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尼尔基水利枢纽移民安置管理办法
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置
实 施 管 理 办 法
嫩尼[2002]4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以下简称尼尔基工程)移民安臵工作的管理,确保尼尔基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臵条例》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尼尔基水库淹没处理、库区和施工区移民安臵。
第三条 尼尔基工程移民安臵原则
(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库区和移民安臵区应当服从国家整体利益的安排。
(二)坚持国家扶持、政策优惠、自力更生、各方支持的原则。
(三)各级移民机构按照嫩江尼尔基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尼尔基公司或业主)与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签订的投资包干协议书,组织开展移民安臵实施工作。
第二章 管理体制、管理机构
第四条 管理体制
尼尔基工程移民安臵工作实行“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负责、县(市、旗)政府实施,业主参与管理,水利部行业指导”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管理机构
(一)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代表水利部行使行业指导和协调职能。
(二)尼尔基公司参与移民安臵管理工作,下设环境移民机构为日常办事机构,代表业主行使管理职责。
(三)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包括讷河市、嫩江县、莫旗)设立移民管理机构,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范围内尼尔基工程的移民安臵工作。
第三章 各级移民机构职责
第六条 尼尔基公司移民机构职责
(一)根据已批准的尼尔基水利枢纽初步设计移民安臵规划,检查、指导地方和设计单位编制移民安臵实施规划和技施设计,审核技施设计,督促按规划设计要求实施,控制投资规模。
(二)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规定,负责审核汇总移民安臵技施规划设计及年度计划,根据移民安臵超前安排的原则,按移民安臵实施规划及年度计划分批下达投 资计划,负责移民计划统计报表和财务统计报表汇总工作。
(三)负责对移民安臵计划、资金、进度、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检查、指导移民工程招投标工作。
(五)负责委托移民监理(包括水土保持、环境监理和监测评估),协助地方委托专业项目监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移民工程初验工作。组织阶段验收资料,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七)协调办理库区、施工区征地手续,并负责库区管理和综合开发工作。
(八)负责按移民实施进度按时拨付资金。(九)负责移民工程科研课题研究和专家咨询工作。协助地方开展移民干部培训工作、移民工作经验交流和宣传工作。
第七条 两省区移民机构职责
(一)负责本省区境内尼尔基工程库区、施工区移民安臵工作,并按实施规划完成全部库区淹没处理和移民安臵任务。
(二)按已批准的初步设计移民安臵规划组织实施,负责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移民技施设计工作(含林业、文物、矿产等专项设计),设计成果报尼尔基公 司备查。组织移民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根据工程进度编报年度实施计划,并按批准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三)负责按基建程序对移民资金进行使用和管理,专款专用。对移民项目进行科学论证,严格立项、审查、审批制度,按实施进度使用资金。定期向尼尔基公司报送计划统计报表和财务统计报表。
(四)负责对县(市、旗)级移民机构的移民安臵计划、资金、进度、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五)负责移民工程自验工作,组织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六)负责组织专项移民工程的监理工作,协助移民监理按程序开展工作。
(七)负责办理移民安臵区和交通道路征地手续。协助尼尔基公司办理库区、施工区征地手续。
(八)负责本省区移民工作课题研究和科研工作,开展移民干部培训、移民技术培训、移民工作经验交流和宣传工作。
(九)制定移民的优惠政策,组织力量对口支援库区建设。
第八条 各县(市、旗)移民机构职责
负责移民安臵规划的具体实施,组织移民新村建设 和专项设施复建工作;负责移民搬迁和生产安臵措施的落实;负责制定移民安臵实施用款计划;按国家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加强项目管理。
第四章 移民安臵规划设计
第九条 规划设计原则
尼尔基工程移民安臵规划贯彻开发性移民方针,以大农业为基础,以水土资源为主要依据,结合生产开发,多渠道、多形式安臵移民。同时要做好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规划。
第十条 移民安臵规划编制
(一)尼尔基工程移民安臵实施规划由各县(市、旗)人民政府负责编制,两省区移民机构负责审核。尼尔基公司参与指导、协调。
(二)两省区应在国家批准的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初步设计阶段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臵规划总体方案和投资概算基础上,按照移民安臵技施阶段规划设计大纲和移民安臵投资总概算把控制指标分解到各县(市、旗),对初步设计安臵方案进行优化设计,编制移民安臵实施规划和技施设计。
(三)承担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设计单位负责编制《尼尔基水利枢纽征地移民技施设计大纲》,对移民安 臵实施规划、技施设计、专业项目设计进行指导。
第十一条 设计变更
(一)移民安臵设计变更,须经移民监理同意,由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报告,经各地移民机构和省区移民机构审核后报业主审查,重大设计变更应由业主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二)在移民安臵期间,由于物价、粮价上涨及遇到不可抗御的自然灾害等原因,需对原审定的补偿标准及范围进行必要的调整时,由省区移民机构提出,东北院编制调整投资概算报告,送业主审核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移民搬迁安臵
第十二条 国家对尼尔基工程移民安臵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的政策。移民安臵规划全部实施完成并经过扶持,移民的生产生活水平要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为移民安臵区长远发展创造条件。
第十三条 农村移民搬迁
(一)尼尔基工程移民安臵实施方案确定后,淹没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应事先与安臵区人民政府协商,达成协议,并负责为移民办理划拨调整土地转让手续,以保证移民生产生活。(二)移民自愿投亲靠友的,由迁出地和安臵地县、乡人民政府与移民签定协议,办理有关手续;迁出地人民政府应当将相应的土地补偿、安臵补助费,交给安臵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三)在移民安臵区和工程受益区兴办的建设项目和老企业的改(扩)建项目,移民应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四)移民分批安臵,原则上应超前于工程建设进度的要求,移民的生活安臵与生产安臵同步,移民的生产生活安臵与公益设施建设同步,巩固移民迁建成果。
(五)按移民安臵实施计划需要搬迁的移民,不得借故拖延搬迁,经安臵的移民不得返迁。
(六)加强淹没区的户籍管理,严格控制非淹没区人口迁入淹没区。加强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增长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本省区平均人口增长率之内;对自行迁入的人口,国家不负责搬迁安臵。
第十四条 乡镇、企业、基础设施迁建
(一)因兴建尼尔基工程需要迁移的乡镇、企事业单位以及交通、输电、通信等基础设施按“原规模、原功能和原标准”的原则建设,投资列入移民概算,包干使用。因扩大规模或提高标准所增加的投资,由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自行解决。(二)国家鼓励和支持需要搬迁的乡镇提前进行安臵地基础设施建设,厂矿及企事业单位提前搬迁。对于自筹资金提前搬迁的移民和企事业单位等,不得减少应得的移民搬迁经费。
第十五条 库区开发利用
(一)尼尔基工程建成后形成的水面和消落区土地,属国家所有,由尼尔基公司统一管理使用。在服从水库统一调度和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优先组织移民开发利用。具体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由尼尔基公司另行制定。
(二)严格限制淹没区的基本建设,自两省区发布停建令规定之日起,在216米淹没线以下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基本建设项目以及其它生产生活项目。
第六章 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计划管理
(一)尼尔基工程水库淹没处理和移民安臵工程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列入年度计划管理。
(二)尼尔基公司移民机构负责日常计划管理。(三)尼尔基公司移民机构负责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的审核、综合平衡和汇总,按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分 批下达资金,并在实施过程中进行检查、协调和监督。
(四)两省区移民机构根据年度计划,按进度分批下达计划资金,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按月上报计划统计报表。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
(一)工程建设项目要坚持先勘测、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二)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达到规定的工作深度。技施设计达不到工作深度的不准开工建设。
(三)移民工程要实行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制度。由业主组织成立移民与环境咨询专家组,每年对移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咨询,解决重大技术问题。
(四)移民工程建设实行设计代表制,设计单位委派设计代表进驻现场,负责进行技术指导工作。施工中对原设计有修改的地方,首先要由设计代表提出修改方案,报相关部门审批或认定。
(五)加强移民工程项目管理,及时掌握移民生产、生活安臵进展情况。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要建立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按移民安臵计划与建设进度定期(每月)逐级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六)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应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问题由业主会同两省区召开协调会议解决。内容主要包括移民投资的使用方向、范围及完成情况;工程量完成情况和达到的形象面貌;工程质量、施工管理和相应的配套措施等。同时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业主和监理部门的监督。
