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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碳汇国际法规则的谈判及我国的应对
编辑:心上花开 识别码:20-858545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03 12:11:49 来源:网络

第一篇:林业碳汇国际法规则的谈判及我国的应对

林业碳汇国际法规则的谈判及我国的应对

曾文革/陈娟丽

 202_-09-08 17:13:05

来源:国际经济法网 202_-07-24

作者简介:曾文革,男,(1966-),重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环境法、国际经济法。

陈娟丽(1982-),女,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重庆市沙坪坝区400045)内容提要:林业碳汇国际规则的谈判在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背景下经历了较为复杂的过程,目前在造林再造林CDM项目方面取得一些成果,但其他方面仍有不足。近期林业碳汇的谈判重点主要集中在资金、技术、额外性、非持久性和REDD+等问题上。我们应该正确把握林业碳汇国际法规则谈判的发展趋势,以发展中国家的立场积极参与谈判,掌握话语权,以维护我国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国家利益,同时确保中国林业碳汇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林业碳汇;国际法规则;国际谈判 ;应对策略

林业碳汇通过发挥森林生态系统吸收和储存大气中二氧化碳的功能,对降低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有着重要作用,因此森林生态系统的碳汇功能的促进成为近年气候变化领域的重要议题。为了使我国在林业碳汇国际法规则的谈判方面掌握更多的主动权,需要对其国际背景、国际法基础、谈判的焦点和局限,以及国际规则谈判应对等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法学研究。

一、林业碳汇国际法规则谈判的背景和阶段性成果

在复杂的国际背景和利益关系下,气候变化的国际谈判形成了一系列林业碳汇国际法规则谈判的法律基础和阶段性成果。对这些背景和阶段性成果的分析对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活动有着重要的引导意义。

(一)谈判背后的国际政治关系及利益冲突 在包含林业碳汇谈判的气候变化国际谈判中,世界各国都认识到必须开展广泛的国际合作来保护环境,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不同发展水平,以及气候变化问题的特殊性,决定了各国无法形成完全一致的减排进程。发达国家需要更加严格的环境保护政策,在维护其经济领先地位的前提下推进减排议题,同时又借因对气候变化之名向发展中国家施加压力,要求发展中大国与发达国家承担相同的、强制性的减排义务,限制其经济发展;发展中国家则始终强调“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要求发达国家切实履行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义务,同时注重在应对气候变化的同时不影响发展步伐,强调实质公平地适当承担减排责任。随着后京都时代的到来,承担减排将成为所有国家的法律义务,发展中国家国内经济发展和减排温室气体措施的矛盾将尖锐化,必将需要低碳经济和先进环保技术来应对。因此,林业碳汇国际法规则的谈判必然受到国际政治关系和利益冲突的影响。

(二)林业碳汇国际法规则谈判的阶段性成果

林业碳汇谈判是气候变化谈判的重要组成部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历届缔约方大会达成了多个与林业碳汇相关的决定、报告和指南,①它们构成了林业碳汇国际法规则的主体,截止目前谈判达成了三类阶段性成果。

1.林业碳汇的概念和项目种类

《公约》第4次缔约方大会(1998年)最早提到了林业碳汇问题。此次大会第9号决定《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在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完成专题报告和附属咨询机构第八次会议提交的报告建议下,将在《议定书》缔约方大会上,作出一份涉及农业土壤、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活动类别中温室其气体的源排放和汇清除的情况的规则和指南,并要求发展中国家应广泛参与到上述活动中。202_年在德国波恩召开的气候变化大会上达成了这项决定,首次明确了林业碳汇的相关概念和种类。根据202_年波恩协议的《关于土地使用、土地使用的变化和林业的决定》(Land-Use, Land-Use Change and Forestry, 缩写LULUCF),林业碳汇是指将造林和再造林、森林管理、以及减少毁林和森林退化等活动纳入国际碳贸易过程中,以降低大气中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浓度为目标,进行的一系列的制定政策、综合管理和国际碳交易等的活动和机制。林业碳汇的项目种类根据LULUCF,可以分为造林再造林项目、减少毁林和森林退化的排放项目以及森林管理项目。其中森林管理项目还未列入谈判议程。

2.作为清洁发展机制的造林再造林项目

造林再造林项目的具体运行模式和程序的规定比较完善。《公约》第6次缔约方大会上达成的《波恩政治协议》和第5/CP.6号决定LULUCF,《公约》第7次缔约方大会达成的《马拉喀什协定》、《土地使用、土地使用的变化和林业》、《<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确定的清洁发展机制的方式和程序》等9项决定,第9次缔约方大会通过的《CDM下的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模式和程序》及附件等3项决定,以及第10次缔约方大会通过的《关于CDM下简化的小规模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模式和程序的决定》及附件等3项决定,细化了《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并对其第一承诺期实施作为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缩写CDM)的造林和再造林碳汇项目作出了具体规定,补足了简化的小规模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管理运行的详细规定。

3.鼓励发展中国家减少毁林和森林退化的排放的机制

“减少毁林和森林退化导致的排放”(Reducing Emissions from Deforestation and Forest Degradation,缩写REDD)从第11次缔约方大会开始成为林业碳汇谈判的热点。

《公约》第13次缔约方大会的《巴厘行动计划》和第2/CP.13号决定《减少发展中国家毁林所致排放量:激励行动的方针》两项决定,将该议题作为减缓措施纳入了“巴厘路线图”,成为当前公约长期合作行动特设工作组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及缔约方正式谈判的内容。

第15次哥本哈根缔约方大会的《哥本哈根协议》和《关于发展中国家减少毁林和森林退化所致排放量相关活动、森林保护和可持续管理的作用,以及提高森林碳储量的方法学指导意见》两项决定,确认了减少毁林和森林退化所致排放量的关键作用,强调需要立即设立一个包含REDD+的机制,提供激励措施,以期能够调动来自发达国家的资金。同时还为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制定了相关活动的指导方针,鼓励项目实施当地的土著人民和地方社区切实参与到监测和报告中,要求有能力的缔约方、政府间气候变化委员会、秘书处做进一步促进工作,要求相关的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和利害关系方等进行有效地合作等。

二、林业碳汇谈判已达成的国际法规则的局限性

林业碳汇国际法规则经过多年的谈判,取得了一定的实质性进展,推动了这一领域的国际法发展和各国实践,但仍存在一些不足有待完善。

(一)部分规则缺乏可操作性,内容过于原则化

有关造林再造林CDM项目的申请资格、如何申请、审批机构、如何审批、具体的方法学等等都比较完善,但对发达国家如何向发展中国家开展造林再造林CDM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和技术援助却始终没有明确的可依据的国际法规则。同时,关于林业碳汇的价格目前规定不明确,许多发达国家利用这一点打压发展中国家,使国际碳汇交易市场的公平性受到威胁。另外,关于REDD+、森林管理、森林生态平衡等方面的规则也都存在操作性不强的问题,这些规定的原则化导致其必将成为日后林业碳汇国际谈判的焦点。

(二)忽视了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森林生态系统平衡

林业碳汇活动的开展与森林生态系统及生物多样性保护密切相关。尽管从LULUCF开始,许多林业碳汇国际法规则要求林业碳汇活动的开展必须注重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但至今没有专门的决定阐明森林管理活动中林业碳汇活动和生物多样性、森林生态系统的关系。森林管理活动对森林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能够产双重影响。比如在选址和树种选择方面,选择在被破坏的林地重新造林,能够防止土地盐碱化和土地侵蚀,重新建造动物栖息地,有利于保护生物多样性;选择在仅适合草本植物、湿地等进行造林活动,必会损害此地原有的生态系统,破坏了生物多样性。选择与当地生态系统相协调的树种种植,有利于保护生物多样性;但为追求生长速度,种植单一品种的转基因速生树种则不利于森林生态系统的保护,尽管种植树木能在短期内防止水土流失,但速生树木的生长需要超量的水分和养分,将会过度消耗资源,长此以往将会加剧土地退化,[1]损害生物多样性和破坏森林生态系统平衡。

(三)缺乏草原等其他有碳汇要素及其与森林碳汇协调的规定

地球上具备碳汇功能的植被除了森林外,还有草原、耕地、牧场等,对森林碳汇起到重要补充作用。尽管森林生态系统产生的碳储量在所有具备碳汇功能的植被系统中所占比重最大,国际碳汇规则也将森林碳汇作为重点进行谈判,但其他植被要素的碳汇功能是不能被森林替代的。以草原为例,我国北方年降雨量低于400mm的地区和南方土壤贫瘠的地区都是草原的主分布区,且适宜人工草场的发展,但却不适合森林的生长;森林生长茂盛的地区通常被草本植物所覆盖,更好地固定森林土壤和涵养森林必须的水分;草本植物的腐败物和食草动物的粪便都是森林的养分供给来源。[2]因此,草原植被不仅固碳成本低廉,还能保障森林生长的土壤的良性循环,使森林及其土壤的固碳功能得到有效发挥。目前没有专项决定关于如何协调森林碳汇和其他碳汇植被的关系,关于林业碳汇的国际法规则中也未提及草原、耕地、牧场等碳汇要素的地位或作用,忽视了其他植被的碳汇作用。

