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兵团龙头企业申报
兵团龙头企业申报、监测和管理办法
新兵办发〔2005〕1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兵团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大对兵团龙头企业的扶持与服务,根据农业部等九部委联合印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4〕4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兵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兵团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并经兵团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对兵团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认定为兵团级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按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70%以上。
3.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克拉玛依等地区(兵团为六、七、八、十二师,以下简称A区)4 000万元以上;吐鲁番、哈密、伊犁、塔城、阿勒泰、博州、巴州等地区(十三师、四师、五师、九师、十师、二师,以下简称B区)3 000万元以上;阿克苏、喀什、克州、和田等地区(一师、三师、十四师,以下简称C区)2 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A区2 000万元以上;B区1 500以上;C区1 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A区5 000万元以上;B区3 000万元以上;C区2 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A区6亿元以上;B区4亿元以上;C区2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缴社会保险费、不欠固定资产折旧、不亏损。
6.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7.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特种养殖、种植业除外)的数量一般应达到:A区1 000户以上,B区1 000户以上,C区5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量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8.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领先水平,产品质量稳定,在近两年内未出现质量问题,主营产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标准体系和企业标准体系,产销率达到90%以上。
9.已开展师、团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师、团,申报企业原则上应是师、团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1、2、3、5、6、7、8、9款要求的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以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1、2、4、5、6、9款要求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可以申报兵团龙头企业。
鼓励具备基本条件的出口加工企业申报。
第七条 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材料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主管部门或中介组织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1.龙头企业申报表;
2.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的介绍材料;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以下证明材料:1)企业总资产、固定资产、年销售额或批发市场年交易额情况;2)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的比重情况;3)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比较,以及企业是否欠税、是否欠职工工资、是否欠缴社会保险费、是否亏损等方面情况;4)企业资产负债率情况;5)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比重情况;
5.开户银行提供的企业信用等级证明;
6.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由县级(团场)以上农经部门或所在师农业局主管部门出具带动农户数证明,以及为农民(农工)提供种植保险、生产资料和技术服务,是否拖欠农民原料款,是否存在压级压价现象等方面的证明;
7.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纳税状况证明;
8.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水平和主营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以及企业标准体系建设情况等方面的证明;
9.由县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出具的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等方面的证明;
10.由县级以上或所在师的国资部门、科技部门、统计部门、自治区级行业协会出具的主营产品产销率的证明;
11.由商务部门、检验检疫局出具的企业产品出口国外的证明;
12.由所在师劳动保障部门、团场以上工会出具的企业职工参保、工资等情况的证明。
第八条 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直接向所在师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各师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3.各师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征求农业、计划、经贸、科技、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商务、税务、质量技术监督、银行、供销社等管理部门对申报企业的意见后,经所在师同意,按规定正式向兵团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兵团产业化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九条 兵团直属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八条上报程序申报,直接将有关材料报兵团产业化办公室。
第三章 认 定
第十条 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
1.兵团产业化办公室对各师所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提交兵团农业产业化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
2.专家组根据兵团产业化办公室汇总的材料和各师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上报的基础数据材料,按照本办法、《农业产业化兵团重点龙头企业认定评审和运行监测评价专家组工作暂行办法》和《兵团重点龙头企业认定评审和运行监测评价评分标准》的规定,对申报企业进行打分和评审。
3.兵团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汇总专家组打分情况和评审意见,送兵团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征求意见。
4.兵团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汇总兵团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报兵团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认定。
5.经兵团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作为兵团龙头企业。认定后,由兵团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发文公布名单,由兵团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十一条
经认定公布的兵团重点龙头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二条 对兵团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
第十三条 建立兵团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并进行运行监测评价,为企业的进出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通过监测评价,符合规定标准的企业可继续保留“重点龙头企业”称号,并享受扶持重点龙头企业相关优惠政策;未能通过监测评价的企业将取消其“重点龙头企业”的称号,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第一次运行监测是企业被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开始的第三个年份,具体办法是:
1.企业报送基础材料。在进行监测年份的4月底之前,兵团龙头企业应将反映企业变化情况的基础材料报送所在师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材料包括:兵团龙头企业监测表、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和本办法第七条第2、3、4、5、6、7、8、9、10、11、12款要求的材料。
2.将兵团重点龙头企业定期报表统计工作纳入监测工作程序,报表、资料的质量将作为兵团、师是否对龙头企业进行扶持和监测的依据之一,对师和兵团龙头企业执行《兵团级以上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定期报表暂行制度》情况以及所报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考核。对监测期内不能及时报送有关统计资料的企业,将自动取消其“兵团重点龙头企业”称号。
3.材料汇总与核查。在监测年份的5月,各师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所辖兵团龙头企业所报基础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提出监测意见,报送兵团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4.兵团汇总和专家评价。兵团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各师报送的监测材料进行汇总,提交专家组。专家组根据企业报送的基础数据材料,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分析,对企业提出评价意见。
5.提出监测情况报告。根据专家组的评价意见和兵团龙头企业的得分情况,兵团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兵团龙头企业运行情况提出监测情况报告,上报兵团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
