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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权益维护的思考
编辑:浅唱梦痕 识别码:20-516794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10 21:56:28 来源:网络

第一篇: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权益维护的思考

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权益维护的思考

社会经济水平的提升,导致各种车辆的普及和增多,现代社会交通风险无处不在、交通事故频出不穷。这些社会危害有时又与各种自然灾难相结合,给人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始料不及的威胁与破坏。交通事故发生之后,肇事司机及车辆逃逸了,受害人怎么办?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限额不足于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而且肇事司机或车主又没有赔偿能力,受害人怎么办?肇事司机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除交强险限额之外拒绝理赔,肇事司机或车主同样没有赔偿能力,受害人该怎么办?诸如此类的问题,涉及到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和社会稳定的核心问题。

在上述背景下,交通事故人身和财产合法权益的维护问题日益成为当今社会关注的焦点。而现行的社会救助制度只是对受害人抢救期间费用提供保障,对肇事者无力赔偿的可以申请一次性的经济补助,而对受害人后续治疗以及康复的费用难以解决,对本身就经济困难的家庭简直就是灭门之灾。因此,如何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并提供有效救济方式,应该是我们司法工作人员和事故办案人员思考的问题。

一、现行的《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存在的弊端:

目前,我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则,制定出台了《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现 行的社会救助基金虽然很缓解受害人在抢救期间的费用和家庭困难特殊家庭后续一次性经济补助,但还是无法切实保障受害人正常的医疗和生活保障,并且这些社会救助资金的申请还存在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在实践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有必要建立有效的受害人救济法律机制,并对各种救济形式予以完善,从而形成一个体系化的救济机制,这也是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立法问题。

为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稳定、保障人权,首先应当强化救济功能,使其从单一的过错归责向多元的归责责任发展;其次就对受害人的救济而言,逐渐从单一的侵权救济制度转变为多元的损害救济制度。

一.完善保险救济的范围:

首先,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中的先期赔付制度在交通事故中给当事人提供了一定的帮助。具体表现为:一是保险赔付具有及时性。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除特定情形外,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的赔偿。在人身伤害的情况下,由于伤情救治的紧急性,无法等待诉讼结束获得确定判决之后再获得赔偿,这就需要迅速、及时的赔偿机制以保障受害人的医疗救治,而这也是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中先期赔付的主要优势所在。二是强制责任保险赔付具有简便性。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取得保险金,通常只需要提交相应的资料和证明,相对于商业保险和侵权诉讼而言,程序比较简便。三是强制责任保险赔付具有救济性。交通事故会产生巨大的人身和财产损害,人身损害最 终也是以财产的形式体现出来,侵权人面临巨大的索赔金额,赔付能力有限。责任保险较之于过去纯粹由侵权人本人承担赔偿,强制责任保险直接由职业的保险人赔付,相对提高了赔偿能力,有助于满足受害人的赔偿请求,进而实现受害人的赔偿目标。

基于强制责任保险的上述性质,能否在商业保险的救济机制中,借鉴强制责任保险中的先期赔付制度,形成以保险救济为主导的救济机制?笔者认为是非常有必要的:虽然强制责任保险能够进行先期赔付,可毕竟资金有限,那么为何不能发挥强制责任保险和商业保险各自的优势,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范围内进行先期赔付,等到事故责任认定之后双方再按照各自的责任大小进行保险赔付。

其次,明确保险中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限于人身损害赔偿。在侵权责任法中,有必要明文规定,在保险事故造成人员人身损害时,为保障受害人的救治,维护受害人的生命健康权,保险人应当支付交强险和部分比例的商业险保险金,受害人有权直接向保险人提出请求。受害人对保险人有直接请求权,可以通过对保险人直接提出请求的方式予以实现。有人认为,在侵权人投保的情况下,受害人并不享有请求保险金的直接请求权,否则违反合同相对性规则。笔者认为,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是基于特定法政策考量,而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只有赋予受害人此种请求权,受害人才有权针对保险人直接请求,保险人也有义务向其直接支付,从而使受害人获得更充分的救济保障。当然,在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以后,如果支付的保险金超过交通 管理部门对事故的认定责任承担的范围,保险人也可以向侵权人追偿。

第三,取消交强险分项赔偿,使受害人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获得充分的赔偿,相适应的提高强制保险医疗支付金的金额,以充分保障受害人利益。

二、进一步明确侵权方救济的责任:

首先,明确各方侵权责任归责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通过立法,最终确立了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归责原则。保险公司适用无过错原则,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其次,侵权人侵权责任的承担范围:受害人不能获得超过其实际损害的救济,否则,会与不当得利的法理相冲突。因而,在统筹考虑 4 保险救济和侵权救济时,无论是强制责任保险,还是商业保险,进行了保险理赔以后,受害人只能就其尚未获得救济的部分向侵权人请求赔偿。对受害人遭受损失的完全补偿是赔偿的最高限额,如果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仍然没有达到该限额,侵权人应当继续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保险人已经在保险赔付限额内赔偿了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受害人就不能再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因受害人自己购买保险,因事故发生而获得理赔,由于是受害人的费用支出所获得的利益,不应计算在内。作出最高限额的限制是因为责任保险的赔付是基于侵权人的投保,侵权人为此支付了保险费,在责任保险理赔之后,在受害人获得完全赔偿的限额内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据此,受害人获得的保险金以及损害赔偿金不能超出其损害赔偿款,否则构成不当得利。

三、扩大社会救助基金的覆盖面: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虽然作为一种救济途径,但是受益者却少之又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作为一种公益性的救助方式,其本身存在着明显的缺陷:首先救助范围小,《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明确规定了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情形仅限于: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相对扩大救助范围,增 强社会救助的适用范围。其次,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仅是部门规章,实施力度不大,使社会救助基金在绝大部分地区仍然是镜中月水中花,至今不见踪影。这需要立法部门尽快以法律法规的方式确保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救助的实施,让这一公益、优抚的救济方式成为一种有效、快速的救济途径,实现社会救济的真正意义。

