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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涉路工程许可安全技术评价办法
编辑:寂夜思潮 识别码:20-676421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05 10:20:19 来源:网络

第一篇:广东省涉路工程许可安全技术评价办法

广东省涉路工程许可安全技术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涉路工程路政许可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以及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等规定,结合路政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针对涉路工程路政许可开展的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评价)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技术评价是指评价机构(包括第三方评价机构和建设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查找、分析涉路工程设计、施工以及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预测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以及对公路基础设施的影响,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并形成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评价报告)。

第四条建设单位依法申请进行下列重大涉路工程项目时,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由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技术评价报告:

(一)修建铁路(轨道交通)、机场、供电(电站设施、变压器等)、水利、通信(通讯基站)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总面积大于10平方米的非公路标志;

(三)架设(仅指在公路用地内)、埋设(包括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铺设1Kv以上的高压电线;

(四)架设、埋设、铺设输油管道、热力管道、设计压力大于0.4兆帕的输气管道、外径(包括套管)在1米以上给水及排水管道;

(五)在国道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第五条除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重大涉路工程项目外,其他涉路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本工程项目的设计单位编制出具。

第六条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应当由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相应的公路安全评价或者公路工程设计、咨询专业资质。

第七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主管及其举办的公路工程设计、咨询机构,不得以第三方评价机构的身份开展由其直接上级单位负责的路政许可相关的安全技术评价中介服务。

第八条安全技术评价报告评价要点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跨越式涉路工程项目(包括铁路跨越、公路跨越、管道跨越、电力线跨越等)。评价要点:跨越具体公路桩号位置;跨越工程与公路交叉角度;最小垂直净空预留;铁路、公路跨越工程排水、防抛栏设施;跨越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意外险情处置和交通组织方案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施工期限是否合理;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是否科学、规范;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健全;跨越工程设施养护管理的方案是否可行以及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的影响是否在标准和规范的控制范围内;施工期间是否存在侵入公路建筑限界的情况等。

(二)穿越式涉路工程项目(包括管道穿越、铁路穿越、公路穿越、电缆穿越等)。评价要点:具体穿越公路桩号位置;周围环境(与特殊构造物的水平距离);管线埋设深度;穿越工程与公路的交叉角度;不同施工工艺下的挖或穿的宽度;桥下穿越时周边桥墩的水平净距;地面警示标识;路面路基沉降观测与修复;穿越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意外险情处置和交通组织方案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施工期限是否合理;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是否科学、规范;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健全;工程设施养护管理的方案是否可行以及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的影响是否在标准和规范的控制范围内等。

(三)平交与接入式涉路工程(包括公路平交、乡村道路、沿线单位、加油站等经营性单位接入)。评价要点:相邻交叉口间距;交叉角度;安全视距;纵坡;排水;标志标线设置;接入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意外险情处置和交通组织方案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施工期限是否合理;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是否科学、规范等。

(四)利用公路结构物的涉路工程(包括悬挂非公路标志)。评价要点:悬挂位置;结构物的荷载验算;悬挂设施的抗风抗震;管线附件装置;悬挂设施反光炫目;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意外险情处置和交通组织方案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施工期限是否合理;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是否科学、规范等。

(五)平行式涉路工程(包括平行埋设、架设管线、设置变压器、通讯等设施)。评价要点:公路等级以及架、埋位置;与公路用地边缘的最小水平净距;埋设深度;支撑结构性质;排水设施;防风等级;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意外险情处置和交通组织方案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施工期限是否合理;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是否科学、规范;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健全以及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的影响是否在标准和规范的控制范围内等。

第九条对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技术评价报告及其结论的确认,由实施路政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对结论不明确或者不符合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有权要求重新提交安全技术评价报告。

涉路工程对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影响较大且技术复杂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涉路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案、交通疏导、应急方案、安全技术评价报告进行综合性审查。专家评审会应当根据涉路工程的技术内容,邀请5 名以上(人员组成为奇数)相关行业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应当涵盖涉路工程项目技术、公路路桥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相关单位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上述材料后,建设单位方可作为路政许可材料提交。

