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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人员实行一次性
编辑:夜幕降临 识别码:20-665580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30 15:37:53 来源:网络

第一篇:无锡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人员实行一次性

【发布单位】无锡市

【发布文号】锡政发〔2009〕150号 【发布日期】2009-07-22 【生效日期】2009-07-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无锡市

无锡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的补充意见

(锡政发〔2009〕150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2008年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08〕196号),明确对199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本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退休的企业人员(以下简称持证退休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就2008年1月1日以后企业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奖励对象

一次性奖励对象为2008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且未享受加发5%养老金待遇的持证退休人员。

符合以上奖励条件、已死亡的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予以补发,由其配偶或子女等法定继承人领取。

二、奖励标准

一次性奖励的标准为每人3600元。

三、资金来源

按照《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4号)精神,2008年1月1日后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资金应由企业支付。企业支付的一次性奖励金允许税前列支,并参照独生子女补贴免征有关税收。

(一)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由退休时所在企业支付。

(二)兼并、转让、改制企业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兼并、转让、改制后的企业支付。

(三)文件出台前已破产企业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由所在地(按税收级次)财政解决。今后依法实施破产的企业中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在破产清算经费中列支,由法院在其破产清算经费中直接扣除,上交同级财政。

(四)其他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由户籍所在地财政解决。

四、确认及发放程序

(一)本人申请

在企业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持本人《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职工退休养老证》和子女《身份证》在本人办理退休手续时向企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

文件出台前已破产企业持证退休人员和其他持证退休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职工退休养老证》和子女《身份证》向破产企业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镇(街道)计生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

已死亡的持证退休人员由配偶或子女凭有效证明及相关材料代为申请。

(二)资格确认

1.企业负责审核本单位申请人员资格。其他持证退休人员资格由镇(街道)的计生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审核。

2.经审核的名单在申请人所在企业或镇(街道)张榜公示5天,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3.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将发放名单于次年1月底前报所在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备案。其他拟享受一次性奖励金人员由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于次年1月底前报市(县)、区一次性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

(三)奖励金发放

一次性奖励金在持证退休人员退休时,由其所在的企业按规定一次性直接发放给本人。其他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市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发放。具体由市人口计生部门建立市级奖励金专户,财政承担的奖励金于奖励对象退休次年3月底前由市财政统一划转奖励金专户。奖励金于奖励对象退休次年的6月底前发放到位,通过养老金发放账户代为发放或由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发放。

对不按规定支付奖励金的企业,由市人口计生委负责汇集名单提交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委托国税部门代为征收,国税部门于下一年度3月底前将征收到的奖励金划转奖励金专户,由市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发放。

五、组织管理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放到重要的议事日程,建立相应的工作班子,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工作。

(二)积极宣传,明确责任

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强发放一次性奖励金工作的政策宣传,使广大职工充分了解发放一次性奖励的具体政策以及自己所拥有的权利和应该享受的待遇,引导职工向企业维权;使企业明确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进一步增强企业落实政策的自觉性和责任心。

(三)强化监督,实施到位

市国资委、监察局、审计局、劳动保障局、总工会、妇联等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督促企业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奖励金;对不执行市政府文件规定支付和上缴一次性奖励金的企业,有关部门要采取相应措施,督促企业履行职责和义务,依法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合法权益。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行为,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六、附则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省政府如有相关政策出台,按省有关文件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的补充意见

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人员

实行一次性奖励的补充意见

锡政发〔2009〕150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2008 年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08〕196号),明确对199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本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退休的企业人员(以下简称持证退休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就2008年1月1日以后企业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奖励对象

一次性奖励对象为2008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按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且未享受加发 5%养老金待遇的持证退休人员。

符合以上奖励条件、已死亡的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予以补发,由其配偶或子女等法定继承人领取。

二、奖励标准

一次性奖励的标准为每人3600元。

三、资金来源

按照《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4号)精神,2008年1月1日后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资金应由企业支付。企业支付的一次性奖励金允许税前列支,并参照独生子女补贴免征有关税收。

