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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福利管理办法(合集)
编辑:星海浩瀚 识别码:20-908247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13 00:27:36 来源:网络

第一篇:员工福利管理办法

员工福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员工福利管理,建立具有激励导向、满足员工个性需求的员工福利管理 体系,体现公司“人性化”管理理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公司实际,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员工福利管理的指导原则

1、合法性:公司依法为员工办理各种法定福利。

2、公平性:员工都能广泛享受公司的各种福利。

3、选择性:员工可根据自身需要进行福利选择。

4、服务性:福利主要是公司提供给员工及其家属生活和工作上的保障和便利,体现公 司对员工及其家属的关怀与爱护。

5、相关性:员工福利与公司业绩相关,需在公司经济承受能力范围内,不断改善员工 福利状况。

第三条 管理职责划分

(一)人力资源部

1、负责制定和完善员工福利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福利制度。

2、负责总公司有关员工福利工作的执行。

3、负责监督分公司有关员工福利管理工作的执行。

(二)总公司办公室

1、负责制定和完善员工交通和通讯福利等福利制度。

2、负责总公司交通和通讯福利等福利工作的执行。

3、负责监督分公司员工交通和通讯福利等福利工作的执行。

(三)分公司

1、根据总公司员工福利管理指导思想,负责制定和完善分公司员工福利管理细则和其 他相关福利制度。

2、负责分公司本部员工福利工作的执行。

3、负责监督下辖机构员工福利管理工作的执行。第二章 员工福利项目 2 第四条 保险福利

1、保险福利包括社会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商业团体意外和医疗保险、优惠享受 公司保险产品等项目。

2、公司依法为在编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包括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社会工伤 保险、失业保险等项目。

3、随着公司经营业绩的不断提高,公司将逐步为员工提供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商业团 体意外和医疗保险,具体参照公司有关制度执行。

4、保险福利享受的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当地社会生活水平确定。

5、公司员工可优惠享受公司的保险产品,具体参照有关业务管理规定办理。第五条 过节费

1、每逢国家法定节日公司将给在编员工发放一份过节费,节日包括元旦、春节、五

一、中秋国庆,过节费可采用实物或现金的方式发放,两种方式只取其一。试用员工按照正式员 工标准的一半享受。

2、各分公司过节费发放标准在不超过总公司统一核定的标准(每年年初下达)的基础

上,分公司具有下调权。第六条 住房福利

1、公司按机构所在地社会保险管理的有关规定为正式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

2、为实现员工住房货币化,公司将逐步建立和完善员工住房改革制度,采取合理恰当 的方式,为员工解决住房问题,具体规定参照有关制度执行。第七条 工作福利

为方便员工工作,公司为员工提供各种工作补助和工作便利,包括:

1、交通补贴、通讯补贴:指货币化车改和通讯改革补贴。各分公司可参照总公司的改 革方案制定具体改革办法。

2、中餐补助:公司按照员工实际工作天数提供中餐补助,发放标准在不超过总公司核 定标准的基础上,分公司具有下调权。

3、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及实际情况为员工提供班车、公务用车(未实行货币化车改)、热 饭设备等。

第八条 教育培训

1、员工教育培训是公司最重要的福利之一,公司为员工提供各种教育培训的机会,提 升员工的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3

2、公司设立阅览室,备有书籍报刊杂志和培训录影带等,供员工借阅。

3、员工参加学历教育获得学历者可获得公司一定的奖励。

4、员工有关教育培训福利参照公司有关教育培训制度执行。第九条 休假

员工可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休假福利,包括:

1、公休假日(双休日)104 天。

2、国家法定节日:元旦1 天,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各3 天,共10 天,三八妇女节女 员工可放假半天。

3、其他休假:年休假、探亲假、病假、婚假、生育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丧假、事假等。

