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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修订-国资设备管理处
编辑:落花无言 识别码:20-1019062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02 00:25:26 来源:网络

第一篇:华中农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修订-国资设备管理处

华中农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无论何种经费购置、自制、赠送、调拨的仪器设备,均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三条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在校长的领导下,国资设备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各院、系、处、所、中心、直属单位设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人员。各实验中心(分室)指定兼职管理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仪器设备的申购

第四条 各单位购置仪器设备,需按经费来源向有关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购置计划,并按《华中农业大学集中采购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仪器设备的购置,要符合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的要求,同时应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购置经费已落实;

2.确属教学、科研或其它方面急需的仪器设备;

3.已具有保证仪器设备正常运转的技术力量和人员配备; 4.实验室用房、水电配套工程及环境措施均已落实。

第五条 凡属学校集中采购的仪器设备,各单位在购置前应填写采购计划单交国资设备处,由国资设备处按《华中农业大学集中采购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招标采购。有关单位申请购置单价10 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提交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报告,经学校经费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一步论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国资设备处按规定组织招标采购。第六条 仪器设备购入后应尽快组织安装调试、验收(进口设备必须在 3 个月内),如有问题应及早处理或索赔。购置单价10 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由国资设备处组织相关人员,会同使用单位进行验收。验收负责人或使用单位负责人要填写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验收登记表(表1)。

第七条 所有进口仪器设备(包括接受国外捐赠),均由国资设备处办理有关申报、审批、外贸代理签约、免税、报关、商检、索赔等手续。

第八条 仪器设备购置必须遵守《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规,在保证技术要求的前提下,争取优质、优价、良好的售后服务。学校招标采购的单位和个人要主动接受学校财务、纪委、监察、审计部门的审核和监督。必须严格执行学校纪委、监察处制定的《华中农业大学招标采购人员守则》、《华中农业大学评标专家廉洁公正承诺书》中的规定。

第三章仪器设备的账务管理

第九条 学校仪器设备实行三级账务管理。计财处设固定资产账户,国资设备处设数量、金额总账、分户账和卡片,建立数据库,实行计算机管理;各院(系)、处设分户明细账和卡片,实行计算机管理;各实验中心实验室(科室)设有卡片,仪器设备必须做到账、卡、物相符。第十条 各单位购置单价在10 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后,院(系)、处资产管理员按网上办理固定资产手续权限,根据实物标牌或说明书,网上填写固定资产登记表;持发票和采购审核单(凡购置单台件在2 千元以上、批量2万元以上的设备),到国资设备处资产科办理固定资产增加单。第十一条 各单位购置单价在10 万元及以上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经验收合格后, 需填写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验收登记表,才能按正常手续办理固定资产增加单,同时领取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运行日志(表2)。

第十二条 各院(系)、处每年应与实验中心(实验室、科室)自查仪器设备一次。国资设备处每年应与院(系)、处核对仪器设备账目。计财处与国资设备处每年核对固定资产账目一次,以保证账账一致,账物相符。发现账账、账物有误应及时更正。

第四章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要制定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维修和防盗、防火等安全责任制度,并做好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制定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开放使用与基金管理办法(办法另订),鼓励、支持机组人员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开放使用,提高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操作规程、使用管理制度和技术档案。产品出厂的技术资料随机,由使用单位留用。购置论证审批报告、招标、验收、安装、调试、运行、维修、报废的记录等原始资料,交国资设备处存入校综合档案室。

第十六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操作人员要经过培训和考核,实行“持证上机制”,使其按规程操作和维修仪器设备。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坚持填写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运行日志,记载使用机时数和使用、维修等情况,每学年度于 9 月 30 日前填报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表3)报国资设备处。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要定期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验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修复。第十九条 “两用设备”管理

1.“两用设备”是指公、私都能使用的仪器设备。主要包括:计算机、打印机、刻录机、移动硬盘、收录机、录音机、照相机、摄相机等设备。因工作需要,个人借用“两用设备”的,需严格履行借用手续,用后应及时返还单位,不得长期占有、借用。

