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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09员工考勤管理办法
编辑:尘埃落定 识别码:20-565327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08 03:36:14 来源:网络

第一篇:参考:09员工考勤管理办法

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管理制度文件

员工考勤管理制度 目的

为确保正常的教学与工作秩序,规范员工的考勤管理,严肃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与培训中心签订劳动合同或建立劳务关系,且在岗的员工和从业人员。退休返聘人员参照执行。3 权限

本制度由行政管理部编制,分管领导审核,主任办公会议审议批准。4 引用文件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5 术语

公假,是指员工在工作时间内,经批准,为履行国家规定必须履行的义务,根据国家或上海市有关规定享受的假期。

探亲假,是指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员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制度规定的探望配偶(父母)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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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能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调休假,员工因工作需要在国定假日值班所得到的假期。该类假期由行政管理部开具相关的调休单,员工安排调休时,向有关部门提交相应的调休单。6 责任

6.1 行政管理部是员工考勤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考勤制度的制定、修订及日常管理工作。

6.2 各部门是员工考勤管理的执行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员工的出勤统计;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做好本部门员工的考勤工作。

6.3 部门经理是本部门员工考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和授权,确定本部门兼职考勤员和工作职责;对本部门员工的请假、休假等,依据本制度的规定和授权,进行审核或审批。

6.4 部门兼职考勤员是本部门员工考勤工作的具体实施者。经部门经理指派和授权,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如实做好本部门员工的日常考勤工作,包括员工出勤情况记录、接受员工上交的各类假单;负责填报本部门员工考勤情况月度统计报表;传达和贯彻本单位有关考勤工作的专题会议精神和工作要求等。7 规定

7.1 作息时间 7.1.1 工作时间

本单位员工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即一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特殊部门(岗位)的工作时间,在不违背每周40小时工作制原则的前提下,按照部门特点和实际情况,经实施部门提出具体方案,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审核,主任办公会议批准,可以实施特定的工作时间。退休返聘人员实行每周工作30小时工作制(即一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6小时)。具体规定为:

⑴ 一般员工(有特别规定的人员除外):上班时间为8:00--16:30(其中午餐半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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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教学人员、教务人员:原则上按照一般员工的作息时间,实行坐班制。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在非工作日上班的,由部门领导安排其在最近的工作日调休,并在《员工考勤表》上做好相关的纪录和标识。教学人员由单位安排送教到企业的,视同正常上班。

⑶ 食堂工作人员:上班时间为6:00--14:30(其中午餐半小时)。因工作需要,必须在其他时间上班的,由部门领导按照本制度有关原则精神做出规定。

⑷ 警卫安保人员:上班时间为:日班7:00--19:00,夜班19:00—次日7:00。具体工作时间为两天日班、两天夜班、两天休息,以此轮换。

⑸ 保洁辅助人员:上班时间由所在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另行做出安排。除临时性质外,应将具体安排报行政管理部备案。

7.1.2 考勤记录

7.1.2.1 每月2日(如遇周末或国定节假日则顺延)为各部门《员工考勤表》上报日(见附件12.1《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培训中心员工考勤表》)。《员工考勤表》由各部门兼职考勤员填写,经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报送行政管理部。

7.1.2.2 部门兼职考勤员必须按员工的出勤情况如实考勤,按日登记,并将《员工出勤表》张贴在办公室的告示栏上,做到公开、公正。兼职考勤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或按本制度规定应履行而未履行有关规定的,视为兼职考勤员失职行为,由部门领导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按实际情况进行改正。性质严重的,除按实际情况进行改正外,取消兼职考勤员资格,调离工作岗位,并按《员工手册》的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

7.1.2.3 对部门人数较多、下属班组较多的部门,经考勤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按照班组进行统计。由部门领导明确班组兼职考勤员进行考勤和统计,在月底前上交部门兼职考勤员,经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一并报送行政管理部。

7.1.2.4 行政管理部对本制度的推行(或制度的修改),负有对各部门领导和兼职考勤员等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的职责,并负责对各部门上报的考勤表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对未履行职责、行政不作为等原因造成工作差错的,应追究部门主管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7.1.2.5 请假以半天为一个记录单位。如请假半天,在考勤记录时记录4,表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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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请假1天,记录8,即表示8小时。不足半天的,以半天计,以此叠加计算。

