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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落实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范文大全)
编辑:九曲桥畔 识别码:20-994353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13 14:03:16 来源:网络

第一篇: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落实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

【发布单位】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安委办字[202_]54号 【发布日期】202_-12-07 【生效日期】202_-12-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落实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数量目标的通知

(安委办字[202_]54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打好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吸取内蒙古乌海“11・11”煤矿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报》(安委字〔202_〕2号,以下简称《通报》)中提出的“各产煤省(区、市)要结合实际确定年内应关闭矿井数量目标,并落实到各产煤市(地)和县(市)”的要求,结合各产煤省(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近日汇报情况,现明确今年年底前各地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的最低数量目标(详见附件),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加以落实:

一、各产煤省(区、市)要按照《通报》要求,尽快将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的数量目标分解落实到各产煤市(地)和县(市),确保202_年12月31日之前全部关闭到位,并力争超额完成任务。具体关闭矿井名单,请于202_年1月5日前报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上述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数量目标,是指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正式公告的停产整顿矿井范围内和各地直接关闭的矿井,不包括应取缔关闭的无证非法矿井、私挖滥采矿井及非法采矿点。对非法开采矿井(点)要严厉打击,及时予以取缔。

三、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把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作为当前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重点,对整改无望、逾期没有完成整改、验收不合格以及逾期没有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办证申请的煤矿,要及时予以关闭。对停而不整、明停暗采、违法生产的煤矿,一经发现,要立即予以关闭。

四、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停产整顿矿井的监管,防止停产整顿矿井在最后时限突击生产。凡因监管检查不力,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继续生产的,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要严肃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在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的工作中,要统一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实施;要加强宣传教育,加大政策引导,做好思想工作,保证煤矿关闭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组织好人力、物力,按照关闭矿井的标准,将关闭工作落实到位,防止死灰复燃。

二OO五年十二月七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急件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安委办„202_‟8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在重点行业(领域)

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意见

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_‟22号)要求,现就在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全面推动重点行业领域切实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到实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 监督,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形式和总体要求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专项行动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企业自查与部门抽查相结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综合指导、协调。

国务院有关部门结合本行业(领域)特点和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督查方案。各省级安委会办公室对本地区有关行业部门专项行动指导、协调。

此次专项行动的总体要求是:

(一)坚持专项行动与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相结合,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二)坚持专项行动与落实地方重点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相结合,切实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

(三)坚持专项行动与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从业人员的素质提高和技术进步相结合,加大安全投入,促进基层基础建设,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坚持专项行动与有关部 门已部署开展的第二时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相结合,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加大集中整治和督查工作力度。

三、督查重点和内容

(一)重点行业和领域范围

1.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2.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等;

3.建筑施工、民爆器材、国防科技工业、电力等工业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4.渔业、农机、水利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

5.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览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7.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范围。

(二)重点地区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依据行业202_年安全生产形势及今年以来安全生产状况,结合各自的体制运行情况,特别是近年来事故多发的地区,选择确定督查的重点地区。

(三)重点内容

重点督查的综合内容:

1.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行业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的贯彻落实情况;

2.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

3.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5.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6.安全基础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

7.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处事故和责任追究情况;

8.按照国办发明电„202_‟15号文件要求,开展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情况;

9.汛期除险加固、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10.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法制及预案体系建设和应急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建议不同行业(领域)的专业督查重点内容为:

道路交通:打击超速、客车超员、货车超载、货运车辆违法载人、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易导致群死群伤的交通违法行为的情况;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和客运站的安全监管情况;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治理和养护维修作业安全措施、交通疏导和施工安全监管的情况。

水上交通:“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老旧客滚船的安全及运行状况;船舶通信、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保养、配备情况;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情况;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及长效机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铁路:旅客列车“三品”(易燃、易爆、危险品)检查和站车防火防爆制度落实情况;铁路行车关键设备的生产制造质量及维修情况;道口设备设施、标志的设置,看守及监护人员标准化作业及平改立推进情况;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非法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采矿、采砂等情况;公跨铁立交桥、公铁平行地段防护设施以及航标等的设置、管理情况。

民航:空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机组飞行准备质量情况;飞机故障处理情况;整顿机坪秩序情况;危险品运输管理情况;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建筑施工:房屋建筑和市政、铁路、公路、水利和电力等工程建设预防坍塌、高处坠落、起重机械事故措施情况;高大模板支撑体系、长大隧道、高大桥梁及高边坡等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安全防范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预防建筑施工 5 涌水、突泥、瓦斯爆炸事故等措施落实情况;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使用情况。

