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上海市雷电防护管理办法
《上海市雷电防护管理办法》
日期:2005年03月28日 | 访问次数:532次
上海市雷电防护管理办法(2000年2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雷电防护管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防雷装置的检测等雷电防护活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主管和协管部门)上海市气象局(以下简称市气象局)是本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市雷电防护管理工作。区、县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雷电防护的管理。本市公安消防、技术监督、城市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实施本办法。第四条(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范围)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生产或者贮存场所;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计算机信息等社会公共服务系统的主要设施;
(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第五条(防雷工程设计和施工资质管理)本市从事建(构)筑物的防雷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持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资质证书。除前款之外的专业防雷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气象主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资质等级认定手续。
第六条(防雷工程设计要求)防雷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当地雷电活动的规律和地理、地质、土壤、环境等外界条件,结合雷电防护对象的防护范围和目的,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防雷设计规范进行设计。第七条(防雷工程的审核)公安消防机构在防火审核时涉及防雷工程,需要市气象局协助审核或者技术论证的,市气象局应当出具审核意见或者论证意见。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防雷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工程的设计方案、图纸和有关资料,直接报送市气象局审核。防雷工程设计需要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原审核程序报批。第八条(审核程序)公安消防机构在防火审核时涉及防雷工程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核程序和时限进行审核。凡由市气象局直接审核的防雷工程,市气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设计要求的出具设计审核文件;对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作出不予设计审核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九条(防雷工程的施工)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接受市气象局的技术指导。第十条(防雷工程验收)公安消防机构在防火验收时涉及防雷工程,需要市气象局参加防雷验收的,市气象局应当对防雷工程出具验收报告。由市气象局负责审核的防雷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气象局申请防雷工程验收。防雷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一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设立,应当经市气象局会同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并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后,按照核定的检测项目和范围开展检测工作。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可以接受防雷工程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的委托,为防雷工程提供技术服务。第十二条(防雷装置的检测)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安装的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并通过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年度检测。其中,当年竣工的防雷工程应当在投入使用前,申请防雷装置检测。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做好居住物业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19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应当通过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年度检测;18层及以下的住宅,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向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申请检测。第十三条(检测结果的处理)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在检测业务结束后,应当将检测报告通知委托单位。对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防雷装置,委托单位应当及时整改。