4、员工参加子女所在学校的家长会,凭学校证明可给假半天。

5、员工休假的福利待遇按员工薪酬管理制度和员工考勤休假制度执行。第十条 家属福利

1、有14 周岁以下独生子女的在编员工可享受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根据当地政府的规 定执行。

2、外派人员的配偶子女可报销探亲路费、公司尽可能帮助跟随配偶寻找工作等,具体 参照公司外派管理制度执行。

3、员工直系家属(父母、配偶和子女)身故,公司发放一定的慰问金,慰问标准为1000 元。

第十一条 保健服务

1、公司每年为在编员工安排一次免费体检,为员工提供一份健康状况报告,提醒员工 要时时关注自身健康。体检时间定为每年5 月份左右,由各级工会和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

2、公司内部设有医药箱,及时为员工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第十二条 异地调动

为奖励员工长期为公司做贡献,公司每年分期、分批地为表现突出的员工办理异地调动 手续。

第十三条 工团委福利

1、为维护员工的劳动权益,公司工会可向员工发放一定的工会劳保费,组织员工参加 各种工会活动等,具体规定参照工会有关制度执行。

2、每逢重大节日公司将组织员工参加各种庆祝活动。4

3、公休假日、工作之余,公司各级团委将为员工安排各种体育健身活动,以丰富员工 的工作生活。

第十四条 随着公司的发展,公司将新增各种福利项目,例如为员工提供社交俱乐部会 员资格、健身会员资格等,不断完善公司的福利制度,提高福利水平。第三章 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 员工福利项目的实施必须建立在公司的经济承受能力范围内,公司将在经营

效益提高的基础上,逐步推出各种福利项目,如:住房福利、补充养老保险、商业团体意外 和医疗保险等。

第十六条 公司福利管理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各分公司必须按总公司的政策、制度制定 相应的管理细则,并报总公司批准后实施。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七条 有下列违反公司福利管理制度的行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1、不按公司规定的程序报批福利管理办法和制度;

2、超越管理权限,擅自提高员工福利水平;

3、违反公司福利制度,擅自发放各项名义的福利项目;

4、不按时报送或虚报福利报表数据;

5、其他违反福利管理的行为。

第十八条 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人力资源部门

主要负责人或其他责任人给予考核扣分、通报批评、降级、降职、调离岗位、解除劳动合同 等处理。

第十九条 对员工福利管理规范的分支机构,公司将对有关人员给予表扬。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凡与本办法相冲突之处,悉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篇:员工福利管理办法

广州市驰丰轮胎有限公司 员工福利管理办法

1目的与范围

为完善福利管理制度,规范福利的管理运作,更好的发挥福利的保健作用,特制定本办法。本标准适用于广州市驰丰轮胎有限公司本部所有员工。2术语和定义

2.1福利体系由法定福利项目、固定福利项目和可选择福利项目组成。

2.2法定福利指国家法律规定必须实施的福利项目,包括社会保险、公积金、独生子女费等。2.3固定福利指公司统一标准各部门参照执行的福利项目,包括:员工基本补贴、业务福利、高层福利等。

2.4可选择福利项目包括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申请增加的非固定福利项目(例如公车)。3法定福利

3.1公司为编制内工作满一年的的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公司承担70%,个人承担30%;

公司为编制内经理及以上级别人员试用期过后给予购买社会保险,公司承担70%,个人承担30%; 3.2独生子女费根据当地政策规定执行(需提供独生子女证明); 5固定福利 5.1 节日慰问金

5.1.1 节日慰问金:每年春节、端午、中秋等重大节日,公司为全体在册员工发放节日慰问金。其中春节慰问金200元(春节前发放100元/人,计入到当月工资中;春节后发放100元/人,以现金形式发放),端午节慰问金50元,中秋节慰问金100元。

