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社会保险政策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已经2006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长:王岐山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负责登记、征收、支付和稽核等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制定具体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
第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监督和管理工作;审计机关负责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北京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基本养老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北京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离退休人员代表组成。
第七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为退休人员提供社会化服务。
第八条 鼓励企业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企业年金,提倡被保险人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下列部分构成:
(一)企业和被保险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利息和其他收益;
(三)财政补贴;
(四)滞纳金;
(五)其他可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
第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和被保险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城镇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企业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规定确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月缴纳。
第十二条 城镇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计入个人账户。
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第十三条 企业以全部城镇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第十四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企业和被保险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缴费记录,并负责保存,保证其完整、安全。
企业和被保险人有权查询缴费记录。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上一年度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发布核对被保险人上一年度缴费记录的公告,并在公告中确定核对缴费基数和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保险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为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 个人账户由被保险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构成。
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居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第十九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被保险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被保险人死亡后,个人账户储存额或者余额中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可以依法继承,其余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在本市统筹范围内或者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下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被保险人的基本养老金;
(二)被保险人退休后死亡的丧葬补助费;
(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支付项目的费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支付困难时,由市财政部门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条件的,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第二十三条 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
第二十四条 1998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除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外,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过渡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五条 2006年1月1日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被保险人,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偿金,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六条 2005年12月31日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照原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办法。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随本市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被保险人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最低标准的,按照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发给。
第二十九条 基本养老金实行正常调整制度。具体调整方案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执行。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企业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并将企业违法行为的信息依法计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企业给被保险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造成损失的,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企业赔偿。
第三十一条 企业和被保险人或者其他人员采用多领、冒领等手段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处骗取金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基金划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基本养老金不能按时足额发放或者造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个人账户规模和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调整。
第三十四条 城镇职工最低缴费工资基数、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逐步调整到位。具体调整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缴费年限是指企业和城镇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本市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年限按照实际缴费年度计算。
第三十六条 已经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7年 1月1日起施行。1998年4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同时废止。
北京:
免费享受工伤和医疗保险
从9月1日起,除了从事个体务工、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外,在京工作的200多万外地农民工将可以免费享受到与市民相同的保险待遇。
按照《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无需出钱,由用人单位缴费,这两项保险费每人每年约为350元。即使用人单位未给外地农民工办理两项保险,一旦出现工伤或发生疾病,外地农民工也可以通过鉴定程序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
与北京职工每年参加医疗、工伤、养老和失业四险需要4000元左右的花费相比,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每年仅需要300多元,容易为用人单位接受;农民工参保水平可以升级,如果用人单位愿意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劳动部门也可为其办理。
在北京上社会保险遇到的情况如何办理?
社会保险部分
一.社保参保手续如何办理? 1. 本市职工:
(1)没有缴纳过社会保险的员工需提供18位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是农业户口的还须提供本人户口簿复印件(户主与本人页)。
(2)缴纳过社会保险的员工需提供18位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账户转移单》。
2. 外埠职工:
(1)未参加过社会保险的员工,须提供18位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本人未参加过社会保险。农业户口员工还须提供本人户口簿复印件(户主与本人
页)。
(2)在本市缴纳过社会保险的员工,须提供18位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帐户转
移单》。
(3)在原藉参加过社会保险,现要在京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须提供18位的身份证复印件,并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终止缴费证明,证明中须写明原缴费截止日期。(保险封存不做转移)。
二.员工离职后还需要做什么?
员工在离职后一个月内可来公司取《个人账户转移单》,取之前要先进行电话确认。农业户口的员工如需清算的,本人写出书面申请。
医疗保险部分
一.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如何办理?
1.未在京缴纳过医疗保险的员工带二张一寸彩色照片,在京缴纳过医保的员工带一张一寸彩色照片和医疗保险蓝本。
2.参保一到二月后,新在京参保人员可领医保存折。(具体时间我会通知)。以前在京缴纳过医疗保险的员工存折继续使用,不再办理新的。医保蓝本和存折
要保存好。
二.参保人员如何选择定点医疗机构?
1.参保人员可在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4家医院,其中前 3家医院任选,第4家要选择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一级医 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如选择卫生服务中心,则还可以加选中心下属一个社区
卫生服务站。
2.本市医保定点专科医院、定点中医医院作为全体参保人员共同的定点院,可随
时就医,不用在选择。
3.本市评定的医疗保险A类管理医院,参保人员也可以随时就医。(见下表)4.参保人员就医时,也可持加盖“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外配处方专用章”的医保
处方到北京市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5.参保人员如果对所选的医疗机构不满意,参保满一年以后可以更换。
A类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北京积水潭医院
中国中医研究院广安门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北京市健宫医院 中日友好医院 北京大学首钢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
三.参保人员报销比例是多少?
1.在职职工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外地农民工除外)
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符合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累计超过2000元以
上的部分,个人自付50%。
2.在职职工住院统筹基金支付及个人自付比例
三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一级医院
基金支付 个人自付 基金支付 个人自付 基金支付 个人自付
起付标准 至三万元 85% 15% 87% 13% 90% 10%
三万元以上 至四万元 90% 10% 92% 8% 95% 5%
四万元
以上 95% 5% 97% 3% 97% 3%
3.参保人员就医须知:(1)告之医生自己是医保人员,如果住院或急诊转住院要带上医保蓝本。(2)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根据病情不同先交纳一定数额的住院个人自付部分预交金,出院时结算。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与
医院结算。
(3)参保人员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设定起付标准,目前执行的是一个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为650元。(4)参保人员住院每90天为一个结算期,住院超出90天的,视为第二次住院,另交一次起付标准金,并做一次住院费用结算。(5)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7万元。
(6)门诊开药量急性病不得超过三日量,慢性病不超过七日量,行动不便的可开两周量;退休人员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
四.就医报销须提供哪些单据?
1.门、急诊:费用收据、医保专用处方、检查治疗费明细。
2.住院如果全额缴费的情况要提供:费用收据、费用明细清单、医学诊断证明、由医院出具的钱额缴费原因证明、医疗保险手册原件。
3.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单项检查、治疗费超过200元的需出具明细,一级医院、口腔医院、综合医院口腔科所有检查、治疗费用均需提供明细。4.参保人员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需在定点医院开具医保处方,并加盖外配处
方专用章。
生育保险部分
一.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什么?
生育保除待遇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享受待遇人员为当期缴费人员,当期没有缴费的就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如何办理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1.生育津贴待遇如何计算?
如果发生生育可以申报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计算方式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2.产假天数如何计算?
(1)正常生育产假为90天,晚育的增加3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2)女职工妊娠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为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
3.如何办理享受生育津贴手续?
(1)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发生生育申报材料:《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原件
及复印件、《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医学诊断证明书》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医疗保险手册》、<北京市生育保险申领待遇职工登记表>、产前是否休15天假的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2)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发生引、流产申报材料:《女职工的引、流
产证
明》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医学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4.如何办理享受晚育奖励津贴的手续?
夫妻双方如果都上了生育保险,只有一方可享受晚育津贴。
(1)夫妻双方均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申报材料由女方单位负责申报:《北
京市
生育保险申领待遇职工登记表》、《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女方未参加生育保险,男方参加生育保险,由男方单位申报:《北京
市生
育保险申领待遇职工登记表》、《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医学诊断证明书》复印件、《结
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1.已婚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住院)可以持《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就医
和结算费用。
2.计划生育手术(门诊)报销提供单据:费用收据、药品处方、检查治疗费明细、医学诊断证明。
四.生育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的规定到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手术资质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职工就医应当出示《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需住院治疗的,同时出示《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生育医疗费用应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住院分娩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由定点医疗机构记帐。参保人员只需交纳个人负担部分。
因特殊情况住院发生的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现金结算的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属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采用定额方式结算的,职工实际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报销规定的费用高于本市定额结算标准的,按照定额标准报销;实际发生费用低于本市定额结算标准的,按 照实际发生金额报销。
五.产前检查费用如何结算?