(四)对森林产品的储碳功能重视不够

森林产品包括木材和木制品,对其砍伐和加工时原已储存的碳会继续留存,只有当树木死亡腐朽后才会把原储碳重新释放。森林碳汇的碳储量增加其实只有在树木生长期或是森林面积扩大时发生,已生长成熟的树木碳储量将不再增加,树木的生长量和腐朽量平衡时碳储量也不会发生变化。[3]因此,在必要合理的森林采伐基础上多复种,对已经成熟的林木进行采伐更新和合理加工,才能真正地提高森林的碳汇能力。

森林产品储碳功能的促进可以通过森林管理的国际法规则来实现。但目前林业碳汇国际法规则的谈判主要集中在造林再造林项目和REDD+,只在LULUCF中给出了“森林管理”的定义,后续谈判没有涉及森林管理活动的议题。森林产品的碳汇功能需要尽快引起重视,为林业碳汇活动开拓新的领域,为林业碳汇国际法规则谈判提供更多的选项。

三、当前林业碳汇国际法规则谈判的新焦点

目前气候谈判遵循在《公约》和《议定书》下的双轨制谈判,都包含了与林业碳汇有关的议题,主要焦点是202_年后的国际减排协议问题,以下将其分解成四个方面。

(一)关于造林再造林CDM项目的资金和技术支持问题 造林再造林CDM项目是林业碳汇活动中唯一被列为CDM的项目,气候变化背景下所有CDM运行的谈判难点,始终停留在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的资金支持和技术转让上。最近一次缔约方大会达成的《哥本哈根协议》尽管明确了发达国家在第一承诺期内应提供的资金数额,但没有对其如何细化使用进行规定。关于技术转让问题的国际法规则更加模糊,发达国家常以种种借口不愿无偿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支持,即便转让了技术,也都是已经在其国内淘汰的技术。从“巴厘路线图”到不具法律约束力的《哥本哈根协议》的变化,以及“后京都时代”的下一期履约承诺和具体规则必须在202_年前达成,关于CDM项目的资金、技术问题仍是谈判的焦点。

(二)关于林业碳汇项目额外性问题

议定书》对林业碳汇项目的额外性作了初步的规定,②但很多发达国家希望将额外性的内涵丰富,还应该包括碳汇技术的额外性、资金和投资的额外性以及环境的额外性。其中技术额外性依据《公约》第四条第5款的规定,是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无害环境技术和专有技术,但在具体碳汇项目中额外性的技术规定的非常模糊,成为谈判的焦点;资金和投资的额外性由《公约》第17/CP.7和19/CP.9号决定规定:附件二所列缔约方用于CDM项目活动的公共资金,不应导致官方发展援助转用于其他用途,应该同附件一所列缔约方的财政义务区别开来而不应该记入其财政义务。根据这两项决定,缔约方对资金和投资的额外性的谈判在积极地进行。环境额外性是指林业碳汇项目活动在减少碳排放的同时,会对森林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的性的保护产生正负两面影响,在碳汇国际法规则谈判中,许多国家要求对碳汇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说明防止这种负面影响的应对措施;另外还包括诸如外来物种入侵的问题要在碳汇项目国际法规则中加以限制等等。碳汇项目额外性外延目前仍在扩大,许多国家还在继续提出可能产生额外性的活动,希望用国际法规则加以明确。不过发达国家为了能以最少量的经济、技术等代价换得减排量,提出的标准较为宽松;发展中国家则反之。

(三)关于林业碳汇项目的碳汇非持久性问题

林业碳汇活动存在碳汇非持久性的风险,包括自然灾害的风险(如病虫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及其他自然灾害引起的碳排放的风险)和人为风险(如火灾、采伐、盗伐及其他人为引起的碳排放的风险)。[4] 这些风险都可能导致造林或再造林活动碳汇效益发生逆转。各缔约方在计算有效的碳汇量采用了各种方法,但仍不能避免碳汇项目非持久性的复杂情形,国际谈判关于碳汇项目最终产生的二氧化碳减排量如何准确计量以及非持久性带来的风险如何避免,目前仍没有统一的观点,除了对碳汇非持久性的定义外,没有权威的国际法规则可遵循。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作为碳汇项目最终的CERs(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核证的减排量”)的买卖双方,在项目交易的不同阶段都有可能因碳汇非持久性问题受到经济损害,非持久性不仅给碳汇CDM项目带来巨大交易风险,而且可能使谈会项目无法作为减排长的期有效方式。各国对此焦点立场较为一致,均希望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并制定相应的国际法规则。

(四)关于REDD+具体运行规则的问题

减少发展中国家毁林排放等行动的政策措施和激励机制(REDD+)的谈判主要问题是如何有效地利用发达国家提供给REDD+的资金,即制定REDD+具体的运行规则。今年5月30日在在挪威首都奥斯陆召开的气候与森林大会上,50个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签署了《削减森林砍伐与森林退化造成的温室气体排放》协定,一致承诺拟在今后三年内共投入40亿美元以用于减少森林砍伐活动造成的温室气体排放,其中美国承诺在未来三年内投入10亿美元用于实施该协定。[5]很多国家已经认识到了REDD的重要作用,希望尽快将REDD+的运行规则通过《公约》的国际谈判制定出来。

发达国家对该机制的谈判比较积极,因为此机制的开展避开了《议定书》对附件一国家规定的强制减排义务,甚至有可能将REDD+的作用放大以忽略《议定书》的履约机制。至于REDD+具体规则的谈判能否顺利,还要看发达国家的现实行动。

发展中国家对该机制表示欢迎,在谈判中积极作为,以期尽快达成具体运行规则得以获得更多来自发达国家的资金。但各国对该机制的发展走向存在不同观点。很多拥有大量热带雨林的发展中国家极力支持将REDD+列入《议定书》下的CDM进行谈判,以期提高本国CDM项目在全球所占份额,获得更多的来自发达国家的资金技术支持。但其余发展中国家和众多发达国家囿于自身利益,不支持其被列为《议定书》的谈判议题,REDD+谈判的走向值得期待。

四、我国应对林业碳汇国际法规则谈判的立场

我国是全球碳排放量位居第二的国家,在“后京都时代”面临承担温室气体减排的责任的巨大压力,我们必须积极参与包括林业碳汇国际法规则在内的气候变化谈判,以保证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法规则有利于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环境保护。

(一)长期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由气候变化谈判产生,并扩展成国际环境法领域的基本原则,林业碳汇在气候变化谈判框架下,必然要坚持这一原则。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谈判时一要明确全球减排是世界各国共同的责任,二要坚持分清“区别的责任”,积极主张发达国家履行承诺,通过造林再造林CDM项目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提供充足的资金,向减少发展中国家毁林排放等行动的政策措施和激励机制提供资金支持,以及在后续的缔约方大会上以该原则为指导,制定公平详细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维护我国及发展中国家的政治经济利益。

(二)努力争取林业碳汇项目规则谈判话语权

202_年“中国广西珠江流域再造林项目”成为了全球第一个获得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的“京都规则”的林业碳汇项目。[6]我国目前林业碳汇的发展势头良好,尽管只占到全世界CDM林业碳汇项目7个中的两个,但许多国家都在积极向我国学习造林再造林CDM项目的有益经验。

为保障我国林业碳汇项目保持全球市场的领跑者地位,以获得更多的资金援助和技术,我们要积极争取林业碳汇国际法规则谈判中的话语权,有了话语权才能够保障我国林业碳汇项目的有序发展,才能主导林业碳汇国际法规则的制定,包括提高林业碳汇在各类CDM项目中的所占比重,主导碳汇项目CERs价格、明确碳汇项目的额外性和非持久性确定规则、积极促成更多符合条件的项目审批、以及主导林业碳汇在“后京都时代”的发展方向等。因此争取谈判的话语权和开展林业碳汇项目之间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我们要使之形成“积极实施——主导谈判——更好地实施”的良性循环模式。