5.1.2每年3月8日,公司为所有在册上班女员工发放慰问金50元。5.1.3 慰问金以津贴或礼品形式发放。

5.2交通补贴:公司为在职人员提供。5.3 住房补贴

5.3.1公司提供免费住宿,无法安排住宿人员经理及以上按400元/人/月的标准发放补贴,职员按250元/月/人。

5.3.2统一由公司提供住宿的,水电费将由公司支付

5.3.3 硕士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到公司报到后可享受一次性安家费补贴,标准为:硕士学历3000元/人,博士及以上学历5000元/人。5.5员工体检

为保障员工身体健康,每两年为员工提供一次免费全面健康检查;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及未成年工每年检查一次。具体时间由营运与人力资源部安排。5.6退休补助

5.6.1连续工龄不足10年退休的员工,退休时多发一个月本人月度标准工资。

5.6.2连续工龄10年及以上退休的员工,退休时多发一个月本人月度标准工资并发放一次性补助5000

元。

5.6.3创业人员退休时多发一个月本人月度标准工资并发放一次性补助10000元。

5.6.4退休员工可享受补助每月50元,由退休前所在单位在年底统一发放。在公司经营业绩良好的情况下,已退休的驰丰创业人员,每年年底由原单位额外发放补助1000元。

5.7.5内退员工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正式退休时及正式退休后可享受集退休待遇。连续工龄为最后一次进厂时间至办理内退时间止,连续不间断。5.8 特殊情况补助

5.8.1员工工伤,除社保局或保险公司赔偿外,公司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给予一定的补助。5.8.2员工因工死亡,除领取社保局或保险公司规定的保费外,根据在公司连续工作年限,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助:未满十年者,补助两个月本人标准工资;十年(含)以上者,补助三个月本人标准工资。5.8.3 员工在职期间非因工死亡,可按国家或员工所在地方政府相关规定领取丧葬补助费等。5.8.4 员工在职期间遭遇重大意外伤害或严重疾病,视情况补助,最高达10000元。5.8.5 员工家庭出现特殊困难可向公司申请补助,最高达5000元。5.8.6特殊情况补助申请流程:

个人申请---各部门审核---人力资源部审批—总经理审批。5.9 扶助基金

员工因重大疾病或突发意外,在获得相关单位补助或补偿后,仍然经济困难、不能支付相关费用的可向公司申请补助。5.9大假旅游补贴

5.9.1每年的大假期间,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的情况下,可组织员工旅游或发放旅游补贴。5.9.2 管理层标准为每年人均不超过3000元,职员根据工龄发放; 5.9.3 具体操作流程以下发的方案为准。6 职员福利

6.1高温补贴为保障员工在夏季高温条件下劳动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安全,在每年7到9月,对工作环境高于30摄氏度的职员发放高温补贴。补贴标准:室外与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其他人员100元/月。6.2其他福利

6.2.1入职的职员办公所需其他用品,由各部门自行申请放。

6.2.2入职的员工试用期过后由公司统一发放通讯工具,离职时需返还公司,对不返还者将直接从当月 工资中扣除。

6.2.3正式任职满一年员工在生日当月由公司发放生日福利500元/人;

正式任职满一年员工结婚时由公司发放礼金10000元;

正式任职满一年员工生育时公司发放生育补贴5000元(每人只限一次)。业务福利

7.1为体现对业务人员的重视,在现有福利措施的基础上,对已购自用车的业务人员,每年给予报销一定额度的汽油费、路桥费、保险费等。

⑴ 中层以下岗位的业务人员,每年在1000元的额度内报销。⑵ 高层岗位的人员,每年在3000元的额度内报销。7.2完成任务的业务人员方可享受相应的业务福利政策。8 中高层福利

8.1中层体检。公司为员每年提供一次定点医院的免费全面健康体检。

8.2中高层购车免息贷款:对于部分因业务需要,在公司期间首次购买四轮乘用车的员工(不含工程车、客车、特种车辆等),可向所在单位申请一定额度、限期归还的购车免息贷款。8.2.1适用对象

