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
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txt生活,是用来经营的,而不是用来计较的。感情,是用来维系的,而不是用来考验的。爱人,是用来疼爱的,而不是用来伤害的。金钱,是用来享受的,而不是用来衡量的。谎言,是用来击破的,而不是用来装饰的。信任,是用来沉淀的,而不是用来挑战的。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01号
《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已经2006年7月6日省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 日起施行。
省长:张中伟
二00六年八月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社会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务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情况的活动。
第三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务公开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遵循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政务公开的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政务公开工作。
监察机关负责政务公开监督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单位对政务公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内容:
(一)职能类。
1、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变更以及职责权限等;
2、人事任免、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表彰公示情况等。
(二)决策类。
1、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
2、经本地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政府财政预决算报告、调整和增减财政预算情况、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重大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以及乡镇财务收支情况等;
3、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及政府采购监督情况;
4、政府统计数据报告、审计结果报告;
5、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6、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处置等情况;
7、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的污染及其整治情况;
8、重大基础建设项目的审批和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
9、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和国有资产收支情况;
10、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11、罚没收入的管理使用情况;
12、社保基金、住房基金、住房公积金的征集使用情况;
13、优抚、低保、五保资金和救灾款物、社会捐赠的管理、分配、使用情况;
14、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变更及执行情况;
15、公益、公用事业投资建设、使用情况。
(三)法律文件类。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许可类。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程序、结果。
(五)服务类。
1、教育机构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招生考试信息等情况;
2、医疗机构所用的常用药品、器械、耗材以及医疗服务等的价格;
3、提供水、电、气、燃油以及通讯、邮政、公交、运输等公用事业单位的收费项目、标准、办事程序等情况;
4、向社会承诺的事项及完成情况。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下列内容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公开政务信息:
(一)新闻发布会;
(二)政府公报;
(三)政务公开栏;
(四)办事指南;
(五)网站;
(六)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七)听证会、咨询会、评议会;
(八)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九)档案文件;
(十)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十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当将本单位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职系电话、传真号码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和公开政务公开目录,政务公开目录应包括政务公开的事项、期限和方式等内容。
政务公开目录由人民政府编制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由人民政府负责政务公开的主管部门编制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时间应当与公开内容相适应。对涉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和实施结果公开。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在本地区的国家综合档案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阅、获取政务公开信息提供方便。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公开政务信息。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务公开内容的,应当采取书面等形式向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提出申请。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收到申请后应当登记。对能够当场提供政务公开信息或者能够当场答复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当场提供或者答复。不能当场提供或者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答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务内容,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政务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终止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提供政务公开内容信息不得收取费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务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及时受理、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接受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负责政务公开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政国公开内容的;
(三)不及时受理、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的;
(四)提供政务公开内容信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隐瞒、篡改、捏造或者毁灭政务公开内容的;
(六)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内容的;
(七)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地、各部门、各行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农业局政务公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转变作风,规范执法,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打造勤政、廉政、务实、高效的阳光政府,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环境,树立服务“三农”的良好形象,根据某委办、某政府办《关于印发〈开展政务“阳光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的行政执法和公共服务的一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政务公开要有利于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有利于推进依法行政,凡公开的内容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予以公开。
