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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物被盗第一案
编辑:柔情似水 识别码:20-1125634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9-02 02:12:48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中国文物被盗第一案

1992年9月18日,位于六朝古都的河南开封博物馆,发生了震惊全国的馆藏69件、总价6亿元的明清时期珍贵文物盗窃案,国外媒体将其称为“惊天巨案”,堪与卢浮宫“蒙娜丽莎的微笑”油画被盗案比肩,国际刑警组织将该案列为年度世界十大文物案件之首。后来,警方历时4个月,终于将8名案犯抓获,失窃文物全部缴获,4名主犯被判处死刑。24年过去了,开封博物馆即将搬入新馆,曾立下“破不了案,我自动辞职”军令状的时任开封市公安局长武和平,已卸任公安部新闻发言人4年。

“破不了案,我自动辞职!”

1992年9月18日上午8时30分,坐落在开封市包公湖畔的开封博物馆,笼罩在烟雨之中。

开封博物馆工作人员马海娟、崔巧玲像往常一样,打开博物馆明清宫廷用品展厅大门,准备迎接参观者。让她们大惊失色的是:展厅内一片狼藉,8个展柜内的展品不翼而飞。

10分钟后,开封市公安局刑警支队队长张天增率侦技人员赶到现场。紧接着,开封市公安局长武和平,主管刑侦工作的副局长胡安太,也赶到博物馆。

1951年生于开封的武和平,历任开封市派出所户籍民警及内勤、分局侦察员、市公安局宣传干事、警校理论研究室副主任,开封市公安局副局长兼政委、局长兼政委。

1977年,武和平曾多次来到这里,以这批文物为参照,和他人一起创作了长篇小说《血案疑踪》,虚拟了一个传世之宝龙凤首饰盒被盗的经历。小说于1986年被北京电影制片厂搬上银幕。这次,惊天大案真实上演。

警方勘查,69件珍贵文物被盗走,其中瓷器37件,玉器32件,国家一级、二级文物59件。案犯遗留在现场的玻璃刀、红绒布等物分属4个不同产地,销售地有数十个城市,难以确定侦查范围。

一个市级博物馆为什么珍藏有这么多国宝?原来,开封博物馆的前身为河南省博物馆。河南省博物馆藏品主要来自20世纪初洛阳、三门峡、辉县、新郑、安阳等地的考古发掘,藏品数量丰富,历史文化艺术价值极高,在海外也享有盛誉。1961年,河南省博物馆迁往郑州。同年,在此成立开封博物馆。1987年,开封博物馆迁往包公湖畔现址。

虽然河南博物馆迁走了,但开封毕竟是六朝古都,开封博物馆的家底自然丰厚。开封博物馆属于社会历史与艺术性博物馆,在现收藏的5万件藏品中,包括陶器、瓷器、铜器、书画、雕刻、石刻、货币、玉器、漆器、服饰及杂项等十八类,有“国宝”级文物数件,一级文物数十件,二级文物1000余件,有的是天下仅存,也有的国内唯一,如石刻中的开封府题名记碑、开封犹太碑、嘉?v二体石经和女真进士题名记碑等弥足珍贵。

这次被盗的明代宣德年间青花缠枝莲纹盘、明弘治年间黄釉瓷盘、明德化窑回纹三足炉、清雍正年间青花釉里红折枝果纹扁瓶等4件一级文物,是我国窑烧青花瓷器中的极品。经估算,失窃文物当时价值在6亿元以上。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最大的文物盗窃案,也是继“蒙娜丽莎”油画盗窃案后的世界第二大文物盗窃大案。

“破不了案,我自动辞职!”武和平立即向河南省公安厅立下军令状。

“桑塔纳轿车可能就是突破口”

惊天大案发生后,被层层上报至河南省公安厅和公安部。

开封市公安局直接在开封博物馆成立了以开封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和市公安局党组书记为指挥员的“9?18”案件侦破指挥部,开封市公安局从市区各公安分局直属科室以及交警大队、治安大队等调集了200余名精兵强将,参与侦破。在此后的70多天里,步伐追踪专家、痕迹专家、唇纹皮痕专家、物证化验师等全国顶尖痕检高手,也齐聚开封。

1992年9月20日晚8点左右,正在吃晚饭的开封市民们,被开封电视台一条现场直播的新闻打断了。开封市公安局长武和平在电视上公开介绍,开封博物馆被盗了,并举起一块红色平绒布,希望市民们能提供有价值的线索。这种用电视新闻发动群众的破案方式,在当时实属罕见。5万元悬赏金也是天价。

1993年2月8日,河南法制报一版头题和二版一个整版刊发通讯《中国文物第一案――开封“9?18”馆藏文物被盗案侦破纪实》,详细报道了从案发到侦破的全过程。

据报道,随着调查的深入,各种信息被汇集到指挥部。包公湖渔场工人吴玉柱反映:案发当日凌晨1时50分,他和同事在包公湖南环路加油站北墙外,发现一辆部队牌照的白色桑塔纳轿车停放在此;开封博物馆职工李娟和在此值勤的武警战士提供了一条更有价值的线索:9月初,有两个住在东京大饭店的年轻人曾两次到博物馆一楼北展厅的“明清宫廷用品展”参观,其中一个自称“武汉大学教授”,说来开封参加“黄河中下游研讨会”。

经警方调查,9月初开封没有召开过这样的研讨会。警方在距开封博物馆不远的东京大饭店查到,9月2日,有四个来自武汉的男子来此住宿,9月7日离店。其住宿登记为:李军,男,28岁;唐国强,男,32岁;陈纳德,男,32岁。三人工作单位均为武汉铁路分局。另一人没有登记。经查,武汉铁路分局没有上述三人。

9月29日深夜,在郑州市公安局会议室,郑州市金水公安分局负责人向开封市公安局“9?18”案驻郑工作组反馈:7月29日,三人驾驶一辆挂军牌照“k43―1008”的红色夏利轿车到郑州市金桥宾馆,与开封机电公司驻郑办事处主任傅某洽谈购车事宜。这三个青年的名字分别叫林沙、李军、陈纳德。次日中午,林沙等人要求试车。其中一人驾驶白色桑塔纳在宾馆院内试车时,突然驾车驶出宾馆大门,约40分钟才返回。几天后的8月5日,那辆被试过的白色桑塔纳轿车被盗。

白色桑塔纳被盗案引起了工作组的重视,河南省公安厅厅长李志斌听了汇报后也推断:“桑塔纳轿车可能就是突破口。”指挥部决定两案合并侦查。

民警夫妇主动带女儿蹲守武汉

开封警察博物馆用图文并茂的形式详细回顾了“9?18”特大盗窃馆藏文物案侦破始末,让人仿佛回到当年。经过缜密分析,武和平率人抵达武汉。干警侦查后发现,铁路分局对面是一个军事机关,而距此不远则坐落着武汉大学。“陈纳德”等人在郑州金桥宾馆买车时曾自称是“省军区的”,到开封博物馆参观时又称是“武大教授”,是巧合,还是另有玄机?

