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威财预〔2005〕39号
威财预„2005‟39号
关于编制2006年市级单位预算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威海市市直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现就2006年市级预算编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算编制原则
按照“统筹兼顾,综合平衡,一是吃饭,二是建设”的基本要求,2006年预算编制的总原则是“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人员经费按实际需求,公用经费按定额标准、项目支出按财力可能”。在具体编制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完整性原则:在预算编制时,要将单位的预算内、外资金和其他收支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实行“收入统一管,支出捆着花”。
2、合法性原则:预算编制要符合《预算法》和国家法律、法规,要在法律赋予部门的职能范围内编制。收入要合法合规,支出要符合财政宏观调控的目标,要遵守现行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
3、真实性原则:预算收支的预测必须以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履行部门职能的需要为依据,对每一收支项目的数字指标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测算,力求各项收支数据真实准确。
4、稳妥性原则:预算的编制要做到稳妥可靠,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得编赤字预算。
5、重点性原则:预算编制要做到合理安排各项资金,本着“一是吃饭,二是建设”的顺序,优先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的合理需要。项目支出要体现公共财政的职能,减少和压缩竞争性和经营性领域的财政投入,要优先保障政府债务偿还及在建、续建重点工程项目需要,对新建项目,要分清轻重缓急,统筹安排。
二、预算编制方法:
各部门要按照财政局制定的统一表格及有关规定,编制反映本部门各项收入和支出的预算。对预算中的收入预算、支出预算实行不同的编制方法。
(一)收入预算的编制
收入预算主要包括:财政拨款(补助)、预算外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上年结转及其他收入。单位应根据历年收入情况和下一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测算各项收入来源,切实做到“不少、不漏、不虚”。凡有意不反映收入的,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支出预算的编制
1、基本支出预算编制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两部分。人员支出按编制内实有人数的实际发生额编制,对超编人员不予安排。
日常公用支出分定额支出和临时性支出两部分。定额支出按单位编内实有人数及核定的定额和有关开支标准编制,临时性支出包括专项业务费、一般设备购置费、会议费、零星修缮费等。需首先确认项目的合法性、必要性,再以人或实物为测算对象,编制单项支出预算。根据省政府关于“一般性支出原则上实行零增长”的要求,各单位专项业务费原则上不得突破上年限额。
2、项目支出预算包括偿还政府债务支出、支农项目、科技三项费项目、文教卫生项目、公检法司项目、社会保障项目、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其他行政项目等。初步预计2006年,由于受税制改革、石油价格、宏观经济运行等因素的影响,刚性增支因素多,再加上2006年已进入还款高峰期,资金供需矛盾比较突出,预算安排的难度仍比较大。因此,要求各单位编制的项目支出预算,一定要要进行科学的可行性论证,并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编制。要根据下面第四项要求,上报有关资料和文字说明。所有项目支出一律实行招投标制;项目一经确定,执行中不得随意变更。
3、根据《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文件精神,2006年预算中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要进行政府采购。因此,在财政部门核定各单位2006预算后,各单位要及时编报2006年政府采购计划,上报财政部门。
三、基本支出定额标准
1、误餐补贴:按威人薪[2003]2号文件执行,按在编在职实有人员每年1200元标准计算。定额管理单位、差额管理单位不核。
2、通讯补贴:按威办发[2001]11号文执行。其中:党政群机关、司法机关和实行职级工资制度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标准为:正厅级每人每年6000元,副厅级每人每年5400元,正处级每人每年4560元,副处级每人每年3600元,正科级每人每年1800元,副科级每人每年1200元,科员、办事员、工勤人员每人每年720元。未实行职级工资制度事业单位的负责人按上述同职级在职标准核定,其他人员不予核定。
3、交通费:
(1)已实行车改单位,按正处实职每人每年28800元,正处虚职每人每年21600元,副处实职每人每年19200元,副处虚职每人每年14400元,正科级每人每年7200元,副科级每人每年4800元,科员、办事员、工勤人员每人每年2400元的标准核定。对单位公用部分,按上述核定标准计算汇总总额的10%核定。
(2)未实行车改单位,行政、公检法单位按正副职领导、纪检书记人数每人每年8000元的标准核定,其他在编在职人员按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核定;副处级以上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定额补助3万元。定额管理单位、差额管理单位、科级事业单位不核。
4、个人取暖费:按威财行函字(2004)1号文件和威价管发[2004]150号文件执行。其中:正厅级按每人每年1400元,副厅级按每人每年1250元,正处级(已聘任正高级)按每人每年1050元,副处级(已聘任副高级)按每人每年950元,正科级(已聘任中级)按每人每年850元,副科级每人每年800元,一般人员(已聘任初级)按每人每年700元的标准核定。定额管理单位、差额管理单位不核。
5、办公取暖费:党政机关(1-7号楼以外独立办公的)和全额预算单位按编制人数每人20平方米,年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核定。定额管理单位、差额管理单位不核。
6、公务费综合定额:除上述之外的其他基本支出项目,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寄费、电话通讯费、差旅费、维修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工会经费、离退休人员特需费以及按国家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具体标准为:
行政单位及实行职级工资的全额事业单位按在编在职人员每人每年3000元,五大班子及公检法单位按在编在职人员每人每年6000元,一般事业单位按在编在职人员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核定。
四、单位需提报的资料
(一)各单位需提报今年有关编制、人员变化的依据文件;
(二)已车改单位需提报车改办批复的交通费发放审批表;
(三)申请科技三项费需提报的资料
1、企业上报的“科学技术攻关项目开提报告”(即可行性研究报告);
2、科技局、财政局组织专家论证的意见。
(四)申请支农专项经费需提报的资料
1、政府导向性文件(政府支农工作重点)及上级部署要求;
2、项目论证意见书;
3、投资估算或工程概算;
4、需地方配套资金的依据。
(五)申请各类基建项目专项经费需提报的资料
1、在建工程项目:
(1)立项文件;
(2)施工图预算;
(3)中标通知书;
(4)施工合同;
(5)详细文字说明,主要包括到2005年底工程形象进度、投资额完成情况的说明以及2006年工程建设对资金的需求情况的说明。