第四条 政务公开必须实事求是、求真务实,公开事项要真实可靠,准确无误,坚决禁止半公开甚至假公开,不准欺骗群众、失信于民。
第五条 政务公开要按照规定的制度和程序,对应该公开的事项必须简明扼要,通俗易懂,表述完整,并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布。
第二章 建立健全政务公开机制
第六条 一般事项由科室报分管领导审核后,重大事项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后,分别通过农业信息网站、政务公开栏、电子触摸屏等予以公开;坚持督查督办制度,并将政务公开工作列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与奖惩挂钩。
第七条 为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局域网在“政务通”和局域网上设立局务公开意见箱,在农业信息网站上设立局长信箱等收集整理意见、建议、问题等,建立完善的信息反馈机制。
第八条 进一步推进规范化建设,明确岗位职责,规范管理流程、完善工作标准及绩效管理,做到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监督。
第九条 强化服务意识,完善管理机制,对行政许可事项,全面推行窗口受理;对农业综合执法处罚的有关案件,实行听证,规范执法行为。
第三章 公开内容
第一节 对外公开的主要内容
第十条 应公开的职能类内容:(1)主要职责、领导分工、机构设置以及机关各科室职责、联系电话等;(2)涉及单位职能发生变动,机构改革和发展等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应公开的服务类内容:(1)服务承诺;(2)农业科技动态;(3)实用农业技术;(4)病虫测报、预报;(5)新品种引种、推介;(6)专家答疑,农业论坛以及农产品某场信息等。
第十二条 对赋予某农业局的行政许可事项,详细制订办事指南,对办理依据、程序、收费标准、申请人条件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全部予以公开,实现便民服务。应对下列行政许可进行公开:(1)种畜种禽生产经营许可;(2)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核发,拖拉机驾驶证核发,联合收割机牌照及驾驶证照核发等。
第十三条 应对以下日常工作进行公开:(1)农业工作动态;(2)重大工作安排部署和主要活动开展情况;(3)执行行政处罚情况;(4)违诺违纪投诉处理;(5)某长直通电话、行风热线、群众来信来访等事项的办理过程及处理结果等。
第十四条 应对以下法规进行公开:(1)部门工作守则;(2)廉政勤政制度;(3)涉及农业经济发展、农业行政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等。
第二节 对内公开的基本内容
第十五条 局机关应对干部的选拔任用,岗位变动,考核结果,奖励惩处,先进、优秀人员评选结果等干部人事管理方面内容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局机关应对职工工资兑现情况、工资变动的依据及结果、住房公积金和医保基金管理情况等劳动工资管理方面内容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局机关应对包括发展党员、党员奖惩、党费收缴情况等党务工作管理方面内容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局机关应对违纪惩处、内部审计结论等干部廉政管理方面内容予以公开。
第十九条 局机关及各下属单位应对本单位的经费收支、大额经费列支审批、大宗物品采购等情况予以公开。
第二十条 局机关及各下属单位应对本单位的基建、设施、装备的建设、购置及维修管理,包括基本建设、办公设施和车辆的购置维修等方面情况予以公开。
第四章 公开形式
第一节 对外公开的基本形式
第二十一条 认真收集整理相关信息,并在﹡﹡农业信息网和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及时补充、更新某政府一楼大厅的电子触摸屏涉及农业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充分利用农民热线118的信息服务功能,做好政务咨询、宣传和解释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普通群众座谈,及时收集有关意见和建议;加强和人大、政协的联系,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农业工作和人员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五条 在机关办公楼内设置机关效能建设“征求意见箱”,公布投诉举报和咨询电话。
第二十六条 重大农业政策调整、重大动植物防疫等涉及面广、时效性强、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事项,除在政府网站、农业信息网上公布外,同时利用电台、电视台、报纸等某内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充分利用送科技下乡、宣传月活动等时机,通过现场解答、张贴海报、发送宣传资料等形式,向农民宣传新的农业政策和农业科学技术。
第二节 对内公开的基本形式
第二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局机关的政务公开栏,发挥主渠道作用,各职能部门要及时更新内容。
第二十八条 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办公自动化系统。通过局域网,把内部人、财、物管理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执行、结果,及时通告全体干部职工;推行网上办公,加强工作交流,增加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九条 通过各种会议、会议纪要、情况通报、工作简报等及时予以公开。
第五章 其 他
第三十条 各单位对政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形式要统一规范,保证公开的内容合法、规范、具体、完整,及时有效。
第三十一条 要严格按照公开的内容和形式,长期、定期、适时地进行政务公开,职能部门提供公开的具体内容,监察部门督促检查,收集整理意见建议,提交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议,根据审议意见,由承办部门进行整改并反馈结果。建立政务公开登记簿和档案,以备查阅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坚决克服形式主义,保证政务公开工作落实到位。对推行政务公开较好的单位,要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形成全系统重视实行政务公开的良好氛围。
第三十三条 要对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公开内容的公开率、公开内容的合格率、公开形式的规范性及公开的效果等方面进行量化考核。对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成绩显著的,予以表彰、奖励;对开展工作不力的,进行督促、批评;对不按本规定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依据有关政策、法规,追究有关人员及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四川省政务公开目标管理考评办法(试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政务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
川办发„2006‟34号
《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已发布(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并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结合实际抓好《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的宣传贯彻,认真执行《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全面深化政务公开。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政务公开,结合《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的颁布施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四川省政务公开审核办法》、《四川省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办法》、《四川省政务公开目标管理考评办法(试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等4项制度,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十二日
四川省政务公开目标管理考评办法(试行)
为认真执行《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切实深化政务公开,结合四川省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下发的政务公开目标分解表和工作目标明细表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对市(州)政府政务公开考评办法(总分100分)
(一)组织领导(20分)。
1.建立健全本地区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人和责任单位明确,有专人承办和经费保障。工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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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协调和指导督查。(5分)