四、建立日常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一般情况下是指国家为保证公民的诉讼权利,设立法律援助中心,由法律援助中心对于那些因经济困难而无力支付各项诉讼费用和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无偿提供法律上的援助。但是这种普遍意义上的法律援助制度在实践中却存在这各种各样的问题,例如:国家法律援助中心经费少,“门槛”高,律师少,法律援助中心本身架构不全等问题,导致很多案件无法得到法律援助。我们这里所说的法律援助,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国家法律援助,更多的是动用社会功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律师事务所这种社会机构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针对辖区事故发生的整体情况,制定整体的法律援助规则,联合辖区内的法律援助中心,并邀请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以自愿、无偿的方式向交通事故中的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帮助其快速处理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对于符合法律援助规则条件的当事人,由辖区内的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为其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活动。这样既符合了法律援助中心设立的目的,又动用了社会力量,解决了 6 法律援助中心自身的不足,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能够更好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携手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平衡与稳定。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只有通过加大社会保险救济、强化社会救济,增加对受害人的赔付力度,逐渐减少侵权救济,不单纯的依靠侵权人的赔付能力的整体救济方式,才能最大限度的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分担侵权人的风险,维护社会的稳定,减少社会不和谐的因素。而且加大社会保险救济、强化社会救济,完善日常法律援助制度,对于本文开始提出的诸如: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限额不足于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而且肇事司机或车主又没有赔偿能力,受害人怎么办?肇事司机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除交强险限额之外拒绝理赔,肇事司机或车主同样没有赔偿能力,受害人该怎么办等一系列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的意义。

江苏锐观律师事务所

杨学会律师

2014年12月23日

第二篇:交通事故起诉状范本(受害人伤残)

关于交通事故索赔(起诉状)的特别说明

[特别说明] 本咨询意见由上海赞为律师事务所通过其所有并运营的“赞为智法网”向用户出具。就本咨询意见,上海赞为律师事务所向用户作以下特别说明:

(1)本咨询意见中的起诉状系根据用户提供事实信息起草,并非通用范本,仅适用于本次咨询所涉及的交通事故诉讼索赔。

(2)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为根据法律规定建议用户提出的诉讼请求,并不代表其诉讼请求必然获得法院的支持。

(3)起诉状中的损失金额可以通过赞为“赞为智法”提供的“交通事故索赔(赔偿项目明细与证据目录)”咨询服务自助获取。

(4)起诉状应由原告签字后,与损失清单、证据材料等一起提交人民法院。

民事起诉状(伤残)

原告:________,男,____年__月___日出生,住____市(县)____街(路)____号____室

被告:________,男,____年__月___日出生,住____市(县)____街(路)____号____室

被告:________,住所地为____市(县)____街(路)____号____室,法定代表人为________,职务为________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________元。

(2)判令被告________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付。

(3)判令不足部分由被告________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____年__月___日,被告________驾驶号牌为________的小型客车在________,与原告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受伤及财产损失。经________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________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伤情治疗终结后,经________鉴定构成伤残,伤残等级为八级。事故导致原告各项损失金额合计________元,详见附件《损失清单》。经查,被告________为车辆________登记的所有权人,该车辆在被告________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限内。

原告认为,被告________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受伤并遭受损失,应当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________作为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

因原被告各方无法就事故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赔偿项目明细》

第三篇:关于维护高校教师权益的的思考(推荐)

关于维护高校教师权益的思考

材料科学与工程系 黄芳

教师的权益是教师在履行教师职务过程中,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现自己某种利益的可能性。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必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这要作为党和国家的一项方针在全社会认真贯彻”。作为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教师,是履行向受教育者传递文化科学知识和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培养社会需要的有用人才的专业人员。教师在科教兴国、培养人才的基础性作用是不可质疑的,是社会所公认的。然而忽视和轻视教师的地位,侵犯教师权益的现象仍屡有发生,我国现阶段教师维权现状到底如何呢?

一、教师权益现状:

1、超重的精神压力

今天的老师,人们封给的头衔与荣耀太多了,先是永远燃烧自己,点亮别人的一支蜡烛,其后又是一位精心培育花朵的园丁,还有更神奇的改造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当教师接受这些封号时,却没有意识到已失去了更多的自尊,更多的自由,由此而来的是更多的无奈。

教师要为人师表。一切言行,在别人眼里看来教师要懂得高尚,懂得谦让,懂得无私。他们更把教师神化了,动不动就说还说自己是老师呢。而现在的许多舆论正是针对这种言论而大肆攻击教师的。在社会观念中,教师被授予“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但是真正反映教师心声、疾呼保护教师权益的声音,在主流媒体中,还非常微弱。经常见诸报端的,是教师打骂学生、侮辱学生致使学生如何如何的报道,字里行间不见个别与全体的区别。造成“近五成的教师存在心理问题”,这样不负责任的报道,竟堂而皇之地为各大报刊转载,如果冷静地看待这些报道,我们就会发现,教师话语权的丧失,令教师的公众形象大为受损。因为一个群体的公众形象怎样,决定了社会现在和将来允许该群体拥有各种权利的多少。目前社会所承认的,是教师的奉献精神,但当教师要争取自己的一点点权利时,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这不符合教师的形象,有悖于教师的“高尚情操”。其实,教师也要食“人间烟火”,学生的权益需要维护,教师的权益和尊严更需要维护。

2、工作压力

应该说,教学工作是一项繁重的脑力劳动,持续紧张的课堂教学会造成教师精神的疲劳。教学活动不同于一般社会劳动,教学内容和教育对象都处于变化发展之中,教学活动要求教师创造性地适应这种变化。当前教师承担着繁重且变化不定的多元化教学的重担,而过重的负担使教师疲惫不堪,上课常有力不从心之感;再者现在教师除了教学之外,还要花许多时间和精力应付各种名目繁多的“计划”、“总结”“论文”“记录”等,现阶段功利主义也在悄悄的渗透于教育之中,往往一个学期里,这个检查刚结束,那个评估又开始,而所有这些绝大多数都是文字的游戏,教师往往是这些文字游戏迫不得已的参与者;还有,强大的社会压力也加重了教师的负担,现在的学生几乎都是独生子女,个性强、难以管教,增加了教师的教育难度,再加上学生家长对孩子的期望值高,对教师的期望值更高,门槛越抬越高,教师所承受的压力越来越大;社会上,学校是弱势单位,上级的几乎大小活动,都需要积极配合,为了“营造良好氛围”,最简单的办法就是让教师教学生写征文,种类繁多的社会活动也经常是教师学生放弃休息时间不得已参加的。对作为教育行为的实施者的教师们,“人本主义”精神光辉很少能照耀到他们身上。比如领导在举例表扬时,常以那些带病工作的教师为标榜,夸奖其放弃休息加大自身工作量。显然,这些领导并没有把老师的生命和健康挂在心上,这使当前教师队伍中蕴蓄着一种积怨,影响着教育事业的发展。

