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莒南关于加强采砂管理
莒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意见
莒南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河道采砂管理,确保防洪安全和水利工程安全,促进河砂资源科学、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有效保护河砂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相统一,按照堵疏结合、以禁为主、规范管理、控数减量的原则,通过科学规划、完善采砂许可、规范监管等相关制度,理顺河砂资源开采秩序,防止河砂资源浪费与破坏,确保县域河砂资源自给自足,保障河道行洪安全、工程运行安全、河流生态安全。
二、任务目标
对全县河砂开采活动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使无证采砂、乱采滥挖、越界开采、破坏水利工程设施、浪费破坏河砂资源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非法转让、倒买倒卖采砂许可手续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采砂许可程序进一步理顺,各种税费实现依法征收,建立起依法、规范、科学、有序的河砂开发管理秩序。
三、管理方式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县域内各河道、流域河砂资源的管理工作,特别要与淮委河道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协同做好沭河的采砂管理工作。县政府成立莒南县河道采砂联合管理办公室,实行联合办公办证制度,具体抓好河砂资源开采的规范管理工作。
(一)沭河干流采砂管理
县河道采砂联合管理办公室及沿河乡镇、村要与沭河管理局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堤防安全和河砂资源的管理工作。
1、规范砂场布局。实行定点、定位、定量管理,确定开采方式和开采船只数量,依据淮委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采砂许可证的许可内容,由沭河水利管理局、县水利局、国土资源局联合划定采砂范围,严格控制开采方量和开采深度,并将划界资料报上级河道主管机关备案。
2、规范采砂审批程序。对列入《沂沭河年度河道采砂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砂场,由沭河局及河道采砂联合管理办公室依法进行发包(发包方案另行公布),砂场承包人一经确定,不得转包,并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到县河道采砂联合管理办公室按承包费的70%预交各项税费,申请人取得县河道采砂联合管理办公室出具同意申办砂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出具的证明后,再依法向河道主管部门(淮委)申请采砂许可,由淮委下达采砂行政许可决定书,下发采砂许可证。对偷逃税费、不服从管理的采砂业户,要依法惩治,追缴税费,并建立黑名单,实行淘汰制度。
3、其他事项按县政府和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商定的意见执行。
(二)沭河干道外其它河道的采砂管理
1、合理制定规划。由县河道采砂联合管理办公室根据河道、水库内河砂现状,编制河砂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合理划定出可采区、禁采区。
2、实行联合办证制度。采砂业主应按照水利、国土、税务等部门的相关规定,到县河道采砂联合管理办公室一次性缴纳各种税费,经审核批复后到县政务中心水利局窗口办理采砂许可证。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河道采砂联合管理办公室,从沭河水利管理局、县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抽调人员集中办公。
(二)完善执法管理设备。配备专用车辆2台,购买微机、摄像机等必要的办公设备,安装电脑监控设施。
(三)加大打击力度。县河道采砂联合管理办公室、有关乡镇要加强协作,加大对违法采砂行为的打击力度。工作中,重点查处无证开采、非法开采、越界开采、掠夺性开采的采砂业户;重点打击抢占砂场、垄断市场、无序竞争的痞霸行为;重点打击河道采砂过程中的违法抗法行为。对拒不执行的,由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干扰、阻挠日常采砂管理工作的,由司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充当非法采矿“后台”和“保护伞”的国家公职人员,依法依纪予以严惩。
(四)搞好督导检查。县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调度和督导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分析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加强河道、水库管理工作力度。要建立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面向社会公开,增强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促进采矿、采砂秩序健康顺利开展。
附件:莒南县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莒南县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高永胜
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隽新阳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马永恒
沂沭河管理局副局长
厉志刚
县政府副县长 张作品
县政府副县长
成员:王日彬
县委办公室副主任、后勤服务处主任
崔建明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应急办主任 李会迎
