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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协议(对派遣单位有利)
编辑:心旷神怡 识别码:20-516795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10 21:56:5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劳务派遣协议(对派遣单位有利)

劳务派遣协议(对派遣单位有利)

甲方(用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联系人:乙方(劳务派遣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联系人: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1条 派遣岗位及人员数量1.1 甲、乙双方经协商确认,乙方于本协议有效期内向甲方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派遣员工的岗位、派遣期限、工作地点、劳动报酬、试用期限等信息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后于《派遣员工确认函》(本协议的附件二)中载明。1.2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经派遣员工本人同意,可以对本协议第一条所约定的派遣员工的岗位、劳动报酬及工作地点等进行变更。第2条 派遣期限2.1 派遣期限由各方协商约定,在《派遣员工确认函》或其它文件中载明。2.2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经派遣员工同意,派遣期限可以延长。第3条 派遣员工的招聘与录用3.1 派遣员工人选由甲方自行招聘确定,并通知乙方。甲方也可委托乙方提供招聘或推荐人选服务,该服务需要另行收费,收费标准另行约定。3.2 甲方应自行制定与派遣员工岗位相匹配的、不得带有歧视性的录用条件,并应提供给乙方备案。3.3 对于乙方与之初次签订劳动合同并派出的派遣员工,甲方可以设定试用期,甲方对试用期的要求应书面交付乙方,乙方视情况将其作为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的附件。试用期计入派遣期间。对于非与乙方初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派遣员工,甲方依法不得再约定试用期。第4条 派遣手续4.1 甲方确认派遣员工的人选后,应及时向乙方发出《派遣员工确认函》。《派遣员工确认函》中应至少明确记载以下事项,且这些事项之内容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1)员工姓名;(2)工作内容(是否存在职业危害,如有毒、有害、高温、井下、高空、高危作业等,确定是否存在职业危害应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3)派遣岗位;(4)工作地点;(5)派遣期限;(6)劳动报酬(包括试用期内的劳动报酬,试用期满后的劳动报酬,以及是否委托乙方发放);甲方有义务将上述《派遣员工确认函》的内容告知派遣员工。4.2 甲方应告知派遣员工在甲方确定的派遣日期(派遣日期以甲方出具的《派遣员工确认函》中载明的派遣日期为准)前 7 天到乙方办理入职手续(入职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入职体检、接转人事、社保、住房公积金手续)。甲方要求乙方为其已使用的劳动者办理派遣的,亦应向乙方发出《派遣员工确认函》。因办理派遣手续之前甲方与该劳动者发生的任何争议,如甲方在员工到乙方办理入职手续前自行安排员工工作的,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3 乙方接到甲方的《派遣员工确认函》后,应依据其内容为甲方确定的派遣员工办理包括签订劳动合同在内的人事手续及派遣手续。乙方在派遣员工前,有义务对派遣员工进行遵守甲、乙双方规章制度的教育。第5条 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5.1 甲、乙双方应依法确定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标准及其试用期的劳动报酬标准,并在《派遣员工确认函》中列明。派遣员工在医疗期内的工资标准以及女员工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工资标准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除非特别说明,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中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应由甲方(用工单位)承担。5.2 甲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确定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并保证派遣员工所在岗位的薪酬发放规则符合同工同酬的规定。如因甲方的薪酬发放规则违反同工同酬的规定而引发相关劳动争议,在派遣员工提起仲裁、诉讼时,经由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裁判,导致乙方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应由甲方承担,如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裁决乙方承担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5.3 甲方应承担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包括约定的劳动报酬、奖金、加班费等)、差旅费等实报实销费用、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中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等。如此类待遇系由乙方支出或承担,则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5.4 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可由甲方直接或委托乙方向员工支付,由甲方在《派遣员工确认函》中注明。5.5 甲方应承担政府有关法律、政策所规定的派遣员工的独生子女费、丧葬补助金、亲属抚恤金等福利。上述福利可由甲方直接向派遣员工支付或给予报销,亦可委托乙方支付或委托乙方协助报销。5.6 甲方应承担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费用。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支付的相关费用后,及时为派遣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费用的缴纳。5.7甲方应依法向派遣员工提供符合政府有关劳动保护规定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派遣员工从事有职业危害工作的,甲方应依法向劳动部门申报,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提供职业危害防护,并应当在派遣期内安排每年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5.8 甲方应依法确定派遣员工的工时制和工作时间,并在《派遣员工确认函》中列明。当甲方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应根据甲方申报实行特殊工时的审批结果与派遣员工进行约定。甲方应按国家规定保证派遣员工的休息、休假。甲方因业务需求需要派遣员工加班的,应符合有关规定,并依法安排员工倒休或向员工支付加班费。5.9 派遣员工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的,甲方应在24小时内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并及时将受伤的派遣员工送往工伤治疗医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应负责工伤的认定申请和伤残等级鉴定申请,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派遣员工的工伤待遇除由社会保险及甲、乙双方约定的商业保险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外,不足的部分及由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由甲方承担。第6条 派遣员工的管理6.1 甲、乙双方各自有权依法制定对派遣员工的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并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履行民主程序后告知派遣员工。