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各种征收方式与以票控税
各种征收方式与以票控税
写在前面,这篇文字,是笔者对自身税务知识的一个梳理,同时也尽量做到让刚接触税务的网友能了解一些入门知识。知乎上,财务、会计、税务的专家大牛不少,希望多多批评指正。
PS:虽然同归税总管理,执行的也是一套税法,但是各省、市、县的国地税可能都有结合各地实际的实务操作,出现不完全一致的管理模式是很正常的。从头开始
一个法人或者自然人,通过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取得了收入或者发生了其他应税行为,国家就会要求他交税。他也就成了纳税人。
对于长期的、经常发生纳税义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税务局一般会要求其办理税务登记证。(除了特别提及,本文不考虑临时、偶尔的应税行为)
办证之后,其主管税务机关会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经营、财务情况进行税种鉴定。税种鉴定就是在税务局的系统中,录入纳税人可能涉及的种种、税目,以及最重要的征收方式。征收方式,简单地说,就是税务局如何计算并征收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有以下几种
一、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名虽如此,但是不代表,税务局会没事就会去纳税人那里查账,但是纳税人必须保证自己有账,而且得符合财政、税务部门要求的会计制度。
执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根据自己实际的财务报表或经营情况,以申报表的形式向税务机关申报其增值额、销售额、营业额、所得额或者其他应税行为的计税依据,以及对应的税种、税目、税率、应纳税款、已纳税款等信息。
税务局审核申报表后,将表录入系统,再通过现金、刷卡、缴款书、TIPS扣款或者其他方式将税款征收并转入国库。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账簿、凭证、财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如果本期纳税人没有收入,那么必须进行“零申报”,就是在申报表上计税依据一栏全部填“0”。不能不申报。
二、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可以简单分为两类。1.定期定额核定
定期定额核定又称双定,适用于账簿、凭证、财务核算制度不够健全,不能够据以如实核算,不能反映生产经营成果,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说白了,也就是做不到查账征收的纳税人。
常见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
通俗的说,因为这类纳税人的账目、报表不能反映其真实的收入(增值额、销售额、营业额、所得额或者其他应税行为的计税依据)。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行业、规模、地点和其他因素,估算出一个收入额度和税款,要求纳税人定期缴纳。
有几个情况具体说一下。
如果纳税人认为定额过高或者过低,可以申请调整。批不批则是另外一回事。
如果纳税人实际收入低于定额,可以申请调整,但在批准调整之前,不管收入多低,必须按照定额缴税。
如果纳税人实际收入高于定额,必须向税务机关补报补税。长期补报,税务机关可能会考虑提高其定额。
如果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实际收入高于定额,纳税人且没有补报补税,并掌握了确凿的证据,可以要求纳税人补税并罚款。如果纳税人期限内不经营,没有收入,可以提前申请停业,停业期间不用缴税。如果不申请,税要照交。2.定率核定
定率核定比较复杂,就不详细展开说了,简单介绍。
这类核定方式常见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偶尔见于增值税。
因为这三种税的常规计算方法统一可以简化为【税款=(收入额-成本额)×税率】
对于查账征收的纳税人,收入额,成本额都可以在账目和财报上具体体现。非查账征收的纳税人,确定收入相对简单,但是成本、进项难以确定。那就要定率征收了。举例说明(非实例):
企业所得税计算式为税款=(收入额-成本额)×税率=利润×25% 某个餐饮企业,当年收入100万,因为账目不符合标准,难以核算成本。税务机关根据当地餐饮行业普遍调查认定,该企业的利润率为15%。故税务机关核定该企业应税所得率为15%,执行25%的税率,实际征收率【15%×25%=3.75%】
则该企业当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万×15%×25%=100万×3.75%=37,500元】 +++++++++分割线+++++++++ 下面结合征收方式说说极其具有中国特色的以票控税制度。发票这个概念,在国内与国外是非常不同的。可以看下面两个问题:
发票为何不能在税务局随意领取?
为什么中国发票是税务局专卖的,外国发票都是打印或手写的呢?
纳税人的收入是计算税款的重要依据,上文说的各种征收方式,都离不开收入。
如何让纳税人如实报告收入额呢?我们国家选择了发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那么发票是如何控税呢?
