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7.18
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提高农村公路科学发展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桥梁、隧道、涵洞和渡口。
县道是指连接县级政府所在地与其所辖主要乡(镇)、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之间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公路。
乡道是指连接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其所辖建制村之间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及以上公路的连接乡(镇)与乡(镇)之间、乡(镇)与外部公路网之间的公路。
村道是指以及不属于乡道及以上公路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之间以及建制村与外部公路网之间的公路。第四条
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应体现“以人为本,服务农村”的宗旨,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建管养并重、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制定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投入保障政策,建立以县为责任主体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体制,健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体系,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支持和促进农村公路科学发展。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制定和执行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预算政策,保障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随公路里程和地方财力增长逐步增加。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乡(镇)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在县级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帮助下,负责本村村道建设和日常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市(州)人民 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行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行政管理职责。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发改、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林业、审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第七条(发展方式)农村公路要加快推进技术进步,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实现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施工机械化和管理信息化、规范化、科学化,控制和降低建设、养护和管理成本,提高建设和养护质量。
第二章 公 路 规 划
第八条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农村公路规划应当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符合国家和省农村公路发展目标,按照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农村公路规划编制办法编制,与国道、省 道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并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农村公路规划应贯彻“保护耕地、节约用地、保护环境”的原则,应充分利用原有道路资源进行改建和扩建,提高路面技术等级,保证通车能力。尽量少拆房屋、少征地,避免大改大调或大挖大填,防止诱发新的地质灾害。
农村公路桥梁、渡口以及养护管理、客运站场设施,应当与农村公路统一规划、统一标准、配套建设。
第九条 县道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乡道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逐级上报至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村道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征求县级有关部门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并逐级上报至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县道、乡道、村道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报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三章 计 划 管 理
第十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审核、汇总市州上报的省补助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议计划,下达年度计划,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更新电子地图。
市州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建议计划,负责分解下达上级投资补助的农村公路建设计划,核查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实施情况。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定村公路年度建设建议计划,负责分解下达上级投资补助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计划,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县道、乡道建设年度计划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涉及国家或省级补助资金的建设规划项目中的建设计划应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转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村道建设年度计划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但涉及国家或省级补助资金的建设规划项目中的建设计划应报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转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建设计划项目应优先安排建制乡镇和建制村通畅,兼顾撤并乡镇公路和乡、村公路提档升级。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规划和计划的审核,严禁多头、重复申报国家和省级交通补助计划。凡申请纳入年度国家或省级补助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建设项目已纳入农村公路建设规划或符合国家和省级补助适用范围;
——施工图设计或简易设计已完成,技术指标必须符合部、省标准;拟通客车公路必须满足通客车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应有排水、防护、安全设施及安全生产措施专项设计等;设计按程序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复;
——建设单位和资金构成方案明确;在国家和省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县级人民政府应承诺负责安排县、乡道不足部分资金,承诺对村道按照每公里不少于5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尽量减轻农民负担;
——通村通畅工程项目必须通过村民“一事一议”程序,并解决了涉及建设项目的土地调整、缺口资金筹集、建设管理组织方式等方面问题。
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项目不得申请列入国家或省级补助资金项目建设年度计划。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 行,未经原批准机关书面批准,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变更投资、减少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变更的,可在规划范围内调整,调整幅度不超过10%,并按相关程序经原批准机关书面批准。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计划采用“多干多补、奖优罚劣”的竞争性分配机制,年度计划与项目执行情况、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挂钩。项目实施完成经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公示后,须在当年农村公路基础数据和电子地图更新数据予以体现,并与规划项目库保持一致,并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对完工项目进行核查,核查情况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完成年度计划项目的,未完计划部分占用其下年度计划指标,情况严重的,将减少下年度计划指标数量;超额完成年度计划项目的,超额部分可纳入下年度计划。
第四章 建 设 管 理
第十六条(建设标准)农村公路应当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交通量预测,合理确定建设标准。
县道和乡道应按照等级路标准建设,县道应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乡道应不低于四级公路的技术标准,尽可能采用双车道,路基宽度不小于6.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5.5米。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以及交通流量较 小路段,经技术经济论证后可按单车道设计,但应适当提高安全防护水平,增加错车道设臵数量;村道建设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适用原则,除特殊路段外,一般应按照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且路基宽度不小于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4米;并在适宜位臵设臵错车道,一般要求1公里设臵3个错车道。农村公路应当按标准设臵防护、排水、路肩以及交通标志、标线等附属设施,并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原则上可以从部省补助资金中平均每公里提取1-2万元集中用于交通安全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 县道、乡道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实施,并推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监理制度;村道建设参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国家和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应当进行招标。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筹资筹劳的村道建设项目,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可以不进行招标。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和监理达不到招标条件的,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或聘请具备相应资格的技术人员组成设计组和监理组进行设计和监理,其中 8 村道建设项目可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组建工程设计组和监理组进行设计和监理。