2.科研经费和单位自筹经费购置的照相机、计算机、移动硬盘等“两用设备”,教师因工作需要放置家中使用的,经 院(系)、处 主管领导同意后在实验室或院(系)、处、中心资产管理员处办理借用登记手续。

第五章仪器设备的处置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

1.仪器设备的报废,要进行严格的技术鉴定。经鉴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报废处置。(1)修理费接近或达到同时期新产品价格的设备。(2)无修复价值的或已无法修复的设备。

(3)因产品更新换代或耗能大,效率低,属国家统一公布淘汰的设备。2.报废程序

凡确定为报废的仪器设备,各单位应按单台件万元以下和万元以上的报废设备要求分别填写填报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单,经实验室、院(系)、处主管领导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国资设备处审核。3.报废设备由国资设备处于每学期末统一回收。报废仪器设备须经国资设备处资产科核实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单、卡片和回收实物后,方能办理仪器设备注销手续。

4.仪器设备的残值处理收入入学校财务账户,用于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共用、维修和支付回收报废设备运费及劳务费用。第二十一条 损坏、丢失、被盗仪器设备的处置因操作不当或工作不负责造成仪器设备严重损坏,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要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仪器设备发生被盗的,要及时报案,经公安部门或校保卫处调查属实,并出具证明材料。凡属个人保管不善、造成仪器设备丢失的当事人应按照规定给予赔偿;损失较大的,还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并按《华中农业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调拨

1.校内各单位相互调拨仪器设备,须经双方单位院(系)、处负责人协商同意后,双方资产管理人员到国资设备处资产科办理调拨手续。

2.对校外调拨仪器设备,要有需方单位的申请材料,调出单位报告,国资设备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丢失和调拨的处理权限及有关手续,按《华中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农国资[202_]246 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第六章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年度使用效益评价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学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开放使用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每年对各机组上报数据和使用效益进行逐台考评。根据评分标准,评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机组。考核结果向全校公布。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评出的优秀机组、个人给予奖励。对不合格机组要求限期整改;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利用率低又不开放共用、停用达两年时间的仪器设备,学校可将其调整到其他需要的部门使用。

第二十六条 单价 40 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有关机组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抽查。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资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华中农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农校字[92]第024 号文)同时废止。

第二篇:华中农业大学多媒体教室管理办法

华中农业大学多媒体教室管理办法

农信[202_]38号

多媒体教室是教师利用现代教育技术进行教学的重要场所。为了保证教室内正常教学秩序,合理使用多媒体教室资源,使之更好地为教学服务,特制订如下管理办法。

一、多媒体教室的使用范围

1.凡属教学计划内的课堂教学、专题讲座、学术报告等,由教务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根据课程表和学生人数统一安排使用多媒体教室。

2.各单位举办的专题讲座、学术报告等需使用多媒体教室的,由举办单位提前向教务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提出申请,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的前提下,教务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进行统一安排。

3.多媒体教室一般不接待各种会议、社团活动、娱乐、庆典等与教学无关的活动,确需举行的由举办单位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和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同意后方可安排。

二、申请使用多媒体教室的程序 1.获取使用资格

教师经教务处组织的现代教育技术培训,并经考试合格,获得教务处颁发的“多媒体教室教师使用证”,方可使用多媒体教室的设备。无证者不得使用教室内多媒体教学设备。

2.计划内课程多媒体教室安排

计划内多媒体教学课程安排,由教务处排课后,在开学前将注明要使用多媒体设备的总课表发送至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多媒体教室控制室,由多媒体教室控制室工作人员安排教室。3.临时课程多媒体教室安排

教师需临时调课,应向教务处提交调课申请表,教务处将调课通知单发送至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多媒体教室控制室,方可安排教室。

4.非教学计划内多媒体教室使用

计划外教学使用多媒体教室,必须提前一周提出申请,报教务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审批后,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多媒体教室控制室安排教室。

