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务(岗位)变动人员确定工资问题的通知 内人发(202_)123号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务(岗位)变动人员确定工资问题的通知
内人发[202_]123号
自治区各盟市人事(人事劳动)局、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字[202_]378号)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字[202_]376号)的有关精神,经自治区实施公务员法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对我区机关事业单位202_年7月1日以后职务变动人员确定工资问题作如下规定,望遵照执行。
一、机关公务员
(一)职务工资。公务员晋升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次月起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
(二)级别工资。公务员晋升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次月起执行相应的级别工资。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二、机关技术工人
(一)岗位工资。机关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岗位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的技术等级(职务)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机关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执行新任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岗位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岗位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岗位工资标准。
(二)薪级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岗位的下月起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在同一岗位序列内部,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在同一岗位序列内部,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
在不同岗位序列之间,即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岗位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四、有关问题
(一)工作人员在编制或组织、人事部门核定的人员结构比例和岗位职数限额内,经任免机关按程序任命(聘任)晋升职务(岗位、技术等级)的,方可按相应晋升的职务(岗位、技术等级)确定相应工资待遇。
(二)公务员确因工作需要,由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或上一职务改任下一职务,并保留原职级待遇的,其原工资待遇不变(确因工作需要,从事业单位领导职务<岗位>调任机关同级非领导职务,或者由事业单位上一领导职务<岗位>调任机关下一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其新的工资待遇比照上述办法办理)。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由批准的部门或单位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并按主要任职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相应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四)工作人员职务(岗位)变动后工资待遇的确定,仍按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审批程序和办法办理。
(五)本通知自202_年7月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二OO七年七月三十日
第二篇:职务(岗位)变动人员工资待遇问题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四川省人事厅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
职务
(岗位)变动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解答意见》的通
知
川人发„202_‟49号
各市(州)委组织部、人事局,省级各部门,中央在川有关单位:
现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职务(岗位)变动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解答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职务(岗位)变动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解答意见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主题词:人事 工资 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办公室 202_年12月15日印发 附件: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职务(岗位)变动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解答意见
一、公务员改任低职务,任免机关未明确保留原职级待遇的,职务工资按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级别在原级别基础上,按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降低一个级别,级别工资以原级别工资额逐级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二、公务员越级晋升职务的,按晋升的职务层次逐级晋升级别,级别工资以原级别工资额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如每晋升一个职务层次晋升一个级别的,其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当年起计算;如其中晋升一个职务层次晋升两个级别及以上的,其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晋升职务的当年起重新计算。例如,某科员越级晋升到正科级职务,其晋升职务前的级别23级,级别工资23级4档,先按晋升职务到副科计算,级别晋升到22级,级别工资22级3档,再按从副科晋升到正科计算,级别确定为21级,级别工资21级2档,其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当年起计算;又如,某副科级公务员越级晋升到副处级职务,其晋升职务前的级别23级,级别工资23级5档,先按晋升职务到正科计算,级别晋升到22级,级别工资22级4档,再按从正科晋升到副处计算,级别确定为20级,级别工资20级2档,其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晋升职务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三、按照《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职务(岗位)变动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川人发„202_‟29号)第一条3款规定,“对因换届退出领导班子(未达到退休年龄)、机构改革、干部交流和按省委有关规定,由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执行原任领导职务对应的职务工资标准”,其中,“干部交流”是指因任职年限或年龄限制,由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非领导职务。
