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女员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女员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规定及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切实保护女员工在劳动和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为减少和解决女员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公司针对女员工不同生理时期规定禁忌从事劳动范围采取相关保护措施。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2 范围
本制度标准规定了女员工劳动保护的内容、保护措施。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在职女员工及返聘受聘女员工的劳动保护。3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保护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4 内容
4.1 女员工劳动保护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注意女员工生理特点和职业特点,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劳动卫生的各项法规和政策。
4.2 女员工在月经、怀孕、生产期、哺乳期,不得对其实行辞退、解聘或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因其享受法定休假而任意调动其工作岗位。4.3 保护的内容
4.3.1女员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4.3.2女员工在月经、怀孕、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4.4 禁忌保护措施
4.4.1女职工禁忌连续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25Kg)。
4.4.2 女员工禁忌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Kg;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Kg的作业)。4.4.3禁止安排女员工从事下列劳动:炼钢工、轧钢工、大炉工、筑炉工、浇注工、清铲工、碎铁工、铲刮工、锻工、铆工、外线电工、起重挂钩工等。4.5经期保护:
4.5.1月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4.5.1.1冷冻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4.5.1.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20~25Kg)
4.5.1.3《高空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二级(含二级)以上作业(5~15m)
4.5.2女员工月经期应暂停前项规定的禁忌范围内的工作安排。
4.5.2.1对生产第一线直接从事操作的女职工,月经期间给予休假一天。
4.5.2.2女员工在月经期间,不得安排从事装卸等重体力劳动及低温、冷水作业。
4.5.2.3各单位工会女工委员负责普及月经卫生知识,并给符合条件的女员工开据经期休假证明。
4.6工会女工委员对将要婚嫁的进行婚前卫生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咨询。晚婚员工增加婚假十五天。4.7 孕前保健
4.7.1积极开展优生宣传和优生咨询。
4.7.2对已婚女员工进行妊娠知识和宣传教育,使她们在月经超期时主动接受检查。
4.7.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时不宜妊娠:射线病、慢性职业中毒、近期内有过急性中毒史及其它有害于母体和胎儿健康的疾病。
4.7.4对有过二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员工,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4.8怀孕期保健
4.8.1女员工孕期禁忌从事需频繁弯腰、下蹲的作业和作业场所空气重苯浓度较高的作业。如焊接、造型、喷漆作业。4.8.2自确定妊娠之日起,由本人到户口所在地的医院即应建立孕产妇保健卡。实行定期产前检查,进行孕期保健及孕期营养指导。女职工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应调离原从事的劳动强度较强的工作岗位,从事较轻的工作。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检查时间视作劳动时间。4.8.3不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下同)的女员工从事夜班劳动。4.8.4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员工,每天给予2小时工间休息时间,并计算为劳动时间。
4.8.5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员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其假期的工资为本人档案工资的75%。4.8.6怀孕流产的,根据医院的证明,给予产假。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产假为45天;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产假为90天。
4.9 怀孕女员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
4.9.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化合物、汞及化合物、苯、镉、铍、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已烯、环氧已烷、苯氧已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4.9.2作业场所放射物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规定;
4.9.3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4.9.4《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9.5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4.10产期保健
4.10.1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十五天,产后七十五天。产前假不得挪到产后;若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超过预产期生产的,可将超出天数按病假处理,不得减少产后假的天数。4.10.2难产女员工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4.10.3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和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女员工,增加产假三十天。
4.10.4女员工在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仍享受有关福利待遇。4.10.5其他待遇执行公司《员工假期暂行管理办法》和《计划生育和生育保险管理办法》。4.11 哺乳期保健