三、多媒体教室设备管理

多媒体教室的多媒体设备维护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承担,主要任务有:

1.协助教师使用多媒体设备,并及时处理教师在授课中因设备使用不当而出现的各种突发性问题。

2.负责处理多媒体教室的投影仪、电动屏幕、功放和计算机的管理与维护。

3.负责多媒体教室计算机中常用软件的装载。

4.负责对多媒体教室计算机定期杀毒,删除超过使用期限的文件,以确保其他课程软件的使用空间。

5.做好教室内多媒体设备的经常性维护,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6.搞好多媒体教室内设备的环境卫生。7.协助上课教师进行多媒体课件开发。

四、多媒体教室授课教师应遵守的规定

1.首次使用多媒体教室的教师,须在开课前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联系,约定时间到上课的多媒体教室熟悉操作方法。

2.每次上课前,要严格按操作程序使用多媒体设备,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多媒体教室管理人员。

3.需在多媒体教室计算机上安装软件的教师,一般在前一学期放假前将所需安装的软件送至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多媒体教室控制室,并注明安装教室。在教学期间如确需安装软件的,应至少提前一周向教室管理人员提出。

4.使用多媒体教室的教师不得自行在计算机上安装和卸载操作系统,不得安装与其教学无关的软件,插拔USB盘必须按要求进行,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应由操作者承担责任。

5.教师需装载教学课件时,只限装载本学期内上课所需课件(装载到D或E盘)。装载新课件时应及时删除旧课件。课程结束时,应及时删除自己的课件,以免影响其他教师使用。

6.保管好自己的多媒体教室使用IC卡,如果丢失和损坏,应即时与多媒体教室管理员联系予以补发。

7.严禁在电动屏幕上写画,保持屏幕整洁。

8.在使用多媒体设备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时,应及时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联系,在管理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故障排除,不得随意强行处理。

9.未经同意,不准擅自改动仪器设备的连接线,不准擅自移动或拆卸任何仪器设备,不准擅自把仪器设备拿出室外使用。10.制止学生的各种违规行为,特别是防止学生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擅自操作设备和系统。

五、学生应遵守的规定

1.学生在教室上课或自习时,要爱护多媒体教室设施,不得在多媒体教室乱写乱画,不得随意揿按各种开关;

2.课间或课后,不得在控制柜上试用各种设备或更改系统设置。3.听从教师和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得擅自开启并操作设备和系统,由此造成设备和系统损坏的,应照价赔偿并予以罚款,情节严重者将按校纪校规进行处理。

4.学生举办各种讲座等活动需借用多媒体教室,应由学工部、团委有关负责人审批,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使用,并须由持有“多媒体教室教师使用证”的教师到场操作设备。

第三篇:华中农业大学基建财务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基建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华中农业大学基建财务管理办法》经202_年第27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华中农业大学基建财务管理办法

华中农业大学202_ 年12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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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华中农业大学基建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核算和管理,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建设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2_‟504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_‟503号)《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教发„202_‟1号)和《华中农业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2_‟24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所有工程项目。

第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以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实效,正确处理资金使用效益与资金供给的关系。

第四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依法筹集和使用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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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理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加强预算审核,严格预算执行;

(三)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

(四)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

(五)加强对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实施绩效评价。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基本建设财务工作实行“学校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分工协作,职责分明,权责统一”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校长办公会负责审核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建设项目的预算、决算,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有效促进基建财务管理规范、有效,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相关职能部门管理职责如下:

(一)计财处是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建立、健全内部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参与筹集项目建设资金;负责基建资金的核算与管理,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按照工程进度,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严格控制费用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基本建设资金;负责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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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和资料;做好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准备工作,及时编制竣工项目财务决算报表;协助完成其他基建财务管理相关工作。