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需在妊娠结束后提交门诊检查的医疗费用收据、检查治 疗明细及处方底方、《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支付标准为:妊娠至分娩前的产前检查费限额支付标准为1400元,其中:妊娠1至12周末的产前检查费:520元;妊娠1至27周末的产前检查费:850元;妊娠第13至27周末的产前检查费:330元;妊娠第13周至分娩前的检查费:880元;妊娠第28周至分娩前的检查费:550元。
社会保险工作在不断的发展与完善过程中,在此过程中政策也会进行相应的调整,大家有不明白的或者以上没有涉及到的问题,可拨打12333综合政策咨询电
话进行咨询。
[[i] 本帖最后由 周晓磊 于 2007-10-22 12:54 编辑 [/i]]
2007-8-24 07:41 周晓磊
关于养老保险
关于养老保险
1. 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企业按工资基数的20% 缴纳,其中的17% 归入社保基金,3% 归入职工个人帐户;
个人按工资基数的8% 缴纳,全部归入职工个人帐户。
2. 哪些人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经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月
领取养老金:
(1)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男60岁,女50岁)并办理退休手续的;
(2)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累计缴费满10年以上的;(3)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的。
3. 哪些人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
(1)未到退休年龄的或无法办理退休手续的;
(2)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累计缴费不满10年的;(3)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
(4)参保人是农村户口的,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一次性全
部支付给本人。
4. 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如何计发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按退休时上一年本市月社会平均工资的20%发放;
个人帐户养老金:按个人帐户存储额的1/120发放。
如1998年7月1日前参加社会保险的,在此基础上还可享受过渡性养老金和综
合性补贴。
5. 养老金的发放形式和时间?
居住在本市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由工商银行和邮局发放;
居住在外地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由邮局寄发;
养老金的发放时间为每月15日,遇法定节假日提前发放。
6. 养老金能否提前支取?
参加养老保险人员的个人帐户存储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被保险人在职或退休后死亡,个人帐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及其利息可以继承,其余部
分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7. 外埠城镇户口职工在北京参加养老保险如何领取养老金?
符合养老条件,且在北京缴纳养老保险满15年以上的,可在北京领取养老金,其领取养老金的数额及领取方法,按北京市的有关政策执行;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养老保险关系返回原籍,个人帐户随同转移。养老金的领
取按当地有关规定办理。
2007-8-24 09:45 张俊阳 应该把缴费比例也写出来吧!
保险 本市城镇户口 本市农业户口 外地城镇户
口 外地农业户口
养老保险 单位20%,个人8%, 单位20%,个人8% 单位20%,个人8% 单位20%,个人8% 失业保险 单位1.5%,个人0.5% 单位1.5%,个人不承担 单位1.5%,个人0.5% 单位1.5%,个人不承担 工伤保险 单位0.5%,个人不承担 单位0.5%,个人不承担 单位0.5%,个人不承担 单位0.5%,个人不承担 医疗保险 单位10%,个人2%+3元 单位10%,个人2%+3元 单位10%,个人2%+3元 单位2%,个人不承担 生育保险 单位0.8%,个人不承担
单位0.8%,个人不承
担
补充医疗保险
外地农业户口,可先办理医
疗和工伤
[[i] 本帖最后由 张俊阳 于 2007-8-28 08:53 编辑 [/i]]
2007-8-24 09:51 周晓磊 谢谢俊阳的补充!
2007-8-24 10:28 张俊阳
客气了!顺便我也问一下: 农民工是不是也不一样?
普通农民工、农合工等等!缴费比例、基数。。是不是都不同啊?
2007-8-24 10:32 张俊阳
[quote]原帖由 [i]周晓磊[/i] 于 2007-8-23 08:48 发表
在北京上社会保险遇到的情况如何办理?
社会保险部分
一.社保参保手续如何办理? 1. 本市职工:
(1)没有缴纳过社会保险的员工需提供18位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是农业户口的还须提供本人户口簿复印...[/quote]
一定要用户口本复印件?我今天就要去办啊!不过没户口本复印件。。。
2007-8-24 11:07 周晓磊 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体系,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9年第259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
部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具有本市或外埠农村户口的劳动者(简称:农民工),应当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缴
纳养老保险费。
第三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埠农民工应当经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办理《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招用本市农民工应当到劳动力输出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招聘备案手续,并填写《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花名册》。同时,用人单位应自招用农民工之月起,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
经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已经办理了招用农民工手续,而尚未为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的用人单位,应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到为本单位城镇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手续,并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
新成立及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到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或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为城镇职工、农民工申
报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四条 用人单位在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时,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
下列证明和材料:
(一)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明书(副本)或机关行政介绍信;
(三)上报统计部门的《劳动情况表》(年报104表);
(四)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使用农民工的证明;
(五)用人单位使用外埠农民工,要提供《就业证》;
(六)《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花名册》。
第五条 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9%,按招用的农民工人数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本人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2001年按7%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个人缴费的比例,今后随着企业职工缴费比例进行统一调整,最终达到8%。
第六条 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委托银行收款(无付款期)”结算方式委托用人单位的开户银行按月扣缴。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原则上应按城镇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渠道和缴费方式进行。但对使用农民工较少或使用农民工相对稳定,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不方便的用人单位,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签定协议后,可以选择按季度、半年、一年的方式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农民工按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
户。
第九条 农民工的个人帐户存储额,按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计
息办法执行。
第十条 农民工个人帐户存储额,只有在本人达到养老年龄时,才能支取。农民工在达到国家规定养老年龄前死亡,其个人帐户存储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
承。
第十一条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重新就业的,可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转其缴费记录。接续时,只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跨统筹区域就业的,可以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回农村的,可以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将其个人帐户封存,作为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依据,待在本市重新就业后,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其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并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缴纳养老保险费凭证办理转移、接续、清算、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等手续。
第十二条 农民工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养老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方能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暂按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处理,其待遇
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个人帐户存储额及利息一次性全额支付给本人。第二部分:按其累计缴费年限,累计缴费满12个月(第1个缴费年度),发给1个月相应缴费年度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平均数,以后累计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按满12个月计),以此为基数,增发0.1个月相应缴费年度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平均数,并计算到月,保留一位小数(计算公式见附件二)。
第十三条 本市籍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按本办法第十一条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封存个人帐户,待重新在本市就业后,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原已参加本市农村养老保险的,也可将其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存储额和按规定核算的待遇转移到其农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没有参加本市农村养老保险的,可在其户口所在地农村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参加农村养老保险,新建个人帐户,同时将其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存储额和按规定核算的待遇转移到其新建个人帐户中,并按本市农村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
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不为其办理审批、录用手续,不为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因用人单位未参加养老保险或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单位与个人的养老保险费,致使农民工不能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标
准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 《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99号)中有关养老保险的内容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在国家有关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政策出台后,本办法将作相应的调整。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
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quote]原帖由 [i]张俊阳[/i] 于 2007-8-24 10:28 发表
客气了!顺便我也问一下: 农民工是不是也不一样?
