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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编辑:空谷幽兰 识别码:20-872232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14 12:24:12 来源:网络

第一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目的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制定本制度。

2.范围、相关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各部门和各合同段施工现场。

2.1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2.2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项目部除应按要求上报有关部门并应立即向公司部门领导报告,部门领导应在第一时间内报告公司主管领导。并按系统逐级上报有关部门。

2.3公司主管领导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领导研究采取进一步措施。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5)事故报告单位。2.4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2.5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有关部门、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2.6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或者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开除;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故等级

生产安全事故分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四个等级。

3.1.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2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4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 制度

4.1事故报告级别

4.1.1无人员受伤、无(或轻微)财产损失为一级; 4.1.2有人员伤亡或有重大财产损失为二级;

4.1.3一级事故发生可事后上报,二级事故必须立即上报。4.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当事人、发现者及相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安全综治办报告,有人员伤亡情况的,拨打急救电话(120、119等)。属于二级事故的,安全综治办应立即向单位领导汇报,并随即赶赴事故发生现场。

4.3发生事故所在部门负责人及单位领导接到报告后,属于二级事故的应立即赶赴事故发生现场,组织现场救援及做好其它事项。单位领导接到报告后,一般事故、较大事故2小时内上报省公路局,特别重大事故立即上报。

4.4事故现场当事人、发现人及相关人员报告事故内容应包括: 4.4.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4.4.2事故的简要经过。

4.5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内容应包括: 4.5.1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4.5.2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4.5.3 事故的简要经过;

4.5.4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5.5 已经采取的措施; 4.5.6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6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7总经理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4.8事故发生后,本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4.9事故处理

应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责任的调查、追究及处理。4.10安全综治办应根据相关要求,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单位各类安全事故,不瞒报、谎报。

4.11发生安全事故出现瞒报、谎报者,扣除本人当年安全奖;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处分;情节特别重大触犯刑法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目的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制定本制度。2.范围、相关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驻地办各部门和全体监理人员及一、二合同段施工现场。

2.1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2.2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驻地办除应按要求上报有关部门并应立即向公司部门领导报告,部门领导应在第一时间内报告公司主管领导。并按系统逐级上报有关部门。

2.3公司主管领导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领导研究采取进一步措施。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5)事故报告单位。2.4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2.5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有关部门、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2.6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或者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开除;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 事故等级

生产安全事故分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四个等级。

3.1.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2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4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 制度 4.1事故报告级别

4.1.1无人员受伤、无(或轻微)财产损失为一级; 4.1.2有人员伤亡或有重大财产损失为二级;

4.1.3一级事故发生可事后上报,二级事故必须立即上报。4.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当事人、发现者及相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安全综治办报告,有人员伤亡情况的,拨打急救电话(120、119等)。属于二级事故的,安全综治办应立即向单位领导汇报,并随即赶赴事故发生现场。

4.3发生事故所在部门负责人及单位领导接到报告后,属于二级事故的应立即赶赴事故发生现场,组织现场救援及做好其它事项。单位领导接到报告后,一般事故、较大事故2小时内上报省公路局,特别重大事故立即上报。

4.4事故现场当事人、发现人及相关人员报告事故内容应包括: 4.4.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4.4.2事故的简要经过。

4.5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内容应包括: 4.5.1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4.5.2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4.5.3 事故的简要经过;

4.5.4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5.5 已经采取的措施; 4.5.6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6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7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8事故发生后,本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4.9事故处理

应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责任的调查、追究及处理。4.10安全综治办应根据相关要求,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单位各类安全事故,不瞒报、谎报。

4.11发生安全事故出现瞒报、谎报者,扣除本人当年安全奖;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处分;情节特别重大触犯刑法的追究刑事责任。

应急管理制度 目的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控制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危害,特制定本制度。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驻地办所有部门和全体全体职工。凡有可能发生的一切危及全体职工生命安全、身体健康、财产损失或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潜在事故或紧急情况,均执行本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3 定义

