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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规则(试行)[精选五篇]
编辑:清风徐来 识别码:20-517209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11 03:26:20 来源:网络

第一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规则(试行)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规则(试行)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代理人承办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适用本规则。代理人是指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委托人委托,依据税法、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人所属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编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的行为。

委托人包括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统称纳税人)等,委托人与纳税人不一致的,委托人应能保障纳税人履行配合、协助代理人正常开展代理工作的义务。第四条

代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代理人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第五条

代理人接受委托,应当以纳税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为前提,以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独立、公正执行业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申报及备案资料的归集与核查 第一节 业务承接 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应当按照《税务师业务承接规则》的规定执行。第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应对委托人的基本信息、申报资料进行分析,重点了解纳税人纳税年度的下列情况:

(一)基本情况及当年主要经营决策对年度申报的影响;

(二)纳税人被纳税评估、稽查、审计、会计信息质量抽查等对年度申报的影响;

(三)财务决算及其审计结论;

(四)财务部门基本情况;

(五)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证书、文件、会计账册等资料。

(六)其他与年度所得税汇缴相关的事项。第八条

代理人决定承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的,应根据《涉税业务约定书规则》的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代理合同。根据双方约定的情况修改本规则后附《代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合同(参考文本)》,并分别确定以下内容:

(一)业务范围是否包括纳税人的会计利润、以前年度未弥补的亏损、特殊事项调整、资产损失等申报事项确认及特别纳税调整项目的审核等;是否包括根据会计信息,代填申报表;是否包括递交申报表、附送相关资料和备案资料或者运用电子申报手段上传相关资料。

(二)双方责任中纳税人对纳税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的责任,代理人工作疏忽或过失的责任范围、具体情形等内容。第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接业务后,应当按照《税务师业务计划规则》的规定,确定项目组及其负责人,制定计划和具体服务安排。

第二节

申报资料的收集与复核 第十条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开展时,应根据委托人不同的情况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有关证件、资料并进行复核,包括:

(一)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报表及其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审计报告(如有,需提交);

(二)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四)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资料;

(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建筑企业总机构附送的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六)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总分机构报送省税务机关规定的相关资料;

(七)按照规定居民企业应填报的《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八)外国企业或受控外国企业按规定应报送的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九)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适用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应报送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十)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第三章 申报准备 第一节

利润总额计算的复核 第十一条

依据委托人执行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复核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项目的会计核算情况,重点关注年度发生情况、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情况、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后差错调整情况。

如果经其他中介机构出具财务审计报告的,可以不再复核。第二节

收入类调整项目的复核 第十二条

复核收入类调整项目,依据税收规定重点关注:收入类纳税调整项目的申报年度发生情况、会计核算情况、纳税调整金额确认情况。第十三条

视同销售收入包括: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复核时重点关注:

(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或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对外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交际应酬、股息分配或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的,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税收上作为视同销售收入处理,需进行纳税调整。

(二)执行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对未同时满足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等两个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会计上不确认损益,税收上作为视同销售收入处理,需进行纳税调整。

(三)按税法规定的计税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金额。第十四条 复核投资收益纳税调整项目,重点关注:

(一)分析本期投资收益是否存在异常现象并作适当处理。

(二)对成本法核算下收到收益,应查验是否与投资匹配。

(三)复核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方式和金额,了解该企业对投资单位是否拥有控制权,核算投资收益的方法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四)已实现的收益是否计入投资收益账户,有无利润分配分回实物直接计入存货等账户,未按同类商品市价或其销售收入计入投资收益的情形。

(五)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或向投资方分配,按销售和投资或销售和分配处理。

(六)国外的投资收益汇回是否存在重大限制,若存在重大限制,应说明原因。

(七)转让、出售股票、债券的交易凭证是否真实、合法,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八)对本期发生收购或转让股权的,查验投资收益的计算是否正确。

(九)复核是否存在免税的投资收益或其他应纳税调整的项目。第十五条

复核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重点关注:

(一)融资性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中,会计上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折现值)确认营业收入,税收上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增值税返还、补贴收入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收按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需进行纳税调整;

(三)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法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形成的暂时性差异或时间性差异,需进行纳税调整。

第十六条

复核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重点关注:

(一)申报年度是否有新发生的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二)执行会计准则的纳税人,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税收不确认收入,需进行纳税调整。第十七条

复核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重点关注:

执行会计准则的纳税人,会计上将购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税收上不确认为当期损益,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第十八条

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包括: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投资性房地产等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复核时重点关注:

执行会计准则的纳税人,会计上确认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税收不确认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需全额进行纳税调整。第十九条

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其他,复核时重点关注:

(一)不征税收入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

(二)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五年内的使用情况,并对满五年内未使用资金应进行调整;

(三)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在资产类调整项目中进行调整。第二十条

复核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重点关注:

(一)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二)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三)己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或退回的,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第二十一条

复核“收入类调整项目——其他”,重点关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摊销股权投资差额的纳税调整。第三节

扣除类调整项目的复核 第二十二条

复核扣除类调整项目,依据税收规定重点关注扣除类纳税调整项目的申报年度发生情况、会计核算情况、纳税调整金额确认情况。第二十三条

视同销售成本包括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成本,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成本和其他视同销售成本,复核时重点关注:

(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或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对外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交际应酬、股息分配或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的,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应进行纳税调整作为视同销售成本处理。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对未同时满足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等两个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会计上不确认损益,应进行纳税调整作为视同销售成本处理。

(三)根据处置资产的计税基础确认视同销售成本金额,并关注处置资产账面价值和应转回的以前年度计提减值准备。第二十四条

复核工资薪金支出,重点关注:

(一)是否合理有据;

(二)是否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1月1日至年度汇缴期结束前实际支付的以前年度或本年度工资薪金的纳税调整情况;

(四)有无将外部人员劳务费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是否将属于福利费性质的补贴计入工资核算的情况。第二十五条

复核职工福利费支出,重点关注:

(一)列支的内容及核算方法是否正确;

(二)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职工福利费的计算基数。第二十六条

复核职工教育经费支出,重点关注:

(一)软件生产企业等特殊行业,职工培训费允许全额税前扣除;

(二)不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挪作他用,或未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属于教育经费使用范围内的支出,应作为会计差错处理;

(三)以前年度结转扣除额和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 第二十七条

复核工会经费支出,重点关注:

(一)当年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部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二)会计上计提但未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不允许税前扣除;

(三)根据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和拨缴凭证,确认工会经费税收金额;

(四)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第二十八条

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五项,复核时,重点关注:

(一)是否取得社会保障部门缴款的有效凭证;

(二)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第二十九条 复核住房公积金,重点关注:

(一)是否取得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有效凭证;

(二)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第三十条

复核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重点关注:

(一)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有关文件;

(二)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并实际缴纳。第三十一条

复核业务招待费支出,重点关注:

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是否包括了营业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业务招待费支出税收金额根据税法规定的销售(营业)收入额范围、计算比例和发生额扣除比例计算确认;

(三)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第三十二条

复核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重点关注:

(一)计算基数是否包括了营业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二)不同行业税前扣除标准和税前扣除范围的特殊规定;

(三)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和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

(四)广告性质赞助支出可作为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第三十三条

复核捐赠支出,重点关注:

(一)对于限比例的捐赠支出,根据税法规定的计算基数、扣除比例和受赠单位公益性捐赠扣除资格,确认捐赠支出税收金额;

(二)取得合法票据;

(三)可据实扣除的捐赠支出,按税法规定的受赠单位范围和捐赠支出情况,确认捐赠支出税收金额。第三十四条

复核利息支出,重点关注:

(一)纳税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二)确认利息支出的税收金额;

(三)未按规定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应按会计差错处理;

(四)股东出资未到位、债务资本比例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第三十五条

复核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时,重点关注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税前扣除。第三十六条

复核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时,重点关注会计和税收规定的差异。第三十七条

复核和填报赞助支出时,要注意公益性捐赠、广告性赞助支出是否按规定进行调整。第三十八条

复核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时,重点关注: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会计上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期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计入财务费用,税收上不允许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整。第三十九条

复核佣金和手续费支出,重点关注:

(一)不同类型企业,佣金和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标准不一致;

(二)非转账支付不得扣除、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扣除;

(三)关注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手续费直接冲减服务协议金额的情况。第四十条

复核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重点关注:纳税人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无关的,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的支出。第四十一条

复核其他扣除类调整项目时,重点关注:

纳税人会计核算有关原始凭证不符合税法规定进行调整的事项。第四节

资产类调整项目和特殊事项调整项目的复核 第四十二条

资产类调整项目,包括资产折旧摊销、资产减值准备金、资产损失、其他。

(一)资产折旧摊销的复核,重点关注:

资产原值的账载金额、残值率、折旧摊销方法、折旧摊销年限、本期折旧摊销额是否正确;

资产的计税基础、折旧方法、折旧摊销年限、本期折旧摊销额是否符合税收规定;

资产项目折旧、摊销、分配、扣除的纳税调整金额是否正确; 企业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资产的,其申报扣除的资产净值是否准确。