从小在武汉长大的开封市公安局民警王伟,和同在开封市公安局治安科工作的妻子李静萍主动带着5岁的女儿,以探亲访友的名义,在武汉蹲守。

如今已是开封市公安局副局长的王伟,提起那段经历仍激情满怀。他们夫妻俩身着便装,在武汉街头明察暗访。11月30日,王伟夫妻俩在南京路查访时,发现北边驶来一辆牌照为“k43-1008”的白色桑塔纳轿车,王伟急忙让妻子叫的士追赶。

下午3时许,武昌交通大队民警在武昌区小东门发现并扣留了这辆挂军车牌照的白色桑塔纳轿车及司机的驾驶执照,司机和一起乘车的这个女人却溜掉了。根据被扣驾照,了解司机名叫刘进,家住武汉民主路,女的是刘的妻子艾某。通过查对白色桑塔纳轿车的发动机号,确系郑州金桥宾馆内被盗车辆。

12月3日下午6时,汉阳公安分局民警得知,有一称杨长明的人在打听扣车的事,汉阳公安分局将杨长明等人抓获。6日晚,公安机关对杨长明家进行了搜查,搜出了五件文物,其中有万历哥窑青花蝶纹瓶、青花绘纹瓶、黄釉瓷炉等,都是“9?18”开封博物馆被盗的珍品。杨长明交代了伙同刘农军、刘进、文西山、李军四人9月18日盗窃开封博物馆的事实,并说出刘农军、刘进等四人的底细,他们和被盗文物都在广州。

武汉和开封警方又抓获了另外8名涉案人员后,在广州警方的配合下,从一个文物中间商手中成功追回55件文物。

1993年1月9日,警方终于在青岛抓获了准备逃窜至委内瑞拉的刘农军夫妇。7日后,在吉林一家招待所抓获文西山。紧接着,刘进在广州被抓获。1月20日,李军在吉林被抓获。随后,剩余9件文物,也被澳门警方追回。

开封“9?18”馆藏文物盗窃案成功告破后,几乎全国的所有大报都作了大篇幅的报道。不久,开封市公安局在开封博物馆举办了文物被盗侦破过程的图片展,观者络绎不绝。

四名江洋大盗被执行枪决

据刘农军等人供述,刘农军于1991年6月在广州将刘进、李军、文西山纠集在一起,并在广州窃得一辆红色夏利车用于作案。然后通过彭国礼将驻武汉某部“k46-1008”军车牌照改为“k43-1008”,挂在车上。

1992年7月,刘农军一伙先后多次到开封博物馆“踩点”。为了确保作案后能迅速逃离现场,刘农军等人又盗走了开封市机电公司正出卖的白色桑塔纳轿车。9月18日凌晨1时许,他们将车停在包公湖附近的加油站北墙外,刘农军和刘进在车内用对讲机遥控指挥,文西山和李军翻墙入院,实施作案。凌晨5时许,刘进开车至博物馆墙外接应,将盗得文物放置在车后备厢后,立即逃窜。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刘农军、刘进、文西山、李军先后结伙于1991年11月至1992年9月,流窜到江西省高安县、德安县、九江市、新余市,江苏省溧水县,河南省郑州市、开封市盗窃文物86件,字画18幅、小轿车2辆,并将盗窃的珍贵文物运到境外,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和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四被告人组成重大盗窃集团,刘农军是该集团的首要分子,刘进、文西山、李军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汪义祥、彭国礼、彭坚明知是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在刘农军的指使下,为其提供中转场所,致文物偷运到澳门,其行为均已构成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案发后汪义祥投案自首。被告人杨长明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为其提供藏匿场所,其行为已构成窝赃罪。

1993年8月9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和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数罪并罚判处刘农军、刘进、文西山、李军四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汪义祥犯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彭坚犯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彭国礼犯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杨长明犯窝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一审宣判后,刘农军、刘进、李军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1993年9月15日,河南省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9月18日,刘农军等4名主犯在开封被执行枪决。同一天,河南省政府召开表彰大会,“9?18”专案组被公安部荣记集体一等功,5位警官荣立个人一等功。同日,纪实性电视连续剧《“9?18”大案纪实》在案发地――开封博物馆院内举行开机仪式。

历史云烟散去,新馆横空出世

“9?18”特大文物盗窃案的成功告破,也让武和平一举成名,“神探武和平”等诸多桂冠戴在了他的头上。1994年2月,武和平当选为开封市副市长兼市公安局长。

1994年播出的由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公安部政治部联合录制的8集电视连续剧《“9?18”大案纪实》,获第十五届“飞天奖”二等奖、“五个一工程奖”。该剧用纪实的手法,以1992年9月18日开封博物馆69件价值连城的文物被盗后,全国数省市数万公安干警连续奋战三个月侦破此案的真实故事,讴歌了公安干警无私无畏的敬业精神,开创了公安题材电视剧纪实风格的先河。武和平以真实警察身份在剧中担任主演。

1994年12月,武和平任公安部政治部宣传局副局长,后任陕西省政法委副书记,公安部政治部宣传局局长,公安部办公厅副主任兼新闻发言人。他与时任教育部发言人王旭明、卫生部发言人毛群安并称为新闻发布领域的“三剑客”。202_年卸任公安部新闻发言人,退休在家。

武和平还是一个作家,1983年他出版了将近20万字的侦破小说《血案疑踪》,1992年上半年他在河南省委党校学习写出了10万字左右的业余论著《大治安》,1997年加入中国作家协会。

此后十几年间,武和平出版有长篇小说《掩盖》《预备警官》《污点》。202_年,武和平出版的论述专著《新闻发言人眼中的突发事件》,是一部研究官员如何正确说话的书,围绕近年来发生的90起群体事件、热点事件、敏感事件,提出“打开天窗说亮话”的主题。

202_年6月28日,55岁的开封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队长张天增因心脏病突发去世。张天增202_年被列入公安部刑侦专家人才库,202_年被评定为全省十大侦查破案专家之一。他被战友称为“开封刑警的灵魂”。时任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秦玉海作出批示,要求全省公安民警学习这位“汴梁神探”。

当年因文物盗窃案而为世人所知的开封博物馆,随着历史云烟的渐渐散去,也归于沉寂。

开封博物馆主体楼7000余平方米,系呈“山”字形仿古建筑,单檐歇山顶,黄琉璃瓦覆盖。正面三层,中心大厅四层,共有展厅13个,是河南省最大的地市级博物馆之一。与国内外博物馆联合举办过《伊朗国家博物馆藏元青花展》《龙文化展》等数百次各类展览。202_年以来,每年接待观众50多万人次。