(三)不支持REDD+纳入CDM谈判 减少发展中国家毁林排放等行动的政策措施和激励机制(REDD+)是在《公约》框架下进行的谈判议题,有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基于自身利益希望将其纳入《议定书》下CDM进行谈判,其中发达国家希望对REDD设立“三可”(可测量、可报告、可核实)标准,巴西、印尼由于有大面积的热带雨林在其国土境内极力支持这一主张。

将REDD+纳入CDM进行谈判,总体来说对我国是不利的。首先我国没有像热带雨林国家那样的毁林情况,我国砍伐森林的目的主要是交通建设等,并且有法律手段约束毁林、积极造林,毁林和森林退化的情况在我国将会越来越少。其次,REDD+纳入CDM将会改变全球CDM项目的分布,拥有大量雨林的国家将大大占据国际CDM市场份额,发达国家的资金和技术将向那些国家倾斜,而我国和其他广大发展中国家迫切需要发达国家资金和技术来进行技术升级和能源改造的现状将受到影响。[7]因此,我国应避免将REDD+纳入CDM谈判,而应加强森林的管理活动以增强森林碳汇功能,减少碳源排放,坚持通过REDD+获得发展中国家需要的资金和无偿获得技术,积极实施此类林业碳汇活动。

(四)坚持碳汇项目额外性的外延,加强碳汇非持久性研究

我国作为CDM项目数量、CERs所占全球份额、林业碳汇CDM项目数量最多的发展中国家,从作为CDM碳汇项目卖方的立场出发,为能够获得更多的实质的技术和资金,应主张不随意将《议定书》中额外性的外延扩大,至于发达国家提出的很多新说法:碳汇技术、资金和投资及环境的额外性,都要仔细斟酌把握实质,保证我国林业碳汇项目的良性发展。

碳汇非持久性与最终CERs的数量和价格密切相关,我国应主动进行非持久性的科学研究,建立相关研究机构,培养专业人才,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把握国际谈判对这一问题的主流观点和发展趋势,尽早找到有效地解决措施,降低碳汇交易风险,稳定国际碳汇交易市场。

注释:

①这些决定包括:1/CP.4(表示《公约》第4次缔约方大会第1号决定,下同),8/CP.4,9/CP.4,16/CP.5,5/CP.6,11/CP.7,12/CP.7,15/CP.7,17/CP.7,19/CP.7,20/CP.7,21/CP.7,22/CP.7,23/CP.7,21/CP.8,22/CP.8,13/CP.9,18/CP.9,19/CP.9,14/CP.10,2/CP.13,2/CP.15,4/CP.15。②林业碳汇项目的额外性在《议定书》中被定义为“相较于基准线情况下该项目产生的任务减排量是额外的”,这里仅限于碳汇项目产生的额外的减排量的额外性。

参考文献:

[1]范铭超.鱼与熊掌,可得兼乎——气候变化国际法制下森林碳汇与生物多样性的矛盾与协调[J].前沿,202_(1):91-97.[2] 刘加文.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决不能忽视草原的重大作用[J].草地学报,202_,18(1):1-4.[3] 张久荣.木材利用与气候变化[J].木材工业,202_,22(2):1-4.[4]武曙红,张小全.CDM林业碳汇项目的非持久性风险分析[J].林业科学,202_,43(8):123-126.[5]常旭旻.国际间签署协定以削减森林退化致温室气体排放[EB/OL].http://www.teniu.cc/NewsInfo.asp?NewsId=24290,中国气候变化信息网,202_-06-20.[6] 李怒云,杨炎朝,陈叙图.发展碳汇林业应对气候变化——中国碳汇林业的实践与管理[J].中国水土保持科学,202_,8(1):13-16.[7] 毕欣欣,李玉娥,高清竹,万运帆,秦晓波.减少发展中国家毁林及森林退化排放(REDD)的各方观点及对策建议[J].气候变化研究进展,202_,6(1):65-69.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我国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能力建设的法制保障》(编号08JA820046)阶段性研究成果。

第二篇:建设碳汇林业

马道林场大力发展碳汇林业

马道林场结合自身优势,大力发展碳汇林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十一五”以来,场领导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科学规划:一方面减少木材采伐量。国家每年下达给我场的采伐限额5300立方米,而我场每年实际采伐202_立方米。几年下来,我场少采伐森林2万立方米,相当于新建一个小型林场;另一方面,通过退耕还林、封山育林、中幼林抚育等系统工程,新增林地面积5000余亩。大量和百姓有争议的荒山,也通过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原则披上了绿装。如今展望辖区12万亩林地:山更绿了,水更清了。

碳汇林业的发展,为马道林场蓄积了巨大的绿色财富,也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了巨大的环境容量。现林区森林覆盖率达95%以上,森林蓄积量39万立方米,是河南省首批重点生态公益林。

据科学统计:一公顷的森林,在生长季节中,每天可吸收一吨的二氧化碳,同时可释放出0.73吨的氧气。也就是说,马道林场整个林区一天可吸收二氧化碳7310吨,同时释放氧气5300吨。这无疑大大降低了工业发展中的减排压力,同时为泌阳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环境保障。这更是众多环保设备和环保企业所望尘莫及的。

第三篇:投资林业碳汇需谨慎

曾任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专家委员会委员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碳汇研究院院长蒋有绪指出,把林业碳汇作为投资期待高额回报时机尚不成熟。由于人们对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活动以及国际碳贸易产生的背景和条件、碳市场的规则不清楚,目前社会上存在诸多对于林业碳汇的认识误区,这些误区被一些不法集资者利用并宣传扩大,形成投资陷阱。对此,投资者要理性认识,警惕碳汇造林成为当年托管造林的“变种”。

陷阱:“我们的林子能卖碳汇”

真相:只有严格意义上的“碳汇林”才可以

自《京都议定书》开始,一项灵活履约机制——清洁发展机制(CDM)被引入,它允许发达国家到发展中国家购买按照国际规则要求造林所产生的碳汇,由此森林吸收二氧化碳的经济价值开始为人所知。一些公司以自己可以在国际上卖碳汇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和企业集资造林,并宣称自己公司造的“碳汇林”,除了卖木材外,还可以卖碳汇,只要投资少量资金就可获得丰厚回报。

其实,能够被国际市场认可并能用于交易的森林碳汇,实际上主要是按照《京都议定书》的规定,由发达国家到发展中国家购买按照国际规则要求造林所产生的碳汇。这种造林活动必须得到国家和国际相关机构批准,有十分复杂的程序和技术要求。

单就生产环节而言,营造碳汇林的必要条件是必须按照碳汇造林的技术要求造林,并且要有明晰的产权和严格的额外性等。《京都议定书》规定,发达国家到发展中国家实施CDM林业碳汇项目,必须是特殊定义的造林再造林活动。简单地说,就是实施项目的土地必须是过去50年以来的无林地或1990年以来的无林地。除了满足对土地的基本要求外,还需要制定方法学、证明额外性、避免碳泄漏等。此外,项目要经过参与国政府和主管机构批准,最后由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批准、注册,才可进行真正的交易。可见,营造碳汇林是有条件的,并非所有的造林都可称为碳汇林。

目前,大多数造林公司都以速生丰产林为主要经营项目,生产木材和其他林产品,为了控制成本,营造时很难也没有必要按照上述程序严格执行碳汇造林的技术标准,况且这类森林在生物多样性和改善环境等方面,也难以达到碳汇林的要求。所以其产生的碳汇大多不具备交易条件。此外,木材生产导致的森林砍伐造成了碳的排放,“又卖木材、又卖碳汇”是不可能实现的。

陷阱:林业碳汇可在国际碳市场高价出售

真相:碳汇收益尚不能抵消造林成本

目前,国际碳交易市场容量庞大。据世界银行发布的信息:202_年全球碳市场交易量约87亿吨二氧化碳当量,交易额1437亿美元。但成交项目大都是减少排放的工业项目,而森林等吸收二氧化碳、减少大气中温室气体的碳汇项目则十分有限。如202_年全球森林碳汇交易量只有530万吨,交易额3710万美元,分别只占全球碳交易总量和总额的0.1%和0.03%。所以,碳市场并不等于碳汇市场,碳汇只是碳市场中的一种产品,而且所占比例很小。

国家CDM中心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_年1月,我国政府已批准并得到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注册的CDM项目有1200多个,但只有3个林业碳汇项目。其中,由国家林业局主持实施的中国广西珠江流域治理再造林项目,202_年开始在广西苍梧、环江县营造4000公顷人工林,世界银行生物碳基金计划支付200万美元,购买约48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相当于每吨4.35美元。而202_年的四川西北部退化土地的造林再造林项目,也是仅以每吨6.5美元的价格出售2万吨碳汇。而在当时的国际碳市场,工业减排项目的价格已经超过每吨20美元。

