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生态公益林管护合同
编号:Z1
国家重点公益林管护经营
合 同
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管护经营责任人(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强国家重点公益林的管护经营,明确甲、乙双方责、权、利的关系。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黑龙江省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实施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国家重点公益林管护经营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互利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1、甲方将场区管护经营区Z1号责任区 亩重点公益林委托给乙方管护经营。四至界线为东至、,西至、,南至、,北至、。林班号 小班号。其中:有林地面积 亩。
2、甲方核定管护费每月 元,每年合计 元,每亩补偿标准为 元。甲方每月按70%支付管护费,每月支付工资 元,剩余30%工资 元,待年终检查验收、考核评议后一次付清。
3、甲方委托乙方管护经营期限为一年,每年签订一次,一年一兑现,以双方签字为合同生效。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对乙方实施监督、检查、验收、管理。
2、在管护经营责任区内,甲方按照林业局的规定、规划、计划和要求,遵照相关的技术规程和调查设计,统一组织造林、抚育、补植、森林经营等营林生产和其它辅助性生产活动。
3、甲方有权对乙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管护经营义务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整改;对乙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不支付或扣减补偿性支出。
4、甲方有权对管护责任区内的林间空地等进行统一管理。
5、对乱砍滥伐、乱捕滥猎、侵占林地情况严重的,培育森林资源违规操作,未完成任务,质量不合格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有关规定追究乙方相应责任。
6、甲方有义务在乙方完成管护任务、确保质量前提下,按照核定的管护费标准定期向乙方支付管护工资。
7、甲方有义务保护乙方在责任区内投资、投劳所获得的合法收益。
8、甲方有义务向乙方传递科技信息,组织学习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和文件,组织技术培训。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除列入国家、省保护的野生动物外,经甲方批准,乙方有计划的对责任区内的林副产品按有关规定进行采集、培育、经营和销售。
2、经甲方批准同意后,在不破坏森林资源的前提下,有权在管护经营责任区内驯养野生动物和家禽,培育不影响林木生长、不破坏森林环境的经济作物。
3、乙方有权优先参加甲方在本责任区开展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4、合同到期后,优先下一年参加管护经营工作。
5、有权享受林业局对发展多种经营生产的优惠政策和优先获得资金扶持。
6、有权监督甲方在管护经营责任区内的各项生产活动。
7、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林业技术,依法护林,守法经营。服从本单位领导,积极参加管护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
8、乙方有义务对责任区的林木、林地、野生动物、林副产品、矿产等资源,按要求认真管护。并认真填写重点公益林巡护情况、培育经营情况、事件处理情况、设施建设维护情况簿。
9、定期向甲方汇报管护情况和参加甲方召开的管护经营例会。
10、不准以任何形式转包、替包管护经营责任区。
11、负责管护经营责任区内的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对管护经营责任区内发生的森林火灾、森林病虫鼠害、林政案件、野生动物案件、林区治安案件及时向甲方报告。
12、乙方有义务负责管护站的环境建设,保证界线清晰,保护管护经营责任区界桩、碑牌、管护房不被破坏。
三、法律责任
1、管护经营责任区内的乔木树种被盗伐或损坏。管护经营责任人及时发现,上报森林公安机关,截获被盗或损坏乔木木材,抓获或举报盗伐或损坏乔木树种的行为人,免交森林资源赔偿损失费。
管护经营责任人及时发现,上报森林公安机关,并截获被盗或损坏乔木木材,但未抓获或举报行为人的,每株树木缴纳赔偿损失费10元。
管护经营责任人及时发现,上报森林公安机关,未截获被盗或损坏乔木木材,但能准确举报行为人;未能抓获或举报行为人;未报告森林公安机关,未抓获或举报行为人,胸径在10厘米以下(不含10厘米),每株树木缴纳森林资源赔偿损失费20元、30元、50元;胸径在10厘米以上,按实际出材的现行售价每株树木缴纳森林资源赔偿损失费100%、150%、200%的森林资源赔偿损失费。
2、管护经营责任区内的幼树,被盗伐、滥伐或损坏,视情节处理。
3、管护经营责任区内的林地被非法侵占,包括扩地边、修塘坝、挖砂取土等,每平方米缴纳森林资源赔偿损失费10-30元,限期收回被侵占的林地,并按要求自费恢复植被。
4、管护经营责任区内发生森林火灾,未造成乔木树种死亡,及时发现扑灭并上报区局森防办,乙方免交森林资源赔偿损失费;
发生森林火灾并造成损失的,遵照《森林防火条例》和区局《规定》进行处理。
乙方野外擅自弄火引发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遵照《森林防火条例》和局《规定》从重另处。
5、病虫害防治:乙方对责任区内突发比较明显的森林病虫害,应及时进行报告。因不报或漏报造成损失,终止管护合同。
6、管护经营责任区内的野生动物,被猎杀,每发生一次,管护经营责任人向经营单位缴纳森林资源赔偿损失费100-300元;利用管护经营的便利条件,猎捕猎杀野生动物,除没收猎捕猎杀的野生动物外,按猎捕猎杀的野生动物在市场现行售价的10倍罚款,并交纳森林资源赔偿损失费,情节严重的,移交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7、管护经营责任区内的界桩、碑牌、管护房被破坏,管护责任人全额赔偿。
8、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管护单位组织的正常活动和业务学习的,管护经营责任人每次缴纳违约金50元。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乙方累计丢失林木5立方米以上,甲方与乙方解除合同;
2、乙方盗伐林木的;
3、乙方破坏森林资源,情节严重的;
4、管护经营承包期内,乙方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
5、乙方因病伤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护经营权利、义务、责任,经本人申请,所在管护单位同意;
6、乙方因不履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五、双方未尽事宜
1、参照《黑龙江省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黑龙江省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实施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国家重点公益林管护经营实施细则》执行。
2、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乙方不能如期完成各项责任指标,视实际情况另行研究。
3、甲方与乙方解除管护经营合同,乙方在责任区内经营的项目和发生的经济损益自行负责。
4、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六、其他
1、本合同有效期一年,从2010年1月1日起2010年12月31日止。
2、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区局两份。
3、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原合同作废。
4、本合同如与上级文件精神相抵触,以上级文件精神为准。
七、附件
1、管护经营责任人资格审查表
2、管护经营责任区基本情况明细表
3、管护经营责任区位置示意图
4、管护经营责任区平面图
甲 方:(公章)乙 方:(名章或印)
负责人:(签名)负责人:(签名)年 月 日