第十条第三方评价机构依法承担涉路工程项目安全技术评价及其评价结论的法律责任。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第三方评价机构信誉档案制度,安全技术评价报告质量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问题的,提交该报告的第三方评价机构三年内不得承担涉路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涉路工程路政许可时,有提交虚假材料以及隐瞒有关事实情况的,公路管理机构应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并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路政许可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以及《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处理。第十三条本办法施行前省公路管理局制定的有关安全技术评价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广东省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篇:广东省涉路工程许可安全技术评价办法(试行)

附件

广东省涉路工程许可安全技术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涉路工程路政许可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以及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等规定,结合路政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针对涉路工程路政许可开展的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评价)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安全技术评价是指评价机构(包括第三方评价机构和建设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查找、分析涉路工程设计、施工以及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预测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以及对公路基础设施的影响,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并形成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评价报告)。

第四条 建设单位依法申请进行下列重大涉路工程项目时,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由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技术评价报告:

(一)修建铁路(轨道交通)、机场、供电(电站设施、变压器等)、水利、通信(通讯基站)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总面积大于10平方米的非公路标志;

(三)架设(仅指在公路用地内)、埋设(包括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铺设1Kv以上的高压电线;

(四)架设、埋设、铺设输油管道、热力管道、设计压力大于0.4兆帕的输气管道、外径(包括套管)在1米以上给水及排水管道;

(五)在国道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第五条 除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重大涉路工程项目外,其他涉路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本工程项目的设计单位编制出具。

第六条 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应当由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相应的公路安全评价或者公路工程设计、咨询专业资质。

第七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主管及其举办的公路工程设计、咨询机构,不得以第三方评价机构的身份开展由其直接上级单位负责的路政许可相关的安全技术评价中介服务。

第八条 安全技术评价报告评价要点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跨越式涉路工程项目(包括铁路跨越、公路跨越、管道跨越、电力线跨越等)。评价要点:跨越具体公路桩号位置;跨越工程与公路交叉角度;最小垂直净空预留;铁路、公路跨越工程排水、防抛栏设施;跨越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意外险情处置和交通组织方案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施工期限是否合理;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是否科学、规范;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健全;跨越工程设施养护管理的方案是否可行以及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的影响是否在标准和规范的控制范围内;施工期间是否存在侵入公路建筑限界的情况等。

(二)穿越式涉路工程项目(包括管道穿越、铁路穿越、公路穿越、电缆穿越等)。评价要点:具体穿越公路桩号位置;周围环境(与特殊构造物的水平距离);管线埋设深度;穿越工程与公路的交叉角度;不同施工工艺下的挖或穿的宽度;桥下穿越时周边桥墩的水平净距;地面警示标识;路面路基沉降观测与修复;穿越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意外险情处置和交通组织方案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施工期限是否合理;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是否科学、规范;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健全;工程设施养护管理的方案是否可行以及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的影响是否在标准和规范的控制范围内等。

(三)平交与接入式涉路工程(包括公路平交、乡村道

路、沿线单位、加油站等经营性单位接入)。评价要点:相邻交叉口间距;交叉角度;安全视距;纵坡;排水;标志标线设置;接入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意外险情处置和交通组织方案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施工期限是否合理;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是否科学、规范等。

(四)利用公路结构物的涉路工程(包括悬挂非公路标志)。评价要点:悬挂位置;结构物的荷载验算;悬挂设施的抗风抗震;管线附件装置;悬挂设施反光炫目;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意外险情处置和交通组织方案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施工期限是否合理;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是否科学、规范等。

(五)平行式涉路工程(包括平行埋设、架设管线、设置变压器、通讯等设施)。评价要点:公路等级以及架、埋位置;与公路用地边缘的最小水平净距;埋设深度;支撑结构性质;排水设施;防风等级;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意外险情处置和交通组织方案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施工期限是否合理;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是否科学、规范;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健全以及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的影响是否在标准和规范的控制范围内等。

第九条 对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技术评价报告及

其结论的确认,由实施路政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对结论不明确或者不符合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有权要求重新提交安全技术评价报告。