消防安全: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三合一”场所、高层建筑、地下空间、文物古建筑等单位和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及落实情况;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建筑之间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设置情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及消火栓系统运行情况;电气线路敷设以及电气设备安全状况;经营性场所室内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情况;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场所设置位置情况;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情况;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的质量情况。

水利: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安全管理情况;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一般中小水库运行安全管理的情况;农村水电站、电网、在建工程的安全管理和违规水电站的清查整改情况;河道违法采砂突出河段、采砂量较大河段的整治和安全管理情况;水文测验、水利工程勘测等的安全管理情况。

电力:预防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保证迎峰度夏电力安全情况;电力建设施工防滑坡、防坍塌、防泥石流、防机械设备损坏,保证电力施工安全情况;电网主要输变电设施和发电厂主机设备、特种设备的安全情况;水电大坝安全注册、定期检查、安全监测、缺陷处理和补强加固情况;网络与信息安全及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情况;煤矿安全供电情况。

农业机械: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检验情况;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申领、换发、审验情况;查处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及违法载客、无牌行驶、无证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况。

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持有效船舶检验证、船舶登记证、捕捞许可证(捕捞渔船)情况;渔业船舶通信、救生、消防、信号设施设备配备和运行情况;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情况;渔业船舶编队生产制度落实情况;蟹笼、渔运等高危作业渔船及老旧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情况;渔业船员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渔业船员配备、持证上岗和胜任情况;渔业船舶遵守各项航行作业规则、规程情况。

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日常维修保养情况;作业人员按规定持有有效证件情况;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的检验(校验)情况;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重点检查奥运承办城市、人员密集场所、重点旅游景区的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情况;重点行业(领域)的危化品压力容器、电站锅炉等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情况。

民爆器材:开展“四超”专项整治情况;拆除旧生产线制定停产、销爆处置和销爆处理方案的情况;新建生产线按计划实施及安全管理的情况;打击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非法建设、非法生产和非法经营的情况。

国防科技工业:危险作业场所“压点减员”、强制加装视频监控系统,开展危险品销毁、处理专项整治,开展外包工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等的情况;军工危险品单位外部安全距离问题的整治情况;武器科研装备试验安全管理和核设施的安全管理情况。

中央企业: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建设及“一岗双责”制度的落实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预报预警、应急预案和治理工作制度建立情况;安全费用提取与安全投入、“三同时”制度执行、员工教育培训情况;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分包企业资质审核和作业现场“三违”现象治理情况。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调整和确定具体的督查内容。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冶金 有色、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的督查内容和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安全监管总局已作出部署和安排。

四、督查方法

1.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督查组要全面听取所到地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的工作汇报,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及资料。

2.选取重点,实地抽查。督查工作要突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大隐患,特别要对事故多发的地区、发生过事故的企业或隐患未予整改的单位强化督查、抽查。

3.专项检查,专家评议。督查工作中,要充分依靠和发挥专家作用,对查出问题、隐患及整改方法进行专家评议,提高督查工作效能。

4.发现问题,及时反馈。要及时向被督查的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反馈督查意见,并要求明确责任人,限期整改落实,消除事故隐患。

5.总结情况,提出建议。每次督查结束后,要及时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好的做法经验及时进行总结,提出下一步工作的对策措施建议。

五、工作制度

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涉及多部门,持续时间长,工作任务重,需要有关部门在各负其责的基础上,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共同推进。专项行动期间,建议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成立领导机构。为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成立本行业(领域)专项行动领导小组,4月底前制定下发开展本系统专项行动的具体督查方案,并抄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二)会议联系制度。在国务院安委会联络员会议机制下,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交流各重点行业(领域)专项行动 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各地、各有关部门反映的共性、重大或倾向性问题。

(三)信息沟通制度。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加强与各有关部门

第三篇: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安委办字[202_]3号

关于认真做好元旦、春节期间

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有关企业:

202_年元旦、春节即将来临。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精神,切实做好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保证人民群众度过一个祥和、快乐、喜庆的节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把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理 1