(二)资产减值准备金的复核,重点关注:

各项准备金的期初余额、本期转回额、本期计提额、期末余额是否正确;

允许税前扣除的准备金支出金额是否正确;

依据会计核算的本期转回额和本期计提额与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准备金支出额进行分析对比,确认纳税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

(三)资产损失的复核,依据税法重点关注: 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范围;

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范围、确认程序和依据。第四十三条

特殊事项调整项目,包括:企业重组、政策性搬迁、特殊行业准备金、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其他。

企业重组包括: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重组。

企业重组的复核重点关注:债务重组的所得税处理方法是否正确,所得是否可以分期确认应纳税所得额;其他涉及资产计税基础与会计核算成本差异调整的债务重组是否在资产类调整项目进行纳税调整。

(二)政策性搬迁的复核,重点关注申报年度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所得或损失的发生情况以及以前年度搬迁损失当期扣除金额、纳税调整金额。

(三)特殊行业准备金的复核,重点关注纳税人是否发生税法规定的特殊行业准备金业务。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的复核,重点关注:

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

计算销售以及转回的销售未完工产品预计毛利额; 实际发生以及转回的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金额; 第五节

特别纳税调整和其他纳税调整的复核 第四十四条

特别纳税调整项目的复核,重点关注:

(一)依据税法确认企业的特别纳税调整事项。

(二)根据约定,依据税法判断纳税人的关联交易是否应当申报;

(三)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特别纳税调整规定,复核纳税人本年度应当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第四十五条

其他纳税调整项目的复核,重点关注纳税人其他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需纳税调整的事项。第六节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的复核 第四十六条

税收优惠,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复核时,重点关注:

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并按规定备案和保存备查资料;

(二)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发现后,是否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三)享受税收优惠的计算是否准确;

(四)纳税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是否作为加计扣除基数;

(五)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减免税项目所得、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调整减少额,减免所得税额和抵免所得税额;

(六)纳税人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或者某项税收优惠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是否分别备案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主要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减免项目,以及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等优惠事项。第七节

弥补亏损项目和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项目的复核 第四十七条

弥补亏损类项目,包括:纳税调整后所得、合并分立转入(转出)可弥补的亏损额、当年可弥补的亏损额、以前年度亏损已弥补额、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复核时依据税法重点关注,纳税人当年合并分立企业转入的可弥补亏损额以及可弥补的所得额。第四十八条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项目,包括境外所得分回情况、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分国(地区)别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等。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项目的复核,重点关注:

(一)在应纳税额中抵免其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

(二)当期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

(三)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境外所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和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

(四)境外投资收益实际间接负担的税额,并关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是否符合按照税法规定持股方式的三层外国企业;

(五)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的免税或减税待遇的具体数额;

(六)境外一国(地区)当年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所得税税额低于或者超过所计算的该国(地区)抵免限额的,可据实抵免或者抵补的具体数额;

(七)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采取简易办法对境外所得已纳税额计算抵免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情形;

(八)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计算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年度与我国规定的纳税年度不一致时,关注其采用的境外纳税年度确定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九)确认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后实际应纳的所得税额。第八节

应纳税额计算的复核 第四十九条

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项目,包括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复核时,重点关注:

(一)本年度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并区分预缴本年度税额和补缴以前年度税额;

(二)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额在本年抵减额;

(三)以前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度入库所得税额;

(四)确认本年度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五)纳税人本年度发生被税务稽(检)查、纳税评估、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审计机关审计而发生企业所得税退补事项的,应当区分所得税额的所属年度。第五十条

实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企业,复核时依据税法重点关注:

(一)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汇总范围;

(二)分支机构的收入总额、扣除项目金额、资产总额、工资总额等内容,所得税分配比例;

(三)分支机构所得税预缴情况。第四章

申报表填制与备案资料准备 第五十一条

合同约定了开展特定事项复核的,税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辅导纳税人调整账务,作出纳税调整。

合同未约定开展特定事项复核的,税务师应当向纳税人获取管理当局声明书,经纳税人书面签署确认后,有针对性地进行填报。第五十二条

税务师应当取得纳税人上年度纳税申报表,了解上年度纳税申报表弥补亏损、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等数据对本年度申报表数据的影响。

关注纳税人被纳税评估、稽查、审计、会计信息质量抽查而作出行政处理或者被其他部门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对本年度申报的影响。第五十三条

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要求和口径填报申报表。第五十四条

填报申报表时,应特别关注以下事项:

(一)表内逻辑关系、申报表及附表表间关系;

(二)备案事项相关资料间关系等; 第五十五条

填报收入时,应当关注:

(一)收入的范围与划分:

1.应税收入: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财务收入与视同销售收入等。2.不征税收入。

(二)收入的金额:公允价值与非公允价值;实际收入与同类产品收入。

(三)收入实现时间的确定: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如接受捐赠收入);分期确认与延期确认、暂不确认等。第五十六条

填报扣除时,应当关注:

(一)扣除的范围与划分:允许扣除与不得扣除;与征税收入相关的支出和与免税收入相关的支出;财务成本与视同销售成本。

(二)扣除金额:据实扣除与限额扣除、比例扣除、加计扣除;公允价值与不公允的价值;实际成本与同类产品成本。

(三)扣除的时间:当期扣除(如符合规定的期间费用)与分期扣除(如符合规定的成本)、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第五十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需加盖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并填报经办人及其执业证件号码。第五十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判断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按照税法的规定填制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相关资料。

提示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准备和留存备查资料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补充规定的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第五章

申报表和备案资料报送 第五十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开展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代理业务,应当根据代理合同的约定出具纳税调整报告。第六十条

完成约定服务事项后,由项目负责人按照《税务师业务报告规则》的要求编制报告。第六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依据合同的约定,按照税法的规定和纳税人主管税务的要求向其申报纳税。

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已申报的当年度数据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申报。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负责解释。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代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合同(参考文本)编号: 甲方(委托人):

甲方税务登记号: 乙方(代理人):

乙方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编号: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签订税务代理协议如下: 第一条 委托事项

1.项目名称:委托代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2.具体内容及要求:

(1)是否包括纳税人的会计利润、以前年度未弥补的亏损、特殊事项调整、资产损失等申报事项确认及特别纳税调整项目的审核;

(2)是否包括根据会计信息,代填申报表;

(3)是否包括递交申报表、附送资料和备案资料或者运用电子申报手段上传相关资料。第二条

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一)甲方责任及义务

1.甲方必须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乙方陈述涉及本合同项下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事实,并根据国家现行会计、税收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保证向乙方提供所需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并承担因资料不真实、不合法、不完整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相应责任。

2.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为原件的,双方经办人应当办理交接签字手续;若是复印件,应由甲方指定的签字人在证据材料上签名确认(或以其他方式予以确认)。3.为乙方委派人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及合作,不得授意乙方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确保乙方不受限制的接触任何与本次工作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

4.正确使用业务报告,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报告,除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提供第三方。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乙方无关。

5.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委托业务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6.甲方与纳税人不一致时,应能保障纳税人履行配合、协助正常开展工作并承担本条其他款项的义务。

(二)乙方的责任及义务

1.及时委派专业服务人员为甲方提供约定服务。

2.按照现行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税务师执业规范有关规定履行服务程序,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力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并保持服务意见的客观、真实。3.乙方执行双方商定的程序和业务范围,有责任就业务服务成果向甲方解释,并在业务报告中说明。

4.严格依据甲方的授权为代理行为,不得有损害甲方合法利益的越权代理或无权代理行为。

5.不得利用提供税务代理服务之便利,非法牟取本合同项下税务代理事务所指向的甲方利益。6.谨慎保管甲方提供的证据和其他法律文件,保证其不遭受灭失。

7.乙方对履行约定服务过程中所获得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该保密义务不受本协议约定服务期限的限制而持续有效。第三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六条之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和/或差旅费的,乙方有权随时中止或终止代理服务,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3.乙方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税务代理事务过程中,因其工作疏忽或过失(具体情形和范围见本合同附件)导致甲方经济损失的,按照乙方投保的《税务师执业责任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向甲方赔偿。

4.乙方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税务代理事务过程中,因其故意导致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第四条 免责事由

如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根据程度应予中止或终止。由不可抗力不能履行约定书或造成他人损害的,部分或全部免除民事责任。第五条

违约责任兑现方式

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约定事项造成对方实际损失的,应在____期限内支付业务费用总额____%的赔偿金和违约金。第六条 费用及支付

(一)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本次委托业务费用为人民币(大写)____元(¥)。

(二)上述费用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支付业务费用总额的____%;其余费用在乙方提交业务报告后____日内一次性全额支付(或在乙方提交业务报告当日内一次性全额支付)。

(三)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乙方从事本委托事项完成的实际时间较本合同签订时预计的时间有明显的增加或减少时,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相应调整本合同第六条第1项所述业务费用总额。

(四)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乙方人员抵达甲方工作现场后,本合同项目不再进行,甲方不得要求退还预付的业务费用;如上述情况发生于乙方人员完成现场审核工作之后,甲方应另行向乙方支付人民币____元的补偿费,该补偿费应于甲方收到乙方的收款通知之日起____日内支付。

