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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意见
编辑:轻吟低唱 识别码:20-847376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2-25 12:22:53 来源:网络

第一篇: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意见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日益规范,较好地促进了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但当前招投标工作中仍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监管工作职责

(一)发改、国土、住建、水务、交通等项目审批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受理招投标投诉、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向有关机关或部门移送严重违纪违法线索。

招标人和监督部门为一体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由发改部门、本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监察机构实施监督。

(二)由国有企业作为项目业主的市及市以下审批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其工程发包以及与工程相关的货物及服务采购,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比选)的,由发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国资部门派员进行现场监督。

(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交易现场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办理CA数字证书、管理招标平台、接受交易登记、发布交易信息、负责专家抽取与验证、做好开评标服务、记录交易过程、维护场内秩序、保存交易档案、统计交易数据等。

(四)发改部门(招管办)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招投标工作。

(五)监察机关(招监办)负责对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各方实施行政监察。

二、严格执行政策规定

(六)严格界定政策适用范围。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项目,以及与工程不可分割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货物及服务,属于依法必须招标(比选)的项目,适用招投标法及相关政策法规。凡不是工程建设项目组成部分,且不是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货物及服务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政策法规。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七)严格规范特殊项目的发包方式。需在短期内实施的工程,包括非立即实施的防洪抢险救灾、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以及市政府确认的其他应急工程,不适宜进行招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固定价比选的方式选择施工队伍。

以当地农民为直接受益主体、自愿出资出劳主体、建设管理监督主体的以工代赈项目、扶贫项目、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等民办公助项目,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农民自行建设或招标(比选)的方式实施项目。采取农民自建方式建设的,应当符合《关于以民办公助方式推进财政支农项目建设的意见》(号)有关规定。

(八)严格执行法定程序。依法应当招标的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招标的原则,不得采用勘察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项目一经批准,必须及时开展招投标工作,严禁以时间紧、任务重或工程特殊等为由规避招标。

(九)严格资格条件设定。招标人设定的资格条件应当符合项目实际需要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

三、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十)实行自行招标制度。

1.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市及市以下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实行分级自行招标制度,其中:各区市县的工程建设项目由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自行招标;xx市本级、xx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按规定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自行招标,市内各国有企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参照执行。

2.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明确专门的科(股)室和人员负责自行招标工作,并根据自行招标有关政策规定配齐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该项目的专家抽取和交易现场服务管理工作。

3.在自行招标活动中,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规定履行招标代理机构职责(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备案送审由招标人负责),建立自行招标业务档案,按相关规定妥善保存各类档案资料。

(十一)实行复核复评制度。

评标结果公示后,若发现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评标、违反回避规定等行为,经相关部门共同审查认定,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影响的,由项目审批部门根据以下情况作出处理:

1.在不能确保所有投标资料未被修改、更换等情况下,由项目审批部门按规定认定此次评标无效,由招标人依法组织重新招标。

2.在确保所有投标资料与开标时一致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可由项目审批部门向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报告,召回原评标专家对原评标报告纠偏并对投标文件复核,以复核结果为准;也可由项目审批部门按规定认定原专家评标无效并重新在省评标专家库中另行抽取专家进行复评,以复评结果为准,若复评后合格的投标人仅1家、复评后为最高报价中标、或因招标文件原因导致专家无法客观公正评标的,由招标人依法组织重新招标。

(十二)实行项目经理到场开标制度。

1.实施公开招标(比选)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要求投标人(比选申请人)承诺派往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持本人第二代有效身份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发的建造师信息卡到达开标现场,经交易中心统一配备的扫描设备检验后才能参与开标。

2.若项目经理本人身份证、建造师信息卡无法识别或疑似假证,招标人应在开标后送有关部门鉴定。经鉴定证件没有问题的,应及时退还投标人(比选申请人);经鉴定为假证的,依法严肃处理,该投标人为中标(选)候选人的,其中标(选)结果按规定处理。

(十三)实行压证施工制度。

1.施工(监理)项目中标人应当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经同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封存于项目业主单位,至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给予退还。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当按照规定报请项目业主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审批部门同意。

2.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压证施工的监督管理,每年组织进行集中检查或不少于两次的定期抽查。