7.1.2.6 员工享受各类假期均需办理相关的请假手续,并及时将请假申请或休假凭据交至部门兼职考勤员,由部门兼职考勤员在每月2日上报《员工考勤表》时一并报至行政管理部(注:使用调休单时,应将具体使用日期填写在调休单背面)。

7.2 各类假期及请假审批规定

员工申请各类假期必须按照本制度有关规定,在办妥请假手续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除病假(应由医疗机构出具疾病证明)、紧急事宜等本人确实无法亲自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外,各类请假原则上均应事先办理并得到批准。未经事先批准,擅自缺勤的,一律作旷工论处,事后不予办理补假手续。因病、因紧急事宜等本人确实无法亲自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电话事先向部门领导或上一级领导请假并得到批准。否则事后一律不予办理补假手续。

请假审核采取逐级负责制,员工提出请假申请均由上一级领导负责审核,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主管以上人员申请各类假期,1天以内(含),由上一级领导核准;2天,由分管领导核准;3天以上(含),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培训中心主任核准。具体假期的实行情况如下:

7.2.1 公假

员工在工作时间内,为履行国家规定必须履行的义务,根据国家或上海市有关规定,可以享受规定的假期。本制度所指公假,主要包括参加义务献血、住房动迁、子女应征服兵役、已婚职工计划生育手术等(见附件12.2《员工公假天数执行规定》)。

员工请公假,需携带相关的证明材料,事先填写附件12.5的《员工请假审批单》,由部门领导审核,行政管理部核准,办理请假手续。

7.2.2 婚假

⑴ 员工本人结婚,凭结婚证明给予婚假3天。

⑵ 男方满25周岁,女方满23周岁初婚为晚婚。符合晚婚年龄的员工,增加婚假一周,共10天。双方均晚婚的,婚假延长到15天。结婚年龄以结婚证书记载的登记日为准。

⑶ 婚假必须在结婚证书记载的登记日起一年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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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分居两地,赴外地结婚的员工,视路程远近给予适当的路程假。

员工请婚假,事先填写附件12.5的《员工请假审批单》,由部门领导审核,行政管理部核准,办理请假手续。

7.2.3 丧假

⑴ 员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去世时,给予丧假3天。

⑵ 员工的岳父母、公婆、兄弟、姐妹去世时可给予丧假1天。

⑶ 员工到外地料理父母、配偶、子女丧事的,除按规定给予丧假外,请假天数超出丧假规定天数的,可用带薪年休假或调休假抵充;带薪年休假或调休假抵充不足时,可以请事假。

员工请丧假,可在事后2个工作日内办理,填写附件12.5的《员工请假审批单》,由部门领导审核,行政管理部核准。员工外地料理丧事,需要用带薪年休假或调休假抵充的,按照带薪年休假或调休假的相关请假手续办理请假事宜。

7.2.4产前假、产假、哺乳假、陪产假(统称生育假)7.2.4.1 产前假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员工请产前假,需医院出具相关证明,且单位工作许可,方可申请。申请产前假需提前10个工作日,填写12.5的《员工请假审批单》,由部门领导审核,行政管理部复核,培训中心主任核准。

7.2.4.2 产假

⑴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员工,单胎顺产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24 周岁以上分娩)的初产妇增假 30 天;符合本条规定享受特殊假期的,应出示生产医院的相关证明。

⑵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员工,妊娠3个月内自然流产的,给予产假30天;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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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以上7个月以下的,给予产假45天;7个月以上的,按正常产假给假。符合本条规定,可以享受特殊假期的,应出示就诊医院的相关证明。

员工请产假,如本人不能亲自办理,可委托家属或培训中心其他员工在假期开始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填写附件12.5的《员工请假审批单》,由部门领导审核,行政管理部核准,办理请假手续。

7.2.4.3 授乳时间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喂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7.2.4.4 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员工请哺乳假,需出具二级以上医院保健机构开具的证明,提前15个工作日填写附件12.5的《员工请假审批单》,由部门领导审核,行政管理部复核,培训中心主任核准,办理请假手续。

7.2.4.5 陪产假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男性员工,可以在子女出生之日起一个月内享受 1 天陪产假;若女方符合晚育条件(满 24 周岁),可以在子女出生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享受 3 天陪产假。

员工携带婴儿出生证明,填写附件12.5的《员工请假审批单》,由部门领导审核,行政管理部核准,办理请假手续。

7.2.5 探亲假 7.2.5.1 探望配偶

已婚员工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与配偶不住同一省市,并且不能利用公休假期与配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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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团聚的,每年可申请为期30天的探亲假。