6.兵团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对监测结果予以审定后,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五条 动态监测合格的兵团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结果不合格者,第一次警告,限期整改;第二次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兵团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兵团龙头企业及申报兵团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兵团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七条 对在申报、认定、检测评价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主管部门要按有关党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 兵团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兵团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所在师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兵团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予以审核确认。兵团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应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兵团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第十九条 经兵团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认定、监测审定的企业以及兵团龙头企业更名情况等报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各师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师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兵团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兵团申报
兵团申报
办理条件
一、进兵团备案为备案,有效期至备案后一年。有效期结束后,企业应将经相关部门签署监督意见的《备案册》交至兵团建设局行业发展处。
二、连续办理进兵团备案手续,且近三年未发生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质量安全事故等违法违规或失信行为的企业,只需提供第一条资料,以及社会保险证明、收入纳税证明材料。备案人员同上一发生变化的,需按第一条补充新增人员资料。工作人员核准企业提供的本和上一《备案册》,现场办理。
三、备案的各类人员的专业、数量应满足进疆承揽工程任务需要。
申报材料
外省(市)勘察设计企业持以下材料到兵团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办理进兵团备案手续:
1、《外省(市)勘察设计企业进兵团备案册》(勘察设计企业)(原件2份,以下简称《备案册》,在进入新疆建设生产建设兵团网上大厅http://222.82.219.27/ 申报成功后打印)
2、企业工商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驻疆办事机构出具的跨省经营的介绍信,国家各部、委所属单位须持主管部、委的介绍信;(原件1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1份,复印件1份)
4、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上述备案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注:
1、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出具单位:企业 份)办理流程
申请--审核--备案,办事地点:乌鲁木齐市新民路200号大厦2楼,办事单位:兵团建设局
详情:
1、企业通过登录” http://222.82.219.199/注册用户名并登录,选择建设(环保)局外勘察设计企业备案模块进行网上申报;
2、材料上传:在备案管理系统里上传相应附件材料(附件材料为相关原件扫描件,图片格式为JPG格式,每张图片大小不超过400KB,图片要求放大观看清晰,务必是正面,不能颠倒上传,否则将做退回处理);
3、企业完成信息填写和材料上传后,点击上报;
4、主管部门初审上报材料,并作出“预审通过”或“预审不通过(退回)”处理;
5、预审通过的企业携带第一条所列材料至兵团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办理进兵团备案手续。
6、办理时限:资料齐全5日内完成,办结后在兵团建设(环保)网进行公告。
进疆备案: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疆备案册》(勘察设计企业)(原件2份,以下简称《备案册》,2、企业工商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驻疆办事机构出具的跨省经营的介绍信,国家各部、委所属单位须持主管部、委的介绍信;(原件1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在疆设立分支机构的,还须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1份,复印件1份)
4、勘察设计进疆负责人、进疆技术负责人及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等)的职称证书、注册证书(职称证书未标明专业的,需提供毕业证或其他能够证明所从事专业的材料),当地社保部门出具的近三个月在该企业为备案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进疆负责人、进疆技术负责人的收入纳税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5、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上述备案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6、企业在疆办公场所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仅针对在疆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原件1份,复印件1份)
注:
1、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2、申报时请将《备案册》(2本)单独装订;
3、人员材料按备案册“进疆技术人员情况”中的人员顺序排列装订。
第三篇:国家级龙头企业申报
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
发表单位: 发表日期:2013-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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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标准:
申报企业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申报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业务。企业的农产品加工、流通增加值占总增加值70%以上,主业突出,产品优良。
3.加工、流通企业规模。资产总额:东部地区(包括青岛、烟台、潍坊、威海四市,其他市为中西部地区)在1亿元以上,中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西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以上,中西部地区1亿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规模。年交易额:东部地区10亿元以上,中西部地区5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
6.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7.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东部地区3000户以上,中西部地区10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农产品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8.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达93%以上。
9.高新技术企业、外向型企业、低碳环保型企业以及特殊行业的企业,规模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其中,蔬菜、果品、茶叶、坚果加工企业及农、林、牧、渔业种苗繁育企业,规模标准减半执行。
二、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向所在市农业局(农委)提出申请。
2.各市农业局(农委)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3.各市农业局(农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经市政府同意,按规定向省厅推荐第五批省重点龙头企业名单。
三、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应提供的材料包括:
1.介绍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的专题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采取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与基地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的基地和农户基本情况、促进农户增收情况等。限1500字以内)。
2.加盖企业红章的省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
3.工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银行出具的企业有效信用证明(在有效期内,上级银行颁发证书的,加盖当地开户银行红章,复印无效)。
5.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2008、2009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审计报告加盖骑缝章,并附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6.县以上农业部门出具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连接关系证明(加盖农业部门红章,复印无效)。
7.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盖章确认的企业2009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2009纳税情况证明(包括实际纳税额、有无存在偷漏拖欠税的问题,加盖国税局、地税局红章)。
8.产品质量环保方面的证明材料(包括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ISO9000系列、HACCP等质量体系认证,ISO14000环保体系认证等,提供证书复印件)。
9.科技成果、专利证书,或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书(复印件)。前7项材料为必备材料,后2项可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