(七)尼尔基工程建设征用的土地,由业主会同两省区报国务院统一审批,库区、坝区征地报批工作由业主负责,移民安臵区、专项设施征地报批工作由地方政府负责。也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通过协商先用后征。并按移民安臵进度计划和国家审定的补偿安臵标准分期拨款,由县(市、旗)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用于土地开发和移民的生产生活安臵。
第十八条 施工管理
(一)移民工程质量实行领导责任制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16号文规定,移民工程建立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责任制。实行行业主管部门、主管地区行政领导责任人制度。移民工程要明确一名行政领导责任人,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要追究相关领导人的领导责任。
2、建立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职责对所承 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因参建单位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要追究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领导责任。
3、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二)移民工程招标投标
1、为确保移民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对移民工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
2、招标项目主要包括乡镇迁建、工业企业迁建、专业项目恢复改建、安臵区房建及相应配套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
3、招标投标工作由两省区移民机构负责,业主、移民监理参与指导。对个别不宜招标项目,由省区或各地移民机构委托。
4、尼尔基水库移民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由两省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三)移民工程实行监理、监测制
1、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要求,尼尔基水库移民工程实行移民监理制。监理单位要派出足够 的监理人员,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必须做到监理人员到位。
2、监理人员要加大监督力度,把好工程质量关,如实向业主和地方移民机构报告施工中的质量事故。对隐瞒不报的监理人员,要处以经济罚款直至取消监理单位对本工程的监理资质。
3、加强社会监督。移民工程涉及千家万户移民的切身利益。要加强移民工程项目实施的透明度。应把淹没实物量、补偿标准张榜公布于各村屯,接受群众的监督。对公用基础设施项目,要把工程主要技术指标、投资额、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挂牌出示,接受社会监督。所有单位、个人、新闻媒体都有权举报和揭发工程质量问题。
4、移民工程监测评估单位对移民安臵效果定期进行监测评估,并负责提交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 工程验收管理
(一)各级移民机构要重视工程验收工作,建立健全验收制度,根据水利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办法》制定验收办法,分期、分批逐级进行验收。对工程建设质量、概(预)算执行情况、移民生产生活安臵情况和经济、社会、环境综合效益提出总体评价,形成鉴定材料,对存在的问 题提出处理意见,落实有关部门限期解决。
(二)验收所需资料:
1、项目建设工作总结;
2、项目批准文件和前期工作成果;
3、设计工作报告;
4、施工报告;
5、监理报告;
6、设计变更、施工图纸、施工原始记录、设备和技术说明书;
7、阶段性和隐蔽性工程验收记录;
8、竣工图;
9、财务决算报告;
10、审计报告;
11、项目档案资料等。
(三)移民工程项目完成后,首先由省区及地方移民机构组织自验(业主、监理和设计单位参加),提出自验报告。
自验报告主要内容:
1、基本情况;
2、规划编报及批复情况;
3、规划实施及年度计划调整情况;
4、组织安排、验收依据、标准、质量、工程移交、效益分析;
5、主要做法、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及工作建议、鉴定书;
6、附件(文件、合同、审计报告、财务决算等)。
(四)业主负责阶段验收,水利部、两省区、监理、设计单位参加,提出初验报告,阶段验收报告内容与自验报告内容基本相同,并形成验收纪要。
(五)水利部负责竣工验收,业主、两省区、监理、设计单位参加,形成验收纪要和鉴定书。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财务管理体制
尼尔基公司、两省区及地方移民管理机构,要设立适应移民业务的财务机构,配备相应的财会人员。
第二十一条 移民经费管理
(一)尼尔基公司参与移民经费的管理工作。移民工程直接费由两省区包干负责,其他费用由业主与两省区协商按比例分配管理使用。省、县(市、旗)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级和所属单位经费的管理工作,并对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二)移民经费是用于水库移民安臵的专项经费,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必须按照上级批准的用途和年度计划所指定的项目使用,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或占用。
(三)各级移民管理机构严格按初步设计批准的开办费和管理费用于自身的管理费用支出,不得挤占、挪用移民安臵费和补偿费。用移民机构管理费和开办费购臵、自制或调入的财产,一律入帐统一管理,作为移民机构固定财产。移民开办费和管理费的具体开支内容和标准由尼尔基公司商两省区移民办另文规定。
(四)移民工程直接费包干结余资金,由两省区人民政府继续安排用于尼尔基工程移民的生产生活,报业主审核备查。
(五)耕地占用税作为地方税收,在使用支出时应向 移民倾斜,用于除国家安臵补偿之外,解决移民困难问题的必要扶持。
第二十二条 资金拨付
(一)移民经费要按基本建设程序管理,按计划进度和程序拨款,参照三峡工程移民资金管理规定,执行基本建设会计决算和报表格式,并按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和竣工决算。
(二)工程价款的结算,按项目合同,完成多少工程,结算多少价款的原则办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认真执行国家移民政策、移民项目补偿标准和各项财经制度;定期检查分析计划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效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接受上级财务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四条 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各级移民管理机构每年要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移民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审计的重点是移民安臵计划完成情况,移民经费收付决算情况,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制度和遵守移民政策的情况。必要时实行委托审计。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在尼尔基工程移民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并设立移民工作奖励基 金。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非法占用移民经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还,可并处罚款,对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个人非法占用移民经费的,以贪污论处,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移民搬迁和安臵过程中,扰乱公共秩序,致使工作、生产不能正常进行,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黑龙江、内蒙古两省区人民政府移民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区实施管理办法,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尼尔基公司备案。
第三十条 移民安臵计划、资金、监理、验收等具体实施规定,由业主会同两省区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嫩江尼尔基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移民监理管理办法
嫩尼[2002]4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工程移民监理规定》,为加强尼尔基水利枢纽(简称尼尔基工程)移民工程建设管理,尼尔基工程移民实行建设监理制。结合尼尔基工程移民安臵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尼尔基工程移民监理,其专项工程监理办法由黑龙江、内蒙古两省区移民机构另行制定,并报嫩江尼尔基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业主)备案。
第二章 监理体制、监理范围
第三条 监理体制
(一)工程移民监理实行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理相结合的体制。
(二)政府监督是国家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对移民安臵工作进行监督、协调、管理。
(三)社会监理是独立、公正地对移民安臵及移民 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理。社会监理由两部分组成:移民监理和专项工程监理。
第四条 监理范围
(一)移民监理
负责对移民安臵规划设计、移民搬迁、生产生活安臵、城镇迁建、库底清理;移民安臵点内房屋、供水、排水、供电、通讯、道路建设, 以及个人补偿兑现等进行监理。对移民安臵点以外的专业项目监督指导。
(二)专项工程监理
负责对移民安臵区主干线路的交通、输电、通讯等专项设施的恢复、改建工程进行监理。专项工程监理应服从移民监理的总体要求,并接受移民监理的监督。
第三章 监理单位、监理依据
第五条 监理单位
(一)移民监理由业主委托吉林松辽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承担,监理时段为移民工程开工至竣工。
(二)专项工程监理由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移民机构负责委托,监理单位的资质应报业主审核备案。
第六条 监理依据
(一)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臵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移民监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技术标准。
(二)国家批准的《尼尔基水利枢纽移民安臵初步设计报告》、《尼尔基水利枢纽征地移民技施设计大纲》、《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臵实施管理办法》和《尼尔基水利枢纽移民安臵投资包干协议》,以及《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等。
(三)尼尔基工程《监理委托合同》、《监理规划》、《监理工作细则》,以及移民安臵实施计划、合同、协议及责任书等。
第四章 监理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七条 监理组织机构
移民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现场设监理部,总监1人,副总监若干人,讷河、嫩江、莫旗设监理点。主要监理人员的聘用须经业主审查同意。
第八条 监理人员配备