(一)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由退休时所在企业支付。

(二)兼并、转让、改制企业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兼并、转让、改制后的企业支付。

(三)文件出台前已破产企业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由所在地(按税收级次)财政解决。今后依法实施破产的企业中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在破产清算经费中列支,由法院在其破产清算经费中直接扣除,上交同级财政。

(四)其他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由户籍所在地财政解决。

四、确认及发放程序

(一)本人申请

在企业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持本人《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职工退休养老证》和子女《身份证》在本人办理退休手续时向企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文件出台前已破产企业持证退休人员和其他持证退休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职工退休养老证》和子女《身份证》向破产企业所在地或 1 户籍所在地镇(街道)计生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已死亡的持证退休人员由配偶或子女凭有效证明及相关材料代为申请。

(二)资格确认

1.企业负责审核本单位申请人员资格。其他持证退休人员资格由镇(街道)的计生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审核。

2.经审核的名单在申请人所在企业或镇(街道)张榜公示5天,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3.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将发放名单于次年 1 月底前报所在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备案。其他拟享受一次性奖励金人员由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于次年 1 月底前报市(县)、区一次性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

(三)奖励金发放

一次性奖励金在持证退休人员退休时,由其所在的企业按规定一次性直接发放给本人。其他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市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发放。具体由市人口计生部门建立市级奖励金专户,财政承担的奖励金于奖励对象退休次年3月底前由市财政统一划转奖励金专户。奖励金于奖励对象退休次年的6月底前发放到位,通过养老金发放账户代为发放或由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发放。

对不按规定支付奖励金的企业,由市人口计生委负责汇集名单提交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委托国税部门代为征收,国税部门于下一3月底前将征收到的奖励金划转奖励金专户,由市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发放。

五、组织管理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放到重要的议事日程,建立相应的工作班子,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工作。

(二)积极宣传,明确责任 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强发放一次性奖励金工作的政策宣传,使广大职工充分了解发放一次性奖励的具体政策以及自己所拥有的权利和应该享受的待遇,引导职工向企业维权;使企业明确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进一步增强企业落实政策的自觉性和责任心。

(三)强化监督,实施到位 市国资委、监察局、审计局、劳动保障局、总工会、妇联等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督促企业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奖励金;对不执行市政府文件规定支付和上缴一次性奖励金的企业,有关部门要采取相应措施,督促企业履行职责和义务,依法维护 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合法权益。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行为,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六、附则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省政府如有相关政策出台,按省有关文件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第三篇:关于《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人员实行一次(精)

无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无锡市财政局 文件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

锡人口计生〔2009〕84号

──────────────────── 无锡市区关于《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的 补充意见》的实施方案

各市(县)、区人口计生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新区社会事业局,国税分局:

为认真贯彻《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的补充意见》(锡政发[2009]150号)精神,切实保证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工作顺利推进,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步骤

(一)宣传培训

1.加强宣传。各地利用政府网站、电视、报纸、广播等媒体,加强一次性奖励工作的政策宣传,使广大职工充分了解一次性奖励的具体政策和自己应该享受的待遇,使企业明确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进一步增强企业落实政策的自觉性和责任心。

2.搞好培训。市人口计生委、劳动保障局和财政局负责对本系统工作人员的培训,解读文件精神,明确具体工作流程和要求。

(二)组织登记 1.登记对象

登记对象为2008年1月1日以后,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本市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且未享受加发5%养老金待遇的人员。

符合以上奖励条件、已死亡的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予以补发,由其配偶或子女等法定继承人代为申请登记。2.登记地点

(1)在企业(包括兼并、转让、改制的企业)退休的人员在本企业进行登记。(2)其他持证退休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计生部门进行登记。其中在本市市区退休的非本市市区户籍的其他持证退休人员,在暂住地的镇(街道)计生部门进行登记,无暂住地的,在市人口计生委进行登记。3.登记时间

(1)在企业的持证退休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即进行登记。在市政府文件出台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由企业负责通知并登记。