蒋有绪指出,中国的森林碳汇要想拿到国际市场上交易,必须从造林开始就要按照买方的要求进行。大都要聘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项目设计,还要进行碳汇计量、监测、认证等,成本昂贵。所以企业如果为赚钱而造林销售碳汇,在理论上是行不通的。因为碳汇只是生态效益的一部分,即使卖出去了,也远远不能抵减造林成本。目前国家林业局组织开展的碳汇造林项目,是以森林的多重效益为目的的公益事业,旨在推动森林生态效益价值化的进程。

陷阱:林业碳汇市场空白,应迅速抢占

真相:市场并未成熟,林业碳汇“有行无市”

蒋有绪介绍,造成林业碳汇价格不高的原因,一是市场尚不成熟,二是缺少有效需求。所以,林业碳汇市场并非空白,而是“有行无市”。

目前,CDM林业碳汇项目主要是面对国际碳市场,但由于技术要求高,市场准入手续繁杂,交易成本十分高昂,所以目前全球CDM林业碳汇项目非常有限,买家很少,所以称为“有行无市”。由于国内关于林业碳汇交易的相关政策还未出台,认证、注册的标准和规定也正在制订、完善中,因此投资林业碳汇赚钱实际上存在着较大的风险。“最重要的问题是没有买家。”蒋有绪特别强调。

综上所述,蒋有绪认为,把林业碳汇作为一种投资,期待高额回报,目前是行不通的。如果有人以营造碳汇林为由从事集资投资活动,务必要提高警惕,谨防上当。

本文来自: 中国碳汇林(www.teniu.cc)详细出处参考:http://www.teniu.cc/NewsShow.asp?Bid=6115

第四篇:林业碳汇市场化融资机制初探

林业碳汇市场化融资机制初探

摘要:随着温室效应的加剧,人类越来越注重节能减排,其中控制CO2等物质的排放成为了重要的措施。在林业产业中,通过碳汇,能够大量吸收CO2,产生氧气,不仅缓解了温室效应,还为人类提升了空气质量。为促进林业碳汇的发展,需要解决其资金渠道问题,仅仅靠政府下拨款项难以满足巨大的缺口,且会因为政府资金压力的加大造成项目进展缓慢。因此,需要将林业碳汇进行市场化转变,利用产业本身的经济效益吸引投资,促进其良性发展。本文首先研究了国内外的相关经验,总结了一些市场融资的理论和实践内容;然后结合市场需求和当前的发展现状研究了融资机制的要点,进而提出了产业市场化融资机制实现方法;最后提出了融资机制对应的保障措施,旨在促进林业碳汇稳定发展。

关键词:林业碳汇;市场化;融资机制 引言:

我国政府每年投入的林业碳汇资金数量庞大,但仍然难以满足巨大的国土面积和大量的林业项目需求,资金短缺导致产业发展严重受阻。而实际上林业碳汇的项目中含有较多的经济项目未被开发,通过开发项目产品,就可以获得产业发展资金;还可以让生态优化受益者进行对等投资,从而激励产业的发展;另外,在部分经济较为落后的地区,通过将农民作为经济主体的林业发展,能够有效解决贫困问题,实现产业扶贫。在这一形势下,寻求合理、有效的融资机制,对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当前形势下解决资金短缺问题的重要方法。基于此,本文结合工作经验,研究总结了一些融资机制实现途径,以下是主要研究内容。

一、国内外相关经验

(一)国外理论实践

在1975年左右,史蒂夫·施耐德就发现了森林面积的锐减会导致气候变暖,主要原因是CO2含量的升高。1979年,在日内瓦召开了第一届世界气候大会,参与国的代表们都提出了森林对气候的影响,到1988年,建立了IPCC,对气候变化进行监督评估,在1990年、1996年、202_年以及202_你那都明确指出了森林对气候的巨大影响力。在这其中,IPCC于1996年指出,林业发展是缓解气候变暖,优化气候环境的重要措施,这也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建立科学目标的重要依据,并进一步推动了《京东议定书》中出现,这也标志着政治层

面对气候的重视和管控,并将森林资源的管理纳入了重要管辖范围内。

在1990年之后的十几年内,林业碳汇进入了学者专家的眼中,他们通过大量的理论探讨以及对实际数据的分析,验证了林业碳汇的重要性。美国学者诺沃克和罗德里是最早提出林业在固碳上的重要意义,随后麦克富森、波亚特、麦克哈利以及罗伯森等人也分别在1999年、202_年、202_年和202_年有关林业对所在区域生态发展的良性影响。除了验证林业碳汇的重要意义外,学者们还将研究领域扩展到了相关的理论研究中,在融资理论、生态学等相关研究中,都取得了一定进展,为之后的林业产业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例如尼克拉斯、恩奎斯特等人分别在202_年和202_年使用遥感技术、样地清查等方法进行了评估,他们将林业作为公共物品,研究了该产业的市场估值。经过文献搜索查阅,发现还有一些跨学科的学者业务林业碳汇的市场化发展提供了角度,例如林木加工等。另外,在实践层面,与202_年之后,各个国家相继建立了有关减排项目的交易体系,最早是英国和丹麦分别在202_年和202_年建立了该类型的体系,随后202_年日本、欧盟等也在本国内建立了对应的体系,美国等地区根据自身国情,建立了地方的交易体系,增强了林业碳汇体系的可行性、实践性。随着政府层面的支持和重视,一些相关的服务产业也应运而生,例如温洛克公司等,就是林业碳汇服务机构中较为优秀的代表。

(二)国内理论实践

我国从202_以后逐渐认识到了深林资源的重要性,魏殿生、宋维明等人分别在202_年和202_年验证了森林资源的重要性,并根据我国的森林面积占比很少的现象得出了森林资源十分稀缺的结论,在我国的国土中,森林面积仅仅占比21.63%左右,远远低于国际平均水平的31%[1],且呈现出了下降的趋势。而且我国人口多,在频繁的经济活动中加剧了森林资源的消耗。在202_年之后,学者们针对林业碳汇的发展情况,对其产业的市场化发展进行了初步探讨。谭剑和曹开东等人分别在202_年和202_年对林业碳汇的具备市场化的属性进行了探讨,并与202_年开展了一些试点,初步验证了其可行性,郭淑芬和聂影等人做出了较多的研究贡献,在这一时期,森林资源短缺的同时,其经济效益也显露了出来,因此其产业市场化已经具备了条件,融资机制的确立显得尤为紧迫。以202_年为节点,在此之后,各种融资机制逐渐被提出。王瑞雪等进行了资源开发的实证

分析,不仅明确指出了融资的主体,还针对当下的形式,提出了融资发展趋势和应选用的融资工具的特点,提出了建立融资机构的重要性。黄宰胜(202_)提出在一些融资方法,例如碳交易平台融资、资本市场融资以及BOT系列项目的融资等方法途径。在实践方面,我国的相关产业也在稳步发展。CCER机制中已经引入了碳汇项目,一些相关的产业也进行了融资,202_年,在北京顺义进行了林业碳汇的一期项目,在202_年广东长隆也开展了造林项目[2],除此之外还有很多相关的融资项目。这些项目的实验性开展为我国林业碳汇融资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实践指标,具有重要的先驱性参考价值。

我国的相关研究与国际相比,存在着一定的落后,但是已经取得了一些发展。国际方面的研究较为全面,一些学者已经日出了一些市场化策略,可以进行借鉴,另外,森林资源勘查技术的运用也越来越成熟,能够为产业评估提供资料参考。

二、融资机制要点

(一)确立主体

首先,要确立融资的主体,在林业碳汇的发展过程中,主体不同,其产业的形式特点也不相同,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个人,一般为林业的职工;二是外资企业;三是私营企业;四是战略投资方。针对多元主体的现象,企业需要对其关系进行明确界定,并采取对应好的保护措施。

(二)评估现状

其次,需要根据当前的形势特点采取对应的措施,一般需要考察当地的地理环境、人文特点,综合分析当地开展林业碳汇产业的可行性,还要与当前的建设情况联系,对其融资条件进行分析。而且,当前的发展过程中,较多的企业已经展现出了一些成果,需要在开展项目时分析过去成果的成功因素和面临的风险,从而采取对应的措施。

(三)机制构建

在机制的构建过程中,主要需要遵行市场原则,并根据国家政府的规定采取按照受益者进行补偿措施的确立,并针对开发过程确定保护方案和保护人员,只有将责任与收益挂钩和明确,才能建立有效的融资机制。另外,在建立融资机制时,要深入分析当前的市场特点和不同区域的基础条件采取调整措施。在融资机制中,应该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内容,一是融资主体,即参与方、受益者等;二是