3.1潜在事故:容易导致事故的风险。

3.2紧急情况:对正常的生产、工作有严重影响的非正常情况(如火灾、爆炸、暴雨、洪水或危险物品泄露等)。

3.3危险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财产损失及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物品。4 组织机构及职责

4.1建立驻地办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对安全生产事故的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实施指挥和组织领导。

4.2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制度归口负责部门,负责本制度的运行控制以及应急准备、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和检查。

4.2.1负责对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输交通设施、储存设施等进行安全监控,防止异常尤其是紧急情况的发生;

4.2.2定期对消防器材、消防设施、设备、消防通道和主要用电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

4.2.3在紧急状态下对物资、人员的具体调配以及与消防(119)、公安(110)和医院(120)等部门联系,获取支持。4.3负责组织评审、培训、演练、修订院应急预案。4.3.1制定驻地办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4.3.2制定办公楼防火应急预案。

4.4各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中识别的重大风险因素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及演练。加强应急处置工作的检查、宣传和教育,树立抢险抗灾意识。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及处置 5.1事故报告

有关单位应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在第一时间上报工程重大质 量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情况。5.2报告程序

发生工程重大质量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后,施工单位应立刻向各监理和业主同时报告事故情况(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 报和漏报。

施工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8小时内将书面材料报告监理。驻地办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业主报告(时间不超过2小时)。5.3报告内容

工程重大质量险情或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内容包括:

(1)建设工程事故中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登记情况,施工单位负责人、工程项目部经理、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等情况。

(2)险情或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人员伤亡情况。(3)险情或事故基本情况,事故简要经过,紧急抢险救援情况,直 接经济损失等。

(4)原因的初步分析。(5)采取的措施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6应急准备和响应措施 6.1 应急准备

6.1.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紧急情况发生时是应急指挥中心的办公室,负责做好协调和日常准备工作; 6.1.2其它各部门应保证所属区域内的各种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灾物品及设备的完整和正常使用;

6.1.3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综合办公室负责健全与市消防队、医院、防疫站、环保局相关人员的通讯、联络方式,并收集相关资料信息。

6.2训练和教育培训

6.2.1各部门领导为本部门的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应急准备和响应措施的教育培训和演练工作;

6.2.2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驻地办应急培训和教育,并保留记录。6.3 设备配置和标识

6.3.1应急设备:应急灯、应急喇叭、灭火器、消防栓等设备; 6.3.2应急设备的管理:应急灯、应急喇叭、灭火器、消防栓要实行定置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设有明显的应急警示标志,以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正常启用。

6.4应急指挥或参与者和有关支持部门的联络方式 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外部救援机构支持应急电话:

火警:119; 医疗急救:120; 煤气急救:144。6.5事故处理制度 6.5.1通讯:

事故发生时由责任部门负责人直接报告驻地办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并同时打电话报告应急指挥中心指挥长、副指挥长。

6.5.2车辆调度:

事故发生时,驻地办内部车辆听从应急指挥中心调遣,同时现场负责人立即拨打电话“119”或“120”等待救援车辆。6.5.3逃生疏散:

各部门负责人在本单位应急指挥中心的指挥下,带领本部门全体职工从安全通道迅速有序撤离或就近疏散。6.5.4人员、物质、资金的救护和调度

6.5.4.1紧急状态下,本单位应急指挥中心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救护伤员,拔打“120”或“119”等,并派专人在现场消除障碍,引导救护车、消防车快速通过;

6.5.4.2事故现场有专人保护,并由相关人员写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原因报本单位应急指挥中心并备案,同时妥善处理好事故现场;

6.5.4.3在事故处理完毕后,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事故后的恢复; 6.5.4.4事故总结:应急指挥中心要对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对事故处理提出意见交由驻地高监确认后予以实施,找出责任人和管理制度上的漏洞并提出整改措施、处理意见,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实施效果进行监督验证,并在驻地办范围内通报,以警示全体职工杜绝同类事故的发生。7 演练与检查