查实征收的纳税人,在申报表上,填写的增值额、销售额、营业额、所得额等,必须与其当期开具的发票额具有逻辑上的相关性。因为总会存在不要发票的消费者,一般情况下,纳税人申报的收入总额应该大于等于发票开具总额。如果小于,那么纳税人申报时,税务机关的发票管理系统,会提出预警,或直接锁定纳税人的税控装置。待纳税人给出合理解释或者补税后再解开。
一般来说,对于查实征收的纳税人,消费者或者付款方索取的发票越多,纳税人需要缴纳的税款也越多。
如果这类纳税人,采取不开票来隐瞒收入,相对来说,监管难度是很大的。
当然,也有特例,比如著名的KFC,据我所知,不止在一个地区,都不要求其逐笔开具发票或者严格使用税控发票。因为作为外企,KFC所属的百胜集团保留了一个国际大公司的风范,对每一笔实际收入,不管开没开具发票,都会如实汇总申报给税务局。定期定额的纳税人,除了每个月有收入额和税额的两个定额。还有一个“定额”,就是发票限额。也就是纳税人每个月能在税控机开出的发票的总额。发票限额一般略高于或者等于税务局核定的收入额。举例:
某个火锅店,当地地税局核定其每月营业额为5万元。店方办理税控发票机时,地税局将其发票限额设置为8万元。该店当月开具发票不足或者正好是5万元时,按5万元的定额缴纳营业税 5万×5%=2,500元
该店当月开具发票超过5万元时,比如开了6万元发票,按6万元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6万×5%=3,000元
如果该店连续多月开具发票都超过了5万元,达到了6万元,地税局就会考虑将其定额提高到6万元了。
如果该店当月开具发票达到8万元时,税控发票机会自动把自己锁死,不能再打发票。这种情况下,正常的、合法的处理手段是到税务局申请提高发票限额,但这一般也就意味着定额会被提高。
所以,我们会常常见到,饭店以打折、赠送饮料等方式,婉拒消费者开具发票。在月底,发票额将要达到或者已经达到发票限额的时候,饭店通常会告知消费者,开不了发票,下月再来,也可能采取假票、窜票的形式。待续
第二篇:对营业税征管中“以票控税”的正确理解和运用
对营业税征管中“以票控税”的正确理解和运用
“以票控税”一直是税收征管实践(尤其是流转税类征管)中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且行之有效的手段。“以票控税”就是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必须开具或收取发票为主要凭证作为税收征管的切入点,来监督、管理纳税人及时、足额缴纳各类税款。如何正确理解“以票控税”的理念,对促进税收征管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在征管实践中,存在着对“以票控税”偏面的理解,认为开票了则必须纳税,对开票不纳税或开票金额与计税金额不一致的情况很难理解。其实上开具发票与是否应税,以及按什么标准计税无必然联系。
一、发票的概念和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从此定义中可得出这样的结论:发票是经营活动中的收付款凭证,记载了购销等经营活动的一些基本要素,如时间、金额,内容、交易双方名称等,为税款征收提供信息及依据,只有在上述规定行为中发生了款项收付的,才可开具发票,其它情况则无须开具发票。从此定义也无法得出开票与征税存在某种必然联系。另外发票在经济活动中不是企业记账的唯一合法原始凭证。
二、发票与税款征收的关系
发票一直是我国税收征管中税务部门监管的重要凭证,能较大程度地反映纳税人经营活动的概况,为税款征收、税收违法处理等提供重要的信息和证据。在目前的征管模式下,发票对保证税款应收尽收、及时征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是税务部门征管实践中简便和有效的手段,是税收效率原则的实际体现和运用。
我国现行税制下各税种的具体要素中均或多或少地涉及到发票,流转税类征管中发票的作用尤为突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基本规定,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税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收入款项的凭证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发票。
现行营业税制度下,发票也是营业税征收的主要依据,但其金额与营业税计税金额在逻辑关系上存在以下五种情况:
1、开票金额与计税金额相一致。这是由营业税广税基、低税负、全额征收的特点决定的,这种情况占绝大部分;
2、开票金额大于计税金额。这是由营业税为避免重复征收而对特殊行业、具体行为制定的差额征收政策而引起的,目前已成为营业税管理中的一种趋势和实践难点;
3、开票金额小于计税金额。这是由于营业税对某些行业计税依据的特别规定而引起的,如建筑业中的包工不包料甲供材料等情况;
4、开票但不纳税的情况,这主要出现在一些营业税非应税项目;
5、票与税在逻辑上不一致的情况。这主要是与税收政策制定和发票管理制度的衔接有关,如非邮政部门从事快递业务。
三、营业税征管中几种特殊情况下“以票控税”的运用
开票金额与营业税计税金额相一致的情况比较好理解,下面主要分析其他四种不一致的情况:
(一)开票金额大于计税金额
这种情况主要是由营业税差额征收引起的,而差额征收在建筑业营业税体现较多,所以就以此为例。如施工单位从事设备安装,设备也由其提供的情况。对此,施工单位按收取的款项,包括设备款开具发票。而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设备可以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的扣除项目,所以施工单位在申报营业税时,可凭购买设备的发票予以扣除,从而导致发票金额大于计税金额。
(二)开票金额小于计税金额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
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对采取包工不包料,材料由建设方提供的情况下,施工方按实际取得的工程款开具发票,由于存在部分材料由建设方自行购买的情况(也称甲供材料),根据上述建筑业计税营业额的规定,甲供材料的价值也应并计营业额,所以施工方在此情况下营业税计税依据大于其开票金额。
(三)开票但不纳税的情况
如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垃圾处置费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营业税。若企业实际发生了垃圾处置行为并取得了收入,按规定企业可开具如《服务业统一发票》,而企业不需对此做纳税申报。对这种情况,应加强对企业发票开具的管理,防止企业因开票不纳税而虚开、多开发票的行为。
(四)票与税在逻辑上不一致的情况
企业发生了某项营业税应税行为,因为某些原因,无法开具对应的发票,而只能以另一种发票代替。如速递业务,根据财税[2003]16号文件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事速递业务的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据此规定,所有从事快递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开具邮政业发票,并按“邮电通信业”征收营业税,这样票与税就相互对应。但在实际工作中,邮政业发票只有邮政企业才可领取,其他非邮政企业无法取得,这就会造成从事快递业务的非邮政企业使用的是非邮政发票,营业税却按邮政业征收的不一致情况(实际大量非邮政快递企业按交通
运输业进行了管理,造成了有政策却无法执行的问题)。这是因为快递业按邮政业税目征收的政策和发票管理制度不相适应。按营业税的基本原理,快递业务按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税更加合理。对此,笔者建议在征管实践中,非邮政快递企业可开具其他类型的发票(暂时替代),营业税按“邮电通信业”征收,实现票税分离。
总之,随着各税种具体政策的变革,尤其是营业税差额征收政策的深化,实际征管中营业税的难点问题愈来愈多,发票与纳税的关系已逐渐分离。如果再一味机械地理解“以票控税”则会使实际工作很难开展,所以应树立实质课税和“票税分离”的理念,这样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营业税征管。
第三篇:简易征收开什么票