2、完工项目:
(1)经审核的工程决算;
(2)财政部门批复的工程竣工决算。
3、新开工项目:
(1)项目建议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政府导向性文件(会议纪要);
(4)扩大初步设计概算。
五、编报时间
各单位按要求编制的2006年单位预算,以报表、软盘的形式一式两份于12月5日前分别上报预算科及相关业务科室。有收费项目的单位,要同时将“收入预算明细表”(预算02表)上报预算外资金管理处1211室一份。
六、编报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主管部门要发挥好预算编制的“主体”作用,单位领导要重视和支持预算编制工作,集中人员力量,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主动做好工作。各部门要客观分析和正确把握财政经济形势,按照上级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坚持勤俭办事业。单位对自行组织的收入预算要认真测算,打足打实,从严从紧编制各项支出预算,确保年度预算符合实际。
(二)扎实做好基础工作,努力提高预算编制质量。单位基础信息是否真实完整,直接关系到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和质量。各部门要在认真摸清家底、核实资产的基础上,提供真实可靠的基础数据。收支项目要科学合理测算,力求各项收支数据真实准确。机构、编制、人员、资产等基础资料要按照实际情况填报,不得少报和多报。要做好已建立单位基础数据库的数据更新及调整工作。各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上报预算的有关数据,要切实负起责任,把好审核关,确保单位预算的编制质量。
(三)强化预算约束力。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预算法》的有关规定,预算一经市人代会批准就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或变通。年度执行中因政策调整或遇到特殊因素确需增加基本支出的,或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终止、变更、追加支出等预算调整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才能执行。
(四)加强制度建设,推进依法理财。一方面,要严格执行《预算法》、《会计法》以及现行的预算、财务、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收支活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各方面的监督。另一方面,要注重财务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强化财务管理。今年,市直已经在11个部门34个单位实行了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明年7月份国库集中支付将全面推开。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细化预算编制,强化预算约束,全面提升财务管理层次,为保证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顺利进行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打好基础。
附件:2006 年单位预算表格样式
(请登陆威海市财政局网站:http://www.teniu.cc 点击“关于编制2006年市级单位预算的通知”下载预算编制表格)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第二篇:财预2015-47号-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
财预〔2015〕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规范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提高一般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我部制定了《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 政 部
2015年4月10日 附件:
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包括为2015年1月1日起新增一般债务发行的新增一般债券、为置换截至2014年12月31日存量一般债务发行的置换一般债券(含为偿还2015年到期的地方政府债券本金发行的一般债券)。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发行的一般债券不得超过国务院确定的本地区一般债券规模。
第四条 一般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一般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一般债券的,应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债券规模内管理,由省级财政部门代办发行,并统一办理还本付息。经省级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一般债券。
第二章 预算编制和调整
第六条 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批的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模内,根据客观因素测算分地区新增一般债券和置换一般债券规模,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新增一般债券规模内,提出新增一般债券规模分配建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省级政府同意后报省级人大常委会审批。如有分配至市县级的新增规模,应在省级人大常委会审批的市县级新增一般债券规模内,提出分市县新增一般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省级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市县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置换一般债券规模内,提出置换一般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省级政府批准后,分配省本级各部门和各市县级财政部门。
第八条 市县级财政部门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新增一般债券规模内,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批。
市县级财政部门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置换一般债券规模内,提出置换一般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九条 使用新增一般债券资金的省级或市县级政府,在编制一般公共预算调整方案时,应将新增一般债券规模在收入合计线下“支出大于收入的差额”反映。
第十条 一般债券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根据拟使用债务资金的项目支出情况,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合计线上,按照一般债券资金使用方向对应的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科目反映。
第十一条 一般债券付息支出根据一般债券发行规模、利率等情况,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合计线上相应科目反映。
第十二条 一般债券发行费用支出根据一般债券发行规模、费率等情况,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合计线上相应科目反映。