涉路工程对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影响较大且技术复杂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涉路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案、交通疏导、应急方案、安全技术评价报告进行综合性审查。专家评审会应当根据涉路工程的技术内容,邀请5 名以上(人员组成为奇数)相关行业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应当涵盖涉路工程项目技术、公路路桥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相关单位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上述材料后,建设单位方可作为路政许可材料提交。

第十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依法承担涉路工程项目安全技术评价及其评价结论的法律责任。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第三方评价机构信誉档案制度,安全技术评价报告质量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问题的,提交该报告的第三方评价机构三年内不得承担涉路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涉路工程路政许可时,有提交虚假材料以及隐瞒有关事实情况的,公路管理机构应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并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路政许可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以及《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省公路管理局制定的有关安全技术评价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第三篇:涉路安全技术评价

重要涉路行为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制度

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涉路行为日趋普遍。根据《公路法》的有关规定,涉路行为是指在已有公路的建筑控制区内进行挖掘、占用、埋设管线、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穿(跨)越设施等活动。

在正常营运的高速公路和开放交通的公路上进行涉路活动,不但会破坏原有的道路结构及配套设施,还会影响道路通行能力,而且可能引发交通事故。比如有的电信部门为了通讯建设需要,在未经公路路政部门许可下,大肆挖掘公路,有的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大肆破路建设管道,挖掘路肩、建平面交叉道口,有的造成路断桥毁,或公路明显的损坏,有的造成公路大面积隐性损害,这些行为对公路交通的正常运行造成了非常大的隐患。

同时,确实为满足经济发展也有很多公共设施如:电力管线、加油加气站、输油煤气管线等由于规划或设计要求,需要下穿、上跨公路设施。这种情况是在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出现的,对公路管理部门提出了新的要求:批准建设——可能会影响到公路设施的安全,甚至产生事故;不批准建设——对经济发展不利,不符合和谐发展的目标。

需求与实施影响之间的矛盾需要公路管理机构进行相应的行政审批工作,既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又能保证公路设施的安全完好,在这一背景下,各地公路管理部门大都制定涉路工程的行政审批程序。但现行法律法规对许可条件规定比较宽泛,相关

技术标准也缺少对涉路行为的技术规定。路政人员在办理具体许可手续时,面对纷繁的实际情况,有时难以判断是否应该给与许可。这就得借助专家的力量,进行技术评价。在公路保护条例里对此进行了明确。

1.我国涉路行为行政许可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安全评价的实施办法不够完善,没有统一标准

在涉路行为日趋普遍的情况下,对涉路行为的安全评价结果成为行政许可的主要依据。然而,我国目前对于相关安全评价工作还没有比较统一的实施办法,技术标准不足,形成了各地市自行组织、自行聘请专家的局面,导致一些地方出现了被评价单位不认可评价结果,评价工作不规范的问题。

2)缺少对于涉路行为安全评价内容的具体规定

涉路行为涉及交通、电力、通讯、能源等各个部门,牵扯面甚广,形式多样。这造成了涉路行为安全评价工作的复杂性,如果对于每一项涉路行为均进行安全评价,不仅会消耗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而且会影响到公路管理机构的正常工作,如何界定需要进行安全评价工作的涉路行为的标准是需要研究的一个重要专题。同时,对于每一项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涉路行为应评价的内容,也是需要着重研究的一个问题。

3)缺少涉路行为安全评价实施程序的统一规定

目前,我国还没有对涉路行为安全评价工作实施过程中应遵循的程序进行统一规定,使很多申请人感觉无章可循,浪费了申

请时间。

综上所述,由于我国目前对于涉路行为安全评价工作没有制定统一的实施办法,造成各地的工作方式不尽相同,对于这项工作的发展非常不利。

2.重要涉路行为的范围界定

如上所述,界定清楚重要涉路行为的范围是顺利实施安全评价工作的前提。

根据涉路工程与现有公路之间相对空间位置和涉路方式不同,可将涉路工程分为7类,即:(1)跨越式涉路行为:主要指公路、铁路以及各类管线从公路以及公路结构物上部架空通过的建设工程。这类工程的建设,易破坏公路景观、形成视线屏障。浸入公路安全限界的结构物还会降低公路服务功能。跨越结构因倒塌、坠落、剥落、污损对公路本身和交通运营造成不良影响。