简易征收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符合条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特殊规定外,简易征收项目(含“营改增”简易征收项目)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自开票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特殊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简易征收项目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等文件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最后再科普下简易征收的范围,差不多有38项:【法规依据】财税〔200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财税[2016]36号。
(一)征收率:3%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7、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8、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
9、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10、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11、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12、药品经营企业(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兽用药品经营企业(取得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兽用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
13、一般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14、一般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15、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16、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17、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18、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只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19、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20、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施工许可证或工程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以前的项目)。
21、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
(二)征收率:5%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5、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6、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7、个体工商户及试点期内的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缴纳增值税。
8、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地区,个体工商户及试点期内的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销售额减去购房价款的差额缴纳增值税。
9、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0、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11、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
12、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个人出租住房征收率:5%/减按1.5%)。
(三)征收率:3%/减按2%
1、旧货。
2、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2008年12月31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的固定资产。
4、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或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消息来自渝惠网)
第四篇:走出个体税收管理“以票管税”的误区
[论文关键词]税务管理 个体税收管理 发票管理 以票管税
[论文摘要]当前,“以票管税”走入了“唯票定税”的误区,造成了核定征收个体工商业户税款的减少,使发票的功能发生了异化,也严重偏离了对个体税收实行核定征收的轨道。因此,税务机关应强化发票的凭证功能,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采取适当的方法,切实加强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收征管工作。
近年来,不少地方的税务机关非常重视个体税收的“以票管税”工作,认为这是加强税收管理的一个好办法。“以票管税”在实施初期确实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随着“以票管税”的进一步实施,出现了纳税人想尽一切办法拒绝提供发票的现象,消费者索取发票难的问题日益突出。“以票管税”的做法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关于核定征收税款的规定,而且影响了个体税收的征管工作,给纳税人以可乘之机,致使个体税收收入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下降。仅以虞城县地方税务局所管理的饮食业、旅店业个体税收为例,2007年入该局库个体饮食业、旅店业税收收入为97万元,2008年下降到83万元。通过调查笔者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以票管税”走入了“唯票定税”的误区,使发票的功能发生了异化,也严重偏离了对个体税收实行核定征收的轨道。
一、个体税收“以票管税”的现状
多年来,为了规范税收管理,促进税收公平,税务部门在加强个体税收征管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采取了多种方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了使个体税收征管实现查账征收,多年来税务部门一直在推行个体户的建账工作。但是,由于纳税人规模、从业人员素质、税务机关征管手段等诸多方面的原因,大部分个体工商业户没有建立账簿。对这类纳税人,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的方式。当然,税务机关所核定的计税依据越接近纳税人实际的生产经营额(营业额)越合理。但是,由于按照《征管法》的要求核定税款,其工作量很大,税务部门对具体纳税人核定税款时往往难以取得确凿、直接的依据,核定的税款也往往缺乏准确性。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基层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中发现,一些规模较大的宾馆、酒店等公务消费较为集中、消费者索要发票比重较大的服务行业,其发票的使用量与营业额规模较为接近,便以发票载明的金额作为计税依据,提出了“以票管税”的办法(后来又针对实践中存在少数消费者不要发票的情况提出了核定不开票率等措施)。经过不断总结、推广,到目前,税务部门已经在多种行业、多数纳税人中推行了“以票管税”办法。
实施“以票管税”的初期,税务部门把发票作为核定税款的一个参考工具和辅助手段,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提高了税款核定的准确性,促进了税收的规范化管理和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但是,随着该办法的全面推行,一些税务机关在核定税款时采取了只靠发票管税的极端做法,“以票管税”已经步入了“唯票管税”的误区,严重背离了《征管法》关于核定税款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