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湖北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湖北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持湖北大学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向学校教务处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校招生规定对其政治、文化、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在入学各环节中有舞弊行为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第三条 新生经体检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复查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应当于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时,在学校规定报到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并缴纳本学期或者本学年度学费。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学习纪律
第五条 学生应当按照各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完成各个教学环节,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六条 学生应当按学校的安排上课,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参加考核时应当遵守考试纪律。
第七条 学生因事、因病请假,应当到所在院(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请事假3天以内由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至1周以内由院(系)主管教学负责人批准;请假达1周及以上者,应当交学校教务处批准。无论请病假还是事假,学生都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请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离校,以旷课论处。学生请假期满,应向假期批准人销假并备案。
第八条 教师可根据本《细则》的原则、所授课程(含重新学习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等情况制定该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考勤,考勤情况可作为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
第九条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含重新学习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按每天4学时计算。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所有的违反学习纪律和作弊的行为,均按《湖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细则》予以处理。
第三章 课程与学分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对设置的各类课程、实践教学环节和部分课外活动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学生应当修满某一个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才能毕业。各专业学分要求详见各专业培养计划。
第十二条 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学分分为课内学分和课外学分。学分的计算方法按培养计划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第十四条 公共选修课是学校面向全体学生开设的,以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为主干的课程。理学、工学、经济学、管理学门类各专业的学生必须选修培养计划所规定的一定数量学分的人文社会科学课程;人文社会科学门类各专业的学生必须选修培养计划所规定的一定数量学分的自然科学课程(计算机类课程除外)。
第十五条 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的课程学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经审核认定后可替代所在专业培养计划中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可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方式进行。考试以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及格以上取得该课程学分。考查一般记“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优秀”和“合格”者,取得该课程学分。
-1-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课程考核成绩的比例因课程而异,一般在40%左右。任课教师在开课初应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方式。
第十九条 公共体育课成绩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采用合格或不合格计分。因病残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学校医院证明和公共体育教学单位确认,可免予参加确有困难的体育项目的教学活动,但须参加适合其身体情况的保健体育或其他锻炼项目并据此考核。
第二十条 劳动课或公益活动的考核主要依据学生的劳动态度、劳动纪律(出勤)和效果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一条 有实验或作业的课程,学生应当按教师的要求完成实验(包括实验报告,下同)和作业方可参加考核。抄袭实验报告或作业视同未交实验报告或作业。
第二十二条 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的1/3,缺交作业或实验报告累计超过课程教学要求的1/3者,不得参加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在考试前书面向所在院(系)申请缓考。按规定办理了缓考审批手续的学生,登记成绩时,应注明“因病”或“因事”字样,同时可参加后续同类课程的考试。无故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即为旷考。登记成绩时,注明“旷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严重违反课程考核纪律或作弊,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第二十五条 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后,填入学校统一印制的《学生成绩记分册》内,经任课教师签名后交学生所在学院(系)保存。课程成绩由学生所在院(系)通知学生本人。学生如对评分有疑议,可在接到成绩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院(系)提出查阅成绩的书面申请,学校教学主管部门批准后转开课教师所在院(系)代为查阅,查阅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学生对查阅结果若仍有异议,可向学校教学主管部门提出复查成绩的申请,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复查;复查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二十六条 毕业设计(论文)由答辩委员会(小组)根据评阅、答辩情况评定成绩。
第二十七条 在科学研究、学科竞赛和科技发明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
-2-生,可以获得创新学分,具体办法按《湖北大学创新学分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为了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实行学分绩点制。平均学分绩点(GPA)是评价学生一个时段或大学期间的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是学校评选优秀学生、评定奖学金和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重要依据,也是学生能否免修、辅修和授予学士学位的重要参考指标。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该课程考核成绩×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GPA)=所修课程学分绩之和÷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除军训、重新学习课程外,其它课程均参与GPA计算。
第五章 选课、免修、补考与重新学习
第二十九条 在校期间,学生应根据自己的学习能力,在院(系)学习指导中心的指导下,制定合理的发展目标和学习计划,自主选择课程学习,自主安排学习进度,提前修完培养计划所要求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可提前毕业;自主放慢学习进度,但必须符合本细则第五十六条的要求,且应在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所要求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
第三十条 学生选课事宜按《湖北大学学分制选课管理办法》执行。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本科阶段选修研究生学位课程,如果成绩合格,在被录取为本校硕士研究生后,学校承认该课程成绩并计入研究生课程学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培养计划规定的某门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可申请参加免修考试。具体办法如下:
1、学生在每学期开始的第一周内向其所在学院(系)提出免修课程的申请。申请时,须填写免修课程申请表,交验自学笔记、作业等有关材料,第二周由开课学院(系)审查(必要时可面试)同意后,通知学生所在学院(系)。
2、免修考试随同期末考试进行。学生缺考,一律不得另行安排。免修课程的成绩达60分以上者,给予学分,登记成绩时须注明“免修”。
3、免修有实验环节的课程,学生必须随班做实验,取得平时成绩。该类免修课程的成绩为免修考试成绩与实验成绩的综合成绩。
第三十三条 下列课程或教学环节,学生不得申请免修: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课、体育课、军事理论课、综合论文训练及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三十四条 学生不及格课程,学校于每学期开学一周后集中安排一次补考。必修课补考(含自行放弃补考)仍不合格的,必须重新学习该课程;选修课重新考核不合格者可以重新学习也可以改选其他课程。凡课程考核成绩记为
-3-无效或因旷考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或毕业论文(设计)未获通过的不属于补考课程,必须重新学习该课程。
第三十五条 凡需重新学习课程,学生本人应主动申请,所在学院(系)安排,同时到教务处办理课程重新学习手续。重新学习方式一般为随下一年级听课并参加考试。当重新学习课程与本年级其他课程时间相冲突时,也可自学。以自学方式重新学习的,学生仍要办理重新学习手续,并与任课教师取得联系,接受教师的指导,按时交作业(有实践环节的还必须完成实践环节),参加相应课程的期末考试。未办理重新学习手续自行参加重新学习课程考试的,不计学分。
第三十六条 学生不得重新学习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不及格课程的重新学习次数不限。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年级学生,在入学3个月后,可向学校教学主管部门申请调换专业:
1、确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
2、确有专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发挥其专长者;
3、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第三十八条 本科一年级或二年级学生转专业事宜每学年办理一次。每学年寒假前三周,教务处发布转专业的有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在校学习的二年级学生,在修完学科大类基础课程后,可在学科大类内部自主选择主修专业。学生选择的主修专业若是入学时录取的专业,符合条件者均予满足;学生若选择其他专业,各专业依据其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和“优生优先”的原则予以满足。此类学生转专业事宜在第4学期中期进行。
