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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问题及对策
编辑:情深意重 识别码:20-463732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13 03:44:47 来源:网络

第一篇: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问题及对策

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问题及对策

摘要

农民工是工作在城市里的“农民”,社会保障权益的缺失已经成为十分重要的问题。怎样解决好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是关系着我国现代化建设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本文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及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改善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议和措施。

全文分五部分:

第一部分,是本文的铺垫,说明造成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原因。着重阐明:我国城市农民工的数量及流动范围。

第二部分,论述了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现状。着重阐明:失业保障的缺失、医疗保障的缺失、工伤保险制度的缺位、养老保险制度的缺位、生育保障的不足。

第三部分,论述了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原因。着重阐明:户籍、立法及农民工自身的原因。

第四部分,论述了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政策建议。着重阐明: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消除公民的城乡差别;完善社会保障立法,使农民工社会保障有法可依;加强宣传和引导,帮助农民工树立社会保障意识。

第五部分,着重阐明:政府应当通过制度改革、制度建设、宣传教育等方面解决农民工这个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

关键词

农民工 社会保障 问题 对策

一、引

我国二元经济制度向一元经济制度变迁的过程中劳动力市场的城乡 统一与户籍管理的城乡分割的矛盾,造成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有关资料统计显示,我国城市农民工的数量1978年为3000万(占农村劳动力的10%),1985年为7000万(占20%),2001年为17000万(占35%),2009年为15000万(占35%)。从流动范围看,县内流动占30.7%,省内流动的占33.1%,省间流动的占36.2%。庞大的农民工劳动力队伍,为城市的建设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是城市社会对这些人的采取的态度却是“接纳贡献性”和“排斥参与性”的双重态度。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在失业保障、医疗保障、工伤保险、养老保险、生育保障等方面的准入规则中都要求具有本地户口。如此一来,农民工工作在城市里,却由于户口不在城市而丧失了与其他具有该市户口的劳动者平等的权益,他们生活在“城里人”和“乡下人”之间的夹缝中,许多利益得不到保障。如何完善他们的社会保障就成为政府面临的重大问题。

二、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现状

对于“农民工”,许多学者给出了定义。刘家鑫(2002)认为,“城市农民工,指那些在城市从事非农工种,而身份仍然是农民的进城务工人员。”陈桂兰(2004)认为,“城市农民工,是指那些在城镇从事非农职业,但其户籍身份依然是农民的劳动者。”周亦乔(2004)认为,“农民工是一个特殊群体,他们是在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持有农村户口却在城镇从事非农产业的劳动者。”概括地来说,关于农民工的定义有三层含义:第一,从事非农职业;第二,持有“农业户口”;第三,所从事职业的特点与其所持有户口种类间的不一致性。他们是介于农民和城市工人之间的一个特殊阶层。有一种说法是:他们非城非乡,亦城亦乡,非工非农,亦工亦农,是生活在城市的“边缘人”(翟从海,2004)。

(一)失业保障的缺失。农民工流入城市之后,城市并没有给他们相应的城市居民身份,他们是工作在城市中的农民。由于他们不能获得市民身份,他们的就业也就出现了许多困难。首先是农民工与当地居民就业机会的不平等,如一些城市制订有关条例规定了限制农民工进入的行业,而且近年来这种限制农民工进入的行业的数目还有增加的趋势。其次是就业待遇的不平等,如一些单位在签定合同之前的适用期内对农民工强行收取数额可观的“试用费”,并且在正式工作之后,农民工的工资福利水平也都低于当地居民。第三,进城的农民工由于种种限制多在非正规部门工作,即使是在正规部门工作的也不得不面临这些部门的二元用工制度,所以他们面临失业的风险相当大。当遇到失业的情况时,拥有当地户口的居民可以获得失业补助,但是不具有当地户口的农民工却不能获得,他们只能依靠自己以前的积蓄,或者亲戚朋友的暂时性帮助来渡过难关。到万不得已的时候,这些失业的农民工只能离开城市回到家乡(附录2)。根据罗遐和夏淑梅(2007)的调查,在城市里有27.4%的农民工有过失业的经历,这远远高于城镇登记失业率。

(二)医疗保障的缺失。农民工进城以后从事的多为纯体力劳动的职业,工作环境的恶劣以及一些用人单位对该工种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坏情况的恶意隐瞒使得农民工在进城务工期间生病的几率非常高。另外,由于高昂的医疗费用,又使得农民工在生病之后对进医院看病望而却步。根据李强(2006)的调查,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中,有36.4%的人在工作期间生过病,更有13.5%的农民工在工作期间生病达三次以上。农民工 生病之后,有40.7%的人花钱看病,看病的平均费用为885.46元,与这个数额形成鲜明反差的是,用人单位为他们支出的费用平均仅有72.3元,不足医疗费的1/12(附录3)。对农民工来说雪上加霜的是,一旦得了重大疾病,不仅需要支付巨额的医疗费用,被用人单位解雇也往往是随之而来的事情。笔者对兰州周边建筑工地的农民工进行了走访,几乎所有的被访者都承认一旦生病就意味着失业。与高额医疗费用形成反差的缺位的医疗保障使许多在进城以后经过几年的努力已经有了一笔可观积蓄的农民工往往因为一次生病而使自己生活状况已经有所改善的家庭又重新陷入贫困。这种情况导致农民工经常处于贫困线的上下挣扎。

(三)工伤保险制度的缺位。由于农民工的农民身份,他们进城以后受到当地居民各方面的歧视,所以从事的行业多是一些非正规部门,这些部门并不为他们提供工伤保险。一些黑心的企业还迫使农民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加注“工作中出现意外后果由劳动者本人承担”等类似的条款,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基本处于空白状态。笔者所在的兰州市近期就发生过好几起擦玻璃的工人坠楼的事故,但是由于工人没有工伤保险,所以事故的善后事宜得不到很好的处理,用人单位往往只是支付少量的抚恤金了事。

(四)养老保险制度的缺位。进城务工的农民大都是农村的年轻劳动力,他们在城市里工作时,大部分都考虑的是建房、安家以及赡养家中的老人等问题,很少考虑自身的养老问题。同时,由于我国养老保险体系覆盖率低,还没有建立起针对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等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汪泽英、曾湘泉(2005)撰文提到,截止至2001年底,包 括个体户在内的1.7亿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仅有535万人,覆盖率仅为3%,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由此可见一斑。

(五)生育保障的不足。农民工在生育子女方面与具有当地户口的居民也具有很大差距。一方面,由于户籍制度的制约,农民工在生育后无法为自己的孩子申请当地户口,成为一定意义上的“黑人”;另一方面,农民工的工作单位不为农民工提供生育保障,在生育后农民工很可能会面临解雇,遭受失业的威胁。除此之外,农民工的子女在获得社会福利等方面也与城镇居民有着很大差距。

三、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原因

1958年1月,我国政府以主席令形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将我国公民依据其居住地划分为农业、非农业户口两大类,限制农民流入城市。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劳动力被允许进城务工。由于二元的户籍管理制度没有根本改变,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一)户籍原因。户籍制度是造成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首要原因。农民工不因为他们在城市工作的现实而获得城市居民的身份,他们的户籍仍然保留在家乡,即使有些农民工事实上已经在城市里安家了。作为一个限制人口流动的法规,《户籍管理条例》确实在过去起到过一定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和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这个二元经济结构下的产物已经越来越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一元的劳动力市场和二元的经济结构及其附属制度的冲突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制约已经逐渐凸显出来。但是现阶段,我国的许多规定和政策都是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诸如与住房、医疗、失业保险、义务教育等的对象都与该公民的 户口有关。社会保障制度与户口也存在着类似的关系,制约着农民工被覆盖进社会保障体系。

户籍制度对农民工加入社会保障体系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影响。首先,农民工之所以成为工作在城市里的农民,是因为他们即使在城市里找到了工作,也还是不能改变自己户口的种类,即不能顺利使自己的户口“农转非”。在城市工作的农民工没有当地户口,自然无法在社会保障方面获得与当地居民相同的待遇,许多农民工就因此被挡在了社会保障的大门之外。其次,户籍制度不仅给农民工加入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设臵了门槛,同时也使他们无法脱去“农民”的烙印,在城市里工作时受到各方面的歧视。一方面,农民工进城后做的多是城市居民不愿意做的一些所谓“下等”的工作,如当建筑工人、保洁工人、家庭保姆等等。农民工处于这样的工作岗位上(也有人成为非正规岗位),很难被社会保障体系所覆盖。另一方面,即使农民工可以在一些正规单位中获得某种职位,用人单位却不把他们作为本单位的正式职工。农民工几乎全部是以“临时工”或类似的身份出现在用人单位里,这样一来,农民工还是不能获得与其他具有当地户口的职工的社会保障待遇。

(二)立法原因。我国目前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立法还很不完善,导致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缺失。从全国性的法规来看,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规定数量很少,而且规定的十分笼统,可操作性很差。我国1991年颁布的最早涉及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对农民工社会保障有比较具体的规定,但是包括的内容却很不全面。《劳动法》颁布以后,我国虽然对劳动的全国性立法增多了,但是在 适用范围上却对“职工”一词没有做过明确解释,导致执行过程中究竟是否将农民工作为单位职工出现了空挡,许多单位在这一点上钻了空子,把农民工排除在单位职工之外,导致他们没有被覆盖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内。