(十四)实行“黑名单制度”。

1.诚信库不再作为投标人参与我市投标的前置条件;简化CA数字证书办理程序,最大限度提高办理效率。

2.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建立“不诚信库”(招投标不良行为公示系统)专栏,对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参与我市或其他省市招投标活动中的不良行为及处理结果进行公示。

3.各项目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是招投标不良行为的认定主体,对不良行为的处理情况应在处理决定下达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书面抄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于 1 个工作日内在不诚信库专栏中予以公示。实现不诚信库与电子招投标系统对接运行,凡进入我市不诚信库的企业或人员,按相关规定禁止参与我市招投标活动。

四、加强重点环节监督管理

(十五)加强交易平台建设。建立全市统一、公开、透明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招标投标软件的功能、程序、参数等内容的设定和修改,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审定并报市政府同意后,交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加强对各区市县交易平台技术指导和统一管理,切实做好交易平台的信息更新、日常维护、安全防控、检测认证等工作,确保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十六)加强投标保证金的管理。1.统一全市投标保证金缴退帐户,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统一管理。

2.投标人必须以企业法人名义从企业法人基本账户缴纳投标保证金,单项投标保证金缴纳金额为招标项目估算价或预算控制价的2%。

(十七)加强交易现场监督。

1.参与交易现场的各方主体应严格遵守交易现场管理制度,服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管理,自觉维护交易现场秩序。

2.凡进入交易现场的工作人员、监督人员、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等,均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核实身份后统一配发出入证件,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交易现场,开标结束后投标单位人员不得无故滞留交易现场;若出现违反交易现场管理制度等异常情况,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作好记录并协同监督人员及时处理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3.若交易现场发生系统故障等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由现场监督部门、交易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涉及重大事项,及时报政府领导。

(十八)加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编制管理。

1.统一标准格式。凡采取电子招标、抽签招标方式以及 BT、BOT 投资人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备案部门应当加强备案文件的审查,对于未采用标准文件格式,对标准文件内容违规进行删减、添加操作的,或招标文件含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规内容的,一律不予备案。

2.严格编制要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相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若发现项目业主提出的要求明显违反招投标法律及有关政策规定,应当拒绝接受。项目业主对此有疑义的,可向项目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书面发函咨询,以项目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书面答复为准。

3.实行网上备案。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人要求制作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并上传,经项目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进行网上审查备案,并加盖电子备案章后,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项目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招标人应当及时下载、打印备案后的电子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存档备查。

(十九)加强专家抽取管理。

1.严格控制抽取区域。实行抽签招标的项目,招标控制价在500万元以下的在xx市范围内抽取,招标控制价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在川东区域内抽取。不是抽签招标的项目,凡招标控制价在

500 万元以下工程的施工、货物采购和招标控制价在 100 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在川东区域内随机选择 2 个以上城市随机抽取专家,招标控制价在 500 万元及以上工程的施工、货物采购和招标控制价在 100 万元及以上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在全省范围内(川西、川南除外)随机选择 2 个区域随机抽取专家。

2.严格执行随机抽取制度。严禁缩小区域范围抽取专家,但可根据项目特殊性、关注度以及投标人数量,适当扩大区域范围以随机方式抽取专家,具体由现场监督人员一致同意后确定。

3.严格保密管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确定 3 名及以上评标专家抽取人员,每次通过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专家抽取人员,专家抽取人员应将当天所有项目的评标专家集合时间设置为一致(实行抽签招标的项目除外),集合地点统一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抽取终端应配备无来电显示的通讯工具,供专家与监督人员联系。评标专家抽取现场所有人员在抽取专家前,必须关闭携带的一切通讯工具并统一存放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处至专家到达;专家未到达之前,评标专家抽取现场所有人员一律不得脱离监督。

(二十)加强抽签设备管理。

1.实行抽签法和随机选择专家的抽签工具为“双色球摇号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配备不得少于5台,各区市县交易中心配备不得少于3台。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相关监督部门监督下统一购置,各区市县不得私自采购摇号机。

2.摇号机由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定专人进行管理,并进行统一编号、密封,进出保管地点、启用(维护、密封)摇号机时,应有 3 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到场,并由专人作好书面记录备查。

3.摇号机使用前,应邀请 2 名投标人代表当众检查其密封状况是否完好,并通过抽签方式确定当次使用的摇号机,使用结束后,在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密封,放置回原保管地点。