第十四条(检测规范)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开展检测工作。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数据应当公正、准确,并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五条(雷电防护产品的质量管理)雷电防护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质量要求,并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检验合格。禁止销售和使用不合格的或者禁用的雷电防护产品。第十六条(雷电防护的监测、预警和科研)本市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的监测和预警,组织对雷电防护的科学研究和防雷技术的推广、应用。第十七条(雷电事故的调查和鉴定)本市街道、乡(镇)和各单位对本地区、本单位因遭雷击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同时报告市气象局或者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本市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雷电事故进行调查评估和成因鉴定。第十八条(对违法行为的处理)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和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气象局或者有关区、县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雷击火灾、爆炸、人员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并依法由有关单位和人员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二十条(电力设施的雷电防护)发电设施、高压线路和电网变电站等防雷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由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并接受市气象局的监督和指导。第二十一条(有关用语的含义)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防雷工程:雷电防护的建设项目。按其性能,具体分为: 直击雷防护工程:由接闪器(包括避雷针、带、线、网)、引下线、接地装置以及其他接连导体组成,具有防御直击雷性能的系统装置建设项目。雷电电磁脉冲防护工程:由电磁屏蔽、等电位连接、共用接地网、过电压保护器以及其他接连导体线组成,具有防御雷电电磁脉冲(包括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性能的系统装置建设项目。
(二)防雷装置:具有防御直击雷、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性能的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过电压保护器以及其他接连导体的总称。第二十二条(应用解释部门)市气象局可以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第二十三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2016
中国气象局第31号令《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令 第31号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2016年4月7日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规范防雷装置检测行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实施对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检测是指对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进行检测的活动。第三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管理和认定工作。
第四条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
第五条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分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资质证有效期为五年。
第六条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信赖保护的原则。第二章 资质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满足防雷装置检测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
(三)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并在其从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与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相关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健全的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能力和良好信誉;
(六)用于防雷装置检测的专用仪器设备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 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二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六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五年以上,并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
(二)近三年内开展的防雷装置检测项目不少于三百个,且未因检测质量问题引发事故;防雷装置检测项目通过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质量考核合格率达百分之九十以上;
