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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解读
编辑:梦中情人 识别码:20-235066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28 20:32:22 来源:网络

第一篇: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解读

《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解读

1、存管人的身份限定为银行。

“存管人,是指为网络借贷业务提供资金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存管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不对网络借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

2、对存款银行的资质有了要求。

“明确负责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管理与运营的一级部门,部门设臵能够保障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具有自主管理、自主运营且安全高效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完善的内部业务管理、运营操作、风险监控的相关制度。”“具备在全国范围内为客户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的能力。”“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3、对存管银行的存管业务技术系统有了要求。“具备完善规范的资金存管清算和明细记录的账务体系,能够根据资金性质和用途为委托人、委托人的客户(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担保人等)进行明细登记,实现有效的资金管理和登记。”“具备完整的业务管理和交易校验功能,存管人应在充值、提现、缴费等资金清算环节设臵交易密码或其他有效的指令验证方式,通过履行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义务对客户资金及业务授权指令的真实性进行认证,防止

委托人非法挪用客户资金。”“具备对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系统的数据接口,能够完整记录网络借贷客户信息、交易信息及其他关键信息,并具备提供账户资金信息查询的功能。”“系统具备安全高效稳定运行的能力,能够支撑对应业务量下的借款人和出借人各类峰值操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4、对存管银行的履行的职责做了要求。

“存管人对申请接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设臵相应的业务审查标准,为委托人提供资金存管服务。”“为委托人开立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和自有资金账户,为出借人、借款人和担保人等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下分别开立子账户,确保客户网络借贷资金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安全保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存管合同约定,按照出借人与借款人发出的指令或业务授权指令,办理网络借贷资金的清算支付。”“记录资金在各交易方、各类账户之间的资金流转情况。”“每日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交易数据进行账务核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存管合同约定,定期提供网络借贷资金存管报告。”“妥善保管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相关的交易数据、账户信息、资金流水、存管报告等包括纸质或电子介质在内的相关数据信息和业务档案,相关资料应当自借贷合同到期后保存5年以上。”“存管人应对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内 的资金履行安全保管责任,不应外包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进行资金账户开立、交易信息处理、交易密码验证等操作。” “存管人应当加强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管理,确保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存管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5、一个P2P平台只指定一家存管银行。

“委托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指定唯一一家存管人作为资金存管机构。”

6、明确了存管银行的披露义务。

“存管人应按照存管合同的约定,定期向委托人和合同约定的对象提供资金存管报告,披露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保管及使用情况,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委托人的交易规模、借贷余额、存管余额、借款人及出借人数量等。”

7、禁止用存管银行进行商业宣传

“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委托人不得用“存管人”做营销宣传。”

随着《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的正式发布,P2P行业又进一步走向合规!未来,整个行业将在有制可依的环境下,更为健康快速的发展!

第二篇: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

来自:银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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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活动,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暂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存管人接受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网络借贷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信息披露等职责的业务。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资金,是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作为委托人,委托存管人保管的,由借款人和出借人进行投融资活动形成的专项借贷资金。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委托人,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

第五条 本指引所称存管人,是指为网络借贷业务的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资金存管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六条 网络借贷业务有关当事机构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当遵循“诚实履约、勤勉尽责、平等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来自:银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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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委托人

第七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满足以下条件后,做为委托人,可以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

(一)在工商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二)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

(三)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获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四)具备完善的内部业务管理、运营操作、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的相关制度;

(五)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委托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网络借贷平台技术系统的持续开发及安全运营;

(二)组织实施平台信息披露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平台基本信息、项目信息、经营情况等应向投资者充分公开披露的信息;

(三)每日与存管人进行账务核对,确保系统数据的准确性;

(四)妥善保管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等相关资料;

(五)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存管人

第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满足以下条件后,作为存管人,可以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来自:银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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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置专门负责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与运营的一级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障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

(二)具有自主开发、自主运营且安全高效的网络借贷存管业务技术系统;

(三)具有完善的内部业务管理、运营操作、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的相关制度;

(四)具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跨行资金清算支付的能力;

(五)申请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完成备案;

(六)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存管人的网络借贷存管业务技术系统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完善规范的账户体系,能够根据资金性质和用途为网贷机构、网贷机构的客户(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其他网贷业务参与方等)设立单独的资金账户,实现各账户之间的有效隔离,并记录账户与网贷平台之间的从属关系。

(二)具备完整的业务管理、身份验证和交易校验功能。存管人应在开户、充值、投标、提现、撤单、缴费等资金清算环节设置交易密码或其他有效的指令验证方式,以便对客户身份及交易授权进行认证,确保资金指令真实合法,防止网贷机构非法挪用客户资金。

(三)具备对接网贷平台系统的数据接口,能够完整记录网贷平台客户信息、交易信息、项目信息及其他关键信息,并向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查询功能;

(四)系统具备安全高效稳定运行的能力,能够支撑对应业务量下的借款人和出借人各类峰值操作;

(五)监管部门提出的其他要求。来自:银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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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存管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存管人对申请接入的网贷机构,应设置相应的业务审查标准,为委托人提供资金存管服务;

(二)为委托人开立资金存管汇总账户和平台自有资金账户,为网贷机构的客户(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其他网贷业务参与方等)在资金存管汇总账户下分别单独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确保客户网络借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安全保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三)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依照出借人与借款人发出的指令或有效授权的指令,办理网络借贷资金的清算支付;

(四)记录资金在各交易方、各类账户之间的资金流转情况;

(五)每日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交易数据与平台进行账务核对;

(六)根据法律法规和存管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或存管合同约定的对象定期提供网络借贷资金存管报告,披露网络借贷平台资金保管、使用等信息;

(七)妥善保管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相关的交易数据、账户信息、资金流水、存管报告等包括纸质或电子介质在内的相关数据资料和业务档案,相关信息应当保存15年以上;

(八)存管银行应对客户资金履行监督责任,不应外包或由合作机构承担,不得委托网贷机构和第三方机构代开出借人和借款人交易结算资金账户;

(九)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业务规范

第十二条 存管人与委托人根据网络借贷交易模式约定资金运作流程,即资金在来自:银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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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交易模式下的汇划方式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不同模式下的投标、流标、撤标、项目结束等环节。

第十三条 存管人应与委托人、网络借贷业务当事人(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其他网贷业务参与方等)签署网络借贷资金存管合同(下简称“合同”),合同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四)平台客户开户、充值、投资、缴费、提现及还款等环节资金清算及信息交互的约定;

(五)平台投资项目关键信息的记录;

(六)网络借贷资金划拨的条件和方式;

(七)网络借贷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信息披露;

(八)存管服务费及费用支付方式;

(九)合同期限和终止条件;

(十)风险提示(存管人不负责项目风险,平台虚假标的、伪造数据风险等);

(十一)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十二)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四条 委托人需向存管人提供真实准确的交易信息数据及有关法律文件,包括并不限于平台当事人信息、交易指令、借贷合同、收费服务合同等。存管人不对网贷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若因委托人故意欺诈或数据发生错误导致的业务风险,由委托人承担。来自:银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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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委托人和存管人应共同制订供双方业务系统遵守的接口规范,并在上线前组织系统联网和灾备应急测试,及时安排系统优化升级,确保数据传输安全、顺畅。