2.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计划,逐项进行任务分解并下达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5分)
3.政务公开工作总体有规划,有安排,实施有措施,工作有总结,经验有交流,舆论有宣传。(5分)
4.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督查调研。按要求上报政务公开工作自查报告和有关材料。(5分)
(二)制度建设与监督检查(25分)。
1.坚持和完善政务公开目标考评制度、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审核制度、重大决策咨询听证和预公开制度、首问责任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规范化程度有提高。(5分)
2.把落实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逐级落实。(5分)
3.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监察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5分)
4.健全和落实政务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应公开而没有公开的做到严肃处理。(5分)
5.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做到奖惩分明。(5分)
(三)政务公开的内容(20分)。
1.严格执行《政务公开内容目录》,依此规范政务公开内容。结合实际,及时修订、补充和完善《政务公开内容目录》。(5分)
2.及时审定、更新和充实政务公开内容,做到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及时准确、重点突出、群众满意。(5分)
3.公开便民措施、工作制度、违纪违诺的投诉及责任追究查处结果。(5分)
4.结合实际依法依程序公开重大决策过程。(5分)
(四)政务公开的形式(20分)。
1.结合本地区实际,根据公开内容的需要选择网络、政务公开栏、宣传手册或其他适合的方式进行公开,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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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务(行政)服务中心或“一站式服务窗口”制度健全,服务规范。(5分)
3.充分运用新闻发布会、听证会、人民代表旁听政府重大决策会议、会议文件、工作简报、公告公报、新闻媒体、领导信箱、服务热线、电子显示屏、办事指南、便民资料等多种形式实行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5分)
(五)政务公开的实效(15分)。
1.运用各种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传递政务信息,为公众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保证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及时有效。没有发生因政务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或群众投诉。(5分)
2.力求达到政务公开的时间与内容相适应,保证制度性、政策性内容长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经常性工作及时公开,动态性工作随时公开。(5分)
3.对事关全局、涉及公众普遍关注和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5分)
二、对省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考评办法(总分100分)
(一)组织领导(20分)。
1.建立健全本部门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责任单位明确,有专人承办和经费保障。工作有组织协调和指导督查。(5分)
2.结合本部门实际制订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计划,逐项分解各项工作任务,任务分解做到工作内容、责任部门、责任人落实。(5分)
3.政务公开工作总体有规划,有安排,实施有措施,工作有总结,经验有交流,舆论有宣传。(5分)
4.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督查调研。按时按要求上报政务公开工作自查报告和有关材料。(5分)
(二)制度建设与监督检查(25分)。
1.坚持和完善政务公开目标考核制度、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审核制度、重大决策咨询听证和预公开制度、首问责任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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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规范化程度有提高。(5分)
2.建立并实行政务公开评议考核制度。采取切合实际的、多形式、多渠道、多层面的评议方式考核本系统、本机关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情况。(5分)
3.主动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以及政府部门、行政监察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5分)
4.健全和落实政务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应公开而没有公开的做到严肃处理。(5分)
5.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做到奖惩分明。(5分)
(三)政务公开的内容(20分)。
1.严格执行《政务公开内容目录》,依此规范政务公开内容。结合实际及时修订、补充《政务公开内容目录》。(5分)
2.及时审定、更新和充实政务公开内容,做到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及时准确、重点突出、群众满意。(5分)
3.公开本部门的便民措施、工作制度、违纪违诺的投诉及责任追究查处结果。(5分)
4.结合实际依法依程序公开重大决策过程(5分)。
(四)政务公开的形式(20分)。
1.结合本部门实际建设好政务公开网站(网页),利用网络公开。(5分)
2.结合实际建立“稳、固、显”、内容可随时更新的政务公开栏。(5分)
3.“一站式服务窗口”制度健全,服务规范。(5分)
4.充分运用新闻发布会、听证会、会议文件、工作简报、公告公报、新闻媒体、领导信箱、服务热线、电子显示屏、办事指南、便民资料等多种形式实行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5分)
(五)政务公开的实效(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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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运用各种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传递政务信息,为公众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保证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及时有效。没有发生因政务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或群众投诉。(5分)
2.保证制度性、政策性内容长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经常性工作及时公开,动态性工作随时公开。(5分)
3.对事关全局、涉及公众普遍关注和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5分)
三、考评方式和要求
(一)考核采用100分制,各小项没有扣分因素即得分,如有扣分因素该小项不得分。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考评所得分值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对市州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对省政府部门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川府发[2003]25号)的规定折算计入目标管理分值。
(二)考核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平时检查与年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应于次年的1月5日前将自查报告送省政务公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监察室)。同时结合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的抽查情况进行综合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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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沣东新城政务公开规定
西安沣东新城政务信息公开规定