(1)总经办:总经办人员

(2)部门高层:指部门领导人(经理及以上)

(3)部分中层人员:在公司连续任中层职位满三年的部长、主管级别人员。8.2.2免息贷款的额度

原则上不超过实际购买汽车价格的50%;按照适用对象范围,免息贷款额度的最高标准如下:(1)总经办:8-12万

(2)部门高层及业务员/其他部门中层人员:5-8万 9 外派常驻人员补贴

为保障驻外员工利益,减少员工后顾之忧,公司对外派常驻人员实行安家费、住房、探亲等补贴,为1W/年/人。10 假期 10.法定假期

根据国务院202_年12月14日修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有: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初

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4天(5月1日-5月4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

六、星期日,则在工作日进行补假。具体的假期安排,届时以公司通知为准。10.2婚假

已转正员工凡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并已履行正式结婚登记手续者,可享受婚假。

10.2.1 符合法定年龄且在23周岁以下的女员工和25周岁以下男员工,初婚可享受3天全额带薪婚假。再婚凡符合《婚姻法》规定的(不限年龄)员工可享受3天全额带薪婚假。

10.2.2年满23周岁或以上的全日制女员工和25周岁或以上的全日制男员工,初婚时可享受23天(已含3天法定婚假)全额带薪晚婚假。

10.2.3 员工实际年龄以身份证为准,必须在结婚登记(以结婚证日期为准)1年内取假。

10.2.4 婚假时间计算:婚假按照自然天数计算,在取证后1年内休假完毕(如因工作需要,可分批取假)。休婚假期间如遇法定假期(见上述法定假期规定)和公司统一放假(年假和春节假),则可以补休法定假期和公司统一假期,但遇星期天等休息日则不再另外补休。

10.2.5婚假期间工资:M、P、A类管理人员工资按照正常出勤标准发放,O类员工按照休假前的12个月平均工资标准发放。

10.2.6 假程序及审批权限:凭结婚证明,经本人申请—部门意见—人事部批准—人事备案。10.3 产假

产假包括正常生育产假、流产假及落实节育措施假。

10.3.1正常生育产假: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已婚生育,根据《女员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天;剖腹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延长产假15天。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9条规定:实行晚育者(女满24周岁初次生育)延长产假30天;领取《独生子女证》者,增加产假30天,男员工可享受10天带薪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10.3.2 如果因为特殊情况产假超过法定天数的,凭医疗机构证明,多余的天数按病假的相关规定执行; 10.3.3 流产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本条不适用于不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女员工。

10.3.4 落实节育措施假:在不违反计划生育的前提下,根据正规医院证明给予假期:上环给假3天;取环给假1天;女结扎给假21天;男结扎给假7天。落实节育措施假期间工资福利正常发放。10.3.5产假、流产假工资:合肥地区: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第133号令《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统一领取生育津贴,具体参考该《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按生产前12个月平均工资标准发放;

10.3.6请假程序及审批权限:凭生育证或光荣证,经本人申请—各部门意见—计生办批准—人事部备案。

10.4哺乳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9条规定: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天劳动时

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天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10.5丧葬假

10.5.1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及配偶之父母)或直接抚(赡)养的旁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3天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10.5.2丧葬假工资:规定时间内支付全薪,经批准超假者按事假计薪,否则视为旷工。10.5.3请假程序及审批权限:经本人申请—各部门批准—人事备案 10.6 工伤假

10.6.1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享受工伤假。

10.6.2 工伤假:在工伤医疗期内,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10.6.3 工伤假工资:规定停工留薪期内支付全薪,经批准超假者按病假,否则按事假。10.6.4 请假程序及审批权限:凭生产部门证明,经部门申报—生产部门审核—管理部批准。10.7 病假

10.7.1 普通病假:员工因病不能参加正常工作,可凭医院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办理时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医生签署的休假时间和医疗病历;

10.7.2 医疗期病假: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具体根据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