从地方性的法规来看,各地对于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规定也差别很大。各省市中,确有一些地方规定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做出了规定1,但大部分地方还没有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规定。但是,在制订了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法规的省市中,农民工社会保障的问题仍然很大程度上地存在。首先,这些规定在内容方面都还不是十分完善,虽然规定农民工可以享受一些险种的社会保障,但是与使农民工和其他职工享受同等数量和水平的社会保障服务还有很大距离;其次,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各地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标准不一致,而农民工又是一个流动性很强的群体,这就为农民工社会保障服务在地区间转移造成了障碍。第三,这些地方性法规效力的层次较低,很难从根本上保证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的实现。

(三)农民工的自身原因。除了制度上的原因之外,农民工自身的一些原因也造成了他们社会保障缺失的现状。首先参加社会保障的意识上的原因。在笔者对兰州市一些建筑工地的调查中,一半以上的农民工都表示不了解社会保障的具体内容以及运行机制。也有人认为参加社会保障就是无息存款,不划算。在这种认识下,农民工自然没有了参加社会保障的动因,许多农民工甚至对参加社会保障有抵触情绪。其次是经济 1 2000年,广东省出台了《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北京市颁布了《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2002年,南京市颁布了《失业保险办法》,上海市颁布了《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2003年,成都市颁布了《成都市非城镇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这是各省市迄今为止已出台的针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法规中内容最全面的。上的原因。农民工处于城市劳动者的底层,他们进城务工的目的就是能够尽量多赚钱来养家糊口。他们的收入十分微薄,同时又有着十分沉重的家庭负担,所以生活拮据。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就很难再负担参加社会保障的费用了。兰州市一些建筑工地,每月农民工要将自己工资的50~70%寄回家里,40%左右的人由于经济拮据没有考虑过。第三是心理上的原因。以医疗为例,进城的农民工多是农村里的青壮年劳动力,他们认为自己还年轻,身体能挺得住,一般很少考虑自己可能出现的突发性状况。而一旦出现了疾病等突发性状况,他们往往又采取消极的办法应对。根据李强(2001)的调查,大多数人在生病后不愿意看病,兰州市在自己花钱看病的人群中,又有一大半的人不会选择正规医院治疗,而是随便找一些小诊所进行简单的处理。

在农民工自身的这种对社会保障消极对待的情况下,一些用人单位自然也就顺水推舟地不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障手续,再加上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在监督上的种种缺陷和漏洞,农民工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也就不足为奇了。

四、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政策建议

从上述讨论可以看出,造成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有客观上制度方面的原因,也有农民工自身主观上的原因。农民工作为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一支强大的贡献队伍,又处于城镇和农村联系纽带上的关键环节,切实改善他们的社会保障状况不论是对于促进城乡经济一体化还是保持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消除公民的城乡差别。要改善农民工的 社会保障状况,首先要对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进行改革,逐渐淡化并消除公民的城乡差别。户籍制度经过了近50年的历史,它的负面作用也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而越来越明显。

我国目前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缺失的现状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现行的户籍制度造成的,农民工进城了,但却无法取得“市民”身份,这就成为农民工参加城市社会保障的“先天不足”。要改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的现状,政府应当从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第一,放松管制,让“农转非”的门槛降低。如前所述,户籍制度使农民工成为工作在城市里的“农民”,继而就不能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障。要改变这一不利于农民工的状况,政府就应当放松当前对“农转非”的管制,让能够在城市里找到工作的农民能够更自由地选择城市户口。鉴于农民工工作的流动性较强,政府可以规定在某城市连续工作一定年限(如:3年)的农民工可以转为城市户口,这样就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障提供了更可靠的渠道。第二,政府在放松对“农转非”限制的同时,逐渐淡化两种户口隐含的利益差别。农民工在城市里受到歧视的根本原因就是在现阶段,“农业户口”在许多隐含利益(如:医疗、住房等)的分配方面都不及“非农业户口”。正因为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人口享受到了许多利益,感受到了优越感,才会对持有“农业户口”的农民工产生歧视的态度。国家应当通过各方面的改革措施消除这种隐含利益的不平衡,比如:政府可以投资改善农村地区的医疗状况,提升农村地区居民的福利设施等,逐渐消除城市农民工所受到的歧视。1

当然,也应当看到,户籍制度的改革并非一朝一夕之工,不能一蹴 1 改革户籍制度,降低“农转非”的门槛,还有利于城乡一元劳动力市场的形成,根据劳动经济学相关理论,进而有利而就。过于急促的户籍制度改革不仅将不利于上述结果的达成,更有可能产生负面影响。如果突然废除户籍制度,将会引致巨大的转型成本(Transitional Costs),甚至会造成巨大的社会动荡。所以,户籍制度的改革应当循序渐进,保证改革可能带来的一些不良影响在可以控制的范围之内。另一方面,改革必然会触动既得利益团体,因此政府在改革过程中应当注意协调,使户籍制度的改革能够顺利进行。

(二)完善社会保障立法,使农民工社会保障有法可依。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相关法规进行完善是另外一项改善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措施。要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使各种行为有法可依使一个重要原则。健全的法规制度不仅确定了各种措施的行为规范,也使得各种措施的实施有了制度的保障。当前我国还没有在国家的水平上建立一部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法律或规定,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就没有了制度保证。地方上虽然有一些办法,但还只是解决了局部的问题,同时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标准也不同,所以,在相对于全国性的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时,这些法规就显示出了“先天不足”。

因此,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当务之急就是要建立一套完整统一的全国性法规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进行规定。这样做的好处是:第一,全国性的法律法规效力层次高,适用范围广。有了一个全国性的法规规定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才会在一个高的层次上和更广的范围里得到保证,从而改变目前由地方性法规为主而造成的农民工社会保障覆盖区域狭窄的现状,形成一个全国性的、全面的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第二,全国性统一的法规有利于建立一个统一的社会保 障标准,从而解决农民工由于在各个就业地区之间转移时由于各地标准不同而使社会保障转移不便的缺点,保证农民工社会保障参保的连续性。第三,全国性的法规还易于催生一个全国统一的农民工社会保障管理系统,一方面方便管理,另一方面也节省机构管理费用。

但是也应当看到,我国各地经济水平发展不平衡,各地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还有较大差距,如果在各地区适用同样的保险赔付标准也是不合理的。这时所谓的“全国统一标准”就不应是一个绝对量,而应是一个指标。拿失业保险来说,如果被保险者在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较低的地区加入保险,然后在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较高的地区失业,这时的最低保障就应该按照“相同的生活水平”这个指标来执行,以保证农民工在失业后能够在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较高的地区生活下去。如果反过来,被保险者在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较高的地区加入保险,然后在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较低的地区失业,这时除了前述做法外,也可以允许被保险者把之前的保险费按存款帐户销户的形式把现金带入失业的地区。这样也能够避免可能出现的发达地区社会保障负担恶性增加的状况。另外,政府也应该采取转移支付等手段来保持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在各地间的平衡。

(三)加强宣传和引导,帮助农民工树立社会保障意识。政府除了为农民工社会保障完善相关的制度之外,还应当针对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障意识不强的情况,多进行社会保障方面的宣传,加大社会保障知识的普及面。以制度保证社会保障的实施只能解决一些客观的问题,而提高农民工自我保护的意识,帮助他们树立参加社会保障的意识则是从农民 工的主观上推动他们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社会保障知识的普及工作首先要从农民工的雇主方面做起,因为他们是直接同农民工接触的团体。政府可以采取一些强制性的措施要求雇主承担起对农民工进行社会保障知识的普及工作,并采取一些办法对这项工作进行考核。其次可以通过社区的一些组织,如居民委员会等,对本社区内的农民工进行普及社会保障知识的宣讲工作。另外,政府还可根据农民工进城务工多是从事体力劳动等简单劳动的特点,采取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地区,如建筑工地、劳动力市场等的周围树立公益广告牌的辅助措施。

可以看到,由于农民工这个群体流动性很强,进行社会保障知识的普及工作是一项巨大的工程。但是,农民工同样是社会主义劳动者,他们受雇于雇主,为企业创造利润,为社会创造财富,为国家创造利税,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贡献着力量,所以,他们理所当然地应当被涵盖在社会保障体系之中,忽视他们的社会保障将是对国家和社会不负责任的行为。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完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需要政府做大量的政策方面的工作,也需要社会组织的力量。农民工是城市中的弱势群体,但也是一个很大的集体。做好他们的社会保障工作不仅体现着政府对他们的人道主义关怀,更重要的是体现出了公平原则,这对于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和社会安定和谐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虽然当前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比较突出,解决这个问题的起步也存在着一些困难,但作为一个高瞻远瞩的政府,是不应该忽视农民工社会保障这个重大的问题的。

五、结

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是一个关系到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是新一届政府创建和谐社会目标中不可或缺的一个子目标。政府应当通过制度改革、制度建设、宣传教育等方面解决农民工这个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保证他们的权益受到法律和相关制度的保护,使他们平等地获得城市职工所能获得的社会保障服务。一些实际的例子显示,相关的制度改革正在进行之中,但是立法工作仍旧处于缺失状态。参考文献