(五)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发生的与本次委托事项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交通、食宿费等),由双方协商解决。(六)乙方办理本合同项下税务代理事务涉及的行政机关等部门收取的费用,由甲方另行向其他收费机构或个人支付。第七条

业务报告的出具和使用

(一)乙方应当按照国家发布的相关执业规范所规定的格式和类型,出具真实、合法的业务报告。

(二)乙方向甲方出具业务报告一式____份。

(三)甲方不得修改或删节乙方出具的业务报告;不得修改或删除重要的数据、重要的附件和所作的重要说明。第八条

约定事项的变更、终止

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形,影响涉税代理工作如期完成,或者需要提前出具业务报告时,甲乙双方均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提前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一)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当按约履行,不得无故终止。如遇法定情形或特殊原因确需终止的,提出终止的一方应提前通知另一方。

(二)在终止业务约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就本合同终止之日前对约定事项所做的工作收取合理的费用。

(三)如遇事先无法预见的情势,乙方在授权权限之外为维护甲方合法权益所实施的代理行为,甲方应予确认。第九条

资料保留及所有权

乙方对执行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工作底稿拥有所有权,乙方可自主决定允许甲方获取业务工作底稿部分内容,或摘录部分工作底稿。但披露这些信息不得损害乙方执行业务的有效性。第十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所有方面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双方选择按以下第_____种解决方式:

(一)提交 进行仲裁;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

本约定书的法律效力

(一)本约定书经双方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履行完成约定事项后终止。

(二)本约定书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的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及任何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名):

授权代表(签名):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

附件2:

纳税调整报告(参考文本)

报告文号: 备案号: XXXX :

我们接受委托[税务代理合同书编号:XXXX],对贵单位税款所属期间XXXX年

XX 月XX日至XXXX年 XX 月XX日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资料进行归集、分析和复核,并出具纳税调整报告。贵单位的责任是,设计、实施和维护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提供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并保证会计资料、纳税资料的真实、准确、合法和完整,以确保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并如实纳税申报。

我们的责任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规则(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对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归集、分析和复核、填报申报表并出具报告。

在复核过程中,我们考虑了与企业所得税相关的申报材料的证明能力,考虑了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存在性和有效性,考虑了证明材料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对贵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等实施了复核、验证、计算和职业判断等必要的复核程序。现将服务结果报告如下: 经对贵单位

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事项进行分析、复核,我们认为本报告后附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填制,在所有重大方面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贵单位本纳税年度的所得税纳税调整情况。

具体纳税调整项目及说明详见本报告附件一《纳税调整事项说明》。需要说明的是:XX事项因税收政策规定不够明确或证据不够充分等原因,尚不能确认其应纳所得税的具体金额,需要税务部门裁定。

本报告仅供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使用,不作其他用途。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代理服务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税务师无关。

XXX税务师事务所(盖章)注册税务师(税务师)(签章):

注册税务师(税务师)地址:中国XXXXXX(签章): 电话: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附件一:

纳税调整事项说明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复核说明 贵单位确认利润总额为XXXXXX元。根据税收相关规定,核实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XXXXXX元。纳税调整事项如下:

(一)境外所得的复核

[提示:如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境外所得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经复核,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及以前没有发生境外所得情况。根据税收相关规定确认本纳税年度境外所得为0元。[提示:如本纳税年度发生境外所得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分国(地区)别取得的境外所得计入利润总额的金额XXXXXX元(即境外税前所得XXXXXX元减去间接负担的所得税额XXXXXX元)。具体详见《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

(二)纳税调整增加、减少额的复核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纳税调整增加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为XXXXXX元。具体复核确认详见本报告附件一(1)《纳税调整项目明细复核确认表》,对有发生金额项目需要依据相关申报附表调整的,已按复核后确认的申报附表为依据确定复核确认数。2.1 收入类调整项目的复核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收入类调整项目纳税调整增加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XXXXXX元。(1)视同销售收入的复核

[提示:如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视同销售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经复核,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视同销售收入纳税调整情况。

[提示:如本纳税年度发生视同销售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发生视同销售业务,根据税收相关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XXXXXX元,纳税调整增加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元。具体纳税调整如下:

[提示:要求分项披露调整所依据的文件及主要内容,原因,视同销售列明经济业务的内容及纳税调增金额,视同销售采用的价值确认方法如同类市场价格、同类交易价格、成本加成、同类对外销售价格、购入时的价格等。会计处理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核算收入、成本与税收确认收入、成本处理无差异的,不需做所得税视同销售处理。具体可参考以下方式披露] ①××视同销售收入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发生以××非货币资产换入××非货币资产业务/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事项/或将××资产移送他人/转移至境外情形,会计上虽然不确认收入,但根据税法××规定应按××价值确认方法确认视同销售收入/视同转让财产/视同提供劳务XXXXXX元的纳税调增。②××视同销售收入 ……

上述调整详见《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

(2)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的复核

[提示:如本年及以前没有发生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税收处理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需要纳税调整情况的,作如下披露:] 经复核,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及以前没有发生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税收处理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需要纳税调整情况。

[提示:如有发生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税收处理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需要纳税调整情况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发生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税收处理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需要纳税调整的业务,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销售收入的账载金额XXXXXX元,根据税收相关规定确认收入的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增加/减少

[提示:选择披露,下同]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元。具体纳税调整如下:

[提示:要求分项披露每一具体业务内容、金额、调整原因、涉及的具体会计科目及金额、相应文件依据等。具体可参考以下方式披露。] ①××收入

贵公司××年度发生××事项的交易金额XXXXXX元。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是如何……如何……确认收入的。未确认收入部分在××会计科目反映,确认收入的部分计入××会计科目。根据税法××规定如何……如何……确认收入的。由于会计处理上年度累计确认收入XXXXXX元、本年度确认收入XXXXXX元、尚未确认收入部分XXXXXX元。税收处理上年度累计确认收入XXXXXX元、本年度确认收入XXXXXX元、未确认收入部分XXXXXX元。因此,本年度纳税调整增加/减少XXXXXX元。

贵公司××年度发生××事项的交易金额XXXXXX元…… …… ②××收入 ……

上述调整详见《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提示:在期限内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已计入本年度损益的,需要纳税调减,其中政府补偿收入部分,在A105020第10和第11行调减;资产处置收入部分在A105020第13行调减;通过“专项应付款”单独核算搬迁收支的搬迁收入或本年取得政府补偿收入已作递延收入等处理未计入本年度损益的,不需纳税调减。取得不符合税法规定政策性搬迁条件、不符合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根据其与前、后期收益相关,还是与资产相关的情况在A105020第10和第11行进行税会差异的纳税调增,之前已作纳税调增的政府补助在本年度结转收入的,也在此处进行相应的调减](3)投资收益的复核

[提示:如没有发生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经复核,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情况。

[提示:如有发生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复核后确认的投资收益账载金额XXXXXX元,根据税收相关规定确认的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增加/减少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元。具体详见《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提示:视同受控外国企业向贵单位分配股息的纳税调整情况在该附表第9行次“

九、其他”反映](4)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的复核

[提示:如没有发生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经复核,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纳税调整情况。

[提示:如有发生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长期股权投资采取权益法核算,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本年度营业外收入XXXXXX元。根据税收相关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应按历史成本确认初始投资成本,对计入营业外收入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两者之间差额应纳税调减,纳税调整减少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元。(5)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的复核

[提示:如没有发生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经复核,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纳税调整情况。

[提示:如有发生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购置交易性金融资产XXXXXX元,发生的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XXXXXX元。根据税收相关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按历史成本确认初始投资成本,该部分交易费用应纳税调整增加,纳税调整增加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元。

[提示:以后年度处置该交易性金融资产时,按相应增加其计税基础确认金额的方式进行纳税调减,并在该年度的A105030表反映调整情况。](6)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的复核

[提示:如没有发生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经复核,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纳税调整情况。

[提示:如有发生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以公允价值计量的XXXX项目[提示:要求说明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项目类别,如: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投资性房地产等,]计入当期损益的公允价值净损益金额XXXXXX元,以公允价值计量的XXXX项目……,根据税收相关规定不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应进行纳税调整。纳税调整增加/减少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元。

(7)不征税收入的复核

[提示:如本年及以前没有发生不征税收入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经复核,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及以前没有发生不征税收入纳税调整情况。