3、经济负担的加重及差距的拉大

今天,社会对教师的要求越来越高,然而教师的社会地位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提高,经济地位远没有与社会对教师的要求相持平。当今中国人社会地位的高低不仅与官或民的身份相联系,而且与财富多寡、收入高低成正比。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工资待遇低是我国教师社会地位的重要标志。收入微薄,就不得不谨小慎微地工作,面对压力只能默默承受。在大多数城市,教师的广厦工程已经取消,工资制度、养老制度的改革却如火如荼,房价年年上涨,教师只能望房兴叹,许多青年教师为结婚住房伤透了脑筋,实行失业保险、养老保险,教师工资收入随着各项改革年年递减,与公务员的待遇背离越来越远,实行财政包干后,有的地方政府各行其是,使本来不多的教育经费难以足额到位。此外,为每五年有效的普通话、计算机等继续教育、评职所需的各项岗位培训费用算起来也是一笔可观的数目。没有得到相应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反而成为各项改革的先驱者,这就是处于弱势群体的教师的真实现状。

4、校长负责制和教师聘任制下的教师权益

实施教师聘任制,是教师管理制度上的一项重大改革。它既是教育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教育适应教育改革自身的需要。实施教师聘任制,学校和教师的关系是以共同的意愿为前提,以平等为原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但是,如果将这个问题放大来看,那么我们立即可以发现,这种“地位平等”仅仅是写在纸上的法律条文。在这种“地位平等”的法律条文后面,实际上是社会的现实所预设的一种不平等。

首先,中国社会,特别是在城市中,几乎每一个人的生存和活动的方方面面,都和所谓的“单位”紧密联系在一起。使个人在很大程度上紧紧地依赖单位组织,一旦离开了单位组织,个人将丧失单位组织所赋予他的资源,特别是国家通过单位组织所赋予他的大部分资源。教师作为这个社会公益性事业组织中职业群体规模最大的一个职业,其对单位的依赖性因教师职业之特殊性而更加突出。离开了单位,教师即失去了一种社会保障机制。这使得教师即便想离开学校,也往往会因种种后顾之忧而不能。对于许多人来说,不是想离开单位组织而离不开的问题,而是不想离开但害怕被迫离开的问题。正是这种个人对于单位组织的依赖性,直接使聘任制下的教师与学校之间的平等关系化为乌有。

实施教师聘任制的前提是对教师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与评价。但是许多学校在进行教师聘任制时,并没有一套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估教师的方法,致使学校管理者在对教师实施聘任时,往往凭主观印象。而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下的校长负责制,其本意在于逐渐转变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能,变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有关部门对教育的直接管理为间接管理,切实做到依法治教,推进我国的教育法制建设。校长负责制为校长切实有效地行使其管理学校的权力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但是,任何事物总是一分为二的。校长行政权力的扩大提高了学校的行政管理的效率,这种扩大了的权力一旦没有制约,就会滥用权力、违法行使权力或侵害他人权利。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在教师聘任制实施的过程中,无法律法规可依循,造成对教师聘任制本身的任意所为和实际上的教师管理的非规范性。例如校长在对教师进行聘任时,对那些所谓的“刺头”教职工,往往不愿聘任。还有一个容易让人忽略的问题是,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中,缺少有效的能够对校长行使其权力的监督机制。尽管在学校内部有教育工会或教职工代表会议,但是由于教育工会或教职工代表会议的成员本身就在学校单位组织内部,其在学校内部立足的合法性取决于学校对其聘任为前提。党政合一的学校内部领导体制,则更是使校长少了一个可以对其学校管理行为予以监督的基层党组织。虽然学校内部普遍建立了教代会制度,形成了教代会制度为基本形式的学校民主管理框架。但现实中,由于对教代会的性质、任务、职权等方面的认识还不统一,操作方法不够具体,教代会的职权很难全面落实,教职工并未完全真正对学校的重大决策、评聘任免、考核晋升等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仍有个别学校领导对涉及教师关注的问题采取暗箱操作,引起教师不满。

当教师的休息权、教育权、知情权、生命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教师能寻找到一条维护自身的权力的正当途径吗?

5、教师的身体健康状况堪忧

去年以来,省教育科技工会高校部对我省部分高校教职工身体健康状况进行了调查,期间共发放问卷6000份,有效回收5184份。这次大规模的问卷调查,拟定了50个问题,涵盖了教职工的自然情况、身体状况、心理品质、工作环境、生活质量、建议诉求等方面的内容,其目的在于切实了解和掌握我省高校广大教职工的身体健康状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在接受健康调查的人员中,男教职工:2664人,占调查总数的51%,女教职工2520人,占调查总数的49%。其中30岁以下25%,30-39岁30%,40-49岁30%,50岁以上15%。在被调查的教职工中,博士11%,硕士26%,本科41%,大专15%,专科以下人员7%;在职务分布上,科级以下39%,科级 38%,处级21%,校级2%;在工资收入情况方面,调查显示,1200-3000元占58%,3001—5000占35%,5000以上占7%。被调查人员绝大部分为一线教职工,切实体现广大普通教职工的生活工作健康状况。

我们在调查中按不同性别,年龄段,岗位,学历,工作环境等多方面进行了统计和分析,对数据处理后我们发现,在不断深化高教体制改革的形势下,广大教职工在承担着创新理论,传播知识,教书育人的特殊职责,同时面临更大的挑战,在社会环境的影响,精神和心理的负担,工作的压力等因素下,致使许多教职工身体和心理都处于亚健康状况态,需要很好地去疏导和调理从数据中反映出:教职工中自我感觉身体健康的只有11%,感觉良好33.8%,感觉一般27.4%,也有9.8%的教职工认为身体较差。患有职业病的情况:颈椎和腰椎病占34%,咽炎、鼻炎占26%,精神紧张占13%,头昏、失眠占13%,静脉曲张占8%,其他占6%。教职工的常见病主要有:胃病、颈椎病、肩周炎、高血压四种。另外,高血脂、高血糖、高胆固醇的教职工的占57%。从感冒的周期上看,一年只感冒一至二次的教职工占35%,一年感冒好几次的教职工占46%。