普通农民工、农合工等等!缴费比例、基数。。是不是都不同啊? [/quote]
2007-8-24 11:09 周晓磊
附件二:关于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享受第二部分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计算公式
累计缴费是整年度(满12个月)的待遇计算公式为:
∑an ×(1÷x)×∑bx
其中:a1 = 1,a2 = 1.1,a3=1.2„„an = 1+(n-1)×0.1
∑an = n×(a1 + an)÷2
最后一年累计缴费出现不满一年情况的,这部分待遇计算公式为:
缴费相应年度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平均数÷12×缴费月数
n为其累计缴费年限(满12个月);an为第 n年的待遇计算系数;∑an为第一年至第n年的累计待遇计算系数之和;x为相应缴费年度之和;bx为今后第x年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bx为从缴费第一年至今后第x年相对应的全市职工
最低工资之和。
[[i] 本帖最后由 周晓磊 于 2007-8-24 11:10 编辑 [/i]]
2007-8-24 11:12 周晓磊 2005年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比例
按户口性质分类缴费:
I.本市城镇职工
基数确定:每年4月核定一次,全年不变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上限上年社平工资300%(2005年为7087元)/下限为本市最低工资,医疗保险上限为上年社平工资300%(2005年为7087元)/下限为上年社平工资60%(2005年为1417
元)。
单位缴费:养老×20%‖失业×1.5% ‖工伤×0.4%‖生育 ×0.8%‖基本医疗×9%‖大额医疗×1% ‖住房公积金×8%
个人缴费:养老×8% ‖失业×0.5%‖工伤不缴费‖生育不缴费‖基本医疗×2%‖大额医疗3元‖住房公积金×8%
2.外埠城镇职工
基数确定:每年4月核定一次,全年不变。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上限上年社平工资300%(2005年为7087元)/下限为本市最低工资,医疗保险上限为上年社平工资300%(2005年为7087元)/下限为上年社平工资60%(2005年为1417
元)。
单位缴费:养老×20%‖失业×1.5% ‖工伤×0.4%‖生育不参加‖基本医疗×9%‖大额医疗×1% ‖住房公积金不参加 个人缴费:养老×8% ‖失业×0.5%‖工伤不缴费‖生育不参加‖基本医疗×2%‖大额医疗3元‖住房公积金不参加
3.本市农民工
基数确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数为本市最低工资(2005年为545元),医疗保险基数为上年社平工资60%(2005年为1417元)。
单位缴费:养老×20%‖失业×1.5% ‖工伤×0.4%‖生育 ×0.8%‖基本医疗×9%‖大额医疗×1% ‖住房公积金不参加
个人缴费:养老×8% ‖失业不缴费‖工伤不缴费‖生育不参加‖基本医疗×2%‖大额医疗3元‖住房公积金不参加
[color=Red]按2005年545/1417标准核算:每月缴费单位合计272.40元/个人
合计74.94元。[/color]
4.外地农民工
基数确定:养老、失业保险基数为本市最低工资(2005年为545元),医疗保险基数为上年社平工资60%(2005年为1417元),工伤保险基数每年4月按上年平均实际月工资核定,下限为上年社平工资60%(2005年为1417元)。
单位缴费:养老×20%‖失业×1.5% ‖工伤×0.4%‖生育不参加‖医疗 ×2%‖
住房公积金不参加
个人缴费:养老×8% ‖失业不缴费‖工伤不缴费‖生育不参加‖医疗不缴费‖
住房公积金不参加
[color=Red]按2005年545/1417标准核算:每月缴费单位合计151.19元/个人
合计43.60元。
备注:
1.各项社会保险费保留两位小数。
2.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有单行文件,缴费办法比较特殊。
3.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各单位不统一。
4.北京市生育保险规定已经出台,2005年7月开始缴纳。
5.住房公积金比例为8-10%,2005年每月缴费上限为1417元(注意,是实缴数,不是基数上限)。具体办法由单位制定。住房公积金每年7月核定基数。缴费保
留整数。
6.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单位每年与商业保险机构谈判签订商业保险合同,费用由各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4%提取在成本中列支,统一管理使用。7.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政策已经制定,具体细则办法未出台。[/color]
2007-8-24 11:35 周晓磊 北京市2006年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比例
[attach]2865[/attach]
1、城镇职工基数确定:每年4月根据上年平均收入核定,当年4月至次年3月基数不变。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上限上年社平工资300%(2006年为8202元)/下限为本市最低工资,医疗保险上限为上年社平工资300%(2006年为8202元)/下限为上年社平工资60%(2006年为1640元)。
2、农民工基数确定:每年4月根据上年最低工资和社平工资核定,当年4月至次年3月基数不变。养老、失业保险基数为本市最低工资(2006年为580元),生育、医疗保险基数为上年社平工资60%(2006年为1640元),本市农民工工伤保险基数为本市最低工资,外埠农民工工伤保险基数为上年社平工资60%。
3.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视各单位情况由社保核定。
4.生育保险只覆盖本市户口职工。
5.各项社会保险缴费保留两位小数。
6.农民工缴费办法比较特殊。
一、工伤、医疗保险有单行文件(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2005]136号)出台,在缴费比例、医院选择、报销待遇等方面均有特殊规定。
二、农民工保险缴纳办法具有可选性。
一是可“先行办理工伤、医疗险”,也可以五险全上,养老、失业、生育保险比例与城镇职工一样,但农民工失业保险个人不缴费;
二是医疗可以按照单位9%+1%个人2%+3元的“本市/外埠农村劳动力”缴纳,也可以按照单位2%个人不缴费的“本市/外埠农民工”缴纳。
2007-8-24 14:51 张旭昭
感谢晓雷这么系统得分享.学习ing
2007-8-24 16:12 孙丽80
感谢各位了,非常有用啊:victory:
2007-8-28 08:53 张俊阳
补充一下,现在本市农业户口的可以交纳生育保险!!
2007-8-28 10:02 周晓磊
[转载]:现行制度下养老金的计算
按照现在的制度规定,以上海的社会平均工资和目前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为基础,假设寿命为80岁,设计了一个计算养老金的小玩意,请大家指正。
1、自由职业者
2、按照社平工资缴纳
3、按照上限缴纳 1年定期存款利率 3.33% 3.33% 3.33%
养老金增值利率 2.10% 2.10% 2.10%
寿命 80.00 80.00
80.00 初试缴金年龄 27.00 27.00 27.00
退休年龄 42.00 42.00
42.00 社平工资/月 2464.00 2464.00 2464.00
缴金最低基数/月 1478.40 1478.40 1478.40
工资收入/月 0.00 2464.00 7392.00 实际缴金基数/月 1478.40 2464.00 7392.00
个人缴金/年 1419.26 2365.44 7096.32
缴金年限/年 15.00 15.00
15.00
个人养老帐户累计 24722.02 41203.37 123610.10
个人养老帐户累计现值 16545.65 27576.08 82728.24
养老金/月 575.62 7
12.96 1399.68
养老金/年 6907.40 8555.54
16796.21 领取年限 38.00 38.00 38.00
领取总额 262481.27 325110.39
638255.97 领取总额折现至退休年份 147689.36 211653.88 415518.41
领取总额现值 90355.12 129488.08 254210.70
领取现值/缴纳现值 5.46 4.70
3.07
1、自由职业者
2、按照社平工资缴纳
3、按照上限
缴纳
1年定期存款利率 3.33% 3.33% 3.33% 养老金增值利率 2.10% 2.10% 2.10% 寿命 80.00 80.00 80.00 初试缴金年龄 27.00 27.00 27.00 退休年龄 55.00 55.00 55.00 社平工资/月 2464.00 2464.00 2464.00 缴金最低基数/月 1478.40 1478.40 1478.40 工资收入/月 0.00 2464.00 7392.00 实际缴金基数/月 1478.40 2464.00 7392.00 个人缴金/年 1419.26 2365.44 7096.32 缴金年限/年 28.00 28.00 28.00 个人养老帐户累计 53354.53 88924.21 266772.63
个人养老帐户累计现值 25588.02 42646.70 127940.10 养老金/月 1134.54 1430.96 2913.03 养老金/年 13614.49 17171.46 34956.30 领取年限 25.00 25.00 25.00 领取总额 340362.31 429286.52 873907.57
领取总额折现至退休年份 228584.81 424801.68 864777.68 领取总额现值 91349.75 169764.24 345592.61 领取现值/缴纳现值 3.57 3.98 2.70
[[i] 本帖最后由 周晓磊 于 2007-8-28 12:23 编辑 [/i]]
2007-8-28 10:20 张俊阳
[quote]原帖由 [i]周晓磊[/i] 于 2007-8-28 10:02 发表
我按照现在的制度规定,以上海的社会平均工资和目前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为基础,假设寿命为80岁,设计了一个计算养老金的小玩意,请大家指正。
1、自由职业者
2、按照社平工资缴纳...[/quote]
有点小麻烦!!
大多都在北京,为什么不用北京的参数?
2007-8-28 13:03 叶农
注意
请大家注意10楼表格下半部农村部分,这里的意思是:对农村户口,只上工伤和医疗保险,其他都不上,在实际操作中,本市农村可以上计划生育险。这实际上有个矛盾的地方,就是一方面要求所有人必须上所有社保,当然应该包括农村户口的养老和失业。但实际就算上了这些保险,在离职时,社保退回个人缴纳部分,并不负责养老金的累计,也就无法负责达到退休年龄后的养老金。
上面是个人对社保的理解,不知是否正确。
2007-8-29 16:49 周晓磊 [转载]:北京市养老保险新规定
北京市养老保险新规定
[ 2007-3-8 16:59:00 | By: QQ鱼 余清泉]
2007年1月1日起,北京市养老保险规定有了新办法:
这次的有关规定主要是183号令和三个配套文件,在北京劳动保障网都有下载:
1、《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2006年12月14日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养发[2007]21号)2007年2月8日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3、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9号)2007年2月15日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4、关于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过程中若干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31号)2007年2月16日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主要变化是:
1、提高了缴费基数,按社平的60%为基数下限。设5年过渡期,从40%到60%。
逐步与医疗基数下限统一。
2、退休费的计算办法修改了,与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挂钩。鼓励多缴费,金额、年限都有体现。
3、严格控制提前退休和补缴,并提高补缴费用。
看起来政府养老金亏空得厉害,现在是想方设法多收少支啊。于是又想起以前的“扩面征缴”,总之,是在不断地开源节流。
现在比较麻烦的一点是:如今的新办法使养老金计算办法更复杂了:首先是以前一些固定的比例固定的值调整成按照不同情况取不同值;其次是又搞了个过渡期,还要新老办法都计算,加以比较;再次是补缴的计算也较以前复杂了。据社保的人说可能要出个软件,帮助大家计算,那样就太好了。呵呵。
另外,列出比较关心的几点细节: 1、183号文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目前这些费用都是由单位出,按照文件的意思,以后应该都由社保中心支付。可是暂时还没在配套文件中看到具体操作办法。
2、[2007]31号文第五款第(三)条,特别针对如我院般根据74号文转制的中央单位。话是很简单,可是我一下子居然没怎么整明白。罢,回头把几份文件放
一起再研究吧,呵呵。
3、[2007]31号文第四款专列“关于转制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将转制单位参保后转制前、后退休人员均纳入社保统一调整范围。这比我们这批中央转制单位按5号文又扯回去好多了。5号文造成了转制前按事业政策、转制后按社保政策根本不能弥合,而且之间的待遇平衡、矛盾等等层出不穷。其实,如果能一步到位,转制彻底地转成社保政策,按照现在的规定一样,以后按统一
政策仅仅是我的想当然了。呵呵。4、2号令要求中人累计缴费满10年,现在183号令提高到15年。跟单位部分3%不再划入个人帐户一样,涉及人民利益的事情国家真是说变就变啊。中国的法规政策搞得太多太草率,听证制度名存实亡,立法缺乏监督,所谓的建立法治社会就是把乱七八糟的东西立马上升为法律,太有害于法律的严肃性了——一不小
心扯远了点,呵呵:)
5、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来说,基数上调,意味着保险成本又加大了。现在的五险一金,再加补充医疗,补充养老,真是有点儿恐怖。记得大学要毕业时,我的一个同学做的毕业论文是社会保险费率的国际比较,具体数字我倒忘了,反正结论我是记得很清楚:中国的社会保险费率已经远高于国际水平。而那个时候还没有什么生育保险,还没有像现在这么推行企业年金呢。
2007-8-29 16:54 周晓磊
[分享]: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对帐单解读
个人感觉余清泉文章很好,转给大家分享一下!