第四十条 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1、学生提出申请;
2、转出院(系)同意,转入院(系)考核并签署意见;
3、学校教务处审批。若是跨学科大类转专业由教务处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转专业:
1、本科三年级及三年级以上;
2、已被确定为国防生或入学时单列录取标准的特殊专业;
3、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
4、已达到退学程度。
第四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如学生在原专业所学的必修课程要求不低于转入专业的相关课程,则成绩有效,否则应重新学习。对于转入专业培养计划中的必修课,如学生在原专业未修,应予修读。
第四十三条 学生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可申请转学。入学未满1学期或无正当理由的、招生时确定为定向或委托培养的、应予退学的均不得转学。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
2、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1/3;
3、因不能坚持学习或影响他人正常学习,院(系)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第四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经院(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批。院(系)认为学生应当休学的,由院(系)提出书面报告送学校审批。
第四十七条 计算学生休学时间均以学期为单位。休学时间计入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4个学期。学期结束前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跨学期休学,按2个学期计算。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获准休学时,此前已获学分均予以承认。获准休学的学生,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完休学手续并离校,无论何种原因,都不得滞留学校上课或参加课程考试。违反者,所获课程学分无效。
第四十九条 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第五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期满前一个月向所在院(系)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经校医院或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院(系)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2、因其他原因休学的,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院(系)审核,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3、在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且受到责任追究者,院(系)不得受理其复学申请。学校对学生休学期发生的事故概不负责。
第五十一条 学生复学后,依其修读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第五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八章 学习年限、试读与学籍处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各专业的培养计划按照国家规定学制年限(以下简称规定学制)制订。学校按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凡在我校注册的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年限加2年(含休学时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五十四条 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未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者,在尚未作退学处理的条件下,可向学校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期限,延长在校学习期限累计最长不得超过2年。申请延长学习期限的手续在规定学制届满当年的4月份集中办理。
第五十五条 超过允许的在校学习期限,学生必须离校。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所获学分每学年末清理一次,并按下列规定每学年度进行一次学籍处理(休学期间不算在内)。每次学分清理和学籍处理的结果由各院(系)通知学生和学生家长。
1、在规定学制的第1学年度学分清理时,未达到该学年度培养计划总学分的2/3者,学校给予学业警示。受学业警示者不得参加辅修或第二主修专业的学习(下同);未达到该学年度培养计划累计总学分的1/2者,学校给予试读处理;未达到该学年度培养计划累计总学分的1/3者,给予退学处理。
2、在规定学制的第2学年度、第3学年度学分清理时,未达到培养计划累计总学分的3/4者,学校给予学业警示;未达到培养计划累计总学分的2/3者,学校给予试读处理;未达到培养计划累计总学分的1/2者,给予退学处理。
3、在规定学制的第4学年度学分清理时,未达到培养计划累计总学分者,可持结业证离校或向学校申请延长学习期限。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试读一次,试读期限为一学年(不计入在校最长学期年限)。试读期满,所修总学分达到培养计划累计总学分的2/3者,可解除试读,否则予以退学。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作退学处理还包括以下情况:
1、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
2、休学期满后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
3、经指定医院确诊,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患者;
4、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
5、未请假或请假未准,离校连续两周没有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6、本人申请退学。
第五十九条 按以上规定作退学处理,不是对学生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条 学生退学,须由学生所在院(系)填写《湖北大学退学学生审批表》,经主管教学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查,报校长会议审批。
第六十一条 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后,即视为送交。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照《湖北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二条 退学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学校根据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退还学生已预交学费和其他费用的余额。无故超过规定期限2周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六十三条 凡我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本细则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培养计划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规格要求时,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十四条 在规定学制年限或延长学习期限届满,学生未达到毕业生基本规格时,准予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生结业后能回校重新学习。
第六十五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六十六条 在完成本专业学习的同时通过辅修或第二主修的方式修读另一专业并达到相应要求者,学校发给辅修或主修专业证书;对第二主修跨学科门类专业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另授予相应学位。
第六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受留校察看处分,毕业前未解除察看;
2、国家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未达到我校要求(外语各专业的学生第二外国语四级考试成绩不合要求);[注:留学生、少数民族民考汉学生、体育特长生、艺术特长生、按美术科目考试入学的学生不受此条限制];
3、经学位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第六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双学位:
1、未取得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
2、自选修跨学科门类专业学习之日起3年内未修满双学位课程学分。第六十九条 由于学业原因,获得毕业证书但未获得学士学位证书者,在本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期限内通过重新学习达到学士学位授予要求,可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
第七十条 毕业证书(含辅修)、学位证书(含双学位)及结业证书每年颁发1次,各类证书遗失或损坏一律不予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细则从2005级本科生开始执行,2005级以前的本科生按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第二篇:淮阴工学院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淮阴工学院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淮工院〔2017〕123号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的管理。
二、新生入学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向学校学生部门请假,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请假经批准后,方为有效。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假期期满,学生应到校报到。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五条 经学校同意,新生因病、应征入伍或其他特殊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因病或其他原因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应征入伍的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因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随同下一届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者方可申请入学。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工作由招生部门、学生管理部门、教务部门、各二级学院负责实施。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第五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处理,由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如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处理有异议,可按学校申诉管理办法提出申诉。
三、注册与学习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照校历规定时间按时到校,缴纳有关费用后,凭缴费凭证及学生证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每年9月学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已注册学生在“学信网”予以学年注册。
第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以及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各项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学制、学习年限
