办法,对协会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4、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
5、依法使用和管理会费。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四、协会实行由民政局和主管局监督管理,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五、财务活动在协会会长和秘书长领导下,配备专业财会人员进行,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整或离职时,应办理交接手续。
六、协会执行财务部颁发的《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2_]17号)。
局长审批。
(3)5万元及以上由主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批。
十、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管理。
1、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为提供劳务或经营管理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年的有形资产。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办公用品为低值易耗品。
2、购置固定资产应经领导审批,审批权限同上。
3、固定资产购置验收后,应填写“入库单”,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
4、除电脑由使用者个人保管外,其他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统一保管。保管者应在固定资产台账上签名,以承担保管责任。
5、固定资产每年清查一次。
6、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处置应经领导审批,审批权限同上。
7、低值易耗品由办公室统一购置,低值易耗品的领用应本着节约的原则,由办公室负责发放并作登记。
第五章 票据管理
十一、协会使用的票据有:
1、由民政局核发的上海市社会团体专用收据。
2、由财政局核发的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3、由税务局核发的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应严格按规定分别正确使用这些票据。
十二、对票据的领用、使用和缴销情况应作详细登记和完整记录。
十三、不设转借、代开、销毁各类票据。
第五篇:北京市公安机关财务管理办法
北京市公安机关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单位】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公安局
【颁布日期】 19980410
【实施日期】 19980101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安机关的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及国家有关财政政策,根据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文字(19 97)1号〕,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 安行政机关。为保证具有特殊位置的首都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各级财 政部门要根据公安机关所担负的任务、实际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按照现 行财政管理体制,以及国家预算收支科目和有关的计划、标准,在经费上 给予保障。
第三条 公安机关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领拨和运用,对 本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综合管理。通过合理安排单位预算,依法管理各项 收费,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开展财务分析,加 强财务监督检查,提高警务保障能力,保证公安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 公安机关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 管理、资产管理、财务分析与监督等。
第五条 公安经费和装备应建立科学、合理的供应标准和规范的管理 制度。主要装备的配备标准由市公安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制定。
第六条 公安机关财务管理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机关应 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机构,配备符合条件的财务人员,切实做好财 务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财务管理应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在单位行政首长的统一领导下,将单位的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单位财 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 针、政策和财政、财务制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各级财政部门要 加强对同级公安机关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章名】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八条 公安机关预算即财务收支计划,包括公安机关行政经费、公 安业务费、公安特别业务费(以下简称公安特费)、拘押收教场所经费、干部训练费、中等专业学校经费和其他经费支出,以及各项收入计划。
各级财政部门核拨的预算经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以及 单位的其他收入,都要纳入单位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第九条 根据国家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公安管理体制,按照事权划分 的原则,公安机关预算中需要财政预算安排的经费要分别列入市级和区(县)财政预算。
第十条 根据公安机关工作的特殊性,市级财政在财力可能的条件下,可安排公安专项资金补助,用以增强市级公安机关的宏观协调能力。
第十一条 预算管理应遵循的依据是:
(一)逐步实行定员定额管理;
(二)在上预算执行的基础上考虑本增减因素,保证其正常 经费供给的合理增长;
(三)对于依法履行职责的特殊需要,应给予保障;
(四)对贫困地区,上级财政部门应适当予以专项经费补助;
(五)公安系统的行政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市、区(县)财 政分别负担。公安业务费、公安特费、拘押收教场所经费等由市级财政统 一安排;区(县)财政酌情补助。
第十二条 预算的编制与执行
(一)各级公安机关要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按照同级财政部门 编报预算的要求,结合实际工作需要,认真编报预算。
(二)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公安机关应严格执行,未经财政部门批 准,不得调整。
(三)各级公安机关遇有难以预料的重大案件、突发事件或根据国家 政策,机构、人员发生变化,确需调整预算时,应按规定报请财政部门追 加预算。
(四)公安机关应处理好工作需要与财力可能的关系,按照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和专款专用的原则,合理安排预算。
第十三条 决算的编制
各级公安机关在预算终了后,要认真总结、分析预算的执行 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报的科目要求,及时、准确、真实编制单位决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在编报公安业务费各项费用支出决算时,侦察破案费、遣送费、警犬 驯养费、服装费、警卫费、宣传资料费、教育培训费、治保费、奖励费、专业补助费、户政费、禁毒经费列入“业务费”,装备费列入“设备购置 费”,消耗费列入“公务费”,其他费用列入“其他费用”等目级科目。
在编报公安特费各项费用支出决算时,技侦设备费列入“设备购置费 ”,特别办案费等公安特费列入“业务费”目级科目。
【章名】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的收入是指在预算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取 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五条 收入的内容
公安机关的收入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六条 收入管理的要求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公安机关收入的主要资金来源,必须严格按财 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各级公安机关依法取得的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罚 没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其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 库,不得坐支、截留挪用或拖欠不交。
(三)各级公安机关取得的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按规 定上缴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预算(财 务收支计划)统筹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各级公安机关的其他收入,要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实行收支统 一核算。
(五)各级公安机关办理各种证照和执法过程中取得的行政性收费收 入和罚没收入必须按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并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 统一印制的收费、罚款票据。增减行政性收费项目、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必须按规定报批。