7.1演练主要内容:报警、疏散、事故处置和不同水平应急者培训。7.1.1紧急疏散:预设紧急状态时,各应急人员在应急指挥中心的指挥下,采取“人盯人”方式组织本部门全体职工迅速有序地从安全通道撤离预设事故现场;

7.1.2现场救护:预设紧急状态时,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拔打电话“119”或“120”,将伤员轻轻放平,按规定进行止血、人工呼吸等救护,现场有专人清障,救护车赶至现场时按医生要求搬运伤员,相关人员要迅速掌握上述一些简单的现场救护手段;

7.1.3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在全驻地办范围内每年组织一次基础训练、专业训练、战术训练或自选课目训练,每两年组织一次全部演习、部分演习或单项演习。8 制度评审

8.1紧急事故发生后,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事故原因和结果进行分析总结,修订和评审本制度, 使其不断完善。8.2记录完整保存

8.3事故、事件的报告及处理执行有关制度。

第三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阆中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为加强对工伤事故处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职工在施工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预防或减少各类伤亡事

故的发生。

2、发生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上报上级领导和安全职能部

门,并保护好事故发生现场和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及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对于重伤死亡事故,必须以最快速度上报公司,公司须在事故发生后的1小时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

3、直管项目发生轻伤事故的,劳务公司和直管项目部共同对事故进行调查处调查

理;非直管项目发生轻伤事故的,由所在单位安全职能部门会同其它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上报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

4、重伤事故由公司工程管理部会同其它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

理,处理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5、死亡事故由上级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集公司有关部门配合进

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6、事故调查的主要内容是查明事故发生原因、

第四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目的

本规定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职责和程序等要求。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非伤亡事故。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_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493号令职责

4.1 行政部是生产安全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轻伤事故、一般非伤亡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及时、如实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故。

4.2 事涉及的相关部门需参与事故调查并监督事故处理的落实情况。4.3 生产安全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工伤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申报以及事故伤亡者的善后处理工作。管理程序

5.1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原则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5.2 事故报告

5.2.1 事故报告程序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发现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行政部汇报,一日内以事故快报形势书面报告; 2)行政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总经理汇报;

3)发生重伤及死亡事故应在立即(1小时内)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5.2.2 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5.2.3 对承包商在施工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按上述程序要求执行。

5.2.4 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续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5.3 事故应急

事故部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5.4事故现场保护

事故发生后,事发部门应立即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设施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和收集资料等工作。事故部门应派专人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变动、破坏事故现场或毁灭有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经主管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同意,并做出标志、绘出现场简图、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5.5 事故调查

5.5.1 发生死亡事故、重伤事故,由各相关部门配合政府部门进行调查。

5.5.2 发生轻伤事故、一般非伤亡事故由各对口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组织调查。

5.5.3 事故调查组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由负责调查的部门牵头派人组成事故调查组。5.5.4 事故调查组成员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部门、人员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事故单位及有关部门、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5.5.5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指定,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全面工作。

5.5.6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5.5.7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5.5.8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5.6事故处理

5.6.1 凡属本单位内部调查处理的轻伤事故、一般非伤亡事故,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5个工作日内做出事故处理决定,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5.6.2 事故处理必须按照事故原因分析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订出防范措施不放过和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5.6.3 事故发生部门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5.6.4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向各部门通报。5.7事故档案

5.7.1 事故档案为永久性保存资料。

第五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为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扩大,减少与之有关的伤害和损失,吸取教训,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的分类:

1.按伤害程度分类(对伤害个体)(1)重大人身险肇事故 指险些造成重伤、死亡或多人伤亡的事故。下列情况下包括在内:①非生产区域、非生产性质的险肇事故;②虽发生了生产或设备事故,但不至于引起人身伤亡的事故;③一般违章行为。(2)轻伤 职工受伤后歇工满一个工作日以上,但超过105工日的失能伤害。重伤指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工日的失能伤害。(4)死亡(损失工作日定为6000工日)

