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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承兑、保证
编辑:翠竹清韵 识别码:20-430971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25 15:33:45 来源:网络

第一篇:出票、承兑、保证

出票人

出票人是开立票据并将其交付给他人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出票人对收款人及正当持票人承担票据在提示付款或承兑时必须付款或者承兑的保证责任。

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银行。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向银行申请办理汇票承兑的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

(二)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背书

背书

back

票据的收款人或持有人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名或书写文句的手续。背书时写明受票人姓名或受票单位名称的,称记名背书;未写明受票人姓名或受票单位名称的,称不记名背书。经过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人负有担保票据签发者到期付款的责任,如果出票人到期不付款,则背书人必须承担偿付责任。经过背书,票据的所有权由背书人转给被背书人。一张票据可以多次背书、多次转让。背书有限定性背书、空白背书、特别背书、有限度的背书和有条件背书 5种方式。

背书

通常意思:背诵念过的书。

背书在我国台湾地区的意思:在台湾,背书一词来自商业用语,支票在转让的过程中有一种是转让支票出去的人要在支票背后签名(或盖章),称为背书。背书的人就会对这张支票负某种程度、类似担保的偿还责任.之后就引申为担保、保证的意思.即为你的事情或为你说的话作担保、保证.比如说;我为这句话的真实性背书.台湾的字典的解释;

【背书】

注音一式 ㄅㄟˋ ㄕㄨ

注音二式 bi sh

相似词

相反词

解释 背诵念过的书。如:父亲管教很严,每天要我背书。

在票据或单证的背面签名。表示该票据或单证的权利,由背书者转让给被背书者。

背书

现在兴于台北,意思是有人的产品需要推广,有相关人氏帮商家代言,推介。

或者指介绍宣传一些好的东西。

该词来自金融术语,英文endorse(ment).大陆也用,只是不大使用它的衍生意义。

原意指在支票等背后签名表示支付、收到或同意转让等,在台湾经常使用其衍生意义,指认可、支持。如:为某人背书,意思就是对某人的话表示认可和支持。

[编辑本段] 承兑(Acceptance)

(一)承兑(Acceptance)是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上签名,同意按出票人指示到期付款的行为。

(二)承兑的影响

1.承兑人成为主义务人。

2.出票人变成从义务人。

3.持票人增强了收款保障。

(三)承兑票据的种类

承兑行为是针对汇票而言的,并且只是远期汇票才可能承兑。本票,支票和即期汇票都不可能发生承兑。

1.口头地、书面地或以行为承担付款义务。如:承兑汇票。

2.承诺并按照…的规定兑换。如:承兑一张本票

远期票据规定承兑的,在付款前,必须由持票人向付款人要求承兑,即付款人在票据前面批注承兑字样,后加签名承兑(Acceptance)日期及一些注解等。

承兑(Acceptance)

汇票付款人在票据上承诺负担支付票面金额的义务,并将该种意思表示记载在票据上的一种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所特有的一种制度。在票据法上,汇票付款人并不因为发票人的付款委托成为当然的汇票债务人,必须有承兑行为。付款人一经承兑,就叫做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承兑是一种附属的法律行为,目的在于使付款人到期负担票面金额的支付义务。因此,付款人在承兑后,必须依照票据上的记载内容,到期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即使发票人未向付款人供应资金,也不能成为向持票人抗辩的理由。如果承兑人在到期日不作付款,持票人应向原发票人就票据金额直接请求支付。承兑需作提示,由承兑人依法定的方式记载有关内容。大多数国家的票据法要求既要注明“承兑”字样,又要签署付款人的姓名。英国《1882年汇票本票法》第17条中规定:承兑“必须书写在汇票上,并经付款人签名。仅有付款人的签名而无其文句的,足以构成承兑”。《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25条第1款也规定:“承兑应在票据上作成。由付款人记载„承兑‟或同义的字样,并签名”。同时该款规定:“付款人仅在汇票正面签名者视为承兑”。美国票据法的规定有所不同,仅要求承兑用签名表示。《美国统一商法典-票据编》第3-410条第1款中规定:“承兑必须在汇票上书面作出,且需仅由付款人的签名构成”。如果付款人不按法定方式,而用口头表示承兑,或在票据以外的文件上作出承兑,都不发生承兑的效力。