(二)基建处负责编报基建投资计划;依据批准的基建计划,编报基建资金运行计划和项目工程预算,管理使用基建资金;按有关规定向国资设备管理处提交竣工报告和楼层平面图;配合完成基建项目竣工决算等报表的编制工作;负责基建文书、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竣工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

(三)审计处负责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跟踪审计和监督;及时对已完成的工程项目进行审计,出具完整的工程结算审计报告;负责竣工项目财务决算审计。

(四)国资设备管理处负责资产账目移交;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及时收集固定资产账务处理所需资料。

(五)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根据计财处和项目主管部门监管工作中发现和移交的违纪问题线索对相关单位或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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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实行预算管理。基建资金预算是学校财务预算的组成部分,其收支预算全部纳入学校综合财务预算。

第九条 编制项目预算应当以批准的概算为基础,按照项目实际建设资金需求编制,并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总投资规模、范围和标准以内。项目预算应当细化分解各预算和财政资金预算需求。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规定的时间编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调整计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按学校预算审批的程序,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后,上报教育部。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调整计划经教育部批复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追加投资或者增加无批复的投资项目。

第四章 成本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成本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由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的各项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第十三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学校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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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十四条 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学校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工程项目如含安装设备,在工程结算单上要单独注明设备的单价、数量、金额,工程项目购置的各种设备包括安装设备,需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按照学校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学校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应当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其中项目建设管理费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二)项目建设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每年按照不超过学校批准的基建项目投资预算总额的0.8%据实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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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建设管理费中一般不得发生业务招待费,确需列支的,项目业务招待费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管理费的5%。

第十六条 其他投资支出是指学校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房屋购置支出,基本畜禽、林木等的购置、饲养、培育支出,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支出,软件研发和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等支出。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建设成本的范围、标准和支出责任,以下支出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一)超过批准建设内容发生的支出;

(二)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

(三)无发票或者发票项目不全、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员签字的支出;

(四)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等损失,以及未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的损失;

(五)项目符合规定的验收条件之日起3个月后发生的支出;

(六)其他不属于本项目应当负担的支出。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资金是指为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筹集和使用的资金,按照来源分为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其中,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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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以及其他专项建设资金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第十九条 财政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条 基本建设资金的支付严格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办理,基建处对支付的价款进行审查,包括对工程监理部门核算的结果进行复审。计财处对基建处报送的基建合同、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核,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第二十一条 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的审批权限,按照学校财务报销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基本建设资金的支付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

(一)预付款

预付款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条款中约定抵扣方式,并按合同约定方式进行抵扣。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不得预付工程款。

(二)工程进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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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基建处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的85%。按合同约定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三)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基建处对竣工结算报告以及有关结算资料核实后,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由审计处委托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计财处根据审计确认的审计结算汇总表和审计报告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依据合同约定,工程竣工结算或设备结算需办理资产验收手续的,出具验收单后方可支付结算价款。

竣工价款结算一般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完成,大型项目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四)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按合同约定的比例或质量保修合同规定的比例提留。在质量保证期满,经基建处组织验收合格后,按合同规定条款办理结清付款手续。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应由原施工单位负责,因原施工单位拒不承担而自行维修发生的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第二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建设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应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债务利息支出,利息收入超过利息支出的部分,冲减待摊投资总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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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结余资金是指项目竣工结余的建设资金,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资金。

项目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如有结余,按照项目资金来源属于财政资金的部分,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按照预算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收回。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终止、报废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形成的剩余建设资金中,按照项目实际资金来源比例确认的财政资金应当收回。

第六章 决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以及相关材料。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当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二十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八条 基建项目相关管理部门需密切合作,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基建处应当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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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负责盘点核实、填列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清单并妥善保管,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九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历年下达的项目财政资金投资计划、预算;工程结算资料;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条 计财处收到基建处提交的项目竣工决算申请,应配合基建处做好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第三十一条 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需经审计处委托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结构进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出具完整的审核报告及审核表,审核报告内容应当详实,主要包括:审核说明、审核依据、审核结果、意见、建议。

