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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各地鼓励上市政策[精选5篇]
编辑:悠然自得 识别码:20-516363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10 16:19:38 来源:网络

第一篇:江苏各地鼓励上市政策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上市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委、办、厅、局,省各有关直属单位:

中国证监会近期正式发布了《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和《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对股票发行方式作了新的规定。同时,国家将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筹备设立高新技术板(二板市场),为高新技术企业股票发行上市创造良好的条件。为积极适应股票发行方式改革,加快企业上市工作步伐,更好地促进全省优质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企业股票上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拟上市企业股份制改造步伐。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拟上市企业和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要制定必要的规划,引导和扶持符合上市条件的各种类型的企业,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改制,为企业进入资本市场打下基础。

二、着力推进我省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工作。推进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工作,是全省证券工作的重点。各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融资和再筹资,鼓励企业通过资产重组方式进人证券市场。打破所有制界限,积极培育和扶持符合上市条件的各类高新技术企业发行股票。

在材料审报核准过程中,省、市有关部门要精心指导,严格把关,认真提出修改意见,帮助企业完善申报材料,提高企业申报材料的质量。加强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工作的宣传,公开高新技术企业的上市条件、评审程序和核准方法,增强上市工作的透明度,引导更多的高新技术企业积极主动地争取上市。

三、适应股票发行方式的改革,规范企业上市申请程序。各地应根据地方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做好后备上市企业的选择和储备工作。拟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应根据《证券法》、《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和《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聘请具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作为上市辅导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并报各市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备案。拟上市公司进人辅导期后,要严格按各项规定办,上市辅导期满一年经证监会派出机构评估合格后,可编制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在经各市政府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由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推荐并申报材料。

四、通过资产重组发挥上市公司“壳资源”作用。充分利用上市公司“壳”资源,通过实施股权转让、资产臵换、股份回购等方式,优化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提高企业盈利能力。采取有效措施,加快优质资产向上市公司集中,鼓励上市公司兼并具有互补关系的企业,鼓励上市公司之间实施购并重组或吸收合并非上市公公司。重组后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可积极申请增发新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打破地域界限,支持企业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资产重组。鼓励企业实施促进产供销一条龙的纵向并购,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税收、信贷政策等方面最大限度地给予扶持,以带动相关行业的发展。

五、努力为企业改制和上市做好服务工作。在推进企业改制及上市工作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服务意识,把推进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改制和上市,作为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经济运行质量的重要措施来抓,为企业改制上市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随着股票发行方式的改革,省、市有关部门的工作应由过去的“被动、审批”方式向“主动、引导、服务”方式转变,相互配合,各尽所能,更好地为企业改制和上市工作提供服务。要充分发挥我省证券经营机构和中介机构在企业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收购兼并、股票发行上市等方面的作用,鼓励信誉好的综合类证券公司来我省开展业务,进一步规范和发展我省证券市场。

2000年5月10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南京市软件企业上市培育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7)8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南京市软件企业上市培育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为进一步营造优良的发展环境,加速全市软件产业的发展,推进“中国软件名城”建设,促进软件企业提升发展质量、发展规模和品牌效应,特制定并组织实施“南京市软件企业上市培育专项计划”。

一、培育计划

(一)组织实施“南京市软件企业上市培育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培育计划”),积极培育软件企业上市后备资源,鼓励、引导和支持软件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实现品牌化、规模化发展。

(二)通过培育计划的实施,力争在3—5年的时间内,培育20家软件企业进入上市准备阶段,培育10家软件企业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成功上市。

二、培育资金

(一)在南京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增设 “软件企业上市培育”内容(以下简称“培育资金”),资金使用与管理按照《南京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培育资金使用方式为拨款资助,主要用于鼓励、培育和资助列入培育计划的软件企业上市融资与发展,引导证券、会计、法律、资产评估、投资和咨询等中介机构,针对软件企业上市培育需要,提供相应的配套服务等。

三、培育对象

在南京市行政区划内登记注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经认定的软件企业:

(一)已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或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经申报、审定,选择列入上市重点培育计划的;

(二)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并制定出完整和可行的发行上市方案的;

(三)已向国家证监会提交发行上市申请,且申请已被证监会正式受理的;

(四)已上市软件企业为进一步拓展企业业务与规模,对中小软件企业实现并购的。

四、培育方式

(一)通过引入证券、会计、法律、资产评估、投资和咨询等中介机构,组织开展经验交流、培训辅导、资本对接等系列活动,帮助列入培育计划的软件企业开展上市工作。

(二)对列入培育计划的软件企业,采取分阶段无偿资助方式予以支持。

企业根据上市过程中各阶段的相关证明文件、有关费用发生凭证和其他相关材料,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论证、审核后,资助款项一次性拨付企业。

(三)资助标准

1、对列入上市重点培育计划的软件企业,每家资助30万元;

2、对进入尽职调查并制定出发行上市方案的软件企业,每家资助80万元;

3、对发行上市申请被证监会正式受理的软件企业,每家资助80万元;

4、对已上市软件企业实现对中小软件企业并购的,给予一定的奖励性资助。

(四)同一家企业在上市培育的不同阶段,可以分别申请相应阶段的资助;同一家企业同时具备多阶段申请资格的,可同时申请叠加资助。

五、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申请培育计划的受理,2007年6月、2008年起每年4月定期受理、集中审核、一次下达。

(二)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可从南京市科学技术局网站(http://www.teniu.cc)下载、填写《南京市软件企业上市培育专项计划申请书》,并根据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所处的不同阶段,提交相应的材料。

(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材料,并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企业出具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企业作出说明,退回申请材料,并一次性告知补充事项。企业可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四)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请,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核,进行真实性和相关事实核实调查,并对真实性调查结果和费用发生凭证等出具确认报告。

(五)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核实调查报告,确定年度资助企业名单和核定资助额,经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南京市科学技术局网站(http://www.teniu.cc)向全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六)公示期内,对有异议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即时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行文下达年度培育计划,拨付培育资金。

六、申请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代码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二)经认定的软件企业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经审计的申请前三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申请当年度最新财务报表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

(五)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保荐,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

(六)企业股东会关于发行上市的决议、方案;

(七)企业实际支出的上市辅导、保荐、审计、法律服务、资产评估等必要费用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八)向国家证监会提交的上市申请,证监会的受理文件、核准发行上市的文件;

(九)并购其他中小软件企业的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十)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监督管理

(一)全市各软件园区、产业基地的行政主管部门,要为区域内纳入培育计划的软件企业做好相应的配套服务工作,积极引导、支持软件企业走上市融资,实现品牌化、规模化的发展途径。有关服务工作纳入对各软件园区、产业基地管理部门的年度考核。

(二)企业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以不正当的手段骗取培育计划资助的,一经查实,即依法追回资助款项,并予以通报,取消其各类申报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培育计划与培育资金管理工作人员有违反管理制度,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其他

(一)本意见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业上市的政策意见

泰政发„2005‟9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筹集社会资金、优化资源配臵、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等功能,加速培植规模企业,现就降低企业上市成本,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行股票上市,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适用对象

正式进入上市辅导期或已正式聘请境外保荐等中介机构启动境外上市工作程序的拟上市公司。

二、主要政策内容

(一)企业为上市而改制、重组、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对土地、房产、车船等权证过户而产生的营业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征缴后由同级财政全额补贴给企业。

(二)凡属本市范围内市权决定的所收取的行政性规费,一律免收。

(三)所交纳的政府基金,以进入辅导期或进入境外上市程序上年度实绩为基数,超过部分予以免征。

(四)符合《江苏省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拟上市公司,享受国家、省优惠政策,同时享受泰州市技改贴息优惠政策。

(五)对企业上市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项目,优先准予立项和报批,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六)拟上市公司为上市补交的所得税,除上缴中央和省部分外,地方所得部分由市或市(县)、区财政按50%补贴给该公司。