念,进一步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地区发展的关系。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存在的安全生产薄弱环节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安全生产标准,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作,发现事故隐患,及时认真整改,确保安全生产。要结合冬春季安全生产的特点,继续组织开展“冬春百日安全”和群众性的事故隐患排查等活动;加强节日期间在岗职工的安全教育,防止出现松懈情绪和节日期间突击生产、无视安全生产的情况,杜绝为赶工期、赶进度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冒险蛮干的错误做法;对节日期间停产和节后恢复生产的,要制定妥善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节前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安全检查,彻底排查各类事故隐患,并制定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一是要认真检查煤矿安全生产情况。产煤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对辖区内的煤矿企业进行一

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对应关未关、明停暗开、死灰复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要严厉查处,并坚决予以关闭;对国有煤矿要严格检查“一通三防”隐患,超通风能力生产的一律予以停产整顿。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坚决落实“先抽后采、以风定产、监测监控”十二字方针,搞好瓦斯治理,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是要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及民爆炸器材从业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元旦、春节前后是烟花爆竹生产销售旺季,也是烟花爆竹事故高发期。各地区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做好职能调整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管管二字

[202_]177号)和《关于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安监管管二字[202_]45号)精神,对烟花爆竹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各环节进行全面检查,做到不留盲点,不留死角。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坚决予以取缔,对关闭或转产企业存留的药料、成品、半成品要妥善处置。同时要对民爆器材单位进行严格检查,严厉查处私藏雷管、炸药等爆炸物品的非法行为。坚决防止危险化学品泄漏和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的发生。

三是要加强对节日期间的交通运输安全工作监管力度。公路、水运、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部门要做好运输工具的安全技术检验工作,防止交通运输工具带“病”运行;交通运输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节日期间的安全检查工作,严厉查处无证驾驶、超速超载、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违章现象,坚决杜绝乘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和剧毒物品搭载客运交通工具,确保节日期间交通运输安全。

四是要认真开展人员密集场所及商住楼房的消防安全检查。节前要组织力量对人流密集的商场、影剧院、歌舞厅、宾馆饭店、学校、车站、地铁、码头、机场、旅游景点、网吧、公园等场所进行一次安全检查,要注意重点检查消防安全管理状况,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防火应急预案是否切实可行。要认真吸取湖南衡阳“11.3”特大火灾事故的教训,加强居民住宅楼、店铺及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对不具备安全条件、违章经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要坚决予以停业整顿。要对各类游乐设施和交通运载工具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及时排除事故隐患,确保游乐设施和交通运载工具安全运行。

四、切实转变作风,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监察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认真履行监管和监察职责,以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决落实党中央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以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开创安全生产的新局面。在工作中要积极探索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增强监管的实效性和针对性,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深入现场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依法严肃查处各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坚持节日期间的值班制度。节日期间,各部门、各单位、各企业要安排专人昼夜值班,保证一名领导干部在岗带班,一旦发生险情或事故,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抢险和妥善处置,并按程序及时、如实上报。

二OO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第四篇: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

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安委〔202_〕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2_—202_年)的通知》(国发〔202_〕21号)要求,推动实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强化安全生产依法治理,促进企业依法守信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报请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和冶金等工贸行业领域为重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加强制度建设,强化激励约束,促进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我保安全”转变,建立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制度建设

(一)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重点承诺内容:一是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消防等各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绝不非法违法组织生产;二是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三是确保职工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不违章指挥,不冒险作业,杜绝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是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五是自觉接受安全监管监察和相关部门依法检查,严格执行执法指令。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向社会和全体员工公开安全承诺,接受各方监督。企业也要结合自身特点,制定明确各个层级一直到区队班组岗位的双向安全承诺事项,并签订和公开承诺书。

(二)建立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有违反承诺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二是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三是执法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的;四是未按规定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的;五是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如实记录和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期限内未完成治理整改的;六是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以及逾期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和罚款等处罚的;七是未依法依规报告事故、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的;八是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对责任事故的不良信用记录,实行分级管理,纳入国家相关征信系统。原则上,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较大(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国家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死亡2人(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省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一般责任事故的,纳入市(地)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伤人责任事故的,纳入县(区)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国家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的,必须纳入省级记录,依次类推。

不良信用记录管理期限一般为一年。各地区和相关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明确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内容及管理层级,但不得低于本意见的标准要求。

(三)建立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以不良信用记录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主要判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纳入国家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一是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重大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10人(含)以上的;二是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三是发生暴力抗法的行为,或未按时完成行政执法指令的;四是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五是无证、证照不全、超层越界开采、超载超限超时运输等非法违法行为的;六是经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

