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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业管理制度
编辑:梦回江南 识别码:20-705943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21 03:29:29 来源:网络

第一篇:旅馆业管理制度

验证登记制度

一、本宾馆设立独立的登记台,建立旅客登记单,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配备专职前台登记人员对住宿旅客进行登记。

二、宾馆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登记住宿,严禁借用、冒用他人证件登记住宿或一人登记多人住宿

三、宾馆前台登记人员须对旅客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认真核对,对人

证相符的旅客在住宿登记单上逐项填写姓名、性别、住址、证件种类和号码、住宿房间号码等项目。

四、宾馆前台登记人员在为旅客办理入住手续后,应立即将旅客住宿信 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上传至公安机关;旅客退房时,旅馆前台登记人员在为旅客办理退房手续后,应及时将旅客退房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上传至公安机关。

五、宾馆业接待团队住宿时,由领队或召集人负责收集本团队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提供给宾馆逐一扫描并传输到公安机关。

六、宾馆业应确保安装的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如果系统发生故障应立即通知维护人员进行排除

七、宾馆业应将旅客住宿登记单按时间顺序妥善保管备查

贵重物品寄存制度

为了使宾馆合法经营,保证旅客财产安全,积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增强安全意识,明确工作责任,杜绝一切不安全事故发生,特订立如下制度。

一、认真落实旅客财物保管制度,做到分工负责,责任到人。

二、总台服务员必须热情地向旅客宣传贵重物品及现金交宾馆代保管的重要性。

三、旅客财物保管,必须严格办理登记手续,四、旅馆业要认真履行现金和贵重物品登记、保管、领取、交接手续,并实行现金和贵重物品分开保管,严防丢失、冒领、错领。

五、旅客财物寄存时,要善于在寄存物品中发现可疑人员及其它违禁物品,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防止责任不明造成损失。

七、对违法财物保管制失责者,按情节轻重处理,八、旅馆业对旅客携带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易腐、臭、霉烂物品不得寄存,并予以制止。

贵宾来访登记制度

为了维护宾馆治安秩序,保护旅客安全,有效控制违法犯罪分子,现就宾馆贵宾来访登记规定如下制度。

一、设立来访登记处,由前台负责办理来访手续,二、来访人员需进房会客一律凭身份证办理来访登记手续,并征得住客同意后方可进客房会客。

三、来访人员离访时,必须在来访人员登记表上离访时间栏内准确填写离访时间,四、来访客人必须于晚上23时前离开客房

五、办理来访登记手续,要文明礼貌,热情宣传来访须知和宾馆的管理制度

六、认真做好来访人员证件查验工作,并督促来访人员按时离房,发现公安机关通缉人员或有现行违法人员应立即报告,并交公安机关处理。

七、严禁来访人员利用来访方便,在宾馆从事卖淫嫖娼,聚众赌博,吸毒贩毒的违法犯罪活动。

值班巡查制度

保安人员主要负责宾馆的的巡查工作,维护宾馆内部治安秩序。宾馆的安全巡查工作,同宾馆的命运息息相关,为了保障宾馆所有客人及员工的财产和人身安全。

一、人员在岗巡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宾馆各项规章制度。

二、夜值巡逻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不许打瞌睡。

三、巡逻人员在巡查期间应与各岗位保持联系。每次巡查时,应严格认真地对宾馆各部位进行检查,确保安全,对巡逻期间发现的情况应及时妥善处理,并报当班领班。

四、巡逻人员应服从当值领班的统筹安排,无特殊情况,不得更改巡逻路线和次数,改运巡逻路线时应作详细记录。

保安员交接班制度

一、接班队员提前15分钟签到后到达岗位,由上一班保安员交待工作

中应注意的事项,做好相关交接;

二、交接班时应认真填写《海燕宾馆值勤记录登记表》。交班时把注意事项,器械物品以及工具的相关情况记录交代给接班人,接班人应仔细检查并签名认可;

三、接班人无论何种原因未能到岗或未办理交接班手续时,当班人员不得下班离岗;

四、交班人员应安排好本班未能处理的事情;

五、交班人员下班后统一到指定位置集合,由组长讲评本班的工作情况,及交待其它事项;

六、注意上下班途中的仪容仪表和行为举止。

旅客住宿须知

为维护旅馆治安秩序,保证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旅客住宿时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旅客住宿必须出示有效的身份证件,男女要求同居一室的,必须持有双方的《结婚证》;