7.2.5.2 探望父母

未婚员工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与父母不住在同一省市,并且不能利用公休假日与父母团聚的,每年可申请为期20天的探亲假。已婚员工与父母不住在同一省市,并且不能利用公休假期日与父母团聚的,每四年可申请一次为期20天的探亲假。

对符合国家规定可以享受探亲假的,本人应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提出申请,并填写附件12.3《员工探亲假审批单》,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核、行政管理部复核后,培训中心分管领导核准。按照本制度有关规定,在办妥审批手续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有关路程假、车费报销等事宜,参照上汽集团有关规定执行。

7.2.6 工伤假、医疗期及长病假

⑴ 员工因工负伤,经医疗鉴定属工伤的,其假期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

⑵ 员工在合同期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工作,经医疗单位出具证明,可请病假,并按有关医疗期的规定执行(见附件12.4《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执行规定》)。

⑶ 长病假员工要求恢复上班的,必须先向行政管理部办理复工手续,由行政管理部安排其到指定的医疗单位复查,经指定医疗单位出具“同意上班”的证明后,方可恢复上班。未办妥复工手续的,一律不能复工;自行复工的,一律无效,主管部门应督促其按规定办妥复工手续后,方可允许其复工。

员工申请该类假期,需填写附件12.5的《员工请假审批单》,由部门领导审核,行政管理部核准。

7.2.7 带薪年休假

7.2.7.1与本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员工,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享受本单位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处在见习期、试用期的员工,原则上不得在见习期、试用期内使用带薪年休假。

7.2.7.2行政管理部作为人力资源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员工带薪年休假的管理工作,包括制定相关制度规定、审批带薪休假假期、安排年度集中休假、调整休假作息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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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等。

7.2.7.3 年休假天数

本单位员工带薪年休假天数规定。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年休假:

⑴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产前假、哺乳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⑵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产前假、哺乳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⑶ 累计工作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产前假、哺乳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若已在当年享受年休假,已享受的假期则在次年予以扣除。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7.2.7.4 年休假假期安排

⑴ 培训中心每年度安排适当的集体休假,具体由行政管理部按照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制定,经主任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后执行。

⑵ 员工申请年休假在5天以上(除集体休假)的,应根据工作需要和教学工作的特点,提前5个工作日向部门经理提出。部门经理根据员工的申请,在确保正常教学与工作的前提下,妥善做出安排,并事先办妥休假手续(填写附件12.9《员工带薪休假审批单》,经部门经理审核,行政管理部核准),方可休假。未经事先批准,擅自休假的,一律作旷工处理。

⑶ 员工因教学和工作需要,无法一次性休假的,经部门经理批准,报行政管理部同意,可以分期使用,授权所在部门经理处置。对申请连续3天以上(含)年休假的,必须提前3天向部门经理办理休假手续(填写附件12.9《员工带薪休假审批单》,经部门经理审核,行政管理部核准)。3天以下的,至少应提前1天向部门经理请假。经部门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部门经理对分期休假的,应做好记录统计,按月汇总报行政管理部(见附件12.10 《员工带薪分期休假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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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中层干部的年休假,由行政管理部在听取本人意见的基础上,在年初制定预安排计划,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在不影响教学和业务工作的前提下合理有序使用。中层干部年休假3天以下的,由行政管理部负责核批;3天以上(含)的,需提前3天填写《带薪年休假审批单》,报行政管理部审核,由分管领导负责审批,向行政管理部办理休假手续。

⑸ 为确保本实施办法的全面执行,部门经理应根据教学与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年初对本部门员工的年休假做出预先安排,并尽可能在教学和工作的低谷期安排员工带薪休假。

7.2.7.5 年休假的使用

年休假原则上不得跨年度使用。如确因工作原因无法在年内使用的,本人应在当年的12月20日前,向行政管理部递交延期使用带薪休假的申请,经部门经理签署意见后,报行政管理部审批。经行政管理部批准后,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使用,但最晚不得超过次年的2月份。

7.2.8 事假

员工因私事确实需要本人请假处理的,经单位批准可酌情请事假;员工在一年内,原则上累计事假不得超过14个工作日。员工请事假需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缺勤的,一律作旷工论处,事后不予补办请假手续。

员工办理事假请假手续,需填写附件12.5的《员工请假审批单》。员工请事假,1天以内(含),由所在部门领导核准;2天,经所在部门领导审核后,由行政管理部核准;3天以上(含),由培训中心分管领导核准。