[1] 陈桂兰(2007),城市农民工的权益保障与政府责任,前沿,2004-03 [2]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1),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劳动保障宣传工作的意见,劳社厅发(2004)12号

[3] 李强(2006),城市农民工的失业与社会保障问题,新视野,2006-05 [4] 刘家鑫(2007),城市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初探,长江论坛,2009-04 [5] 罗遐,夏淑梅(2007),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分析与政策建议,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09 [6] 谭崇台,发展经济学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3月第一版 [7] 汪泽英,曾湘泉(2005),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公平问题探析,社会保障制度,2005-02 [8] 杨立雄(2004),“进城”,还是“回乡”?——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的路径选择,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4-03 [9] 翟从海(2004),我国民工社会保障现状与立法建议,探索与争鸣,2004-03 [10] 郑功成(2006),应当分层分类保障农民工的权益,经济日报,200l-11-29 [11] 郑功成(2003),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制度建设,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01 [12] 周亦乔(2004),关于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探讨,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04

第二篇: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08经济学(1)班张嘉琳 0810070169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到城市(镇)和乡镇企业就业。农民工作为社会建设的新型生力军,对我国社会有着深远影响,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也受到学术界的关注。将对近年来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研究情况进行简单综述。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障;城乡分割研究背景和意义

近年来,农民工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话题。在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也越来越多角度、多方面。其中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尤为引人关注。

1.1 研究背景

(1)农民工队伍逐渐壮大,在城市建设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据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调查报告显示,目前我国农民工总数大约为2亿人。这一庞大的社会群体为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功勋卓著的巨大贡献。有专家测算,农民工每年给城里留下的增加值有一两万亿,同时。农民进城务工。每年可为农村增加5000—6000亿元收入。

(2)农民工对尊重、平等和社会承认的企盼与现实中不公平的社会待遇产生矛盾。

进入21世纪,尽管追求经济改善仍然是农民工流动的最大动因,但新一代的农民工进城务工开始向往现代化的生活方式。他们对尊重、平等和社会承认有更多的企盼。

农民工对尊重和平等需求的增长与现实中不公平的社会待遇之间的矛盾日益显现。

(3)农民工保障问题引起经济界和政治界的关注。

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不仅是个重大的经济问题,还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在2009年的两会上,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等权益问题的解决是代表和委员们关注和讨论的重要议题,而且被写进了《政府工作报告》。农民工就业、社会保障等问题事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

1.2 研究意义

基于上述背景。当前认真研究我国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理论意义。正确认识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对依据何种原则、理论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可以充实我国社会保障理论体系。

(2)现实意义。加快构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对我国的政治、社会、经济和农民工自身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政治上,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符合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也是增强我国的法制建设、解决“三农”问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在社会上,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缓解社会矛盾的激化,促进社会安定有序的发展和社会顺利转型的实现;在经济上。符合形成统一劳动力市场的需要,有利于鼓励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从而实现农村经营方式转变。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有利于提高农民工抗风险能力。降低预防性储蓄、促进消费,对于拉动内需和经济发展有着积极意义;对于农民工自身而言。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增强他们的社会稳定感、消除他们的自卑心理,减轻他们的生活压力,也是这个特殊群体的力量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要求。国内相关研究情况

国内学术界也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进行了较深入地研究,取得了一些富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目前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及原因的研究。

卢海元(2004)认为城市农民工人目前实际上处于社会保障的空白地带;陈锡文(2004)认为农民工虽然进城创造了财富,但大量农民工都没有社会保障;王文韬等(2004)通过调研后指出,面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缺位及其对工伤、医疗保险的迫切需求,政府也尝试和制定了一些面向农民工的参保办法,但效果难如人意。宫晓霞(2005)指出农民工的正当权益屡遭忽视,社会保险不容乐观。

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滞后的原因研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是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缺失的根本原因,虽然根据宪法农民工应该享有社会保障权,但是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法规(白凤峥。2004);第二,农民工群体的社会边缘性不利于其表达利益诉求,影响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迅速、合理地制定(彭宅文,2006);第三,用人单位不够重视或因劳动力成本控制而推卸责任。农民工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维权能力差,有些农民工自己不想或不敢要求参加社会保险(王玉玫2003);第四,地方政府和招商引资部门纵容企业不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甚至把不参加社会保险作为吸引投资的优惠政策(华迎放,2004);第五,社会保障管理不能适应农民工参保的需要,缺少一个确保社会保障关系能够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转移的管理机制(周亦乔,2004);第六,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背后隐藏着短工龄与长保障、工资低收入与社保高消费、高流动与小统筹、保障不足与保障。多余以及期收入与长远保障这五大矛盾(赵立航,2005)。

(2)有关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模式的探讨。

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模式学术界还存在较大分歧和争论。有学者认为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够,为城市农民工人建立社会保障会提高国内企业的成本,会降低中国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并且认为土地就是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因此不应该业不必要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陈平,2002)。更多的学者认为应该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把农民工社会保障归人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内(张启春,2003)。将农民工纳入城市社会保障系统是建立全国统一劳动力市场,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城乡一体化以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周毕芬、阚春萍,2004)。第二种观点认为农民工应纳入到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建议外出务工的农村人口参加户籍所在地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合作医疗,如兰春娣、任保平和杨立雄等。原因如下:(1)允许农民工进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会给城镇社会保障体系造成巨大压力。(2)如果建立新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会形成与

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并存的“三元格局”,形成所谓的农民工阶层,会带来新的、更大的歧视。(3)只有“还乡”才可以使农民工求得生存再谋发展(杨立雄,2004)。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建立专门为农民工服务的社会保障体系。华迎放(2005)认为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模式选择应适应不同就业状况亚群体的情况;李迎生(2001)指出现阶段应推出相对独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构一种作为过渡形态的“三元社会保障模式”;罗遐(2003)认为农民工身份的过渡性要求必须建立有利于城乡衔接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朱冬梅提出应设计一套独立的符合农民工特点和需要的社会保险方案。

第四种观点认为应根据农民工的具体情况建立大范围内归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管理而小范围内又有其特殊性的社会保障制度(蓝春娣、任保平,2004)。清华大学人文学院李强教授通过分析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采取多方力量参与,层层化解矛盾的对策,建立“三条保障线”。首先用工单位为受雇农民工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第二条保障线是发挥劳务输出地“劳动服务组织”的作用,第三条保障线是劳务输入地城市建立“公共劳动”形式的流动人口最低生存保障体制。

另外,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的华迎放在《农民工社会保障模式选择》中分析评价了现行农民工社会保障的两种模式;一为广东模式,即将农民工纳入现行城镇保障框架;一为上海模式,即单独建立一套有别于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制度的保障办法。他提出取上述两种模式之长,即农民工养老保险可考虑建立过渡性的个人账户,其他险种则进人现行制度,保当期,不承担国企历史债务。并从政策上建议国家尽快出台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指导性意见,以规范各地工作。王保真、王斌提出对农民工社会保障可以实施土地换保障的办法,扶持农民就业和参保,坚持统帐结合模式,优先建立农民工的大病统筹和工伤保险机制。

(3)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

第一,消除认识误区。政府不应当我借口来推卸和回避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所应尽的责任,而且应消除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和政策中存在的制度歧视(周亦乔,2004)。

第二,建立多层次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可将农民工分成三类:一类是长期生活在城镇并打算定居的,可将他们按富裕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使其享受较高级的福利型农村社会保障待遇;一类是短期在城镇生活的,需要建立一整套的配套措施来构建其社会保障;一类是临时在城镇打工的,可将其纳入相应阶段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内(蓝春娣、任保平,2004)。

第三,完善立法和相应司法保障措施,以明确保障对象、保障资金筹集、保障标准、保障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同时加强农民工社会保障组织建设,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周亦乔,2004)。同时,采取相互服务公司的形式,由农民集资建立农村劳务输出公司。在这种公司中,农民工既是客户又是股东。作为客户,他可以获得公司为他提供的劳务信息等项服务;作为股东,他还可以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获得分红。国家给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鼓励开办此类公司。公司为农民工提供培训、找工、维权、社保等服务,并以这些服务向用工单位或农民工适当收取服务或管理费用(赵立航,8006)。

第四,改革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办法。允许参保职工在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时,不仅转移个人账户余额,而且也转移与本人缴费对应的社会统筹基金,统筹基金转移的数额为社平工资的一定比例,取消农民工退保政策,对社会保险关系无法

转移的,暂时封存其个人账户、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待其达到最低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再转移或一次性退还本人(华迎放,2004)。此外,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必须坚持分阶段、逐步完善的基本原则。优先解决突出的基本保障问题,当务之急是建立必要的工伤保险及大病医疗等救助、补贴制度(郑功成,2002~崔红志。2003)。

(4)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意义。

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与社会意义。第一,政治意义:郑功成等(2004)指出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政府着眼长远的要求。董理(2001)指出社会保障是国家赋予每个劳动者的一种权利,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保障农民工基本公民权的需要。第二,经济意义:王和、皮立波(2004)指出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新时期社会反贫困的重要举措。农民工作为农村“精英分子”的身份和责任使得他们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对其家庭将是毁灭性的打击,极有可能因伤、因病而致贫甚至于返贫。袁志刚(2003)指出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立可以提高农民工抗风险能力,降低预防性储蓄、促进消费,对于拉动内需和经济发展有着积极意义。第三,社会意义:罗志先(2005)认为建立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是快速实现我国社会结构转型和提高城市化水平的需要,也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需要I它不仅有利于兼顾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发展,更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王涛等(2005)认为城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不仅关系其权益维护,也关系到我国农村城市化进程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现。