第十条 本科学制为4年或5年,4年制本科学习年限为3~6年,5年制本科学习年限为4~7年,时间自学生入校之日算起,包含休学及保留学籍时间。休学创业学生的最长学习年限,4年制可至7年,5年制可至8年。
五、学习编级、学业预警
第十一条 每学年结束后,学校对学生进行编级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编入低年级学习。1.一学年累计获得学分低于培养方案规定学分数的40%;
2.累计获得学分低于培养方案规定学分数的60%。
第十二条 每学年结束后,学生历年取得的学分(除素质拓展学分外)达到高一年级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90%,由本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允许编入高年级学习。
第十三条 每学期初,允许学习确有困难的学生申请编至低年级,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编入低年级相应专业学习,如低年级该专业未招生,可安排转至相近专业学习。
第十四条 学生编级后,应按现年级专业培养方案修读课程,已取得学分的课程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组织认定,与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相符的课程及学分予以认可,低于要求的课程和未修过的课程需补修。
第十五条 每学期初各二级学院对学生的学业情况进行统计,对需要学业预警的学生进行学业警示,具体要求按照学校学业预警相关文件执行。
六、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一、二年级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转专业:
1.思想品德优良,学习成绩排名位于本专业前列的; 2.学生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并能提供相关成果或专家证明的;
3.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并能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原始病历和诊断书的;
4.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并能提供足以说明情况材料的;
5.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6.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学生因保留入学资格重新申请入学或学籍异动等原因,原专业调整或停办,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转入本校其他相近专业学习。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允许转专业: 1.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或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或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2.新生入学后未满一学期的; 3.已转过一次专业的;
4.在处分考核期内的。
第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的手续办理及转专业工作的组织管理按照学校转专业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的具体手续按学校转学有关规定执行。
七、休学、复学
第二十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生可以申请休学和保留学籍,分阶段完成学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2.因创业或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年。因病或创业经学校批准,可连续办理两年。
学生休学应按规定办理休学手续,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签字,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发给休学证明。因病休学的学生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及校医院的审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需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经学校选派或自行联系获得到国际组织实习的在校生,学校为其保留学籍最长至2年。
第二十四条 休学学生应在收到休学证明后一周内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及时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须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认定可继续学业的,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因创业休学的学生需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及创业期间公司运营情况证明。
2.学生复学时,学校根据其课程修读情况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并按就读年级进行管理,如原专业低年级未招生,可安排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3.学生凭教务处发给的复学通知办理缴费、注册手续,未办理注册手续者不得参加课程学习,考试成绩将不予承认。
八、退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退学处理: 1.累计两次编入下一年级的; 2.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获得总学分低于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80%的;
3.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后一个月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4.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5.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开学后两周内未办理注册手续且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7.因其它特殊情况,学校认为必须退学的。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经二级学院审核、学生处、教务处同意、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退学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退学学生应在正式通知退学之日起10日内办理离校手续离校,其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学校作出退学处理前,将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其陈述和申辩。作出退学处理决定后,如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学校申诉管理办法提出申诉。
九、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环节,取得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授予其学士学位,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环节,未达到毕业要求,但取得学分数不低于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的80%,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可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回校重修不合格的课程和环节,经考核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二条 退学学生在校学习满一学年以上的,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未满一学年的,可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
十、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向学校提出申请,说明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校审查无误后予以变更。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修完辅修专业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学生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七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从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凡在学籍管理方面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原《淮阴工学院学籍管理规定》(淮工院﹝2005﹞5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及其他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篇:安徽师范大学普通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安徽师范大学文件
校教字„2008‟59号
印发《安徽师范大学普通本科生学分制学籍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为加强教学管理,维护教学秩序,适应学分制改革的要求,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学生的综合素质,在总结我校学分制运行经验基础上,对《安徽师范大学普通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修订主要内容是增加了重考的有关规定,强化了过程学习的要求,严格了试读的条件。同时,根据教育部对转专业、转学的有关规定,修订了转专业、转学的有关条款。现将修订后的《安徽师范大学普通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部门、各单位要利用本次修订机会,组织广大师生员工认真学习《安徽师范大学普通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特别是要采取切实的宣传教育措施,保证2006级及以后入学的每一位学生都能了解并理解《规定》的内容,提高对《规定》的执行力,充分发挥学籍管理工作在人才培养中作用。
特此通知。
安徽师范大学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安徽师范大学普通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为加强教学管理,维护教学秩序,适应学分制改革的要求,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学生的综合素质,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及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本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所属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条 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其医疗费用自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由学校酌情安排在同年级或下年级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学习。复查不合格或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一经核实,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准时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缴齐本学年应缴费用,缴费之后方准予注册。只有注册者,方可取得在校学习的资格。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六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在校学习的年限可以为三至六年。
第二章 考勤与纪律
第七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社会调查等可采用多种方式实行考勤。考勤由任课教师组织实施,并定期将考勤结果报开课学院和学生所在学院备查。