(七)市或市(县)、区财政对拟上市公司上缴所得税每年比上年超过全市平均增长幅度的地方所得部分,作为扶持企业发展资金奖励给公司。公司成功挂牌上市后三年内继续享受本款奖励。

(八)对成功挂牌上市的公司的高管人员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万元。市属企业由市政府奖励;市(县)、区属企业由市和市(县)、区政府各奖励50万元。

三、其他事项

(一)对拟境内上市公司的政策扶持期限为三年,即自江苏证监局确认企业进入辅导期文件当年度起的三个年度;如果三年后该企业仍未上市,则自动丧失扶持对象资格。对拟境外上市公司的政策扶持期限为正式启动上市工作程序至挂牌上市前;如果公司中途放弃境外上市,则自动丧失扶持对象资格。

(二)凡享受本政策扶持的拟上市公司,如经三年辅导仍未向中国证监会正式报送上市申请材料,则由相关部门按原渠道追缴所享受的各项优惠款项。

(三)凡符合本办法的拟上市公司向所在地上市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同时提供与证券公司签订的上市改制辅导协议书、江苏证监局关于同意该公司正式进入上市辅导文件,或者境外保荐机构和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与公司正式签订的合同书,或者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批准该公司挂牌上市文件等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套。由各市(县)、区上市工作办公室初审后经泰州市证券监管办公室审核,报泰州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公司所属市或市(县)、区财政部门具体实施。

(四)本意见于200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市政府关于鼓励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意见

淮政发[2007]1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抓住当前资本市场发展的有利时机,切实有效地激励我市企业上市,促进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企业通过上市做大、做优、做强,成为带动全市经济发展的龙头和骨干力量,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拟上市企业整体改制或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在审计评估后,净资产增值部分应补缴的所得税以及因上市要求规范税收政策后,对以前年度应补缴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由同级财政参照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50%奖励补贴,三年内企业上市,财政再给予50%补贴。

二、企业为上市而改制、重组、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对土地、房产、车船等产权过户而产生的营业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征缴后由同级财政参照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补贴。

三、拟上市企业自正式启动上市程序后,今后年度因新增利润比上年新增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企业上市后不再享受奖励性补贴。

四、拟上市企业所需建设用地,国土部门优先安排土地使用计划指标,优先办理立项并及时报批,保障用地。

五、拟上市企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可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其中工业项目用地价格按照江苏省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其他项目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原划拨土地也可办理租赁手续,经市、县政府批准,租金予以优惠。

六、企业因上市需办理集体土地征用的,在符合城市统一规划和国家规定确保农民各项补偿到位的前提下,对企业缴纳的契税,由同级财政给予相当于地方政府留成部分的补贴。

七、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到的特殊问题可采取一企一议的办法解决。

八、企业上市(含再融资)所募集资金净额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视同招商引资完成额进行考核,由受益财政按照招商引资政策给予奖励。

九、对我市前3家成功发行股票上市的企业,市政府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50万元;以后上市的企业,市政府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25万元。每上市一家企业,市政府奖励市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15万元。

十、市政府设立企业上市工作基金200万元,由市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专项用于垫付上市前期费用等。企业上市成功后或3年内未能上市的企业按实际支出额偿还补充上市工作基金,每户企业垫付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十一、拟上市企业应与市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签订协议,约定企业上市成功后募集资金的投向,企业不得因自身原因主动退出上市程序或上市后将注册地(总部)外迁,否则所获得的政府奖励或补贴等,如数上缴市财政。

十二、符合条件的拟上市企业向市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提出享受优惠政策的书面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初审,报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公司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

十三、本政策意见所指的拟上市企业,是指已进行股改、正式与证券公司和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进入实质性运作,并经市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认定的企业。

十四、本政策意见由市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常州市政府关于促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

常政发„2007‟89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积极推进我市企业的上市工作,加快优势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步伐,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做优做强,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为了上市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组,涉及需缴纳的各项规费均参照常发„2003‟6号文国企改制的收费标准执行,即:对改制中涉及市权范围的行政性收费一律免收;改制企业办理土地、税务等变更手续时,有关部门一律只收取工本费,每次收费最高不超过100元;房管部门收取的综合服务费(包括交易手续费、产权登记费、产权证工本费、房屋测绘费),低于2万元的按实收取,超过2万元的按2万元收取。涉及资产变更、过户产生的营业税、契税等税收,属市、区留成部分的,由同级财政给予企业补贴。

二、拟上市企业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应及时向市发改委(上市办)申报备案,经确认为上市后备企业的,政府有关部门要主动协调服务,积极支持企业开展上市前期工作。对企业审计或评估中出现的净资产增值部分,依法补交的企业所得税市、区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企业补贴。

三、对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保荐协议进入上市实质性运作程序的企业,经市发展和改革委(上市办)确认后,自签订协议年度起三年内,以签订协议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入库数为基数,其实缴的新增企业所得税市、区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企业补贴。三年内未申报上市的,第四年起不再给予补贴。

四、企业为了上市,将未分配利润等转增为股本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区留成部分,在成功上市后,由同级财政给予纳税人补贴。

五、市政府各类专项引导资(基)金,在年度安排时优先支持上市后备企业;优先保障拟上市企业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市发改、经贸、科技等部门优先为上市后备企业向国家、省争取国债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等项目和资金。

六、对推进企业上市的有功人员实行奖励。根据每个上市企业首发股票募集资金额由市级财政予以奖励,筹资1亿元人民币以内的奖50万元,筹资1亿元以上的奖100万元,已上市企业再融资参照上述标准给予同等奖励。上述奖励资金从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基金中列支,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发改委(上市办)会同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辖市、区可参照本意见制订实施意见。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南通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若干政策的通知

通政发„2006‟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调动企业上市的积极性,加快我市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步伐,使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企业通过上市做优、做强、做大,成为带动我市经济发展的龙头和骨干力量,特制订如下政策:

一、企业(注册地在我市,下同)上市过程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企业需要通过股份制改造或重组上市的,对并入拟上市企业的资产,在调整股权、划转资产时不变更实际控制者的,公安、财政、国土、交通、房管、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对土地、房产、车船、设备等权证过户手续按非交易过户处理。

二、企业上市过程中,因审计调帐增加利润等原因而增加的税费,地方留成部分由市区财政补贴给原企业全体股东;进入上市程序后,企业年纳税额以上年纳税额为基数,以不低于15%比例环比增长的,超过15%部分的地方留成,由市区财政补贴给改制后的企业。以上两项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三年内未能上市的,全额收回。

三、凡进入上市程序(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进入实质运作,下同)和已上市的企业全部列为市区财源建设扶持激励的对象。企业可依据《南通市市区企业财源建设扶持激励办法》(通政办发„2006‟85号)的规定享受有关政策。

四、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历年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归原企业全体股东所有。

五、上市公司和拟上市企业购并企业,在办理房产、土地、车船等过户手续时,行政性收费给予50%优惠。对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并使用上市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市有关部门优先办理各项报批手续,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六、由财政为进入上市程序的企业垫付50%前期费用,最多不超过100万元,上市后作为补贴资金办理相关手续;企业三年内未能上市的,悉数归还。

七、上市公司和拟上市企业投资高新技术项目或进行技术改造,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省贷款贴息等各类扶持资金。支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帮助申报省级、国家级工程中心或技术中心。

八、企业发行股票、直接融资资金80%以上用于本市投资发展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有功人员予以奖励。其首次发行股票,融资额5亿元以下的,奖励50万元;融资额超过5亿元的,每增加1亿元增加奖励10万元。上市公司再融资,融资额2亿元以下的,奖励20万元;融资额超过2亿元的,每增加1亿元增加奖励10万元。