2.按一次事故的伤亡严重度分类 ①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②重伤事故,负伤人员中只有重伤而无死亡的事故; ③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④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⑤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⑥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3.按致伤原因分类 国家标准按职工受伤的原因,将事故分为20类:(1)物体打击(指落物、滚石、锤击、破裂、崩块、碰伤,但不包括爆炸引起的物体打击);(2)车辆伤害(包括铰、压、撞、颠覆等);(3)机器工具伤害(包括铰、碾、戳);.(4)起重伤害;(5)触电(包括雷击);(6)淹溺;(7)烧烫;(8)

火灾;(9)刺割(指机器伤害处的刺割,如钉子扎脚、尖刃物划破等);(10)高处坠落(包括由高处落地和由平地坠入地坑);(11)坍塌;(12)冒顶;(13)透水;(14)放炮;(15)火药爆炸(指生产、运输、储藏过程中的意外爆炸);(16)瓦斯爆炸(包括煤粉爆炸);(17)锻炉和受压容器爆炸;(18)其他爆炸(包括化学物质爆炸、炉膛钢水爆炸等);(19)中毒和窒息;(20)其他伤害(扭伤、跌伤、冻伤、野兽咬伤等)。

4.按管理因素分类 ⑴物的原因:①设备、工具、附件有缺陷; ②防护、保险、信号等装备缺乏或有缺陷; ③个人防护用品缺乏或有缺陷; ④光线不足或地点及通风情况不良; ⑵管理原因:⑤没有操作规程、制度或不健全; ⑥劳动组织不合理; ⑦对现场工作缺乏指导或指导有错误; ⑧设计有缺陷; ⑨不懂操作技术; ⑶人为原因:⑩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⑷其他原因。

二、事故的报告

1.基层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应于每月5号前将上月《伤亡事故月报表》报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应于每月8号前报上级主管部门。

2.发生轻伤事故,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班组长、项目安全人员或相应工地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员或项目负责人应在2h内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负责人。

3.发生重伤及死亡事故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班组长、项目安全人员或相应工地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员或项目负责人应在1小时内向基层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主管经理进行报告,若发生火灾事故且火灾性质较严重时应立即报火警119。事故单位项目负责人、基层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或主管经理接报后应立即报告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主管安全总经理,其最终上报

时间至发生事故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4.外埠项目部应在事故发生的当天,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等最快的速度上报基层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主管领导,上报时间和程序与第3条相同。在向本单位报告的同时,应报告当地主管部门。

5.事故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详细地址、发生时间、伤亡人数、伤亡人员基本情况、经济损失情况,以及事故的初步原因和经过、报告人情况和联系电话。若事态仍在继续,要随时报告。后续报告应该包括以下内容:事故更具体一些的信息,事故发生后各方采取了何种应急措施,事故现场处理情况。

6.发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事件时,事故发生单位安全部门应及时向集团公司安全部门进行报告。

三、事故现场的处臵

1.事故发生后,项目负责人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

2.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现场人员要有组织,听从指挥迅速抢救伤员,采取正确的救助方法,避免二次伤害,同时遵循救助的科学性和时效性,防止抢救阻碍和事故蔓延。

3.必须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者而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件时,应做好标记。

四、事故的调查

1.轻伤事故由发生事故的项目经理部组成调查组;重伤事故由基层分公司组成调查组;一般以上事故由集团公司组成调查组。调查组成员原则上应包括单位行政领导、工会负责人、人事劳动部门和安全部门的人员。组长一般由项