第十六条 每日日终交易结束后,存管人根据委托人发送的日终清算数据,进行账务核对,对资金明细流水、资金余额数据、资产余额数据进行分分资产对账、分分资金对账、总分资金对账,确保双方账务一致。

第十七条 存管银行定期出具网贷机构资金存管报告,按照双方约定的报告制订标准和规范,对网贷机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保管情况在官方指定网站进行公开披露,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网贷机构的交易规模、借贷余额、存管余额、借款人及出借人数量、逾期率、不良率、客户数量、平均借款期限及借款成本等。

第十八条 网贷机构暂停、终止业务时应至少提前三十个工作日通知存管人,存管人应配合网贷机构或清算处置小组完成存续借贷业务的处置工作,相关清算处置事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委托人不得用“存管人”做公开营销宣传。

第二十条 存管人担任网络借贷资金的存管人,不应被视为对网络借贷交易以及其他相关行为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存管人不对网贷资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证或承诺,不承担资金管理运用风险,投资人须自行承担网贷投资责任和风险。

第二十一条 为服务实体经济,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存管人应根据存管金额、期限、服务内容等因素,与委托人平等协商确定存管服务费,不得以开展存管业来自:银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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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为由开展捆绑销售并变相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当接受中国银监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依据本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为维护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市场秩序,中国银行业协会可依据本指引和自律规则,检查和处理违反本指引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于已经开展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委托人和存管人,在业务过程中存在不符合本指引要求的,在本指引发布后进行整改,整改期不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6.互联网金融个体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规范

互联网金融

个体网络借贷

资金存管业务规范

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与定义 1 4 资金存管基本原则 3 5 资金存管业务规范 3 参考文献 9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和GB/T 20004.1—2016《团体标准化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提出。本标准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归口。本标准由中国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业务指导。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懒猫联银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人人贷商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乐融多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陆书春、朱勇、吕罗文、许其捷、杨彬、沈一飞、辛路、肖翔、陈则栋、苏莉、耿进波、王威、郑丽娜、许现良、李均柠、张景燕、卢洁、刘鑫、王娟、郦丹丹、金晓烨、李多志、钱伟华、成蕾、罗伟、李壮、李舒扬、高路、邹丹莉、马腾、林涛。

2017年2月,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各相关机构在执行该《指引》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且市场上资金存管业务模式种类繁多,各相关方迫切呼吁出台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相关规范。

为规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活动,明确参与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活动主体的责任义务及合法权益,建立客观、公平、透明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环境,依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等政策文件,编制了《互联网金融个体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规范》和《互联网金融个体网络借贷资金存管系统规范》,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相关机构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时的指导性文件。

《互联网金融个体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规范》规范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活动,明确了参与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活动主体的权利义务,建立了规范的网络借贷资金业务运行规则,有利于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系统的要求见《互联网金融个体网络借贷资金存管系统规范》。

互联网金融

个体网络借贷

资金存管业务规范

范围

本规范提出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存管人、业务管理和业务运营等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即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提供信息报告等职责的业务。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规范参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T/NIFA 1—2017 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个体网络借贷

银监会令[2016]1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银监办发[2017]21号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 术语与定义

T/NIFA 1—2017中界定的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个体网络借贷 P2P lending 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以下简称“网络借贷”。[T/NIFA 1—2017,2.4] 3.2

网络借贷资金 internet lending fund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作为委托人,委托存管人保管的,由借款人、出借人和担保人等进行网络借贷活动形成的专项借贷资金及相关资金。

[银监办发[2017]21号,第三条] 3.3

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 internet lending fund depository business 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提供信息报告等职责的业务。

[银监办发[2017]21号,第二条] 3.4

委托人 deposited lending platform 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银监办发[2017]21号,第四条] 3.5

存管人 fund depository bank 为网络借贷业务提供资金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银监办发[2017]21号,第五条] 3.6

委托人的客户/客户 user 委托人的客户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担保人等。3.7

汇总账户 summary account 存管人为委托人开立的资金存管汇总账户。3.8

子账户 sub-account 存管人为出借人、借款人及担保人等在资金存管汇总账户下开立的子账户,确保客户网络借贷资金分账管理;子账户应为仅具备记账功能的虚拟账户。

3.9

资金存管专用账户 special account for fund depository business 委托人在存管人处开立的资金存管汇总账户,包括为出借人、借款人及担保人等在资金存管汇总账户下所开立的子账户。

[银监办发[2017]21号,第六条] 3.10

自有资金账户 lending platform's own fund account 存管人为委托人开立的存款账户,用于存放委托人自有资金,与客户网络借贷资金分账管理。

3.11

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技术系统 internet lending fund depository business system 存管人为委托人提供资金存管服务而建立的自主管理、自主运营且安全高效的技术系统,以下简称“网贷资金存管系统”。

3.12

委托人运营平台 deposited lending platform 委托人运营并提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站、APP或其他移动端平台等。

3.1

3出借人 lender 经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中介服务,出借资金给借款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T/NIFA 1—2017,2.5] 3.14

借款人 borrower 在委托人运营平台发布借款需求信息,从出借人处借入资金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T/NIFA 1—2017,2.6] 3.15

担保人 guarantor 为委托人运营平台发布的网络借贷项目提供担保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3.16

身份验证 authentication 存管人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完成对客户真实身份验证的过程,个人客户应验证客户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信息,法人或其他组织客户应验证客户名称、证照类型及号码等信息。资金存管基本原则

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不视为对网贷交易行为提供的保证或担保,存管人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

网贷资金存管业务有关当事机构应当遵循“诚实履约、勤勉尽责、平等自愿、有偿服务”的市场化原则,促进网贷行业规范发展。存管人应确保客户网络借贷资金与委托人自有资金隔离,同时应确保对各个客户的资金进行分账管理。资金存管业务规范 5.1 存管人要求

存管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及商业银行经营许可证的商业银行。

存管人应具有明确的总行一级部门,该部门负责管理并负责运营全行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该部门设置能够保障全行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存管人不应外包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进行资金账户开立、交易信息处理、交易密码验证等操作。

存管人应具有自主管理、自主运营且安全高效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技术系统。

存管人应具有完善的内部业务管理、运营操作、风险监控等相关制度,并在全行范围内发布并实施。

存管人应具备在全国范围内为客户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的能力。存管人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存管人应承诺按照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及行业自律组织要求报送相关数据。存管人应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职责。

存管人应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的其他要求。

5.2 业务管理 5.2.1 审查标准

存管人应对委托人设置相应的业务审查标准及审查机制,并在全行范围内正式发布实施。

存管人审查标准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委托人已在工商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且应在经营范围中明确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

——委托人已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 ——委托人已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获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委托人股东背景;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情况;业务模式;业务规模;风险控制;技术系统等情况;

——委托人未从事或者未接受委托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十三项禁止性活动; ——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及委托人备案登记所在地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

存管人审查时,可要求委托人提供以下材料:

——委托人基本信息,包括营业执照正副本、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等;