[ 2007-5-30 15:40:00 | By: QQ鱼 ]
这两天分医保手册条形码、社会保险对帐单分得头晕眼花,我们单位在职1千多人,分属十来个单位。俺只好分了十来堆儿,每堆儿贴上单位的条儿。打出一份按音序排列的名单(社保打印是按音序排列的),包含姓名、身份证号、单位信息。然后就把条儿分堆儿。整个一中药铺,码得满桌子都是,蔚为壮观。
可是根据去年的经验,对帐单发下去后电话又会成热线了。这个对帐单设计得不是那么人性化,让人不好理解,很多人都说看不懂,我也是琢磨了一下才明白:
《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帐单》(表二十四)
第一部分是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姓名、身份证号、电脑序号等基础信息; ——这部分主要核对一下个人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有没错误(尤其注意重名的情
况)。
第二部分是当年分月缴费情况详细表,左边是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缴费基数,中间是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右边是失业、工伤、生育缴费记录;
——这部分主要看一下1-12月是否缴费,以及缴费基数是否正确。按照基数核定办法,07年发放06年对账单时,06年1-3月基数应是沿用05年基数(按照04年月均工资核定,应该是在05年初签字确认),06年4-12月基数应是06年基数(按照05年月均工资核定,应该是在06年初签字确认)。
注意:根据国发38号文和北京市183号令,单位缴费自2006年1月1日起不再划转到个人帐户,所以,2005年的对帐单上“单位划转”部分每月会有3%的划转金额,而2006年起,对帐单上“单位划转”每月额度为0。
第三部分是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金额信息,这段是最费解的。因为帐户金额与利息都是分开计算的,当年累计帐户额不是由去年累计帐户额直接加和得来。总结下
来,具体平衡公式如下:
公式一:本年“历年帐户”=上年“当年帐户”+上年“历年帐户”
公式二:本年“当年利息”=本年缴费产生的利息(月利计算:=第1月缴费*月利*12+第2月缴费*月利*11+„„+第12月缴费*月利*1)
公式三:本年“历年利息”=上年及之前的利息之和(=上年“当年利息”+上年“历年利息”)+上年帐户累计额在今年产生的利息(年利计算:=本年的“历年
帐户”额*年利)
(注:从这个意义上讲,本年“历年利息”这个概念不准确,因为它其实也包括了在本年产生的一些利息,而且这个利息数额比较大,正是因为这个
原因导致了大家理解上的难点。)
公式四:本年“累计帐户”=本年“当年帐户”+本年“当年利息”+本年“历年
帐户”+本年“历年利息”
公式五:本年“累计帐户”=上年“累计帐户”+本年“当年帐户”+本年“当年利息”+(本年“历年利息”-上年“当年利息”-上年“历年利息”)
可以看出,这里要注意两点:一是帐户与利息分开计算,利息不是放到帐户额度里滚存,而是单独计算;二是本年“当年利息”指本年每月缴费产生的利息;而本年“历年利息”是上年及之前的利息之和+上年帐户累计额在今年产生的利
息。
第四部分是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
——实际缴费年限一般不会出问题,视同缴费年限需在劳动局保险科审批认定后到社保做过信息变更才能确认。有的人有在事业单位工作经历应该按视同计算,但是视同为0则是因为没有做过认定。这个也没关系,因为到审批退休时候,劳动局保险科都会按照档案记载来核定视同缴费年限的。
怎么样?看明白了吧。呵呵。
其实主要有点绕的是利息的计算。这点整明白了就差不多了。
问过同行,有些比较年轻化的企业根本没人注意这对帐单;但是在我所在的这种国有企业,大家对这个是比较关心而且非常较真儿的。以前核定养老保险基数时在电话里拿着计算器跟我一月一月一笔账一笔账核对的人也有,拿着《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帐单》问上年“累计帐户”额加上本年“当年帐户”额和“当年利息”额为什么不等于本年“累计帐户”额的人也有。所以俺这如此细化也是被
逼的啊。呵呵
2007-8-29 16:58 周晓磊 183号令计算公式示意图
[ 2007-4-6 9:10:00 | By: QQ鱼 余清泉]
183号令养老金计算公式中涉及多个缴费年限,具体有N同、N实98、N应缴、N实+同4个数值。我做了个示意图,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这4个数值分别对应的缴费年限段。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①一般单位与转制单位的计算方法略有不同,在以上4个数值中,N应缴的起始时间也是不同的。
②不符合国家规定可以扣除时段的中断缴费时间,都要参与Z实指数和N应缴的计算。可扣除包括转到事业单位、领失业金期间等可不参与计算。例:某人从1998.7.1到退休共20年,其中中断缴费3年,有2年领失业金。则N应缴为18年,Z实指数也加相应18个年头的指数。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J+过渡性养老金G+个人帐户养老金
其中:
1、基础养老金计算公式
J =(C平+C平×Z实指数)÷2×N实+同×1%
2、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
G = G同 + G实
其中:
G同 = C平×Z同指数×N同×1% G实 = C平×Z实指数×N实98×1%
3、个人帐户养老金计算公式
=(个人帐户储存额+个人帐户补贴额)÷国家规定个人帐户计发月数 注:个人帐户补贴额仅限于转制单位、事业流动到企业、军队转业等人员,详见
31号文规定。
普通单位:
[attach]2967[/attach]
注:
N同(BC:92.9.30前工龄)用于过渡性养老金中G同计算; N实98(CD:92.10.1-98.06.30)用于过渡性养老金中G实计算;
N应缴(DE:98.07.01-退休)用于Z实指数计算;
N实+同(BE:视同+实际的全部年限)用于基础养老金J计算。
转制单位(以99年7月转制为例):
[attach]2968[/attach]
注:
N同(BC:92.9.30前工龄)用于过渡性养老金中G同计算; N实98(CD:92.10.1-98.06.30)用于过渡性养老金中G实计算;
N应缴(FE:95.01.01-退休)用于Z实指数计算;
N实+同(BE:视同+实际的全部年限)用于基础养老金J计算。
2007-8-29 18:24 叶农
相关规定
有人说:按照“相关规定”外地农村户口在北京符合什么条件后可以领养老金。谁能把这些“相关规定”的具体操作方式拿出来呀。比如到时候我拿什么手续,去哪里领养老金?