6.2 甲方应将本协议的内容告知派遣员工,并有权结合甲方自身的情况和派遣员工另行签订协议。但所签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规定,并应提供给乙方备案。6.3 甲方应对派遣员工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并对连续聘用的派遣员工的工资按正常机制调整。6.4 甲方不得将乙方派遣至甲方的派遣员工转派至第三方。6.5 乙方有权了解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的工作情况及个人的合法权益受保护的情况,并有权对甲方违反法律法规、政府政策和本协议条款或损害派遣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意见,要求甲方改正。甲方接到乙方提出的意见拒不改正,给派遣员工造成损失、伤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6.6 乙方按照甲、乙双方商定并体现在《服务收费标准》(本协议附件一)中的服务项目及其内容为派遣员工提供人事及福利服务。6.7 乙方应听取甲方意见,不断改进服务工作。6.8 派遣员工如有违反国家和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规定的行为,乙方有权单方解除与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甲方作为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负有宣传教育、监督管理义务,甲方应当在知悉派遣员工存在或者可能存在上述情形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积极协助乙方进行处理。6.9 派遣员工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且严重损害劳务派遣单位利益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与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并相应解除该员工的劳务派遣,双方同意此种情形不视为乙方违约。第7条 派遣终止及员工的退回7.1 甲方和派遣员工协商一致解除派遣关系,应与乙方协商,甲、乙双方与派遣员工共同签订书面三方解除协议。甲方与派遣员工协商解除的,经乙方确认后方可对乙方生效。甲方应承担需要向派遣员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甲方可以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也可以通过乙方支付给派遣员工。甲方直接向派遣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需向乙方提供员工签字确认的证明。甲方未通知乙方而与派遣员工解除派遣关系的,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应予赔偿。7.2 派遣员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将该派遣员工退回乙方,但应提前十个工作日(试用期内提前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相应证据和理由。此类情形包括:(1)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3)派遣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派遣员工与甲、乙双方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甲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5)派遣员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的;(6)派遣员工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3 派遣员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将该派遣员工退回乙方,但应提前三十五日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提供相应证据和理由。此类情形包括:(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4)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5)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或者派遣员工的派遣期限届满终止的。7.4 有下列情形之一,员工与甲乙双方未就终止或解除派遣达成一致时,甲方应继续按不低于原岗位与薪酬的标准接受派遣,派遣期限应确定为无固定期限:(1)员工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甲方在2008年1月1日之后已连续两次以固定期限方式接受派遣该员工的;(3)《劳动合同法》等法规规定的应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的。7.5 本协议约定的退回情形中,法律法规有禁止退回或限制退回的规定的,甲方应按法律法规执行。7.6 甲方将员工退回的,甲方应按下列约定向乙方支付如下的相应费用:(1)因甲方将派遣员工退回(包括派遣期内退回和派遣期满退回)且乙方与该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乙方依法需要向员工支付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医疗补助金、代通知金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待遇等(具体以法律规定及乙方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为准)。(2)甲方将派遣员工退回且乙方与该员工继续存在劳动关系的,乙方将该员工再次派出前向其依法支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应由甲方承担,相关待遇包括但不限于依法维持劳动关系期间的待岗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女职工三期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资及护理费用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待遇等(具体以法律规定及乙方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为准)。如乙方已将该员工再次派遣到新的用工单位,则甲方不再承担。如双方另有约定的,按另外的约定处理。(3)甲方不符合法律及各方约定退回的,乙方有权拒绝接收并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导致乙方及派遣员工损失的,甲方应予承担。7.7 本协议约定的甲方退回情形,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资料证据和理由的,在派遣员工提起仲裁、诉讼时,如甲方提供的资料、证据或理由经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认定存在不实或不足,导致乙方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应由甲方承担。如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裁决乙方承担相关责任与费用的,乙方可向甲方追偿。如派遣员工因被甲方退回导致投诉、仲裁、诉讼时,如甲方退回派遣员工的事由经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认定不成立时,派遣员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务派遣的,相关责任与费用由甲方承担。如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裁决乙方承担相关费用的,乙方可向甲方追偿。如经司法机关认定劳务派遣关系应继续履行,则甲方应支付违法退回期间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派遣人员工资以及派遣服务费用等。本协议约定的劳务派遣被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或改正(全部或部分)时,由此导致的损失(包括乙方向员工支付的补偿、劳动报酬、待遇等),由甲方承担。但因乙方缺乏资质导致的除外。