10.7.3 病假工资:按《薪资管理》规定执行。

10.7.4 请假程序及审批权限:凭医院证明,经员工本人申请—部门审核—管理部批准。

10.8 事假。员工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的,可以请事假。事假须经部门主管审批,一般每次不超过3天,一年累计不超过12天。

10.9 带薪年假。公司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并结合公司经营特点,给予员工一定天数的带薪假期,相关规定具体参照集团最新发文的《年假管理办法》。

10.10 其它。异地单位所在地区如有特殊法规或政策规定,则按照所在地区规定或政策执行。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人力资源部提出、起草、修订

本标准由人力资源部归口管理

本标准主要修订人:陈俊山

第三篇:员工福利管理办法

员工福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员工福利管理,更好地吸引、留住和激励优秀人才,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 据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福利除法定的社会保险、住房公 积金、各种假期外,还包含企业年金、各种补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员工

新入职员工试用期期间,其降温、取暖、通讯费、交通 费等补贴按 50%计发。

协议工资制人员的有关福利按协议执行,协议中未规定 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公司工勤人员福利管理参照集团工勤人员薪酬管理等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章 社会保险

第四条 公司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按照湖北省及武汉市有关政策及标准,公司聘用员工从正式任职之日或签订劳 同之日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生 育、工伤等五项保险。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公司根据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在职员工从正式任职之日起办理住房公积金。

第四章 企业年金

第六条 按照公司有关规定为在职员工办理企业年金。第五章 降温及取暖补贴

第七条 公司每年给予员工降温、取暖补贴。员工降温补贴标准为每人 1000 元/年;取暖补贴标准为每人 1000 元/年。降温、取暖补贴分别于每年的 6 月和 12 月份发放。

第六章 通讯费补贴

第八条 公司每月给予在职员工通讯费补贴,其月标准为:

董事长、总经理 500 元,副总及相当职务 450 元,部长400,副部长、资深业务经理 350,高级业务经理、业务经理300 元,业务主管、业务助理 250 元。

第七章 交通费补贴

第九条 公司每月给予在职员工交通费补贴,其月标准为:

董事长、总经理 2200 元,副总及相当职务 1600元,部长 700元,副部长、资深业务经理 600 元,高级业务经理、业务经理 500 元,业务主管、业务助理400。

第八章 伙食补贴 第十条 公司员工实行工作时间伙食补贴,标准按每人 每工作日 30 元以内。该补贴直接投入食堂或搭伙食堂(若 公司员工未在食堂就餐,该补贴不予单独发放)。

第九章 假期

第十一条 公司在职员工享有婚假、产假、丧假、年休假等,具体见公司员工考勤及休假管理办法。

第十章 体检

第十二条 公司原则上每年为员工组织一次体检,体检费用标准掌握在每人 1000 元以内。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公司党群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篇:员工福利管理办法(202_)

XX有限公司员工福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规范员工福利管理,建立满足员工需求的员工福利管理体系,体现公司“人性化”管理理念,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福利体系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住房公积金 法定福利

福利 交通补贴

统一福利

通讯补贴

过节费

专项福利

高温费

带薪休假

其他福利 职业培训

旅游

第二章 法定福利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

(一)基本养老保险由公司和员工个人双方负担、共同缴纳。公司和员工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办理时间

员工自办理入职手续的当月起,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养老保险。

(三)停办时间

公司自停发该员工工资次月起,停办该员工的养老保险。

(四)转移时间

员工离职时,在档案关系转出后,可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五)缴费标准按南京市劳动局规定;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

(一)基本医疗保险由公司和员工个人双方负担、共同缴纳。公

司和员工应当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二)办理时间:

员工自办理入职手续的当月起,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养老保险。

(三)停办时间:

公司自停发该员工工资次月起,停办该员工的基本医疗保险。

(四)参保情况的变更

员工离职时,在停发工资的当月,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五)办理地点

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六)缴费标准

缴费标准按南京市劳动局规定

第五条 失业保险

(一)失业保险由公司和员工个人双方负担、共同缴纳。公司和

员工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办理时间:

员工自办理入司手续当月起,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失业保险。

(三)停办时间

公司自停发该员工工资次月起,停办该员工的失业保险。

(四)办理地点

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五)缴费标准

缴费标准按南京市劳动局规定

第六条 工伤保险

(一)工伤保险由公司负担费用。

(二)办理时间

员工自办理入司手续当月起,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工伤保险。

(三)停办时间

公司自停发该员工工资次月起,停办该员工的工伤保险。

(四)办理地点

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五)缴费标准

缴费标准按南京市劳动局规定

个人不需缴纳费用。

第七条 生育保险

(一)生育保险由公司负担费用。

(二)办理时间

员工自办理入司手续当月起,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生育保险。

(三)停办时间

公司自停发该员工工资次月起,停办该员工的生育保险。

(四)办理地点

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五)缴费标准

缴费标准按南京市劳动局规定

个人不需缴纳费用。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

依据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员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公司为员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员工个人所有。

(一)办理时间

员工自办理入职手续的当月起,按照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

(二)停办时间

公司自停发该员工工资次月起停办该员工的住房公积金。

(三)办理地点

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四)缴费标准

单位月缴存额=被缴员工上月平均工资X 12%

员工个人月缴存额=本人上月平均工资X 12%

(五)住房公积金的支取

1、员工支取住房公积金时,需凭购房合同或房产证书、购房发票

等有关证明,经审核后,由人力资源部向资金管理中心代为办理支取手续。

2、支取分期付款或贷款方式购买住房的,每年可支取一次,直至

付款或贷款还清为止。

3、一次性付款买房的,自购房合同签署一年内,凭购房合同或房

产证书、购房发票等有关证明,经审核后,由人力资源部向资金管理中心代为办理支取手续。依据规定只能支取一次。

4、以配偶名义买房的,支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

复印件。

(六)住房公积金的转移

1、员工离职或调动工作时,应提供调入单位为其开户的个人帐号,持调入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由人力资源部办理转移手续。

2、员工因离职、停薪等各种原因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其公积

金结余本息仍可保留在该员工个人帐户内。

3、员工退休、调离本市或出国定居时,可办理支取本人住房公积

金全部本息余额。

4、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或死亡

证明复印件。

第三章公司统一福利项目。

第四章公司专项福利项目

第九条过节费

(一)发放对象

公司正式员工。

(二)发放标准

第十条高温费

(一)发放对象

公司正式员工。

(二)发放标准

第五章 公司其他福利

第十一条 带薪休假

(一)发放对象

公司正式员工。

(二)发放标准

第十二条 职业培训

(一)发放对象

公司正式员工。

(二)发放标准

第十三条 旅游

(一)发放对象

公司正式员工。

(二)发放标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党群人事部负责解释,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员工福利管理办法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福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了配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建立具有吸引力和竞争性的福利体系,以达到吸引人才、激励员工的目的,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司福利体系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法定福利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住房公积金

班车

公司统一福利项目 工作餐意外伤害保险

带薪休假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及津贴

福利 补充商业保险门急诊、住院综合医疗保险

女员工生育保险

员工子女医疗保险

节日慰问费

公司专项福利项目

应届毕业生安置费

第二章 法定福利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

(一)基本养老保险由公司和员工个人双方负担、共同缴纳。公司和员工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办理时间

员工自办理入司手续的当月起,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养老保险。

(三)停办时间

公司自停发该员工工资次月起,停办该员工的养老保险。

(四)转移时间

员工离职时,在档案关系转出后,可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五)办理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六)缴费标准

公司月缴纳额=企业上全体员工月缴费基数总额 * 19%

个人月缴纳额=员工上个人月平均工资 * 7%

1、公司和个人缴费标准按北京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北京市规定员工上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北京市上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基数和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2、按北京市劳动局规定:从202_年起个人缴费提高一个百分点,即为8%。

