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办学章程模式
北京市西城区___________学校章程
(参考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北京市西城区________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第二条 学校性质:经西城区教育委员会批准,由_______出资举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办的,在_______登记,民办_____(非企业、事业)单位法人,是实施_____的公益性社会服务组织,学校校长: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
学校宗旨:为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为社会培养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学。
本校遵守宪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接受行政审批管理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及时办理各项变更登记手续,汇报活动情况,按规定参加会计年度审计及年度检查。
学校地址:_____。
学校办学层次:_____(初级、中级、高级)。学校办学内容:
_______________。
学校办学类型:_____
学校办学形式:_____(全日制、半日制、业余)形式。第十条 学校招生对象:_____。
第二章 学校注册资本数额及来源
第十一条 学校办学资本(大写):_____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及资金性质:学校的举办者以货币(大写)(或其他方式)_____万元人民币作为出资。(联合出资的分别注明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及所占比例,并附联合办学协议)所出资金为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第十三条 学校日常办学经费来源;_____(收取学费、社会捐赠)。
第三章 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举办者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向北京市西城区教育委员会报请设立学校的申请和方案;
(二)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
(三)举办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的规定制定学校章程,推选学校的首届决策机构;
(四)举办者必须遵守学校章程,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学校的债务;
(五)了解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六)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决定学校重大事宜;
(七)举办者必须提供根据学校设置标准所需达到的办学场地、办学设备等办学条件;
(八)举办者参加学校决策机构的,应当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九)学校终止后,依法进行学校剩余财产的清算。
第四章 学校决策机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的决策机构是_____(董事会、理事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由举办者、校长和教职工代表组成。_____(董事长、理事长、校务会主任):_____,_____(董事会、理事会、校务委员会)成员:_____。_____(董事会、理事会、校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批准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七)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事宜;
(八)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_____(董事会、理事会、校务委员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举办者召集和主持。_____(董事会、理事会、校务委员会)成员平等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_____(董事长、理事长、校务会主任)任期_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_____(董事会、理事会、校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_____(董事长、理事长、校务会主任)或者1∕3以上成员提议方可召开。
第十九条 _____(董事会、理事会、校务委员会)必须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人员同意方能生效。_____(董事会、理事会、校务委员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并由_____(董事会、理事会、校务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五章 学校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学校设校长一名,由学校_____(董事会、理事会、校务委员会)聘任,并报行政审批管理机关核准。校长任期每届_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_____(董事会、理事会、校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_____(董事会、理事会、校务委员会)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
(三)拟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学校除校长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并实施奖惩;
(四)组织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合理使用学校办学经费;
(六)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七)定期向_____(董事会、理事会、校务委员会)报告学校工作和财务状况;
(八)行使_____(董事会、理事会、校务委员会)的其他授权。
_____(理事长、董事长、校务委员会主任、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3人组成,监事长:_____,监事成员:_____,由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_____(董事会、理事会、校务委员会);
三、监督本学校及领导成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学校及领导成员依照学校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学校成员违反本学校纪律、损害本学校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学校需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六、对本学校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学校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_____(董事会、理事会、校务委员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六章 教师、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劳动用工制度
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
学校依法与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并对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学校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学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及收入分配原则
学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本学校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主动接受行政审批管理机关的监督,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做出财务会计报告,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学校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_____(不要求合理回报,要求合理回报)
(注:不要求合理回报对应以下这条)学校的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收入分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按照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注:要求合理回报对应以下这条)