二、境外旅客不准到非接待境外旅客的旅馆住宿;

三、旅客不得私自留宿非住宿人员,不得转借住宿证件,不准大声喧哗,收听、收看收音机、电视机,音量不要过大;

四、旅客要提高防火意识,不准卧床吸烟,不得私自在客房内生火;

五、旅客所带的现金、财物要到寄存室寄存,领取时要凭该旅馆出具的寄存证件。携枪住宿的军警和司法人员,要将枪支、弹药送交当地公安机关或军事部门寄存;

六、旅客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七、严禁在旅馆内进行赌博、卖淫嫖娼、吸毒贩毒、打架斗殴、酗酒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

八、注意公共卫生,保持店内清洁,爱护旅馆财物,损坏东西要照价赔偿;

九、旅客发现违法犯罪活动和可疑情况,要及时向旅馆负责人或公安机关报告;

十、主动接受公安机关检查。

安全值班检查制度

一、为加强旅馆业的治安管理,堵塞各种治安隐患和漏洞,保护旅客安全,旅馆负责人和职工要严格值班制度,经常对旅馆进行安全检查;

二、旅馆负责人要经常对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结合服务工作注意发现生活起居反常的、来往人员复杂的和形迹可疑人员;

三、旅馆要二十四小时有人值班,职工在交接班时,要全面检查本岗位的防火、防盗等情况,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

四、要加强夜间巡视检查密度和频率,预防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五、不定期全面检查旅馆的房屋结构,供电线路、用火、用电的安全情况,及时排除隐患。

旅馆登记验证制度

一、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进行住宿登记;

二、接待旅客住宿时,要使用旅馆业微机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录入信息、扫描照片;没有使用旅馆业微机管理信息系统的,要统一使用公安局印制的旅客住宿登记簿,登记内容要详细、准确;

三、登记时要查验旅客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没有身份证或有效证件的不得办理住宿手续;

四、未经外事部门或公安机关批准,不得办理境外旅客的住宿登记;

五、旅馆要备有旅客住宿登记簿,微机传递信息受阻时,使用旅客住宿登记簿登记交住地派出所查验。

旅馆情况报告制度

旅馆业职工发现旅客中有下列情况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一、危害国家安全或凶杀、纵火、爆炸、抢劫、诈骗、盗窃、卖淫、嫖娼、走私、赌博、吸毒、贩毒、传播淫秽物品、拐卖人口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与公安机关通缉或协查的罪犯、查找的赃物相似的;

三、携带有违禁物品、危险物品的;

四、持有使用、伪造、涂改过的证件的、证件和身份不相符的;

五、旅馆工作人员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安机关视情节,依法作出处理。

旅客财物保管制度

一、旅馆必须建立旅客财物保管室或设置保险箱,确定专人负责,免费为旅客保管财物;

二、现金和物品应分开保管存放,一个旅客一个寄存牌;

三、旅客存取现金和物品时应严格执行对牌号、对姓名、对房号、床号的规定,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冒领;

四、旅馆严禁寄存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民用爆炸物品、易燃化学物品,剧毒物品和放射性物品等。发现上述物品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五、对旅客遗留的物品,除违禁品、危险品、淫秽物品及可疑物品应立即送交公安机关处理外,其它物品应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设法找到失主,无人认领的,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

消防管理制度

为加强消防管理,维护正常经营秩序,防止事故发生,保障旅客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结合本宾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一、员工入职需经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安保部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员工必须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了解本单位灭火器材的位置及性能。

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每日检查消防器材制度,安保部每日巡查,并做好记录。

三、保障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畅通,对安全出口指示灯、应急照明灯要及时进行检修,确保正常运转。

四、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实行24小时值班。

五、对营业场所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必须定期进行检察、维护,以保证其灵敏度和应有功效。

六、对存在火灾隐患的部门,要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七、建立用电、用火管理制度,重点工种(如电工等)需持证上岗。

八、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宾馆,如发现危险情况,立即报告保安部妥善处理。

九、专职消防队员需持证上岗;组建义务消防队伍,并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十、根据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餐厅卫生管理制度