7.8 甲方有权将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派遣员工退回乙方,并无须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7.9 派遣员工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规定的情形之一提出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且该情形系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则因此产生的经济补偿金、依法计算的赔偿金、向社保机构缴纳的滞纳金等应由甲方最终承担。7.10 派遣员工派遣期满,甲、乙双方和派遣员工无异议、劳务派遣继续履行的,派遣期限自动顺延,顺延期限应与原派遣期限一致,并依此类推。7.11 甲方接到派遣员工的辞职通知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并将派遣员工的辞职函原件交予乙方,同时应将甲方就该名派遣员工提出辞职的处理意见书面通知乙方,其中甲方将辞职员工退回乙方的日期应经乙方确认。7.12 派遣员工向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派遣员工向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乙方处理相应事宜,同时甲方应提供相关配合,包括但不限于配合乙方办理派遣员工离职手续、工资结算、社保关系转移等。7.13 派遣员工无论以何种原因退回乙方,退回当月依法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法定费用由甲方承担。第8章 派遣服务项目及服务费用8.1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其派遣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甲、乙双方商定,并体现在《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本协议的附件一)中。8.2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费用的付费标准,应每年按照政府新颁布的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的费用调整规定做相应的调整。8.3 派遣员工的派遣服务费的起收日期以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派遣员工确认函》中载明的日期为准。8.4 甲方应将本协议约定的费用于每月 日之前付至乙方。第9条 协议的生效、履行、变更及解除9.1 劳务派遣期限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个月。本协议有效期满,甲乙双方未提出异议、劳务派遣继续履行的,应继续按本协议约定继续履行。9.2 本协议约定的劳务派遣期限与各方确认的派遣员工的派遣期限不一致的,应以派遣员工的派遣期限为准。9.3 甲方因业务需要变更办公地址,或本协议首次登记的通讯信息发生变更时,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未通知的,导致乙方不能送达有关通知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协议的履行。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协议继续有效且由继承甲方权利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9.4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欲变更本协议之有关条款,均需提前三十天以上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由甲、乙双方协商对有关条款的变更。9.5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欲解除本协议,均需提前六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经甲、乙双方协商确认后,本协议可提前解除。但由于本协议的提前解除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提前解除本协议的提出方应付赔偿责任。第10条 违约责任10.1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各项约定。本协议履行过程中:10.1.1 若甲方迟延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费用的,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支付所拖欠费用,并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此无法按时足额向派遣员工支付劳动报酬或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而造成的应依法向派遣员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或向社保机构缴纳的滞纳金、罚款;10.1.2 甲方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费用后,若乙方未按时足额向派遣员工发放劳动报酬或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费用,相关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10.1.3 其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0.2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各项约定。甲方无正当理由而延迟向乙方支付派遣服务费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 1 ‰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0.3 若甲方迟付本协议约定的费用,经乙方提出交涉后,甲方仍不支付,或逾期超过十五天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将派遣员工撤回,由此给乙方及派遣员工造成的全部损失由甲方承担。同时,甲方仍有义务向乙方支付所拖欠的费用,以及补偿乙方依法维持至终止或解除与派遣员工劳动合同所需的全部费用以及劳务派遣服务费用损失。乙方未及时按本条约定解除本协议并不代表乙方放弃该解除权。10.4 因甲方未协助或未及时协助乙方进行工伤认定的,导致乙方或派遣员工无法按照法定时间及法定程序申请工伤,使乙方受到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或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的费用等),应由甲方承担。第11条 争议解决11.1 凡因本协议的履行而引起的任何争议,均应由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应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第12条 保密12.1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对本协议之内容及因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对方的所有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信息用于任何与履行本协议无关的情形或透露给第三方。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因违反前述保密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受损失方有权要求对方停止损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第13条 其他13.1 如遇政府颁布新的法律、法规而造成本协议必须修订的,由甲、乙双方根据政府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之内容,协商修订本协议。13.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通过协商另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之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3.3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3.3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甲方(盖章):授权代表(签字):签署日期: 年 月 日乙方(盖章):授权代表(签字):签署日期: 年 月 日本协议之附件:附件一:《服务收费标准》附件二:《聘用确认函》(式样)附件三:《派遣员工续聘通知函》(式样)附件四:劳务派遣员工退回通知书(式样)附件一: 《服务收费标准》项 目说 明收费标准派遣服务费