(三)具有满足相应技术标准的专业设备(见附表1);
(四)取得乙级资质三年以上。
第九条 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一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三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等工作三年以上,并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
(二)具有满足相应技术标准的专业设备(见附表1)。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法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满足本办法第七条和第九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防雷装置检测的乙级资质。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见附表2);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专业技术人员简表》(见附表3),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证明和《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
(五)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
(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复印件。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防雷装置检测的甲级资质。申请单位除了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书面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现有资质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近三年已完成防雷装置检测项目表》(见附表4)和气象主管机构质量考核情况;
(三)近三年二十个以上防雷装置检测项目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四章 资质审查与评审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应当委托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查。评审委员会评审时应当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提出评审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专家库,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委员会的委员应当从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许可审查时限,但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通过认定的,认定机构颁发《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并在作出认定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未通过认定的,认定机构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及其人员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八条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诚信原则,确保其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并对防雷装置检测数据、结果负责。
第十九条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不得与其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第二十条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行报告制度。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从取得资质证后次年起,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向资质认定机构报送报告。报告应当包括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遵守技术标准和规范情况、检测项目表以及统计数据等内容。
资质认定机构对报告内容进行抽查,将抽查结果记入信用档案并公示。
第二十一条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在资质证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原认定机构提出延续申请。原认定机构根据报告、信用档案及资质申请条件,在有效期满前作出准予延续、降低等级或者注销的决定。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到期自动失效。第二十二条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在资质证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法人资格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原资质认定机构申请办理资质证变更手续。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发生合并、分立以及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及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申请核定资质。