被调查的教职工中,处亚健康状态占有一定数量。突出表现在浑身酸痛无力和精神衰弱失眠两个方面,比例高达50%,经常感到疲惫的教职工占26%,时常烦躁易怒的占19%;在工作中感到精力一般的占45%,精力较差的占15%,精力很差的占2%。近40%教职工认为自己属于肥胖,并导致很多疾病的发生。以上这些疾病的产生,都是与教师职业的特点相关联,由于坐立的工作时间较长,讲课时间长,吃饭不规律,休息没钟点,加上长期精神压力大,又缺乏劳逸结合和适当锻炼,造成高校一部分教职工,特别是一线的教师身体严重透支,不仅给自己和家人带来痛苦,也给教学科研等工作带来一定负面影响

6、高校内非编制后勤职工的权益不受保护

高校工会除面对以知识分子为主体的特殊群体外,还有来自高校后勤餐饮、公寓管理、物质供应、物业管理、校内企业、附属单位等“非在编教职工”的来校务工人员,他们从事工作多属于高校中的“苦、脏、累、险”,学历不高,素质较差,收入偏低,实属高校中的弱势群体。他们虽然不存在像社会上务工人员拖欠工资、劳动无保障、生活条件差等问题,但其劳动合同、劳动保险、劳动福利、劳动保护、劳动教育等劳动关系中的权益问题并未解决。还有部分高校存在着劳动服务公司“集体工”问题,时不时产生与学校建设发展相矛盾的情况。由于高等学校校办企业并未像社会企业那样改制改革,而他们的存在及其就业、发展等问题始终与高校发展,特别是以知识 分子为主体的特殊群体相矛盾。

二、教师维权现状 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是调动教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的重要途径。高等学校教职工合法权益实现程度直接影响着教师队伍的稳定和积极性的发挥。如果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维护,就会影响或挫伤他们对学校建设和发展的感情;就会影响调动和发挥他们在学校建设和发展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影响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和科学研究成果,影响学校的建设和发展速度。我以为,当前社会对教师的普遍认识缺乏人性化和人情化。当我们的社会在用圣德贤良的标准要求教师的言行的时候,一些部门却对教师利益和尊严任意践踏。而教师由于自身所处的思想和生存的尴尬境地使得其在维权路途上举步维艰。教师正常的维权渠道是校领导,再上一级是教委、区市分管教育的部门。事实上,当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所投诉的部门,往往正是侵害他利益的部门。以消费者为例,消费者如果买了劣质产品,他可以找商家、厂家、和消协。这三者都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而教师如果在学校这儿找不到说话的地方,那么,他所投诉的部门间整体利益是一致的。法院不受理教师提出的劳动争议诉讼案件,这就意味着,教师合法的劳动权益和获取劳动报酬的权益一旦受到侵害,既不能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解决纠纷,也不能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解决争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如果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通过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诉来解决问题,也就是说,教师合法权益受侵犯,只能“上访”,不能“打官司”。所以,这种教师的申诉制度实际上只是在教育系统实施的一种制度,它缺乏一定的行政监督,对于普通教师来说,申诉制度只能是一种摆设。

对学校来说,目前学校内部尚未普遍建立平等协商机制,即使建立了协商机制也大多流于形式,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作为工会组织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权益的主要渠道和手段,实际上处于“空置”状态。与此同时,工会在相当程度上仍然依附于管理方,难于发挥制衡作用,难以形成劳动关系的自律机制。再加上我国工会长期以来形成的“自上而下”的工作运行方式,很难真正按照职工群众的意愿开展工作,很难真正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的权益。

教师权益得不到维护的现状,是深化教育改革过程中的一个严重问题,必须引起社会的足够重视了。

三、教师维权的意义

1、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是适应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必然要求目前随着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全员聘任的实施,其劳动关系和利益的格局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高等学校正在实行的岗位聘任制和岗位津贴制、精简分流、竞争上岗、淡化身份、强化岗位、全员聘任、以岗定薪等,都在改变着过去那种由学校组织人事部门统一分配工作任务的状况。另外,各高等学校办校规模的不断扩大,学校、院(系)逐渐成为相对独立的办学实体,学校赋予院(系)更多的用人权和经济分配权利,学校的管理重心下移,再加上后勤服务的社会化和校办产业改革的深化,在岗位聘任过程中就出现了岗级的升降以及校内待业现象,教职工利益分配中的差距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各种利益的矛盾也进一步显现。高校教职工这种劳动关系和利益格局的调整,直接影响着广大教职工的思想观念、情绪、态度的变化,这就需要加大维权力度,加强与学校党政的沟通与协调,在深化学校的改革过程中促进校内劳动关系的合理、和谐和稳定。

2、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是调动教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的重要途径。高等学校教职工合法权益实现程度直接影响着教师队伍的稳定和积极性的发挥。如果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维护,就会影响或挫伤他们对学校建设和发展的感情;就会影响调动和发挥他们在学校建设和发展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影响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和科学研究成果,影响学校的建设和发展速度。

3、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也是高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客观需要。近些年来,随着高校新一轮的快速发展以及改革的不断深入,必然会产生高校各方利益的调整。只有要切实地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才能保障校园正常的教学秩序,高校才能真正成为教书育人的象牙塔。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也是高校工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高等学校工会组织的基本职责,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四、认识维护教职工维权特点 增强高校教职工维权意识

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是《教育法》赋予高校工会组织的基本职责,是保障《宪法》规定的人民当家作主基本国体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的需要。同时,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也是调动和维护广大教职工依法参与教育教学和民主管理的客观要求。