(二十一)加强信访投诉管理。

1.反映党员领导干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涉及工程项目招投标的违法违纪事项,依照有关法律和党纪政纪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2.凡对招标文件、招标程序、招标结果以及其他涉及招投标的具体工作事项进行质疑、信访、投诉的,由项目审批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九部委202_年第23号令修订)进行处理。对于不是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真实意愿表达、投诉事项不具体等情况,相关部门依法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其理由;对情节恶劣的虚假投诉,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十二)加强交易资料管理。

1.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加强电子监控设施设备日常维护,确保正常运行并妥善保存电子监控影像资料,招标控制价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其电子监控影像资料应当刻盘存档;招标控制价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其电子监控影像资料保存期限为3个月。

2.评标结束后,所有招投标资料应统一封存,经现场监督人员现场签封后,交由招标人保管备查;评标结果公示之日起10日内,相关部门没有收到信访投诉或发现违法违规问题,方可通知原现场监督人员到场统一启封。

3.实行电子评标的项目,评标结束后,由组织开标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进行打印,加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鲜章后,连同电子文件交由项目业主保存。项目业主同时将中标候选人的投标电子文件分别拷贝给项目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4.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妥善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网,尤其是电子评标的相关信息资料,作好安全备份,保证网站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十三)加强工程变更管理。

1.严格控制工程设计变更。所有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方案、工程造价预算清单要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专家小组进行集中会审,重点审查有无漏项、错项或其他可能造成工程变更的事项。

突破原工程可行性研究范围的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因勘察、设计单位原因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并将其列入“黑名单”,禁止其3年内在xx市境内承接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

2.严格控制原材料单价调整。项目业主在履行合同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单价和价格作价进行支付。除不可抗力外,合同单价不予调整。除招标文件明确约定原材料调价事项外,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市场风险不属于不可抗力,风险和收益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严格控制增加工程量。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计划和设计方案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自然灾害、地质条件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须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变更审批手续后实施。工程变更的所有原始资料应当保存完整,涉及隐蔽工程的,还应当保存清晰的影像资料备查。

4.强化中标合同价对工程造价的刚性约束。工程结算价超过中标合同金额20%及以上的,发改部门(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应当组织进行专项稽察,形成稽察报告报同级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处理;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对审减数额较大(审减率达到20%及以上)、疑点较多的项目,应当作为案件线索及时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

5.加强项目资金拨付管理。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未经审计机关审计或财政部门结算评审前,累计拨付工程款项不得超过工程合同金额的70%;因工程变更原因增加的工程款项,应当经过审计机关审计或财政部门结算评审后支付。

五、强化责任追究

(二十四)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以及其他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一律先处理直接责任人员,再问责相关领导,并视其情节轻重,由监察机关分别给予责令检讨、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建议给予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五)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在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工作人员或领导的责任:

1.因审批、核准、备案审查不严,对招标公告(文件)中具有明显倾向性,存在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反规定的内容未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纠正的;

2.违规干预评标委员会正常评标活动,或发表可能影响评标结果言论的;

3.泄露应当保密的交易信息的;

4.对职责范围内的违规违纪问题未发现,或发现后未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移送相关部门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意见规定,不积极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十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工作人员或领导的责任:

1.不按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或公告公示的信息不真实、不完备,与备案文件内容不符的;

2.不按规定抽取评标专家,或泄露评标专家抽取等应当保密的交易信息的;

3.不按规定购买、保管、使用和维护抽签设备的;

4.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擅自承接自行招标项目,或将自行招标项目转包、分包给社会代理机构及其他人员的;

5.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记录、不制止、不移送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意见规定,不积极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十七)招标人或项目业主在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工作人员或领导的责任:

1.不按规定履行项目送审、报批、备案程序,或在招标公告(文件)中设定有明显倾向性,存在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反规定内容的;

2.因前期工作不主动、工作不周密等人为因素造成交易时间延误,致使改变交易方式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3.未组织专家小组对勘察设计方案、工程造价预算清单进行审查,或对项目勘察、设计等工作事项中存在的重大缺陷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以及擅自改变规划设计、调整原材料单价、增加工程量,致使工程结算价格超过工程合同价格的;

4.拒不执行交易现场管理规定,授意、指使或强行干预专家抽取、开标、评标等交易活动的;

5.泄露应当保密的交易信息,或不妥善保存交易文件资料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意见规定,不积极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十八)市及市以下已经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篇:浙江省测绘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各市、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发改委(局):