第三章 预算科目
第十三条 对《201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增设或调整有关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分类科目,完整反映地方政府一般债券的收入、安排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转贷等情况。
第十四条 删除“地方政府债券收入(1050104)”项级科目。在“地方政府债务收入(10504)”款级科目下增设“一般债务收入(1050401)”项级科目,科目说明为“反映地方政府取得的一般债务收入”。
第十五条 在“地方政府债务还本支出(23102)”款级科目下增设“一般债务还本支出(2310201)”项级科目,科目说明为“反映地方政府用于归还一般债务本金所发生的支出”。项下增设两个目级科目:“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还本支出(231020101)”,科目说明为“反映地方政府用于归还一般债券本金所发生的支出”;“地方政府其他一般债务还本支出(231020104)”,科目说明为“反映地方政府用于归还其他一般债务本金所发生的支出”。
在“地方政府债务付息支出(23202)”款级科目下增设“一般债务付息支出(2320201)”项级科目,科目说明为“反映地方政府用于归还一般债务利息所发生的支出”。项下增设两个目级科目:“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付息支出(232020101)”,科目说明为“反映地方政府用于归还一般债券利息所发生的支出”;“地方政府其他一般债务付息支出(232020104)”,科目说明为“反映地方政府用于归还其他一般债务利息所发生的支出”。
在“地方政府债务发行费用支出(23302)”款级科目下增设“一般债务发行费用支出(2330201)”项级科目,科目说明为“反映地方政府用于一般债务发行兑付费用的支出”。
第十六条 将“转贷地方政府债券收入(1101101)”项级科目修改为“地方政府一般债务转贷收入(1101101)”,科目说明为“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转贷的一般债务收入”。
将“转贷地方政府债券支出(2301101)”项级科目修改为“地方政府一般债务转贷支出(2301101)”,科目说明为“反映向下级政府转贷的一般债务支出”。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一般债券收入缴库、安排支出的资金拨付、债券还本付息的资金拨付等,按照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纳入一般公共预算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八条 一般债券按市场化原则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发行。鼓励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购买一般债券。
第十九条 省级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债券发行的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等相关工作。披露的信息应包括一般债券基本信息、一般公共预算财力及相关债务情况、偿债资金安排以及对投资者做出购买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等。
第二十条 市县级政府申请省级财政部门代发一般债券的,应与省级财政部门签订代发和转贷协议。省级财政部门代市县级政府发行一般债券募集的资金,应按照代发和转贷协议及时转贷给市县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完成一般债券发行工作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财政部预算司、国库司及财政部驻当地专员办备案。全年发行工作结束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财政部预算司、国库司及财政部驻当地专员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按时兑付一般债券本息。省级财政部门代市县级政府发行的一般债券,市县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足额上缴还本付息资金。未按时足额缴纳还本付息资金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计算罚息,终了仍未缴纳的部分,省级财政部门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扣回,并将违约情况及时向市场披露。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各有关部门使用一般债券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对存在发行一般债券弄虚作假、违规组织债券发行、改变债券资金用途、未按要求将债券收支纳入预算管理、未按期偿还到期债券本息等情形的地方,视情节轻重减少一般债券规模或暂停一般债券发行资格。违反《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财预〔2002〕584号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财预〔2002〕584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省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决定将经贸、外贸、人事等部门和单位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目录见附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预算原则和预算级次
(一)自2003年1月1日起,本通知附件所列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含以前欠缴及未缴财政专户的部分)全额上缴国库,支出通过预算安排,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
(二)纳入预算管理后,属于中央部门及所属单位收取的各项收费,作为中央一般预算收入,上缴中央财政;属于地方部门及所属单位收取的收费收入,作为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缴地方财政,但按规定应上缴中央部门的,应上缴部分作为中央一般预算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二、关于预算科目
对《2003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作如下调整:
增设第4235款“人事行政性收费收入”,反映人事部门收取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能力考试考务费、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等行政性收费收入;
增设第4236款“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性收费收入”,反映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收取的计量收费、统一代码标识证书收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费、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费、国境卫生检疫费等行政性收费收入;
增设第4237款“保监会行政性收费收入”,反映保监会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保险中介人资格考试费、精算师资格考试费等行政性收费收入;