(2)平交与接入式涉路工程:主要指在同一高程上与公路主路平面交叉的道路工程,包括:公路、沿线单位出入口、加油加气站出入口等建设工程。这类工程多易破坏路面排水系统,交叉接坡处易行成跳车,出现路面破损、结构破坏,影响主路使用寿命。同时交叉路口接入使得交通冲突点增多,影响主路交通通行能力,诱发交通事故。

(3)穿越式涉路工程:主要指铁路、公路、石油、燃气、电力、通讯广播、水利渡槽等管道或线缆从公路下部通

过的建设工程。这类工程的穿越位置、埋置深度、施工方法的选择,对公路结构层和路基承载力均有影响。开挖施工还会造成交通堵塞和交通中断,严重影响公路自身结构安全和公路交通安全。

(4)平行式涉路工程:主要指公路两侧或一侧平行设立电力线、通讯广播线路、输油输气管道等建设工程。此类工程易影响公路边坡形貌和排水系统,造成公路毁损。侵入公路安全限界的对行车安全构成威胁。

(5)利用公路结构物涉路工程:主要指利用公路人行通道、桥梁等特殊构筑物敷设管线设施的建设工程。此类工程的施工会造成公路建筑物破损,敷设管线的自重破坏原有公路建筑物的受力平衡,影响公路建筑物的结构安全

(6)非公路标志(7)超限货物运输

对于每一类涉路行为,应根据其对公路设施可能造成的影响确定其是否需要进行专门的安全评价工作。参考国外的分类管理方法,结合我国的公路管理实际情况,建议重要涉路行为的范围进行如下界定: 2.1跨越式涉路行为

(1)须进行安全评价的行为:公路、铁路上跨公路的行为;由输送站到中间站再到接收站的输油煤气管线上跨公路的行为;10kV以上输电线路上跨公路的行为。

(2)视影响情况进行安全评价的行为:10kV以下配电线路上跨公路行为。

3.2平交与接入式涉路行为

(1)须进行安全评价的行为:接入道路为四级以上公路的涉路行为须进行安全评价;加油加气站接入到二级以上公路时须进行安全评价。

(2)视影响情况进行安全评价的行为:机耕道接入行为;沿线单位需要开辟出入口的,交通量较大时。

3.3穿越式涉路行为

(1)须进行安全评价的行为:需要进行开挖作业或爆破作业的。

(2)视影响情况进行安全评价的行为:除需要进行开挖作业或爆破作业的行为。

3.4平行公路涉路行为

平行公路涉路行为均须进行安全评价。3.5利用公路结构物的涉路行为

须进行安全评价的行为:利用桥涵(桥梁)设施的涉路行为。其他利用公路结构物的行为视影响程度进行安全评价。

3.6非公路标志

(1)须进行安全评价的行为:设置高耸式结构非公路标志。(2)视情况进行安全评价的行为:并设版面总高度超过三米的非公路标志。

3.7超限货物运输

须进行安全评价的行为:总质量超过55t不可解体的货物,外轮廓超过规定值20%的超限货物或运输车辆荷载超过途经桥梁限载标志限载值或设计荷载的行为。

消除涉路工程对公路安全影响的防治措施  科学选定涉路工程的地理位置

涉路工程位置设置应尽可能靠近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缘远离公路建筑界限,并充分考虑减少后期维护对公路交通产生的干扰。

(1)上跨公路的涉路工程宜选在双方线形均为直线的地段或平、纵线形技术指标较高且通视良好的地段。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应限制设置杆塔、拉线、基础墩和其他突出地面的结构物。选择上跨位置应避开下例路段:一是除110kV以上高压电力线外的其他电力线和通讯线路横向跨越高速公路;二是在立体交叉附近跨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三是在公路经过集镇、乡村、厂矿、开发区、风景区或观景台附近的地段进行跨越;四是在桥梁墩台、声屏障、公路横向排水涵洞、软弱地基、岩石地区跨越公路。