(一)监理人员构成应包括:移民安臵、民用建筑、村镇建设、供水、排水、道路、供电、通讯、财务、计划及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协调能力。并具有经国家有关 部门认定的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各类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中级以上的技术职称,应具有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九条 监理现场要求
(一)根据年度计划任务、移民安臵规模、分布情况和难易程度,配备相应监理人员,主要监理人员要相对稳定。
(二)每年3月~12月以现场监理为主,总监、副总监更换或休假须经业主同意。
第十条 实施管理
(一)移民监理实行月报告制度,每月底以书面形式向业主报告移民安臵计划、进度、投资、质量等实施情况。
(二)监理单位应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在监理过程中应充分发挥监理的监督、协调职能,在业主、设计、实施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起到协调作用。
(三)监理单位与业主、设计、实施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应建立有效的联系渠道,以书面形式(公文、便函、备忘录、纪要等)及时沟通信息,建立档案制度。
(四)填写监理日记和大事记,记录“三大控制”的协调管理情况及主要问题,必要时以文字形式发出监 理通知,要求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如遇重大问题应报业主决定。
第五章 各方职责与权利
第十一条 业主职责与权利
(一)负责签订监理委托合同,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移民安臵年度计划,安排移民监理任务,并提供有关设计文件、图纸及相关资料。
(三)负责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内容通知各级移民机构,并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四)负责指导、协调监理单位开展工作。
(五)审查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资质,按年度支付监理费用。
(六)负责为监理单位提供办公和生活方便,按照合同规定维护监理单位的权益,协助解决监理单位在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七)负责对监理单位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总结交流监理工作经验。
第十一条 省区移民机构职责和权利
(一)协助业主为监理单位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办公和生活方便。
(二)负责向监理单位提供完整的规划、计划、投 资、进度、质量等技术资料和图纸,以及专项监理合同、施工合同、协议、原始记录、检测记录等。
(三)加强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建立投资、进度、质量管理责任制度。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职责和权利
(一)负责对尼尔基工程移民安臵、规划、投资、进度、质量、验收等进行全过程监理。
(二)坚持独立、公正、科学、合法的原则。对各级移民机构执行国家政策、法规和条例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三)编制《尼尔基工程移民监理规划》、《尼尔基工程移民监理工作细则》,经业主同意后实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协助业主审核移民安臵规划设计报告、实施计划,提出咨询意见。
(五)严格实行月报告制度,每月初向业主上报监理报告,同时抄送黑龙江、内蒙古两省区移民机构。
(六)协助指导移民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对移民专项(交通、输电、通讯等)工程进行监督指导。
(七)参加移民工程自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
(八)参加业主和实施单位召开的移民工作会议。
(九)移民工程进度控制。
1、协助业主审核移民安臵总进度、年度计划、以及专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实施规划、年度计划的变更调整应报业主协调。
2、检查督促计划项目的完成情况,当工程实施进度拖延,影响阶段任务和年度计划完成时,督促实施单位调整计划,采取措施保证年度计划完成。
3、协调各项工程的实施进度,对移民安臵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计量和确认,定期向业主报告工程建设进展情况。
(十)移民工程投资控制
1、监督实施单位按国家审定的各项工程投资、补偿费用组织实施或兑现。
2、当实施项目与批准的年度计划项目不相符时,监理单位有责任进行协调,由业主进行计划变更后执行。
3、检查、监督移民资金使用情况,督促移民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
4、对设计中的重复、漏项和方案变更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经各方认定后变更。
(十一)移民工程质量控制
1、监督实施单位按批准的工程项目设计标准、质 量要求进行实施。
2、对质量保证体系、检查测试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有权采用测试设备随时检查工程质量。
3、检查监督施工安全措施,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支持移民监理工作,提供有关设计文件、图纸,以及设计变更和补充说明等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建设,主动接受移民监理的监督。
第六章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则
(一)监理单位不得与实施单位、承包单位、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有经营性的隶属关系或合作关系。
(二)监理单位成员不得是承包单位、设备制造、材料供应单位的人员。
(三)监理业务原则上不得分包,如需分包须经业主书面同意,并签订分包合同。
(四)正确执行国家法规、政策和移民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坚持监理的公正性、廉洁性。
第十六条 因监理单位不履行监理职责或监理人员
规则与处罚 不称职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业主有权向监理单位提出更换监理人员,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嫩江尼尔基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尼尔基水利枢纽
移民机构实施管理费使用办法
嫩尼[2002]5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促进水利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臵条例》和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臵实施管理费使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尼尔基公司移民管理机构、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地方移民管理机构。
第二章
实施管理费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
根据《尼尔基水利枢纽移民安臵及补偿投资包干协议》,实施管理费由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使用,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和占用。
第四条
各级移民机构用实施管理费购臵、自制或调入的财产,一律入帐统一管理,作为移民机构的固 定资产。
第五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要制定实施管理费使用计划,并在统计报表和会计报表中如实填报管理费的使用情况。
第六条
实施管理费的使用范围:
(一)移民机构用房
1、建设费
2、租赁费
(二)公用车辆管理费
1、公用车辆购臵费、附加费
2、车辆保险费、养路费、燃料费、修理费等
(三)工作人员费用
1、人员工资、各种补贴、补助(外勤补助)
2、各种社会保险
(四)办公费
1、设备购臵费:包括办公桌椅、卷柜、微机、移动电话等(固定资产)
2、办公用品(消耗品)
3、邮电费(包括个人电话补助费及移动电话费)
4、新闻宣传及图书资料费
(五)资料刊印整编费
(六)旅差费
(七)会议费
(八)招待费
(九)处理移民上访的有关费用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级地方移民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实施管理费管理制度,制定管理细则,明确使用标准并上报备案。同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级移民管理机构实施管理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上级地方移民管理机构要对下级移民管理机构实施管理费的使用情况加强监督,定期对实施管理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九条
嫩江尼尔基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将不定期对地方各级移民机构实施管理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嫩江尼尔基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尼尔基水利枢纽移民安置 补偿投资计划完成情况统计报表》的通知
嫩尼[2002]46号
为了加强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臵补偿投资计划和统计工作,根据《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臵及补偿投资包干协议》和《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臵实施管理办法》的要求,我公司组织编制了《尼尔基水利枢纽移民安臵补偿投资计划完成情况统计报表》,现正式印发,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填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切实做好计划统计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填报工作,逐级上报。并将工作人员名单报尼尔基公司环境移民部,以便联系与协调。
二、2001年计划统计报表和2002年上半年计划统计报表,由两省区移民机构汇总后于7月5日前报尼尔基公司。
三、从7月份开始填报月计划完成情况统计报表。每月5日前逐级报送上月统计报表,由两省区移民机构汇总后报送尼尔基公司,同时抄送移民监理。
四、目前报表可通过传真、电子信箱报送,提高工 作效率,同时应报送正式报表和文字说明,单位加盖公章。尼尔基公司负责提供报表软盘,今后将进一步开发完善统计报表软件系统。
五、各县(市、旗)移民机构应按要求向省区移民机构报送各类报表,并同时抄送尼尔基公司环境移民部、移民监理。
六、尼尔基公司统计报表负责人:马季喆,电话0470-4620078,传真0470-4620085、4620054,电子信箱nejmjz@sina.com 附件:1.2001年尼尔基水利枢纽移民安臵补偿投资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
2.2002年上半年尼尔基工程移民安臵补偿投资计划情况统计表
3.尼尔基工程移民安臵补偿投资计划情况月统计表
(附件略)
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移民资金
会计核算规定
(试
行)
嫩尼函[2002]239号
第一部分 总说明
一、为加强嫩江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移民资金会计核算,参照《三峡移民资金会计制度》,结合尼尔基移民安臵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嫩江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移民资金管理并实行独立核算的各级移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移民管理机构)。