7.2.9 调休假

员工因工作需要在国定假日值班所得到的假期。原则上应由行政管理部开具相关的调休单。

员工申请调休假,需事先征得部门领导的同意,上交相应的调休单(使用调休单时,应将具体使用日期填写在调休单背面),部门领导在调休单上签字确认后,报行政管理部备案。员工申请调休假3天(含)以上的,需填写附件12.5的《员工请假审批单》报行政管理部审核,分管领导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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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0 国定假日及纪念日放假

具体按照《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7.3 续假

员工请假期满应按时上班。逾期不上班的,一律作旷工论处。如遇不可抗力因素确实不能按时上班的,应事先电话向部门领导报告,逾期1天的,由部门领导核准;2天,由行政管理部核准;3天及以上,须经分管领导核准。主管以上人员,须经培训中心主任核准。经事先核准续假的,当事人应事后补办请假手续。未经事先批准,一律不能续假,事后也不予办理续假手续。

7.4 销假

除短期请假外,员工在结束长假后(如生育假、工伤假、医疗期及长病假等),应向部门领导和行政管理部销假。涉及工伤假、医疗期及长病假等需要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方可上班的,行政管理部应认真履行审核职责,验证有关证明,否则不予销假。

员工在已准假期内,仍照常上班或提前上班的,应及时向所在部门办理销假手续。7.5 假期的工资待遇

具体规定见附件12.6《各类假期工资待遇执行规定》。7.6 加班规定

按照本制度7.1条款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一般性加班。因工作必要,临时增加工作时间的,部门领导应妥善处理好工余矛盾,主动关心员工的生活与健康,安排好员工调休。特殊情况确需加班且超过4小时以上的,应事先填写《员工加班审批单》(见附件12.7),办理报批手续。

7.7 对考勤违纪行为的处理 7.7.1 考勤违纪的认定

员工上班时间延误30分钟以内的视为迟到,应记录迟到一次;延误30分钟以上,2小时以内的,以事假半天处理;延误2小时以上的,作为旷工处理。灾害性天气、公交设施突发性事故,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迟到,不作违纪处理。

员工离下班时间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的视为早退,应记录早退一次;提前30分钟以上1个小时以内下班的,以事假半天处理;提前1小时以上下班的,作为旷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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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按照旷工处理:(1)未经准许请假,擅自离岗半日以上的;

(2)虚报请假理由或伪造、涂改请假证明以骗取假期的;(3)未经准假,无故不上班的;

(4)假期已满,未经续假,无故不上班的。7.7.2 对迟到早退者的处理

对迟到或早退一次者,由部门领导给予批评教育。迟到或早退两次者,扣发本人当月绩效工资的5%。迟到或早退三次及以上者,扣发当月绩效工资30%。

7.7.3 对旷工者或视为旷工者的处理

对旷工者除进行批评教育、责成做出书面检查外,还应扣发工资。旷工1天,扣发当天的岗位工资、当月的绩效工资。连续旷工5个工作日或一年累计旷工10个工作日以上的,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存档文件

文件/记录名称 保存期限 地点 《员工考勤管理制度》 长 期 档案室 文件发放记录 长 期 行政管理部 编制、修改申请表(附原稿、意见征询)该版本文件失效后2年 档案室 文件评审记录 下次评审后 行政管理部 9 评审与更改

本文件由行政管理部负责在规定评审年限的第2个月,对其适应性、有效性进行评审。分发

本文件发至各部门,网上所有员工共享。11 效力与解释权

11.1 本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生效。本制度生效后,原相关制度、规定同时废止。

11.2 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悖,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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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本制度由行政管理部负责解释。12 附件

12.1 《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员工考勤表》 12.2 《员工公假天数执行规定》 12.3 《员工探亲假审批表》

12.4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执行规定》 12.5 《员工请假审批单》

12.6 《各类假期工资待遇执行规定》 12.7 《员工加班审批单》 12.8 《员工请假审批工作程序》 12.9 《员工带薪休假审批单》 12.10 《员工带薪分期休假汇总表》

第二篇:员工考勤管理办法

XXXX公司文件

办公室发【2018】X号

员工考勤管理办法

为加强分公司劳动纪律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员工请假及公出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一、严格遵循据实记录和工作首位原则,做好考勤管理相关工作。