县纪委常务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苏
波
县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县国家安全领导
小组办公室主任
孙中华
县公安局局长 殷方昭
县法院副院长 王
宁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陈淑田
县水利局局长 翟文钧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胡顺昌
县财政局局长 主父笑岩 县国税局局长 柴青林
县地税局局长 邓洪信
县工商局局长 孙运臣
县林业局局长 徐田玉
县安监局局长 徐广场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姚建平
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 郭爱波
沭河水利管理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公安局,孙中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王宁、陈淑田、翟文钧、郭爱波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第二篇:采砂管理暂行办法
工布江达县采砂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县采砂管理,保护流域生态环境,保障防洪、供水和沿河建筑设施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实施<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采砂及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砂石料资源归国家所有,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全县范围内的砂石料进行整治,力求取得实效。
第三条 为了妥善解决砂石整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成立砂石整治协调领导小组。具体组成如下:
组 长:甘丹平措(政府县长)副组长:郑 俊 凡(政府副县长)
成员单位:政府办、财政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安监局、环保局、公安局、税务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局,巴桑罗布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第四条 为了防止出现企业私下交易,损害群众及政府利益现象,砂石涉矿村委派一名村委干部对本辖区范围内的采砂点进行监督。
县政府统一管理采砂工作,组织成立砂石整治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对辖区内河砂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管理,组织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砂石开采的管理,对无证开采砂石应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取缔;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调处矛盾纠纷,做好当地干部群众思想工作。
县人民政府委托县先创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国投公司)统一运行全县的砂石开采工作,对采砂企业(或个人)进行集中管理,县砂石整治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县国投公司签订采砂合同。
第五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增强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确保采砂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第六条 县国土资源局按照规定对全县所有砂石资源,进行全面勘测登记,依法实施采砂管理,科学分段,按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办理采矿证。另对适宜采砂的河道,水利局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采砂许可证一年一换,在许可期限内有效。根据每个采砂点实际情况,可以继续开采砂石的企业或个人应在采砂许 可证期限界满30日前通过县国投公司向县砂石整治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七条 在县砂石整治协调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安监局、环保局、住建局、林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相关成员单位,现场勘查确定砂石采挖点,对于没有办理采砂证的所有采砂点一律取缔。
第八条 各采砂业主不得擅自将开采权以转让、转租、转包等任何方式转手给第三者。违反本规定者,将终止其砂石开采。
第九条 各采砂单位和个人在办理采砂许可前,必须按合同要求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和资源费保证金及安全生产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按开采量大小预缴5万元至8万元,资源费保证金一律预交10万元,安全生产保证金5万元至10万元。
在经营期间没有违规采砂行为,履行合同符合相关要求的,在经营期满后,可领回全部保证金。在经营期间有违规采砂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对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不予退还。对多次违规采砂且屡教不改的,将取消采砂资格,吊销其采砂许可证。