1、乙方应按劳务派遣协议向甲方提供派遣服务;

2、乙方应同时提供下列服务,不再另行收费:元/人/月(含税);派遣员工工资含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提成及其他按甲方的规定应支付于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按每月实际核算的标准社会保险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按法律规定的缴纳金额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按法律规定的缴纳金额短期派遣附加费用

1、派遣期限不足两年时,派遣结束后甲方在终止派遣员工的派遣时,应一次性地向乙方支付短期派遣附加费用,附加费用的计算公式为:附加费用=退回派遣员工人工成本×距两年派遣期限结束所剩余的月数+政府规定的其他费用(若有)其中:退回派遣员工人工成本=派遣员工工作地最低工资+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费用(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基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福利费用

2、如实际履行派遣期限超过两年,或终止派遣时经派遣员工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则甲方无需支付附加费用。其它服务收费标准

第二篇:劳务派遣协议范本

劳务派遣协议范本

甲方(劳务派遣单位)全称:________

乙方(实际用工单位)全称:________

乙方因生产(工作)需要,与甲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签订本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协议期满双方应以书面方式办理续延手续。

二、派遣岗位、人数和期限

1.乙方需要接受派遣人员(以下简称员工)的岗位和人员数量如下:

________岗位,________人数,工作的内容________,工作地点________,派遣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甲方按照乙方用工需求,负责推荐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供乙方择优使用。甲方承担对员工的用人单位义务,乙方承担对接受的员工的用工单位连带责任义务。

乙方承诺,以上岗位工种符合国家关于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的要求,并保证没有将延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的情形。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员工在乙方实行(标准、综合计算、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其中,标准工时工作制度为每天工作________小时,每周休息日为________;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时工作制的,由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告知员工。

2.休息、休假:按国家和乙方的________规定执行。

3.乙方负责保障员工享有法定休息休假权利。乙方因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或在节假日加班的,应当征得员工同意,并直接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四、劳动报酬

1.员工享有与乙方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同工同酬和福利待遇的权利。甲方不得克扣乙方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

2.甲方与乙方商定的员工工资发放日为每月________日,工资发放形式为(由甲方发放、由乙方直接发放、由甲方或乙方委托银行发放)。

3.甲方与乙方协商确定,员工的工资标准采用下列第()种方式:

(1)员工实行月薪制,每月为________元,具体办法按照乙方规定执行。

(2)员工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相结合的工资分配办法,员工的基本工资为每月________元;绩效奖金考核发放办法根据乙方规定执行。绩效奖金由乙方直接发放。

(3)员工实行计件工资制,计件工资的劳动定额管理按照乙的规定执行,定额单价为________。乙方确定、调整劳动定额应当保证员工与本单位同岗位90%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劳动定额,应当按照法定加班工资的标准计算计件工资。

员工在乙方连续工作的,乙方应当按照同工同酬的规定,为员工实行工资调整。

五、社会保险

1.员工的社会保险由甲方负责,甲方和员工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员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代扣代缴。

2.双方商定,员工的社会保险按照下列第()种方式结算:

(1)由甲方负责发放员工工资,乙方直接发放加班工资和绩效奖金的,乙方应当每月向甲方结算一次员工的加班工资和绩效奖金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

(2)由乙方负责发放员工工资、加班工资和绩效奖金的,乙方负责按月向甲方结算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乙方保证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甲乙双方共同负责教育员工遵守国家和乙方规定的劳动安全规程。

2.乙方安排员工的工作(属于、不属于)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者其他特种作业。员工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乙方负责定期为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并按每月________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岗位津贴(补贴)。

3.乙方及其管理人员负责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员工有权拒绝乙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并不视为违反本协议。员工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4.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甲乙双方均有负责及时救治、保障员工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及相关待遇的连带义务。甲方应按规定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5.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乙双方共同承担保证其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和相应的医疗待遇的连带义务。

七、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1.甲乙方共同负责教育员工,按照本协议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三方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2.员工按约定在乙方工作期限届满,乙方需要留用的,应当与甲方及员工协商续延工作期限;乙方不留用的,员工由甲方安排。

3.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承担对员工义务,或者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形,致使员工行使单方解除权的,由乙方承担对员工的义务,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4.员工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乙方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乙方有权退回甲方,由甲方按规定处理;员工因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有关情形,乙方需退回的,应与甲方协商妥善处理办法。

5.员工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情形之一的,派遣期间,乙方不得退回甲方,派遣期满的,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甲方和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八、本协议履行中相关问题的处理

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甲乙双方或一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协议履行;若甲乙双方或一方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本协议继续有效,由承继单位继续履行。

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条款内容变更时,双方应当协商一致,以书面方式变更本协议。

2.本协议的解除或终止,应当在妥善处理好员工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进行。双方或一方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本协议,给员工造成损失的,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九、劳务费用结算

1.劳务费用的构成:劳务工工资费用、社会保险费和劳务派遣服务费。

2.费用结算标准:

(1)劳务工工资费用由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及应发放的员工的工资总额按月支付甲方。

(2)员工的各项社会保险的参保缴费手续,由甲方负责,保险费用由乙方按月支付甲

方。

(3)甲方按照派遣员工总数每人每月________元标准或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的________%收取劳务派遣服务费。

3.乙方每月________日前从银行足额划付到甲方账户,并提供各项费用结算清单。乙方支付给甲方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甲方必须开具正式劳务费发票。

4.甲乙双方不得向员工收取任何费用。

十、其他约定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若双方协商不成或者发生争议,应当依法处理。若因员工问题发生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应当积极协调解决,并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应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向劳动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依法将本协议内容告知员工。

甲方(盖章)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篇: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劳务派遣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一、派遣协议期限:

协议有效期为 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协议期满若甲方不再需要乙方所派遣的员工可即行终止,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订本协议。

二、劳务派遣岗位及人数

甲方使用乙方派遣劳务人员的岗位及人数以双方签字盖章的附件为准。

三、劳动合同的制订和执行:

甲乙双方应共同制订《劳动合同》,明确甲方、乙方及乙方派遣人员三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四、劳务人员招聘

1.甲方应提前十五天向乙方提供招工信息和要求,招用劳务人员的条件、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工资待遇、工作期限及其他条件。2.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面试的劳务人员须携带身份证、学历文凭、技能证书等证件,人数应多于甲方招用人数(视劳动力市场而定)。

3.甲方有权选择乙方派遣的劳务人员,同时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本企业内部安排劳务人员的工作岗位。4.在乙方不能满足甲方用工需求的情况下,甲方可根据业务需要,代乙方招用劳务人员,并在七天内告知乙方,由乙方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到劳动部门办理招工手续。

5.甲方应与劳务人员签订岗位协议并明确岗位职责。

五、劳动保护

1.乙方在派遣前对劳务人员进行岗前的职业道德、交通安全法规等教育。2.甲方负责入职后的劳动纪律和安全教育,并将甲方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行为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务人员。3.甲方应向劳务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场所和劳防用品。

六、劳动报酬

1.由乙方派遣的劳务人员享有与甲方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2.甲方遵循按劳分配原则,且根据经济效益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

3.甲方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调整劳务人员的工资水平,但保障不低于上海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4.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用工制度。5.乙方每月按甲方对劳务人员考核的依据结算劳务工资,不得克扣劳务人员的劳动报酬,并在约定的时间委托银行代发,并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七、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方按国家规定承担本市户籍的劳务人员城镇社会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生育保险金、工伤保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及其他应缴纳的保险金费用。2.乙方负责对派遣到甲方工作的劳务人员到区社保中心申报缴费手续。3.甲方按国家规定承担外省市劳务工的综合保险费用。

4.乙方负责对派遣到甲方工作的外来从业人员到区外劳所申报缴费手续。5.乙方每月按时向甲方报送加盖公章的《派遣人员参保缴费清册》(社保、综保等)。6.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可享受法定的节假日及婚、丧、产、哺乳、年休等假期待遇及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7.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加班、节假日上班,甲方应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八、工伤处理

1.劳务人员在务工期间发生工伤,甲方应首先采取急救措施,同时通知乙方到场共同处理。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工伤相关的证据资料,以便乙方向劳动及有关部门申报。3.甲方应积极配合协助乙方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4.乙方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配合处理,5000元以内的医疗费用乙方可垫资处理,超出5000元医疗费用后则由甲方垫资,工伤事故处理过程中发生赔付以外的具有法律依据的相关合理费用(包括医疗、救护、交通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九、甲方(用工单位)与劳务工的合同解除和终止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或者劳务工与甲方(用工单)的合同解除和终止,一律按《劳动合同法》第四章执行。

十、乙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的应承担法律责任或支付赔偿金。

十一、甲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之规定

十二、发生下列情况甲方可将派遣人员退还给乙方: 1.甲乙双方派遣协议期满的;

2.甲方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原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甲乙双方提前终止协议的;

3.被派遣人员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乙方),要求终止使用关系或劳动关系的;

4.试用期被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5.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中应有明确的应当解除劳动合同劳务关系的条款,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派遣人员); 6.如发现冒名顶替或使用假的身份证和假的证明或发现简历和个人资料与事实不符合的;

7.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工单位造成损害的; 8.被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9.患病或非因工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10.违反计划生育的;

11.不能胜任工作,通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2.甲方与乙方订立派遣协议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与派遣人员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

13.除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外,还与其他用人单位建有劳动关系,经提出拒不改正的;

14.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以上情形中甲方依法承担用工期内的经济补偿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责任;需要甲方提供相应证据的,甲方应提供证据。

十三、有下列情形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担:

1.劳务人员在协议期间由于甲方原因停工,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向其支付报酬。2.乙方应以甲方要求办妥派遣人员录用手续,因甲方情况变化取消与乙方的派遣合作,致使乙方终止与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支付给派遣人员的经济补偿由甲方承担。

3.因甲方原因造成未及时办理招工申报、缴纳(社保、综保)劳务人员在务工期间发生工伤或大病住院费用由甲方承担。4.因甲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每月1日至24日双休日提前)将退工名单书面告知乙方,而造成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因甲方未及时将劳务人员的劳务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保费或综保费和管理费通过银行划入乙方指定帐户,造成乙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发放劳务工资及缴纳社保费或综保费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十四、有下列情形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甲方在规定时间内将退工的名单告知乙方,因乙方未及时办理退保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因乙方原因造成未及时办理招工申报,缴纳社保费或综保费、劳务人员在务工派遣期间发生工伤或大病住院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甲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劳务人员的劳务工资及社保费或综保费和管理费通过银行划入乙方指定帐户,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发放劳务人员的劳务工资及缴纳社保费或综保费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4.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5.乙方应与派遣人员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未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五、费用结算

1.甲方按每人每月 元(人民币)按月向乙方支付劳务输出服务管理费。

2.本市城保及镇保险员工,甲方还须支付每人每年内档案管理费100元;及支付城保员工按每人每月根据社保缴费基数1.6%的残疾人基金费。

3.甲方应在每月 日前将劳务人员的劳务工资、社保费、管理费及其他应支付的费用划入乙方指定的帐户,以发票作甲方付款凭证。

十六、管理责任 1.劳务人员在务工期间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由双方共同处理,乙方做好善后工作(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工伤理赔等)和家属工作及外来人员住院理赔工作。

2.乙方应加强对劳务人员的思想教育,增强其法制观念、安全意识、遵守用工方的厂纪厂规,并做好对劳务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跟踪服务工作。

3.乙方应协调甲方与劳务人员之间的关系,处理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与甲方发生的劳动争议。

4.乙方处理劳务人员在甲方务工期间其他与务工有关的事宜。

5.若乙方有员工离职未提前通知时,乙方将对该员工作相应的处罚并及时补充甲方空缺岗位上的劳务人员。

十七、任何一方要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未提前通知的应给对方经济补偿,并在协商一致后双方可终止或解除协议。任何一方违约,由此造成损失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十八、本协议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上海市法律法规有悖的,按国家和上海市法律法规执行。

十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再商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二十、双方认为需要另选约定的条件

1.员工合同签订时,身份真伪、签字真伪以及所提供的相关资料真伪的审核,由乙方负责 的,乙方承担相关责任,由甲方负责的,甲方承担相关责任。(具体名单由双方签字盖章的人员明细的附件为准)

二十一、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由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名)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四篇:劳务派遣协议

劳 务 派 遣 协 议

甲方(用工单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乙方(派遣单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劳务派遣合作及有关事项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定义

本协议所称劳务派遣合作,是指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派出与其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人员(以下简称“劳务派遣人员”)到甲方提供劳务,完成甲方指定的工作内容,并由甲方按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派遣费用的事项.第二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1 第三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确定

甲方根据本单位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岗位的需要与乙方商定用工事项。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提供备选人员,经甲方考试、面试、体检、考核合格后,派遣的劳务人员一经确定,甲乙双方应拟定《劳务派遣人员名单及最初就任岗位、工作地点》,并加盖双方公章作为本协议的附件,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对派遣的劳务人员进行变更的,应相应修改或补充《劳务派遣人员名单及最初就任岗位、工作地点》,并经双方盖章认可。

第四条 派遣费用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派遣费用由以下部分构成:

1、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是指派遣费用中应支付给派遣人员作为劳动报酬的部分。劳动报酬费用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上述时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2、社会保险费

乙方应根据国家和地方规定为派遣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根据需要甲乙双方可协商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确定缴费标准,单位缴费费用部分由甲方在支付劳动报酬费用的同时一并支付给乙方,乙方在收到该笔资金后一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相应款项。个人缴费部分由乙方代扣代缴。意外伤害保险标准为: 元/人/年,甲方一次性支 付给乙方,乙方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对乙方派遣人员劳动报酬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甲方有权予以监督,乙方应按月反馈给甲方一份甲方认可的资金使用清单备查。

3、劳务管理服务费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派遣人员劳务管理服务费,甲乙双方确定标准为每月 元,根据协议生效时间按年(季)支付。

(二)结算时间和方式:

甲方每月 日前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上月派遣费用一次性支付至乙方账户。乙方需在费用到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足额发放劳务人员工资,并依据国家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遇特殊情况,乙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三)乙方根据甲方的月度考核结果定期、足额为劳务派遣人员发放工资,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天数支付。