第八条 因故不能参加校内外学习活动的学生,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凡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以旷课论处。
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附医院证明。请假在三天以内的由辅导员审批,并报学院备案(在校外实习期间由带队老师审批);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审批;一周以上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确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请假手续者,可委托他人在三天内将有关手续补齐。学生一律不得事后补假。
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请假期满仍不能返校者,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第九条 学生旷课时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旷课一天,按六学时计算;每天授课时数超过六学时的,按课程表上实际上课时数计算。教学实践环节每天按旷课六学时计算,学校安排的有关活动每天按旷课四学时计算。对旷课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为保证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业,合理安排学习进程,每学期学生应修课程一般不得少于20学分(毕业当年除外)。
第十一条 学生所修的课程及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均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及格,获得相应学分;成绩不及格,不能获得学分,根据课程类别应予重修(重考)或改选其他课程,重修(重考)课程的成绩按其实际成绩记载,并注明“重修(重考)”字样。
第十二条 课程按考核方式分为考试课程与考查课程两种。学生学期课程成绩(总评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期中考试成绩、平时成绩、实验成绩等按一定比例综合算出,其中期末考试成绩一般占60%。对分几个学期教学、考核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成绩和学分。
第十三条 成绩的评定,可分别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二级制(合格、不合格)记分,也可按国际通用惯例五级(A、B、C、D、F)折算记载,D以上为合格,即获学分。学期考核结束后,各学院按照成绩考核与绩点测算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综合指标。
1.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
五级制、二级制换算成百分制时,取中间值,优秀=95分,良好=85分,中等=75分,及格=65分,合格=75分。
2.学分绩点与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将某一门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考核后所得成绩的对应绩点,再乘以该课程的权重系数,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以学生所修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课程的总学分数,即可得该生平均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考核成绩绩点×课程权重系数×课程学分
Σ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Σ课程学分
按学期结算的为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入学后不分学期累计结算的为累计平均学分绩点。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后,由任课教师录入现代教务管理系统,同时将一份纸质成绩单签名后送交开课学院留存。已评阅的试卷不发给学生,由任课教师交给教师本人所在学院,以便保存备查。学生可自行上网查看本人成绩,如对评分有疑异,应及时向课程的教学实施学院提出书面报告,经同意后由学院代为查阅,学生本人不得找教师查阅试卷。第十五条 毕业论文(设计)根据其质量、答辩情况评定成绩。
第十六条 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任课教师应不准其参加该课程的期终考核,成绩登记时,以零分记载,并注明“无故缺课”字样。
第十七条 考试作弊或旷考的学生,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成绩登记时,注明“作弊”或“旷考”字样。
第十八条 体育课成绩应由任课教师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对身患疾病或因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实践课者,教师可依据医院证明,为其安排适当的健身活动,并应要求学生参加体育理论课的学习,认真参加锻炼且体育理论课考核合格的,可视为体育课及格。
第四章 自修、免修、重修(重考)、缓考 第十九条 学业优良、自学能力强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学生,可以申请自修部分课程。
自修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开课学院批准后,方可执行。
凡经批准,自修某门课程应按时交作业、做实验、参加考试,成绩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人才培养方案中列出的自修课程不属此范围,学生可自行选修,按规定方式进行考核。第二十条 下列课程不得申请自修:
1.思想政治理论课(重修除外)、公共体育课、实验课等;
2.必修的实践环节如:军事训练、各类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
第二十一条 转专业等情况下,学生已取得某一门课程学分,经任课教师、相关学院审核,可以替代另一门课程时,学生可以申请免修该课程。
第二十二条
1.必修课程(不含实验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可以选择重考或重修获得该课程学分。重考以一次为限,重考未通过者必须参加重修。实验课程不及格的学生必须进行重修。
无故缺考(旷考)、无故缺课导致无资格参加某门课程考试或课程期终考试成绩低于40分(不含40分)的学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重考,必须重修。
2.重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三周内进行(毕业学期未通过的必修课程可在毕业前安排重考)。选择重考的学生须在开学后的5天内(从第一天上课起计算),向所考课程的开课学院提交重考课程的报名申请,逾期不报者,视为自动放弃此次重考机会。
3.选择重修的学生,在每学期第三轮选课时间进行重修课程的选课。4.重考或重修仍不及格的学生可在下一该课程开课时继续选择重修。课程因人才培养方案调整而发生变动时,由开课单位认定替代课程重修或单独组织重考。
第二十三条 不及格的选修课程,可以重修,也可改选其它课程。学生不得重修已合格的课程。
第二十四条 学生原则上不允许缓考,若有特殊情况,须持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申请,所在学院和开课学院均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完成。
第五章 辅 修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年,已修学分总数不低于40学分,主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全部及格且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的,可申请辅修另一专业。具体细则详见《安徽师范大学本科辅修专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部分学生可以通过考核方式转专业,具体规定按照《安徽师范大学本科学生校内转专业暂行办法》实行。
第二十七条 学生入学后,有以下特殊情况的,也可提出转专业、转学申请。
1.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学校有关专业学习的; 2.经学校有关部门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3.少数在某些方面有突出才能(有高水平论文、学术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证明),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审批及手续,按下列原则及办法办理:
1.转专业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有关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经分管校长批准,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2.省内转学,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及教务处审查并经转入学校同意后,报省教育厅批准,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须经双方学校及所在省教育厅同意和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转学材料的审查,主要依据以下原则:
(1)因患病转学的,应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的原始病历;
(2)如“确有特殊困难”转学,应提交足以说明情况的材料;
(3)除确因特殊困难外,转出与转入学校不得在同一城市。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或转学只能进行一次。转专业、转学后,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方可毕业。
考核方式转专业后,学生在原专业已获学分数自动带入转入专业,视作转入专业已修学分数。
因特殊情况转专业、转学者,在原专业所修课程要求高于或等同于转入专业有关课程的,原所修学分可替代转入专业相应课程的学分;其他课程学分算作转入专业的选修学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第五学期开学以后申请的;
3.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专业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的; 5.作试读或退学处理的;
6.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7.无正当理由的。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病因事不能在校学习的,可申请休学。休学不记入学习期限,休学次数以两次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学生患病经医院确定,认为需较长时间治疗休养者(肝炎、肺结核等传染病患者必须休学);
2.根据考勤,一学期因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经批准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三条 休学的手续及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由本人申请,附有关证明材料,经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2.休学学生户口可不迁出学校。
3.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休学期间的管理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负责。
4.学生在休学期间必须离校,不保留其宿舍床位,不得擅自来校上课、参加考试,若参加考试,成绩无效。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休学前所修学分仍然有效。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允许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保留学籍前所修学分仍然有效。
第三十六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经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后,应提前一周持有关证明,经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核准后依照复学前该生修课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如无原专业的可编入相近专业。不按期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3.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一经核实,取消其复学资格,同时取消其学籍。