(5)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其他方面研究。

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有效解决是个较为复杂的问题,也有许多学者在某一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如;张德明、代艳丽等从法律角度来审视当前农民工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而提出立法建议;喻均林等从政策角度,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政策建议;李文琦等从推进城镇化角度。研究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从以上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相关文献资料来看,学者对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研究,为国家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了极为宝贵的理论基础和方法借鉴。但研究仍存在一些不足;

第一,农民工的概念界定过窄。大多数学者都将研究对象集中于城市农民工或被雇用农民工身上,而忽略了同为农民工但在乡镇企业就业的本地农村务工人员及外来农村务工人员,也忽略了农民工群体中的自雇者、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第二,研究在总体上还停留在问题的表面。对农民工的现状分析较多。缺乏对现象背后深层原因的分析。另外。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未来发展状况或趋势研究不够,预测性研究很少。

第三,研究偏于笼统,分化和展开不够。在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方面,所提的政策和措施还比较粗糙,没有细化,可操作性不强。

第四,缺乏实证性的定量研究。已有的研究中,大部分属于定性研究。如关于农民工对社会保障的现实需求特征、农民工个体对社会保障缴费的承受能力等。现有的研究还停留在定性分析上。缺乏第一手的调研资料,从而导致对农民

工社会保障的现实状况把握不准,如对土地保障作用估计过高。因此研究结论、政策措施缺乏说服力与可行性。

第五,对于社会保障各方面的研究不均衡。现有的研究过于偏重在社会保险等方面,对作为农民工社会保障重要部分之一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基本没有涉及。

第六,对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研究的条件和影响的讲究不全面。现有研究往往偏好强调我国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阻碍因素,而忽视对其有利条件的分析研究。对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研究不够深入。大量研究围绕着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研究的必要性和意义,对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研究缺乏深入客观分析。

第三篇:对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调研对策

本文提要:

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是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问题之一,妥善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维护农民工权益,巩固执政基础的政治任务。为促进对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认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民工社会保障专题组日前为本报提供了一份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调研报告。

该报告以翔实的数据和权威的论证描述了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以及各种导致农民工参保难的主要原因,并对其进行了透彻分析。同时,提出了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基本思路和政策建议。

农民工是我国经济建设中重要的生力军,是国家的宝贵资源,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妥善解决农民工急需的社会保障问题,不仅是解决“三农”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维护农民工权益,巩固执政基础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任务。

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

(一)背景

目前,全国外出务工的农民工总量规模巨大。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快速调查和分析,2005年5月我国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的规模约为1.2亿人,进城农民工约为l亿,跨省流动就业的农民工约为6000万(按照外出务工的农村劳动力80%进入城镇、50%跨省流动的假设估算)。

农民工最显著的特点是流动性大,不仅往返流动于城乡之间,并在单位之间、城镇之间频繁地变动工作岗位,而且外出的人群每年都在不断变动,新老农民工进行着代际更替。农民工总量一直保持不断扩大的趋势,从农民工就业类型看,有的属于正规就业,相当部分已成为企业生产技术骨干,这些农民工有明显的城市化倾向,渴望长期留在城镇工作和生活,但现在的城镇公共服务系统仍不能做到平等对待;有的属于灵活就业,工作极不稳定,随时可能返乡。从就业的行业分布看,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在第二产业中农民工占全部从业人员的58%,其中在加工制造业中占68%,在建筑业中接近80%;第三产业中的批发、零售、餐饮业中,农民工占到52%以上。显而易见,农民工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主力军。

(二)现行社会保险制度没有排斥正规就业的农民工

对于在用人单位正规就业的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障问题,虽然国家尚未为其建立专门的制度,但在《劳动法》实施后,进入城镇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原则上也同样适用该法,应当参加法定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可以说,现行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在制度层面并不排斥正规就业的农民工,这部分人员参加各险种的通道是敞开的。

(三)农民工参保率普遍偏低

1.养老保险。《劳动法》和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以及2001年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作出了明确规定。

目前,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总体参保率为15%左右。部分地区如广东、大连参保率也仅达到20%左右。

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形式主要有以下3种:

一是进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多数地区规定农民工和城镇职工一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别地区在缴费比例(费率)上有所差别。如浙江省实行“低门槛进入、低标准享受”的办法,将农民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体系,参保企业和个人的缴费比例分别降至12%和4%。但农民工参保率仍然很低,到2003年末全省实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约150万人,不到农民工总数的20%。不仅参保率低,并且参保者中能够达到15年以上缴费并工作到退休年限享受养老待遇的人数更少。

二是实施新的农民工专项保险制度。**市、**市为外来务工人员建立了综合保险制度,包括了老年补贴、工伤(或者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三项保险待遇。**市要求凡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都要缴纳综合保险费(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由单位缴纳,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由自己缴纳)。除外地施工企业外,综合保险费率为12.5%,费基为上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其中的7%为养老补贴,总费率负担仅为城镇职工的l/4。综合保险由劳动保障部门管理,商业保险公司运作。**市的费率为20%;费基分成几档,从社平工资的60%到200%不等,可选择;缴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且由劳动保障部门经办。农民工专项保险费率相对较低,基金封闭管理,在当地推行相对比较顺利。

三是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据调查,以乡镇企业(现已基本改制为民营或股份制企业,下同)高度发达而著称的苏南地区,其乡镇企业职工多为本地和外地的农民工。这些职工大多数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但本地农民工参加了当地的农村养老保险,而外地农民工则未参加任何保险。近年来,部分已参加农保的本地乡镇企业职工已经并且正在由农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山西省也于今年将乡镇企业的农民工纳入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而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城镇职工则进入现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

2.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应当参加失业保险,与城镇职工不同的是,对农民合同制工

人,个人不缴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只要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向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金。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当前的主要问题:一是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不愿为农民工参保缴费,农民工本人不敢主张权利;二是农民工流动性强,如果在一个单位工作不满1年,按政策不能享受相关待遇,影响了参保积极性;三是农民工流动方向不确定性强,在一些地区数量较大,时间上往往也很集中,如果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经办工作难度很大。

3.医疗保险。在医疗保险政策上,国家允许农民工与其他城镇劳动者同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和2004年分别印发《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和《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意见》等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一些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等地区,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大、管理困难以及参保积极性不高等问题,根据当地实际,采取了两种办法促进农民工参保:一是针对外来工单独实行住院医疗保险。如深圳市规定,由用人单位按本市上年底职工平均工资的1%缴费,单独建立外来工住院医疗保险。目前,已有近100万外来工参保。二是针对外来从业人员推行综合社会保险。如前面所讲**、**之例,养老、医疗、工伤捆绑式参保,解决外来从业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从全国范围看,大多数农民工还没有参加医疗保险。平均参保率为10%左右。已参保的农民工尽管可以享受医疗费用报销,但是由于只报销超出起付线部分的一定比例,农民工仍然要自付一部分,对于难以承受自付部分的人来讲,实际上也享受不到相应的待遇。

4.工伤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各类用人单位都应为其员工参加工伤保险,因此,在各类企业就业的农民工依法都是工伤保险的覆盖对象,在制度上、待遇上农民工与城镇劳动者享受完全同等的待遇,未受任何歧视。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率一般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左右(不同行业因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即工伤风险程度不同而确定的行业基准费率有所不同,分为0.5%、1%、2%三类),由用人单位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费。目前,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为7000多万人,其中已有相当数量的农民工参加了工伤保险。随着扩面力度的加大,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将得到相应的保障。

5.生育保险。目前,农民工基本未参加生育保险。

除社会保险外,现行城镇社会救助体系也只覆盖城镇户籍人口,农民工由于没有在输入地落户,虽然与当地人同样为输入地的经济发展作贡献,却享受不到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方面的任何救助,在因失业、疾病、意外伤害生活陷入困境时,往往孤立无助。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分析

目前,农民工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还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其中,既有农民工就业状态不稳定而难参保等客观存在的问题,也有农民工对现行制度缺乏信任,用人单位怕参保增加人工成本,地方政府担心推进农民工参保会影响本地投资环境等主观方面的问题,还有现行制度不适合农民工(如门槛高、难转移等)方面的问题。

(一)农民工就业状态不稳定导致参保困难

在城镇就业的大多数农民工没有稳定工作。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调查,农民工在一个单位工作以上的只占20%~30%。由于技能不高,又面对工资低、劳动强度大,且受到不平等对待,为寻找更好工作机会,多数人频繁流动。这一方面使经办的工作量倍增;另一方面,在农民工社保关系不便转移的情况下,增加了管理难度,凸现现有的信息系统不能适应需要;此外,高流动性还导致单位和本人都缺乏参保积极性,也给劳动保障部门缴费基数核定及监察执法等工作带来困难。