为了规范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订了《浙江省测绘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八月四日

浙江省测绘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和对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测绘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县测绘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测绘管理部门为招标人且其下属部门参与投标的,由相应的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

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

第二章

招标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工程预算在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测绘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投资人认为需要招标的其他测绘项目也可以进行招标。

测绘项目依法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测绘项目,可以不招标:

(一)抢险救灾或者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招标的。

第六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必须招标的测绘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测绘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抢险救灾或者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第七条 不招标或者实行邀请招标的,应当经测绘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核准部门批准。属于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其邀请招标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测绘项目,由省测绘管理部门确认。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测绘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核准部门批准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组织招标。

测绘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书面告知同级测绘管理部门。

第九条 测绘项目具备以下条件,方可进行招标:

(一)测绘项目已经批准立项;

(二)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技术方案论证和审批的,已通过论证和审批。

第十条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招标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备案。

测绘管理部门为招标人的,应当向上一级测绘管理部门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凡实行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或者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未在指定媒体发布公告的,视为未公告。

测绘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测绘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二条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测绘项目的内容、规模、实施地点和工期;

(三)对投标人的测绘资质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测绘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应当具备的测绘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四)合同主要条款;

(五)投标文件格式;

(六)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七)技术标准及其他技术要求;

(八)测绘项目涉及保密的,应当具备的保密条件;

(九)设计图纸;

(十)评标标准和方法;

(十一)投标辅助材料。

第十四条

地理信息系统工程项目投标人必须取得从事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的测绘资质。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投资完成的测绘成果,按规定应当委托质检机构检验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所有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者据此进行评估。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以及应当执行的省地方测绘技术标准。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5个工作日前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将招标文件送测绘管理部门备案。测绘管理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自行改正后重新送备案。

第十七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测绘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测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潜在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潜在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第十八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修改招标文件内容的,招标人应制定补充或更正文件,并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予以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并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测绘项目规定的测绘资质条件和能力。

第二十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的测绘资质条件和能力均应当满足招标测绘项目规定的相应要求。以联合体投标的,应当附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测绘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部分分包的,应当在投标书中载明。分包量不得超过测绘项目总工程量的25%。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并不得再次分包。

第四章

评标标准与方法

第二十二条 测绘项目评标标准与方法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相关规定,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或补充、修改。

第二十三条 评标标准分为技术标准和商务标准,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二)测绘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业绩;

(三)完成招标测绘项目的人力资源配备、投入的主要仪器设备;

(四)采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设计方案和技术创新计划;

(五)测绘成果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六)对招标测绘项目采取的技术支持与保障;

(七)投标报价;

(八)财务管理状况;

(九)组织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

(十)完成招标测绘项目的工期承诺;

(十一)对招标测绘项目的质量和服务承诺。

第二十四条 测绘项目评标方法,采用技术标加商务标的综合评标方法。技术标的分值不得低于商务标。评标时先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审标准进行技术标的评审,然后进行商务标的评审。评标标准和方法、定标办法在评标办法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应当作为参考,但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六条

开标人员由主持人、开标唱标人、记录人组成,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派人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测绘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测绘技术专家(不含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八条 评标专家应当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的测绘评标专家中随机抽取。特殊测绘招标项目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核准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的单位员工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的;

(二)项目审批部门或者负有行政监督责任的测绘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独立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一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为废标:

(一)投标文件未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二)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的情况下,明显低于标底,投标人又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投标报价不低于其成本的;

(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条件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三十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测绘项目,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前,应当将评标委员会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交易场所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期间,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有关测绘管理部门申请核查。

有关测绘管理部门经核查后发现招标投标过程中确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且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应当责令招标人重新评标或者招标。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同时向相应的测绘管理部门报送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测绘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人的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中标人提交履约保函或者履约保证金。

测绘项目的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签订测绘成果保密协议。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报同级测绘管理部门备案。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及时告知同级财政部门。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管理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强化对测绘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依法必须招标的测绘项目应当在省、市、县规定的集中交易场所中进行,并接受监督和管理。

测绘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投标单位的测绘资质、测绘质量保证体系、测绘项目执行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等情况;

(二)监督招标投标各方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或举报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通过检查、稽察、现场监督等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和中标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测绘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或举报人,并为其保密。

第三十九条

监督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在5日内视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监督部门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并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已经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第四十一条