学校的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按照不低于年度净收益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须费用后,出资人在办学结余中按照___%比例取得回报。学校_____(董事会、理事会、校务委员会)在做出取得回报的决定后15日内,将决定报行政审批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章 修改章程、变更登记事项及学校的终止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后的学校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学校章程应由_____(董事会、理事会、校务委员会)全体成员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学校章程应送行政审批管理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校变更登记事项,应经过_____(董事会、理事会、校务委员会)同意,向行政审批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应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行终止:
(一)_____;
(二)_____;
(三)_____。
第三十四条 学校自行终止办学,应由学校_____(董事会、理事会、校务委员会)提出终止意见,报请行政审批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对学校财产进行清算,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学校依据法定顺序清偿债务,清算结束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清算结束后,学校将清算报告报行政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注销办学许可证,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学校登记,公告学校终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____年__月__日召开的第__届____(董事会、理事会、校务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____(董事会、理事会、校务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学校登记事项以行政审批管理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行政审批管理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章 附加条款
第四十条
(注:可以添加附加条款,添加后出现第十章及添加的条款;没有款加附加条款时,第十章不出现。)
____(董事会、理事会、校务委员会)成员签字:
____年__月__日
第二篇:办学章程
海门市百思得英语培训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门市百思得英语培训中心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教育法律、行政法则,规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教育机构名称:海门市百思得英语培训中心。举办者:管峰。是属
于国家教育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中的个人。
第三条海门市百思得英语培训中心办学宗旨:推动和提高海门英语教学水平。
办学范围:非学历教育。办学模式:幼儿班、少儿班、成人班。办学的层次:初、中级。办学的形式:多种形式。
第四条海门市百思得英语培训中心性质:属于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第五条海门市百思得英语培训中心的法定注册地址:海门镇静海路82号,邮
政编码:226100。
第六条依据国家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规定,海门市百思得英语培训中心在取
得《办学许可证》后,立即向教育局、民政局办理登记手续,并自觉接受登记机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组织与职权
第七条海门市百思得英语培训中心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权
利机构。
第八条董事会的产生方式、人数、任期:首届董事会由举办者组成,以后决
策机构人员调整由董事会全体成员决定。人数5名,在董事会中设董事长1名。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董事长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董事会议事的规则:每年至少召开2次董事会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讨论职权内的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条董事会行使的职权: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培训中心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培训中心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培训中心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海门市百思得英语培训中心的校长有董事会依照任职条件,经过2/3
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聘任、解聘或变更,并报教育局批核。第十二条 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权利,行使的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提出培训中心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人员组成名单,报董事
会批准;
(四)组织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培训中心日常管理工作;
(六)董事会授予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首届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依法担任。
第四章 资产与管理
第十四条 办学出资人属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者。资产性质:以自主拥有的资产
确认其性质。
第十五条 资产来源:个人出资。
第十六条 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办学义务,海门市百思得英语培训中
心筹设时举办者办学投资额20万元。
第十七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八条 按照教育局和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对学员收取费用。第十九条 会计结束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不低于年净资产额或者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培训中心机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二十条 培训中心的董事会根据国家规定做出办学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决定,在决定做出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材料、财务状况报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海门市百思得英语培训中心的资产和财务要接受教育局的监督。
第五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二条 海门市百思得英语培训中心修改章程,须经过董事会经2/3以上组
成人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海门市百思得英语培训中心修改的章程,通过后30天内报教育局备
案。
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四条 海门市百思得英语培训中心的有关办学变更现象,均须董事会同意
后报教育局批准或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2007年9月1日经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教育局审定批准后,报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董事会成员签名:
董事会成员名单
董事长: 管峰
副董事长:俞森华
成员:朱翠琴
祝小霞
周维维
海门市百思得英语培训中心
2007年9月2日
第三篇:办学章程
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精灵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名称: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精灵幼儿园 第二条 本单位性质: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精灵幼儿园是由举办者李先丽筹措资金,要求取得合理回报非营利性的民办教育机构。