第十条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从事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砂石管理费和砂石资源费,由采砂企业或个人每两 个月上缴一次。未按期上缴的,取消其下年的办证资格。资源费作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全额缴入县财政。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林芝县砂石合作社收费标准,我县暂定每立方米收取3.5元管理费(由国投公司收取)。具体分配如下:
①矿产资源补偿费2元; ②河道采砂管理费1.5元;
2、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由采砂企业向环保局每季度缴纳3000元环境保护费及环境监督管理费。
3、对森林、林木造成毁坏的,补种毁坏株树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或处以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税收
根据各采砂点年销售量,按照相关税收规定,由县税务部门核定后,收取4元/立方的税费(其中流转税2元、资源税2元),由国投公司代为收取。
经县物价局批准砂石指导价格后,采砂单位不得随意哄抬砂石价格,必须按照砂石指导价进行出售。如随意哄抬砂石价格,县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将报请县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采砂单位或个人的采砂许可证。
第十一条
(一)准入条件
1、企业、个人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和采砂设备;
2、年生产规模达到2万立方米以上,对达不到生产规模企业、个人进行取缔;
3、服务年限最低为5年;
4、严格落实安评、环评、灾评;(国投公司落实)
(二)禁采区范围
1、县城、各乡镇所在地周边500米以内;
2、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
3、除特殊规定外,318国道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
4、基础设施周边500米内;
5、湿地保护范围内;
6、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开采的其他范围。
第十二条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每年的5月15日至10月15日为河道采砂禁采期,为了保障行洪安全,此段时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作业。
第十三条 各采砂业主应按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安全生产、地质灾害防护、防洪等工作,自觉接受县水利、国土、安监、环保等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采砂者在取得砂石开采权的区域内不得从事破坏性开采活动。
应严格按照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地点、开采深度、开采期限、开采范围、采砂控制总量、作业方式、作业工 具及其数量进行采砂,按照规定堆放砂石料、清除砂石弃渣。
不得越界开采,不得将砂石废渣堆积河道,不得对上下游、左右岸造成次生灾害,不得超过限定的开采量,不得毁林开采,不得对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
对违反上述规定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给予严厉处罚。
第十五条 开采单位和个人既要负责开采区域内河道的治理,又要负责开采区域河道垃圾的管理,弃料要当日随时清理,不得在河道内任意堆积,形成易发生安全隐患的采砂水坑要及时回填。
采砂作业完成后,采砂业主必须立即开展生态和环境恢复工作,并须通过相关部门检查验收。
违反上述规定者,将终止其砂石开采权。
第十六条 采砂单位和个人在采砂过程中,必须保证河道内通讯、电力、水利工程、饮水工程、桥梁工程等设施的安全完好,凡造成损坏的,由责任人承担一切责任,负责修复并承担全部维修费用和损失赔偿。
第十七条 各采砂业主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意识。
每年年初必须同县安全监管部门签订采砂安全生产责任书,落实安全措施,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 制度及操作规程。
加强开采区的安全生产管理。采砂现场必须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严禁任何无关人员进入采砂现场。
汛期应按规定时间停止作业,并做好采砂机具撤离和固定工作。
若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发生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事故,由采砂单位或个人承担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
第十八条 在管理和执法过程当中,若出现采砂企业(个人)阻碍管理和执法的行为,县砂石整治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可责成有关部门吊销其采砂资格。对妨碍管理和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工布江达县砂石整治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12月11日
附件
砂石采矿权申请审批手续资料清单
1、开采点的乡镇人民政府关于企业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工作的意见
2、县人民政府关于企业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工作的意见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工商局办理)