第三十二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通过后,需经基建处和计财处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分管基建和财务副校长审阅后报校长审批,如需上报教育部应按照教育部要求和规定时间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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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决算报表及分析报告是反映在一定时期内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完成情况的综合性文件。每年末,计财处应会同基建处认真编制建设单位决算报表,送分管基建和财务副校长审阅,报校长审批后,按照教育部要求和规定时间上报教育部。

第七章 资产交付管理

第三十四条 资产交付是指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形成的资产交付使用单位的行为。交付使用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三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并依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账务调整。

第三十六条 工程竣工决算完成后,由基建处向国资设备管理处、后勤管理处或有关使用单位办理竣工项目实物管理移交手续;国资设备管理处根据基建处提出的竣工报告和楼层平面图,以及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做好公用房屋、建筑物、设备等资产账目移交工作,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办理固定资产增加的账务处理。

第三十七条 计财处根据教育部审批后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及时与国资设备管理处办理调增(减)交付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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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财产价值的交接手续;国资设备管理处据此调整固定资产价值。

第三十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在办理完交付使用财产手续后,除各类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外,不再支付其他费用。以后发生的基建建设费用,将不再列入基建成本。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华中农业大学基建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农计财[202_]1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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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华中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华中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学校财产的安全,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依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0号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安全管理。实验室安全工作包括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实验室安全分类管理(危险化学品、生物安全、辐射安全、实验废弃物安全、安全设施与实验环境)、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等。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教育先行、明确责任、齐抓共管”的原则,确保实验室安全。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实验室成员四级管理体制,各司其职,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各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二级单位领导协助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学校实行实验室安全的“四级”责任制。学校签订“三级”责任书,国资设备管理处负责“第一、二级”安全责任书的制订、修订等工作,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副校长与各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一级),各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与本单位各实验室负责人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二级),各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负责制定“第三级”安全责任书的规则并要求各实验室负责人与实验室各成员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三级),并监督各实验室的上墙张贴及执行工作。

第七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

领导小组由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副校长担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

2.指导学校制订实验室安全工作规划、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

3.研究审议实验室安全工作重要事项;协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等。

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设在国资设备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国资设备管理处负责人兼任。国资设备管理处作为学校实验室安全的主要监督部门,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开展各项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制订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规划,制订和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急预案,贯彻执行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

2.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单位执行规章制度,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重点做好危险化学品、辐射、实验废弃物等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3.组织检查与督查实验室安全,督促整改安全隐患;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知识宣传、安全教育及业务培训。

4.受理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报告,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保卫处负责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及治安安全工作,对实验室防火、防盗、治安等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教务处是学校教学实验室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是学校科研实验室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科研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协管部门,协助做好学生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考试等工作。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其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负责人应敦促具体负责人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和工作体系;

2.针对本单位安全类型,制订和完善适用于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的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组织、协调、督促三级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层层落实管理责任制,与实验室签订安全责任书;

4.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协助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

5.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考试。

第九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对所在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及发生的责任事故负主要责任。实验室负责人可以指定专人负责本实验室安全的日常管理,实验室负责人和指定的专任负责人须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和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的建设;

2.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严格监督实验室安全准入执行; 3.根据实验室安全类型,负责对本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并备案,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

4.负责本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建立本实验室内危险物品台帐(包括放射性设备、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气体钢瓶台帐等),做好安全自查记录;

5.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防止违反实验室安全规范要求的任何实验活动;

6.定期、不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环境卫生自查,配合学校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十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须对实验室安全和自身安全履行以下职责:

1.遵守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2.遵循实验室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

3.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提出异议并拒绝实验继续开展,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4.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5.熟悉实验室安全应急程序,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1.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等化学品。

2.各单位要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环节(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的安全监督与管理。

3.加强对气体钢瓶、剧毒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管理。第十二条 生物安全管理。

1.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

2.各单位要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责任到人。3.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实验动物尸体必须先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如高温高压灭菌、辐照灭菌等),包装好贴上标签后自行暂存,随后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实验后或正常死亡的动物尸体。