融资方法,包括交易平台、银行贷款等;三是风险防范体系,包括相关部门的决策资料和风险规避措施。

(四)运行保障

在建立了融资机制后,需要确保机制稳定运行,因此需要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这也是当前形势下,提升融资机制有效性、实际效益的重要措施[3]。在机制中,需要明确指出各个部门的做法,并向其他单位、部门乃至社会全体提出要求,并加强宣传,例如宣传对森林资源的保护意识等。还要针对一些重要问题进行重点论述,并开展一些讨论,确保机制的科学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从而提升其与实际环境的契合度。

(五)评估体系

在进行融资前和融资后的利益计算上,都需要使用到价值评估体系,其是否合理、科学、有效关系着融资的正常开展。目前,国际上该方面的研究进展较多,我国的相关研究较少,缺乏系统性,这也是林业碳汇发展受阻的重要原因。因此,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是当前促进该产业发展的重要途径。

三、方法途径

(一)碳汇交易平台

通过建立碳汇交易平台,各个区域碳排放标准和实际排放量的矛盾得到了缓解。另外,发达国家在发展过程中已经形成了较多的碳排放,在国际环境中,就需要进行相应的生态补偿,通过国际碳汇交易[4],能够有效实现补偿。在这种方式中,重点就是建立科学的监督、核算体系,确保排放量的监察准确性。我国的经济发展迅速,且地域辽阔,森林资源分布不够集中,因此未来该平台的运用前景较为广阔。如何建立全面的信息共享平台,为交易市场提供便利,是未来的重要发展方向。

(二)银行贷款

林业碳汇的资源属性也为其带来了另一种融资方式,即作为抵押物完成银行贷款。第一,可以按照常规方式贷款,将森林资源作为抵押贷款,或者利用碳信用进行贷款。银行需要发挥其服务功能,支持林业碳汇的发展,通过贷款能够有效增长其发展资金,从而扩大碳汇市场,最终实现行业的稳定发展。第二,也可以根据业务特点和当前的形式特点,采取非常规的手段。可以根据行业特点,建

立专门的贷款管理部门或项目专门流程,甚至建立利率、还款方式不同的“碳汇银行”,并根据行业特点,开发一些特殊的业务。还可以在现有的政策上进行扩充,建立对应的财政补贴政策,并将当前的信用贷款和林业补贴相结合,实现融资规模的扩大。

(三)建立投资基金

在林业的发展过程中,能够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因此可以将投资机制引入到产业发展中来。通过吸引投资基金,产业的发展与商业模式挂靠较多,能够有效地扩展其发展空间。并且,通过投资基金,林业产业中的资源能够有效整合,实现了生态链中形成商业链的过程,对林业碳汇产业链的积极影响较大。目前,我国的相关产业投资较少,可以考虑在其中引入植物资源开发利用和再造林相结合的模式。

(四)资本市场融资

为了消除当前林业碳汇产业链过短,辐射范围较窄,附加价值较低的现象,需要将资本市场引入,通过信贷、股票等将其与市场深度融合,创造较高的产业辐射面积。针对当前碳汇项目周期长、资金需求大的特点,可以将债权引入到行业中,不仅方便了业务流程,还降低了费用,也有利于企业信用等级的提高。通过将资本市场引入到碳汇产业中,能够有效扩展业务范围,增加其发展速度。

(五)项目融资

在当前的发展模式中,林业碳汇的的资金需求量大,而且资金回流速度及慢,这种周期长、资金数量大的特点导致市场资金流入出现障碍。因此,可以大胆创新,采用一些项目融资的方法,主要有以下的几种方法。第一是PPP融资模式[5],通过该模式能够大量的吸引民间投资,从而扩大资金筹集渠道。这种模式中,大多是由政府开展项目,由民间资本(私营企业、个人等)进行投资,两者共同开展林业碳汇资源的管理和开发,并制定对应的利益分配模式,可以设定开发后资源使用年限来确定利益分配方案,也可以按照投资项目的开展过程进行利益分配。第二种是BOT模式,通过进行公开招标,投资方通过付出一定的资金或其他资源换区碳汇项目的经营权,并由中标者进行项目的建设和开发、运行,在一定期限后交还给相关部门。这种招投标的模式,能够有效吸引资金,并且通过引入新的管理部门,为项目管理规范提供新的活力。这种模式对企业的吸引力较大,可以

有效增加产业发展资金。第三种是TOT模式,在政府或国有单位完成项目的建设后,将其经营权通过招标的方式交由私营单位[6],中标者一次性交付资金或在后期的建设中进行补偿,从而实现等价交换。第四,其他项目融资模式,主要是环保彩票、公益基金,这些模式的可行性都建立在项目公益性的基础上,林业资源的保护和发展关乎着地球的每一位居民的生存和今后子孙的发展。这种模式的发展比较慢,但能够起到环保宣传的作用,因此同样具有较好的实践价值。

四、保障机制

为促进机制的运行,需要采取一些保障措施,主要有以下的一些措施。首先,要开展良好的宣传工作,提供各行业对其认知度,并注重其环保作用,从而吸引部分重视生态价值的投资。其次,完善相关的法规政策,为后期的碳汇融资提供良好的环境,促进行业的稳定发展。另外,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降低成本,并采取科学分析体系,避免因为投资方的经济损失造成大量撤资或资金流入缓慢。最后,要建立市场化体系,通过强化资源认证、培育本土的资源主体以及规范中介方的发展,来促进行业发展环境的优化。

五、结束语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总结了一些促进林业碳汇市场化融资的策略,旨在提升林业发展,为节能减排提供帮助。在这一过程中,政府起着引导者的作用,需要强化政策的规范性和可行性,从而为行业发展提供良好环境。投资者需要重视该行业的生态价值,并将经济效益与环保责任结合,开展投资,促进林业碳汇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元,刘洁,熊曦.林业碳汇市场化融资机制初探[J].湖湘论坛,202_,29(3):99-103.[2]孟祥江,马正锐,周飞,等.重庆市林业碳汇交易机制研究[J].中国林业经济,202_(2):71-74.[3]王玺婧,侯斌.大兴安岭地区碳汇量市场经济化机制初探[J].中国市场,202_(38):194-195.[4]高昊东,孙万龙.市场机制下中国林业碳汇的发展潜力研究[C]//202_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学术年会论文集(第一卷).202_.[5]徐俊杰.林业碳汇项目实施对农户生计资本的影响研究——以越西县CDM林业碳汇项目区为例[D].四川农业大学,202_.[6]杨博文,周鑫敏.协同减排下农林碳汇交易融资担保监管机制研究[J].商,202_(15):196-196.

第五篇:本溪林业碳汇研究分析

辽宁本溪森林碳汇

研究与分析

辽宁华兴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年十二月

一、引言

二、森林碳汇的发展史

三、发展森林碳汇的意义

四、国际森林碳汇市场现状

五、国内森林碳汇市场现状

六、森林碳汇市场的要素

七、本溪市开展森林碳汇项目的必要性分析

八、本溪市森林碳汇项目市场竞争力分析

九、如何发展与提升本溪市森林碳汇市场

本溪森林碳汇研究与分析

一、引言

气候变化是当今人类面临的严峻挑战,危及人类生存和发展。森林既是吸收汇,也是排放源,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具有减缓和适应双重功能。一方面,通过开展植树造林、森林恢复、合理采伐和森林管理,可不断增加森林碳吸收。研究显示:全球陆地生态系统中存储了2.48万亿吨碳,其中1.15万亿吨碳存储在森林生态系统中。另一方面,改变林地用途、不合理采伐,不进行更新造林和森林恢复,导致毁林和森林退化,会增加碳排放。森林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独特作用使国际社会认识到,保护森林,减少毁林,提高森林质量,推动森林可持续经营,是应对气候变化的必然选择。

―――摘自祝列克副局长在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上的讲话。森林碳汇是指森林植物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将其固定在植被或土壤中,从而减少该气体在大气中的浓度。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中最大的碳库,在降低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减缓全球气候变暖中,具有十分重要的独特作用。

二、森林碳汇的发展史

人类由于大量的化石燃料燃烧及大规模的水泥生产以及由于土地利用与土地利用变化、毁林开荒、森林采伐等人为活动导致大气CO2等温室气体浓度的增加。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增加引起全球环境变化,严重威胁着人类生存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成为各国政府、科学家及公众强烈关注的重大问题之一。为减缓全球气候变化,保护人类生存环境,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UNFCCC,1992)。1997年UNFCCC第三次缔约方大会(COP3)通过了《京都议定书》,首次为41个工业化国家(附件Ⅰ国家)规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减限排目标,即在202_-202_年期间,工业化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至少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削减5%。