九、对企业通过买壳上市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在市内纳税的,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有功人员50万元。

十、市政府设立企业上市工作基金1000万元,并根据使用情况每年补充,当年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追加安排。企业上市工作基金由市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专项用于兑现上述各种奖励及支付培训费用等。

对为企业实现境内外上市(含买壳上市)或上市后再融资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人员,按通政发„2001‟121号文给予一定奖励。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关于扶持上市后备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

扬府发„2005‟1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上市工作,鼓励有一定规模、业绩优良、成长性好,并有上市意向的企业加快上市步伐,通过证券市场,实现资源要素的优化配臵和制度创新,提升我市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上市后备企业主要在已经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意向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或正在进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中遴选,由市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会同经贸委、国资委、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各地、各部门上报名单研究确定。市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拟订企业上市计划,牵头协调和解决上市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对上市后备企业实行分类指导和全过程跟踪服务。

二、上市后备企业属于扬州市“工业技术创新、企业二次创业”活动范围内的,可享受市政府《扬州市“工业技术创新、企业二次创业”政策实施办法》(扬府发[2005]40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进行改制的上市后备企业原已在用的经营许可证和资质证书等相关证照在有效期内的,只办理名称变更登记,改制后仍然继续使用。

四、加大各项科技计划对民营科技型上市后备企业科技项目的扶持力度,优先推荐民营科技型上市后备企业的科技项目申报国家和省科技计划,争取上级在项目和资金上的支持;在安排本级科技三项费用项目时,对民营科技型上市后备企业的项目予以倾斜。

五、加快上市后备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对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根据需要可采取加速折旧法核算,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六、上市后备企业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对审计评估后净资产增值部分,依法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属地方留成部分的,由同级财政先给予50%的补贴,企业上市后,财政再给予50%的补贴。企业因根据上市要求规范税收政策后,对之前年度所应补缴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属地方留成部分的,由同级财政先给予50%的补贴,企业上市后,财政再给予50%的补贴。

七、上市后备企业需要变更过户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所涉契税,在按规定交纳完税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同等额度的补贴。

八、上市后备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需办理集体土地征用的,在符合城市统一规划和按国家规定确保农民各项补偿的前提下,对契税及新征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同等额度的补贴。

九、上市后备企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可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不低于土地评估确认价格的40%标准缴纳,并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确定土地出让年限,最高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年限。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在首付不低于40%的前提下,应在1年内分期付清,特殊情况,经政府同意,可在2年内分期付清。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对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企业,可按已缴纳出让金比例先行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并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上市后备企业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也可以办理租赁手续,原则上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最低保护价标准缴纳,缴纳有困难的,经政府批准,从批准之日起,前三年免缴,后两年减半缴纳。

十、自2005年起,对进入上市辅导期企业,今后年度比上年有新增利润而增加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给予相当于其新增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补贴。企业上市后,政府不再补贴。辅导期满后,5年内仍未能上市的,政府取消补贴。

十一、上市后备企业收购、兼并、重组市内国有、集体企业,集聚优质资产、优化资源配臵,实现低成本扩张和快速发展的,可享受市政府有关的资产优惠折扣,资产转让所涉及的地方规费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职工安臵可享受国企改革的相关政策。

十二、上市后备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因业务、资源、股权重组,涉及所在辖区内企业变更注册登记,办理土地、房产、土地使用权、商标及供水、供气、供电、通信等变更手续,企业产权评估、登记、交易,土地、房屋测绘等各项地方规费和服务性收费,原则上只收取工本费。

十三、企业股票在境内外成功发行上市的,市或县(市、区)政府在本级财政中,按照实际募集资金额的2‰,对其法人代表给予奖励。机关工作人员帮助企业上市有突出贡献的,市或县(市、区)政府在本级财政中给予一定奖励。

十四、上市后备企业异地买“壳”上市,同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我市,并且项目投资在我市的,视同改制上市,可享受第十三条的奖励政策。

十五、本《意见》由市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O五年十月九日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企业上市办公室无锡市企业上市“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文号: 锡政办发„2007‟8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企业上市办公室制定的《无锡市企业上市“十一五”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

无锡市企业上市“十一五”发展规划

“十一五”时期是无锡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阶段,为帮助企业借助资本的力量实现产业规模的迅速扩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无锡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特制定《无锡市企业上市“十一五”发展规划》。

一、无锡市企业上市工作发展回顾

我市的企业上市工作起步较早、发展较快,以上市企业为核心的骨干企业对我市经济的支撑作用日益增强,形成了无锡的特色和优势。自从1993年7月太极实业股份作为省内首家上市公司在上交所上市,经过十多年的努力,无锡的上市公司数量不断增加,规模逐步扩大,质量不断提高,形成了比较独特的“无锡板块”,在我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规模大、质量高、贡献多、渠道宽已经成为无锡企业上市的四大特点。近年来,“无锡板块”迅速壮大,上市公司数量和募集资金数量呈加速增长态势,近五年新增加上市企业17家,到2005年底,全市共有32家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总额达到178亿元人民币,上市公司数量和募集资金量连续多年在全国地级市中居于第一位。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2005年12月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挂牌,成为第一家登陆纽交所的中国民营企业。无锡上市公司具有明显的区域分布特点,市区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为主,江阴以民营企业国内上市公司为主,宜兴以民营企业境外上市公司为主,锡山区、惠山区和新区各有一家上市公司,共同支撑起了中国资本市场中的“无锡板块”。

无锡市区目前拥有6家上市公司,其中国有控股4家:威孚高科、华光股份、太极实业、庆丰股份;民营企业2家:商业大厦、小天鹅。江阴市目前拥有18家上市公司,其中国内A股上市公司15家、新加坡上市公司3家,共募集资金82亿元人民币。宜兴市选择海外上市融资作为主要方向,从1997年“鼎球”上市开始起步,“中国稀土”和“亚洲锆业”分别于1999年和2002年在香港主板上市,2003年“亚洲环保”在新加坡主板成功挂牌以及2004年“亚洲环保”与“泉溪环保”发布合股公告,标志着宜兴市企业上市步入轨道。

“十五”期间,我市锡山区、惠山区、新区均实现了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零的突破,分别有一家企业上市。锡山区的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1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开发行5000万股A股,2004年9月又成功增发3580万股A股,两次净募集资金6.5亿元人民币,大大加快了红豆集团的发展步伐。2005年8月,红豆集团及时申报发行7.6亿元企业中长期债券,目前已通过国家发改委初审,正等待批复。惠山区的江苏天奇物流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6月在深圳中小企业板成功上市,发行2500万股,募集资金1.72亿元人民币。新区的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于2005年12月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挂牌,筹资总额为4亿美元,发行市值达到21.75亿美元。

2006年1—10月份,我市又有四家企业分别在香港、新加坡交易所上市,4月份,无锡透平叶片有限公司在香港主板市场上市,5月份,宜兴亨鑫科技有限公司在新加坡交易所主板上市,惠山区的凌海控股有限公司在新加坡交易所二板市场成功上市,10月份,江阴瀚宇博德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在香港交易所上市。这些上市公司通过在证券市场融资使企业获得了快速发展,成为我市经济发展的骨干力量。

2005年11月,无锡被列入6个国家火炬创新试验城市(区)之一。2005年12月,无锡市政府与国家科技部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签订了合作协议,加大对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培育、支持力度,为我市企业上市开辟了绿色通道。

在国家和省政府的指导下,我市的股权分臵改革进展顺利,全市共有21家上市公司参加股权分臵改革,其中国有控股公司5家,民营企业16家,分布在市区、江阴市、锡山区、惠山区等地。目前我市股权分臵改革工作已基本完成。