增设第4238款“财政行政性收费收入”,反映财政部门收取的珠算证书工本费、收费票据工本费、注册会计师考试考务费、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等行政性收费收入;
增设第4239款“证监会行政性收费收入”,反映证监会收取的证券市场监管费、期货市场监管费、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报名考试费、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工本费等行政性收费收入; 增设第4240款“人防行政性收费收入”,反映人防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行政性收费收入。
除上述规定外,其他部门的各项收费,在《2003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未设置科目的,统一在第4250款“其他行政性收费收入”中反映。
三、缴库办法
(一)纳入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改革试点的中央单位应缴中央财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按《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02〕37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02〕38号)的有关规定办理缴库。
(二)未纳入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改革试点的其他单位应缴中央财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按财政部有关具体收费项目缴库规定执行,并以“一般缴款书”办理缴库。缴款书“财政机关”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收款国库”栏填写“中央金库”,“预算科目”栏填写本通知和《2003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的有关科目。
(三)上缴地方财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缴库时使用“一般缴款书”,并按相应的财政机关、预算级次和科目填写。具体缴库办法由地方财政部门制定。
(四)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采用集中缴库方式缴库的,基层单位应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日内(节假日顺延,下同)逐级汇缴上级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日内缴库;采取就地缴库的,部门和单位应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日内缴库。
四、其他
(一)上述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后,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参照财政部《关于下达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5〕27号)的规定,重新核定其预算支出。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委托其他单位代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需支付代收手续费的,按照财政部《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0〕127号)的规定执行。
(三)对本通知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保证收费及时上缴国库。对违反规定不按要求上缴,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进行处罚,对有关部门或单位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给予行政处分。
附件: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
财政部 人民银行
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
部门 序号 项目
一、经贸
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 2 机电设备成套单位资格认证费 3 机电设备成套单位资格公告费 4 机电设备成套单位资格证书工本费
二、计划(物价)
《收费许可证》工本费 6
三、外经贸 7 8
四、人事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五、林业
30 31 32
六、农业
34 35 36 《价格鉴证师注册证》工本费 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证书工本费 特定产品进口证明证书工本费 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能力考试考务费
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考试考务费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 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考务费
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工本费
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考务费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务费 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考务费 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考务费 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考务费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考务费 国际商务师资格考试考务费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工本费 木材运输证工本费 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木材采伐许可证工本费 国内植物检疫费(含检疫证书费)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 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
肥料土壤调理剂.植物生产调剂登记费(含登记证费)
申请农药试验审批费 38 出口农药审批费
进口兽药注册登记审批.发证收费 40 《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 41 新饲料添加剂审批费 42 进口饲料添加剂注册费
《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 44 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45 渔业船舶登记或变更登记费 46 47 48 49 50 51
七、卫生
53 54 55
八、科技
57
九、计划生育
十、国管局
60
十一、水利
62
十二、司法
64 65
十三、统计
十四、药品监督