4.学生复学时,缴费的项目和额度,按复学就读年级的专业标准缴纳,不得减免。
第八章 试读与退学
第三十七条 试读
1.从学生入学后第二学年开始,每学年结束时,学生必修课程累计获得的学分,未达到本专业已开设必修课程总学分的75%,将予以试读一年。
2.试读学生必须异动学籍,编入其所在年级、专业的下一年级、专业学习。试读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试读期间应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3.从学生入学后第五学期开始,每学年开学后三周内,由各学院对学生上一学年修读的必修课程所获学分情况进行统计,统计结果经学生书面确认后,对于符合本条第一款情况的学生上报教务处教务管理中心并办理试读手续。对于申请参加开学初重考的学生,试读手续可延长一周办理。4.学生在试读期间首先应修完过去没有完成的必修课程学习任务,取得相应的学分。在此基础上,学生可进一步修读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其他选修课程学习任务。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试读结束仍未达到本专业已开设必修课程总学分75%的,予以退学;
2.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六年者;
3.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或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4.经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5.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7.本人申请退学的。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第三十九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户籍关系返回家庭户口所在地,学校不负责解决退学学生的安臵问题。
2.因患精神病、意外致残等疾病而退学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3.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若学满二学期以上,所修得学分累计达到24学分的,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4.退学学生应于退学证明下达后一周内办清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学校有关部门将户籍关系转出。
第四十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一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鉴定合格,修完注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注册专业毕业证书。经批准辅修另一专业的学生,其证书发放按《安徽师范大学本科辅修专业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原则上要求学生在标准学制年限内修完学业,凡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无法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学分)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但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要求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须由本人申请,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延长学习时间者,需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在延长期内,学生不享受奖学金、助学金等奖励或待遇。需要延长学习时间而未申请者,按永久性结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由本人申请,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可以提前毕业。第四十四条 学校在对毕业生进行资格审核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结业处理。
1.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环节,但未获得各类课程规定学分或总学分,从而未达到所在专业的毕业要求;
2.达到所在专业的毕业要求,但受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尚未解除。
第四十五条 学生结业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各种原因在正常学习期间内无法安排重修而导致结业的学生,学校将在第八学期安排一次重考,重考及格者,发给毕业证书。
2.因留校察看而结业的学生,结业后一年确有悔改表现或显著进步的,由用人单位作出鉴定,经原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时间为每年六月份。
第四十六条 学生因故不能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已学满二学期以上,所修得学分累计达到24学分的,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结业、肄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学 位
第四十九条 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查准予毕业的本科生,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我校有关规定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由教务处提名,经学校学士学位委员会审查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具体按照安徽师范大学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2006年秋季及其以后入学的普通本科生,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篇:西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西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规范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发展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各方面协调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二条
标准学制为四年,按四年制制定培养方案。
第三条
师范专业实行学年制管理,其他专业实行学分制管理,采用弹性修业年限。学生可在三至六年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达到相关要求,准予毕业,毕业时均为四年制本科。六年期满,仍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要求者,作结业处理。且不能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出具的有效证明向录取专业所在学院请假,并报教务处备案,方为有效。请假一般不超过___个工作日,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___个工作日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思想品德、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并完善相关手续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监护人所在地。
第六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接到通知后___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离校;___个工作日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或拒不离校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___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并经校医院审核合格者,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复查合格后___个工作日内不办理入学手续既逾期未申请入学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后,持学生证到各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只有经过注册,方可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如果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患病及其他正当原因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特困学生经学生管理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才可以注册。各学院应当于注册截止日的次日向教务处报送学生注册情况。
第四章
考勤与纪律
第八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育教学活动,自觉遵守学习纪律。
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坚持学习,应当办理请假手续。请假___个工作日以内的,由辅导员(或班主任)审批,4~___个工作日的,由主管教学院长审批;达到___个工作日的,由主管教学院长签署意见后,报送教务处审批。学生一学期请假时间最长不超过___个工作日。请假期满后,学生应当及时到校学习,并向学院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应及时回复学生本人。
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县级及其以上)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所在学院备查。
第九条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即为旷课。对旷课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一学期旷课10~2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旷课30~3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40~4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旷课50~5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60学时及以上,予以退学。
旷课时数计算办法:在规定的教学时间内,行课日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数计;实习、军事训练、生产劳动、社会调查等,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
第五章
课程选修、免听、辅修、重修
第十条
学生修读课程分为通识教育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发展课程、实践教学环节、自主创新学习五大类。通识教育课程分为全校通识教育课程必修课和全校通识教育选修课;专业发展课程分为专业发展课程必修课和专业发展课程选修课;实践教学环节包括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生产劳动等;自主创新学习获得的学分包括科研学分、技能学分和实践学分等。
第十一条
学生应根据培养方案要求,在学院指导下制定个人学习计划,安排好各学期所修课程和学分。每学期学生选修学分数由学生自主决定,但一般不得低于___个学分,不得高于___个学分。
第十二条
学生成绩优秀或学有特长,对培养方案规定的某些必修课,经自学或网络课程教学等途径确已掌握,达到该课程教学大纲要求,且已修课程成绩全部达到良好以上者,可申请免修。
课程免修申请须由学生在第一次选课开始前提出,填写《西南大学本科生课程免修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审查签字同意,学院领导批准后,参加免修考核。免修考核合格者,准予免修,学生可获得该课程应得学分,记入成绩档案,并报教务处备案。
参加免修考核未达到免修要求的学生,可在下学期(或学年)开学___个工作日内办理该课程的补选手续,修读该门课程。
第十三条
经批准选定的课程,学生应按时听课;对部分学习优秀、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已修课课程成绩全部达到良好以上,可以申请免听部分课程。