——委托人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的证明材料; ——委托人在通信主管部门获得的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明材料; ——委托人股东资料;

——委托人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材料; ——委托人业务模式、业务规模等相关材料; ——委托人风险控制、技术系统等相关材料; ——委托人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委托人合规经营的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其他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所需的材料。存管人对委托人的审查不应外包或者委托给其他机构。存管人应负责对委托人实施现场调查。

存管人对委托人审查相关文档应保存5年以上。5.2.2 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管理 5.2.2.1 管理要求

存管人应制定完善的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管理规范,且汇总账户管理规范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对于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客户网络借贷资金和委托人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安全保管网络借贷资金。

5.2.2.2 开户

存管人应为委托人开立网络借贷资金存管汇总账户和自有资金账户。存管人应在自有网站页面为客户开立子账户。

存管人应在汇总账户下分别为每个出借人、借款人、担保人等开立子账户,确保清晰统计每一笔出借、借款等资金交易流水,并准确识别每一位出借人、借款人、担保人等客户角色。子账户客户信息应与委托人的客户信息一一对应,确保网贷资金存管系统与委托人的系统数据一致。

存管人为客户开立子账户时,应设置必要的身份验证环节,同时绑定客户银行卡/银行账户。

存管人为客户开立子账户时,应为客户子账户设置交易密码或安全性不低于交易密码的指令验证方式。存管人不应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泄露客户的验证指令。

存管人不应委托或授权其他机构验证客户指令,委托人不应以任何方式截取、破解客户的指令信息。存管人不应允许委托人及第三方代理客户开户。5.2.2.3 绑定/解除绑定

存管人应提供银行卡/银行账户绑定及解除绑定的服务。

存管人应将客户子账户与该客户不具备透支功能的银行卡/银行账户绑定,绑定过程中应验证客户身份,验证客户拟绑定的银行卡/银行账户信息。

5.2.2.4 其他

存管人应提供账户信息变更、冻结、解冻及销户服务。

存管人应对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履行安全保管责任,不应支持委托人非法挪用客户资金。

5.2.3 资金管理 5.2.3.1 充值

存管人应使用存管人自身的支付通道或使用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管理相关规定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支付通道实现账户充值功能,存管人应确保客户充值资金及时地进入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并同时在子账户记录增加充值金额。

客户充值时,存管人应验证客户子账户的交易密码或安全性不低于交易密码的指令。

充值环节委托人不应接入支付通道。5.2.3.2 出借

出借人出借资金时,存管人应验证客户子账户的交易密码或安全性不低于交易密码的指令。

出借人出借资金时,存管人应支持资金从出借人子账户直接进入借款人子账户,但不应支持资金通过其他方账户中转。

5.2.3.3 提现

存管人应使用存管人自身的支付通道或使用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管理相关规定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支付通道实现账户提现功能,所有提现操作应在子账户记录减少相应提现金额,并确保提现资金进入客户已绑定的银行卡/银行账户。

存管人应建立提现运营管理制度,各子账户之间的资金不应混用。客户提现时,存管人应验证客户子账户的交易密码或安全性不低于交易密码的指令。

提现环节委托人不应接入支付通道。5.2.3.4 还款/代偿

借款人还款时,存管人应验证还款指令的借贷关系。

借款人还款时,存管人应支持资金从借款人子账户直接进入出借人子账户,但不应支持资金通过其他方账户中转。担保人等代偿方代偿时,存管人应支持资金从担保人等代偿方子账户直接进入出借人子账户,或从担保人等代偿方子账户经借款人子账户再进入出借人子账户,但不应支持资金通过其他方账户中转。

担保人等代偿方代偿时,存管人应验证客户子账户的交易密码或安全性不低于交易密码的指令。

5.2.3.5 缴费

存管人应为委托人提供在客户充值、出借、提现、还款、代偿等环节向客户收取服务费用的功能,但委托人收取的费用应单独区别于客户资金进行管理。

客户缴费时,存管人应验证客户子账户的交易密码或安全性不低于交易密码的指令。

5.2.3.6 业务授权

存管人应仅允许客户在出借、还款、缴费环节实施业务授权操作,出借授权仅针对自动投标类产品。

业务授权时,存管人应验证客户子账户的交易密码或安全性不低于交易密码的指令,并由客户设置授权期限、授权金额等限制。

存管人应提供取消业务授权的服务。5.2.3.7 其他

存管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存管合同约定,按照出借人、借款人与担保人等发出的指令或业务授权指令,办理网络借贷资金的清算支付。委托人仅能发起与客户约定的服务费用、标的成立放款等划拨指令。

存管人不应支持委托人以任何非法方式截留客户资金。

存管人应在资金划拨过程中实时对交易信息和标的信息进行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

存管人应对客户的借款余额上限实施监控。

存管人应根据网络借贷交易模式与委托人约定资金运作流程,即资金在不同交易模式下的汇划方式和要求,包括网络借贷项目从发起到结束的各个环节。

5.2.4 信息管理

存管人应当加强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管理,制定完善的信息管理制度,确保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存管人应为业务开展过程中收集的客户信息保密,除法律法规规定和存管合同约定,不应将客户信息用于其他用途。

存管人应在标的创建、资金流转等关键操作记录完整的交易信息,确保所有资金变动可溯源。

存管人应妥善保管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相关的交易数据、账户信息、资金流水、存管报告等包括纸质或电子介质在内的相关数据信息和业务档案,相关资料应当自借贷合同到期后保存5年以上。存管人不承担借款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审核责任,不对网络借贷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因委托人故意欺诈、伪造数据或数据发生错误导致的业务风险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

5.2.5 系统管理

存管人应负责网贷资金存管系统的持续开发和安全运营。

存管人应与委托人共同制定供双方业务系统遵守的接口规范,并为委托人提供数据接口,该接口应能够完整记录网络借贷客户信息、交易信息及其他关键信息,并具备提供账户资金信息查询的功能。

存管人应与委托人组织系统联网和灾备应急测试,及时安排系统优化升级,确保数据传输安全、顺畅。

网贷资金存管系统应与委托人系统直接对接,以避免信息泄露,地方监管有特殊要求除外。

存管人应支持根据市场情况、委托人需求等对网贷资金存管系统进行更新、优化升级。

委托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指定唯一一家存管人作为资金存管机构。

5.3 业务运营 5.3.1 存管合同

存管人应在与委托人等签署资金存管合同前,按照5.2.1要求完成对委托人的审查。

存管人应按监管相关规定与委托人等签订资金存管合同,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资金存管合同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委托人客户开户、充值、出借、缴费、提现及还款等环节资金清算及信息交互的约定;

——网络借贷资金划拨的条件和方式; ——网络借贷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信息披露; ——存管服务费及费用支付方式; ——存管合同期限和终止条件; ——风险提示;

——反洗钱和反恐融资职责;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其他约定事项。

存管人应在为客户开立子账户时,与客户、委托人共同在线签署三方存管合同,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5.3.2 存管费用

存管人应根据存管金额、期限、服务内容等因素,与委托人平等协商确定存管服务费,不应以开展存管业务为由开展捆绑销售及变相收取不合理费用,不应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市场秩序。