有上述第二至第六种情形和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纳入省、市、县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一是一年内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超过3人(含)以上的,纳入省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二是一年内发生死亡2人(含)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超过2人(含)以上的,纳入市(地)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三是一年内发生死亡责任事故的,纳入县(区)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纳入国家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必须同时纳入省级管理,依次类推。

各地区和各相关部门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明确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内容及管理层级,但不得低于本意见的标准要求。

根据企业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情况,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对发生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管理的期限分别为一年、二年、三年。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1.信息采集。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通过事故调查、执法检查、群众举报核查等途径,收集记录相关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2.信息告知。对拟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部门要提前告知,并听取申辩意见;对当事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予以采纳。

3.信息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名单,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提交本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由其在10个工作日内统一向社会公布。

4.信息删除。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经自查自改后向相关部门提出删除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整改验收合格,公开发布整改合格信息。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再发生不良信用记录情形的,在管理期限届满后提交本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统一删除,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继续保留“黑名单”管理。

(四)建立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和管理制度。

开展安全生产诚信评价。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定的等级作为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分别相应地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原则上不再重复评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发布主体是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的授信主体,一年向社会发布一次。

加强分级分类动态管理。重点是巩固一级、促进二级、激励三级。对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具体情况,下调或取消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对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依规停产整顿或取缔关闭。要合理调整监管力量,以“黑名单”为重点,加强重点执法检查,严防事故发生。

(五)建立安全生产诚信报告和执法信息公示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定期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诚信履行情况,重点包括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职业病防治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各有关部门要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三、提升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大数据支撑能力

(一)加快推进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信息化建设。

依托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管理系统,整合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信息系统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立基础信息平台,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构建完备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大数据,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档案,全面、真实、及时记录征信和失信等数据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推动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化建设,准确、完整记录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兑现安全承诺、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以及企业负责人、车间、班组和职工个人等安全生产行为。

(二)加快实现互联互通。

加快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平台与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地方政府信用平台的对接,实现与社会信用建设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信息互联互通,及时通过网络平台和文件告知等形式向财政、投资、国土资源、建设、工商、银行、证券、保险、工会等部门和单位以及上下游相关企业通报有关情况,实现对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的即时检索查询。

四、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一)激励企业安全生产诚实守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诚实守信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在相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等工作中优先办理。加强安全生产诚信结果的运用,通过提供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商业保理、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服务,在项目立项和改扩建、土地使用、贷款、融资和评优表彰及企业负责人年薪确定等方面将安全生产诚信结果作为重要参考。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失信企业纠错激励制度,推动企业加强安全生产诚信建设。

(二)严格惩戒安全生产失信企业。

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完善市场退出机制。企业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和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事故的,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实施重点监管监察;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一律取消评优评先资格,通过组织约谈、强制培训等方式予以诫勉,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及时公开曝光。强化对安全失信企业或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企业实行联动管制措施,在审批相关企业发行股票、债券、再融资等事项时,予以严格审查;在其参与土地出让、采矿权出让的公开竞争中,要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相关金融机构应当将其作为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并根据《绿色信贷指引》(银监发〔202_〕3号)的规定,采取风险缓释措施;对已被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过期失效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相关部门或保险机构可根据失信企业信用状况调整其保险费率。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制定失信监管措施。

(三)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各行业协(学)会要把诚信建设纳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完善规范行规行约并监督会员遵守。要在本行业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公约、自查或互查等自身建设活动,对违规的失信者实行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鼓励和动员新闻媒体、企业员工举报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对符合《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2_〕63号)条件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对举报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的人员实行高限奖励,并严格保密,予以保护。

五、分步实施,扎实推进

(一)202_年底前,地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制度、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安全生产诚信报告和公示制度。

(二)202_年底前,依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与国家相关部门和单位互联互通。同步推进建立各省级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体系及信息化平台,并投入使用。

(三)202_年底前,各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全面建成。

(四)202_年底前,所有行业领域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作为履职尽责、抓预防重治本、创新安全监管机制的重要举措,组织力量,保障经费,狠抓落实。要认真宣传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强化法治观念,推进依法治理。要根据本地区和行业领域实际情况,细化激励及惩戒措施,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间的信息沟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工作机制。要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积极培育发展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级机构,逐步开展第三方评价,对相同事项要实行信息共享,防止重复执法和多头评价,减轻企业负担。要加强安全生产诚信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崇德向善、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形成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关爱生命、关注安全,崇尚践行安全生产诚信的社会风尚。