平面交叉位置的选择应综合考虑公路网现状和规划、地形和地物等因素。平面交叉的间距应根据其对行车交通安全、通行能力、交通延误等的影响确定。平面交叉的间距应尽量拉大,一、二级公路平面交叉的间距应符合表1规定。

选择平面交叉位置应避免出现:①沿线单位出入口设在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专用公路上;②在公路弯道内(外)侧、长下坡的下半段、影响行车视距的路口人口密集区等易引发交通拥堵或交通事故的路段上设置加油加气站出入口。

(3)穿越式涉路工程位置应避开公路交叉口、桥梁、隧道以及距离上述设施的出入口、铁路道口、长途汽车站出入口、铁路道口、长途汽车站出入口周围100m范围等特殊路段;管道内超过1Mpa的管线不得穿越公路用地;穿越公路的管道接头应设置在公路外。

(4)平行式涉路工程的设置位置应尽量接近公路建筑用地边缘、路侧净区外,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禁止在已纳入规划进行改扩建的公路沿线平行布设管线禁止在高速公路用地红线内平行布设涉路工程;一级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不得埋设与公路平行的地下压力管道;二级、三级公路的行车道内不得埋设与公路平行的地下管线;禁止在中央分隔带设置并行式涉路工程;支撑杆塔不得设置在危险地点或设施维修时会严重妨交通的地点。

(5)利用桥梁敷设管线时,应选择满足荷载验算条件且桥梁

结构安全的桥梁位置进行。不得在桥梁板上或桥梁的栏杆、栏柱上以及机动车道下敷设管线;输送液体的管道不得安装在钢板桁架梁或混凝土箱梁的里面严禁天然气输送管道、输油管道利用公路桥梁跨越河流;禁止标称电压超过35kv的输电线路敷设在桥梁上禁止利用公路隧道,涵洞敷设管线;不得在交通式立交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

2.2精心组织涉路工程设计

涉路工程建设与其他基础设施建设一样,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执行基建程序,工程要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设计应充分考虑其对公结构和交通运营的潜在影响。

(1)跨越式涉路工程的设计:应充分考虑交叉角度、最小垂直净空、最小水平净空等安全指标。

(2)平交与接入式涉路工程的设计:平面交叉的间距应满足公路技术标准中规定的最小间距值,保证安全所需的各种视距;平面交叉范围内两相交公路的纵面宜平缓,且两相交公路线形宜采用直线或大半径圆曲线,不宜采用需设置超高的圆曲线;平面交叉的交角宜为直角且岔数不多于4条;相交公路共有部分应调顺接坡,达到横坡适度,排水顺畅。

(3)穿越式涉路工程设计:穿越公路的管线或套管应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对实际最大荷载进行验算,确保管线或套管的强度满足安全需要,套管端部伸出路基坡脚不得小于2M;管线穿越路基前后,路基两侧坡脚2m范围内的管线埋深不应小于0.6m;油气

管线应在穿越公路两侧设置人孔,还应考虑管线与公路的交叉角度、管线穿越的覆土深度等安全指标。

(4)并行式涉路工程的设计:应满足最小垂直净空和最小水平净空、最小覆土深度等安全指标要求。

(5)利用公路结构物的涉路工程设计:应充分考虑结构物自身的结构安全,在公路桥梁上挂附其他构件,要满足桥梁的承载力,同时还应考虑桥面净空限界和桥下通航净空要求,进行承载力荷载验算。

2.3优化涉路工程安全施工方案

涉路工程的施工和维护作业应按照国家和交通行业有关要求进行交通组织,尽量减少涉路工程作业对交通流和交通安全的不利影响。要制定施工现场安全保畅预案;施工中物料和设施应存放在公路用地红线外的安全地点,条件受限时,这些物料应存放在路侧净区外;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穿戴反光背心或反光服;负责交通疏导的旗手应穿戴高亮反光背心,戴安全帽或反光帽;在公路上空进行桥梁吊装、拆除或其他危及交通安全的作业时,应中断交通,并事先联合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绕行方案;施工过程不得污染主线路面、破坏原路基;平行公路施工,不宜全线同时进行,宜分段进行施工;在经常受到地震的桥梁上敷设电缆,应有防震措施。