第十九条 县、乡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标,应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
第二十条 村道建设项目的设计可以由县级几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有相关工程设计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但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二级及以上农村公路、中型以上桥梁、特殊结构桥梁和隧道工程项目原则上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进行,其它农村公路项目可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村道及小桥涵可采用简易设计。
第二十二条 30公里以上县乡道、二级及以上农村公路、大桥、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隧道工程项目设计由省交通运输厅审批;其它农村公路和桥梁项目设计由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审批;村道及小桥涵设计由县级交通运输局审批。
第二十三条 县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乡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村道建设项目的 施工应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四条 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隧道等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主要采欧元能够机械化施工。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和群众代表参与监督工作。
农村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应当设立质量责任公告牌,公告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主要质量控制指标和质量举报电话。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农村公路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依据职责,明确安全、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安全、质量保证措施,加强安全与质量管理。
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农村公路及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应当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为验收合格后1年,建设单位预留施工合同工程款总额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满、无质量缺陷或者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臵后,质量保证金应当返还施工单位。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交工、竣工验收。对未经质量鉴定或者质量鉴定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县道、乡道的竣工验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设计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村道的竣工验收,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进行。
除二级及以上农村公路及大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外,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
第五章 养 护 管 理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做到路基稳定,路面、路肩整洁,构造物完好,排水畅通,并采取综合治理措施保证公路正常、安全使用。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常年养护与季节养护相结合,逐步实现专业化养护。
鼓励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具备资质条件的养护 单位,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
第三十一条 县道的养护管理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乡道的养护管理在县级公路管理机构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镇)交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乡道的养护管理和村道养护管理的指导工作;村道的养护管理在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可以根据交通量、路面类型、地形特点等实际情况,采取建立群众性、专业性养护组织或者由个人分段承包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设计、建设,并按照规定进行验收。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应当按照路段或者区域通过招标或者其他竞争方式,择优选择专业化施工单位。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不少于一年。
第三十四条 已建成的农村公路陡坡、急弯、高填方等事故易发路段,应设臵安全防护设施或警示标志,并应将其纳入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计划,逐步实施。
第三十五条 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 时组织修复。必要时,可以动员和组织沿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当地群众进行抢修,并可请求当地驻军支援,尽快恢复交通。
第三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因养护需要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的,由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农村公路桥涵安全检查,对达不到原设计标准的,应当设臵明显的限载标志,并及时组织维修和加固;经检测发现公路桥涵严重损坏影响通行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修复措施,并设臵禁止通行和绕行标志。
第三十八条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县道、乡道的养护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检查和考核结果作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安排、资金安排和实施有关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 公 路 保 护
第三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公路保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交通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村道的保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村道的保护纳入村规民 约。村规民约中有关村道保护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及其确定的养护组织和养护人员,应当协助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农村公路保护工作。
第四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县道和乡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公路用地;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村道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土地纳入公路用地管理范围。
第四十一条 农村公路两侧自公路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以外,按照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具体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公告。
除农村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农村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农村公路或者使农村公 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损坏农村公路或者使农村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农村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三条 跨越、穿越农村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农村公路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四十四条 在农村公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农村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农村公路两侧规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除农业机械因田间作业需要在农村公路上短距离行使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车辆、机具,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采取 15 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四十六条 超过农村公路、桥梁、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农村公路、桥梁上或者隧道内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第四十七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县道、乡道上设臵超限超载车辆检测站(点)。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道设计标准,在村道上设臵限高、限宽设施限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