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委会、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和本行业领域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于202_年12月底前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_年11月26日

第五篇: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制定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的

【发布单位】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安委办〔202_〕19号 【发布日期】202_-05-29 【生效日期】202_-05-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制定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的指导意见

(安委办〔202_〕19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中提出的、国务院确定的“争取用三年左右时间,解决小煤矿问题”和温家宝总理在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提出的“从现在起,用三年时间完成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总体要求,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认真总结分析前阶段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进展情况的基础上,针对当前形势和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就制定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原则

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总体部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十一五”规划和煤炭工业产业政策,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深化煤矿整顿,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取缔关闭,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规范资源整合,促进结构调整;加强安全管理,落实主体责任;实行联合执法,强化监督监察。争取用三年左右时间,基本解决小煤矿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数量多、规模小、办矿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低、破坏和浪费资源严重、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全面提升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促进煤炭工业结构调整;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伤亡人数,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基本目标

自202_年7月至202_年6月,争取用三年时间实现“一个好转、两个减少和三个提高”的目标。

一个好转:采矿秩序明显好转。基本消灭非法开采、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破坏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布局不合理的煤矿。

两个减少:一是小煤矿数量大幅度减少,力争控制在1万处左右,单井平均规模在9万吨/年以上,产业结构趋于合理;二是小煤矿事故总量大幅度下降,特别重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小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力争控制在4以下。

三个提高:一是小煤矿资源回收率明显提高,采区回采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厚煤层75%,中厚煤层80%,薄煤层85%)以上,破坏和浪费资源的现象基本得到控制;二是小煤矿装备水平明显提高,基本实现正规开采,采掘机械化程度达到20%以上,全部装备安全监控系统;三是小煤矿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技术素质明显提高,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各项规章制度齐全,从业人员文化程度达到初中以上,特种作业人员达到高中以上,主要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达到中专以上。

三、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步骤

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原则上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2_年7月~202_年6月)以整顿关闭为工作重点。依法取缔关闭非法开采、违法生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布局不合理的矿井。

第二阶段:(202_年7月~202_年6月)以整顿关闭和煤炭资源整合为工作重点。一手抓整顿关闭,一手抓资源整合。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矿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2_〕4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中规定的资源整合的目标、范围、原则和程序进行。通过资源整合,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改变小煤矿过多、过乱、过散的状况,进一步减少矿点数量。

第三阶段:(202_年7月~202_年6月)以政策治本,强化矿井安全管理,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为工作重点。继续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严格安全准入,强化源头管理,全面提升小煤矿整体水平。

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重点

(一)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严防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

对非法开采和已关闭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矿点)发现一处,取缔一处,并依据有关规定依法查处相关责任人;非法挂靠矿井一律予以关闭;发现同一个矿井1年内2次或2次以上超层越界开采的,一律予以关闭;非煤矿山违法从事煤炭开采的,一律予以关闭。

(二)限期关闭和淘汰以下矿井

1.关闭布局不合理矿井

一是不同的采矿权人,其许可的采矿范围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叠(俗称“楼上楼”)的矿井,只能保留一个,其余必须关闭。

二是国有煤矿井田范围内的各类小煤矿。

2.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一是202_年末淘汰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以下(含3万吨)的矿井;各省(区、市)规定淘汰生产能力在3万吨以上的,从其规定。依据《若干意见》,采矿许可证到期的,一律不再延续,到期一个关闭一个。

二是依据《若干意见》,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下(含3万吨)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3.关闭违法组织生产的矿井

一是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擅自从事生产的煤矿,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二是依据《特别规定》,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是被列入煤炭资源整合范围,整合过程中违法组织生产的矿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4.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 一是依据《特别规定》,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二是依据《特别规定》,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矿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三是依据《特别规定》,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现有技术条件难以有效防治,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矿井,依法予以关闭。

四是已取得相关证照,但管理滑坡、安全生产条件下降,被责令停产整顿,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5.关闭资源整合方案中确定的被整合矿井

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列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被整合的矿井必须先关闭、后整合;整合后形成的矿井只能有一个法人主体、一套生产系统,矿井的生产能力、服务年限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地方人民政府决定依法予以关闭的矿井