二、“十一五”期间企业上市形势分析

(一)国内上市形势分析

自2005年股权分臵改革以来,为了保持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中国证券市场的IPO(首次公开募股)和上市公司再融资处于暂停状态。在股权分臵改革基本完成的情况下,2006年上半年,中国证监会连续发布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第11号》等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已经启动IPO和恢复再融资,表明我国证券发行管理制度已经和正在按照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做出重大调整,资本市场各项改革和制度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市场运行机制和运行环境正在得到优化,企业上市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

1.当前我国的证券市场交易量大幅增长,企业上市形势乐观。2006年上半年以来,我国的证券市场行情转好,交易量大幅度增长,为历年少有,呈现了我国证券市场难得的一次发展机遇,为我国证券市场IPO创造了很好的市场环境。目前沪、深二市积极筹备发新股,国内证券市场急需新的上市公司资源。众多的证券交易所、券商、证券专业机构都到无锡来寻找能够上市的好企业。

2.新的发行规则降低了首次公开发行门槛,有利于中小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迅速扩张。新规则规定3年内获利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就有上市资格,办法所规定的企业上市股本和税后利润都降低了企业上市的门槛。同时新规则取消了一年辅导期的规定,大大缩短了企业上市的时间。这些变化都有利于中小企业通过发行上市做大做强。

3.上市公司股份可以全流通,便于企业资本运作。此前,中国股市公开发行的股票只有部分上市流通,而发起人股不能上市交易,这一历史形成的股权分臵的状况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投资者信心的不足。根据新的发行规则,今后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将全部上市流通,全体股东利益一致,从体制上有助于业绩和质地优秀的企业加盟。

4.股市引入了大量增量资金,企业融资环境改善。新的IPO机制主要在三个方面进行了完善:一是引入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股票制度,二是建立超额配售选择权制度,三是恢复股票资金申购方式。其中,前两项措施有利于企业在国内市场发行与上市;恢复新股资金申购则是国内市场资金供给层面的重大变革,保险、企业年金、QFII(合格的境外投资者制度)以及其他类型的合规资金可以通过新股申购持续进入A股市场。目前,国际基金活跃,纷纷在中国寻找投资机会,除了大量在排队的QFII之外,还有我国近16万亿元的居民储蓄、快速增长的企业存款,以及其他市场的“热钱”正在寻找着投资的机会。目前的中国股市,无论从规模,还是质量,都还远远不能满足蓬勃发展的中国经济的需要,中国股市的稳定、健康发展,需要真正优秀的上市公司来支撑。因此,优秀的企业一定会得到大量资金的追捧。

(二)企业境外红筹上市形势分析

在全球化竞争的时代,无锡企业必须从经济国际化的战略出发,探索在国际化的过程中,运用国际化的操作方法(包括融资和并购),利用海外资本市场帮助自己实现目标。2004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九大方针》,其中明确:“积极利用境外资本市场,遵循市场规律和国际惯例,支持符合条件的内地企业到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在国外上市后,不但可以获得充足的发展资本,而且可以提升企业形象,彰显企业信用等级,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增强国际竞争力以及提高企业和股东财务规划弹性等。企业境外上市分境外直接上市和间接上市两种基本形式,境外直接上市是企业在境内设立股份公司,并以H股(香港)、N股(纽约)及S股(新加坡)等形式在境外上市。境外间接上市即俗称红筹上市,是中国企业先在境外注册控股公司,再以境外公司的名义通过收购、股权臵换等方式取得国内资产的控股权,然后将境外公司在境外交易所上市。因中国证监会对境外直接上市的门槛较高,在过去几年,大部分中小企业境外上市是以红筹的方式进行的。相对于境内A股上市,境外红筹上市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一是上市准备及审批时间较短,一般不到一年时间可以全部完成。二是上市条件相对宽松,有多种标准可供各种企业选择,创业板对企业盈利没有要求。三是在选择红筹方式上市的情况下,控股股东和策略投资人的股份可以全流通,有利于民营老板股份的变现。四是再融资较国内更为便利。其劣势在于上市费用较高。“十一五”期间,影响企业境外红筹上市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1.“十一五”期间,我国政府逐步放宽资本项下外汇管制,有利于民营企业红筹上市。尤其是2005年10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的《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恢复了民营企业用红筹方式在海外上市的通道。2006年8月,国家商务部等六部委下发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国内企业在境外上市的管理。

2.境内外私人股权投资和风险投资的空前活跃,有利于提高企业上市效率。伴随对中国经济增长的长期信心和对人民币升值的预期,目前境外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在中国的投资活动达到空前活跃的状态。国内大型国有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成为这些基金热烈追逐的目标。而中国企业也往往将吸引境外著名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视为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树立国际化形象和提高海外知名度的重要举措。

3.国内资本市场发生了巨大变化,增强了企业国内上市的吸引力。自《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发布以来,我国资本市场的各项改革和制度建设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尤其是《证券法》、《公司法》的修订颁布,为我国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和非常广阔的发展空间,资本市场运行机制和运行环境得到了很大改善,股权分臵改革已取得重大进展,市场正迎来重大历史性发展机遇。新股发行功能重启后,市场恢复了融资功能。新的发行规则降低了首次公开发行门槛,有利于中小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迅速扩张。上市公司全部股份可以按照市价流通,这些变化为吸引质地良好的公司在国内上市发行,聚集了人气。在海外上市的企业将面临较高的发行上市费用、上市维持费用、信息披露费用以及有的二级市场交投清淡的不利局面,境外上市的优越性在一定程度上被削弱。

三、我市企业上市工作的基础与资源

在“十一五”期间,无锡经济仍将保持较快增长势头,到2010年,无锡GDP总量有望达到5000亿元人民币。在经济蓬勃发展的同时,资金紧张已成为困扰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一个主要制约因素。由于国家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银行把紧信贷闸门,银行贷款战略上向大企业倾斜,中小企业流动资金紧张、融资困难的问题更加突出。如果仅靠企业自身的积累往往无法满足企业高速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在这样的形势下,选择上市融资就成为企业获取发展资金的一个重要途径。企业上市有助于转换企业发展方式,通过实业经营与资本运作相结合,尽快做大做强。

我市经济国际化的发展战略给越来越多的无锡企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企业通过上市可以更好的实施经济国际化战略。目前,无锡民营企业到境外投资的势头强劲,无锡境外投资国别地区达35个,投资形式日趋多元化,除境外加工、本土化生产和收购本土企业股权等方式外,独资设立境外企业成为主流。无锡新区民营企业江苏科博世羊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赴澳大利亚生产绿色环保建材产品的境外投资项目,日前已获得省外经贸厅批准,成为无锡市首家拥有技术发明专利、东道国废弃资源的原材料生产环保建材产品的企业。境外投资项目中,除了以拓展贸易市场为主要目的的轻工、机械、纺织等传统产业外,出现了以规避贸易壁垒为目的的实施原产地多元化的画材项目,以及进军钴、铜矿开采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等。最近,省外经贸厅已正式批准了无锡市通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赴南非投资采矿业的投资项目,首开了我市企业到境外投资采矿业的先河。除了越南、新加坡、泰国等东南亚国家和香港等地区外,无锡企业利用资源、生产制造业以及高新技术项目还进入了美国、澳大利业、南非等经济发达国家。

良好的经济基础为无锡企业上市工作提供了优质丰富的上市后备资源。据统计,无锡目前净资产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上市后备企业总数在150家以上,在“十一五”期间,无锡可以动态地保持这样的后备资源,从而使境内外证券市场不断出现新的无锡上市企业。这批后备企业中,有一部份属于高科技企业,大部分属于传统的制造和纺织等行业,还有部分处在港口等基础设施和现代农业等行业中,无锡企业上市以点带面的效应,提高了无锡企业家对企业上市的认识和做大做强企业的决心与勇气。