(二)农民工、用人单位和地方政府各有顾虑

农民工对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缺乏信任,对自己以后能否享受养老待遇心存疑虑和担心。由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而农民工流动频繁,如果不能实现转移接续,多数很难达到该年限标准。有的地方还规定退休前5年必须到该地参保,这实际上把农民工的养老问题排除在外。所以农民工在离开参保地时普遍不愿将钱放在社保机构,一般都选择退保。这实际反映出农民工对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的不了解和不信任。农民工所在单位多为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乡镇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主要集中在建筑、餐饮、服装等技术含量较低的劳动密集型行业。这些用人单位为追求利润,千方百计减少人工成本,主观上也不愿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强调企业技术含量低,产品附加值不高,只能维持低成本竞争,如果按照城镇企业社会保险办法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负担过重,担心会因此影响本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一些地方政府对推进农民工参保也有顾虑,主要担心缴费会影响本地的投资环境,把好不容易招商引资引来的资方吓跑了,从而影响本地的经济发展和为官一任的政绩。

(三)社保制度门槛高、转移难,导致农民工权益难以保障

现行制度主要是针对城市原国企职工设计的,明显不适合农民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费率过高。由于承担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的负担,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项保险费平均为工资总额的28%,个人缴费为11%,企业和农民工个人普遍感到负担太重。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抽样调查,1998年全国制造业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相当于人均工资总额的27.4%,占其人工成本的17.4%,而人工成本总额相当于成本费用总额的12.9%。也就是说,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将增加其总成本约2.24个百分点。由于费率过高,形成了高门槛,影响了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参保的积极性。

2.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难。养老和医疗等主要的社会保险制度被分割在2000多个统筹单位(多为县市级统筹)内运行,各统筹单位之间政策不统一,难以互联互通,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接续。现行转移政策以及管理手段不适应农民频繁流动的需要。农民工流动性大,不仅在同一个城市频繁地变动工作岗位,而且还经常跨地域流动,以及阶段性转入非农领域就业。由于外来农民工一般来自不发达地区,其户口所在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般没有建立,已经建立的也还很不健全。一旦他们离开原工作的城市,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难以转回原籍,农民工的社保关系转移困难。

3.退保实际上损害了农民工权益。由于现行政策允许农民工退保,结果导致农民工流动时反复参保、退保,有的甚至在同一地区更换工作单位时也先退保、再参保。广东省有的地区农民工退保率达95%以上。退保使农民工只参保、不受惠,不仅直接损害了农民工享受社会保障的对等权益,而且反过来又影响了用人单位的参保积极性。这种状况也影响了政府的形象。

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基本思路

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归根结底是在新形势下重新调整国家、企业和农民工个人三者之间利益关系的重大问题,也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必须面对的问题,应及早加以研究解决。

(一)基本原则

1.适应城镇化、老龄化和国家长远发展的需要,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险。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一方面是由社会保障的公平属性所决定的。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社会保障权利,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障权利,农民工在用人单位与其他职工同样劳动,作为劳动者也必然应依法享有同样的社会保障法定权利。另一方面,农民工社会保障又不单纯是保障问题,还涉及我国城镇化和“三农”问题。据有关专家估计,未来20年我国将进入城镇化高速发展时期,城镇人口年均增长1个百分比点,约合1700万人。但城镇人口自然增长远达不到这个水平,需要大量吸收农村转移人口,而农民工是最有可能成为城镇人口的潜在人群。如果农民工长期游离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根本不可能在城镇稳定下来,势必影响城镇化进程及其质量,也不利于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和促进“三农”问题的解决。此外,随着独生子女政策的广泛实行和农村年轻一代向城镇的迁移,农村人口的老龄化和农民的老年生活风险明显,农民亟须相应的保障措施化解老年风险。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险也有利于提升企业人力资本竞争力,稳定生产技术骨干,确保人力资源的可持续供给。从现阶段保持我国国际竞争力的角度看,许多用人单位主要通过压低劳动成本(降低工资,减少社会保险费用等)参与国际竞争。但从中长期看,低成本优势不可能一直维持,长期压低劳动成本,忽视人力资本投资,既不利于劳动者发展,也不利于企业提升竞争力,更不利于国家的长远发展。

综上所述,必须从城镇化和国家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险,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

2.保护农民工利益,适应流动的需要。目前,农民工参保率之所以一直在低位徘徊,与参保后其利益得不到保障有直接关系。深层次的问题在于,由于农民工频繁流动,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缴费后,社会保险关系难以转移和接续。因此,要吸引和促进农民工参保,制度设计必须适应农民工的高流动性。比如,通过保障当期待遇或增强待遇的可携带性,保证其流动就业过程中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受侵害;通过在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设计中预留出“接口”,并与现行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有效对接,以利于保险关系的正常转移与衔接。

3.着眼于更多人的参保,坚持低标准准入。农民工平均工资水平远低于城镇在岗职工。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调查,安徽、河南两省农民工年均工资收入仅为6018元和4717元,与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之比分别为1:1.8和1:2.3。广东省农民工的月工资一般为800元,浙江省为600元,与当地的平均工资差距更大。由于工资水平低,农民工支付基本生活费用后,节余的工资收入再去支付建房、子女上学、赡养老人等急迫支出后,往往所剩无几,因而本人参加社会保险的能力十分有限。因此,要兼顾农民工对社会保障的迫切需求与现实能力。农民工社会保障应当从实际出发,坚持低标准准入的原则,即实行低费率、低费基,同时农民工个人尽量少缴或不缴费,其享受待遇标准也相应降低。

4.根据农民工的保障需求与现实可能逐步推进。在越来越多的农民工脱离土地的情况下,他们在年老或生病后面临丧失生活来源的风险,也面临工伤、职业病以及其他疾病等风险,与其他职工同样需要规避各种职业和社会风险。但由于农民工缴费能力较弱,国家的财力也还有限,因此,应根据有关风险对农民工的危害程度,以及农民工的自身需求,按照分类指导、分步推进的原则,先解决农民工迫切需要的保障需求,逐步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

首先,应尽快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从需求层面看,工伤保险应是农民工最紧迫的保障需求;从供给角度看,工伤保险平均费率不高(最高不超过工资总额的3%,一般为工资总额的1%),且不需要个人缴费,又不存在关系接续问题,再加上工伤和职业病对农民工本人、家庭和社会的重大影响,容易得到用人单位、农民工个人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普遍接受。因此,应优先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

其次,加快建立农民工的大病或住院保险。农民工平均年龄较为年轻,小病发病率远低于社会平均水平,风险较小;但由于收入低,对大病风险的抵御能力十分脆弱,极易因大病住院而陷入贫困,所谓“辛辛苦苦几十年、一病回到解放前”的情况并不鲜见。因此,急需建立相应的风险化解机制。

再次,必须逐步解决农民工的养老保障问题。农民工年老时劳动能力普遍低下,不少人疾病缠身,在农村家庭养老功能日渐脆弱的情况下,面临明显的老年生活风险。按照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自身规律,建立养老保险制度越早成本越低,积累期一般需要20~30年的时间。据预测,2020~2030年我国将迎来老龄化高峰,届时老龄人口比重将达到24%。这就给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供了必要的积累时间。同时,因时间有限,也意味着从现在开始,我们已进入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预警期”。因此,按照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规律,必须从现在起,因势利导不失时机地着手解决农民工的养老问题。

此外,农民工背井离乡来到城市,面对疾病、失业、意外伤害等风险时,极易陷入贫困,有的甚至面临绝境。从建设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也有必要对农民工提供临时或应急性的救助。

(二)制度选择

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制度选择——是进入现行社会保险制度,还是单独建立专门的个人账户保障制度?目前还存在不同的认识和看法,需要进行理性分析。

1.进入现行城镇社会保险制度。进入现行制度的好处是企业之间、群体之间公平性较好;也有利于农民向城镇转移,促进城镇化进程;同时,还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基本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但缺点是,费率高,用人单位和农民工难以接受;转移困难,难以适应农民频繁流动转移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需要;制度的透明度低,农民工很难知道自己有多少权益,未来能享受多少待遇;农民工参保后待遇享受问题难以解决;由于农民工缴费基数低,一旦大量农民工集中选择缴费满15年享受待遇,则难保持基金长期平衡,政府财政要为此承担较大的责任。

2.单独建立农民工个人账户制度。为农民工专门建立过渡性的个人账户制度,优点是为农民工提供了低费率的保障平台,由于缴费较低,易为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本人所接受;账户权益可累计计算,农民工看得见、摸得着,有利于调动其参保积极性;便于跨地区转移,适应农民工频繁流动需要不断转移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情况;待遇依据个人账户储存额确定,政府只承担有限责任。但也有缺陷:一是对现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有影响。农民工目前已占产业工人队伍的一半以上,今后还会进一步增多。如果他们单独建立制度,不仅将来统一基本保险制度的难度加大,而且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赡养比会显著上升,在一定时期内将增加财政补贴的压力,增加城保改革的成本。二是使用农民工的企业和不用农民工的企业之间、用农民工数量多与少的企业之间、城镇居民与农民工之间难以公平竞争,不利于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三是对农民工实行低费率的参保政策,会使同样在低端就业市场,又远没有农民工吃苦耐劳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处于不利地位,影响城镇劳动力就业和再就业。四是不利于农民转化为市民,实现城镇化。