四、按照《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职务(岗位)变动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川人发„202_‟29号)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不同岗位(等级)序列之间变动岗位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具体处理办法是:
(一)202_年7月1日及以后新参加工作和转正定级的人员,在不同岗位(等级)序列之间变动岗位的,其薪级工资以同学历、同岗位(等级)序列人员转正定级的薪级工资为基础,考虑转正定级至岗位变动期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的因素,再按相同岗位(等级)序列中岗位变动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确定。
(二)202_年6月30日已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管理职务)的,工改后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之间变动,按以下办法分别处理:
1.岗位变动前从未在新聘职务对应的岗位(等级)序列内任职的,如在202_年7月1日至202_年12月31日期间变动岗位,其薪级工资以新聘职务的下一职务(须在202_年6月30日达到岗位最低任职条件),比照202_年工资制度改革时同职务、同套改年限、任职年限1年以下(符合川人办发„202_‟360号文第二条5款规定的,可按规定计算任职年限)的人员套改的薪级工资为基础,考虑202_年7月1日至岗位变动期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的因素,再按相同岗位(等级)序列中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的工资处理办法确定;如在202_年1月1日以后变动岗位的,其薪级工资以新聘职务的下二级职务,比照202_年工资制度改革时同职务、同套改年限、任职年限1年以下的人员套改的薪级工资为基础,参照上述规定确定。上述人员新聘职务等于或低于同等条件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职务的,按同等条件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职务确定,任职年限从同等条件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当年起计算。
2.新聘职务与本人202_年6月30日担任或兼任的岗位属同一岗位(等级)序列的,其薪级工资以本人202_年6月30日所任同一岗位(等级)序列的职务,比照202_年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时同职务、同套改年限、同任职年限的人员套改的薪级工资为基础,考虑202_年7月1日至岗位变动期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的因素,再按相同岗位(等级)序列中岗位变动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确定。
(三)202_年6月30日已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管理职务),工改后聘用到技术工人岗位的,按川人发„202_‟29号文第三条3款规定的办法确定工资待遇,其薪级工资以技术工五级比照202_年工资制度改革时同岗位等级、同套改年限、同任职年限人员套改的薪级工资为基础(任职年限从同学历同期参加工作的工人转正定级的当年起计算),考虑202_年7月1日至岗位变动期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的因素确定。其中,按照川人发„202_‟29号文第三条3款规定执行技术工三、四级工资待遇的,再按相同岗位(等级)序列中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的工资处理办法确定。
(四)202_年6月30日已聘任了工勤岗位,工改后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在202_年7月1日至202_年12月31日期间变动岗位,其薪级工资以新聘职务的下一级职务(须在202_年6月30日达到岗位最低任职条件,下同),比照202_年工资制度改革时同职务、同套改年限、任职年限1年以下的人员套改的薪级工资为基础,考虑202_年7月1日至岗位变动期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的因素,再按相同岗位(等级)序列中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的工资处理办法确定;如在202_年1月1日以后变动岗位的,其薪级工资以新聘职务的下二级职务,比照202_年工资制度改革时同职务、同套改年限、任职年限1年以下的人员套改的薪级工资为基础,参照上述规定确定。
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岗位之间变动,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比照所聘职务(技术等级)同等条件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四川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的通知》(川人办发„202_‟169号)第二条2款有关规定与本条规定不一致的,改按本条规定执行。
第三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类别变动的薪级工资确定问题和对策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类别变动的薪级工资确定
问题和对策
由于历史原因,高校管理人员多数执行专业技术岗位系列的工资,根据本次岗位设臵和聘用的精神,已执行专业技术岗位的工资的管理人员,可保留原岗位等级工资待遇,待其晋升的职员职级的岗位工资高于原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时,执行相应的职员职级岗位工资。工作人员在工勤岗位和专技、管理岗位之间变动的,尚没有明确是否可以参照上述政策。
一、存在的问题
由于历史的原因,高校职员职级的正常晋升制度尚未健全,原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等级的管理人员,一般不参加评聘相应的职员职级,导致很大一部分管理人员没有上一级行政职务。如果其晋升了更高一级管理岗位等级,其薪级工资的套改没有完全一致的同类人员可比照,存在诸多人为因素和不确定性(据了解,202_工改至本次设岗前,工作人员在不同岗位系列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套改,各单位做法不一)。工勤岗位和管理、专技岗位之间变动人员,除上述情况外,还存在相应管理(专技)职级的任职年限的确定问题。以下两类为典型的例子:
1.工作人员由专技系列工资过渡到管理系列工资时,薪级工资如按照最低一级行政职务(科员或办事员)进行套改,套改出的薪级工资无论是与该教职工原有专业技术岗位的薪级相比,还是与同类型管理岗位人员(即理论上完全按照行政职级晋升的人员)的薪级相比,都存在一定的差距,尤其是那些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较长的人员。该问题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不少职工质疑这样的政策,而人事部门也没有相应的政策可参照,已成为分配制度改革的一个不平稳因素。
2.工作人员从工勤岗位转到管理或专技岗位的,如其薪级按照办事员的最低年限套改,则薪级工资必定要大幅降低,尤其是工人技术等级任职时间较长的工勤人员,将来如果存在从管理或专技岗位转到工勤岗位的,矛盾将更加突出。如果按其实际到管理岗位工作的时间起计算任职年限,则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历史岗位性质和任职时间难以确定,没有科学的界定方法;二是和单位原有的政策不一致,会导致政策前后不平衡的问题。
二、现有政策及管理权限问题
根据工改文件(浙人发„202_‟80号)精神,“工作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但由于行政职级的晋升过程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同等条件人员”难以确定,人事部门也多次咨询过上级部门,口头答复是,该问题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自行制定相关的办法。
三、解决的问题的办法
(一)办法一:保留原有系列的薪级工资额度
事实上,管理人员不具有职员职级的,一般都正常参加并晋升了专业技术职务,根据工改的政策,这部分人按照专业技术职务套改的06薪级和完全按照职员职级晋升的管理人员相比,具有一定的可比性。因此,按照平稳、平衡的原则,对于工作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之间变动的,其薪级工资按照原有额度保持不变(管理人员的薪级级数和标准和专技人员相同)。如果管理人员正常晋升了职员职级的,则按照其职员职级和任职年限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对于管理或专技岗位和工勤岗位之间变动的,可按照原薪级工资额度就进就高套入新聘岗位的薪级工资等级。
优点:横向比,实际效果比较接近“同等条件人员”;纵向比,和自己原有薪级一致,职工不会有异议,比较和谐。
缺点:操作上没有相应的政策可参照,上级部门态度模糊,具有一定的政策风险。
(二)办法二:专技岗位和管理岗位(无上一级职务)之间变动的,按照新聘岗位的最低等级套改;工勤岗位(或工人身份)变动到管理或专技岗位的,按照员级最低任职年限重新套改管理或专技薪级。
优点:人事部门在操作上具有依据,没有错。
缺点:对于原有职级(职务、职称、工人技术等级)任职较长的人员,在转岗后,薪级工资和自身相比或是和同类型的人员相比,必然会大幅降低,引起新的不和谐。
第四篇:职务(岗位)变动人员工资待遇29号
川人发〔202_〕29号
四川省人事厅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职务
(岗位)变动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委组织部、人事局,省级各部门,中央在川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2_〕58号)、《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国人部发〔202_〕59号)、《四川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发〔202_〕46号)和《四川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发〔202_〕47号)的规定,现将202_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职务(岗位)变动人员工资待遇确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务员职务变动后的工资待遇
公务员职务变动后,按新任职务执行职务工资和相应的级别工资。
(一)晋升职务的人员。公务员晋升职务后,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职务每晋升一个职务层次,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以原级别工资额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1.晋升前的职务低于本人原执行职务工资标准对应的职务层次的(如低职安排的军队转业干部、内调干部等),职务晋升到原执行职务工资标准对应的职务层次及以下时,级别和级别工资不变。
2.公务员晋升前的职务低于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层次,这次工资套改时按晋升前的职务、套改年限、任职年限直接套改的级别高于或等于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的级别的,其职务晋升到原执行职务工资标准对应的职务层次时,相应晋升级别增加级别工资。
3.按管理权限明确享受上一职级待遇的,按享受待遇的职级对应的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公务员晋升职务相应晋升级别时,如晋升一个级别,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当年起计算;如晋升两个级别及以上,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晋升职务变动级别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公务员晋升级别相应增加级别工资时,如增资额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级别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增资额不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当年起计算。晋升两个以上级别时,逐级计算增资额是否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
(二)公务员由非领导职务担任同级领导职务时,级别和级别工资不变。
(三)公务员由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非领导职务或未明确职务以及转任下一级职务,任免机关明确保留原职级待遇的,执行与原职务同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级别和级别工资不变。其中,对因换届退出领导班子(未到退休年龄)、机构改革、干部交流和按省委有关政策规定,由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执行原任领导职务对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四)公务员在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的,降低一个级别,级别工资以原级别工资额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如降低一个级别后的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最高级别的,执行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的工资待遇,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机关工人技术等级(职务)变动后的工资待遇