5.3.3 系统接入

存管人应要求委托人制定存量业务迁移计划,将委托人全部历史待还标的及信息迁移至网贷资金存管系统中。

存管人应要求委托人在迁移周期内完成全量客户信息、交易信息、资金余额的迁移,迁移周期应不超过3个月,存管人应按资金存管合同要求协助委托人完成迁移。

5.3.4 账务核对

存管人应要求委托人从网贷资金存管系统正式上线之日起,所有网络借贷业务的客户资金都应由网贷资金存管系统进行管理。

每日日终交易结束后,存管人应与委托人核对账务:

——存管人应与委托人进行资金明细流水核对,确保双方资金明细流水一致。——存管人应与委托人进行账户资金余额核对,确保双方账户资金余额一致。

——存管人应进行汇总账户与子账户总分核对,确保总账与分户账一致。存管人应制定核对不平时的差错处理流程。

存管人与委托人双方核对不平时,应以存管人数据为准。5.3.5 系统运维

存管人应制定相应的系统运维制度。包含但不限于机房管理、介质管理、设备管理、人员管理、监控巡检管理、变更管理、安全事件处理等相关内容。

存管人应制定详细的系统应急预案。5.3.6 清算处置

委托人暂停、终止业务时应制定完善的业务清算处置方案,并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通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存管人,存管人应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委托人或清算处置小组等相关方完成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资金的清算处置工作,相关清算处置事宜按照有关规定及与委托人的合同约定办理。

5.3.7 客户服务

委托人在网贷资金存管系统上线后,存管人应根据监管要求与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存管资金余额查询、交易明细查询、信息变更、咨询答复、投诉处理等服务。

5.3.8 风险监控 存管人应建立委托人负面舆情信息监测机制,及时掌握委托人运营平台运行状况。

存管人应设置风险监控机制,建立数据分析模型,当发现委托人运营平台出现超限额的情况时,存管人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5.3.9 信息披露

存管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存管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和合同约定的对象提供网络借贷资金存管报告,披露委托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保管及使用情况,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委托人的交易规模、借贷余额、存管余额、借款人及出借人数量等。

存管人可要求委托人向存管人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基本信息、经营情况、借贷项目信息、借款人基本信息及各参与方信息等。

存管人应通过全国互联网金融登记披露服务平台,公开披露相关存管信息,若存管人与委托人存在关联关系,存管人应披露关联关系。

5.3.10 监管报送

存管人应承诺,网贷资金存管系统预留与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的各类系统对接的数据接口,并开放满足监管要求的数据字段,符合非现场监管标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3] 银发[2015]221号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第四篇:银行与网络借贷平台的资金存管服务协议

资金存管服务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商户):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银行):ⅩⅩ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ⅩⅩ

地址:ⅩⅩ市北部新区洪湖东路11号财富D座 联系人:ⅩⅩ 联系电话: 9 电子邮箱:

鉴于:

1、甲方是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以互联网为主要媒介、为有投融资需求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供信息及资金撮合平台的运营主体。乙方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享有充分的法定权利开展资金存管业务。

2、甲方作为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主体,委托乙方作为甲方平台用户交易资金的存管方,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为明确双方在互联网金融业务存管服务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作协议。

双方在此申明: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定权利和充分的授权签署本协议并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约定。

第一章 定义

如无特殊说明,下列术语在本协议中的定义为:

第1条 甲方平台:甲方投资建设并运营的为有投融资需求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供以互联网及/或移动互联网为主要媒介的信息及资金撮合平台。在本协议中指的是XXX【列明平台名称,网址】,ICP备案登记号XX。

第2条平台用户:在甲方平台及资金存管系统完成身份信息及银行卡信息认证,并通过甲方平台进行投融资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甲方及其关联方出于计收服务费、担保费等需要也可注册为平台用户。

第3条 融资标的:融资用户通过甲方平台发布的包括融资人信息、资金用途、需求额度、融资价格、融资周期、还款计划、还款方式等在内的信息组合。

第4条 交易指令:甲方平台记录的与平台用户间权益转移行为有关的交易及其关联数据。第5条 划转指令:资金存管系统记录的平台用户之间的虚拟账户额度转移及其关联数据。第6条 资金存管系统:是指由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具备开户、充值、投资、缴费、提现、还款、分账并记录具体账务明细及资金余额、受理甲方平台融资标的报备、具备交易指令与划转指令的信息一致性比对与校验等功能的集账务管理和业务监督管理的综合系统。第7条 资金存管业务:乙方作为存管银行接受甲方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甲方用户提供资金存管、办理资金清算和其他约定存管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的业务。

第二章 合作内容

第8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提供资金存管服务,乙方的服务内容包括:根据甲方申请为甲方平台提供自有资金账户及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开立、为甲方平台用户及项目建立簿记信息、对甲方平台交易资金进行指令信息的核验和划付、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的职责。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9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甲方资料发生变化时,甲方必须按照约定的要求,自发生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因甲方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及时和不完整导致的任何风险、损失与责任由甲方完全承担;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保留向甲方追偿损失的权利。

2.甲方郑重声明其已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完成了备案登记,并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获得相应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是依法成立的业务经营 机构,具备相关的业务资格。如果甲方暂未完成备案登记或暂未获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甲方承诺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开放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如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以监管部门的要求为准)完成备案登记并获得相应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如甲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备案登记或未获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乙方有权终止合作,且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甲方承担。甲方独自承担因甲方平台或该平台提供的服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信息虚假、陈旧或不详实造成的投诉等用户纠纷的责任,及由此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在此进一步保证,如果将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监管规定对于其业务经营作出新要求,其将满足该要求;否则,甲方将对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规定而给乙方造成的任何及一切损失承担无条件的赔偿责任。

3.甲方有义务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与业务规模相匹配的风险管理团队,对通过甲方平台发布的融资标的进行真实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并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充分披露信息,保障平台用户合法权益。

4.甲方应要求用户在其平台注册时签订由乙方提供的三方存管协议。5.甲方需在本服务协议下,在乙方或乙方分支机构以甲方名义开立如下账户:

(1)自有资金账户。乙方向甲方收取的手续费、存管费等费用从自有资金账户收取,由乙方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按期直接进行扣收;(2)资金存管专用账户。是指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资金存管汇总账户,包括为出借人、借款人及担保人等在资金存管汇总账户下所开立的子账户。该存管账户内资金由乙方进行存管,除按第九条第4款进行操作外,甲方不得对账户进行操作。该账户不得开通网银和电子银行转账功能,不得购买理财产品、不得购买任何支付凭证;

6.甲方在对其业务进行宣传时,任何涉及披露乙方提供资金存管服务的内容,均应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超越合作范围进行推广,不得利用乙方名称或者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地址及电话等)进行不实夸大之宣传和作出误导平台用户及其他损害平台用户利益的行为。甲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宣传乙方对甲方开展的业务作出了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或承担连带责任。如甲方违反本条约定,乙方有权立即终止协议;造成乙方声誉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甲方承担所有责任,乙方有权采取相关措施维护自身利益,同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向乙方缴纳50,000元/次作为罚金,甲方应收到乙方正式通知后3个工作日以内完成罚金的缴纳;如甲方未按时缴纳罚金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7.甲方负责甲方平台技术系统的持续开发及安全运营,确保向资金存管系统发送的所有关于平台用户账户的交易指令均经过平台用户合法、真实、完整、有效的授权并确保信息 准确无误。由于甲方未经平台用户合法有效授权或交易指令本身信息错误,不真实,不完整导致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8.甲方负责配合乙方完成双方系统的技术对接及上线投产工作,配合乙方完成上线投产报告的编写,并在报告上加盖公章确认。