高校教职工主要是以知识分子为主体的特殊群体,并以高学历、高技能、高素质、高收入的教职工居多。而他们的维权要求与社会上其他行业工会会员维权要求相比有其显著特点:他们与先进生产力相联系,在知识经济时代这支队伍主要提供就会发展和进步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他们不仅仅满足于物质利益的公平实现,更渴望事业的发展、科技的成就,社会的认同;他们是全社会中民主意识浓、权力责任意识强,在中国民主政治建设中更具明显示范作用;他们不仅仅满足于自身的身心健康、精神愉悦的健康生活,更渴望得到人格尊重、人生价值的全面实现和其民主意识的展示空间;他们不仅仅满足于紧张的教书生活和繁忙的科研工作,更渴望置身于浓厚的学术气氛和高雅的校园文化氛围之中,有丰实多彩的充实的精神文化生活。面对这样的知识分子群体,如何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维权能力,不断探索有效的工作方法和途径,扩大党的群众基础,保持工人阶级队伍的先进性、整体性,是我们值得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根据高等学校以知识分子为主体的特殊群体的维权要求及其特点,我们要不断深化对工会维权的认识,不断增强切实维权、主动维权的自觉性。当前,高校的工会要以“双代会”为载体,把维权工作落到实处,特别是要通过坚持和完善校、院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立代表团团长巡视制度、代表询问制度,以及各部门委员会述职制度和代表向选举单位述职制度,通过建立以上各种工作“平台”,切实推进校、院两级的校务公开工作,以及加强校园的社会政治文明建设,积极组织教职工特别是教职工代表参与学校的民主监督,认真听取、反映和采纳他们对办好学校与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见、呼声和要求,并在促进学校改革与发展的过程中,把广大教职工的各种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好、巩固好和发展好。真正做到权为教职工所用,情为教职工所系、利为教职工所谋。作为高校的工会组织,由于教育行业的特殊性,更要特别注意维护:一是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包括教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和民主监督权利;二是教职工的劳动权利,包括教职工的上岗受聘、职务评聘、工资福利、住房分配、医疗保障、业务进修与培训等权利;三是精神文化方面的权益等。在履行维护职责切实开展三项维权时,即在维护教职工政治民主权益、经济权益和精神文化权益时,还要坚持“三全维权”。即高校工会 不仅要从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方面的维权,还要从源头到进程到结果实行全方位的维权,更要对广大教职工中不同群体开展全人员的维权。

更要特别注意维护:一是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包括教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和民主监督权利;二是教职工的劳动权利,包括教职工的上岗受聘、职务评聘、工资福利、住房分配、医疗保障、业务进修与培训等权利;三是精神文化方面的权益等。在履行维护职责切实开展三项维权时,即在维护教职工政治民主权益、经济权益和精神文化权益时,还要坚持“三全维权”。即不仅要从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方面的维权,还要从源头到进程到结果实行全方位的维权,更要对广大教职工中不同群体开展全人员的维权。

五、建立有效机制,依法维护教师权益

1、要继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依法保障教师的权益和各项待遇的落实。

2、完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建立起一定的监督与制约机制。如前面所论,在日常的学校生活里,如果教师的权利被侵犯是根源于教育内部管理体制本身存在的弊端。问题的根源可以概括为:学校组织管理教师权力的强大与其缺乏制约机制是导致组织成员权利被侵犯的本质所在。为使学校管理中的自由裁量权不至过分行使,应当确立一套能够对其自由裁量极进行监督的制约机制,做到校长能用人而又不至于“欺人”。建立学校内部对于校长的权力制约机制,并不意味着要缩小校长的学校行政管理的权利,而是意味着确保校长能够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内行使其权力。使学校管理者既充分尊重了教师的权益、权利和人格,又能激励教师自觉地将个人的价值意向指向集体目标、树立全局和集体观念,增强集体的凝聚力。

3、完善《教师法》的规定。对于教师聘任制度,还没有相应的法规或规章,一般是各地根据其具体情况而制定相应的聘任办法。因此,从宏观上讲,教育行政部门应尽快出台比较规范的教师聘任办法;从微观上看,学校应当建立起一套科学的教师管理制度,例如建立科学完善的教师考评制度,建立充分而全面的教师工作信息搜集制度等,以便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做到用之有理,用之有据。

4、真正发挥教育工会的维权作用。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不仅需要学校依法治校,还需要代表其利益并站出来说话的教育工会能够真正发挥作用。目前工会在维护教职工权利方面,确实还有一些不足或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现行争议处理体制下,学校教师、行政管理人员与学校之间的劳动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这类纠纷在目前体制下还不能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程序得到解决,只能通过行政程序解决。这既使工会的法律保障职能受到挑战,又对工会的协调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要真正发挥教育工会的作用,就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基本法律原则的前提下,做到不辱维权使命,尽快改革现行的工作模式,把握工作的主动权,发挥最大法律效能,健全完善一整套可供操作的、规范化的制度,规范校务公开工作程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使教职工真正对学校的重大决策、干部选拔、评聘任免、考核晋升等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又要在现有条件下用足和发掘现有法律制度资源,使得工会真正能够并敢于为教师说话,成为教师利益的真正代表。

5、争取社会媒体的广泛支持。呼吁社会舆论,维护中小学教师的权益,维护“人类灵魂的工程师”的形象,同情和理解教师的工作,支持教师的维权行为。在媒体报道中树立教师的主流形象,在报道教师与学生的冲突时,应防止片面看问题,依法分清责任,不要一味为社会轰动的效应进行不负责任地报道,注意保护那些责任心强、但经验不足的年轻教师。

采取更有效的措施,让更多的人走进校园,接近教师,了解教师,在社会上切实营造尊师重教的氛围,以减轻教师过重的外界压力。

6、成立“教师维权联盟”(或教师团体组织)——让广大有需要的教师有倾诉的地方,成为一个独立的合法组织,接受投诉,诉于法律,得到法律的援助。

建立专门的网站,设立维权论坛,利用社会资源如借助司法组织,得到精神上的、法律上的、专业上的帮助。引导教师明白权益所在,提高法律意识和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

7、建立和完善校、院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切实维护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工会法》第六条规定:“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行政民主管理权力的基本制度,是教职工代表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代表广大教职工群众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和评议、监督权和决策权等民主权力,推行校务公开,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等民主管理的有效载体,是维护教职工民主权力的重要形式。学校各院(系)全面实行二级教代会管理,并在各学院学科建设、奖金发放、经费管理和校务公开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通过近几年工会三级联创,建立校、院两级教代会,建设三大工程的创新工作实践,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学校二级教代会建设,是对广大教职工合法权益的最大维护,为广大教职工更好地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创造了条件。重大问题教代会审议通过,反映了大多数教职工的意愿,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符合大多数教职工的利益。

完善教代会各项制度,提高维权水平。近几年,我校在建立校、院两级教代会制度的基础上。相继实行了教代会代表团团长巡视制度、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述职制度、教代会代表持证质询制度及向所在单位述职制度等,今年教代会还将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等,不断完善教代会各项制度。教代会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从不同的角度及方面开展维权工作,进而不断提高维权水平,更好地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8、全面推行校务公开,完善监督机制,增强维权意识。实行校务公开,是加强高校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学校工会履行维权职能,完善监督机制的重要手段。以教代会为基本载体,全面推进校务公开,有助于丰富教代会内容,推进教代会制度的完善与发展。通过校务公开这一基本载体和其他辅助形式,把学校的改革、发展、学科建设、教学管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干部人事任免、住房建设、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依法适时向广大教职工公开,使高校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参与的实现形式进一步得到拓展、充实和完善。同时,校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也进一步保证了教职工对高校重大问题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实现,对沟通上下关系,理顺协调劳动关系矛盾等发挥了积极作用。河南大学大会作为较早获批的全国模范教工之家,每年都对校务公开的领导体制、运行机制、检查机制等进行具体布置,校工会积极参与建设,从而拓宽了工会、教代会工作领域,促进了学校的改革和发展以及文明和谐校园的形成。