第三条 本单位的办学宗旨: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继承、创新,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本单位的办学目标:以幼儿园为办学起点,为培养全面发展的现代儿童奠定基础。
第四条 本单位接受 东风校务委员会的行政管理,接受乌当区教育局的业务指导、行业管理及乌当区民政局的民政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单位地址: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新村。
第六条 本单位规模:小班28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第七条 本单位启动资金20万元,由举办者 李先丽 筹措。学校资金积累主要用于完善教育教学设施,改善办学条件。待学校有了发展,资金较宽裕时,出资人可逐步收回办学成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单位的办学层次: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精灵幼儿园是实施学前教育的幼儿园。
第九条 本单位的办学形式: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精灵幼儿园为全日制幼儿园。第十条 本单位依照《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义务教育法》(或《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教育教学工作、课程设置、课时标准等,应符合教育部、省教育厅制定的要求。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本单位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
第十三条 本单位理事会为学校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其代表)、专职园长、教职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理事会成员任期为5年,任期满后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不得随意更换,如需更换必须经召开全体理事会,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理事长有权作出最后决定。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或解聘园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教职工的编制、工资标准和奖惩办法;(六)、改变学校的名称、地址,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七)、向审批机关申请变更或注销办学许可证手续,向登记管理 机关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2月、8月定期各召开一次会议。学校遇有重大事项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进行商议并作出决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也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全体(或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过半数的理事通过。
理事会对下列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或解聘园长;(二)、修改学校章程;(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四)、审核学校预算、决算;(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议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理事会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应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理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致使学校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对学校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以免除责任。第十九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和副理事长一至二人),理事长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三分之二选举产生,报审批机关备案。
理事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表理事会检查各项理事会决议实施情况;
(三)、代表学校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理事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园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园理事会的决议;
(二)、实施本单位发展规划,拟订工作计划、财务预算;(三)、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四)、聘任或者解聘学校教师及有关工作人员,实施奖惩;(五)、负责学校全体师生的安全,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六)、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七)、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园长的任职资格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教育教学管 理经验五年以上。
第二十三条 园长每学期向理事会呈交述职报告,报告该学期各项工作情况。
第二十四条 园长应定期听取教职工和学生以及家长的意见,并能及时解决和处理。重大问题向理事会汇报,由理事长召集理事会作出决议。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聘任或者解聘园长时,报乌当区教育局核准备案,同时报乌当区民政局登记。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制度。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的全体教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本单位建立共青团组织。
在条件成熟时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聘用的教师应当具备《教师法》和有关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第三十条 本单位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本单位应与被聘用者签定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相关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约定。学校应当对被聘用的教师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学校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业务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实行奖惩。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实行专、兼职教师并用,其中专职教师人数不少于教师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学校自主聘任和解聘教职工。学校应保持教师队伍相对稳定,略有储备。
第三十三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第三十四条 教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章程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智力、品德、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应当遵守《教师法》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给予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完不成任期目标的;
(二)、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三)、因失职发生事故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违反教职工道德规范,损害学校利益和声誉,情节严重的;(五)、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或者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第五章 办学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一)、举办人的出资;(二)、政府资助和社会捐助;