申请课程免听的学生须在开课后___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审查同意,学生所在学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免听。
获准免听的课程,学生可不听该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应主动与任课教师取得联系,按时向任课教师提交该课程的读书笔记、作业等,按时参加该课程的实验实践教学环节及各类考核。根据学生学习情况,任课教师有权适时中止学生的课程免听,以确保其学习质量。
第十四条
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训课、实验课、就业指导课、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生产劳动课、社会调查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能免修或免听。学期免修、免听课程不得超过6学分。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修读辅修专业或选修本校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第十六条
考核不及格课程,除实践教学环节、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外,可按时参加下学期开学初组织的补考(补考时间为开学后第一周周末至第二周周末),补考合格后成绩记载为___分,补考不及格必须重修;通识教育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不予补考,可重修,也可另选课程。学生所在学院应于开学前___周内将补考学生和补考课程名单送达任课学院,并报教务处。
学生在校期间同一门课程重修不得超过两次。课程重修应到所在学院办理重修登记手续。不及格的课程如下学期继续开设,学生可在下学期开学后的___个工作内办理重修登记手续;隔一学期开设的课程,可按正常选课程序或在相应开课学期开学___个工作日内办理重修登记手续。
重修课程可以参照第十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免听。
各学院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后的第___周内清理、审核学生重修课程登记情况,并报任课学院和教务处,由任课学院组织重修课程教学和管理。
第六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学期考核,不予评定成绩。
(一)无故缺课累计达到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下同)的;
(二)缺交该课作业达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缺做该课实验达三分之一以上的;
(四)缺交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以上的;
(五)实验实习考核不及格的。
每学期期末考试前___个工作日内,由任课教师负责审核学生考核资格,将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送学生所在学院复核,由学院通知学生本人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核,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一般不得缓考。若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的,应在考核前向所在学院书面申请缓考,经主管院长批准,开课学院同意,方可缓考。学院应将学生缓考申请存档,并将其申请复印件送交所修课程的任课教师。因病申请缓考者应当于开考前提交医院(县级及以上)证明,课程开考后送交的病假证明无效。被批准缓考的学生,应当及时向学院申请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举行的补缓考,缓考不及格不得补考,只能重修。缓考成绩以实得分数记载。学生所在学院应于开学前___周内将缓考学生和缓考课程名单送达任课学院,并报教务处。
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课程考核者,以旷考论处。凡旷考学生,该次课程考核成绩以“0”分记,并计入该课程总成绩。旷考的学生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只能重修。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
(一)课程考核类型分为考试和考查,考试采用百分制评分,考查采用五级分制(优秀或A、良好或B、中等或C、及格或D、不及格或E)或百分制评分。
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折算:90~___分为优秀;80~___分为良好;70~___分为中等;60~___分为及格;___分以下为不及格。在绩点计算中五级制一律按中值转换,即优秀按___分计算、良好按___分计算,中等按___分计算,及格按___分计算。
(二)课程考核方式包括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平时作业、调查报告、读书笔记、实验实习报告、课程论文、课程设计、课堂讨论、单元测验、期中测验、案例分析、文献综述、实践技能考核、艺术创作等多种形式。
(三)课程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成绩的百分比原则上根据学时数折算。
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考核成绩和课终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其中课终考核成绩应占课程考核成绩的___%~___%,具体比例由学院确定。第二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有关学生德育考评办法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学生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公共体育教学单位批准,由公共体育教学单位安排适合学生本人身体状况的体育保健活动课程,并由体育教师评定成绩。
第二十二条
选修本校其他专业的课程成绩(学分)和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学院审查,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以“0”分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对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不能参加课程的正常补考,只能参加该课程的重修。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生申请转专业的按《西南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进行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由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学者;提前批录取的学生,招生时均有特殊要求,一般不予转学;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已达到退学程度的;
(六)三年级及其以上的;
(七)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八)已有转学经历者;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办理转学的有关程序、时间要求按照重庆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经校医院检查证明,因伤、病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下同)的;
(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达到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学生因经济困难、创业、参军、出国留学等原因申请休学的;
(四)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休学年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其退役后一年。因应征入伍休学的,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三十一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在办完手续后___个工作日内离校,路费自理。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___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复学。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将本人书面申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和所在地街道(乡镇)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等交所在学院,经所在学院和校医院审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由主管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入伍的学生凭退伍证明和退伍后安置地武装部的证明复学。
(三)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将本人书面申请和所在地街道(乡镇)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等交所在学院,经所在学院主管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教学班学习;如下一年级无原专业,经本人同意,编入相近专业教学班学习。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责任自负,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九章
学业警示、退学与试读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考核不合格必修课程(重修合格不计入内)累计达15学分,学校对其给予学业警示。学业警示由学院以书面形式送达学生本人和学生家长。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在校期间考核不合格课程(重修合格不计入内)达到24学分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请假而连续___个工作日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五)累计旷课达到60学时及其以上的;
(六)开学后___个工作日内未注册而无正当事由的;
(七)隐瞒既往病史而录取在限考专业、不能坚持学习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主管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签署意见后提交学校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同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退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直接送交、书信送交、公示等方式送达本人。
第三十八条
退学的学生,应当在___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九条
应当退学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给予一次试读机会。
(一)在校期间考核不合格课程已达24学分,但未超过36学分的;
(二)未请假连续___个工作日但未超过___个工作日,没有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以书面形式认识错误、且无其他不良行为的;
(三)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无正当理由,但超期时间在___个工作日之内的。
第四十条
试读期限为一年。试读期满后,经学生申请,学校审查合格后可继续正常学习。
试读期间,课程考核继续有不合格者,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者,取消试读资格,给予退学处理。
退学学生未申请试读或未被批准试读,以及在___个工作日内不办理试读手续的,仍按退学处理。