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对全省范围内的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信用记录。

测绘项目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或测绘成果存在质量问题,情节严重的,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将其行为载入信用档案并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评标专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审,不遵守职业道德向他人透露评标内容,影响其他评标专家公正评标的,测绘管理部门应当报告评标专家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将其行为载入信用档案。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_年10 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招标与投标

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招标与投标

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招标与投标

一、招标投标的概念

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是开发企业择优选择施工单位,投标是施工建设单位争取获得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开发企业将拟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企业本身或委托设计单位或咨询公司完成规划设计,估算出建成这项工程项目所需要的资金,然后吸引若干家符合投标资格的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单位)来投标。这些建筑安装企业对工程进行标价计算,提出报价(标价)、工期以及保证质量的措施,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中择优选取。简言之,招标就是开发企业利用标价的经济手段优选施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则得用投标的经济手段去承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建设任务。因此,通过招标投标承包工程项目也是一种商业行为。根据协议,作为交易一方的建筑安装企业(承包人),负责为交易的另一方的外发公司(发包人)完成某一工程的全部或其中一部分施工任务,并按一定的价格取得相应的报酬。承发包双方之间存在着经济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必须通过合同予以约定和明确。

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的原则是:招标投标双方应坚持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守信,讲求职业道德的原则。招标投标作为一种制度,受国家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二、招标投标的类型与内容

(一)全过程招标投标

全过程招标投标也称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即从项目建议书开始,直到竣工交付使用,包括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勘察设计、设备材料询价和采购、工程施工等,实行全部招标投标。这种招标投标要求承包单位或企业具有工程设计、设备采购、施工等总承包能力。这种方式一般在具备下面条件时才进行:

1.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已经审定;

2.建设资金已全部落实;

3.单位造价、总造价已经主管部门审孩;

4.工程建设的地址和地界已明确。

在获取总承包任务后,总承包单位或企业往往以分包的方式组织工程施工。

(二)材料、设备供成招标投标

材料、设备供应招标投标也称货物采购的招标投标。包括三种情况。

1.单纯货物采购。这种方式居多,供货内容明确,货物规格清楚,投标商都有较成熟的产品,比较容易接受。

2.工程项目货物的综合采购。除主体设备的规格和数量明确之外,组成工程项目的装置也由买方在招标文件中具体规划,同时要求卖方承担不同设备和装置间连接材料和联络设施的供给及设计,有时还要卖方做现场试验工作。

3.对工程项目供货并进行安装,这种方式较少见。

材料、设备供应招标投标在实际工作中以询价方式采购材料和通用设备,因此,对总承包单位而言,询价可在投标报价或中标之前进行。

(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

其目的是在众多施工单位中择优选择,使建设项目做到质量优、工期短、造价合理。

(四)勘察设计招标投标

设计招标的评价标准和施工的标底不同,主要是评估设计方案的优劣、工艺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的好坏,设计进度快慢,以及社会资信的好坏。设计招标可以一次性总招标,也可以分单项、分专业招标,并且以设计任务书为依据。

三、招标投标的方式

目前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建设招投标的办式主要有三种。

(一)公开招投标

招标单位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等途径公开发表招标广告,吸引具备相应条件并愿意参加的投标单位参与竞争。公开招标固然体现全面、公开、平等的竞争原则,但是工作繁杂、开支费用大,应该视工作性质有选择地采用。

(二)邀请招投标

这是一种非公开方式的招标。是由开发商向有承包能力的单位发出招标通知书或邀请函进行招标的方式。一般可选择3~10家单位参加招标。由于这种方式有针对性,招投标双方往往相互了解、彼此信任,比公开招标大大节省人力、物力、财力,所以目前被广泛采用。

(三)协议招投标

简称议标。适用于少数保密性很强的建设工程,或者条件艰险、施工难度大、时间紧迫的工程,由开发商直接邀请施工单位进行协商,确定工程的造价和工期。这种招标比邀请招标的适用范围小,但参与议标的单位也不得少于两家。

四、招标投标机构

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机构包括两类:一是由金融机构、企业集团或非经营性项目的主管部门作为拟建项目的发包者,或者以建设单位作为发标者,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工程或项目承包者。二是由建设单位、企业集团、工程承包公司、施工单位等以投标者的身份,按规定的投标程序和投标方式,承包工程或设计任务。招际投标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开发商以及施工单位之间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促使房地产开发的顺利完成。