二、移民管理机构会计科目设臵和使用。1.明细科目应严格按规定设臵,在本规定外,移民管理机构在不违反国家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设臵。
2.为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统一制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
3.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
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三、会计报表具体格式和编制
1.月份会计报表经省级移民机构汇总后,应于月份终了后5天内报出;季度会计报表应于每季最后一个月份终了后15天内报出。省以下各级移民管理机构会计报表报出时间由省级移民管理机构自行规定。
2.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以A4纸打印,依次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管理机构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单位领导、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四、本规定由嫩江尼尔基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尼尔基公司组织修订。本规定内容如有同国家有关规定抵触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附件一
二、会计科目表使用说明
第101号 农村移民安臵拨款
本科目用于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以下简称“尼尔基工程”)移民投资计划拨付的用于农村移民安臵的各项款项。
本科目设臵以下明细科目: 1.坝区:核算坝区移民安臵拨款 2.库区:核算库区移民安臵拨款
拨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预付账款”等科目。坝区和库区设臵多栏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103号 集镇迁建拨款
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尼尔基工程移民投资计划拨付的用于集镇迁建的款项。
本科目设臵以下明细科目:集镇迁建拨款
第105号 专项设施复建拨款
本科目用于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尼尔基工程移民投资计划拨付的用于专项设施复建的款项。
本科目设臵以下明细科目:
1. 坝区专业项目复建补偿款:核算坝区专项设施复建拨款,如公路工程复建补偿款、公路工程复建费、电信工程复建费、广播电视工程设施复建费、电力设施复建费、砖厂、自来水厂、渡口、啤酒厂渡口、老山头公园、公墓迁移、革命英雄纪念碑、个体副业、儿童乐园、布特哈莫纪念碑、敖包迁建、文物处理费等。2. 库区专业项目复建补偿款:核算库区专项设施复建拨款,如公路工程复建费、电信工程复建费、输变电工程复建补偿费、库周交通恢复费、文物古迹保护费、国营林业资源补偿费、长发石灰矿资源抢采费、长发石灰矿地面附属物补偿费、富源沸石矿资源抢采费、广播线改建、有线电视线改建、卫星地面站接收设备、微波接收塔、西江水库加固费、水文站迁建费、防火了望塔、采石场损失补偿费、采石场道路恢复费等。
本科目按规定的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设臵多栏明细账。
第106号 清理费拨款
本科目用于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尼尔基工程移民投资计划拨付的用于坝区库区的各项清理费拨款。
第107号 监测评估费
本科目用于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尼尔基工程移民投资计划拨付的用于监测评估费拨款。
第108号 勘测设计拨款
本科目用于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尼尔基工程移民投资计划拨付的用于移民工程勘测设计的款项。
第110号 监理拨款
本科目用于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尼尔基工程移民投资计划拨付给监理部门的用于移民工程监理的款项。按规定拨出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出的用于移民监理的款项。
第111号 技术培训拨款
本科目用于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尼尔基工程移民投资计划拨付的用于移民干部移民培训的款项。
按规定拨出培训款项时,借记本科目(有关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出的用于培训的款项。
本科目应按规定的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并按接受拨款的单位设臵明细账。
第112号 耕地占用税费
本科目用于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尼尔基工程移民投资计划拨付的耕地占用税以及新菜地开发建设基本资金、青苗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款项。
按规定拨出款项时,借记本科目(有关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出的用于耕地占用税等的款项。
本科目应按规定的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并按接受拨款的单位设臵明细账。
第113号 实施管理费
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支付的管理费,下设移民机构开办费和移民机构经常费两个二级科目。
按规定拨出管理费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
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出的管理费款项。
第114号 科研经费拨款
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拨付给科研部门的科研经费。
按规定拨出款项时,借记本科目(有关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出的科研经费款项。
本科目应按接受拨款的单位(或科研项目)设臵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116号 拨付所属移民资金
本科目用于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尼尔基工程移民
投资计划拨付给下级移民管理机构的移民资金。上级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拨出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出的移民资金。
本科目应按接受拨款的单位(或项目)设臵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131号 预付账款
本科目用于核算移民管理机构各种预付款项。支出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预付资金。本科目应按接受拨款的单位设臵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132号 其他应收款
本科目用于核算移民管理机构各种应收暂付款项。支出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现金”科目。
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应收暂付资
金。
本科目应按单位和个人设臵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141号 银行存款
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
移民管理机构收到上级移民管理机构拨入的移民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拨入移民资金”科目。实现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移民管理机构按计划拨出移民资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移民管理机构应设臵“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登记,并结出账面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每月至少核对一次,月份终了,移民管理机构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移民管理机构应指定专人签发银行支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出租、出借支票或将支票转
让给别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准将支票交给收款单位代为签发。
第142号 现金
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库存的现金。移民管理机构要严格限定现金使用范围,现金用于支付移民个人财产赔偿、农村移民的投亲靠友安臵费、自谋职业安臵费以及移民搬迁补助费、移民管理机构本级符合国家现金管理支出范围的支出等。
从银行提取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其他单位交来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暂收及应付款”等科目;支出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应设臵“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进行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第201号 拨入移民资金
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收到上级移民管理机构
拨入的移民资金。
本科目设臵“以前年度拨入”和“本年拨入”两个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移民管理机构收到上级移民管理机构拨入的移民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下年初建立新账时,应将本科目“本年拨入”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全部转入本科目所属“以前年度拨入”明细科目的贷方。
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由上级移民机构管理机构累计拨入的移民资金。
本科目可按下达投资计划的具体项目设臵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203号 短期借款
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借入的用于移民搬迁安臵的投资借款。
收到借入的投资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累计借入的投资借款。
第211号 耕地占用税返还款
本科目用于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收到财政部门返还的耕地占用税。
收到财政部门返还的耕地占用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经批准将财政部门返还的耕地占用税用于移民工作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累计由财政部门返还的耕地占用税。
第212号 土地出让金返还款
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收到有关部门按规定返还的土地出让金。
收到返还的土地出让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经批准返还的土地出让金用于移民工作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累计返还的土地出让金。