4、企业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税务局办理)
5、企业注册资金证明(企业开户行资金证明)
6、勘查报告(国土资源局)
7、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水利局、国土资源局)
8、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批复意见(环保局)
9、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评审意见(国土资源厅)
10、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国土资源局)
11、勘查工作由政府出资需提交采矿权出让合同(国土资源局)
12、在河道内采砂石的需提交河道采砂许可证(水利局)
13、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安监局)
14、县(乡镇)人民政府或政法部门出具的社会风险评估报告
第三篇:河道采砂管理情况工作汇报
关于河道采砂管理情况工作汇报
市局水政水资源科:
根据《临沧市水务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河道采砂情况调查的通知》、《临沧市河道专项整治活动工作方案》中的相关要求,进一步清理、整顿和规范我县河道采砂管理行为,实现科学、合理、有序的开发和利用河砂资源,建立河道采砂管理长效运行机制,保障河道行洪安全,现将我县河道采砂管理情况汇报如下:
一、河道采砂依据
河道采砂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国家主席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务院令第3号)、《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活动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期限、数量和作业方式开采。
二、审批程序
根据《永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永政发„2008‟号)、《永德县优化软环境增强软实力活动集中整治阶段工作方案》(永发„2010‟10号)等文件的要求,审批过程如下:
1、采砂业主申请
①申请人的名称(姓名)、详细地址;②申请理由;③开采的详细地点、方式、规模、年开采数量;④所在地的乡(镇)、村委会意见签署;⑤与第三者利害的相关说明。
2、受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采砂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实地调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①、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②、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③、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3、审查批准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及时组织人员现场勘查,填写《河道采砂审批表》,水政监察大队提出拟办意见,分管领导复核审查,审批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应当办理的,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的情形,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不予批准的情形有:①属于禁采范围的;②对堤防工程和沿岸基础设施会造成危害以及直接造成河势改变的;③开采地段有争议的;④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4、期限与延续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内作为采砂证明,期满自行失效;河道采砂许可证如需延续,必须在期满前30内进行申报延续手续。
三、收费依据、标准
1、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云南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及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水电厅云价费发(1997)25号)、《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滇发改费临永证字„2008‟第043002号)。
2、征收标准:河道采砂收费类型为水土流失防治费,核准为0.3元/m,该项收费作为水土保持专项资金,按《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四、河流简况
永德县境内河流,属怒江、澜沧江两大水系,澜沧江水系只有发源于大雪山自然保护区东北坡道人烧香处的秧琅河,只占0.6%。多属怒江水系,长度5公里以上的河流84条,河道总长800多公里,但季节性河流多,常年性行河少。其中沿境河4条,即南汀河、大勐统河、勐波罗河、怒江;内域主体河4条,即赛米河、永康河、麦坝河、秧琅河(澜沧江),最长为永康河,境内流程98公里,主要支流有德党河、南桥河、大勐统河(含勐底河)。
五、采砂分布数量
31、南汀河
南汀河属怒江水系,是沿境河流,发源于临翔区博尚,自大雪山大红岩山脚入境,从东北沿大雪山东斜山脚向南流向,至崇岗户等的南榨河口出境入耿马县,是常年性行河。
目前流经永德县境内的河段共有采砂户8户,核定采砂许可量为1.35万立方米,采砂方式为吸砂泵式、链斗式采砂。自2005年南汀河办理河道采砂证以来,各采砂户都积极遵守相关的水法律法规,按划定的范围内进行有序的开采。现由于振清二级公路的开工,为避免公路用砂出现问题和纠纷,水务局水政监察大队采取不定期进行河道巡查,对振清二级公路沿途的河道采砂点进行监督和检查,从实地检查的情况看,采砂户没有出现恶意囤积河砂和有意抬高河砂价格的情况。目前无因采砂造成河势改变的现象。
2、永康河
永康河属怒江的二级支流,发源于明朗牛伙塘亮山北麓,海拔2882米,自南向北纵贯县境腹地,流程98公里,是常年性行河,至遮放坝与昌宁县的柯柯河(亦称湾甸河)汇入勐波罗河。