[提示:如有发生不征税收入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不征税收入纳税调整减少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元。其中:本纳税年度取得部分XXXXXX元、以前年度取得结转本纳税年度损益部分XXXXXX元。贵单位本纳税年度不征税收入纳税调整增加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元。其中:XXXX年XX月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已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但在5年(60个月)内未支出或缴回部分XXXXXX元、XXXX年XX月取得……[提示:同一年度如有多次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需分别披露取得时间、需调增金额等] 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情况具体详见《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取得符合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XXXXXX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XXXXXX元,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XXXXXX元(其中: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XXXXXX元,动漫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XXXXXX元),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XXXXXX元,政府性基金收入XXXXXX元,其他收入XXXXXX元。其中:与取得收益相关且用于补偿本年度及以前已发生费用或损失部分XXXXXX元、与取得资产相关部分XXXXXX元、与取得收益相关且用于补偿以后年度费用或损失部分XXXXXX元。其中:已计入本纳税年度损益部分XXXXXX元、作递延收益处理部分XXXXXX元。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取得不符合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元,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XXXXXX元、政府其他补助XXXXXX元。[提示:均在《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反映调整情况,与取得收益相关且补偿本年度及以前已发生费用或损失部分已作收入计入当年损益的,不需纳税调整,未作收入处理的,更正会计处理后计税;与取得资产相关或与取得收益相关且用于补偿以后年度费用或损失部分在取得当年全额调增、以后分年计入损益时相应调减]。

(8)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的复核

[提示:如没有发生销售折扣和、折让和退回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经复核,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销售折扣和、折让和退回纳税调整情况。[提示:如有发生销售折扣和、折让和退回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账面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XXXXXX元、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的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增加/减少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元。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提示:要求分别说明实施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销售退回的具体经营项目、条件或情况、涉及的具体会计科目及金额、所得税处理是否符合规定、本年度发生额、可抵减销售收入或税前扣除的金额、纳税调整金额](9)其他收入类项目的复核

[提示:如没有发生其他收入类项目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经复核,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其他收入类项目纳税调整情况。

[提示:如有发生其他收入类项目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包括所有未列入具体收入类纳税调整项目但存在税会差异调整的收入事项。]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复核后XXXX收入项目金额XXXXXX元,根据税收相关规定确认的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增加/减少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元。[提示:除要求分事项披露具体事实、涉及的收入项目、调整依据、计算过程等外,还应增加以下披露表格] 其他收入类具体项目税会差异纳税调整情况表具体调整事项

属于利润表哪项收入(收益)类项目

收入(收益)类会计科目

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

纳税调整增加(减少)复核确认额1.××事项

2.××事项

……

合计

第二篇: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实务

纳税服务网

http://cnnsr.com.cn 第八章 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实务

第八章是注册税务师考试的重点章,在历年考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一般分值在15分左右,在某些年份,该章节分值超过30分。出过单选、多选题、简答题,也经常以综合题的形式出现。按照2005考试大纲要求:

1.了解上市公司试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内容;熟悉代理内资企业纳税申报操作规范;掌握一般内资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纳税调整项目表,联营企业分利、股息收入纳税表,企业减免项目表计算填报方法。

2.了解代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操作规范;熟悉外商投资企业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外国企业营业机构合并纳税,外国企业承包工程作业,预提所得税代理申报操作要点;掌握季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计算填报方法;熟悉清算所得税申报表,预提所得税申报表计算填报方法。

3.熟悉代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操作规范,掌握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承包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等所得代理纳税申报的操作要点;掌握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计算填报方法。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实务

一、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计算企业所得税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所得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会计所得额是企业季度和会计报表中的利润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是在企业会计所得额的基础上,将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相一致的内容进行调整,计算得出计税所得。一般来讲,企业在季度预缴所得税时不作纳税调整,以当期实现的利润额按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但是,在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必须将会计所得调整为计税所得,由税务代理机构对企业的应税所得额进行检查,出具《企业所得税查账鉴证报告》。教材186页[例8-1]。

(二)境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准予在汇总纳税时,按照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的所得额÷境内、外所得总额)

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额,低于按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的,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据实扣除;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可用以后税额扣除的余额补扣,补扣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实际应缴所税税额=应纳所得税额-境外所得税税额扣除额 教材187页[例8-2]。

(三)分得股息、利润应纳税额的计算 企业在国内投资、联营取得利润,由接受投资或联营企业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纳税服务网

http://cnnsr.com.cn 税。对于投资方或参营方分得的股息、利润,因其已是已税利润,一般不再纳税。但是,由于涉及地区间所得税适用税率存在差异,其已缴纳的税额需要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

补缴所得税的计算公式:

(1)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1-联营企业所税税率)

(2)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适用税率(3)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4)应补缴所得税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

2、如果联营企业的适用税率与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一致,则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不予补税;如果由于联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而实际执行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的,则投资方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也不再补税。

3、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按照税法有关联营企业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二、代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操作规范(熟悉)根据税法规定,注册税务师应替纳税义务人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报送申报表及月份或者季度财务报表,履行月份或者季度纳税申报手续。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会计决算报表及附报资料。

(一)纳税企业。

核查收入、成本、期间费用、税金、损失、营业外收支的帐户和相关原始凭证,计算当期会计所得,再按税法和会计的差异调整利润,计算当期应税所得额。根据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如有分得的联营利润或境外投资收益,境内外分支机构应税所得,还要核查计算其应补缴税额并汇总申报。

(二)减免税企业。

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和统税收政策,享受减免税的企业主要有高新技术企业、第三产业企业、利用“三废”生产企业、劳服就业企业、校办企业和福利生产企业等。具体操作流程:

1、核查企业减免税的政策依据和审批文件,确定减税免税的具体经营项目,适用的减免幅度和期限。

2、核查企业不符合减免条件经营项目,或者减免税期满应恢复征税的所得。

3、在明确征免项目之后,按照企业纳税申报的操作规范,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和减免所得税额,计算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

三、代理填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方法(掌握)

见教材192页《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表时应注意:

1、本表43行以前根据会计报表分析填列,但不完全对应会计科目,比如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会计上计入营业外收入,而本表是计入销售(营业)收入;

2、本表第7行的投资收益要还原成税前来填列。

3、财务费用中的利息的收支会计中是合并计算的,而在本表中应分开来填列,利息收入填在相关的投资收益中,而利息支出填在相关的支出项目中。

4、债务重组和受赠资产在会计上计入资本积,而在本表中应计入第13行其他收纳税服务网

http://cnnsr.com.cn 入。

掌握教材206页《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第二节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实务

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总机构不设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国企业,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负有限纳税义务,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地方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地方所得税率(3%)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同时从境内、境外取得所得的外商投资企业,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纳税。但其境外所得已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不包括纳税后又得到补偿或者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能超过其境外所得按我国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该应纳税额即为扣除限额,按分国不分项的方法计算。教材211页[例8-5]。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几种特殊情况的计算方法 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1)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居间介绍等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凡是可以按实际收入申报征税,或已掌握其签订合同以及佣金率等情况的,都应当依照税法规定,分别采用按实申报或核定征收的方法计算征税。

(2)对某些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客户、其他企业从事居间介绍等业务收入,不能提供准确证明文件的,或者不能区分其是自营商品贸易还是代理商品贸易的,为简化征收手续,经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可按其经费支出额计算征税。

应税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10%-营业税税率5%)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核定利润率10%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33% 2.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等工程项目和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应扣除代为采购或在中国境外制造为本工程所需用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实际垫付的价款以及分包给其他公司的工程价款后计算所得额。但是发包方不得为承包工程作业的外国企业包税,否则,应将发包企业承付的工程税款并入承包方的承包收入中纳税。

对不能提供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当地税务机关参照同行业的利润水平按照不低于20% 的水准核定利润率,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3.预提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纳税服务网

http://cnnsr.com.cn 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的应纳税额,从2000年1月1 日起按10%的税率或者按双边税收协定规定的优惠税率计算,由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支付单位每次支付的应税所得额×税率 4.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所得应纳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企业因解散、合并、终止进行清算时,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清算所得的计算公式为:

(1)按实际发生的收入成本和费用计算应税所得额的: 应纳所得税额=应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33%)(2)按核定利润率计算应税所得额的:

应纳所得税额=应税收入额×核定利润率×所得税税率(33%)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清算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地方所得税额=清算所得额×地方所得税税率(3%)

(3)清算所得=资产净值或剩余财产-(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清算费用+实缴资本)

(二)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的计算方法

1.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2.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即退税率为100%。

计算再投资退税额的公式是:

再投资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 教材212页[例8-6]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操作规范(了解)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预缴税款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办理,终了后5个月内履行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手续,除要报送企业当期财务报表外,还要根据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报送附表或其他计税资料。如报送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以规范企业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的计算。(一)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纳税申报操作的难点与重点环节,仍是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核查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所在地和生产经营范围属于生产性或非生产性行业,确定其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

2、核查企业近几年的财务报表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确定其会计利润的计算和纳税调整是否符合财务会计制度和现行税法的规定。

3、核查外商投资企业中国境内、境外分支机构的财务报表,对于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要具体核查其投资经营地区和项目所适用的所得税率,按总分机构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汇总申报纳税。

4、核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筹办费等资产的税务处理,根据税法的有纳税服务网

http://cnnsr.com.cn 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5、核查企业有关股息、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情况,确定企业当期应扣缴的预提所得税税额。

注册税务师在对外商投资企业帐面利润和纳税调整的主要环节进行检查后,通过工作底稿的编制,具体反映调整的内容和对当期应税所得额的影响。(二)外国企业

外国企业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1.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的外国企业