一、餐厅应当保持整洁,无苍蝇、无灰尘,在餐具摆台后或有顾客就餐时不得清扫地面。

二、餐具摆台超过当次就餐时间后未使用的应当回收消毒保洁,保证餐具无破损。

三、供顾客自取的调味料,应当符合相应食品卫生要求。

四、当发现或被顾客告知所提供的食品确有感光性状或可疑变质时,餐厅服务员应立即撤换该食品,并告知备餐人员立即检查同类食品,确保安全卫生。

五、定期清理检查吧台销售的食品,防止过期或变质的食品售出。

第二篇: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

《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维护旅馆业的治安秩序,保障旅馆、旅客的安全和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店、饭店、酒店、宾馆、大厦、招待所、度假村、山庄、疗养院、会所、接待站等(以下统称旅馆),均应遵守本规定。军队在开设对外营业的旅馆按照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旅馆业实行特种行业许可制度。工商、旅游、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馆业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旅馆业经营者、旅客和其他在旅馆内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协助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维护旅馆治安秩序。

第五条 经营旅馆应当具备如下安全条件:

房屋建筑安全,经营场所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旅馆位置与易燃易爆、放射性危险物品的仓库和加油站的距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设置安全保卫机构,配备安全保卫人员。

客房底层和楼层通道,以及可以爬越的客房窗户、门头窗有防盗装置,门窗牢固,房门安装暗锁;设有贵重物品保险柜;大厅、通道、出入口等重要部位应按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制定的标准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经公安部检测合格的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系统软件由公安机关免费提供。

客房每张床位的占地面积星级宾馆不少于7平方米,普通旅馆不少于4平方米。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经营旅馆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具备条件的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具备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第七条 申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须填写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旅馆建筑物结构质量安全鉴定材料。

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验收合格材料。

房屋产权合法证明;属租赁房屋经营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出租人产权登记合法手续。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旅馆名称。

旅馆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情况资料。

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安装情况资料。

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安装情况资料。

标明房号、服务台、消防设备、监控设备、出入通道等的平面图。

第八条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合并、改变名称、改变内部结构或变更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应当经原核发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旅馆歇业、转业的,应当在歇业、转业前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交回原核发许可证的公安机关。

第九条 旅馆经营者应当履行如下职责,确保旅馆和旅客安全:

建立门卫、住宿登记、来访管理、财物保管、值班巡查、情况报告等旅馆内部治安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维护旅馆治安秩序。

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确保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和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组织有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

第十条 旅馆应如实登记旅客身份证件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于旅客入住后三小时内传送到公安机关。住宿登记表册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一年。

第十一条 旅馆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旅客身份证件信息和技防监控资料,但国家侦查机关办案需要提供的除外。

第十二条 提供国际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应当安装已经取得公安部颁发的销售许可证的网络安全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 旅馆附设经营歌舞厅、桑拿按摩、沐足、美容美发、音乐茶座、棋牌室、电子游戏机室、网吧等娱乐服务场所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 旅客应自觉遵守住宿的有关事项,按规定交纳房租,协助旅馆维护治安秩序,发现违法犯罪活动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接受公安民警和旅馆保卫人员的询问,并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五条 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笫十六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如下职责:

保护旅馆业的合法经营和权益,依法打击侵犯旅馆和旅客正当权益、危害旅客人身和财物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做好旅馆安全鉴定和开业备案工作,建立旅馆治安管理档案,严格治安管理和安全监督。

协助、支持旅馆建立和实施各项治安管理制度,维护旅馆的治安秩序。

协助、指导旅馆安装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和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查处旅馆发生的治安问题,处理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旅馆不落实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公安机关对星级旅馆依据《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处罚;对非星级旅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五款的,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安装的,对旅馆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准确、如实、及时登记录入、传送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对旅馆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安民警在旅馆业治安行政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不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或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省人民政府1981年颁布的《广东省旅馆业管理规定》和1986年颁布、1998年修正的《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同时废止

第三篇: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

心隅酒店治安管理制度

(一)住宿登记制度。旅客住宿必须登记。旅馆应当安排专人负责登记工作。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请旅客按规定项目填写《住宿登记表》。

对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同胞,应当查验护照或有关证件,填写《境外人员住宿登记表》。没有有效证件或签证的,必须及时报告公安部门或有关部门。

旅客住宿登记表应按日按月装订成册备查。旅馆应当实时将住宿旅客的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1、登记凭证。国内旅客住宿,应凭《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及《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军官离、退休证》、《士兵证》等军人证件进行登记住宿。确无以上证件的,可以凭有照片的《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等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登记。外国人、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可凭《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等有效证件进行登记。