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单位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等级的资质,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分立的,分立后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注册地的,由新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核定资质。第二十三条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禁止无资质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装置检测,禁止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兼职执业。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资质,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对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的检测质量进行考核。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二)就有关事项询问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作出说明;
(三)进入有关防雷装置检测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气象主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七条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达不到防雷装置检测资质条件的,由原资质认定的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资质条件的,予以降低等级或撤销资质。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将防雷装置检测活动和监督管理等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并作为资质延续、升级的依据。第二十九条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防雷装置检测标准适用错误的;
(二)防雷装置检测方法不正确的;
(三)防雷装置检测内容不全面、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或不足以支持防雷装置检测结论的;
(四)防雷装置检测结论不明确、不全面或错误的。
第三十条 鼓励防雷行业组织对防雷装置检测活动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政策、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全国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资质等级情况公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对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信用信息等情况及时予以公布。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第三十四条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资质证;被许可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到期后不予延续;处罚结果纳入全国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的;
(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防雷装置检测项目的;
(四)与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五)使用不符合条件的防雷装置检测人员的。
第三十六条 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或者在防雷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电力、通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另行公布。
第三十八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在2017年9月30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核定资质。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雷电防护中心工作职责
1.对全市防雷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2.对防雷工程图纸进行审査,工程进行监督、验收。
3.负责各种防雷、防静电设施的设计,施工和检测工作。
4.开展灾害雷电调查收集工作。
5.对全市防雷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技术指导。
6.负责用氢气的管理。保证业务用氢。
第四篇:电力通信系统雷电防护解决方案
电力通信系统雷电防护解决方案
1前言
当今人类科学技术的发展已进入了高度信息化的发展阶段。信息化建设和高新技术的发展,尤其是电子技术的飞速发展,各种先进的卫星通信、保护监控、计算机系统和测量等电子设备产品更加广泛地应用于我国电力行业中,尤其在电力变电站这样设备高度集中的地方,含有大量的微电子仪器设备,这些设备大大提高了我国电力行业整体的自动化水平,对国计民生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但另一方面,这些微电子仪器设备普遍存在着绝缘强度低,过电压耐受能力差等致命弱点,一旦遭受雷击过压的冲击,轻则造成这些电子系统的运行中断,设备永久性损坏,更重要的是这些系统所承负的那些须实时运行的后续工作的中断和瘫痪,所造成的不可估量的直接与间接的影响和巨大经济损失,尤其是对于电力这类国家重要关键部门,更为重要。
为此,我们认为对关键的系统和设备进行防雷害和过电压保护,不但是必要的,而且是必须实施的。