议定书为帮助附件Ⅰ国家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降低全球温室气体减排成本,制定了三种灵活机制:国际排污权交易(ET),联合履约(JI),清洁发展机制(CDM)。其中,ET和JI针对发达国家,只有CDM是唯一涉及发展中国家的“灵活机制”。清洁发展机制CDM规定,附件Ⅰ国家可以通过在发展中国家进行既符合发展中国家可持续性发展政策要求,又能产生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投资,以换取投资项目产生的部分和全部温室气体减排额度,作为其履行减排义务的组成部分。

202_年第7次缔约方大会达成的“马拉喀什协定”第17号决议(17/CP.7)规定在第Ⅰ承诺期,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的CDM项目仅限于造林和再造林项目活动(UNFCCC,202_),并通过了造林和再造林的定义,其中造林被定义为:“通过人工植树、播种或人工促进天然下种方式,使至少在过去50年不曾有森林的土地转化为有林地的直接人为活动”,再造林的定义是:“通过植树、播种或人工促进天然下种等方式,将过去曾经是森林但被转化为无林地的土地,转化为有林地的直接人为活动,对第Ⅰ承诺期(202_~202_)限于在1989-12-31及其以前尚无森林的土地上的再造林活动”。202_年12月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九次缔约方大会(COP9),国际社会已就将造林、再造林等林业活动纳入碳汇项目达成了一致意见,制定了新的运作规则,为正式启动实施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创造了有利条件。

202_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开始强制生效,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逐渐重视森林碳汇项目,利用森林碳汇项目为本国经济的发展引进资金。

三、发展森林碳汇的意义

森林碳汇项目是一项“双赢”机制,它解决了发达国家的减排成本问题,且能够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通过实施森林碳汇项目可以为发展中国家带来林业发展的资金,解决由于森林的外部性引起的林业投入不足的问题,也促进了发展中国家的生态建设,对于本溪来说实施森林碳汇项目有以下意义:

首先,为林业的发展探索一条以市场为基础的筹措资金的新路,有利于解决森林生态建设资金来源单一,政府作为森林生态服务提供者在财政上难以支撑的困难局面。目前本溪市林业方面的投资建设主要来源于政府拨款,但这种方式存在以下一个弊端:一是给政府财政带来了很大压力,一旦财政减收或增支,政府就会重新考虑承诺的资金;二是补助的标准低,达不到补偿的目的不能反映生态效益应有的价值;三是政府用于发放补偿资金的管理成本高、效率低;四是没有引入竞争机制和市场机制,难以在商品林和神态林之间形成一种自发的调节机制。然而通过实施森林碳汇项目,将森林吸收的CO2以碳信用的形式卖给发达国家,就可以解决林业投入资金不足的问题。

其次,为中国将来可能承担的二氧化碳减限排义务做准备。1998年5月29日,我国签署了旨在遏制全球气候变暖的《京都议定书》,虽然暂时我国还不承担减排义务,我国的二氧化碳人均排放量还不是很高,但排放总量很高,约占发展中国家总量的50%、全球总量的15%,仅次于美国居第二位;所以从长期来看,中国在保护全球气候方面承担的相应义务的压力将不可避免地大大增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中国二氧化碳排放量还可能进一步增加,很有可能在将来承担起减排义务。

第三,增强辽宁省、本溪市与国际上其它国家就森林碳汇项目进行交流与合作的机会。由于清洁发展机制是针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履约机制,因此在《气候公约》的进程中,发展中国家可以利用CDM林业碳汇项目作为获得投资的平台。早在20世界90年代初,由五家荷兰电力公司组成的荷兰电力委员会就成立了森林碳吸收基金会(forest absorbing CO2 e missions,简称FACE),旨在通过大规模造林吸收CO2,抵消火力发电厂的CO2排放量。为此将用1.8亿美元用于在全球各地造林、护林。其首项投资是马来西亚沙巴州的热带玉林的回复项目,随后又在厄瓜多尔、捷克、荷兰和乌干达等地开展了4项林业碳汇项目,这些项目的实施为当地创造了就业机会,带动了旅游业发展,降低了环境污染,带来了巨大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跨入21世界以来,世界银行、美国大自然保护协会等在中国广西、云南、四川、辽宁康平等地开展的碳汇造林和再造林项目,都给当地带来了巨大的收入、创造就业、促进粮食稳产、提高社会凝聚力、国际先进的管理技术等。今年在坎昆举行的气候大会,在延续一天闭幕、各方取得妥协的情况下,相对达成了共识,其中一条就是:“在202_年至202_年间启动300亿美元的快速启动资金,该资金将优先用于生态最脆弱的发展中国家。在长期资金问题上,决定“按比例增加、新的额外的、可预期的,以及足够的资金应该提供给发展中国家”,并承认发达国家应在202_年联合募集1000亿美元用于发展中国家。”当然,除了带来资金,还有技术、经验等等,这些都将给辽宁省、本溪市带来很大一笔财富。

第四,完善本溪市林业的发展思路,走“碳汇林业”之路。以前本溪市林业发展思路是走高覆盖率的道路,森林经营的思路是速生用材林和经济林,从现在起,应在林业、营林中特别强调碳汇效益,兼顾木材生产和其它经济林产品生产。

四、国际森林碳汇市场现状

1、碳汇交易市场正在迅猛发展

202_年和202_年,丹麦和英国分别引入国家减排单位的交易体系;202_年1月,日本环境省宣布正式开展交易活动;澳大利亚、挪威等国家声称:将实施国家排放交易计划,允许公司和企业在其权限内共同实现京都承诺。202_年1月,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成立,它是世界上第一个包括所有六种温室气体的排放注册、减排和贸易体系,并于同年12月12日开始电子交易。202_年1月,欧盟正式启动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EU ETS是《京都议定书》之外的交易体系,但几乎完整地复制了《京都议定书》所规定交易机制,但与后者以国家为约束对象不同,EU ETS的管制对象是工业企业,交易也主要是私人企业(包括金融机构)之间的排放配额的转让。该体系是由欧盟和成员国政府设置并分配排放配额(欧洲排放单位:EUA),所有受排放管制的企业,在得到分配的排放配额后,可根据需要进行配额买卖,如果实际排放水平超过其持有的排放配额,企业将受处罚。据统计,在该体系中每年的碳汇交易量超过世界的一半,其全部碳融资合同都在伦敦跨洲期货交易市场进行电子交易。

2、碳汇交易量和交易额正在迅猛发展

随着《京都议定书》生效,碳交易市场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和扩张,已成为全球贸易中的最新亮点。从202_年的每年100亿美元增长到202_年的1400亿美元,预计202_年将超过5000亿美元,202_年将有可能达到5万亿以上,远远超过石油的交易量。

目前在联合国注册的项目有2200多个,已签发了4.09亿个CO2单位减排量。而在这些注册的项目中,只有15个造林和再造林项目,中国已注册两个CDM造林再造林项目。

3、碳汇交易的价格历史变化

以欧盟的EUA/CER为例,从本质上看和一般商品无异,作为以减排指标为标的物而量化的金融产品,在二级市场交易的价格主要受供求关系影响。202_年1月,EUA的第一笔交易产生,交易价格为8欧元,随后价格一路高涨,仅仅用了半年时间在当年7月份就冲高到30欧元,然后经过一轮在23欧元附近的震荡调整,于202_年5月达到新高32欧元。由于经验不足,导致分配给各个成员国的排放额度高于实际排放量,使得市场需求非常小,所以导致在202_年底时价格一度跌至0欧元,随后一路回升,在08年的5月接近30欧元,随后受金融危机影响,价格骤然走跌,于202_年2月跌至8欧元附近,但同期交易量却攀至新高,之后价格基本在13-16欧元之间徘徊。

五、国内森林碳汇市场现状

1、国内林业碳汇市场的发展状况

起初,由于我国经济发展和技术需求的优先领域是能源领域,所以CDM的碳减排项目在我国是普遍受欢迎并列入优先考虑的项目。但随着国际谈判过程的发展以及202_年2月《京都议定书》的正式生效,林业碳汇项目由于其成本远低于减排项目,而受到多数发达国家的欢迎。如果我国单方面不接受林业碳汇项目,并不影响发达国家在其他发展中国家实施该类项目,因而并不能达到促进发达国家实现真正减排的目的,反而会白白损失一批可能有助于我国可持续性发展的先进的技术和额外的发展资金。

自从202_年中国国家发改委登记的首个与国际社会合作的碳汇项目――中国东北部敖汉旗防治荒漠化青年造林项目的造林工程在敖汉旗完成后,在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先名应对气候变化司)的指导下,中国积极推进项目试点。其中“辽宁康平防治荒漠化小规模造林项目”于202_年2月获得国家发改委批准,目前正在申请联合国注册。