(1)核查来华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经营期限,确定代理纳税申报期间,即在某项工程或劳务完工结算时办理申报,或是按纳税分期预缴,完工结算后汇算清缴。

(2)核查承包工程作业提供劳务服务的合同,确定计税收入和税前扣除项目金额,正确计算计税依据。

(3)核查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有关成本、费用及相关凭证,据实计算应税所得额,如果外国企业不能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应按核定利润率的方法计算应税所得额。2.预提所得税

预提所得税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向纳税义务人支付应税收益时,除另有规定外,按10% 的税率扣缴税款,并于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所得税报告表,同时将税款缴入国库。

(1)核查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义务人签订的投资、贷款、租赁、转让专利权或专有技术使用权、财产转让收益等合同内容,确定扣缴项目,并将合同或协议副本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办理有关扣缴手续。

(2)核查合同中有关税法规定可予以税前扣除或减免的内容,确定扣缴项目预提所得税的征免界限和计税依据。如利润、股息,凡由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按投资比例、股权、股份以及其他非债权关系分离利润的权利取得的所得的免征预提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的再转让收入,如属于未设营业机构的,或者与所设机构无

实际联系的,准予从转让收入总额中减除原受让价款后的余额征收预提所得税。(3)核查合同有关收益结算的方法和支付时间,按支付当日的外币汇率折算人民币计算填报扣缴所得税报告表。

三、代理填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方法(掌握)新设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分为A类和B类两种,A类适用于: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能够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B类适用于:按核定利润率或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实务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特点是以个人为纳税主体,按分类所得设置税率,实行自行申报和代扣代缴两种征税方法。

一、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纳税服务网

http://cnnsr.com.cn 1.工资、薪金所得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由纳税人直接缴纳,也可以由扣缴义务人扣缴。它是以纳税人每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扣除800元(或4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税所得,根据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其应纳所得税额。教材238页[例8-7] 2.劳务报酬所得应纳所得税的计算。

教材239页[例8-8]。

3.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未满一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实际在中国天数÷当月天数)教材239页[例8-9]。

4.境外所得的已纳税款的扣除。教材239页[例8-10]。

5.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自2001 年1月1 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 ~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凡实行查帐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 的规定确定。但下列项目的扣除则例外:

(1)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直接扣除。

(2)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按标准在税前扣除,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确定。

(3)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4)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5)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 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6)企业每一纳税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2% 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结转。

(7)企业每一纳税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以下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纳税服务网

http://cnnsr.com.cn 以下的,不超过销

(营业)收入净额的5‰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8)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采取核定帐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

(2)企业虽设置账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3)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二、个人所得税代理纳税申报操作规范

代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关键问题,是能否全面、真实地反映纳税义务人的应税所得。由于个人收入结算与支付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会给代理申报带来一定的困难和风险。为确保办税质量,注册税务师应在界定纳税义务人性质的前提下,根据具体的计税方法,严格按规范程序操作。(一)居民纳税义务人(掌握)

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应负有无限纳税义务。教材主要介绍我国境内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中的中方和外籍人员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理申报的操作规范。

1.核查有关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结算账户,审核支付单位工薪支付明细表,奖金和补贴性收入发放明细表,劳务报酬支付明细表,福利性现金或实物支出,集资债券利息、股息、红利支出,确定应税项目和计税收入。

2.根据税法和地方税务机关有关税前扣除项目的具体规定,确定免于征税的所得,计算应税所得。

3.核查外籍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内由境外公司支付的收入,来源于中国境外由境内、境外公司支付的所得,根据有无住所或实际居住时间,以及在中国境内企业任职的实际情况,确认纳税义务。

4.核查税款负担方式和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于每月7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扣代缴所得税申报手续。(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熟悉)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只负有限纳税义务。对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薪所得,根据在境内实际居住的时间、支付方式和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来确定是否征税。劳务报酬所得主要根据税收协定有关独立劳务和非独立劳务的判定来确定具体的计税方法。由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情况各异,征免界定均有具体规定。因此,代理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其计税资料的取得与核实是比较复杂的。纳税服务网

http://cnnsr.com.cn 1.核查外籍个人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出入境的实际日期,确定与其派遣公司或雇主的关系,通过出入境签证、职业证件、劳务合同等来判定其所得适用的税目和发生纳税义务的时间。

2.核查纳税义务人来源于中国境内分别由境内、境外支付的工薪 所得明细表,根据税款负担方式和雇主为其负担税款情况,将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含税收入。3.核查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各种补贴、津贴及福利费支出明细,除税法规定免于征税的项目外,将其并入工薪所得计算纳税。

4.核查纳税义务人劳务报酬所得支付明细表,通过审核外籍个人来华提供劳务服务与派遣公司的关系,判定其属于非独立劳务或独立劳务,前者应按工薪所得计税,后者则适用劳务报酬的计税方法。

5.核查纳税义务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计税资料,根据其投资的具体内容来判定征免。

6.核查担任境内企业或外企商社高级职务的外籍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薪所得和实际履行职务的期间,据以计算应税所得。

7.在对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全部计税资料进行核查后,分类计算应税所得,按一定的税款负担方式计算出支付单位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三、代理填制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方法(掌握)

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主要设置了七类九种,其中较常用的为七种:

1、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

2、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3、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报告表;

4、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5、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

6、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7、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申报表。

教材只阐述填制前四种申报表的方法。教材244页《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245页《个人所得税申报表》,247页《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249页《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人个所得税申报表》

第三篇: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采取按年计算,分月(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

一、季度预缴申报:

在每个季度终了后15日内,企业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手续(纳税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限期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一)需要提供的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查账征收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B类)》(核定征收企业适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适用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节”汇总纳税办法的总机构、分支机构填写);

3、财务会计报表;

4、税务机关规定的其它相关纳税资料。

以上申报资料纳税人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如果通过电子申报方式传送的,可不再报送纸质申报资料。

(二)办理程序:

1、通过苏州国税网站的“绿色通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或B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仅指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总、分支机构);

2、完成税款电子缴库;

3、纳税人打印申报表并加盖公章,交到主管国税机关综合服务窗口。

二、汇缴申报:(申报要求目前暂未明确)

延期纳税申报

一、延期纳税申报的条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办理。

二、延期纳税申报的资料

1、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

2、延期纳税申报申请报告。

三、延期纳税申报的期限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四、延期纳税申报的税款预缴

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及有关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延期缴纳税款

一、延期缴纳税款的条件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

二、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期限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三、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资料

1、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2、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报告;

3、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复印件;

4、当期资产负债表;

5、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6、有关灾情报告(发生不可抗力情形的报送);

7、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发生不可抗力情形的报送)。

四、延期缴纳税款的批准期限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准予延期缴纳税款的,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网上申报的操作

1、拨号上网后,启动IE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http://www.teniu.cc,按回车或按“转到”进入苏州国税主页,再点击“绿色通道”内的网上申报栏目进入。

2、登录界面有三部分内容:

1、纳税人识别号(税务登记证号码):输入本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2、密码:初始密码为1。用户在首次登录后,请尽快修改本企业的密码。

3、校验码:校验码是系统随机生成一个6位数字,在“请输入校验码”输入下面蓝色显示的校验码。按“登录”进入绿色通道。

3、进入网上申报后,录入申报所属时期,所属时期一般不需要更改。如果是所得税年报,只需在月份中输入13,按确定后进入网上申报主界面。

4、进入纳税申报前,程序会根据企业当月有没有初始化作相应运行,初始化时会根据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申报报表鉴定来生成当月应申报报表种类。在初始化时,会将企业当月认证的专票明细数据和运输发票明细数据导入到“增值税抵扣明细表”中。

5、录入增值税进项抵扣数据。如果你有农产品抵扣发票需录入,按申报列表上的“增值税抵扣明细表”的“创建”或“修改”进入录入进项凭证抵扣明细表的主界面,把发票内容逐项录入。如果需修改或者删除已经录入的抵扣发票,点击菜单栏中的“修改发票”。如果是金税导入的认证的发票或者其他抵扣凭证的导入,你不能修改。每张抵扣发票都有一个状态字段,纳税人应按税法规定选取“外贸退税”、“其他不得抵扣”选项,一旦选中,这些抵扣发票将不会参与抵扣。

6、汇总类运输发票导入:将你的汇总类运输发票在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一般纳税人版)中录入,导出两个XML文件,并用检查程序检查无误后,点击网页上的运输发票导入,将其中的XML文件导入。点击其中一个“浏览”,网页上会显示一个选择文件的对话框,找到你刚才导出的XML文件,选中YSFPDKL开头的XML文件,再选择另外一个“浏览”,网页上会显示一个选择文件的对话框,找到你刚才导出的XML文件,选中CRC开头的XML文件,确定上传。上传时程序会检测你的文件正不正确,其中数据是否正确,检测无误后,会将你的两个XML文件保存到我们的服务器上,并将你的数据导入到进项明细中。