68 69 70 71 72 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兽药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兽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兽药制剂许可证工本费 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费 执业医师注册费(含执业医师证书费)医师资格考试费 医师资格证书工本费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 技术合同登记费 科技奖评审费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 会计证考试费 会计证工本费 水土流失防治费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公证员执业证》工本费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工本费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工本费 统计专业职称资格报名考试费 已生产药品登记费
麻醉药品进出口许可证收费 精神药物进出口许可证收费 特殊化学品出口准许证收费
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生产企业许可证审评费 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收费 73 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收费 74 制剂许可证收费
十五、知识产权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
十六、环保
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
十七、海洋
海洋废弃物收费(1)倾倒(含证书)费(2)
十八、测绘
79
十九、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
80(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81 82 83(1)(2)84 海洋废弃物检测费 测绘工作证工本费 测绘资格证工本费 计量收费
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计量器具定型鉴定 进口计量器具正式型式批准 进口计量器具临时型式批准 进口计量器具定型鉴定 计量标准考核 计量授权考核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 标准物质定级证书
计量考评员.计量检定员考核 计量考评员证书.计量检定员证书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计量授权证书
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证书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 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 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标准物质定级鉴定审查 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计量认证 计量检定
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费 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证工本费 统一代码标识证书收费 代码证书费 技术服务费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费(1)进出口商品品质检验(2)鉴定(3)安全(卫生)
(4)出口食品厂(场).库卫生考核注册(5)质量许可证.商检标志(6)免验(7)复验(8)复议(9)封识
(10)申请普惠制产地证考核注册(11)免验商品换证.查验证单.签证(12)原产地证
(13)兽医.卫生.消毒.湿度.价值证明(14)驻厂监督管理(15)机械取制样
(16)陆运口岸中外交接检验(17)木材检尺
(18)外商投资财产鉴定
(19)委托商检机构检验鉴定业务(20)现场放射性监测
(21)出口纺织品产地标识查验 85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费(1)消毒除虫处理(2)动物临床检疫(3)动物免疫接种(4)动物产品检疫(5)动物实验室检疫(6)植物现场检疫检查(7)植物产品检疫(8)植物实验室检疫(9)供港澳屠宰动物检疫
(10)供其他国家或地区屠宰用动物检疫(11)携带.邮寄物检疫处理(12)检疫审批(13)检疫证书
(14)生产.加工.存储场点考核(15)外出检疫.监督(16)报检单
(17)动物隔离场租用(18)植物隔离圃租用(19)出境验证(20)运输工具检疫(21)装载容器包装物检疫
(22)进境植物产品发现疫情检疫处理监管 86 国境卫生检疫费(1)出入境卫生检疫(2)传染病监测(3)卫生处理(4)实验室检验(5)食品卫生许可证(6)公共场所监督.监测(7)微生物等特殊物品审批(8)外出检疫
(9)(10)(11)(12)
二十、审计
88 二
十一、新闻出版
90 二
十二、国土资源
92 93 94 二
十三、安全生产
96 97 二
十四、保监会
99 100 101 102 103 二
十五、财政
105 106 107 二
十六、建设
109 二
十七、证监会
外出使用交通工具 进口食品卫生检验
进出口食品所附食品标签检验 供港冻肉禽出口配额核查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 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考试费 报刊出版许可证工本费(原报刊登记费)记者证工本费 地质勘察报告审批费 耕地开垦费 土地闲置费
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审批证书费 煤炭生产资格审查费(含煤炭生产许可证费)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工本费 职业.矿山安全卫生检验费 保险业务监管费 保险中介人资格考试费 精算师资格考试费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工本费《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工本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工本费珠算证书工本费 收费票据工本费 注册会计师考试考务费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 白蚁防治费
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审查发证收费
证券市场监管费 111 期货市场监管费
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报名考试费 113 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工本费 二
十八、宗教
清真食品认证费 二
十九、人防办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
十、中办机要局
明传电报收费
商用密码产品科研.生产单位评估费 118 商用密码产品特许销售年费
第四篇:财预【2009】84号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预[2009]84号发文日期:2009-07-21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为了做好进口税收先征后返审批工作,规范审批程序,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进口税收先征后返(以下简称返税)审批工作,规范报送审批程序,明确各有关部门在审批和监督过程中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国发[1985]9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所有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先征后返的办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财政、海关、税务、人民银行在办理返税过程中应密切协作,严格按照本办法和有关政策的要求,认真把关,堵塞漏洞,防止税款流失。
