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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说明2016-3-1
编辑:寂静之音 识别码:20-472129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17 15:33:18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说明2016-3-1

附件:

二、《营业税及其附征税费综合申报表》、《建筑业及其附征税费综合申报表》

修改说明:税款所属期大于2月1日且月营业额或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不超过30万元)的纳税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一)《营业税及其附征税费综合申报表》(按月申报)

(二)《营业税及其附征税费综合申报表》(按季申报)注意:按季申报时,必须先做税费种认定,认定营业税申报期限为“季”。

(三)《建筑业及其附征税费综合申报表》(按月申报)

(四)《建筑业及其附征税费综合申报表》(按季申报)注意:按季申报时,必须先做税费种认定,认定建筑业营业税申报期限为“季”。

三、《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税费申报表》 修改说明:税款所属期大于2月1日且月营业额或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不超过30万元)的纳税人,通过选择减免税代码,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此表适用于国地税共管户申报附征税费。

注意:

1、按季申报时,必须先做税费种认定,认定地方教育附加和教育费附加申报期限为“季”。

2、如果月营业额或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不超过30万元),必须选择减免税代码,才能免征地方教育附加和教育费附加,不选相应的减免税代码不能进行免征。

3、因为该申报表计税依据是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之和,所以月(季)销售额或者营业额是否符合免征条件需要人工判断。

四、简易申报

修改说明:对于双定户,由系统在简易申报时自动免除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在做双定户核定时不需要进行其他处理。

第二篇:地方教育费附加通知(模版)

丁点儿11:45:25

从七月起,深圳增加一项附加税

丁点儿11:45:50

以前是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现在增加一个地方教育附加2%

丁点儿11:46:15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征

地方教育附加的通告日期: 2011-07-07-->深地税告〔2011〕6号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市将开征地方教育附加。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作为地方教育附加的委托代征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对象和征收标准

从2011年1月1日起,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二、征收方式和受理时间

根据《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地方教育附加由地税部门负责代征。2011年7月11日起,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及委托代征单位开始受理缴费单位和个人的申报缴纳事宜。

三、定期定额纳税人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的具体规定

(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认定的定期定额纳税人,原核定计税(费)金额不变,应纳税(费)金额按照上述规定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的征管系统中自动进行调整,相应增加应纳金额。

(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认定的采取储蓄扣税方式的定期定额纳税人,其属期为2011年1月至6月的地方教育附加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的征管系统中自动生成,7月11日起通过储蓄扣税方式缴纳。纳税人须及时按照新的应纳税(费)金额在纳税账户存足款项,以免余额不足产生滞纳金和罚款。

(三)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认定的没有采取储蓄扣税方式的定期定额纳税人,其属期为2011年1月至6月的地方教育附加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的征管系统中自动生成,纳税人需上门到征收大厅或通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的网报系统申报缴纳。

四、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征收增值税时,从2011年7月11日起代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五、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直接拨打咨询电话。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咨询电话:12366。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此通告。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第三篇:地方教育费附加如何核算

地方教育费附加如何核算?(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率

关于税率:

税率具体实行时分区域的差别比例税率,即按纳税人所在城市、县城或镇等不同的行政区域分别规定不同的比例税率。具体规定为:(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这里称的“市”是指国务院批准市建制的城市,“市区”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辖区(含市郊)的区域范围。(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这里所称的“县城、镇”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县城、县辖镇(区级镇),县城、县辖镇的范围按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区域范围。(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县辖镇的,税率为1%。(4)纳税人在外地发生缴纳增镇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按纳税发生地的适用税率计征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征收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的精神,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三税”税额的3%。

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下核算。

原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计算征收,是三大主税的附加税,所以会计准则规定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下核算。

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2%

购销合同,按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三交纳合同印花税。

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贸易等合同。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印花税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第四篇: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税率

一、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根据“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提取的。

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税率及计算

1、城建税:

(1)税率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2)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适用税率,2、教育费附加:

(1)税率:3%

(2)应纳教育费附加=“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适用税率

二、增值税与营业税是平行征收。

增值税是对生产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行的增值额进行征收的流转税。是价外税。营业税主要是非增值税劳务如:交通、建筑、邮政、文体、娱乐、转让不动产、等列明的劳务的营业额进行全额或差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是价内税。

消费税是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中再选择14个税目进行征收的一道消费调节税。如烟、酒、高档表、汽油、小轿车、鞭炮等14个税目。

1、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征收范围 税率

一、交通运输业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 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3%

二、建筑业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 及其他工程作业 3%

三、金融保险业 5%

四、邮电通信业 3%

五、文化体育业 3%

六、娱乐业 歌厅、舞厅、OK 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 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 5%-20%

七、服务业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 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 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 5%

八、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 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 5%

九、销售不动产 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5%

2、营业税的计算基数是企业当期全部营业收入,除在发票上明确记载的价格折扣外,不能抵减任何项目。

营业税额额=营业收入*相应的税率

第五篇: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征收相关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征收相关

作者:RAISZ 发布时间:2011-05-26 16:12:12 浏览: 29【已回复】

老师,您好。

我公司是深圳市生产经营外商投资企业,一般纳税人,产品主要外销,享受增值税免抵退政策。想咨询以下问题:

1.深圳市的“当期免抵税额”是否要纳入计征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范围?

2.如果第1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那么2010年12月1日起计征的教育费附加是按照免抵税额的所属期计征还是按照免抵退申报时间计征?比如,2010年12月免抵退申报的是所属期为2010年10月的,12月 申报结果为“当期免抵税额”800W,请问,12月是按旧规定还是新规定计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3.由于税局因素导致我公司10的免抵退全部延期至11申报,且我公司免抵税额相对较大,如果按照新规定,我公司将支付比原先多很多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此,有何好的建议让企业少交税? 谢谢。

回复内容:

“当期免抵税额”应纳入计征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的范围。如果《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上国税局审核确认的时间是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免抵税额应计算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如果是在2011年1月1日以后,还应计算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1、“当期免抵税额”是否应作为地方教育附加的计征依据,深圳市没有明确,但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一致,都是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包括免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需要计算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同样需要计算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对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5]25 号)第一条规定,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以下是其他地区税务机关的规定,可供参考: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发布的《关于代征地方教育附加的政策和操作指引》第十三条: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的,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纳入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按规定费率征收教育费附加。

江苏省(苏财综[2005]26号)规定:根据财税[2005]2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130号)规定,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地方教育附加的计征范围,按规定的费率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2、外商投资企业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起始时间,以流转税(包括免抵税额)的税款所属期(也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对于免抵税额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深圳有明确的规定,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上国税局审核确认的当天。因此,对于问题中的情况,免抵税额是否需要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只能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上国税局审核确认的时间确定。由于税局因素导致延期申报的,只能与税务机关协商解决。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深地税发〔2005〕181号)规定:

计税依据。根据生产企业经国税局审核盖章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第25行的“当期免抵税额”作为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上国税局审核确认的当天。

纳税申报期限。生产企业应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国税局审核日期的次月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地税局申报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公告》(深地税告〔2010〕8号)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即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深圳市按照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征收7%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

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说明20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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