9.甲方承诺按照乙方要求的格式与时间向资金存管系统报备融资标的、报送甲方平台交易指令明细,并确保数据真实性。因甲方报备、报送的数据虚假、缺失、无效所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独立承担。

10.甲方在本协议签署后如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发生变动,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信息变更、公司对接人变动、业务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模式变更、业务终止等)、经营地址变更、网址变更、公司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法人或授权负责人变更、住所变更)等,甲方必须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11.如甲方经营遭遇困难可能影响业务持续性、甲方平台融资标的出现重大逾期或违约并造成甲方平台用户损失、甲方平台出现运行故障或安全问题等情况,甲方必须在事发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得知上述情况后,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向甲方发出预警、暂停甚至终止本协议的履行。同时,因甲方通知不及时或未进行通知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独立承担。

12.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开展资金存管业务准入审批资料搜集、临时抽查、定期巡检等风险管控措施,并确保其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对于甲方平台融资标的的抽查,应向乙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标的对应主体背景资料、项目担保方资料、项目担保物资料、项目担保权证等有关信息。

13.甲方有义务按照监管要求组织实施信息披露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基本信息、借贷项目信息、借款人基本信息及经营情况、各参与方信息、网络借贷资金使用情况等。14.甲方承诺其服务内容和运营模式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非法或变相违法集资等金融诈骗行为、变相归集资金开展资金池业务的行为、变相为甲方或其关联方自融的行为等。

15.甲方承诺在甲方平台注册的平台用户和融资标的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存在任何虚假平台用户和融资标的,不存在为平台用户虚构融资标的、故意隐瞒融资标的重大瑕疵等损害平台用户合法权益的情形。

16.甲方用户通过甲方平台或者甲方通过自有平台为其用户在乙方开立资金存管子账户时,必须通过乙方提供的指定服务渠道,且在此操作环节中必须采取有效的指令验证方式,对客户身份及交易授权进行认证,确保开户指令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甲方承诺保证甲方用户在甲方平台上开立的平台用户账户与甲方为其用户在乙方开立的资金存管子账户保持一一对应,因开户指令或者开户信息的失真导致的任何法律风险,均由甲方承担。

17.甲方用户通过甲方平台或者甲方通过自有平台为其用户提供充值、提现、缴费等各类交易服务时,必须通过乙方指定的通道,且甲方承诺保证甲方用户必须通过乙方提供的界面输入正确的已经在乙方设置的资金存管子账户交易密码才能进行充值、提现和缴费。在此操作过程中,出现任何非法篡改、获取甲方用户资金存管子账户交易密码或者盗取甲方用户资金存管子账户的资金,均由甲方承担。甲方用户资金存管子账户里的资金,甲方无权对其进行转移和挪用,因甲方的非法挪用导致甲方用户资金产生的任何法律风险、财务损失等均由甲方承担。

18.甲方用户作为投资人在甲方平台进行投标(即参与甲方平台发布的交易项目的投资,下同)环节时,如因甲方用户的资金存管子账户可投资金不足而使得投标不成功的,乙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当甲方用户进行投资时,甲方需进行审核的,因甲方审核不通过而使得甲方用户投标不成功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在投资过程中,甲方承诺对甲方用户身份进行认证,确保甲方用户身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若因甲方用户指令的失真导致甲方用户的任何损失,均不需要乙方承担。

19.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向乙方保证,其向乙方发送的针对本协议项下服务的任何资金划转、冻结的指令均由甲方取得相关用户的合法、真实、完整有效的授权,乙方有权根据该指令直接进行相应账户资金的划转、冻结等操作而无须再征得甲方或平台用户同意,乙方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20.甲方负责受理并解答用户在使用甲方平台中的问题;如有必要,甲方可将问题移交给乙方指定对象进行问题分析,乙方完成问题分析后将分析结果反馈给甲方,由甲方负责统一向用户答复。

21.甲方承诺履行并配合乙方履行反洗钱义务。

22.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系统接入费和资金存管服务费用。第10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对本协议项下的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履行存管职能,保证账户内资金安全,对于已经划出该账户的资金以及处于乙方控制之外的资金不承担任何责任。

2.乙方负责资金存管系统及配套服务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并有权对所提供的系统及服务 进行升级、维护和调整。针对可能影响本协议项下的业务升级,应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并尽可能的减少对甲方经营活动的影响。

3.乙方负责牵头完成双方系统的技术对接及上线投产工作,牵头完成系统上线投产报告的编写,并在报告上加盖公章确认。

4.乙方依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要求对资金存管系统的信息处理过程中的安全、保密、准确和及时性负责。

5.乙方向甲方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乙方按照甲方发出的经过甲方用户授权、准确无误的指令完成相应操作,并对系统的信息处理过程中的安全、保密、及时性负责。乙方有权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密码验证、短信验证、银行卡认证、订单匹配等方式验证甲方发出的指令是否经过甲方用户授权,一旦乙方经验证认为该指令未经甲方用户授权或未按其实际授权内容进行,乙方有权不予操作。乙方在账户资金充足且在信息核验一致的前提下确保资金划转工作的准确性、安全性、保密性与及时性。乙方发现交易指令或划转指令与本协议约定不符的,有权不予执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6.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有权机关、监管部门有特殊要求外,乙方依据甲方划转指令执行资金划转。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划转指令错误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与乙方无关,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执行划转指令失误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但因甲方提供的划转指令信息错误、不真实或不完整,导致乙方无法执行指令或乙方已完全按照甲方指令执行的,乙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由于甲方未经甲方用户合法有效授权或交易指令本身信息错误,不真实,不完整导致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7.乙方保留对甲方平台运营状况进行评估、监督的权利;乙方保留根据行使存管职能需要对甲方平台融资标的及业务操作合规性进行抽查的权利。本条款为乙方权利而非乙方义务。

8.对于因下列原因导致乙方未能执行、未能及时执行或未能正确执行划转指令的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况: 1)账户内余额不足;

2)账户内资金被有权机构冻结或扣划;

3)甲方未能正确依据业务流程和要求进行操作,提供的信息不准确; 4)不可抗力原因。

9.乙方仅承担实名开户和履行协议约定及借贷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责任,但不 承担融资标的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乙方不介入甲方与平台用户之间有关投融资交易的任何纠纷。乙方不对网络借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因甲方提交给乙方的数据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等引起的全部责任或产生的纠纷与乙方无关。

10.如甲方存在下列任一情况,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1)不能及时报备融资标的,经多次(三次及以上)书面催告后仍无改进; 2)隐瞒公司重要信息变更或平台风险等重大事项; 3)发布虚假融资标的、自融标的;