该河可采砂区河段长度约26公里,目前该段内共有河道采砂户13户,核定许可采砂量为4.95万立方米,采砂方式为吸砂泵式、链斗式采砂。自2004年办理河道采砂证以来,各采砂户都按章办事,遵纪守法,没有出现越界开采行为及扰乱市场砂价行为。现由于施孟二级公路的开工,公路基本 都是沿河道而上,施工用砂都基本取用现有河砂,为防止公路用砂和采砂户发生冲突,水务局水政监察大队随时对永康至永甸链子桥段进行河道用砂、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调解和处理,通过不定时的实地检查和走访,没有发现采砂户故意囤积河砂及恶意抬高砂价的情况,公路施工方与采砂户的协议都在双方互利共赢的前提下进行。目前无因采砂造成河势改变、堤防工程和沿岸基础设施受到破坏的现象。
3、南桥河
南桥河发源于大雪山乡大岩房村大岩房自然村,亦称忙令河,与班卡乡的忙东河交汇后称为南桥河,向西北方向流向,横穿羊镇公路,于永康镇永康农场过口下约500米处汇入永康河,干流全长39.6公里,是常年性行河。
该条河可采砂区河段长度约3公里(南桥河大桥下至交汇口),目前该段内共有河道采砂户7户,核定许可采砂量为2.98万立方米,采砂方式为吸砂泵式、链斗式采砂。自2004年办理河道采砂证以来,各采砂户都按章办事,遵纪守法开采,目前无因采砂造成河势改变、堤防工程和沿岸基础设施受到破坏的现象。
4、勐底河
勐底河是大勐统河的一条支流,岩房河与马龙河交汇后称勐底河,呈南东向北西流向,横穿羊镇公路,流经永康镇勐底农场,在大叶林山脚汇入大勐统河,干流全长35.3公里,是常年性行河。该条河可采砂区河段长度约2公里(勐底大桥下至大葫芦嘴),目前该段内共有河道采砂户5户,核定许可采砂量为1.87万立方米,采砂方式为吸砂泵式、链斗式采砂。自2008年办理河道采砂证以来,各采砂户都按章办事,遵纪守法开采,目前无因采砂造成河势改变、堤防工程和沿岸基础设施受到破坏的现象。
5、大勐统河
大勐统河发源于保山市昌宁县的翁堵乡,为永德与昌宁的一段界河,流经昌宁县勐统镇、凤庆县营盘镇、永德县亚练乡,在永德县小勐统镇老石坝下汇入永康河。永德县境内长约47公里,是常年性行河。
该条河可采砂区河段长度约2.6公里(勐底大桥下至大葫芦嘴),目前该段内共有河道采砂户2户,核定许可采砂量为1.1万立方米,采砂方式为链斗式采砂。自2008年办理河道采砂证以来,各采砂户都遵守相关规定合法开采,无因采砂造成河势改变的现象。
六、采砂监督和执法管理
近年来,随着建筑市场的火热,对建筑用砂需求量急增,河砂资源的开采呈上升局面,因而,给河道砂场管理工作增添了难度。为维护好河道采砂的正常秩序,规范河道采砂行为,防止因采砂引起的各种矛盾纠纷,永德县水务局充分认识当前的形势,因地制宜、常抓不懈、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有序地监督管理采砂行为,保证了河砂地有序开采,保护生 态环境,主要采取了以下有效措施:
1、健全管理机构,确保组织到位
自开展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以来,永德县水务局每年都组织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水政监察大队、水土保持股、防汛抗旱股为成员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配备合适人员,加强河道的日常管理和整治,以维护正常有序的河道采砂秩序。
2、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执法到位
为确保采砂活动有序开展,永德县水务局采取日常管理和集中整治相结合的有效方式,对县境内的采砂河道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巡查,及时调处巡查中发现的矛盾纠纷,避免纠纷的扩大激化。对不按规定要求采砂的,依法予以处理;对偷采滥挖砂石资源、毁坏水利工程设施行为的,坚持做到发现一起打击一起。对接报和巡查中发现的矛盾纠纷采取耐心讲解和调处,使双方都自觉让步,心服口服,做到依法调处,适用条款,处置得当,记录清楚。由于我县的河道都比较小,各采砂户都自觉按划定范围开采,没有发生过重大、特大的采砂纠纷。
为提高群众对河道特别是采砂河段危险性的认识,保障生命安全,我们加强了采砂户安全防范措施检查,在每一年的换证工作中,我们都与采砂户签定了《河道采砂责任书》,要求各采砂户必须在划定河段、采砂坑旁设立安全警示牌,按划定的范围内开采和汛期前进行砂坑的回填以及机械的 安全操作、撤离等,明确了采砂户的职责,确保河道的行洪安全和河势的稳定。
3、加强汛期管理,确保河道度汛安全
为切实做好汛期准备工作,保障河道行洪畅通,确保安全度汛,每年汛期前,永德县水务局组织成立汛前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奔赴采砂河段开展实地检查,发出《限期除障通知书》,要求所有砂场自行清除各自采砂段内堆放的砂石、废料以及行洪障碍物,平整河床,无条件拆除侵占河道挡墙和拦砂坝,清淤疏通河道,并停止采砂行为,采砂设备全部上岸。在严格执法的同时,还积极探索采砂与治理相结合的管理机制,按照“谁采砂谁治理”、“以采砂促治理”的河道综合管理模式,对需要维修的运砂道路,要求涉及的采砂户出资出力,铺垫平整路面,保障运砂安全和附近群众的出行方便。
通过采取以上措施,维护了河道采砂管理的正常秩序。在今后的工作中,永德县水务局将进一步加大河道采砂管理力度,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推动我县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第四篇:采砂工作汇报
**市人民政府
关于河道采砂治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4年8月6日在市人大四届人大第十三次常委会议上
市水利局 局长
尊敬的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作关于河道采砂治理工作情况的报告,请予审议。
自市四届人大第六次常委会听取我局代表市人民政府所做的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情况报告,并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后,我局即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整改要求和市政府的具体安排部署,开展了扎扎实实的河道采砂专项治理工作,并取得了明显成效。现将有关工作报告如下:
一、我市河道采砂的基本情况:
根河市地处大兴安岭林区深处,境内河流众多,主要河流有根河、激流河、得耳布尔河等。由于大兴安岭“两山夹一沟”的地形地貌和历史上邻水而居所形成的城镇布局,使得每个乡镇都邻近比较大的河流,有的乡镇还形成了河流穿城而过的格局。河水的冲刷,造就了大量的砂石资源。低廉的成本、便捷的运输优势,使得我市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砂石基本上都采自邻近城(镇)区的河道内。因为市区基础建设任务相对其他乡镇要大得多,因此,根河(市区)段采砂量相对也就较大,所引发的争议和矛盾也较大。为加强对河道采砂的管理,我市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组建了河道堤防管理站(砂石管理站),并于2008年由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转变为财政全额拨款单位。河道堤防管理站隶属于市农牧业水利局,机构规格为正股级,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现有编制10个,实有人员10名。其中正副站长3名、财务1人、水政监察员4名、堤防管理员2名。
由于我市河道堤防管理站人员编制有限,经费、交通工具短缺,对全市采砂行为进行全面监管存在一定困难。因此,我市的做法是,对乡镇的采砂行为,授权乡镇政府进行全面管理,我局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如遇到较大的问题,则由市堤防管理站会同乡镇政府共同处理。
为加强对河道采砂的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使河道采砂逐步走向科学、依法、有序开采的轨道,根据呼伦贝尔水利局的统一部署,2010年,我局组织编制了《根河市河道采砂规划(2010—2015)》并经呼伦贝尔市水利局和根河市政府批准。《规划》根据我市河道采砂的实际,划定了开采期、禁采期、开采区、禁采区。近几年,我局都是依据些规划进行采砂管理。
二、深入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治理工作
2013年“7.28”特大洪水之后,针对部分居民群众反映的河道采砂管理不规范的情况,特别是市人大四届六次常委会提出整改意见后,市政府高度重视,先后两次召开有市农水、工商、税务、公安、住建、国土、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和采砂业户参加了的专门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和河道堤防管理工作。会议明确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河道采砂的管理,并要求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将整治行动落到实处。要求各采砂业主要规范采砂行为,要按照相关要求,办理采砂企业工商和税务登记,执政采砂并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费。会后,市政府下发了专门文件,对切实加强河道堤防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会后,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河道堤防管理的紧急通知》,对河道采砂和堤防管理提出了如下要求:一是主汛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采砂作业:二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堤坝,不得从事妨碍堤坝安全的作业:三是对于需要运输现堆放在堤坝附近砂石的,运输业主必须首先向市河道堤防管理段提出书面申请,经河道堤防管理段批准后,许可进行运输。严禁不经允许擅自经堤坝运输砂石;四是运输砂石车辆载重吨位必须严格控制在10吨以下;五是砂石运输必须在主河道水位降至安全水平以下、堤坝比较干爽的情况下进行;六是遇降水堤顶出现泥泞时,必须立即停止运输砂石;同时,禁止除防汛以外的任何车辆通行;七是砂石运输完毕后,业主必须清除上堤便道,添平运输车辆碾压辙痕,恢复堤坝原貌;八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接受堤防管理人员的依法监管。对于不遵从法律法规,不执行堤防管理人员管理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严格处理。为将市长办公会议的部署落到实处,市农水局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堤防管理站实行了岗位责任制,将所负责的堤防分段落实到每个堤防管理人员身上,并明确了一岗双责:即堤防管理和采砂管理同时负责。建立健全了河道检查与巡查制度,加强了对举报和信访反映的违法采砂情况的查处,做到了现场监管、巡查检查记录清楚。
针对主汛期过后,个别单位和人员私采和偷采行为时有发生的现象,市堤防管站加强了行政执法力度,采取弹性工作时间制,不定时对河道进行巡查,对发现的个别偷采现象,发现一起制止一起,确保了《规划》和市政府各项要求落到了实处。
经过集中整治,私采滥采、砂石占用河道随意堆放、重载车违规在河堤上行驶等问题得到了有效遏制,有力地维护了我市的河道采砂秩序。
三、严格河道采砂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巩固专项治理成果 为进一步巩固专项治理成果,严格规范河道采砂管理,市农水局根据《根河市河道采砂规划(2010—1015)》,结合当年采砂需求实际,制定了《根河市2013河道采砂规划》。《规划》确定了市区内通过采砂疏浚河道,确保下年行洪安全和规范采砂行为、持证采砂和切实加强执法力度的总体指导思想。
通过实地踏查和对来年市政建设需要预测,规划确定2013总采砂量控制在5万立方米以内。规划划定了重点水源保护区、水文保护区、人口与桥梁密集区和桥梁保护区4个禁采区域,确定根河堤防四个河段河南岸为可采区。明确了严格实行先办证后采砂和保证金制度,要求采砂业主必须按《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程序和要求,办理采砂许可证,明确采砂时间、采砂地点、采砂规模、堆放场地、恢复措施并缴纳管理费和恢复保证金后,方可进行采砂作业。采砂作业完成后,能及时平复砂坑、平整修复堤顶等因采砂作业造成的破损的,退还保证金。否则,保证金不予退还,用于相关设施的修复。