第四条 符合返税政策规定的进口企业(以下简称进口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货物名称、进口额度和实施时间申请办理返税手续。
第五条 进口货物应返税款为海关填发的《海关专用缴款书》中缴纳入库的全部或部分税款,已经作为进项税抵扣的税款仍然可以享受返税政策。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纳税地海关负责对进口企业报送的返税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文件,依据财政部批复文件开具《收入退还书》。
第七条 直属地海关负责对纳税地海关初审文件和进口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出具复审文件,转发财政部批复文件。
第八条 财政部负责对直属海关复审文件和进口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最终审核,批复返税文件。
第九条 纳税地国库负责向进口企业划拨返税款项。
第十条 税务部门负责对进口企业收到返还税款后的核查,追缴进口企业骗取或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返税款。
第三章 申报、审批工作规程
第十一条 进口企业一般应在货物报关进口一年内,向纳税地海关申请办理返税。政策文件对返税期限另有规定的,按文件规定执行。进口时间以海关接受企业正式申报的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 进口企业在申请办理返税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返税的书面报告;
(二)进口货物返税申请表(纸质和电子版光盘各一份、格式见附件1、2);
(三)经海关、国库经收处(银行)盖章齐全的《海关专用缴款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四)“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付汇证明联,加盖企业公章);
(五)进口配额证明或国家规定的其他证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六)进口合同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七)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纳税地海关应在收齐进口企业返税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一)对返税申请材料进行初次审核,需要审核确认的内容包括:
1.进口企业及进口货物可以享受返税政策;
2.进口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进口;
3.进口货物数量在进口配额证明或其他证明允许的范围内;
4.《海关专用缴款书》原件真实准确,所列税款已经全部缴入国库,此前没有办理过返税;
5.企业报关的其他材料完事、真实,已按要求加盖企业公章;
6.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二)确认无误后以关发文的形式出具初审文件(格式见附3);
(三)在进口企业《进口货物返税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海关单证专用章;
(四)将初审文件连同进口企业申请材料密封报送所在地直属海关。
(五)如发现进口企业报送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应将材料退回申请企业,并在企业返税申请表上注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十四条 直属海关应在收齐返税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一)对纳税地海关报关的初审文件及进口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复审;
(二)确认无误后以关发文的形式出具复审文件(格式见附3);
(三)将复审文件及进口企业返税申请材料以机要方式报送财政部(预算司),同时抄报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待具备条件后,财政和海关部门应通过电子方式交换税单信息,取消纸质税单的寄送。
(四)如发现纳税地海关报送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应将材料退回纳税地海关,并在企业返税申请表上注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十五条 财政部应在收齐返税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一)对直属海关报送的复审文件及进口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最终审核;
(二)确认无误后以部发文的形式出具批复文件;
(三)将批复文件连同《海关专用缴款书》原件通过机要方式传递至直属海关,并抄送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和纳税地省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四)如发现直属海关报送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应将材料退回直属海关,并在《进口货物返税申请表》上注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十六条 直属海关收到财政部批复文件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财政部批复文件转发至纳税地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收到财政部批复文件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财政部批复文件转发至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省级人民银行分行机构收到财政部批复文件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财政部批复文件转发至纳税地国库。
第十七条 纲税地海关收到直属海关转发的财政部批复文件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一)核对批复文件中的应返税款数额;
(二)确认无误后向申请返税企业开具《收入退还书》并注明财政部的批复文号;
(三)将《海关专用缴款书》复印件和《收入退还书》送纳税地国库办理返税资金划拨事宜。
第十八条 纲税地国库收到财政部批复文件和海关出具的《收入退还书》、《海关专用缴款书》复印件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一)审核《收入退还书》、《海关专用缴款书》和财政部批复文件的相关内容是否相符;
(二)审核返税款项是否已经入库,以前是否办理过退库;
(三)确认无误后办理返税资金划款;
(四)将《收入退还书》(付款通知联)盖章后退纳税地海关。
第十九条 纳税地海关收到国库盖章退还的《收入退还书》后,在《海关专用缴款书》原件上盖“已返税”章,并退还给进口企业。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 进口企业收到的返税税款,应当按照政策文件规定的用途使用。政策文件没有规定用途的,应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进口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应根据财政部批复文件核查进口企业是否存在骗取返税款行为,是否将返税款用于文件规定的用途。发现进口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返税款或返税款未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的,应及时追回返税款,并移交财政部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财政部、原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第4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返税申请表