4)被监管机构通报批评或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5)甲方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连续失联10日以上或甲方经营不善,可能或已破产、解散、停业的;

6)拒绝配合乙方的经营监督和融资标的抽查工作;

7)甲方不具备全部或部分相关业务资格及条件或不符合乙方准入标准之任一情形; 8)提供的资料有任何虚假的;

9)甲方出现明显反洗钱管理漏洞或甲方组织或参与包括但不限于洗钱、诈骗等在内违法或违规资金操作; 10)甲方出现违反本协议约定;

11)甲方的经营不符合国家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的;

12)甲方运营过程中存在较多纠纷或较大风险或者甲方的行为致使乙方经营风险加大并影响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13)甲方出现其他乙方认为应当终止存管服务的事项。

11.如甲方提供的服务涉嫌侵害平台用户或其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乙方在查实后有权采取终止服务、冻结账户等乙方认为有必要采取的风控措施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甲方的违法违规行为损害乙方利益,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损失。

12.乙方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从自身业务出发,依据数据分析情况拒绝受理涉嫌犯罪、洗钱交易、套现交易并建立黑名单。

13.乙方提供资金存管服务过程中,如有发现任何销赃、欺诈、诈骗、被盗用、洗钱、偷税、盗卡销赃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乙方将配合协助监管机构、司法等职能部门调查相关案件及可疑交易、冻结可疑账户,提供完整的用户资料和交易数据,不承担以上原因造成的赔付责任。14.乙方向甲方收取系统接入费,系统接入费一次性收取,金额为0 万元/次(大写:零元整)。

15.乙方向甲方收取资金存管费用,资金存管费用按合同年收取,本合同资金存管费用为30万元(大写:叁拾万元整)。

第四章 费用结算

第11条 甲方应在合同签署完毕后10个工作日以内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一次性向乙方系统平台接入费,系统接入费收取后不予退还。

第12条 甲方应在合同签署完毕后10个工作日以内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一年的存管服务费,存管服务费收取后不予退还。甲方应在合同到期之前的10个工作日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下一合同年的存管服务费。

第13条 本协议有效期限内,如甲方未能按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费用支付义务,乙方有权暂停本协议项下的资金存管服务及技术运营服务,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第14条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划转指令将用户应支付给甲方的服务费划转至甲方的自有资金账户内。

第15条 特殊条件下存管费用的退还。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导致乙方不能继续提供存管服务的(包括但不限于因法律或监管的规定导致乙方不具备为甲方提供存管资格),资金存管费按乙方已提供存管服务的月数(不足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计算)占合同约定的总存管月数的比例收取。如乙方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甲方应将乙方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退还给乙方并提供退款收款账户。乙方收到后,按照实际收费金额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需),并将应退还的存管费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但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继续提供资金存管服务的,已收取的存管费不予退还。

第五章 不可抗力

第16条 “不可抗力”指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突发停电、公共通讯线路瘫痪,以及其他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而且直接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或者致使本协议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的事件。

第17条 鉴于网络所具有的特殊性质,不可抗力还包括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发作等情况。第18条 如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可根据受影响程度,决定是否暂停履行本协议项下的相关义务。第19条 援引遭遇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其他一方,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十五日内提供有关不可抗力的发生和持续的证明文件。援引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合理努力减少不可抗力事件带来的损失。

第20条 不可抗力发生时,甲、乙双方应立即相互协商,以便寻找公平的解决方法,并尽全部合理努力减少不可抗力后果的影响。如因怠于采取措施或配合不力导致损失扩大时,过错方应就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

第六章 保密

第21条 一方当事人(保密信息接收方)对于在订立、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知悉或获得的其他方(保密信息披露方)的保密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其他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供第三人使用。

“保密信息”指双方合作过程中一方(披露方)向对方(接收方)披露的与本次合作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个人信息、交易信息及本协议本身。

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保密信息接收方违反保密义务:保密信息接收方为遵守或服从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监管机构(含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内部审计需要进行的披露或公开。

下列信息不应视为保密信息:(1)公众已经知晓的或通过公开渠道可获得的信息,且不是因为保密信息接收方违反本保密义务而导致该信息公知公晓的;(2)保密信息接收方从有权披露该信息的第三方获取的信息,且该第三方对该信息无保密义务。

第七章 违约责任及赔偿

第22条 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23条 甲乙双方应分别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如因一方违反本协议有关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造成平台用户损失或对方损失的,违约方应独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守约方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且有权就自身遭受的损失要求违约方予以赔偿并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第24条 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1.因一方违约,造成对方的损失,应由违约方就守约方的损失进行赔偿;

2.因一方违约,造成本协议双方外的第三方的损失,应由违约方就本协议双方外的第三方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25条 因本协议项下事宜,在涉及本协议双方外的第三方的争议中,双方均有义务对另一方取证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八章 争议解决

第26条 本协议的签署、有效性和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协议双方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则应向乙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协议双方应继续遵守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条款, 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第九章 合作期间

第27条 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本协议生效。本协议有效期由系统对接期和资金存管服务期组成。系统对接期限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至系统上线报告上载明系统上线之日止(具体期限根据系统对接情况确定);资金存管服务期为一年,至系统上线报告上载明的系统上线之日起算。如本协议到期前,各方均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协议将到期后自动顺延一年,顺延次数不限。若一方希望不再续约的,该方应在协议到期前至少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协议对方,协议到期终止。

第十章 其他

第28条 本协议中所有费用均以人民币结算。

第29条 协议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根据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其他未尽事宜。

第30条 补充协议如果与本协议有不一致之处,应以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第31条 变更和终止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每年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金融创新等具体情况对本协议的有关内容进行协商和调整,并根据实际情况签署新的具体协议或对已经签署的具体协议予以变更或补充。在协商达成一致并签署补充协议之前,本协议继续有效。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的,双方应协商对本协议做出相应修改。

3.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方变更指定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协议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指定地址的变更不影响本协议效力。

5.甲乙双方以书面方式向另一方提供的本协议载明的以下地址发送文件、通知的:以特快专递、挂号信方式寄送的,特快专递、挂号信达到载明地址后即视为送达,如接受方拒收或提供地址不明经查无此人的,在特快专递、挂号信发出后10日内即视为送达。若出现纠纷,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送达以下地址即视为送达。甲方联系地址: 乙方联系地址: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署页>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ⅩⅩ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第五篇:第三方存管业务

第三方存管业务

一、存管签约的前提条件:

(一)签约账户为合格账户

(二)签约账户的风险级别为“银行存管”

(三)当天签约前无资金类业务和交易类业务

(四)签约账户没有登记银证转账的银行账户(如原有银证转账对应关系,应注销)

(五)证券方与银行方重要信息一致

二、新开户客户办理存管签约:

(一)适用对象

在营业部首次开立客户号及资金账户的新客户。

(二)业务流程

1、填写《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开立客户号和资金账户。

2、客户签署《南京证券-**银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三方协议,一式三联)及相关表单。