2、国内森林碳汇项目概况

辽宁康平防治荒漠化小规模造林项目,项目建议方:日本庆应大学、沈阳市林业局、康平县林业局,项目规模370公顷杨树防护林,投资16.65万美元,全部由碳汇国外接受方日本庆应大学预付,经营方式:张家窑林木管护有限公司将投资造林和森林的经营管理,并获得相应的减排量收益。碳汇购买方为庆应大学。收购CER:20年,0.1万吨/年,总计2.3万吨,购买价格:72万人民币。

广西珠江流域治理再造林项目,项目建议方:世界银行、广西林业厅。30年,4000公顷人工林,总投资2270万美元,其中建设期投资302万美元,运营管理器生产成本1968万美元。资金来源,113万来自地方商业银行长期贷款(企业通过林业资产抵押贷款),113万来自政府财政配套,470万来自当地农民和林场/公司筹措,1574万拟申请当地银行短期贷款(主要用于经营期的采收和木材运输流动资金)。经营管理:林农个体、小组、集体、林场/公司种植经营管理,约定收益比例。收购CER:30年,2.5万吨/年,总计75万吨,210万美元。销售CER:多方保密。

四川西北部退化土地的造林再造林项目,项目建议方:保护国际、北京山水自然保护中心、美国大自然保护协会、四川省林业厅。30年,2252公顷人工林,第一个计入期内,投资199万美元,其中89万来自当地银行贷款,70万地方政府配套,39万项目参与方自筹。经营方式:农户和社区提供土地,大渡河造林局投资造林、技术支持、项目申保和森林管理,并承担投资风险,返还70%的木材收入和30%的碳汇收入,并享有全部的非木质林产品收入。收购CER:30年,2.3万吨/年,总计69万吨,60万美元。

3、碳汇交易市场的建立

202_年8月5日上午,全国第一家,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正式挂牌成立,随后,北京、天津也成立了交易所,09年6月,广州环境资源交易所成立,10年是交易所竞相成立的一年,先后有河北、湖北、辽宁、陕西、贵州、安徽、深圳等地成立了环境能源交易所,其中辽宁省就有两家,分别为位于大连和营口的环境能源交易所。

虽然成立这么多的交易市场,但真正有交易的却是寥寥无几,甚至是零交易。

4、碳汇交易的价格

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的规范下,经过近5年的发展,中国已经稳稳占据着全球最大的CDM项目供应国的地位,并且遥遥领先于其他发展中国家,注册项目占据了40%,碳汇减排量占据了60%以上,巨大的碳信用资源吸引了大量的买家不远万里到中国采购,早期以日本买家为主,目前则是欧洲买家占据多数。

虽然买家众多,但是价格的制定方却是买家。虽然大家一致认为,通过CDM项目,我们有可能获得一些参与国际碳交易市场的经验,但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我们在CDM机制中,似乎更多的还只是处于“老农民卖土豆”的状态:虽然是市场交易品的重要提供者,但自身的身份,却完全是“市场”的局外人,并没有真正进入到市场交易格局之中。在这样的状况下,要想积累具有实战意义的经验,显然是无从谈起的。

从现在的几个森林碳汇的交易价格来分析,基本价格都是在5美元/吨以内,而国际市场的交易价格基本都是在20美元/吨以上,这中间的利差极其巨大。

六、森林碳汇市场要素分析

1、需求方

需求是指消费者在某一时期和一定市场上按照某一价格愿意并且能够购买的该商品或劳务的数量。根据目前国内外的碳汇交易案例来看,各种已出现或潜在的森林环境服务的买者包括私人“绿色”公司、投资企业、政府(尤其是“京都议定书”附件Ⅰ国家)、各种基金公司、世界银行等等,这些公司率先参与投资和进行森林碳汇服务交易主要处于以下原因:风险管理、提供学习实验机会、显示国家领导地位、产品结构调整、增加影响力、环境保护、增强竞争优势以及获取利润等。

2、供给方

森林碳汇服务的潜在提供者一般是非附件Ⅰ发展中国家,即东道国的森林资源的所有者和经营者,譬如,对我国来说,可以是个体农户、林场或其它拥有经营森林资源的个人、企业以及其它实体等。如果投资于森林碳汇的投资回报率高于其它投资回报率,则会有大量的资金和人力物力投入到这个行业来,从而壮大这个行业。

3、交易中介

由于开发和实施林业CDM项目比普通的CDM项目复杂,不仅要遵照繁琐的程序要求,还要证明其环境上的额外性和计算实际的减排量。而我国的公司、企业和项目开发商目前都缺乏这些方面的能力和经验,从而前期涉足这块的都是国际上的经纪人或中介公司,而一二手交易间的巨额利润也基本上都是被这些中介所占有。

4、运行机制

《京都议定书》制定了三种灵活机制:即ET、JI、CDM,CDM为发达国家实现减排制定了两类项目,减排和碳汇项目。在202_-202_年的第一承诺期内,造林和再造林可以作为清洁发展机制的汇项目,因此《京都议定书》以及清洁发展机制为森林碳汇市场运行机制的基础。

5、市场客体

市场客体,是指在市场交换活动中市场主体之间交换的对象。森林碳汇市场上交易的对象是京都减排单位:核证减排量(CERs),一种为发展中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而设计的减排单位。由于林业碳汇服务项目存在非持久性,因此项目开发者必须为获得的净减排量选择使用临时CERs还是长期CERs。临时CERs(t CERs)是指颁发碳信用的那个承诺期结束前的碳信用;长期CERs(lCERs)是指项目信用期结束后的碳信用。两者均可在国际碳市场上交易和流通。

七、本溪市开展森林碳汇项目的必要性分析

1、实现本溪、辽宁、国家林业发展总体目标的要求 按照本溪市林业发展规划,到202_年,全市林业要实现有林地面积达到960万亩,林木蓄积量要达到5500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达到76%以上,林业总产值突破200亿元;全省林业要实现有林地面积达到8339万亩,林业蓄积量达到4.6亿立方米,森林覆盖率达到40%以上。因此,通过大量的碳汇植树造林再造林能实现上述目标,同时可以为本溪带来大量的林业发展资金,解决了林业发展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

2、提高本溪造林技术和先进的国际管理经验

本溪的营造林技术和林地管理水平在国内虽然处于领先位置,但是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尚有一定的差距,长期的营造林活动,没有重视人工林综合效益特别是在碳汇贡献上,大大削弱了森林的经济价值,但实施CDM林业碳汇项目,可以引进国外营造林技术和林业管理经验,将林地碳汇效益转化为直接的经济效益,将林地转化为集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于一体的资源,提高社会营造林的积极性,逐步提高有林地覆盖率,保持林业建设的顺利发展。

3、应对气候继续变暖的要求

全球变暖是全世界人民的共识,不仅影响社会经济发展和人们的生存条件,还有可能对人类的物种延续都有可能发生影响。引起全球变暖的最关键因素就是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在增加,而森林才是真正能吸收二氧化碳的关键主力。

八、本溪市森林碳汇项目市场竞争力分析

竞争力是指竞争主体把其所具有的竞争力资产(各种现实资源)转化为强于竞争对手的优势的能力,它分为四个层次:产品竞争力、企业竞争力、产业竞争力和国家竞争力,这四个层次相互之间存在着一种逻辑关系,相互影响又相互促进。

1、优势分析 1.1 生产能力

本溪市每年造林和再造林项目面积有几十万亩,这些树到现在基本都是正处于中龄组和幼龄组,而根据研究显示:正处于生长旺盛时期的中幼龄林具有较强的固碳能力和速度,根据国际相关规定,这些所造森林所产生的碳信用可以以商品的形式卖出去,因此本溪市再碳汇的供应上有较大的优势。

而根据国家和辽宁省的林业发展规划,今后将有更多的新造林计划,因此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拥有着广阔的森林发展空间。

1.2 从事森林碳汇的实践经验

早在202_年的时候,康平县就已经开发了第一个碳汇林业项目,在综合考虑气候、社区及生物多样性等关键因素,碳汇项目的选址、研发、树种的选择、栽种、计量与评测、申报及管理等方面积累了大量的经验,给全省的森林碳汇项目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为辽宁省实施大规模的森林碳汇项目打下了结实的基础。