(七)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1、北京市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障号码制度,员工的社会保障号码终身不变。

2、公司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员工的社会保障号码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3、个人帐户按员工本人的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例如,202_年个人缴纳的7%的部分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公司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4%比例划入个人帐户。

4、员工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居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5、员工个人帐户储存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员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员工在职或者退休后死亡,个人帐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及其利息,可以继承,其余部分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八)享受待遇

1、员工在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10年以上;员工在1998年6月30日后参加工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15年以上的员工,同时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年限不足规定的,在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个人。

3、员工退休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标准,由员工累计缴费年限、个人帐户储存额、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因素决定。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

(一)基本医疗保险由公司和员工个人双方负担、共同缴纳。公司和员工应当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同时按照北京市规定实行大额医疗费用互助的制度。

(二)办理时间及手续

员工自办理入司手续完毕之次月,公司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政策为其办理《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员工本人需提供两张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填写《参加医疗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

(三)停办时间

公司自停发该员工工资次月起,停办该员工的基本医疗保险。

(四)参保情况的变更

员工离职时,在停发工资的当月,根据社保中心的规定,员工应将《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交回人力资源部,以便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五)办理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医保中心。

(六)缴费标准

1、基本医疗保险

公司月缴纳额=全体员工月缴费基数总额X 9%

个人月缴纳额=员工个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X 2%

2、大额医疗互助

公司月缴纳额=全体员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X 1%

个人月缴纳额=3元

注:按北京市规定员工上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北京市上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基数。

(七)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1、公司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员工和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2、个人帐户由两部分组成:

(1)员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2)社保中心依据北京市规定将公司缴纳费用的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员工年龄小于35周岁的,按员工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0.8%划入个人帐户;员工年龄在35-45周岁的,按员工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1%划入个人帐户;员工年龄在45周岁的,按员工本人月缴费

工资基数的2%划入个人帐户;小于70周岁的退休员工,按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3%划入个人帐户; 70周岁以上的退休员工,按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划入个人帐户。

3、员工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居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4、员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基本医疗保险,患病时可以支取。员工在职或者退休后死亡,个人帐户中储存额可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

(八)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员工可依据北京市规定,报销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例如:202_年在职职工,门诊医疗费用在202_元以上、42000元以下部分报销50%;住院医疗费用在1300元以上、56000元以下的部分报销80%-97%;住院医疗费用在56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部分报销70%。

2、个人帐户用于支付下列医疗费用:门急诊的医疗费用;凭定点医院的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个人帐户不足支付部分,按规定由本人自付。

第五条 失业保险

(一)失业保险由公司和员工个人双方负担、共同缴纳。公司和员工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办理时间

员工自办理入司手续当月起,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失业保险。

(三)停办时间

公司自停发该员工工资次月起,停办该员工的失业保险。

(四)办理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五)缴费标准

单位年缴纳额=企业缴纳基数 X 1.5%

个人年缴纳额=员工个人上月平均工资X 0.5%

注:按北京市规定员工上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北京市上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基数和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六)失业保险待遇

1、户口在本市员工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员工,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在此期间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2、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

(1)累计缴费时间在1年以上不满2年的,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在2年以上不满3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在3年以上不满4年的,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4)累计缴费时间在4年以上不满5年的,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5)累计缴费时间在5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月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3、在1999年11月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时间,计发失业保险金时合并计算。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5、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90%。

具体标准为:

(1)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5%发放;

(3)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4)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5%发放;

(5)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按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

(6)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一律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6、北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7、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院就诊的,可以领取本人失业保险金总额60-80%的医疗补助金。