第四十八条 未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臵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
第四十九条 在农村公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二)摆摊设点、设臵集贸市场;
(三)堆放物料及设臵其他障碍物;
(四)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使用的行为。
第七章 资 金 管 理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筹集机制。
第五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主要来源:
(一)国家专项投入资金;
(二)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三)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资金;
(四)村民“一事一议”方式筹措的建设与养护资金;
(五)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等社会捐资;
(六)其它方式筹措的资金。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年的建设任务和养护管理需求,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十三条 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资金由省级财政按照中央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标准安排,全额用于农村公路维修。市(州)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 安排相应资金投入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
第五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不低于中央及省财政转移支付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补助标准(县道7000元、乡道3500元、村道1000元),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农村公路小修保养和日常养护资金,并随着地方财力和管养里程增加,逐年加大投入。管理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直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筹集村道建设和养护资金,应当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 原则,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并依据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五十六条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和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造成农村公路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按照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予以赔偿。
第五十八条 违反办法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下列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建设标准的,处以三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责任事故的单位,依法承担建设单位的经济损失,并处事故造成全部损失费用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罚款;
(三)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在村道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的,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限期内不拆除,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拆除的,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一)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或者地面构建物的;
(二)擅自在村道用地范围内设臵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
第六十条 违反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占用、挖掘村道的;
(二)损坏村道附属设施的;
(三)在村道及村道用地范围内进行损坏、污染和影响村道畅通活动的;
(四)擅自在村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五)车辆超过限高、限长、限宽及限重规定标准擅自在村道上行驶的。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截留、侵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的;
(二)在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中,发生质量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未及时组织农村公路养护、桥涵检查及修复,影响安全通行,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六十三条 各市(州)可参照本试行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二篇: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
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促进我省农村公路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国家计委、交通部制定的《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及乡到村公路。农村公路建设中包含的县际公路项目,按照《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实施管理,其余农村公路建设管理遵循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总目标,抓住国家加大农村公路建设投入的历史机遇,加快发展,努力提高通达深度,提升公路等级,强化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的基本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多方筹资、民主决策,因地制宜、标准适度,建养并重。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要实行目标管理。市(州)与县、县与乡镇要签订目标责任书,按进行检查和考核。
对农村公路建设实行自上而下的督导和指导制度,省厅公路局成立由局领导牵头的督导组,分片区对各市、州的农村公路建设进行督导;各市、州成立督导组,对所辖县(市、区)的农村公路的建设进度、质量、资金使用情况和廉政建设进行督导;各县(市、区)建立相应的督导机构,对乡村公路建设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 政策措施
第五条 落实利用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交通部及以工代赈对农村公路建设和改造的资金投入政策。
第六条 县到乡的公路新(改)建沥青路面或水泥路面的,省上按盆周山区及民族地区、丘陵地区、成都平原地区三种地区类别,给予适当补助。
不通公路的村修建通村公路,省上也将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四条
第七条 继续利用省人民政府“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政策,开展好“李冰杯”竞赛活动,将农村公路建设纳入各级政府考核目标。
第八条 各级地方政府应出台农村公路建设用地、料场、税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努力降低工程造价。
第九条 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积极创新农村公路建设筹资方式,拓宽筹资渠道。各级财政应对农村公路建设予以投入,同时应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捐资,加大政府掌握的经济资源和交通部门经营交通资源所得的投入力度。
第十条 乡道及乡通村公路建设要切实用好“一事一议”政策,采取乡、村为业主,村民自愿、村民自治、民主修路、民主管理的方式,充分发挥和尊重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
第十一条 县(市、区)交通部门要切实抓好县道公路建设及乡道、乡通村公路的规划,对乡道及乡通村公路建设要从设计、施工、质量控制和交竣工验收等方面给予指导服务。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先通后畅再联网,着重提高通达深度,提高路面等级,完善排水系统和挡防工程,提高通行能力和抗灾能力。
第三章 计划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各市(州)交通局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辖区县通乡公路、乡通村公路建设项目报省交通厅公路局,公路局初审后报省交通厅审批下达执行,其中属于国债资金建设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申报县通乡公路建设的计划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项目已纳入全省县通乡公路建设规划,已在市、州计委列项;
项目已经完成勘测设计等前期工作,并已经市、州农村公路建设主管部门审批通过;
项目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已经落实公路建设配套资金和养护资金。
第十五条 申报乡通村公路建设计划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项目符合全省通村公路建设规划,有国家补助的通村公路建设项目均应列项;
项目设计等前期工作已完成,并已经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通过;
受益群众经民主决策同意自主修路,并具备相应手续。
第十六条 省交通厅公路局负责对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进行检查和指导,并组织相关人员按规定比例进行抽查。对县、乡公路建设,按项目执行前、执行中和抽验后分别拨付30%、50%和20%的办法执行;对村道公路建设补助款采取实施前拨总量的30%,实施过程中拨50%,项目完工并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的20%资金。及时、准确、完善的统计资料是资金拨付和领导决策的依据,各级交通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国债资金和车购税等国家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照交通部制定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社会筹集资金和受益村民出资应采取民主监督、使用公开、专款专用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对国家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实行单位自查与接受财政、审计等政府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的监督相结合的办法;通乡通村公路建设的社会筹资和群众自筹资金,实行财务公开,由建设单位定期向群众公布资金使用情况,对群众反映属实的资金问题,有权机关应责成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第三篇: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