3、办理指定存管银行(存管签约或预签约)。在柜台交易系统内进行指定存管银行的相关设置操作。预签约客户还需至存管银行办理签约确认手续。

4、客户资料归档。

(三)注意事项

1、开立客户号和资金账户

(1)工作柜员应按照《经纪业务柜面操作规程》的要求为客户开立客户号及资金账户。

(2)客户基本信息中的账户风险级别应设置为“银行存管”(分为银行存管个人和银行存管机构,务必正确选择),否则存管签约将失败。

2、办理指定存管银行

模式一:券商预指定,存管银行确认

(1)券商预指定(预签约)

个人客户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证券账户卡到券商开户营业部,签署《业务办理申请书》、相关存管银行的三方协议(选择兴业银行、交通银行为存管银行的客户可到银行网点签署三方协议)。

客户填写《业务办理申请书》,应注明“申请办理**银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预签约”等内容。三方协议中需客户填写的“证券资金台账”,是指客户在营业部开立的资金账号。该协议经存管银行、本公司及客户三方签章后方可生效。营业部应在协议乙方处加盖营业部业务专用章,并由经办人加盖名章或签字。三方协议中“争议的解决”项目中,务必请客户选择两种解决方式中的一种,建议将争议提交南京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柜员查验客户身份、证券资金台账和证券资金密码合法,各项资料填写准确后,在柜台交易系统中进行存管银行预指定操作。柜员应通过柜台交易系统内的“客户管理——银行账户管理——指定存管银行”菜单进行存管预签约设置操作,登记关系应选择“2预指定登记”,不输入银行帐号,银行密码随意输入(必须输入)。

柜台交易系统实时将交易请求发送相应银行(含客户证券资金台账日初余额信息)。银行系统接收交易请求,为客户开立单独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记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初始余额,记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号和证券资金台账号间的一一对应关系,然后返回成功响应。柜台交易系统接收成功响应后,记录客户存管银行信息。

指定存管银行操作成功后,柜员打印业务回执(一式两联),请客户签字确认后,在《业务办理申请书》、业务回执、三方协议上加盖业务专用章和经办人名章,留存《业务办理申请书》,并将业务回执的一联及三方协议交投资者。柜员应指导客户及时到存管银行办理签约确认,并告知客户不办理签约确认将无法进行银证转账。

(2)存管银行确认(签约确认)

个人客户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证券账户卡、银行借记卡,和加盖券商营业部业务章的业务回单、三方协议到存管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存管银行签约确认手续。

银行签约确认手续办理成功后,在三方协议上加盖业务章,将三方协议证券公司留存联,定期交券商,客户联交客户。模式二:证券公司直接受理(目前仅限兴业银行、农业银行)

个人客户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证券账户卡、存管银行借记卡到券商开户营业部,签署《业务办理申请书》、相关存管银行的三方协议。

柜员查验客户身份、证券资金台账、证券资金密码和银行密码合法后,在柜台交易系统中进行存管银行预指定操作。柜员应通过柜台交易系统内的“客户管理——银行账户管理——指定存管银行”菜单进行存管签约设置操作,登记关系应选择“0指定登记”,输入银行帐号和银行密码。

存管银行系统接收交易请求,校验客户身份、银行结算账户和银行密码合法后,为客户开立单独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簿记台账,记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簿记台账初始余额,记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号、银行结算账号和证券资金台账号三者间的转账对应关系,然后返回成功响应。交易系统接收成功响应后,记录客户证券资金台账号与银行结算账号间的转账对应关系。业务办理成功后,将客户联交客户,银行留存联转交存管银行指定网点。

注意事项:客户开立存管银行借记卡或办理签约(预签约)时,务必保证柜台交易系统内的关键信息(名称、证件类别、证件号码)与银行方留存的关键资料完全一致,否则将导致签约或签约确认失败。

3、客户资料归档。

新开户存管签约客户除按《经纪业务柜面操作规程》及《经纪业务凭证和客户资料管理规则》要求留存开户资料及相关协议外,还应要求对应银行网点及时传递客户本人存管银行借记卡复印件及三方存管协议书券商联,作为客户资料一并归档。

4、在同一时间,客户只能指定一家银行作为存管银行,不能同时指定多家银行作为存管银行。营业部在进行存管签约操作时,务必准确选择存管银行。

5、同一客户开立两个以上客户号的,严禁同时指定同一家银行为存管银行。营业部在办理签约前,应仔细检查和了解客户是否在本部及其他营业部开立了两个或多个客户号。

6、已办理存管签约的客户如需使用磁卡自助委托方式,应通过“客户管理”—“客户信息登记”模块或“客户管理”—“客户卡管理”模块,为客户登记客户卡号。客户卡号可以是银行卡号,也可以是条码卡号。禁止通过“银证转账对应登记”模块登记银行卡号。

7、签约确认业务必须由客户本人持相关证件亲自到柜台办理,不得由代理人办理。

(四)机构客户指定存管银行

1、机构户应携带的资料

机构客户授权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证券账户卡、账户开户证明、加盖客户公章和预留印鉴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机构预留印鉴。

2、业务操作流程与个人客户办理流程相同

3、机构客户指定农业银行为存管银行时,应当在农业银行开立机构借记卡,使用机构借记卡办理签约手续。

4、机构客户办理签约确认时,必须在结算账户开户所在地办理。

三、已开户客户办理存管签约

(一)适用对象

已开立客户号和资金账户的客户。根据存管银行是否设置为“*行存管”,可分为两大类:

1、银行存管客户

该类账户的数据已批量报送至存管银行并被存管银行接收,也称为“移植账户”。其存管状态分为“已存管”或“预指定、未确认”。存管状态是“已存管”的客户,为透明移植客户;存管状态是“预指定、未确认”的客户,为非透明移植客户。

透明移植客户的交易和转账均不受影响,营业部应要求客户到营业部签署三方协议。

非透明移植客户相当于办理了批量预签约,营业部无需在交易系统中进行预签约操作,应指导客户及时前往存管银行办理签约确认手续。

2、非银行存管账户

分为小额休眠户、近期无交易户或未存管户,该类账户在激活和规范后方可办理存管签约。

(二)“银行存管账户”办理签约的业务流程 参照新开户客户存管签约的相关业务流程办理。

(三)“非银行存管户”办理签约的业务流程

1、非银行存管户转为银行存管客户必备条件(1)客户账户已规范为合格账户,账户状态正常。(2)符合签约前的必要条件。

2、柜台操作:修改客户风险级别。

将客户风险级别从“普通客户”或“独立存管”,修改为“银行存管”。然后按前述流程指定存管银行。

3、资料归档。

4、注意事项

开户资料不规范的不合格账户在规范为完全规范的“银行存管账户”后,应留存客户本人存管银行借记卡复印件及《南京证券-**银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证券联;同时留存客户补齐的其他资料。

四、客户撤销存管银行(存管解约)、变更存管银行

(一)适用对象

已办理存管签约的客户。撤销存管银行业务必须在营业部办理。

(二)撤销存管银行业务流程

设解约日为T日

1、T-1日(解约前一工作日):

(1)接受客户的解约申请,由客户填写《业务办理申请书》,应明确填写“**银行存管解约”。

(2)通过“资金业务管理 ――利息管理――存管账户结息”模块办理结息,在选择对应银行时,应注意正确选择存管银行,防止结息失败。

(3)结息后,由客户将利息及资金全部转入客户银行卡中,柜台操作时可通过“资金业务管理——银证转账业务——存管证券转银行”模块办理,将全部资金转至客户银行卡中。

2、T日(解约日):