2007-8-30 08:38 周晓磊
[size=2]《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183号令)及其主要配套政策宣讲提纲
来源:北京市劳动保障网
2005年年末,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下简称国发38号文件),提出了以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职工参保缴费激励约束机制为核心的10项工作任务。2006年,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局开展了修订原《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
(1998年2号令)的工作。
2006年12月4日,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即市政府2006年第183号令正式发布,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为使183号令顺利实施,确保新老政策合理衔接、待遇水平平稳过渡,市局研究制定了《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养发[2007]21号,以下简称京劳社养发21号文件)、《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件)和《关于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过程中若干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31号,以下简称京劳社养发31号文件),对183号令的配套政策进行了明确。下面,把183号令与原2号令相对照发生变化的地方,结合相关配套政策,向各位领导和同事作简要通报:
一、183号令调整、修改的主要内容及相关配套政策
与2号令对照,183号令针对适用范围、缴费下限、个人账户规模、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等项主要
内容作出了调整。
(一)关于适用范围
2号令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适用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与
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劳动者”。
183号令根据国发38号文件规定,将本市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了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同时,京劳社养发29号文件被保险人范围进一步明确规定:
一是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范围内的本市及外埠非农业户籍的城镇职
工;
二是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依法经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弹性工作等形式灵活就业的人员。
(二)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下限
183号令规定,我市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下限由原2号令规定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恢复到国家规定的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缴费下限调整的原因,基于国发38号文件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后,基本养老金各组成部分均与职工的缴费水平紧密挂钩。以2006年的缴费下限为例,最低工资标准仅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左右,如果不将缴费下限恢复到国家确定的标准,既不符合国家规定,也将大幅度影响职工退休后的基础养老
金水平。
按不同缴费下限新老办法基础养老金对比表
单位:元
缴费下限 老办法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30年)新办法基础养老金(缴费年30年)
职工平均工资60% 546.8
656.16
职工平均工资20%(目前最低工资标准)546.8 492.12 差 额
—— 164.04 为缓解调整缴费下限给困难企业和职工带来的缴费压力,京劳社养发21号文件规定了调整缴费下限实行五年过渡期。过渡期自从2007年4月1日起,至2011年3月31日止。每年的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为一个缴费年度,五个缴费年度内,最低缴费基数分别为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45%、50%、55%、60%。
(三)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国发38号文件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
户。
根据国家规定,183号令在规定个人账户规模的同时,在附则中明确:个人账户规模的调整时间为2006年的1月1日。同时,在京劳社养发29号文件中明确规定,调整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与2005年12月31日前的个人账户储存
额合并计算。
(四)关于统一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和比例
根据国发38号文件关于统一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规定,183号令规定,我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由原规定的本人在最低工资至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之间选择确定,调整为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由原规
定的22%调整为20%。
为保障个体工商户雇工的合法权益,京劳社养发29号文件规定:个体工商户雇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个体工商户和雇工以雇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分别按20%和8%的比例缴纳。
为缓解统一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给部分困难人群带来的压力,鼓励他们参保缴费,京劳社养发21号文件规定了统一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的五年过渡期: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照183号令第14条规定,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有困难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选择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在2007年至2010年缴费年度内,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仍有困难的,2007年缴费年度可选择40%;2008年缴费年度可选择45%;2009年缴费年度可选择50%;2010缴费年度可选择55%;2011缴费年度及以后可选择60%。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申请按照低于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已缴费部分的基数不再调整。
(五)关于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国发38号文件规定,被保险人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
养老金组成。
183号令实施后,基础养老金月标准由原2号令规定的: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其退休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发给;调整为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以退休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由原2号令规定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按月发给;调整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的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由国家统一公布)。
根据国家确定的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原则,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183号令实施后,按照以下时间界限划定“老人”、“中人”和“新人”的人员范围并确定基本养老待遇计
发办法:
人员范围划分和养老待遇计发办法
(1)老人(2005年12月31日前已退休): 原计发办法不变(2)新人(2号令实施后(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
1、基础养老金
2、个人账户养老金
(3)中人(2号令实施前(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
后退休):
1、基础养老金
2、个人账户养老金
3、过渡性养老金
“中人”退休时在按照国家规定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发
给过渡性养老金。
京劳社养发21号文件,根据国家和市政府的授权,制定了“中人”的过渡性养
老金计发办法。
“中人”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由原2号令规定的:以被保险人1992年至1997年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2号令实施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乘以1%,再乘以被保险人退休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1997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调整为被保险人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与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之和。其中:
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被保险人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
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乘积为基数,按1998年6月30日前被保险人的实际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
新的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职工的全部实际缴费均参与计算,解决了2号令办法仅以1992年至1997年的阶段性缴费为依据,计算过渡性养老金形成的不合理因素;将职工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统一确定为1,适当缓解了改革后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高、低水平之间差距加大的矛盾,起到了适度平衡待遇水
平的作用。
为确保新、老计发办法平稳过渡,根据国家的指导意见,我市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行五年过渡期。京劳社养发21号文件规定:对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新、老计发办法进行比较,新办法低于老办法的,补足其差额;高于老办法的,适当控制增长幅度。按2号令计算养老金时,职工平均工资封定在200
5年的32808元(月2734元)。
两种办法比较时,2006年退休的人员,新、老办法相比增长幅度不超过原办法的20%; 2007年不超过40%; 2008年不超过60%; 2009年不超过80%; 2010年不超过原办法的100%,2011年以后,按照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不再
实行两种办法的比较。
(六)关于法律责任
比照国务院《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暂行条例》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183号令明确了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行为的法律责任;结合原2号令实施以来出现的矛盾,调整了因企业行为造成被保险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民
事赔偿责任。[/size]
2007-8-30 08:39 周晓磊 [size=2]
二、183号令新增的内容及相关配套政策
(一)为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增加了养老保险缴费查询的规定,明确规定企业和被保险人有权查询缴费记录;增加了每年由市社保经办机构发布核对缴费基数公告的规定,公告将确定核对上一缴费年度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情况
以及补缴基本养老费的时间。
183号令明确了上述规定后,为解决历史遗留的补缴问题,根据劳动保障部的指导意见,京劳社养发21号文件规定:2005年缴费年度(含)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再变更。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可以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出面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可以补缴。补缴时,以被保险人相应补缴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分别乘以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作为相映补缴年度的补缴基数,按历年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教费比例之和缴纳。被保险人以本人相应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乘以相应补缴年度个人缴费比例补缴,并以此为依据记录个人账户和参与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差额部分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为鼓励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促进其按时足额缴费,183号令增加了将企业不依法参统或不按时足额缴费的违法行为信息计入本市企业信用
信息系统的规定。
(三)为确保基金划拨到位,保证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183号令增加了基金划拨机构的法律责任,规范基本养老金划拨行为,以确保退休人员
能够按时领取基本养老金。
(四)为加强内部管理,建立有效的内部制约机制,183号令增加了对社保经办机构发展方向的规定,明确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完善
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
三、其他主要配套政策
(一)关于“中人”的缴费年限问题
根据国家规定,我市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183号令实施后退休的人员即“中人”,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缴费年限条件,将由目前的累计缴费满10年调整为满15年。由于国家的政策调整,一些即将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中人”,在183号令实施后,不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条件。考虑到新老政策的平稳衔接、合理过渡,为妥善解决“中人”的养老问题,以保持社会稳定,京劳社养发29号文件规定:183号令实施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中人”(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如果本人自愿,可按不低于缴费工资下限的标准,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的缴费,然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补费部分只计算本人的缴费年限,不参与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
(二)关于提前退休人员不再按2%的比例减发基本养老金问题
按照劳动保障部规定,职工因企业破产、纺织行业的减产压锭或因病及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距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每提前一年,即按照2%的比例减发其基本养老待遇(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
183号令实施后,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与缴费年限挂钩更为紧密,职工退休时间距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每提前1年,其基础养老金的计发比例即减少1%,同时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除以的计发月数也相应增加3至5个月。由于计发办法的调整,根据劳动保障部对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指导意见,京劳社养发29号文件规定:183号令实施后,职工因企业破产或因病及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不再按2%的比例减发基本养老待遇。
(三)关于“新人”的一次性养老补偿金问题
183号令实施前,按照现行规定,对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中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本人,同时加发一次性养老补偿金,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两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
均工资。
183号令实施后,个人账户规模由11%调整为8%。针对个人账户规模的调整,劳动保障部在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对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新人”,也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偿金。
根据劳动保障部的指导意见,京劳社养发29号文件规定:183号令实施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被保险人,除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本人外,同时加发一次性养老补偿金,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养老补偿金标准为:按被保险人的全部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两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
费工资。[/size]
2007-8-30 09:25 叶农
眼拙
有北京户口的,退休时拿着档案,在社保办理工龄的累计,然后转户口所在街道,在街道领取退休金。
上面的文件里没有看到相关手续的办理方式,比如养老金如何累计、如何领取,或者说领取地点在什么部门。也许现在还没有人办过这些手续吧,毕竟从92年
实行社保到现在,刚15年。
第二篇:深圳市社会保险政策
深圳市社会保险政策
目录
一、深圳市社保基本知识
1-1深圳市2014年社平工资和2015年最低工资 1-2深圳市社会保险缴费类别 1-3深圳市社会保险缴费比例 1-4深圳市社保缴费基数 2
二、社保业务梳理
2-1新参保用人单位社保登记业务(单位开户)2-2用人单位员工首次参保业务(新参保)2-3用人单位员工调入参保业务
2-4 个人缴费人员重要社保登记信息变更业务 2-5 个人缴费人员一般社保登记信息变更业务 2-6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结算业务 2-7用人单位重要社保登记信息变更业务 2-8用人单位一般社保登记信息变更业务
2-9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认定(北京称做特殊病审批)2-10市外医疗费用审核报销(内地就医的普通门诊费用报销)
2-11市外医疗费用审核报销(未按规定转诊或登记、自行到市外就医的住院费用的报销)2-12市外医疗费用审核报销(已办理常住内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在备案医院住院费用报销)
2-13 本市参保人常住内地就医备案(北京称异地安置,其实比北京门槛很高)2-14 市外医疗费用审核报销(经核准转诊市外医院的住院费用报销)2-15社会医疗保险市外转诊申请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
3-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的具体范围有哪些? 3-2
如何计算应缴费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欠薪保障金
4-1
欠薪保障费的代征时间?