一年来,我局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禁采区、禁采期,严格规范采砂行为。全年我局共发放采砂许可证6本,每户收取采砂保证金1万元,用于保证采砂结束后的现场清理工作。2014年3月,通过排查发现,根河市区段堤防外侧有部分采砂户堆放砂石、有部分采砂弃料、弃坑未平整。为保证汛期行洪安全,市堤防管理站及时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明确要求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主停止河道采砂行为,并在规定时期前,针对采砂遗留的弃料、砂坑进行清理整治,将河道内的砂石全部转运到其它地方。为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工作人员多次深入现场监督,使得这项工作得以顺利进行,汛期来临前,堆放在河道内的砂石全部转运完毕。经过为期1个月的治理,采砂区都基本恢复了原貌。
一年来,我局按照《关于切实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内水建【2014】37号)的文件要求,建立健全了河道采砂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行政执法力度,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日常监管与专项打击相结合等方式,不定时对河道进行巡查,对发现的个别偷采现象,发现一起制止一起,确保了市政府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保障了我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对河道采砂实行法制化管理 2014年,为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保障河势、堤岸稳定和防洪安全,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呼伦贝尔市采砂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了《根河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准备以市政府的名义颁布发行。《办法》划定了可采区和禁采区。要求采砂业主必须严格实行先办证后采砂和保证金制度,按程序和要求,办理采砂许可证,明确采砂时间、采砂地点、采砂规模、堆放场地、恢复措施并缴纳管理费和恢复保证金后,方可进行采砂作业。采砂作业完成后,能及时平复砂坑、平整修复堤顶等因采砂作业造成的破损,退还保证金。否则,保证金不予退还,用于相关设施的修复。
按照国务院有关政府机构规范性文件制发的有关规定,凡是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报上一级政府法制办审核通过。目前,该办法正在协调落实中。
五、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口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由于我市地处大兴安岭国有林区,地表基本都为林地所覆盖。在国家对森林资源管护力度逐年增大的背景下,破坏森林资源开采砂石几不可能。因此,近年来,我市市政等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砂石基本上都来自河道。即使是河道,除临近城(镇)区部分外,大部分也在林业局的施业区内,被森工企业视做林地管理。这就使得采砂业主不利不在有限的河段内采集砂石,形成了野蛮开采、无序开采。随着我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加大,对砂石资源的需求日益增加,基础设施建设需求同规范砂石管理的矛盾日益突出。
2、我市的采砂业户基本上都为个体业主,规模小,实力弱,大部分不具备注册工商企业的条件,规范管理难度大。
3、堤防和砂石管理专业人员少,交通工具短缺,缺乏必要执法能力和手段。
六、下步工作打算
1、继续严格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管理行为,巩固专项治理成果。
2、结合2015年全市砂石需求预测,制定《根河市2014河道采砂规划》,对采砂进行规范化管理。协调林业资源管理部门,共同划定河道采砂可采区,实现基本建设需要、砂石资源管理和森林资源管理三方利益均衡。
第五篇:采砂申请书
采砂申请书
申请人:叶峰宵,男,汉族,现年53岁,民和县峡门镇直沟村人。
申请事项:在民和县峡门镇直沟村设立砂石料场,采挖砂石料。
申请事由:峡门镇位于民和县北区大南山脚下,是松树沟最脑山地区,镇区各村交通很不便利,而随着农村基础设施不断建设和集镇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本地区所需砂石料不断增加,目前,峡门镇没有砂石料场,本地所需的基本建筑材料—砂石料从县城周围及其它地方供给,建设成本明显增加,且供应不及时,质量不能保证。经申请人实地查看,并委托相关人员勘察,峡门镇直沟村有丰富的砂石料资源—东台,位于直沟村正中,方圆八里。此山南侧为荒坡,寸草不生,北侧为喀斯特地貌中的典型红砂岩浆。植被裸露,滑坡流砂严重,无太高的经济价值。山上土地贫瘠,未有收入,入不敷出。表层为砂土,大约八万方,可以用来填沟造田,中层为砂层,开采砂场,可作建筑用砂,以解百姓用砂之急。北山为张家门社,山南为寺沟滩社,两社之间,东台阻隔,社员群众来往出行便要绕道,十分不便。于是,本人遂立愚公之志,一来开办砂场,解决群众困难。二来打通南北山路,方便群众,其三,以以往的经验为借鉴,填滩造地。用东台
表层的土沙,填充直沟河岸边的沙滩,开采完中层后可造70亩良田,供集体使用。如果能进行开采,就地取材,将极大的缓解峡门建设紧张的局面,而且会有效降低成本,提高建设效率。
为此,我申请在直沟村设立采砂石料场,主要供应峡门地区所需建材,同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依法采矿,保证不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请主管部门依法审查批准。
以上报告,请审查后予以批准。
申请人:叶峰宵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