“十一五”期间,江阴市计划上市企业12家,包括江苏江阴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富兴澄特钢有限公司、瀚宇博德科技(江阴)有限公司、江苏杨子江船厂有限公司、江阴澄盛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阳光生态农林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兴业塑化股份有限公司等。宜兴市目前有“银燕进出口”、“欧亚华都”、“江南电缆”、“驰马拉链”、“天乾科技”、“宜兴精陶”等一批企业正在积极推进海外上市。锡山区“十五”期间新设了江苏大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大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和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晶辰电子有限公司、无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和江苏新广联光盘有限公司目前正在进行股份制改造。此外,还有约5家企业正在重点培育中。惠山区的永鑫钢带等企业正在积极准备上市工作。滨湖区的瑞年集团、宏达锻压厂、群达金属制品厂已开始进行上市准备工作,新区培育了美新半导体、永中科技、中兴光电子、达凯软件、西姆莱斯钢管、天然纺织等一批科技型后备企业。

“十一五”期间,我市企业上市工作具备了较好的发展基础,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和薄弱环节。一些部门和企业开展资本经营的积极性有待提高。有些企业对上市认识不足,固守传统发展模式,或过分偏重于依靠自身的积累去发展,习惯于单一的融资渠道,还有小富即安思想,怕企业上市成本高、上市后税负加重、不再享受优惠政策,有的经营者怕上市后失控、失权、失利。已上市公司有的企业规范运作水平不高,各种不稳定因素依然存在。我市部分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还有待进一步完善,股东大会运作还不够规范,公司激励约束机制还不健全,上市公司的不规范市场行为,将影响上市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企业上市工作区域差距明显、上市公司之间发展不平衡的问题突出。我市企业上市工作在江阴、宜兴取得丰硕成果的同时,有的区还没有实现企业上市零的突破。另一方面,上市公司之间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比较突出,一部分上市公司每股收益较好,净资产收益率在10%以上,也有个别上市公司刚刚摘帽或处于亏损边缘,这些状况需要努力改变。

四、“十一五”企业上市工作的指导思想与目标

“十一五”期间的企业上市工作,将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扩大企业上市工作对我市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突出规划的前瞻性、战略性和专业性,加强规划的指导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指导我市企业上市工作健康发展。

上市工作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全市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和重点工作,以我市资本市场的培育发展为主线,完善企业上市工作制度建设,建立上市后备企业培育机制,引导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和“两种资源”,实现企业上市和境内外融资,促进企业规范运作、管理升级,在更高起点和更高平台上实现跨越式发展。加快建立推进企业上市的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的企业融资与资本市场发展环境,推动我市资本经营工作再上新台阶。

上市工作目标:到2010年,上市公司数量达到64家,在2005年全市上市公司32家的基础上翻一番。组建上市后备企业队伍150家,其中江阴市上市后备企业30家,宜兴市、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新区上市后备企业各20家,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上市后备企业各5家,其它方面5家。2006年新增上市公司达到4家以上,2006-2007年新增上市公司达到12家以上。

五、“十一五”企业上市工作的主要措施

继续巩固上市工作这一我市经济发展的特色和优势,继续保持我市企业上市工作在全国地级城市中的领先地位,“十一五”期间必须着力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宣传引导,提高思想认识。引导政府部门、企业充分认识资本市场在经济建设中的重要地位,统一思想,形成共识。进一步宣传普及证券知识,营造证券市场发展的良好氛围。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以及证券中介机构,组织一系列的上市宣传活动,逐步提高各级政府部门、企业运用和驾驭证券市场的能力和水平。组织有关企业外出考察学习,使企业经营者充分认识到企业上市的各种好处,增强促进企业上市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充分发挥媒体力量,利用电视、电台、报纸介绍上市企业的成功经验,着力宣传企业上市的重要意义、先进做法以及程序、条例等,宣传政府促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决心和政策导向,增强对企业上市的鼓励和督促。

(二)强化机构建设,做好服务工作。企业上市是一项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影响范围大的综合性系统工程,自下而上涉及诸多方面,政府承担着许多方面的协调工作,要求各级政府建立起职责明确、沟通便捷的协调配合服务机制,需要全市相关部门通力协作,按各自职能,尽心尽力为企业做好各项服务工作,营造良好的企业上市工作发展环境。市政府对市(县)、区政府和市级相关上市工作职能部门实行年度工作目标考评,把企业上市工作列入目标责任制考核。

(三)加强分类指导,建立上市后备队伍。按照“上市一批、辅导一批、储备一批”的方针,加快上市后备队伍建设。选择企业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近三年稳定增长、企业发展前景看好、具有高成长性的企业作为我市的上市后备企业,重点培养企业经营者群体素质较高、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在近二、三年内有上市设想和计划安排的企业。重点关注具有较高科技含量或在国内或省内行业处于龙头地位的企业,引导他们通过上市进一步做大做强。主动服务,重点扶持,迅速及时帮助企业解决上市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缩短企业上市周期。对基础较好的股份公司,推动其积极吸收战略投资伙伴,增资扩股,增强企业实力,尽快进入辅导。对后备企业进行培育,优化企业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快企业改制步伐,为企业上市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为上市积蓄后备资源。

(四)加强沟通合作,拓展上市渠道。积极与国家证监会、省证监会、省金融办、上市办等机构加强沟通,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积极与各级上市工作机构、证券监管部门以及中介机构进行沟通和协调,储备工作资源,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全面指导,帮助企业择优挑选最佳上市渠道,从而促使企业立足于国内和海外两个市场,有针对性地引导企业多渠道上市。在新加坡、香港交易所上市取得好成绩的同时,进一步扩展美国、欧洲、加拿大等境外证券市场,拓展深交所中小板市场,为企业发展开辟更加广阔的道路。

(五)加强上市信息库建设,发展上市中介机构。针对企业境内外上市、融资的需要,积极建设上市后备企业信息库,建设与企业上市需求相适应的证券专业机构信息库,与境内外会计、审计、律师、证券投资咨询等专业中介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向企业推荐水平高、专业性强、诚信度高的优秀中介机构,提高企业上市的成功率。

(六)关心已上市企业,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对我市已经上市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继续关心支持。发挥资本的纽带作用,促进优质资源和重点项目向优势上市公司集中,鼓励上市公司通过购并、重组、制度创新做大做强。推动上市公司充分利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渠道实现再融资。各上市公司要按照《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要求,认真清理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问题,通过各方面的努力,使我市上市公司治理工作走在全省的前列,全面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政府有关部门帮助企业准确了解项目信息、把握项目变化情况,实现科学决策,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国家产业政策咨询,帮助上市公司加快发展。

(七)加强政策扶持引导,将企业上市政策落到实处。要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扶持上市后备企业、深入推进企业资本经营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将扶持企业上市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各市(县)、区政府要在市政府扶持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在税收、土地出让金、规费等方面减轻企业上市的负担,增强企业上市的源动力。同时要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让更多的企业了解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兑现政策。

第二篇:各地立体车库鼓励政策

各地立体车库鼓励政策

郑州出台公共停车场建设鼓励政策

最高奖补2.2万元

郑州市政府发布了《进一步加快市区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对于固定停车场的奖补,采取招、拍、挂或协议出让方式建设公共停车场未享受商业开放政策的,奖补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建安总额的25%,奖补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分担50%。其中

——地下停车场。独立建设的地下公共停车场,每泊位补助22000元。附建地下立体机械式公共停车场,每泊位补助20000元。

——地上立体停车场。停车楼每泊位补助14000元。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库,每泊位补助5500元。垂直升降式机械停车库,每泊位补助8700元。

鼓励单位、社区居民楼利用自有用地新建的对外开放的立体公共停车场,在办理完善相关手续的基础上每泊位补助5500元。

简化停车场建设审批程序;对立体车库暂时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以及临时建筑相关费用。