1、严格审核、据实记录原则:考勤审核签字人要严格审核,记录人要据实记录。

2、工作首位原则:考勤以完成工作为前提,请假时要提前将工作进行安排或移交。

二、分公司考勤实施流程

1、员工出勤实行一日一考,以每月XX日至次月XX日为一个周期。

2、考勤责任人:项目部考勤由各项目部资料员负责,各项目部项目经理确认并审核;办公室考勤由XX考核,主任经济师XXX审核。

3、各考勤员每月XX日上午将考勤如实汇总,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报回分公司办公室,由XX汇总,分公司经理审批后,作为发放工资、补助的依据。

4、如有请假现象,在报考勤时,随考勤表一并将请假条报回办公室,否则按旷工处理。

三、休息休假及各种考勤规定

1、办公室休假按照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结合集团公司的放假调休制度,在不耽误分公司各项工作的情况下,合理休息。

2、项目部因工作的重要性,不能按法定节假日调休,但分公司会根据出勤天数以及节假日工作天数,给予相应的补助。为了让项目部人员更好的提高工作、生活质量,项目部人员可以在合理安排好工作并经项目经理同意后,每月调休三天,视为满勤。

3、病假、事假、婚假、丧假、女员工产假,均按照集团公司《企业规则制度》中的明确规定,合理安排假期,为不影响工作,需要提前1天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4、员工请假必须提前写《请假条》,请假1天由各职能科室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审批,请假2天以上报分公司经理审批。将《请假条》交于考勤员,方可离岗。如有特殊情况,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并告知考勤员记录,方可离岗,并于返岗后第一个工作日补办请假手续。不能及时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四、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请假条格式如下:

因,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请假____天,请批准。

请假人:

****年**月**日

部门负责人:

****年**月**日

分公司经理:

****年**月**日

考勤员(签收):

****年**月**日

2018年X月X日

共印X份

第三篇:员工考勤管理办法

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考勤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规范公司内部管理,保证正常的工作秩序,结合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下属子公司所有在职员工。

三、权责

1、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全体薪水工和间接工考勤记录的统计,并妥善保存相应的记录,必要时公开考勤汇总情况。

2、各部门应设立兼职考勤员,负责本部门直接工考勤记录的汇总和上报工作,并对本部门直接工的考勤进行监督检查。

3、保安员负责维持上下班打卡的管理,保证打卡系统的正常运作。

四、管理细则

1、考勤统计周期:从上月30日到本月29日为一个考勤月度。

2、作息时间:天宁工业区:08:00 — 17:00

水阁工业区:08:00 — 16:30

各部门可依据季节变化和生产需要,可对本部门或本部门班组的出勤做适当调整,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3、正常工作日员工考勤按7.5小时计算,如因工作需要加班的,按实际加班时间计入月度出勤。

五、考勤管理

1、公司依据工作地点和工作性质按系统划分考勤单位。薪水工和间接工的考勤由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负责,打卡地点为公司保安室;各事业部直接工由各事业部考勤员负责。直接工打卡数据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接收统计,并发送各事业部考勤员核对。

2、员工考勤时间内上、下班必须亲自到相应打卡处刷卡,刷卡次数不得少于两次(上、下班各一次)。如若加班,需提前提交加班申请呈事业部部长(或事

业部授权人)以上领导签批,车间加班需集中申请附加班人员明细,由事业部部长(或事业部授权人)签批方有效,并以打卡记录为依据。

3、不得以任何理由替代他人或委托他人打卡,一经发现,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均通报批评,并处以50元/次的罚款,如重复违反将视情节严重予以降级或辞退处理。

4、因考勤卡失灵、考勤系统故障等不可抗拒原因导致不能打卡者,应于第一时间通知相应的考勤员(生产车间为各车间考勤员,绩效考核人员为人事管理员)处,并在保安处签字报道。对考勤进行统一修订。否则按旷工处理。

5、公司员工因公或私在上班期间出入厂区:

 公司高管出入厂门时需告知保安员事由,由保安员把相关事宜进行登

记。

 其它人员出入厂门时需打卡,且事前得到部门领导批准,并将出门证

上交保安室,隔日由保安统一上交办公室人事管理员。出门证上需注

明出厂原因及返回时间等信息。

6、员工因公事或个人原因(包括休假、忘记打卡、未带卡、卡遗失)导致上、下班未打卡、全天未打卡等现象,应于第一时间通知相应的考勤员(生产车间为各车间考勤员,按月统计后交交事业部部长签批后上报人事管理员;绩效考核人员为人事管理员,按月统计汇总后交行政副总经理签批后归人力资源部处),考勤员对考勤进行统一修订。否则按旷工处理。