4.11.1女员工生育后,婴儿未满周岁以前,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增加哺乳时间三十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所需的路途往返时间,哺乳时间和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4.11.2婴儿满周岁后,经医疗部门诊断,职工医院复核确诊为体弱儿的,经单位领导同意,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4.11.3从事喷漆作业的女员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暂安排其它适宜的工作,或准予请哺乳假。
4.11.4因哺乳而上班有困难的女员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直至婴儿满一周岁。若婴儿体质较弱,可适当延长请假期,但累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十八个月。未经申请,所在单位不得强制其休假;未经批准,本人不得因哺乳擅自休假。经批准在哺乳期休假的女员工,其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4.11.5女员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从事《体力 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也不安排上夜班。4.12 女员工因更年期综合症,不能适应本岗位劳动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工医院的证明及实际情况,减轻其劳动量或暂时安排其它适宜的工作。
4.13 每年应组织女员工进行一次以防(宫颈癌、乳腺癌)为主的妇科检查,并对患者进行跟踪治疗,检查占用的劳动时间,按出勤对待。
4.14 职工医院应配备兼职医务人员负责妇幼保健工作。4.15 劳动人事处、职工医院对本办法负责实施监督,工会、安全环保部、女员工联合会等部门对本法进行宣传、配合、督促。
4.16 凡女员工超过一百人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冲洗室等妇幼保健设施。
4.17 女员工下列保护费均由企业负担: 4.17.1每月发给女员工卫生费20元。
4.17.2妇科病检查费、孕期及分娩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4.17.3女员工卫生设施费。
4.18 女员工劳动保护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公司或区、市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在超 过三十天未作出处理决定,可以向区人民法院起诉;女员工对受理申诉的部门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区人民法院起诉。
4.19 对违反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和本办法,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员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0 本公司不允许招用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在工种安排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总则要求,合理安排女工的工种、工作。
4.21 各部门、科室、班组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而拒用女员工或降低其工资。
4.22 在员工的定级、升级、工资调整等工作中不得歧视女性,必须坚持男女平等。
4.23 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禁止女工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Ⅲ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和有毒有害的作业。4.24 根据女员工的生理特点,女员工在月经、怀孕、生育、哺乳期、更年期的特殊保护期内,可暂时调任适宜的工作或不上夜班。
4.25孕期满28周以上的,每天工作时间为6小时,哺乳期内每天工作时间为6小时,按有关规定支付工资。4.26 女员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办法。4.27 本办法由安环部负责解释。4.28 女员工劳动保护由公司工会检查并进行监督。4.29 本制度未尽事项或与上级规定有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篇:9-10女员工保护制度
四川龙蟒集团攀枝花基地二选厂安全管理制度女员工保护制度
为加强对女工“五期”特殊保护,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女工(包括招用的临时合同工)。
1,根据女性生理特点安排劳动就业以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对女员工和下一代健康有不良影响的职业,禁止或限制女性参加。
2.各部门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而拒用或降低其工资。在员工的晋级、工资调整等工作中不得歧视女性,坚持男女平等。
3.根据女员工的生理特点,女员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特殊保护期内,可暂时调任适宜的工作或不上夜班。根据《劳动法》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6.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7.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8.女员工在哺乳期内,每天应给以1小时工间休息和哺乳时间,按规定工资照发。女职工生育期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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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10.对于处于更年期的女工,要针对其生理和心理特点,适当安排工作量和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国家规定禁止的体力劳动。
11.公司要组织女职工每年定期进行健康查体,对有疾病的女职工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治疗。积极宣传和教育女职工掌握“五期”的健康保护知识,确保女职工的身心健康。
12.对不执行本制度,按公司安全奖惩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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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1日
第三篇: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目的与范围
1.1为加强对女工和未成年人的保护,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女工和未成年人在工作中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1.3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女工和未成年人(包括招用的临时合同工)等。总则