见票即付

又称“即期票据”。以票据提示日为付款日。凡票据上有“见票即付”、“凭票即付”或“提示即付”的记载时,均为见票即付的票据。在英美票据法中见票即付票据又称“即期票据”。如票据无上述记载,但亦未载明付款日期,则视同见票即付。汇票和本票可为见票即付或远期付款的记载,但支票只限于见票即付。汇票在逾期后承兑或背书,就承兑该汇票的承兑人或背书该汇票的背书人而言,亦应视作见票即付的汇票。见票即付汇票提示付款的期限,《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公约》规定为发票日后一年内,但发票人可在汇票上缩短或延长此期限,背书人亦可缩短此期限,但不能延长。英美票据法无一定期限的规定,仅规定应在发票日后合理时间内提示付款。所谓合理时间,应取决于汇票的性质、同类汇票的行业习惯以及具体事实。有的国家和地区(如中国台湾),对即期汇票的提示付款规定以6个月 为法定期限,如当事人间有特约时,得再延长,但至多延长6个月,逾此期限,即失去提示效力,背书人或发票人可不再负对汇票清偿之责。支票提示付款的期限,《日内瓦统一支票法》规定为:发票地和付款地在同一国者,在8天内。发票地和付款地在不同国但在同一洲者,在20天内。发票地和付款地在不同洲者,在70天内。英美票据法对支票提示期限的规定,与汇票同。《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和英美票据法均不禁止支票的日期可以提前或延后。但《日内瓦统一支票公约》规定,延后日期的支票得在提示日付款,英美法系票据法则规定,应在票载的发票日方能提示。

CHUPIAO

银行汇票是汇款人(付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所以出票人就是银行啦。这样,持票人携带银行汇票到异地购物付款,收款人可见票发货,按货收款,余款退回,钱货两清。一不用携带现金,二可避免了不合理的预付款。

附带说说银行汇票使用步骤,你可明白出票银行是怎样工作了: 1.付款人委托出票银行办理汇票

2.出票银行签发汇票

3.付款人在异地使用汇票与收款人结算

4.收款人持汇票到入票银行进账或取款

5.入票银行通知出票银行汇票已解付

6.结算划拨

7.出票银行结算汇票退还余额给付款人

第二篇:银行承兑出票证明

证明

中国光大银行XX分行:

兹有贵行开出银承一张,票面要素如下:

银承号码:3XXXXXXXX

出票日期:2013年XX月XX日

到期日期:2014年XX月XX日

出票人全称:兖州XXXXXX

出票人账号:7XXXXXX

付款行全称:中国光大银行XX分行

收款人:兖州XXXXXX

收款人账号:4XXXXXX

收款人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XX支行

金额:XX拾万元整

我公司收到“XXXXXX” 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在背书过程中,所盖骑缝章不清晰,该背书真实有效,请贵行给予兑付,我公司愿意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特此证明

北京XXXXXX

背书印鉴章:(单位公章)2013.xx.xx

第三篇:承兑票敞口最高额保证合同

江苏泗阳农村合作银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

银行承兑汇票敞口 最 高 额 保 证 担 保 合 同
债务人: 保证人 1: 保证人 2: 债权人: 江苏泗阳农村合作银行

银行承兑汇票敞口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银行承兑汇票敞口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债务人(全称): 保证人(全称): 债权人(全称)江苏泗阳农村合作银行 :(下称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银 为了确保(全称)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下称主合同)的切实履行,保证人已收到并阅知所担保的主 合同全部内容,愿意为债务人依主合同与债权人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各方 当事人协商一致,特制订本协议,共同遵守。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期限及最高限额。

一、保证人自愿为债务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债权人处办理约定的银行承兑汇票敞口业务,所实际形成的银行承兑汇票 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敞口的最高额余额人民币(金额大写)

二、在本合同约定的上述期间和最高额余额内,债务人可申请循环使用上述银 行承兑汇票敞口信用。每笔业务的起始日、到期日、敞口额度以主合同为准。

三、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额余额内,债权人根据债务人的申请和债权人的 可能,同意债务人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敞口信用时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担保人对逐 笔发生的承兑汇票的敞口均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第二条 保证范围 本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 行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和实现债权的其他一切费用。第三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 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四条 保证期间

一、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减免保证金开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 款项之日起二年。

三、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二年。

四、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 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五、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责任,保证人的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 期之日起二年。第五条 保证人义务

一、提

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信息,并同意债权人 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等进行检查监督。