9、着眼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不断提升广大教职工素质,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学习权、发展权、享受权。在高等学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教育改革与创新,培养大批高质量的人才,离不开辛勤工作在各个岗位上的教职工,尤其是离不开处在教书育人第一线的教师。他们是先进文化的重要传播者和创造者,连接着文明进步的历史、现在和未来。正因为如此,面对当前国内外的新形势,更需要我们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在各方面都有比较充分的发展。即要具有很高与很强的综合素质与能力,其中包括要有高尚的师德修养、深厚的人文底蕴、精良的专业素养、健康的生理与心理等等。这就要求高校工会组织始终站在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高度,积极主动地会同学校各有关部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多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升教职工综合素质作贡献。例如,组织开展师德师风教育、青年教师讲课比赛、新老教师结对传帮带、教学技能大赛,以及各种进修、培训与读书活动等,促使广大教职工不断充实、完善自己,更好地实现各自的人生价值。

10、建立健全教职工的医疗保障机制。针对高校教职工,特别是一线的教师在教学、科研、职称评定方面压力大,精神长期处于紧张状态,又缺乏平时身体保健措施,学校应坚持一年一次定期为广大教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并对高级知识分子、女教职工增加针对性体检项目。在体检中应配合校医院充分体现人性化服务,给教职工空腹检查后准备早点对体检有异常的教职工,组织进一步细致的检查,或批准到医疗条件好的大医院彻底检查。对确有疾病者,组织专家会诊、分析、制定出治疗方案,并予以实施。同时,为教职工建立健康档案,并及时将每个人的健康报告单送到每位教职工手中。其次,根据对体检结果的总结分析,有针对性地对常见的糖尿病、高血压等疾病,请专家做专题防治讲座,或有针对性地制作宣传板报,编印健康知识读本,把最新保健观念及常见疾病的防治知识送到每个教职工手中。第三,落实《教师法》赋予教职工的疗休养权力,有计划地组织广大教职工利用节假日开展疗休养活动,并力所能及地给予经费补助。通过此项活动的开展,促进教职工的身心健康。第四,防重于治,预防为主。最好的预防方式是组织广大教职工投身到全民健身活动中,在工作间隙做广播操、打打乒乓球、羽毛球等;在春光明媚的季节组织教职工踏青郊游,享受阳光、陶冶情操,努力为大家创造健身活动的条件,使广大教职工能有一个健康体魄,迎对紧张的教学科研工作,保障教职工的健康权。

第四篇:交通事故索赔实务指南(受害人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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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索赔(实务指南)的特别说明

[特别说明](1)本咨询意见根据与交通事故有关的一般法律规定和索赔实务整理汇集,并不保证适用于全部地区或针对某一特定交通事故的索赔。

(2)本咨询意见中的索赔指南仅限供用户参考,对于用户按照本索赔指南行事的任何法律后果,并不作任何保证或担保。

交通事故索赔(实务指南)交通事故处理和索赔流程

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图 发生交通事故 死亡交警部门出具受伤《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机关或医院出具《死亡证明》受害人就医治疗处理丧葬事宜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修理车辆其他损失评估等达成一致交警部门未达成一致组织各方调解受害人或其家属制作文件及收集证据《起诉状》各方签订损失清单《调解协议》证据材料起诉肇事方和保险公司法院审理履行调解协议并作出判决肇事方和保险公司履行法院判决 受害人或其家属获得赔偿1 事故处理常见问题 2.1 问:哪些情形属于交通事故?

答:《道路交通案例法》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也就是说,交通事故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发生在道路上,道路之外的不属于。(2)必须是车辆造成的,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3)必须有损害结果发生。(4)责任人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或意外。

2.2 问: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是否可以扣押车辆?

答:因收集证据的需要,交警部门可以扣押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但不得扣押车辆所载货物。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因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2.3 问:交警部门检验、鉴定的期限是多长?

答:需要检验、鉴定的,交警部门应当在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3日内委托。鉴定机构检验、鉴定的期限不得超过20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2.4 问:检验、鉴定报告的送达期限是多长?

答:交警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2日内,将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2.5 问:当事人对检验、鉴定报告有异议,应当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在送达之日起2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交警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后2日内将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2.6 问:如何确定交通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答:通常情况下,交警部门会对事故情况进行调查,并对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责任进行认定,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个别情况下,亦存在交警部门无法认定责任的情况。

2.7 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般需要多长时间?

答:交警部门应当在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但如果受害方要求的,应在受害方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需要检验、鉴定的,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

2.8 问:当事人是否可以查阅、复制、摘录事故认定证据材料? 答:当事人收到事故认定书后,要求查阅证据材料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由交警部门安排其在指定地点查阅。对于复制的证据材料,交警部门应当注明复制时间,并加盖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2.9 问: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应当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对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受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受理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结论。事故索赔一般问题 3.1 问:交通事故受害人或受害人近亲属可以向谁索赔?

答:通常情况下,事故受害人可以向肇事车辆的驾驶人和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如果驾驶人不是车主,当车主或车辆的管理人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2 问:哪些情形视为车主或车辆实际管理人有“过错”?

答:如果肇事车辆的驾驶人并不是车主,当车主具有以下过错时需承担赔偿责任: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

(4)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

3.3 问:如何提出具体的赔偿请求项目和金额?

答: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可以要求的赔偿项目主要包括:(1)医疗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3)误工费(4)护理费(5)营养费(6)残疾辅助器具费

(7)残疾赔偿金(如受害人伤残)(8)死亡赔偿金(如受害人死亡)(9)精神损害抚慰金

(10)被扶养人生活费(如有被扶养人)(11)鉴定费(12)交通费(13)住宿费(14)修理费(15)衣物损失费(16)评估费(17)车辆施救费(18)其他费用(如有)

法律规定了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可以获得赔偿的项目和计算方法,但部分项目涉及到较很杂的计算,尤其是涉及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等项目。建议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委托专业的律师起草损失项目和金额明细,或者使用“赞为智法”中的“交通事故损失索赔清单”即时在线获取损失清单,并可以获取损失清单的详细说明,包括每个项目的赔偿标准、计算公式、法律依据等。

3.4 问:交通事故是否可以“私了”?