通过我们为电力通信机房及二次变电系统防范雷害、保障系统安全运行等工作方面所做出的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我们根据贵处防护现场的实际基础环境情况,及进行保护的工艺设备情况的要求,本着“经济、实用、高标准、高起点、高可靠性”的原则,为贵处做出设计方案,供各位领导和专家评审。
2设计说明 2.1项目的提出
根据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领导指示,由市供电分公司通信公司提出,对通信机房及电力变电站进行防雷和整改工作。
对通信机房和变电站内设备供电系统进行雷电防护加固对通信改造机房增加防雷型双电源自动切换配电柜对机房接地与变电站接地实施等电位隔离和地线优化等措施增设雷电环境在线监测记录装置对通信机房平面布置图、机柜正面、背面图、机房外部接线图、电源接线图、机房接地图等资料进行编制、存档对机房内线缆、光缆等制作标识进行区分整理通过防雷改造、机房整改确保通信设备和电气设备运行更安全、更可靠,为日后维护工作的顺利、快速、方便奠定基础。2.2设计原则
由于雷电防护是一个综合性系统工程,防雷工程的系统设计、电涌保护器选型、安装、维护对所保护的设备关系重大,对业务正常运行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防雷保护系统设计应具有先进性、可靠性、易维护性和经济合理性。防雷工程设计及防雷器件的选择应遵从以下的原则:(1)客户利益原则
无论防护工程的大小,防护设备数量选用多少都应以用户对安全期望值为原则,以用户需求为宗旨。本着务实,实用有效的思想,以科学严谨的态度,充分考虑用户设备的可扩展性,通过相互间深层次的技术交流和沟通,达到目标的一致性,取得双赢。(2)安全、可靠性原则
防雷工程的设计应首先考虑的问题就是科学性、合理性、安全性和可靠性。在防雷工程的设计中防护产品应是成熟可靠的产品。
电力通信设备是电力调度与电网控制的关键设备,对人民生活与生产息息相关,任何时刻的系统故障都有可能给用户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以及相关的社会影响。这就要求系统具有高度的可靠性。如何提高系统可靠性是防雷工程师必须关注的首要问题。因此,防雷产品满足以下要求: a)满足系统正常运行,系统传输无损耗和衰减,不出现“乱套”或“暂乱套”;
b)满足在规定的技术条件下的防感应雷、防浪涌过电压的冲击,且能自动复位; c)防护器件失效或损坏时,产品具有声光报警或遥讯接口、自动脱扣装置; d)防护器件失效或损坏时,可在线热维护(热插拔),故障处理无须停机;(3)先进性原则
采用当今国内、国际上最先进和成熟的工业设计技术,使系统能够最大限度地适应今后技术发展变化和业务发展变化的需要。从国家电力及电力通信发展来看,系统总体设计的先进性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防雷系统的设计考虑电力系统的基础设施及装备特点,对高压输变电网、电力调度控制网和电力通信网开放的体系结构中的强电设备、弱电设备的安全接地系统的兼容性和协调性;防护设计中的梯度性;
采用产品技术应当是有效的,可扩充的,能满足今后日益扩充的需要。(4)实用性原则
本着安全最大化原则,配置防雷保护系统的投入与安全的期望值成正比,投入所带来的经济效益是显著的,能减少每年的运行维护费用、提高和延长设备工作时间、避免雷电灾害或重大事故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为用户的系统设备增值,有效的保护用户的投资,保证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实用性就是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的需要,从实际应用的角度来看,这个性能更加重要。
(5)开放性,可扩充、可维护性原则
防雷保护技术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为了保证用户的投资,所选产品必须满足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符合国家或国际有关标准。这样才能对电力网络的未来发展提供保证。
因为系统雷电防护设计是一项系统工程,那么从系统论的角度上讲,系统结构越合理,系统的各个部份(要素)之间的有机结合就越合理,相互之间的作用就越协调,从而才能使整个系统在总体上达到最佳的运行状态。2.3设计依据
SDJ2-92《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
GB/T15153-1994《远动设备及系统工作条件环境条件及电源》 GB/T13729-1992《远动终端通用技术条件》
GB501269-19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057-94(2000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343-2004《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18802.1-2002《低压配电系统用的电涌保护器》 GB18802.2-2003《电信和信号网络的冲击保护装置》 GA173-2002《计算机信息系统防雷保安器》
GA267-2003《计算机信息系统防雷电电磁脉冲安全保护规程》 IEC1024-1∶1990《建筑防雷》
IE1312-1∶1995《雷电电磁脉冲的防护.通则》
2.4电力通信及变电站建筑物防雷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分类
依据GB50057-94(2000版)建筑物分类
变电站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建筑物内的电源设备、远动控制设备、通信设备防雷应划为A级防雷保护。
其防护措施应有:直击雷防护、侧击雷防护、雷电浪涌入侵的防护、雷击电磁脉冲的防护和等电位联接的措施。3雷击的分类和危害
防护雷电灾害工作的第一步就是首先应确认雷害侵入所保护系统的各种途径,在这个基础上,依据系统防雷的科学理论和我们丰富的防雷设计安装经验,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进行有针对性的防护,从而达到在雷电入侵时能够保障系统安全运行的目的。
为此,首先对于电力变电站的雷电入侵和危害,我们分别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 3.1电力线是雷电入侵的重要渠道 3.1.1雷电远点袭击电力线
我国电力线输电方式是由发电厂通过升压变压器升压后,输电至低压变压器,经低压变压器的输出给用户。由于我国的电压基本波形是每秒50Hz的正弦波形曲线,在电力线上形成每秒50次的交变磁场。如遇雷害发生时,在雷电未击穿大气时,将呈现出高压电场形式。根据电学基本原理,磁场与电场之间是相互共存可逆变化的,那么,雷击高压电场通过静电吸收原理,向大地方向运动。雷电首先击在电力线上,并从电力线的负载保护地线入地释放,这样就击穿了设备。在高压线上的表现为击穿变压器的绝缘,在变压器低压端与负载的连线上遭雷击,损失的是用电设备。为此,在选择防雷器时,首先考虑远点雷击。3.1.2雷电近点电力线的侵入