五、招标投标的程序步骤

(一)招标的程序步骤

1.准备阶段

(1)招标文件。一切商完成建设前期的准备工作,编制好招标文件,向有关部门提出招标申请。招标文?内容:

①工程综合说明:工程项目的内容、发包范围、技术要求、开竣工时间、质量标准、现场条件等。②施工图纸、设计资料、设计说明书。

③工程主要实物量清单。

④工程的局部精度、装修等级、特殊做法等特殊要求,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等。

⑤工程款项支付方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⑥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加工订货情况,材料差价结算方式。

⑦中标评定条件。

⑧投标起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地点。

(2)标底。根据总概算情况,在考虑到发包和承包双方单位利益前提下,合理确定标底。值得提醒的是,在开标前标底应严格保密,不得泄漏。

2.组织招标。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招标单位开始组织招标活动。招标单位首先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认定其投标资格,然后向审查合格的单位发出正式邀请,分发招标文件和全套施工图,并请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后,由招标单位主持召开投标单位、设计单位、经办银行、主管部门参加的招标会议,发布招标要求。

这里所提及的投标单位资格审查主要包括:

(1)企业注册资格。

(2)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要是了解投标单位的性质、规模、设计施工能力、技术装备水平、组织状况、企业人员构成及企业领导者、技术队伍、主要管理人员等。

(3)经营管理状况。要掌握投标单位历年任务分布和完成情况,以及财务收支及盈亏、工程质量、文明施工、社会信誉等情况。

(4)承包同类工程的经历。调查投标单位过去承包过哪些同类工程,目前正在进行什么工程,这些工程的地点、规模、竣工日期、工程质量及使用效果、合同条件等。

3.开标、评标、定标。在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由招标单位主持,各投标单位、经办银行和招标单位主管部门参加,当众开标,宣读报价和标函内容。然后由评标小组审核招标文件,并负责对各投标单位报送的标函进行比较、评价,作出说明。最后由招标单位最高决策部门确定最佳中标单位,招标和中标单位共同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评标是这一阶段的重点,先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审查,看其有无计算上及技术错误、是否符合各项要求等,进而评价其优劣。评价的内容通常包括工程技术评价、施工组织设施评价、施工进度评价、价格评价和标函全部内容的综合评价。

(二)投标的程序步骤

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投标是工程承包单位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标书,参加承包工程的投标活动。工程投标所遵循的程序为如下。

1.报送投标申请书。向招标单位申请参与投标,并向招标单位提供本企业财务、资信等基本情况的介绍书。

2.填写标书。根据文件的内容和要求,填写工程量清单,编写专项计划表,包括本企业承包后将需要的内外劳务、服务、材料、施工设备、外币要求及现金流量等的用量计划。

3.合理报价、提交标书、参与投标。投标的关键在于报价。一个好的报价,既可以使企业有利可图,又能节约投资,击败竞争对手。提交标书的同时,投标单位向委托担保银行支付一笔违约保证金,由银行出具保证书。担保该企业一旦中标,即能履行招标合同,承包该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建设任务。

第四篇:招标投标相关知识

1、《招标投标法》规定“第四十六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以自己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也可以是招标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担保形式。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将投标保证金提交给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投标保证金格式】投标保证金不用现金缴纳是否违法或者合理

七部委30号令上时规定了保证金的形式除现金外还有保函等几种形式缴纳,不用现金提交的话,对于招标代理方来说,这样怎么收取中标方的中标服务费呢?招标代理企业怎样得到保障?

中顾律师解答:

应该合理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买方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买方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投标人在投标函格式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a)根据规定签订合同;或根据规定接受对错误的修正;(b)根据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根据规定,投标人应提交规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书的一部分。投标保证金应用投标货币或另一种可能自由兑换的货币表示,并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1)由一家在买方本国的或国外的信誉好的银行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买方接受的其他格式出具的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其有效期应超过投标有效期三十

(30)天;(2)银行本票、保付支票。(3)现金。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买方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后三十(30)天内退还。但是,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1)根据投标人按规定签订合同或按规定接受对错误的修正;(2)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未提交履约保证金。3.投标人采用不正当的手段骗取中标。