(2)其他持证退休人员在退休次年的1月5日—1月25日进行登记。2008年和2009年的持证退休人员在2010年1月5日—1月25日进行登记。

4.登记时所需材料

(1)申请人填写《无锡市区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人员一次性奖励金申请表》。

(2)本人或代理人《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职工退休养老证》、子女《身份证》。以上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三)审核确认 1.审核及录入

(1)企业负责审核本单位持证退休人员资格。

(2)其他持证退休人员资格由镇(街道)人口计生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审核。市劳动保障局于每年的1月5日前将上企业退休人员的信息提供给市人口计生委。镇(街道)计生部门 3 负责审核《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有效性,将申请人登记的信息与劳动保障局提供的信息进行比对并录入一次性奖励工作软件。2.比对

市人口计生委将未通过比对的信息交市劳动保障局进行再次比对审核。3.公示

符合奖励条件的名单在申请人所在企业或镇(街道)张榜公示5天,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4.确认及报送

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将发放名单于奖励对象退休次年1月底前报所在地镇(街道)计生部门备案。其他持证退休人员由各区人口计生局汇总确认,上报市人口计生委复核后,各区人口计生局将拟发放名单于奖励对象退休次年的2月底前报送各区财政局。文件出台前已破产(包括关闭、撤销)企业,由市财政局负责企业级次的认定。

对有异议的,由人口计生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重新核查。

(四)奖励金发放

1.在企业退休的奖励对象的奖励金,由其所在企业按规定一次性直接发放给本人。

2.其他持证退休人员的奖励金,由市人口计生委负责发放。具体由市人口计生委建立市级奖励金专户,财政承担的奖励金于 4 奖励对象退休次年的5月底前由市、区财政划转奖励金专户。奖励金于奖励对象退休次年的6月底前发放到位,通过养老金发放账户代为发放或由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发放。

3.对不按规定支付奖励金的企业,由市财政局委托市国税局代为征收。市人口计生委于每年的4月底前将上拒不支付一次性奖励金的企业名单交市财政局并转市国税局,市国税局于9月底前将征收到的奖励金缴入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由市财政局于10月底前划转奖励金专户,通过养老金发放账户代为发放或由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发放。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人口计生、劳动保障、财政和国税部门作为实施一次性奖励的主要责任部门,要定期召开沟通协调会议,掌握一次性奖励工作动态,及时收集、研究、协调、解决一次性奖励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市领导汇报。

(二)切实履行部门职责

人口计生和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奖励对象资格审核确认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企业级次认定和资金筹集工作;国税部门要及时征缴一次性奖励金;国资、监察、审计、总工会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监督、维权等工作。

(三)做好信访稳定工作

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耐心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各级都 5 要向社会公开咨询投诉电话,逐级反映一次性奖励实施工作遇到的问题。市人口计生委12356和市劳动保障局12333热线电话要认真记录并反馈群众反映的情况,确保一次性奖励工作能平稳有序推进。

附:《无锡市区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人员一次性奖励金申请表》 无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无锡市财政局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主题词:计划生育 企业退休 一次性奖励 实施方案

无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12月7日印发 共印:150份。

附件:无锡市区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人员 一次性奖励金申请表

第四篇: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文件

连政发〔2008〕55号

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4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以下称持证退休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奖励对象

(一)2002年12月1日以后退休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

—1—

(二)2002年11月30日前退休的持证退休职工和终身无子女退休职工未享受加发退休金待遇的,参照实行一次性奖励。

(三)已享受加发退休金待遇或已参照〘连云港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连政发〔2004〕267号)在退休时办理了补充养老保险或享受了一次性奖励的持证退休职工和终身无子女退休职工,不再发放一次性奖励金。

(四)符合一次性奖励条件的职工已死亡的,予以补发。奖励金由配偶或子女等法定继承人领取。

(五)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格条件的企业职工,不作为一次性奖励对象。

二、奖励标准

一次性奖励金的标准为2400元。

三、资金来源

(一)一次性奖励金由持证退休职工退休时所在的企业支付,并参照独生子女补贴免征有关税收。

(二)本意见实施前已依法破产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政府财政承担;本意见实施后依法破产的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在破产清算经费中列支。