2.返税申请表(附表)
3.初审及复审文件格式
下载: rar 文件
第五篇:财预2008 1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预[2008]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
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做好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征缴和分配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内容
(一)基本方法。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
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
统一计算,是指居民企业应统一计算包括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在内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分别按适用税率缴纳。
分级管理,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都有监管的责任,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都要办理税务登记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
就地预缴,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分别就地按月或者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汇总清算,是指在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总分机构企业根据统一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总金库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金库。
(二)适用范围。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女机构的企业。
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的企业暂定为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等统一计入二级机构测算。
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泡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企业总分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不实行本办法。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营业税、增值税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以及上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实打行本办法。
在中国境内未跨省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及收入分配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不实行本办法。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不实行本办法。企业按本办法计算有关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境外营业机构。
二、预算科目
为满足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汇算清缴、退库、调库等需要,对《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1类“税收收入”有关科目作如下修订:
(一)在10104款“企业所得税”新增40项“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42项“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43项“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和相关目级科目。将原40项“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代码调整为50,下设目级科目名称和说明不变。
(二)在10105款“企业所得税退税”增设35项“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退税”,反映财政部门按“先征后退”政策审批退库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不包括按规定办理的多缴税款退税)。
(三)有关科目说明及其他修改情况见附件。
三、税款预缴
(一)预缴方式。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应根据核定的应纳税额,分别由总机构、分支机构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
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不得变更。
(二)就地预缴。由总机构根据企业本期累计实际经营结果统一计算企业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并分别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分期预缴。
1.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款。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以前(1—6月份按上上年,7-12月份按上年)各省市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总机构所在省市同时设有分支机构的,同样按三个因素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分摊时三个因素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参与分摊;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不参与分摊。
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经营收入是指生产经营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经营收入是指金融企业取得的利息和手续费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经营收入是指保险企业取得的保费等全部收入。
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
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除无形资产外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总额。
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x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其中:
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x 50% 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经营收入/各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总额)x0.35+(该分支机构职工工资/各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总额)x 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x 0.30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参与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
2.总机构就地预缴税款。总机构应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25%,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与总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
3.总机构预缴中央国库税款。总机构应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剩余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所缴纳税款收入60%为中央收入,40%由财政部按照2004年至2006年各省市三年实际分享企业所得税占地方分享总额的比例定期向各省市分配。
四、预缴税款缴库程序
(一)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款由分支机构办理就地缴库。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0项“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填写“中央60%,地方40%”。
(二)总机构就地预缴税款和总机构预缴中央国库税款由总机构合并办理就地缴库。中央地方分配方式为中央60%,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暂列中央收入)20%,总机构所在地20%。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栏
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按上述分配比例填写“中央60%、中央20%(待分配)、地方20%”。
国库部门收到税款后,将其中60%列入中央级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20%列入中央级1010443项“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下有关目级科目,20%列入地方级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
五、汇总清算
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统一由总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汇总计算的企业全部应纳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境内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多退少补。
(一)补缴的税款由总机构全额就地缴入中央国库,不实行与总机构所在地分享。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2项“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填写“中央60%,中央40%(待分配)”。
国库部门收到税款后,按共享收入进行业务处理,将其中60%列入中央级1010442项“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40%列入中央级1010443项“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下有关目级科目。
(二)多缴的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收入退还书并按规定办理退库。收入退还书预算科目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2项“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填写“中央60%、中央40%(待分配)”。国库部门办理时,按共享收入进行业务处理,将所退税款的60%列中央级1010442项“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40%列中央级1010443项“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下有关目级科目。
六、财政调库
财政部根据2004年至2006年各省市三年实际分享企业所得税占地方分享总额的比例,定期向中央总金库按目级科目开具分地区调库划款指令,将“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全额划转至地方金库。地方金库收款后,全额列入地方级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目级科目办理入库,并通知同级财政部门。
七、其他
(一)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不实行跨地区分享,按中央与地方60:40分成比例就地缴库。需要退还的所得税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收入仍按现行管理办法办理审批退库手续。
(二)财政部于每年1月初按中央总金库截至上年12月31日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进行分配,并在库款报解整理期(1月1日至1月10日)内划转至地方金库;地方金库收到下划资金后,金额纳入上地方预算收入。地方财政列入上收入决算。各省市分库在12月31日向中央总金库报解最后一份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后,整理期内再收纳的跨省市分机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统一作为新的缴库收入处理。
(三)税务机关与国库部门在办理总机构缴纳的所得税对账时,需要将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42项“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43项“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下设的目级科目按级次核对一致。
(四)本办法实施后,缴纳和退还。2007年及以前的企业所得税,仍按原办法执行。
(五)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2]5号)同时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明电[2001]3号)中有关跨省市经营企业所得税预算管理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六)分配给地方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以及省区域内跨市县经营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省以下分配与预算管理办法。
附:1.《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修订内容
2.《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修订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