2、登记内容。住宿旅客应如实填写本人姓名、户籍地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旅客工作人员在查验核对无误后,应当在登记表中注明旅客入住时间、房间号码。并在一小时内将住宿人员的上述信息及照片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指登记信息不仅录入并保证传输到信息系统后台数据库),旅客退房时,旅馆应当及时将旅客信息在系统内做离店处理。

3、未成年人及其他无证人员住宿。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成年人要求住宿的,旅馆应通知其到旅馆所在地派出所开具身份证明后,方可登记安排住宿。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要求住宿,如有随行成年人一同的,以成年人提供的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并立即报告当地派出所进行身份核对。旅馆接待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住宿,未按以上规定操作的,均属于未按规定登记,公安机关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制度。旅馆保安值班人员应当掌握进出人员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来访者出示身份证件或询问其被访者的姓名、住宿房间号码,旅馆其他值班人员应当按照值班制度的规定履行巡查职责,维护住宿人员的合法权益和旅馆的正常秩序。

(三)财务保管制度。旅馆应该设立旅客行李物品保管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实行财务保管的登记、交接和领取制度,注意查询、发现可疑及危险物品。现金应当单独存放入保险柜(箱)。

(四)报告制度。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形迹可疑人员、违禁物品以及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不得知情不报或纵容、隐瞒、包庇。

心隅酒店旅客须知

根据《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的有关内容,住宿旅客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旅馆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旅馆工作人员管理,爱护旅馆财物。

二、军人、人民警察、专职守护押运人员等携带的枪支弹药,必须按规定交旅馆所在的军事部门或公安部门寄存保管。

三、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及匕首、三棱刮刀、弹簧跳刀等管制刀具带入旅馆。

四、严禁在旅馆内进行卖淫、嫖娼、吸毒、赌博、传播淫秽物品及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

五、自觉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并如实反映情况。

第四篇:旅馆业卫生管理制度

旅店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遵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卫生法规,守法经营,文明经营。

二、建立健全卫生管理组织、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设专(兼)职卫生管理人

员。

三、在明显处张挂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和其他证明,亮证经营。

四、从业人员100%持有效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并穿戴整洁工作衣帽上岗。

五、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一客一换一消毒,长住客床上用品至少一周一换。

六、标准间配备三桶三刷,每日清洗消毒。普通客房每床配备不同标记的脸盆,脚盆,一客一换一消毒。

七、积极配合和服从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在经营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诚恳接受处罚,并立即予以纠正。

八、保持室内外环境、物品和用具整洁卫生,对照标准和要求经常性通过自查及时整

改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卫生设施和行为。

九、对提供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篇: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精选)

天隆宾馆住宿登记整改报告

1、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旅馆业住宿登记制度登记。天隆宾馆安排前台专人负责登记工 作。登记时,严格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项目填写《住宿登记表》。

2、对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同胞,应当查验护照或有关证件,填写《境外人员力士住宿登记表》。没有有效证件或签证的,及时报告公安部门或有关部门。

3、旅客住宿登记表按日按月装订成册备查。实时将住宿旅客的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根据本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天隆宾馆将作出如下整改办法:

1、将强对前台人员的管理培训工作。要求前台人员认真核实登记凭证。国内旅客住宿,应凭《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及《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军官离、退休证》、《士兵证》等军人证件进行登记住宿。确无以上证件的,可以凭有照片的《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等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登记。外国人、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可凭《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等有效证件进行登记。

2、登记内容。住宿旅客应如实填写本人姓名、户籍地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查验核对无误后,在登记表中注明旅客入住时间、房间号码。并在一小时内将住宿人员的上述信息及照片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旅客退房时,及时将旅客退房时间录入系统。

3、未成年人及其他无证人员住宿。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成年人要求住宿的,通知其所在地派出所开具身份证明后,方可登记安排住宿。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要求住宿,如有随行成年人一同的,以成年人提供的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并立即报告当地派出所进行身份核对。

4、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住宿。坚决做到一客一登记。

5、加强宾馆门卫值班人员管理培训工作,熟悉掌握进出人员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来访者出示身份证件或询问其被访者的姓名、住宿房间号码,维护住宿人员合法权益和宾馆的正常秩序。自觉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并如实反映情况。

6、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形迹可疑人员、违禁物品以及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不得知情不报或纵容、隐瞒、包庇。

天隆宾馆

2011

月30日

年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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