第二篇:公益林管护合同
公益林管护合同
甲方:
管护单位(国有单位、集体或个人)乙方:
管护人员
为切实加强国家级公益林管护,甲乙双方根据《山东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经协商一致,就公益林管护达成以下协议:
一、管护区域与面积
甲方将
亩国家级公益林委托给乙方管护。四至界限为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管护区域包括
个村(林班、小班),分别是:
村(林班、小班)
亩,村(林班、小班)
亩(详见附图)。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
1、向乙方指明管护区域、面积、四至界限,明确管护要求。
2、对乙方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3、积极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公益林管护情况,并为落实乙方劳务费做好工作。
4、对乙方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管护义务,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整改;若乙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以及乙方管护区域内出现乱砍滥伐、滥捕乱猎、侵占林地等现象,情况严重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按有关规定追究乙方责任。
三、乙方权利与义务
1、依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对管护区域内的公益林进行管护。
2、对管护区内发生的火灾、林业病虫害要及时报告,并实施扑救、防治;对乱砍滥伐、滥捕乱猎和侵占林地等破坏公益林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确保管护区内域内的公益林安全。
3、接受、服从甲方及上级有关部门对公益林管护和补偿基金使用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并按要求做好有关情况的汇报工作。
4、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后,在甲方帮助下,按照约定标准获得劳务费。
四、其他
1、本合同有效期从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管护范围位置图(比例尺 1:10000)
第三篇:公益林管护合同
公益林管护合同
编号: 甲方:营山县柏林乡村村民委员会
乙方:
为切实加强重点公益林管护,甲乙双方根据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印发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经协商一致,就重点公益林管护达成下列协议:
一、管护区域与面积
甲方将亩重点公益林委托(承包)给乙方管护。四至界限为东至:,南至,西至,北至。管护区域包括社亩;
社亩;社亩;社亩。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
1、向乙方指明管护区域、面积、四至界限,明确管护要求。
2、及时向乙方支付中央补偿基金,标准为9.75元/亩/年,全年总额元。
3、对乙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
4、对乙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管护义务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整改; 对乙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不予支付或扣减乙方中央补偿基金,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按有关规定追究乙方相应责任。
三、乙方责任与权利
1、依法组织人员对管护区域内的重点公益林进行管护,加强对管护人员上山巡查管护的监督。
2、有效预防、发现、扑救重点公益林管护区域内火灾,并及时报告;监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发现后及时上报和治理,保证管护区域内的重点公益林、林地不受破坏,无滥捕猎现象。
3、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接受、服从甲方对重点公益林管护和中央补偿基金使用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
4、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的,有获得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权利。
四、其他
1、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从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3、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负责人:(签名)负责人:(签名)
2013年1月1日
第四篇:公益林管护合同格式
公益林管护合同格式1
重点(地方)公益林管护合同样本
(林业主管部门与国有林业单位、集体签订合同使用)
编号:
甲方:
林业主管部门(林业厅、局)
乙方:
管护单位(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村集体、集体林场等)
为切实加强公益林管护,甲乙双方根据贵州省财政厅、林业厅印发的《贵州省<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黔财农〔2007〕239号)、《贵州省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黔财农〔2009〕199号),以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经协商一致,就公益林管护达成下列协议:
一、管护区域与面积
甲方将
亩公益林委托(承包)给乙方管护。四至界限为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管护区域包括
村(林班)
小班,分别是:
村(林班)
小班
亩,村(林班)
小班
亩,… …(具体情况详见附图)。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
1.向乙方指明管护区域、面积、四至界限,明确管护要求。
2.及时向乙方支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标准为
元/亩·年,全年总额
元。
3.对乙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
4.对乙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管护义务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整改;对乙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不予支付或扣减乙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对乱砍滥伐、滥捕乱猎、侵占林地情况严重的,甲方可中止合同,并按有关规定追究乙方相应责任。
三、乙方责任与权利
1.依法组织人员对管护区域内的公益林进行管护,加强对管护人员上山巡查管护的监督。
2.建立健全公益林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盗砍滥伐、乱捕滥猎和侵占林地的防范机制,有效预防、发现、扑救公益林管护区域内火灾,并及时报告;监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发现后及时上报和治理,保证管护区域内的公益林、林地不受破坏,无滥捕滥猎现象。
3.严格执行《贵州省<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贵州省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黔财农〔2009〕199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4.接受、服从甲方等上级有关部门对公益林管护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定期向甲方等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5.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的,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权利。