(试 行)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促进我省农村公路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国家计委、交通部制定的《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及乡到村公路。农村公路建设中包含的县际公路项目,按照《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实施管理,其余农村公路建设管理遵循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总目标,抓住国家加大农村公路建设投入的历史机遇,加快发展,努力提高通达深度,提升公路等级,强化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的基本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多方筹资、民主决策,因地制宜、标准适度,建养并重。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要实行目标管理。市(州)与县、县与乡镇要签订目标责任书,按进行检查和考核。
对农村公路建设实行自上而下的督导和指导制度,省厅公路局成立由局领导牵头的督导组,分片区对各市、州的农村公路建设进行督导;各市、州成立督导组,对所辖县(市、区)的农村公路的建设进度、质量、资金使用情况和廉政建设进行督导;各县(市、区)建立相应的督导机构,对乡村公路建设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 政策措施
第五条 落实利用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交通部及以工代赈对农村公路建设和改造的资金投入政策。
第六条 县到乡的公路新(改)建沥青路面或水泥路面的,省上按盆周山区及民族地区、丘陵地区、成都平原地区三种地区类别,给予适当补助。
不通公路的村修建通村公路,省上也将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条 继续利用省人民政府“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政策,开展好“李冰杯”竞赛活动,将农村公路建设纳入各级政府考核目标。
第八条 各级地方政府应出台农村公路建设用地、料场、税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努力降低工程造价。
第九条 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积极创新农村公路建设筹资方式,拓宽筹资渠道。各级财政应对农村公路建设予以投入,同时应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捐资,加大政府掌握的经济资源和交通部门经营交通资源所得的投入力度。
第十条 乡道及乡通村公路建设要切实用好“一事一议”政策,采取乡、村为业主,村民自愿、村民自治、民主修路、民主管理的方式,充分发挥和尊重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
第十一条 县(市、区)交通部门要切实抓好县道公路建设及乡道、乡通村公路的规划,对乡道及乡通村公路建设要从设计、施工、质量控制和交竣工验收等方面给予指导服务。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先通后畅再联网,着重提高通达深度,提高路面等级,完善排水系统和挡防工程,提高通行能力和抗灾能力。
第三章 计划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各市(州)交通局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辖区县通乡公路、乡通村公路建设项目报省交通厅公路局,公路局初审后报省交通厅审批下达执行,其中属于国债资金建设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申报县通乡公路建设的计划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项目已纳入全省县通乡公路建设规划,已在市、州计委列项;
项目已经完成勘测设计等前期工作,并已经市、州农村公路建设主管部门审批通过;
项目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已经落实公路建设配套资金和养护资金。
第十五条 申报乡通村公路建设计划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项目符合全省通村公路建设规划,有国家补助的通村公路建设项目均应列项;
项目设计等前期工作已完成,并已经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通过;
受益群众经民主决策同意自主修路,并具备相应手续。
第十六条 省交通厅公路局负责对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进行检查和指导,并组织相关人员按规定比例进行抽查。对县、乡公路建设,按项目执行前、执行中和抽验后分别拨付30%、50%和20%的办法执行;对村道公路建设补助款采取实施前拨总量的30%,实施过程中拨50%,项目完工并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的20%资金。及时、准确、完善的统计资料是资金拨付和领导决策的依据,各级交通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国债资金和车购税等国家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照交通部制定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社会筹集资金和受益村民出资应采取民主监督、使用公开、专款专用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对国家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实行单位自查与接受财政、审计等政府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的监督相结合的办法;通乡通村公路建设的社会筹资和群众自筹资金,实行财务公开,由建设单位定期向群众公布资金使用情况,对群众反映属实的资金问题,有权机关应责成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第四章 工程管理
第十九条 技术标准:县道一般采用三级公路技术标准,乡到村公路一般采用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对于特殊困难路段可适当降低技术标准,但应满足《四川省乡到村公路技术指南》之规定,同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交通安全。
公路路面应根据所通行车辆构成,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选择合适的路面结构及结构层厚度,可采用沥青路面、水泥路面、拳石路面、块石路面等形式进行路面硬化,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延长路面使用寿命。
第二十条 设计及审批:县道和所有农村公路上的桥梁、隧道(新建特大桥、隧道按两阶段设计),均应选择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其中:收费项目、国债项目、二级路网项目及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隧道报省交通厅公路局审批;其余县道、县通乡的乡道及桥梁报市(州)交通局审批,审批文件报省交通厅公路局备案。除报省、市(州)审批以外的农村公路项目设计资料报县交通局审批,审批文件报市(州)交通局备案,其中:乡通村公路可采用简易设计,简易设计资料主要包括平面图、典型横断面图、纵断面图、路面结构图及涵洞标准图。
第二十一条 工程招投标:县道、所有农村公路上的桥梁、隧道及乡道和乡通村公路的高级、次高级路面工程,大宗路用材料应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第二十二条 质量监督和监理:市(州)交通局质量监督站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检查、监督,并对重要结构物、关键工序、关键部位进行质量抽检;县道及所有公路桥梁、隧道应实行社会监理或内部监理;乡道及通村公路可采取交通部门派驻质量监督人员、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等方式,努力把好质量关。县交通局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的主要环节的质量控制,对群众施工的乡村公路路基,要集中安排机械碾压,确保施工质量。
第二十三条 安全管理:在农村公路建设中,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人员、机具设备的安全,爆破作业人员和机械操作手要持证上岗,严禁在山地灾害易发地及其附近搭建工棚。农村公路改造路段要设置标志,指定专人管理交通,保证车辆安全通行。
第二十四条 标志标牌:县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规定设置;乡道及通村公路必须设置指路牌、地名牌和安全适用的防护设施及警告标志。
第二十五条 交竣工验收:农村公路中的收费公路、二级路网、国债项目、大桥和特大桥及特殊结构桥梁、隧道由市(州)交通局组织交工验收,省交通厅公路局组织竣工验收;除上述以外的县道、县通乡的乡道及所有农村公路上的桥梁、隧道建成后由市(州)交通局组织交、竣工验收;其余乡道及通村公路建成后由县交通局组织交、竣工验收。
省交通厅公路局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按5—10%比例随机抽查;市(州)交通局按30—50%比例随机抽查。
第二十六条 资料归档:农村公路建成后,必须完善工程项目竣工资料,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技术档案。
第五章 养护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县道的养护管理主体是县人民政府;乡道及通村公路的养护管理主体是乡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交通部门对农村公路的养护实行行业管理,县级交通部门对乡村公路的养护在技术上指导、资金上扶持、工作上协调,同时加强检查、督促和考核评比。
第二十九条 县道一般由具有养护资质的单位按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组织实施养护工作,可实行招投标养护;乡道及通村公路的养护主要组织农民工参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实施季节性养护、合同化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委托专业队伍进行养护。
第三十条 建立来源稳定、保障有力的农村公路养护投资体制。县乡道的养护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养路费给予适当补助;村道养护由村采用“一事一议”等民主方式解决;努力拓宽农村公路养护筹资渠道,设立农村公路养护基金,争取社会各方面捐助及经营政府经济资源和交通资源投资。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县道养护资金由县级交通部门安排和管理;乡道的养护资金由乡人民政府安排和管理;村社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由村安排和管理,帐务公开,乡镇政府、村民、社会监督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用地、料场,由县、乡人民政府妥善解决。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绿化工作要结合国土绿化统一规划,由县、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交通部门参与。
第三十四条 县道公路的路政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执行,乡村公路参照执行。