2.4加强涉路工程的养护管理

为确保涉路工程所在公路的安全畅通,应加强涉路工程的养

护管理工作。主要涉及跨线桥、支撑结构、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养护管理。

(1)跨线桥的养护管理跨线桥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车辆通过限高标志及限高防护架,并由跨线桥所有人负责管理及日常维护。桥梁应当设置防止车辆及其他物体坠入公路路面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护栏和防落网,并定期进行防腐处理,跨线桥的墩柱及侧墻端面应设置立面标记,每年刷新一次。并定期进行桥梁结构、桥下路面等技术状况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2)支撑结构的养护管理对支撑结构的检查以日常巡查为主,加强灾后检查。重点检查电杆是否有裂纹和倾斜,拉线是否需调整、补修、更换,混凝土基础的稳定性,支撑系统与桥梁接合处是否有开裂等易出现倾倒、断线等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整修。

(3)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养护管理对交通标志标线的检查坚持日常巡查、特殊检查、定期检查三结合。标志检查以版面损坏程度、清洁度、防腐涂层损坏情况,连接件紧固程度以及基础稳定性为重点;标线检查重点是标线的清晰度、涂层剥落面积程度以及逆反射亮度系数是否满足有关标准要求。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3涉路工程安全评价的主要内容

涉路工程在施工前,必须对其安全性进行评价。为提高涉路工程安全评价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保证评价内容覆盖安全的各个方面,形成科学、完整的评价结论,建议涉路工程安全评价应涵盖表

2内容开展。

4重要涉路行为的安全评价内容 4.1评价项目

针对涉路工程的行政许可,一般要考虑其对公路结构安全的影响,也要考虑对交通安全的影响并且覆盖涉路工程的全周期,即设计、施工、运行、养护、拆除等环节。考虑各种涉路行为的特点,不同涉路行为的安全评价项目如表1所示。

4.2评价内容

安全评价必须围绕涉路工程对公路本身结构安全和公路交通安全的影响进行,对于不同的评价项目,应着重从与公路的相对位置、自身结构安全性、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施工交通组织等几个方面。

5安全评价的实施程序

安全评价的实施程序可以分为前期(准备)阶段、评价阶段、评价后回应阶段三个阶段。各阶段的前后关系及其中包含的工作

内容,如图1所示。

前期准备阶段

前期准备阶段是指申请人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重要涉路行为安全评价的申请,公路管理机构审核材料、接受申请的阶段。前文提到的各类重要涉路行为,包括须进行安全评价的涉路行为以及视情况进行安全评价的行为,都应向相应公路管理机构提出进行安全评价的申请。在申请中,申请人应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供各种必须的材料,材料包括申请书、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的设计施工图、受项目影响的公路设计图及相关规划资料、施工方案等。公路管理机构接受申请后,应尽快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时间内得出安全评价结论。

5.2评价阶段

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安全评价申请后,应根据申请人的要求组织进行专家评审会或委托相应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1)进行专家评审的,所邀请的评审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应具备相关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工程师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资格。在特殊情况下,可聘请相关经验丰富的中级工程师。

②熟悉国家公路、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

③熟悉评价程序和评价技巧,并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④身体健康,能从事现场调查研究工作。⑤涉路行为申请人不得被选聘为鉴定专家。

(2)委托相应机构进行评审的,所委托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具备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以上的单位或虽不具备安全评价资质但经公路管理机构登记备案的机构。

②具有丰富的交通安全研究及实践经验。③最近3年无违法违规记录。

④受委托机构及其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⑤受委托机构及其人员应当接受且不得拒绝相应公路交通管理机构的监督。公路管理机构发现安全评价报告与事实不符合 的,有权要求受委托机构重新进行安全评价。