(六)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严禁将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与奖金、福利挂钩,严禁坐支、留成。
【章名】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的支出是指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依 法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 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
第十八条 支出的内容
公安机关支出的内容包括:公安机关行政经费支出、公安业务费支出、公安特费支出、拘押收教场所经费支出、干部训练费支出、中等专业学 校经费支出、其他经费支出。财政拨款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以 及其他留单位使用的各种收入都应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用于上述支出。
(一)公安机关行政经费,按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科目执行,包括工 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以及其他费用等。
(二)公安业务费,包括侦察破案费、遣送费、警犬训养费、装备费、服装费、消耗费、警卫费、宣传资料费、教育培训费、治保费、奖励费、专业补助费、户政费、禁毒经费、其他费用以及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经财 政部门同意开支的事业单位经费在公安业务费中列支。
(三)公安特费,包括特别办案费、密干费、特情耳目费、派遣费、据点费、情报费、境外调研费、技侦设备费、其他特费等。
(四)拘押收教场所经费,包括看守所经费、治安拘留所经费、收容 教育所经费、戒毒所经费、安康医院经费,其开支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干部训练费,包括公安干部管理学院(校)开支的工资、补助 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其他费用。
(六)中等专业学校经费,包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 利费、人民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其他费用。
(七)其他经费,上述范围未包括的公安经费。
第十九条 支出管理的要求
(一)单位的各项经费支出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 遵守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及财经纪律。
(二)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
(三)单位的经费支出应根据经常性经费、专项经费支出的不同特点,采取分类分项的管理办法。
(四)要严格开支审批手续,各项支出要有合法凭证,并按经费审批 权限,经财会部门审核报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对公安特费中的特情耳 目费、派遣费、密干费等开支,将特情、耳目、密干、被派人员本人签字 的收据存入业务档案备查,不作为会计凭证,由经办人填写业务费报销单(注明上述人员代号),按规定手续报销;无法取得本人签字的收据,应 由经办人签字并经领导核批后,存入业务档案备查。财务人员有权向业务 部门查对。
(五)公安业务费和公安特费具有较强的政策性、机密性和特殊性,应单独编制预、决算,单独建帐核算。公安特费帐册应单独装订,专人保 管。
第二十条 预算外资金支出的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预算外资金预、决算和各项管理制度,及时拨付 预算外资金,切实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
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按国家规定和经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外资金收支 计划、单位财务收支计划收取、缴纳和使用预算外资金。严禁将预算外资 金转交非财务机构管理、设帐外帐、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严禁用 预算外资金搞房地产等计划外投资以及各种形式的高消费。
第二十一条 专项经费管理
专项经费是指财政部门或上级公安机关核拨的指定项目和用途的经费。各级公安、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管理,严格按指定用途专款专 用,保证专项任务和计划的完成。专项经费实行专项报告制度,并接受财 政部门或上级公安机关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二条 装备经费管理
公安机关购置技术装备,要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做到既 要保证公安工作的需要,又要防止财产的积压和损失浪费。对技术装备逐 步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最大限度地发挥设备的使用 效益。购置大型设备,要进行充分论证,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和技术人 员组成论证小组,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
【章名】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的资产是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是顺利开展公 安工作必要的物质条件,管好用好各项资产,对保护国有资产的完好,保 障公安各项任务的完成,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在一年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 款、低值易耗品、暂付款、有价证券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能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 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建筑物、交通工具、通信设备、计算机设备、侦察设备、武器警械、家具、图书、其他设备等。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的财务部门对资产实行归口统一管理,建 立健全资产的采购、验收、保管、领用、维护、报废、变更制度,明确资 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的责任。
【章名】 第六章 财务分析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财务分析和监督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财务 分析与监督,掌握公安财务活动规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财务制度的贯彻执行,维护财经纪律。
第二十七条 公安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金运用、开支水平、人员增减、财产物资使用与管理、效益考核以及预算外资金收 支等情况的分析。
第二十八条 公安财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 审核和检查;
(二)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核和检查;
(三)对有关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
(四)对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健全 内部制约机制加强日常财务监督,配合审计、财政及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 计和检查工作。做到坚持原则,依法办事,不断改进财务管理工作。
【章名】 第七章 会计机构和财会人员
第三十条 市公安局财务主管部门的职能是:对市公安局所属各单位 会计事务进行指导,监督各单位各项经费的开支;负责管理市公安局机关 的财务工作;组织财务收支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分析,实施财务监 督;编制经费预、决算,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负责有关经费的申请、核拨;拟定装备、物资标准和计划;在授权范围内制定公安各项经费开支 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公安系统所属经费独立核算单位按照《会计法》的规定 均应设置会计机构,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应编配与本单位业务量相适应的会计人员。在任 用财会人员时,应选择政治、业务素质较好的人员。对管理公安业务费和 公安特费的财会人员,要按照机要人员标准以及有关财会人员上岗要求,经公安机关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后,予以配备,并保持相对稳定。会计、出 纳必须设专人担任,不得兼管。
【章名】 第八章 奖 惩
第三十二条 各级领导要支持财会人员依法行使其职权,任何人不得 对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进行刁难、打击报复。对违反者须查明情况,严肃 处理。
第三十三条 财会人员在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和财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 绩者,应按照《会计法》、《人民警察奖惩条例》予以奖励。
第三十四条 财会人员要忠于职守,严守机密,廉洁奉公。对违反财 经纪律、财务制度、玩忽职守,使国家财产或工作遭受损失的财会人员,应按《会计法》、《人民警察奖惩条例》给予必要的处罚。
【章名】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的事业费、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有 关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职业据点财务管理,纳入公安特费管理范围。
第三十七条 过去执行的有关公安经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中,凡与 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 由市财政局、市公安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