4-2
征收欠薪保障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4-3 欠薪保障费如何缴纳?
一、深圳市社保基本知识
1-1深圳市2014年社平工资和2015年最低工资
1.从2014年7月18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深圳市社平工资为5218元
2.从2015年3月1日起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2030元, 2014年最低工资标准为1808元,比2014年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高出222元,涨幅8.9%。
1-2深圳市社会保险缴费类别
1.养老保险分为深圳户籍和非深圳户籍。
2.失业保险按失业率上调和下浮失业比例(每年社保会告知公司单位比例)。
3.工伤保险按照国家行业分类分为三档,工伤保险分别会按照工伤发生率调整工伤保险比例。
4.生育保险 2015年1月1日起增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包括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特别提示:目前,只要参加了综合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就享有生育保险待遇。从2015年1月1日起参加生育保险的,其待遇同样享受。)
1-3深圳市社会保险缴费比例
1、养老保险
深户:企业比例14%
个人比例8% 非深户:企业比例13%
个人比例8%
2、失业保险
企业比例:正常费率2%,下浮一档费率1.8%,下浮二档费率1.6%(下浮档位是由社保局统一调整,不允许自行调整)
个人比例:1%
3、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行业费率分为3档工伤行业,根据行业性质不用,社保局按规定分配企业工伤行业费率;
一类工伤行业企业比例:正常费率1.2%。上浮一档费率1.44%,上浮二档费率1.8%。下
浮一档费率0.96%,下浮二档费率0.6%。
个人比例:个人不缴费
二类工伤行业企业比例:正常费率0.8%。上浮一档费率0.96%,上浮二档费率1.2%。下
浮一档费率0.64%,下浮二档费率0.4%。
个人比例:个人不缴费
三类工伤行业企业比例:正常费率0.4%。上浮一档费率0.48%,上浮二档费率0.6%。下
浮一档费率0.32%,下浮二档费率0.2%。
个人比例:个人不缴费
4、生育保险企业比例:1% 个人比例:个人不缴费
5、医疗保险
深户第一档医疗:企业比例:6.2% 个人比例: 2% 非深户第一档医疗:企业比例:6.2% 个人比例: 2% 非深户第二档医疗:企业比例:0.6 % 个人比例:0.2% 非深户第三档医疗:企业比例:0.45% 个人比例:0.1%
1-4深圳市社保缴费基数
1.养老保险基数下限:最低工资标准2030元 上限:社平工资5218元*300%=15654元。
2.失业保险基数
失业保险基数所有参保人员都是按照深圳市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2030元。3.工伤保险基数
下限:最低工资标准2030元 上限:社平工资5218元*300%=15654元。4.生育保险基数
下限:最低工资标准2030元 上限:社平工资5218元*300%=15654元。5.医疗保险基数
(1)深户第一档医疗
下限:社平工资的5218*60%=3131元 上限:社平工资5218元*300%=15654元。(2)非深户第一档医疗
下限:社平工资的5218*60%=3131元 上限:社平工资5218元*300%=15654元。(3)非深户第二档医疗
医疗保险非深户第二档医疗基数所有参保人员都是按照深圳市社平工资为5218元为基数。
(4)非深户第三档医疗
医疗保险非深户第三档医疗基数所有参保人员都是按照深圳市社平工资为5218元为基数。
二、社保业务梳理
2-1新参保用人单位社保登记业务(单位开户)(1)申请材料:
1、《深圳市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盖单位公章);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开户银行印鉴卡原件及复印件;
4、开户银行证明原件或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6、单位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法人或社保经办人如是港澳台外籍人员需提供有效的证件(永久性)和入中国境内的证件原件且提供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2)办理程序:
1、登录社保网站http://www.teniu.cc/→点击“新参保企业网上登记”→按要求录入相关登记信息,并打印《深圳市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
2、在网上申报成功之日起(不含当日)1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所在辖区社保机构征收窗口提交《登记表》及办理材料,逾期不办的,网上申报的信息将自动作废,企业需重新申报。
(3)时 限
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办结(4)申请表格
表格由申报系统自动生成
2-2用人单位员工首次参保业务(新参保)申请材料:
1、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2、办理社保卡的,需提供市公安机关认可的第二代身份证数码照相回执(回执须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码);
3、深圳户籍的,需提供户口本(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程序:
1、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办理登录社保局网站www.teniu.cc企业网上申报;
2、打印《深圳市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停交/调动/险种变更/恢复参保/工资变动申请》、附上申请资料到征收前台办理。
时限: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办结
申请表格:表格由申报系统自动生成
2-12市外医疗费用审核报销(已办理常住内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在备案医院住院费用报销)条件:
1、申请人属于已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后次月的1日起享受本办法规定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
2、参保单位、参保人未足额缴交或中断缴交医疗保险费的,自未足额缴交或中断缴交的次月1日起,参保人停止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保险待遇的申请人,可继续使用其个人账户余额;
3、已办理常住内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在备案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的。
4、参保人应在医疗费用发生之日(住院从出院日)日12个月内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申报材料:
1、原始收费收据(原件1份);
2、费用明细清单(原件1份);
3、门诊病历(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的住院病历(需到医院病案室复印:入院记录、医嘱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及相关检查报告单)(复印件1份);
5、疾病诊断证明书(急诊住院续出具医院急诊证明)(原件1份);
6、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当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参保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深圳开户工行、建行、农行、中行)(复印件1份,验原件);
9、《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原件1份)。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而当场又不能补正的,受理部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机关接收申请材料后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可重新申请;
3、审查批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工作日办结。
2-13 本市参保人常住内地就医备案(北京称异地安置,其实比北京门槛很高)条件:
1、深户在职参保人长期在市外(不含港、澳、台地区)工作或居住的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常住内地。
3、本市直通车企业参保人长期派驻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其他城市工作。
申报材料
1、《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原件(一式三份);
2、申请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还应当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各份,验原件)和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4、内地长期居住相关证明(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而当场又不能补正的,受理部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机关接收申请材料后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可重新申请;
3、审查批准。
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结。
2-14 市外医疗费用审核报销(经核准转诊市外医院的住院费用报销)条件:
1、申请人属于已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后次月的1日起享受本办法规定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
2、参保单位、参保人未足额缴交或中断缴交医疗保险费的,自未足额缴交或中断缴交的次月1日起,参保人停止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保险待遇的申请人,可继续使用其个人账户余额;
3、参保人经核准转诊市外非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的。(注:参保人经核准转诊我市市外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可使用其社会保障卡直接医保记账。)
4、参保人应在医疗费用发生之日(住院从出院日)日12个月内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申报材料
1、原始收费收据(原件1份);
2、费用明细清单(原件1份);
3、门诊病历(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的住院病历(需到医院病案室复印:入院记录、医嘱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及相关检查报告单)(复印件1份);
5、疾病诊断证明书(急诊住院续出具医院急诊证明)(原件1份);
6、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当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参保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深圳开户工行、建行、农行、中行)(复印件1份,验原件);
9、《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核申请表》(原件1份)。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而当场又不能补正的,受理部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机关接收申请材料后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可重新申请;
3、审查批准。
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工作日办结。
2-15社会医疗保险市外转诊申请 条件:
1、申请人属于一、二、三档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人;
2、申请人属于已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后次月的1日起享受本办法规定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或深圳户籍婴幼儿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从出生之日起享受本办法规定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或由本市所在学校、科研院所或托儿机构统一按规定已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用的人员。);
3、参保单位、参保人未足额缴交或中断缴交医疗保险费的,自未足额缴交或中断缴交的次月1日起,参保人停止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保险待遇的申请人,可继续使用其个人账户余额;
4、申请人所患病种属于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布的转诊疾病种类;
5、申请人所患疾病经本市市属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检查会诊仍未能确诊的疑难病症;
6、申请人所患疾病属于本市市属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目前无设备或技术诊治的危重病人。(注: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应当是转出医疗机构同级或以上的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申报材料
1、《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核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
2、申请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还应当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和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而当场又不能补正的,受理部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机关接收申请材料后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可重新申请;
3、审查批准(由受理单位办理并上传转诊信息)。
时限:即办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
3-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的具体范围有哪些?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的具体范围包括: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经济组织,包括在本市登记的外地驻深单位和企业、私营企业、港澳台同胞和华侨投资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上述单位应不低于上平均在岗职工人数0.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0.5%的用人单位,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每按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宝安、龙岗两区分别按该原公布的统计数字)的8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2 如何计算应缴费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应缴保障金=[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岗残疾人就业职工人数]×本市上一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80%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一在岗职工平均人数×0.5%,单位在岗职工平均人数,以该单位的参保平均人数计算。
四、欠薪保障金
4-1 欠薪保障费的代征时间?