202_年,开封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开封新区中意湖畔建设一座大型现代化博物馆,此为开封国际文化旅游名城的一项重大工程,宋文化的重要展示地。现在,占地面积50507平方米的开封博物馆新馆已经建成。从202_年4月21日起,老开封博物馆全面闭馆,新馆将于年底正式开馆。

第二篇:中国独立董事第一案

中国:独立董事被罚第一案

——“花瓶董事”被罚有点儿冤

202_年4月1日,前任'郑百文'的独立董事陆家豪,一纸诉状将中国证监会主席周小川告上法庭。5月1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6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于8月25日做出判决,以“超过法定诉讼期限”为由,驳回起诉。陆家豪不服,提出上诉。

10月24日上午9时,陆家豪一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现在,此案正在审理中。

此次审判陆家豪没有出庭,他授权刚刚领受了美国《商业周刊》评选的“亚洲之星”殊荣,以“维护投资者权益”而出名的著名律师严义明全权代理,此事成为这个被称为“中国独立董事第一案”的最新看点。

在10月24日的庭审中,作为代理律师,严义明向北京市高院提交了郑百文5位董事的证言,并申请对《行政复议送达书》上陆家豪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

因为,此前一审法院曾认为,陆家豪于202_年3月18日签收并阅读了复议书,虽然又将签收日期划去,但应于4月2日前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诉讼,但陆家豪4月22日才寄出起诉状,因而,超过诉讼期限,予以驳回。

严义明对一审、二审停留在“程序审查”上表示了遗憾。他认为,中国证监会在规范证券市场、治理上市公司运作上不遗余力,如能通过本案庭审,探讨法律意义上的上市公司经营者、董事、独立董事的责任,会对证券市场产生建设性的长远影响,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准。

他表示,不想在'诉讼期限'这个程序上耗费太多精力,很想就执行董事、独立董事的责任划分,这个'案件实体'进行辩论。

陆家豪一肚子的委屈

事情得从202_年9月24日说起,那天中午,刚从北京风尘扑扑地回来的郑州大学外语系陆家豪副教授的家里,来了两个年青人。他们说,他们都是陆教授的学生,他们恭恭敬敬地请陆教授去参加一个聚会,车就停在楼下。

陆家豪副教授被请去聚会的地方,是个严加保密的特定场合,参加此次聚会的有27个人,有“郑百文”的全全体董事和总经理,为“郑百文”上市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以及公司财务的负责人、其它负责人,还有“郑百文”上市的主承销商“君安证券”的负责人。

这道满汉全席一吃就吃了45天。聚会的主题是“郑百文”的造假上市,瞒天过海,骗取上市资格,以及“郑百文”的会计造假,隐瞒巨额亏损,虚构巨额利润,给投资人造成重大损失。情节恶劣、危害严重。

一直到11月7日,公司惟一的一名独立董事陆家豪,才被解除“居住监视”放回家中。一年后,陆家豪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下达的《处罚决定书》。

经中国证监会认定:“郑百文”董事会用欺骗的手段虚假上市和虚构利润,欺骗投资人,骗取巨额资金,严重侵害了投资人的利益。实际上己构成“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即《刑法》的第160条和第161条,其主要负责人己构成刑事犯罪,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2_年8月1日,郑州市检察院以“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已将“郑百文”公司原董事长李福乾、总经理卢一德、财务处主任都群福提起公诉。

其中,中国证监会对陆家豪作出除公开遣责外,并处10万元的罚金。

于是,陆家豪成为中国股市历史上第一个受到处罚的独立董事。对此处罚,陆家豪表示不服,于是,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陆家豪同时还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状告中国证监会的独立董事。

陆家豪一肚子的委屈。

陆家豪如是说

陆家豪说,他是稀里糊涂当上董事的。

说来话长,一转眼便是10年。1992年,“郑百文”增资扩股,刚刚退休的陆家豪拿出自己的那点积蓄,买了10000股“郑百文”的股票,成了一个微不足道的“郑百文”的成千上万的小股东中的一个。

1994年河南省两会期间,身为省政协委员和民盟河南省常委的陆家豪,即席发表了些关于股份制改造的意见,深受在座的“郑百文”董事长李福乾的赞赏。

1995年1月,陆家豪忽然接到了“郑百文”的聘书,不管陆家豪同意与否,陆家豪都成为了郑百文的“社会董事”。

那时,中国还没有“独立董事”一词,中国股市也还没有独立董事制度,更不知“独立董事”为何物。所以,严格地说,陆家豪并非“独立董事”,而是不伦不类的“社会董事”。

直到6年后的202_年5月31日,中国证监会才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国才开始着手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对于“独立董事”是干什么的,“独立董事”有些什么责、权、利,作为外语系副教授的陆家豪,在1995年成为“郑百文”的“社会董事”时,几乎一无所知,我们从他就任时的《约法三章》就能看出。

他的第一点声明是:他不要工资,不从公司拿1分钱。

而“独立董事”按照证监会的规定,是可以从他所任职的股份制公司拿薪俸的,而且薪俸是比较丰厚的。

在此前不久的山东“三联”公司与“郑百文”的重组案后,新的“郑百文”的三名“独立董事”的年薪,高达十三四万元。

他的第二点声明是:他不参予公司的任何经营管理。这句话让他说对了,“独立董事”是非执行董事,按规定是不参予公司的任何具体的经营管理的。

他的第三点声明是:他把自己摆在一个公司可有可无的“顾问”的位置上。顾上了问,顾不上了,就不问。(所以说他是,“花瓶董事”没错儿。)

在这件事上,他又错了。

“独立董事”是个非常重要的角色,绝不是可有可无的,“独立董事”享有如同联合国常务理事国一样的“否决权”,没有独立董事的同意,董事会几乎不可能作出任何有效的决议。“独立董事”大权在握,他最大的权力是代表全体股东对董事会实施监督权。在新的“郑百文”董事会中,7名董事,“独立董事”就占了3名。将近一半了。

接到证监会的罚单,陆家豪一肚子的委屈。他说,我又没有造假骗钱,我没有因为“郑百文”的造假,得到过1分钱的好处。“郑百文”造假我一无所知,作为小股民,我也是“郑百文”造假案的受害者,我没从“郑百文”那里拿过1分钱,凭什么罚我?

再说,我一个两袖清风的穷教书匠,年过七旬的风林朽木,如今都退休了,一个月的退休金不过1600元,到哪里去找这10万元缴纳罚金?