第五条 用工规则

(一)派遣人员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对派遣人员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当地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二)劳务派遣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甲方分配的各项任务,接受并完成因特殊原因增派的临时任务;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接受工作检查和业务考核、测评,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工作,协助甲方教育劳务派遣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甲方制订的规章制度。

(三)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及教育培训等参照甲方员工的规章制度执行。

(四)甲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以及劳务派遣人员的知识技能,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岗位予以调换。

(五)劳务派遣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三)、(六)项和第四十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的,甲方可以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乙方,并有权要求乙方重新派遣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

(六)甲方有权查询乙方发放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出现违法现象,甲方依法向乙方交涉要求纠正,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给予甲方赔偿。

(七)乙方应与劳务派遣人员依法签订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国家及山西省的规定为劳务派遣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执行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八)甲方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其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乙方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六条 劳动保护

甲方应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遵守《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维护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权益保护。

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服务期间发生怀孕生育、工伤事故时,甲方在第一时间通知乙方,由乙方根据国家规定,按照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渠道积极妥善办理相关事宜。因工伤而发生的费用,除社会保险机构按政策规定支付外,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支付。派遣人员发生工伤,在接受治疗的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甲方按月支付。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患病的,按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商业秘密

甲乙双方均应保守对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泄露。

第八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签

(一)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在本协议履行期间,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若一方因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改变或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继续履行本协议,应及时通知对方,双方通过协商,可对本协议进行变更或解除。

(二)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1、甲方无故不向乙方按时、足额支付派遣服务费用,经书面催告一周仍不支付的;

2、经政府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工作条件、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劳务派遣人员身体健康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1、乙方克扣或拖欠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的;

2、乙方未能根据本协议规定及时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的;

3、乙方未依照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履行办理劳务派遣人员生育、工伤处理等劳务派遣人员应当依法享有的劳动者权利所对应义务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四)协议期满后,协议自行终止,如发生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协商处理。

如双方有续签意向,在协议期满前30日就是否续约进行协商,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协议,并在协议期满15日之前办理完续签手续,一方不同意续约的,协议期满,即告终止。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违反协议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二)由于乙方未足额或及时支付劳务派遣人员报酬、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导致甲方承担责任的,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相应的损失。

(三)由于甲方未足额或及时支付劳务派遣人员报酬、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导致乙方承担责任的,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相应的损失。

(四)劳务派遣人员提出离岗的,应提前三十日同时向甲乙双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离岗审计无问题,由甲方出具审计报告、离岗手续后到乙方办理辞职手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单方面为劳务派遣人员办理辞职手续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五)协议期间,因劳务派遣人员怀孕、生育、工伤事故造成甲方岗位空缺、用工需求不足时,乙方应根据甲方用工需求予以补足。

(六)甲乙双方依法终止、解除本协议或非劳动者原因甲方将派遣人员退回乙方,造成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用工单位须按《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各项经济补偿金。该补偿金由用工单位一次性支付劳务派遣公司,由派遣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第十条 其他

乙方指定的付款账户为:

在协议履行期间,乙方付款账户发生变更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应自己承担造成损失的法律后果。

本协议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未尽事宜,经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在派遣合作过程中,以对方认可的信函及明细清单,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7 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8

第五篇: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

甲方(用工单位):

乙方(劳务派遣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满足用人需求,甲乙双方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经过友好、平等协商一致,就建立劳务派遣合作关系达成如下协议:

一、劳务派遣人员的条件和提供劳务的方式

乙方按甲方要求招聘、录用符合条件的人员,以劳务派遣的方式派往甲方。招聘录用条件:身体健康(乙方负责提供劳务派遣员工岗前体检证明),男16-30周岁,女16-32周岁,男女比例1:1,实际人数;; 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内容:。

二、劳务派遣人员的招录与变更

1.乙方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录用条件进行招聘,有义务审查派遣员工的个人信息,保障所派遣员工具备合法务工身份,确保派遣员工均具备合法有效的证件及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学历证明、健康证、无犯罪证明、档案证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就业失业证、户口本或非本地户籍派遣员工的居住证、已婚女员工需提供孕检证明或婚育证明等基于实际需要的证件及证明文件)。否则,甲方有权随时退回该员工,不予支付费用,且要求乙方就相应派遣人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甲、乙确认的劳务派遣人员应拟定《劳务派遣人员名单》,并签字、盖章,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由乙方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2.甲、乙双方按照商定对被派遣的劳务人员进行变更的,要相应更改《劳务派遣人员名单》,并须经双方签字、盖章认可。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依法需要退回的,甲方应提前三十日,用工期限不足三十日的,可提前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乙方负责与劳务派遣人员办理相关的劳动劳动合同手续;