(三)、经核准的办学业务范围内的学费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依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设置会计帐薄,保证所有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的经费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及本单位的发展。学校收益出现盈余时,应从净资产增加额(或年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的比例作为发展基金,用于本单位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改善办学条件等。
本单位在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本单位资产不得用于为他人作担保。本单位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举办者的出资及相关权利义务、责任可以继承和转让。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发展情况可以对本章程进行修改。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三分之一的理事提议,由全体理事一致同意通过。如法律、法规、政策及教育部门有新的规定,依照新规定对章程予以修改。
第四十一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理事会决议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乌当区教育局核准同意并经乌当区民政局登记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因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全体会议决议通过,进行财务清算后,由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全体出资人决定本单位解散、分立、重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学校办学与法律、法规或教育部门有关政策相抵触;(五)、生源不足造成严重亏损;(六)、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办学的。
本单位终止必须经理事会全体理事同意通过,报审批机关批准,并报登记机关进行注销登记,予以公告。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后应妥善安置在校幼儿继续就学。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时,根据终止事由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后,其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一)、应退学生学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四)、返还举办者的出资。
本单位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应在乌当区教育局、乌当区民政局及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经乌当区教育局审批同意并经乌当区民政局核准注销登记后即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于2012年6月5日经学校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乌当区教育局批准并经乌当区民政局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篇:办学章程
中岳店小学办学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规范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教育理念、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观念、以法治校的管理观念、服务育人的职业观念和经营学校的办学观念武装全体教职工,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统筹指导学校工作,走常规立校、以法治校、质量兴校、科研强校之路,创造和谐的育人氛围和安全、健康、发展的育人环境,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坚持教育以人为本,办学以教师为本的方针,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三条 办学愿景:环境优雅、设施完备、校风优良、管理民主、服务完善,师生共同成长,充满阳光、关爱,让孩子在学校学习快乐,教师在学校工作幸福,家长以学校自豪,学校成为有品位的农村小学。
办学目标:培养身心健康、品德从善、知识渊博的阳光少年。
第四条 校训:质量求第一,管理创名校 校风:文明守纪,开拓创新
教风:敬业爱生 谦虚求实
学风:诚实守信,勤奋刻苦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五条 学校校长由市教育局任命。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学校工作全面负责。校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要加强教育政策法规、教育理论的学习,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管理水平,依法对学校实施管理。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树立正确的办学思想,面向全体学生,使学生得到全面、生动、活泼发展,把他们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身体健康的一代新人。
(二)组织教师学习政治与钻研业务,使之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文化业务水平及教育教学能力,注意培养班主任、中青年教师和业务骨干,努力建设德才兼备的教师队伍。
(三)依靠党组织,积极做好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自觉接受党的监督。
(四)充分发扬民主,重视教职工大会在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注意发挥广大教师和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自觉接受教职工大会的监督。
(五)充分发挥领导群体的智慧、力量和整体功能,同心协力,合作互补。
(六)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
(七)全面主持学校工作:
1.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的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对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2.领导和组织德育工作。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工作方针,领导制定德育工作计划,建设德育工作骨干队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发动全体教职员工,坚持不懈地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道德品质教育。
3.领导和组织教学工作。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按照国家规定的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开齐开足各门课程。遵循教学规律,建立和完善教学管理制度,搞好教学常规管理。深入第一线,正确指导教师进行教学活动,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4.领导和组织体育、卫生、美育、劳动教育及课外活动。督促学校各部门和全体教职工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文娱、体育活动,注意劳逸结合,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努力改善教学环境,培养学生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卫生习惯,增强学生体质。
5.领导和组织后勤工作。贯彻勤俭办学原则,坚持后勤工作为教书育人和教职工服务的方向,严格管理校产和财务,实行一支笔审批。搞好校园建设,关心学生和教职工的生活,逐步改善办学条件。
6.领导和管理学校的人事工作。提高教职工的业务水平,合理安排教职工的工作。
7.依照招生规定,保证施教区内适龄儿童全部入学。
8.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9.做好离退休教职工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八)发挥学校的教育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九)廉洁勤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开拓进取。
(十)离任时按有关规定做好交接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
第七条 教职工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监督干部的基本形式。教职工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其主要职权包括: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岗位责任制方案、绩效考核办法、奖惩规定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由学校颁布实施。