凭心而论,这位老先生所说都是实情。证监会如是说

对陆家豪所申请的行政复议,中国证监会的答复是法不容情,没有妥协的余地。证监会驳回了陆家豪的复议申请。“郑百文”董事会所撒下的弥天大谎,作为独立董事的陆家豪难辞其咎。

如不严惩陆家豪,何以训诫后来的独立董事们?军纪不肃,何以带好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在202_年6月前,将要形成的将多达6000人的庞大的独立董事军团?

杀一儆百,从陆家豪始。法律会怎么说?

首先,评心而论,陆家豪的行政复议可以成立。

从法律上说,陆家豪并不是“独立董事”,而是“社会董事”。“郑百文”给他的聘书上写的是“社会董事”。他是以“社会董事”的身份进入董事会的,可中国压根儿就没有“社会董事”制度,所以陆家豪可说什么都不是,既然如此,又凭什么对陆家豪进行处罚?简直让人贻笑大方了。

第二,陆家豪未从“郑百文”公司领取过1分钱的报酬,这的确是个“免责”可以成立的理由。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对陆家豪的经济处罚与法无据,对陆家豪公开谴责是可以的,经济处罚是错误的。

第三,陆家豪是在1995年成为郑百文的社会董事的,而中国股市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决定是202_年才出台的,并且那还只是个“征求意见稿”,并非正式的行政法规。任何一部法律都无权追究在它出台前许多年以前触犯该法律的行为,这应该是个常识。

第四,陆家豪是在“郑百文”公司上市后才成为该公司的社会董事的,“郑百文”造假上市与陆家豪何干?

第五,从郑州市检察院对“郑百文”造假案的起诉书上看,的确看不出郑百文董事会所犯的“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一案中,陆家豪与此案有什么瓜葛。

所以,拿一个并非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开刀,能为独立董事军团整肃军纪吗?

【案例4】郑百文:独立董事在做什么?

郑百文的前身是一个国有百货文化用品批发站。1996年4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郑百文成为郑州市的第一家上市企业和河南省首家商业股票上市公司。郑百文称:1986-1996年的10年间,其销售收入增长45倍,利润增长36倍;1996年实现销售收入41亿元,全员劳动生产率470万元,这些数字当时均名列全国同行业前茅。按照郑百文公布的数字,1997年其主营规模和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在深沪上市的所有商业公司中均排序第一,进入了国内上市企业100强。

然而,衰败似乎就发生在一夜之间。在被推举为改革典型的第二年,郑百文即在中国股市创下每股净亏2.54元的最高纪录,而上一年它还宣称每股盈利0.448元。1999年,郑百文一年亏掉9.8亿元,再创沪深股市亏损最。郑百文变亏为“赢”的常用招数是,让厂家以欠商品返利的形式向郑百文打欠条,然后以应收款的名目做成赢利入账。为防止法律纠纷,外加一个补充说明——所打欠条只供郑百文做帐,不作还款依据。1998年,企业已举步维艰。年终出财务报表时,公司领导聚首深圳商讨对策,决策者的意见仍然是“要赢利”。但窟窿已经包不住了,一番争论之后,郑百文首次公布了重大亏损的实情。

郑百文利用上市后经营自主权扩大带来的方便,使其更多、更严重的违背经济规律甚至违法乱纪行为大行其道。据了解,郑百文上市募集的资金数以亿计地被公司领导以投资、合作为名拆借、挪用出去,总计10多家公司拆借的近2亿元资金不仅至今有去无归,还使郑百文陷入了一桩又一桩追款讨债的官司中。

由于郑百文的账目极为混乱,真实性和完整性不能保证,1998和1999,郑州华为会计师事务所和北京天健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拒绝为其年报出具审计意见。

导致郑百文迅速膨胀的直接因素是郑百文家电公司曾与四川长虹和原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分行之间建立的一种三角信用关系,即曾被各方广为赞扬、被誉为“郑百文经验精华”的“工、贸、银”资金运营模式,其基本内容是:郑百文购进长虹产品,不须支付现金,而是由原建行郑州分行对四川长虹开具6个月的承兑汇票,将郑百文所欠货款直接付给长虹,郑百文在售出长虹产品后再还款给建行。

在有关各方的一片喝彩声中,这种模式1996年起步后业务量一路攀升,1997年,建行为郑百文开具承兑总额突破50亿元,郑百文一举买断长虹两条生产线的经营权。这种模式后被推广到郑百文与其他厂家的业务中。三角关系建立后,家电公司立即成为郑百文下属各专业分公司中的“大哥大”和业务量增长的主体。迄今为止,郑百文拖欠银行债务的90%以上仍然在家电公司。

1998年下半年起,郑百文设在全国各地的几十家分公司在弹尽粮绝之后相继关门歇业。数以亿计的货款要么直接装进了个人的腰包,要么成为无法回收的呆坏帐,郑百文至今还有4亿多元的账款没有收回。但与企业严重资不抵债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郑百文养肥了一批腰缠百万甚至千万元的富翁。任职几年,郑百文某分公司的一名经理便拥有了价值上百万元的宝马轿车和北京罗马花园300多万元的豪宅。

在整个事件的过程中,郑百文的独立董事在发挥着什么样的作用?

据《大河报》报道,郑百文弄虚作假事件披露后,202_年9月27日,证监会作出决定:对郑百文董事长李福乾、副董事长卢一德分别处以30万元和20万元罚款;对陆家豪等10名董事处以10万元罚款。然而,作为独立董事的陆家豪却大呼“冤枉”。

陆家豪1956年毕业于北京外国语大学,大半辈子执教于郑州大学。他与原郑百文董事长李福乾相识于1994年。1995年1月,郑百文董事会换届时,陆家豪成了郑百文的“社会董事”。陆家豪说,他当初曾与李福乾约定自己不参与公司的经营与管理,不在郑百文领取任何报酬。“我独立于公司的管理层,把自己的角色定位于一个顾问性质的荣誉性角色。这与现在的条例和法规对独立董事的界定是完全不同的。”

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陆家豪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了行政复议,要求免除罚款。今年4月8日,中国证监会作出答复,坚持认为,陆家豪作为董事,应当对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有关上市申报材料、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能以担任独立董事、不在公司任职、不参加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不领取工资报酬或津贴等理由主张减免处罚。

无奈,陆家豪只好把中国证监会推向法庭。据《新快报》6月7日报道,71岁的郑百文原独立董事陆家豪,因不服中国证监会对其作出的处以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一纸诉状把中国证监会主席周小川推上了被告席。据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于5月13日正式立案。202_年11月,随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纸裁定书,历时半年多的“陆家豪诉中国证监会”一案最终以陆家豪的败诉而划上了句号。北京市高院终审裁定:驳回陆家豪的上诉,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陆家豪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