5.3评价后回应阶段

在进行安全评价并得出评价结论后,公路管理机构应及时将评价结果告知申请人。通过安全评价的重要涉路行为,申请人在接到安全评价意见或安全评价报告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回应。在回应中,申请人应对安全评价中所提出的问题予以答复,形成安全评价答复报告。未通过安全评价的重要涉路行为,申请人经过整改后,应按正常的程序重新进行申请。

6监督与管理

在安全评价的整个过程中,应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同时,人民政府以及组织实施安全评价的公路管理机构的上一级单位应对相应公路管理机构进行监督,尊重申请人的申诉,保证涉路行为安全评价工作的有序进行。

7结语

涉路行为是我国公路管理部门近几年将不断遇到的一个问题。本文对涉路行为行政许可技术安全评价工作的设施办法进行了系统研究,借鉴相关标准、规范及法律、法规,首次对重要涉路行为的外延进行了限定,并提出了涉路行为安全评价的条件、实施程序及管理方式,对规范我国涉路行为安全评价工作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对减少涉路行为的负面作用,加强安全生产,减少各类事故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第四篇:涉路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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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施工险情与以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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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施工险情与以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一、工程概述:

本工程于309国道汽车文化广场,由砼基础、墩、板组成。桥面宽17米,高2.2米。

二、应急救援方案的目的:依据施工现场可能发生的事故或紧急情况引发的伤害和其他影响的突发性事件,预防或减少潜在生产安全事故或紧急情况对生产造成的影响,对可能出现的交通运输、高空坠落等重大紧急情况进行预防和控制,尽量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保证人员和物品的安全

三、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程序

(一)成立现场应急小组

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精神,以“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安全工作应由事后处理转变为事前预防,建立一个完善健全的应急小组。

(二)应急救援小组的职责

1、当项目现场发生各类事故时,应急小组开始启动。

2、组织应急小组进行扑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务损失。

3、疏散员工,抢救伤员,转移各类事故。

4、协助上级有关部门补救各类事故。

5、划定警戒范围,维持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

6、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公司有关部门调查事故原因。

7、做好小组成员分工。

四、突发事件风险分析和预防

为确保正常施工,预防突发性事件以及某些预想不到的、不可抗拒的事件发生,事前有充足的技术措施准备、抢险物资的储备,最大程

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国家财产和经济损失。必须进行风险分析和预防。

根据本工程施工特点及地质情况,在辨识、分析评价施工中危险因素和风险的基础上,确定本工程重大危险因素是基抗坍塌,交通运输、高出坠落等。

五。、降雨量过大引起基坑坍塌的应急预案

1、预防措施

(1)基抗的周边砌筑30cm高的防淹挡墙。作为通常情况下的挡水设施:配备足够数量的沙包,紧急时对基坑周围做围堰,防止地面水大量流入坑内。

(2)配备两台水泵,用于排除坑内积水(3)及时获取天气信息,预先做好准备工作。

2、事故发生应急响应

(1)利用抽水泵,及时排除坑内积水。(2)查找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补救。

六、高处坠落事故应急预案

1、预防措施“

(1)吊装施工时,必须有可靠得安全防护措施。施工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2)夜间施工时,要保证足够的灯光照明,照明电和动力电禁止直接架设在掉车上,防止电线破损导致施工人员触电。照明设备应安置多方位照射,防止有光线死角引起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3)吊装现场设立标志牌,如“小心落物”“必须戴安全帽”等。标识牌要摆在明显的地方,以便于施工人员能随时提高警惕,防止不安全事故发生。

(4)在使用吊车时,必须检查钢丝绳使用情况,如果钢丝绳出

现问题,及时解决,避免事故发生。

(5)注意天气变化,凡遇4及以上大风、暴雷雨等天气、禁止进行高空作业。

2、事故发生应急响应

(1)在现场高空作业中,一旦发生事故,现场第一负责人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上级领导部门,各应急小组立即执行其相关责任,及时联系相关机构或部门负责人,首先组织人员将受伤人员送至距离较近的医院进行救治,调查组到现场调查事故原因,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补救,防止将事态扩大或事故的再次发生。