广州越秀区新建停车位可获奖励

楼宇经济方面,商务楼宇经审批新建停车设备设施,每新增一个停车位一次性奖励3000元,最高奖励100万元;老旧楼宇改造,30万以上的项目,给予建设单位奖励实际结算金额的10%,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商务楼宇与总部企业续租3年以上,楼宇业主或经营单位可获奖励5万元,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重庆鼓励建设公共停车场“以奖代补”

重庆市财政、城乡建设部门联合发布《主城区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市级财政资金“以奖代补”暂行管理办法》,一类区域为渝中区及重要商圈,二类区域为内环以内除一类区域以外的区域,三类区域为内环以外区域。奖补标准分为地上和地下两种:地上,多层坡道式停车楼,一、二、三类区域每泊位分别补助16200元、13500元、9000元。机械式停车库垂直升降式和巷道堆垛式,每泊位分别补助14400元、12000元、8000元;升降横移式,每泊位分别补助9000元、7500元、5000元。地下项目不分区域,坡道式停车位每泊位补助24000元,附建机械式停车库每泊位补助18000元。一个项目若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则按不同类型的补助标准分别补助。

补助资金申报时间为每年的6-7月,评审时间为每年的7-8月,由主城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向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规划、国土、市政等部门实行联合评审。

青岛制定多项优惠措施鼓励建设公共停车场,最高补贴25% 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原则上按不超过其建安成本(不含土地使用成本)的25%给予资金补助。若有不足,由区(市)财政通过其他资金安排补足,市财政可根据公共停车场建设情况给予一定奖补资金支持。

社会力量投资新建单个地上公共停车楼或地下公共停车库泊位数达到一定数额的,可以配建10%到30%不等的商业面积。

同时简化公共停车场项目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手续,将公共停车场建设和附加经营项目纳入审批绿色通道。对于小型或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停车场,鼓励实行备案制。

陕西省住建厅下发通知加快停车设施建设

改革简化审批流程,加快审批进度。各地认真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整合办理程序,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办理程序,加快建设进度,满足市场需求。

海南省万宁市鼓励停车场建设

万宁市政府下发《万宁市主城区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补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鼓励和推进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并给予相应的补贴。根据《办法》,申请建设补贴的机动车停车场(库)项目,按标准车位数量进行补贴,且标准车位规模应不低于20个、运营存续时间不低于10年。《办法》同时对补贴标准做了详细规定。对于利用规划社会停车场用地建设的永久性机动车停车场(库)项目且面向社会开放经营的,其中,地下车库按照每标准车位3万元的额度进行一次性补贴,地上立体停车按照每标准车位2万元的额度进行一次性补贴,地面停车按照每标准车位1万元的额度进行一次性补贴。

利用其他性质用地建设且建成后对社会开放经营的机动车停车场项目,或已有项目利用闲置空地建设的改善性机动车停车场项目,具体补贴标准如下:地下车库按照每标准车位2万元的额度进行一次性补贴;地上立体停车按照每标准车位1.5万元的额度进行一次性补贴;

地面停车按照每标准车位0.7万元的额度进行一次性补贴。佛山大沥镇鼓励农村社区建设公共停车停车场

佛山大沥镇出台鼓励农村社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或停车库的方案,只要符合条件,农村社区建设的每个车位至少可获政府财政补贴1万元。

武汉鼓励建立立体车库,政府减免费用

武汉停车场建设审批手续简化,利用自有用地新增停车设施的,通过联席审批会议审查通过即可,大大缩短了审批时间,最快2周即可。为鼓励新建项目超标准建停车设施,规定建设项目不低于《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确定的指标配件的停车设施,可不计入项目容积率。同时,每超建1个停车泊位,另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8000元。

武汉市一些商业旺区则专门划出土地引进投资商建设立体车库,对投资商给予车位补贴或置换土地等奖励。

湖北省简化停车场投资建设、经营手续办理程序,加强停车场用地保障,鼓励各级政府因地制宜通过建立基金等方式加大停车场投入。

福建泉州鼓励建设公共停车场

在满足自身停车配建要求基础上,结合项目建设立体停车楼,作为独立对外开放的社会公共停车场,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新建并独立核算的公共停车场,建设规模100~300个泊位的,第一年按以上两税地方留成的50%奖励补助,第二年起按上年比例逐年递减10%,直至递减为0。建设规模达到300个泊位以上的,第一年至第三年按以上两税地方留成的50%奖励补助,第四年起按上年比例逐年递减10%,直至递减为0。

福建省出台里简化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审批手续,利用居住区和单位自有用地设置地上机械式停车设施,未开发利用且具备改造条件的已建人防设施改造为公共停车设施,免于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允许将升降立体钢结构停车层每层面积总和的1/2面积计入项目的总建筑面积。机械式停车设备建设按照特种设备管理,须购置取得许可的机械式停车设备,在合法取得的土地上单独选址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可以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公共停车设施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

南京出台公共停车设施建设优惠政策 最高可补助2万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南京市鼓励公共停车设施建设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鼓励多种渠道参与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缓解“停车难”。

在新建公共停车设施泊位数达到100个以上,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还可免缴城市基础射射配套费等市权范围内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区两级财政对停车设施建设资金实行一次性奖励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地下停车库补助2万元/泊位,地上停车楼补助1万元/泊位。

北京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重点项目资金补助或大30% 北京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印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意见的通知》,对于公益性停车设施,按照“政府出地、市场出资” 的公私合作模式(PPP),吸引社会投资人参与。当测算收益水平低于约定收益,由区、县政府给予支持,市政府重点支持中心城区的三甲医院、行政功能聚集区、世界文化遗产等区域公益性停车设施建设,资金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

北京交通委牵头出台《关于鼓励老旧居住区挖潜建设立体停车设施的意见》文件,立体停车位奖励为5000元/个。

厦门鼓励民间资本建停车楼 每车位最高补贴2万元

所有社会力量建设公共停车场想要领到补助,其建设手续必须齐全,停车场必须向公众开放,且向市建设行政部门备案,并纳入全市数字化统一管理。

根据政策,建设地上楼内停车楼,政府按照每个车位14000元的标准给投资建设方补助。在屋顶开设停车场的,每个车位给予补助2000元。而机械式停车楼的补贴则有两个标准:采用升降横移技术的停车场,每个车位可补助6000元;采用垂直升降技术的,每个车位可补助20000元。

对于地下车库,单建自走式地下车库每个车位补助3万元,而超配建自走地下停车库的补助金额为每个车位15000元。地下机械式停车库每个车位的补助为2万元。采用简易升降(地坑式)的车库,每个车位可获1万元补助。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并结合人防工程进行建设且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单建式地下停车库,除享受相应的补助外,还将按照人防面积进行补助,岛内的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400元,岛外则为每平方米360元。

宁波资金补助推进老小区停车设施改造

加快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和改造老小区停车位,宁波出台《关于缓解旧住宅小区停车难相关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只要符合相关条件,老小区停车位改造将获得政府资金支持。

按照2003年以前标准建成的居住小区,在进行小区停车场改造、公共停车场建设时,可以享受简化审批程序、优化供地政策、优惠财税政策及资金补助等鼓励政策。通过划线新增的停车位补助500元/车位,通过建设新增的停车位补助2000元/车位。

长沙:立体车库简化审批流程 给予建设单位政府补贴

加快立体停车的建设,长沙市对于立体车库项目审批简化,一般是由甲方自行申报完成。甲方准备建筑红线图、方案效果图及相关证明文件,如房产证、土地证等到规划局报规划,消防局报备,发改委备案即可。

对于社会力量自建立体车库,政府也有补贴:半自动的机械库补贴5000元每个车位,全自动的智能车库的补贴额度是1.5万元每个车位。建设可获补助收费自主定价 杭州鼓励社会资本建停车场