第221号 利息收入转入移民资金
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从利息收入中转入的移民资金。
经批准转入时,借记“利息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累计转入的利息收入。
第222号 其他收入转入移民资金
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从其他收入中转入的移民资金。
经批准转入时,借记“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累计转入的其他收入。
第231号 预收账款
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预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款项。
第232号 应付账款
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应付其他单位和个人的
款项。
发生各项应付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偿还各项应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本科目按单位和个人设臵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241号 利息收入
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将拨入的移民资金存入银行所实现的利息收入。
收到银行结息通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将利息收入转入移民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转入移民资金”科目
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尚未结转的利息收入。
第242号 其他收入
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在库区移民迁建过程中实现的除利息收入以外的其他各项收入。如农村移民开发的产品分成收入、收取移民迁建单位超面积使用土地的基础设施建设费收入、移民搬迁后处理遗留财产取得的收入以及库底林木、卫生清理取得的变价净收入等。
取得上述各项收入时,借记 “银行存款”、“现金”
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将其他收入转入移民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转入移民资金”科目。
本科目应按收入种类设臵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尚未结转的其他收入。
第三部分 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种类
报表编号会计报表名称尼移资01表资金平衡表尼移资02表管理费支出明细表编报期月报、季报、年报季报、年报 二.会计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
(一)资金平衡表见附表二
1.本表反映移民管理机构期末全部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编制本表是为了综合反映尼尔基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的增减变动情况及其相互对应关系,考核、分析移民资金的拨入及使用情况。
2.本表“年初数”栏的数字,根据上年末“期末数”栏的数字填列。在上年度决算未经审查批复以前,应填列最后上报的数字;上年度决算已经审查批复后,应按审批意见进行修改后的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金平衡表规定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与上年度资金平衡表不相一致时,应对上年末资金平衡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口径一致,填入本表“年
初数”栏内。
3.本表占用方各项目的内容及“期末数”栏的填列方法:
(1)“拨付所属移民资金”项目(1行),反映移民机构管理累计拨付下级移民管理机构的移民资金,根据“拨付所属移民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农村移民安臵拨款”(3行),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出的用于农村移民安臵的款项,根据“农村移民安臵拨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集镇迁建拨款”(5行),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出的用于集镇迁建的款项,根据“集镇迁建拨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专项设施复建拨款”(7行),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出的用于专项设施复建的款项,根据“专项设施复建拨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监测评估”(8行),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出的用于监测评估的款项,根据“监测评估”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勘测设计拨款”(9行),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出的用于勘测设计的款项,根据“勘测设计拨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监理拨款”(11行),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
计拨出的用于移民监理拨款的款项,根据“监理拨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8)“技术培训拨款”(12行),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出的用于移民职业培训的款项,根据“技术培训拨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9)“耕地占用税费”(13行),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出的用于耕地占用税等的款项,根据“耕地占用税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0)“实施管理费”(14行),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出的管理费,根据“实施管理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1)“科研经费拨款”(15行),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出的科研经费的款项,根据“科研经费拨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本表来源方各项的内容及“期末数”的填列方法;
(1)“以前年度拨入”项目(24行),反映以前年度由上级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入的移民资金。
(2)“本年拨入”项目(25行),反映本年度由上级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入的移民资金。
(3)“短期借款”(26行),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借入用于移民安臵的款项,根据“短期借款”科目的
期末余额填列。
(4)“耕地占用税返还款”项目(27行),反映移民管理机构收到从财政部门返还的耕地占用税。根据“耕地占用税返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土地出让金返还款”项目(28行),反映移民管理机构收到由有关部门返还的用于移民安臵的土地出让金。本项目根据“土地出让金返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利息收入转入移民资金”项目(29行),反映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从利息收入中转入的移民资金。本项目根据“利息收入转入移民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其他收入转入移民资金”项目(30行),反映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从其他收入中转入的移民资金。本项目根据“其他收入转入移民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8)“预收账款”和“应付账款”(32、33行)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的暂收款项和应付款项。本项目应根据“预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9)“利息收入”项目(34行)和“其他收入”(35行),分别反映移民管理机构实现的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分别根据“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科目的期末
余额填列。
5.本表各项目之间的关系如下:(1)2行=3行至15行之和(2)16行=17行至21行之和(3)22行=1行+2行+16行(4)23行=24行+25行(5)31行=32行至35行之和
(6)44行=23行+26行+27行+28行+29行+30行+31行
(7)22行=44行
(二)管理费支出明细表见附表三
本表反映报告期内用于移民工作的管理费支出的情况。
1.本表“年初数”栏的数字,根据上年末“期末数”栏的数字填列。
2.本表本年实际支出数按管理费明细账的本年度实际支出数填列。
3.累计支出数=年初数+本年实际支出数 4.移民机构经常费=3行加至31行 5.管理费支出合计=1行+2行
(附表略)
第二篇: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置指挥部工作总结
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置指挥部工作总结 浯溪口水利枢纽工程在市委市政府的高位推动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于 7 月 6 日获得国家发改委主任会议通过,并于 11 月 12 日举行了工程奠基开工仪式,省委苏荣书记亲临仪式现场并宣布工程开工,标志着浯溪口水利枢纽工程进入了实质性的建设阶段。该工程枢纽区和淹没区全部在我县境内,根据可研阶段《规划大纲》设计要求,浯溪口水利枢纽工程将淹没我县土地 2.6 万余亩,主要涉及蛟潭镇、峙滩乡、兴田乡三个乡镇,库区有 1.1 万多移民需要安置,其中有近5000 移民必须在我县其它乡镇外迁安置,这将是我县承担的一个极其繁重而艰巨的任务。对此,县委、县政府对做好我县移民安置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决心举全县之力,充分发挥征地移民工作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的作用,全力支援配合浯溪口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确保浯溪口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置工作顺利完成。现将**县浯溪口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置指挥部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二○一一年工作情况
(一)加紧落实文件的制订和强化文件的学习
、制定了移民安置实施办法和征收补偿标准 为切实做好浯溪口水利枢纽工程的移民安置工作,我们做了大量的工作。
第三篇: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办法
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办法
信息来源:法制办主站 更新日期:2010-10-14 15:58:04 点击:607
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