一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地方行政法规和规定,对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决定依法予以关闭的矿井。

二是不符合当地产业政策的矿井,依法予以关闭。

7.关闭煤炭资源接近枯竭的矿井

依据《若干意见》,对经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定,煤炭资源接近枯竭且分别在202_年、202_年年底前采矿许可证到期的煤矿,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及时注销其各种证照,当年依法予以关闭。

(三)严格控制新建矿井的规模和数量。

从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各地一律停止核准(审批)达不到产业政策规定的最小规模的小煤矿,不得核准(审批)列入淘汰范围的小煤矿进行扩大能力的改扩建工程。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的监管,未列入当地煤炭工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准(审批),不得发放采矿许可证。

五、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打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攻坚战

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讲话精神,用讲话精神统一思想,指导和推动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争取用三年左右时间,解决小煤矿问题”的目标能否实现,关系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能否根本好转,关系到煤炭产业结构调整和可持续发展能否实现,关系到广大煤矿职工生命安全能否得到真正保护。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在讲话中都强调,要打好煤矿整顿关闭攻坚战,把工作抓细抓实抓好。各地要进一步认清形势,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定信心,明确任务,狠抓落实。坚决实现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国务院确定的三年解决小煤矿问题的奋斗目标。

(二)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各产煤省(区、市)应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制定本地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明确和落实市、县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在煤矿整顿工作中的责任,把关闭煤矿的任务逐级分解到基层,落实到具体矿井。各产煤市(县)人民政府也应成立相应的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切实加强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领导。

(三)制定三年规划,明确工作目标

各产煤省(区、市)人民政府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机构(小组)应依据本意见,结合本地煤炭工业“十一五”发展规划,抓紧组织制定本地区煤矿整顿关闭三年(202_年7月~202_年6月)规划方案。规划方案应明确煤矿整顿关闭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矿井名单、工作方法和工作步骤、配套的政策措施等,细化关闭矿井的范围和对象,确定每个阶段的关闭矿井数量计划和202_年6月底保留的小煤矿数量。

(四)完善联合执法机制,落实部门职责

要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权威和执法效率,落实各部门在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的职责。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认定非法开采、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超层越界、布局不合理、资源接近枯竭、国有煤矿井田内以及资源重叠矿井,并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关闭矿井名单;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采矿许可证,对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矿井及时依法吊(注)销采矿许可证。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存在重大隐患矿井依法作出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监察指令,并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关闭矿井名单;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矿井及时依法吊(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控制新建矿井规模,负责认定违法生产、非法挂靠、一证多井、落后生产能力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矿井,并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关闭矿井名单;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对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矿井及时依法吊(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工商营业执照,对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矿井及时依法吊(注)销工商营业执照。

劳动保障部门依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负责依法查处煤矿企业非法用工行为;负责监督煤矿企业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和为每位劳动者加入工伤保险,加强劳动组织管理,落实和保护劳动者权益,严禁超定员组织生产,严禁强令劳动者超时限作业,严禁妇女从事井下作业。

公安部门负责收缴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矿井的火工用品,注销民用爆破器材准用证;负责维护矿井关闭现场的秩序。

供电部门负责切断决定关闭矿井供电电源,拆除供电设施,查处地方供电部门向非法煤矿供电行为。

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参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督监察;负责对存在非法开采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县、乡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负责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办矿问题。

(五)研究制定相应的经济政策

一是各地应结合实际,借鉴北京、广东、山西和内蒙古的做法,研究制定转产扶植、结构调整、就业培训、困难补助等经济政策和鼓励政策。

二是完善相应的退款、退费制度。对关闭的矿井,其剩余采矿权价款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退还;其所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等费用,由收缴部门据实予以返还本息。

三是推进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及时总结推广成熟经验。

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抓紧时间摸清现有煤矿的基本情况,制定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请将三年规划于202_年6月30日前,本地区202_年关闭矿井的数量及名单、202_年关闭矿井数量以及到202_年6月底保留矿井数量(按附件要求填报)于6月15日前分别报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于6月15日以后分批听取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汇报。

联 系 人:刘志军,江洪清

联系电话:010-64463187,传真:010-64464007 E-mail:xkxk@chinasafety.gov.cn

附件:1.现有矿井基本情况表

2.煤矿整顿关闭及保留矿井规划表

3.202_年关闭矿井名单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落实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范文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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