社会资本建设公共停车场,不仅有建设补助,收费还实行市场调节价,投资者可以自主定价,停车场整体产权也可以转让和抵押„„杭州这次新出台的实施办法,在多个方面推出新举措。比如,在用地及规划方面,明确每年在储备土地中确定一定数量的用地,专项用于引进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同时对这些项目实施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临时占道费等优惠,并设立公共停车场发展专项资金,以项目补助形式加大对公共停车场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社会资本投资停车场建设将根据地段、类型等,分别给予补助,每个车位最高可补助3万元。

第三篇:各地政策

北京市:《北京市振兴发展新能源产业实施方案》到2011年,全市公交、环卫等领域新能源汽车将达到3000辆。还是在这一年,全市将建设一批单个项目容量5兆瓦以上的大型光伏电站和一批与建筑结合的太阳能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实现太阳能发电系统总装机容量70兆瓦。

上海市:《上海推进新能源高新技术产业化行动方案(2009-2012年)》将力争在2012年形成核电、风电、新能源汽车、太阳能等新能源产业重点领域总产值达到1100亿元;其中3年内实现300亿元“太阳”产值。

广东市:佛山新建9层以下住宅及公共建筑11月起需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海南省:《太阳能开发利用规划》拟在东环铁路沿线车站屋顶、海口美兰机场屋顶、万宁、乐东等地建设光伏发电设施。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被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予以重点扶持,优先安排科技立项,由同级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支持额度;企业如果与国家重点大学(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或国家级研究所建立技术依托关系并具体研究开发项目的企业,同级财政扶持15万~20万元;与高等院校、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研究所建立技术依托关系并实施具体研究开发项目的企业,同级财政扶持5万~10万元;被列为省、市专利工作试点单位,由同级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

福建省:福建岛内试点村,每安装一盏获得5000元的补助。

浙江省:《扬州太阳嗯那个光伏产业发展优惠政策》区政府设立扶持太阳能光伏产业专项发展基金),总规模200万元;《杭州实施光伏屋顶五年计划》力争到2012年,全省新能源发电装机容量达350兆瓦,其中光伏发电50兆瓦,太阳能热水器使用面积超过1000万平方米,实施百条道路太阳能照明计划,在全省范围内建设100条太阳能照明示范道路。

江苏省:《江苏省光伏发电推进意见》到2011年,全省电池及组件生产能力达10000兆瓦左右,建成屋顶并网发电工程260兆瓦,建成建筑一体化并网发电示范工程10兆瓦,光伏产业总产值达3500亿元。

青海省:《青海省太阳能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规划》到2015年,培育出3~4家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龙头企业,多晶硅实现产能3万吨、单晶硅实现产能2.2万吨,到2015年年底,累计投资约614亿元,实现年销售收入860亿元。

山西省:《山西省省级行政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办公建筑节能改造方案》最低要满足先行的50%节能标准。对于一些结构可靠、预期寿命较长的大型办公建筑,可按照65%节能标准实施改造。

黑龙江:《关于在全省建筑工程中加快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从2007年10月1日起,凡新建、改建的多层住宅建筑(含别墅),应首先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小高层、高层以及其它公共建筑鼓励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有条件的城市可逐步推行太阳能采暖、照明等其它太阳能利用技术;对具备条件的既有建筑,也要支持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政府机构的建筑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建筑要带头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山东省:到2010年,新能源配套产业基本形成620亿元的总体销售规模。各行业中,核能配套产业20亿元;太阳能配套产业370亿元,其中光热利用180亿元,光伏利用190亿元;

德州市《关于推进建筑领域应用太阳能的实施意见》城市太阳能应用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50%以上,其中市区达到80%;到2020年,太阳能应用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为80%以上;全市村庄计划安装太阳能浴室1000个以上;光电应用达到一定规模,并形成景观效果。

青岛市促建筑节能有硬指标:12层以下新建楼用太阳能

济南市到2011年,太阳能在我市城市建筑普及应用率将达到50%至60% 河北省:《金太阳示范工程(2009-2010年)实施方案》河北省并网光伏发电将获50%-70%补助

保定市:《关于在建筑领域推广应用太阳能光伏LED照明技术的通知》鼓励企业研发太阳能光伏与建筑一体化新技术、新产品,将有关技术资料报送发改委环资处,争取国家政策支持。新建的宾馆驻扎建筑楼梯间照明等公共建筑和住宅小区的庭院照明要全部按照太阳能光伏技术要求进行设计、施工,采用太阳能光伏LED灯。

安徽省:《霍山县关于促进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技术标准》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十二层及以下居住建筑,建设单位应为全体住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并做好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规划区范围内十二层以上新建居住建筑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应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公共建筑、居住小区的草坪、庭院、住宅建筑楼梯间及地下车库等公共照明部位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光伏、LED(节能灯)等绿色照明系统。

湖南省:《实施光伏产业链行动计划》实施1000MW光伏垂直一体化产业链行动计划。

湖北省:湖北7月1日起新建12层以下住宅统一装太阳能。《襄樊市新能源与低碳产业发展规划(2009-2015)》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光伏产业发展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全力把新余经济开发区打造成全国光伏产业发展基地和出口创新基地,把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发展光伏产业龙头核心企业,迅速扶持企业做大做强,加快引进一批光伏产业上、下游及配套企业,积极推广光伏应用产品建筑一体化示范工程,推动产业链式化发展。

云南省:云南省新建建筑项目中11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和24米以下设置热水系统的公共建筑,必须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必须纳入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方可准予施工。

河南省:到2010年,主要产品多晶硅生产能力达到6500吨以上,8英寸硅抛光片生产能力达到1亿平方英寸,硅太阳能电池生产能力达到425兆瓦,硅产业实现销售收入260亿元以上,光电信息产业实现销售收入80亿元以上;到2015年,全市硅及光电信息产业实现销售收入700亿元左右。

陕西省:《陕西省太阳能开发中长期规划》到2020年,太阳能热利用总集热面积达到约1200万平方米,通过实施太阳能热水器“进千家入万户”示范工程,使城市居民使用太阳能热水器覆盖率达到60%以上;在农村推行“万户太阳房计划”,到2020年累计达到太阳房150万平方米,太阳灶15万台。“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工程总面积达到150万平方米。建设大型并网太阳能发电示范站总装机容量为150MW,其中,包括大型并网太阳能光伏电站和1000个城市太阳能屋顶光伏发电示范工程。

甘肃省:《节能减排和生态环抱》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清洁能源。坚持节能节水节地。积极发展核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等清洁能源。推进洁净煤技术产业化。

宁夏:对光伏电站的优惠力度非常大,免地价,免土地使用费,免新增项目建设费。

新疆:《太阳能屋顶计划》在屋顶或建筑物其他可能的部位安装太阳能系统,充分利用太阳能获取电能、热能。

第四篇:各地担保政策

9月内,多个省份都出台了针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扶持政策,如:江西出台新政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江苏提出以政府采购作为平台帮助中小企业融资,重庆为中小企业及初次创业者推出便捷贷款服务等。

江苏省--做好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融资工作

为进一步促进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江苏省印发了《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融资工作的通知》,提出以政府采购作为平台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政府采购中标、成交的中小企业供应商,以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作为抵押凭据直接向银行贷款,或通过担保公司担保后向银行贷款,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的中小企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遇到的资金困难。

同时,江苏省财政将充分整合现有的各种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资源,结合各种针对中小企业担保和贷款的补贴及奖励政策,以及各种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提高有关银行和担保机构参与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融资的积极性,设法引入多家金融机构实现有序竞争,并相应合理降低担保费用及贷款利率,更好的服务中小企业,更好的服务政府采购,同时也让中小企业获得更多的选择机会。