答:在事故未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且对事故事实和原因没有争议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赔偿问题,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私了”。“私了”的好处是快捷、高效,缺点是没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不履行,仍然要通过诉讼解决。

3.5 问:“私了”后可以反悔吗?

答: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协商达成的协议,各方应当诚信履行。但如果一方协商时对事故的事实、原因及导致的损害后果有“重大误解”的(如当时伤情没有检查出来),这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协议,重新要求赔偿。

3.6 问:受害方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获得赔偿? 答:受害方获得赔偿的途径主要有:

(1)协商:主要是与肇事人和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协商;(2)调解:在交警部门或法院开庭前调解;(3)诉讼:以肇事人和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3.7 问:受害人或受害人近亲属应在什么时候提出索赔要求?

答:在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在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之后,即可提出索赔要求。在受害人受伤的情况下,一般应在完成治疗,待各项损失金额确定之后就可以提出索赔要求,但不应超过自治疗终结后1年的时限。对于可能构成伤残的情况(如骨折、关节损伤等),则应在治疗完成后先进行伤残鉴定,然后提出索赔要求。伤残鉴定常见问题 4.1 问:为什么要进行伤残鉴定?

答:赔偿“伤残赔偿金”的前提条件是构成伤残,并根据伤残的等级进行计算,所以要进行伤残鉴定。同时,误工费、营养费和护理费的金额,也需要根据鉴定意见中的“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天数进行计算。

4.2 问:伤残鉴定包括哪些项目? 答:伤残鉴定一般包括:

(1)伤残等级,分别为一至十级,也可能不构成伤残,或构成多处伤残;

(2)休息期,也叫“误工期”,主要鉴定伤情需要的休息天数;(3)护理期,主要鉴定伤情需要的护理级别及天数;(4)营养期,主要鉴定伤情需要补充营养的天数。

4.3 问:伤残鉴定由谁委托?

答:伤残鉴定可以由受害方单方委托,也可以由受害方与责任方共同委托,还可以由法院委托。通常情况下,共同委托、法院或交警部门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报告更容易得到各方的认可。受害方单方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报告,可能受到责任方的质疑,甚至被要求重新鉴定。因此,建议首先选择起诉后申请法院委托,或在调解过程中申请交警部门委托,其次可以考虑共同委托,最后可以考虑单方委托。

4.4 问:哪些鉴定机构可以进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答:只要是当地司法行政部门许可的、具有“法医临床鉴定”业务范围的鉴定机构均可以进行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

4.5 问:哪里可以查找到相关的鉴定机构信息?

答:通常情况下,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如司法厅、司法局)的官方网站会将本辖区内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名录予以公示,当事人可以结合自己所在区县查找相应的联系信息。

4.6 问:伤残鉴定一般需要多长时间?费用如何?

答: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通常可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但不排除个别复杂情况期限较长的可能。费用因地区、鉴定机构和鉴定项目的不同而不同,但通常在5000元以下。鉴定费用由申请方先行垫付,可以在索赔时要求事故的责任方及保险公司承担。

4.7 问:伤残鉴定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伤残鉴定时,除受害人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费用外,一般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委托书;

(2)诊断证明、检查结果、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等病历资料。

4.8 问:对伤残鉴定结果有异议是否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答:当事人对伤残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有以下情形的,法院应准许重新鉴定: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有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的。诉讼索赔常见问题 5.1 问:受害人或受害人近亲属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答:受害人或受害人近亲属可以向事故发生地的区或县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被告所在地的区或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所在地指的是肇事人的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满一年),或保险公司的注册登记地。

5.2 问:起诉是否需要聘请律师?

答:如果经济条件可以,也能够找到合适的律师,建议委托专业的律师处理事故诉讼案件,而且应当通过正规的律师事务所寻找合适律师。当然,如果前述不具备,建议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准备诉讼材料。由于交通事故各项赔偿都有明确的计算标准和方法,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法院也会公平公正地审理案件,保证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的合法权益。

5.3 问:如何找“律师”?

答:一般情况下,省级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如司法厅、司法局)都在提供在线查询服务,当事人可以通过其网站查询当地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信息。

5.4 问:是否可以找“黄牛”代理索赔?

答: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应避免通过他人介绍的“黄牛”代理索赔。所谓的“黄牛”其实没有法律执业资格,而且缺乏行业组织和政府部门监管,实务中“黄牛”侵吞受害人赔偿款,损害受害方权益的事情也时有发生。所以,不要轻易委托没有律师资格的个人代理索赔。

5.5 问:向法院起诉时,应当准备哪些材料? 答:起诉时应当准备以下材料:(1)原告和被告各方的身份证明材料;(2)起诉状;

(3)损失清单(也称“赔偿明细”);

(4)证明事故责任和各项损失的证据材料,如“医疗费损失”应提供就医治疗的各项门诊、急诊、急救、住院、检查、治疗、医药、手术等各项费用的收据等。

5.6 问:什么是原被告各方的身份证明材料?如何准备?

答:如果为个人的,指的是其户籍登记信息或居住登记信息,可以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的派出所获取。如果是单位的,指的是其工商登记信息或其他企事业单位的注册登记信息,可以在该单位登记地的工商部门查询获取。对于工商登记信息,部分地区法院接受“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网”公示的工商登记信息。

5.7 问:如何准备起诉状?

答:起诉状通常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1)原被告信息:如个人,列明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等,如单位,列明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等;(2)诉讼请求:列明要求被告赔偿的具体内容;

(3)事实与理由:描述事故经过、责任、要求赔偿的理由等;(4)受理法院:一般为事故发生地区县法院,也可以是被告所在地区县法院。

(5)署名和日期:原告签名和起诉日期。

(6)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可以自行按照上述格式起草起诉状,也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起草,还可以使用“赞为智法”中的“交通事故起诉状”即时在线完成起诉状的起草。

5.8 问:交通事故案件审理一般需要多长时间?

答:通常情况下,交通事故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但其中不包括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时间。如果案情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话,通常会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5.9 问:肇事人在哪些情况下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答:如果驾驶人在事故发生时是在履行职务(如单位司机驾车外出发生交通事故),则驾驶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而由其所在的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5.10 问: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最终可获得的赔偿金额受哪些因素影响?