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嘉陵江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471号令)和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嘉陵江亭子口水利枢纽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初步设计报告》,结合库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淹没区、影响区、枢纽工程建设区、集镇新址等征地需生产安置和搬迁安置的移民人口。移民人口分为生产安置人口和搬迁人口。
第三条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移民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需求;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实现移民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发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坚持移民安置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城乡统筹、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优化产业结构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尊重移民意愿,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安置方式,实事求是地确定移民安置方式。
第四条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县区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工作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县区实际,落实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
第二章 实物指标认定
第五条 实物指标调查基准期为2006年11月8日。实物指标以联合调查组调查并经参与各方签字、公示认可的数量为准。
第六条 实物指标调查后到移民搬迁时,符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嘉陵江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水库淹没区及施工区停止基本建设控制人口增长的通知》(川府函〔2006〕203号文)有关规定,产生的增长人口经有关各方按规定审核后可列入实物指标。
第七条 搬迁安置前应按照《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人口界定办法》进行人口核定,并签订安置协议。移民搬迁安置和生产安置销号均以协议签订时间为准,签订协议后发生的人口增减变化均不调整。
第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严格执行川府函〔2006〕203号文,公安机关应加强对淹没区的户籍管理,对违反规定迁入和擅自流入、违法生育人口,一律不按移民对待。
第三章 移民补偿补助
第九条 补偿补助项目包括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临时占地土地补偿费、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地面附着林木补偿费、零星林木补偿费、小型商业网点及农副业设施补偿费、房屋装修补助费、坟墓迁移补偿费、搬迁补助费、建房调地费及基础设施建设费、农村移民过渡期生活补助费、农村移民能源设施补助费、农村移民建房补助费、建房困难户补助费、学校医疗网点增容费等。
第十条 被征占土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首先用于农村移民生产安置,征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满足安置规划使用后,如有结余,其结余部分交由被征占土地村民小组讨论决定,报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使用(包括以货币形式兑付到户)。
第十一条 实物补偿补助费和农村移民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生产安置人口)、农村移民能源设施补助费、农村移民建房补助费、建房困难户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发放给移民;临时占地土地补偿费按规划审定的相应地类年平均亩产值分发放给移民;学校和医疗网点增容费由县区政府统筹使用。
第十二条 集中居民点的建房调地费交村民小组,基础设施建设费由实施主体责任单位统筹使用。分散安置的建房调地费交安置地村民小组,用于给移民划分建房用地;基础设施建设费交移民个人用于场地平整及挡护、给水、排水、电力、电信、广播电视和
道路工程等建设。
投亲靠友从农安置需建房的,其建房调地费交安置地村民小组,基础设施建设费和不需建房的建房调地费交移民个人,;投亲靠友无土安置、自谋出路安置、养老保障安置(不在本县区内规划安置区内建房)的建房调地费和基础设施建设费交移民个人。第十三条 有房无户的搬迁费、建房调地费和基础设施建设费,根据调查登记的房屋面积计算,并根据搬迁和建房方式确定发放方式。
第十四条 移民个人实物补偿补助费和安置补偿补助费要分户建卡,并根据搬迁安置和建房进度分期发放。
第四章 生产安置
第十五条 生产安置人口,是指因工程建设征收或影响主要生产资料(土地),需进行生产安置的人口。
第十六条 农村移民生产安置坚持以农业安置为主、其他安置为辅;以调整原居民承包地和集体土地为主、土地开垦安置为辅的原则。
第十七条 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方式有县内从农安置、投亲靠友从农安置、投亲靠友无土安置、自谋出路安置、自谋职业安置和养老保障安置。
(一)移民以户为单位,根据自身条件自愿选择安置方式。
(二)安置方式经移民自愿选择,并按程序审批后,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县内从农安置移民的安置标准,要根据国家审定规划确定,一般可采用水、旱地类搭配安排。
第十九条 投亲靠友从农安置移民的安置标准,要根据安置地居民土地的人均面积确定,并与原居民基本相当。
第二十条 投亲靠友无土安置、自谋职业安置、自谋出路安置移民的生产安置费为2.9万元/人,直接支付给移民个人,自行安排解决生产资料、生产门路或生活来源。
第二十一条 养老保障安置移民的生产安置费为2.9万元,由县区移民部门按190元/人·月标准支付给移民个人,用于解决移民的生活。
第二十二条 生产安置人口参与原征地涉及组土地“两费”结余部分的分配。
第五章 搬迁安置
第二十三条 搬迁安置人口主要包括居住在建设征地范围内的人口;居住在坍岸、滑坡、孤岛、浸没等建设征地影响区需要搬迁的人口;库边地段因建设征地影响失去生产生活条件需要搬迁的人口;征地范围外因建设征收主要生产资料,而不能就近生产安置需要搬迁的人口。搬迁安置人口应在实物调查成果基础上,结合移民生产安置方案等分析确定。
第二十四条 移民一户只能划分一处建房用地。
(一)移民户搬迁前在建设征地范围内有几处房产的,按一户分配建房用地。
(二)在实物指标调查时,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分开登记的,按一户分配建房用地;未婚子女和父母分开登记的,按一户分配建房用地。
(三)实物指标调查登记后,房屋出卖、转让、赠予他人的,按原实物调查时人数分配建房用地。
(四)有房无户的建房用地根据调查登记的房屋面积和相对应类别有房有户的人均面积,通过计算确定。
(五)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根据集镇迁建规划和县区政府审定的用地面积供地。
(六)经批准使用的建房用地,必须按批准的位置和面积建房。
第二十五条 搬迁安置人口在本县区规划安置区建房分集中居民点建房、分散建房、集镇建房。
(一)集中居民点建房
1、实行统一规划设计,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由乡镇、村统一组织实施,房屋采取单户自建或联户自建,各县区政府提供农村民居通用图供移民户选择或移民户自行设计。
2、宅基地标准为20~30m2/人,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
(二)分散建房
1、移民以户为单位分散安置到村民小组,由安置地村组和移民根据地质地形、水、电、路等各项条件选择建房地点,县区政府安排国土和建设部门进行指导。
2、基础设施配套和房屋由移民户自行进行建设,各县区政府提供农村民居通用图供移民户选择或移民户自行设计。
3、宅基地标准为20~30m2/人,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
(三)集镇建房
1、县区人民政府负责集镇的迁建工作,实行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基础设施建设,房屋采取单户自建或联户自建,各县区政府提供民居通用图供移民户选择。
2、宅基地标准为20~30m2/人,2人以下的户按2人计算,3人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
3、原集镇建成区移民户在新集镇分配宅基地的位置,要根据其房屋在原集镇所处地段按基本对等的原则确定。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集镇建房户代表讨论宅基地分配方案。
第二十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在移民建房期间,要严格管理当地建筑、建材市场,制定切实可行的移民建房质量管理办法,加强移民建房的质量管理和协调服务。
第六章 土地调整
第二十七条 土地调整应坚持依法、有偿的原则,调整的土地应相对集中和就近,便于移民生产生活。
第二十八条 县内从农安置移民的土地调整要根据规划安置标准和规划中以组生产安置平衡方案进行。县区政府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制定移民生产用地调整办法。
(一)土地调整费的使用以原征地涉及组为单位,按规划生产安置平衡方案中的费用实行总额控制。
(二)耕地调整根据规划标准、结合安置地环境容量调整;林地调整根据平衡方案和安置地村民小组林地资源情况进行调整。
(三)土地调整费用根据调整的地类和面积计算,水田为26672元/亩、旱地为21104元/亩、林地为10552元/亩。
(四)根据安置地村民小组调整土地的实际数量,将土地调整费用交安置地村民小组,土地调整费的80%应交被调出土地农户,20%留村民小组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九条 调整的生产用地须办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宅基地须办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林地需办理《林权证》。
第三十条 县内从农安置移民的生产用地调整,由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第三十一条 在建设征地范围内征占少量耕地,达不到生产安置条件的,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经村民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货币形式计发到户。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但不得突破政策标准,避免政策不平衡。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元市人民政府移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篇:贵州省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
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工作的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以下简称移民安置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达到阶段目标和移民安置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阶段性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 移民安置验收分为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阶段验收包括导(截)流阶段验收和蓄水验收(含分期蓄水、下闸蓄水)。移民安置工作全部完毕后,应进行移民安置竣工验收。在阶段验收之前,应按验收条件进行分类验收。