日期:2017/06/28 14:54 来源:管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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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及《西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西安沣东新城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定义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政务信息,是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和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主动公开,是凡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依申请公开,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管委会办公室提出公开申请,但有关事项还暂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由管委会办公室按照规定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依不予公开,是涉及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危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政务信息公开的组织及其职责
第六条
沣东新城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由沣东新城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其组成:
组
长: 管委会分管政务公开工作的副主任
副组长: 分管管委会办公室的领导和保密办主任
成员:各街道、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局(室、中心)、各垂直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管委会办公室,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办公室主任兼任。
第七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一)管委会办公室
1、负责《沣东新城政务信息公开规定》、《沣东新城政务信息公开评议制度》、《沣东新城关于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沣东新城政务公开工作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等制度的编制与修订;负责编制、公布沣东新城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2、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政务信息公开的进度、质量、效果等情况;
3、负责对沣东新城政务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负责对市政府门户网站相关政务信息公开栏目的维护管理;
4、负责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建设及相关设施配置;
5、受理、转送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向各单位提出获取政务信息公开的申请;送达依申请公开告知书及相关资料;受理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以信函、当面投诉、电话投诉、网上提交等方式进行的投诉。
6、纠正、查处不依法实施政务信息公开的行为;
(二)对外宣传办公室
1、负责制定《西安沣东新城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发布工作制度》。
2、负责政务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系统维护。
3、对各单位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发布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指导协调;
4、负责沣东新城通过新闻媒体对外发布的政务信息的审批、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三)财政局
1、负责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经费保障、财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2、监督政务信息公开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
(四)信访法制局
承担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沣渭新区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提出的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
(五)各单位
1、搜集、整理、提供本部门应公开的政务信息(见附件),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2、对本部门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编目,提出专业分类、公开类别、发布形式及发布期限;
3、及时更新和维护本部门公开的政务信息;
4、承办本部门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事项。
5、每月最后一周向办公室提交本月政务信息公开的汇总数据; 第四章 政务信息公开范围
第八条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部门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具体公开内容详见附表《西安沣东新城政务信息公开目录》。
第九条
除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各单位申请获取相关政务信息。
第十条 各单位在公开政务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各单位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依照《西安沣东新城管委会保密工作制度》报沣东新城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
第十一条 各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在管委会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的政务信息,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执法活动的政务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管委会办公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经过政务公开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公开。
第五章 政务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各单位可以通过沣东新城政务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政务信息。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优先在沣东新城政务门户网站上公开所有政务信息,为公众获取政务信息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 各单位形成的政务信息,应严格遵循“先审查,后发布”的原则,由各单位公开并对其准确性负责。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制度第四、九条规定可以向掌握该信息的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方式为在线申请、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采用以上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出口头申请,由管委会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申请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管委会向其提供与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务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对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并签名或者盖章。管委会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督促相关部门尽快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回复。
第十七条 管委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后,根据《西安沣东新城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对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依申请应当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务信息;