二、如实向债权人反映保证人已承担的其他债务情况。

三、在做出本合同项下保证时,保证人没有作为被告或被仲裁对象。

四、保证人负有监督主合同债务人按主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以及按主合同约 定还本付息的义务。本合同不因主合同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约定使用借款而无效。

五、保证人不按本合同履行保证责任时,无条件同意债权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 的任保账户中划收保证范围内的相关款项。

六、发生以下事项时,保证于事项发生 15 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否则债权人有 权提前诉讼:

(一)保证人发生隶属关系变更、高层人事变动、公司章程修改以及组织结构 调整。

(二)保证人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

(三)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 件。

(四)保证人变更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事项。

(五)保证人发生其他不利于债权人债权实现的事项。

七、实施以下事项时,保证提前 15 日书面通知债权人并征得债权人书面同意:

(一)保证人改变资本结构或经营体制,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股份制改 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 破产。

(二)保证人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其主要资产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 设定抵押、质押担保。

八、主合同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的,保证人愿意就所担保的全部债务先于物的 担保履行保证责任。

九、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 保的范围和期限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第六条 本保证合同的效力

(一)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本保证合同仍然有效。保证 人仍应履行义务并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责任的范围以本合同第二条“保证范围”为 准。

(二)本合同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并不因被保证人与任何第三人签署 任务法律文件或从事任何经济合同而影响本合同效力。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得以任 何理由解除本合同。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债权人和保证人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 不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二)保证人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拒不履行保证责任,贷款人有权将该行为 向有关单位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

第 种方式解决:

一、诉讼。由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仲裁。提交(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债权人向保证人发出的有关本合同的通讯,以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地为 送达目的地。若保证人变更通讯地址,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债权人,否则,债权人发 出的通讯,在一定合理期限后即视为送达。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 份,各方各持一份,效力相同。第十二条 特别申明 债权人已提请保证人注意对本合同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保证人 权人已提请保证人注意对本合同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同含义认识一致。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同含义认识一致。债权人 债权人:(公章)债务人: 债务人(公章)

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章)(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签章)

保 证 人(1)保证人:(公章)保证人:

保 证 人(2)

(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签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签章)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第四篇:040_汇票的承兑、保证

第10单元 票据法律制度分则

考点4:承兑(★)(P185)

1.承兑(承诺兑付)制度是远期商业汇票特有的制度。

2.提示承兑期限

(1)见票即付的票据(包括支票、本票以及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3.如果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的,即丧失对除出票人以外其他前手的追索权。

4.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则应视为“拒绝”承兑。

5.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持票人提示承

兑之日起的第3日为承兑日期。

6.付款人依承兑格式填写完毕应记载事项后,并不意味着承兑生效,只有在其将已承兑的汇票退回持票人时才产生承兑的效力。

7.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8.承兑的法律效力——付款人承兑汇票后,作为汇票承兑人,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1)承兑人应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延迟付款责任。

(2)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权人。(3)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4)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而解除,承兑人仍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相关链接】远期汇票持票人对承兑人的权利,自到期日起2年。考点5:保证(★★)(P186)1.记载事项

(1)绝对应记载事项:“保证”字样+签章(2)相对应记载事项 ①被保证人名称

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2014年简答题)

②保证日期

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2014年简答题)

(3)保证人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应将保证事项记载于汇票的正面;保证人为背书人保证的,应将保证事项记载于汇票的背面或粘单上。

【提示】保证应当作成于汇票或粘单之上,如果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2.附条件保证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相关链接1】背书不得附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相关链接2】承兑不得附条件,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相关链接3】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或承诺,是出票行为的绝对应记载事项。3.保证的效力

(1)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2)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3)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4)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第五篇:银行承兑汇款票笔误证明 2

证明

民生银行支行:

我单位收到贵银行承兑汇款票一张,出票日期:2012年4月25日,到期日期:2012年10月25日,票据号码:30500053/21320629,金额:130000.00元,壹拾叁万元整,出票人全称:莱芜钢铁集团银山型钢有限公司,出票账号:16010***********,收款人全称: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账号:161****************因财务人员手误,被背书人名称中错把“州”写为“洲”,正确名称为:滨州市鑫盛金属网制作有限公司。由此产生的经济责任由我公司承担。特此证明,望贵行予以解付。

山东兴盛矿业有限公司

2012年10月22日

出票、承兑、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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