所谓雷电近点袭击电力线,实际上是雷电袭击被保护设备所在的建筑物避雷针或金属屋面(区域管制中心主楼为金属屋面),从而引起的雷电电磁脉冲的保护问题。雷电打在建筑物避雷装置上,按照GB50057-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定义建筑物接闪电能力为波形10′350mS三角波,雷击电流为150KA。避雷针引下线由于线路电感的作用,IEC61312定义最多只能将50%的电流引入大地。也就是说,10′350mS直击雷引下线只能引下50%的电流,余下的电流将通过电力线屏蔽槽、水管、暖气管、金属门窗等与地面有连接的金属物质联合引雷,但也只引下少部分雷电流,余下总电流的25%在大楼流窜至UPS输入输出负载的电源线、局域网线、各类信号线等。结果将击穿UPS输出对地线和输入对地线、终端设备电源对逻辑地线、网口对逻辑地线等。3.1.3错相位雷害
美国空军电磁兼容手册中,描述雷电发生时用肉眼可识别闪电为一组雷击,每次不少于26个雷,它有大小和发生先后的区别,如果一个高能量雷打在一条火线上,而另一个低能量雷打在另一条火线上,线线之间就会产生一个电压差,侵入设备。这种侵害设备的现象,称错相位雷击,又称雷电的二次破坏。
小结:堵死雷电由电力线入侵电子设备,应该从远点雷击、近点雷击和错相位雷击三种雷击现象入手,实施全方位的保护,才能在发生雷击时,实施有效的保护设备。3.2建筑物内感应雷害
雷电击在建筑物避雷针或金属屋面上,由避雷针或金属屋面通过引下线,将雷电流泄放大地,引下线自上而下产生一个变化旋转快速运动磁场,建筑物内的电源线、网络线等相对切割磁力线,产生感应高压并沿线路传输击毁设备。建筑物内感应雷击对微电子设备,特别是通讯设备和电子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危害最大,据统计资料显示,微电子设备遭雷击损坏,80%以上是由感应雷击引起的。
以变电站为例,避雷针引下线或主钢筋距机房约10米,假设机房为7′7m2。di=75KAdt=10mS
则感应高压U=2′10-7′7′Ln=5571V
由此可知由雷电产生的感应电压无孔不入,它可以危及机房内所有的用电设备,感应雷的能量虽小,但电压较高。所以,对感应雷害的防护,应该是全面的防护。3.3雷电作用下的网络雷害 3.3.1广域网络
一般讲,广域网络通常不遭受直击雷的破坏,1mm2的铜线遭受10KA的雷电袭击,它自身就断了。所以,广域网的雷害主要是感应雷害,击穿方式为线对线和线对机壳(地)。在GA173-1998《计算机信息系统防雷保安器》标准中,广域网保护的最大雷电流为5KA,连接广域网一般有以下几类,一类是DDN专线,一类是ISDN专线,一类是帧中继以及微波通讯方式。对于专线的接收端口,它的耐压应为5倍工作电压,即Vdc25V,传输速率小于等于2M,插入防雷器,使之在雷电作用下,短路保护5KA电流,而端口残压小于25V;
而对于话线备份来说,它的工作电压为48V加93V振铃电压共计175V,插入防雷器,防雷器的启动电压185V,残留电压小于Vdc330V,因为调制解调器的耐压为Vdc330V。保护模式为线对地和线对线,广域网遭受雷击的概率较大,一般在28%左右。3.3.2局域网
在局域网的传输电缆中,常常采用UTP电缆,UTP电缆的4对线中两对线(1-2,3-6线对)一对线接收一线发送,采用RJ45接口方式。既然局域网电缆采用RJ45型是一收一发,那么,就应按两对线进行雷电保护。
我们做过一次试验,在一条连接服务器的网线旁边,约距网线0.5米处,采用雷击发生器对网线0.5米处一条金属线发射雷电流。由小到大,发射电流为10KA,周边磁场污染了网线,瞬间服务器端口、芯片被击穿,这时,示波器记忆感应高压为100V。
在变电站的综合布线中,施工人员为了布线工程的美观漂亮,把很多网线放在墙壁内,没有考虑对UTP电缆的屏蔽处理,一旦建筑物某些钢筋泄放雷击电流都将引起感应高压,从而击毁设备。
另外,对于网络系统,由于雷电引起的电磁脉冲,在机房内产生3Gs(高斯)的变化电磁场,必然引起网卡端口芯片的烧毁。3.3.3综合布线
从防雷角度上考虑,布线一定要明确表示:
a)电源线不要与网络线同槽架设,数据插座与电源插座保持一定距离; b)广域网线缆不要与局域网线缆同槽架设; c)网线与墙壁布置时,有条件应远距离安装; d)屏蔽槽有厚度要求,并要求两点接地.3.4雷电高压反击(又称地电位反击)
雷电袭击建筑物避雷针、金属顶面、女儿墙的避雷带,由引下线将雷电流引入大地,由于大地电阻的存在,雷电电荷不能快速全部的与大地负电荷中和,必然引起局部地电位升高,这种反击电压少则数千伏,多则数万伏,直接烧坏用电器的绝缘部分。
另外一点值得非常注意的是:防雷的概念不仅仅是对雷电灾害的防护,还有由于大型设备起停,切投等引起的电网波动,而产生的浪涌过电压是目前电子系统最大的威胁,其危害的比例绝对高于自然雷击的比例。雷电过电压,浪涌过电压,均归于瞬态过电压(瞬态浪涌电流)的范畴之内。
在通过具体分析了雷害入侵被保护系统的各种途径后,我们得出的结论是:防雷保护设计工作不是简单的避雷设施的安装和堆砌,而是一项要求高、难度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多方面的因素。为此我们的设计指导思想的主旨是,本着“经济、实用、高标准,严要求、高起点、高可靠性”的原则,在遵照执行国际有关标准,国家有关行业标准的基础上,还参考和引入IEC国际电工委员会的有关防雷技术标准要求,以期达到更好的防护效果。4设计具体说明
经过对多个变电站的实地勘察,当前变电站中所采用的防雷措施(外部避雷)是比较可靠的,但是,随着电力网容量的增大,电压等级的提高,综合自动化水平的需求,单靠传统的避雷针、避雷带等外部避雷设施已不足以防护雷电或开关过电压对微电子设备的冲击,进行内部系统的雷击浪涌防护和加装SPD(电涌保护器)是迫切的和必须的。
本设计主要内容为:(1)所有通信机设备线缆整理、打标签、平面图、走线图、设备明细表等设计绘图(2)110KVA变电站:
电源系统雷电浪涌防护、远动信号端口浪涌防护(3)110KVB变电站:
更换电源柜、增加接地铜排、电源系统雷电浪涌防护、串口信号端浪涌防护(4)农电所总站:
接地改造、设置地线铜排、配线箱改造、增加防雷保安单元、电源系统雷电浪涌防护(5)生产综合楼客服中心:
增加直流电源配电柜、接地改造、增设接地铜排(6)220KV变电站:
交流配电系统设计及改造,电源系统雷电浪涌防护、数据线防雷(7)110KV变电站:
电源系统雷电浪涌防护、数据线防雷(8)220KVC变电站:
交直流配电柜的设计制造、接地线的引入、电源系统雷电浪涌防护、串口信号端浪涌防护
(9)110KVD变电站:
增加交流配电柜、引上接地铜排、电源系统雷电浪涌防护、信号端浪涌防护(10)110KVE变电站:
交流电源系统雷电防护、信号端浪涌防护、接地均压环处理.(11)旧供电局:
地线引入、增设接地铜排、电源系统雷电浪涌防护、信号端浪涌防护(12)供电所:
电源系统雷电浪涌防护、信号端浪涌防护(13)供电大厦15楼交换机房:
交流电源系统雷电防护、接地均压环处理(14)供电大厦16楼通信主机房:
地线引入、增设接地铜排、电源系统雷电浪涌防护、信号端浪涌防护 4.1建筑物防雷、二次弱电设备系统防雷及电气安全设计指标 4.1.1电气安全技术指标
(1)供电方式(采用TN或TN-C-S系统)及电网要求
电源电压:380V/220V波动不大于±5%
电源频率:50Hz波动不大于±0.5%
波形失真率:应小于±5%
电压漂移:(N-PE)应小于1V。
第五篇:学校监控机房雷电防护
……学校监控机房防雷方案
1.设计概述
雷电的危害简单的分直接雷害和间接雷害,虽然直接雷击可能给人类的生命财产带来无法比拟的危害,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弱电子设备的广泛应用,单单的直接雷防护措施已经满足不了社会的防护需求。为了建筑设备内部设备安全、可靠的运行,为了降低雷电给人类带来的巨大损失和间接损失,雷电的间接雷害以及操作过电压的防护显得越来越重要。
雷电的危害从直接雷到雷电感应,然后还有雷电波侵入、雷电电磁脉冲和地电位反击,所以针对雷电的危害途径,我们应该从外到内设计一套完整的综合防雷方案,保证建筑安全,切断雷电的入侵途径。
直接雷:闪电直接击在建筑物、其他物体、大地或防雷装置上,产生电效应、热效应和机械力者,给建筑带来直接损害。
雷电感应:闪电放电时,在附近导体上感应出的静电感应和雷电感应,它可能使进入建筑物的金属导体之间产生很高的电动势,并产生火花。
雷电波侵入:由于雷电对架空线路或金属管道的作用,雷电波可能沿着这些管线侵入室内,危机人身安全或损失设备。
雷电电磁脉冲(LEMP):闪电直接击在建筑物防雷装置和附近引起的效应,使装置电位升高以及产生电磁辐射干扰。
地电位反击:建筑物的外部防雷系统(如避雷针、避雷网等)遭受直接雷击,则在接地电阻的两端产生危险的过电压,此过电压由设备的接地线、建筑物或附近的其他建筑物的外部防雷系统或其他自然接闪物(各种管道、电缆屏蔽管等)引入设备,造成设备的损坏的现象。
设计说明 1)勘察报告
……学校教学楼为三层钢筋混泥土结构,直接雷防护验收合格。本次工程范围为学校主控室设备的感应雷雷防护。
学校主控室,位于教学楼二层,机房面积为4.8m×2.7m,地面铺设有防静电地板,千兆网络交换机48口1个,机柜1个,UPS 1个,监控机柜1个;塑钢窗户1个,金属防盗门1个。
学校电源采用埋地引入到一层总配电室,一层配电箱控制开关为200A/3P,主控室内主设备由机房配电箱供电,机房配电箱从总配电箱处直接取电.电源供电制式为TN-S系统。
室外4个定点摄像机、1个云台摄像头,需加装信号SPD。室外监控系统电源由机房AC220V集中供电,在监控终端由开关电源分别转换为DC12V(定点、云台监控设备);传输线路采用网线传输视频信号。2)设计依据
GB50057-94(2000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YD/T5098-2005《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 GB50343-2004《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50198-94《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08D800-8《民用建筑电气工程设计与施工-防雷与接地》
2.电源系统过电压保护
学校电源供电引入方式采用埋地引入到一层总配电室内,电源SPD安装位置如下: 解决方案:
1)在一层总配电室总配电柜处安装一套380A-A/4电源防雷器,并在该电源SPD前端串接保护空开,空开额定电流选择原则不大于1/1.6倍,该处选择为63A,4个。接地线采用BVR25mm,连接相线BVR16mm。接地线直接与建筑物总配电柜PE排连接。
2)在主控室配电箱处安装380B-B/4电源SPD一套。并在该电源SPD前端串接保护空开,空开额定电流选择原则不大于1/1.6倍,该处选择为32A,4个。接地线采用BVR16mm,连接相线BVR10mm。接地线直接与主控室内配电箱中PE排连接。3)在监控机柜内室外摄像头集中供电线路中和UPS前端各安装一套220C-C/2电源防雷器,并在该电源SPD前端串接保护空开,空开额定电流选择原则不大于1/1.6倍,该处选择为16A,各2个,共4个。接地线采用BVR10mm,连接相线BVR6mm。接地线直接与监控机柜连接。
23.信号系统过电压保护
1)主控室网络机柜内的1个48口交换机安装雷震子RJ45-1000M 24口的以太网防雷器SPD 2台,接地线采用BVR6mm。
2)主控室内监控系统视频线接口前串联安装RS485信号SPD 5套,接地线采用BVR6mm。(传输线路为双绞线,接口处转接同轴线路)
3)主控室内监控系统控制线接口前串联安装RS485信号SPD 1套,接地线采用BVR6mm。
4)在室外监控设备线路上串联安装230BC-2D 4套和230BC-3D 1套(云台),接地线采用BVR6mm压线鼻子接到新增加的SPD防水箱内。222
24.等电位连接
在主控室防静电地板下敷设一圈等电位铜带,规格为30×2mm紫铜,间隔1m采用绝缘子固定。监控室内所有金属装置与等电位铜带连接。
机房内金属体做等电位连接线规格:机柜内设备、UPS、金属防盗门、防静电地板支架等--6mm²;机柜、金属加强芯--16mm²。
5.接地
1)在主控室内剔主筋1点,要求连接主筋直径不小于Φ16mm,采用Φ16mm热镀锌圆钢与剔出的钢筋进行焊接,焊接长度不小于10cm,并两面施焊。引出后焊接一段20cm长40×4mm热镀锌扁钢头,焊接长度不小于8cm,三面施焊。焊接处刷防锈漆。扁钢头预留螺孔方便主接地线连接。一条BVR35mm2连接线与等电位连接带连接。接地阻值要求≤1Ω,不能满足要求时增加人工接地体。
2)在各个监控点下剔主筋1点,要求连接主筋直径不小于Φ16mm,采用Φ16mm热镀锌圆钢与剔出的钢筋进行焊接,焊接长度不小于10cm,并两面施焊。引出后焊接一段20cm长40×4mm热镀锌扁钢头,焊接长度不小于8cm,三面施焊。在焊接处刷防锈漆。扁钢头预留螺孔方便主接地线连接。室外监控终端设备SPD均安装在防水箱内;主接地线使用BVR16mm²压接线鼻子接在防水箱内的汇流排上,另一段接设置的热镀锌扁钢头。接地阻值要求≤4Ω,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增加人工接地体,直至满足要求。更详细做法参照图集08D8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与施工--防雷与接地》埋地的管型接地极安装等执行。人工接地体与地下管道及线缆等金属物以及人行通道之间间距不少于3m。
电源SPD安装图
监控系统图
网络系统图
外部PC机不在本工程范围。如需防护可在每个PC机信号线前端串接RJ45-1000M,PC机原有电源插座以及其他终端用电设备换用电源防雷器插座CP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