第六条 工伤保险

(一)工伤保险由公司负担费用。

(二)办理时间

员工自办理入司手续当月起,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工伤保险。

(三)停办时间

公司自停发该员工工资次月起,停办该员工的工伤保险。

(四)办理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五)缴费标准

公司月缴纳额=上员工月平均工资总额X 费率(0.7%)

个人不需缴纳费用。

(六)享受待遇

1、经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和指定医院或者医疗机构认定属于工伤范围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员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必须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24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

3、员工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员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1)鉴定1-4级的,应当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伤残待遇;

(2)被鉴定5-10级的,一次性发给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6-16个月工资。

(七)工伤情况的申请:

自发生工伤事故之日需提交如下材料: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主要经过、现场证人和本人工资收入、家庭成员等情况。同时,有关职工、当事人或亲属应当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调查了解工伤情况,并如实提供情况。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

依据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员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公司为员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员工个人所有。

(一)办理时间

自员工办理入司手续次月起,依据个人自愿的原则,按照中央在京企业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

(二)停办时间

公司自停发该员工工资次月起停办该员工的住房公积金。

(三)办理地点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东四支行。

(四)缴费标准

单位月缴存额=被员工上月平均工资X 10%

员工个人月缴存额=本人上月平均工资X 10%

(五)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1、购、建、大修自有住房;

2、偿还用于本人住房方面的贷款;

3、支付本人分摊的房租中超过本人工资收入15%的部分。

(六)住房公积金的支取

1、员工支取住房公积金时,需凭购房合同或房产证书、购房发票等有关证明,经审核后,由人力资源部向资金管理中心代为办理支取手续。

2、支取分期付款或贷款方式购买住房的,每年可支取一次,直至付款或贷款还清为止。

3、一次性付款买房的,自购房合同签署一年内,凭购房合同或房产证书、购房发票等有关证明,经审核后,由人力资源部向资金管理中心代为办理支取手续。依据规定只能支取一次。

4、以配偶名义买房的,支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住房公积金的结算

按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规定利率计息。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向员工提供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止的本息对帐单。

(八)住房公积金的转移

1、员工离职或调动工作时,应提供调入单位为其开户的个人帐号,持调入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由人力资源部办理转移手续。

2、员工因离职、停薪等各种原因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其公积金结余本息仍可保留在该员工个人帐户内。

3、员工退休、调离本市或出国定居时,可办理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全部本息余额。

4、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或死亡证明复印件。

(九)个人住房委托贷款

1、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是指由公积金缴存人以所购住房为抵押物,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其委托银行申请优惠购房贷款。

2、在公司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员工,都可以申请贷款,贷款条件及程序依据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公司统一福利项目

第八条 工作餐

在正常工作时间,公司为员工提供免费工作餐。

第九条 班车

公司为员工提供正常上下班的班车服务,由公司总裁办负责协调安排相关事宜。

第十条 带薪休假

详细内容参见公司《考勤休假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补充商业保险

为了给公司员工提供更好的医疗待遇和人身保障,公司为全体正式员工购买补充商业医疗保险。具体内容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团体意外伤害医疗及津贴保险、小额门急诊补充医疗

保险、企业大额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充保险、基本住院综合医疗保险、女员工生育保险、员工18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医疗保险。具体保障范围、报销管理及赔付标准详见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第四章公司专项福利项目

第十二条节日慰问费

(一)涉及人员

公司正式员工。

(二)发放标准

根据公司当的经营财务状况,可适当调整发放额度,参考标准如下:

春节 500元/人;

五一劳动节 500元/人;

国庆节 1000元/人。

第十三条应届毕业生安置费

(一)涉及人员

公司当接收的学历在大专(含)以上的应届毕业生。

(二)发放标准及手续

1、路程费:毕业生凭乘坐车票,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后,可以报销从学校到北京站路途中的硬座火车票和北京站到公司的出租车费。

2、生活安置费:毕业生凭《报到证》,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后,在当月工资中向其每人发放生活安置费为500元。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自批准下发之日起生效,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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