履约保函是指:招标人和中标的投标人在签订合同后,即成为接受承包人和承包人。承包人必须向接受承包人提供银行开立的履约保函,金额一般为合同金额的10%-15%,以确保承包人按合同条款履约。否则,由银行负责赔偿一定金额,最高不超过履约保函的总金额。(但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释义 履约保证金的提交。

要求中标人提交一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是招标人的一项权利。该保证金应按照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的规定,或者根据招标人在评标后作出的决定,以适当的格式和金额采用现金、支票、履约担保书或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其金额应足以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篇:招标投标程序

招标投标程序

1、审查招标工程条件和招标单位资质

根据《荆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凡是投资在40万元以上(装饰工程投资在2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000m2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均应实行招标。为了防止不具备招标条件、招标资质的工程项目和业主进入市场,必须按规定对工程项目招标的条件及业主资质进行审查,并严把市场准入关,规范工程项目的发包行为。

招标工程条件的审查,主要是对工程从项目是否已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持有投资许可证;是否具备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或施工图纸;建设征用地情况;施工现场状况;建设规划许可、资金筹措等情况进行审查。对于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建设项目,将不予办理招标申请审批手续。招标单位资质审查:主要是审查招标单位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有无相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和组织开展招标工作的能力。对于不具备招标资质的建设单位,要求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招标。

另外,根据《荆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与《荆门市实施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的规定,凡是投资在300万元以上或其他指定的建设项目均应实行监理。同时,根据建设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进行资格审查,凡不具备管理工程项目资格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监理单位实行监理,对工程建设的投资、进度、质量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有效的控制,确保工程质量与建设投资效益。

2、招标申请和投标申请

招标申请由招标单位具体提交,荆门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心进行严格审查,审查的内容是:工程项目规模、性质及适用范围等,审查后须经经办人中心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以确定招标形式及投标单位。根据《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和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大力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发包的通知》规定、凡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以及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控股投资审查的工程,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招标时应按照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定承包单位。除以除以上所指的工程外,其它工程也可以采用邀请招标和议标的方式,而采取议标方式定标的工程,仅限于涉及专利权保护和有保密要求的工程,以及只有潜在少量投标人可供选择,经公开或邀请招标无人报名投标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极少数工程。建设单位办理招标申请,需填写《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申请书》,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批,在填写《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申请书》时查详细写清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工程建设规模、结构类型、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要求施工企业等级、拟定投标单位名称,施工前期准备、招标单位机构等内容。招标申请得到批准同意后,即可进行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

与此同时,各投标申请单位均应按要求提交《施工投标资格预审文件》,接受招标单位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并对其承担的同类工程质量、工期及合同履约情况、财务状况、社会信誉、经营管理水平、质量保证体系等进行综合考察。经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单位,报荆门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心核准,核准合格的即定为正式参与投标的单位。对于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采取从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单位中,由业主推荐1/3,随机抽取2/3的办法确定总数不少于5家的投标单位。

3、招标书的编制与送审

招标书是明确招标单位招标要求、指导整个招标工作的重要法律文件。在招标申请获得批准后,则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编写招标书。为了统一规范招标文件的格式、内容,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心制定了《荆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书范本》供大家参考。招标单位在编制招标书时,结合不同的工程特点,对范本的条款作恰当、必要的补充、修改即可。

招标书编制的主要内容有:投标须知、合同条件及主要条款、图纸及技术资格、技术规范、投标书(表式)等,同时要根据国家及省、市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招标书中规定招标评标的具体操作办法。

审查招标书,主要是为了杜绝压级压价、任意压缩工期、要求垫资带资、随意肢解工程等违反建筑管理法规的条款出现,确保公平竞争。

4、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是招标单位在招标申请被招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同意后,向具备投标条件的单位发出的一种书面邀请。投标单位收到投标邀请书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说明是否愿意参加投标。若愿意参加投标,则要在规定的时间领取招标文件、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

5、编制工程标底价格

工程标底的编制与审定决定着整个评标定标过程能否顺利进行,是整个招标工作的关键因素和重要环节。为了保证合理的造价,每个招招标工程都要编制一个标底。

标底价格必须由具有与建设工程项目相适应的工程项目管理资质的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有编制标底价格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编制,招标单位要向编制标底的单位提供招标文件、全套施工图纸及现场有关资料。标底价格编制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科学公正地编制标底价格,标底的计价内容、计价依据要与招标文件的规定完全一致。同时,标底价格作为招标单位的期望计划价,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以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

