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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河南省省属企业重大投资事项备案程序(试行)(精)
编辑:清风徐来 识别码:20-440316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30 15:30:32 来源:网络

第一篇:024.河南省省属企业重大投资事项备案程序(试行)(精)

关于印发《河南省省属企业重大投资事项备案程序(试行》的通知 豫国资文〔2005〕162号 各省属企业: 为有效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省属企业投资事项监管制度,规范重大投资行为,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合理规避或减少投资风险。省政府国资委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参照其他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组织制定了《河南省省属企业重大投资事项备案程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河南省省属企业重大投资事项备案程序(试行

第一条为有效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重大投资事项监管制度,把握省属企业投资方向,规范投资行为,合理规避或减少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所称的省属企业,是指由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重大投资事项是指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用价值超过3000万元或相当于企业上年度净资产5%以上额度的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行为的单项投资项目。主要内容包括:(一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二收购、兼并、合资、合作投资;(三设立子企业或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

(四证券、期货、委托理财类投资;(五商誉、商标、专利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类投资。

第四条企业董事会负责审议、决定投资事项,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做出决议,并对投资计划与投资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经济目标实现承担责任。

第五条省政府国资委对企业重大投资事项实行备案制,备案以经省政府国资委备案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为基本依据,规划外投资项目按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备案。除开展前期工作外,规划外投资项目未经省政府国资委备案,不得进行实际投资或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六条省政府国资委对企业重大投资事项的备案以健全制度、规范程序、监管与服务相结合为原则,促进企业建立起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

主决策和面向市场的投资风险管理机制。

第七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必须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年度投资计划在每年12月底前,重大投资项目在董事会做出决议后10个工作日内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应包含全资子企业和控股子企业的项目。

第八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投资规模与资金来源;(二投资结构与投资方式;(三进度安排与保障措施;(四投资项目表,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度、实施年限、预期经济效益等(附表1。

第九条企业重大投资项目主要报送以下材料:(一必备文件:

1、省属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附表2;

2、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

3、董事会决议及董事会会议记录,或按公司章程规定程序做出的决议及会议记录;

4、经审计的近3年财务报告。(二附加文件:

1、以实物或无形资产投资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

2、合资合作、收购、兼并等对外投资项目中有关合作投资方、被并购方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投资合作合同或协议、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3、按照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需要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提供有关部门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文件材料。

(三需要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省政府国资委对企业报送的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分别在20个工作日和5个工作日内对其合规性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书面意见并反馈企业。必要时,省政府国资委可组织对企业重大投资项目进行论证。

第十一条省政府国资委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备案审核的主要内容是:(一规范投资行为

1、计划和项目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投资方向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方向相一致,从优化国有资产布局和结构考虑,避免或减少过度、重复投资。

2、计划和项目符合本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核心竞争力,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有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3、计划和项目严格履行规定的决策程序,备案文件和材料符合本程序的规定。(二限制违规投资

1、以财政预算拨款、银行贷款、职工集资和专项资金等各种非企业自有资金从事委托理财、期货投资以及在二级市场上购买股票、基金和债券;

2、未经省政府国资委批准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子企业增加投资或划入资产、股权;

3、与信誉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资合作;

4、企业对外投资不计或少计资源资本;

5、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关联的投资项目。(三控制风险投资

1、企业及其独资和控股子企业的对外投资总量超过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对外投资的;

2、使用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进行股票、基金、债券、期货投资,确有必要的;

3、非银行金融企业代客理财的;

4、收购、兼并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较差或主营业务差距较大的企业的。

第十二条企业应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和加强对重大投资项目的管理。如遇下列情况确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内容的,要及时说明原因及调整内容,并按原程序重新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一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较大调整的;(二参、控股比例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控制权转移的;(三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出现损害出资人利益情况的或项目不能按计划要求完成的。

第十三条备案后的重大投资项目一年内仍未实施的,企业应向省政府国资委申请延期或注销。未办理相应手续的,原备案文件自行作废。

第十四条企业应编制年度投资分析报告,全面反映资本结构调整情况、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金融机构投资情况、项目投资回报情况等,并于下年度1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省政府国资委报告。

第十五条省政府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建立季报制度,企业应按要求及时报送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项目进度和存在问题。

第十六条在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或竣工一年后,企业应组织投资决策后评估工作,并将后评估报告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第十七条省政府国资委对企业已实施的重大投资项目定期组织专项监督检查,必要时,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估。对不按本程序规定实施重大投资事项或因管理原因等导致不能实现预期目标、造成经济损失或国有资产流失的,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本程序自2006年1月1日起试行。