欠薪保障费于每年第一季度征缴当年的欠薪保障费。新成立的用人的单位于成立次年开始缴纳。
4-2 征收欠薪保障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征收欠薪保障费的法律依据是《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4-3 欠薪保障费如何缴纳?
1、对于已办理了参保登记的企业,统一在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帐户中托收;
2、对于未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企业可到属地各社保机构的征收业务窗口先申请企业参保登记后再通过银行账号托收业务窗口办理缴费手续。
五、常见问题
5-1 深圳社保有什么用途?
1、深圳买房深户:无需其他资料可以购买两套
非深圳户口:提供连续购买满一年的社保清单或纳税证明可以购买一套
2、深圳买车深户:可直接参与摇号
非深圳户口:最近连续2年以上在本市缴纳(不含补缴)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3、孩子上学深圳孩子入学是按照积分制入学,积分越高,孩子入学排名越考前。缴纳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年限,每满一年积3分。缴纳深圳市其他社会保险险种年限,每险种每满1年积1分。
(1).由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直接从社会保险系统读取其正常缴纳社保数据后得分。补缴社会保险的年限不予计算。
(2).少儿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予计算。参保情况总分最高不超过60分。
5-2 深圳医保报销政策 基本医疗保险一档 门诊报销比例:
本市定点社康中心
70%由其个人账户支付,30%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本市定点医疗机构
80%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起付线:
大病门诊(北京称做特殊病)
参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门诊大病待遇: 1.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
2.列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器官移植后门诊用抗排斥药; 3.恶性肿瘤门诊化疗、介入治疗、放疗或核素治疗; 4.血友病专科门诊治疗;
5.再生障碍性贫血专科门诊治疗; 6.地中海贫血专科门诊治疗; 7.颅内良性肿瘤专科门诊治疗; 8.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参保人连续参保时间满36个月的,自其申请之日起享受大病门诊待遇;连续参保时间未满36个月的,自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之日起享受大病门诊待遇。享受大病门诊待遇的参保人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分别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1.连续参保时间未满12个月的,支付比例为60%;
2.连续参保时间满12个月未满36个月的,支付比例为75%; 3.连续参保时间满36个月的,支付比例为90%。住院报销比例:
第三篇: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一、补贴范围和期限
(一)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并进行就业登记和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离退休不足五年的,可以延长至退休年龄。
(二)对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创业后,已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失业城镇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退转伍军人)
一、补贴项目和标准
(一)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险补贴以当地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伟缴费基数计算,养老保险补贴12%,失业保险补贴1%,医疗保险补贴3%。
(二)其他城镇失业人员创业后参加社会保险的,按其本人缴纳的“三项保险”费的60%予以补贴。
二、补贴办法和程序
(一)定期申报
灵活就业人员及自主创业人员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季度终了后10天内由本人向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汇总后,分别补贴对象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地同级就业服务机构。首次申报社保补贴时,由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收集或提供以下材料:(1)街道(汇总)申请社会补贴的报告(内容包括不同形式就业人数、参保情况、个人缴费情况、补贴金额等);(2)经街道审核的(个人)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3)补贴对象《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补贴对象《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城镇其他失业人员持《失业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个人缴费凭据复印件(原件由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验证后退回本人)。
(二)及时拨付
就业服务机构收到用人单位或个人申报社会保险补贴的材料后,应及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由就业服务机构填写社会保险补贴通知单财政部门在15日内将资金拨入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属个人缴费的,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入同级就业服务机构指定账户,由就业服务机构在银行为申请办理个人社会保险补贴储蓄账户,并在申请人签领后7日内将补贴资金存入申请人储蓄账户。
三、其他事项
1、在补贴期限内,再次申报社会保险补贴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只需提供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补贴人员名册和缴费凭据,不重复提交其它材料。补贴人数及补贴金额有变化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篇:《社会保险法规政策》
本人原创《社会保险法规政策大全》,请在百忙中仔细阅读。
一、社会保险是国家举办的公益性的社会保障。
1.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社会保险险种:
1.养老保险;2.失业保险;3.医疗保险;4.工伤保险;5.生育保险。
三、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劳动者所在省份上一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有的地方是40%-300%)为缴费基数,按月缴纳。
四、单位参保的险种和缴费比例:
1.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20%,个人缴纳8%。
2.失业保险费:单位缴纳2%,个人缴纳1%。
3.医疗保险费:单位缴纳8%,个人缴纳2%。
4.工伤保险费: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
5.生育保险费: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
五、个人参保的险种和缴费比例:
1.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20%。
2.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5%。
3.生育保险费:个人缴纳1%(部分地区)。
六、退休领取社保养老金的2个条件:
1.参保人的实际缴费年限在10年(1998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的)或15年(1998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的)以上;
2.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达到退休年龄而缴费年限不足的,继续缴费直至缴足方可退休)。
七、现行法定退休年龄:
1.女:单位参保的工人50岁;管理人员55岁。个人参保的一律55岁。
2.男:一律60岁。不分工人,管理人员,单位参保,个人参保。
3.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原地区和常年在摄氏零度以下的冷库、生产车间等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可以提前退休(女工人45岁,男工人55岁)。
4.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提前退休(俗称病退,女45岁,男50岁)。
八、影响养老金多少的3个因素:
1.退休时上省平工资(省平工资每年都在增加,养老金也就逐年水涨船高。所以,退休时间越晚,养老金越多);
2.本人缴费年限(缴费年限越长,养老金越多);
3.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金额越多,养老金越多)。
九、医保待遇分为3项:
1.一般疾病医保:
a.门诊费用不能报销。
b.住院费用报销80%左右,个人承担20%左右。报销封顶金额几万元。
2.慢性疾病门诊医保:门诊费用可以报销,报销比例同上。
3.大病住院医保: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同上。报销封顶金额十几万元。
十、其他保险待遇:
1.失业保险待遇: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者,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2.工伤保险待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包括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致残的享受伤残待遇。
3.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产前检查和生产的费用,由社保按比例报销;同期参保的丈夫有一周的陪护假,假期工资由社保支付。
十一、保留、转移、退保、继承:
1.保留:因停保、参军、出国留学、判刑等情况的社会保险关系予以保留。之后可以再续保,前后几次个人的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累计计算。
2.转移:可以同城转移单位或转为个人缴费;异地转移的需要转入地社保中心同意。
3.退保:城镇户口的不能退保。出国定居的和农民工返乡的可以退保。
4.继承:参保人在退休前逝世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金额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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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社会保险政策问答
社会保险政策问答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用人单位如何办理职工参保手续?
答:用人单位在办妥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的同时即可办理职工的参保手续。
用人单位发生人员增加变动(含首次办理)时,由单位凭调入介绍信、招工花名册、劳动合同书等材料填报人员增加申报单,办理职工参保手续。
用人单位发生人员减少变动时,由企业凭调出介绍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处理决定等材料填报人员减少申报单,办理职工中断缴费手续。
2、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怎样确定?
答: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每年核定一次。当年缴费基数以个人上一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若个人上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核定;高于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当年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或当年新增参保的职工,其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当年第一个月工资确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从每年1月1日起调整。
3、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怎样确定?
答:按政策规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至300%之间,由本人自行申报,社保机构核定。
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目前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为8%;
原政策规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为26%。根据《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缴费比例将调整为20%。
按“双低”办法参保缴费人员的费率为17%。
5、个人账户如何建立? 答:个人账户是职工退休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主要依据之一。社保机构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1996年1月1日开始,个人账户统一按本人缴费额(4%)建立;1998年1月1日开始,个人帐户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2006年1月1日开始,个人帐户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建立。
6、跨统筹地区转移手续如何办理? 答:参保人员因工作单位变动或户籍变迁,继续参保后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原经办机构不属同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应当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参保人员调往外地的,由原工作单位凭调令办理停缴手续,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单》,经社保机构审核后办理转移手续;参保人员在本地中断养老保险关系后在外地就业、并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本人凭现参保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转移联系函》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参保人员如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先缴清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然后办理转移手续。
原在外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在本地参保后,应将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转入本地。对原在外地参保但已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参加本地基本养老保险后,由本人凭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转移联系函》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手续。
7、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中人”,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满十年的和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人”,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参 1 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后,从其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因病或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已满十年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或者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因病或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已满十五年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可以办理退职。
8、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怎么办理?