2.1 根据女性生理特点安排劳动就业以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安排女性就业时,对适合女性从事的职业应尽可能多招些女性;对那些使女性生理机能不能保持正常状态,对女员工和下一代健康有不良影响的职业,禁止或限制女性参加。
2.2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企业招工对象的年龄一般为16~25周岁。因特殊需要招用未满16岁的学员,应经本地劳动部门批准。3 职责
3.1办公室负责在招工及工种安排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总则要求,合理安排女工或未成年人的工种、工作。
3.2 安全部负责检查、督促各单位执行本制度的实施情况。
3.3 工会负责监督各单位执行本制度的实施情况。
3.4 各单位、车间负责严格执行本制度。女员工特殊保护
4.1 各单位、车间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而拒用、辞退女员工或降低其工资。在员工的定级、升级、工资调整等工作中不得歧视女性,必须坚持男女平等。
4.2 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禁止女工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Ⅲ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和有毒有害的作业。
4.3 根据女员工的生理特点,女员工在月经、怀孕、生育、哺乳期、更年期的特殊保护期内,可暂时调任适宜的工作或不上夜班。
4.4 女员工在怀孕初期及临产三个月或哺乳期内,每天应给以1小时工间休息和哺乳时间;按规定工资照发。
4.5 由医院每年定期对女员工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妇幼卫生保健工作。
4.6 对一些有害女员工身体健康的工作,车间应采取缩短工作日、轮班制、四班三运转等改变劳动组织的措施。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5.1 根据劳动部《关于技工学校学生的学习、劳动、休息时间的暂行规定》,对未满16周岁的学生,在进行生产实习时的劳动时间规定为,第一学年每天不得超过6小时;第二学年每天不得超过7小时;第三学年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
5.2 各车间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加班加点工作。
5.3 未成年工在安排劳动时,不宜从事特别繁重的劳动、高空作业和对身体有害有毒的作业等。
5.4 在录用未成年工时,必须经过体格检查,以便根据身体状况安排
合适的工作。考核
对不执行本制度,按考核规定执行。导致事故发生的有关责任者加倍处罚,同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四篇: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1目的1.1为加强对女工和未成年人的保护,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女工和未成年人在工作中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女工和未成年人(包括招用的临时合同工)等。总则
根据女性生理特点安排劳动就业以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安排女性就业时,对适合女性从事的职业应尽可能多招些女性;对那些使女性生理机能不能保持正常状态,对女员工和下一代健康有不良影响的职业,禁止或限制女性参加。职责
4.1 人事部负责在招工及工种安排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总则要求,合理安排女工或未成年人的工种、工作。
4.2 安全部负责检查、督促各单位执行本制度的实施情况。
4.3 公司安委会负责监督各单位执行本制度的实施情况。
4.4 各单位、车间负责严格执行本制度。女员工特殊保护
5.1 各车间、职能部门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而拒用、辞退女员工或降低其工资。在员工的定级、升级、工资调整等工作中不得歧视女性,必须坚持男女平等。
5.2 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禁止女工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Ⅲ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和有毒有害的作业。
5.3 根据女员工的生理特点,女员工在月经、怀孕、生育、哺乳期、更年期的特殊保护期内,可暂时调任适宜的工作或不上夜班。
5.4 女员工在怀孕初期及临产三个月或哺乳期内,每天应给以1小时工间休息和哺乳时间;按规定工资照发。
第五篇:女员工生育保护管理办法
女员工生育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劳动法》、《女员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全体公司女员工
第三条 女员工生育保护休假及待遇
1.孕检假
怀孕的女员工按医务部门的要求,领取《天津市孕产妇保健手册》,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享受4天的有薪假,如员工利用非工作时间进行孕检的,则可在产前一次性休完;
2.产假
(1)女员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如早
产从生产日计算 ;
(2)产假期间女员工享受社保经办机构发放的生育津
贴,公司不再另行支付工资:
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标准*享受天数 生育津贴日标准=本人上月平均缴纳生育保险
费的工资数额/30.4天
3.晚育假
年满24周岁女工生育第一胎时,增加产假30天
4.难产假
(1)分娩时遇有难产,施行剖腹产术、产钳术、臀位助
娩术等手术的,增加产假15天;
(2)子痫、产后出血(多于五百毫升)的,由医务部门
开具证明,享受难产待遇;
5.多胎产假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6.哺乳假
(1)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员工产假期满后,因婴儿身
体较弱或单位没有托幼设施、上班路程较远,抚育
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
乳假六个月。
(2)哺乳假期间,由公司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放工
资,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7.哺乳时间
(1)女工哺乳假结束后恢复正常工作,但其子女未满一
周岁,员工每天可享受1小时的哺乳时间,至子女
满一周岁为止。每多哺育一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
0.5小时
(2)如因特殊原因无法每日享受哺乳时间,可将哺乳时
间进行累计,一次性享受,期间工资由公司按本人
标准工资100%发放
8.流产假
(1)怀孕不满3个月的,可享受流产假15天
(2)怀孕满3个月不满4个月的,可享受流产假30天
(3)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的,可享受流产假40天
(4)怀孕满7个月的。可享受流产假90天
9.计划生育手术假
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女员工,可享受2天计划生育假
第四条 以上未尽事宜,以《劳动法》、天津市实施《女员工劳动
保护规定》办法执行
第五条 附则
1.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