4.对实验教学人员和学生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教育和防护措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实验。

5.采购的实验动物,必须来源于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并开具实验动物合格证。开展动物实验,应在具有《实验动物

使用许可证》的设施中进行,不允许在无《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场所擅自饲养动物及进行动物实验。

第十三条 辐射安全管理。

1.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

2.各涉辐单位必须在《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3.应加强涉辐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对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方面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

第十四条 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1.实行实验废弃物分类存放,做到分类收集、集中储存。2.实验室废弃物由学校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国资设备管理处定时定点全校范围集中回收。放射性废弃物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 安全设施与实验环境管理。

1.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根据实验室需要,建立实验废水处理系统,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并做好相关记录。

2.需要特殊实验环境的实验室。需要使用有毒物品,气瓶,易燃易爆物等实验器材或化学试剂的实验,必须在保证实验安全前提下才能开展。

3.新建、改造、扩建实验室涉及到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的,必须列入工程设计、施工方案中,并依照要求验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同位素室等建设前须到相关管理部门备案许可后方能建设。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

第十六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教育制度,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结合实验室特点,组织进行专业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开展各种预案演练、急救知识培训与操作等活动,提高实验室管理和教学、科研队伍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七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对于进入实验室的学生必须进行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培训,未经相关安全教育并取得合格成绩者不得进入实验室。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十八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国资设备管理处协同保卫处、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教务处等职能部门开展全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并接受上级教育部门、公安机关、环保部门、卫生部门的指导和检查。各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须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经常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查。检查结果校内通报,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和实验室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国资设备管理处和保卫处,发生重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和实验室应当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

第二十条 发生较严重的事故时,学校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调查小组向学校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分清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建

议和整改、防范措施。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涉及的单位和人员,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因各种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将予以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并醒目张贴,严格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其他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学校《华中农业大学实验室排污管理的规定》《华中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规程》《华中农业大学放射防护管理办法》(校发【202_】96号)同时废止。由国资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五篇:华中农业大学

华中农业大学普通本科(中外合作)

为促进国际教育交流,充分利用国内外教育资源,华中农业大学特与美国、英国、澳大利亚、马来西亚等国家的多所著名公立大学共同举办本科、研究生层次的合作培养及交流项目,202_年招收市场营销、工商管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艺术设计专业本科学生,其中市场营销专业202_年已经纳入国家统招计划,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填报高考志愿,进行网上录取,不符合条件的可以占用机动计划。

入学要求及报名时间

◆ 招生对象:面向全国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 ◆ 报名时间:7月1日至9月1日额满为止。

◆ 文理科 :免试考生需要达到所在地二本分数线以上(英语单科要求100分以上),艺术类:335分 以上(英语单科要求70分以上);未达分数线者须参加并通过华中农业大学组织的英文测试和综合能力测试入学考试。

国内阶段费用

学 费:25000元/学年,教材费:800元/学年,住宿费:根据学校宿舍收费标准而定(四人间、带空调、热水器)

学 制

全日制本科阶段国内学习两年或三年,国外学习两年或一年,共四年,学员也可以申请不出国,在国内完成4年学习。

项目优势:

◆ 学生在华中农业大学有学生一卡通,享受和统招学生一样的待遇;毕业颁发就业报到证,享受普通本科待遇。

◆ 多国家、多院校合作,可根据个人意愿和条件选择留学国家和院校; ◆ 国内一流的英语师资力量,确保国内阶段学生外语水平达到外方大学要求。注:华中农业大学市场营销专业(中外合作)202_年在山东、河南、天津、湖北、湖南5省有招生计划(可查看当地考试院出版的填报志愿的书籍),达到二本线的同学可以填报志愿,进行网上录取,其他省份的考生或者未达到分数线的同学,或者欲学习其他专业的同学,可以联系本人,占用机动指标解决,颁发入学通知书。

华中农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修订-国资设备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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