7、如遇员工调岗时,各事业部经理需在两个工作日内对调岗员工上报至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备案。由办公室人力资源部统一协调处理。

8、员工打卡异常且无法提供正当理由的,当日以旷工论处外,申请人和签核主管均记书面警告一次,并给予100元/次的罚款。

六、迟到、早退、旷工

1、迟到、早退:正常上班时间后5—30分钟内打卡上班者视为迟到,正常下班时间前5—30分钟下班者视为早退,迟到、早退超过30分钟,未办理请假手续者以旷工论。绩效考核人员迟到、早退按30元/次予以处罚,该项考核项目按年进行累计,并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其它人员按事业部规定执行。

2、旷工:未经批准或假期满后未获准续假而擅自不上班者,以旷工计。旷

工1次给予书面警告处分,不计当日工资,并处以100元/次罚款。连续旷工3日,或年累积旷工7日者,公司可视情况予以辞退处理。

七、假期管理

1、员工请假须提交请假条,经领导批准后方有效。所有假期均以天计,最少单位为半天,不足半天以半天计,超过半天不足一天以一天计。员工请假超过2天的,由事业部部长批准,月度请假超过10天的,各部门应上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2、事假:员工请事假应有正当理由,提交请假条。如遇紧急事情需亲自处理,应于事假发生一个工作日内委托他人或以电话等形式报告直属主管并由本部门考勤员代为办理请假申请手续;事假原则上不超过7天(外地员工的路途不计算在内)。

3、病假:员工非因工患病需要停工进行治疗时需提交病假申请,病假须提交正规医院出具的休假建议单及相关诊断材料作为证明依据,否则以事假处理;

4、工伤假期管理:员工因工受伤的,各事业部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办公室,并按规定提交工伤认定的各项材料,由办公室统一办理工伤认定和工伤赔偿等事宜。工伤休养假期以医院和社保核定的时间为准,超出的按事假处理。

4、有薪假期:有薪假期包括探亲假、婚假、产假、陪产假、丧假等有薪假天数及假期薪资依据公司相关规定执行,如遇双休日则计入假期内;员工试用期满后方可享受有薪假,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婚假需提供结婚登记证明;产假需提供准生证、出生证明和独生子女证;丧假须由户籍地提供死亡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否则以事假处理。

 探亲假:在本企业工作满一年且与父母或配偶分居两地(超过300公里),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员工享受探亲假;已婚员工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期,假期为5天;未婚员工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期,假期为5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三年给假一次,假期为10天;路程时间另计路程假。

 婚假:员工达到法定年龄结婚,享受3天婚假;符合国家晚婚的可享受

7天婚假。

 产假:已婚女员工在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内,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生育第一个子女者,可享受有薪产假90天(含产前休假15天);妻子分娩,男员工可享受7天有薪护理假

 丧假:员工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去世者,给予3天

丧家;供养亲属、旁系亲属去世者,给予1天丧家;

带薪假期工资核算按照公司员工薪资管理办法实施。

八、考勤上报及查核

1、生产车间为各车间考勤员,按月统计后交交事业部部长签批后上报人事管理员(电子版通过管理系统传送至人事管理员);绩效考核人员为人事管理员,按月统计汇总后交行政副总经理签批后归人力资源部处。

2、人事管理员依据考勤管理系统中的统计结果对各事业部上报数据的准确性进行核查,并不定期地对车间的考勤记录情况进行检查。以人事管理员最终核定的结果为准。

本管理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公司人力资源部有权根据公司及部门实际情况对本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本管理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四篇:员工考勤管理办法

(一)格式范例

员工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本公司各项事业的正常运转和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国家

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勤内容

(略)

第三条 考勤须知

1.对有迟到、早退、擅离职守现象的员工,应及时进行教育;属屡教不改的,给予

适当的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应追究其责任;

2.对旷工者,应责成其做出书面检讨,并按下表计扣工资,扣发当月各项奖金。

旷工 2天以上,每增加 1天,加扣年终奖 10%;连续旷工 15天,或 1年内累计旷工超

过 30天,或旷工虽未达到上述天数,但次数较多、情节严重的,均应作除名处理,如下

表:

矿工天数 0.5天 1天 1.5天 2天 一 年 累 计 15天 连 续 旷 工 15天 一 年 累 计 30天以上

扣工资岗位 +技能 25% 50% 75% 100% 扣年终各项奖 除名 除名

第四条 留职察看期间,只发岗位工资及各项补贴。

第五条 请假办法

1.公假

经公司批准脱产参加会议、学习、出差、从事社会活动、工会活动均属公假;经公

司指定或批准休养、参观、访问的人员,以及因工(公)负伤人员在医疗期间,根据实际

情况核给公假。

2.调遣假

员工异地调动,有家属随迁的,不超过 6天;调往边远地区的,不超过 14天。员工单人赴调不超过 3天,赴调途中所需行程时间,按其实际需要核给,不计算假期。

特区内调动一般不超过 1天。

如有非经常性事务,需员工本人办理或参加的,如迁居、开家长会等,各单位可考

虑到工作安排及员工的需要酌情处理,不计算假期。

第六条 因工作需要,积累工时工休,一般应在当月补休;如确因工作一时不能

安排补休的,经部门经理同意可适当推迟,可保留至当年底;员工调动工作,原则上不

能将积累的工作延至新的工作岗位。

第七条 因工作需要,员工加班或无法安排休息的人员,须经部门经理批准或人

事部核准,以补发加班费的形式予以补偿。补偿办法:

(岗位工资 +技能工资)÷25.5天×1.5×加班天数;法定假日加班费按(岗位 +技能)÷ 25.5 ×2×加班天数计算。

第八条 本公司员工休假必须服从组织安排,并按规定逐级审批,报人事部批

准;室主任一级由部门经理安排休假,部门经理由总经理安排休假。

第九条 员工申请休假须在 1个星期前填写《有薪假期申请表》或《无薪假期申

请表》,送交人事部审批。未接到休假通知单不得擅自休假,否则当旷工处理;因特殊

原因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应事前托人或电话告假,如事前未提出请假,事后补交病

假单等一律无效。

第十条 婚假

员工申请结婚,须在本公司办理结婚手续,并以领取结婚证为准。婚假假期

3天,晚婚假 10天(晚婚条件:女满 23周岁,男满 25周岁)。如到外地(指配偶工作所

在地,不含旅行结婚)结婚的,根据在途往返时间给路程假。

第十一条 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本人供养的弟妹、养父母、岳

父母、公婆)死亡,给予假期 3天。员工到外地办理丧事,可根据实际路程所需时间另

外给予路程假。

第十二条 产假、计划生育假

1.女工产假按下列标准核给:

假期内容 假期天数 说明

产假 90天 难产或双胞胎加 14天

晚育假 15天 年满 24周岁生育为晚育

独生子女假 35天 凭独生子女证享有

2.临时工产假 56天;临时工产假期间发给 60%的工资;

3.女工如遇实际困难,可请哺乳假至婴儿 1周岁,哺乳假工资按本人工资(岗位

+技能工资)75%发给,并据此比例计发房补,其他补贴照发;

4.接受节育手术者,经医生证明,分别给予以下假期:

(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 3日,手术后 7日内不从事重体力劳动;

(2)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 2日;

(3)输精管结扎的,休息 7日;输卵管结扎的,休息 21日;

(4)怀孕不满 3个月人工流产的,休息 15天;3个月以上的,休息 42天。

(5)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假期时,由医

生确定。

第十三条 病假

1.员工因病或非因工(公)负伤,经公司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确定不能坚持工作,可参考医生建议,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病假;

2.病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家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办理。病假 3天内不扣工资,4天

以上按(岗位工资 +技能工资)30天计扣工资;

3.长期病休人员,从病休时起,1年内的任何时间累计超过 6个月(或 153个工

作日),从超过之日起,停发工资,改发疾病救济费。累计办法:每月以 24日为截止日

期往前推 12个月,凡在这 12个月内病休累计达 6个月(或 153个工作日)时,从超过

之日起停发工资,改发疾病救济费;

4.凡领取疾病救济费者,如病愈需要复工时,经医生证明,先行试复工 2个月。

在试工期,又患病累计休息 15天以上者,停止试工,停发(病假)工资,发给疾病救济

费。试复工期满,连续工作 2个月以上者,若再次患病,休息时间可重新累计计算。

第十四条 事假

员工如因个人事务,必须亲自处理的,根据工作安排以及本人的实际需要酌情核

给。请事假员工按(岗位工资 +技能工资)30天计扣工资。

第十五条 探亲假

1.员工结婚时,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探望配偶

假,假期为 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为 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无法安排的,可以 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假,每 4年一次,假期为 20天;