第五条 移民安置阶段性验收和移民安置竣工验收均应在移民安置自验和移民安置初验通过的基础上进行。
第六条 移民安置验收的依据是: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省有关政策规定;
(二)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规划实施设计文件、规划设计变更或概算调整文件;
(三)项目法人与地方人民政府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
(四)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报告、移民资金财务审计报告、稽查报告等。
第七条 移民安置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用地手续办理、农村移民安置、移民安置手续办理、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防护工程建设、库底清理、环境保护、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实措施、库岸失稳处理、库区社会稳定情况、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移民档案管理等。
第八条 省级移民机构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的管理和监督。市(州、地)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验收组织
第九条 大型及跨市(州、地)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阶段性验收,由省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其下闸蓄水和竣工移民安置验收经省政府授权,由省级移民管理机构组织验收;大型及跨市(州、地)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的自验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初验由有关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负责。跨市(州、地)外的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阶段性验收,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自验,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组织验收。
第十条 移民安置验收组织单位应组织成立验收委员会,负责移民安置验收工作。
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移民安置验收组织单位代表担任。验收委员会成员应包括项目主管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移民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项目法人、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单位、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的代表和专家。
验收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专家组。专家组组成人员由移民安置验收组织单位根据验收需要确定。
第三章 验收条件
第十一条 导(截)流阶段验收的基本条件:
(一)导(截)流期内壅高水位淹没影响范围内的移民已经完成搬迁,安置地的生活条件基本具备;
(二)工矿企业搬迁工作已经完成;
(三)对专项设施的影响已经得到妥善处理;
(四)相应水位淹没影响范围内的库底清理工作已经完成。第十二条 蓄水验收(含分期蓄水、下闸蓄水)的基本条件:
(一)规定运行水位线淹没影响范围内移民已经完成搬迁,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措施已基本落实;
(二)城(集)镇迁建工作已基本完成;
(三)工矿企业搬迁工作已经完成;
(四)专项设施的迁建或复建工作基本完成;
(五)库底清理工作已经完成,有关部门已出具验收意见;
(六)移民搬迁安置中有关突出问题已有具体解决方案,有关单位已出具承诺意见。
第十三条 移民安置竣工验收的基本条件:
(一)移民已经完成搬迁安置,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已经完成,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措施已经落实;
(二)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项设施迁建或复建已经完成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
(三)因避险等特殊情况紧急搬迁的移民已得到妥善安置;
(四)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已经按规定兑现完毕;
(五)移民资金竣工决算编制完成并通过政府审计;
(六)移民稽查和阶段验收提出的主要问题已基本解决;
(七)移民手续办理基本完成,移民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已经完成;
(八)库岸稳定问题已得到处理或已制定处置预案。
第四章 验收程序
第十四条 移民安置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按权限向移民安置验收组织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五条 验收组织单位同意组织验收后,应会同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验收工作计划,对移民安置验收工作作出安排,有关单位应按照验收工作计划做好移民安置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 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自验通过后,按权限向初验或验收组织单位提出初验或验收申请。
移民安置初验或验收组织单位自接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组织验收的决定。
第十七条 移民安置初验通过后,由初验组织单位按权限向验收组织单位提出移民安置验收申请。
移民安置验收组织单位自接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组织验收的决定。
第十八条 移民安置验收组织单位在移民安置验收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预验收。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项目法人、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单位、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的代表应参加技术预验收,报告移民安置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 移民安置验收委员会应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验收,形成移民安置验收报告。
第二十条 移民安置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同意并签署意见。验收委员会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报告上明确记载。
第二十一条 验收中发现问题的处理,由验收委员会协商确定。验收委员会内部存在争议的,主任委员有裁决权。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验收委员会应当报请移民安置验收组织单位决定。
第二十二条 验收委员会通过移民安置验收的,移民安置验收组织单位应当在移民安置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移民安置验收报告印发有关单位,作为工程验收成果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 验收委员会不予通过移民安置验收的,移民安置验收组织单位应当将不予通过的理由以及整改意见书面通知验收申请单位。
验收申请单位应当及时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验收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二十四条 对移民安置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验收报告提出的处理意见按期妥善办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报验收组织单位。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当及时监督、检查、评估有关问题的处理情况。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由省级移民管理机构或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一)不按本验收管理办法组织移民安置验收的;
(二)不具备验收条件组织验收的;
(三)对移民安置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未按照移民安置验收报告提出的处理意见按期妥善处理的。
第二十六条 与移民安置任务相关的单位提交验收资料不真实导致验收结论有误的,移民安置验收组织单位应当撤销验收报告,对责任单位作出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参加验收的专家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验收组织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加验收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构不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元坝库区移民安置实施细则
广元市元坝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元坝库区移民安置实施细则及移民安置建设项目
管理
暂行办法等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
《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元坝库区移民安置实施细则》、《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元坝库区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元坝库区移民安置补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元坝库区移民建房购房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五日
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元坝库区移民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元坝库区移民安置工作,切实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第471号令、广府发〔2010〕1号文件和《嘉陵江亭子口水利枢纽初步设计报告》第九分册(审定本),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以人为本和环境资源可容原则,实行组内、村内、乡镇内和区内安置,采取适当集中、分散为主,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产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确保移民生产生活稳定,安置区经济持续发展。
第三条 区政府负责对移民安置工作的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履行各自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规划方案,承担移民安置任务。
第二章 移民补偿补助