半年多来,因不服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郑百文原董事陆家豪对证监会提起行政诉讼一案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陆家豪自1995年1月至202_年担任郑百文第三、四届董事会董事 202_年9月27日,中国证监会作出处罚决定,认定包括陆家豪在内的公司数名董事对郑百文虚假陈述等违规事实负有直接责任,分别对他们处以罚款,陆家豪被罚10万元。陆家豪对此不服,曾提出行政复议,202_年3月4日证监会作出维持原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于是,4月22日陆家豪一纸诉状将证监会告上法庭,诉讼请求撤消证监会对其处以10万元的处罚决定。5月13日,北京市一中院级正式受理此案,并于6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后在8月12日作出一审裁定,法院认为,陆家豪于202_年3月18日签收并阅读了复议决定书,应视为他已收到复议决定书。虽然他又将签收日期划去且没有拿走复议决定书,但不影响法院对陆家豪当日收到复议决定书这一事实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认定陆家豪应于202_年4月2日前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诉讼。但陆家豪实际上是在202_年4月22日向北京市一中院寄出起诉状,因此,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法院依法裁定驳回陆家豪的起诉。一审裁决后,陆家豪不服,遂又于202_年10月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于10月23日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11月15日作出终审裁定,认为陆家豪于3月18日已收到复议决定,直至4月22日才提起的行政诉讼,超过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陆家豪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

“花瓶”该不该负责?李福乾邀请陆家豪担任董事,看重的是陆家豪高级知识分子身份给公司形象带来的好处。但这种仅限于把独立董事们当作“花瓶”的做法,不可避免会造成独立董事的莫大悲哀。

独立董事的悲哀还来源于制度和法规的滞后。当时,我国的《公司法》或其他的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仍没有具体的要求和规定,企业有权自行选择独立董事的结果,就难免会产生“人情董事”、“花瓶董事”。然而,当问题出来了,责任到底谁来负?“知情董事”们应当受到的处罚,“花瓶董事”们该不该同样承受?业内专家认为,这一我国首例涉及上市公司董事对公司违规行为应承担何种责任的行政诉讼案留给人们太多的思考,同时也再一次给上市公司的董事敲响了警钟。

此案带给上市公司董事的警示至少有二:一是依照《公司法》及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公司董事,无论是执行董事还是非执行董事,无论内部董事还是外部董事,都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作为上市公司董事,身在其位,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是履行其诚信义务的最起码要求,任何董事都不能例外;二是中国证监会作为证券监管部门,其依法作出的行政法律文书是严肃的,在送达过程中,被送达人理应严肃对待,如不能,将可能导致超过诉讼有效期限,被送达人丧失诉权的严重后果。

二、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内部扮演怎样的角色

中国沪深股市独立董事制度素有“两只猫抓一只老鼠”的起源悖论。就历史沿革来说,1988年,H股率先按香港联交所要求设立独立董事。1997年,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专列了设立独立董事的条文。1999年3月,中国证监会要求H股公司至少设立2名以上独立董事。此后,A股、B股上市公司开始尝试这种做法,郑百文就是最早设立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之一。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设立有两种,一种是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的双层委员会制,即除股东大会为公司权力机关,行使执行职能(经营管理职能)外,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职能;另一种是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单层委员会制,即只设立股东大会为公司权力机关,董事会同时行使执行职能和监督职能,不另设监事会。在董事会中的董事通常按其职能分工分为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这两种公司治理结构在制度安排上名称和设置不同,但均有实质性的制衡力量来监督董事及高级管理层的业绩,决定他们的报酬,审核公司的财务。我国在企业制度改革初期引进的是大陆法系的公司治理模式,即在股东大会外设立监事会。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实践,逐渐暴露出监事会远未能起到监督职能。虽然在我国《公司法》中赋予了监事会与董事会对等的地位,但综观我国的上市公司,很多监事长由纪委书记或工会主席担任,监事也往往是公司基层部门的管理人员,即他们与董事长或总经理是一种从属关系。因为都涉及到自身利益,而且本身不具备基本的财务或其他方面的专业知识,监事会形同虚设,使我国股份公司从本质上沦为无监督制衡力量的单层委员会制。目前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实则反映出上市公司希望在其内部治理结构中有真正行使监督的职能机构。既然监事会这只“猫”不管用,那么就另设独立董事制度这另一只。“猫”,以图发挥独立监督功能。由这两只“猫”一同来抓控制公司的内部人这只“鼠”,是我国上市公司在治理结构方面的独创。

然而我们不能不承认,我国合格的独立董事微乎其微,目前我国虽然涌现了“名流董事”热潮,但真正意义上的独立董事至今尚未面世。独立董事在英美等国非常受推崇,1999年美国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为62%,英国为34%,法国为29%。在财富500强企业中,董事会平均人数为11人,其中独立董事占9人,内部董事仅占2人。在标准普尔指数中的1165家企业中,11674名董事里有62.2%是独立董事。目前在欧美公司中,独立董事的比例每年仍以1%的速度递增。在西方,关于独立董事角色的定位有三种观点:(1)监督角色:独立董事通常有资格选择、监督、考核,奖励和惩罚企业的经理层,通过减少经理人和股东之间的冲突来提高企业效益,解决现代企业所面临的代理问题;(2)战略角色:独立董事运用他们丰富的商业经验,掌握的技术和市场方面的知识来帮助经理人解决经营层上的问题,帮助构造商业战略;(3)政治角色:当政策法律因素影响较大时,企业就需要具备政府背景的独立董事,如企业由于环境污染和垄断问题而与政府发生摩擦时,就需要有律师背景的独立董事以获得法律支持,据以分析预测政府行为。独立董事的角色定位决定了适合担任独立董事的人才通常是其他上市公司的总裁、退休的公司总裁、财务主管或财务管理咨询专家、大学校长、退休的政府公务员、成功的个体商人等。欧美独立董事制度中强调的是监督角色,其次是战略角色,最后才是政治角色。从我国上市公司目前已聘请的独立董事的情况看,政治角色的比重占了上风,上市公司大多聘用知名的政府官员以疏通渠道获取利益,提升本企业的知名度,这些都大大背离了引进独立董事制度的初衷。

从下表中,我们大体可以看出美国上市公司与我国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董事条件与标准的区别:

任职能力要求

美国上市公司

我国上市公司 受教育背景

强调管理教育背景

强调参加监事会培训

财务专家、曾经担任公司首 知名政府官员、高校名流

经验资历

席执行官或财务主管、财务 学

第三篇:中国反垄断第一案分析

中国反垄断第一案分析

(1)案例基本情况

202_年8月1日,我国《反垄断法》实施的第一天,北京四家防伪企业,将国家质检总局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四家防伪企业在诉状中称,从202_年4月开始,国家质检总局不断推广电子监管网。截至目前,国家质检总局单独或联合其他国家机关挂名,发布了近百个文件,督促各地企业将产品赋码加入电子监管网。202_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实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通知》,要求从202_年7月1日起,食品、家用电器、人造板、电线电缆、农资、燃气用具、劳动防护用品、电热毯、化妆品9大类69种产品要加贴电子监管码才能生产和销售。即改“推广”为“强制推行”。而且,经营电子监管网业务的是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并由其占有30%股份的一家名为“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国检)的企业经营。所有入网企业均需缴纳每年600元的数据维护费;消费者查询需支付查询信息费和电话费。{1}四家原告企业认为:“一方面,国家质检总局强制推行电子监管网业务,严重损害了防伪行业各企业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权利;另一方面,极大地增加了生产企业和消费者的负担,且加印监管码的做法对食品安全几乎起不到作用,根本没涉及生产过程的质量安全控制。”{2}因为政府没有通过法定程序进行招标、选择企业代理,这实际上确立了电子监管网的经营者——中信国检的垄断地位。据此,四家企业认为,国家质检总局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中“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的相关条款,涉嫌行政垄断。他们请求法院判决国家质检总局强制推行电子监管网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判令国家质检总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时消除其行为给企业造成的影响。

9月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于向原告的律师送达书面裁定。法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本案起诉人所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因此对四家公司的起诉做出了“本院不予受理”的裁定。目前,针对该案尚无进一步的报道。但因该案发生在《反垄断法》实施的当天,而且被告作为国务院的直属部门,“身份显赫”,从而被多家媒体冠以“中国反垄断法第一案”的称号相继报道。

(2)案例分析

①“行政垄断”这一概念在学术上久已存在,但并非法律术语。

无论刚刚实施的《反垄断法》还是早在1993年颁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没有明确使用这一概念。但两部法律都对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竞争的行为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其中《反垄断法》设专章(第五章)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了列举性规定。通说认为,“行政垄断”是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排除市场竞争、损害市场公平的一种违法行为。可以说,反行政性垄断是“转型国家特有的现象”,原因在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政府都存在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惯性”。

但是行政垄断不同于经济性垄断。行政垄断是行政主体违反依法行政原则,为了本部门的利益,或“违法地图利他人”,而利用公权力的威力,人为地割裂市场、干预经济的违法行政行为。它不仅阻碍了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形成,阻碍国民经济的发展,降低企业的效率,还侵害了其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的权利,损害政府的威信,造成社会的不公平。因此,行政垄断虽然被我国《反垄断法》所吸纳,但由于其是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其本质仍属于行政法所规制的领域,受行政法的调整。基于此,《反垄断法》第51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种立法安排无疑是有意义的。

②国家质检总局行为分析。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国家质检总局的行为是否构成行政垄断,还需要放在行政法的视野域内考察,依据行政法的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总体考量。

(一)国家质检总局强制推行电子监管网行为的正当性分析

按照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职能划分,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产品质量的监督与管理工作,拥有检验检疫及执法打假等项职权。国家质检总局推进电子监管网是加强食品监管以及确保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工作措施。通过对产品赋码销售,可以对产品全程追踪,继之明确地追究产品质量责任。这一点无疑具有进

步意义,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而实际上,国家质检总局强制推行电子监管网的行为并没有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所通过的法律的相关规定或相关的授权。因此,无论其单独还是联合发布多少“红头文件”,都只是或抽象或具体的行政行为而已,不具有合法性,违背了依法行政的原则。

(二)关于收费的性质问题

国家质检总局强令食品、家用电器等生产企业加入电子监管网这一系统,每年一般需缴纳600元的密匙费;消费者查询信息,每次需缴纳0.2元的短信费。这些是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还是服务性收费?是否经过法定程序审批?“如果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国家有关文件列举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并未提及该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而在政府的文件和电子监管网中,也均未对其收费是否经过审批有过说明。若是服务性收费,政府通过发文要求企业到指定企业缴费,涉嫌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刚刚实施的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中,经营电子监管网业务的是中信国检公司,其既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也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承担行政职能的组织,而是典型的企业性质,其收取的入网费用也没有上缴国库,显然此种收费是一种服务性收费。根据《反垄断法》第32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无疑,国家质检总局强令生产企业到其指定的企业缴费,违反了该条规定,构成了行政垄断。

(三)国家质检总局指定一家企业承担电子监管网业务的行为分析

在公法领域,由于可分配的资源的有限性,或基于政府的给付能力所限,并非所有竞争者都能获益,这时,政府需要根据某种条件进行选择。比如对贫困家庭发放特殊补贴的给付行为,或者根据特别技术要求而特许某一企业从事公共物品的经营活动的授权行为等,这在公法领域并无非议。具体到本案,如果是出于对专门技术性问题要求较高,无法从市场竞争当中获取,或出于维护国家安全等公共利益方面的考虑,需要政府施行管制,则无疑具有正当性一面。但本案涉及的技术是一种电子防伪技术,四家原告作为本行业的领头企业完全具备此项技术能力。而国家质检总局在没有公开进行招投标的情况下直接指定中信国检公司独家经营此项业务,显然具有行政垄断的嫌疑。

行政行为的做出必须符合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本意有二:一是任何人不应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二是任何人在受到不利处分之前应为之提供公正的听证或其他听取其意见的机会。就“任何人不应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来说,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由其自身拥有30%的股份的中信国检公司独家经营此业务,显然违背了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而且,国家质检总局也没有公开进行招投标,直接违背了行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四家企业的知情权和公平竞争权造成了损害。无疑,国家质检总局是在有法不遵的情况下实施了“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

综上分析,国家质检总局强制要求生产企业在所生产产品的包装上加印监管码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其指定由中信国检公司独家垄断此业务,违背法律程序,属于行政违法行为。我国《反垄断法》第8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第32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无疑,国家质检总局违反了上述条款,构成行政垄断。

③原告可采用的救济途径

由于国家质检总局的行政垄断行为使原告的公平竞争权受到损害,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原告申请救济的法律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提起行政诉讼

在竞争关系中,因为政府的行为(对行政相对人或受益、或侵益)会使得处于竞争状态的竞争者间的地位发生变化,导致某个(或某些)竞争者利益受到损失,从而希望得到法律救济。本案中,原告基于自己的公平竞争权受损而提起行政诉讼,在学理上称为“竞争者诉讼”。由此可见,我国《行政诉讼法》对原告资格的界定是非常宽泛的,有利于充分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四家企业对国家质检总局提起的行政诉讼,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没有受理,理由是原告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这使得“认为不是问题”的问题,成了“关键问题”,因此,关于起诉期

限的问题有必要在此深入探讨。

起诉期限的设定是基于法秩序安定性原则,为保障因法秩序早日安定所得之利益(包括公益、相关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以及促使利害关系人早日主张救济)而设定的制度。