答: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最终可获得的赔偿金额主要受以下因素影响:(1)事故中受害人的责任(对于交强险之外的损失,受害人要承担自己责任对应比例的损失);(2)肇事车车辆的投保情况;(3)肇事人的赔付能力;(4)同一事故中伤亡的人数。

5.11 问: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如何获得赔偿款?

答:对于向法院起诉索赔的案件,保险公司和其他被告通常会将赔偿款付到法院指定的银行账户,然后法院会通知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到法院领取赔偿款,或者转入他们指定的银行账户。

5.12 问:如何案件审理结束后,受害人因后续治疗而发生的费用如何索赔?

答:受害人因后续治疗而发生的费用,如果不在之前的审理范围内,受害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要求获得赔偿。

第五篇: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几点思考1

维护农村妇女土地合法权益的几点思考

我国是一个有9亿多农民的农业大国,因此,可以说没有农村的稳定和发展,就很难构建和谐社会。在当前的“三农”问题中,土地作为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也是农村妇女的依靠,首当其冲最受关注。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等对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权益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和明确。但是,在我市一些地方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针对我市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作为一名基层的妇女干部,近期内对我市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工作开展了调研,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农业税的取消,农民在对其所获得土地权益上所承担的义务不断减轻,从而引发农民对土地拥有的愿望和行为更加强烈,这对于人多地少的我市农村来讲,土地稀缺带来的社会矛盾日趋尖锐。当前,我市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部分“农嫁女”出嫁后,其原居住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收回了其土地承包权,而夫家居住地却迟迟没有分给她土地承包,导致一些妇女两头都没有承包到土地,她们在丧失了土地承包权的同时也丧失了相关权益。

二是少数离婚妇女、丧偶异地再婚妇女,她们在婚嫁之时在夫家所在地分到了承包地,可是在离婚后,如其将户口迁回娘家,夫家所在地已收回土地或被原夫霸占,而娘家所在地也不分给她承包土地。

三是因当时政策原因户口无法迁出的妇女(农嫁居等),部分不能享受平等的村民待遇,土地权益被侵害,部分妇女失去生活来源。

四是前期少数农村青少年外出就读中等专业以上学校,户口迁出后,土地有的被村收回,导致毕业后无工作期间成为无业游民。

五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侵权行为伸张较难。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审理和执行还比较难;信访、妇联等部门难以协调;基层组织也感觉矛盾较多难以处理。

二、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是宣传教育还不够深入。基层对各种保护妇女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不够深入,这势必导致有的基层干部法律意识淡薄,以“村民自治”代替法律法规来解决农村土地权益问题。部分农村妇女的文化程度相对较低,更谈不上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是部分农村妇女的势利选择。部分农村妇女在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面前存在明显的势利的选择。突出表现在城乡结合带的农村部分妇女从自身利益考虑,长期不肯迁户籍,导致农村土地资源和经济利益增长速度的有限性同人口增长速度急剧性的矛盾比较突出,使经济较发达、土地级差地租相对较高的地方人地关系紧张,利益分配压力加大。因此,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平衡依附在土地承包权益上的诸如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失地农民保障、农民建房等等利益问题,就只好以村民集体讨论形成的决议来处理经济组织内部矛盾,而这往往会对女性的土地权益造成侵害。

三是法律法规操作性不强。农村妇女享有的土地权利是由国家法律所规定的一种财产权利,在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中也规定了男女在土地权益中的平等地位,然而这些法律法规还有不够完善的地方,比如《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权益的组织和个人如何监督,如何处理没有具体明确,缺乏救济措施;所规定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等政策,往往会使外嫁的媳妇,离婚、丧偶妇女以及新生婴儿失去土地;并且给村委会适时调整土地带来一定的难度和矛盾,有时村干部想解决但苦于没有自留地、空余地等问题而确实无法协调解决。

四是政策法规贯彻执行不力。虽然在《妇女权益保护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中,对出嫁、离婚、丧偶妇女的合法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有关经济权益如何保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但是部分干部群众的法制意识淡薄,有些做法只能从本村的大局去考虑谋划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只考虑多数人的利益和村规民俗,而忽视或放弃少数妇女的利益和权利。一些村制定的村规民约、村民代表大会决议与现行的有关《妇女权益保护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相矛盾。少数村将有些侵权的行为利用四分之三的村民表决通过成为有效的做法,虽不合法但“合规”。

三、几点建议和对策

为了切实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合法权益,真正实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结合基层实际情况,借鉴其他地区的经验,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和对策:

一、加强宣传教育,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重要性的认识。在当前农村勃蓬发展的今天,要对新《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土地法》等法律、法规,通过村务公开栏、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专题报道、举办“送法下乡”和法律宣传咨询活动等多种形式进行全方位的宣传,不断增强干群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基层干部的依法决策水平,不断强化农村妇女的维权意识,在农村逐步形成良好的舆论环境,从而形成强大的保护女性权益的舆论机制,自觉抵制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现象的发生。

二、深入调查摸底,出台相关政策意见。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中针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条款要进一步衔接,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从整体上起到保障作用。因此,建议由市农办、市司法局、市信访局、市民政局和市妇联等相关部门联合对全市“农嫁女”权益保障工作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在找准问题的前提下,结合我市的实际,根据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制定相应的可操作性强的实施意见,给基层组织在实际操作中带来可行的依据。

三、加强管理力度,切实提高维权能力。一是对土地征用后的土地补偿金使用问题,镇(街道)政府要积极加强监督引导,不能放任随意操作。在确定相关经济权益时,必须合理合法,体现男女平等,不得以各种借口歧视妇女,损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在土地补偿金问题上已经对妇女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要及时纠正,予以补偿。二是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和户籍制度的改革,农嫁居妇女长期居住在城镇的,可根据本人意愿转为城镇户口。对长期居住农村,并履行村民义务的农嫁居妇女和离婚、丧偶妇女、不得强迫她们迁出户口和剥夺她们的相关经济权益。

四、加大执法力度,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一是要适时变更证书。近年来,由于道路、小城镇等建设步伐的加快,部分农民的承包地发生了变化,因此要及时变更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二是市、镇两级有关组织要切实履行职能,组织相关执法部门定期进行检查,对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现象要立即予以纠正。对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决议、村规民约中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要坚决废止。对久拖不决引起长期上访的案件,要限时予以解决。三是法院要畅通“农嫁女”侵权案件的诉讼渠道。对于侵害“农嫁女”土地权益及相关权益的案件,受害人可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畅通司法救济渠道,共建和谐社会。

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权益维护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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