7、海关完税凭证导入:将你的海关完税凭证在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一般纳税人2.30版)中录入,导出两个XML文件,并用检查程序检查无误后,点击网页上的海关完税凭证导入,将其中的XML文件导入。点击其中一个“浏览”,网页上会显示一个选择文件的对话框,找到你刚才导出的XML文件,选中HGWSPZ开头的XML文件,再选择另外一个“浏览”,网页上会显示一个选择文件的对话框,找到你刚才导出的XML文件,选中CRC开头的XML文件,确定上传。上传时程序会检测你的文件正不正确,其中数据是否正确,检测无误后,会将你的两个XML文件保存到我们的服务器上,并将你的数据导入到进项明细中。

8、废旧物资进项导入:将废旧物资抵扣发票在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一般纳税人2.30版)中录入,导出两个XML文件,并用检查程序检查无误后,点击网页上的废旧物资进项导入,将其中的XML文件导入。点击其中一个“浏览”,网页上会显示一个选择文件的对话框,找到你刚才导出的XML文件,选中FJWZFPDKL开头的XML文件,再选择另外一个“浏览”,网页上会显示一个选择文件的对话框,找到你刚才导出的XML文件,选中CRC开头的XML文件,确定上传。上传时程序会检测你的文件正不正确,其中数据是否正确,检测无误后,会将你的两个XML文件保存到我们的服务器上,并将你的数据导入到进项明细中。

9、稽核结果通知书:此表为商贸企业辅导期期间所用,用于告知纳税人当月可抵扣比对相符的专票及抵扣凭证明细。确认无误后点击“全部选择”,这时每栏发票前的小方框中都会打上“√”,如果其中有不能抵扣的凭证,应该在小框内把“√”去掉。然后再点击“确认导入”,从而将你的数据导入到进项明细中。

10、录入“普通发票销售明细表”数据。点击“普通发票销售明细表”栏的“创建”进入。如果当月普通发票无销项数据,则点击页面左面菜单栏中的“创建空表”,然后再点击“返回”即可。如果还有普通发票或不开发票销售的,则点击页面左面菜单栏中的“新建发票”,然后把发票内容逐项录入。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仍填列在《普通发票使用情况明细表》(013表),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部分只要录入合计数据,不必逐份录入,如果是不连号(分段)开具的,“发票号码”栏应详细反映每一段的起止号码。未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仍逐份录入。注意:如果开具的普通发票是免税的,则在第一栏“发票说明”中选择“免税销售额(普通发票)”。录入后可以修改或者删除已经录入的普通发票。普通发票数据也可以从开票软件中导入到“普通发票销售明细表”中。

11、免、抵、退企业可以通过擎天软件录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征(免)税明细主表以及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征(免)税明细从表。点击网页上的“创建”,再点击”浏览”选择擎天数据文件,按确认。如果没有差错,则显示导入成功,并显示出外销发票清单,选择需要导入到销项明细中的外销发票,按确认导入。

12、废旧物资销项导入:将废旧物资开具凭证在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一般纳税人2.30版)中录入,导出两个XML文件,并用检查程序检查无误后,点击网页上的废旧物资销项导入,将其中的XML文件导入。点击其中一个“浏览”,网页上会显示一个选择文件的对话框,找到你刚才导出的XML文件,选中FJWZCGL开头的XML文件,再选择另外一个“浏览”,网页上会显示一个选择文件的对话框,找到你刚才导出的XML文件,选中CRC开头的XML文件,确定上传。上传时程序会检测你的文件正不正确,其中数据是否正确,检测无误后,会将你的两个XML文件保存到我们的服务器上,并将你的数据导入到销项明细中。

13、自动生成一般纳税人申报表。进、销项数据录完后,则可以点击页面表格下面的“自动生成”,系统会自动生成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由于实行先申报后报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附表一中涉及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栏目数据(第1、8、15行),不再根据专用发票明细自动生成,纳税人必须按照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实际开具情况自行填列。注意:自动生成这张报表后,一定要进入每一张报表中仔细进行核对(点击右面的“修改”进入),发现差错,要及时查明原因。注意点:(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要注意有无进项转出,有的话要在对应税率、对应项目方格中录入(直接录入),然后再点击“进项税额转出合计”这个空格,系统自动合计,(2)在“税款缴纳”这一栏目中,要注意“期初未缴数”、“其中:期初欠税数”、“本期已缴数”、“其中:本期已预缴数(针对当月开具出口专用缴款书的企业)”这四栏如果有数据一定要填写,系统可能会根据上月和本月的数据自动导转,要注意核对。如果在“税款缴纳”栏目中修改了数据,则要一个回车一个回车按下去,注意数据的变化。最后点击报表底部的“保存报表”。(3)申报表附表一录入时,应认真核对申报系统根据《普通发票使用情况明细表》自动生成的第三、第十、第十六栏的普通发票数据是否准确,如数据有误应当调整后保存。(4)申报表主表中的累计数那列需仔细核对,如有不正确,可以进行修改。

如对一般纳税人申报主附表未修改,可直接点击报表底部的“返回”。如有修改,则要点击报表底部的“保存报表”,如未修改则可直接点击报表底部的“返回”。

14、录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报资料表。点击“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报资料表”栏的“创建”进入,录完后点击报表底部的“保存报表”。

15、凡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供票资格认定的纳税人申报时必须附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清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软件(v2.1)生成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应在网上申报时导入,网上申报不再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清单》的手工录入功能。点击网页上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导入,网页上会显示一个选择文件的对话框,找到你刚才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软件(v2.1)导出的以“JDCFPCGL”开头的XML文件,确定后会导入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清单(381表)中。对已导入网上申报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内容不得修改,但是纳税人应在网上申报界面中补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清单》中的“生产企业名称(对应发票中的“产地”)”、“厂牌型号”、“车架号码或车辆识别代码”,补录内容可以在线修改。

16、录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国税机关征管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还要按季度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点击“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栏中的“创建”进入并填写报表,录完后点击报表底部的“保存报表”。如果要录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汇算清缴表,所属月份选择13,进入后,首先填写附表,填写完按“自动生成”生成主表。

17、向税务机关申报。只有在一组报表前的选择框有一个被选中时才能按下“向税务机关申报”。如果报表组中有报表状态为“未申报”、“暂存”,“已发送”将无法选中。按下“向税务机关申报”后,系统将会检查报表的数据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将显示出错信息。纳税人可以根据出错信息做相应的修改后重新申报。

18、提交申报后实时返回申报结果——申报成功或者申报失败(非严重错误可强行申报)。在申报成功后,系统会将纳税人申报成功的报表生成PDF打印文件,供纳税人打印用。

19、打印申报封面。只有在所有报表都申报成功后才能打印出申报封面。20、重做申报初始化。纳税人如发现本企业应申报的申报表种类与实际不符时,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反映,经税务机关确认后重新做申报初始化。

增值税纳税申报(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从办理税务登记的次月起,应于每月的10日前办理纳税申报,纳税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限期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纳入防伪税控的纳税人在防伪税控IC卡抄税后,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先进行纳税申报数据的报送,然后到国税机关办理报税和比对(包括由国税机关接收纳税申报数据、接收IC卡报税、进行票表比对、确认纳税申报成功)。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办理网上申报时需填列如下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电子信息;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电子信息;

4、《财务报表》电子信息;

5、《增值税纳税申报附表(20项指标)》电子信息;

6、《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不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电子信息;

7、《作废、红字发票原因分析表》电子信息;

8、《货物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电子信息;

9、《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信息;

10、《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电子信息。

11、机动车销售单位、加油站等特殊行业纳税人需报送的其它附报资料,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网上申报成功后,纳税人打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一份,报主管国税机关。

第四篇: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

为了规范注册税务师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等有关税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章 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备

第一条 鉴证人承接鉴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实施所得税申报鉴证业务的能力;

(二)质量控制制度健全有效,能够保证执业质量;

(三)能够获取有效证据以支持其结论,并出具书面鉴证报告;

(四)能够承担执业风险。

第二条 鉴证人承接鉴证业务前,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业务环境包括:约定事项,委托目的,报告使用人的需求,被鉴证人遵从税法的意识,被鉴证人的基本情况、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内部控制情况、重大经济交易事项等情况。

第三条 鉴证人决定承接鉴证业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

第四条 鉴证人承接鉴证业务后,应当及时确定项目组及其负责人,并按照执业规范的要求,编制业务计划,组织业务实施。

第二章 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实施

第一节 收入类项目鉴证

第五条 鉴证收入类项目,应当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收入类项目的鉴证,应当采取下列方法:

(一)评价有关收入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二)关注收入申报是否正确;

(三)审核、确认收入的分类;

(四)审核收入确认的条件是否恰当;

(五)确定收入确认时间;

(六)运用适当技术手段,对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七)评价收入项目的会计核算和计量是否正确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八)评价特殊业务处理是否正确。

第六条

鉴证收入类调整项目,应当包括视同销售收入,接受捐赠收入,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特殊重组,一般重组,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境外应税所得,不允许扣除的境外投资损失,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减、免税项目所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及其他。

收入类调整项目的鉴证,应当采取下列方法:

(一)依据税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包括会计准则,下同),结合被鉴证人的业务活动类型和行业特点以及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识别和确认所有收入类调整事项;

(二)依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评价收入类调整事项的账载金额的准确性;

(三)依据税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税收金额与账载金额的差异;

(四)依据税法,审核确认收入类调整金额。

第二节 扣除类项目和弥补亏损类项目鉴证

第七条 鉴证扣除类项目,应当包括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扣除类项目的鉴证,应当采取下列方法:

(一)评价有关扣除项目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二)根据合同(协议)、发票、付款凭证等,确定扣除项目发生的实际情况;

(三)根据业务活动的类型,确认扣除项目的特征;

(四)选择适用的扣除项目确认条件;

(五)确定扣除项目的确认时间;

(六)评价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成本的计算方法;

(七)抽查大额业务支出,评价其支出的合理性;

(八)审核有关支出是否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九)根据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核算资料,审核扣除项目会计核算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情况;

(十)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计量方法,审核扣除项目的计量情况;

(十一)审核企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是否已经在税前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已经在税前扣除。

第八条 鉴证扣除类调整项目,应当包括视同销售成本,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捐赠支出,利息支出,住房公积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税收滞纳金,赞助支出,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支出,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加计扣除及其他。

扣除类调整项目的鉴证,应当采取下列方法:

(一)依据税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结合被鉴证人的业务活动类型和行业特点以及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识别和确认扣除类调整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依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评价扣除类调整事项的账载金额的准确性;

(三)依据税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税收金额与账载金额的差异;

(四)依据税法,审核确认扣除类调整金额。

第九条 鉴证弥补亏损类项目,应当包括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以前亏损弥补额、本实际弥补的以前亏损额、可结转以后弥补额。

弥补亏损类项目的鉴证,应当采取下列方法:

(一)依据税法,结合企业日常经营业务、资产重组情况以及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确认被鉴证人当年合并分立企业转入的可弥补亏损额以及可弥补的所得额;

(二)依据税法,结合企业以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鉴证报告以及税务机关的相关审批或备案资料,确认被鉴证人以前的盈利额、亏损额、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和以前亏损弥补额;根据约定,可以对以前及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进行延伸鉴证;

(三)依据税法,确认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本实际弥补的以前亏损额和可结转以后弥补的亏损额。

第三节 资产类项目鉴证

第十条 鉴证资产类项目,应当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

资产类项目的鉴证,应当采取下列方法:

(一)依据税法,结合被鉴证人的业务活动类型和行业特点以及企业资产管理制度,确认企业取得该项资产实际发生的实际计税基础;

(二)依据税法,结合被鉴证人的业务活动类型和行业特点以及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确认企业处置资产、重组中的资产转移以及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所产生的所得或损失;

(三)依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减值、公允价值的变动、减值准备的计提;

(四)依据税法,确认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后的资产净值。

第十一条 资产类项目折旧、摊销、处置的鉴证,应当采取下列方法:

(一)依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结合被鉴证人的资产类别和行业特点以及企业资产管理制度,确认资产原值的账载金额、残值率、折旧摊销方法、折旧摊销年限、本期折旧摊销额以及存货的购(产)销存计价方法是否正确;

(二)依据税法,结合被鉴证人的资产类别和行业特点,确认资产的计税基础、折旧方法、折旧摊销年限、本期折旧摊销额以及存货的购(产)销存计税基础计算结转是否符合规定;

(三)依据税法,确认资产项目折旧、摊销、分配、扣除的纳税调整项目证据资料和金额计算资料;

(四)企业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资产的,应当鉴证其申报扣除的资产净值。

第十二条 鉴证投资资产类项目,应当包括权益性投资资产和债权性投资资产。

投资资产类项目的鉴证,应当采取下列方法:

(一)依据税法,结合被鉴证人的投资资产管理情况,重点关注投资资产中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并关注金融负债。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和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确认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期初、期末计税基础。

(二)依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或者债权投资的期初投资额、本增减投资额、会计核算方法、权益法核算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产生的收益、投资收益、投资损益;确认长期股权或者债权投资转让的净收入、会计成本、转让所得或损失。

(三)依据税法,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股息红利是免税收入还是全额征税收入,确认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所得的净收入、转让所得或损失。

(四)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或者债权投资持有期间的股息红利、利息的会计与税收的差异金额;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或者债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会计与税收的差异金额。

第十三条 鉴证资产类调整项目,应当包括资产损失,固定资产折旧,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无形资产摊销,投资转让、处置所得,油气勘探投资,油气开发投资及其他。

资产类调整项目的鉴证,应当采取下列方法:

(一)依据税法,结合被鉴证人的资产情况和行业特点以及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确认资产类调整事项;

(二)依据被鉴证人资产损失、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以及长期股权投资所得等情况,确定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

第四节 资产减值准备金调整项目鉴证

第十四条 鉴证资产减值准备金调整项目,应当包括坏(呆)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减值)准备,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矿区权益减值及其他。

资产减值准备金调整项目的鉴证,应当采取下列方法:

(一)依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结合被鉴证人的资产情况和行业特点以及企业管理制度,确认各项准备金的期初余额、本期转回额、本期计提额、期末余额;

(二)依据税法,确认允许税前扣除的准备金支出;

(三)依据会计核算的本期转回额和本期计提额与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准备金支出额进行分析对比,确认纳税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

第五节 特别纳税调整项目鉴证

第十五条 特别纳税调整项目的鉴证,应当采取下列方法:

(一)依据税法,结合被鉴证人的企业组织结构、经营情况、行业特点和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识别企业的特别纳税调整事项。

(二)依据税法,根据约定,结合企业的同期资料、企业关联交易申报表,判断被鉴证人的关联交易是否应当申报;分析企业财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关于关联交易的披露说明与企业关联交易申报表的差异及企业对差异的解释;

(三)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特别纳税调整规定,确认被鉴证人本应当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节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项目鉴证

第十六条 鉴证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项目,应当包括境外所得分回情况、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分国(地区)别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等。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项目的鉴证,应当采取下列方法:

(一)确认被鉴证人在应纳税额中抵免其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

(二)确认被鉴证人当期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

(三)确认被鉴证人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境外所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和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

(四)确认被鉴证人在境外投资收益实际间接负担的税额,并审核由被鉴证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是否符合按照税法规定持股方式的三层外国企业;

(五)确认被鉴证人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的免税或减税待遇的具体数额;

(六)确认被鉴证人在境外一国(地区)当年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所得税税额低于或者超过所计算的该国(地区)抵免限额的,可据实抵免或者抵补的具体数额;

(七)审核被鉴证人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采取简易办法对境外所得已纳税额计算抵免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情形;

(八)被鉴证人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计算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与我国规定的纳税不一致时,确认其采用的境外纳税确定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九)确认被鉴证人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后实际应纳的所得税额。

第七节 税收优惠项目鉴证

第十七条 鉴证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减免所得额、减免所得税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抵免所得税额等。

税收优惠项目的鉴证,应当采取下列方法:

(一)依据税法,结合被鉴证人的业务类型、行业特点、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以及税务机关对税收优惠项目审批或备案情况,确认税收优惠项目是否真实、享受优惠的条件是否具备、享受税收优惠的计算是否准确,确认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所属行业等情况;

(二)依据税法,确认被鉴证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是否作为加计扣除基数;

(三)依据税法,确认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减免税项目所得、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调整减少额,减免所得税额和抵免所得税额;

(四)依据税法,审核被鉴证人同时从事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是否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

第八节 应纳所得税额项目鉴证 第十八条 鉴证应纳所得税额项目,应当包括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应纳所得税额项目的鉴证,应当采取下列方法:

(一)依据税法,结合被鉴证人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等资料,确认本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注意区分预缴本税额和补缴以前税额;

(二)确认以前多缴的所得税额在本年抵减额;

(三)确认以前应缴未缴在本入库所得税额;

(四)确认本应补(退)的所得税额。被鉴证人本发生被税务稽(检)查、纳税评估、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审计机关审计而发生企业所得税退补事项的,应当区分所得税额的所属。

第十九条 实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企业,其应纳所得税额项目的鉴证,应当采取下列方法:

(一)审核确认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汇总范围;

(二)审核或委托审核确认分支机构的收入总额、扣除项目金额、资产总额、工资总额等内容,确认所得税分配比例;

(三)审核分支机构所得税预缴情况。

第三章 纳税申报鉴证证据

第二十条 鉴证人从事所得税申报鉴证业务,对通过不同途径或方法取得的鉴证材料,应当按照执业规范的要求,从证据资格和证明能力两方面进行证据确认,取得与鉴证事项相关的、能够支持所得税申报鉴证报告的鉴证证据。

第二十一条 鉴证人在调查被鉴证人的下列情况时,应当按照执业规范的要求,取得有关鉴证材料:

(一)基本情况调查,包括工商注册登记情况、组织代码登记验证情况、税务登记情况、申报纳税情况、税务检查及整改情况、银行开户情况、对外投资情况、分支机构情况等;