第三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筑红线控制应与小城镇建设和新村建设相协调,并满足公路运行安全,县道红线控制为10米,乡道5米,通村公路3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设置交通以外的其他标志,不得在公路上和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需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征得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六条 县道公路养护、考核、评定执行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乡道及通村公路的检查评定可参照执行。
第六章 廉政建设
第三十七条 县道、所有农村公路上的桥梁、隧道及乡道、乡通村公路的高级、次高级路面工程施工和材料采购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招标选择施工和材料供应单位;
第三十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招投标环节进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签订廉政合同,甲乙双方均应接受纪检监察机构对建设过程的廉政监督。
第四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应独立建帐、独立核算、专户储存,专人管理,乡村公路的养护资金使用要接受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同时要加强使用过程中的廉政监督和使用审计,不得故意滞留、截留和挪用。该资金只能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不得用于其他费用开支。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交通厅公路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各市(州)可结合本地的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定西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甘肃省
【发布文号】定西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6号 【发布日期】2013-09-28 【生效日期】2013-10-01 【失效日期】2018-10-01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定西市人民政府
定西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定西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定西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9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
市长 唐晓明 2013年9月28日
定西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工作,明确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职责,提高农村公路的整体路况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附属的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三条 农村公路规划建设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养护管理采用分级管理的原则;筹资按照国家、省市定额补助、县(区)政府主要投资、社会企业捐资等多形式、多渠道筹措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扶持、促进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制定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筹集、落实和管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负责组织工程的招标和发包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县、乡、村三级组织管理体系;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定期检查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求的管护人员。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履行行业监管和指导职责。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和检查考核办法,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数据库,指导县(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
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编制上报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建议计划,监督、检查和考核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工作。
县(区)农村公路管养机构具体负责县道和路面已硬化的乡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数据库,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养护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乡镇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乡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并协助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县道、乡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具体职责由县(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
第七条 市、县(区)发改、土地、林业、水务、交警、财政等部门要协助交通、公路管理部门履行各自职责,确保农村公路工作的开展。
村委会应当配合做好农村公路管护工作。第三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规划依照国家、省上有关农村公路建设总体目标的要求和全市农村公路网总体规划进行编制。
第九条 农村公路规划由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县(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汇总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必须符合规划。工程项目建议书由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并编制计划,按审批权限报有关部门立项。
第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的审批和二级以上农村公路、中型以上桥梁及隧道工程的施工许可。
第十二条 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设计,可以由具有工程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承担。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的设计,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
工程设计变更按有关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项目批准立项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招投标制。工程项目批准立项后,由项目法人按招投标有关规定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的招标投标工作,并将招标结果在当地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法人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预算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和廉政合同。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均应实行工程监理制。二级以上农村公路、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应当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三、四级农村公路项目工程监理,建设单位可以通过招标方式委托社会监理机构进行监理;其他农村公路可以聘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应严格按照《公路工程监理规范》进行监理,确保工程质量。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实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聘请技术人员、群众代表参与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确保安全生产。
农村公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监督等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安全保证措施,加强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工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组织,竣工验收由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组织进行,验收结果送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工程验收严格执行《甘肃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制度和质量保证金制度。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大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按公路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竣(交)工验收;其它农村公路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交工验收合格后一年,质量保证金一般为施工合同总额的百分之五。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工程档案,及时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资料,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保存。第四章 公路养护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的范围及标准按照《定西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县道和路面已硬化的乡道由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实行专业化养护;村道及路面未硬化的乡道由乡镇公路管理机构实行规范化养护。各乡(镇)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管养的道路按照“谁受益、谁管理、谁养护”的原则,将养护管理任务分段划分到路线所在地村社,以村社为单位进行日常养护管理。乡(镇)公路管理机构应与村社或者个人签订养护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养护重点为春季路况恢复、夏季水毁抢修、秋季全面整修三个环节的养护管理。