第十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授位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毕业鉴定合格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在标准学制内能提前学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修满学分者,学生可于拟毕业前一年的九月底前提出提前毕业申请,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审批。凡被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学籍列入毕业年级,学院安排参加毕业年级教学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在办理相关手续和缴纳相关学习费用后,可以继续在校学习;凡不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在学校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内,可以按程序申请重修课程、补作毕业论文(设计),经考核、答辩合格后,学校审批同意,可以在每年的___月或___月份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审批同意,可以授予学士学位。凡按规定回校重修课程的结业生,其食宿、旅费自理,并应按学校规定缴纳学习费用。
在学校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内,仍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者,作结业处理,且不能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生主修专业达到毕业条件要求,需要继续攻读辅修专业或双学位专业者,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第四十五条
学生办理延长修业年限,应当在标准学制下的毕业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后的第一个月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签署意见,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准予延长修业年限,但在校修读总年限最长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修业最高学习年限。
延长修业的学生保留学籍,由所在学院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按照《西南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授位。
第四十八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注册。
第四十九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修完辅修/双学位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部分课程,成绩合格者,发给辅修专业单科结业证书;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未完成实践教学环节、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并完成实践教学环节、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发给辅修专业证书。获得辅修专业证书,并符合双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相应学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一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均不能补发,但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
九年____月___日
第五篇:武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武大字 [2005] 36号
关于印发实施《武汉大学
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武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第十三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学校制定了《武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现将该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于2005年9月1日起遵照实施。
特此通知
武 汉 大 学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武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武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包括插班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所在院(系)请假。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思想品德、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离校治疗,10个工作日内不办理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年新生入学时向学校招生管理部门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延期注册者,按旷课处理。各院(系)应当于注册截止日的次日上午向教务部保送学生注册情况。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未经教务部批准入学者,不得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三个月内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学业,可以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学制规定年限两年,休学、保留学籍时间均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八条 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按学校规定缴费,按第五十七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考勤
第九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因故 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即为旷课。对旷课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实习、军训旷课按每天6学时计。
第十条 学生请假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应有校医院证明,一学期请病假一周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一周以上的由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学生因事请假一学期不能超过两周,一学期请事假两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两天以上由院(系)主管领导批准。
学生请假申请书、医院证明及院(系)审批意见等材料由院(系)教学秘书负责保存备查。
第十一条 学生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应予休学。
第十二条 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向院(系)批假人销假。如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应办理续假手续,未办续假手续或续假未准者以旷课论处。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如实记载,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选修课和其它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毕业要求选修并参加考核。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以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及格及以上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课程考核的方式(开卷、闭卷、口试或写论文等)由主讲教师与院(系)主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商定。
课程考核成绩根据平时成绩(包括平时测验、期中考试、作业、课堂讨论、论文、考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30%-50%,期末考试成绩占50%-70%,实验教学课程的成绩评定办法由院(系)确定。任课教师应当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试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未交作业达到作业量的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该课程记为“0”分。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考核纪律,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考试舞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记为“0”分,并视情节按《武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学生申请,主管教学的院长(系主任)同 意,教务部审核后,在学生毕业当学年该课程可以重修一次。毕业当学年因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受处分的学生,该课程不允许在当学年重修。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办理选课和重修手续,未办手续者,其考核成绩不予承认。选课后未办理退课手续又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者以及未办理缓考手续不参加考核者,该课程成绩记为“0”分。
考核成绩无论是否合格均记入成绩册。
第十七条 公共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身体残疾、体弱的学生经校医院证明,学生所在学院(系)审核同意,体育部批准后可修体育保健课。体育保健课由体育教学单位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安排。
第十八条 在科学研究、学科竞赛和科技发明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可以获得创新学分,具体办法按《武汉大学创新学分制度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为了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实行学分绩点制。平均学分绩点(GPA)是评价学生一个时段或大学期间的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
成绩 成绩等级 绩点 90-100 A 4.0 85-89 A-、B+ 3.5 80-84 B 3.0 75-79 B-、C+ 2.5 70-74 C 2.0 65-69 C-、D+ 1.5 60-64 D 1.0 60分以下 F 0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该课程的绩点×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GPA)=所修课程学分绩之和÷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除军训、重修课程外,其它课程均参与GPA计算。第六章 自修、重修、缓考
第二十条 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经主讲教师批准可以免听该课程的部分内容,但应当按要求完成作业,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必修课、实验及实践教学环节的课程不能申请自修。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应当事先持本人申请及有关证明到所在学院(系)教学秘书处办理缓考手续,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凭缓考单参加下次该课程的考核,缓考课程成绩以考试卷面成绩记载。
第二十二条 必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应当重修,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可以重修,也可以改选其它课程。
毕业当学年没有机会安排重修的课程,可在毕业前由教 务部通知院(系)组织一次重修考试,课程成绩以考试卷面成绩记载。
学生不得重修已合格的课程。
第二十三条 必修课缺考(办理缓考手续者除外)或参加考试不交答卷者,该课程成绩记为“0”分。
第七章 辅修与跨校修读