(1)客户填写《业务办理申请书》,柜员办理存管解约手续。

(2)在“客户管理”——“银行账号管理”——“撤销存管银行”菜单中取消银证对应关系,实现存管解约。

(3)客户资料归档。

(三)注意事项

1、银行存管账户解约的前提条件是客户资金账户已结息、账户资金全部银证转账至银行。

2、T日有资金业务或证券交易,或有未完成的交收,则不能办理银行存管账户解约。

3、解约前账户状态异常的,应认真检查原因,确认异常原因消除,并将账户状态改为正常后,方可办理解约。

4、银行存管账户解约成功后,方可办理客户号、资金账户销户业务。

5、除兴业银行、农业银行外,当日解约,当日不能重新办理同一银行的签约。

6、如客户解约后,不销户,也不重新指定存管银行,则不能进行证券交易和资金存取,营业部应及时对客户账户进行限制交易和资金存取。

7、客户撤销(存管解约)、变更存管银行时,携带的资料与存管签约时相同。

五、变更存管银行

撤销存管银行(存管解约)成功后,客户可立即在营业部办理新的存管银行指定或预指定手续。客户自行将资金调往其新指定的银证转账银行结算账户,然后通过银转证交易存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如客户为非透明批量移植客户,其存管状态为“预指定未确认”,需要变更存管银行,则客户应先到开户营业部办理预指定存管银行的签约确认手续,然后再办理撤销存管银行和重新指定存管银行手续。严禁通过“本地撤销存管银行”操作,为此类客户办理存管解约。

六、客户重要资料变更

(一)适用对象

已办理了存管签约(含预签约未确认)的客户。

(二)业务流程

客户的姓名、证件类别、证件号码等关键信息如发生变更,在柜台交易系统更改客户资料后,必须通过“客户管理—银行账户管理--存管客户资料修改”菜单确认。柜员应告知客户前往存管银行办理银行结算账户变更手续,重新更换关键信息相同的新银行卡,否则不能进行正常转账。

(三)注意事项

1、对于机构客户,在柜台交易系统中的客户类别(客户分类)必须为“机构”,否则有可能造成机构客户存管签约或银证转账失败。

2、营业部在办理机构客户签约(含预签约)手续前,务必认真检查机构客户的重要信息,如发现机构客户在柜台交易系统中的相关信息有误,营业部应通过以下途径进行修改:

(1)在“客户管理”——“客户重要资料修改”模块中,修改客户的重要资料,其中“客户类别”必须为机构;

(2)在“客户管理”——“机构客户基本信息修改”模块中,修改客户的重要资料,其中“客户分类”必须为机构;

(3)在“客户管理”——“机构客户重要信息修改”模块中,修改客户的重要资料,其中“证件类型”必须准确无误。

3、机构客户签约成功后,如其重要资料发生变更,也应按上述要求进行修改,然后再进行“存管客户资料修改”操作,不得遗漏,否则有可能导致机构客户重要资料修改不完全,影响客户进行银证转账。

4、中国银行存管客户重要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先到银行网点变更结算账户资料,然后再到营业部办理账户资料变更。

七、个人客户银证转账业务

(一)服务渠道

银行方发起银证转账的渠道有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柜面、自助终端等,具体渠道的开放安排视各存管银行实际情况而定。

证券方发起银证转账的渠道有电话委托、磁卡委托、热键委托、网上交易。柜台委托方式暂不开通。

(二)银转证业务

客户发起银转证交易,经过银证双方系统的客户身份认证后,银行系统实时扣减客户银行结算账户资金,增加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余额,柜台交易系统实时增加客户证券资金台账余额。

(三)证转银业务

客户发起银转证交易,经过银证双方系统的客户身份认证后,柜台交易系统实时扣减客户证券资金台账余额,银行系统同步减少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余额,增加客户银行结算账户余额。

(四)注意事项

1、机构客户进行银证转账,全部从银行方发起,使用银行的服务渠道。

2、交通银行、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在签约当天不能进行证转银。

3、交通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机构客户新开结算账户,开户后三天内不能进行银证转账。

八、股东账户迁移

(一)存管客户需要转户至同一席位的本公司其他营业部时,可以进行股东账户迁移业务,存管客户需办理原开户营业部的撤销存管银行(解约)和销户,在新开户营业部办理新开户及指定存管银行(签约)手续。

(二)办理股东账户迁移业务时,转出、转入营业部必须是同一席位营业部。股东账户迁移业务由转入营业部操作,办理该业务前须征得转出营业部的同意。具体流程如下(设解约日为T日):

1、T-1日

(1)存管客户向转入营业部提出申请,填写《账户注销申请书》和《业务办理申请书》。

(2)转入营业部柜员审核客户提供的业务资料,经办人和复核人审验业务办理无误后,将有关销户凭证交投资者签字确认,并在销户凭证上加盖业务专用章和经办人名章。

(3)转入营业部将《账户注销申请书》和《业务办理申请书》传真至转出营业部。

(4)转出营业部即时为客户开通漫游业务,通过“柜员管理”-“漫游业务限制管理”模块,将股东账户迁移等业务权限设为允许漫游。

(5)转出营业部按存管解约业务流程,为客户办理结息和转款,确保拟解约客户号资金余额为零。办理成功应及时通知转入营业部。

2、T日(解约日):(1)转入营业部按存管解约业务流程,办理为客户办理解约。(2)解约成功后,转入营业部为客户办理新开客户号。

(3)转入营业部柜员通过“股东账户管理—股东账户迁移”模块将客户的股东账户及所属股份转入新开的客户号中。

3、T+1日(签约日)

(1)转入营业部为客户办理存管签约手续。

(2)签约成功后,转入营业部通知转出营业部,由转出营业部办理原客户号的销户手续。

(三)注意事项

第三方存管全面上线后,非银行存管户及未签约的移植账户必须在原营业部进行存管签约后方可办理股东账户迁移业务。

九、证券账户登记和取消登记

(一)适用对象

存管签约客户办理证券账户登记和取消登记业务。

(二)业务流程

按照《经纪业务柜面操作规程》中证券账户登记和取消登记业务流程办理。

(三)注意事项

1、对于通过转户至我公司的新开户存管客户,若当日不办理签约,则严禁登记沪、深股东账号,不得办理沪市指定交易。(如登记后,客户卖出证券,会造成无法交收,影响客户资金使用。)

2、已成功办理存管签约业务客户,营业部在调高其佣金设置时,务必保证帐户可用资金余额足够支付佣金,以免发生透支。

3、已办理存管签约客户如遗失原证券账户卡后,按下述不同情况操作:(1)客户补办证券账户卡,无需进行存管股东号登记。(2)客户办理新证券账户卡与原证券账户号不同时,操作如下:

先通过“客户管理――股东账户管理――股东账户注销”模块注销原证券账户号。

再通过“客户管理――股东账户管理――股东账户登记”模块登记新证券账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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