(二)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三)不属于沣渭新区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的,应当主动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要求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六章政务信息公开时限
第十八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自该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管委会办公室在收到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的,需经管委会办公室分管政务信息公开的主任同意,延长答复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管委会办公室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给予答复的期限内。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管委会相关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在政务信息公开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而被投诉将被追究责任。
(一)不执行沣渭新区关于政务信息公开规定和要求的;
(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制度、沣渭新区管委会保密工作制度,公开了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
(三)未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未及时公布或更新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四)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务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五)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
(六)提供政务公开信息违反相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七)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八)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九)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第二十二条 有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管委会办公室牵头调查,做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主管主任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在沣渭新区政务门户网站在线咨询、投诉的信息提交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被咨询、投诉的部门需将处理意见及时回复投诉人;市政府网站的投诉信息,由管委会办公室通知管委会各相关单位,三个工作日内将回复意见反馈管委会办公室回复处理;口头投诉以口头答复为主。
第二十四条 对较为复杂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投诉,管委会办公室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涉及到的部门要密切配合,在不超过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因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处理完毕的,应及时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负责跟踪到底。
第二十五条 投诉事项处理结束后,被投诉部门要及时总结,作为部门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沣东新城范围内政务信息公开的活动,适用于本制度。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沣东新城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篇:交通部机关政务公开规定(试行)
【发布单位】交通部
【发布文号】交办发[2004]58号 【发布日期】2004-02-16 【生效日期】2004-02-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交通部机关政务公开规定(试行)
(交办发[2004]58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属各单位:
《交通部机关政务公开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部机关和部属单位贯彻《规定》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落实。
一、部机关各司局和部海事局、救捞局、质监总站、长江航务管理局要认真按照《规定》要求,组织实施好本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并于6月底前制定本单位实施政务公开的实施细则,报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部办公厅要加强对部机关实施政务公开的协调工作,驻部监察局要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交通海事系统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工作,由部海事局参照《规定》统一规范和实施。
三、部直属其它事业单位也要积极推行办事公开工作,并于6月底前参照《规定》制定本单位办事公开的制度、规定或实施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四年二月十六日
交通部机关政务公开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推行政务公开的要求,规范交通部机关政务公开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交通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务公开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交通行政管理体制为目标,为实现交通事业新的跨越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务公开”,是指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或者机关内部公开相关政务事项,并接受监督。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交通部在履行行业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内部管理过程中的各项相关活动。
第五条 政务公开应当遵循依法、准确、及时、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政务公开的方式、范围应当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方便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获取所需的政务信息。
第七条 部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政务公开工作。
部机关各司局按各自的职责负责政务公开的实施。
部办公厅归口管理协调政务公开工作,主要负责政务公开制度的制定以及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和日常管理。
驻部监察局(以下简称监督部门)负责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和程序
第八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
(一)机构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
(二)由部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国际公约,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和运输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行业安全生产的措施和技术规范,交通产业政策、投融资政策、规费征稽政策;
(四)公路、水路交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科教规划,国家高速公路规划、国道主干线规划,全国港口布局规划、水系航运规划,交通经济运行情况;
(五)国家重点公路、水路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利用外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重点科研项目和重大政府采购项目的有关情况;
(六)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的公务员管理、人事任免事项;
(七)行政许可及其它行政管理事项的受理部门、内容、依据、条件、程序、标准、办理时限和办理结果以及救济途径;