(二)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该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针对本案,原告可以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三)向反垄断执法机构请求救济

我国《反垄断法》第38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该条规定,原告可以向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书面举报,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

第四篇:中国反垄断法第一案

中国反垄断法第一案

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的第一天,北京4家防伪企业将国家质检总局诉到法院,成就了反垄断法第一案。为什么不是微软等国际巨头,不是铁路等垄断行业,却是与垄断很有些距离的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要求,从7月1日起,食品、家用电器、人造板、电线电缆、农资、燃气用具、劳动防护用品、电热毯、化妆品9大类69种产品要加贴电子监管码才能生产和销售。4家防伪企业的诉状称,国家质检总局在推广电子监管网过程中,参股组建“中信国检”公司,未经公开招投标程序即委托该公司运营电子监管网业务,并强制企业入网向该公司交纳费用。4家企业认为,质检总局的上述行政行为使“中信国检”形成了独家垄断地位,严重损害了原告的竞争权利。按照原告律师的说法,除反垄断法之外,质检总局还涉嫌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招投标法等法律。

本案原告律师、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称,4家企业提起诉讼第二天,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副司长严冯敏、中国防伪企业协会常务副会长王培芝以及正、副秘书长即约见4家企业的代表和他,希望4家企业撤诉,提出以其他方式协商解决。

周泽和北京兆信公司副总经理龙刚告诉记者,他们当即回应总局,表示不会撤诉,“除非质检总局终止违法行为,并对我们之前的损失做出补偿。”事后严冯敏表示,将把他们的要求汇报给总局,再进行研究。

恰逢反垄断法生效,这桩官司也许在无意间成为反垄断第一案。但是很显然,这远远超出了此前一些媒体的预料。行政垄断一直被视为反垄断法的软肋,甚至在草案审议的过程中,还出现过被整章删除的波折。官员专家称我国并不存在行政垄断问题,听上去仿佛很惊骇,其实绝非虚构。至于垄断行业,因为本已有“只反垄断行为,不反垄断行业”的说法,加之有法理上具备优先效力的部门法护身,在反垄断第一案的猜想名单中无一入围并不奇怪。把虚拟的第一被告荆棘之冠加于微软、英特尔头上,其实不过是惯常的逻辑分析的结果。

如此说来,质检总局成为反垄断第一案的被告,果然是违背逻辑的偶然结果吗?其实不是。中国是在市场经济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推进反垄断的,因此中国的反垄断必然表现出独特之处。国际通行的反垄断法有所谓“三大支柱”的说法,即禁止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率、经营者集中控制。中国反垄断法除此之外,开创性地加入了“防止利用行政权利排除限制竞争”的内容。这样的立法成果绝非凭空创新,而是考虑到经济社会实情和民众感受,并经过多方博弈的结局。“火车票退票费永不退场”所展示的行业性垄断,“红头文件推销地产酒”所代表的地方性垄断,高昂拖车费所揭露的行政强制交易,是市场之痛也是民众之忧。

有人甚至断言,反垄断的核心就是反行政垄断。对错姑且不论,它所表露的倾向性却值得重视。清华大学教授王保树就认为,“行政垄断的危害从某种意义上说不亚于经济垄断,甚至在某些领域比经济垄断更甚。”某门户网站一项调查显示,网民选定的《反垄断法》诉讼第一被告是行政性垄断企业的,占了70.97%的比例。可以说,对行政垄断的潜在忧虑不容忽视。质检总局成为反垄断第一案的被告,是中小企业和公众强烈关注行政垄断的必然反映。

但是必须看到,这种关注和选择又充满了疑虑。有学者分析反垄断法时,曾将反行政垄断的内容称为“没有牙齿的老虎”。一个明显的体现在于,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于行政垄断并无执法权,它所能做的仅仅是对违法行政机关的上级提出处理建议。在如此这般的弱势情境中,维权者必然瞻前顾后。这大约可以解释,为什么同样是行政垄断,平时广受诟病的强势垄断行业没有成为“第一”,相对远离垄断嫌疑的质检总局反倒显山露水了。比之难以撼动的行业垄断,一例偶发式的行政垄断案件或有胜算的若干几率?原告大概这样看,我们也不妨拭目以待。

进展:法院认为超过诉讼时效,于9月5日裁定不予受理。原告表示要继续上诉。

第五篇:中国文物

中国文物

中国是世界上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有着众多门类、不可胜数的文物。文物作为历史和文明的载体,真实地记录了国家的兴衰荣辱,以实物的形态积淀着民族的文化蕴藏,是人民群众物化了的精神追求。我国拥有大量地上的、地下的、可移动的和不可移动的文物,它们包容了56个民族千百年来的智慧结晶,这些作为中华文明进程标识的历史文物,不仅是专业工作者进行科学、历史研究的重要佐证资料和依据,而且也是人们欣赏、审美并从中感受历史文化魅力的艺术品。文物这种占有特殊地位的社会文化生活,对中华民族有着巨大的凝聚力。

中国有着收藏历史文物的传统。保护前人遗留下来的物品,有着多样的目的。最初,出于王室、宗庙或官府用于档案,这种目的的历史比较悠久。同时它也是权力、意志、宗教、财富之象征,其收藏的目的也在于世代传给后人。较早的文物收藏,大致出自商周时期,有许多考古资料可以证明这一点。两汉时期,文物收藏的范围更加扩大,出现了许多新的保护措施。隋、唐以后的历朝历代,从皇室到民间都有大量收藏,文物研究文献更加丰富,有些文物珍品被历史文献所记载,其传奇经历也广为民间所流传,这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这种传统使先人们的文明成果传至今日,使我们引以自豪和荣耀;使中华民族的悠久历史延绵不绝,为世人所敬仰。

古时的文物收藏,不太关注其科学和历史价值,不论官家或民间普遍重视其“宝物”的层面,取舍之间往往取决于当事人的个人好恶和生活时尚“宝物”的概念以往称之为“古玩”或“古董”,科学化的认识和研究,把古玩或宝物提高到文化产物的层面,是晚近事了,特别是随着近现代考古学的兴起,使人们对历史文物的认识发生了质的飞跃,这也是现代博物馆得以产生、发展的必要条件。

古玩、骨董是建立在对古代珍宝的认识基础之上的。一种解释,认为骨董是古代遗产的精华所在,就如同肉腐之后留下了骨头,而董者,是明白、知晓的意思;还有一种说法,认为骨董是“古铜”的转音,而古铜器往往是文物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品种。明代的书中称骨董或者古董,这是因为“古”和“骨”是同音字,在当时是一种失误,但近现代以来,这两种叫法都被广泛认可,因为“古董”与“古物”有着很多共同的意思,把古代遗留下来的古物统称为古董。“古玩”是对古代文玩的简称,这种提法只能追溯至清代晚期。