四、其他
1.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从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备注:
1、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合同条款,自行印制合同;
2、合同有效期一般不低于三年,但所管护的公益林发生变化时必须重新签订管护合同。
公益林管护合同格式2
重点(地方)公益林管护合同样本
(国有林业单位、县林业局、集体与个人签订合同使用)
编号:
甲方:(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县林业局、村集体、集体林场等)
乙方:个人(专职管护人员、兼职管护人员、林农)
为切实加强公益林管护,甲乙双方根据贵州省财政厅、林业厅印发的《贵州省<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黔财农〔2007〕239号)、《贵州省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黔财农〔2009〕199号),以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经协商一致,就重点公益林管护达成下列协议:
一、管护区域与面积
甲方将
亩公益林委托(承包)给乙方管护。四至界限为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管护区域包括
村(林班)
小班,分别是:
村(林班)
小班
亩,村(林班)
小班
亩,… …(具体情况详见附图)。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
1.向乙方指明管护区域、面积、四至界限,明确管护要求。
2.及时向乙方支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或管护劳务费),标准为
元/亩·年,全年总额
元。
3.对乙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
4.对乙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管护义务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整改;对乙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不予支付或扣减乙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或管护劳务费);对乱砍滥伐、滥捕乱猎、侵占林地情况严重的,甲方可中止合同,并按有关规定追究乙方相应责任。
三、乙方责任与权利
1.依法对管护区域内的公益林进行管护。
2.有效预防、发现、扑救公益林管护区域内火灾,并及时报告;监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发现后及时上报和治理,保证管护区域内的重点公益林、林地不受破坏,无滥捕滥猎现象。
3.严格执行《贵州省<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贵州省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黔财农〔2009〕199号)及其他有关规定。
4.接受、服从甲方等对公益林管护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定期向甲方汇报。
5.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的,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或管护劳务费)的权利。
四、其他
1.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从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甲方:(公章)
负责人:(签名)
乙方:(签名、盖手印)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备注:
1、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合同条款,自行印制合同;
2、合同有效期一般不低于三年,但所管护的公益林发生变化时必须重新签订管护合同。
第五篇:生态公益林管护责任书(模版)
莲花山垦殖场生态公益林管护责任书
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和《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经莲花山垦殖场党委研究决定,签订本责任书。
1、积极宣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组织学习林业技术知识,坚持依法治林,科技兴林,并视工作需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实施村规民约,切实加大对生态公益林的管护力度。
2、依法组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 对管护区域的生态公益林进行管护,加强管护人员上山巡查管护的监督。
3、建立健全生态公益林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盗砍滥伐,乱捕滥猎和侵占林地的防范机制,有效预防、发现、扑救、管护区内森林火灾,并及时报告,监测森林病虫害,发现后及时上报和治理,保证管护区内的生态公益林不受人侵害,无乱砍滥伐、无滥捕滥猎现象。
4、禁止在公益林保护范围内开垦、采石、采矿、采土、烧炭和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以及过度修枝等毁坏公益林的行为,禁止砍柴、放牧、割草、劈枝、采集和挖掘野生植物、狩猎。
5、公益林保护范围内的成过熟针叶纯林和郁闭度0.2以下的疏林应当进行更新改造或者补植,使之成为阔叶林或者针阔混交林。更新改造的择伐强度不得超过30%,公益林保护范围内郁闭度0.7以上的人工幼林应当进行抚育间伐,间伐后的郁闭度不得低于0.6。
6、在公益林保护范围内禁止设立木材加工厂或者木材交易市场,禁止以木
材为原料培植食用菌。
7、禁止商业性采伐公益林。因抚育、更新或者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因素影响,需要采伐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中的毛竹或者非天然阔叶林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需要采伐其它公益林中的毛竹或者非天然阔叶林的,应当报设区(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应急处置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采伐生态公益林林木的,可以先行采伐,但应当在应急处置结束之日起30日内补办林木采伐许可证。
8、应当不占或少征占用公益林林地,确需征占用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土地主管部门审批。
9、对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或者省级生态公益林内的森林旅游,休闲等非木质资源开发利用建设,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有关部门审批。
10、依法保护生态公益林宣传牌、标志及监测站点,禁止毁坏或移动生态公益林保护标志牌。
11、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主要用于生态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等费用支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12、依法打击破坏生态公益林的不法分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莲花山垦殖场分场
负责人:(签名)负责人:(签名)
2012年1月5日2012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