(八)负责政务公开及其监督部门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九)部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其它应当主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主动公开信息的公开程序为:
(一)信息拥有单位按本规定或者按有关领导的指示、决定,提出信息公开要求;
(二)信息拥有单位对需要公开的信息进行核实;
(三)依照有关保密的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四)根据信息内容和职责权限分别提请本单位负责人、部办公厅或者部领导审核批准;
(五)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六)通过各种渠道收集了解对所公开信息的反馈意见;
(七)对所公开的信息存档。
以上信息拥有单位是指信息内容的业务主管部门和单位。
部机关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认为应当公开的信息,可以向信息拥有单位提出信息公开的建议;信息拥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并尽快予以答复。
经常性工作中需要进行定期公开的信息,可以授权经办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可以根据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交通部政府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或者其它相关会议;
(三)交通部公报、文件;
(四)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五)公告栏、公开栏、电子屏幕、触摸屏等;
(六)政务公开指南或办事指南;
(七)其它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主动公开的信息其内容发生变化的,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更新。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主动公开的信息不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 属于重大决策的事项,决策过程中应当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集和听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相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三)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有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代表公开举行听证会;
(四)进行专题调研;
(五)其它适当的方式。
第十二条 部机关的下列内部管理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将相关信息在部机关内部适当范围内公开:
(一)机关内部财务收支、经费使用和资产管理情况;
(二)机关干部考核和交流情况;
(三)机关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四)机关内部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下列信息未经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扩大公开范围,更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机关内部研究讨论或者进行审议的工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企业以不公开为条件向部机关提供的信息;
(四)公开后可能引起公众混乱或者可能在工程建设、交通运输、金融证券等领域引起恐慌、动荡或紊乱的信息;
(五)与刑事执法有关,公开后会影响刑事诉讼公平、公正进行的信息;
(六)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
(七)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十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八条和第十三条的政务信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可以申请公开,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重大交通突发性事件的信息公开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交通突发性事件”包括:
(一)交通安全、质量重大事故;
(二)重大海难及救助事件;
(三)公路、水路危险品运输或者水上交通事故造成的环境或水域重大污染事件;
(四)自然灾害、疫情、社会不稳定因素造成的恶性交通阻断事件;
(五)其它对交通运输和交通工程建设有严重影响的重大事件。
第十六条 重大交通突发性事件的信息,由相关业务主管司局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核实并报经部领导批准后,采用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不得拖延或者隐瞒。
重大交通突发性事件的新闻报道由部体改法规司归口管理。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新闻媒体报道或者社会传言与重大交通突发性事件相关事实不相符合,部新闻发言人或相关业务主管司局应当及时公开予以澄清。
第四章 保障、监督与救济
第十八条 部机关实行政务公开责任制。各司局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单位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各司局及其所属处室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公务员负责本岗位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
第十九条 部机关各单位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政务公开的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报经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制定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并负责实施。对政务公开的检查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二十一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评价纳入机关目标管理,由部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十二条 监督部门受理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对部机关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控告和建议,及时处理,并向有关单位提出改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监督部门应当保护投诉人、举报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发现打击报复行为应当认真查处。
第二十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各界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对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当积极整改。
第二十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以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五条 对政务公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交通部机关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或者在重大突发性事件发生后,擅自对外发布未经核实和批准的相关信息的直接责任者,由所在单位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部行政复议办公室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认为部机关政务公开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及时审查;凡符合《行政复议法》受理规定的,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认为部机关的政务公开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而提起行政诉讼的,部机关依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参加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部公安局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工作,依照本规定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部内各议事协调机构和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其它部机关直属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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