科学的收藏、保护文物,是对文物进行研究和利用的基础,它已形成一种专门的学科,在现代大学中,它是一个专门的专业领域。对文物的收藏和保护,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辨别真伪,尤其是对那些传世珍品,它们历经千百年的流传,不可避免的产生了鱼目混珠的情况,使传世文物中夹杂着诸多赝品。所以,鉴别真伪,对文物划分等级,进行分级管理和收藏是至关重要的。中国古代就有着比较系统的鉴定理论,南北朝时期对书画的鉴赏分为“三品九级”;明代曹昭的《格古要论》可以说是现存最早的文物鉴定专著,全面的集中了前人的经验,将古物分门别类,较为详细的讲解了辨别古物之优劣真伪的经验;清代的皇室非常注重文物收藏和鉴定,皇帝们直接参与金石考据工作,大大的促进、发展了收藏文物的力度,也为近现代的文物事业客观上打下了良好基础。

从文物的分类上,大致可以划分为地下文物和地上文物,这一般是指建筑而言;通常跟收藏有关的文物是指可流动性的,如青铜、玉器、陶瓷以及图书、字画、邮票等等。最早的古物可以从彩陶、青铜器算起,夏、商、周三代的宝鼎,曾引起连年的争斗,可以看出古代就重视对前朝文物的保存。三带文物到秦始皇时代被损毁几尽,今天我们只能从考古发掘中见到秦以前的青铜、陶器和玉器,其它一切都不得而见。但秦汉时期的文化是承继三代文明成果而发展起来的,所以从秦汉时期的文物中可以了解三代文化的遗韵。汉代的科技进步较显著,尤其是汉字书写工具的革命,使纸、笔得以诞生,故而产生出许多新兴的文化艺术品种。而今天的现代科技,使出土的汉简、帛画等作品得以保存,与秦砖、汉瓦这样容易保留的文物一起,构成了那一个时代的文化风格。碑碣磨崖时刻得到历代历朝的重视,它也是直观的文化遗产,尤其是文人学者,千百年来一直在从事着保护和研究的工作。晋代各路名家的书法,成为后代万世的楷模,经过不知多少人的努力,至今仍有极其罕见的实物存世;南北朝时期的造像活动,成为后代造形艺术创作的源泉。唐代书画方面的成就,极大地丰富了收藏的领域,也促进科技材料不断有所创新,砚石、宣纸被广泛采用,给后代留下大量精美文物。五代时期,虽然天下混战,但文化艺术发展却没有割断,瓷器、拓帖等文物得以保留。宋代是中国文物最发达的时期,其艺术水平之高、品种之多、制造之精,无不被当今之文物收藏界所推崇备至。元代的历史不长,但由于北方少数民族的统治,使这一时期的文物别具特色。明代没有很多的创造发明,极力弘扬、恢复唐宋时期的文化艺术成为一种社会风尚,但宣德炉、景泰蓝、成化瓷也是今之难觅之文物精品。清代的文化艺术几乎全面仿古,由于历代清帝的积极参与,仿古器物无论在数量上、质量上都达到了空前的繁荣,取得了很大的成就。清代距今为时不远,所以文物收藏方面的许多成就都体现于此。

随着对传统文化研究的更加重视,对文物的收藏领域已扩至现代,如近年来发展起来了的收藏热,对以往的邮票、烟标、火花等等近现代的文物也都有深入研究。刚刚过去只有二十余年的“文化大革命”,也成为今天文物界的关注对象,那一个特殊政治历史时期的产物,如语录本、主席像、宣传画等等,也都成为人们争相收藏的文物。从这一点上,也可以看出人们对文物收藏与保护意识的增强,从客观上讲,是对中国文化的传承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文物市场在中国的产生相当久远,其公私买卖交易的形成始于何时,现已无从考稽。据前人文学札记的记录,明代已有相当完善的古玩、古物商铺,有很多人从事文玩买卖交易;清代古玩商铺尤为兴盛,业务量空前发达,这一行业的社会地位也随之提高,这与社会需求的增

加有直接关系。除整体上看,京城的古玩商比较有代表性,一直保存着地摊、挂货铺和古玩铺这三种形式。解放以后,各地都开办了国营的文物商店,很长一个时期内不允许民间文物交易。旧时京城的古玩商多集中于琉璃厂,它的文物流通中心的地位几乎从明代以来就确立起来,那时它是笔、墨、纸、砚等文具的汇聚场所。如果有钱有闲的官僚们整天游窜于古董商之间,必然会引起人们的注意,尤其会遭到中央纪检部门(御史)的怀疑,会惹上很大的麻烦。商人们非常了解这种情况,就将文物古玩夹杂陈列于纸笔之间,面上都是纸店笔庄。这样,官僚们只当是频繁出入文具店,可以遮掩一般人的耳目。

以往的官宦人家除了将房产这样实际意义上的不动产传给后代,最重要的莫过于古玩了。人们普遍认为古玩相对易于保存,便于携带,又能保值或升值。它的另一大特点是界定它的价值不像判断其它商品那么容易,某件价值连城的文物被外地官员作为一件艺术品或工艺品送到京官手里,这在以前是比较常见的事。古玩商们在这中间往往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一方面要为收藏者们鉴定真伪、判断价格,另一方面要为行贿受贿的双方充当中间人,所以古玩商的生存之道靠的就是信誉,一旦在交易活动中失去信用,那就等于是自掘坟墓。

文物拍卖活动是人们在实践过程中寻求到的一种交易形式,被认为是最公开、公正、公平的买卖活动。这种形式在二十世纪上半叶由西方传入我国,但由于政治、经济体制的原因,中间有四十年的停顿。1992年北京举办国际艺术品拍卖会,才被正式恢复。文物品、艺术品拍卖市场之繁荣,对普及文物知识、提高全民族的艺术素质,起着不可估量的巨大作用。目前我国有拍卖公司几百家,拍卖活动异常活跃,对推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也起到了很大作用。

文物的价值具有多重意义,一方面,它与考古学密不可分,是研究历史的物证;另一方面,它是前人工艺技术的结晶,具有很高的艺术欣赏价值;再者就是其扑溯迷离的商品价值,其定价的依据几乎没有哪个个人能说得清楚。不论如何,了解我们祖上遗存下来的文化宝藏,知晓其价值所在,对我们每个人来说都不是可有可无的知识。

从大的分类上,我们可以把文物划分为建筑、雕塑、陶瓷、青铜、玉器、书画、图书、然织、牙器、木器以及其它杂项,除此之外,人们把一些尽管历史时期距今不远,但具有特殊价值的物品也列入文物的保护范围,如“解放去文物”、“红军长征文物”、“革命烈士文物”以及“文化大革命文物”等等。

中国文物被盗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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