因自然灾害对公路损坏的修复工作由村委会采取“一事一议”等方式进行。
日常养护经费实行“以奖代补”制度,由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公路管理机构对养护管理工作进行考核验收,依据考核等级补助养护费用。养护经费标准由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路线技术状况、公路里程、交通量大小、养护难易程度合理测算确定。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因养护需要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的,由县(区)、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县道和重要的乡道要根据养护机械化程度、路面结构类型和养护难易程度设置道班。
第二十七条 各县(区)、各乡(镇)政府应制定农村公路抢险应急预案,成立农村公路抢险应急队伍,以应对地震、洪水、泥石流、塌方等自然灾害对农村公路的毁坏,确保农村公路的安全畅通。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维修工程,按照《甘肃省农村公路养护维修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的绿化由县(区)交通、林业部门共同编制规划,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县道县造、乡道乡造、村道村造和谁造谁有、共造共有、收益分成的原则,由县(区)人民政府发给林权证。
第三十条 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完整、齐全、准确的农村公路养护技术档案,必须做好路况登记、桥梁普查、交通量调查和其他养护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及时将变化情况予以补充和调整,并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农村公路养护统计报表。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按《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依法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在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和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市、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结合各自实际,健全管理机构,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加强路政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路政管理水平。第三十二条禁止超限运输车辆在农村公路通行。因工程建设重载车辆确需反复通过特定农村公路路段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订公路修复协议,并交纳相应数额的公路修复保证金,按不低于原有公路技术标准及时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在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各种广告牌、招商牌等非公路标志牌,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农村公路两侧自公路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以外各不少于一米宽的土地以及用于建设、养护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的其他土地为公路用地。
县道两侧各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村道不少于二米为公路建筑控制区。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晒粮碾场、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有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上私自开设平交道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加大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组织全社会参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建设、农业(农业机械)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六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按照本区域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计划,筹措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
第三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资金,除国家、省上定额补助以外,不足部分由市、县(区)政府筹措。第三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维修工程资金,主要以省级养护工程专项资金为主,不足部分由市、县(区)财政配套解决。项目由所在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甘肃省农村公路养护维修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第三十九条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来源:
(一)县(区)政府按照不低于上公共财政预算收入3%的比例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补助的专项资金;
(三)市级财政按照上新增公共财政预算收入1%的比例列入财政预算。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应当按期足额到位。
第四十条 鼓励社会、企业或个人等捐助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资金。
第四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资金必须按照规定全额用于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县(区)政府承担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由县(区)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的养护计划和考核结果拨付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各乡镇公路管理机构。
市级财政筹措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根据各县(区)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第七章 奖惩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市、县(区)、乡(镇)政府和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按照《定西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考核办法》实行量化考核。对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农村公路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不按时到位;
(二)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的;(三)农村公路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四)在农村公路建设中,采取强制手段向单位、个人集资的;(五)其他造成农村公路质量安全事故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依法采取扣留车辆、工具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4年7月1日市政府第13号令发布施行的《定西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五篇:沙坪坝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岳阳楼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建立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长效机制,提高农村公路的整体路况和服务水平,促进我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岳阳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到乡(街)公路建设、通畅工程和通达工程建设。
县到乡镇公路:县城到乡(街)所在地公路。
通畅工程:乡(街)到建制村中心(如学校、村部、主要人口居住地)或建制村到国、省、县、乡道公路。通达工程:未通公路的行政村修建通村公路。
第三条
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遵循“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指导思想,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区为主、乡(街)村配合、保障畅通”的原则,坚持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成本,绿色低碳,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的工作方针,确保全区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区政府是我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责任主体。区政府具体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体系,扶持和促进农村公路发展;
(二)负责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的组织、实施、资金筹集、考核和协调等具体工作;
(三)应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工作目标进行检查,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第五条
区交通建设局是农村公路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我区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的具体管理和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区农村公路发展规划、意见和管理规定;
(二)统筹安排上级建设养护补助资金和区财政专项资金,编制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计划;
(三)监督和检查全区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作;
(四)协调处理有关重大事项,加强质量监督和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第六条
区农村公路和船舶管理所在区交通建设局领导下,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质量日常管理。主要职责:
(一)具体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县、乡、村)的勘察设计、组织实施、施工管理、安全管理、交(竣)工验收等工作;