3.倾向性意见。农民工社会保险模式选择是一个错综复杂的问题。在养老保险尚未实行全国统筹的情况下,很难用一种制度安排将所有的农民工全部覆盖进来。鉴此,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选择应充分考虑其群体细分情况,根据亚群体的不同就业状况选择相应的保障制度。首先应针对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频繁流动带来的一系列困扰,解决权益累计、关系接续以及政府承担无限责任等问题。对此,个人账户完全积累的养老保险制度对他们是有利的。其次,要适应我国快速城镇化和逐步统一城乡劳动力市场的形势,满足部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城市化的需要。对此,现行制度又有其优势。

综上所述,应取两者之所长,对农民工实行分层分类保障。即将稳定就业(从事正规就业,建立劳动关系,以及事实劳动关系5年以上)的农民工纳入现行制度,参加城镇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同时改革和完善现行的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使稳定就业的农民工能够享受其待遇;对不稳定就业(签订短期合同,频繁流动以及从事各种灵活就业的)的农民工引入过渡性的办法,除工伤、失业保险按现行规定执行外,养老保险先建个人账户,不建社会统筹,实行过渡性的个人账户制度,将本人的社会保障权益直接记入个人账户;医疗保险先建社会统筹,不建个人账户,实行低门槛、保大病、管当期。但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完善,在基础养老金实行全国统筹之后,再考虑如何将农民工逐步纳入统一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问题。

(三)农民工社会保障目标

1.对稳定就业农民工的保障目标。对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结合完善现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其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目标是:

(1)通过强化征缴扩大覆盖面,努力实现应保尽保。

(2)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目前,由于养老、医疗保险统筹层次低,接近退休年龄的人在工作变动之后,转入地不愿接受其社会保险关系,需要对此作出全国统一的规定。

(3)提高统筹层次,逐步实现基础养老金的全国统筹。为适应流动及保护农民工利益的需要,应该为农民工建立过渡性的个人账户制度。但这样做也带来一些不利因素:由于对在同一单位工作、就业不够稳定的农民工实行与其他职工不同的制度,客观上还是形成了对农民工的区别对待(或歧视),也不利于农民工与其他职工之间、使用农民工多与少的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而且制度操作起来也颇有难度,特别是就业稳定程度的界定和甄别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把握。如果尽早实现基础养老金的全国统筹,上述问题将有望解决。

(4)降低社会保险缴费水平。目前的社会保险缴费,特别是养老保险缴费门槛偏高,有必要结合基础养老金的全国统筹,在更大范围内均衡用人单位负担,适当降低缴费比例,同时将基本养老金替代率水平控制在一定水平以内,收支缺口作为国家对历史债务的责任由中央财政支付。

2.对不稳定就业农民工的保障目标。

(1)制度建设目标——建立适应不稳定就业农民工特点的低门槛的过渡性保障制度。养老保险为可方便转移和携带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制度,以便进可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靠拢,退可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转移;工伤保险进入现行制度;医疗保险则在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制度框架内适当变通,只参加住院保险,采取低费率、雇主缴费、保当期的办法予以解决。

(2)工作推进目标——本着分类指导、逐步推进的原则,用3年时间将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在5年内将农民工基本纳入大病医疗保险;考虑到养老保险成本较高,制度建立的难度相对较大,用5~10年的时间逐步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

(3)制度接轨与关系转移。在继续执行现行制度规定的同时,对稳定就业5年以上的,从过渡制度转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其养老保险账户权益折算为城保缴费年限,以实现平稳对接。达到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的,按城保计发办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对非稳定就业、本人又在其他单位或地区就业的,原账户不转移,并在新就业地或单位继续参保。达到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的,通过建立全国社会保险结算中心进行结算,由各有关地区分别发放待遇。

对返回农村,且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达到退休年龄时转移账户与农保接续,并按农保计发办法享受相关待遇。

政策建议

做好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既要从一部分农民工流动就业的现实出发,建立过渡性的保障制度;又要考虑越来越多农民工稳定就业的需要,完善现行城镇社会保障制度;还要从农民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需要出发,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一)按《工伤保险条例》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所有用人单位都要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原已参加商业保险的有关行业要转为参加工伤保险。为进一步保障农民工权益,要努力扩大覆盖面,进一步推进农民工集中的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和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促进农民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要进一步完善高风险行业和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要强化工伤预防工作,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工伤预防工作模式和工作机制,从源头上遏制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二)为不稳定就业农民工建立大病医疗保险

在现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框架内,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强、收人水平低的特点,开展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着重保当期住院医疗;同时,为切实降低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本人的负担,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单独管理,根据农民工大病发病率实行低费率,费率一般控制在2%以下,农民工本人可不缴费。同时,要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医保的起付线、等待期、住院押金、个人支付比例、护理等方面的政策。农民工凡已参加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的,原则上不再同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如本人不愿或无能力在城市治疗的,应制定相应的措施,将大病医疗保险关系和资金转入农村合作医疗。

(三)建立适合不稳定就业农民工特点的过渡性养老保险制度

1.制度模式。统账结合,先建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时机成熟后再研究如何进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2.缴费。实行低费率。缴费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双方负担,企业按本企业工资总额的10%,个人按本人工资5%,全部缴费进入农民工个人账户,并发放个人账户卡。该卡记录缴费情况,可供查询,但不能提前支取。

3.转移。在不同统筹地区参保缴费的,个人账户和保险权益只接不转,也不允许退保。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按规定折算缴费年限,调整个人账户规模,划分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基金;回农村的,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允许转移个人账户进入农保。

4.享受。建立权益结算系统,退休时根据全国统一的规定由有关地区分别支付养老金。

5.经办。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经办和账户管理原则上由劳动保障部门有关经办机构负责。

6.基金管理和保值增值。农民工个人账户基金要与城保基金分开管理。基金原则上集中到省区市或副省级城市管理。要制定允许基金间接投资国家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允许基金进行市场化投资运营的政策措施,也可通过发行特种国债保证基金增值。

(四)依法为稳定就业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稳定就业的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一样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已参保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要继续参保,不得退保,并确保其享受同等待遇。用人单位要依法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保障部门要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缴,督促用人单位为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费,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社会保险权益。

城镇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为其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办理参加失业保险的手续,由单位履行缴费义务。农民合同制工人被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为其中符合条件的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

(五)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

1.要改进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允许参保职工在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时,不仅转移个人账户余额,而且也接续与本人缴费对应的基础养老金权益。与此同时,应取消农民工退保政策,即农民工离开参保地,本人社会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暂时封存其个人账户,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在新工作地继续参保的,应当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达到最低领养老金年龄时本人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应同等享受养老保险金;达不到该年限的,其户籍所在地实行农村社会保险的,将个人账户余额及对应的基础性养老金权益转移至本人户籍所在地农保机构,按农保制度规定享受待遇,未建立农保制度的,将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2.要降低费率。为解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制度费率过高的问题,应努力扩大覆盖面,明确各级政府的社会保障责任,降低费率,切实减轻企业负担。、3.要调整计发办法,保证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收支平衡,减轻财政的支付责任。

4.要提高统筹层次,逐步建立全国统筹。这是解决农民工因频繁流动难以享受待遇的重要措施,也是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长远大计。届时,为不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建立的个人账户制度应着手向全国统筹后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过渡。

(六)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虽然我国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已粗具规模,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进展缓慢。随着农村人口老龄化和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养老和其他社会保障问题日渐突出,迫切需要构建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为此,应建立由国家、集体、农民三方负担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并在经济发展快的地区推进城乡协调的社会保险制度,实现农村社会保险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接轨和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

(七)建立农民工应急救助机制

农民工在城镇缺乏生活基础,是城市中最困难的群体之一。为保障其基本生活和权益,应建立农民工应急救助机制。一是通过政府和有关民间机构维护农民工权益,开展针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二是对遭遇意外伤害或重大疾病生活陷入困境的农民工,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临时性的应急援助。

第四篇: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探讨

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探讨

内容摘要:

本文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与原因、必要性及现实意义、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有利条件等方面进行了论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基本思路和对策建议。

关 键 词: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农民工,一个不同于而又介于农民和市民之间的群体,具有农民身份的产业工人。他们为城市的繁荣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由于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及其固有的经济社会制度,就使得农民工游离于城市和农村之间。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因此,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一个急需破解的难题。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与其原因

(一)现状

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人员大约有1.2亿人,进城农民工约为1亿,长期以来他们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其社会保障程度较低。一项调查结果表明,到2003年底,中国农民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女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率分别只有33.7%、10.3%、21.6%、31.8%和5.5%。而农民工的企业补充保险、职工互助合作保险、商业保险的参保率就更低,分别只有2.9%、3.1%和5.6%[i]。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一份最新调研显示,在“五大社会保险”中,已有相当数量的农民工参加了工伤保险,但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总体参保率仅为15%左右,医疗保险的平均参保率为10%左右,此外,绝大多数农民工未参加失业保险,而生育保险农民工也基本未参加[ii]。

除社会保险外,农民工的社会福利也很差,最突出的表现在住房和子女的教育福利等方面;在社会救助方面,现行城镇社会救助体系只覆盖城镇户籍人口, 诸如最低生活保障的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权益,农民工根本享受不到。