(三)兼并、转让、改制企业在实施兼并、转让、改制前(含当年)的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由政府财政承担;兼并、转让、改制后企业的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由兼并、转让、改制后的企业支付。转让、改制后的企业支付有困难的,经审核—2—

批准后,由政府财政解决。

需要政府财政承担的资金,采取分级负责、分期兑现的办法,即市属和县、区属企业(以企业纳税级次为依据)分别由本级政府财政承担,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对2007年12月31日前享受对象发放的一次性奖励金,分三年兑现到位。

四、确认及发放程序

(一)奖励金由企业支付的1.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职工退休养老证〙等原件,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并填写持证退休职工享受一次性奖励申报表。

2.企业对其是否属一次性奖励对象和是否已享受加发退休金待遇情况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在企业公示7天。

3.对企业审核公示无异议的,经企业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口计生机构核准后,由企业直接发放给本人。

4.县区人口计生、劳动保障部门对属地企业一次性奖励金发放情况进行质量控制和数据汇总,并报市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二)奖励金由财政支付的1.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职工退休养老证〙等原件,到所在企业(无企业的到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持证退休职工享受一次性奖励申报表。

2.由街道(乡、镇)人口计生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

—3—

审合格的,在企业或现居住地社区(村)张榜公示7天。

3.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街道(乡、镇)人口计生部门将申报材料报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县区人口计生、劳动保障部门联合进行复核。

4.复核无异议的,属县、区政府财政承担的,报同级财政部门按程序发放奖励金,并报市人口计生部门备案;属市级财政承担的,报市人口计生部门,市人口计生、劳动保障部门联合进行审核。

5.经市人口计生、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属市政府财政承担的,由市财政部门将经费划拨到市劳动保障部门一次性奖励金专户,再由劳动保障部门通过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渠道分别打入奖励对象养老金发放账户;对经核准的转让、改制困难企业的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也按上述程序打入奖励对象养老金发放账户。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对持证退休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是维护实行计划生育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政策。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积极组织和实施辖区内企业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的发放工作。各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和企业单位,要加强对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政策的宣传,使广大企业职工了解政策,增强企业落实这项政策的自觉性。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做好持证退—4—

休职工资格条件的审核工作,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审核申报对象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劳动保障部门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申报对象是否已享受加发退休金待遇;财政部门要会同国资、发改、经贸、税务等部门,认真做好破产企业和转让、改制后支付一次性奖励金有困难企业的审核工作;各企业单位要把落实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作为重要法定职责,保证一次性奖励金的及时足额兑现。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落实一次性奖励政策的督查指导,确保及时兑现奖励金,切实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对发现有弄虚作假等现象的,要及时追回奖励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5—

主题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意见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连云港警备区,市各人民团体,驻连部、省属单位。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4月28日印发—6—

第五篇:《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

江苏省人民政府文件 苏政发〔2006〕4号

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按照其退休前月工资的百分之五每月增发退休金,也可以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者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的规定,省政府决定,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以下简称持证退休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奖励对象

一次性奖励的对象为2002年12月1日以后退休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对2002年11月30日前退休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可参照实行一次性奖励。对已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不再发放一次性奖励金。

二、奖励标准

一次性奖励金的发放标准为2400元至3600元,具体数额由各省辖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经费来源

(一)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退休时所在企业支付,并参照独生子女补贴免征有关税收。

(二)兼并、转让、改制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兼并、转让、改制后的企业支付。转让、改制后的企业支付有困难的,由所在地财政解决。

(三)本意见实施前已破产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所在地财政解决。今后依法实施破产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在破产清算经费中列支。

(四)对转让、改制、破产企业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经费负担有困难的地区,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四、组织实施

对持证退休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是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

— 2 — 作的一项重要政策,直接关系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制订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各级国资、经贸、人口计生、财政、劳动保障、税务、工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有关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企业职工了解发放一次性奖励金的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增强企业落实这一政策的自觉性。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企业及时兑现奖励金,依法维护实行计划生育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主题词:人口与计划生育

独生子女△ 奖励

意见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1月19日印发

共印1050份

无锡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人员实行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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