(二)负责县道的日常养护;负责组织对各乡(街)村道养护质量的考核评定和养护技术指导等工作;
(三)会同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县、乡道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指导各乡(街道)做好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四)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信息。
第七条
乡(街)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乡、村道公路建设和村道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配合完成所在辖区内的县、乡、村道公路建设协调工作;
(二)编制村道公路养护计划,报区交通委员会审核;
(三)负责村道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
(四)组织辖区内的常年养护工作的管理及专业知识培训,加大交通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力度,充分调动群众修路、护路的积极性、主动性;负责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
(五)检查辖区内村道公路管理养护情况,配合、接受区公路和船舶管理所对村道公路养护管理质量进行检查评定等。第三章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
第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要遵循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公路,避免大改大调、高填深挖,注重环境保护,防止水土流失,切实保护耕地。四级及以上公路、中桥及以上桥梁的设计工作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县到乡镇公路采用四级及以上公路技术标准,路基宽度一般不小于6.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5米。水泥路面面层厚度不得小于22厘米,强度不低于c30,水泥稳定类基层厚度不小于15厘米。沥青路面厚度不小于3厘米,水泥稳定类基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个别特殊路段(路基改造工程量大,交通量又较小)经过批准可适当降低标准。
通畅工程中的县、乡道应基本达到四级公路技术标准,路基宽度一般不小于5.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4.5米,水泥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强度等级不低于c30,水泥稳定类基层厚度不小于15厘米,或其他类型基层厚度不小于18厘米。
通畅工程中的村道应尽量利用地形进行建设,路基宽度不小于5米(特殊路段不小于4.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3.5米,水泥路面面层厚度不得小于20厘米,基层必须满足强度和平整度的要求,强度等级不低于c30,抗折强度不低于4.0mpa。路面宽度在4.5米以下的连续路段,根据地形及视距状况,一般每300米设置错车道一处,长10米,路面全幅宽6米。
通达工程建设标准和管理按照《湖南省通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湘交计统字〔2003〕812号)执行。
第七条
农村公路应完善排水系统和防护工程,排水不良的地段和冲刷严重的路段应设置硬化边沟,努力提高公路的抗灾能力。
农村公路在陡岩、急弯、沿江路段,学校、人口集中地等地段应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为行车安全提供必要条件。在交叉路口应设置指路标志,以引导行车。第八条
农村公路桥涵数量应根据公路排水和农田排灌的需要设置。桥涵设计荷载为公路-ⅱ级。
第九条
通畅工程和通达工程应进行一阶段施工图简易设计,设计文件由区公路和船舶管理所编制,设计资料主要包括设计说明书,路线走向图,路面结构设计图,桥、构造物设计图和预算等,由区交通建设局审批,报市交通局备案。第十条 四级及以下公路设计文件可简化,但应有平面和纵面设计、路基和路面标准断面设计、构造物标准图和预算等,由区交通建设局审批。等外级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由区农村公路和船舶管理所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
大、中桥和隧道工程项目设计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由市交通局审批。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变更工程设计的,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批准后应及时报送备案。
第四章计划与前期工作管理
第十六条县、市、区实施通畅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程序:
(一)与乡、村衔接,落实建设意愿和自筹建设资金;
(二)编制下建议计划;
(三)县、市、区公路所对项目进行勘测设计;
(四)县、市、区交通局对设计进行批复;
(五)组织路基验收,确定项目业主;
(六)依法确定施工队伍;
(七)确定项目监理人员;
(八)县、市、区交通局办理项目施工许可,并报市交通局备案;
(九)组织施工与竣工验收;
(十)整理资料归档。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计划根据通畅五年规划及通畅率目标,按照合理安排、先通后畅、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编制。由县、市、区交通局提出意见,市交通局会同市发改委联合报省交通厅和省发改委,同时抄报省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和省公路局。
第十八条通畅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发改委打捆申报,由省发改委进行一揽子审批。列入农村公路建设通畅工程计划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已纳入国家及省五年建设规划; ——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
——项目建设业主已明确,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 ——项目能够在申报计划内实施完成。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前提下,通畅工程计划优先安排通村公路中的县道、乡道,重点是从乡镇所在地连接三个及以上行政村的唯一出口路的县、乡、村道建设。
第十九条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根据省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将农村公路建设规模和资金计划下达给各县、市、区,工程项目必须在计划内实施完成。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或减少建设规模、降低建设标准等,确需调整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审核批准。
第二十条凡纳入农村公路规划的项目,必须提前一年完成路基造任务,通过验收合格后才能申报下一计划。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应根据全区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县道公路建设计划由区交通委员会负责编制,乡、村道公路建设计划由镇政府负责编制并报区交通委员会审批。并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更新电子地图及农村公路基础数据库。
第十九条
凡申请纳入国家或市级补助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建设项目已纳入农村公路建设规划或符合国家和市级补助适用范围;
――施工图设计或简易设计已完成,技术指标必须符合部、市标准;拟通客车公路必须满足通客车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应有排水、防护、安全设施及安全生产措施专项设计等;设计按程序已经区交通委员会批复;
――建设单位和资金构成方案明确;在国家和市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区人民政府按照每公里不少于10万元的标准筹集配套资金,尽量减轻农民负担;
――路基工程经区交通委员会验收合格,其中路基弯沉值(或压实度)、平纵指标、宽度等满足相关规定和设计要求; ――通村通畅工程项目必须通过村民“一事一议”程序,并解决了涉及建设项目的土地调整、缺口资金筹集、建设管理组织方式等方面问题。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变更投资、减少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变更的,可在规划范围内调整,调整幅度不超过10%,并按相关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部市扶持、区县主体;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组织实施,尽量减轻农民负担。县道建设资金实行区级财政投资为主,市级补助为辅;乡道实行镇政府投资为主,市级、区级补助为辅;村道实行村委委员会自筹、村民投资投劳为主,市级、区级、镇级补助为辅。
区财政局、区交通委员会按照行业职责,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月报制度。有农村公路建设任务的项目业主应在每月按规定上报工程建设进度、资金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必须按照国家、重庆市及沙坪坝区的相关规定进行。
群众集资、农民投工投劳的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二级及以上公路、中桥及以上桥梁、隧道工程必须依法进行招标。其中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单独招标,其它项目可以在同一镇范围内多项目一并招标。通畅工程的路面加铺工作,可由区专业公路管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原则上采用“合理低价法”进行评标,并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运用企业诚信信息。评标结果应当进行公示。必须建立工程廉政合同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签订《廉政建设合同》、《安全生产合同》。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在招标过程中的招标文件编制原则上应参照交通部《公路工程招标范本》。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由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建设项目业主需报请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质量监督。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
第二十七条
县级公路、新建乡级公路及含有大中桥或隧道的村级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委托社会监理。其它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可由区交通委员会以区为单位组建一个或几个监理组进行监理。有条件的,可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社会监理机构监理。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工作应当注重技术服务和指导,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加强现场质量抽检,确保质量,避免返工。
第二十八条