江西--出台新政策 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成长

针对小额贷款公司放贷资金缺乏的现状,江西省出台新政策,放宽有关限制,扩大其业务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增资扩股或改制为村镇银行,并将其视作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支持。

小额贷款公司有了成长“路线图”

针对小额贷款公司放贷资金缺乏的现状,江西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促进县域经济发展若干补充意见》的通知,放开对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上限限制,允许依法合规经营、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业绩优良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开业满一年后实施增资扩股。

“无米下锅”窘境有望改观

从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伊始,资金瓶颈成为困扰其发展的最大难题。后续资金不足,在小额贷款公司中已经是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在此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发展能力弱化。

《补充意见》针对这一问题,放宽有关限制,不仅将提高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上限限制,同时,允许依法合规经营、内控制度健全、业绩优良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开业满一年后实施增资扩股,但是增资扩股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1年。江西省政府金融办还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

与此同时,江西省政府金融办还积极开展与江西省国开行合作,大力推进江西省国开行与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合作,切实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瓶颈。

可“升级”为村镇银行

对持续经营3年(含)以上、近2年连续盈利、依法合规经营、内控制度健全、服务“三农”和微小企业成效显著的小额贷款公司,江西省将优先支持帮助其改制为村镇银行。

新政还让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进一步扩大,允许其在注册地的周边县(市、区)开展向微小企业和“三农”的小额贷款业务,适当其对农村种、养、加等客户单户业务规模的限制。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补充意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江西省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土地房产抵押等相关事务时,应将其视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并予以支持,与此同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范围,对合规经营、服务“三农”和微小企业成效显著的予以奖励。

重庆--为中小企业及初次创业者推出便捷贷款服务

为缓解中小企业、初次创业者融资难的问题,由重庆市经信委、重庆市中小企业局等联合打造的“重庆中小企业融资超市”(以下简称融资超市)将于10月18日开业。届时,重庆市内外多家融资担保、银行机构等将入驻该超市,有贷款需求的市民可以轻松便捷地申请贷款。融资超市目前已确定入驻的银行有9家,再加上担保公司、典当行、咨询公司等,共有近20家企业。融资超市有三种申贷方式,分别为:电话申请、现场申请、网上申请。

创业者在申请时,需要提供工商部门注册证明、经营场所证明等材料,同时还要申请者本人自己提供一份详细的计划书,阐述所贷款项如何分配利用、自己所从事的行业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以及产品市场前景分析等。贵州省--对开展中小企业贷款的小贷公司落实政府补贴政策

为支持和鼓励贵州小额贷款公司积极开展“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业务,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实施业务补贴政策。

补贴项目资金将重点支持积极开展“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业务,并取得较好社会效益的小额贷款公司。

此外,补贴项目资金还将对贷款利率在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至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5%之间的低收费业务和农业(专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贷款进行补助。

项目资金补助方式和额度为:对单户100万元(含)以下的农业或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贷款总额占全部贷款总额70%以上或单户单笔50万元(含)以下的农业或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贷款的发放笔数占全部发放笔数30%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时点计算日为2010年6月30日)奖励20-40万元。

对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基准利率0.9倍至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5%之间的农业或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贷款,按不超过该类贷款余额的2%进行补贴。

对发放失地农民、大学生、退伍军人、残疾人等人群的创业贷款受到县级及县以上人民政府肯定认可的,按不超过该类贷款余额的1%进行补贴。

以上项目资金补助可以同时享受,单个小额贷款公司的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甘肃省--中小企业基金投资中心成立

9月28日,甘肃省中小企业基金投资中心在兰州正式成立,西北腾达铁合金公司等6户企业与基金中心签约。

甘肃省中小企业基金投资中心是由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与甘肃银隆中小企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按约定出资共同组建成立的。该中心的主要任务是通过政府部门的政策和资金引导,搭建投资融资平台,运用短期融资、股权融资、产权交易等直接融资形式,投资高成长、高科技及具有上市潜力的中小企业,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逐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西藏--加快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为促进中小企业快速发展,西藏加快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目前全区已有2家政策性担保公司和2家商业性担保公司。

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2009年西藏下发了《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加快推进自治区、地(市)、县三级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广东--打造中小企业融资网络平台

9月15日,广东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网络平台举行启动仪式。这个由广东银行同业公会、广东中小企业融资促进会和广东省民间组织总会三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网站,有望将贷款调查核实时间从3天缩短至3分钟。

广东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网络平台“融易通”要做的事是聚集大量信息,包括融资链条上的三方参与者:资金提供方,如银行、典当行、小额信贷公司等;融资服务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仓储公司、保险公司等;还有广大的中小企业。他们的资料和融资需求信息,会在平台上得到充分的展示,从而提高沟通效率,有望将银行对企业的调查核实时间从3个工作日以上缩短至3分钟以内完成。

同时,该网络平台还将与工商、房管、税务、技监、海关、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等多个部门协调,提供企业的更多信息。

海南省--文体厅与5银行合作 创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新模式

9月21日,海南省文体厅与农业银行海南分行、国家开发银行海南分行、中国银行海南分行、交通银行海南分行、深圳发展银行海口分行分别签署《文化产业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打造一整套全新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模式,为海南文化体育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签约银行将围绕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目标、战略重点与主要任务,充分发挥金融业务优势,在培育骨干文化企业、加快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及区域性特色文化产业集群建设、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构建文化市场体系、加快文化产业结构升级等方面加强合作。

按照协议内容,签约银行将在法律法规和本行规章制度允许的范围内,扩展服务领域,特别针对中小文体企业的运作特点,设计专门的融资方式及流程,包括引入专业担保机构,搭建担保融资平台,建立与专业担保公司合作的中小企业贷款“绿色通道”;票据和应收账款融资;动态还款机制等,积极为优质文体企业和项目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第五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改制上市若干政策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改制上市若干政策的意见

渝府发〔2007〕11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证券市场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6〕153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调动我市企业改制上市的积极性,加快优势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步伐,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做优做强,全面推进我市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由市政府金融办牵头组织协调我市企业改制上市有关事宜,建立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中小企业局、市质监局、市劳动保障局、市环保局、重庆海关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并通过建立拟上市企业储备库,对重点培育企业加强改制指导、政策宣传、资本市场法律法规与有关知识的培训、优惠政策的落实和上市过程的协调,全面推进我市企业改制上市工作。

二、对以上市为目的的企业产权整体转让,符合营业税减免规定的,依法减免营业税。重点培育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合并或分立、股权转让或重组,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在过户环节所交纳的登记费用和契税,市级所得部分由市财政全额补助的企业。

三、重点培育企业改制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评估产生的净资产增值部分所应依法补交的企业所得税,属市级留成部分的,由市财政给予相当于市级留成部分的补贴。

四、对企业上市(包括再融资)筹集资金的投资计划项目,优先准予立项和报批,所需土地优先安排指标。

五、重点培育企业投资高新技术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高新技术产业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等各项政策性扶持资金。

六、政府积极支持、帮助重点培育企业的大股东、控股股东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经企业申请后,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妥善处理。

七、上市公司兼并、收购区域内企业并拥有控股权的,在补办被兼并、收购企业的土地、房产权证过户手续时,享受本意见第二条同等政策优惠。

八、鼓励股东对上市公司进行实质性的资产重组,根据不同企业的具体问题和重组力度,采取一企一策的方式,对其重组过程中所涉及的有关税费按规定予以减免。

九、市中小企业局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对当年成功实现上市的中小企业进行补贴。

十、各区县(自治县)可参照本意见,制定本区(自治县)鼓励企业改制上市的政策措施。

十一、以上政策仅适用于本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指市政府金融办确认并纳入拟上市企业储备库的企业)和上市公司。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和上市公司按本意见享受有关政策由市政府金融办出具证明到有关职能部门办理。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江苏各地鼓励上市政策[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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