(二)财务会计制度情况调查,包括所执行的会计制度、确定的具体会计规定、各类财务报告、本企业会计政策变动情况及说明、接受会计信息质量抽查或者审计的结果及整改情况等;

(三)内部控制制度自我评价情况调查,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

(四)鉴证的重大经济交易事项调查,包括企业重组、对外投融资等。

第二十二条 鉴证人对被鉴证人利润总额的确认,应当取得下列鉴证材料:

(一)已经其他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或者鉴证人延伸鉴证取得的、构成财务报表基础的会计数据信息;有关监管部门、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检查)结论或者建议书、会计信息质量抽查结论等。

(二)被鉴证人按照适用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编制的财务报告,所有交易均已记录并反映在财务报表中的书面声明;

(三)鉴证人采取适当的鉴证方法对利润总额事实方面、会计方面、税收方面进行审核获取的有关信息或资料。

第二十三条 鉴证人对被鉴证人纳税调整增加额和纳税调整减少额的确认,应当取得下列鉴证材料:

(一)被鉴证人收入类调整项目在事实方面、账载金额会计方面以及税收金额方面的有关信息或资料;

(二)被鉴证人扣除类调整项目在事实方面、账载金额会计方面以及税收金额方面的有关信息或资料;

(三)被鉴证人资产类调整项目在事实方面、账载金额会计方面以及税收金额方面的有关信息或资料;

(四)被鉴证人资产准备金调整项目在事实方面、本期计提额的会计方面以及税收金额方面的有关信息或资料;

(五)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在事实方面、会计方面以及税收金额方面的有关信息或资料;

(六)被鉴证人特别纳税调整项目在事实方面、税收方面的有关信息或资料。

第二十四条 对被鉴证人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项目实施鉴证,应当取得下列鉴证材料:

(一)境外企业注册及股东情况法律文件资料;

(二)被鉴证人境外投资、境外交易、境外收益分配的法律文件、会计核算资料及境外投资、境外交易的收益售付汇凭证;

(三)企业管理当局就境外所得、分配的决策资料;

(四)境外被投资人、境外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财务会计报告、利润分配决议;

(五)外国(地区)政府、税务机关就境外被投资人的税收优惠文件及我国政府与该国(地区)的税收协定或者安排;

(六)境外企业(法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或当地政府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或证明等资料;

(七)前任注册税务师对境外亏损弥补及前五年境外所得已缴税款未抵免余额的鉴证意见;

(八)根据合同及其他证据,鉴证未在境外设立机构而发生的境外交易收入实现时间、相关扣除项目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 鉴证人对被鉴证人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实施鉴证时,应当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税务机关对被鉴证人资产损失有审查意见的,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的意见进行确认。

第二十六条

鉴证人应当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取的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记录,按照执业规范的要求,编制、使用和保存企业所得税申报鉴证业务工作底稿(以下简称“工作底稿”)。

第四章 纳税申报鉴证报告

第二十七条 鉴证人完成约定鉴证事项后,由项目负责人编制所得税申报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

第二十八条 鉴证报告经业务质量复核后,由执行鉴证业务的注册税务师、项目负责人及所长签名、盖章并加盖税务师事务所印章后对外出具,并按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备或者报送。

鉴证人使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后的电子版鉴证报告,具有与纸质鉴证报告相同的法律效力。

鉴证人正式出具鉴证报告前,应就拟出具的鉴证报告有关内容的表述与被鉴证人进行沟通。

第二十九条 鉴证人在鉴证中发现有对被鉴证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有重要影响的事项,应在鉴证报告或报告说明中予以披露;被鉴证人有所得税扣缴义务而未履行的,鉴证人应当一并披露。

鉴证中发现被鉴证人所得税处理有与税收法律法规不符行为,经提醒被鉴证人仍未按其建议进行调整或者改正的,鉴证人应在出具的鉴证报告或报告说明中披露。

第五篇:代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合同

代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合同

合同编号:中职信税约字(2017)第27号

甲方(委托人):广东太平洋电子出版社 甲方税务登记号:

乙方(代理人):广州中职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乙方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编号:23129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签订税务代理协议如下:

第一条委托事项

1.项目名称:委托代理2016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2.具体内容及要求:

(1)复核纳税人2016的会计利润、以前未弥补的亏损、2016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资产损失等申报事项确认及特别纳税调整项目;

(2)根据财务会计信息,代填列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在2017年月日前完成委托代理申报服务。如遇不可抗力或甲方原因导致不能按时完成代理申报服务的,代理服务期限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二条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一)甲方责任及义务 1.甲方须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乙方陈述涉及本合同项下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事实及相关经济事项,并根据国家现行会计、税收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保证向乙方提供所需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并承担因资料不真实、不合法、不完整而造成税务风险的相应责任。

2、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是甲方的责任。这种责任还应当包括:(1)建立、完善并有效实施与会计核算、纳税申报相关的内部控制。(2)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3)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3、基于重要性原则、截止性测试的性质和审核过程中的其他固有限制,以及甲方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经乙方审核后仍然可能存在未被发现的风险,乙方出具的代理报告不能因此减轻或替代甲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此外,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出具代理报告存在错误或遗漏事项的,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4.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为原件的,双方经办人应当办理交接签字手续;若是复印件,应由甲方指定的提交人在证据材料上签名确认(或以其他方式予以确认)。

5.甲方为乙方委派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协作,不得授意乙方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确保乙方不受限制的接触任何与本次工作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

6.正确使用业务报告,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报告,除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乙方无关。

7.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委托业务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乙方的责任及义务

1.及时委派专业服务人员为甲方提供约定服务。

2.按照现行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税务师执业规范有关规定履行服务内容,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并保证服务意见的客观、真实。

3.乙方执行双方商定的程序和业务范围,有责任就业务服务过程及成果向甲方作出适当解释,并在业务报告中说明。

4.严格依据甲方的授权进行代理活动,不得有损害甲方合法利益的越权代理或无权代理行为。

5.不得利用提供税务代理服务之便利,非法牟取本合同项下税务代理事务所指向的甲方利益。

6.谨慎保管甲方提供的证据和其他法律文件,保证其不遭受灭失。7.乙方对履行约定服务过程中所获得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该保密义务不受本协议约定服务期限的限制而持续有效。

第三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2.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六条之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和差旅费的,乙方有权随时中止或终止代理服务,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4.乙方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税务代理事务过程中,因其故意导致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但全部赔偿责任不超过乙方收取的代理费。第四条免责事由

如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根据程度应予中止或终止。

由不可抗力不能履行约定书或造成他人损害的,部分或全部免除民事责任。

第五条违约责任兑现方式

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约定事项造成对方实际损失的,应在____期限内支付业务费用总额__%的赔偿金和违约金。

第六条费用及支付

(一)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本次委托业务费用为人民币(大写)__壹仟伍佰_元(¥1,500.00)。

(二)上述费用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支付业务费用总额的____%;其余费用在乙方提交业务报告后____日内一次性全额支付(或在乙方提交业务报告当日内一次性全额支付)。

(三)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乙方从事本委托事项完成的实际时间较本合同约定或签订时预计的时间有明显的增加或减少时,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相应调整本合同第六条第1项所述业务费用总额。

(四)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乙方人员抵达甲方工作现场后,本合同项目不再进行,甲方不得要求退还预付的业务费用;如上述情况发生于乙方人员完成现场审核工作之后,甲方应另行向乙方支付人民币____元的补偿费,该补偿费应于甲方收到乙方的收款通知之日起____日内支付。

(五)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发生的与本次委托事项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交通、食宿费等),由双方协商解决。

(六)乙方办理本合同项下税务代理事务涉及的行政机关等部门收取的费用,由甲方另行向其他收费机构或个人支付。

第七条业务报告的出具和使用

(一)乙方应当按照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相关执业规范所规定的格式和类型,出具真实、合法的业务报告。

(二)乙方向甲方出具业务报告一式____份。

(三)甲方不得修改或删节乙方出具的业务报告;不得修改或删除报告数据、报告附件和所作的说明。

第八条约定事项的变更、终止

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形,影响涉税代理工作如期完成,或者需要提前出具业务报告时,甲乙双方均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提前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一)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当按约履行,不得无故终止。如遇法定情形或特殊原因确需终止的,提出终止的一方应提前通知另一方。

(二)在终止业务约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就本合同终止之日前对约定事项所做的工作收取合理的费用。

(三)如遇事先无法预见的情形,乙方在授权权限之外为维护甲方合法权益所实施的代理行为,甲方应予确认。

第九条资料保留及所有权

乙方对执行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工作底稿拥有所有权,乙方可自主决定是否允许甲方获取、摘录业务工作底稿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披露这些信息不得损害乙方执行业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所有内容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及其解释并受其约束。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双方选择按以下第_____种解决方式:

(一)提交进行仲裁;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本约定书的法律效力

(一)本约定书经双方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履行完成约定事项后终止。

(二)本约定书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其他事项的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及任何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广东太平洋

乙方(盖章):广州中职信 电子出版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签名):

授权代表(签名):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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