(一)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技术等级工资按新任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执行;岗位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的技术等级(职务)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如岗位工资增资额超过按原技术等级(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其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晋升技术等级(职务)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岗位工资增资额不超过按原技术等级(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其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当年起计算。
(二)普通工人经考核转为技术工人的,按新任的技术等级执行对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比照同等条件技术工人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的工资待遇
(一)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相同岗位(等级)序列中,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
按照川办发〔202_〕40号文规定,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后,按人事管理权限由工勤岗位聘用到管理岗位的,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之间变动的、由工勤岗位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以及在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二)事业单位中既聘任了专业技术岗位,又聘任了行政领导岗位的人员,如所聘岗位发生变动,且继续兼任专业技术岗位和行政领导岗位的,按人事管理权限,由批准的部门或单位重新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并按主要任职岗位确定工资待遇。如原主要任职岗位是专业技术职务(行政领导职务),其所聘的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后,主要任职岗位重新明确为行政领导职务(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工资按晋升后的行政领导职务(专业技术职务)对应的工资标准执行,薪级工资在按原任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薪级工资的基础上,按照本条一款规定的由较低等级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岗位人员的薪级工资处理办法确定。
(三)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到技术工人岗位的,岗位工资按照所聘岗位等级执行对应的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试安排,一时难以确定其岗位等级的,暂按以下对应办法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工资待遇,工作年限9年及以下的,按技术工五级;10年至19年的,按技术工四级,20年及以上的,按技术工三级。上述人员按对应关系确定其工资待遇后,应在三年内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考试并考取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如三年内不能取得相应技术等级证书的,从满三年的次月起降低一个岗位等级聘用,并按照本条一款规定的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的工资处理办法确定工资待遇。
(四)劳动合同制工人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按规定执行了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工资待遇的,在聘用期间,不执行劳动合同制工人的10%工资性补贴。
四、职务(岗位)变动后的工资,均从职务(岗位)变动的次月起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六日
第五篇: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确定)报批
一、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确定)报批
分为四种情况:正常增资、职务变动、人员调进、人员调出
1、正常增资所需资料:
(1)考核结果确认通知书;
(2)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两年一次晋档报批名册或级别晋升报批名册(一式三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年一次晋级报批名册(一式三份);
(3)个人工资档案、用于存档的工资变动审批表; (4)工资软件上报盘。
2、职务变动后工资审批所需资料:
(1)职务变动文件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聘任表;
(2)通过人事工资管理软件打印的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变动报批名册(一式三份);
(3)个人工资档案、用于存档的工资变动审批表; (4)人事工资管理软件上报盘。
3、调进人员工资审批所需资料:
(1)到新单位的任职文件(聘任表);
(2)个人人事档案;
(3)工资介绍信;
(4)经过编办审核签章的工资增减表;
(5)新工资档案、用于存档的新进人员工资审定表。
注:事业单位选调、考聘人员在试用期内按学历暂定工资。
4、调出人员工资审批所需资料:
(1)调动手续(任职文件或行政介绍信);
(2)个人工资档案;
(3)原单位开出的工资介绍信;
(4)经过编办审核签章的工资增减表。
工资报批的时间要求:
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应在考核结果确认后1个月内上报。
职务变动晋升(确定)工资在任职(聘任)后1个月内上报。 新进人员确定工资在上编后1个月内上报。
调出人员在调动文件下发或行政介绍信开出后1个月内办理工资减少。
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报批
1、所需资料
(1)部门(单位)的函或请示(包括用U盘拷贝的电子文档和A4纸质文件一份),提前退休人员还需本人的退休申请一份;
(2)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报批表(一式三份);
(3)经市编办签章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增减审批表(一式三份);
(4)个人人事档案、工资档案、退休人员享受提高待遇报批
表(一式三份)及相关依据。
2、时间要求:
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退休,在达到退休年龄当月的20号之前上报。
县级及以上由组织部门管理的人员,在退休文件下发的当月办理退休费审核及工资减少。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报批
1、所需资料
(1)死亡职工单位的请示材料;
(2)遗属本人申请;
(3)职工死亡证明;
(4)配偶收入情况证明;
(5)享受补助人员户籍证明及与死者的关系证明;
(6)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增减审批表(一式三份)。
2、时间要求
遗属享受生活困难补助,在工作人员死亡后一个月内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