许多地方政府也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一些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政策法规。如2000年,广东省出台了《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和《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农民工应参加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2001年北京市颁布了《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农民工签订用工合同,并为其办理养老保险;2002年上海市推出了《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凡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综合保险;2003年成都市下发了《成都市非城镇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农民工可以享受工伤补偿或意外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老年补贴等几项综合社会保险。然而,在各地制定的法规中,有不少规定的险种不完整,这就很难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同时,由于这些法规和规章的效力层次较低,其实施效果并不理想。

(二)原因

本文认为造成农民工社会保障程度低、权利缺失的主要原因可以总结为主客两大因素。从主观方面来看,首先,政府为促进经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农民工的保护,同时一些政府搞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没有从农民工的真正需要出发,而是为了完成上级政府的规定,层层向企业安排,许多地方政府把养老、失业、医疗三险“捆绑”推行,由于农民工的缴费能力较低,导致参保率较低。其次,大部分的企业雇主对农民工缺乏自觉保护意识,认为支付农民工社会保险基金加大了企业成本,这就导致他们对农民工参保采取消极应付的行为。最后,由于农民工自身文化素质普遍偏低,其社会保障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自己应有的社

会保障权利的缺失。

从客观方面来看,首先,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及其相关的体制是农民工社会保障权利缺失的根本原因,农民工和市民虽然共处一个空间,但二元结构所折射的二元社区导致他们在收入、保障权利等方面存在着很大悬殊。其次,农民工作为一个群体,具有规模庞大、构成复杂及流动性强的特质,对社会保障的需求差异性较大,并且保险基金的区域统筹与农民工的跨省流动存在着冲突,于是导致农民工参保中断、退保现象频繁。

二、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必要性及现实意义

在已有的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研究的文献中,专家学者们普遍认为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具有很强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总结起来无非是从社会整体和农民工个体两个大方面来进行论述的,本文从以下方面进行了概括:

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农民工就可能放弃土地保障,让渡土地的使用权,农村就可以实现产业化、集约化经营,从而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民收入;市场经济要求经济活动按市场来运行,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建立一个对所有生活在城镇中的人具有一个公平、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提供了制度保障;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可以提高农民工自身抗风险的能力,这样不仅可以促进农民工的消费行为也可以加大农民工对自身投资的力度,从而拉动中国经济增长的内需;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能够更好地维护农民工和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有利于企业的成长发展和企业利益的最大化,而且如果采取适时有效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保持农民工的人力资源优势,将对我国新型工业化产生积极影响。从政治稳定和发展的角度来分析,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是加快城镇化发展的制度保障,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突破口,“三农”问题的症结主要在于人地矛盾和城乡矛盾,而农民工的形成和发展,实际上为缓解“三农”问题开辟了一条现实之路;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是一个弱势群体的民生问题,是任何一个崇尚公平与正义的社会必须正视的问题,只有解决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才能体现社会的公正性,体现政府的全民性和公共性;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也是改变二元结构下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结构性失衡的需要,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长期目标的必然要求,也体现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 2020年我们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就意味着要把数以亿计的农民转化为市民,只有高度重视维护这些未来城市新市民的权益保障,这一战略目标才会顺利实现。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分析,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转型的需要,体现了公平与效率,有利于促进社会的整合和稳定;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不衔接,阻碍了农村人口的城市化进程,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农民工进城的保障,也是城市化战略实现的需要;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其最终目的,就是为了社会和谐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和谐不仅是人与自然的和谐,更是人与人的和谐、城乡的和谐,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立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最后,从农民工自身的角度来分析,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可以保障农民工基本权益,减轻其心理压力,从而提高农民工的基本生活质量和发展需求;有利于引导农民工的消费行为,使他们在满足目前基本生活需求的同时,兼顾自己的长远利益;同时,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也是保护农民工中妇女、儿童这种生理与社会双重弱势群体的需要。

三、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有利条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等各方面都取得了很大成就,这就为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确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有利条件。

首先,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了二十多年,国家财力和政府承受能力已逐步增强。虽然国家还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为全部农民工提供全方位的社会保障,但是我国已经具备为农民工建立初步社会保障的经济条件。并且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在于制度设计和政策引导,充分调动雇主、企业和农民工等社会资源,过分强调国家财力不足和过高估计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的代价是一种思想上的误区,理应将其摒弃。

其次,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政治条件也是具备的,宪法赋予每个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而且社会保障制度已经写入《宪法》,而农民工作为共和国的公民,理应与市民一样享有对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指出,把改善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创业环境,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研究制定涉及农民工的各项政策,作为今年政府工作重点来抓。政府应该着手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尤其是一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机制,更好地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人道主义精神

再次,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是一个影响到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农民工社会保障权利的缺失是社会分配不公的表现,而社会保障制度就是为了协调这种不良社会氛围而确立的。国际社会保障协会第28届全球大会《宣言》中指出,为了减少贫困和实现社会融合,必须将社会保障的覆盖面扩大到那些尚未从任何正规社会保障计划中受益的群体,而农民工就是那些尚未从任何正规社会保障计划中受益的群体。如今政府及社会各界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都给予了更大关注。因此,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立具备了一定的社会条件。

四、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基本思路和对策建议

在已有的研究文献中,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基本思路这一问题大家讨论的比较多,分歧也比较大,没能形成相对一致的意见,更没有能为大家基本接受的成熟方案,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把农民工纳入到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如张启春认为通过户籍改革将农民工变成城镇居民,进而将其纳入镇社会保障体系或者通过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扩面将农民工直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iii]。二是建立相对独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如李迎生认为推出相对独立的面向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必要的,并提出了建构一种作为过渡形态的“三元社会保障模式”[iv]。三是把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如杨立雄认为把农民工纳入城镇统一的社会保障体制和参照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新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两种模式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不具备可行性,可行的方案是把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加快改革、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并在适当时机,与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统一接轨。

笔者认为在现阶,由于人口老龄化、体制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我国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压力也很大;城镇社会保障资金缺口较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不规范;在这种情况下,将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对本来就困难重重的城镇社会保障无疑是雪上加霜。对于第二种方案——建立独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这与我国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是背道而驰的。将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这是与农民工的特点不符的,农民工是新兴的产业工人,已经不同于农民了;此外这种方案也是与我国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体制、加快城市化、现代化发展的目标相背离的。笔者认为现实可行的办法是根据农民工的现实状况和需求,按照多层次、多类型、灵活便捷的原则来提供社会保障,并确保这一制度能使城乡易于接轨。最近劳动保障部课题组在调研报告中也指出,农民工应实行分层分类保障,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具体的保障目标和政策建议,该课题组的建议在新时期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从农民工的现实状况出发来建立分层分类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从长远讲,就是在保障农民工最低生活需要的基础上向保险型社会保障迈进,进而进入福利型社会保障,最终建立城乡高度统一、社会化、法制化、规范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难度大,在构建过程中要有周详的谋划,仅仅“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更应该有一系列的配套措施,正所谓“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因此本文提出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对策建议如下:

1、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改革,只有扫清了农民工社会保障的障碍因素,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才能迎刃而解。首先,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完善流动人口管理制度,取消针对农民工制定的限制性就业政策,逐步改变农民工

因为一个户口而丧失社会保障权利的现状。其次,改革劳动用工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市场的不完善,对不同的劳动力有不同的态度,导致农民工在工资收入、工作分工、子女入学等方面存在着明显歧视。再次,改革土地制度,为了提高农村生产力,释放农村剩余劳动力,必须改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让分散的土地集中起来进行规模化机械化生产,集中土地的可行办法是让土地自由流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用“土地换保障”。

2、加强社会保障的立法工作,尽快制定出一部全国性的《社会保障法》,或针对农民工的综合或单项社会保障的法律与法规,那么制定和实施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时就会有法可依。在立法的过程中,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参照国际组织制定的规章和原则,规范和协调社会保障各参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以保证社会保障制度能被公正、合理、有效地执行,并能达到社会保障的目的。

3、按照农民工特点对其进行分层分类管理,劳动保障部课题组完成的调研报告《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中指出:“将稳定就业(从事正规就业,建立劳动关系,以及事实劳动关系5年以上)的农民工纳入现行制度,参加城镇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 [vi]而对于不稳定就业(签订短期合同,频繁流动以及从事各种灵活就业的)的农民工社会保障,调研报告指出,“引入过渡性的办法”,“在基础养老金实行全国统筹之后,再考虑如何将农民工逐步纳入统一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问题”[vii]。最后随着社会保障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建立农民工的社会福利制度,提高农民工的生活质量。

4、伴随着我国全面小康社会的建立与完善,最终会形成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是解决农村和城镇社会保障差别的根本途径。如果实现了社会保障体系的统一,所谓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就不再是问题了。

参考文献

[i]舒迪:《农民工成为中国工人阶级主要力量》,《人民政协报》,2004年7月8日。

[ii]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调研报告:《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载于河北劳动保障网,网址:http:///ReadNews.asp?NewsID=3225&BigClassName=最新推荐&SmallClassName=调查报告&SpecialID=0

[iii]张启春:《谈谈进城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江汉论坛》,2003年第4期。

[iv]李迎生:《分化到整合:二元社会保障体系的起源、改革与前瞻》,《教学与研究》,2002年第8期。

[v]杨立雄:《“进城”,还是“回乡”?——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的路径选择》,人大复印资料:《社会保障制度》2004年第6期