4.员工有生身父母,又有养父母的,只能探望一方(以供养关系为主);

5.大专院校分配来的毕业生以及新招合同工人,在实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

假,满 1年后才能享受探亲假;外单位调进公司的员工要满半年才能享受探亲假;

6.员工配偶已离婚或死亡,尚未再婚的,按未婚员工待遇处理;员工配偶、父母均

已死亡,又未重新结婚,且身边没有子女者,如有 16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寄养在外地的,按未婚员工探亲假处理。

7.员工探亲假期不包括路程假,但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路程假根据实际

需要核准;

8.员工探亲休假期间患病时,其病休天数仍作为享受探亲假计算,原规定的休假天数不能顺延;如果员工因患急病、重病而致假期期满后不能按期返回的,其延期返

回的天数可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按病假处理;

9.员工因各种原因在当年与配偶团聚 3个月以上的,不再享受一年 1次探亲假;

10.探亲假原则上不能分期使用,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分期使用的,经人事部批

准,可分期使用,跨作废。路程假只给 1次,往返路费只报销 1次。

第十六条 年假

1.休假范围及条件:凡参加工作(不含借调人员、临时工和劳务工)满 5年以上的员工均实行休假规定,如下表:

参加工作时间 满 5年

不满 10年 满 10年

不满 20年 满 20年

不满 30年 满 30年

不满 40年 满 40年以上

每年休假时间 7天 10天 15天 20天 40天

全国劳动模范、部省级劳动模范,不论参加工作年限的长短,均享受休假两周待

遇;有突出贡献的知识分子,经企业领导批准可适当放宽工龄限制;

2.享受年休假的几项规定:

(1)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的员工,不影响享受年休假;

(2)全脱产学习满 1年的员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学习满半年不满 1年的员工,可享受休假,其假期减半;

(3)病、事假累计超过 3个月或工伤假超过半年的员工,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旷工(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请登陆www.teniu.cc查看)2天,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4)受各类警告以上处分的员工,取消 1年的休假;受各类察看处分的职工,察看

期间不能享受年休假;对个别表现不好或完不成生产任务的员工,各部门领导有权取

消其年休假待遇,并上报人事部门备案;

(5)年休假时间的计算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假日;

(6)凡外单位、外系统调入的人员,从报到之日起,满半年后方可享受年休假。

说明

第十七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地方,按

本规定执行。

执行以后如上级有新的规定则另行通知。

第十八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公司人事部。

第五篇:员工考勤管理办法

江西省天将安防发展有限公司

《员工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避免公司员工发生早退、迟到、旷工等违纪行为,以使其认真工作,特制定本考勤管理制度。

第二条 员工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时至时,下午时 至时,因季节变化需调整工作时间时,由行政部另行通知。

第三条 上班时间超过15分钟以上者,按迟到论处,超过2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日论处。提前 30 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 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第四条 公司员工一律实行上下班打卡登记方式。(总经理除外)

第五条 凡本公司员工上下班均需亲自打卡,任何人不得代理他人或由他人代理打卡,违犯此条规定者,委托人和被代理人均给予记过处分。

第六条 公司每天安排专人监督员工上下班打卡,并负责将员工出勤情况报告值班员,由值班员报至行政部,据此填报员工考核表及核发全勤奖。

第七条 员工办理外出业务时,必须先办理打卡手续。特殊情况需经主管签卡批准,违者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第八条 员工外出工作前须向本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公司时间,否则按外出办私事处理。

第九条 上班时间外出办私事者,如经发现,即扣除当月全勤奖,并给予警告一次的处分。

第十条 员工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三次者扣发全勤奖 1/2,达五次者扣发全部全勤奖,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 员工无故旷工半日者,扣发当月全勤奖,并给予警告一次的处分;当月累计三天旷工者考勤管理制度,扣除当月工资,并给予记过一次的处分;无故旷工达一个星期以上者,给予除名处理。

第十二条 员工因公出差,须事先填写出差登记表,由部门经理批准;各部门经理出差须报经总经理批准,到达出差地后应及时与公司取得联系。出差人员必须在出差前先办理出差登记手续并交至行政部备案。凡因各种情况或未填写出差登记表者不再补发全勤奖,不予报销差旅费;特殊情况须报总经理审批。

第十三条 当月全勤者,获得全勤奖金。

第十四条 本制度呈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参考:09员工考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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