通过招投标的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二级及以上公路、中桥及以上桥梁、隧道等工程,应当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其它工程中的非专业技术的简单劳动工序,可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农民有序参加工程建设。农村公路路面、桥梁和隧道工程应采用机械化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业主应建立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铺筑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公路、中桥以上桥梁、隧道工程应当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质量保证金一般为施工合同额的5%。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要加强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发生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开放交通,并按规定开通客运班车。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交(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和附属工程已完成;
(二)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项目业主组织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主要指标检测鉴定合格;
(五)养护责任资金、人员已落实;
(六)工程决算已按规定完成,需审计的已经过审计;
(七)设计文件、工程管理文件、施工资料、交(竣)工验收文件等已整理归档。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工应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竣工由区交通委员会组织验收,其中二级及以上公路、大桥及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验收后,报市公路局备案。二级及以上公路、大桥及以上桥梁和隧道工程交工、竣工验收分开进行,其它项目可合并进行。通畅工程由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逐一验收;通达工程可以乡(镇)为单位,按分批组织验收。按通客车要求建设的农村公路项目,应由区交通委员会邀请相关审批部门参加竣(交)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
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交通委员会应按各自职能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监管。第三十五条
各项目法人对项目廉政负总责,应建立廉政建设责任制,在签订工程合同的同时要签订廉政合同,廉政工作的各项指标与建设的各项业务指标同时下达、同时检查、同时考核。
第三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坚持公开、民主的管理原则,特别是村道建设应让沿线群众广泛参与管理、参与监督,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对于有农民捐资、集资修建的项目,必须按照村务公开的管理办法,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程序和有关情况向沿线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验收管理参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按照适用、从简原则具体制定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办法。第三章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第三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应坚持“建管养并重”的原则。确保农村公路及附属设施因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由于客观突发事件产生严重损毁而实施的周期性、预防性综合治理或应急性修复工程资金的安排,每年按照管养公路不低于10%的里程安排大中修工程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乡道公路的养护管理由区公路养护段统一负责;村道公路的养护管理由各镇和村民委员会负责,村可以成立群众性的农村公路养护协会或自治组织,实施村道养护管理,有条件的,也可由各镇统一负责。
第三十九条
农村公路要积极推进养护市场化,采取多种方式把养护责任落实到位。层层建立责任制,完善考评制度,做到奖优罚劣,奖勤罚懒。建立稳定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渠道,管理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一)村道公路小修保养可以通过聘用、委托、承包等方式由单位或个人(农户)分段进行。农村公路养护实行维护与养护大中修分离,日常维护推行道班、个人及家庭等承包制,养护工程宜组织专业队伍实施,基本实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实行“六定一包”公路养护责任制(即定人员、定里程、定料具、定经费、定奖惩、定时上路),负责公路日常养护及小修,包全部村道公路有固定工管护及巡查,保持路况完好。沥青(水泥)路面养护可委托专业养护单位实施。
(二)农村公路可实行经济承包的方式,开展创好、创优活动,加强科学管理,进行技术革新,改进落后的养护方式,不断提高养护质量;路产路权可以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奖励举报人、聘请路政信息员等方式加强维护。
第四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级财政资金、“一事一议”集资和社会投资等。农村公路日常小修保养费每年不低于以下标准,县道20000元∕公里、乡道公路7000元/公里。村道公路补助标准为2000元/公里。大中修工程养护资金及安保工程维护费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安排。镇政府应组织村、社按照“一事一议”集资和社会捐资等方式自筹资金,同时组织村民投工、投劳,全面做好村道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各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养护资金。
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局拨付给区交通委员会,区交通委员会具体安排使用。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财务公开,接受区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县、乡道公路由区公路养护段实行常年养护与专业养护相结合的方式,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村道公路参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实施常年养护与季节养护,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相结合的方式。县、乡道公路路政管理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参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中乡道相关规定执行。县、乡、村道公路养护管理的基本要求为:
(一)公路养护:所有农村公路必须设固定养护工进行管护及巡查,做到路面基本平整、无大的坑凼,路面整洁、路肩整齐无垮塌,横坡适度,无堆积物;公路边沟排水畅通无堵塞;并使之达到晴雨通车的要求。
加强农村公路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的检查、保养、维修与加固工作,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保证公路的安全畅通。
宜林路段要因地制宜地进行绿化,并按照要求对行道树进行修剪、防虫治病、定期刷白,保障行道树正常生长。
(二)路政管理:执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管理和保护路产路权,禁止公路“三乱”;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半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维护公路养护和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
严格控制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在此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第四十三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乡村公路中断或严重损坏时,区和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应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抢修,保障车辆安全通行。区交通委员会或者镇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第四十四条
区交通委员会应定期组织公路桥梁产权单位对公路桥梁进行检测养护。
第四章
检查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质监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出现质量事故时,由交通及相关部门依照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规定,在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强迫农民出工、备料的,由区政府相关部门按照交通部和国家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理。第四十八条
违反规定,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由区政府相关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和国家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
违反规定,未经验收即开放交通的,由建设单位及所在镇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通报批评,扣减、停止拨付上级补助资金,停止安排补助计划。第五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检查方式:
(一)日常检查。以日常报表、信息报送、现场调研为主要形式。
(二)半年检查。每半年组织一次,以半年自查、现场调研为主要形式。
(三)年终检查。以年终自查和现场调研为主要形式,被检查单位提交年终自查报告,准备检查调研材料,调研采取查看内业资料和外业现场调研的方式。
第五十一条 养护补助资金拨付:县、乡公路养护资金按月拨付,村道养护资金半年拨付一次。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主要名词解释如下:
农村公路:指服务于农村“三农”工作、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性的县、乡、村各级公路。
县道:指经区政府批准上报的,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认定的,连接区与区之间的过境公路。乡道:指经区政府认定的,报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备案的,连接区到镇、镇到镇的公路。
村道:指经辖区镇政府认定的,报区交通委员会备案的,连接镇到村民委员会、村(社)到村(社)的公路。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