第二篇:陕西省省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

陕西省省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 2007年1月24日 陕国资发[2007]12号 来源: 陕西国资 时间: 2008-3-11 16:22:14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陕西省人民政府授权陕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

(一)发展战略规划:包括中期发展规划和远景目标,重点是3至5年发展规划。

(二)重大产权,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资产评估:重大产权,股权变动是指监管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股权的转让或国有产权,股权的比例发生较大变化。重大资产处置是指对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生产经营场地,房产等资产的处置。资产评估是指按照法定的标准和程序,动用科学的方法,对资产的现时人格进行评定和估算。

(三)重大投资,融资:重大投资是指监管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的重要 的对外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追加投资,收购兼并,注资参股,股权 转换,对外担保等),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等),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以及其他类型的投资;重大融资是指用于资本性投入的直接或间接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债券等。

(四)资产重组:是指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通过不同法人主体的法人财产权,出资人所有权及债权人债权,对资产的重新组合。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

(六)重要子企业(全资,控股)主要负责人任免;

(七)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事项报告分为核准事项和备案事项。核准事项须经省国资委审核同意,或由省国资委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五条 以下事项为核准事项:

(一)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

(二)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重组,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及修改公司章程和变更注册资本;

(三)企业设立子企业;

(四)企业的分立、兼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

(五)企业的主业确定;

(六)企业非主营业务单项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七)金融投资、境外投资(包括设立办事机构)、跨省市投资;

(八)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国有产权、股权的变动;其中,国有产权、股权变动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经省国资委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九)企业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十)账面净值在500万元以上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净值10%以上的资产处置;

(十一)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整体资产转让、破产、债转股等资产评估项目;

(十二)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方案、财务预决算报告、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清产核资及损失核销、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行为;

(十三)企业变更主营业务(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转让核心技术和著名品牌;

(十四)企业或其重要子企业向与其无产权关系、主营业务关联度不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

(十五)企业发行债券、股票、增发股票等融资行为;(十六)企业的工资分配总额和经营管理层收入分配方案;

(十七)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及三总师持有本公司股份(票)及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及三总师持有控股、参股公司股份(票);

(十八)重要子企业(全资、控股)主要负责人的任免。第六条 以下事项为备案事项:

(一)企业的投资计划和投资报告。投资包括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金融投资以及其他类型的投资;

(二)企业或其重要子企业向与其主营业务关联度较高的非控股企业提供1000万元以上担保,或担保额达到本企业净资产10%、累计担保额达到净资产30%以上;

(三)规模较小的全资、控股子企业国有产权代表的任免及考核办法、奖惩情况;

(四)企业生产经营计划;

(五)除核准项目外的其他资产评估项目;

(六)主业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七)企业重大经济活动中的关联交易行为;

(八)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被人民法院司法冻结的情况;

(九)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造成企业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

(十)企业负责人因被采取人身强制措施或者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十一)企业其他子企业的重组、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及修改公司章程和变更注册资本、国有产权、股权的变动;

(十二)其他需要备案告知的事项。

第七条 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上市,经省国资委审核后,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省国资委报送上一《董事会工作报告》。

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省国资委报送上一《董事会工作报告》。

第九条 核准事项和备案事项应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上报。上报文件主要包括:

(一)董事会议决议(非公司制企业为附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决策会议正式决议)。

(二)有关事项的说明。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项目、重组方案等需要上报的)。

(四)其它有关文件。

第十条 企业在决定全资子企业的重大事项或对其控股,参股企业的重大事项行使股东权利前,应按本规定向省国资委报告。

第十一条 企业投资计划和经营计划须在上一年第四季度上报省国资委。遇特殊情况需调整企业经营计划,应及时将调整原因及调整内容报告省国资委。

第十二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重大事项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对企业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核或合理性审核。合规性审核主要审核企业重大事项是否符合全省国有经济布局与企业结构调整规划,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本企业经营计划,其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合理性审核即在合规性审核的基础上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可行性审核。

第十三条 合理性审核的范围为企业重大事项的核准事项;合规性审核的范围为企业重大事项的备案事项。第十四条 备案事项经合规性审核后,凡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决策程序的,不予备案。

第十五条 企业的核准事项须经省国资委审查回复后方能实施。省国资委接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要给予明确回复。其中,对确需与相关部门协商,以及需要请示省政府决定的事项,承办时限可适当延期,但最迟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回复。

第十六条 企业的备案事项应于实施之日前7日内向省国资委报送。如省国资委提出异议,企业须按要求对备案事项进行调整后再予以执行。

第十七条 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按照本规定需要报请省国资委核准的重大事项,应当由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分析相关的法律风险,明确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监事会要加强日常监督,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