第四篇:龙头企业申报具体要求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标准
一、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简要标准;
l、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注入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70%以上。
3、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亿元以上,中部地区7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4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东部地区10亿元以上,中部地区8亿元以上,西部地区6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
6、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7、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特种养殖业和农垦企业除外)的数量一般应达到:中东部地区3000户以上,西部地区10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8、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达93%以上。
二、贵州省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国有、集体、民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2、企业经营产品。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要达到总增加值的70%以上。
3、企业经营规模。企业总资产规模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1500万元以上,近三年年均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
4、批发市场类企业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做到“五不”(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费、不亏损)。
6、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5%;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7、关于组织开展第一批至第四批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和第五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申报对象:“原则上是各市(州、地)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三条申报程序:“申报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向所在地的市(州、地)农业产业化经营办公室提出申请。经三家以上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名推荐的市(州、地)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直接向省农产办申报,并纳入评审认定程序。”(黔东南州关于州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相关的资料在网上没有查找到,如需申报,则到州农业产业化经营办公室咨询,或请政府协调办理。)
第五篇:龙头企业申报流程
龙头企业
龙头企业涵盖三个产业,可以是生产加工企业,可以是中介组织和专业批发市场等流通企业。它不同于一般的工商企业,它肩负有开拓市场、创新科技、带动农户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重任,能够带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带动商品生产发展,推动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只要具有市场开拓能力,能够进行农产品深精加工,为农民提供系列化服务,带动千家万户发展商品生产走市场的,都可以当龙头。根据国家有关部委联合发的文件规定,重点龙头企业(国家级)的标准:一是我国东部地区的企业固定资产达5000万元以上;近三年销售额在2亿元以上;产地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5亿元以上。二是经济效益好,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60%;产品转化增值能力强,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有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三是带动能力强,产加销各环节利益联结机制健全,能带动较多农户;有稳定的较大规模的原料生产基地。四是产品具有市场竞争优势。重点龙头企业应建成管理科学、设备先进、技术力量雄厚的现代企业,成为加工的龙头、市场的中介、服务的中心。
一、承办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办理流程
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新增加给我省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额或我省现有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因监测不合格需补充其缺额时申报。
(一)申报条件
1.已挂牌的省农业龙头企业。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增加值70%以上。
3.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费,不亏损。
4.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1亿元以上,去年销售收入1.5亿元以上。5.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交易规模10亿元以上。
6.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7.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连结机制带动农户30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8.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导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达93%以上。
(二)申报材料
1.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经开户银行提供证明的企业资信情况;县级以上农业部门提供证明的企业带动农户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2.填报《申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情况统计表》。
3.申报的企业要准备好反映企业经营情况的VCD(约20分钟,待入选后再上报)。4.地级以上市级人民政府或厅级单位出具同意推荐函。
三、审核申报程序
(一)省农业厅根据以上申报条件和材料,经初审合格的,统一造表,提交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会议讨论。
(二)根据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讨论结果,专报省政府办公厅核准。
(三)以省政府名义报农业部审批。
二、承办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办理流程
(一)申报条件
1.必须是地级以上市农业龙头企业。
2.企业规模。年主营销售收入(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销售收入):珠江三角洲地区在3亿元以上,其它地区在1亿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珠江三角洲地区在10亿元以上,其它地方在5亿元以上。
3.企业经济效益。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60%。
4.主营产品销售率达93%以上,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5.企业信用。企业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
6.企业带动辐射能力。企业与带动农户之间签订了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确定保护价与浮动价、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明确公司与农户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企业带动农户2000户以上。7.企业所带动的农户,每户年从中增加收入1000元以上。8.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
9.有固定的生产基地。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有固定的生产基地1000亩以上、林业企业10000亩以上;畜牧养殖企业牲畜存栏量达万头以上。
(二)申报资料
1.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1500字左右的介绍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专题材料。4.银行出具的该企业的信用证明(在有效期内)。5.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6.县级以上农业局出具的企业与农户利益关系证明材料。
7.企业所带动农户的合同书(协议)和30%以上所带动农户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8.企业职工缴纳各项社会劳动保险费证明。
9.介绍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带动农户增产增收、企业生产规模、代表企业面貌、档次(厂容、厂貌、生产线及产品均可)多媒体光盘。
(三)申报流程
1.由省农业厅发出申报通知。
2.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根据通知要求,遴选农业龙头企业。
3.各市农业局经初审合格的农业龙头企业,提交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会议讨论。4.根据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讨论结果,以市政府名义报省农业厅。
5.省农业厅根据各市申报的企业材料,经初审合格的,统一造表,提交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审核。
6.从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抽调人员或聘请专家组成考核组,对各市申报的企业进行实地审核和评估。
7.根据省考核组的考核结果,提交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讨论。
8.根据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讨论结果,专报省政府办公厅核准确认。9.对被省政府确认的省农业龙头企业颁发证书和牌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