6、发放招标书

招标书是招标单位组织召开发标会议时向投标单位发放的一种书面文件,该文件包括招标书、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

7、勘察现场

为了了解工程场地和周围环境情况,以便于投标单位和标底编审人员获取与工程预算及施工方案有关的信息,招标单位要组织投标单位和标底编审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同时向他们介绍有关现场的情况,如施工现场是否达到招标书规定的条件,地理位置和地形、地貌、气候条件,场地地质水文情况,现场周边环境、临时用地等等。

8、投标预备会

为了解答和澄清投标单位、标底编审人员提出的疑问,招标单位在招投标办的监督指导下组织召开投标预备会。预备会上,由招标单位、设计人员对所有问题一一解答澄清。投标预备会结束后,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和标底编审人员提出的疑问以及对问题的解答,都要以会议纪要或补充文件的形式报招投标办核准,并在三日内同时发送到所有获得招标书的投标单位和标底编审单位。核准后的纪要或补充文件具有与招标书同等的效力。

9、投标书的编制与递交

投标单位根据招标书和工程技术规范要求以及施工现场情况编制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其内容包括施工方法、技术措施、主要机具设备及人员专业构成、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工期进度安排及保证措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证措施等。

投标单位根据招标书要求编制投标预算价和确定投标报价。

投标书编制完成,经核对无误后,按招标书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志,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规定递交到招投标办。招投标办要做好投标书的接收和保密、保管工作。

10、标底价格的报审

为了保证标底价格的准确性和保密性,投标截止日后,开标前,标底应报招投标办审定,未经招投标办审定以及自编自审的标底价格一律无效。

标底价格审定完后应及时封存,开标前所有接触过标底价格的人员都负有保密责任。

11、开标

开标是投标单位实力竞争的具体化和公开化,是评委获取有关投标单位信息的重要途径之一。因此,各投标单位唱标的内容和质量,尤其是投标报价直接关系到开标会的成败和中标单位的确定。

开标会议由招标单位组织并主持,在招标单位、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举行。招标办、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指导,开标会有如下议程:

(1)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

(2)宣读招标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3)介绍参加开标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

(4)宣布公证、唱标、记录人员名单;

(5)宣布评标原则、评标办法;

(6)由招标单位检验投标单位提交的投标文件和资料,并宣读检查结果;

(7)由投标单位代表宣读投标书,内容包括投标报价、工期、质量、主要材料用量、技术措施、优惠条件等;

(8)宣读评标期间的有关事项;

(9)宣布休会,进入评标阶段;

12、评标定标

评标定标工作由评标组织在招标办监督下进行,评标办法有百分法、评议法、合理低报价法、商务标技术标两段评标法。目前普遍采用百分法评标办法。评标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招投标的公平、公正体现程度。评标质量的好坏又与评标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密切相关。按照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评标组织由招标单位评委及评委库专家评委共同组成,其中,专家评委占2/3以上。1998年,荆门市从质量监督、造价、勘察、设计、规划、水利、电力、交通、建材、化工等各行业筛选,组建成立了荆门市建设工程招标评标专家评委库,并制定了《荆门市评委库管理暂行规定》,对专家评委的权力、义务、评标工作纪律、评标专家确定程序都作了规定。工程招标必须根据工程规模和评标工作的需要,在招标办监督下,招标单位于开标前一天或当天从专家评委库中随机抽取所需专业的评委,确保评标工作的客观公正、科学合理。

评委工作由评委对投标书从符合性鉴定、技术性评估、商务性评估等三个方面进行审查,本着公正、科学、合理、竞争、优选的原则,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质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以往业绩、社会信誉及以往履行合同情况、优惠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分,并对各项评分依据进行讲评,评分汇总后,经评委签字认可,招标办核准,当场宣布工程标底和评、定标结果。

13、中标

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持评标报告到招投标办核准,经招投标办核准同意后,招标单位与招投标办联合签发中标通知书。

14、签定合同

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签定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以及其它行政规章,依据招标书、投标书的要约和承诺拟定合同草案,经招投标办审核通过后,由双方正式签定施工合同,办理合同鉴证手续,并报招投标办备案。为了保证招投标和合同的严肃性,双方不得签订私下合同或第二合同。合同中不得有违反《建筑法》、《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的条款出现,更不能将不合法的条款付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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