(2)若事故发生,将以最近的时间处理路面障碍物,确保道路畅通,并做好善后工作。

七、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1、预防措施

(1)根据对事故可能出现的情况斤西瓜分析,针对具体情况,坚持以预防为主的原则做好防范措施,严格管理,杜绝认为事故的发生。

(2)及时与地方公路部门联系,在公路上距离施工现场50m位置设置安全行车警示牌,必要情况下公路两端设什么人防护指挥来往车辆,防护人员佩戴标准的防护用品。

(3)在车辆运输过程中,由工作人员指挥车辆注意通行。

2、事故发生应急响应

(1)事故发生地的抢救小组立即就近组织抢险员到达出事地点,维护现场秩序,设置防护,疏导车辆。

(2)

救护队在接到事故通知后立即组织抢救,赶往出事地点,组织抢

救队员,配合当地急救中心一起进行抢救。

八、环境保护应急预案 1.预防措施

(1)施工前有必要的措施,保护施工区域的植被,禁止无计划的乱砍乱伐,对因施工造成地表裸露要及时种草栽树。

(2)工程废弃物要集中堆放,集中掩埋;生活垃圾要存放在垃圾箱,集中掩埋。

(3)旱季施工时要准备洒水车洒水降尘。2.事故应急响应

(1)工程造成植被破坏时,立即组织队伍进行植被恢复,并查找原因,确保以后施工中避免类似事件发生。

(2)工程废弃物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抢险队要立即组织车辆,人员清理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存放。(3)配备洒水车,及时洒水降尘。

第五篇: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所需要提供的材料

涉路工程安全评价工作所需要的材料

1.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方案、施工现场安全措施(施工区交通组织设计)、事故应急预案,每项文件应单独成册。

2.穿越处相关设计图纸、管线铺设平面图(采用谷歌地图亦可)、相关穿越构造物的结构计算书

3.如有交通厅或其他部门的项目审批文件,应提供相关批复文件

4.所提供的材料应有委托单位的相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5.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方案中应包含整个工程概况及被穿越道路的相关情况,具体如下:

(1)工程项目地理位置、项目规模、承担任务、穿越管线及套管所采用的材料,直径(包含内径、外径)、管道壁厚、设计压力等管道情况

(2)工程管道穿越施工工艺(顶推、定向钻、明开挖等)(3)工程管线与公路的交叉角度、被交叉公路的桩号(4)被交叉公路基本情况:公路行政等级(国道、省道、县道)、公路设计等级(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等)、设计速度、路面结构形式(沥青路面、混凝土路面等)、路基宽度、路面宽度、路基填土高度,路基边坡坡率以及公路两侧的边沟形式和尺寸

(5)工程管道套管顶面距离公路路面最低点的距离(即管顶覆土厚度),一般情况下顶管不小于3.0米,定向钻不小于6.0米,明开挖不小于1.2米,否则应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

(6)管线套管的穿越长度,一般填方路基应位于公路边沟以外2.0米,挖方路基应位于路堑顶以外5.0米。

6.施工安全措施(交通组织设计)中除应包含各施工环节的安全保证措施以外,重点应对施工期间对公路路基稳定及行车安全等设置安全保证措施。

7.事故应急预案:除工程需要的事故应急预案外,重点对公路稳定和交通安全事故设置完善的应急预案。

(1)基本情况部分包括:涉路工程主要工程量、公路交通量情况、大型机械设备及危险品储量、气象条件等

(2)对可能诱发事故的危险因素进行辨识和评估,分析事故类型、事故发生概率及事故严重程度,对事故影响进行充分考虑

(3)施工单位应建立应急指挥机构,明确具体人员的职责,并给出各类人员、救援机构的应急联络方式

(4)施工单位应对涉路工程影响公路通行的信息进行发布、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电视、广播、报纸、传单、标志牌等形式,将信息公布,包括涉路工程的名称、编号、地点、影响长度、施工时间、施工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等

(5)对各类事故隐患建立防范措施、包括管理、技术等方面内容

(6)制定事故报告流程、处置方案等 8.提供穿越地点的现场道路照片等

9.工程套管的出厂合格证书(如采用标准混凝土套管,该项必须有)

10.其他相关合同等

广东省涉路工程许可安全技术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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