3.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因病或非因工在医疗期内、工伤(含职业病)在医疗期内的,以及女性职工的“三期”期间,甲方不得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乙方;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三、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支付

1.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标准执行,实行同工同酬; 具体标准为:日工资130元,每天10小时,超时加班元/小时;甲方免费为乙方派遣的工人提供住宿和三餐;

甲方每月及时提供劳务派遣人员出勤表,乙方向甲方提供全额发票,甲方每月26日结清上月工资。

2.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甲方应一次性转入乙方银行账户。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清单,转入每个劳务派遣人员的银行工资卡账户内;

3.甲方应做好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明细表,乙方足额发放和缴纳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

四、甲方权利与义务

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合法规范用工,安排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的具体工作岗位,监督、检查、考核劳务派遣人员完成工作的情况;

2.对劳务派遣人员是否适合要求有最终决定权,并可以和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岗位责任书》或《保密协议》等;

3.有权依据本协议所约定的工作地点、工作范围及岗位对派遣员工进行调整,但应取得派遣员工的书面确认,并将有关调整文件提供乙方作为派遣员工合同附件,以便乙方能够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与派遣员工办理相关手续。

4.劳务派遣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通知并退回乙方,今后不得再派其到甲方工作: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甲方工作要求的;

(2)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

(3)严重工作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甲方要求劳务派遣人员进入公司前需身体健康,并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健康证明,体检不合格的人员退回乙方,乙方自行安排;

6.甲方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甲方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提前解散、经营期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等订立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需减少或退回乙方劳务派遣人员时,应提前三十日;用工期限不足三十日的,可提前五日,书面通知乙方。

6.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必需的劳动条件、劳动工具和业务用品,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7.对在岗的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工作岗位必需的培训;

8.对乙方不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确保按甲方要求完成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录用,并有义务把甲、乙双方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事实告知劳务派遣人员,并且作为乙方和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条款;并经常向被派遣人员进行遵纪守法,遵守乙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教育。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更换或撤回在甲方工作的派遣员工。如乙方确需更换或撤离派遣员工,乙方需事前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及提供适当替补人选,并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如未经甲方同意而撤离派遣员工,乙方须赔偿因此而造成的甲方损失。

3.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履行用人单位对其劳动者的义务,及时建立劳动关系,按月发放劳动报酬,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办理支付所发生的经济补偿。负责办理被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各项保险的申报、申领、保险关系转移、理赔等相关手续。

4.负责劳务派遣人员档案管理,负责建立、接转劳务派遣人员档案;

5.按合同条款规定派遣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到甲方工作。对于甲方按本合同相关条款停止派遣并退回乙方的劳务人员,乙方应予接收并负责处理与劳务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等后续工作,避免对甲方的正常生产运营造成不利影响;

6.对劳务派遣人员给甲方或他人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应当先行垫付该损失赔偿后,有权向该劳务派遣人员行使追偿权。

7.乙方应指定专人定期到甲方了解劳务派遣人员的思想动态、工作表现、遵纪情况以及对乙方的合理要求,乙方应尽力提供最佳服务;

8.乙方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生活、工作的协调处理工作;

9.劳务派遣人员应遵守甲乙双方的规章制度,服从甲、乙双方的工作安排与管理,因个人原因需要提前结束服务期的,应提前30日向甲、乙双方同时书面申请。待批准并办理完毕与甲方的移交手续后方可离职,其相关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

10.应向甲方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六、费用的支付

劳务派遣服务费已经包含在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费用中,无需另行支付。

七、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

1.劳务派遣人员在派往甲方工作期间,其日常管理工作、安全教育、月评、季评及考核等均由甲方负责落实;

2.劳务派遣人员在派往甲方工作期间,享有甲方规定的福利、劳保、工作、学习、休息等待遇和评优、评先等权利。

八、工伤事故处理

1.甲方应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2.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甲方应积极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并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承担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以及协调工作,甲方应积极配合。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结束后,因发生工伤而

引起的所有费用,除社会保险机构按政策规定支付外,其他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九、劳务派遣协议的期限

本协议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十、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其他

1.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补充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期满即终止。双方如有继续合作意向,应重新签订书面合同。

3.甲乙双方任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十一、争议解决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解决。

十二、其他

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章即发生法律效力。

2.本协议落款所列通讯方式为双方履行通知所用,通知按照下列方式发出即视为有效送达;发生通讯方式变更情形的,应提前五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变更。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

地址(必填):地址(必填):

电话(必填):电话(必填):

传真(必填):传真(必填):

电邮(必填):电邮(必填):

QQ(必填):QQ(必填):

日期: 年 月 日日期: 年 月 日

劳务派遣协议(对派遣单位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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