答:用人单位参保职工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由其所在单位在当月二十五日前填制《衢州市职工退休和基本养老金审批表》,并携带职工档案,职工身份证报市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审批后报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审核基本养老金待遇;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或破产、改制单位的退养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由本人在当月二十五日前向其档案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没有档案的人员可直接向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审核后填制《衢州市职工退休和基本养老金审批表》,并携带档案和身份证报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审批后由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审核基本养老金待遇。
属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须附《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表》;属于因病或非因工受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的,须附《衢州市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
9、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答:按照《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队以计发月数,计发
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1998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10、参保人员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如何退还? 答: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个人账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余部分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11、基本养老金如何调整? 答:《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基本养老金应当根据本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按照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和物价增长幅度定期进行调整。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
一、被辞退或清退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政策
根据桂教【2011】8号文件精神,落户在农村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则上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于我县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由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县教育局审核汇总,在2011年12月31日前办完登记手续。新农保的相关政策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之所以被称为新农保,是相对于以前各地开展的农村养老保险而言,过去的老农保主要是农民自己缴费,实际上是自我储蓄的模式,而新农保最大的特点是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模式,特别是中央财政对地方进行补助,这个补助又是直接补贴到农民的头上。它是继取消农业税、农业直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一系列惠农政策之后的又一项重大的惠农政策。此外,不同于老农保主要建立农民个人账户的模式,新农保借鉴了目前城镇职工统账 结合的模式。新农保在支付结构上分两部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国家财政全部保证支付,这意味着中国农民60岁以后都将享受到国家普惠式的养老金。我区将于2012年前全部实现所有农民都享有新农保。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力相适应;二是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适应;三是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民普遍参保。
凡年满16周岁、不是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符合相关条件的参保农民可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按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增加补贴5元。农村重度残疾人、五保供养对象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的,地方政府予以全额代缴。农村低保对象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地方政府在按最低缴费档次每人每年补贴30元的基础上再每年代缴纳养老保险费50元。自治区确定的缴费档次所需的缴费补贴资金由自治区、市、县财政按6:2:2或8:2的比例承担;对农村重度残疾人、五保供养对象、低保对象参保,由地方政府缴纳的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由自治区、市、县财政按6:2:2或8:2的比例承担。年满60周岁(以户口簿和身份证为准)、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可以申请按月享受新农保待遇。
新农保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计发标准如下:
(一)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由国家财政全额支付。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包括政府为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提供的参保补助资金)除以139。
个人账户养老金从参保人的个人账户中支付,参保人的个人账户支付完后,由地方政府负责筹集资金予以继续发放。
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政府补贴余额用于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保险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以户口簿和身份证为准)、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户籍老年人,参保时不用缴费,可以申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保险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地方政府给予缴费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二、居住在城镇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可自愿申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居住在城镇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
1、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计发办法必须严格按区人民政府桂政发【2006】54号、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桂劳社发【2007】248号、桂劳社发【2009】13号文执行。
2、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民办教师、代课人员,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原在用人单位工作之月起由其个人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1986年12月31日以前从事民办教师及代课人员,从1987年1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可以由其本人自愿申请在每个缴费内,按照全区上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90%、80%、70%、60%五个档次任选一个档次确定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进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11年个体缴费最低基数为1592.1元,最高缴费基数为2653.5元,年最低缴费为3822元,最高缴费6368.4元),凡符合规定补缴养老保险的人员,必须提供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方能办理补缴手续。提供的资料包括个人的人事档案资料、劳动合同书、身份证及县教育局认定的民办教师及代课人员工作年限证明、本人现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一级政府居住证明等能证明本人曾有过的工作经历的材料。
3、现仍在教学岗位的代课人员,由所在教学单位按规定的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养老保险费办法进行参保登记和缴纳养老保险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职工,其申报的缴费基数不足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超过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费(2010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是2653.5元,2011最低缴费基数为1592.1元,最高缴费基数为7960.5元,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属于单位缴费部分由教学单位缴纳;属于个人缴费部分个人负责缴纳,由教学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如学校在县劳动保险所没有社会保险登记记录的,由于学校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进行参保登记:(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4、养老保险待遇申报及发放: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符合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条件时,由本人向县社会劳动保险所申请,并提供《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户口簿、银行存折及复印件(县社会劳动保险所退休费代发银行有:县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和邮政银行,退休人员可以到以上银行开户),社会劳动保险所按现行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办法计算。其应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之日起次月开始发放,并纳入社会化管理。
5、参保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如何计发养老金待遇
(一)、已参加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以上的,退休后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1)建立个人账户后(1996年7月)参保缴费、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2)建立个人账户前(1996年6月)参保缴费、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6、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这一条是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现在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病残津贴相关的政策配套文件正在制定中。《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首先解决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问题。原来在职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是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以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人员,其遗属根本无法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其次解决因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缴费不满十五年,达不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而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因病或非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生活失去了经济来源时,养老保险基金给予帮助,可以领取病残津贴,这一条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一大进步。
7、参保要求
1、参保人员户籍必须是本县行政区域的;
2、参保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3、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必须在2011年12月31日前办理参保手续和按规定足额缴费,2012年1月1日起不再受理补缴业务。
例1:张三,男,1951年7月生,1976年7月参加工作,从1987年1月参保缴费,共交养老保险54578.9元,2011年7月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时,核定其每月基本养老金1142.2元;
例2:李四,男,1951年6月生,1996年7月参加工作,从1996年7月参保缴费,共交养老保险43614.1元,2011年7月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时,核定其每月基本养老金717.1元;
例3:王小英,1956年7月生,1981年1月参加工作,从1987年元月参保缴费,共交养老保险54578.9元,2011年7月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时,核定其每月基本养老金1114.8元;
例4:李艳,1956年7月生,1996年7月参加工作,从1996年元月参保缴费,共交养老保险43614.1元,2011年7月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时,核定其每月基本养老金717.1元;
说明:李
四、李艳核算养老金一样的原因是按新办法计发的老金标准低于按老办法计发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
社会保险政策问答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用人单位如何办理职工参保手续?
答:用人单位在办妥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的同时即可办理职工的参保手续。
用人单位发生人员增加变动(含首次办理)时,由单位凭调入介绍信、招工花名册、劳动合同书等材料填报人员增加申报单,办理职工参保手续。
用人单位发生人员减少变动时,由企业凭调出介绍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处理决定等材料填报人员减少申报单,办理职工中断缴费手续。
2、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怎样确定?
答: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每年核定一次。当年缴费基数以个人上一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若个人上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核定;高于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当年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或当年新增参保的职工,其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当年第一个月工资确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从每年1月1日起调整。
3、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怎样确定?
答:按政策规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至300%之间,由本人自行申报,社保机构核定。
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目前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为8%;原政策规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为26%。根据《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缴费比例将调整为20%。按“双低”办法参保缴费人员的费率为17%。
5、个人账户如何建立? 答:个人账户是职工退休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主要依据之一。社保机构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1996年1月1日开始,个人账户统一按本人缴费额(4%)建立;1998年1月1日开始,个人帐户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2006年1月1日开始,个人帐户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建立。
6、跨统筹地区转移手续如何办理? 答:参保人员因工作单位变动或户籍变迁,继续参保后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原经办机构不属同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应当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参保人员调往外地的,由原工作单位凭调令办理停缴手续,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单》,经社保机构审核后办理转移手续;参保人员在本地中断养老保险关系后在外地就业、并在就业地参 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本人凭现参保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转移联系函》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参保人员如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先缴清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然后办理转移手续。
原在外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在本地参保后,应将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转入本地。对原在外地参保但已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参加本地基本养老保险后,由本人凭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转移联系函》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手续。
7、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中人”,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满十年的和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人”,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后,从其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因病或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已满十年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或者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因病或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已满十五年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可以办理退职。
8、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怎么办理?
答:用人单位参保职工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由其所在单位在当月二十五日前填制《衢州市职工退休和基本养老金审批表》,并携带职工档案,职工身份证报市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审批后报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审核基本养老金待遇;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或破产、改制单位的退养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由本人在当月二十五日前向其档案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没有档案的人员可直接向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审核后填制《衢州市职工退休和基本养老金审批表》,并携带档案和身份证报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审批后由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审核基本养老金待遇。
属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须附《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表》;属于因病或非因工受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的,须附《衢州市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
9、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答:按照《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队以计发月数,计发
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1998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10、参保人员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如何退还? 答: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个人账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余部分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11、基本养老金如何调整? 答:《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基本养老金应当根据本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按照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和物价增长幅度定期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