1.3 造林资金和投资环境

本溪市每年都投入了大量的资金用于造林,尤其是今年11月23日在沈阳由陈政高省长亲自举行的辽宁省股权投资基金座谈暨重点项目推荐会,也给各种外商投资者提供了各种各样的优惠政策,这也将引来大量的投资资金。良好的招商引资环境,就能够得到CDM项目实施所需要的合作双方国家政府部门的认可和保证,包括国家CDM项目活动运行规则和程序的确定、项目的审核批准,以及邀请公约缔约方大会制定的独立经营实体对CDM项目进行合格性认定和减排量核实、证明等,从而可以保证CDM项目相关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以及保障CDM项目的顺利实施。

2、劣势分析 2.1 缺乏主动性

开展森林碳汇项目需要公众和企业的参与,这样才能形成对碳汇的有效需求。目前国内的所有森林碳汇项目中,都有各个企业的影子,在北京、广州、上海、浙江等地均有公众参与购买碳汇,尤其是中国绿色碳基金,但在辽宁本溪,由于宣传不到位以及公众对碳汇的认识不够等原因,社会上还缺乏一种开展碳汇项目的主动性。

2.2 管理因素

土地质量、树龄、树种、气候条件和其它因素对树木生长每年所吸收的净碳量有着重要的影响。森林碳汇信用的生产由于具有周期长、主要依靠自然生长、地域广阔、难于管理等特点,因此它易于遭受各种自然风险,例如旱灾、病虫害等。根据国家的最新统计,辽宁省的各类病虫鼠害发生面积在全国排第七,在碳汇项目需求方中造成不好的影响,严重影响着辽宁森林碳汇项目的顺利进行,阻碍着辽宁森林碳汇的竞争力的提升。

2.3 环境和气候因素 由于辽宁本溪地处东北三省,气候上属于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区,每年基本上有4-5个月时间树木处于无叶期,无法进行大量的吸收二氧化碳,在碳汇产出上也几乎为零,严重影响碳汇项目的产量,也阻碍了辽宁森林碳汇的竞争力的提升。

2.4 碳汇人才

这个问题在国内各个省分都是一个大问题,因为从整个CDM的流程可以看出,从项目的登记开始一直到CER的发放中间要经过好几个步骤,每一个步骤的完成,都需要这方面的熟练人才。辽宁虽然碳汇项目开始比较早,但是后面没有接着开始新的项目,而本溪更是一片白纸,经验的缺乏无法造就一大批的从业人员,而新员工的培训需要花费很长时间,这样即使后面马上上碳汇项目,也会在碳汇人才的需求与供给上存在着缺口,阻碍着本溪森林碳汇项目的大规模进行。

3、机遇分析

随着全球气候的逐渐变暖,《京都议定书》第一阶段的时间来临,坎昆会议的顺利闭幕,202_年10月1日日本开始征收环境税,国际碳汇市场的逐渐扩大和升温,以及中国在能源消耗等的减排压力(根据国家规划,“十二五”期间单位GDP能耗将下降17.3%,“十三五”期间将下降16.6%),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部门都重视森林碳汇项目的开展,都给本溪林业碳汇项目发展提供了机遇。

九、如何发展和提升本溪市森林碳汇项目市场

在可持续发展原则下,将增加森林碳汇明确纳入林业发展目标,综合运用市场、法律和行政手段,促进森林培育、保护和可持续经营等活动,在提高森林生态系统整体固碳能力的同时,实现森林的经济、社会、生态服务价值和促进当地发展。基本建成“荒山覆于森林中,通道行于林荫中,城市隐于公园中,村庄遮于浓荫中,厂矿置于绿色中”的绿色宜居新本溪,让人民群众生活在一个景色怡人、空气清新、鸟语花香、环境优美的城市之中,逐步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制定碳汇林业发展总体思路

一是把发展碳汇林业纳入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十二五”规划,放到与工业减排同样重要的位置,建立相应的目标任务与管理责任。二是制订发展碳汇林业的规划、政策和管理办法,积极组织试点和示范,大力发展碳汇林业。三是建立发展碳汇林业的投入机制,加大对碳汇林业的投入力度,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完善造林绿化扶持机制,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业。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契机,通过林地使用权流转,充分调动全社会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尤其是广大农民的积极性,进一步积聚和增强林业发展的活力,创造区域特色林业,加快碳汇林业发展步伐。加强碳汇林业的科技支撑

从提高森林碳汇能力和其它综合效益的角度,加大碳汇林业的科技投入。在提升碳汇林业科技水平、提高碳汇林业技术自主创新和集成创新能力的基础上,积极引进国内外林业建设和管理的先进技术,加强碳汇林业的科技支撑。以“科学是第一生产力”为动力,以引进新品种、推广新技术为手段,在推动本溪市林产品精深加工、生物质材料、生物质能源等林业产业建设的同时,有效地加速造林绿化进程,拉动中幼龄林的抚育,提高森林资源利用效率和森林质量,促进碳汇林业发展。加强碳汇计量专业队伍建设,建立本溪市林业碳汇监测体系。成立碳资产管理公司

正如房地产市场需要开发商一样,碳信用在上市交易前也需要专业的机构来提供相关服务,包括项目开发、项目整合和咨询顾问等。碳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提供方法学开发、PDD编写、发改委申报、协助DOE审核、联合国答疑、项目后期监测、CERs签发过户、碳排放诊断等服务,特别是方法学开发有助于为本溪市激活更多碳资产,从而扩大项目源。从国内外的众多案例来分析,碳资产管理公司的最佳选择就是专门从事林业项目的金融企业。建立本溪绿色碳基金

企业由于其生产、服务或交易活动排放了大量温室气体,因此企业有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责任。而植树造林可以以较低的成本吸收二氧化碳,因此,有必要为企业构建一个捐资造林获取二氧化碳、提前储存碳信用的平台,鼓励企业捐资造林增汇,志愿减排,实现企业二氧化碳零排放。尽快建立以造林为主、专门生产森林碳汇的本溪绿色碳基金,推动本溪市碳汇造林试点。为了在政策上鼓励企业捐资造林,积累碳汇,可将企业捐资造林所获得的碳汇,经专家计量、监测后登记在企业的账户上,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定期发布在今后给企业设定减限排量时,允许参与碳基金的企业积累的碳汇额度抵减一部分排放量。5 降低交易成本

高交易成本导致用于项目的实施资金减少,同时也影响项目实施者的实际收益,降低了项目的净收益。可以通过扩大森林碳汇项目的规模、简化和标准化森林碳汇信用交易程序来降低交易成本。在林业碳汇交易成本中,固定的交易成本比如勘测、谈判、认证等这些基本不随项目的变化而自身变化明显,因此,扩大项目规模能够有效降低单位碳汇信用的交易成本。在碳汇项目过程中,监测和评估成本高达20%,因此,可以建立对本溪市碳汇信用交易进行标准化,从而可以使整体的交易成本大大下降,提高项目实际收益。熟悉森林碳汇项目的有关规则

森林吸收的二氧化碳量必须最终得到EB的确认,获取出其颁发的CERs,才能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因此在项目准备之初,就必须严格CDM关于林业碳汇项目活动的相关规则。为确保项目获得真实的碳信用,并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项目的准备阶段格外重要,它所涉及的技术比较复杂,所耗费的时间也较多。否则一旦项目由于某些方面不符合规则,碳汇量无法得到EB的承认,那么,项目参与方前期的费用和努力就会白费。因此应该加大对林业碳汇知识了解,大力普及碳汇知识,熟悉有关森林碳汇项目的有关规则,熟悉相关的气候变化公约、京都议定书、碳汇造林的规定,规避风险,为碳汇项目的开始打好基础,只有这样才能够在市场竞争中避免盲目性,生产出符合森林碳汇项目要求的碳信用,满足投资者的需要。加大宣传力度,规范推进碳汇林业 由于涉及林业碳汇的相关知识和规则比较复杂,以及公众对生态的日益关注,政府应通过各种渠道,大力开展全民气候变化和林业碳汇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尤其是青少年对气候变化、林业碳汇、碳补偿的了解,提高市民的造林固碳意识,自觉为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做出努力。鼓励市民参与温室气体减排的志愿行动,使碳汇林业在更大范围内产生影响。大力开展义务植树造林活动,创新义务植树形式,推行“以资代劳、以劳代资、认养树木、领养林地、建设绿地”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公民植绿、护绿、爱绿、管绿的意识。加快本溪志愿碳汇交易市场的研究和培育,促进企业和有志之士投身于以积累碳汇为目的的造林和森林经营活动,使碳汇林业发展向着健康、有序、规范的方向发展。

人类共居一个地球,缓解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促进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是全人类的共同任务,面对森林碳汇和全球变暖问题,全社会对森林、对木材、对林业都应该有一个新的认识。

林业碳汇国际法规则的谈判及我国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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