第五篇: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论文doc

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思考

摘要: 农民工是我国逐步城市化、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的过程中出现的一个庞大的亦工亦农的特殊群体,是我国经济建设中重要的生力军,是国家的宝贵资源,为我国的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随着农民工人数的不断增加,农民工问题成为各级各界政府必须面对的大事,尤其是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与广泛关注.但从当前的现状来看,社会保障水平很低,相关制度设计与政策方案还不完善,各地的认识和做法不统一.当先现状也要求将进城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这则不仅可以为农民工解决工伤、疾病、养老等现实问题,也有助于在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之间建立起一个连接的通道,帮助农民完全向产业工人转化,逐渐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最终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

关 键 词:农民工、社会保障、城市化、社会主义新农村

正文:由于我国社会和经济体制固有的“二元结构”,使得我国在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上,也实行了城乡有别的格局。当前,城镇化水平的提高使建立健全城乡衔接的社会保障制度更为迫切,就业形式多样化使更多的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进入城镇,这就是所谓的城市农民工。农民工,一个不同于而又介于农民和市民之间的群体,具有农民身份的产业工人。他们为城市的繁荣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由于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及其固有的经济社会制度,就使得农民工游离于城市和农村之间。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因此,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一个急需破解的难题。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

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人员大约有1.2亿人,进城农民工约为1亿,长期以来他们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其社会保障程度较低。一项调查结果表明,到2003年底,中国农民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女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率分别只有33.7%、10.3%、21.6%、31.8%和5.5%。而农民工的企业补充保险、职工互助合作保险、商业保险的参保率就更低,分别只有2.9%、3.1%和5.6%[i]。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一份最新调研显示,在“五大社会保险”中,已有相当数量的农民工参加了工伤保险,但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总体参保率仅为15%左右,医疗保险的平均参保率为10%左右,此外,绝大多数农民工未参加失业保险,而生育保险农民工也基本未参加。具体来讲主要有一下几方面的问题。

第一、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过窄。在现有的户籍制度下,民工进城后没有正式身份,在婚嫁、幼托、教育、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面临着一系列困难,而办理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都要求有本地户口。另外,在日常谋生过程中,还有名目繁多的暂住费、管理费等各种费用,增加了农民工的务工成本。几乎没有任何用工单位像对待城市工人那样,为民工办理基本的社会保险。在陕西的一份调查中显示,265位被调查者当中,只有21人参加了劳动或医疗保险,而其中劳务单位代为缴纳保险费的仅有1人.这使民工在遭遇疾病等天灾人祸时只能束手无策。

第二、农民工从事的职业危险度大。很多城市人所从事的工作,农民工不是不能干,而是因为他们没有户口而不允许干,大量农民工只能从事收入低、工作环境差、福利低劣的工作。民工主要集中在城市的非传统就业部门,即城市人不愿干的脏、累、险、差及一些社会排序低、收入低的职业,有的学者概括为“3D”(险、脏、难的英文第一个字母)职业岗位,农民工每天工作的时间较长,月平均收入也较低。

第三、城市农民工经常面临失业的窘境。76%的农民工在城市中都有没活儿干的经历,从“失业”时间上看,失业在3个月以下的居多,占89%。当然,一部分民工的失业情况还非常严重,在有失业经历的民工中,失业4个月以上的占13%.就业过程突然中断对于农民工的打击比下岗对于城市职工的打击更为沉重。因为下岗职工还有稳定的住所,有一定数量的生活保障金,有家庭的直接支持,而农民工几乎一无所有。农民工可能会因为突然失业而出现全面生活危机。

四、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经常发生。由于没有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在这种情况下,相当数量的私营、民营、“三资”等企业没有依照法律法规规范用工行为。同时,这些企业主法律意识普遍淡薄,少数经营者唯利是图,有意克扣、拖欠工资。近几年来,各地农民工因工资被拖欠而上访、投诉的现象呈逐年上升趋势

(二)、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原因

之所以造成农民公社会保障制度有所缺陷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不管是从国家立法以及制度来看还是从社会人文以及社会保障条件、保证制度成熟度等方面来说都不尽人意,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体现。

首先,从就业保障方面看,保障制度执行不力。《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许多用人单位根本不与外来的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造成一旦发生纠纷难以调查取证的后果。另外,大多数的城市民工由于就业受到限制,没有平等的就业权,很难伸张基本的权益要求,劳动力市场上巨大的供过于求的压力迫使他们明显地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不敢对自己的工资、劳保等权益提出意见,而不得不接受极低的劳动力价格的现实,和诸多的“不平等条约”。城市有关劳动监察、城管、公安、工商等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对农民工存在歧视,时常出现执法不公、执法不严或面对民工权益损害时的行政不作为,使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其次,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的规范。现行的社会保险法规政策中,至今没有一部综合的关于民工社会保障的全国性专门法律、法规或规章,全国性立法中对民工社会保险的规定也很少且很笼统。如1991年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对民工社会保险作了较为具体却不完整的规定;1999年,国务院发布施行了(社会保障费征缴暂行条例),首次将非公有企业职工和外来劳动力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劳动法》颁布后的一系列全国性劳动立法中,在适用范围上大多未对职工作明确列举,缺乏可操作性。而各地关于民工社会保险的地方性法规也差别很大。2000年,广东省出台了《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明确提出了民工应参加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的问题;2001年,北京市颁布了《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民工签订用工合同,并为其办理养老保险手续;2002年,南京市出台了《失业保险办法》,也对民工的养老保险作了明确的规定;同年9月,上海市推出了《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凡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综合保险;2003年,成都市下发了《成都市非城镇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这是各省市迄今为止已出台的所有相关条例和办法中针对民工内容最全面的社会保障条例。其中,明确规定民工可以享受老年补

贴、住院医疗费报销、工伤补偿或意外补偿等几项综合社会保险。然而,有的地方则还没有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在各地制定的法规中,有不少规定的险种不完整。由于这些法规和规章效力的层次较低,也很难保障民工的权益。

再次,思想观念上的惯性思维作祟是民工社会保障缺位的深层次原因。长期以来,在工业化过程中形成的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歧视农民的政策在民工社会保险权益保护上存在惯性作用,使得城市社会考虑得较多的是城市居民利益的获得与保护,出于对既得利益的维护,城市管理者还没有切实地考虑和解决这些“新来者”的权益问题,并且还会对这些“新来者”采取一些限制和排斥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城市民工各方面的基本权益自然就难以落到实处。城市社会由二元社会结构所形成的就业、医疗、教育、劳动保护、社会保障等制度也不可能立即得到改变。虽然政府管理部门也作出了相关反应,进行过一定的改革,但这些有限的改革与国家工业化对城市化的要求来讲仍然十分不够。以户口身份为准入条件的就业、就学、人事、保险、福利、医疗等相关制度仍将民工拒之门外。

(三)、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基本思路和对策建议

从农民工的现实状况出发来建立分层分类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从长远讲,就是在保障农民工最低生活需要的基础上向保险型社会保障迈进,进而进入福利型社会保障,最终建立城乡高度统一、社会化、法制化、规范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难度大,在构建过程中要有周详的谋划,仅仅“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更应该有一系列的配套措施,正所谓“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对策建议如下:

第一、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改革,只有扫清了农民工社会保障的障碍因素,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才能迎刃而解。首先,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完善流动人口管理制度,取消针对农民工制定的限制性就业政策,逐步改变农民工因为一个户口而丧失社会保障权利的现状。其次,改革劳动用工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市场的不完善,对不同的劳动力有不同的态度,导致农民工在工资收入、工作分工、子女入学等方面存在着明显歧视。再次,改革土地制度,为了提高农村生产力,释放农

村剩余劳动力,必须改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让分散的土地集中起来进行规模化机械化生产,集中土地的可行办法是让土地自由流动。

第二、加强社会保障的立法工作,尽快制定出一部全国性的《社会保障法》,或针对农民工的综合或单项社会保障的法律与法规,那么制定和实施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时就会有法可依。在立法的过程中,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参照国际组织制定的规章和原则,规范和协调社会保障各参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以保证社会保障制度能被公正、合理、有效地执行,并能达到社会保障的目的。第三、按照农民工特点对其进行分层分类管理,劳动保障部课题组完成的调研报告《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中指出:“将稳定就业(从事正规就业,建立劳动关系,以及事实劳动关系5年以上)的农民工纳入现行制度,参加城镇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 而对于不稳定就业(签订短期合同,频繁流动以及从事各种灵活就业的)的农民工社会保障,调研报告指出,“引入过渡性的办法”,“在基础养老金实行全国统筹之后,再考虑如何将农民工逐步纳入统一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问题”。最后随着社会保障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建立农民工的社会福利制度,提高农民工的生活质量。

第四、伴随着我国全面小康社会的建立与完善,最终会形成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是解决农村和城镇社会保障差别的根本途径。如果实现了社会保障体系的统一,所谓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就不再是问题了。

参考文献:1杨思远: 《中国农民工政治经济学考察》,第2页,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年7月第1版李培林: 《农民工——中国进城农民工的经济社会分析》,第165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4月第1版彭恒军: 乡村——农村工业化与新型工资劳动者研究 [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马克思恩格斯: 《共产党宣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47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年8月版彭宅文: 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政策效应分析[J],人口与经济,2003

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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