(三)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建立每年评议一次学校领导干部的制度,可以进行表扬、批评,根据主管部门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员的人选。
第八条 学校建立校内教职工、学生申诉制度,设立调解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第九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
第十条 学校接受物价、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家长、学生的舆论监督,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分层负责。
(一)学校班子成员例会,组成学校决策中心,每周一次,由校长主持,班子成员参加。讨论、研究、决策学校各项工作。
(二)学校教导处、总务处、少先队等部门负责处理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教师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第十三条 教师以教书育人为己任,全面关心每个学生的健康成长,不得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情操高尚,发扬奉献精神,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廉洁从教,不利用职权之便谋取私利。不得私自接受或拒收学生。勤奋工作,努力完成好教育教学教研教改任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十四条 教师应不断进取,努力提高政治思想觉悟,职业道德和文化业务水平及教育教学能力,掌握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以适应现代化教育的需要。
第十五条 教师的聘任和奖惩:
(一)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聘期一般为一年。
(二)聘任期间,学校按有关工资政策,付足应得报酬,享受学校教师的福利待遇。教师不得从事第二职业,不得停薪留职。
(三)聘任期间,教师应服从工作分配,如有意见,须经正当途径反映。仍未调整,应接受分配、安心工作,不得消极怠工。教师不接受聘任,报镇中心学校作出处理,学校不再作工作安排。
(四)每对教师进行综合考核。
(五)教师在教育教学教研教改等方面,成绩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者,学校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评审县级及以上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骨干教师及其他荣誉称号。有重大失职、渎职行为、违反师德要求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向上级管理部门报批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考核中不得评为“合格”或“优秀”。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十六条 经招生或转学取得本校学籍者,即为本校学生。
第十七条 学校按上级教育管理部门划分的施教区招生,保证招生范围的适龄儿童全部入学,学生中途转进、转出,必须办理正规转学手续。
第十八条 本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按《中小学生守则》的要求,在德、智、体等方面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
第十九条 学校采取措施防止疾病流行,保护学生视力。在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绝对保证学生人身安全。
学校每学期评比一次“三好学生”、“学习标兵”等,抓好体育传统项目,每学期举办一次学生文艺节目汇演,对在德、智、体等几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学生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 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学校多方争取补助予以资助,保证其完成小学学段的教育。
第二十一条 学生学完小学六年义务教育阶段课程,100%送入高一级学校继续学习。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要努力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一)利用班会、团队活动对学生进行爱国、立身、待人的教育和安全健康教育,从细节着手,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和安全健康意识。各科教学均要有机渗透思想品德教育内容。
(二)班主任指导班级家长委员会(五至七人),形成“三结合”教育网络,开展有效的班级教育活动。
(三)学校每评选表彰奖励一批优秀班主任、优秀中队辅导员和优秀家长代表,召开一次德育经验交流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保证正常教学秩序,积极进行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一)学校执行省教育厅课程计划,按课标要求开全开足课程,组织教学工作。
(二)加强教学常规管理,认真抓好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学情调研,社会实践等各个教学环节,充分发挥各种媒体的教学功能。
(三)在教学中,要加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传授和训练,培养学生的能力,发展智力和特长,全面提高学生素质。
(四)学校每年举办一到两次教学竞赛、教学经验论文交流活动,对竞赛取得优秀成绩者予以奖励。
(五)学校鼓励教师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实验活动,对取得一定成效的教研、实验人员,学校予以奖励。对取得突出教研教改成绩者,学校报上级教育管理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 后勤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财政拨款经费是学校经费主要来源。学校依法筹措和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学校的捐款。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上级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标准收取各项费用。学校不自立收费项目,不自定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严格经费开支审批制度,健全财务手续。坚持节约原则,合理使用资金,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十七条 学校健全校产管理制度,坚持用物管物的原则,提高财产为教育教学服务的效益。
第二十八条 坚持后勤工作为教学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后勤人员在工作中要坚持教育性,讲求办事效率。
第二十九条 后勤部门要做好全校的安全卫生、治保工作,消除危房,防止火灾、失窃和破坏事故的发生,防止师生食源性疾患发生和流行性传染病暴发。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中心校批准。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原制定的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如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本章程的制定权、修改权由本校教职工大会行使,由学校校长负责解释。
学 校 办 学 章 程
中岳店小学 2016.9
第五篇:办学章程
郑州××学校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字施实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由四个部分组成,即学校所在地的行政区划或地名、字号、专业范围、非学历教育修饰词---专修、培训或进修,一般称为某学校或学院,如郑州黄河医学专修学院、郑州嵩阳中学)。
第三条
学校地址:(要求写明详细地址,如郑州市××区××路××号)。
第四条
学校性质:由---出资举办的民办学校(教育机构)。
第五条
办学宗旨:
(要求写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办学公益性原则,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以及学校设立的目的等)。
第六条
本学校审批机关是---,登记管理机关是---,本校依法接受审批机关及登记机关的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
办学范围
第七条
学校办学范围:
(一)办学层次:中(初、高)等学历(非学历)教育;
(二)办学形式:学校招生对象(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成人),教学采用(全日制、业余)等形式;
(三)教学内容(专业);
(四)学制;
(五)办学规模;
(六)其他。
第三章
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举办者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制定学校章程:
(二)组建首届学校决策机构,产生决策机构负责人;
(三)提供根据学校设置标准所需达到的办学条件,及保证学校正常运转所需的经费;
(四)学校终止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管理体制(董事会等章程另附)
第九条
学校的决策机构是董事会(理事会或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和教职工代表组成。成员为×人(应由五人以上红成,须为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条
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校长)担任。
第十一条
学校首届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年,届满可连选连任。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工作计划;
(四)筹措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七)依法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决策机构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1/3以上成员提议方召开。
第十四条
决策机构必须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重要事项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能生效。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全面和谐发展,且学有所长,使学生在道德情操,品行意志,体魄心理,兴趣特长等方面部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
第十六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大力开展教学研究,极积改进教学方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一)鼓励和支持教师加强教育理论、教学业务和现代教育技术的学习,全面提高教师队伍表质。
(二)加强教改研究工作,积极引进教改成果,大力推广本校教改经验。加强学生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注意发现和培养学生特长,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抓好备课、上课、课外辅导和考试等各分环节的管理。
第六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元.出资者---,金额---(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第十九条
学校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物价部门核准的学费收入;
(三)扛会捐赠;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相关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的资产。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二十二条
学校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在每个会计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四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变更举办者必须进行财务清算;法人代表离任前必须连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二十七条
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每个会计结束后,从办学结余中提取合理回报,并按照有关合理回报的规定依法纳税。
第二十九条
办学结余是指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式的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法从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 5%比例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事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费用后的会额。
第三十条
学校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百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一条
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决定,经2/3以上董事会组成八员同意方可通过。在确定取得台理回报比倒决定作出之日1 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掌水平、教育质量有关的资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取得合理回报的时间在每个会计结束时。
第三十二条
学校提取的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字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七章
教职工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三条
学校聘任具备国家规定任教资格的教师任教;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法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和劳动合同.并对教职工进
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终止
第三十七条
学校自行终止,或者由于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举办者提出终止提议,经学校决策机构同意并报请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八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学校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资不低债无法继续办学的,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
第三十九条
学校终止的所有善后事宜处理后1 5日内,到相应机关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四十条
学校终止后,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退还学生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由学校决策机构决议通过后1 5目内.报审批机关同意,宙批机关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须经学校的决策机构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决策机构。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全体决策机构成员签字
申办单位(人):
(公章)或(签字)
****年**月**日
备注:
1.申请报告、学校章程请用A4纸打印。2.学校名称请用郑州(市)中原(区)XX学校。
3.法人、校长派出所出具的守法无前科情况证明和社区出具的个人基本情况证明请用A4纸和钢笔填写。4.周边500米之内不得有同专业的学校。
5.经济担保单位必需是在郑州市及辖区(县、市)工商局注册,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元。
6.郑州市中原区民办学校办学申报材料第二大项中第(四)条和第(八)条暂时不准备。
7.所有材料请用钢笔填写。在填写表格:办学担保单位意见一栏中格式如下:XX公司愿意为郑州(市)中原(区)XX学校担保,愿意承担在办学过程中出现的依法追究的经济责任。
法入:姓名
公章
教体局窗口联系电话:67718001、67718002、转8018
关于成立民办XXX学校的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的内容及格式如下:
郑州市中原区教育体育局社会办学办公室: 正文内容应阐明下列内容:
1、阐述拟成立该学校的必要作用及理由;明确由哪些举办者或个人发起成立。
2、成立学校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3、成立学校的筹备情况(包括拟任该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住所情况:开办资金及活动经费来源渠道;章程草案情况等)。
4、成立学校的专业设置、学制、学习形式(指设有XX专业。学期XX个月,属脱产、业余或二者兼顾的学习形式)。
5、成立学校的招生区域及对象(指面向社会或省内、或市内的小、初、高中毕业生及城乡社会青年)。
6、成立学校的场地、设备、仪器、图书资料、教材等情况(指校园面积XX平方米,设备仪器XX台,XX个,XX辆,XX条,图书资料XX册或XX份,材料名称等)。
7、拟成立学校法人承担的责任(包括保证正确的办学方向,坚持依法办学,服从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承担办学过程中所出现的法制和经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