第十九条 对于不按本规定报告企业重大事项的,或故意漏报、瞒报重大事项的企业,省国资委将按有关规定追究企业负责人的纪律责任;对于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其它须报省国资委核准,备案的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国资委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三篇: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

项目编号:豫汴尉氏房地[2014]第0336号

企业名称:尉氏县同心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经核查,你单位申请备案的尉氏县同心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融泰家园建设项目(重新备案)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修正版)和(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2014修订)准予备案。备案内容如下:

一、建设地点:尉氏县尉州大道东段南侧

二、建设主要内容:融泰家园项目占地2945.9平方米,建筑面积14358.6平方米,建设内容包括住宅、商业,共计102户(其中125.82平方米34套,135.26平方米34套,143.44平方米34套)。绿化面积480平方米,容积率4.8。

三、建设起止年限:2014年2月16日至2015年8月16日。

四、总投资:2500万元,其中:企业自筹2500万元,国内银行贷款0万元,其它资金0万元。

备案机关盖章

2014年2月16日

备注:

1、企业持本备案确认书办理土地、规划、环评、能评、施工许可(开工报告)等项目开工前依法规所需的全部手续。

2、备案内容系企业自行填写,备案机关仅对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进行了审查,对其他内容应由相关机关依法独立进行审查并办理相关手续。

3、符合备案办法第十六条、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此备案确认书自动失效。

4、此备案确认书自出具之日起两年内有效(若项目在有效期内已开工建设,备案确认书在两年后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 30日前,提出申请,经备案机关同意可延长一年。

5、此备杂确认书必须打印制作,不得人工填写,不得涂改。

第四篇: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

项目编号:豫[2013]

石材加工厂:

经核查,你单位申请备案的年加工各类板材6000立方米建设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准予备案。

建设地点:

建设规模:年加工各类板材立方米

总投资:万元,其中:企业自筹万元,贷款万元 计划建设起止年限:2013年5月至2014年5月

主要建设内容(生产性项目要列明采用的工艺技术、主要装备等): 建设厂房、仓库及其场地等,占用面积平方米,外购各类石料,进行设计加工。建设年产各类板材立方米生产线。工艺流程:原料购置—运输—加工—修边—抛光—检验—装箱—入库。主要设备:锯机、磨光机、切边机、行吊等台(套)。市场前景良好。

改革委员会

年月日

说明:

1、此备案确认书已经南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复核同意。

2、此备案确认书自出具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3、备案内容若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备案。

4、此表必须打印,不得涂改。

第五篇:办理药品生产企业有关备案事项程序

办理药品生产企业有关备案事项程序

一、项目名称

药品生产企业有关备案事项

二、依据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河北省《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关于落实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的意见

三、受理范围

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

四、办理程序

(一)受理地点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大厅

石家庄市红旗大街391号 电话:0311-83720027

(二)申请及需提交的资料

1、企业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发生变更备案:(1)申报资料目录及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附件1);(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件2);(3)企业备案报告;(4)企业任免通知;(5)变更人员简历;

(6)变更人员相关学历、技术职称证明复印件;

(7)当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是否是行业禁入者的证明。

2、企业的关键生产设施等条件与现状发生变化备案:(1)申报资料目录及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附件1);(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件2);(3)企业备案报告;

(4)与关键生产设施等条件发生改变相关的生产剂型、品种及工艺流程(注明主要质量控制点与项目);(5)车间、设施设备名称、型号及生产能力变更前后情况说明;

(6)生产工艺、设备、仓库布局、面积、空气净化系统等变更前后平面布置图;

(7)空气净化系统及洁净区发生变化需重新进行净化测试的,需报送洁净室(区)性能检测报告;(8)变更后的验证情况;(9)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3、质量授权人变更

(1)申报资料目录及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附件1);(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件2);

(3)《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质量受权人备案报告;(4)《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5)河北省药品质量受权人备案确认书复印件。(三)资料要求标准

1、申请材料完整、清晰,字体为仿宋体,字号为四号;使用A4幅面纸单面打印或复印(图纸除外,应以清晰为准),按照申请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按顺序标有页码;

2、凡申请材料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单位)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并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如单项资料复印件2页(包括2页)以上的需加盖骑缝章;

3、凡企业报送材料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四)办理机构及部门

受 理: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大厅 经办人:行政审批一处主管人员 审核人:行政审批一处主管处长 附件: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申报材料目录及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

024.河南省省属企业重大投资事项备案程序(试行)(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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