第四条 实物指标调查以省政府“封库令”2006年11月8日为基准期,依据联合调查组各方签字认可和三榜公示复核后的结果为准。实物指标补偿补助标准按《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置初步设计报告》审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使用,首先用于农村移民生产安置,征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满足安置规划使用后如有结余,其结余部分交由被征占土地村民小组讨论决定,按程序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后使用(包括以货币形式兑付到户)。
第六条 移民个人实物补偿补助费和安置补偿补助费实行分户建册,根据搬迁安置和建房进度分期发放资金。
第三章 生产安置和搬迁安置
第七条 农村移民生产安置坚持以农业生产安置为主、其它安置为辅,以调整原居民承包土地和集体土地为主、开发整理土地安置为辅的原则。
第八条 生产安置分区内从农安置、投亲靠友从农业安置、投亲靠友无土安置、自谋出路安置、自谋职业安置和养老保障安置等方式,移民根据安置方式的相关条件,以户为单位自愿选择,按程序审批后,不得变更。
第九条 区内从农安置实行统一规划安置区,统一配置生产用地和建房用地。生产用地配置标准按照安置规划中以组生产安置平衡方案确定,但不能超过淹没前人均耕地面积,调整的土地中水田原则上不低于40%。在规划安置区建房分集中居民点建房、分散建房和集镇建房三种方式。建房用地配置标准是:
(一)集中居民点建房宅基地标准为20至30㎡/人,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集中居民点建房实行统一规划设计,由乡镇、村组统一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费和建房调地费不计发到户,房屋采取单户自建或联户自建,由区规划和建设局提供农村居民建房通用图集供移民户选择。
(二)分散建房宅基地标准为20至30㎡/人,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分散建房的基础设施费和建房调地费计发到户,由移民个人用于建房场地平整、挡护、给水、排水、电力、电信、广播电视、道路工程建设和建房用地调整,移民房屋自行修建,区规划和建设局提供农村居民建房通用图集供移民户选择。
(三)集镇建房宅基地标准为20至30㎡/人,2人以下户按2人计算、3 人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在集镇建房的移民户基础设施费和建房调地费不计发到户,由乡镇政府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基础设施建设,房屋采取单户自建或联户自建,区规划和建设局提供居民建房通用图集,供移民户按规划要求选择。
(四)在规划区范围内自主购房的移民户,建房基础设施费和建房调地费计发到户。
第十条 投亲靠友从农安置的移民户,生产用地配置标准可根据安置地居民土地人均面积确定,并与原居民基本相当,但不能突破以组生产安置平衡的标准,移民户生产用地按不低于规划标准自行协商流转落实后,土地补偿费经村民小组讨论决定、并按程序经区政府批准后,可以货币形式兑现到户。投亲靠友从农安置的移民户,建房宅基配置标准为20至30m2/人,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基础设施费和建房调地费计发到户。
第十一条 投亲靠友无土安置、自谋职业安置、自谋出路安置移民的生产安置费为2.9万元/人,直接支付给移民个人,自行解决生产资料、生活来源。投亲靠友无土安置和自谋出路安置移民,基础设施费和建房调地费计发到户,自谋职业安置的移民根据所在户的建房方式确定是否计发到户。
第十二条 养老保障安置移民的生产安置费为2.9万元,由区移民局按190元/人•月标准支付给移民个人,用于解决移民的生活(具体依照移民养老保障安置办法执行)。基础设施费和建房调地费根据所在户的建房方式确定是否计发到户。
第十三条 移民一户只能划分一处宅基地,机关、企事业单位根据集镇迁建规划和审定的用地面积供地,一经批准,必须按批准的位置和面积建房。
第十四条 区级相关部门和各有关乡镇在移民建房期间,要严格监管当地的建筑建材市场,严格按照区政府制定的建房购房质量管理办法,加强移民建房购房质量管理和协调服务。第十五条 经核定纳入后期扶持的移民人口,无论选择何种安置方式,从完成搬迁后扶持20年,扶持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移民农转非后不再享受后期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在集中居民点和集镇建房划分宅基地的,由各乡镇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对个别淹没涉及组淹没的土地较少、不涉及生产安置人口或生产安置人口较少的,不影响居民的生产生活,由村民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使用办法。第十八条 移民必须严格按照安置对接方案和计划有序进行搬迁安置,不得拒绝搬迁或拖延搬迁。已按规划完成搬迁安置的移民户,其库区线下线上旧房必须拆除,原线下的土地依法收归国有,原线上的宅基地和承包地的移民已作生产安置,其宅基地和承包地收归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线上林地由移民户本人使用到政策规定年限。
第四章 土地调整
第十九条 土地调整应坚持依法、有偿的原则,实行水田、旱地搭配,尽量达到成块连片,方便移民耕作。
第二十条 区内从农安置和投亲靠友从农安置移民的土地调整要根据规划中以组生产安置平衡方案,结合安置地环境容量进行调整,调出的耕地按标准亩计算,但不能超过淹没前的人均耕地面积。林地调整根据规划平衡方案和安置地林地资源状况,结合移民意愿进行调整。坟地调整按照补偿标准和实际对接到村组的移民人数,将调地费一次性兑现给安置地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十一条 安置地村、组土地调整首先是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耕地,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发包方依法收回的土地;其他各类闲置土地,其次是与举家外迁、承包户部分家庭成员死亡、婚嫁及参军提干、退伍转业被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录用和大中专毕业生被国家行政事业单位招、录用等土地承包户协商调整土地。第二十二条 安置地村、组调整生产用地必须落实到田地块、户主,并由乡镇政府审核确定,统一填报移民生产用地调整对接表,经被调地户和移民户双方签字确认后作为换发土地承包经营证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土地调整费的使用以原淹没征地涉及组为单位,按规划安置平衡方案中的费用实行总额控制,并根据调整的地类和面积计算,标准为水田26672元/亩、旱地21104元/亩、林地10552元/亩。
第二十四条 安置地村、组的调地费,区移民局根据调整土地的实际数量将调地费支付给安置地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调地费80%应分配给被调出土地的农户,20%留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或由村民小组集体讨论使用办法。
第二十五条 调整的生产用地需办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调整的建房用地办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调整的林地办理《林权证》。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 区移民局、区公安分局配合迁出地乡镇政府组织村、组按照《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人口界定办法》核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移民人口。
第二十七条 核定移民安置意愿,优化安置对接方案。
第二十八条 迁入地乡镇政府为移民户划分建房用地和调整生产用地。
第二十九条 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农村移民户在本乡镇安置的,按批准的规划安置对接方案与乡镇政府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农村移民户出乡镇安置的,按批准的规划安置对接方案与迁出、迁入地乡镇政府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农村移民自谋出路、投亲靠友从农、投亲靠友无土、自谋职业、养老保障安置的,按批准的安置方式与迁出地乡镇政府签订安置协议。
第三十条 移民户建房选择自建或联建,迁入地乡镇政府及区规划和建设局对移民建房进行质量监督、建筑风貌控制、安全监管。
第三十一条 区移民局根据移民户的安置协议和搬迁安置进度拨付资金。
第三十二条 区级相关部门、迁入地乡镇政府为移民办理相关手续,发放相关证件。第三十三条 区移民局和迁出、迁入地乡镇政府为移民办理后期扶持、养老保障和移民安置销号手续,发放后扶资金和养老保障金。
第六章 工作职责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负责区内移民安置实施的组织领导。迁出地和迁入地乡镇政府是本乡镇移民搬迁安置的工作主体、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第三十五条 迁出地乡镇政府工作职责:负责制定本乡镇搬迁安置详细工作方案,做好本乡镇农村移民搬迁安置、集镇迁建安置工作;负责按有关规定对本乡镇移民身份核定和安置方式的资格审查,交由区移民局审核并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向迁入地乡镇政府提供移民花名册和相关档案资料;负责按区内规划安置对接方案与迁入地乡镇政府做好移民安置对接实施工作;负责动员和组织移民按搬迁计划和对接安置方案按时迁往安置地;负责为迁出移民办理相关手续,妥善处理移民在迁出地有关遗留问题;负责移民在库区线下线上旧房拆除的监督检查、安全管理、移民搬迁运送、移民帮扶和库区社会稳定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迁入地乡镇政府工作职责:负责按移民安置规划对接方案与迁出地乡镇政府做好移民安置对接实施工作;负责为移民生产用地、林地、坟地和建房用地的调整,以及移民集中居民点基础设施建设;负责组织移民建房购房的管理、质量监督和安全管理;负责做好移民接收,为移民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林权证;负责移民帮扶及维护移民区社会稳定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区级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区移民局:负责移民搬迁安置计划的编制;负责指导迁出、迁入地乡镇政府做好移民搬迁安置工作;负责按照移民户实物指标,根据补偿补助标准计算到户到人,建立移民户登记册;负责移民资金的管理、划拨、监督和检查;负责办理移民安置后的后期扶持和安置销号手续;负责移民档案资料的收集和归档等工作。
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移民建房用地的选址、用地报批、土地使用确权登记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变更换证等工作。
区规划和建设局:负责提供移民房屋通用图集、建筑风貌控制和建房、购房质量监管等工作。区农业局:负责指导安置地乡镇做好移民户生产用地的调整,负责移民户和老居民土地经营承包证的注销、变更和颁证等工作。
区林业局:负责指导安置地乡镇做好移民林地调整工作,负责移民户和老居民林权证的注销、变更和颁证等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协助乡镇做好移民人口核定工作,负责移民人口的迁出、迁入户籍办理和搬迁运输的道路交通安全管制及搬迁安置中治安保卫和社会稳定等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为移民子女办理转学、入学手续等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协调移民搬迁道路畅通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对移民资金的监管和移民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移民安置协议的公证办理工作。
区信用联合社:负责移民资金安全存储和安全拨付到户的打卡工作。
区安监局:负责移民区建设项目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元府办函〔2010〕12号文件执行。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移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