目经理或主管安全的经理担任。

2.事故调查技术及内容(1)物证与人证的收集 物证包括现场的致害物、残留物、破损件、碎片及其具体位臵,每件物品应贴上标签,注明时间、地点,物件应保持原状,不得擦洗。人证是指有关现场当事人的叙述事故情况的材料,要注意真实性。(2)事故调查的内容①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②受害人和肇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支付工资的形式;③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情况、接受安全教育的情况;④出事当时,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站位、姿势等;⑤事故发生前后设备、工具等的性能和质量情况;⑥使用的材料,必要时可进行物理或化学性能的实验与分析;⑦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⑧工作环境的状况,照明、温湿度、通风、道路、工作面状况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取样分析记录;⑨个人防护措施状况,质量、规格、式样等;⑩出事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情况;⑩其他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和因素。(3)现场摄影及绘制示意图 显示残骸和受害者出事原地的所有照片。可能被清除或被践踏的痕迹,如刹车痕、地面与建筑物上的痕迹、火灾引起的损害、冒顶下落的空间以及事故现场的全貌。事故现场的位臵图、流程图以及录像带等。(4)技术鉴定与模拟试验 ①设备、器材的破损、变形、腐蚀等情况,必要时司做技术鉴定;②设备的零部件结构、设计及规格尺寸的复核、计算;③必要时可做模拟试验,如起火原因分析,但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3.人因事故的调查:一是不安全行为,包括以下几方面。①有意违反安全规程;②无意违反安全规程;③破坏或错误地调整安全设备;④放纵的喧闹、玩笑、分散了他人的注意力;⑤安全操作能力低,工作缺乏技巧;⑥与人争吵,心境下降;⑦匆忙的行动,行动草率过速或行动缓慢;⑧无人道感,不顾他人;⑨超负荷工作,力不从心。二是可能成为直接的人为的事故原因,包括以下几方面。①没有经验,不能查知事故危险;②缓慢的心理反应和心理上的缺陷;③各器官缺乏协调;④疲倦、身体不适;⑤找工作窍门,发现不安全的方法便当;⑥注意力不集中、心不在焉;⑦职业、工种选择不当;⑧夸耀心,贪大求全。三是心理上的某些原因,包括以下几方面。①激情,冲动,喜冒险;②训练、教育不够,无上进心;③智力低,无耐心,缺乏自信心,无安全感;④涉及家庭原因,心境不好;⑤恐惧,顽固,报复或身心缺陷;⑥工作单调,或单调的业余生活;⑦轻率,嫉妒;⑧未受重用,身受挫折,心绪不佳;⑨自卑感,或冒险逞能,渴望超群;⑩受到批评,心有余悸。

4.物因事故的调查 日常工作环境下,常见的物因事故有电气事故、机械事故和火灾与爆炸事故。(1)电气事故 由于缺少用电安全措施和安全知识,缺少安全管理,以及维修不当,或设备绝缘老化等原因,就会造成人身触电、设备烧毁、电气火灾爆炸等电气事故。缺乏保护接地、保护接零、漏电保护装臵,或者未采用合理的安全电压、绝缘、屏护、间距,都是造成电气事故的基本原因。(2)机械事故 在使用机械的过程中,由于机械设计、制造上的缺陷、机械的完好状态不佳,或由于对机械性能了解不足、操作不当,或安全防护措施不当、作业场所条件恶劣等原因,就潜在着机械伤害的危险。(3)火灾与爆炸事故 可燃物、氧化剂、点火源同时存在,就会发生燃烧。若没有限制火势蔓延的措施,扑灭与扑救措施,疏散措施等,就会发生火灾,造成事故。

5.在掌握全部情况的基础上,编写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编写的内容包括事故经过、原因分析、责任分析、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最后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将一起事故的全部资料汇总、归档、结案、上报。

6.事故发生的项目部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若发现有上述违规现象,除对责任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外,责任者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五、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项目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集团公司安全部门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后,由集团公司安全部门实施验证。

3.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集团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集团公司工会和劳资部门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有关规定进行处臵。

5.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集团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写成文,报主管经理批准后通报全公司,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6.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集团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建筑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档案内容包括:①、企业职工

伤亡事故月报表。②、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年统计表。③、事故快报表。④、事故调查笔录。⑤、事故现场照片、示意图、亡者身份证、死亡证、技术鉴定等资料。⑥、事故调查报告。⑦、事故调查处理报告。⑧、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⑨、安全生产监察局、安全监督站对事故处理的批复。⑩、其他有关的资料。

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业务技术用房项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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