第二十四条 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从第二学年开始辅修其他专业。毕业时获得主修专业毕业文凭,辅修了另一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获得了规定的学分,发给辅修证书;毕业时获得主修专业毕业文凭和学士学位,辅修了跨学科(或非相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获得了规定的学分,达到《武汉大学双学位授予暂行办法》的要求者,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第二十五条 申请辅修的学生应到辅修专业所在院(系)教学秘书处报名并办理有关手续。辅修的学生既可以随选修专业的学生一起上课,也可以参加学校单独开设的课程学习。需作辅修专业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学生,一般应在毕业当学年提出申请,由辅修院(系)统一安排。
第二十六条 学生辅修专业的成绩管理、辅修课程的审核等由辅修院(系)负责。
辅修课程的成绩不作为学籍处理、评定奖学金和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的依据。第二十七条 放弃辅修学生,由辅修专业所在院(系)提供其已修读的课程成绩和学分,经教务部审核、学生所在院(系)认定后可按选修课程记入成绩册。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协议跨校选修课程,或交流到其他学校学习,在其他学校选修的课程成绩和学分经教务部和院(系)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 本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确有专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发挥其专长者;
(二)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病史入学者),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因学校或院(系)学科专业发展,需要调整专业者。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本科三年级以上的学生;
(二)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四)应予退学的学生。
第三十一条 各院(系)准许转专业人数一般不超过当年入学新生人数的10%,接收转专业人数应根据本院(系)现 有教育资源确定,一般不超过本院(系)新生人数的10%。转专业学生一般应转入同一年级。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第三十三条 转专业每学年办理一次,办理时间为每学年第二学期前三周。
第三十四条 转专业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每学年第一学期末,院(系)公布转专业计划、条件、考核办法及办理程序等;
(二)每学年第二学期第一周,学生申请,填写《武汉大学学生转专业申请表》交所在院(系)教学秘书,经审批同意后,由学生将转专业申请表送交拟转入院(系)教学秘书;
(三)每学年第二学期第二周,接收院(系)考核,确定转入学生名单并送教务部审批;
(四)每学年第二学期第三周,教务部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转专业学生原专业的必修课要求不低于转入专业相同课程的,可以认定已获得的成绩和学分,否则应予以重修;原专业所修的其他课程能否记为选修课学分,由转入院(系)确定。
第三十六条 转专业学生按转入专业、年级学费标准缴费。第三十七条 学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九条 我校学生申请转入省内其他高校的,经两校同意,由我校报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办理转学手续;转入外省高校的学生,由我校同意后,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本校学生要求转学的,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院(系)同意,教务部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报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办理。
第四十条 外校学生申请转入我校的,应当符合转学条件,经学生申请,学校研究批准后,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转入我校的学生,其学分认定按第三十五条办理。第四十一条 学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在学期末办理。第九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一)因伤、病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停课治疗、休 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因请假缺课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四十三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经批准后可续修,但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学年。
第四十四条 申请休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校医院证明),经主管教学的院长(系主任)同意后报学生工作部、教务部审批并办理休学手续。
第四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间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往返路费自理;
(二)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奖学金、贷学金;
(三)学生休学期间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办理。第四十六条 学生因自费出国学习、创业、参加社会实践等原因中断学习的,经本人申请、院(系)审核同意,教务部批准后最长可以保留学籍2年。保留学籍学生不享受在校生、休学生的有关待遇。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第四十八条 休学、保留学籍学生不应当在学校居住,不参加课程学习、考核等活动。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不负责。
第五十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初向学校书面申请复学,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其已恢复健康,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院(系)同意、教务部审批后办理复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伪造医院诊断证明者取消学籍。
(二)其他原因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申请复学经院(系)同意,教务部审批后办理复学手续。
(三)复学学生一般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没有连续招生,由所在院(系)提出意见,教务部批准到相近专业学习。
(四)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学籍。
第十章 退学
第五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校学习期间,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含缺考)学分累计达到20学分及以上的;
(二)在校学习期间,平均每学年所修课程学分未达到 28学分的;
(三)毕业时不合格的课程学分达到15学分及以上的;
(四)无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的;
(五)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申请复学或申请复学复查不合格的;
(六)未经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八)两周内未办理注册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学生依照上述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纪律处分。第五十二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申请或所在院(系)提出意见,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教学的院长(系主任)同意,教务部审核后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同时报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在学校网站上公告60天,视同送达学生本人。
第五十三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当在接到退学决定书或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离校,档案、户籍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校内各种关系。
第十一章 出国(境)学习
第五十四条 学生申请自费出国(境)学习,由本人书面申请,所在院(系)主管教学的院长(系主任)同意后,报教务部批准。
自费出国(境)学习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退学或保留学籍手续。
第五十五条 根据校际交流协议选派到国(境)外大学学习的学生为交换生。交换生出国(境)学习期间不办理离校手续,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交换生出国(境)所需费用由本人承担或按协议执行。
第五十六条 出国(境)逾期未归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七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德、智、体等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提前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德、智、体等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经学生书面申请,主管教学的院长(系主任)同意,教务部审核后可以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于毕业当学年的三月份办理有关手续,学籍编入毕业年 级。凡批准提前毕业未能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应当离校。
在规定的学制内不能毕业的学生,可按第三章规定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以学年为期,应当办理注册及有关手续。需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于毕业当学年的三月份向院(系)申请,经主管教学的院长(系主任)同意、教务部审核后办理有关手续,学籍编入低一年级。
因辅修课程未修完的学生不能延长学习年限。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有15学分以下课程不合格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结业生或1-2门辅修课程未修完的学生,可在离校后1年内返校修读不合格的课程或补作毕业设计(论文),合格后补发毕业证书(辅修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六十条 学生返校修读课程有违反学校纪律或弄虚作假行为的,不补发毕业证书(辅修证书)。
第六十一条 符合武汉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十二条 学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第六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六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第六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负责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在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此细则施行。
第六十八条 本细则自2005年9月1日开始施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原《武汉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武汉大学本科生转专业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